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11 16: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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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优化;互联网电商;涉税特点;征税背景
随着电商企业的不断发展,国内对电商企业征税预期即将成为必然。然而若依据传统模式征税,势必降低电商企业利润,削弱中小卖家活跃性和热情。因此,优化电商企业纳税管理,促进市场健康公平发展,显得十分迫切。
一、电商企业在各个经营环节的涉税情况分析
当前国内实行的税种共有19类,电商企业与传统企业相同,主要税种都是流转税中的增值税。假设电商企业存在进口材料或是商品,还需要缴纳增值税与关税;假设存在特殊消费品的进口,则还应征收消费税。本文结合电商企业的业务流程,对各阶段对应的税种予以分析。1.采购环节(进口环节)从采购环节来看,电商企业的税种存在四大类:关税、消费税、增值税、印花税。举例来说,一家B2C企业属于一般纳税者,洗护用品的采购花费为100万元,运费单据上标注的运费为1万元,建设基金和装卸费分别对应0.3万元和0.5万元,且签订采购合同。那么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也就是:100×17%-(1+0.3)×7%=16.909万元,印花税对应100×0.03%=0.03万元。2.销售环节在销售流程中,电商企业可能涉及到印花税与增值税两大主要税种,尤其是在B2B企业之中。受到电商企业业务流程不规范等因素影响,推行电子发票,必须结合纳税人的各方面信息,如入库信息、征管信息以及申报信息等。3.委托代销(代购)环节近几年来,C2C电商企业中的代购性质网店增长显著。他们的利润来自于各国的代购费以及汇率差,当然,也存在国内外的运输费用。一些商场开始以代销方式将实体店商品转售给C2C商家。征税预期之下,代购费以及手续费等也将会成为征税的依据和参照对象。由此电商企业需要关注的重要税种之一为所得税。而要想对所得税进行分析,就必须考量各类营业支出和成本。现阶段,国内电商很少配备自己的物流团队,多会选择与快递公司合作。然而商家向客户收取的运费较之向快递公司支付的运费而言,通常存在一定差异。对于B2C企业来说,会将客户支付的运费视为自身收入,计入支付给快递公司的部分视为支出。纳税人在申报增值税的过程中,只需要结合商品成交价格进行系统发票的开具,并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假设B2C企业并未获取到相应的运输发票,则需要在年末之时实行纳税的改进和调整。
二、电商企业的纳税优化建议
2015年初,我国颁布了电商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征求意见稿,就电商征税而言,仅存在时间问题。电商企业应当怎样优化自身税务管理也就成为了首要问题。本文的建议如下:
(一)合理选择企业注册地
各国及地区受到纳税人、税收优惠以及税率等方面的影响,税收政策各不相同,为跨国电商企业的税务筹划带来了一定的优势和条件。出于对社会发展和区域经济协调的考虑,我国税收优化偏向西部,西部电商企业能够依据自身实际发展需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负,优化企业经济效益。另外,电商企业还能够通过税收管辖权实行相应筹划。根据我国税收地域管辖规定,主体税种皆存在缺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仅在非固定业户与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方面有所界定,并未做出内容上的补充。因此,我国在一些注册地点上存在相应税收优惠,如中西部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企业上市之前也可以考虑设立新分公司,或是更改注册地点,以此实现税负的缩减。还可利用减税技术,实行契税税务管理的改进。
(二)密切关注电商税收政策的变化和调整,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要加强纳税意识和认知。电商企业需要结合税法要求,履行纳税义务,及时进行缴税申报。还要依据税法规定来计算和缴纳税收,尽可能地规避由于税收不遵从行为而产生的不利影响和风险。其次,需要探究税收规定,利用财务科学安排经营方式,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当前国际上规定的电子商务优惠政策为2~3年,电商企业可在此期间进行业务和规模的扩张。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包括网络服务商存在一定的税收优惠权;利用电子商务面向全球进行销售,实现相应优惠的获取;进行电子商务业务新型服务行业的开展;通过企业技术革命方式实现投资活动中优惠的享有;企业自行生产销售产品获取相应优惠。
(三)建立完善的支付体系,加强对“资金流”的管理
受到交易金额不确定性因素影响,目前电子商务税收模式有两类形式,一是税务机关可通过与银行合作,开展传统交易和电子商务并行的电子商务征税工作;二是税务机关可通过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的方式,实现征税,需不断加以完善。1.建立完善的银行支付体系就线上与线下同时销售的企业来说,税务机关可以选择和银行合作实现征税。可利用银行加大对电子企业资金变动情况与交易金额的监督力度,并在月末实行企业线上和线下交易的合并,以此开展征税工作。2.建立完善的第三方支付体系支付方式愈发多元化的今天,税务监管难度相应增加,只有构建可靠的支付体系才能实现各类支付方式的统一,规避重复纳税。与此同时,应构建便利、安全的电子商务支付体系,保障消费安全,促进电子商务行业更好更快发展。3.采用电子发票等形式,降低纳税成本电子发票的优势在于,无论是发票的申请、查验、还是开具等,皆可在网络利用税务机关统一的电子发票管理系统实现。电商企业试点推行电子发票,能提升纳税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此外,电子发票还可规避遗失等风险。
三、结语
受到电商企业经营模式多元的影响,商品存在虚拟化与无形化特征,很难明确判定其交易金额与经营注册地等信息,这也造成了电商征税方面的困难。在征税预期下,电商企业由于自身品种多样、经营规模以及涉税种类等区别,再加上性质上的不同,也就很难保证税收公平,因此,对各类别电商企业涉税情况的分析,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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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税制
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税收依旧是沿用传统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与规定,并未开设新税种。2014年至今,出台了一些规定,但只是在之前的“营改增”税收基础上,将电子商务中一些小型微利企业的减税政策加以落实,并未制订新的关于电子商务的税制。
2.电子商务税收与主要税种
(1)增值税我国目前征收增值税是采用的抵扣制,即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众所周知,增值税是流转税,它是针对商品在各个流通环节的附加值征税,商品的流向应与资金流向相符。但是在电商模式下,资金流向是从消费者—电商平台—企业,物流配送却是企业—消费者,两者流向有了不一致,导致税务机关在对企业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进行确定时,不能精准确认销售额,引发增值税的税收流失。(2)关税海外代购在电商平台上随处可见,成为一种普遍流行的买卖方式。海外代购就是以电子商务为载体,将一国的商品通过个人(各国允许携带一定重量的物品出入境)带到其他国家销售,且不需要缴纳关税,这是电子商务的一大趋势,利用其全球化的特性,对关税造成了冲击。(3)企业所得税电子商务平台的开放性促使众多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通过平台进行交易,形成了B2B、C2C等商业模式。商家在进驻时,只需要进行注册审核就可以了,并且还可以通过平台的各种活动打造属于自己的品牌和名气,所谓“网红店铺”就是这样来的。这不仅可以增加销售额还可以吸引消费者,但是企业所得税是根据境内企业的自身经营所得计算纳税额,电子商务的开放性和全球性让税务机关很难在网络上准确判断企业的纳税额,甚至是否是境内企业也难以判断,导致所得税流失日益严重。
3.C2C电商的税收征管
在B2B的运营模式下,因为企业之间的交易量较大,还有进项税抵扣的需求,所以采购方会要求销售方开具相应的发票,双方企业都根据发票入账,按照正常的税收政策缴税。目前火热的京东、淘宝等电子商务平台主要是采用B2C和C2C两种模式。一些个体商户,并不会因为线上交易而开发票,再加上刷单现象的存在,不缴税和少缴税的情况普遍存在。中央财经大学税收筹划与法律研究中心的对国内一家大型电商税收研究报告显示:在电子商务平台B2C和C2C两种模式的商户中,从家电、家具、服饰、食品饮料、图书、酒类和护肤品这7个行业中各抽取了210家。经测算,在2015年,C2C电商与传统的实体商铺相比,少缴了436.6-614.33亿元的税;2016年,少缴了531.53-747.92亿元的税;根据估计和发展状况,预计在2018年仅仅是C2C电商的少缴税数额可能会超过1000亿元。
二、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1.税收体系不完全适用于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是时展的产物,在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及相应企业进行税务稽查的时候,电商经营者很可能利用信息技术对交易记录进行篡改,使得税务机关无法确认交易对象、交易金额等影响税收征管的信息,大大增加了税收工作的难度,这一现象表明现行的税收体系不能完全适应这种新兴的商务模式。
2.征收管理困难
税务登记是税务管理的依据,税务登记是税务工作的重中之重。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税务征收权力的时候,是依靠税务登记来对纳税人进行合理、准确地征收管理。而目前盛行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只需缴纳网站注册费和平台的经营费,就可以进行日常经营活动,根本不需要工商行政注册和税务登记。这种新的交易方式出现,打破了传统税收管理准则,税务机关根本没有办法掌握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经营者交易经营信息。另外,电子商务这一交易方式都是用网络数据进行记录,根本没有纸质凭证记录、留存。而且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付款不仅仅是传统的网上银行,还有越来越多的第三方支付,税务机关无法使用通过以前传统银行交易记录来稽核的监察方法。电子化信息容易被篡改,根本无法作为传统纸质信息审计的依据,税务机关进行查账工作也难度很大。
3.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不公平
在电子商务模式下,许多个人都可以通过淘宝等C2C平台注册,进行个体经营,这种方式可以免于进行工商登记,这部分商户处于监管之外,导致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不公。根据资料显示,在2017年11月11日,淘宝网的营业额高达1682亿元。若按5%的征税率,可征收84.1亿元的税款。但在所有交易量中,50%以上都不在电子商务税收监管范围内,绝大部分淘宝商户不用交纳税款。这些现象对高端或者中高端的品牌跨境电商有了不良影响,使电商税收征管存在不公。
三、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和建议
1.完善相应的税收管理制度
在电子商务日益发展的今天,必须要借助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针对电子商务税收的特点,进一步明确规章制度,为税务机关在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征收管理的过程中,提供正确、完备的法律支撑。从税收征管法律来看,我国目前的税收体系并不利于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因此,在今后的税收征管过程中应该双管齐下。一方面,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网络注册,借助相应的规章制度,积极宣传,提高电子商务交易中所涉及相关法人及纳税人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规范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使用统一的财务软件及设置第三方程序。在这种方式下,税务机关可以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进行有效地监管,保证对电子商务税收征收的有效实施。
2.进行技术升级,开发新型税收技术软件应对电子商务税收
税务机关应当在明确电子商务税收基本要素前提下,运用一定技术手段,来完善电子商务税收监管水平。前期通过与相关单位,例如银行、海关、工商行政中心等的信息沟通,确保这些单位与电子商务企业的信息连接;中期可以通过这些单位的信息共享来链接电商企业;后期可以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有能力的信息科技公司,授权他们设计针对电商企业的税收监管软件,对电商企业进行统一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进一步增强税收机关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
3.建立有效的电子商务税务协查机制
目前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是依靠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合作来完成的,在电子商务领域,仅仅依靠职能部门的合作是不够的,就电商行业的广覆盖性,还应当加强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作或者和物流企业的合作。在税收体系中,一些电子商务企业谋求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代替传统的银行进行交易,这样就不会受到税务机关的监管。因此,在实际税务监管中,可以在物流企业、第三方支付平台等获取电商企业的真实交易信息,这样来核查纳税人递交的纳税申报真伪,防止因纳税人的隐瞒而导致税收流失。
4.对纳税人的税收征管鼓励
在现行传统税制中,通过纳税人的会计资料的完整、健全程度和年销售额来确定纳税人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但在线上交易的实践中,这些个体经营者通常没有健全的会计核算资料,销售额也不会很多。所以,应当考虑这些个体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的实际状况,在对他们进行征收管理中,尽可能地提供便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征管的同时,利用税收方面的优惠促进C2C模式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