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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在您撰写农村土地的发展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关键词:土地流转;经济环境;社会发展
中图分类号:F301.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60932139
1 农村土地流转概述
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即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从大环境来看,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正在加速,相关统计表明,全国农村土地已经参与流转的土地经营权总面积超过了0.27亿hm2,其中土地流转总面积已达到全国承包耕地总面积的30%,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流转给他人使用的农户总量已超过6000万户。自十以来,中央明确指出要进一步加快农业化经营体制构建,并赋予了农民对承包土地占有、收益及流转的权力,允许农民通过承包经营权入股,并以此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上述举措为农民提供了更加稳定的产权,为土地流转市场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动力。
2 农村土地流转经济环境分析
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户籍制度存在一定特殊性。我国户籍将人口分为农业人口及非农业人口2个部分,即形成了城镇户口与农村户口,并对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所实施的是2种不同的政策,在这种二元社会结构背景下,城乡经济发展差距愈来愈大,由于农民无法自由向城镇迁移,使得城市化建设滞后于工业化发展。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加快了城市化发展步伐,在城市化发展的过程中,也带动了周边农村经济发展,促使农村富裕的劳动力不断向城镇转移,这也从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然而在上述过程中,部分地区第一产业发展速度有所放缓,所占比重也在不断降低,特别是农业产业结构与发达国家相比依然存在一定差距,农业产业结构亟待调整。与此同时,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及农村人口的增加,使得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数量也在不断上升,在非农收入比重增加的同时,也使得农村劳动力转移程度不断加大,农村的年轻群体都外出务工,使得农村老龄化现象逐步加剧。。总体上来看,土地流转改革势在必行,它不仅能够让农村老年人口从土地上得到解放,产生的流转效益也为其基本生活提供了保障,以此形成一个良性循环。
3 农村土地流转发展影响因素分析
3.1 第一产业增加值
相关研究表明,农业发展较好、第一产值增加值较高的地区,土地流转发展情况相对较好,特别是在我国中部地区,土地流转发展与第一产值呈现了正相关性。通过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及土地流转市场的不断完善,可为广大农户带来更大的非农经营空间,对整体区域经济发展都是有利的。区域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促使市场制度、户籍制度不断完善,为土地流转发展提供了良好的软环境。
3.2 非农收入比重
一般情况下,非农收入占比愈大,就表明了农户农业收入占比相对较小,农业收入的重要程度也就愈低,也就意味着农户租出农地面积愈大,即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就愈小,间接反映出农民转出土地的意愿更大。 由此可见,非农收入水平与土地转入呈负相关关系,与土地转出则呈现为正相关关系。很多农民认为非农就业的整体收益较农业收益更高,若农民能够获得理想的非农就业机会,他们则会考虑将劳动力投入到非农就业上,换句话说,非农就业降低了农户对土地的依赖性,对土地流转具有潜在性的促进作用。
3.3 农村社会保障水平
相比较而言,尽管近年来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在不断提升,但与城市社会保障水平相比,依然存在一定差距。很多农村居民,特别是经济条件稍差的农户都将土地视为自身的重要保障,土地对于农民而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土地具备了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功能,可为农民带来收入;土地具有就业保障及社会保障双重属性;土地是农民的财产,在部分条件或环境下,可为农民创造出可观的财富。正是基于上述特征,使得部分农民不愿将自己的土地转出。如果能够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农民就不会过于看重土地,使农民具有更大的土地流转选择空间,特别是当农民群众看到土地流转之后生活水平会得到明显提升时,也就愿意进行土地流转。
土地流转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大计,为进一步推动土地流转,就需要加快农村金融改革、稳定农民非农就业、改善农村社会保障,为土地流转实施提供基础,并让农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升。
参考文献
[1]魏庆.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兼论土地流转对现代农业发展的影响[J].法制与社会,2013,31(23):192-193.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经济发展
农村改革中,土地制度的改革是重要的内容之一,而土地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变迁发生了多次的调整。农村土地制度立足于当前农村土地的实际情况,兼顾公平与效率的重大原则,落实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保障农民的基本权益,从而促进农村的经济发展,缩小城乡之间的差距。
1农村土地制度的内容及特点
1.1农村土地制度的内容
农村土地制度,主要包括耕地用途管制、耕地使用、产权归属等多个层面,其核心层面为产权制度。土地的使用制度,是关于使用土地的具体条文,规定了使用土地的形式、条件以及程序等,明确了农村土地的权属问题。在农村,取得土地的使用权说明使用者能够在不改变土地使用形式的前提下,获得经济收入。无论处于哪种社会形式,只要存在农村的使用权与所有权,就必然会限制土地的使用形式及权利,如果将土地的使用权与所有权分开,就会使土地分属于不同的主体,因此必须建立相应的制度加以约束,明确双方的责任与权利。此时,国家就要发挥引导、制约、调节、保护以及公正的责任,确保土地的使用能够依法进行。
1.2农村土地制度的特点
农村土地制度除了具有约束性之外,还拥有自身的特点。(1)基础性。无论哪一种社会的形式、制度,都无法改变土地的基础属性,这种属性包含了土地制度在内,因此土地制度是其他制度制定、颁布与实施的基础。(2)关联性。农村土地制度的实施效果,直接影响着农业、粮食的发展与生产,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工业化以及现代化发展的重要时期,恰当、合理的土地制度能够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3)系统性。农村的土地制度包含了使用权、产权等内容的整体,统筹各项内容形成最终的制度,因此该制度具有系统性。
2农村土地制度制约经济发展
2.1产权不明确
就我国的土地法而言,其规定了农村土地属于村民小组、村集体、乡集体,但实际上这些概念相对模糊。根据具体的实施情况,政府仍然掌握着土地的实质权利,部分基层政府在未征得土地使用者意见的情况下,就私自将土地进行流转,导致大量违规征地、用地的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农村、郊区的土地,除了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的部分,其余属于集体,从而导致基层政府成为土地的直接管理者,增加了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农民的实际权益。通常情况下,农民的土地使用权限为三十年,因此不能进行继承或者交易,一旦使用权限“到期”,政府就很有可能收回土地的承包权,这就影响农民的积极性。部分乡镇企业通过低廉的价格获得土地的使用权,使人们对土地使用的观念发生偏差,认为使用土地的成本较低,由于这种观念的产生,就会出现浪费土地资源的现象。
2.2市场体系不健全
就当前的现状来看,农村中集体管理土地的环节较为薄弱,由于法律在土地流转方面的规定相对抽象,导致地方部门无法将其落实在日常管理中,当村民就土地发生纠纷时,也无法根据法律进行妥善地处理。农民之间土地发生流转常常发生操作不当的现象,一旦发生这样的现象,就会引发扯皮的现象,使得农民之间无法妥善处理。另外,在流转的过程中,没有对价位进行统一的规定,导致转出方提出的价钱不合理,转入方尽量将价格压低。对于农村的土地而言,没有系统的管理制度,对土地进行随意的开发,扰乱市场秩序。还有部分农民不想进行农业耕作,也不愿将其对外承包,导致土地出现闲置与浪费的现象,从而影响农村的经济发展。
2.3未形成规模经济
实行改革开放时,农村的土地实行了,很大程度上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但同时发生了小规模分散经营土地的现象。在农村,分散经营土地会导致市场竞争力下降,阻碍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脚步,随着市场竞争力的增强,我国尚未形成规模的农村经济,导致无法降低农业的生产成本,无法提高产品的生产率。基于这样的情况,基层政府可以转移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增加农民致富的渠道,提高农村经济的经营效果,促进经济向现代化、规模化的方向发展。
3改进土地制度促进经济发展
3.1转换土地所有权
转换土地的所有权,就是农民拥有承包权,国家拥有所有权,这样的产权体系能够对土地进行统一管理,并且可以有效地降低管理土地的成本。目前,社保制度在农村较为薄弱,而土地社保制度较强,因此有必要稳定农民的承包权,推动并维护农村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稳定。就当前的土地制度而言,对承包权的界定较为模糊,因此必须通过法律将使用权与承包权进行区分。建立、完善相关的法律之后,除政府征地之外,个人或者集体等用地就必须按照规定进行,一旦基层政府发生腐败,就会扰乱土地的使用顺序。通过上述措施,可以有效地防止土地的兼并现象,抑制农民失业问题,从而保障农民的基本收入,促进经济发展,缩小城乡差距。
3.2完善土地运营体制
完善农村土地的运营机制,可以有效地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首先,建立土地管理体系,明确规定土地的所有权问题,规范土地的流转、出让等问题,明确土地流转的义务与责任,为农村的土地的使用建立良好的法律环境。其次,健全土地商品化评估体系,我国的土地评估与分级制度还处于萌芽阶段,不利于土地市场的发展,因此要尽快地完善定价体系,保障土地评估与定级的工作能够顺利的进行。最后,建设土地市场中介,我国农村土地中介组织尚未完善,没有足够的资金作为支撑,导致土地运营常出现纠纷,阻碍土地的流转。对于上述的现象,应该加快建设中介组织,具体而言,就是鼓励一级市场将土地进行垄断,开放二、三级市场,促进农村土地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环境中进行交易与流转。但是具体的实施需要政府的宏观控制,同时尽可能地遵循农民的意见,通过中介登录、土地的相关信息,保障农村土地能够有效的运营与招商。目前,农村出现很多闲置、浪费的土地,政府以及中介应该将其进行储备,做好交易、流转的准备的工作。在开展土地储备、交易与流转的工作时,需要加强监管力度,建立高素质、高水平的监管队伍,严厉打击非法交易行为。结合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与目标,统筹农村用地的制度管理,解决好农村土地的交易与流转问题,针对性地完善承包制度,循序渐进,健全相关制度。在开发、利用、交易土地时,切实地维护好农民的权益,从而激发农村土地资源的使用潜能,完善农村经营用地进入市场的相关制度。在政府的统筹之下,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从根本上缩小城乡差距。
3.3健全农村社保体系
上文提到,目前我国农村的社保制度较弱,而土地社保制度较强,这样的现象就会阻碍农村土地制度的创新。强大的土地社保制度,会让部分农民认为承包土地就是经济保障,在遇见更好的条件之前,不会放弃手中的土地。即使大部分的农民已经开始发展其他的致富途径,但是仍然将土地作为基本保障,同时建立医疗保险等保障来解决农民的基本问题。对于这样的现象,各个地区要结合自身的发展现状以及经济水平,建立符合农民需求的社保体系。以此为基础,在政府的调控之下,将没有经营能力农民手中的土地转让出来,进行合理的资源配置,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增加农产品的产出率,不仅保障了农民的基本生活,还有效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4结语
综上所述,改革开放以后实行的土地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是随着社会进步,已经无法适应现代化、城市化的需求,因此需要进行改革。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制定符合现代需求与发展的土地制度,加强农村社保力度,在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的基础上,改革土地制度,促进现代农村的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耿传辉.中国农村土地金融改革与发展研究[D].吉林大学,2016.
[2]高春华.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农村经济发展[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5(24).
关键词:农村土地;土地流转;农业发展
土地是农民生活最基本的保障,同时也是农业生产不断发现发展的最基本生产资料。但自我国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以来,小规模分化经营,导致我国农产品缺乏国际竞争力,不能满足农业市场的国际化要求。
1 当前土地流转的基本现状
1.1形式多样化
主要有转让,转包,出租,互换,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其中转让性土地流转,是随着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的逐渐增多,工作时间也随着增加,工作固定性越来越高,因此在农村也就空置下来了大量的土地,那些外出打工人员就把自己空置的土地以资金或者实物的方式进行转让;互换性土地流转,就是有些人员用自己的土地和一些距离自己比较近的土地进行交换,以方便种植。其它各种流转形式均是在这两种形式的基础上稍微进行一点变化。
1.2规模扩大化
回龙镇现有水田面积1533hm2,旱地面积666.7hm2,截止2011年10月,全镇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达400hm2,占耕地面积20%以上,流转时间以1~5年之间,多数以短期为主,10年以上的很少。流转的土地主要以种植水稻、甘蔗、马蹄最多,其次是烤烟、蔬菜、大豆等。
1.3取得的成效
促进农民增收,实现土地规模经营化,有几百亩,上千亩的水稻、甘蔗、马蹄连片种植,有十几亩,几十亩,上百亩的烤烟、大豆、蔬菜等连片种植。可以为农业招商引资创造条件,引进公司+基地+农户的模式,建设核心农业化基地。
2 当前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身份限制
审议稿第55条第2款对土地承包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只要是把本集体的转让给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都要经过集体中2/3以上农民或者农民代表的同意。这一规定,导致目前土地流转也仅仅是在集体组织内部进行,对集体以外土地的承包进行了限制。这种对土地流转身份上的限制,也就导致土地不能在市场上自由进行转让,不能统一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影响了土地使用的有效性。
2.2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条件限制
目前对于土地转让有一个最主要的前提条件,那就是必须要经过发包人的同意,把承包农户作为流转的主体。如果单单从土地流转来看的话,就是通过市场机制,对土地进行流转,那么流转之后的收益就应该被承包户所有,只要是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农民也应该有土地转让的自,这样对于私法自治原则才更加符合,并且可以对农村经济不断发展的开放性产生一定的促进作用。
3 土地流转的对策与建议
3.1在土地流转中,有效的保障农民利益,严格遵循3大原则
实行土地流转的最大目的就是最大化的发挥出土地使用的有效性,但是与此同时也要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那么,在进行土地流转过程中,就要严格遵循3大原则:(1)“稳制活田,三权分立”原则,就是指在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把土地的集体所有权、经营者使用权以及农户承包权三权分开,并对各项权利的使用进行明确,这样可以有效地提高土地转让的合法性;(2)“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就是在进行土地转让的时候,要在家庭责任承包责任制稳定的基础上,依照相关法律进行。另外农村信用社以及农业发展银行,还要对农业信贷品种不断地创新,给予规模经营主体一定的资金支持;(3)“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原则,不管是在农村,还是在城镇化地区,进行土地流转对于本地区的经济发展都具有一定的促进意义。但是一定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进行,不能拔苗助长,不然也会具有一定的不良影响。
Abstract:The value of Law on Land Contract in Rural Areas is worthy of recognition in practice. But the value embodied in the legislative process is not complete. With the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Law on Land Contract in Rural Areas should be developed further.
关键词:秩序 自由 正义
Key words:Order Freedom Justice
作者简介:黄峥烽(1986-),民商法专业研究生,同济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房地产法、商法。
【中图分类号】D91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7069(2009)-09-0007-02
一.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体现的是一种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代表着主体与客体之间关系的契合程度,同时也体现为价值主
体的人的主体意识。纵观纷繁复杂的法的价值的阐述,为人所接受的最为基础的法的价值包括以下三种:秩序、自由和正义。
(一)秩序
秩序,是社会得以维系存在和持续发展的基本形式。在这些基本秩序形式中,法律在促成人类秩序的形成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且任何一种法律根本上都是为追求并保持一定秩序而服务的。
(二)自由
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三)正义
正义体现为公正、平等等具体形态。“公正”不仅是人类的一种理想,同时还表现为这种理想与现实社会条件的结合。“平等”则是人类现实生活状况的直观反映,平等系最低限度的公正。
二.《农村土地承包法》内涵价值彰显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是对我国土地制度的一种突破,尽管已经实行了多年,《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价值基础并没有因为时代的变迁而有所退化。
(一)秩序价值
保持生态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已经是全社会所为之接受的社会意识。中国很长时期以来对土地的自然属性缺乏认识,对土地的利用毫无节制,导致生态平衡严重被破坏。《农村土地承包法》将秩序因素作为该法价值的重要考量,以寻求人类活动和自然规律达到平衡状态。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农村土地的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该两项规定明确了土地的可持续发展策略,使土地资源的保护得到进一步重视。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该项规定,是对于承包方违反土地开发和利用的合理配置所应承担责任的明确,这体现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立法价值中对于秩序价值的重视。
(二)自由价值
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更多的是高度分散的小农经济。农村的生产经营结构,是以“家庭”或“农户”为基本生产单位。在这样的农村经济背景之下,农村经济很难能形成较为完善的商品经济流通体系。因此,加快农村土地的流转、提高农村土地的经济效益,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立法就显得极其重要。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由此可见,农民可以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由处分,排除他人对自己权利的不法侵害,尤其是排除公权力的介入,使其对各种资源的配置更加合理化。《农村土地承包法》通过法律规定赋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很强的物权属性,从而实现承包经营权从债权保护到物权保护的转化。而最为重要的是,将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大大增强了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便利性,更能实现财产效益的最大化。
(三)正义价值
《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正义的诉求,体现在土地承包制度仍然保持原有的不变的同时,更为关注农民的切身利益,使得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得以体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这两条规定很好地限制了政府公权力和发包方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不法侵害,在最大程度上使得农民的生产经营能够顺利进行。同时,还赋予农民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和对被征占土地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这也都使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彰显。
三.《农村土地承包法》内涵价值的缺憾
尽管《农村土地承包法》立法价值中体现出秩序、自由和正义这三项基本法的价值,但是该法在这三项基本法的价值的贯彻并不彻底,依然存在不少问题和遗憾。
(一)自由价值的缺憾
《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指出,非家庭承包方式仅仅是适用于荒土、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土地。除了四荒土地之外,所有的土地都不能发包给村外需要土地的人了。这样的土地承包方式并不经济,也有悖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只要在不违反土地的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应允许形式的多样性,不应只限于承包制。的实施,确实大大解放了农村的生产力,给我国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带来了巨大的生机。然而,我国农村发展情形具有多样性,各地区发展不平衡。单一的实行承包制,并不适用于所有的中国农村,对于承包方式的突破,也应当值得肯定。
(二)正义价值的缺憾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城堡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这是对承包经营权进行物权保护的又一措施。但是立法的不严谨和缺乏对物权性的认识,尤其是“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则体现了行政权介入的色彩,这实际上是对私权的一种国家意志的行政干预。5同时,对于“特殊情形”的限定十分模糊,无法明确耕地和草地需要调整的具体情形。该项条款容易成为剥夺承包人合法承包权的一个借口。在承包期内对承包地进行调整,实际上可以看作是农民已取得权利的让渡。硬性调整可以理解为对农民权利的剥夺,是对农民已取得的物权的破坏。
四.《农村土地承包法》内涵价值的发展
(一)秩序价值的发展
在目前,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场所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农民对于土地权利交易的信息较为闭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存在相当大的盲目性和较小的选择性,这不但会影响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速度和合理的利益分配,也会影响土地资源良好的市场化配置。因此,加紧组建规范化的农村土地交易机构,包括专业从事农村土地权利交易的机构,专业的农地产权交易场所,甚至包括法律服务机构等,向广大的农民提供更多的信息,最大可能地减少交易的成本和增加他们交易的收益,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成熟的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对于农村土地市场秩序的维护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自由价值的发展
《农村土地承包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抵押虽不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形式,但事实上抵押是潜在的转让。一旦,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在期限内未受清偿,抵押权实现时抵押就会变成转让。但根据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之所以如此建议,是因为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可以为权利人进行农业融资提供条件,也能允许发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的价值。首先,《农村土地承包法》既已确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那么自然应当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因为这是立法思维逻辑性和立法精神统一性的必然要求。其次,《农村土地承包法》认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可使该项物权的权能得到完整显现,也可以使农民筹措到急需的资金,用于解决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财政困难。最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权利主体将该权利供为担保,设定抵押权,实为用益物权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权,是对自由价值的彰显。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可以设立抵押,这是不容怀疑的。
(三)正义价值的发展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与发展,对于农村土地的流转起到了促进的作用,但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能与社会形态的发展齐头并进,甚至滞后于社会形态的发展。特别是在农村与城市之间的物理距离在不断缩短的情况下,农村与城市之间的信息公平等方面的的距离却难以进一步改善。在农村土地流转的问题上,最为突出的问题是信息资源的不对等6。
我国现已有一些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主要业务集中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上,缺乏对农村土地的价值评估。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放开,这方面的业务需求量将会明显增加,对现有的这些资产评估机构而言,应当采取新的举措,对这些机构进行改制,赋予其新的功能。同时可创建专业的了解当地情况的农村土地评估机构,以使农村土地权利价值的评估指标和结果更为贴近农村的实际情况。
1、农村土地规模流转难度大。
一是规模流转涉及的农户多,每个农户的想法不一致,意见不统一,又不能强求,协调难度大。二是租金与农民自种收益有差距,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特别是专业蔬菜地、公路沿线的好土良田,农民不愿流转。三是由于国家征地等原因,人均耕地普遍偏少,农民恋土情结较为严重,认为只要有了土地,生活就有了保障,宁可粗放经营,甚至撂荒,也不愿将土地流转出去。四是种养大户偏少。农村缺少具有现代经营理念的致富带头人,真正懂经营、善管理、有带头作用的能人少,也有的因受资金、技术等限制影响规模经营的发展。
2、部分农民思想认识保守
当前,土地仍然是大部分农民主要的生活保障,土地的收益仍然是农户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一些农户虽长期在外做工经商,但始终不愿轻易放弃承包田,把保留承包田作为自己经济依靠的退路。加上近几年国家对“三农”加大扶持力度,实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消了农业税,粮价趋涨,土地升值,部分农户“恋土”观念加剧,宁愿粗放经营,甚至撂荒,也不愿将土地流转出去
3、土地流转风险保障机制不健全
一方面农民担心土地流转给企业后,受企业的经济实力和自然灾害的影响,怕租金不能兑现;另一方面企业也担心农民法制意识淡薄,单方毁约,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农业投资存在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土地流转中若不建立相应的土地流转风险保障制度,既影响土地投资经营者的积极介入,又影响土地营权流转。
4、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公布不及时
有的村级土地愿意流转而找不到承租方,有的承租人不知道到什么地方承租土地;建议政府应及时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平台,以行政村为单位,公布土地流转的面积,土地所属位置,土地质量的等级,土地流转的时限等信息,让人们及时了解准备流转土地的实际情况。
5、土地流转风险保障机制不健全
一方面农民担心土地流转给企业后,受企业的经济实力和自然灾害的影响,怕租金不能兑现;另一方面企业也担心农民法制意识淡薄,单方毁约,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农业投资存在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土地流转中若不建立相应的土地流转风险保障制度,既影响土地投资经营者的积极介入,又影响土地经营权流转。
6、加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由于农村普法的大力宣传,广大农民对我国的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规有了充分了解,懂得了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懂得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基层干部就更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因此应当组织基层干部认真学习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做到依法执政,确保相关政策、路线以及方针的落实到位。在土地承包期间,村干部不得干预或强制农民进行土地的流转,不能损害农民承包土地期间的自主决定权。农民有权决定土地的流转期限以及流转方式,关于土地的补偿款和标准都应当由双方自行商讨决定,坚决抵制通过不法途径进行土地流转和违反合同的行为。在坚持稳定和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遵循有偿、自愿和依法的原则,努力探索土地流转的新机制。
7、加大农村劳动力“走出去”和资本、技术、农业龙头企业“引进来”的良性互动机制。
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一个地区经济发展取决于土地、资本和劳动力等要素的投入,各要素并非孤立的发挥作用,它们通过耦合、补偿和替代,促进各要素彼此间的吸纳和辐射,增强要素各自组织能力,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加大农村劳动力向第二、三产业转移,减轻农村人口对土地的压力,加强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使转移到城镇的农村劳动力更好的生活。引进优质的资本、技术、龙头企业等当前农业发展稀缺的生产要素,向农业现代化迈进。
8、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
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是基层干部和老百姓反映最强烈最突出的问题,同样是农村土地流转最基础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能很好地解决,直接制约土地流转的推进。同时要把推进土地流转与促进农业产业化结合起来,用农业产业化的规划去引导土地流转,打破村与村、乡与乡的界限,跨地域发展大规模的农业产业,引导土地规模经营业主互相联手,形成最大化的规模效应,打造跨县跨市的农业经济优势板块,提高农业经济运行质量,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9、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关键词:农村;土地金融;土地制度改革;土地产权;土地抵押权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3-0032-02
引言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和国家的重大战略,也是农民分享发展成果的重要途径。新农村建设需要大量的金融支持,然而,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发展,“农民信贷难”的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如何突破“信贷难”的难关,使农村的金融市场活跃起来,成为发展新农村的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土地作为农民最稳定的经济来源,农村土地金融逐渐成为国内学者研究的热点。很多学者和工作在金融行业第一线的工作人员从金融发展的行业角度对发展农村土地金融业务的机构与具体运作方案作出有意探索。农村土地金融业务的发展离不开土地制度的支撑,中国的土地制度是阻碍农村土地金融发展的根本原因,本文将对土地制度是如何影响农村土地金融发展的作出了详细论述,最后,对中国现行的土地制度改革进行总结。
一、中国农村土地金融发展情况
(一)中国农村土地金融发展现状
在中国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背景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12月20日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出台和实施,虽然放宽了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一定程度上活跃了农村金融的发展。但农村的土地金融问题仍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也不是金融机构单方面的问题。仍存在着农村贷款新“三难”:第一,“难”在农村保险不到位。第二,“难”在农村抵押担保体系不健全。第三,“难”在信用环境建设不完善。农村征信体系建设尚未起步,在农户信用等级评定上缺乏有公信力的社会信用评价指标。
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05年对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962户农户的抽样调查显示,63%的农户有借款需求,实际发生过借款行为的农户占样本的51%。在有借款经历的农户中,通过亲戚朋友借款的占58%,从农信社获得贷款的仅占37%。据调研推算。目前大约仅25%的农户能够从正规农村金融机构获得信贷支持。并且农信社贷款以短期贷款为主,短期贷款占当年贷款余额的比重都在60%左右;对农户和乡村企业调查中也反映,大部分农户和企业贷款都是短期贷款,贷款期限在10~12个月。这些事实和数据说明了中国农村金融发展迟缓、困难重重。
(二)存在问题一从土地制度着手
1.土地产权残缺。所谓土地产权是指存在于土地之中的排他性完全权利。它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租赁权、土地抵押权、土地继承权、地役权等多项权利。
中国目前的农地所有制度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农民集体所有,国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承包期三十年不变,在承包期内,农民依法可以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流转。但这一制度并不完善。一方面,所有权界限模糊。没有涉及农地集体所有权的界定,致使农地所有权不明晰;现行法律始终没有对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民小组之间的所有权边界进行界定。因此,土地所有权关系仍然是模糊的,土地所有权主体仍然不清晰。这种模糊的所有权,使得银行无法按照抵押放款的要求对农户提供贷款。另一方面,土地使用权不明确、不充分。在中国农村土地使用权实际上就是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虽然国家法规规定了农民承包的土地可以在发包方同意的情况有偿转让,但这种权利在实践中却受到了严格的限制。作为具有使用权性质的承包经营权通常只有耕种权、部分的收益权以及极小的处分权。这使得农民无法充分利用自己的使用权。在土地使用权残缺的情况下,农村土地金融发展受限。
2.土地抵押权不完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9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人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与《担保法》第37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不一致,这使得金融部门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林权证设定为贷款抵押物的法律认可受到质疑。根据担保法规定土地抵押权并不完整,只有部分土地可以进行抵押,但作为农民最基本的财产――“耕地”、“宅基地”却受到了限制,农村土地金融无法扩展业务,发展迟缓。
3.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以土地抵押为核心的土地金融实质是土地流转的一种形式,具有丰富土地市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益的作用。而土地抵押权的不完整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土地的流转。虽然目前中国土地流转的方式比较全面,包括土地转包、土地置换(互换)土地租赁、反租倒包、使用权拍卖、土地信用合作、土地股份合作等方式,但其中像土地信用合作和土地股份合作这样的可以加速土地流转、丰富土地市场的模式只是在一些试点进行,全国的农村土地金融并没有得到根本性发展。
二、解决问题――加快土地制度改革
土地产权残缺、土地抵押权不完整、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这三个缺陷并不是单纯的并列关系,它们交织在一起相互影响、一同制约土地金融发展。其实归根结底也就是中国农村的土地制度问题。土地制度问题使得培植农村土地金融的大环境从根本上就是阻碍其发展的,是农村土地金融发展迟缓的根本原因。因此,土地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1.土地产权上的改革。一方面界定农地所有权,依法对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民小组之间的所有权边界进行界定。另一方面完善土地使用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放宽土地转让政策等。这一点中国的一些地方已经开始改革。如安徽阜阳市东刘村实行的“反租倒包”和河北临漳实行的“承租反包”,都是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使之向完整使用权转化所做的一些努力。
2.土地抵押权的改革。在农村土地抵押权问题上,中国采取了严格限制的态度,仅有条件地允许部分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立法者严格限制农村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意图,是为了防止农民因无法偿还到期债务被行使抵押权而丧失土地这一基本生活来源,以及由此引发的农村土地用途的改变以及对农村社会稳定的影响。但国内的一些学者提出这样一个办法,即因地制宜的设置农村土地抵押权权限。在人多地少的土地资源特别紧张的地区,在土地的产出仅够维持农民基本生活的地区,农户家庭所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能抵押的。只有在土地占有量比较富余的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才能抵押“具体可以0.8亩/人为界线,若某农户家庭的人均土地经营面积在0.8亩以下,则该农户家庭所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抵押”只有超过0.8亩/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才能抵押。
3.土地流转方面的改革。在土地流转机制方面。中国一些省份已经作了尝试,其中的“重庆模式”值得借鉴。2007年6月,重庆宣布成为国家城乡统筹发展试验区。“随后,《重庆市工商局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服务重庆城乡统筹发展的实施意见》(俗称“五十条”)出台,其中第16条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内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人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合伙等企业的试点工作……。”
这个土地闸门的放开为带来了动力,也为农村金融的发展带来希望。当然,中国农村各地发展情况不尽相同,不能统一的照搬某一模式,所以陆续出现的“天津一宅基地换房”模式,“广东南海模式”,“昆山模式”等。这些模式,为地方政府制定“土地制度改革”政策奠定了良好的现实基础。
结束语
虽然从上述土地制度的改革成果中并没有看到直接的农村土地金融发展成果,但可以肯定的是,不完善的土地制度是阻碍发展的根源,土地制度不进行改革,农村土地金融的发展也就失去了前提与良好的发展环境。因此,完善土地制度可以从根本上为农村土地金融发展清除障碍。
参考文献:
[1]孙思磊.农村金融:只有创新,才能突围[N],中华合作时报(2320),
[2]肖艳霞,农村土地金融制度创新及政策建议[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7,(7):38
研究并解释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原因与绩效,能为我国今后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提供坚实的理论和实证基础。本文力图建立一个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框架,将推动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一般性因素提炼出来,以期能准确把握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一般规律,并以此来审视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的发展方向,实现相关政策和法规的合理有效。
一、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分析框架――制度环境约束下的利益集团博弈理论
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的创新是因为有许多外在性的变化促进了潜在利润的形成。为了获取潜在利润,在原有制度下的一些经济主体就会尝试对既有制度安排的创新和变革,从而导致了新的制度安排产生。而制度创新总是各经济主体根据收益最大化或成本最小化原则来进行决策的。
除了追求利益的动力,制度变迁也受到意识形态、各种压力集团和政府关于什么对公众最有利的判断的影响。外生变迁并不是改变游戏规则以适应游戏变化的要求,相反,是改变游戏使之适应于为某特定利益集团所偏爱的规则。因此,关于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分析框架可以称之为“制度环境约束下的利益集团博弈理论”,即在制度环境的约束甚至主导下,利益集团为了内化外部利润而相互博弈,最终会在某个利益集团的主导下达成博弈的均衡,实现制度变迁。
(一)制度环境的约束与影响
这里制度环境是指影响交易成本的各种因素构成的外部环境。制度环境制约着制度选择的集合,同时影响着具体制度安排的交易成本。对于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变迁而言,制度环境主要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
正式制度是指由政治权力机构制定出来并依靠国家权力保障实施的一系列规则,包括法律法规、政治、经济体制、国家政策等。非正式制度主要包括意识形态、传统观念与习俗等,其中意识形态居于核心的地位。与正式制度是通过正式有组织的机制来保障其实施不同,非正式制度对违规行为的惩罚是分权化的、自发的社会反馈。与新的制度具有一致价值取向的非正式制度会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反之,则会增加制度变迁的成本。
(二)利益集团博弈的推动
制度变迁必然由人的行动来推动。在制度变迁过程中,不同的利益集团会根据各自的利益取向采取不同的行动,推动制度向着有利于本集团利益的方向发展,各个利益集团相互博弈并达成均衡,从而形成新的制度。对于利益集团而言,只要制度变迁为本集团带来的预期收益大于推动制度变迁的预期成本,就有动力推动制度变迁,而且在行动过程中,利益集团会根据成本收益的变化调整其行动。
对于解释中国的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中央与微观主体之间二元博弈的框架不能反映地方政府在制度变迁中的重要作用,对于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应该将地方政府纳入制度分析的框架,构建三元(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农民集团)博弈的制度变迁分析框架。外部利润的存在能否导致制度供给,取决于支持和推动这种制度变迁的利益集团是否处于优势地位。
其一,中央政府。此处的中央政府可广义理解,等同于诺斯所说的国家。中央政府是制度变迁中最重要的行动集团,对于所有制度的确立拥有最后的决定权。中央政府的利益取向更为宏观和具有综合性,会从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角度来决定农村土地制度的选择。在行为方式上,中央政府由于拥有国家权力的保障,并且受到意识形态、组织结构等多方面的有力支持,可以采取强制性手段推进制度变迁。这一点在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其二,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具有双重身份和利益取向,一方面它是中央政府的人,有义务维护中央政府的利益,落实中央政府制定的各项政策;另一方面作为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地方政府又有着不同于中央政府的自主利益。具体到农村土地制度,地方政府的利益取向是希望通过农村土地制度安排能够带来当地财政收入的增加、促进农业及相关产业的发展、实现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带动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等。当自身利益与中央政府的利益不一致时,地方政府会利用自身资源,努力影响中央政府的决策,使其自主行为或制度合法化,推动制度变迁。
其三,农民集团。农民是农业生产活动的主体,主要通过其行为对于制度运行的交易成本的影响而影响制度变迁,虽然间接,但有时却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如果农村土地制度安排能够满足农民对于公平和私人产权的偏好,就会得到农民集团的认同并自觉执行,从而降低制度运行的交易成本;反之,则会遭到抵制,导致交易成本的增加。
(三)交易成本的约束
制度环境通过影响交易成本影响制度变迁,利益集团的博弈同样要受到交易成本的制约,交易成本的约束贯穿制度变迁的始终。由于将制度环境和利益集团博弈引入了制度变迁的分析,交易成本可以分为环境成本和博弈成本两个部分,环境成本是指受到制度环境约束而产生的交易成本,主要包括信息成本及制度正常运作的成本。从长期来看,制度变迁的目的在于降低环境成本。博弈成本是指由于不同利益集团进行博弈而产生的交易成本,包括组织成本、谈判成本等,博弈成本的重要意义在于确定了利益集团行动的限度,当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成本超过了制度变迁带给某一利益集团预期收益,则该利益集团会采取妥协,停止行动。因此,博弈成本构成利益集团行动的约束,制约着制度变迁的方向和程度。
(四)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实施时序
在分析了交易成本、制度环境和利益集团对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影响及其相互关系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产生外部利润。外部利润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制度环境的变化导致制度选择集合或制度运行成本的改变而产生外部利润,即由于新的制度被纳入选择的集合,或者制度环境中某些因素的改变而降低交易成本,从而促使外部利润的产生。二是技术的进步导致外部利润的产生。由于技术的进步会产生规模报酬递增效益,并降低某些制度安排的操作成本,使得大规模经营制度的建立变得有利。
第二阶段,内化外部利润,利益集团展开博弈。外部利润产生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农民会根据制度变迁的预期利润和变迁成本选择制度方案,并推动制度变迁,博弈成本随之产生。利益集团会不断调整制度方案以降低博弈成本,当博弈的边际效益为零时,博弈就会停止。
第三阶段,主导利益集团促成博弈均衡。由于一些集团可以运用自身优势对另一些集团施加影响,因此农村土地制
度变迁往往是在某个利益集团的主导下进行。在确立了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主导集团后,主导集团会在制度环境的约束下,综合自身和其他利益集团的利益,调整和完善制度方案,并且利用自身的实力支配或影响其他利益集团,确定达成博弈均衡,完成制度变迁。
二、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发展方向
我国未来的集体土地制度应该立足维护集体所有、明晰土地权利的基础上推动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即从法律上确认和保护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和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允许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之所以选择这样的制度安排是基于下列理由:
其一,这样的制度安排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宪法的基本规定,也与国家发展理念的调整保持一致。党的十六大提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理念,这标志着我国工业支持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新阶段正在到来。随着新的发展观念和政策取向的转变,要求逐步改变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不平等现状,提高集体土地资源配置的市场化程度和效率将成为必然的选择。
其二,这一制度安排能够最大限度内化现行农村土地制度的外部利润,法律上对权利的清楚界定和相应保护机制能够增强集体和农民对于权利稳定的预期,稳定的土地产权具有“担保效应”,即当农民觉得能长期使用土地,并且保存和增强土地肥力的长期投资能够带来的回报很高的时候,他们就有更强积极性去进行这种投资。
其三,这一制度安排是变迁成本最低,最容易获得各利益集团同意一致性的制度选择,从交易成本的角度而言,保持集体所有制前提下推进使用权的流转无疑是制度变迁成本最低的方案。从利益集团博弈的角度而言,这一方案也符合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农民的利益取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对中央政府而言,有利于解放农村生产力,促进国民经济的增长,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对地方政府而言,虽然会损失部分土地出让收益,但可以开拓新的建设用地来源,降低工业化的门槛,显化资产,节约交易成本,增加新的财政收入,综合权衡,地方政府仍将获得净收益;对农民而言,可以使其按照自己的利益选择利用土地的方式,并且通过抵押等形式提高自身的融资能力,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