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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8-0-01
财政税收征管审计是审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财政税收征管审计工作促进地税系统规范税收征管,严肃税收执法,强化依法治税,促进建立税收收入稳定增长机制,具有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审计法》颁布实行后,各地审计机关连续开展了财政税收执行审计,从审计的情况看,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克服了地方税源紧、征收任务大的种种困难,不断完善税收征管,在筹集财政收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税收征管方面还存在漏洞,其主要问题表现如下:
一、税收征管审计存在的问题
1.偷梁换柱,调整税收完成进度。在税收征管审计中,个别基层税务征收机构受主管部门的指令,变换手法随意调整税收完成进度。
2.税务监管不到位。有的税务部门对查封扣押的资产未建立相应台账,收到拍卖款后,并没有及时与纳税人进行结算,对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后的余额也来不及退还被执行人;未将款项及时入库,不依法开具税票,对纳税人“应交税金”的真实性未进行审核与监督等。这些税务监督不到位现象,严重影响了征管审计工作。
3.税收收入组织违规。很多单位为了完成税收任务,采取各种违规手段进行工作,严重违反了规定,造成了国家资产的流失。
4.地方政府越权减免企业税务。地方政府干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仍然存在,地方政府干预税收政策执行以及越权减免税问题。
二、加强财政税收征管审计的方法
1.审查征收方式
对有无将账目健全的纳税户核定为定额户的情况进行审查。对有出入的单位进一步延伸调查,核实税务部门是否为照顾关系,将按账征收税款核定为定额征收,从而少征税款,导致税收减少。在通审软件纳税辅导功能下,运用排序法确定出定额纳税户。采用正确的征收方式有利于保护国家财产。
2.提高税收征管核算水平
各税收核算单位一方面应准确反映欠税余额的真实情况,并根据相关规定设置欠税登记簿,按以前年度陈欠、经批准缓征等欠税原因进行登记和分析,对每月的欠缴税金明细表进行分析说明,随表上报;另一方面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核算制度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核算,正确、系统地反映税收资金及其运动的全过程。核算水平提上去了,相应的征管工作也就提高了效率。
3.打造完善的税收征管环境
在关注税收收入总量增减变化以及各税种收入与相关经济指标之间关系的基础上,分析影响税收变化的经济水平、政策和征管等方面因素,协助当地政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进一步提高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改变原来单纯依赖某一产业维持财税收入的状况,保障税收收入的稳定,使其可持续地增长,确保依法治税的各项措施有效运行。环境好了,税收征管自然就容易了。
4.资源战略利用进一步加强
加强国家机关在审计工作中协同和引导社会舆论,将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等部门案件线索传递和协调配合。现在也推行审计政务公开,将审计监督与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机结合,更好地履行经济监督职能。可以有效利用民间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成果,像有关企业纳税情况的审计结果,减少重复审计。
5.对重点纳税单位进行延伸审计
延伸审计是一项很重要的工程,也是征管审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地税系统税收入库资料、征管档案等基础资料的审查,可以掌握地税系统税收征管的总体情况,但还不足以系统、完善地揭示地税系统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审查其纳税情况,才能准确、完整地反映税收征管情况。
6.审计问责制度进一步完善
政务公开和审计公开工作的开展,税收征管审计结果也需要解决权责不清、问责主体不当、问责范围过窄和惩治力度过轻等问题,需要健全税收征管审计的问责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也应该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像对行政权力执行不力、责任意识淡薄、损害政府形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贪污或挪用公款、行贿、受贿、纵容或包庇下属等现象,要联合行政主管部门、纪检部门、司法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这是“阳光执政”对于税收审计的要求,也是未来发展趋势。
7.提高征管人员的综合素质并进行培训
不论什么单位,人员的综合素质都是很重要的,并且要对其进行培训,只有这样才能保持工作的效率和水平。对于征管人员也是这样。征管人员首先要养成积极的工作态度,好的责任心,时刻想着公司和单位的发展,自己在工作中不断学习各种新的知识,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对于相关单位也要定期进行培训,让征管人员一直处于接受新知识的状态,这样自身也得到了发展,工作效率也会提高。同时,审计的培训也为征管人员搭建了一个好的平台,相互之间可以进行交流。也相应地加强了人际关系交流的培养。其次,相关部门要积极摸索考核激励制度,通过制度调动相关人员的积极性,将工作做好。第三,加强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严格按税法的相关规定操作,坚持一户纳税人对应一个税务代码,保证纳税登记、申报、缴纳的资料真实、及时、完整。
参考文献:
[1]高连云.房地产企业税收常见问题及审计对策[J].中国审计:特区版,2008,6.
关键词:财政分权;增值税分成率;财政支出规模
一、 引言
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地方政府财政支出规模不断增长。根据赵文哲等(2010)的研究,在“分税制”改革之前,地方政府的预算基本持平,而在分税制改革之后,地方政府的财政赤字明显提高。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解释了地方政府财政支出规模膨胀的原因:一种观点认为“分税制”所带来的转移支付制度是造成政府规模膨胀的主要原因,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会形成财政资金的“公共池”,地方政府为了争取“公共池”中的财政资源会竞相扩大财政支出(平新乔,2007);另一种观点认为财政分权使得地方政府为吸引要素流动而展开竞争,从而能够约束地方政府的行为,提高财政效率,降低政府财政支出规模(李涛和周业安,2009)。
郭庆旺和贾俊雪(2010)的文章对财政分权对政府支出规模的影响机理进行了很好地总结,他们指出:一方面地方政府相对于中央政府具有更多的居民偏好信息,对公共物品的提供更了解,财政分权程度的增加能够强化地区间的竞争,而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行为能够约束其行为,从而降低其财政支出规模(Brennan & Buchanan,1980)。Oates(1985)对于这一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他认为财政分权程度的增加会增加地方居民的公共服务需求,从而使得地方政府增加财政支出规模。对财政分权与地方政府财政支出规模的影响的实证研究一直没有得到定论。Stein(1999)以20个拉美国家作为研究样本,研究发现财政分权程度的增加扩张了政府支出规模。Jin和Zou(2002)的研究则发现财政支出分权会促进政府规模的增加,但是收入分权则对支出规模具有负向影响。以往的研究存在的问题是没有找到合适的财政分权衡量指标,本文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之上,利用省以下地方政府税收分成比率不同的事实,采用增值税分成率作为财政收入分权的衡量指标,实证检验了上述理论,本文的研究结论与Jin和Zou(2002)的研究结果保持一致,发现收入分权的增加能够有效遏制地方政府财政支出规模的膨胀。
二、 理论假设
根据上文的分析财政分权使得地方政府具有更强的财政自主性,提高了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从而使其提高财政支出效率,降低政府规模。在中国的分税制体制下,中央与省之间采取的是固定的税收分成制度,其中增值税在中央和地方之间按照75/25的比例进行分成,而企业所得税在中央和地方之间按照60/40的比例进行分成。但是,以上分成比例只是针对中央与地方而言,对于省级以下的政府其税收分成比例在各省之间有所不同,实际上,省以下的税收分成比例一般采取“弹性分成合同”(吕冰洋,2009)。本文针对这种差异性,实证研究了增值税分成率变化对基层政府财政支出规模的影响。
本文的研究使用基层政府的税收分成率衡量基层政府所受到的财政激励的大小,实证研究了基层政府税收分成对地方政府财政支出规模的影响。理论上,税收分成率的提高会对地方政府财政支出规模产生正负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方面,税收分成率的提高会提高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从而导致其扩大财政支出规模,干预经济运行;另一方面,税收分成率的加强地方政府所受到的财政激励,促进其提高财政支出效率,降低政府规模。
本文使用县域增值税分成率对县域税收分成进行了度量,利用我国县域财政经济数据对以上理论假设进行了实证检验,实证结果发现:在控制了其他影响基层政府财政支出规模的因素之后,地方政府增值税分成率的提高会导致地方政府财政支出规模的缩小,本文的研究结论认为税收分成对财政支出规模影响的第二种效应大于第一种效应,即税收分成率的提高促进了基层政府的财政支出效率改善,降低了基层政府财政支出规模。
三、 实证结果与分析
1. 计量模型与变量。本文使用面板数据模型进行估计,计量回归模型如下:
【关键词】财政支出 税收 长期 经济增长
一、财政支出与税收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我国的财政制度与税收制度也在不断调整,在国民经济快速增长下,我国财政总收支呈现高速的增长状况,尽管我国财政呈现增长趋势,但这种持续增长尽是翘尾因素下的表象,其财政状况并不乐观,与往年财政收入相比,其增长率是有所下降的。从实施分税制之后,我国的税收收入不断上涨,如我国在2012年税收的总收入为10万亿元以上,同比增长率为12.1%,增长速度略有回落,从季度上来看,税收呈现前高后低与逐步回落的趋势,并在第四季度有所回升,出现经济增速回落,主要是由于经济增长步伐放缓,减税政策与企业效益增长下滑所致。在经济体制下,我国税收制度不断完善,社会经济发展较快,其宏观税负的水平也得到了很大提高,有效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增长速度,但从我国长期的济增长来看,财政支出、税收与经济增长方面还存在一定不协调性,需要通过模型建立,对我国的财政支出、税收与经济增长关系进行协整分析,以有效调控我国的宏观经济发展方向,促进经济的长期持续发展。
二、财政支出、税收和长期经济增长的关系
(1)合理选择数据与变量。为有效分析我国财政支出、税收及经济增长间的关系,可选择仅20年的GDP、税收收入与财政支出数据,运用对数化处理方式,将异方差及波动大的数据进行剔除,其数据全部来自我国的统计年鉴,在经济生活当中,时间序列是个随机游走过程,为防止虚假回归,要对时间序列当中的数据进行根检验,并依据AIC准则试试自动判断,税收、财政支出及GDP的统计值,要比显著水平临界值更为明显,可说明税收、财政支出与GDP为非平稳的序列,通过阶差后,税收序列在10%水平下是平稳的,而财政支出与GDP分别在1%水平下才是平稳的,在税收、财政支出与GDP间存在协整关系,运用协整模型对其关系进行分析,协整模型当中,恰当外生变量的引进,对其结果具有显著影响,外生变量选择的时候,要注意与经济实际及经济学原理的相符性。随着我国分税制改革,税收由下降向平稳上升转变,其趋势线也发生了显著变化,运用协整模型与VAR模型时,可适当加入虚拟变量,并对模型最优滞后阶数进行确定,一般先选择最大的滞后阶数3,再由三阶降到一阶,通过协整检验,对没有约束的VAR模型给予协整约束,通过选择VAR模型的最优滞后阶数是2,而协整检验之后的VAR模型所确定滞后期是1,协整检验结果表明,当位于5%水平后,变量间会有协整关系,这也说明时间序列GDP、财政支出与税收间具有强大的长期稳定关系。
(2)财政支出、税收及经济增长关系分析。运用协整检验的结果得知,我国的税收、财政支出与经济增长间含有长期稳定关系,财政支出及税收均会引发经济增长率的改变,但经济增长率发生变化,并不一定会引发财政支出及收税变化,处于滞后阶数1期时,政府的财政支出及税收增长,会促进我国经济的增长,长期来看,财政支出、税收及经济增长间呈现出正相关,运用VAR模型分析,我国的税收变化,受财政支出与经济增长影响并不是很显著,其中,财政支出与税收收入间的系数是负的,且负数绝对值比较大,表明模型长期的均衡关系是可靠的。由于我国税收方面各因素变动比较大,因原来计划体制原因,税收计划中的基数法造成了税收及经济关系的割裂,税制改革之后,经济税源得到改变,我国对税率也作出很大调整,对税收收入造成了较大影响,在我国税收中,时常存在骗税与偷税等状况,致使税收收入出现大量流失状况,加强税收征管可有效影响税收的收入。政府投资项目方面,大多是基础性的设施建设,周期长,大量建筑设施投资,在短时间里,有些地区的财政支出,就会表现出财政支出在税收上的低依赖性,而是非税收的收入对其经济增长与财政收支平衡发挥了巨大作用,这容易形成宏观税负问题,要实现长期的经济增长,需要对税收与财政支出进行平衡,让三者间相互作用,以促进经济发展。
三、加强经济长期持续发展的建议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完善,财政支出与税收制度不断得到改善,从长期来看,我国经济任务的关键在于加强经济增长质量的提高,在国内生产总值GDP中,合理调整第一二三产业比例,把我国第一产业中的农业,应由传统农业转变为现代农业,并加强第三产业比重,对高新技术产业进行有选择发展,响应党的十精神号召,加强传统产业改造,培育具有竞争力的高附加龙头企业,以提高我国经济的增长质量,让税收和经济实现同步增长。对非税收收入进行规范,减少非税收的收入,加强经济的宏观调控,对财政收入进行优化,加强税收的征管制,完善相关的纳税申报机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税收的网络信息建设,以完善税源的监控制度,做好纳税及税源监督检查,降低税收资金的流失。尤其是全球经济衰退时期,我国经济增长已出现回落,为确保我国经济良好持续增长,对经济的下行区间,可选择加大政策支出及减少税负的策略,虽然财政支出具有其自主性,因财政体系具有持续性,可对财政支出加大及税负减少方法进行优化组合,以实现我国经济良好的持续增长。
随着经济体制深入改革,我国的财政及税收制度也在不断调整完善,通过VAR模型分析,税收、财政支出及长期的经济增长间具有稳定的均衡关系,在短期里,经济增长对税收及财政支出影响不显著,而税收及财政支出受经济增长影响较大,特别是从长期来看,加强税收、财政及经济方式的改善,可有效提高我国经济的运行质量。
参考文献:
由于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对全球经济体系发起了致命冲击,同时对我国的经济体提出了严峻挑战,此过程中,逐渐暴露出结构患。税收是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由政府进行直接调控,所以,需要结合国际国内形势,明确税收政策的原则和目标,理清税制建设和改革的基本思路,确保国内经济的健康发展。鄂尔多斯地区近年来盲目建设房屋,导致供大于求,滋生次贷危机,有效协调财政与税收的关系,有助于鄂尔多斯地区财政的健康发展。
一、财政收入涵义及来源
1.财政收入涵义
财政收入即国家财政收入,是以法律法规为保障的,利用一定渠道得到的资金收入,比如个人和组织征收的税收、公债、货币所得收入等。
2.财政收入来源
目前,国内财政来源繁多,主要包括税收收入、债务收入、利润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利润收入是指国家投股获得的分红以及国企税后上缴的利润收入,国家以债务人的身份发行国家债券和国库券,向国外金融组织和银行提供借贷得到的收入,税收收入是经济收入组织、纳税人以及其他经济收入征税,财政所得收入将会为我国大众服务和基本设施建设提供依据。
二、财政和税收的关系
我国财政收入的最根本保障即税收,更是社会主义发展的物质保障。2015年上半年国内财政收入7.96万亿,增长6.6%,同比增长4.7%,税收收入6.6507亿元,同比增长3.5%,约占财政总收入的4/5,税收收入的在财政收入中的比例可见一斑。
就我国现状而言,财政收入取决于民,用之于民,那么财政和税收之间的关系将会影响到人民享有国家财政税收提供的各项公共服务质量,使得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关系紧密相连。
税收和财政的关系十分密切,税收为财政收入的一部分,利用财政收入的分配,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缩短贫富差距,促进社会保障的公正、公平。税收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还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对纳税人起到舒服作用,为有关部门佐以信息。与此同时,税收能够更好的明确国民经济发展状况,为政策方针制定提供依据,税收组成结构有助于对行业结构变化的分析,并为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
目前,各大金融类企业和银行之间的竞争日趋白热化,在税收政策方面金融业的首要问题便是税负过高。就金融业营业税征收而言,最大的两点矛盾在于:第一,由于商业银行的发展与兴起,国家为了提升综合国力,会规定商家贷款利息也和其他资金共同计算上缴营业税,并以此为税基缴纳相关保护费。研究表明,商业银行综合税负达到5.5%,和同等行业相比遥遥领先。第二,金融行业尽管发展迅速,但是仍有部分传统银行内部资产质量较差,所以不良资产所占比例不均衡。除此之外,营业税对大量未收利息采取垫付办法,则银行实际承担税负要远远高于法定税负。
三、财政和税收之间关系的处理
1.正确认识财政和税收之间的关系
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离不开财政的支持,利用国家财政支出,实现社会主义建设基本保障依据的构建,提高医疗水平, 进而提高公民生活水平,促进和谐社会的繁荣发展,税收可以对个人收入起到调节作用,降低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性,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
2.强化税收征管和分配调节
强化税收征管与分配调节,有助于国内社会主义和谐社??构建的基础,就税务部门而言,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征税,保证征税过程有序推进、通力合作,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奠定良好基础。GDP总收入来自个人、企业、国家三部分,国家部分增加,企业不变,个人则会不断减少,由于国内行政体制切蛋糕形式,这个趋势将是必然存在的,拉动内需需要以企业和政府为主导,但是受限于经济结构特殊性,所以还有漫长的过程,总的看来,我国的财政和税收体制仍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需要对此进行科学分配调节。
3.优化公民纳税意识
当前,城市居民的纳税意识并不高,并且普遍存在偷税漏税的现象,为我国财政收入造成了负面影响,因此,需要税务部门大力宣传,强化税法执行力度,依法执法。如果发现违法者,则要对其进行严格惩治和处罚,完善和健全征税制度,强化征税力度,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成功与否,则就在于个人所得税的监控机制是否完善,在自行申报制度和代扣代缴制度完善的基础上,还要实现纳税人编码实名制,和法院、公安、海关、银行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定能够部门协调配合,全面监管纳税人的账户,依据相关法律手段,避免税源无故流失。
4.调节个人收入分配
某种意义上来说,税收会对公民贫富差距起到重要的缩小和调节作用,就当前的税务体系而言,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体制,且征管力度并不强,难以有效促进社会主义公平机制的健康发展,例如,中国个人所得税征收项目并不多,且收入规模较小,难以对个人税收起到很好的调节作用,因此,应当逐渐完善税收机构,调节收入分配,降低贫富差距,维护社会和谐氛围。
5.构建和谐征纳税体系
目前,国内国民收入分配中,最规范、最主要的形式便是税收,具备固定性、无偿性、强制性的特点,要求税务部门推进依法治税的进程,对税收管理予以强化,促进纳税的深入改革,确保社会管理的基础坚定可靠。
6.优化税收收入结构
目前,为了适应市场经济要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及促进地方政府职能转变,所以需要对税收收入结构予以优化,着重提高财产所得税相关的直接税和高税收收入所得税的比重,湿度降低流转税税收比重,尤其是要将财产税和地方税相连,优化政府财源建设和本地投资环境,降低税制度对地区政府经济行为的扭曲激励,提高税收公平性,具体办法如下:(1)对流转税结构和税率予以调整,降低流转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例,扩大消费税范围,优化税率结构,正确引导消费结构和生产,鉴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税基机构调整,有助于缓解收入差距带来的问题,均衡社会各阶级的收入。(2)税制结构优化,对所得税予以完善和改进,积极促进外资企业所得税改革,降低名义税率同时,对企业技术导向、产业以及会计制度优惠税收政策统一协调,并在此基础上,强化征管力度,确保竞争公平。(3)开征不动产税,将其纳入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主要来源。(4)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对税权配置进行逐步完善。
关键词:财政扶持资金 税务风险 会计处理 投资 贷款
2008年全球经济危机大爆炸以后,中国各级政府为帮助各中小企业顺利度过危机难关,加大力度实施了各种资金资助和扶持。主要反映在企业账面就是受到的各类财政性资金增多,有些企业严格依照《企业会计证准则》来对企业取得了财政扶持资金予以处理,但也不乏一些企业账务“五花八门”,给税务处理带来了不小困难。基于此,笔者以为企业接受财政扶持资金应高度注意其税务风险及会计处理。
一、企业财政性资金的税务处理
从税务方面来说,财政性资金指的是企业从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获得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项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是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国家投资,指的是国家以投资者的名义按照相关规定投入企业,并增加企业实收资本或股本。
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不仅仅包括政府拨款,还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资金扶持。对于直接减免的税款,只有增值税应该并入应税收入,其他税种的直接减免额不能并入应税收入。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税收形式都属于税收优惠,也就是税务部门征收足额的税款,然后由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退还已经征收的全部税款或部分税款。出口退税款不能并入收入总额,因为出口退税是企业购进货物已经负担的部分,退换的是上一个环节的进项税,不是本环节的税收。在一些地方,政府为了促进地区经济发展,采取各种财政补贴等变相“减免税”形式给予企业优惠,都应该计入企业当年的应税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收入总额的不征税收入指的是企业从政府部门和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不征税收入在计算纳税得时候,可以在收入总额中进行扣除。不征税收入还要满足以下条件:企业必须提供用于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以及财政部门对拨付的资金有具体的管理要求和管理方法;企业对拨付资金进行单独的核算。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的费用,在计算税款时,不得进行扣除,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在计算折旧以及摊销的时候,不得进行扣除。
根据《通知》的相关规定,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税款、由国务院和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允许在税前进行扣除。企业缴纳的其他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的基金、收费等,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
二、企业财政性资金的会计处理
从会计方面来说,财政性资金指的是企业从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获得的财政补助、财政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项财政专项资金。目前,我国财政性扶持资金主要包括国家直接投资和资本注入的财政拨款,企业项目工程投资补助和专项经费补助,贷款贴息以及专项补助资金,政府转贷和偿还性资助资金,弥补亏损、救助损失和其他用途的资金。
根据《财务通则》,财政性资金在进行会计处理的时候,可以分为权益性资金和收益性资金。国家直接投资和资本注入的财政资金,计入企业实收资本和股本,增加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政府转贷和偿还性资助资金,资金使用以后要求返回本金的财政性资金,会计部门应该计入借款处理或者付款处理,作为负债管理。以上两种情况属于权益性资金,其他属于收益性资金。对于财政拨款资金,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进行执行处理,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则由投资者共同拥有;企业贷款贴息以及专项经费补助资金,作为企业收益性资金;企业用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以及其他用途的,作为企业的收益资金。
区分财政性资金的性质时,主要是看资金是无偿取得还是直接取得的。资金的无偿取得是指政府不会因为补助企业而享有资金的所有权,而企业不需要偿还资金,这同政府进行采购和借货、所有者进行投资的经济活动是不一样的。资金的直接取得是指企业直接从政府获得货币性资产或者非货币资产,获得经济效益,比如税后返还以及先征后返的形式。如果直接减免税款或者出口退税,就不属于直接获得财政资金的范围,因为没有涉及到转移的资金支持。在实际操作中,税收补助的形式不同,它们的会计处理方式也是不同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指的是政府无偿补助给企业货币资产以及非货币资产,但是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所投资的资本,实际上就是政府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特殊因素可能造成损失而给予的财政性资金补助。
另外,对政府补助进行确认的时候,需要根据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进行确认。政府补助包括资产补助和收益补助。资产补助是指企业取得政府补助,属于递延损益,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在该资产的使用寿命内,进行平均分配,分次计入各期损益。该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应该还没有分配的递延损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收益补助是指用于补偿企业后期的损失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在取得补助时,确认为递延损益,在费用确认期间计入当期损益,当用于补偿企业的损失费用以及相关费用时,计入当期损益。
三、结语
总之,当企业接受财政扶持资金的时候,应该首先考虑是否属于不征收收入,然后进行税务处理。对于应该并入纳税所得额的财政性资金,应该根据会计处理以及费用支出,确认是否损益,然后考虑具体的纳税调整。
参考文献:
[1]刘金霞.试析企业财政性资金的会计处理[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2(5):101-102
[2]王淑霞.李伟毅试析企业财政性资金的财税处理[J].商业会计,2011(36):34-35
一、政策适用条件
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外资研发机构包括:《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规定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
研发机构达标条件。我国从事科研和技术研发的机构主要包括各类科研院所、转制为企业的科研和技术开发的机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外资研发中心等类型,其中,前6种主要是以国内资源为主,可统称为内资研发中心。外资研发中心主要是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投资性公司)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外资企业,或是设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独立部门或分公司。外资研发中心适用《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免征进口税收,根据其设立时间,应分别满足下列条件。一是对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1)研发费用标准。对新设立不足两年的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对设立两年及以上的外资研发中心,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二是对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二、研发机构购买设备的范围
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不包括中试设备),具体包括以下三类:(1)实验环境方面。包括教学实验仪器及装置;教学示教、演示仪器及装置;超净设备;特殊实验环境设备;特殊电源、光源;清洗循环设备;恒温设备;小型粉碎、研磨制备设备。(2)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包括特种泵类;培养设备;微量取样设备;分离、纯化、浓缩设备;气体、液体、固体混合设备;制气设备、气体压缩设备;专用制样设备,实验用注射、挤出、造粒、膜压设备;实验室样品前处理设备;实验室专用小器具。(3)实验室专用设备。包括特殊照相和摄影设备;科研飞机、船舶用关键设备和部件;特种数据记录设备及材料;特殊电子部件;材料科学专用设备,可靠性试验设备,微电子加工设备,通信模拟仿真设备,通信环境试验设备;小型熔炼设备,特殊焊接设备;小染整、纺丝试验专用设备;电生理设备。
三、政策执行期间
财税[2009]115号执行期限为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只有在该期间才对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对内外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因该税收文件发文日期在2009年11月初,若研发机构在2009年7月1日至发文日期已经发生该类业务,采购了符合条件的设备,但已经交了增值税,可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根据《增值税条例》第15条的规定,“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待遇。为鼓励企业进行科技研发活动,2007年,财政部、国家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对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和研发机构进口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因此,此次财政部、国家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出台了相应管理办法,明确限制条件和资格,使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适用现行研发机构的优惠政策。同时,为消除对国产设备的政策歧视,对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也实行退税政策。
增值税转型改革全面推开后,为规范税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2号)对进口设备免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停止执行。但由于外资研发中心大多属于营业税纳税人,进口时承担的增值税无法抵扣,造成税负增加。同时,设备集中采购时增值税进项税规模较大而造成资金占用,资金成本相应增加。考虑到外资研发中心是我国吸引外资,利用国外先进技术的一个重要平台,有利于完善我国东部沿海省市的产业结构和外资结构,同时能够为国内大学生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因此需采取必要方式解决其税负变化问题。为此,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对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对内外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但应符合研发机构条件标准、执行时间、所采购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同时满足的方可免税或退税。
一、政策适用条件
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外资研发机构包括:《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规定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
研发机构达标条件。我国从事科研和技术研发的机构主要包括各类科研院所、转制为企业的科研和技术开发的机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外资研发中心等类型,其中,前6种主要是以国内资源为主,可统称为内资研发中心。外资研发中心主要是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投资性公司)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外资企业,或是设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独立部门或分公司。外资研发中心适用《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免征进口税收,根据其设立时间,应分别满足下列条件。一是对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1)研发费用标准。对新设立不足两年的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对设立两年及以上的外资研发中心,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二是对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二、研发机构购买设备的范围
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不包括中试设备),具体包括以下三类:(1)实验环境方面。包括教学实验仪器及装置;教学示教、演示仪器及装置;超净设备;特殊实验环境设备;特殊电源、光源;清洗循环设备;恒温设备;小型粉碎、研磨制备设备。(2)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包括特种泵类;培养设备;微量取样设备;分离、纯化、浓缩设备;气体、液体、固体混合设备;制气设备、气体压缩设备;专用制样设备,实验用注射、挤出、造粒、膜压设备;实验室样品前处理设备;实验室专用小器具。(3)实验室专用设备。包括特殊照相和摄影设备;科研飞机、船舶用关键设备和部件;特种数据记录设备及材料;特殊电子部件;材料科学专用设备,可靠性试验设备,微电子加工设备,通信模拟仿真设备,通信环境试验设备;小型熔炼设备,特殊焊接设备;小染整、纺丝试验专用设备;电生理设备。
三、政策执行期间
关键词:财政税收 经济问题 改革建议
不同的历史阶段有着不同的要求,我们要用历史的、辩证的眼光来看待目前财政税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优化财政税收结构,在新的历史机遇面前,顺势而为,成为新时期经济发展的引擎。财政税收改革作为当前改革的重要一环,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有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只有全面实施财政税收改革才能更好地促进中国经济在新一轮的发展中体现出更好的活力。
一、对我国目前财政税收工作存在问题的分析
伴随社会经济的深入和发展,各种问题都会集中暴露出来,控制方式简单粗糙,预算平衡机制存在漏洞,财政税收监督跟踪体系不够完善等。财税制度的设计事关国计民生,制度设计不合理,势必会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隐患,鉴于目前存在的问题,为了保持住国民经济健康、持续的发展势头,就要求我们从根本上解决当前的问题,从制度层次优化财政税收结构。如果制度设计者不能从源头上解决财政税收的困局,就不能真正实现上经济平稳、有序的发展。在新一轮的改革大背景之下,值得我们关注的财政税收改革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财政税收标准混乱,配套制度不健全
收财政制度本身处于一种不合理、不成熟的状态,很多关系到国家未来发展战略的新税种却被排斥当前税收体系之外,仍没有纳入国家的管理体制中来,而是以一种“潜水”的状态存在于我国的经济社会之中,成为我们“熟视无睹”的巨大财政来源,鉴于我们目前财政税收的现状,建立完善的财政税收制度,确定每个项目的财政税收准则,已成为时代的必然要求。这种情况的存在始我国财政税收部门税收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标准不统一,分类不明确,必然导致工作人员在税收过程中容易乱了分寸,导致整个财政工作部门的工作效益难以让人满意。另外,与财政税收配套的制度仍处于建设之中,处在这一特殊的阶段,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财政税收制度中还存在不合理的税收现象。
(二)财政税收管理效率低下,难以突破传统管理模式
财政税收作为一种制度设计,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我们需要有着转型的意识,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不断促进了一系列工作的完善和发展,特别是传统的财政管理模式不能很好的适应现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财政税收在管理制度上的问题也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暴露出来。受传统财政税收管理模式的影响,财政部门在控制好财政税收各项工作的过程中常常是“有心无力”。在传统观念中,我国政府一直强调税收收入的管理,很少强调政府的服务作用。因此,这一传统观念下的税收管理模式常常出现不能对财政工作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的情况。从个人角度而言,有些工作人员缺乏应有的职业精神,在工作过程中,不能很好的规范个人行为,更有甚者,以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为自己谋求不正当利益。
(三)监管跟踪体系不健全,难以实现综合管控
在我国的众多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中,偷税漏税的行为仍然是一大“毒瘤”,特别是一些效益不好的企业中显得尤为严重。在收缴税收的过程中,信息比对平台不健全,环节控管缺少,不能准确摸清税源底数。正是由于存在以上监督跟踪不到位的问题,企业为了逃税就会各显神通,有的企业就自己制作财务虚假信息,还有的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不给顾客开发票,这种方式对于企业和顾客来说,可谓“一举两得”,这种小的利益对国家来说,确实极大的伤害。税收收入是国家进行各项经济建设的重要资金保障。惩治逃税漏税的行为,不仅是为了增加国家收入,更是为了国家的长治久安。
二、深化财政税收政策改革的建议
(一)健全财政税收制度、完善税收体制转型
古语有云“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这句话在于强调规则在社会生活中重要作用。作为国家财政税收政策,更要讲规矩。完善财政税收制度,是历史交给新时期财税人的重任,在税收体制转型的关键时期,更要迎难而上,勇破坚冰。健全财政税收政策不仅要看的脚下的路,更要有仰望星空的智慧。当前财政税收改革环境复杂,各种问题不断出现。正如一杯清水,可以不断中和各种颜料,但总有一天,中和到了极限,这杯水就会发生质的变化。这种“中和极限理论”是值得我们警惕的。当然,我们应该有足够的自信,要充分肯定改革开放的巨大成绩,国家经济总量已经跃居世界第二位,综合国力显著提升,国家对社会经济结构的调整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实践经验来看,改变了传统模式,从分散走向集中,对于优化财政税收结构有着重要的作用。我国财政税收政策一定要适应企业和时代的发展要求,立足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把财政政策的目标要立足于为企业发展服务,为国家建设服务。在具体试行过程中,不断调整我国财政税收政策的结构,不断为企业“减负”,以点带面,促进财政收支的良性循环,均衡整体和局部的利益关系,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