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10 15:57:47
序论:在您撰写公共行政概念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1.教育行政人员的自利动机。帕金斯定律(Parkinson’sLaw)所指出的情况,即无论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量是增加还是减少(甚至无事可做),教育行政机构及其人员的数量总是按同一速度增长。按照帕金斯的说法,随着“金字塔在上升”,低效能等“顽症”如“全身瘫痪”将愈演愈烈,到最后无可救药,只有“等死”,这也应了著名经济学家弗里德曼的一句名言:“公共预算额可能是‘最适当的’公共开支额的两倍。”
2.公共教育物品的垄断供给导致教育行政的低效率。首先,教育行政机构及官员缺乏追求利润的动机和成本意识。其次,教育行政部门基本垄断了公共教育物品的供给,公共教育物品的提供缺乏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使其不注重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在极端的情况下,提供服务的替代方式都可能被禁止。不管他们是否需要,公民都被迫去消费教育行政机构提供的服务。”第三,教育行政机构提供公共教育物品,割裂了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联系,从而造成对公共物品估价和评价的困难。
3.监督机制不健全。首先是无法监督。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公共物品的选择多半是在“政治市场”(politicalmarket)当中完成的。政治市场中政治选择的一次性,使人们在选择政治家和政府官员时只能是一次性的、不完全的,对政治市场的相关信息掌握是不充分的,公众作为“买方”永远处于劣势地位。其次,教育行政人员既是教育政策制定者、实施者又是评判者。帕顿和沙维奇指出:“在实践中,政策的实施和评估经常由相同的主体来进行,也就是政府官员。他们一边行动一边观察,一边观察一边行动,把计划的执行与对结果的理解相结合,以便加强或改变计划内容。工作的好坏基本上与分析无关,政策过程的参与者既是他们所实施计划的评估者,又是他们所评估计划的实施者。”最后是无效监督,信息不对称。
二、教育行政低效的对策
1.凸现教育行政“公共性”,树立教育行政责任理念。教育行政责任要求教育行政机关或行政人员必须迅速、有效地反映和帮助公民教育意愿和要求的实现。具体表现在教育行政机关或行政人员应该做到:一是在行使职责时,必须说明要达到什么目标;二是在行政行为过程中,要有所交待,向公众解释为什么这么做;三是在完成职责后,如出现差错或损失,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制定教育行政组织法,明确界定和规范教育行政职能。宪制改革是公共选择理论的政策主张。政治竞争是在既定的规则结构内进行的。要想提高政府效能,不能仅指望为公共利益而奋斗的公共管理者的觉悟与努力,重要的是改革政府系统得以运转的规则。李春玲提出,教育行政机构的宪制改革最重要的是完善教育行政组织法。包括:第一是将政府的教育行政职能以立法形式予以确立和规范,使政府职责的实施有法可依;第二是将政府的教育行政职能以立法形式完成职能的分解,即详细确立和规定各个教育行政职能部门的法律地位、相互关系及各自应承担的职权、职责,使其职责明确,避免互相扯皮和互相推诿;第三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政府行使教育行政职能的运行方式与范围以及法律程序,并特别注重政府教育行政职能行使过程中的程序化,克服操作者的主观随意性,从而保证依法实施政府教育行政职能具有规范性和可行性;第四是以法律形式规定对政府教育行政职能运行的监督,详尽规定各不同监督主体对政府职能实施的监督主体资格、监督权利、监督方式及监督结果(即法律责任),使监督具有真实性和可靠性。
3.引入竞争机制,推进教育服务市场化。公共教育服务市场化有着如下三层含义:一是将决策和执行分开,即政府更多的是“掌舵”(决策),而不是“划桨”(执行)。二是公共教育服务的供给者多元并存,打破垄断,竞争发展。三是公共教育的消费者有在多元的供给者之间选择的权力和用以选择的资源。要实现公共教育服务市场化:首先要求建立和完善现代学校制度。其二是培育和完善社会中介组织。教育的社会中介组织包括:教育决策咨询研究机构、教育信息管理机构、教育拨款审议机构、高等学校设置和学位评审机构、教育评估机构、教育考试机构、资格证书机构等等,这些中介组织的建立有助于发挥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教育决策、管理的作用,使政府对教育的决策和管理科学化、民主化,使教育行政部门专事宏观调控职能。劳凯声教授根据市场介入的程度不同,将我国公立学校市场化归纳为以下七种类型:(1)学校的象征性市场化运作;(2)公立学校的局部运作市场化;(3)公立学校“一校两制”的市场化运作;(4)转制学校的市场化运作;(5)股份制学校的市场化运作;(6)教育中介组织的市场化运作;(7)教育券制度。
4.引入“政府绩效评估”机制,开展教育行政绩效评估。所谓政府绩效评估是指“根据管理的效率、能力、服务质量、公共责任和社会公众满意程度等方面的判断,对政府公共部门管理过程中投入、产出、中期成果和最终成果所反映的绩效进行评定和划分等级。它以服务质量和社会公众需求的满足为第一评价标准,蕴涵了公共责任和顾客至上的管理理念”。
一、逻辑的概念和概念的逻辑
概念、判断、推理是理性认识的三大基本形式,概念则是其中最基本的一个。概念的产生是人的认识由感性阶段上升到理性阶段的重要标志。概念是反映客观事物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事物的本质属性是指那些决定事物之所以成为该事物并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属性。人们在认识过程中,通过思维的作用,认识了那些决定事物之所以成为该事物且有别于其他事物的属性,而形成的一类事物之概念。概念有两个核心基本特征,即内涵和外延。内涵特指概念所反映的事物之本质属性; 外延是指概念所指涉事物对象的总和。前者是概念质的方面,后者是概念量的方面。法律概念乃法律思维的基本形式,是构成、进行法律判断和法律推理的基本要素。没有法律概念,就无法进行法律推理和法律判断,也就无法进行法律活动。法律概念,是反映法律规范所调整对象特有的、本质的属性之思维形式。所以,某一特定对象必然具有某一本质属性。因此,一个对象必然既反映某一特定本质属性,也因此圈定了具有同本质的所有对象。对任何问题的思考都与概念须臾不离,作为思维形式的概念又与语言密不可分。所以概念的基本逻辑要求首先是明确性,此乃正确思维的基本条件。概念不明确意味着概念不能清晰反映思维对象的本质,或概念所指称对象模糊不清,若此,法律判断和法律推理就无法展开。
为了准确、完整、全面的指称对象,法律概念的内涵就必须丰富无遗漏,这样才能为人们正确理解或适用法律奠定基础。然而,客观事物之间的关联是多种多样的,但形式逻辑并不研究所有关联,而只研究不同概念的外延关系。任意两个概念间的可能关系共有五种: 全同关系、种属关系、属种关系、交叉关系、全异关系。为此,就必须从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明确概念,此即概念的限制通过增加概念内涵来缩小概念的外延,使一个外延较大的属概念过渡到外延较小的种概念的逻辑方法或通过减少概念内涵来扩大概念的外延,使一个外延较小的种概念过渡到外延较大的属概念的逻辑方法。沿着这种逻辑学的概念要求,要刻画出一个严格符合逻辑的概念确非易事。回到本文主题,我们在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进行概念界定时,就必须注意:一个准确的、有逻辑的概念最起码的要求应该是保证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之间的一致,明确且不矛盾、语言无歧义。也就是说,在为事物定义之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则: 定义项与被定义项的外延必须完全相等; 定义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包含被定义项; 定义项中不能有含混的概念或语词; 定义形式不能是否定的。
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之研究现状与存在问题
我国学界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认识始自概念。这也符合人类利用概念认识性质,然后借助概念与性质进行类型化再认识的渐进式认知模式。所以,首先要解决的是概念问题。在法学方法上,概念更是法律解释及法律体系化的基本前提,是法律实现正义的基本运作手段。没有概念可能会使我们的论证推理失去前提。由此认为,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认识混乱始于概念不清也不为过。
( 一)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概念之研究现状
从我国学者们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表述上看,总体上是围绕三个要素展开的,即主体、目的和行为。目的要素上,都强调环境公关利益,这已经达成共识,而且对公共利益的识别及其标准等在概念之中实在无法包含和体现,所以在此不进行讨论。但是在主体要素和行为要素上尚有争议,如果将主体和行为设定为两个变量,并同时考虑主体与行为范围的精确性,那么学者们表述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就有以下四种抽象类型。
第一种类型,主体精确+行为模糊。如,有学者认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指,那些与诉讼请求无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机关( 检察机关) 、组织和个人,以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为目的,而针对违反或怠于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有学者认为,环境公益行政诉讼是指检察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对损害或可能损害环境与生态资源等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还有学者认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公民或者法人( 特别是环保公益团体) ,认为行政机关( 主要是环保部门,但也包括政府其他部门) 的具体环境行政行为( 如关于建设项目的审批行为) 危害公共环境利益,向法院提起的司法审查之诉。
第二种类型,主体模糊+行为模糊。如,有学者则认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当环境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对公众环境权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可能时,法院允许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为维护公众环境权益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其法定职责或纠正或停止其侵害行为的制度。还有学者认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指,特定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公众环境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其法定职责或纠正、停止其环境侵权行为的制度。
( 二)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概念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宏观上的研究方法问题。目前学者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概念的研讨缺乏纵向上的系统性和横向上的和谐性。首先,学者们通过分解公益诉讼概念获取概念的基本构成要素,然后直接套用。公益诉讼的特征是目的上的公益性,主体上的多数性、复合性,性质上的客观性。这些特征即公益诉讼的本质属性,也是公益诉讼概念的基本构成要素,延伸套用之后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自然要符合这三项基本要素。然而,由于主体要素比较直观,较易把握,所以,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与其他公益诉讼进行区别的关键也竟全赖于主体要素了。不过,从学者们给定的概念来看,其主体要素并非臆想的那样直观易辨。因为,作为诉讼主体之一的被诉对象环境行政机关虽是确定的,但起诉主体却是不确定的,学者们各自进行了不同的主体资格筛选,从最宽泛的任何人、任何组织到特定人、特定组织实是难以确定的范围,各色各样的主体选择使得概念在主体要素上缺乏了一种系统性和稳定性。唯一比较明确的区分要素看来只能是被诉对象了。既然本质上还是行政诉讼,那么在诉讼对象上必然要求指向行政行为。然而这一要素也是不确定的,因为对此处的行政行为学者们所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包括抽象行政行为仍不确定。若此,在诉讼对象上的不定性又增强了概念研究的非系统性,我们仍然无法进行概念区分。其次,学者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概念进行研讨时,多数没有下意识地考虑它与三大诉讼的关系,以致各色概念的内涵要么过宽而使概念可以指称的外延非常小,要么内涵太小,以至于外延过于宽泛,比如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进一步分为环境普通行政诉讼和行政公诉的做法就是如此。且不说这种纯粹依据主体的划分标准是否科学,但就可行性上就因与我国的政治、司法体制不合而饱受诟病。另外,由于概念不清,所以学者在讨论诉讼模式之时更是混乱不堪,一元说,二元说,三元甚至多元混合说等等竞相登台。而且,从研究的参与主体和成果来看,环境法学者占了绝大多数,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学者反倒参与较少,成果也较少,不同但相关的学科间交流和沟通不多。凡此种种,都说明概念研究缺乏和谐性,这直接导致深入研究时乱象百出。
第二,微观上的要素问题。微观上,学者们对概念的组成要素的具体指涉并不清晰或并不一致。问题主要存在于主体要素和被诉对象( 行政行为)要素上,即诉权主体混乱不一,被诉对象指涉范围不定。总体而言,无论是宏观上的问题,还是微观上的问题,都说明目前学者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概念的界定并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概念的逻辑要求,也就不存在一个逻辑的概念。为此,笔者试图主要从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视角,运用比较和分析的方法,在求同的基础上,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进行科学合理的界分。
三、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概念的界定
研究中存在的问题既为我们指明了方向,也为我们准确界定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选定了着力点。因此,我们暂不考虑已是共识的公共利益这一要素,而重点以主体和行为这两个要素为对象展开分析。
( 一) 主体要素
对主体要素的笼统表述,因实无太大意义,所以我们在此忽略不计。然而,对于公民、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这一组词语,却值得认真考究。首先,公民一词,意味着一种身份,即公民身份,是一个多学科性术语。它与我们普通意义上讲的自然人、个人不是同一概念。福克斯认为,在涉及公民身份的含义的文献中,可以归纳为三种主要定义:哲学的定义,即关注何种公民身份模式最有利于正义社会的构建; 社会政治的定义,即公民身份是一种地位,它代表一种社会成员牵涉一系列社会实践; 法律的定义,公民身份通常与国籍交替使用,在此意义上,公民身份的核心权利乃居住权。公民( 身份) 有形式和实质之分,形式上,它表明法律意义上的民族国家的成员身份,因此也得以享有或负担因公民身份而获得的权利与义务。实质上,它针对的是在什么程度上那些享有形式上法律地位的公民也许会或不会享有权利( 包括福利权利) 来确保有效的民族国家社群的成员资格。由此看来,公民这一概念由于注入太多诸如民族、国家、国籍、语言、文化等因素限制而使它具有很强的封闭性。
(二) 行为要素
学者们所讨论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概念的行为要素均是指向环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比如,有学者认为,当环境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显然,这里的作为或不作为我们一般只能理解为具体行政行为,但它具体指的是什么,可能还需要进行详细归类。如有学者认为,以从诉讼请求的内容为依据,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大体可分为以下四类具体行政行为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其主要可以划分为作为诉讼和不作为诉讼; 抽象行政行为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确,环境行政机关负有环保责任,它在对环境污染、破坏者进行行政管制时可能存在违法或不作为,于此情形下对其进行监督就非常必要,这也是目前很多国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一个重要对象。这是针对环境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它一般有以下救济方式: 请求撤销环保部门对第三人的许可、批准; 请求法院责令环保部门不得向第三人授予开发自然资源、排污许可证; 责令环保部门修改环境行政许可内容; 责令环保部门对第三人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采取一定的行政处罚; 责令环保部门采取环境治理措施; 责令环保部门公开有关第三人生产经营的环境信息。针对抽象行政行为: 主要是针对环境政策,这些政策通常包括环保需要的环境标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制度、环境经济激励制度等。所以,我国应允许原告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以请法院责令被告限期制定合理的环境标准、环境规划、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环境监察、环境税收、环境经济激励等良好环境政策,不过环境政策的具体内容还是应由行政机关自由裁量。 现实中负有环境保护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做出环境行政决策、环境行政许可,或者怠于履行环境行政管理、监督和执法职责,其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侵害较之民事主体的违法排污等行为有过之而无不及。
[关键词]知识共享 测量维度 整合模型
[分类号]G250
1、知识共享的内涵界定
有学者没有准确界定知识共享,也有学者只对知识共享进行比较宽泛的描述,而这种描述往往与其他概念混淆在一起。如Alavi&Leidner将知识共享视为知识扩散,认为“知识共享是知识在组织内扩散的过程,可以发生在个体、团队、组织之间”;Lin&Lee认为,知识共享泛指所有“将知识从一方转移或分发到另一方的行为”;也有研究对知识共享提出了清晰定义。
由于标准、角度各异,各位学者对知识共享的界定有所不同,从基本关注点的不同,可将共享的概念划分为效果观和过程观。效果观关注知识共享应该起到什么作用,达到什么效果,代表学者有Senge等;过程观集中于应如何实现共享,代表学者有Nonaka等。
1.1 效果观
Senge将知识共享定义为“协助对方发展有效行为的能力,且知识共享必须与对方互动,形成对方的行动力”。他强调,知识共享不仅是将信息传给另一方,还包含愿意帮助另一方了解信息内涵并从中学习,发展个体新的行动能力,也就是创造学习的过程。
Gilbert则从知识接受方的角度将知识共享分为:获取、交流、应用、接受和消化五阶段,指出知识消化和吸收是知识共享的关键,其实质是一个知识创造的过程,它意味着个人、团队和组织在认知、态度和行为上的改变。所以,知识共享并不是静态地发生,须经由不断地动态学习才能达成目标。
Hendriks进一步深化了对知识共享的理解,提出知识共享涉及两个主体:知识拥有方与知识需求方,知识拥有方以演讲、编撰知识系统、建构档案或建立资料库等形式提供知识,而知识获取方则必须觉察知识的这种表达,并以边做边学、模仿、倾听或阅读等方式来认同、理解这些知识。知识不像商品可以自由地传递,当个体共享知识时,必然会有一个知识重构行为。知识深深根植于其产生的历史与环境,知识寻求者不仅仅得到答案,而且会在自身物理环境、历史与社会关系的基础上,重新构建其理解。
可以发现,同样是关注知识共享效果,Hendriks与Senge的不同在于:前者强调知识传递到接受方后,要经历一个重构过程。因而,知识共享效果不但与接受方的重构能力有关,而且与共享过程中存在的障碍如时间、空间、社会距离、语言文化和心智模式差异有关。
1.2 过程观
有学者更关注实现知识共享的过程,如Nonaka在知识创造模型中提出,知识共享与知识的类型有关,可分为四个转化过程:社会化、外在化、内在化和综合化。知识藉由上述四种转化过程在组织成员间共享,从共享主体角度来看这四类过程,四个转化都是知识共享过程,都可以帮助知识在人与人之间共享。
有的学者将知识共享视为一种交易过程,认为个人利益是知识共享的主要决定因素,将互惠、交换视为知识共享的具体运行机制。Davenport指出,正如其他商品与服务,知识市场也有买方、卖方,知识市场中互惠、声誉、利他等非经济变量起着支付机制的作用。将知识共享视为交易过程,从社会交换角度一定程度上解释了员工参与知识共享的动机。虽然知识共享与市场交易过程类似,但其中还存在差异,如知识共享中的交换利益并没有准确价格;经济交换的商品原则可以完全脱离来源,但知识则不然。
还有学者将知识共享视为主体通过各种方式在最佳时机、最佳地点,以最合适的形式,将最合适的知识传递给最合适的成员的过程,强调要实现知识共享需要科技手段的密切配合。他们更着重于企业内部知识管理系统的构建,认为运用信息技术(包括知识库、专家系统等)精确与快速的优点可以打破时间与地域的限制,使知识迅速传播。
2、相关概念区分
虽然,有些研究者将知识转移、知识扩散、知识共享作为可相互替代的名词,但也有研究者明确指出这几个概念是不同的。如谢荷锋从参与主体特征、知识内容特征、行为特征、媒介特征、环境和效果评估六个方面对知识共享、知识转移和知识扩散三个概念进行了比较,较为详细地说明了三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知识共享、知识转移与知识扩散之间存在着某些相似特征,但也有较大的区别。综合起来,三者之间的关键性区别可以归为三点:①适用的主体不一样。知识转移与知识扩散更常用来描述团队、组织间的知识移动,其中知识转移强调组织主导,较为正式,有明确的目标与方向;知识扩散以团队、组织为参与主体,却并不强调组织主导,目标与方向并不明确;知识共享则用来描述组织内或人员之间的知识移动,分析单位为个体,强调非正式性、水平性、自由性和个人平等性。②知识转移是知识共享的过程。知识共享是指通过这样的知识移动过程,使知识从个体知识逐渐成为群体或组织知识,达到共享。知识共享包括知识的传递、吸收和应用,如果知识未被吸收和应用,就没有实现真正的共享。③知识共享是知识的双向传递,有别于知识转移和知识扩散。知识转移和知识扩散是指知识从一个地方运动到另一个地方或从一个使用者运动到另一个使用者,其中知识转移的目的性要比知识扩散强,但两者侧重的都是知识单向流动;而知识共享强调的是知识在合作者中双向流动。
还有的研究没有将知识流动与知识共享进行清晰区分。从行为主体来看,知识共享以个人为主体,知识流动则不强调主体是谁,但其评价主体多为团队或组织。从时间跨度来讲,知识共享更多是单一处理过程,而知识流动是经历一段时间的多个知识共享过程的积累。对此,Ford作了形象的比喻:“知识共享是在某一时刻所看到的某段河中水流状况,而知识流动更像是对整条河流动趋势的长时期观察”。
3、知识共享的维度划分与测量
有研究者将知识共享作为一个单维度变量进行测量,更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知识共享的维度进行了划分。由于关注角度的差异,对知识共享的维度划分与测量各有侧重。本文按共享方向、共享知识的性质与内容、共享阶段对知识共享的测量进行了总结。
3.1 从共享方向进行的测量
Ardichvili A等指出,知识共享包括对新知识的供给与需求,两个方向有着不同的性质,受不同因子的影响。Hooff和Ridder分别从两个方向――知识输出和知识获取,对知识共享进行测量。其中,知识输出指将自己所知通过沟通与他人分享,共6项条款(“=0.85,α系数评价的是量表中各题项得分间的一致性)。知识获取指咨询他人以学习他人所知,涉及4项条款(α=0.77)。Huh,Ketchen和Slater按知识获取与知识分配对知识共享作了划分,测量条款分别为
5项条款(α=0.86)和4项条款(α=0.93),进一步验证了知识共享的这一维度划分是可取的。
还有学者分别从横向、纵向以及内部、外部来测量知识共享。如Schulz将组织内知识共享区分为横向、纵向与输入、输出,各量表均有3项条款,其中,横向输出α=0.62;横向输入α=0.74;纵向输出α=0.53;纵向输入α=0.70。Cummings分别从团队内知识共享(5项条款,α=0.84)、团队外知识共享(5项条款,α=0.97)进行了测量。
3.2 从共享知识性质、内容进行的测量
从共享的知识类型来看,Bock沿着Polanyi对知识的分类,将知识共享意愿划分为内隐、外显知识共享意愿两个维度,并分析了对不同类型与特点的知识,个体的共享意愿有什么差别,影响因素又有什么不同。其量表的测量条款分别是2项条款(α=0.932 6),3项条款(α=0.923 7)。张淑华和方华从内容上将员工的隐性知识共享划分为5个维度:人际关系知识、差异与工作方式信念、变革意识、公务处理能力、公司文化。Senge从学习内容上将知识共享划分为三个维度:个人知识共享、学习机会共享、鼓励他人学习,测量条款分别是5项条款(α=0.89)、3项条款(α=0.86)、2项条款(α=0.72)。后续学者验证了该量表具有较好的测量信度。
3.3 从共享阶段进行的测量
将知识共享理解为一个连续过程,Zarraga和Bonache将其划分为知识转移与知识创新两个维度。具体量表包括3项条款和2项条款,Cronbachα分别达到0.7和0.6。Hansen,Mors和LovAs将知识共享理解为知识搜寻、搜寻成本、转移成本三个决策过程,通过对121个新产品开发团队的研究,验证了网络结构对知识共享的三个步骤的作用存在差异。例如,团队内关联强度高会导致更少的跨团队知识搜寻企图,更少的团队间知识共享;团队间关联强度会降低跨团队知识搜寻成本。
4、知识共享的影响因素
Argote等将知识管理的研究内容划分为参与者特性、双方关联特性和知识特性,为知识管理的研究提供了一个较完整的分析框架。借鉴其分析框架,本研究将知识共享的影响因素大致分为主体、关联、知识、共享环境四方面。
4.1 主体因素
知识共享的主体因素又可以分为主体个人特征及主体社会特征。在主体个人特征中,自我效能感成为倍受关注的个人特质之一。Bock以理理论为框架对员工知识共享的研究表明,自我效能感会影响员工主观规范,进而对其知识共享意愿和行为产生正向影响。其他被关注的主体个人特征还包括吸收能力、性格特质、利他精神等。沈其泰等证实了成员性格特质在共享心智模式对知识共享的影响中具有调节效应:当知识传递者具有高敬业性或高外向性特质时,共享心智模式对知识共享的影响特别显著。主体社会特征中,专家地位受到了特别强调。如Van Der Vegt等分析了专家地位对知识帮助行为的影响,结果表明,团队成员专家地位不同时,成员会更忠诚于地位高的专家,并更倾向于帮助和支持他们。
4.2 关联因素
关联因素包括对偶关联、网络关联。对偶关联如关联强度、亲近程度以及相似程度,会影响知识共享过程。Garnovetter开创性地提出,个体间强连带会引起信息重叠与冗余,因此弱连带更有利于新信息的共享。Hansen深入研究了弱连带在跨项目团队知识共享中的作用,结果表明,共享非编码知识时,强连带比弱连带更有效,而弱连带会有助于搜寻新知识。
网络关联因素是指多边的关联关系,个体的网络嵌入性越强,越有利于隐性知识的分享。应洪斌与沈瑶通过实证分析发现网络特征和联系特征对知识传递效果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Gargiulo等人发现,紧密的社会关联或网络密集度对知识工作者绩效的作用受其本人在他与伙伴间的主要角色定位影响。
4.3 知识因素
总体而言,隐性知识更难以共享。正如Polanyi所言:“即使个人愿意表达,可能也无法清晰说明应该如何完成一个动作”。知识的隐性使编码、转移、复制程序、操作程序标准化都产生困难。樊钱涛与王大成探讨了研发项目中隐性知识传递效果的影响机制。Lu等对管理人员的实证表明,组织对知识共享的支持会提高信息沟通技术的使用率,从而推动知识共享,且较之隐性知识,这种影响对显性知识作用更显著。
还有研究关注知识其他方面特征,如“内部一外部”对知识评价与使用的影响。外部知识可能不利于知识共享,如在创新研究中发现的NIH(Not InventedHere)效应。团队“希望以自己的方式做事,不愿采纳别人的解决方案”。研究发现,与日本相比,NIH效应在美国体现得更为明显。此外,可以明显地看到,对于那些其成员已有四年以上共事经验的团队,NIH效应正变得越来越显著。
Menon等并不同意NIH现象的普及性,他们关注经理人员为何倾向于高度评价外部知识,并且指出,可能因为外部知识的不可达性、稀缺性,也可能是想要提升自己的地位,经理人员倾向于认为外部知识更有价值;反之,对内部知识则了解较充分,可详细检查掌握其不足之处,因此往往评价较低。另一方面,评价与共享并不相同,内部知识往往因为沟通方便、可行而更常被分享,外在知识共享则面临社会因素、技术因素及法律因素的限制。因此,与外部知识相比,组织内部不同单位的知识更可能被共享并因此提高本单位绩效。
4.4 环境因素
影响知识共享的环境因素按层次不同可以划分为组织环境与社会环境。组织环境包括组织氛围、高层管理者态度等。组织氛围对知识共享的重要作用已得到相当共识,如Boek发现组织氛围对知识共享意愿存在显著影响;Zdrraga对西班牙多国公司为主的363位自我管理团队成员的调查发现,组织氛围中的信任与帮助维度对知识分享有更多影响,而组织氛围中移情性与判断中的仁慈度维度对知识创新的作用更大;Park对跨国公司中知识共享研究发现,合作双方的信任、成员的国际化经验会加大管理知识获取量。
相关研究已经认识到了高管支持对员工知识共享意愿与行为的重要意义。Lin进一步分析了影响高层管理者鼓励组织内知识共享行为的主要因素,他们提出高层管理者对知识共享的态度、主观规范及对知识共享行为控制感知三个前因影响着高管对知识共享的鼓励意愿,进而影响员工知识共享行为。
社会环境中最受研究者关注的是社会文化对知识共享的影响。例如,通过对中、美管理者的分析,Chow等发现,如果共享行为不会威胁共享者个人利益,则两国人员的知识共享意愿并无显著差别;当知识共享行为有可能威胁到自身利益但却对组织利益有益时,中国人显示出更强的共享意愿,即中国人更看重集体利益。
5、知识共享的作用
5.1 对组织绩效的作用
知识共享对组织绩效的促进作用已经得到普遍证实;反之,当知识共享受限时,会提高知识断层,造成企业绩效不良。但知识共享对绩效的促进作用却不一定以线性关系形式体现出来,Berman等以共享经验代表隐性知识共享,对NBA球队进行的研究表明,共享团队经验与团队绩效间呈倒u型曲线关系,最初两者正向相关,随着共享经验增加,团队绩效与共享经验的正向相关性会下降,通过某一点之后,知识僵化引发的成本开始超过经验积累所带来的好处,团队绩效与共享经验会呈负向相关。他们还发现,教练的执教经验和团队经验存在交互作用,共同影响团队绩效,当共享经验高时,教练执教经验对绩效的正向影响下降。
5.2 对个人绩效的作用
与对组织绩效的关注相比,有关知识共享对个人工作绩效作用的经验研究稍显薄弱,但已然显示出知识共享对个人绩效存在明显促进作用。Cramton的研究表明,知识共享的不足会引发共同知识问题,造成归因偏见以及确定独特信息的困难。
6、知识共享整合模型
梳理知识共享的内涵、维度划分与测量、影响因素和作用,可以发现:
・知识共享的影响因素众多,如主体关联因素已成为知识共享研究的热点与趋势,而知识因素及主体个人因素乃至社会文化因素均在不同程度地影响着组织内部知识共享。当各类影响因素相互匹配时.更有利于实现知识共享,如知识性质与共享所利用的关联类型的匹配状况会影响共享效果,当知识复杂且不易编码时,紧密的网络关联更有利于知识共享。现有研究成果很难展现知识共享作用机理的全貌,有必要系统地呈现知识共享的作用机理。
・通过前期研究对知识共享影响因素的探索,已经对其重要前因有所了解,但是,多数研究停留在某个或某些前因是否对知识共享产生影响的探讨上,而对其究竟如何产生影响即其作用机理的关注却显得不足。比如说,相关研究表明社会文化是影响员工知识共享的关键因素,但社会文化是直接影响知识共享,还是通过其他人际因素间接发挥作用?这些问题的回答也需要构建一个系统化的知识共享研究框架。
・知识共享与绩效之间并不一定呈线性关系,而且知识共享对绩效的作用要受其他因素的影响,特别是应该将知识共享对组织、个人工作绩效的作用区分开,进行细分研究。
关键字: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一、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早在古罗马时期就有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之分,其中,“私益诉讼乃保持个人所有权益的诉讼,仅特定人才可提起;公益诉讼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凡市民均可提起”。由此可见,在古罗马时期市民为维护公共利益及社会秩序,可提起公益诉讼,且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与所诉之利益不必有直接利害关系。而现在意义上的行政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团体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由法院依法追究相对人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与传统的行政诉讼相比,其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
第一,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所谓公共利益,主要有两层涵义:一是指社会公共利益,即为社会全部或部分成员所享有的利益,其涉及文明的社会生活并以这种生活名义所提出的主张、要求或愿望,包括一般安全利益、保护道德的利益、保护社会资源(的利益以及经济、政治和文化进步方面的利益等。二是指国家公共利益,其涉及政治组织社会的生活并以政治组织社会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或愿望。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制止行政主体滥用权力危害国家和社会,促使形成良好社会秩序。
第二,行政公益诉讼原告具有广泛性。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并不局限于具体的合法权利或财产受到损害的特定人,也包括无直接利害关系人。也即,只要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或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损害的潜在可能,特定国家机关或公益组织等就可以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第三,行政公益诉讼成立的前提既可以是违法行为已造成了现实的损害,也可以存在损害发生可能性的潜在损害。
对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各国虽然在称呼上不一,然而其内涵大致相当。
在日本,其《行政案件诉讼法》第5条中将行政诉讼分为抗告诉讼、当事人诉讼、民众诉讼和机关诉讼四种。其中,民众诉讼不限于救济者本人权益,而是含请求纠正国家机关或公共团体不符合法律的行为的诉讼,具体包括与公职选举有关的诉讼、与直接请求有关的诉讼、居民诉讼、基于《宪法》第95条的居民投票的诉讼、有关最高法院法官的国民审查的诉讼,目的在于使公民以选举人的身份通过诉讼手段制约国家机关或公共性权力机构的行为。由此可见,民众诉讼具有客观诉讼的性质,可以认为是行政公益诉讼的一种形态。
在美国,行政公益诉讼被称为所谓的“私人检察总长制度”,即国会通过制定法律,授权私人或团体为了公共利益,针对官吏的非法作为或不作为而提起的诉讼。主要包括相关人诉讼、纳税人诉讼和职务履行令请求诉讼三类。其中,“相关人诉讼是指私人在不具备当事人资格的情况下,允许他以相关人的名义提讼。纳税人诉讼,是指原告以纳税人的身份提讼,针对国家机关的行为导致公共资金的流失或公共资金的不当支出。职务履行令请求诉讼,是指当国家行政机关不作为时,要求法院做出判决,责令行政机关履行其职务。”
除此之外,法国的“越权诉讼”、德国的“公益代表人制度”、英国的“以公法名义保护私权之诉”等等制度建构,都是各国对公共利益予以司法保护的具体制度建构。值得提及的是,行政公益诉讼明显具有预防性质,即不需要公益侵害现实地发生,只要根据相关情况能够合理地判断其具有发生侵害的可能性,就可提讼。这有利于把潜在的大规模损害消灭在萌芽状态,从经济层面考虑即是以较小的司法投入保护了较大范围的社会利益,因而对于防止社会公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行政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
近年来在行政诉讼上对原告资格的要求大大降低了:从直接相对人到间接相对人甚至“任何人”,均可依法享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这也验证了“行政法的任何方面都没有有关原告资格方面的法律变化迅速”。但某种程度上来说,行政公益诉讼的产生并非偶然,它是当代社会根基和结构深刻变动,政治法律思想全面革新的必然产物。
1、市民社会公共权利的司法保护
公民权利受到尊重和保护的程度,是一国法治发展状况和人权受保护水平的反映,而公民权利的保障离不开法律作用的发挥。法律的制定过程,实际上就是公民权利从应然权利上升为法定权利的过程。然而,仅有制度根据没有制度保障是远远不够的,实体权利必须有切实有效的诉讼手段为依托才能真正把纸面权利落实为实质权利。就我国而言,“立法者往往局限于创制的层面,关注法律规范自身在逻辑结构上的完整性,而忽视从将来法律实施的前瞻性视角关注法律的可诉性问题。”
无救济即无权利,只有在立法上规定相应的救济措施方是一个最可行的制度建构。其中司法救济应是一种最根本、最权威的解决途径,原因在于,独立的司法权和有效的司法运作机制较之其它权力监督机制,更能经常而稳定地调整及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如果缺乏司法的权威衡量,“那么这种权益的调整就会取决于或然性或偶然性,或取决于某个有权强制执行它的决定的群体的武断命令。”“而从行政诉讼制度监督行政职权的依法行使这一特定角度来说,原告资格的赋予就是其民利的一个表现。”2、私人力量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行政公益诉讼产生的一个历史性意义在于它突破了近代以来传统的政治法律理论的框架,即公权力的行使仅对社会公共性利益造成损害,对人民私权益不构成直接的损害,故而公民个人没有资格对此提讼,从而使这类损害无法进入司法审查的视野的传统思维框架。按照这样的传统理论,国家将一项权力授予某一机关行使后,为保证其行为合乎法律和公益,就有必要设立并授权另外一个机关对其进行监控;这另外一个机关如果滥用权力,又有必要设立第三个机关来干预和控制。这正是权力分立和制衡理论最通俗明了的表述。
分权和制衡机制在理论上是很好的,并经过很多理论家证明这是官僚系统保持一定效率和公正的最佳制度选择。但是这样的机制也需要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分权和制衡下的国家机关是真正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忠于正义的。然而在事实上,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并不是超脱一切利害关系之外的,他们本身也组成了若干集团和阶层,互相间也有形形的利害关系。结果往往导致,各种权力日益聚合为一个相对封闭的庞大系统,公权系统呈无限扩张的趋势,运作效率愈来愈低下,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度浪费;同时也堵塞了公民管理国家事务、主张各种权利的途径,违背了人民的根本法理。私人因公益妨害和私益妨害的划分而无权就公益妨害,这造成了公益妨害可继续存在下去和受害人得不到法律救济的不合理现象。由此也在实践中证明,创设公益诉讼制度是一个必然需要,也即通过动用私人的力量对国家公权进行制约,以充分发挥公民和团体在保护公益中的作用。
三、行政公益诉讼中的主体资格
公共利益的主体抽象甚至分散,特定个人的利益在其间具有隐匿性或者微不足道,公共利益的增加或减少不会直接使个人的利益比别人更多或更少,在通常情况下,个人更愿意坐享别人对公共利益的奉献。这种“搭便车”的心理使得个人难以产生付出高昂成本提起行政诉讼的动机。鉴于公共利益的这种特性,设立公共利益代表人,在公共利益受到非法行政侵害时,由它代表国家、社会或公众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完全必要的。目前认为,能够代表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如下:
1、检察机关
关于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我国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时处于当事人即原告的地位,以原告的身份参与诉讼;第二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参加行政诉讼既不作为原告也不代表国家,而是以公益代表人的身份出现;第三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同时也是公共利益的代表,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时,处于公诉人的地位。第三种观点更符合我国法律逻辑,因为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后虽然能够启动该诉讼程序的发生,但它不是诉讼程序中的一般原告。检察机关的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行使法律监督权;而一般原告通常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即使它主张公共利益,也并非是当然的公益代表人,没有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当然职责,因此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其身份与一般原告身份显然不同。另外,我们也不是将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身份仅仅看作是公益代表人,因为检察机关除了代表公共利益外,还肩负着法律监督的职能,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同时,它还有责任对该诉讼的公正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因此它既是者又是诉讼的监督者,这与消费者协会、环保协会等公益代表人提起公益诉讼的情形有较大区别。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只有处于公诉人的地位,才能与其职权职责相适应,也才可以避免诸如诉讼费用负担等困境。
2、公益组织
这里的公益组织是指以谋求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质的法人,如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宗教组织和慈善机构等。公益组织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同普通公民相比具有更多的优势:现在美国法院已承认一些保护历史文物的公民团体,公共福利社团、环境组织等享有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其他赋予公益组织权的国家还有德国、日本和英国。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35条规定:“以公益为目的之社团法人,于其章程所定目的范围内,由多数有共同利益之社员,就一定法律关系,授予诉讼实施权者,得为公共利益提讼”。
上半年,县发改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法治办的关心支持下,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工作目标,坚持“学用结合、普治并举”,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效能,全局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得到了提高。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对依法行政工作,局党组高度重视,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听取依法行政汇报,分析解决我局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为把依法行政工作落到实处,成立了“县发改局依法治理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全局推进依法行政方案、计划,拟定各项工作制度,规范、指导、检查、督促全局依法行政工作,局长朱计元同志亲自任组长,分管领导和相关股室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推进依法行政的有关具体工作。根据全县法治工作要点,结合部门实际,制定了发改局__年至2014年法治创建工作规划和__年法治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了法治创建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局机关领导与各科室都签订了法治创建工作目标责任书,层层细化分解任务,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部门领导分头抓,各级领导层层抓”的责任网络。
二、开展法制教育,注重普法实效
要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必须首先提高法律素养,普法是立法、执法和依法行政的基础。因此,作为宏观经济管理综合职能部门的每一个干部,必须深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为此,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员法律意识和整体素质。第一,普法教育紧贴实际。紧贴中心工作、联系发改系统的工作实际,普及相关法律知识,使普法工作的实效看得见、摸得着。比如,结合管理职能,学习了经济法、公司法、合同法,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学习了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围绕发改局对项目投资管理和稽察的职责,专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部委规范性文件等;同时,加强了对招投标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学习;第二,普法教育形式多样。为了使普法工作深入实际,符合本局工作的特点和需要,主要采取了自学与专家讲座相结合,以会代训与专门集训相结合,专题研讨与科室交流相结合等方式,通过搞培训、办讲座、看录像、普法考试、知识竞赛等丰富多样的形式开展学习活动。上半年,我局举办了行政与法制、行政复议法、投融资体制改革、行政许可法等多期专题讲座;第三,普法对象层次分明。从普法工作一开始,我们 就以局领导班子为普法第一对象,班子成员带头学、带头听、带头写、带头考,发挥了良好的示范带头作用。在开展全员教育的同时,我们还区分不同层次,有针对性地搞好教育培训。多次选送业务骨干参加省、市发改委组织的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办法培训班,使他们较好地掌握了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经过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在全局上下形成了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气。
三、坚持学用结合,推进依法治理
学用结合,这是做好普法和依法行政工作的根本途径。实践证明,普法工作必须与发展改革各项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只有在工作中学习,在实践中应用,才能取得实效,才能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才能解决好行政管理中的重点、难点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上半年,我局坚持“一手抓管理,一手抓法制”的方针,将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1、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不断提高执法水平。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根据《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认真梳理执法依据,完善和推行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探索建立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和案卷评查制度。为更好地实施《行政许可法》,我们联系单位实际,研究并制定了《行政许可公示制度》、《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制度》、《行政许可时限制度》、《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规范了全局工作人员行政许可的实施行为,也使我们的行政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保障和监督发展改革委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坚持严格依法办案,有错必纠,努力使行政复议和应诉的过程成为化解矛盾和规范行政行为的过程;加强上下级机关、同级机关之间以及机关内部的法制工作机构与业务工作机构的沟通、协调和配合,不断提高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3、进一步完善机关内部法制工作制度建设,保障各项工作有序推进。根据依法行政工作的要求,不断完善局机关内部法制工作制度建设,促进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在单位内部,我们积极推行政务公开。一方面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相继出台了服务承诺制、效能考评制、首问负责制、岗位责任制等制度,增强了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另一方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持行政审批项目一个窗口对外,抽调业务骨干进驻县行政审批中心,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水平,增强行政效能。
上半年,我局法治创建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得还不平衡,深度不够;二是具体工作中,依法行政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原则尚未得到全面充分体现;三是部分行政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还不强;四是电子政务的建设还要进一步提速。
依法行政是一项全局性和长期性的系统工程。下半年,我局将发扬成绩,查找不足,进一步加大法治创建工作力度,努力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继续抓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通过组织多种形式的法律知识学习培训或法制讲座,在全局上下形成良好的学法氛围,将学法用法考核成绩作为对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通过学习培训,使全局干部职工学法、用法、守法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法制理论水平进一步提高,使全局法治创建工作向纵深推进。
二是进一步提高依法管理工作水平。在实践中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行政管理规律,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评估、重大决策集体讨论和决策公开等制度,对决策过程进行控制,促进机关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
三是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认真开展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活动,完善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推动依法行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是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质量,认真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依法行政的关系,充分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发展中的问题。
一、物理概念反映了物理现象多种规定性的统一
在想象思维阶段,物理概念统一性和差异性,共性和个性是相互割裂的。它只反映了思维对象的同一性、共性而排除其差异性、个性,但是物理概念在对客观对象概括的过程中,在反映对象的同一性、共性时,并不排除对象的丰富多彩的特殊性、个性,因而这就需要由抽象思维上升到辩证思维,用辩证思维,用辩证的观点来看待物理概念的共性和个性。
二、在实际教学中实现物理概念共性和个性辩证统一的必要性
实现物理概念共性和个性的辩证统一有利于全面透彻的理解物理概念,丰富概念的内涵,进而有利于物理知识的正迁移。对于一个物理概念来说,它的内涵才是它所涉及的对象具有的共同的、最本质的东西,对于所有对象来说它都是适用的;而物理概念的个性只是对于它所涉及的某个或某些对象才适用。在物理概念教学中,由于不能将物理概念的共性和个性有机地统一起来,往往会使学生将个性当成共性,从而造成物理知识的错误迁移。如在讲授凸透镜的概念时,在初中阶段,教师还会告诉学生,“由于凸透镜对光线有会聚作用,所以凸透镜又叫会聚透镜,而凹透镜又叫发散透镜”。但是凸透镜对光线起会聚作用,凹透镜对光线起发散作用只是它们在某一条件下(制成透镜材料的折射率大于周围介质的折射率)发生的光学现象,而在透镜的折射率小于周围介质的折射率时,现象正好相反。如果在教学中教师只是将透镜的这一特性教给学生,却不告诉学生这只是透镜在一定条件下发生的情况,既不为学生的后续学习做一铺垫,那么学生就会将在一定条件下发生的这一特殊性作为其共性应用到任何情况下,进而在其后续的学习中就会产生思维定势,造成物理知识的错误迁移,以及对结论与实验现象之间的矛盾的困惑或者在进行光学实验研究时,出现选择错误的光学元件等问题。
随着新生代知识型员工大量涌现于职场,他们备受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如何正确认识这一特殊群体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基础研究。厘清了新生代知识型员工的概念内涵和分类情况,并分析了他们与企业中其他员工的同质性和异质性特征,以期为今后的学术研究和管理实践提供一些借鉴意义。
关键词:
新生代;知识型员工;同质性;异质性
中图分类号:F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06008102
继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之后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企业单纯依靠先进设备、雄厚资金等渠道获得竞争优势已成为过去,因为这样的模式极容易被模仿。在这新经济环境下,现代企业的竞争优势更多来源于人力资本,而知识型员工作为知识的承载者和所有者,已成为现代企业知识的创造、利用与增值,企业间竞争的重要依靠力量。新生代员工是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成长起来的一代人群,逐渐成为社会的主力军,在现代各个领域的企业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据2010年智联招聘统计显示,新生代员工数量在多数企业中所占比重过半,在高科技企业中高达70%,其中40.5%的知识型员工已经进入公司的核心岗位。
从上述可见,新生代知识型员工已经登上历史的舞台,在现代企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然而他们的思维和价值观不断冲击着传统的观念,与企业现行的人力资源管理产生了激烈的碰撞,他们不安现状,频繁跳槽,给现代企业的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和冲击。如何正确认识这一特殊群体越来越受到理论界和企业界的共同关注。然而,目前国内外聚焦于以新生代知识型员工为研究对象的文献较少,多数研究忽视了企业员工的层次性和差异性,将新生代知识型员工等同于一般员工。只有针对不同群体行为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才能真正激发他们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实现激励效能的最大化。鉴于此,本研究试图厘清新生代知识型员工的概念和分类,并分析他们与企业中其他员工的同质性与异质性特征,期望为今后的学术研究奠定理论分析基础,以及为现代企业的管理实践提供参考价值。
1 新生代知识型员工的概念及分类
1.1 新生代知识型员工概念的界定
知识型员工的概念最早是由世界著名管理大师彼得・德鲁克1959年提出的。他认为,知识型员工是指掌握、运用符号和概念,利用知识或信息工作的人。加拿大管理学者弗朗西斯・赫瑞比认为,知识型员工是那些用脑多于用手创造财富的人们,他们通过自己的创新、分析、判断、综合、设计给产品带来附加的价值。国内学者对知识型员工概念的阐述各有不同的侧重点,主要从职位论、能力论和学历论三方面进行界定。汪群认为,知识型员工一般指具有从事生产、创造、扩展和应用知识的能力,为企业带来知识增值,并以此为职业的人。惠调艳认为,知识型员工是在企业中从事生产、创造扩展和应用知识活动的构成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的企业关键人才,主要指高科技企业中的研发人员和管理人员。
国外学者认为新生代(Y一代)是在技术和信息背景下成长起来的,并具有自身创造性和想法的一代人。国内学者普遍认为新生代是出生在上世纪我国改革开放之后的人群。基于国内外学者的观点,本研究将新生代知识型员工定义为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后出生的具有独特个性和较强学习、创新能力,并能够充分利用专业化、现代化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工作效率的脑力劳动者。
1.2 新生代知识型员工的分类
本研究依据新生代知识型员工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和对企业的发展重要程度将他们分为四类,具体见图1所示。
图1 新生代知识型员工的分类
从新生代知识型员工的工作性质,可以将其分为技术类知识员工和管理类知识员工。技术类知识员工通常从事研发、产品开发、工程设计等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管理类知识员工是担任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人员,他们往往具有一定范围的职权,能自由地支配一些资源,但需要较高的管理能力和很强的创新能力。对企业的重要程度而言,可将新生代知识型员工分为核心知识员工和普通知识员工。核心知识员工一般掌握特殊的知识和技能,而这些知识和技能与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密切相关,能为企业战略目标做出卓越贡献,是企业的精英,是要重用的员工,如销售精英和高级技术专家;普通知识员工具有某方面的专长,能够为企业创造绩效,但与企业的核心能力不直接相关,如一般的财务人员和采购代表等。
在现实的管理实践中,现代企业应结合组织的实际情况,明晰新生代知识型员工的概念内涵和分类情况。换而言之,企业应明白管理工作的重心,了解什么是新生代知识型员工及其构成或具体分类。在此基础之上,针对不同工作性质的新生代知识型员工采取不同的培养管理模式,激发员工的潜能,调动其工作积极性。此外,企业在重用核心员工时,也应积极地培养普通的知识型员工,因为他们也具有从事生产、创造、扩展和应用知识的能力,能够为企业带来知识资本的增值或给产品带来附加值的能力,是潜在的核心员工,很有可能成为企业的核心员工。
2 新生代知识型员工的特征
在明确界定新生代知识型员工概念内涵和划分其结构构成基础上,研究还有必要深入分析该群体的特征。事实上,只有全面了解新生代知识型员工的特征,才能准确地预测该类群体的工作态度与行为。从整体角度上看,新生代知识型员工是在中国特殊环境下成长起来的一代人,他们既继承新生代人群相似或等同的特征,又具有区别与企业一般员工独特的特征。
2.1 新生代知识型员工的同质性特征
新生代知识型员工的同质性特征是指新生代知识型员工具有新生代人群相似或等同的行为心理特征。如:个性突出、抗压能力差、工作稳定性等。
(1)个性突出。
新生代人群多出生于独生子女家庭,个性突出,常以自我为中心,对个人的期望过高,不容许他人对自己的否定和不认可。在职场求职时,把个人的成长与发展放在首位,注重企业的发展前景和自己在企业的发展前途。在工作中对组织文化的选择性接受,对权威人士有自己的观点,易于提出自己的建议,希望能够得到领导有效的反馈。同时,他们热衷于接受有挑战性的工作,把成功作为个体价值的体现,渴望获得上级或同事的认同。
(2)抗压能力差。
相对于往代的员工,新生代人群在其成长期间基本上没有遇到过什么大的挫折。伴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人们的经济生活水平迅速提升,再加上他们基本都是独生子女,在家里很是受到关注和溺爱。新生代人群对历史的记忆甚少,也没有经历过父辈的磨难,他们对生活的美好期望总是要比现实高出许多。在工作中一旦遇到些许不如意或者失败时,耐受力不足,情绪波动很大,很容易产生心理健康问题。
(3)价值观多元化。
多元化和开放性的市场经济潜移默化地影响和改变着当代人的价值观,加上外来文化尤其西方文化的影响,新生代员工逐渐形成了一种由“理想型”向“现实型”转变的多元化价值观。简单地说,干活之前先把自己的条件、回报等讲明白、列清楚,属于自己的正当利益,绝不会委曲求全。他们注重功利、强调实惠、重视眼前利益、追求物质享受,同时,也明白一切都要靠自己辛勤的汗水去获得。
(4)工作稳定性差。
由曼克斯研究院发表的《2010年中国大学生报告》显示,2009年应届毕业大学生半年内的离职率为:211院校22%,非211本科院校33%,高职高专院校45%,其中主动离职的高达88%。由此可以看出新生代员工流动性高,对企业的忠诚度低。不像以往几代人考虑工作的稳定性,新生代人群喜欢更为灵活的工作,不愿为任何工作安定下来,希望凭借自己的能力频繁地跳槽到工作条件更好薪酬福利更优的企业。
2.2 新生代知识型员工的异质性特征
新生代知识型员工的异质性特征指的是与企业一般员工相区别或不同的行为特征。他们异质性特征突出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专业能力强。
新生代知识型员工多受过良好的教育,有较高的学历层次,掌握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较高。相对企业一般员工而言,他们具有强烈的求知欲,开阔的视野,非常强的学习能力以及其他方面的个人能力素养。新生代知识型员工了解自身具有的知识能力,因而他们更多地忠诚于自身的专业,而可能较低地忠诚于企业。因而,他们会选择一家有利于发挥专业知识与技能,有利于实现其职业生涯设计与人生目标的企业。
(2)独立性和自主性强。
与一般员工相比,企业中新生代知识型员工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很强。他们有很强独立从事某项工作的意识,依据这种心理,主观上不愿受制于人,客观上不愿受制于物,更强调工作中的自主性。希望得到企业的信任和支持,更期望能够获得充分的授权,有一定自己的活动范围,严格的规章制度只能压抑他们的创作性。
(3)需求层次较高。
新生代知识型员工较一般员工具有较高的需要层次,这也是由他们教育背景、能力素质、社会地位等因素所决定的。其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一般员工更多地关注企业外在的物质报酬,而新生代知识型员工更注重较高层次的社交需求,即和谐的人际关系和良好的组织氛围。第二,他们希望在工作中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技能,从而得到同事或者上级领导的认可和尊重。第三,他们希望在工作中获得支持与信任,实现自我价值。
3 结束语
在知识经济时代下,高素质和职业能力的员工是现代企业在日趋激烈竞争环境中取得成功的关键要素。同时,新生代人群已成社会的主流,而新生代知识型员工更是现代企业发展壮大的中流砥柱。在这样的趋势下,现代企业应将组织管理工作的重心转向新生代知识型员工。本文明确界定了新生代知识型员工概念内涵及分类情况,并通过与企业中其他员工作了比较分析,总结了新生代知识型员工的心理和行为特征,可以为今后学术界和企业界相关研究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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