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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范文

时间:2023-10-11 16:14:57

序论:在您撰写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篇

一、责任人:

二、承担的责任

1、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

2、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

3、健全完善安全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管理人员。足额配齐特种作业人员。

4、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强化隐患整治。

5、认真落实煤矿业主按规定带班和管理人员下井跟班制度,加大现场管理力度。

6、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7、建立安全投入保障机制,加大一通三防安全投入,落实好国务院关于企业提取安全费用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在自有资金内保证安全技术改造和资金投入。

8、自觉按时足额向市安监局缴纳风险抵押金。

9、严格执行以风定产、监测监控、先抽后采的方针,全面推进采掘头面挂牌公示制度,掘进采煤方法和支护方式改革,高瓦斯矿井实现专用回风巷通风。自觉加大尾矿治理力度,确保尾矿有序、规范。

10、对所有工人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按时对工人进行身体健康检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11、爆炸物品必须按规定审批,按要求运输、储藏、使用。

12、自觉接受相关单位依法组织的各项检查。

13、证件到期的矿,必须按规定时间到相关部门办理,在此期间自觉执行相关规定。

14、按时完成质量标准化和安全高效矿井的建设。

15、自觉保护环境卫生,做到办公楼、宿舍外观整治、内部干净,保证矿区清洁卫生达到规定标准。

16、自觉关闭矿区内的设计范围外井口,并做好日常监督,若有擅自启封生产,承担相应处罚责任。

万源市太平镇政府 煤矿

镇长: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根据《临沧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对临沧市XX年度煤矿安全生产责任状进行考核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县对XX年度煤矿安全生产责任状执行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自检自查,现将自检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满分10分,自评9分)

第2篇

1.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了矿各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和每个员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它是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的重要保证,是落实“管生产必须首先管安全”、“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具体措施,是确保安全生产的重要组织保证,也是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有效手段。

2.安全生产管理采用分级负责制。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本单位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制度。

**煤矿安全监察部负责对各部门安全生产的制度、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各分管领导、各职能部室、队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执行、落实矿制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并监督、检查、考核执行情况,形成层次分明、分级管理、监管有序的管理构架。

3.各级领导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和管理权限内,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在生产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的同时,对安全工作进行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

4.各级领导、职能部室、基层队组及员工要认真履行矿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落实到位,并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真正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实现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5.矿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领导和员工有责任和义务参加各种安全管理(技术)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工作能力,遏制事故的发生。

6.因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造成伤亡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者,除需承担经济与行政责任外,触犯刑法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7.矿井安全生产的主要职责

(1)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总体责任;

(2)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4)持续具备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5)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

(6)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7)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教育职工自觉承担安全生产义务;

(8)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

(9)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检测、监控;

(10)预防和减少作业场所职业危害;

(11)安全设施、设备(包括特种设备)符合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按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检测检验;

(12)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

(13)及时发现、治理和消除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

(14)积极采用先进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和工艺,提高安全生产的科技保障水平;

(15)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实行安全设施“三同时”;

(16)统一协调管理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17)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3篇

关键词:安全生产 社会和谐 以人为本

1 概述

2013年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桃子沟煤矿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当班下井的108人中,共计28人遇难,80人生还。在事故发生的刹那间,28名矿工兄弟永远离开了我们,你可曾知道?当白发苍苍的父母扶儿尸身昏厥于地的悲惨!你可曾听到?当年轻美丽的妻子抱夫遗体悲恸欲绝的凄楚!你可曾看见?当稚气未脱的儿女失去依靠满怀绝望的目光!颗颗血泪,声声泣诉,谁能无动于衷?我们痛恨事故的制造者,为不幸的遇难者及其家属洒下同情的泪水。难道我们能做到的仅仅是这些吗?不,我们更应该再一次警醒,“事故是煤矿的天敌;事故是生命的杀手;事故是幸福家庭的绝缘”。消灭事故要从我们自己做起,筑起内心的“铜墙铁壁”和思想上的“高压防线”,决不能再让事故重演。

2 幸福的含义

幸福是什么?关于这个问题,不同的人都有着自己不同的答案。但作为一名普通的煤矿基层管理人员,笔者从事煤矿工作已经多年,最深的感悟就是“万事安为先”安全才是幸福之源;众所周知煤矿井下行业是一个高危作业行业,矿工们在地层深处恶劣的工作环境中时刻都受到了“水、火、顶板、瓦斯、煤尘”五大自然灾害的威胁,如果我们自己在这样恶劣的工作环境中再不注重自身的安全,将安全置身之外,生命则将要受到威胁和考验。

3 安全与幸福的关系

据事故数据调查统计,2012年1-10月份,全国共发生各类伤亡事故205429起,死亡63284人,其中煤矿企业死亡127人,这是一组带血的数字。它意味着一群鲜活的生命被无情摧毁,一个生命的夭折,是一个家庭的不幸,万千生命的毁灭,就是社会的悲哀。通过这一起起血的教训,更加明确了煤矿安全与幸福家庭的关系。从事故的数据来分析,依本人拙见作出以下几点结论:

3.1 安全就是效益

从目前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暂行规定》、《安全生产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处罚力度和赔偿补助标准来看,要求越来越严,力度越来越大,标准越来越高,数额越来越多。对单位来讲,少则几十万元,多则上百万元,甚至损失不计其数。就拿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殊工种无证上岗人员,一次就处10万元至50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责令停产整顿,损失就会更大。当前,世界经济危机导致国内通货膨胀预期越演越烈,物价上涨因素不断加剧,企业生产成本越来越高,在这种情况下,搞好安全就等于提高了效益。

3.2 安全就是责任

安全,本质于自身,它不仅是对自己的责任,更是对父母、对自己家庭的一种责任,我们必须要时刻肩负着这种责任感和使命感,因为不安全就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对自己都不会负起这份安全责任的人何从谈起对家人对家庭的责任呢?依据多起事故的教训,我分析认为,多起事故的发生都是因为自身保安意识差、责任感不强从而导致悲剧的发生;首先是思想上、态度上不注重安全所导致,我在作业现场经常会遇到工作面的作业人员,本应在爆破前进行洒水降尘,目的是为防止煤尘浓度超标导致爆破事故发生,可是,就是这么一个安全正规操作程序在作业人员的思想上却成为了一种可有可无观念,严重的存在弄虚作假的现象;其次是行动力,针对我公司井下地区存在老空水地区的复杂性,多变性,我矿技术科室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操作程序,对一些预计有水的地区坚决制定执行“探六进二”的安全措施进行操作,可是在工作面掘进过程中会发现,生产单位的个别当班职工为了多进尺、多出煤,多挣工分,总是省略掉打设探眼的这么一个关键程序直接打设炮眼进行违规操作,表面上看,这样也许自身省了许多力气、挤出很多的时间,同时也可以为自己创一些经济效益,可是,你可曾想过,假如前方有不可预计的老空水,在爆破的一瞬间,老空水涌流而出,那会是怎样的结果?造成的损失难道只是简单的经济上的损失?自身的安全、工友们的安全你又置身何处?这样的行为难道不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实现个人人生价值,是很值得庆幸的,然而,你若搞不好安全,在工作的过程中因图小利而舍去大益,出现了伤害肢体的事故,那样将会造成永远无法弥补的损失。

3.3 安全就是幸福

目前已是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也已经进入了一个非常关键的时期。现在这个紧张而关键阶段,我们更应该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强烈的社会使命感,忘我的企业紧迫感,牢记党的“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始终把安全摆在最重要的位置,时刻绷紧安全弦,坚决奉行“生命至上,安全保障”的工作宗旨,筑牢安全生产防线,切实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为这一年的辛劳工作划上圆满的句号,为自己的幸福人生铺设更加通畅的幸福大道。

参考文献:

[1]史翔飞.探讨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3(08).

第4篇

论文摘要:通过对安全监察与安全管理关系的分析 ,论述了煤矿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对其进行监督监察的必要性

   1 问题的提出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五条规定:“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煤矿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这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进监察工作中必须遵循的方针,所以,探讨如何实现煤矿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是搞好安全监察,从根本上提高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的根本出路。

    我们进行安全监察的目的,在于依照有关煤矿的法律法规,运用法律手段,及时发现和消除现场的事故隐患,保证煤矿实现安全生产。但是,我们煤矿安全监察员不可能时时刻刻都盯在现场,实现煤矿的安全生产最主要的还是依靠企业自身加强企业的安全管理。因此,必须着力于构建企业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和挖掘企业搞好安全生产的内部潜力。这是因为,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搞好安全生产决定性因素在于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水平的高低,如果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得不到提高,缺乏安全生产的自律意识,那么,任何外部的监督检查,都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如何通过安全监察,促进安全管理是我们作好监察工作的新课题。

2 煤矿安全监察与安全管理的关系

    通过我们的安全监察发现,国有重点煤矿的安全管理机构比较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管理制度比较完善,相对来说,安全管理水平比较高,但与国外相比仍有很大的差距,特别是职工的安全意识、技术素质比较低下,安全装备水平普遍较低,煤矿企业领导的管理水平大多数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期的粗放型管理水平上,难以适应现在安全形势的发展;与国有重点煤矿相比,地方煤矿,特别是乡镇煤矿在安全管理方面,是比较原始的,一些乡镇煤矿甚至没有起码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在安全管理制度上,有的甚至是空白,在装备上有的还停留在非常原始的生产水平上,在职工的素质方面,大多数是临时工、季节工,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术素质非常低,煤矿企业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也相当落后。试想,处于这样的煤矿企业管理水平,如果煤矿的安全执法监察不与企业的安全管理相结合,单纯的安全执法力度再大,也无法实现煤矿安全的根本好转。

    对于煤矿安全来说,煤矿安全监察与煤矿企业的关系,是外因和内因的关系。提高煤矿的安全生产水平关键的因素在于煤矿企业本身。这是因为:一是煤矿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安全贯穿于煤矿一切生产活动之中,所以说日常的安全管理决不能脱离企业的经营活动而独立存在,也就是说煤矿的安全管理水平提高了,安全生产水平才会有提高;二是搞好煤矿的安全生产在于企业是否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也就是说煤矿是否有安全生产的自律意识,完全依靠外部的监督,自身没有安全的自律意识,是不会搞好安全生产的;三是煤矿生产的主体是煤矿职工,因此职工是否有较高的安全意识、技术素质成为搞好煤矿安全生产的关键。煤矿安全生产活动的实质是同井下现场的各种自然灾害和违章现象作斗争,提高职工的自身素质,建立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提高每一个职工的安全意识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关键;四是在安全生产管理中,起决定性因素的也是最为基础的是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是否完善,管理层是否具有现代化的管理意识,只有企业具有完善的安全管理机构,领导层具有较高的安全管理意识,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才能提高;五是现场的装备水平也对煤矿安全生产起到了极为关键的作用。

    煤矿安全监察不仅可在现场及时地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制约煤矿的违法行为,而且要通过行政执法,依靠法律手段,强制性地促使煤矿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管理机构,加强考核,加大对煤矿的安全投入,提高煤矿的装备水平,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术素质,从而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所以说煤矿安全监察作为外因对于煤矿安全生产实现根本性的好转将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3 加强安全监察促进煤矿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1)严格监督监察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煤矿的各级安全生产管理者落实党的安全第一的方针和有关煤矿法律法规的责任制度,是企业的一项最基本的责任制度和所有安全管理制度的核心,它的建立健全和考核落实,使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煤矿法律法规在现场得到正确答案,它使每一个管理者明确了安全管理责任,增强了安全管理的责任心,能够真正做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业务保安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是煤矿的专业部门和个人根据部门和个人专业的范围,在制度上确保专业范围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如果部门业务保安做得好,每一个人在岗位上都能够按章作业,每一个专业都能够得到安全生产,那么全矿也就做到安全生产了;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是落实“预防为主”的重要基础工作,它要求每一个专业和部门在一定的时间周期进行生产现场的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各专业和部门在一定的时间内根据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制定措施,落实时间、资金、人员、责任,限期整改,并进行验收,使事故隐患真正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事故责任追究制是发生事故后对事故责任者根据责任的大小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它促使煤矿管理者增强责任心,使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达到标准要求,实现安全生产。

    安全投入和职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等都对煤矿安全工作有着直接的关系,也必须作为重点进行安全监察。

第5篇

【关键词】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审计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的体制,将安全生产管理落到实处,必要引入安全生产责任审计机制,定期对煤炭企业各种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规范的审计,以发现和彻底消除安全管理工作中的漏洞和问题,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运行。

安全生产责任审计是为查明安全生产的状况,与规定标准之间的一致程度,而客观收集和评价相关证据,并把其结果传达给有利害关系的使用者的有组织的过程。煤矿引入安全生产责任审计机制,可以及时发现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遗漏或忽视之处,及时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在安全管理中具有预防性、前瞻性的特点,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一、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审计

(1)有利于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规范煤炭企业的安全管理,使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有法可依,发现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堵塞漏洞,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2)有利于安全投入的及时到位和有效实施。为促进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可以通过安全生产责任审计,督查企业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督查安全费用是否真正用于安全投入,是否挪作他用;通过审计,评估安全投入的实效性;通过安全审计,可以统一安全投入统计口径,避免安全投入统计的随意性,保证安全投入的真实性。

(3)有利于激发煤矿企业加强基层安全管理的积极性。通过安全生产责任审计,增强煤矿企业依法办矿、依法治矿的意识;有利于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有利于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

二、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审计的基本要求

安全生产责任审计是一个新课题,还没有一个标准的模式以及规定的内容,还在实践中探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基本要求:

(1)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中关于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履行的职责开展审计,如各级管理人员和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及贯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以及实施效果;安全资金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专款专用;安全配套项目、设施是否按规定计划得到有效落实。

(2)审计的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审计要由政府审计机关、安全监督部门和企业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每年组织审计一至两次。

(3)审计结果的分类、管理和奖惩。把被审矿井划分为A、B、C、D4个类别,A类为安全矿井,B类为基本安全矿井,C类为安全较差的矿井,D类为安全不合格的矿井。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煤矿安全生产审计报告审定煤矿安全程度的类别,并开展安全监察工作,对存在的问题督促煤矿整改。同时,要对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审计类别实施动态管理。发现煤矿安全生产隐患严重,达不到审计评定类别标准或发生重大事故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予以降级处理。

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审计结果,国家要制定相应的奖惩政策,设计专项资金,对煤矿企业实施奖惩。通过审计,被评定为A类矿井的建议由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及责任者予以重奖;被评定为D类矿井的予以重罚,并责令其停产整顿。

三、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审计工作经常遇到的问题与解决对策措施

(1)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审计,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规定,操作困难,无章可循。应通过试点,探讨行之有效的办法。安全责任审计具体标准和办法要由国家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统一制定,安全责任审计应从经济责任审计中脱离出来,形成有独立地位的安全审计部门,保证这项工作具有强制性和可操作性。

(2)在实施中容易发生部分煤炭企业、安全监察人员和审计机构对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认识。一些煤矿对安全生产责任审计工作可能出现不同程度的抵触情绪。所以,要加大对煤炭安全生产责任审计工作重要意义的宣传,各相关部门要从思想上重视安全生产责任审计。对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及时下达执法文书。对拒绝接受安全审计的煤矿,必须依法查处。

(3)审计标准把握不严,审计结果失真,就会失去了审计工作的指导作用。因此,必须要严格审计标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审计的质量。这项工作具有较复杂的技术性和较强的政策性,参加审计的工作人员,一定要以严肃的科学态度,认真负责的精神,强烈的责任感,把握审计工作的权威性、科学性、公正性和针对性;按照审计标准,确保审计质量,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开展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审计工作要建立煤炭企业自律机制,合理设置安全生产责任审计的组织机构,正确运用安全生产责任审计的程序和方法,提高安全责任审计人员的素质,建立安全责任审计质量考评机制,确保煤炭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推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赵铁锤.建立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制度推进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创新.中国煤炭,2003年

[2]康钟琦.现代审计学原理.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4.8

[3]管锦康.现代审计学原理.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1994.5

第6篇

【关键词】兼并重组;煤矿生产;安全管理

0 前言

据有关数据统计,近几年发生较大以上煤矿事故中,不少发生在骨干煤炭企业整合或兼并矿井中,因此,如何加强兼并或重组矿井安全管理,保障这些矿井的安全生产,已经成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亟待研究解决的课题。基于这一认识,我们应对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管理工作引起足够的重视,并结合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实际,认真分析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并对其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同时制定具体的应对策略,保证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管理取得积极效果。

1 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煤矿经营管理过程中,兼并重组是比较常见的现象之一,由于这一时期比较敏感,因此在安全管理中容易出现问题,目前来看,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兼并重组煤矿在资源整合环节存在严重问题

在煤矿兼并重组期间,由于涉及到多种资源的整合,并且在资源整合过程中涉及几方的利益,因此资源整合环节是相当复杂的过程,在资源核算和资源清查中也容易出现问题。在此期间,由于关注点都在资源整合方面,对于安全管理工作投入较少,容易出现安全管理问题。

1.2 兼并重组期间煤矿的安全管理处于无序状态

对于煤矿职工而言,兼并重组期间煤矿职工的心态比较浮躁,并且多方管理力量夹杂在一起,不利于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在这一期间,煤矿的安全管理工作多数都处于无序状态,不但危害了煤矿的实际生产的开展,也给煤矿安全生产带来了隐患。

1.3 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得到有效执行

对于煤矿而言,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保证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实效的关键。但是处于兼并重组阶段的煤矿,在安全生产责任制方面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导致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形同虚设,既无法满足安全管理需要,也不利于煤矿安全工作的开展。

1.4 兼并重组煤矿的资源管理存在严重问题

在煤矿的安全管理中,煤矿的资源也是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但是从当前兼并重组煤矿的资源管理实际来看,在煤矿兼并重组期间,资源管理工作还存在严重不足,如果不加强管理,将会成为危害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因素。所以,资源管理问题必须得到足够的重视。

2 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目前来看,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资源整合矿井存在问题的原因

全资产收购,小煤矿方期望值过高,商谈时间长,难度大;部分小煤矿煤炭资源情况始终弄不清楚,大多数均为复采,资源可靠性非常差,收购风险很大,并且这类小煤矿还不愿意退出;部分小煤矿提供的图纸同现场实际差别大,很多为假图纸,部分小煤矿井下已经多次复采,但图纸上仍然写有储量。

2.2 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管理无序的原因

煤矿兼并重组整顿期间是安全生产最容易出问题的阶段,也使安全管理难度骤增,因为一些小煤矿想最后捞一把,特别是小煤矿矿主受利益驱动,无视政府监管,违法违规冒险生产,铤而走险、违法开采的可能性大增。

2.3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的原因

一些煤矿安全制度不健全,培训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现场管理混乱。还有一些煤矿改制时,“一卖了之”或“以包代管”,安全生产无人负责。管理部门存在“气不壮、不适应”的问题,执法不力、执法不严,不能有效制止违法行为。更甚之官煤勾结,监督不力,助长了煤矿违规偷生产的气焰,使煤矿敢于一而再,再而三的顶风冒险作业,为煤矿事故多发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2.4 资源管理混乱的原因

一些地方资源管理部门对煤炭开采布局不合理、标准不科学、审批不严格,对无证开采、超层越界等违法行为制止不力,造成开采秩序混乱,超层越界、私挖乱采现象严重。不少小煤矿分布在大矿周围,形成“蚯蚓洞”,蚕食破坏大矿煤柱,甚至打通邻矿巷道,造成并发事故。

3 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对策

对于煤矿而言,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在兼并重组煤矿中,考虑到兼并重组对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影响,要想保证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取得积极效果,我们就要结合安全管理工作实际,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3.1 兼并重组煤矿要做好,制定切合实际的安全管理方案

考虑到兼并重组煤矿资源整合的复杂性,要想保证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管理工作得到有效开展,就要结合煤矿的安全管理实际,以及煤矿安全管理的现实特点,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方案,保证安全管理方案得到全面实施,达到提高安全管理质量的目的。

3.2 重点做好兼并重组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

对于兼并重组煤矿而言,兼并重组是关键时期,在这一时期无论是职工心态还是管理过程,都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所以,兼并重组煤矿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必须要重视兼并重组这一特殊时期,做到特殊时期有特殊办法,保证安全管理工作得到有序开展。

3.3 坚决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生产能够有序进行

无论是对于正常煤矿还是兼并重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都是保证安全管理工作有效进行的关键。基于这一现实特点,兼并重组煤矿必须要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全面正确的认识,并结合煤矿实际,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能够落实到位。

3.4 根据煤矿的资源管理实际,积极实现煤矿安全硬件设施的改造

从目前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管理现状来看,煤矿的资源管理情况不容乐观,要想组号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就要下大力气对煤矿的安全硬件设施进行改造,并对安全管理流程进行整顿,保证煤矿的安全管理和资源管理能够实现配套。达到提高安全管理效果的目的。

4 结论

通过本文的分析可知,对于兼并重组煤矿而言,安全管理工作是保证煤矿有序生产的关键手段。基于这一现实需要,兼并重组煤矿应重点做好资源整合工作、兼并重组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坚决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积极实现煤矿安全硬件设施的改造,以此保证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参考文献】

[1]刘法根,谢康兴.浅谈确保资源整合煤矿安全生产的途径[J].中州煤炭,2010(09).

[2]李长录.煤矿井下紧急避险关键装备的数值模拟分析与研制[D].北京:中国矿业大学,2013.

[3]贺阿红.企业安全文化载体内容设计研究[D].北京:中国矿业大学,2013.

[4]刘超捷.《安全生产法》改进的理论与应用研究[D].北京:中国矿业大学,2012.

第7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的精神,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保障煤矿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签订《xxxx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书》。

一、安全生产目标

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本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经营方针。

本矿生产经营必须遵守《煤炭法》、《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减少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煤矿负责人(法人)和经营管理人(矿长)对预防煤矿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二、安全生产管理

本矿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护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本矿的生产经营管理人(矿长)对本单位的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一)矿长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之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矿长未按照上述规定履行上述职责的,主管部门可以责令矿长限期组织培训,并依法进行处罚。

(二)矿长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本矿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立即停产,撤出作业人员,研究整改方案,直至整改合格。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存档。

矿长未按照要求履行上述职责的,主管部门可以责令矿长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矿长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从业人员依照本矿的相关制度予以处理。

主管部门随时进行检查,发现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作业的,可以责令煤矿企业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矿长或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

主管部门发现矿长未按规定带班下井的,可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三、安全生产预防制度

本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治理和报告制度。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本矿矿长应当负责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措施,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煤矿企业未按照要求履行上述职责的,有国务院446号令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进行生产的,主管部门可以责令企业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予以关闭。

四、安全事故的控制

本矿建立起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层层落实。目标是:杜绝伤亡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