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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信用评级;风险管理;巴塞尔协议;商业银行
中图分类号:F830.3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9-0132-02
一、商业银行信用评级概述
作为金融核心部门的商业银行,由于以经营金融债务作为主要业务,因此,其资产负债率远高于其他工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着更大更复杂的风险。由于商业银行风险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使得各国金融监管当局都格外重视对银行业的监管,并且专门制定了一系列的监管制度。其中,对银行进行信用评级是一种普遍使用的方法。
商业银行的信用评级,就是根据其披露的公开信息以及提供的部分内部信息,在全面分析银行面临的各种风险的基础上,运用定量和定性的分析方法,对其信用质量作出综合评估,将各个商业银行划分为相应的等级,并用简单的字母表示出来。对商业银行进行信用评级,不仅有利于监管机构强化监管,而且有利于督促各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控制并降低信用风险,提高资产质量,从而提高其盈利能力和综合管理水平。
二、国内商业银行信用评级的主要方法
根据发起评级主体的不同,信用评级可分为监管机构的信用评级和中介机构的信用评级。监管机构的评级是为了提高监管的水平和效率,其评级结果并不向社会公开;而中介机构的评级则是为了向存款人提供识别银行信用水平的客观依据,其评级结果一般向社会公开。
(一)监管机构的评级方法
2005年底,银监会出台了《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下称《内部指引》),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有利于监管机构全面掌握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进行同质同类银行比较和推行分类监管,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从而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为更好地分析和评价银行的风险状况提供依据。
按照《内部指引》的规定,我国现行的银行监管评级方法主要考察商业银行的以下指标:
1.资本充足状况。包括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两个定量指标。按照新《巴塞尔协议》规定,银行资本分为核心资本(一级资本)和附属资本(二级资本),其中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股本和公开储备,附属资本包括未公开储备、资产重估储备和普通准备金。
2.资产质量。定量因素包括不良贷款率、不良资产率、授信集中度、关联度、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等。定性方面考察不良资产的变动趋势及其对银行整体资产质量的影响,信用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贷款风险的分类管理等。
3.管理状况。按照《内部指引》的规定,管理因素的权重为25%,高于资本充足状况和资产质量状况的权重(20%),由于很难采用定量指标衡量,因此,主要考察定性因素,包括银行公司治理的基本结构,决策、执行、监督和激励约束机制,内部控制环境和措施,风险的识别与控制等。
4.盈利能力。定量指标包括资本利润率、资产利润率、成本收入比率、风险资产利润率。定性方面则从成本和利润的角度来考察银行的盈利能力,同时考察盈利的质量和财务管理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5.流动性状况。主要通过衡量流动性资产的多少和存款准备金的充足程度来考察流动。定量因素包括流动性比率、流动性缺口、存贷款比率、核心负债依存度、超额准备金率等。定性因素则包括资金来源的构成,稳定性及变动趋势,银行主动负债满足流动性需求的能力,流动性的管理状况和管理层识别、调控资金头寸的能力等。
6.市场风险状况。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定量指标包括利率风险敏感度和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定性因素方面包括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程序,董事会和管理层的监控,内部控制和外部审计等。
在《内部指引》中,详细规定了每一项要素的评分标准,六个单项要素(管理要素除外)的评级结果均是定量指标和定性因素的算术加权结果,定量指标和定性因素的权重分别为60%和40%。综合评级结果是六个单项要素评级结果的加权汇总,即各单项要素的评价分值分别乘以对应的权重系数后进行加总,得出综合评分。
(二)中介机构的评级方法
进入21世纪以后,随着金融市场的逐步对外开放、信贷市场信用风险管理要求的提高以及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健全,信用评级业务量和业务品种不断增加,信用评级在金融诚信、金融和谐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2004年4月,中诚信国际了《商业银行信用评级方法》,在全国首家了对国内15家银行综合财务实力的主动评级,在其评级方法中,体现出如下特点:
1.以个体评级为主,个体评级与支持评级相结合。个体评级主要是对评级对象的财务实力、风险状况和整体管理水平的衡量,其考察的因素与《内部指引》基本相同,只是若干具体指标有所差异。支持评级就是考察受评银行得到政府或股东等外来因素支持的力度和可能性,这有助于避免只考察个体因素得出评级结论的片面性,能更全面地反映银行的综合信用质量。
2.以定性分析为基础,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我国商业银行的数据基础普遍不理想,一味实行国外同业定量分析的方法不具有操作性,但定性分析的灵活性使得评级结果具有弹性,从而影响评级的可信度,因此,我国的商业银行应该高度重视内部数据的积累和整理,在条件允许时积极发展定量模型。
3.历史考察与未来预测、跟踪相结合。在以历史数据为依据的基础上,重视对未来的估计和预测,对受评银行的历史经营状况进行分析的同时,把握银行当前的风险状况和经营态势,并对评级对象未来的风险状况作出预测。
4.考虑支持评级,这是该评级方法中最大的一个特点。正因为加入了支持评级,使得国内与国外的评级机构对我国商业银行的信用评级结果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可以看出,国内机构的评级结果明显要好于国际机构,这主要由于国内机构在评级时考虑了支持评级的因素。由于国内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银行能够得到较多的政府支持,因此能获得较高的评级,这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当银行业面临经营困难时,为防止危机蔓延,避免国民经济波动,政府会对银行业加以保护,在目前的金融危机中,欧美政府即普遍对本国的银行系统注资,或提供信用担保,因此国内评级机构的评级方法有其合理性。但另一方面,加入支持评级容易使商业银行产生依赖性,不利于促进其自身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蕴含着更大的风险。因此,监管当局在对商业银行进行信用评级时,并没有考虑支持评级的因素。
三、发展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信用评级的几点建议
与国际先进的评级机构相比,我国的信用评级体系还处在发展初期,评级机构还不成熟,评级方法也有待提高。为促进我国信用评级的发展,可从以下几个角度考虑:
1.增强商业银行信用评级的意识,扩大信用评级结果的使用范围,将评级结果作为监管的重要手段。建立规范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社会信用文化建设。
2.重视基础数据的积累,建立商业银行的历史数据库,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核实信息的真实性,从而提高评级的准确性和公信力,以形成有效的量化分析。
3.改进评级方法,逐步加大量化分析的权重。评级方法要注意区分度,对不同规模、类型的银行采取不同的方法,提高评级的客观性。
关键词:骆驼评级;监管评级;商业银行
文章编号:1003-4625(2006)09-0040-03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骆驼评级法(CAMEL Rating)是美国联邦储备署、美国货币监理署、联邦储蓄保险公司三大联邦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用来评价金融机构整体运营状况的分析工具,该体系自1979年形成以来,经历多次修订和完善,业已成为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机构评级的事实标准。香港金融管理局在1995年正式引入了CAMEl评级体系,对促进商业银行改进风险管理,加强监管机构的持续、审慎、有效监管发挥重要作用。
1994年开始,在世界银行的援助下,我国监管当局着手探索审慎性监管的新方法,此后几年在外资银行监管中,小范围地逐步推广使用了以CAMEL评级体系为基础的非现场评级和现场检查方法;1997年出台了《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隐约能看到CAMEL评级的影子;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参照CAMEL评级制定了只针对4家国有商业银行的《商业银行考核评价办法》,采用定量模式,按照资产质量、盈利能力、流动性及发展能力等4个方面12项定量指标进行考核。但总体上说,这一阶段推出的CAMEL评级还处在摸索阶段,而且侧重定量考核。银监会成立后,不断改进和完善评级办法,并于2004年2月23日、4月4日和5月10日分别出台了《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暂行)》、《外资银行风险评价手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等若干个风险评价体系。2005年底,中国银监会在整合、修订、完善上述监管评级的办法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国际通行的骆驼评级法,并结合我国商业银行和银行监管队伍的实际情况,出台了《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内部指引》),并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指引有利于监管机构进行同质同类银行比较和推行分类监管,有利于监管机构全面掌握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有利于监管机构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为更好地分析、判断和评价银行的风险状况提供依据。
二、《内部指引》与CAMEL评级体系的相同点
(一)两种评级体系的作用和目的相同
监管机构利用评级体系对商业银行的风险表现形态和内在风险控制能力进行科学、审慎的评估和判断,都是为了准确反映各个机构风险状况及其管理水平,更好地引导商业银行加强和改进识别、度量、定价和转移风险工作。不论《内部指引》或骆驼评级法,都对监管人员全面深入评价一家银行经营管理状况提供了规范统一的方法和标准,也使得同一机构不同时期经营表现的纵向和同类机构的横向比较变得更为直观。另外,监管人员可根据评级结果制定差别监管的策略,将监管资源合理地向风险较高的机构倾斜,更好地实施分类监管,合理配置监管源。
(二)两种评级体系的要素和流程是基本相同的
香港金管局在评级时,不仅依据强大数据指标体系作为评级的支持,还要获取现场检查情况、监管对象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报告、向公众披露的信息等各方面的信息,在此基础上,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资产质量、管理、盈利、流动性和市场风险状况等六个单项进行要素评级,然后进行综合评级,再通过复评、审核和结果反馈,最终形成一个银行的风险评级。我国《内部指引》是在借鉴这种体系和其他国际通用评价银行的良好做法基础上建立的,基本内容也是上述六个要素。从评级流程看,二者也没有根本的区别。
(三)两种评级体系均强调综合评级与要素评级之间的约束关系
香港金管局在实施综合评级时,强调要素之间的相关性,并且规定了一些明确“限制性条款”,进而强化综合评级与要素评级之间的约束关系,如管理评级是3,管理要素的评级通常也不能好于3;当综合评级是3时,流动性会成为决定性因素,综合评级一般个应高于流动性的要素评级。《内部指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如资本充足率低于8%的银行,其综合评级结果不应高于3级;如果资本充足率低于8%,且呈下降趋势,对银行的综合评级结果不应高于4级。
(四)“资本”和“管理”都是影响评级结果的重要因素
由于资本在抵御不可预期风险中的重要作用,资本的多少和管理能力也被评级体系予以重点关注。香港金管局对资本充足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银行资本充足率达到15%,其资本要素才能评为1级;另外在做CAMEL评级时,通常先作出C、A、E、L四项要素的评级,最后依据这四项要素评级的结果,再来综合考虑M项的评级。《内部指引》更是把“管理”的权重提高到25%,资本的权重设为20%,高于流动性、市场风险和盈利状况三个评级要素的权重。
(五)两种评级体系都对评级结果披露做出明确规定
香港金管局规定,评级绝对机密,监管人员和被评机构都不得向外界透露,以防公众误解而引起不必要的混乱。《内部指引》第四章规定银监会可以以适当方式向国外监管机构和国内有关职能部门披露商业银行的监管评级结果,但同时规定:为了防止监管评级结果的误用和滥用,各级监管机构参与评级工作的监管人员应当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评级结果进行严格保密,严禁向第三方披露监管评级结果。商业银行董事会也应当对监管评级结果严格保密,不得向董事会以外的任何人披露,特别是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香港金管局和银监会均规定不得向监管对象披露单项要素的评级结果和具体评分情况。
三、《内部指引》与CAMEL评级体系的不同点
(一)风险评级层次存在差异
《内部指引》在香港金管局CAMEL综合评级基础上,增加了对于银行风险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的考虑,监管评级人员将依据这些事项的性质和对银行风险的影响程度,对综合评级结果做出更加细微的正向或负向调整,以增强监管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其他要素一般不改变综合评级结果,但可以通过“十”、“一”符号标志出评级结果正向或负向的趋势。另外,香港金管局评级体系将各要素评级和综合评级都分为五个层次的级别,分别是从一级到五级,数字越大,级别越低,风险越大。而《内部指引》充分考虑我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将金管局的第五级划分为两个层级,使得要素评级和综合评级成为六个层次,结合其他要素,最终的综合评级分为六个层次18个级别。
(二)确定评级结果的模式不同
香港金管局在确定要素评级和综合评级时,采用了定性判断评级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虽然多数要素
也都包含定量指标和定性因素,但对每个定量指标和定性因素最多只规定了一定的指标值或特征所对应的等级,并没有确定的公式或分值可用以计算出要素的评级;同样地,从要素评级得出综合评级也没有计算公式可循,只能依靠监管人员的自主判断。而《内部指引》主要采用了定性因素量化的评级模式,即各要素(管理除外)中既有定量指标又有定性因素,但除对定量指标按指标值确定得分外,对定性因素也尽量细分并按程度好坏分配分值,即所谓的定性因素量化;将定量指标和定性因素的得分相加得出要素的得分和评级,再通过要素评级加权平均得出综合评级。
(三)对六大要素的定量指标和定性因素的选取不同
香港金管局评级体系对资本充足性选用2项7个定量指标和12项定性因素,对资产质量选用2项6个定量指标和13项定性因素,对管理选用18项定性因素,对盈利性选用1项4个定量指标和8项定性因素,对流动性选用3项5个定量指标和11项定性因素,对市场风险敏感度选用7项定性因素。而《内部指引》评级体系对资本充足性选用了2个不同的定量指标和7项定性因素,对资产质量选用了7个定量指标和6项定性因素,对管理选用2项10个定性因素,对盈利性选用于4个定量指标和3项定性因素,对流动性选用了5个定量指标和5项定性因素,对市场风险状况选用了2个定量指标和4项定性因素。两者选用的具体定量指标和定性内容也不尽相同。
(四)对量化指标的处理模式不同
金管局评级体系对各要素定量指标或定性因素进行分析,得出要素评级级别,注意监管人员的主观判断。从要素评级得出综合评级时,不是简单的算术平均,而是需要监管人员根据各要素的重要性,运用自己的判断来确定合理的评级结果。《内部指引》对各要素定量指标或定性因素都给出了明确的权重和分值标准,监管人员只需对照标准进行打分即可,再根据加权汇总分值,对照各级别标准分值即能确定要素级别。同样,从要素评级得出综合评级时,只需将要素得分进行加权汇总得出综合得分,对照综合评级级别标准分值确定综合级别。
(五)两种评级体系的适用范围有所不同
香港金管局的骆驼评级体系的适用于所有存款类银行业金融机构。而《内部指引》规定仅适用境内依法设立的所有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和中外合作银行,但考虑到农村信用社的特殊性,明确不适用该指引,单独制定了评级体系。
四、完善我国银行监管评级的建议
我国商业银行评级体系已从单一、静态的量化考核转变到较为全面、动态的定量定性相结合的评级模式,但是考虑到我国银行监管现状和银行业发展水平,我国商业银行评级与国际先进水平还存在一定的差异,为了完善我国银行监管评级体系,还需从以下儿个方面加以努力:
(一)逐步实现以定性判断为主的评级模式过渡
在我国监管人员的监管经验和水平不足的现阶段,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并将定性指标尽量细化和量化的模式对被监管机构进行评价,以减少监管人员主观判断上的较大误差。鉴于操作的机械性难以适应银行复杂多变的局势,监管评级不应是若干要素的简单加总,我们应定期检讨现行方法的实际效果,并随着监管人员经验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实现向以定性判断为主的评级模式过渡。
(二)注重基础数据的积累和分析
监管评级是一个动态、持续的过程,要素评级中定量指标的分析、计量均需要准确的数据予以支持。另外,评级要素中的指标标准值、权重的合理性,也需要有长期完备的历史数据进行检验。因此,在日常监管过程中,需要有意识地积累和分析经验数据,为设定科学合理的指标及标准打好基础。
(三)适时扩大监管评级结果的运用范围
要充分发挥评级结果的指导性,对于评级结果较高的银行要实施紧盯式监管,重点配置监管力量,限制业务准人,增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频率,加大整改处罚力度,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求,必要时采取接管、重组、限制业务等监管措施。另外,在推出实施存款保险制度和差别化监管收费政策时,要参考各行的评级结果,进而提高评级结果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四)不断提高监管人员自身素质
发达国家的CAMEL评级更多强调监管人员自身的素质,在要素评级时,要求在分析各要素的基础上,根据重要性和相关性等原则,并对照要素评级标准的描述做出合理判断;在综合评级时,更加强调监管人员在一定的原则指导下,依靠经验自行判断。为适应银行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就要求监管人员不断积累经验和提高监管业务素质。
一、外部信用评级在银行信贷风险管理中的作用
从中国实际和银行业的健康发展来看,信用评级应该走内部评级和外部评级相结合的道路,积极发挥外部信用评级的作用。我国信用评级业经过10多年的发展,从无到有,逐渐壮大,已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国内评级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和国际著名的评级机构进行交流和合作,引进先进的评级理念和评级方法,提高评级业务的水平。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要在完善内部评级的基础上,积极利用外部评级产品。把企业的外部评级结果作为信贷业务中的重要参考。外部评级主要发挥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一)商业银行在内部评级的基础上,把外部评级结果及专业的分析报告作为授信整体判断的参考,有利于及时调整信贷政策,更加合理地确定资产结构,增加风险预测的准确性。
(二)商业银行可利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掌握的较为丰富的信息、科学的信用评级模型和方法,以及不同行业、不同时期的信息比较,对内部评级结果和运作效率进行验证。
(三)商业银行可利用外部评级机构技术与人才优势以及评级运作经验,同其开展内部评级系统建设和管理的技术合作。通过合作,促进内部评级和外部评级更加科学有效和符合实际。商业银行与外部评级机构合作充分发挥外部评级的作用,有利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而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解决信用问题、规范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可以降低经济活动中的交易成本、减少信用风险、提高经济效益。对于银行来说外部信用评级产品可以有效地控制信贷风险、降低成本、增加利润,提高银行的经营效率。
二、推动外部信用评级产品的广泛应用
对于推动信用评级产品的广泛应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人民银行要从战略的高度来来看待信用评级工作,积极研究信用评级产品应用的制度性安排。
在我国,经过多年的发展,外部信用评级已有能力弥补商业银行内部评级的一些不足,而作为外部评级结果使用的大客户,银行极大影响评级市场的需求状况。2008年8月,国务院将管理征信业推动社会信用体系职责赋予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可以通过制度的安排和出台强有力的措施使推动外部信用评级结果地使用。可以首先考虑要求商业银行普遍使用外部评级信息,改善和解决因外部评级信息使用率低而使信用评级业务无法得到顺利发展的窘境。对此,人民银行出台规定要求商业银行必须使用外部评级信息,要将使用外部评级结果作为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必要条件,根据银行建立内部评级机制的情况分为两个方面:对于尚未建立内部评级机制的商业银行必须要求使用外部信用评级信息,同时鼓励其建立内评机制;对于建立了相对完善内评体系的商业银行,则引导其改进信贷风险管理办法,主动引入外部信用评级,做到内外部评级信息结合使用。
(二)要将是否使用外部评级信息纳入到银监部门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范围之中,监督其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的情况。
《贷款通则》和《新巴塞尔协议》对借款企业的信用评级,都做有规定,也认可了外部信用评级方式。如美国信用评级业在70年代加速发展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监管部门要求广泛使用信用等级信息,尤其是1975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穆迪、标准普尔、惠誉三家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结果的认可,促使美国信用评级业的加速发展。在我国,证券类评级结果也得到一定程度的使用,人民银行制订借款企业的信用评级信息的使用方案,由银行监管部门去监督商业银行的使用,要将是否使用外部评级结果纳入对商业银行的业务监管范围,督促商业银行地使用。
现实中,许多人经常把商业银行内部使用的贷款分类(或债项分类)与监管当局规定的贷款分类等同起来。这可能是因为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没有建立自己的贷款分类体系,一直采用财政部门和监管部门规定的贷款分类进行贷款管理。1998年以前,我国商业银行一直按照财政部1988年保险财务制度的要求,把贷款划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呆账,后三类,即“一逾两呆”合称为不良贷款。1998年5月,商业银行开始试行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并于2002年1月开始全面实施,该指导原则将贷款风险分为五类,即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简称为五级分类。
实际上,世界各国的监管当局还没有对是否有必要以及如何制定监管当局的贷款分类标准达成共识。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成员国中,只有美国还包括德国在一定程度上,明确要求商业银行根据监管当局的标准对贷款进行分类。其他国家的监管当局,如英国、荷兰和法国,对贷款如何分类则没有任何具体规定,仅是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其中包括对贷款进行审慎计值,并要求商业银行制定出有关贷款分类的内部规章制度。相比之下,为了鼓励商业银行审慎经营,众多中国家的监管当局则对商业银行的贷款分类做了明确规定。其中,一些国家的监管当局效仿了美国的作法,制定了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前二类为正常贷款,后三类为不良贷款,并据此计提贷款准备。
监管当局规定的贷款五级分类简单,易于操作,能够满足监管当局了解商业银行贷款质量基本情况的需要。然而,将贷款五级分类同时用作商业银行内部的风险管理体系,却远不是最佳做法。我国贷款分类原则也明确指出,贷款五级分类是对贷款分类的最低要求。商业银行自己的贷款分类应该比监管部门规定的五级分类标准复杂得多。普遍采用的五级分类并不能充分满足商业银行有效进行信贷管理的需要。一是五级分类本质上是依赖专家主观判断的分类体系,缺乏必要的定量,没有做到与贷款实际的损失情况挂钩。至此,在很大的程度上,不同银行的分类结果不具备可比性,不同行业的分类结果也不具可比性。当然,在贷款分类中,主观判断是必要的。借款人还款意愿(对不想还款的借款人根本就不考虑该贷)、管理水平、竞争能力等,离不开信贷人员的主观判断。但是,在完善的贷款分类体系中,主观判断的比重相对要小,定量分析所占的比重相对要大。应该说定量分析的多少决定贷款分类体系的先进性;二是贷款五级分类重在贷款事后检查,如对借款人的合同执行情况、经营情况进行跟踪调查,提醒借款人及时筹备资金按时还本付息,对逾期贷款本息进行催收工作,但对贷款发放的事前管理很难发挥什么作用。商业银行无法利用五级分类决定是否发放贷款、贷款限额有多大、贷款的利息水平及对抵押担保的要求等;三是贷款五级分类是粗线条分类。在通常情况下,商业银行的正常贷款占比很高。一旦正常贷款达到90%以上或更高的水平,五级分类区分贷款风险程度的能力就很低。然而,正常贷款之间的风险大小并不一样。完善的贷款分类体系应该对五级分类进一步细化,正常贷款至少分为5-7类,并从风险管理的角度采取不同管理方法;四是利用贷款五级分类计提贷款准备也缺乏准确性。在很大程度上,五级分类涵盖的仅是贷款的余额,不是商业银行整个的信贷风险暴露或敞口(loan exposure)。所谓信贷风险暴露或敞口不仅包括已借款人已提取的贷款,还应包括部分未提取的贷款。而且,对于如何表外项目下的或有负债,也没有明确规定,难以保证据此计算出的准备金具有可比性;五是五级分类综合考虑借款人及贷款的风险要素,即所谓的一元评级法,实际上没有认真区分借款人与贷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风险以及这两类风险的重要因素,在一定程度上既不是借款人评级,也不是贷款评级,从这一点上看也影响了银行有效地管理两类不同性质的风险。
对于我国商业银行来说,如何建立和完善银行自己的贷款评级体系或债项分类体系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将于2006年正式实施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为各国商业银行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体系指明了方向。新协议的核心是内部评级法(IRB法),允许管理水平高的银行采用IRB法资本充足率,从而将资本充足率与银行信用风险的大小紧密结合起来。可以说,满足资本监管的IRB法代表了巴塞尔委员会认可的并希望商业银行,特别是大银行今后广泛采用的内部评级体系。IRB法代表了信用风险管理技术的大方向。在新协议的推动下,许多国家的银行都在积极开发IRB法,力争在2006年达标。
满足资本监管的IRB法是商业银行高标准的内部评级体系,它主要针对贷款,同时也考虑银行同业拆借、项目融资和零售业务等。IRB法是一个两元的体系,包括借款人评级和债项评级。在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时,要同时考虑两方面评级的结果。在建立贷款关系之前,商业银行就已经确定特定借款人和贷款的评级。借款人评级是根据商业银行自定标准将借款人划分不同档次,如AAA,BBB,CCC(许多银行都采用这类标准普尔的评级符号),并计算出可比性的风险计量指标:违约概率(PD)。债项评级至少将正常贷款分7级,不良贷款分1级,并考虑到抵押品、还款优先程度、清收结果和时间后,计算出发生违约时的损失率(LGD)。最后,通过计算PD和LGD,计算出贷款的预期损失(EL)及非预期损失(UL)。预期损失(EL)用准备金来抵补,非预期损失(UL)则用资本来抵补。从计算资本充足率角度看,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管理水平选择采用略为简单的初级IRB法或高级IRB法。
IRB法是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主要用途包括:(1)监测信用风险的构成,确定并监测各档评级的总体风险水平和信贷限额;(2)监测借款人评级结果的变化情况;(3)确定贷款准备金规模、贷款定价及利润水平;(4)分配资本;(5)作为贷款组合风险模型的主要组成部分。与以主观判断为特征的贷款五级分类所不同的是,IRB法以多年的数据为基础,通过数理统计分析等,分别计算出表示贷款人和债项风险大小的绝对数量指标,并以此为基础全面开展信用风险管理。特别要指出,IRB法与五级分类一大区别就在于,IRB法把借款人风险和债项风险分开来考虑,从而避免借款人和债项分类结果的风险要素交叉发生作用。相比之下,五级分类在考虑到借款人还款能力时,还同时考虑债款的抵押和担保,难以保证更加准确地反应两类不同方面的风险。
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调查,10国集团国家的大银行已经基本建立起IRB法,但在一些方面仍需要进一步完善。需要解决的主要有:一是各行的计算方法不统一。在确定损失率时,银行所用的技术和数据来源不同,可能导致计算结果的不一致,甚至计算错误;二是可供银行用来评估损失特征的数据相当有限,例如借款人违约的可能性,可能发生的经济损失和借款者违约风险暴露水平(EAD)的相关系数等。此外,这些数据源的统计口径很不一致。在收集违约率和违约损失率的原始数据时,各行对“违约”和“损失”的定义不同;三是计算违约损失率(LGD)要比计算违约率(PD)要难。只有很少银行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债项评级指标;四是虽然一些银行已具备了较强的风险计算能力,但来自银行评估系统的信息是否真正与此时银行的风险管理情况相一致,这一点在某些情况下难以确定。
相比之下,非十国集团国家的商业银行差距更大。同时各国商业银行的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个别银行的内部评级体系比较先进,而大多数银行还是停留在起步阶段。同的情况一样,许多发展中国家商业银行的贷款评级体系,仅是套用了监管当局规定的贷款五级分类,或者是在此基础上简单做了一些细化。这样的评级系统远不能用来评估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对信用风险量化的精确度和准确性远不能达到新资本协议规定的标准。总的看来,发展中国家的银行要实施IRB法,难度较大。为了改进评级体系以达到采用IRB法标准法的要求,发展中国家银行要面临的挑战是收集数据、建立必备的内部控制系统、强化信息技术支持和员工培训。
为了推动商业银行逐步向IRB法过渡,香港金管局建议修订现有的贷款五级分类制度,以满足巴塞尔委员会对内部评级制度的要求。并推动银行改进信用风险管理,提供关于行业资产质量趋势的更多、有用的、具有前瞻性的信息,提供银行业汇集违约数据的基准,增强对银行机构资产质量的监控。新的分类同样将银行的各类资产分为六大类,即公司贷款、银行同业、国家贷款、零售贷款、项目融资和股本投资,分类的重点放在信用风险暴露(exposure)上,从而使监管当局要求的贷款分类尽量接近银行内部自己的信用风险管理方式。新的分类方法将贷款分为11级,主要变化之一是把正常贷款细化为7级,不良贷款分为4级(在此包括特别关注类贷款)。每一级别与标准普尔的评级体系相对应,如AAA,BBB等,并与违约概率(PD)挂钩。能够违约概率(PD)的银行,采用自己的计算指标。不能计算违约概率(PD)的银行,则采用监管当局确定的指标。
关键词:商业银行 资本监管 顺周期效应
一、资本监管制度
新巴塞尔协议的核心是最低资本要求:新资本协议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与巴塞尔协议是一致的,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但是对商业银行风险资本加权资产的计量方法进行了完善和改进。新资本协议下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是在对银行所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综合测量后得出的,根据新资本协议,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是由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和12.5倍的操作风险计提资产和市场风险计提资产之和。在完善和改进了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的同时,新资本协议同时对信用风险的测算方法进行了改革,允许商业银行采用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中的任何一种。其中标准法是根据外部评机构的评级来确定风险权重,内部评级法是商业银行根据自身经营情况选用适合自己的评级方法,但是商业银行自己的评级方法需要经过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批。(1)标准法:标准法就是商业银行根据外部评级机构(比如穆迪、惠誉、标准普尔等)的评级结果来确定资产的风险权重。该方法相对比较简易,适合于尚未开发独立内部评级方法并且业务种类相对比较单一的中小型银行。但是外部评级机构也是存在自身的缺陷:在整体的政治经济环境并不稳定的情况下,评级机构公布任何的评级结果,往往都会在市场上遭遇被放大的后果(2)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是新资本协议的主要创新和核心,在该方法下商业银行需要分别测算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当发生预期损失时,商业银行可以用拨备覆盖来抵御风险,其中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减值准备金余额/不良贷款余额。当商业银行发未预期损失时,商业银行就需要动用自有资本来抵御风险。商业银行在满足相关规定和披露要求的情况下,经金融监管机构审批合格后,可以根据自身的自己开发的内部评级模型对风险要素进行测算,风险要素由四部分组成: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和期限。其中基础内部评级法规定商业银行根据内部模型测算违约概率,其它的风险要素以金融监管机构公布的数据为准。高级内部评级法规定商业银行自己根据审批合格的内部模型测算全部四个要素。
新资本协议建立了新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完善了各类风险的计量方法,提出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将银行风险扩展为三项,成为了各国监管当局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监管框架。但它在增加了资本对风险的敏感性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资本监管的顺周期性。本文将对新协议中资本监管带来的顺周期性问题进行探讨。
二、商业银行资本监管顺周期效应成因分析
(一)标准法与内部评级法的比较
在测量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时,新巴塞尔协议允许商业银行在内部评级法或者外部评级法中任选其一。内部评级法就是商业银行通过建立自己的内部风险评估机制来测量信用风险,确定自己的最低资本要求。外部评级法就是商业银行根据外部专业的评级机构对商业银行所面临的信用风险评级的结果,确定需要准备的风险准备金。Kashyap(2003)对1998-2002欧美发达国家的数据进行分析,测算了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下的违约率,得出了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具有顺周期性的结论。C.Goodhart(2004)根据美国1992-2003年,挪威1989年-2002年的数据,分别测算了在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下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得出了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具有顺周期性,并且内部评级法具有更显著的顺周期性的结论。
(二)内部评级法
内部评级法是新巴塞尔协议的核心,是对旧巴塞尔协议的重要改进,但是内部评级法不仅提高了风险资本的风险敏感系数,而且加剧了经济的波动性,具有很强的顺周期性。内部评级法的要素主要有以下四个: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暴露和期限。因此,我们从最为重要的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两个要素来分析内部评级法的顺周期性。
1、违约概率的顺周期性
商业银行内部评级法下违约概率具有顺周期性。主要是由银行对借款人的风险度量模型和风险度量时点选择造成的。
(1)商业银行采用Merton等期权定价模型为基础,把企业股东对企业的关系看成一个看涨期权来研究企业资产价值和股本市值之间的相互关系,当企业资产市值不足以偿还企业债务时出现违约。计算得到的违约概率,输入的变量股票价格与违约概率为负相关,股价波动率、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违约概率为正相关。因为变量自身就与经济有着极强的顺周期性,导致了通过计量模型得到的违约概率具有了顺周期性。李关政(2010)用KMV模型对1994-2006年我国上市公司的违约概率进行测算,得出了上市公司的违约概率存在顺周期性的结论。
一、信用评级的概况
1.信用评级的
信用评级又称资信评级或信誉评级,其基本是运用概率,准确判断出一种金融资产或某个机构的违约概率,并以专门的符号来标明其可靠程度。
信用评级的前身是商业信用评级,最早出现在美国。19世纪美国的银行对借款人信用情况不了解,因此需要某种机构向其提供借款人信用情况。在此背景下,路易斯·塔班于1837年在纽约建立了最早的信用评级机构,并于1849年发表了最早的评级理论及方法——信用评级指南。
20世纪初,信用评级有了新的发展。其标志是1902年约翰·穆迪开始为美国铁路债券评级,使评级首次进入证券市场。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壮大,投资方式的增多,对信用评级的需求不断增加,信用评级所涉及的领域也不断扩展,评级对象不仅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如:主权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券、优先股、资产证券化、中期债、私募、商业票据、银行定期存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同时也包括各种机构和团体,如国家、工商、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共同基金和衍生产品交易对象等。
2.信用评级学含义
信用评级制度之所以能延续至今,首先是因为信用评级的结果是客观、公正、准确的,即使在信用评级机构向申请评级机构收取评级费用之后也依然如故。从历史情况来看,评级低的其违约率显然较高。例如,在5年的持有期中,Aaa级的平均违约率为0.1%,而B级的平均违约率为28%。由于信用评级结果是客观、公正和准确的,因此投资者广泛使用信用评级结果,筹资者也请评级机构对其信用状况进行评级。
其次是因为信用评级有效地解决了信息不对称。投资人在决定是否要投资于某一项目时,当然要考虑一系列投资回报的因素和相关风险。但是投资项目的所有人或经理往往会对项目的某些方面了解得更多一些(包括所有者和经理人为使项目成功而将投入的努力)。结果,要收集一个复杂投资项目的情况不仅成本昂贵而且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此外,由于市场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标准和安排有所不同,因此投资者在国际市场面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比在国内市场要大得多。评级机构公布或有偿向投资者提供客观、公正和准确的有关筹资者的违约概率及是否有能力并愿意及时全额偿还本金利息的相对风险等信息,解决了投资者与筹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最后是信用评级有利于拓宽债券发行者(筹资者)的融资渠道,也可以帮助其降低筹资费用。当评级机构向投资者提供的有关筹资者的信息是客观、公正和准确的时候,投资者当然会根据这些信息决定其投资方向及价格。事实上投资者通常会选择评级较高的有价证券,如果选择评级较低的有价证券,投资者不仅要求其价格要足以弥补平均违约风险,还要足以弥补可能严重偏离历史水平的风险。即:客观、公正和准确的评级结果实际上已成为筹资者进入资本市场的入门券,成为决定有价证券价格的重要因素。
3.信用评级种类
信用评级的种类有几种不同的分类方法。按信用评级方法分类,主要有两种:一是主观评级法,一是客观评级法。客观评级法更多地依赖于公司的财务数据,而主观评级则更多地依赖于专家的判断。由于决定有价证券或债务者偿还能力可靠程度的因素很多,且很多因素是无法用数量表示的,例如管理水平等,因此许多信用评级机构同时使用主观评级法和客观评级法。不过,商业性信用评级机构以主观评级法为主,以客观评级法为辅;而监管当局则相反,这可能与监管当局掌握的数据和信息更多、更全有关。
按信用评级的对象分类,主要有3种:主权评级、法人评级和对各种金融工具的评级。主权评级是对一个国家资信情况的评级。它主要反映一国政府偿还外债的能力及意愿。主权评级主要考虑的因素是:宏观经济环境、结构和结构等。一国政治体制的稳定性、大众参与政治的程度、经济资源、储蓄率及收入分配结构、财政政策和预算的灵活性、货币政策和通货膨胀压力、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债务负担以及偿债记录等都是影响主权评级的重要因素。除上述因素外,还要考虑到一国的政策和经济状况对该国公共和私人部门外债的影响,并要着重该国的外汇储备规模,以及该国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其他一些国际组织获得资金的能力。
法人评级是对法人信用程度进行的评级。按企业性质分为两大类:(1)工商企业信用评级,主要分析或商业企业的资产状况、负债偿还能力、发展前景、经济交往中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情况及领导水平等。(2)金融企业信用评级,主要分析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债务负担情况、呆账及贷款损失情况、金融法规政策遵守情况、业务经营及财务盈亏状况等。法人评级一般低于主权评级。但也有特殊情况,当法人机构的资产多于负债温与政府相比有更大的流动性时,则该机构资信状况可能比主权机构的资信状况更好。
有价证券信用评级是以有价证券为评级主体的信用评级。该评级分为两类:(1)债券信用评级,是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发行的债券的按期还本付息可靠程度的评级。(2)股票评级是对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股息、红利水平及风险的评级。
按货币币种分,可分为本币评级和外币评级。由于债券有本币和外币之分,因此,评级也有本外币之分。不过,外币债券评级比本币评级要复杂得多,因为政府可能施加严格的资本控制,禁止私营部门对外支付,因此,只有当发债者可以提供离岸抵押品,或用不会被国家没收的收益、或由信誉极好的机构提供第三方支付担保时,才可以获得较高的评级。
信用评级还可分为主动评级和被动评级。主动评级是评级机构主动对有价证券或其发行者进行评级。例如,即使无人邀请,标准普尔也为所有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且在美国市场中需缴税的证券进行评级。被动评级是指评级公司受有价证券发行者的委托,对其资信状况进行评级。
二、银行信用评级过程分析
1.银行信用评级过程
银行信用评级的过程与对其他发债人的信用评级过程基本相同。对一个发债人的完整的评级过程分为两个阶段,即最初评级(一般由发债方确定时间)和评级审议及变更(通常由评级机构主动发起)。不同的评级机构其评级方法也略有不同,最大两家公司穆迪和标准普尔的评级做法代表着最常见的评级方法。两家机构都是先由评级公司职员与申请评级公司的管理层和政府官员举行会谈。在这些会谈中,评级公司收集进行信用评级所需的公共和独有信息,并了解公司的经营战略及当局的政策。分析员依据这些信息为评级委员会准备一份报告,由评级委员会来确定评级。
最近几年,穆迪和标准普尔还分别提供评级观察和评级展望,做为信用评级的补充。评级观察和评级展望表明了评级机构对未来6-24个月中可能导致评级审议的因素的看法。这些审议一般表示为积极(情况有所改善),稳定或消极(表明基本情况恶化)。
第二阶段是评级审议及变更。在初步评级后,评级机构继续观察发债方的经济和财务状况。当评级公司的分析员认为发债人的经济状况有了重大改变,或由于事态发展要求不得不变更评级时才对外宣布开始对某个发债人的信用评级进行审议。此后,评级机构通常接最初评级的程序对被审议的发债人进行审议,并根据审议结果决定是否调整发债人的信用等级。一般被审议发债人的信用等级多被调整。以穆迪公司为例,其2/3的评级审议以评级变更告终。
2.银行信用评级方法
银行信用评级过程虽然与其他债券发行人的基本相同,但由于银行是特殊企业,是高风险企业,因此银行信用评级远比一般企业评级要复杂得多。常用的银行信用评级方法是以银行所在国的主权评级为上限,在比较该国银行的实力后,得出某家银行的信用评级。但也有例外,如某银行得到其他国家银行的出资或其他支持时,该银行的信用评级可以高于银行所在国的主权评级。在对银行进行评级时,不另外进行主权评级,而是使用已有的主权评级结果,因此有关主权评级方法在此不再赘述。
银行信用评级主要从以下7个方面分析研究银行的经营情况:
(1)经营环境。经营环境主要包括:分析一国的整体经济和金融状况(该分析可从主权债务评级及主权债务和存款评级上限反映出来)、该国银行在该国经济及金融界中扮演的角色、监管当局的素质、未来监管趋势的转变及银行与监管当局的关系、银行从中央或地方政府部门获得支持的可能性、企业倒闭对金融体制健全性的影响等。
(2)所有制及经营权。所有制不同,银行的经营方式、管理方式不同,政府对其干预的程度和支持程度也不同。因此在对银行进行评级时要充分考虑所有制因素。
(3)管理水平。首先是分析管理层是否制定明确的战略目标,即:能否找出并能有效、持续达到风险与回报的最佳投资组合;能否沿着这条最佳风险回报投资组合曲线发展。其次是对管理层的能力、经验、直觉、承担风险的意识赝讯及交易系统的可靠性和精密程度、银行内部风气等进行分析研究。
(4)营运价值。分析银行的营运价值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银行系统的营运价值。主要是分析银行受保护的程度、营业地盘及市场准入情况;二是银行本身的营运价值。这主要是分析银行的经营效率(如化水平、商品种类和行员数量等)、银行实力(资产规模、市场占有率)、管理层的知识水平、经营策略、目标及经营的一贯性、各种业务的发展潜力等。
(5)盈利能力。盈利能力是衡量银行创造价值及通过增加收益,提高风险保障的能力。分析银行的盈利能力时采用定量和定性两种方法。定量分析主要采用以下几个指标进行分析:平均盈利资产收益率、利息增长率、净利息变动率、呆账准备金与税前利润的比率、税前利润与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成本与收益的比率、支付股息增长率、营业支出与平均资产的比率等。定性分析是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的,它主要分析收入的来源及趋势、工资及其他管理费用支出情况、信贷情况、盈利及亏损的异常变化情况、净利息收入增长情况、净利差变动情况及其他业务盈利情况。
(6)风险程度与风险管理。风险是银行业务的有机部分,风险程度的高低是衡量一家银行稳健与否的最重要。在分析银行风险时,采用定量和定性两种方法。定量分析采取以下数量指标:呆滞贷款与贷款总额比例、准备金与呆滞贷款比例。(资本金+准备金)与呆滞贷款比例、贷存款比例、流动性资产与总资产比例(资本金十长期存款)与长期资产比例、稳定资金来源与贷款总额比例等。定性分析主要分析银行现在与未来的资产结构及质量,分析信用风险管理质量及流动性等。
(7)经济资本。分析银行的资本状况时,主要对银行的法定资本水平、经济资本水平、经济资本与整体风险的相关性、银行盈利能力、发行新股的能力。内部资本分配情况等进行分析。在分析资本充足情况时,主要采取以下数量指标:一级资本比率、加权风险资本充足率(BIS)、股东股本与总资产的比率、权益性股本与股东股本比率、资本产生率等。
三、国际上运用信用评级进行
监管的概况及新趋势
1.各国运用信用评级进行金融监督的情况
20世纪,一些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将信用评级运用于金融监管之中。其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评价金融机构的业绩;二是利用商业性评级机构的评级,指导金融机构的投资活动。
(1)考核评价金融机构的业绩。多数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都有自己的评级和标准,且每年对其监管对象进行评级。由于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评级与商业性信用评级的目的不同,它是出于监管的需要,是为了评价金融机构的经营业绩,因此所采用的指标和方法也有所不同。
从评价来看,金融监管当局不需对本国的主权资信及所有制进行评价,而商业性评级机构则认为这两项评价内容非常重要,因此评价内容比商业性评级机构的要少。美国监管的评级方法“骆驼”评级法其评价内容只共有五大类指标,即资本充足率(Capital Adequacy)、资产质量(Asset Qualit)、管理水平(Management、盈利水平(Earnings)和流动性(Liquidit)。其单词的第一个字母组合在一起就是“CAMEL”,正好与“骆驼”的英文单词相同,所以该评级方法简称为“骆驼”评级法。
从方法上来看,金融监管当局多采用客观评价法,且采用对商业银行业绩打分的方式进行评级。在对金融机构评级之前,通常先走出各项指标的标准及权重,评级时依此各项指标的得分,并评出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管理水平、盈利水平和流动性等的等级,然后再据此评价出各商业银行的等级。等级一般分为五级:第1级为很健全,以下依次是比较健全、不大令人满意、有和不合格。
由于金融监管当局的评级是以各项指标的标准为基准的,因此评级对金融机构的经营实际上具有指导作用。这就要求金融监管当局在制定评级标准时不仅要有明确的指导方针,要对金融机构的方向有充分的认识;同时也要求各项评级标准是符合实际情况的。
(2)利用商业性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指导金融机构的投资和经营活动。如年代在成熟的和新兴市场国家,监管当局越来越多地依靠信用评级进行金融监管,以提高资产质量、限制不慎投资活动。其常用的方法是:
一是根据信用级别限制被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或基金)的投资范围。这种方法多用于对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的监管上。如意大利不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评级低的票据;智利和墨西哥等国对养老金设定了以评级为基础的投资限制。
二是监管当局根据信用评级决定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美国货币监理署规定,银行持有评级BBB或更高的债券时可按票面价值记账;持有评级较低的债券时要冲减市值,相应的损失要从资本金中抵扣。1975年SEC开始对持有未达到评级要求的商业票据,以及持有非投资级的不可转换债券的经纪人和交易商设定更高的扣减规定。
三是信用评级与信息披露相结合。利用资信评估信息,可以阻止一些质量低劣,风险较大的证券进入市场。1982年,美国SEC放松了对获得投资级的债券发行者的信息披露要求,1992年,监管当局简化了获得投资级评级的债券发行者登记。
四是评级与市场准入挂钩。1982年,美国政府规定,凡是外国政府在美国发行债券须在发行前取得信用评级。在欧洲,获得主权信用评级常被看作是的发行欧元债券的一个前提条件。而且,一些机构投资者或根据官方规定或根据自己机构内部风险管理规定,只能持有被评为“投资级”的债券。
2.运用信用评级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新趋势
运用信用评级方法加强金融监管出现了两个新趋势。其一是在1999年6月3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修改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征求意见稿,即《新资本协议》中首次建议利用外部评级计算银行的风险资产。
《新资本协议》将最低资本标准、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自律——“三大要素”结合在一起,构成新协议的核心原则,重点在于风险确定和风险管理入新资本协议》指出银行的风险主要有三类,即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他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操作风险、和商誉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是最重要的金融风险。为准确地确定银行的信用风险,《新资本协议》给出了两种可选用的方法:一是对业务复杂程度较高的银行,可以将其内部评级作为基础,确定其信用资产的风险权重,依此计算资本充足率。二是利用外部评级来确定银行的信用风险权重(见表1),并将此作为计算资本充足率的标准。以表中对政府债权为例,当政府的评级为AAA至AA一时,银行资产的风险权重为零,A+至A一时为20%。
其二是随着银行在活动中作用的转变,银行评级方法和银行监管也有了新的发展。传统商业银行的主要作用是金融中介,而信息的主要作用是信息中介。这就要求评级机构及监管当局采取新的评级方法和监管方法。据介绍世界各大评级机构正在制定新的评级方法,其基本思路是:调整评级内容,以客观评级法为主运用计算机系统对银行进行评级。调整评级内容是指将原来评价银行的五大类指标(资产质量、资本比率、盈利水平、管理水平和流动性),调整为风险状况、回报率和资源效率。以客观评级法为主运用计算机系统对银行进行评级是指今后评级将更多地利用客观评价法,运用计算机系统分别求出风险系数、回报指数和资源效率指数,并以此对商业银行进行评级。
四、建立商业银行经营业绩考核评价
体系对加强我国银行监管意义重大
2000年年初,国务院领导指示,要制定一套指标考核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绩。将信用评级运用于银行监管,建立的银行业绩评价体系,无论是对加强我国的金融监管,还是对我国建立化的商业银行机制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首先,科学的银行业绩评价体系可以准确地判断银行的经营情况,它具有银行监管方法无法替代的作用。银行监管主要强调的是银行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强调的是银行经营的稳定性;而银行业绩评价体系的主要作用在于评价银行的经营业绩,它不仅对银行的资产质量进行评价,同时还对银行的盈利水平、经营成本、效率及管理水平等进行评价。
其次,科学的银行业绩评价体系不仅可以为银行监管提供,同时可以指出商业银行改善经营的方向,明确商业银行的发展目标。过去我们一直要求商业银行提高资产质量,提高经济效益,但商业银行仍未摆脱数量扩张式粗放型经营模式。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没有明确的数量目标也是其中的原因之一。建立科学的银行业绩评价体系将有利于促进我国商业银行由粗放型经营转变为效益型经营,最终解决商业银行是以盈利为目的还是以服务为目的的问题。
其三,科学的银行业绩评价体系会促进商业银行之间的合理竞争。对商业银行进行考核评价的目的就在于分出经营的好与坏,如果将这一结果与商业银行主要管理者的业绩及升迁相联,将会极大地调动管理者的积极性及责任心。
其四,建立科学的银行业绩评价体系将会促进我国银行业完善数据统计系统,提高我国银行业统计数据的真实性。经营业绩的考核评价要以商业银行统计数据的真实为基础。在对商业银行经营业绩进行考核评价时,须对商业银行统计数据的真实与否进行审核,因此考核评价过程同时也是确定数据真实性的过程。这无疑将促进我国银行业数据统计系统的进一步完善,并为银行业建立更加科学的管理系统打下基础。
最后,科学的银行业绩评价体系能同国际同行进行比较。因此它将会促进我国商业银行逐步与国际接轨。随着我国加入WTO日期的临近,我国银行业将面临越来越大的来自国际同行的挑战。我国商业银行要立于不败之地一是要立足于国内,同时也要发展国际业务。而发展国际业务特别是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时,必须要达到国际标准,必须与国际接轨。
五、对我国建立的考核评价体系的建议
1.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不断完善考核评价体系
由于我国在数据真实性及透明度、谨慎准则、银行税收制度、呆账核销制度;信息披露要求等方面尚未与国际接轨;此外各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和业务基础也不尽相同,例如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服务对象及商品种类存在很大差异;再例如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与其他商业银行的所有制不同,经营模式也不同。因此在建立商业银行经营业绩考核评价体系之初,不能制定适用于所有商业银行的考核评价办法,也不能在办法中体现各商业银行在所有制、经营基础及模式方式上的差异,只能分步骤制定适用于各类商业银行的评价办法。考虑到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我国业中占有绝对大的市场份额,因此首先应制定只适用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考核评价办法,待试行一段时间后再制定考核评价其他各类银行及金融机构的考核评价办法。即使是适用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评价办法也有必要在试行一段时间后加以完善。
其次是建立对监管当局本身的考核评价办法。国际信用评级机构在对我国商业银行进行评级时,对金融监当局也评价,但我国尚没有对监管当局本身的评价。为了提高金融监管当局的效率,加强我国的金融监管,应制定相应的办法,对人民银行的各级分支机构进行考核评价。
最后是积极商业性评级机制,提高商业性评级机制的质量,并将其评级结果运用于指导商业银行的贷款及其他资金运用方式上。
2.根据我国国情,有选择地借鉴国外监管当局的评级办法
我国商业银行的所有制、经营机制与国际同类银行有很大的差异,因此在借鉴外国金融监管当局的信用评级办法时,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首先,要选取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能够充分反映我国商业银行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这些指标应包括以下:资产质量(逾期贷款率、呆滞贷款率、呆账贷款率和信贷资产风险抵补率)、盈利能力(资产利润率、资本利润率、人均利润率、利息回收率、应付利息充足率和效率比例)、流动性(流动性比率)和资本比率(核心资本比率和资本充足率)。
其次,评价指标的标准应是我国商业银行通过努力能够达到的指标。以资产质量为例,国际上虽然没有统一的标准,但目前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比率均较低,(最高日本1998年其不良资产比率也远远低我国商业银行的水平,日本十家大银行的不良资产比率分别为:逾期贷款率1.07%、呆滞贷款率3.14%、呆账贷款率1.04%)。据了解发达国家同类指标的标准也设定的很低。因此目前我国尚无法完全套用国际标准,只能根据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标准,待商业银行的经营业绩提高后再相应调整。但是有些指标是可以套用国际标准的,如流动性比率和资本充足率。
最后是要结合当前金融监管的中心任务。当前我国银行监管的主要任务是化解金融风险,提高商业银行的经营效益。因此在设定各指标的权重时要将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的权重设定得很高,而将流动性和发展能力的权重设定的较低。
3.评价办法应能进行时间序列、行业序列比较的办法
对商业银行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评价的目标不仅是为评价商业银行的经营业绩,同时也是为找出各银行在经营方面存在的,找出与国际同行存在的差距,为金融监管当局制定金融政策提供,为商业银行改善经营管理提供参考。因此评价办法应能进行时间序列、行业序列的比较。
为达到这一目的,我国的商业银行考核评价办法应以客观评级法为主,即以定量为主,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对定量分析结果进行定性分析。要进行定量分析,首先要确定各指标的公式,我们建议采取以下定量分析公式(见表2)。
关键词:商业银行内部评级;新巴赛尔协议;外部评级
中图分类号:F83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392(2006)10-0021-03
一、新巴赛尔协议对资本要求的概述
巴塞尔委员会于2004年6月公布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最终稿 (下称新巴赛尔协议),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新内容就是推出了用于计量信用风险的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简称IRB法)。
按照新巴赛尔协议的指引,商业银行可以通过标准法、IRB初级法和IRB高级法来提高自身对风险计量的敏感性和精确性,并籍此来约束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法和IRB法的主要区别如下:
可见IRB法反映了国际银行业追求信用风险管理定量化、模型化的趋势,正在成为全球领先银行进行信用风险管理的主流方式。对于已经开展IRB体系建设的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来说,体系建设的难度还是非常大的,具体表现在内部评级法的四个核心变量: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和期限的估值方面。当前国有商业银行对于获取上述参数所采取的方式还是以根据信用等级和债项评级映射的方式,而数据积累时间和质量尚未达到初级法的要求。可见,国有商业银行要达到新巴赛尔协议的要求还需要付出相当艰苦的努力。
二、我国商业银行内部信用评级体系的概况
(一)我国商业银行的评级实质
我国商业银行的评级是二维评级,有两个不同的客户信用评级层面,主要反映借款人整体的信用状况,即对借款人违约风险评级,以违约概率(PD)为核心变量。
债项评级层面,即对特定的交易或资产进行风险评级,反映单笔授信的特定风险,在考虑抵押品补偿、历史履约纪录、金融产品类别等因素后,以预计违约损失率(LGD)为核心,检测手段包括贴现现金流(DCF)等。
从上述做法可以看出:同一客户(违约概率相同)的多笔授信的债项评级会有较大差距,因此商业银行的二维评级整合工作存在较大难度。
(二)评级结果的应用
一是信用评级结果应用于授信授权管理、客户准入与退出、为授信决策提供依据、在利率浮动的权限内的产品定价以及资产组合管理等方面;二是债项评级的结果直接决定计提专项准备金;三是二维评级结果在各项考核指标体系中被广泛应用。
(三)银行评级与外部评级的主要区别
1.商业银行的评级体系是从属于风险管理体系的子系统,评级工作的目的更多的是为了服务于银行的风险管理,因此,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相对来说缺乏独立性。
2.商业银行的运行机制是“管理风险”而非“防范风险”,银行在提足准备金(弥补预期损失)的基础上具备能够补偿非预期损失资本金,来满足监管资本要求。这和客户信用评级是为了获得融资便利或者进行投标的目的是截然不同的。
3.外部评级的评级结果更加趋于符号化,现存很多范例可以说明符号对于采购方的意义,例如:在一项大型工程招标中,某著名跨国公同向银行申请投标保付保函业务的同时,要从银行得到一个良好的评级结果,以便为自己的标书提高等级。正是由于客户的这种特殊需求,各商业银行不同的评级结果被客户进行了符号层面的选择,从而背离了信用评级本身用符号来揭示风险程度的初衷,同时也加大了各商业银行管理上的难度,导致优质客户流失、评级无法公开等问题。
4.在测算工作中的违约率是连续的,而信用评级结果是离散的,当违约风险变化后才进行评级模型参数的调整,评级模型往往相对风险参数而言较为滞后。因此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体系的发展必然以原先的评价手段为主要方式,并以部分贷款承受损失为代价。
5.各商业银行对内部评级法中的参数估计与分析水平尚处于初期阶段。目前商业银行对违约率和违约损失率的设定普遍采用先依据经验估计,后逐期精确的方式来获取,比如,对于违约损失率的公式中(违约损失率=1-[(回收收益-回收成本)/违约风险暴露),几个数值的测算都采取的估计一调整的方法,同时,对在此基础上得到的债项评级矩阵与信用评级矩阵的转移情况的研究缺乏成熟的模型进行检验,因此对各项参数的调整频度相对较低。
三、商业银行内部信用评级亟待外部评级体系来解决的问题
一是商业银行经过多年的改制(资产剥离和划转),其具有连续性的客户样本容量较小,导致数据积累的关联性和延续性不佳。违约概率应基于多年实证研究基础,由于外部评级公司作为中介鉴证机构具有高度独立性,其客户资源分布均匀,市场广泛,数据积累便捷,样本更加具有普遍性和实用性。
二是目前商业银行广泛采用的以打分卡为主的评级工作属于单变量分析(个别的比率),而对主要评级指标的单调性1(即某项具体指标的变化趋势和客户违约概率的变化趋势应该是单调的)和陡峭性2(违约率随着某一财务指标的变化而迅速变化,则这个财务指标的解释力越强)的校验和调整不足。同时,对于核心概念违约损失率的研究尚处于初期阶段,因此,外部评级体系的广泛开展可以为商业银行在地区、行业等参数设定方面给予大量的模型支持,较大程度上降低了商业银行的工作难度。
三是银行只有特定类型借款人的相关信息。商业银行经管的主旨是锦上添花而非雪中送炭,现有的银行贷款客户均为行业或地区的优质客户,这些客户并不具备行业客户的全部特征,因此,商业银行的评级体系对真正的行业风险揭示不足,对其它风险计量工具如:RAROC、RAPM等无法提供更为精准的行业参数。
四是商业银行满足监管方面要求的具体操作方式为:每月末、季末或年末对经营结果进行统计,并检查是否达标。为了满足发展的需要,银行希望建立一套新的、具有普遍性的风险评级模型,并有充分的数据对风险评级模型进行验证和校准,外部评级体系的模型可以计量针对单一客户而言银行方面的资本占用以及回报情况,充分提高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效率和质量,将银行的经营决策模式由事后检查变为预先估计,达到合理预期资产波动状况,管理风险的目的。
四、解决方案
其一,内外部评级共存的“双轨制”是过渡时期的解决方式之一。作为处于过渡期的商业银行不会停止IRB体系的研究和建设,在具备正式实施lRB法的能力之前,新巴赛尔协议提出的标准法充分强调了外部评级的作用,因此,外部评级机构能够成为这期间技术发展和数据扩充方面的必要补充,成为中小规模的商业银行在该领域内可以借助的力量。可见,建立社会征信体系,发展以实施标准法为主要手段的独立评级机构不失为一个良好的过渡性方案。
其二,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对评级体系因素的管理和推动,例如:将评级结果登录“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同时,设立相应机制以使得海量信息可被提供给终端用户充分共享。
其三,相对于其他中介鉴证机构而言,评级机构交付企业的鉴证结果将更容易被公开,因此设立行业自律组织及监管机构是非常必要的。同时主管部门可考虑实施保证金制度,在中介鉴证机构广泛设立的初期阶段,尤其是行业监管敏感时期,保证金制度可以进一步约束独立评级机构的行为。
其四,加快技术研究进度。当今国际活跃银行所采用的评级方法与模型较多,但大多并不适用于国内现状,如:穆迪KMV公司的违约率模型是采用期权定价法来估计违约距离,进而测算违约概率,但这个模型有个前提假设,即客户的资本构成为:短期债务、长期债务、投资股权和可转换优先股,由此看来,该模型与商业银行的客户群结构并不相适应。因此内外部评级体系应加强对国际先进模型的研究和本土化改造,开发出更适合国情的评级方法与模型。
其五,评级结果不是万能的,现行的决策方式仍不能完全被取代。如果一套精确的评级模型和必要的数据库能够解决全部问题,那么现代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仅需几个录入员的简单操作就可完成审批、发放和贷款回收,这显然是不可能的。信用评级可能会因主观因素,客观数据等错误而失真,也可能经常随各种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因此监管当局应赋予评级体系以足够的独立空间,不要让建设进程中和实际情况出现偏差的评级体系被中止,过渡阶段的评级体系的所有结论仍旧是参数性的,而非决定性的。
其六,建立信息披露和交换制度。外部评级应对各自的评级符号及其含义、评级模型以及数据库等内容做出必要的披露,并在监管部门的组织安排下与商业银行进行会员制的交流,以便取长补短、相互促进。
其七,以对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为契机进行多边合作与研究。由于中小企业存在抵押品不足值、担保受偿率较低,同时商业银行对借款人的资信等级要求也较高等原因,中小企业很难跨过“门槛”。因此,有必要根据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其采取特殊的评价模式。建议由央行相关部门牵头,将商业银行、外部评级机构、各政府职能部门、各类中介鉴证事务所等统一调配,为中小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并引导中小企业加强征信意识。同时,也为内外部评级在该领域内开展特定类型的模型研究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刘雪梅 “我国商业银行信用评级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太原理工大学学报》2005年12月;
2.沈沛龙 “现代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4;
3.巴曙松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