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优发表网,期刊支持: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股权代码(211862)

购物车(0)

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期刊投稿 出版社 公文范文 精品范文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范文

时间:2023-10-11 16:14:55

序论:在您撰写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

第1篇

[关键词]法律文化;物质基础;法律基础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5-107-01

一、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的原因

(一)中西方法律文化物质基础不同

认为,“法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其最终决定因素是物质生活条件,包括相互联系的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和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由于中西方所处的经济模式有诸多的不同,所以中西方法律文化也就有了差异。

1.中国的由农业主导的自然经济

可以说,在古代中国,农业是法律文化产生的社会生产实践条件。由于生产能力的低下,人从属于自然,“靠天吃饭”,没有充分完成人与自然的分裂,而是天人合一。而人对自然的依赖关系又必然导致对群体的依赖关系,形成了农业经济条件下普遍存在的人身隶属的依附关系,没有充分完成人与群体的分化。所以,就个体来讲,人没有任何独立和自主,依附性的活动关系又必然形成依附性的文化意识,拿中国来讲,在农业文明时期,群体本位的伦理文化就始终左右着意识形态的发展,社会需要的只是服从和“听命”,提倡着“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伦理纲常,完全泯灭了人的主体性和创造性,即人的自由本性。这种伦理依附性的文化精神是中国人治传统的根源。而且,在农业文明中,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限制了人们的活动范围,人们生活在狭小的熟人社会之中,熟人社会往往靠伦理、道德、习俗等社会规范调整人们的日常行为,对于国家制定的维护君权统治的法律却没有亲近感,更无自觉的应用意识,不可能产生出信法、尚法和法律至上的现代法治观念。

2.西方的由工商主导的商品经济

相对古代中国的农业实践,西方国家在自然经济的怀抱中兴起了独立的工商城市。例如.在希腊.一些城邦首先创造了不同于农业文明的城市文明。它们依托地中海的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靠发展工商业.颁布法律.管理行政等手段进行统治并初步形成了专门调整工商贸易关系如商业汇票、海商信贷、风险融资等方面的规则。这种悠久的商品经济传统,平等主体的权利型、契约型交往,孕育了现代法治的观念。西方的工业文明更使人在对自然的关系上成为主体,市场经济的平等、自由的本性解除了人身依附关系对人的束缚,使人在社会关系上也日益独立自主,完成了人与自然的分裂和人与群体的分化,工业文明的时代是一个以人为中心的主体性时代,人的自由本性得以充分发挥,使人潜在的能动性和创造性被释放了出来,人的生存方式发生了改变,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需要法律至上的治理方式。西方法治观念就是在这种基础上形成的。

(二)中西方法律文化的思想基础不同

1.中国“天道”的哲学思想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由着独特的哲学思想基础,也就是中国传统的“天道’,它主要由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天或大自然的客观规律,自然法则;二是天或神的合乎道德的意志。天道,在古代哲学理主要指阴阳之道、五行之道、仁道。所以,人类社会的根本法则、规律、道理就要顺从天道、体现天道、实践天道。而天地自然阴阳五行的根本涵义是伦常之道。自然的阴阳秩序、五行秩序实为亲亲尊尊、尊卑有等的秩序。董仲舒云:“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于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这种人伦化的天道就产生了伦理化、等级化的中国法律文化观念和制度。

2.西方“人文”的哲学思想

西方人文精神是以文艺复兴运动时期的人文主义为主流,包括后来的人本主义或人道主义和18世纪启蒙运动的自由、平等、博爱和近代民主精神。它是建立在反对宗教垄断和封建专制的基础之上,尤其是对经院神学的批判,从根本上动摇了以神为本的基督精神,为“人的发现”“一切为了人”的现世精神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西方人文精神决不是依附和追随现实统治,为之辩护;而是以批判精神为武器对抗现实的黑暗统治。它积极关注世俗生活中的人的地位、尊严、权利,但作为精神追求,又充分展示人的自由天性和潜能的理想社会提供丰富的精神资源,如自然原则、契约自由、分权制衡、民主政治等等”,后来西方兴起的法治国家和社会也就是这种人文精神指导下的必然产物。

二、探讨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启示

西方法律文化传统由许多优秀的精神,其中始终贯彻的正义、自由、平等权利等法制因素,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专制、特权、宗法家族关相比有不可比拟的优越性。它所尊重的分权制衡、主体意识、权利本位、罪刑法定等原则,也成为现代法治社会寻求的价值目标和大众普遍服从的法律意识,使西方法律文化更能为现代社会所需要,所认同。这也是中国法律文化中急需充实和修正的部分。

同时,中国法律文化的本土资源,也已有很多可继承利用的优良部分。比如: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体现的朴素的唯物主义、辩证法和无神论精神;日臻成熟的法律艺术;立足于社会总利益的“集体本为”;行为规范的多元素综合结构等。

总之,要提倡兼收并蓄的态度,既在传统文化理搜寻精华,从理解国情里发现规律,从西方成果里汇总经验,从移植中缩短距离。利用本土丰富的法律文化资源,兼容世界一切法律优秀文化成果一定能促进中国现代法制建设的巨大进步。

参考文献:

[1]李龙.法理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

第2篇

【关键词】跨文化;交际;中西方文化;差异

1前言

全球化促进了“跨文化交际”的发展,“跨文化交际”一词最早在美国著名人类学家霍尔的《无声的语言》中出现,指文化背景各异的人们之间的交际活动。不同的民族因独特的社会历史环境和地域环境形成了风格迥异的民族文化,这些民族文化之间的差异体现在思维方式、交流方式、生活方式等各个方面,给“跨文化交际”带来的天然的屏障与阻碍。文化价值观和行为文化特征是国际间“跨文化交际”的主要内容,结合当前“跨文化交际”中出现的误解和冲突,接下来笔者将从思想观念和日常生活两个方面出发多中西方文化之间的差异做一详细分析,并探寻有效解决文化交际冲突的方法途径。

2中西方思想观念上的差异

2.1思维方式的差异

中西方在对待事物的理解和看法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这种差异内在的表现在中西方思想观念的差异。我们中国的思维方式在注重直接感受的基础上实现从一般到具体的认识过程,而西方的思维方式恰恰相反,西方的认识过程是从具体到一般的过程。中西思维方式的差异还体现在认识的模式上,中国素来重视“天人合一”,即人的发展与自然和谐统一,整体性思维中国认识世界的基础;西方在自然科学的指导下,建立了人与自然的二元对立的关系,保护个人的利益和自由、独立发展等西方观念体现出了西方的个体性思维。

2.2价值观念的差异

有学者提出“跨文化交际”的核心是价值观念,要想实现跨文化交际的真正发展,必须正确认识中西方价值观念上的差异。在家庭观念上,中国传统的家庭有浓厚的家族观念和血脉观念,家庭内部长幼有序、辈分有别。但是在西方的家庭中,儿女18岁后就离开父母,对父母也不承担赡养的职责。在对待个人隐私上也存在很大差异,中国人注重团结和坦诚,隐私观念比较薄弱,而西方人比较注重个人隐私的问题,贸然问一名西方女子的年龄,会引起西方女子的极大反感。

2.3法律观念的差异

法律是在文化土壤中盛开的鲜花,不同的文化催生了不同的法律精神,中西方的文化差异还体现在法律观念的差异上。中国注重“以和为贵”和“家和万事兴”,打官司在中国人的意识里是有伤和气和不光彩的事情,制定法律的理论基础也是中国传统的纲常伦理,由于缺乏明确的公共意识,法律的执行也要依靠道德的规范。西方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比较浓厚,法制精神已渗透到生活的各个方面,在西方法制化国家里有一个著名的例子,一所大型商场因建筑不恰当形成旋风致使老人摔倒,商场被告上法庭,老人获取了高额赔偿金。

3中西方日常生活中的差异

3.1风俗习惯的差异

在跨文化交际中要十分重视中西方文化在风俗习惯上的差异,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尴尬和误会。“狗”在中国的语言环境下多用于贬义,影射坏人、笨蛋或背叛的人,如“狗东西”、“狗屁不通”和“走狗”。但是西方的语言环境下,从“a luck dog”中即可看出与中国的“狗”意象就有不同的象征意义。再如中西方在数字使用习俗的也存在很大差异,中国人喜欢偶数,例如“好事成双”“十全十美”等都寄予了中国人的美好愿望,而在西方国家了人们偏爱奇数,认为单数是吉利的数字。

3.2交往习惯的差异

跨文化交际加深了国际之间的交往和交流,强调了把握中西方交往习惯的差异的重要性。首先在称呼上,中国重视“长幼有别”,所以不能直呼长辈的姓名,而在西方亲属之间直呼姓名是亲切和礼貌的表示。其次在见面问候时,中国人为了表达自己的关心之意,常常说“你去哪里?”或“你吃饭了吗?”,而面对西方人“你去哪里?”明显冒犯了他人的隐私,“你吃饭了吗?”西方人会误解为你要请他吃饭。最后再告别用语上,中国人注重表达自己的关心和感激,例如在告别时说“多谢您的指点,学生我受益匪浅!”,而西方在告别时多说“Happy talking to you !”来表达自己对他人的欣赏之意和交往过程的评价。

3.3教育方式的差异

教育方式直接反映了一个民族的文化传统,中西方文化的差异在教育方式上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中国对孩子进行教育的目的着眼于未来找到一份高薪、稳定的工作,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在这一教学目标的指导下,片面注重学生的成绩高低,忽视了学生的全面、综合发展。此外,中国孩子缺少必要的社会教育,造成社会使用能力比较低。目前,中国教育不断进行素质教育的改革,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西方的教育重视孩子多元化的发展,希望通过教育培养出具有自由民主精神和探索精神的人才,在教育目标和教育方式上与中国的教育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3.3饮食文化的差异

“民以食为天”,中西方在饮食文化上的差异也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中国具有悠久的饮食文化,对食物强调“色、香、味、意、形”俱全。中国人习惯亲朋好友聚在一起吃“团圆饭”,中国人的饮食工具“筷子”成了中国饮食文化的形象代表。西方人在饮食上追求简单和营养,十分重视进餐礼仪。西方人出于卫生的考虑,在进餐是实行分餐制,以“刀、叉、匙”为饮食工具。

4在中西方文化差异下实现跨文化交际的途径

4.1在平等尊重的基础上加深中西方之间的沟通了解

在平等尊重的基础上加深中西方之间沟通和了解,是在差异下实现共同发展的根本途径。文化没有贵贱之分,跨文化交际的终极目标是为了实现世界人民之间的平等交流和共同发展,在文化交流中,我们中西方要相互尊重对方的文化,尊重对方的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对话,最终实现世界文化的多元化。

4.2在坚持入乡随俗的原则上提升和完善自我

“入乡随俗”是跨文化交际过程避免出现误会和尴尬的有效方法,实现“入乡随俗”的前提是了解西方的文化和风俗习惯,即通过交流和学习不断完善和提升自身的文化素养。有效的语言交流要考虑特定的语境和交流环境,如见到中国朋友仍旧以“你吃饭了吗?”的形式打招呼,见到西方人则说:“How are you !”此外,跨文化交际者要汲取世界文化营养,不断提升自身的社交知识和社交技能,扫除跨文化交际中的文化阻隔和文化障碍。

5结语

综上所述,中西方之间的文化差异主要体现在思维方式、价值观念、交往习惯、饮食文化等方面,在平等尊重的基础上加强沟通交流和完善自身文化素养是扫除文化差异障碍的有效途径。在全球化深入发展的今天,中西方的文化不断交流和碰撞,跨文化交流促进了世界文化的多元化和共融,中西方的文化差异最终也将在跨文化交流的过程中逐渐消失。

参考文献:

[1]董芳.跨文化交际背景下中西方文化差异的比较研究[J].理论观察,2012(4)

[2]邵彤.中西方社会文化差异在跨文化交际中的表现[J].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

[3]黄耘.中西方文化差异对跨文化交际的影响[J].南方论坛,2010(3)

[4]陈星伊.论跨文化交际中的中西方文化差异[J].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11(4)

第3篇

一.电影简介

《刮痧》无疑是中国史上反映中西方文化差异最成功的电影之一,此电影主要围绕是否对儿童有虐待行为这一中心思想展开,本文讲述了的是由梁家辉和蒋雯丽主演的北京夫妇许大同和简宁及儿子丹尼斯在美国追梦的生活状况,他们一家很幸福,过得也很体面,许大同开发了一款游戏同时也获得了奖项,在颁奖时,许大同说道:“我的美国梦终于实现了,来到美国经过八年的努力,拼搏,终于实现了美国梦”。

但是幸福随之被打破了,丹尼斯闹肚子,爷爷因为看不懂英文说明书,就采用中国传统的中医治疗刮痧,在一次事故中丹尼斯受伤了,随之送到医院,医生看见丹尼斯背后的伤痕,认为丹尼斯长期受到家人的虐待,随之告知儿童福利局对丹尼斯进行监护,最后在深刻的了解了中国传统文化刮痧,中西方文化得到融合。本片围绕是否对儿童虐待而展开一系列的分析,分析了中西方文化的差异。

二.本文从中西方家庭教育观念,法律,亲情,友情方面分析中西方文化的差异

1. 家庭教育观念

中西方在家庭教育方面有着很大的差异,中国人尊崇传统的儒家思想,“三纲五常”是中国古代社会的道德标准,中国人笃信“棍棒底下出孝子”,打是亲骂是爱的观点,直到现在还有一直被热议的棍棒底下的北大生,清华生,我们中国人认为严厉是成功的途径。其中“父为子纲”就是儿子必须听取父亲的话,同时父亲也为孩子起到榜样作用。记得电影中的一个片段,当丹尼斯打了约翰的儿子,许大同让丹尼斯道歉,丹尼斯不肯,他就打了丹尼斯一巴掌。当时约翰,作为一个美国人根本不能理解为什么许大同要打孩子,这在美国是一种虐待儿童的行为,而许大同的解释到是为了给约翰面子,中国人认为抬高别人贬低自己是尊重别人的一种方式,而美国人则认为这是一种非常愚蠢的行为,因此约翰当时说道什么乱七八糟的中国逻辑。

西方教育子女时注重他们个人能力的培养,思维方式的培养,美国小孩子如果在画板上胡乱涂鸦家长肯定不会训斥小孩子,因为那是他们培养思维方式,发散思维的一种表现,而如果放在中国,中国家长肯定会手把手教,让孩子画一些已经有的成型的,具体的东西。美国文化崇尚自由和独立,认为孩子是社会的财富,人人是平等的,西方人认为孩子有自己的隐私,有他们自己的圈子,而这种隐私神圣不可侵犯。

2.法律观念

法律是保障社会稳定的有力武器,任何国家都有自己明确的法律,中西方文化在法律方面有着很大的差异,中国人往往面对法律时掺杂了许多了个人情感,而与东方法律观念不同,美国以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为基础,柏拉图,西方文化一直坚持理性的正义,坚持对权力的保证和对自由的追求,西方古希腊文化的理性对西方法律产生了重要而深刻的影响,理性,公平,正义是西方法律的代名词,充分尊重每一个人的权力,而且法律在日常生活中的作用也是很明显的。西方人重视客观事实,喜欢用理性的思维来分析事情。电影中许大同的父亲因为在美国的中国好友老霍的死亡而停留在警察局,许大同着急去接父亲而没有在晚上陪丹尼斯,这种现象在中国是很普遍的一个现象,而在美国则认为这种现象违返法律,没有尽到家长的责任;还有就是许大同为了他的父亲能顺利拿到美国绿卡,而撒谎说是他给丹尼斯刮痧的,在西方国家,如果一个人不诚实,说明他失去了诚信,他在社会上是不被认可的,当约翰发现许大同为其父亲“顶罪时”,他不能理解的看着简宁,简宁说道“因为他是中国人”,当然在我们中国顶罪也是一种不理智,违法的行为,但是我们会说这是一种亲情,而且说许大同是孝顺的。

3.亲情观念

中西方文化在亲情方面有着很大的差异,西方人重视个人,个人的发展,老人一般与年轻人分开住,而且老年人也不太愿意打扰年轻人,而中国“百善孝为先”不孝顺的骂名一般人是承担不起的。在电影中许大同为了不让父亲单独一个人留在北京,而将父亲接到美国和他们住在一起,而父亲在中国住惯了,在美国不适应,文化,语言,礼仪,习俗各方面的不同导致父亲最后的归国。在西方人看来各自都有自己的生活为什么一定要融到一块,住在一起不一定就意味着孝顺。在西方,主流文化的核心价值就是个人主义,在美国人看来每个个体都是独立的。

4.友情观念

中西方文化中,友情呈现的含义是不同的,中国人重视友情,而将友情与其他许多感情,人情混在一起,与工作之类的相联系;而在美国,他们的友情建立在一种顺其自然的基础上,同时他们也将友情和其他事情分开,特别理性。在电影中,约翰指正许大同打过儿子,许大同认为约翰背叛了他,他们那么好的关系,约翰怎么能那么说,而约翰认为事实就是事实,而不能因为朋友而去作伪证,友情的破裂最终导致许大同的辞职,他们一般将“人”“事”分开,而我们中国则是人事永远在一起,倾向于把友情和权益合二为一。

中西方文化存在许多不同的差异,因为这些差异,我们在中西方文化交流中会产生碰撞,甚至会产生冲突,但是只要我们相互理解,相互包容,不断了解目的语的文化背景,风土人情,价值观念,礼仪风俗,这样才能很好的融入到对方的文化中,这样才会减少两种文化之间的冲突,才能避免因风俗差异而造成的交际障碍,兼容并蓄、尊重、理解接纳,海纳百川才能更好的进行两种文化之间的交流与融合。

参考文献:

第4篇

中西方的同性恋文化,在法律与民众接受度两方面存在着明显差异。研究发现,西方国家的法律接受度较中国为强,而在民众态度上则为弱。在西方世界,同性恋婚姻合法化虽历经波折,但其成果却不容小觑。至2013,美国已有8个州承认同性恋婚姻。在英国,“从2014年起,同性婚姻在英格兰与威尔士得到法律认可”。在西方其他国家,结果也同样乐观。“目前,加拿大、瑞士、挪威等国都已容许同性结婚。挪威最近通过的同性恋婚姻法,允许同性恋在教堂举行婚礼,可以收养儿童或者进行人工受孕”[6]。而在中国,“法律对同性恋婚姻可以说是一种规避,或者说我国法律在同性恋婚姻方面处于一种特殊的真空状态。1997年我国新《刑法》颁布将流氓罪取消后,法律对同性恋问题就再无迹可寻”。因此,同性恋合法化在中西方法律保护方面存在差异。而从民众接受度来说,即便西方法律已为同性恋者提供了更多保护,但民众以各种形式反对同性恋的新闻也屡见不鲜,如2013年法国十几万人反同性恋街头大游行。中国的反同性恋态度就相对比较和缓,除个例外,几乎很少有类似的有组织的反对活动。

之所以产生以上这种差别,主要是受中西方法律文化与宗教文化的深刻影响。在西方的法律文化中,“权利是西方法律文化的内容,保护权利是西方法律的一贯追求,实现正义是西方法律文化的最终目标”。在这种文化孕育下,人权与自由被充分提倡,因此西方民众在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方面就具有更强的法律意识,也成立更多的社会福利机构或服务机构,为同性恋者维权。相较于西方,中国的法律更多是“用‘义务’来强调法律的威慑作用”,并且“人治”文化已深入人心。因此,中国同性恋者为同性恋婚姻立法、保障同性恋自身合法权利的呼声就相对较弱。此外,在宗教文化方面,深受基督教文化影响的西方民众从意识形态与价值观上难以接受同性恋现象,因此接受过程缓慢且充满波折。在中国,儒家文化影响深远,其最重要的思想之一“中庸之道”更是深入到老百姓衣食住行等各个方面。因此,民众更倾向于不强出头,不随便惊动他人、政府或法律。更何况古语里还有“枪打出头鸟”的说法。所以人们对待同性恋的态度是相对温和,即便有些人秉持着反同性恋的态度,但也不会公然反对或形成大范围抗议。

二、中西方同性恋观的差异体现的文化意义

通过以上探讨可知,同性恋文化在中西方社会都同样存在并且在文化繁荣的时期和地区蓬勃发展,这样的共同性源于文化演变规律中的“情(性)欲原动力律”以及中西文化互根性的特点。因此,同性恋现象与文化并非是一个部落、地区、国家或种族内的文化异类,而是人类共有的性选择现象。它无关乎一个国家或种族是否先进,也无关乎一种文化是否优秀,它只是一种情感的正常表达。因此对待同性恋文化以及对待同性恋者,一味地反对是不可取的,与看待其他任何文化一样,需辩证地看待同性恋。这样的处世待人之道不仅是尊重了文化的多样性,尊重了同性恋文化和同性恋者,更是体现了自身文化的优越性。

尽管同性恋文化在中西文化中有其共同性,但其遭遇却有着较大不同。这样的不同源于中西法律与宗教文化的差异。西方人偏“理性”且讲求权利捍卫,而中国人偏“感性”且讲究履行义务。对于中国人来说,“感性”的思维方式使得人们更加注重人际交往中情感的表达,常以感情的深浅来行事,因此汉语里也常有“重义气”、“讲感情”等词来夸奖一个人的品德。讲求义务的履行则是体现了中国人的奉献心、责任心以及善良品性,而“中庸之道”更是进一步鼓励了中国人中庸谦和、不走极端的待人处世之行为。以上皆是我国华夏文明的优秀之所在。但是这种处世之道同时也使人们容易忽视对自身权利的捍卫,导致委曲求全,遇事不敢声张,更可能造成对社会不公的冷漠,导致了中国同性恋者过多默默承受着社会的异样眼光与压力,从而将情感焦点更多转向与私人的小爱,而无视了对整个同性恋大家族的维权与大爱。因此,在权衡权利与义务、捍卫自身正当权益方面,中国同性恋者应学习西方“理性”“维权”的意识,更加主动地发出自己的声音,让更多人真正了解与理解同性恋文化,让整个同性恋大家族能尽早在法律的保护下健康发展。

三、结语

第5篇

法律文化的冲突是不同性质的法律文化之间存在的内在矛盾反映和表现。任何一种法律文化,都有其产生、形成、发展的社会历史条件和地域的民族的土壤,因而形成不同的法律文化类型和模式。各种法律文化体系所内涵的价值观念,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并时刻反映在其各自不同的法律文化制度体系中。由于中西方在历史、地域、社会、道德价值上存在着复杂性,于是产生法律文化的差异。当这种法律文化的差异相互遭遇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异质异构的西方法律文化就会依照自己的传统和思维模式进行解读,并且产生一种排外的倾向,因此中西法律文化发生冲突不可避免。

二、中西法律文化的融合

法律文化的融合是指不同性质的法律文化之间发生的从内容到形式持续的选择与整合的过程。法律文化的选择与整合是中西方法律文化融合的基本形式。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以及政治的变革,必然会引起法律文化的分化。法律文化的选择实际上是对新变化了的社会的一种价值选择和重新适应过程,而新的法律价值观念以及新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体系的建立过程,其实就是一种法律文化选择的过程。法律文化产生分化后,必然会要经历一个法律文化整合的阶段,从而形成新的法律文化。但是法律文化的选择和整合是相互连带的,是在法律文化选择的过程中同步进行的。因而,法律文化的整合,不仅使原有的法律文化在内容上发生变化,也使其在法律形式上发生变化。法律文化就是通过这种持续不断的选择与整合的过程,促使不同性质的法律文化之间发生融合,从而创造新的法律文化。

第一,中西法律文化融合的前提。

按照关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则,首先要做到经济基础上的融合。因为法律制度是属于上层建筑的部分,所以,经济基础上的法律文化融合才是成功的关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建立在农业社会自然经济基础上的,而西方的法律文化是建立在关于工业社会商品经济基础上的,这两种法律文化属于异质异构的两种法律文化体系,二者之间的差异折射出了中西方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差别。因此,国家政治体制和经济制度的不同决定了中国第二次法律文化转型必然失败的命运。照抄照搬别国经验教训,别国模式,是不能够成功的。所以,中西法律文化融合的前提是必须要有共同的基础条件,要把以封建政治权力为特点,以封建伦理道德为本位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资源与西方传统法律资源相结合,加以变革。同时我们在制定新法时,也要尽量避免再犯“泼洗脚水也把孩子倒掉“的错误,要认真吸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华部分。

第二,中西法律文化融合的标准。

中西方法律文化中的道德因素的相互融合,是中西方法律文化融合的重要途径。西方的法律与中国的法律相比,并不是没有道德,而是道德的标准不同。在西方法律文化中,道德重权利、重平等、重制约、重博爱和重正义,其不足之处是将灵魂、情感推到了商品化、契约化的境地,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重伦理、重亲情、重和谐、重仁爱、重道义,其不足之处是过份强调“亲疏有别”与“尊卑等级”。西方法律文化“以理服人,平等待人”与中国法律文化“以德服人,坦诚相待”,二者之间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因此,我们要充分考虑中西方法律中包含的道德因素,并使之相互融合,成为一个新的道德标准,通过法律的实现来确认这个新的社会道德标准,更好的促进中西方法律文化的进一步融合。

三、中西法律文化融合的路径

纵观近代中国法律文化的进程,发现时刻受到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与制约。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律文化的差异性,主要体现在两种法律文化的总体精神和价值取向上。中西法律文化相互渗透和相互包容,但这并不意味着二者可以相互代替。因为现代法律文化较之传统法律文化,在内容和形式上以及价值功能上都发生了巨大变化,更适应现代生活。实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向现代法律文化转换是中西法律文化融合的根本路径。

第6篇

关键词:中西文化差异 国际贸易 影响 对策

文化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在社会实践、风俗习惯中形成的特定的观念和价值体系,这些观念构成了人们生活、工作中的行为方式。由于中西方传统习惯、价值观念、、思维方式等的不同,使得中西方文化表现出诸多差异。这些差异对于商务活动的各个方面都有着直接的影响。在全球化大背景下,经济、文化日益互为一体,文化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作用越发凸显。因此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只有了解了对方的文化,才能使国际商务活动顺利地进行。

1 中西方文化差异的表现形式以及对我国国际贸易的影响

1.1 语言与文化的交流方式。日常生活中语言作为人们沟通的基本方式,在国际贸易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中西方人因为语言以及交流上的根本差异,所以形成了不同的文化背景,而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双方所要阐述的内容与方式就会截然不同。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中国人普遍认为在贸易面对面的语言交谈中直视对方是表达自己诚意的一种方式,可以在谈判中占得一些先机,能够压住谈判对手的气势。很多的礼仪教材都教导我们在与人交谈时最好是直视对方,与对方进行直接的眼神交流。但在西方文化中却不尽如此,外国人更多地认为在语言交流中对方过多的直接眼神交流会使他们感到不舒服,会使他们觉得局促不安。正是因为这种语言交流的文化差异,在谈判中外国人不正视对方的眼睛,中国的谈判者可能会认为谈判出现了某些问题,那么在这种文化差异下,就会导致国际谈判中容易出现误解。

1.2 价值观念的差异。价值观念是一个人对周围的客观事物(包括人、事、物)的意义、重要性的总评价和总看法,是衡量人们的行为以及后果的标准。这些都影响着人看待事物的方式,也会给人们带来强烈的情感冲击,在不同的文化中,价值观念会有很大的差异。在一种文化中很恰当正确的行为在另一种文化中可能会被看成是不道德的。比如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非常重视亲友的关系,是一种群体文化,讲究合家团圆;而西方国家倡导自强自立,孩子18岁起就独立于家庭之外,必须依靠自己的双手独立生活。中国人重视君臣、父子等前后辈和上下级的关系,等级森严;而在西方文化中所有人都以朋友相处,直呼其名,不计较老少界限。中国人历来就有“尊老敬老”的传统。年龄越大,资格越老,也就越会得到别人的尊敬;而西方国家极少有人愿意倚老卖老,在他们看来,“old”是“不中用”、“不合潮流”、“老而无用”的代名词。这些不同的价值观念会导致贸易谈判双方出现语言或者礼仪上的分歧。

1.3 伦理道德的差异。在中国儒家思想一直占据着根深蒂固的统治地位,中国人倡导“忠”、“义”、“孝”、“忍”、“稳”等观念,举止言谈以谦虚为荣,体现出群体性的文化特征。而西方国家以崇尚个人为中心,宣扬个人主义至上,发展自我表现自我,因此西方文化体现的是个体文化特征。中国文化中非常重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一旦双方成了熟人或者朋友,那么关系就会变得非常亲密,信任与包容的程度也就提高了,所以很多事情就有口头约定;而西方人不太注重培养双方的感情,他们对问题的处理用的是法律手段,一般都有律师出面解决问题。所以,各国不同的道德观念对国际贸易无疑又是一个阻力。中国很多企业回避反倾销诉讼,中国制造的很多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没有取得应有的市场份额主要是由法律原因造成的。在国际贸易中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这一点,相关的条款必须签署进合同,必须非常注重合同的法律性,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我国的国际贸易发展。

1.4 中西方的文化差异导致中西方公司的企业文化差异。企业文化是国家文化的反映,影响企业的各个方面,指导着企业的日常商业交往。包括如何选拔与提升雇员、如何领导和激励下属、如何选择和制定企业文化与企业战略、以及如何与其他商人谈判等。不同的文化背景所产生的企业文化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中国在灿烂的中华文明中形成的是以儒家思想为主体,极具人文精神,以和谐文化为主旋律的文化氛围,而西方文化那种崇尚智慧和理性,讲究科学、民主,信仰宗教,以及个人主义的价值观念深入人心。因此中西方文化差异产生了不同文化氛围的企业,而中西方企业作为国际贸易的主体对于国际贸易的影响是主要性的。

2 我国国际贸易应对中西文化差异影响的策略

跨国贸易比单一文化环境下的贸易更具有挑战性,也更为复杂,那么为了避免因文化差异导致的国际贸易问题,使得国际贸易自由融洽地发展,在贸易过程中我们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2.1 国家之间增强国际性的文化交流。加强国家间各种形式的文化交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了消除中西方之间的文化差异,最好的方法就是增强各国之间的文化融合,比如建立国际性的文化交流组织和文化交流中心,进行多层次、多形式的文化展示和交流,以消除语言、风俗习惯、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等方面的贸易阻碍。只要学会站在对方的角度看问题,理解不同的文化背景,那么在国际贸易谈判中阻力自然就会减轻很多。中国每年举办的中外文化年、国际民间艺术交流展览活动等,充分展示了中外各国的文化和艺术,不但可以增进相互的理解,也提高了中国文化的对外影响力,增加国外对中国产品的喜爱,最后带动中国产品在世界贸易中销量的上升。

2.2 充分了解并利用各民族的风俗习惯与偏好。 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要做到敏锐地观察对方的风俗习惯与偏好,在于国外商务人士交往之前,应了解对方的文化背景,调查好对方的市场,以避免不知道某些特定习俗讲究而使对方不快甚至于影响到贸易的进展。比如,绝大多数美国人喜欢蓝色和杏红色的家用器具,南欧人偏爱红色容器,而荷兰人则喜欢白色等,我国的公司根据这些风俗习惯偏好,制订了满足差异化需求的目标计划,顺利提升了自身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份额。因此,文化差异优势能从根本上影响用户的满意度及服务商与消费者之间关系,充分了解并利用各民族的风俗习惯与偏好,双方的谈判才能顺利进行,两个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公司之间才有可能建立起长期的合作关系。

2.3 根据文化差异企业要制定对应的贸易策略。 国际贸易活动本质上是各国的企业进行贸易交易,如果一国的企业有志于开拓一个拥有不同文化的国家开展贸易活动时,正确的制定贸易策略是最为关键的一步。企业在制定国际贸易策略的时候,应该注意与当地文化的融合,并且充分地尊重当地的文化,创造为当地人接受又有吸引力的产品才能成功打开市场。包括产品的设计、定价、促销和分销等方面,都要符合当地的文化氛围。既要创造出适合当地销售的产品,又要使定价的方式和程度为之接受,还要找到适合当地习惯的渠道,和适应当地文化的宣传方式。这些环节缺一不可,只有把他们都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达到破除贸易壁垒的目的。

2.4 针对文化差异做好贸易的后续交流。在双方企业达成贸易意向签署合同后,针对合同后续履行的贸易后管理也必须加强重视。因为中西方文化差异,中方的人情管理和西方的法律管理需要得到相互的理解和尊重。对于注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国家,如果合同出现争端,不应完全依赖法律机制,更多地依赖于双方之间的关系来解决问题。而相对于西方文化比较强调人与事情分开处理,出现问题依靠法律解决。就要求我们在前期的贸易合作交流中,要形成对该企业比较全面地认识,相关法律条款要全面合理地签订,经过日后不断地合作,努力打造企业之间战略合作伙伴的关系。

通过以上对中西方文化的分析及其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任何从事跨文化活动的人员都应该注意文化差异所带来的影响,并且认真对待这种文化的差异。人们在进行国际贸易时,学会站在对方的角度来看待问题,克服文化障碍,知己知彼,相互尊重,入乡随俗,才能共同创造一个能适应对方的贸易环境。总之,国际贸易不仅仅是一个经济活动过程,而且也蕴含着丰富的文化内涵,是一个经济与文化相互融合的过程。

在跨国贸易中,应对他国的文化差异表现出理解和尊重,要具有宽广的胸怀和包容的态度。只有正确地认识并接受中西方文化的差异,才能不断地提高企业的经营能力,强化自身优势,提升我国企业国际贸易的竞争力,推进我国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任净.文化差异对国际贸易的影响[M].中国流通出版社,2004.

[2]刘锐.文化视野中的国际贸易[J].理论界,2005(7).

[3]冯双鹏.试论国际贸易中的文化影响力[J].理论界,2005.

第7篇

在西方激烈的竞争和特定的社会条件下产生的谈判理论,其原则与方法日趋完善和系统化,日益显示出其对谈判实践的指导作用。纵观西方谈判学的研究和实践,除了对谈判本身固有规律的研究外,还特别注重不同的社会制度、文化观念、传统与习惯对谈判活动的影响,特别针对东方文化提出了一系列的谈判方略,这是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加以重视的。

中西方由于文化传统和文化观念的不同,在谈判过程中对问题的看法往往容易产生对立或误解。中国的国民性中有一个很突出的现象,那就是十分看中面子或者说“体面”。在谈判桌上,如果要在“体面”和“利益”这二者中做出选择,中国人往往会选择“体面”。中国人为什么死要面子?就因为中国文化的思想内核是群体意识。依照群体意识,每个人都不是单独的个人,而是生活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人,没有面子,不能面对他人,没有面子,就“没脸见人”,就无法在社会和群体中生活,甚至会被社会和群体所抛弃。而西方人则不一样,他们则看重利益,谈判时“体面”和“面子”二者中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利益”。中国人对于谈判的结果是否能为自己脸上争光,看得十分重要,以至有的西方谈判家们在他们的著作中,告诫在和中国谈判时,一定要注意利用中国的这种国民性。很显然,只有正确地认识并妥善地把握中西方存在的国民性的差异,才能有效地帮助我们及时地纠正自己的缺点,强化自身的优势,利用对方的缺点,瓦解对方的优势。在国际谈判的领域,中西文化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认识客观事物的思维差异。中国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常以自己的悠久历史和文化而自豪,这种自豪感使中国人富有浓烈的民族感情、宏放的气魄和极强的爱国之心,这对于民族的进步和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然而,由于历史悠久,文化深远,也往往容易产生一种“自傲的偏见”,形成一种“面子”,使自己背上沉重的包袱,甚至固步自封。二是伦理和法制观念的差异。在调节人的行为和处理纠纷方面,中西方有着更大的差异。这种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中国文化习惯于回避从法律上考虑问题,而是着重于从伦理道德上考虑问题;而大多数西方人却恰恰相反,他们更多的是从法律上考虑问题。在中国,“伦理至上”的观念始终占据着人们思想的重要地位,一旦发生纠纷,首先想到的是如何赢得周围舆论的支持,崇尚“得道多助,失道寡助”,这在中国人看来认为有着极其特殊的内涵和意义。于是,很多应该利用法律来解决的问题,中国人感到不习惯,而是习惯于通过“组织”、通过舆论来发挥道德规范化的作用。西方人则与此不同,他们对于纠纷的处置,惯用法律的手段,而不是靠良心和道德的作用。西方很多个人和公司都聘请法律顾问和律师,遇有纠纷时则由律师出面去处理。一些在中国人看来非得通过复杂的人际关系网去解决的纠纷,在西方人看来却未必如此。二是中国人在数千年的封建文化孕育下建立在社会等级观念上的平均主义倾向,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发挥着特殊的作用。其中“官本位”的思想又显得十分地突出,它使一些人崇尚官吏而藐视制度、藐视法律,习惯于依靠当官的“后台”来做交易,并且想当然地认为,只有这样才可以。

从中西方文化的差异中,决不可以就认为“外国的月亮比中国圆”。客观地看,中西方文化各具优劣势。我们研究中西方文化差异及其冲突的目的就在于:清醒地认识自我,恰当地了解别人,以使我们的涉外谈判真正做到兴利除弊,扬长避短。我们在涉外谈判中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先谈原则还是先谈细节

按照中国文化特点,在谈判时,一般注重“先谈原则,后谈细节”;而西方恰恰相反,他们比较注重“先谈细节,避免讨论原则”。这种差异常常导致中西方交流的困难。中国人喜欢在处理麻烦的细节问题之前先就双方关系的一般原则取得一致意见,把具体问题安排到以后的谈判中去解决。这种思维定势在多数情况下,可使我方在以后的讨价还价中,处于较为有利地位。西方人由于对中国人的这种谈判方式不够适应,结果谈判的结局往往是比较地有利于中国人。西方人通常认为细节是问题的本质,因而他们比较愿意在细节问题上多动脑筋,而对于原则性问题的讨论则显得比较松懈。很多事实表明,先谈原则必然会对后面的细节讨论产生制约作用。因此,在谈判中,一定要把握好原则与细节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在谈判中掌握主动权,从而取得谈判的成功。

二、是重集体还是重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