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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范文

时间:2023-10-11 16:15:05

序论:在您撰写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服务贸易知识产权

第1篇

一、对外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特点

对外服务贸易相对货物贸易来说有四个基本特征:一是生产与消费同时进行。服务是一种具有双向的活动。服务的形成必须包括两个主体:服务的消费着和服务的劳动者。服务的生产与消费的同时性决定了离开服务提供者,服务的消费就无法进行。同时服务的生产与消费如果不在同一个场合同时相遇,则服务的生产与消费也难以进行。二是不可储存性。商品从生产领域制造出来以后,在进入消费领域之前所存在的暂时状态,它往往先被搁置在仓库里或者放在柜台里等待将来的买主。而服务产品一旦被生产出来之后,不需要储存起来,而是立即被消费掉,或者立即进人消费领域。三是无形性。服务是结合有形的设施、产品,与无形的内涵、素质、文化所形成的复合体。四是质量标准的不确定性。服务技能和服务态度上往往因人、因时、因地而异,消费者方面的不同情况也会造成服务质量的差异。

由此四个不同的特点可以看出服务贸易涉及的法律要复杂得多。货物贸易主要适用国内外的合同法、买卖法、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等,相对而言较简单。但是国际服务贸易涉及的国内外法律及国际法要广泛得多,除了适用国内外的货物买卖法、合同法外,还要受各国及国际上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管辖,例如专利法、商标法、反托拉斯法、公平贸易法、高技术出口管制法等法律规范的约束。国际服务贸易是通过国内法、国际法规定进行管理的,管理的对象主要是服务提供者,这主要涉及市场准入和管理外国投资等问题。因此,国际服务贸易涉及的知识产权比国际货物贸易呈现出以下特点。

1. 服务贸易载体的动态性。在以往的货物贸易中,货物的跨境流动是其主要的贸易形式,货物往往成为了专利权与商标权的载体,从而不但使得专利标准化成为了货物贸易至今最强硬的贸易壁垒,与商标权相关的贴牌制造也可以成为了主要的经济实体。而在服务贸易领域,客体始终处于动态变化之中,贸易形式既有服务提供者的跨境移动,如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也有服务产品的跨境移动,如跨境交付;还有被服务的对象的跨境移动,如境外消费。服务贸易的标的主要是服务主体的服务过程或服务结果,难以完全以具体载体的形式来表现。以服务过程为贸易形式的主要有自然人流动、境外消费和商业存在;以服务结果为贸易形式的则以跨境交付为主,往往以服务外包为主要的代表(服务外包也可以商业存在的方式进行)。知识产权在服务过程中起到的是提高服务水平的作用,对增强服务主体的竞争力有着重要的帮助,仅仅在服务结果中,知识产权才可能以具体载体的形式来体现。

2. 服务贸易的标的主要是著作权。服务贸易所包含的十二个服务领域中,几乎都与与著作权(版权)相关,这就标示了著作权(版权)在发展并保护服务贸易中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服务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不同,货物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主要与专利权和商标权紧密相连,而服务贸易则主要与著作权版权相关。因为,商业、教育、娱乐、文化服务以及设计服务等在服务贸易中占据着异常重要的地位。与货物贸易中专利权和商品注册商标的地位特别重要显著不同,服务贸易中著作权(版权)许可贸易和服务注册商标将会突显其的重要性。例如:在对外 教育服务贸易中,著作权主要体现在跨境提供和商业存在两种服务提供模式中,这两种服务贸易模式最可能牵涉到实体的和无形的教育资源的跨境流动、使用和转移。跨境教育服务贸易中的著作权保护尤其是学习数据的保护就尤为重要。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ETS)就曾新东方教育技术集团擅自使用GRE试题。这一案例说明,在跨境提供服务过程的著作权保护已经越来越重要,因此产生的国际争端也会增多。

3. 服务贸易的知识产权保护因人而异。专利权与商标权在货物贸易中,往往落实到货物为载体的贸易标的上,货物的质量直接影响凝结于其之上的专利与商标的声誉。而货物的质量标准在同批次的生产中基本上是一致的,所以货物质量可以通过抽查来判断和评价。影响商标声誉的货物专利质量标准可以通过一定的生产程序或者计算机程序来控制,对生产货物的人的知识含量没有绝对严格的素质要求。因此,农民工才成为了“中国制造”的主力。在服务贸易中,不管是“服务过程”,还是“服务结果”,都与提供服务的具体的人的技能与知识相关。而服务的技能与知识却具有很强的因人而异的特点,这使得服务贸易的质量很难保证绝对的一致,也难以仅仅通过抽查就能得出准确的结论。在服务贸易中,专利作为服务手段的载体,起到提升服务质量和品质的作用,而服务商标的驰名更多的需要依靠服务者因人而异的服务的技能与知识营造的更优良的“服务过程”来打造。相对于货物贸易的贴牌复制对生产者知识含量要求并不高的情形,服务贸易则是建立在服务者具有更高的知识含量的基础上的,服务的技能与知识具有很强的因人而异的特点,这使得服务贸易的“服务过程”往往难以被复制。因此,受过良好教育的劳动者才能成为服务贸易的主力军。

4. 服务贸易要重视服务外包的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受到保护,与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议有关,TRIPS的第39条规定了对“未披露信息”的保护。“未披露信息”就是民间通常所说的“商业秘密”。TRIPS协议对未披露信息的定义是“此种信息,在下列意义上属于秘密,即其作为一个整体或作为其各部分具体构造或组合,不为通常所触及引种信彷的领域内的人们普遍知悉或者容易获得;因属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以及合法控制该信息的人根据民政部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由此可见,TRIPS协议提出的“未披露信息”要件与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是一致的,即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管理性。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完成于WTOTRIPS协议文本中,其在我国引发的法律纠纷多年以来居高不下,其中的原因既有历史的,也有文化的,还有经济和法律上的。在开展服务贸易的过程中,特别是服务外包这种贸易形式中,尤其容易引发商业秘密的纠纷。现实中,人们通常喜欢把“业务流程外包”称为“服务外包”。业务流程外包即BPO(Business Process Outsourcing),是将一个使用IT业务流程(如财务和会计,人力资源,付款服务,供应链管理,运营,销售、市场和客户服务等)委托给第三方机构,让它按照一整套定义好的规范来拥有、管理和运作整个业务流程。这个流程可能涉及委托方的版权、专利权,还可能涉及到委托方的商业秘密。版权有原创性原则给予保护,专利有严格的排他性给予保护,而商业秘密的保护完全取决于保密的状态。商业秘密一旦泄密,除了知道泄密者为何人之外,可能连进行法律救济的对象都没有。

二、中国服务贸易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当今世界对外服务贸易中知识产品的生产数量和占有容量,往往成为衡量这个国家经济、文化,科技发展高低的标志。有的国家(如美国)知识产权领域的贸易的顺差可以缓解贸易逆差。服务贸易作为知识产权国际间交流的一种方式,我国知识密集型的服务贸易还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2009年4月,商务部了《关于做好2009年服务贸易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强调了扩大服务出口的几个重点,包括:大力促进软件出口、大力促进文化出口、大力促进技术出口以及积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等。在大力发展服务贸易的背景下,重视相关知识产权的创建、发展与维护是十分必要的。目前在服务贸易领域的知识产权制度运用主要存在以下不足:

第一,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知识产权制度和环境保护缺失。麦肯锡咨询公司在2008年中国国际外包年会上的报告中指出,中国仍未被市场接受为服务贸易外包首选地,与印度差距较大。很多研究都表明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是导致该差距的主要原因之一:未完善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知识产权制度。印度服务外包发展对我国最大的启示就是: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并不意味着整齐划一地提高所有类型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而是在不与国际义务直接冲突的前提下根据国内不同产业的特性,建立以促进产业发展为导向的知识产权制度。我们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时,应避免在全国各行业对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实行大一统的保护标准,应综合考虑国家经济的特点和个别产业发展的需要,让知识产权制度为行业发展服务。

第二,服务贸易领域人才缺乏。服务贸易属于人力资源密集型行业,随着我国服务贸易的快速发展,对服务贸易领域尤其是知识产权领域的人才需求也急剧增加。由于我国对服务贸易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对服务贸易的人才培养还不够重视,导致这方面的人才储备严重不足,尤其是新兴服务业和知识型服务业所需的新型高级知识人才更是缺乏。当前,我国要大力发展服务贸易不仅需要一批金融、保险、运输、旅游等方面的人才,更需要一批国际金融、国际物流、国际商法、国际知识产权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才,人才的缺乏,已成为当前制约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重要因素。

第三,缺乏应对国际知识产权壁垒的条件。与货物贸易壁垒相比,服务贸易壁垒具有更隐蔽、种类更多的特点。随着金融危机的继续蔓延,今后我国服务贸易壁垒还可能增加。在众多的服务贸易壁垒中就包括知识产权壁垒,其主要表现为,一国保护知识产权法规的缺乏或保护知识产权不力,从而阻碍外国服务厂商的进入。在这一点上,一方面我国可能作为受害方,即我国企业进行服务产品出口时遇到进口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而遭到侵权或导致权利流失;另一方面我国也可能作为被控诉方,即外国企业对我国进行服务产品出口时,控诉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够。关于我国作为被控诉方的情况,在中美知识产权WTO争端案中就可见一斑。

第四,从司法实践来看,与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侵权认定和执行较为困难。由于服务领域知识产权无形性、高附加值的特点,与商品的知识产权相比,对其侵权的认定和执行存在较大的模糊性和不确定因素,从而导致受害企业维权成本过高。这一方面削弱了中国企业积极创新的热情,另一方面增加了外国公司引进我国服务产品的顾虑,从而影响了我国对外服务贸易的发展。

三、对策及建议

第一,进一步提升服务贸易领域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则的认知度。服务贸易领域的法律规则主要体现在围绕专利、商标、版权(包括计算机软件)、新品种、地理标志与原产地保护等知识产权领域的各种新兴服务业。就这些服务贸易领域的法律规则,基本上涵盖在我国已经建立的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内,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及其衍生权利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特别是中国在加入WTO前后,在2000年和2002年对《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海关法》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几部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法进行了修订。2004年4月通过了修订的《对外贸易法》,旨在通过实施贸易措施,防止侵权产品进口和知识产权人滥用权利, 2009年10月生效的新专利法和实施《2009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更是顺应WTO规则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规则,使国内立法完全符合TRIPs的规定。中国在WTO包括TRIPs所承担的义务基本上与发达国家无异,我们已加入大部分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知识产权法律逐步与国家标准靠拢,但我们对相关法律规则的宣传和培训不够,认识度较差,与国际接轨还不够。所以,要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就要加大服务贸易领域新型人才的培养力度,对相关领域的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使企业或其他贸易主体必须熟知国内国际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则。

第二,进一步建立健全服务外包企业的技术保密制度。发展服务外包是对外服务贸易的重要领域,也是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领域。如果一个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或者一个承包企业无力保护发包方的知识产权,服务外包方式就难以推进。服务外包中涉及到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保护的内容很多。外包服务合同缔约阶段、合同履行阶段以及合同终止后,都要承担技术保密的责任,我国的承接方企业对此应有清晰的认识。企业在签订相关保密合同中,一定要明确技术保密的范围,对属于技术保密的信息依照约定进行保护。企业要与有关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合同等。还有就是服务外包执行过程中所产生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在一些专业性比较强和科技含量比较高的领域,为使提供的服务更加符合发包企业的要求,发包方和承包方会相互沟通、磋商,甚至共同开发实施方案。对于在这种服务外包中产生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可能会成为未来双方争议的焦点。按照我国《合同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在服务外包的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其归属首先遵循的是合同优先的原则,其次是按照法律规定属于研究开发人员或者作者。因此,我国的承接方企业对此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第三,加强对文化创意产业的法律保护。目前,我国政府已经把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确立为我国今后发展的重要目标,而且不少的省市也已经把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作为本地经济新的增长点来启动,这都充分地显示了我国已经把握住了顺应世界快速发展服务贸易的方向。但是,一个现实的问题是对文化产业的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版权引发的纠纷逐渐增多。由于在法律制度中版权的排他性弱于专利权和商标权,所以相对于专利权纠纷和商标权纠纷,版权的纠纷处理起来更棘手。比如说文化产业中经常提到的“创意”,是否可以或应当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如果仅仅把创意归结为一种“想法”,这不符合著作权法的平衡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创新智力成果的原则。对创意给予保护有利于平衡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创新智力成果,有利于激发社会大众的创新热情和创新能力。有利于艺术、广告、动漫、影视等文化产业的发展。在艺术、广告、动漫、影视这些文化产业中,其产品产生的过程常常是先有想法,再把这个想法进行拓展并延伸,最后完成整部作品的表达。创意常常与这个想法有关,只有这个想法是具有创新性的,才能让作品具有新意而吸引消费者、读者或观众。因此,对创意给予法律保护将直接促进艺术、广告、动漫、影视等文化产业的发展。

第2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 服务贸易 国际竞争力

一、研究服务贸易中知识产权的现实意义

在货物贸易已经遭遇重重壁垒的今天,研究服务贸易这一潜力大、后劲足,发展空间大的贸易类型对拉动贸易额的增长有着不言而喻的重要意义。从服务贸易出口在世界总体贸易出口中的地位来看,据2012年WTO数据库数据显示,服务贸易额占世界贸易总额的比例已经提升至20%左右。

但是,发达国家对于商品与服务进口设置了越来越多的非关税壁垒以保护国内市场。国际上,服务贸易非关税壁垒多达2000多种,涉及多至12个服务部门、150个服务行业,其覆盖范围大,影响领域宽。在如今的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新形势下,对于我国服务贸易影响最为深远的两个贸易壁垒分别为国际知识产权壁垒和国际技术标准壁垒。其中,发达国家利用知识产权对发展中国家的企业设置知识产权贸易壁垒这一手段最为常见。

知识产权壁垒是指一国实施或支持的,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名义的,对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的进口限制措施,或者凭借拥有的知识产权优势,滥用法律垄断权,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合理障碍的其他措施。[1]

国际贸易中技术因素的增长,客观上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

因此,研究服务贸易中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问题,对我国成功完成经济转型的发展,提升服务贸易竞争力,确保今后的科学发展有着未雨绸缪之意义。

二、研究服务贸易中知识产权的理论意义

1.形成国家竞争优势。知识产权属于波特钻石模型中的高级生产要素,随着经济的转型与升级,初级生产要素所带来的比较优势不再像以前那么明显,而基于创新能力而形成的知识产权等高级生产要素则可以促进国家竞争优势的形成,转竞争劣势为优势。

2.贸易纠纷加剧,需要加强自主知识产权保护。随着 TRIPs 协定的出台,各国纷纷对知识产权保护予以高度重视,导致的负面结果就是知识产权贸易壁垒增多,贸易纠纷频发。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有 70%左右的出口企业遭遇知识产权相关贸易壁垒,美国著名的“337 调查”中已经结案的有80%以上投诉关键词为专利侵权。随着关税、配额等显性贸易壁垒的逐渐消除,以知识产权保护为由的隐性贸易壁垒开始凸显。近年来,发达国家纷纷推出“知识产权战略”,其本质是打着知识产权保护的旗号来垄断国际市场,使得发展中国家想要提升知识产权贸易的国际竞争力充斥着困难。同时,国际领域范畴内,知识产权产业冲突已经不仅仅涉及贸易与法律问题,同时也涉及到了技术、投资等多项领域。

三、知识产权与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

我国服务业的主要优势在于成本低和劳动力充足,这就造成了我国服务贸易出口结构不合理,旅游、其他商业服务和运输分别是所占份额最大的前三项,其中旅游服务占了半壁江山,可见我国过分依赖自然禀赋的出口,并依然以劳动密集型出口为主。[2]而技术和知识密集型的服务业,如金融、通信、保险、商贸、电信、专利特许、咨询等新兴产业目前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出口比重明显偏低,出口结构有待调整、升级。这也反映出我国服务业总体技术水平和知识含量的欠缺,这些行业在我国服务业全面开放后将会面临巨大的挑战。我国知识产权密集型的服务业进口增势远远超过出口,呈现逆差状态。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品牌少。品牌是公司的象征,它的知名度越大,说明其越为市场和消费者所接受,可以这样说,品牌知名度从一定程度上可以反应出企业的市场占有率。然而,品牌的主要以商标的形式呈现,公司对于商标这一涵盖大量自主知识产权的无形资产的维护应该予以高度重视,从而可以获得持续性良性溢出效应——稳定的市场。

现实中,我国的全部外贸公司与企业,其中只有不到20%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品牌,同时,出口商品的货物总额中,少于10%的货物为自主品牌出口货物,这说明我国出口商品中大部分是贴牌产品甚至盗用国外品牌生产。那么在所有企业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品牌就更加少之又少。[3]根据2012年度《世界品牌 500 强》,中国只有23家企业上榜,很大程度上这是由于中国品牌难以满足不同市场的品牌差异化需求,国内已经成熟的品牌价值与品牌典范却无法成功复制到海外,因而无法有效地形成享誉海内外的国际知名品牌。

2.配套产业不发达、上下游产业体系不完善。我国国内的相关产业,如知识产权服务业,规模小:拥有知识产权机构约为700家左右,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处于发展欠成熟阶段;数量少:仅占国内服务业规模数量的0.3%。

对于图书制品、音响制品行业这类的下游承载行业,虽然规模开始越来越大,但是就民间而言,能够在市场上有巨大号召力的企业少之又少,且虚拟化的代表高新科技的数字发展在国内仅有54家,无一例外处于起步阶段。

而上游支持产业,如金融投资服务产业,对于高知识产权含量的行业有着投资渠道狭窄的特点。社会整体的金融资产中,90%以上为银行资产,它们倾向于向具有官方背景的大型国有企业进行融资。虽然知识产权产业化可以选择企业上市和债券发行进行融资,但是缺乏专业的指导和系统性的规范,融资难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相比国内,国外在知识产权等高科技产业有多渠道融资方法,如风险投资等,该项内容在国内尚属空白仍需努力。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没有予以满足,这同样不利于知识产权产业化发展。

发展自主知识产权和鼓励自主创新对提升我国经济结构、提升服务贸易对外地位具有积极意义,在某些高新科技产业领域甚至具有紧迫性。因此,国家要予以从行业、产业、协会等各个方面的重视与投入。

参考文献:

[1]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M].第1版.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

[2]武瑞玲.知识经济时代创新与国际服务贸易发展关系研究[J],经济经纬,2006

第3篇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和科技的进步,知识资产日益成为一种非常重要的战略资源,几乎涉及到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各个层面和领域。同时,服务也日益从货物生产中分离出来,单独向外游离,客观上形成了巨大的国际贸易市场。在WTO的法律框架中,对商品的自由流通、服务的自由流动和知识产权三种财产分别是由附件一A的货物贸易多边协定(GATT)、附件一B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以及附件一C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来规范的。由于知识产权客体所具有的特殊性,使得知识产权与服务贸易都有着相当密切的关系。

服务,其实质上就是人的行为。在服务贸易中有一小部分是劳动密集型的服务,能够在产业和市场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基本上都是知识型或技术密集型的服务。但是要提供这样一类的服务必须要有相当完备的知识和技能,这必须通过学习相关的知识才能够获得。根据“知识信息论”的观点,知识产权制度本身就具有行为规范的特征,知识产权在很大程度上能对他人的行为进行规制,正是从这种意义上才认为知识产权会对服务贸易产生影响。但是涉及到服务贸易问题时,则应当在他人获得劳动技能的权利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谋求最大的平衡。从另一方面来说,在知识经济时代,一国的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主要来源于其所掌握的知识,而一国获取知识的主要途径之一就是通过技术服务贸易来获取。可见服务贸易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促进知识产权的流转,实现其价值的。同时由于在服务贸易中多需要服务人运用自己的知识、技术、经验和有关的信息为需求方服务,是一种比较复杂的智力劳动。因而在服务过程中难免会产生相应的智力成果,当这些智力成果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时,就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因此,服务贸易的发展客观上也能促进知识产权产品的生产。

GATS协议对知识产权产生的影响

首先,GATS协议所力图实现的服务贸易自由化可以促进知识产权价值的实现。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实现其价值的主要方式之一就是进行市场交换。知识产权进行市场交换借助于两个渠道:对于知识产权产品所依附的载体具有独立的商业价值,而知识产权只是渗入到该有形商品之中,使得有形商品价值增值,其交换是伴随着有形商品的交换来实现的;而对于其所依附的有形载体不具有独立的商业价值或其价值微不足道的知识产权产品来说,则主要是通过服务贸易的方式来实现交换的。

知识经济替代工业经济成为新世纪的主要社会形态,必然导致各类知识的专业人才从原有统一的工业组织体系中脱离出来,形成独立的行业经营团体,这便是专业服务业。专业服务业由于含有丰富的知识价值量,因此被誉为知识经济的灵魂产业。专业服务主要依靠的是专业人士的个人知识技能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而专业人员要获得个人知识和技能则必须学习相关的知识,如果人们不能取得获取劳动技能所必须的思想。这就不奇怪为什么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知识产权法都有“合理使用”的规定。但是,个人合理使用的确会使知识产权人收益减少,这实际上是一国法律在知识产权人个人收益与社会公益之间进行平衡的结果。

国际服务贸易的障碍或“壁垒”并非海关或关税,而是各成员方的国内法规对服务要素(资金、机构、人员等)做跨国流动时的阻挡或限制,因此,服务贸易的最重要的关口就是市场准入问题。但是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服务领域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同时,各国在不同服务门类中的比较优势复杂,这就决定了服务市场的开放是逐步进行的。GATS第16条即出于这一目的,明确规定了成员方在“承诺表”中应当列明的项目。GATS“附件”里面专门规定了一个《关于本协定里提供服务的自然人的流动的附件》。这一附件处理了自然人流动到服务消费国后可能发生的移民或永久居留权等敏感问题。

其次,GATS协议所力图实现的服务贸易自由化可能会对知识产权制度的革新提出要求。给传统知识产权制度带来冲击最大的应当是信息服务贸易所带来的影响。目前出现的信息服务基本上可以概括为两种:一种是提供信息的服务,包括音像娱乐制品服务、提供商业数据服务、提供软件服务等;另一种则是传递信息的服务,主要包括电讯、通信、网络服务等。这两种信息服务方式从不同的侧面都对知识产权制度的革新提出了要求。

在第一种信息服务方式中,信息提供方向信息需求方提供了所需的信息,从信息需求方处取得约定的报酬,表面看来,信息提供者自己的劳动是得到了补偿。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信息都能成为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由于信息具有消费的共享性,因此,如果信息提供者对这些信息不享有产权的情况下,第三方也可以同时使用这些信息资源而不需要支付费用。这其中比较突出的就是数据库的法律保护与软件的专利保护问题。无论是出于保护信息提供者在信息收集中的投资利益还是鼓励进行智力创作的目的,总之,存在着相当大的呼声希望能够对这类信息赋予知识产权保护,或者对某类信息给予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种信息服务方式随着网络化、数字化技术的发展,贸易的形式越来越多地采用了电子商务的形式。电子商务主要是使用网络上的数据交流的形式来代替传统的商务交往形式,从而达成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网络经济时代实际上是一个注意力经济的时代,因为在网络之上的信息太过于巨大,谁能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谁就能占领市场。因此,信息传递的方式在这种经济交往中也会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新一轮WTO谈判将电子商务问题列入谈判的议题也许可以从一个方面说明问题。

我国应当采取的应对策略

知识经济时代,由于竞争的需求而导致的跨国公司经营的国际化,已经使得服务业跨国投资成为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重点,使得服务贸易中商业存在方式成为最重要的服务贸易方式,服务贸易与服务投资已经发展到密不可分的地步。使得服务贸易往往也与投资问题联系到了一起,所以,需要采取措施完善有关投资等方面的规定。

一、TRIMs协议要求修改我国有关外国投资法的规定,鼓励外国投资者以先进的、我国急需的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能够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知识产权作为资本到我国进行投资。产权法规定某项财产权益的归属,而投资法则规定某项财产能否作为资本进行投资收益、以及投资收益的大小;产权法只是规定能够进行投资的前提条件,而投资法则是规定投资流向的主要因素。我国应当根据TRIMs协议,对与其精神不符的投资法进行修订,充分利用协议允许采用的措施大力引进外国先进的技术,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措施制止外国投资者利用知识产权所具有的行为支配性特征从事的限制性商业行为,以求在最大程度上将保障外国投资者的利益与引进先进技术的目标结合起来。

二、分利用乌拉圭回合有关补贴措施协议允许对R&D进行补贴的规定,改革我国政府补贴的方式,加大对我国技术创新的投入。我国在加入WTO的前后,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进行了修改,基本上已经与国际水平接轨。但是,对于一些市场严重失灵或关键性技术领域及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解决的重大技术问题,则需要政府部门投入资金激励企业进行研发或者由政府主持研发。同时,在目前的技术链中,我国企业大多处于下游水平,通过外国的跨国公司相比远为落后。因此,企业需要政府对企业的R&D活动进行支助。不过,我国政府在对技术创新提供财政金融支助作为激励措施的时候,应当根据关于补贴措施协议中的有关规定,积极应对红灯和黄灯条款的挑战,充分利用绿灯条款的机遇加大我国政府对技术创新的支持。这样,我们才能在遵循国际规则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激发我国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的潜力。

第4篇

(一)模型构建本文的计量模型是基于Coe和Helpman(1995)的国际R&D溢出模型(简称CH模型)构建的[3],由于我们试图把服务贸易进口划分为劳动密集型、资本密集型、技术与知识密集型三类,而且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视角来研究三类服务贸易进口对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非线性影响,因此我们构建的计量模型如下。其中,TFPit为运用不需要事先假定具体生产函数形式的DEA方法计算而得。RDd,sit为剔除了经济规模因素的本国R&D资本存量;RDf,mer,sit、RDf,l,sit、RDf,c,sit和RDf,t,sit分别为剔除了经济规模因素之后的通过货物贸易进口以及劳动密集型、资本密集型、技术与知识密集型①服务贸易进口渠道获得的国外R&D资本存量;mmer,sit、ml,sit、mc,sit和mt,sit分别为一国的货物贸易进口存量和三类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存量占该国GDP存量的比例②;IPRsit为知识产权保护;IPRs2it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平方项,用于研究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增强,国内R&D投入、货物贸易进口以及三类服务贸易进口对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非线性影响;α0,it,…,α15,it为拟合系数;δit为误差项。

(二)变量说明1.RDd,sit、RDf,mer,sit、RDf,l,sit、RDf,c,sit和RDf,t,sit。这5个变量的测算包含两步:第一步,分别计算国内R&D存量以及通过货物贸易进口和三类服务贸易进口溢出的国外R&D存量;第二步,把计算出的各种R&D存量除以GDP,获得相对指标。在第一步中,本文使用了永续盘存法,起始年度的存量计算公式为S=A0/(g+δ),S表示存量。表示起始年度的流量,g表示变量从起始年度到2012年的平均增长率,δ表示折旧率,本文涉及的所有折旧率均以常用的5%计算。RDd,sit的计算直接利用统计数据即可,对于RDf,mer,sit、RDf,l,sit、RDf,c,sit和RDf,t,sit则须考虑国际间的溢出。为此,我们借鉴了Lichtenberg和vanPottelsberghe(1998)的测算方法(简称LP法)[13],而且考虑到某一期的国外R&D溢出在后面各期依然会发挥作用。同时我们注意到目前难以获得服务贸易的双边统计数据,只能获得一国对全世界的服务贸易进口总额和出口总额,所以,我们最终将计算公式修正为。3.IPRsit。对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测算,借鉴了唐保庆等(2011)的方法[4]。计算该变量的数据来自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网站。接下来本文将分别基于中国1994—2012年的时间序列数据和27个OECD国家①1998—2012年的面板数据对以上计量模型进行拟合。

(三)检验结果与分析为了能够使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供中国借鉴和学习,我们分别运用中国数据和27个OECD国家的数据进行了回归,并且进行对比研究。1.中国数据的拟合结果。(1)国内R&D投入未能显著促进全要素生产率增长。这一结论与Coe和Helpman(1995)等人研究的结论不同[3]。据调查,大量的企业仅仅满足于眼前良好的发展状况而不愿意承担研发投入的风险,低成本发展的原有路径一直是企业试图保持的优势,这导致整个经济部门的技术水平未能取得实质性的突破。在控制了知识产权保护因素之后发现,知识产权保护与国内R&D投入的协同效应对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影响在1%水平上显著。这表明国内R&D投入对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影响一方面受到R&D投入强度的影响,另一方面还要取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2)货物贸易进口对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影响不显著。原因之一,在当今的全球国际分工格局下,尽管某些进口品(尤其是中间品和资本品)可能具有较强的技术属性,但是由于跨国公司的保密意图致使中国很难在最为核心的技术层面上操作。原因之二,跨国公司和东道国本地企业会进行激烈的竞争,前者在东道国所产生的竞争负效应可能超过了技术溢出正效应。在控制了知识产权保护因素后发现,货物贸易进口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同效应能够促进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说明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货物贸易进口产生技术溢出效应。但是在控制了知识产权保护及当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增强,货物贸易进口对TFP的非线性影响因素时,其回归结果未能通过显著性检验,这说明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并不是很稳定和显著,我们认为一方面原因是前文所说的跨国公司控制了进口品的核心技术环节,另一方面可能在于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还需要进一步提高。(3)劳动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和资本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均不利于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由于劳动密集型服务品主要表现为本国居民的出口旅游,其中包含的技术含量较低。资本密集型服务品主要表现为运输服务,它的特点是资本投入量大、技术含量低,而且运输服务难以深入地融入到国内上下游产品的价值链中,所以很难促进进口国的全要素生产率增长。在控制了知识产权保护因素之后发现,两类服务贸易进口依然未能和知识产权保护产生协同效应来推动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可见,虽然中国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一直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但是技术属性较弱的服务品进口对不断强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不敏感,无法促进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4)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显著促进了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服务业是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品更是服务业中高科技、先进理念和知识的典型代表,中国对此类服务品的进口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自主研发和探索的弯路,节约了大量的物资、人员和人力资本投入,最终显著地推动了中国的全要素生产率。在控制了知识产权保护因素之后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同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的协同效应依然促进了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而且在1%水平上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其中的原因主要在于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品的科技含量较高,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敏感度高于低技术水平的服务品,不断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仅从规模上鼓励了此类服务品的大量进口,而且也有助于提升其内部的技术结构,使得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能够与不断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形成较高的匹配性并且产生协同效应,推动了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5)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强,国内R&D投入、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均对全要素生产率增长产生了倒“U”型特征的“先扬后抑”的作用。由此可见,欲使知识产权保护分别和国内R&D投入、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共同推动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那么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度必须适宜,以便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向传导机制,降低反向传导机制的不利作用,否则只会适得其反。模拟结果显示,当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度达到5.815时,国内R&D投入对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作用达到最大化,这也是以国内R&D投入推动全要素生产率增长为目标的知识产权保护最适强度。此外,当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度达到6.084时,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对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作用达到最大化,这是以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推动全要素生产率增长为目标的知识产权保护最适强度。根据计算发现,2012年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为5.349,与两个最适强度均存在一定的差距,可见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国内R&D投入、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在促进全要素生产率增长时所需要的知识产权保护最适强度之所以前者低而后者略高,可能的原因是国内R&D投入仅仅是国内行为,而服务品进口则属于跨国活动,它与国内活动相比需要克服市场准入和人员跨国流动等贸易障碍,只有在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下这种产品才能够进入进口国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的市场挤出效应和垄断势力效应也会推迟出现。2.OECD国家数据的拟合结果。用OECD国家数据的拟合结果与用中国数据的拟合结果绝大部分是相同的,不同之处在于,OECD国家当前的知识产权保护平均强度已经超越了最适强度。模拟结果显示,这些国家在2012年的平均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为6.486,而国内R&D投入以及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在促进全要素生产率时所需要的知识产权保护最适强度分别为6.227和6.278。也就是说,OECD国家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已经不利于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这与Scotchmer(2004)的研究结论相似,Scotchmer(2004)认为发达国家在推进技术创新的过程中需要考虑的不应当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而应当重新判断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是否已经过强[15]。

(四)稳健性检验由于我们最为关注的是中国国内的R&D投入、服务贸易进口分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同效应对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影响,而且考虑到以上回归结果可能具有偶然性,所以分别通过改变指标选取以及考虑滞后效应的方式来做稳健性检验。在指标选取方面,我们借用韩玉雄和李怀祖(2005)的方法重新计算了知识产权保护强度[16];在考虑滞后效应方面,国内R&D投入、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分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同效应对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影响可能存在时间上的滞后,故分别选取一阶滞后和二阶滞后来进行回归。从回归结果来看,三种不同的稳健性检验结果与原始回归结果十分相似。从稳健性检验的三个结果的平均值可发现,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强度(4.126)尚未达到国内R&D投入所需的最适强度(4.302),也未达到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所需的最适强度(4.329)。进一步观察发现,国内R&D投入所需的最适强度都小于技术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口所需的最适强度。

二、结论与政策含义

第5篇

论文关键词:国际服务外包,知识产权,制度

 

服务外包按照发包方和接包方所在国是否相同,可以分为国内服务外包(即在岸外包)和国际服务外包(即离岸外包)。国际服务外包可以在人力资源、经营管理理念、市场竞争等方面产生技术外溢效应,使承接国可以通过人力资本的流动、示范模仿效应、竞争效应、关联产业的带动等快速提升本国的服务业水平[①];同时服务外包主要发生在信息产品生产部门及信息技术密集使用部门,包括金融、电信、软件等。而这些行业恰恰是多数发展中国家,包括我国,重点发展的服务业领域。

一、我国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的现状

我国的服务外包正在经历一个快速增长的阶段,但目前我国的技术水平仍然较低,承接的业务多数处于国际分工体系的价值链的中末端,对我国的服务业发展带来很不利的影响。改变这一现状,提高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使我国的服务企业真正能够参与到高端服务业中,必须加快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在竞争中求发展,实现我国服务业自身的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

2005年以来我国的服务外包年平均增长率都超过了全球的平均增长率,正逐渐成为一个新兴的服务外包中心。据商务部统计国际贸易论文,2010年,全国新增服务外包企业3756家。全国服务外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合同金额274.0亿美元,合同执行金额198.0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37.0%和43.1%;其中承接国际(离岸)服务外包合同金额198.3亿美元,合同执行金额144.5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34.3%和43.1%。

然而,与全球服务外包业“龙头老大”印度相比,中国仍然存在较大差距。据统计,包括软件和服务外包在内的外包产业产值占印度国内生产总值的7%,占印度出口总额的近四成论文怎么写。目前,印度已承接全球65%的离岸软件外包业务和46%的服务外包业务。

二、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对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的影响

服务外包市场是一个不断动态变化的市场,外包产业的范围也随着社会需求在发生着变化。服务外包主要包括信息技术外包(ITO)、业务流程外包(BPO) 以及国际服务外包市场出现的一个新的外包服务类型,即知识流程外包(KPO)。信息技术外包是指IT流程的外包,例如信息系统维护和运行,以及软件研究和开发等;业务流程外包(BPO)是指由专门的服务提供商提供并管理特定类型的业务的服务,如企业内部的管理、业务的运作、供应链的管理等;知识流程外包(KPO),一般定义为高端外包服务,包括合同研究组织(CRO)和其它基于知识和技术的服务,例如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工程设计等。专业的服务机构毕马威国际预计KPO正逐渐成为现实的、主流的外包选择之一,它的市场规模将在两年的时间内达到100亿到170亿美元。

从低端的ITO信息技术外包到目前高端的KPO,服务外包中的技术含量和知识承载度越来越高,如KPO就是一个基于知识和技术的服务。因此在服务外包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涉及到知识产权及其相关的制度体系。

1、 对承接国的影响[②]。知识产权制度不仅要发挥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它应该能够通过制度的建设大力提高我国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的能力,从而加快我国的技术进步,最终提高我国的整体技术水平和国家核心竞争力。承接高端服务业,进而提升我国的服务业技术水平,并最终在国际服务业中取得立足之地,是我国发展本国服务业的最终目标。能否承接到高端服务业,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目前信息技术外包(ITO)仍是中国服务提供商首要的收入来源,占2009年收入的三分之二强。有专家指出国际贸易论文,印度之所以能在二十年里成长为世界的IT 外包中心,除了劳动力的高性价比和规模效应,就是因为知识产权得到了政府和企业的多方保护,给发包方提供了充分的安全感。相比印度自1856 年诞生第一部《专利法》至今一百多年的知识产权发展,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虽然取得了一些成就,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如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不完整,执法力度不足,国民整体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等,而这些问题将削弱我国在国际服务外包中的竞争力。

2、 对承接企业的影响。在服务外包中,发包方一般都拥有相当数量的可能关系到企业生死存亡的知识产权产品,在外包过程中,发包方必须将部分知识产权产品移交承接方使用,因此对于发包方而言,外包项目中包含着很大的技术外泄的风险。因此在选择合适的承接国家和承接企业时,除了承接方的技术基础和人力资源等方面以外,承接企业的信息和技术安全是发包方首要的考虑因素。基于此发包方在选择目标国家时,会首先选择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完备的国家,对目标企业则会优先选择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强、经验丰富的企业。对于承接方而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将直接影响到企业在国际服务外包市场的竞争力和企业自身利益保护。企业在承接服务外包业务过程中,必然会使用发包方、甚至第三方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商业秘密等,这其中就涉及到承包方在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方面的能力。如果承包方不能很好地保护发包方的知识产权,就很难取得发包方的信任论文怎么写。同时,在承接外包过程中,承接方还可能需要利用自有的知识产权,这些知识产权将伴随完成的产品或服务被移交给发包方,从而出现知识产权转移的风险。

三、国际服务外包中的知识产权制度的特点

服务外包与其他的服务业相比,在产品特征和行业分布上都具有自身的特点,如产品一般应具有可数字化和模块化的特点等,行业一般以蕴含一定知识含量的软件开发、管理咨询等为主。相应地国际贸易论文,与服务外包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也具有自身的特点:

1、经济性。和其他产业相比,服务外包行业技术含量高,甚至一项技术就可能关系到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因此知识产权的制度设计对外包各方,包括发包国、目的国、发包方和承接方都具有很强的经济性(利益相关性)。在知识产权方面占有绝对优势的发达国家对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极为关注,甚至在世贸组织的谈判中,不惜以其他方面的让步换取在知识产权方面加入对自己有利的条款。

2、利益平衡性。“知识产权制度在人类的法律进化史上得以产生并发展,就在于其确认了涉及知识产品保护的各种利益,并予以合理分配。”[②] 利益平衡性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基础,但在国际服务外包中,知识产权制度的利益平衡不仅体现在对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和社会对知识产品的合理需要之间的矛盾关系上,还体现在离岸外包的相关国家之间和以及发包企业与承接企业之间利益的合理分配上。

3、复杂性。由于跨国服务外包发包方和承接方分属两个不同的国家,同时外包过程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还有可能来自第三方,甚至第四方,因此与国内企业之间的业务承接相比,国际服务外包中的知识产权制度具有更高的复杂性,它可能涉及到多个国家的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如发包方、第三方、承接方等。此外,同一国家的法律对于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4、层次性。与服务外包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应该包括以法律形式存在的和以非法律形式存在的内容,法律形式包括我国通过立法制定的旨在对知识产权的资源配置和财富创造等行为做出制度安排的各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条例等,还包括我国已经核准的相关国际法的条款和我国已经签约的国际协议如Trips协议的规定等。非法律形式则包括法律形式以外的对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进行指导和规制的配套措施,如国家层面和各个地方层面的政策体系以及企业层面的规章制度等。

四、相关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完善

服务业的发展在我国起步较晚,而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更是近几年才开展起来的,因此我国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包括立法、司法等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从宏观到微观层面促进服务外包领域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完善,提高我国服务外包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1、国家和地方政府应以国家战略和地方发展战略为导向,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产权的法律属性使其比其他的经济活动具有更强的政治色彩,但同时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又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因此,对于知识产权的角逐不仅存在于企业的微观层面,更体现在国家的宏观层面。“历史已经表明,只有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保护方式、保护水平适应国家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并能随着未来的发展需要而变革国际贸易论文,才能真正促进科技创新、文化繁荣、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否则,会产生负面的作用。”与此相对应,我国与服务外包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应该服务于我国现阶段的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尤其是未来五年 “十二五规划”中对服务业发展的目标,使我国服务外包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最大程度保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如在我国已经加入的TRIPS协议规定模糊而弹性空间较大的部分,调整相关国内立法,使具有稳定性和强制性的法律形式成为符合政策选择需要的“硬工具”;利用非法律形态政策调整的灵活性、针对性和时效性弥补法律制度的滞后性和保守性,在TRIPS弹性空间较小的部分发挥作用,成为符合政策选择需要的“软工具”,[③] 针对不同类型知识产权采取相应的保护标准,建立以促进产业发展和产业升级为导向的知识产权制度论文怎么写。同时,在承接服务外包中,我国的不同地区之间在拥有的资源和发展重点等方面各有不同,各个地方可以在国家统一的法律制度下,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通过各种激励措施引导企业加快自身知识产权的创新,增强承接服务外包能力。

2、充分发挥相关的行业协会在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中的作用。以企业为主体的行业协会可以整合企业在承接服务外包中存在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运用和创新中的问题,为政府在制定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时提供可行性报告、法律法规草案或建议等,尽可能为服务外包企业争取更多的支持。此外,在避免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提高应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行业协会可以制定行业内自律规则共同遵守的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为准则,建立行业内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机制。

3、加强外包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企业是我国知识产权开发(激励)、应用、管理和保护的主体,外包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不仅能提高承接外包的国际竞争力,还能增强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在知识产权的开发和应用上,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激励机制和规范的操作程序,充分激发员工的研发积极性,激活员工头脑中的隐性知识国际贸易论文,使之显性化。在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方面,为企业规划明确的知识产权战略,制定详细的规章制度,如员工的知识产权培训制度、项目管理制度、保密制度、评价制度等,从而将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制度化,尽可能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避免因侵权或泄密等引起的知识产权纠纷。

[①] 本文系安徽省社科规划项目“合肥市服务外包承接企业要素禀赋提升的实证研究”(项目批号:AHSK07-08D32)和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合肥市承接跨国公司服务外包战略研究”(项目批号:2008sk047)的阶段性成果。

[②]目前我国在国际服务外包市场中主要是承接其他国家的外包业务, 因此本文主要研究知识产权制度对承接方,包括承接国和承接企业,的影响。

[①] 江小娟等,服务全球化与服务外包:现状、趋势及理论分析[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6页。

[②] 袁秀挺:“知识产权权力限制研究――着重于知识产权制度的内部考查”[D],北京大学2003年博士论文,第53页。

[③] 刘华、周莹,TRIPS协议弹性下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政策选择[J],《知识产权》2009年第2期。

第6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服务业;南沙自贸区

一、分析框架

(一)发展优势(Strength)

1.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逐步完善,服务内容日益丰富。

现阶段我国公共服务设施日渐完善,有利于共享产业内的各种资源,有助于知识产权服务行业的公益化和商业化的健康发展。我国已打造了比较完善的公共服务平台,建成1个国家专利数据中心和47个地方专利信息服务网点、21个专利产业化试点基地、42家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67家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75家专利工作交流站,开通了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热线。再者,服务内容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丰富,扩大服务领域,为行业发展开拓更广阔的空间。

2.知识产权、信息、咨询、质押融资等服务快速发展。

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是建立在各行业分工链上的,各服务在产业链上分工协调,协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功能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信息、转化应用、质押融资、维权援助等内容,行业内中介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投融资机构、预警服务机构、评估机构等企业快速发展,大力推动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深入发展。

(二)发展劣势(Weakness)

1.规模小、体系不完善,缺乏国际竞争力

由于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中国知识产权服务业总体规模还较小,缺乏具有品牌影响力的法人主体;就整体来说,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很多领域还没有形成良好的商业模式或完整的产业链,以知识产权信息链为例,政府为地方专利信息网点提供的主要是整块的数据信息,在信息挖掘和利用方面还不系统和深入,各地方知识产权信息中心因专利信息资源开发不够、专业服务人员不足、提供深层次服务的能力有限等问题,没有形成有效、长效的集成共享机制,使得产业无法进入高速发展道路,缺乏国际竞争力。

2.服务层次低、服务形式单一、服务能力弱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现状研究报告》中指出,我国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业务以代企业申请专利、商标等相对单一的服务内容为主,高水平、高层次的服务比较少。由于服务内容单一,进入门槛低,中介机构一哄而上,为争夺市场,竞相采取低价策略。低价竞争,一方面会造成市场上“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另一方面服务机构为了保本盈利,只好降低服务档次,进而形成恶性循环。

3.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高端人才不集聚

知识产权服务业对人才具有高度依赖性,核心人力资本的培育是实现知识产权服务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目前阻碍知识产权人才涌现的因素除了历史原因,主要表现在人才机制、人才结构和师资力量三个方面,三方面的欠缺、结构完善的不足都亟需加强。

(三)机会分析(Opportunity)

1.充分的政策支持

随着南沙自贸区的建立以及《方案》的进一步实施,知识产权服务业将被进一步落实。另外由于在自贸区内政府相应职能的改变,对行政管理体制的变革,都会导致在自贸区内对于一些相关政策能够更好的实施。如广州市知识产权相关机构在2012年下发的《国家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也相信会在自贸区内得到更好的执行。

2.巨大的市场潜力

南沙自贸区的建立减少了国内关税壁垒以及进出口贸易摩擦,相对地减少交易成本,同时在《方案》中提出的要加快建立总部经济以及新型贸易业态,这些都为知识产权服务业开辟了更为广阔的消费市场。

3.人才的集聚效应

自贸区的建立,必然能为自贸区,为广州以及中国带来更大的红利与机遇。这都会吸引更多的国外知识产权服务领域的人才进驻自贸区,为知识产权服务业提供更多的专业人才,从而进一步促进国内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

(四)威胁分析(Threats)

1.国内外竞争加剧

自贸区的建立,放开了门槛,国外成熟的知识产权服务业的相关企业进驻南沙自贸区,国外企业拥有完善的硬件设施和先进的管理经验,这会对国内企业形成一股强有力的竞争态势。

2.开放程度的提高导致不可预测风险增加

自贸区是我国对外开放的一个全新的尝试,开放程度提高,但我国尚缺乏相关经验,面对风险较难做出准确预测。

3.自然资源的稀缺导致商务成本的上升[5]

上海是一个自然资源稀缺的城市,经济发展受到土地、能源等资源的约束和环境容量的限制日益明显。土地资源稀缺导致的高房价对高素质人才具有挤出效应,土地价格高涨导致写字楼高租金、交通拥堵、生活成本上升等一系列问题,集中表现在商务成本的大幅上升。

二、结论

1.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业法律政策体系和体制机制

根据发达国家服务业的发展经验,完善的法律规范是产业发展最基本的保障机制。当前,立法滞后仍然是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因此,需要借鉴国际惯例和国外经验,根据国内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趋势,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为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

另外,要不断深化南沙自贸区行政体制改革,为知识产权服务业建立更加完善的体制机制。

2.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推动知识产权资源集聚

当前国内知识产权服务业存在不同程度的人才短缺,尤以高端技术人才和复合型人才短缺现象严重,成为该产业发展的又一瓶颈,为此迫切需要加快行业人才建设。重点培养从事知识产权、评估、交易、咨询、诉讼和专利检索等实务工作的专业人才;加快培养懂专业、懂外语、懂法律、熟悉国际规则的知识产权复合型人才;尽快形成一支数量足、素质高、结构合理、能与自贸区内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人才队伍。

3.大力发展市场化、品牌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构建知识产权一站式服务平台

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市场化、规范化、专业化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使其品牌优势和社会影响力明显提升。建议在南沙自由贸易区试行期间制定有利于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融资、财税等扶持政策,重点培育一批服务规范、诚实守信、专业化程度较高、有发展潜力的知识产权服务骨干机构、企业,鼓励和支持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向专业化、规模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

第7篇

关键词: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一、我国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伴随世界经济的进步和发展,我国对外贸易总量逐年增加,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在逐渐增强。尤其在加入WTO以后,我国更加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收获了一些成果。然而,面对复杂的国际政治经济局面,处于发展中的我们在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仍有一些问题需要正视和解决。

(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很多企业十分重视科学技术的研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开展科研工作,每年我国的重大科研成果都在逐年增加。但科技成果研究出来以后,绝大部分企业只是急于将其投入生产,有意识为其申请专利的企业少之又少,导致每年我国都会有很多知识产权被抢注,给企业和国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机制不健全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仍不够健全。科学而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才能更好地应对瞬息万变的国际政治经济形势,为我国对外贸易保驾护航,避免出现商业机密泄露等诸多知识产权问题。同时,还可以起到保护和扶持国内知名品牌的作用。

(三)知识产权保护的专业从业人员数量少由于各国法律不同、立场不同及突发事件等诸多因素,国际贸易中出现知识产权纠纷的现象很难彻底避免。但大部分企业还没有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相关的专业人士也少之又少,一旦出现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起来大多十分被动,或者花重金聘请专业人士来处理,给企业的对外贸易业务造成了很大的负担和压力。

二、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的策略研究

(一)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首先,要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同时,加强知识产权普法教育,当个人和企业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懂得如何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次,当企业或个人有重大科研成果时,要树立及时申请专利意识,既是保护自己的劳动成果,又可以提升高科技产品的竞争力,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从而更好地实现从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的质的飞越。

(二)加大科研力度,树立品牌意识伴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与进步,人们对产品的需求已经发生了由量向质的转变,企业的产品质量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尤为重要,品牌力量越来越多地占据了人们的思想意识和需求。因此,树立品牌意识,创建一批“拿得出、叫得响、立得住”的民族品牌,并充分利用品牌战略,开展由国内市场向国际市场的拓展和延伸,以品牌带动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战略,使民族品牌在国际贸易竞争中立得更稳,走得更远。

(三)建立健全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坚持鼓励创新、优化环境的原则,完善现有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的立法,健全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让企业和个人都能有法可依,遇到知识产权纠纷时也能够得以公正、客观的解决。

(四)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为维护知识产权保驾护航科技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竞争,因此,国家和企业都要加强对人才的培养。要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人才培养工作,不仅要培养能够进行高科技产品研究的专业人才,更要加大知识产权工作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力度,建设一支能力超强的知识产权队伍。当个人或企业面临知识产权申请、权益受到侵犯等诸多问题时,专业的知识产权团队可以帮助企业避免在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的过程中走弯路,甚至丧失更多的利益和效益。

(五)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提升行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行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是各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必经之路。走好提高企业创新能力之路,无论是企业还是政府都应从政策、资金扶持等多方面加大科研力度,同时,设立相应的奖励制度,以更加良好的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进行创新性的研发,并进行相关规定及政策的指导和帮助,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加宽松的环境和空间,重点支持那些有广泛的市场前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专利技术,形成拥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民族工业群体;企业的角度,要结合市场需求的导向,不断进行科学研究,升级技术和产品,并加大对人才培养的投入和力度,成立专门的企业科研机构或部门,培养一批高素质的研究型人才,为企业行业的创新能力的提升做出更大的贡献。

(六)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建立知识产权国际标准知识产权是国际经济一体化时代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问题。因此,建立统一的标准才能更好地解决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争端。这就要求我国要加强同世界各国的沟通与交流,共同研讨和建立符合各国共同利益的国际标准,并严格按照国际标准去执行和开展国际贸易活动,建立世界命运共同体,维护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则和平衡,共同发展。同时,建立与之相适应和一致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和政策,做到国内外有效衔接。这样既可以避免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纠纷,也可以推动国内企业以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开展各项科研及生产活动。

三、重视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一)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是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的保障国际贸易的发展带来了有形产品和无形产品的科技含量的日益提高。要想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并吸引更多的外资和先进技术,那么就必须完善和健全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给我国本土的技术和成果以有力扶持,给外资投入以可靠保障,这样才能推动我国经济及对外贸易朝着更加积极稳健的方向发展。

(二)知识产权保护是将知识转化为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知识产权保护促使企业不断提高自己的科学技术水平,并在某一领域获得一段时期的垄断,在国际市场上获得一定的市场占有率,从而获得更多的经济收益。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经济竞争就是技术竞争,知识产权竞争。而知识产权保护恰恰是在提高国家进行国际贸易的参与能力。在国际贸易迅猛发展的今天,充分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并利用知识产权能够发挥的重要作用,使其更好地为国家经济发展、增强国际贸易竞争力服务。注重培养人民和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利用高水平领域的知识产权开发创新产品,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开辟一个全新的时代,在知识产权方面推陈出新,逐渐成为世界的领跑者。

参考文献:

[1]潘攀.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及其保护[J].现代经济信息,2018(3).

[2]赵春明.中美贸易利益分配探究:基于的分析视角[J].国际贸易,201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