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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经济管理范文

时间:2023-10-10 15:57:34

序论:在您撰写村集体经济管理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村集体经济管理

第1篇

关键词:农村经济;管理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F302.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61032049

1 农村集体经济的现状

农村集体经济是国民经济、政治和社会稳定的基础。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较大比重,其中最关键的是三农问题,发展农业、农村、农民已经成为我国亟待解决的问题。

1.1 审计工作处理困难

在农村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中,审计工作属于重要内容。严谨规范的审计工作既可以监督与管理农村的集体财产及经济活动,又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维持社会的和谐稳定。所以,村级财务人员需要具备丰富的会计、审计方面的专业知识;还需要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然而,部分村级财务工作人员不适应现阶段的发展要求,在理解与执行农村审计工作中存在一定的问题,不利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工作。

1.2 村干部队伍的不稳定

近年来,农村干部中出现的人心不稳、转岗外流现象逐年增加,使当地的村干部队伍逐渐分散。农村的工作比较琐碎,一直存在面广量大的问题,再加上各方面引起的矛盾,使村干部的工作量不断加大,十分辛苦;工资待遇偏低,尤其是退职后的生活补助以及养老保险,无法满足村干部的退职后的生活保障,并逐渐成为农村长期存在的共性问题。目前,只有15%的村干部办理了相关的保险,仍有85%的村干部在退职后得不到生活保障,这将严重打击农村干部的积极性。

1.3 村集体经济状况参差不齐

农村经济最基本的组成部分就是农村集体经济,也是村干部发挥作用的物质基础。只有保证农村集体经济不断发展,才能确保投资农村新项目和公共物品的资金。当前,随着农村越来越多的推行,使集体经济的发展出现良莠不齐,农村紧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自发成立各种形式的经济组织,有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进而提升农村的组织化程度和收入水平;农村则将集体的固定资产变卖 ,这样虽然获得了短期利益,但是,固定资产一旦耗尽,就会切断村集体经济的发展道路,同时,在今后的新项目发展或添置公共物品时,因为资金的短缺而表现出有心无力,无法继续开展工作。

2 原因分析

2.1 村级财务人员在专业素质方面存在问题

通常村级财务人员主要来自于当地村民,其不仅需要担任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工作,还需要兼职其他的政府工作,并已经成为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中一种常见现象,因为当地的农民对本地的资源非常熟悉且有经验,可以把有限的资源进行合理的整合和管理,但是,这些人员由于文化水平有限,缺乏专业知识与法律知识,因此,在处理一些矛盾纠纷时,经常无法保证其公平、公正性。

2.2 农村集体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存在多种问题

国家虽然非常重视三农,但在实际的发展中仍存在很多问题。国家政策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出现了政策不匹配的情况,国家对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给予的扶持政策还停留在财政补贴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进而导致相关政策无法落实;由于当前市场经济发展比较迅速,且农民对市场竞争的意识相对较差,导致农民无法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同时这些变化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着相对滞后的情况,使农民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过程中,对竞争的理解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的加深。

3 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工作的有效措施

3.1 建立科学合理绩效评价制度

坚持实施村“两委”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年度工作考核制 ,根据村人口、经济和工作大小确定报酬基数 ,并依据完成任务的情况按绩计酬 ,奖优罚劣 ,激励村干部有所作为;完善群众评议干部制度。量化干部考核内容和标准 ,每半年一次组织村民代表 、村民小组长 、党员代表、离职老干部代表等群众从政策水平 、工作态度、工作方法、办事效益、工作建设、团结协作、群众关系、廉洁奉公等8个方面内容对党员、干部的现实表现、做实绩进行评议 ,让群众评价干部优劣,决定村干部去留 。

3.2 提升审计人员的素质

审计人员在农村审计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占据重要地位,提高审计人员的工作素养已成为当前审计工作的紧急任务。相关职能部门要制定合理的培训方案,对审计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地培训,在开展培训工作的过程中,应当着重于培养工作人员的以下几个方面,应提升审计人员的政治理念水平;培养审计人员的良好的职业道德。

持续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是我国现阶段的重要任务,也是未来一段时间的重要任务。因此,必须要很好的解决,才能使国家得到真正富强、繁荣。但是,农村集体经济问题的解决不是一蹴而就的,这要我们继续努力,对今后的发展模式、解决措施仅需探讨,需要国家的正确方针政策,还需要更多的有识之士进行研究和实践,才能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管理与监督,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行为,增加财务工作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促进我镇农村集体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市村组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镇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应坚持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勤俭节约和科学预算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保障成员(股东)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预(决)算制度

第四条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照量入为出、高度节约的原则,根据本单位当年的实际,按照全年总体的工作目标、工作计划和各项具体工作任务,在新一会计年度前,科学合理安排本集体经济组织全年的财务收支预算,具体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其他收入,经营管理运作费用、福利费用、固定资产购置、工程(含装修、水电安装等)和基础设施建设、土地资源开发使用、收益分配、筹资或投资等各项财务收支。

第五条集体经济组织在制定财务预算前,必须广泛征询意见和充分论证,由村两委会制定初步方案,经党员及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向成员(股东)公布,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备案后实施,并由监事会监督执行。预算一经通过,应严格控制,不得随意追加、修改或超预算开支。如在实施过程中确实需要修改或追加,超出本制度规定限额的,应按照“一事一议”的决策制度,提交给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向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书面报告,说明原因。

第六条年终决算时,集体经济组织要结合年初的预算进行比较,查找节支、超支或计划外开支的原因。特别是对超支较大的开支项目要进行深入的分析,找出造成超支的主客观原因,总结经验或追究责任,并在年终党员及成员(股东)代表会议上作决算汇报时逐项解释。

收支预算方案及决算结果向成员(股东)公布。

第三章投资决策制度

第七条对于集体土地规划开发利用,工程建设(含装修、水电安装等)和基础设施投入,集体资产转让、租赁、农业承包、借款等发展经济和行政性、公益福利事业性的投资或筹资计划,事前必须要认真调查研究,作出书面的可行性分析,在充分进行绩效比较评估和论证后制订方案,并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立项。

第八条凡在集体用地规划开发,工程建设和基础设施投入,集体资产的购置、转让、出租、农业承包、贷款、借款,以集体资产赔偿或补偿等发展经济和行政、公益性事项的民主决策活动中,不能由个别成员擅自决策。涉及集体经济组织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必须提交有关方案,经党员和成员(股东)代表联席会议表决通过后方能实施。操作中若有违反投资决策活动管理规定的行为,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属福利性投资的,不准举债投入。属经营性投资,需要筹集资金的,必须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村两委会同意后,由党员及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才予实施。

第十条凡由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的各种赔偿、补偿、捐献、赞助、无偿支付等或各种减免款,涉及总标的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会研究决定;涉及总标的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由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才予实施。涉及到利息赔(补)付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第四章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结算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大小建设工程项目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标,个别特殊工程确需实行邀请招标的,报请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村成立“招标”领导小组,村书记和村主任任正副组长,成员由村两委成员、村民小组长及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代表等组成,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和土地发包、物业出租等经营活动的招投标工作。

工程招投标信息要在投标前向群众公布,采用押标金进行投标,工程10万元以下押标金壹仟元,每超10万元增加壹仟元,弃标没收押标金。中标后由双方及时签定施工合同,明确有关工程施工造价、期限、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等指标要求,投标结果要张榜公布。

承建单位应具有符合相关规定的承建资质。

第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建设工程项目合同造价在10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会研究决定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程序后方能实施招投标。

合同造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村两委会同意,由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表决通过,并按照规定以书面形式向有关部门申请立项审批后方可实施招投标。

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由村委会自行组织,投标前15天在镇内通过电视媒体或公布栏公开招标信息,并由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指导招标工作和监督招标过程,工程招标资料必须含有建设工程报建所需资料;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报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由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进行招投标。严禁分拆工程规避招投标。

评标办法:建筑工程项目采用次低价中标,其他工程项目采用最低价中标。

第十三条所有建设工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各级政府关于建设工程的管理规定,并推选3-5名与施工方无利益关系或密切关系的人员负责施工中的质量监督和验收工作。工程合同、验收结果必须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支付建设工程项目的进度款时,必须依据工程合同、招投标会议资料、工程预算表及监理单位的确认等手续,按工程进度,凭施工单位开具的发票进行支付,进度款不能超过工程总价的80%。

竣工时,要组织质监部门、村两委会成员、监事会、工程监理等进行验收,由承建单位开出结算发票,验收人、审批人签名,并附上工程结算验收报告和以上有关资料进行结算。验收前,支付工程款不能超过总工程款的80%。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结算支付总工程款为95%,余下5%作为工程的保修金(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待工程保修期满后(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方可支付。

所有招投标的工程,无竣工验收报告书及工程结算书的,不得结算工程款。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的其它有关要求及程序按照《**镇非招标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根据财政部颁发的《现金管理条例》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支出的各种款项中可用现金支付的有以下内容: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款项;出差人员必需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零星支出;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属于上述范围内的支出,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需要,从开户银行或信用社提取现金支付,不属于上述结算现金结算范围内的其他款项的支出,集体经济组织应通过银行或信用社转账结算。

第十七条库存现金的限额。严格遵守库存现金制度,库存现金不准超过规定限额,收入现金须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出纳人员允许留存现金(过夜库存现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

第十八条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执行帐款分开管理制度。配备出纳员,负责办理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支和保管工作,并建立岗位责任制,出纳员不得保管或暂时保管会计资料、财务专用章。新开立帐户及原有帐户的销户须经镇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核。一切现金收付必须由出纳负责办理,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每月定期与会计核对现金及银行存款帐,并登记好核对清册。

银行帐户管理必须严格按照《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设和使用,一般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十九条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章及空白支票由会计负责保管,并办理领用登记。私人印章由个人自行妥善保管,严禁由一个人保管签发有效支票的全部印章。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印鉴卡必须“三章”齐全,即财务公章、出纳私章、村主任(或财经支委)私章,组级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印鉴卡可增加村民小组长私章。

第二十条集体经济组织向单位和成员(股东)收取现金、银行存款时,手续要完备,及时入帐,统一使用“农村经营管理单据系统”电子版进行核算;所有业务发生的收支单据必须使用“农村经营管理单据系统”进行开单,开单员打单后,由出纳负责收付;只有经打单系统开具的单据方能入帐,不打单不能入帐。所有业务发生的收支单据统一使用正式发票或由市级以上财政、农业部门监制的收付款票据,其他均为无效票据,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不准以白单入帐。现金支出必须取得内容真实完整、审批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才可以支付。出纳要严格做到“四不付款”,即:用途不明不付款,手续不全不付款、开支不符不付款、审批越权不付款。

第二十一条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支票、存折和印鉴分别妥善保管,出纳员每隔10天应当与银行或信用社核对帐目,填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发生的各种单据、报废单据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上交会计,由会计员核算无误后接管。

第六章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第二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经济独立核算,保持“三权不变”的原则,即集体资产所有权不变、资金审批使用权不变、收益分配权不变。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开支审批制度,完善开支审批手续。一切财务收支必须取得符合法定的原始收付凭证及相关资料的原件,所有经济开支实行分级限额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开支,杜绝不合理开支,切实执行“四有”制度,即:有支付用途、有经手人、有证明人、有审批人(村书记或村主任)。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出纳员不得付款,会计不予核销入帐;对不合理的开支,经办人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收入(款)业务必须根据相关经济合同或其他依据,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统一用上级规定的票据进行收取,并要有经手人、收款人、村书记或村主任签名。

第二十三条非经营性开支审批制度:

1、村级集体经济组织1000元以下开支由村书记或村主任审批;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开支由村主任审核后,报村书记审批(若村书记和村主任为同一人,则由副书记或副主任审核后,报村书记审批);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开支由村两委会集体讨论决定,50000元以上开支必须由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形成集体签名的书面决议,由村书记审批。

2、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开支必须按以下规定进行审批:

1000元以下开支由村民小组长审批;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开支由成员(股东)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由成员(股东)代表联合审批;10000元以上开支必须召开成员(股东)大会集体讨论决定。

3、业务费的使用。业务费是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经济活动及公务的费用,列入管理费用。控制标准:总额不超过上年度村集体纯收入的5%,年初将业务费总额列入财务收支预算。业务费的使用实行年度结算,往年节余部分转入公积公益金。若费用超支,需作书面报告,经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审批,才能开支。

4、集体经济组织召开会议应本着节俭的原则,一般情况下,不发放会议费。如确须发放会议费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会议费发放标准最高不能超过50元/人·天。

5、除市镇规定外,不得用集体资金为村两委成员、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办理其他私人福利。

第二十四条村两委干部的工资、补贴标准严格按照《**镇关于规范村级干部工作报酬的实施办法(试行)》(**府[20**]61号)规定执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巧立名目擅自发放奖金和提取其他报酬收入。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工作人员或管理人员的待遇和有关补贴由村两委会或理事会提出方案,交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备案后实施。其他工作人员或管理人员的待遇及补贴不得高于村两委成员。凡村两委成员及管理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必须经会计复核签名确认才予支付。

第二十五条经营性开支的审批制度:

(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经济、兴办公益福利事业、土地开发经营的投资,按以下规定进行审批:

1、发展经济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必须召开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镇经贸办立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立项审批情况须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备案。

2、兴办公益福利事业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必须召开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立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3、土地开发经营的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必须召开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土地开发经营的投资不论金额多少,均必须报镇规划建设部门立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立项审批情况须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备案。

(二)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经济、兴办公益福利事业、土地开发经营的所有投资,必须先请示村委会审核同意后,再按以下规定进行审批:

1、发展经济、兴办公益福利事业的投资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由村民小组长审批;2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的,由成员(股东)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由成员(股东)代表联合审批;投资在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必须召开成员(股东)大会集体讨论决定;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除须执行1万元-30万元投资的审批手续外,还须由村委会报镇政府相关部门按本条(一)款的第1、第2小款规定立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2、土地开发经营的投资不论金额多少,必须召开成员(股东)大会讨论决定,也须报镇规划建设部门立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立项审批情况须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备案。

(三)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投资必须要充分调研,拟出可行性报告,有预算,有实施方案,并按制度讨论审批后方可实施,不得盲目投资。

第二十六条集体经济组织需要借贷款的,必须拟出借贷款方案,内容应包括债权人(单位)、金额、用途、利率、还款计划等,并按以下程序审批:

1、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借贷款的,必须召开村两委会、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根据借贷款用途(发展经济、兴办公益福利事业、土地开发经营)报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立项,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2、组级集体经济组织借贷款的,必须召开成员(股东)大会讨论决定,并报村委会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坏帐核销审批制度:

对债务单位撤消,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经核查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应按以下规定程序进行核销,并计入其它支出。

1、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应书面详细说明情况,并附相关原始资料(复印件),由村两委会及成员(股东)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报镇财政所、审计办、农办等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2、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应书面详细说明情况,并附相关原始资料(复印件),由成员(股东)大会讨论决定,并报村委会、镇财政所、审计办、农办等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七章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集体经济组织现存和新购置的(含捐赠物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属本单位所有的物品,都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九条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械、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条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纳入年初的财务收支预算计划,防止盲目购买。集体经济组织凡预算外购置价值在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由村两委会讨论决定;集体经济组织凡预算外购置价值在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经营性固定资产,由理事会讨论提出方案,村两委会审批。超出以上限额的预算外固定资产购置按照第二章第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购置资产时,应当成立采购小组,参照镇采购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等方式进行采购,签订采购合同,并保留有关采购资料。不准公款为个人购置通讯设备、摩托车(治安执勤用具除外)、小汽车或公务车。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必须由专人管理,要设立专帐及台帐,专卡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分不同性质采用不同的方法计价入帐。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做到帐实相符,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盘点清查,并向成员(股东)张榜公布,遗失的要查明原因,作出处理意见,如人为因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遗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属基建工程的,完工时要及时验收,并把验收手续齐全和依据齐全的会计原始资料交由财会人员作帐务处理,并在一个月内转入固定资产帐。凡已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必须转入固定资产,未验收的要及时补办完工验收手续。

第三十四条集体的工商业用地(含外购的)和房产(物业)应于购置或建成的一年内及时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对历史遗留无产权证件的土地物业,应逐步理顺,完善证件,明晰产权。

第三十五条集体土地和房产物业的出租必须设专人管理,及时追收租金。并按照物业名称、地理位置、租赁人、合同期、租赁面积、单价、年(月)租金、押金、租金交付情况等进行动态登记。集体物业要经常检查、维护,防止人为损坏。

第三十六条固定资产的清理、变卖和报废处理,必须经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固定资产(特别是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必须专人保管,责任到人。保管人员退休或工作变动前应及时办好移交手续;损失、损坏的应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三十八条固定资产必须按规定提取折旧,并采用“年限平均法”提取。

第八章借款及应收款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严禁借给私营企业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私人使用,严禁把集体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所有权证借给私人或私营企业作抵押。

第四十条严禁干部、工作人员因私借款。凡因公暂借款必须填写借款单,经主要领导审批后才能借取。借款2000元以下,经主管财经领导(村主任)审批后才能借取;借款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须经两位主要领导(村书记和村主任或副书记或副主任,下同)审批;借款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由村两委集体审批;借款50000元以上,经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借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

第四十一条凡因公借款,业务终结后要及时清还款项,最迟不能超过10天,有特殊情况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但不得超过2个月。

第四十二条集体资金原则上不得借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单位、个人。对于以往的外借款应及时补办有关抵押手续,到期的必须要全部归还,不得续期。

第四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每季度进行一次债权债务的全面清理和财务自查。积极追收债权,对逾期未收的应收款应组织专人追讨,追收无效的必须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追索。对逾期两年以上、已通过上列追收途径后,确实难以收回的应收款,应经村两委会、监事会、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才予冲帐;若属违规或失职而造成集体应收帐款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九章土地基金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凡国家征用征收土地、集体土地转让或镇批准同意开发使用土地,必须按照市、镇文件规定执行。征用土地的补偿款或集体土地转让收入必须要根据征用或转让土地的合同(或协议)进行挂帐,不得以土地款未收到为借口而不予挂帐。征用或转让土地合同(或协议)必须标明征用或转让土地的位置、面积、单价和总金额、付款限期以及付款方式等。征地补偿款应当作出分项使用管理方案,必须经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村委会审核,镇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分配方案和执行情况要在公布栏上公布。还要对征地补偿款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造册登记。

第四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或土地转让收入,应当进行合理分配使用,按市镇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开投出租工业(或商业)用地的使用权,所收取的使用权费在扣除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后,计入土地基金;一次性收取多年工业(或商业)的集体用地租金的按年限逐年分摊计入当年租金收益;一次性收取长租(5年以上)集体用地租金的,在扣减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后,计入土地基金。

第四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可将土地基金投入到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或开发性支出等,确保保值增值。具体参照本制度的第三、第四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不准弄虚作假、变换手法处理土地基金,严禁将土地基金用光花光。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追究经办人员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章收益分配制度

第四十九条集体经济组织在年终进行收益分配前,要准确核算全年的收支,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搞好各项经济合同的结算,积极追收各种应收款项,在当年会计年度内未收到的应收款,不列入当年收益分配。

第五十条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在每年的收益中提留10-20%的公积公益金,用于发展生产,包括转增资本和弥补亏损,也可用于集体福利等公益设施建设。

第五十一条集体经济组织公积公益金的审批手续和程序参照“经营性开支审批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村干部报酬必须严格按照镇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组级干部报酬方案必须在组级干部换届选举前确定,由各村委会根据镇有关文件精神及各村实际制定方案,经成员(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五十三条收益分配必须按成本会计核算、量入而出为原则,不准互相攀比,主观定断。由理事会制订分配方案,经村两委会讨论,以及上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审核后才可进行分配。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按照“大部分用于生产发展、小部分用于集体福利”的原则,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1、弥补亏损;2、提取公积公益金;3、提取福利费;4、农户分配。福利费要坚持先提后用的原则,福利费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及公益事业建设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成员(股东)社会保障支出,也可以适当补助村民生活、补贴老人、学生学费和特殊困难户等。各项收益分配方案,必须经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村委会审核,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批准后执行,分配方案和执行情况要在公布栏上公布。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及合同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府[20**]123号文)、《**镇畜禽养殖管理规定》(**府[20**]101号文)以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含鱼塘)发包、土地及物业出租等经营活动应实行公开招标发包(或出租)。

土地(含鱼塘)发包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纳入镇近期建设规划用地范围的不能超过1年),且不能超过家庭承包经营期限或家庭承包经营期限的调整期,发包的土地必须用于种植短期农作物,不得用于种植苗圃、林木、果树等生长周期长的植物。

经济项目发包和合同签订的程序是:由合同发包方(或出租方)提出项目发包(或出租)的方案,经村两委会同意,由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表决通过。严禁村组干部和工作人员未经村两委集体决定和成员(股东)代表会议通过私自发包集体经济项目和签订(含续签)经济合同。公开招投标的具体工作由“招标”领导小组主持,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派人监督招投标工作。在投标前15天张榜公布发包信息(包括发包项目的地理位置、面积、期限、底价以及允许经营范围等等),采用押标金进行公开投标,任何人不得以权压价和垄断承包。中标后发包方(出租方)和承包方(承租方)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评标办法采用最高价中标。

所有经济合同签订后必须在三天内交一份复印件到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会计员要按合同内容记帐,并对经济合同进行编号造册,归档管理。

第五十六条农业承包合同可以到镇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镇农业服务中心)办理鉴证手续,也可以到司法部门办理见证手续。农业承包合同统一使用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制作的条款齐全、格式规范的承包合同书或示范文本,承包合同应具有以下主要条款:①合同的名称、双方当事人的单位、姓名和住所;②承包项目的名称、面积、数量、质量等级和坐落(位置);③承包项目的期限和起止日期;④承包土地的用途;⑤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⑥承包款的数额及支付方式;⑦违约责任;⑧解决争议的方式;⑨履约保证金;⑩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承包合同鉴证的程序是:①由合同发包方(或当事人)提供合同文本和有关资料(包括村两委会会议决议、成员或股东代表会议书面表决决议、承包方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②由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对所提供的合同文本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查,询问当事人,必要时对承包项目进行实地勘查;③对已审查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合同文本提供给镇建设规划部门进行审核;④审核通过后,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对符合鉴证条件和要求的承包合同出具鉴证证明,并按规定收取鉴证费。

所有经济合同以及鉴证书或见证书必须及时在村务公布栏上公布。

第五十七条健全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同管理责任制度,设合同专管人员,职责是:及时将合同送达会计员,协同会计员处理相关业务,确保对所签订合同及时挂帐;对本单位的合同分类造册,建立完整档案,进行统一规范的管理,具体要求和有关规定按《**镇档案综合管理办法》中<土地管理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制度>执行;每月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十八条健全建筑工程和经营发包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应就各种项目公平公开向社会招标,并将中标书复印件交会计员存档,作为记帐凭证附件。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该项目发包无效:①按规定必须签订经济合同而没有签订的;②经济合同签订过程中,因负责人失职、渎职或其他行为导致没有执行本管理制度的;③没有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的;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责任以及相关其他责任。

第六十条经济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镇司法所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

第十二章会计机构和财会人员管理制度

第六十一条镇设立农村会计服务中心,配备专职会计员;村应配备村报帐员(开单员)和出纳员、组会计员和出纳员,村报帐员(开单员)和组会计员可兼任,村出纳员和组出纳员也可兼任。

第六十二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会计委托制,委托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记帐、核算。

第六十三条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职责是:组织、协调和指导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负责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做好村级核算单位合同的监管工作;开展对村组核算单位的财务检查、分析和评估;做好对村组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岗位职责测评和考核;村组财务人员的其它管理工作。

第六十四条村组负责人担任财经主管,负责管理本集体经济组织及下属单位的财经工作,对本组织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负责。

第六十五条会计员职责: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和监督,保证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落实岗位责任制;负责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统计和会计信息的上传下达;负责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资料管理和合同管理;负责做好系统软件和数据的维护管理,做好本中心电算化硬件设备保养;做好系统的数据备份和保密工作,负责保管计算机的移动硬盘、磁盘、光盘等磁性介质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负责办理会计档案的整理、保管、查阅等具体工作;及时做好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检查工作。

第六十六条报帐员(开单员)工作职责:负责本单位收支单据的开单工作;负责本单位各项收支报帐工作,每月或每半个月报帐一次;负责申领、保管本单位的收付专用凭证等票据和保管本单位财务专用章;负责将本单位每月所开立的各项收支报销单据明细,月底与农村会计服务中心核对;负责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统计和会计信息的上传下达;负责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料管理和合同管理。

第六十七条出纳员职责: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不签发空头支票,不得出租出借银行帐号,管理好银行帐户,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制度;审核收付款原始凭证,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保管空白支票;每月与会计盘点清查现金和银行存款。

第六十八条会计(报帐员)、出纳分别由不同人员担任,不得兼任。村两委干部不能兼任会计、出纳,村干部直系亲属不能在同一组织担任财务人员。

第六十九条会计(报帐员)、出纳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有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考核合格的上岗证书。

第七十条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提前一个月申请。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先向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报告,由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派人监交。

第七十一条村组会计人员的任免、调整、处分必须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十二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每年组织对村组会计人员考核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作不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村组会计人员的连任、解聘、调岗、奖励和处分的条件之一。

第七十三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聘请的会计人员的任免、调整、处分、工作考核和报酬按照镇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十四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镇档案综合管理办法》中<会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制度>以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保证会计档案的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档案包括农业承包合同及其它经济合同或协议,各项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材料。会计档案不得借出。不接受个人或外单位的查阅或复制。但如有特殊需要,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负责整理暂时保管。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保管一年。期满之后,由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编造清册移交村档案室,由村档案管理人员按照归档有关规定和要求立卷归档保管。采用移动硬盘、光盘保存的会计档案,由村系统管理员保管,其中光盘保存的会计档案须一式二份,分别存放在不同的地点。

第七十六条会计人员调离岗位,须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移交人先制好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由接收人逐项清点无误后,移交人、接收人和监督移交人三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第七十七条会计档案资料保管期限按<**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的规定执行,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七十八条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可以按下列程序进行销毁:

1、由会计或档案主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2、保管期限已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3、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4、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会计机构会同审计机构共同监销。

5、销毁档案的其它有关要求及程序按照《**镇档案综合管理办法》中<档案鉴定销毁制度>执行。

第十四章监事会工作制度

第七十九条集体经济组织应成立监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下同)。监事会由3-7人组成,负责民主理财及村务财务公开监督工作。监事会每三年改选一次,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步进行,可连选连任。监事会成员应在党员、成员(股东)代表中推荐,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懂基本的财会知识。

2、非村、组主要领导干部及其直系亲属。

3、有群众威信、秉公办事、作风正派。

监事会必须由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备案。监事会成员的报酬,采用误工补助的办法,补助标准由各村、组确定,按实际参加工作天数计发,不得巧立名目擅自发补贴,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备案。

第八十条监事会成员的工作是代表成员(股东)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有关经济事务,村两委成员或理事会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如实解答监事会提出的问题,在理财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监事会有权督促理事会(村委会)成员及时纠正。

第八十一条每月的1-5日(遇节假日顺延)为民主理财活动日,监事会审查财务收支凭证及出纳帐,收支凭证经审查后才能交由会计入帐。每月10日-15日为财务公布日,公布的财务报表必须有监事会成员签名。集体经济组织指定会议召集人,开展民主理财活动,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理财监督的主要内容、结果。记录条理要清晰,表达要明确,会计、出纳必须参加,全体人员签名,并妥善保管好会议记录。此外,监事会还有如下权利和职责:

1、有权对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实物进行逐单、逐项审核、签字。

2、有权对财务公开、财务制度、经济合同、财务预算、决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监督。

3、有权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物资、固定资产存量等进行不定期的盘查、核实。

4、有权监督张榜公布的财务、资产内容是否及时、真实、完整。未经民主理财监督机构审核盖章或成员共同签字的财务公布表不得上墙公布。

5、有权要求集体经济组织纠正审核中发现或财务公开中发现的问题,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有关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提出处理建议。

6、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村党支部的领导,处理事情公平、公正。听取和反映成员(股东)对集体财务及会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按时开展民主理财活动,定期向成员(股东)汇报民主理财工作及集体经济情况。

7、依照第四章、第八章的有关规定参与工程投标、验收。

8、参与土地转让底价的确定、土地面积的丈量。

9、参与监督本组织的土地基金开支使用。

10、参与本组织投资项目的研究和重大经济活动。

第八十二条因监事会成员没有履行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财务收支凭证、财务公布资料等没有监事会成员签字的,由村两委会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允许入帐及张榜公布。监事会成员连续三次不参加民主理财活动的,其监事会成员资格自动撤消,并由村委会重新组织补选或根据当届监事会成员选举得票情况由高至低顺序确定新任监事会成员,变更监事会成员的原因、程序、结果等情况要张榜公布。

第八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要设立财务公布栏及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财务公布要做到“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形式专栏化、公布内容通俗化、热点问题专项化”。并通过公布栏、各类型会议等形式向成员(股东)公布。

第八十四条财务公开的格式、内容和要求按市镇有关规定执行,统一使用农村财务公开软件的公布表格和内容。财务公布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计划、损益性收支、非损益性收支、债权债务、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等。财务公布时间要求每月10-15日前公布上月的财务资料,每年年度终了后15-20日内公布上年度财务资料及当年的财务计划。其它需及时公布的项目如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救灾救济等要及时公布。

第十五章罚则

第八十五条村组干部、财务人员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财务管理制度,视其情节轻重及造成危害的大小,给予以下处罚:

1、情节较轻,没有造成村组集体经济损失的,由村委会及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2、情节较重,并给村组集体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村委会及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酌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留用察看、开除的处分,并追究当事人的直接经济责任。

3、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章附则

第八十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居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制度。

第3篇

1.对集体资源性资产实行源头管理。

对规划内的集体土地、荒地开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报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准占用。同时对集体资源性资产实行跟踪管理。由乡镇“三资”委托服务中心负责对各村集体资产建立台帐。对农村集体资产的增减变化情况,由该村村务监督委员会进行跟踪核查,随时进行记录,年终填写“资产年检表”,报乡镇“三资”委托服务中心备案,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2.对开发、出租、出售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的,事先必须由村委会按“四议两公开一监督”的工作程序进行审议

同时,报乡镇“三资”中心备案,方可进行。

3.每年组织一次大规模的摸底清查

将村集体资产进行摸底、登记(清偿)、评估(核资),明确了村集体资产的分布、存量、结构及效益状况,做到了心中有数,防止村集体资产被闲置、流失、侵占,确保了资产的保值增值。

4.在处置资产时,通过公开招投标,规范运作程序

严把投标关,使村集体资产处置能在合理的招投标上进行公平竞争,产生了较高的中标额,保证了村集体资产、资源的保值增值,增加了村集体收入,保护了群众的利益。

5.加强集体资金管理,保证村级资金应收尽收。

加强对大额资金使用、建设工程的决策、预算、招投标等方面审计监督。对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但是,我们通过近年来的农经工作实践发现,随着国家强农惠农政策力度的逐年加大和现代农业的快速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在发展过程中日益凸显出一些矛盾和问题,认真分析这些矛盾和问题,并有针对性的采取对策,有利于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二、这些问题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村级集体经济的社会负担日渐沉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发展和运行的过程中,其任务非常之大。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事项涉及的范围非常广,诸如道路施工与维修、垃圾回收与清理、水电建设与维护、社会治安、农民医保、五保户供养、低保供养等方面,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负担越来越大。同时,当前国家在对农村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相关项目建设以及社会事业支出时,改变了以往国家全额支付项目建设资金的政策,而是实行“财政出一点、村集体配套一点”的“两点”政策。此类政策的实施更是无形之中加剧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担,这就要求农村企业组织必须适时地进行发展方向和发展目标的调整来实现资金的流转,造成了原有经济发展项目的滞后发展。

2.村级集体经济出现负债现象。

由于国家政策变动或经营管理不善都会造成集体经济企业的亏损或倒闭,导致了村级集体经济存在较多的债务。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收支缺口比较大,有的甚至出现严重的收不抵支的现象。

3.村级集体经济生存和发展的空间日渐变小。

主要表现在:乡镇企业在进行产权制度变革时,农村集体经济企业大多被变卖,逐渐退出了经营领域;国家和省市区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占用了大量的农村土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基础和资本优势的逐渐丧失,造成了集体经济发展空间日益变小;为了实现农村经济的总体发展,迎合新的招商引资企业经济发展目标,相应地削弱或消除了原有的经济增长点,制约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目前,国家对广大农村实行的政策优惠和扶持具有较大的普遍性,这就决定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特殊性,要想真正实现集体经济的发展,农村必须在利用国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自身的能动性,结合集体经济的具体发展现状,制定符合农村实际水平的发展策略。

三、充分利用国家的政策支持和引导

1.加强农村的领导组织建设

要严格选拔村支书和村主任等职位人选,发展一批懂技术、善经营、政治强、素质高的年轻人来担任具体职务,有利于从根本上改变农村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的弊端;同时,加强对农村领导班子的思想教育和能力培养,让领导班子成员牢固树立为农民服务的思想。对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定期培训,努力提高其集体经济的经营能力。进一步完善考核机制和奖励机制,将领导班子成员的业绩与其收益进行直接挂钩,以调动其工作的积极性。

2.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对国家投向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等资金要进行整合,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发展二、三产业,增强农村自身的“造血”功能;同时,要加大对贫困村的政策扶持力度,将经济政策和行政拉力相结合,对其进行项目安排和资金倾斜,实现各个集体经济发展水平阶段的农村都能获得较快的发展。

3.实行“一村一策”的发展模式

要将国家政策的普遍性与单个农村经济发展的特殊性相结合,实行“一村一策”的发展模式,结合每个农村的具体情况,充分挖掘其发挥集体经济的新的经济增长点,对发达村、较发达村和欠发达村实行不同的经济推进步骤,制定不同的发展目标,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四、依靠自身发展实现村级集体经济的创新

1.对集体存量资产进行盘活

对集体经营不善的资产进行合理、有效的管理、使用和运作,实现集体存量资产的合理流动。通过对企业的经营产权进行向外租赁和承包,用租赁承包所得的资金投入农村的经济建设,用于农村公益事业的建设,发展农村的基础设施等;或通过租赁和拍卖实现集体资产由以实物为主向以价值形态为主的管理模式的转变,进一步开发资产资源,在提高农村集体资金使用效益的同时,促进集体资产的滚动发展以及保值和增值。

2.实现农业的产业化经营

围绕特色农产品发展和交易市场,建立流通经营服务实体,实现农村集体经济向产业化的发展。充分利用农村、城镇的地理位置优势,采取大户带头、集体主导、摊贩唱戏的多元化形式,建立专业的销售市场。组建农产品流通企业,通过与农民签订农作物产销合同,实行产加销一条龙服务模式,拓展农产品的流通渠道,在实现村集体经济增收的同时,解决农民农产品销路不畅的难题,实现农民增收。

3.积极进行招商引资

要充分利用国家的政策优势,全方位、多渠道地引进外来资金,投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为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注入新的资金支持和发展活力;同时,要积极进行招商引资,实现招商引资模式的多元化发展,可以通过多元参股的方式,结合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创办一些运作活、机制新、上档次的较大规模的二、三产业的发展项目,在更高层次上吸引外来资金。

4.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第4篇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基础便是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共同组成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所谓全民所有制主要是强调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是归属于全体成员的,而集体所有制的基本特点则是其生产资料所有权归属于其中部分成员,而不是全部成员。我国从市场经济实施以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公有制体制的支持下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目前已经成为集体所有制中不可替代的一部分。可以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好与坏,对于我国公有制经济有着直接的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目前有两种不一样的认知。第一,从传统认知入手,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的活动范围是农村地区,也是针对农民而服务的,农民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第二,以为基础,农民以个人意愿的方式进行合作与帮助,这样的组织所产生的生产资料是集体共同拥有。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目前并没有严格的规定。但是随着广大学者的重视,已有了部分论述,很多学者根据不同的标准提出不同的阐述。不同的阐述之间也有共同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是一种经济组织,充分代表了农民行使对他们所掌握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这是我国集体所有制的一种基本形式。

因此,根据我国集体所有制的性质来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财产都是集体财产,并同时受到《物权法》的保护,任何个人不得非法占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经济管理的过程中,其收益不属于任何一个人,而属于集体成员。经济管理的最终目标是能够帮助农民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在现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中要重视民主公开管理,不仅包括基本的经济管理,还应该涉及到更高层次的经济管理内容,从而促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实现高效运作,保障农民的收益,促进农村经济更加健康的发展。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经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地位不明确

目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经济管理上主要是借鉴企业经济管理的理念,但是在法律上并没有具备真正的“法人”资格与地位,导致广大农民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认知存在一定的模糊性,甚至不了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的机制,对经济组织管理运营存在一定程度的“短板”。从农村村干部、村小组等反映内容来看,他们对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认证还没有形成完全独立化看待,通常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是村委会的附属内容之一,这些客观情况的存在表明了广大农民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认知程度不够高,而这些因素的存在也必然影响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管理顺利开展。之所以出现上述这些情况,笔者认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目前的法律地位不够明确所导致的,导致广大农民群众对于性质的界定、具体作用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误解”。

(二)信息公开程度不够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属于公共财产,其信息公开程度则非常重要,但是目前我国农村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遍存在信息公开不够高的问题。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信息公开是经济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因此,必须要得到我们的重视。首先,很多?r村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过程中对信息公开的重视程度不够。笔者根据调查所了解到,很多农村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将组织信息公开当做经济管理的内容之一。而且大部分情况,信息公开并不是主动的,而是非常被动的公开状态,在有所需求或者要求才会被公开;其次,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信息公开的内容明显不够。农民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人,经济管理则需要对农民负责,农民应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经营情况、财务信息以及经济决策等都享有对应的知情权。但是在实际的经济管理中,信息公开主要涉及到经济管理中的很多财务信息,导致很多信息公开之后也是存在模糊不清等问题。最终,农民对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与经营状况的了解仅仅只存在于表面。而这些因素也是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管理顺利开展的因素之一,如果处理不好,甚至会影响到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激励保障不充足

目前,我国很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日常运营中缺乏独立性,之所以会划分到村委会进行管理,主要还是因为农村地区集体经济发展不足的原因,另外也存在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激励保障不充足的问题。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没有达到理想上的规模,在经济管理中如果让其实现独立化运作,势必会涉及到很多问题,比如人事问题。而人事问题必然会给经济能力本身就比较薄弱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带来一定的负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集体财产,为农民集体所有,目前也基本没有关于调动大家积极性的经济管理措施。由于激励保障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管理的正常运行。

三、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管理对策

(一)完善法律法规,确认法律地位

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管理,首先必须要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目前《农业法》、《民法通则》当中,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的概念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明确,但是并没有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管理的规范化等方面有对应的条文规定。很多农村地区需要根据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对应的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管理有关的条文规定。但是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又发现没有具体的推广意义,始终无法从法律的角度来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因此,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该如何明确,这是必须解决的问题。如果法律上无法给予地位上的明确,一切经济管理也是徒然,也就无法最大限度的行使相关的权利,也不利于农民保护自己的基本经济权益。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出台立法解释,确认农村集体经济法人与法人制度的合法化。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管理,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仅仅只是第一步。为了提高经济管理的能力,还需要出台相应的配套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的需求进行不断的完善。从而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真正意义上具有法律规范、权力与义务等。具体可以从这些方面入手,第一,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扶持等方面的政策,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管理,以这样的方式促进经济管理能够更好的运行,让农村经济更加健康稳定的发展;第二,不同的农村地区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台地方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管理办法,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管理更加规范化,将相关制度落实到一线,最大限度保障农民的权益。

(二)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

目前,我国很多农村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有很大的困难,需要通过经济管理来提升内部能力,同时还需要外部力量的支持才能得到快速的发展。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共财政的投入力度,经济管理以这样稳定的方式来进一步维护和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成员的利益。例如,在基础设施投入方面,应该尝试实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加大投资的政策。这样才能够降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压力,从而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管理能?蛟诟?好的环境中进行。

(三)提高民主管理意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管理在日常的运作中,往往在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的环节上还存在着形式化、走过场的问题。例如,经济管理财务公开仅仅只是以简单的表格形式来呈现,当中缺乏具体的数据进行说明,关于某一笔款项的使用也没有对应的解释等。经济管理财务公开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导致经济管理失去本质上的作用。从这些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可以看出,村民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意识其实还是处于相当淡薄的阶段。在农村地区如果要真正推动农民参与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当中来,必须要有对应的手段才能真正将其调动。例如,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召开的相关会议,需要给予参会农民一定的误工费、会议费等,而这些已经在农村地区成为了一条不成文的规定。因此,农村集体集中组织成员的民主管理意识非常淡薄,而且已经达到了一个非常严重的地步,这些就需要不断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管理意识、参与意识。不断提高民主管理,加强对经济管理的监督作用,积极履行自身的义务与权利,而不是需要外力来督促采取实施。

第5篇

一、村级集体在经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管理不规范。个别村组集体经济的合同签订不够规范,发包费、租金回收不力,造成集体虽有经济收入,但收入太低,有个别承包者长期拖欠承包费,村、组收取承包费困难。个别村委会只考虑当前,对长远发展考虑不够,土地低价出租等资源长期发包、收入提前消费等情况突出,缺乏具有“造血功能”的集体经济项目、收入,造成后来班子无可开发利用资源的被动局面。

2、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不平衡,收入差距越拉越大。近郊村依托区位优势发展村办企业,村级集体经济实力不断增强,而远郊的多数边远乡村,既无村办企业,又无土地(含水面)资源,无自主创收能力,收不抵支。

3、是村级财务管理不规范,导致集体资金使用不当。由于缺乏正确的引导和有效的监督,有少部分集体经济收入较高的村委会不把资金合理用在发展集体经济上,而是用在吃喝玩乐上,致使集体经济无从发展。

4、思想落后。有的村干部文化水平较低,思想保守,观念陈旧,缺乏开拓进取精神,不善于因地制宜发展本村的集体经济;有的村干部忙于“中心工作”,还要顾及自家的生产和生活,很少把时间和精力用于发展集体经济上;有的村干部“等、靠、要”的思想严重,对发展集体经济不热心,不主动去想点子,找路子;有的村干部目光短浅,只顾眼前利益,容易满足于出租房屋、土地、林地等微小的租金收入,对发展集体经济缺乏长远的规划和思路。

5、缺少政策支持和扶持

集体经济发展不仅缺乏总体规划,而且有关集体经济发展状况的基础数据也模糊不清,给政策制定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当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比较混乱、集体经济发展缺乏规范指导等问题。当前,农民群众迫切希望政府给予土地使用、启动资金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落后的,因资金短缺,普遍感到起步难;发展到一定规模的村级集体企业,因建在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没有产权,面临随时拆迁的窘境,对今后的发展感到很困惑。

6、整体水平低且发展不平衡。一方面我县大多农村集体经济年收入不高,村委会办公益事业的能力不强;另一方面各乡镇普遍存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交通便利、自然资源丰富的村委会收入高,发展较好,偏远乡镇发展滞后。

二、村级集体经济的对策和措施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区乡村组各级领导干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紧迫感和自觉性。尤其是乡(镇)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提高对发展农村集体经济重要性的认识,把如何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增加集体经济收入、增加资本积累、增强集体经济实力、增强农村发展后劲,推动“三农”工作健康发展,作为当前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基层执政能力的重要课题,认真加以研究和解决。通过抓创新、抓发展、抓项目、抓效益,不断增强农村集体经济的“造血”功能,并从信息、资金、政策、人才、技术等方面给予帮助,真正实现农村基层组织“有钱运转、有钱办事”。

2、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村级集体经济薄弱,一方面是由于昭苏地处偏远,气候条件恶劣、信息闭塞等原因造成的。另一方面,也和村干部思想解放程度不够、眼界不够宽阔、观念陈旧造成的。因此,要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首先要解决村干部思想认识偏差的问题,要努力使村干部牢固树立四种思想观念:一是树立村富民富、村民共富的思想观念;二是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的思想观念;三是走出去、引进来的市场经济观念;四是集体主义观念。要加大对村干部的宣传力度,通过会议、广播、电视等各种渠道,提高村干部对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紧迫性、重要性的认识,同时,继续深化和实施“三百工程”,加大乡村干部“走出去”的力度,通过到发达省市学习观摩,开阔眼界,增长见识。

第6篇

[关键词]农村;经济管理;农业经济

[DOI]1013939/jcnkizgsc201552258

我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生产大国,农业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因此农村的经济管理工作非常重要。提高农村经济管理水平,对构建和谐社会、发展农村经济非常关键。在当前的农村经济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要结合实际具体分析,通过深化改革与自主创新,从根本上提高我国农村经济管理的水平。

1农村经济管理存在的问题

11对经济管理工作认识不足

传统管理体制对农村经济管理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人们对农村经济管理的认识不够重视。公开化的经济体制改革、科学的土地承包制度等管理措施,对发展农村经济都非常有效。但是,当前我国的农村基层管理者对这点认识不足,没有意识到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心理上觉得这些都是徒劳无用的,在实际工作中,消极怠工、应付了事的现象普遍存在。

12法规不健全

我国农村经济管理工作任务较重、非常复杂,涵盖内容很广,主要有:农村土地使用权的经营、承包及转让;对农村土地使用等状况进行监督;对农村集体财务状况进行审核等。当前,我国在农村经济管理方面尚无健全的法律法规,在土地承包方面未能减轻农民负担,土地的承包转让也没有被纳入财务部门监管之中,这些都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

13村集体收入少

我国的农村土地经营没有形成规模化,因此土地收益率不高,尤其是在高原、盆地、丘陵等复杂地形区,土地都是独立经营,大型机械设备也难以利用,因此土地耕种难度较高,土地的收益较小。同时,由于惠农补贴政策的实施,种地农民能够享受到切实的经济利益,更多的农民都愿意自己耕种土地,对外承包减少,这也使得土地的规模化经营难以实现,导致农村经济发展缓慢,集体收入降低。

14债务繁重

债务繁重是农村经济管理中非常普遍的问题,也是农村经济发展的沉重包袱。投资重点工程,不切合实际的兴建农村公益事业,非生产性支出超额等都是农村债务产生的原因。债务繁重可导致社会不稳定,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缓慢,基层政权得不到有效的建设与发展,经济管理经费紧张,农村干部工作积极性不高,公共设施建设不到位等问题。

15记账方面

151思想观念落后,没有正确认识记账工作

在农村推行记账制度,目的是提高农村财务管理水平,保证农村集体财产的安全,是农村财务人员开展工作的政策依据。但是,由于在农村一些人的思想观念比较落后,记账工作并不是很受欢迎。首先,部分村干部都不能正确认识记账制度,他们认为镇(办事处)记账可以做账,但无权干涉村中的资金收支;从另一角度讲,记账制度使得农村财务工作更加透明化,无形中必然会损害某些干部的个人利益,因此他们从内心就排斥记账制度。其次,部分村民也不能正确认识记账制度,没有意识到监督村中财务工作是自己应尽的义务。

152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工作混乱

当前,我国农村缺乏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即使有的地方有相关制度,也仅是面子工程,没有有效执行。首先,往来账目处理不当,造成村集体资产流失。没有及时对一些往来账目的坏账、死账等进行处理,或者利用往来账务隐藏收入。其次,支出项目账目不规范。尽管村中财务支出有领导审核签字流程,但是由于审批程序不严格、报销程序不规范等,造成寅吃卯粮现象非常普遍。

2农村经济管理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21提高对经济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通过开设培训班、座谈会等各种形式,对农村管理干部及广大农民灌输农村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作用,提高其对农村经济管理工作的认识。

22健全法制

农村经济要健康有序发展,就必须要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通过对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现状进行调研、分析,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经济管理法规、制度,制度内容要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方面的相关问题、如何加强对农村土地使用状况的监督、农村财务状况的审核等相关内容。健全的法律法规,使得在解决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问题时有法可依,使农民群众的切实利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

23发展第三产业,增加集体收入

要大力发展农村第三产业,努力增加农村集体收入。鼓励农民对农产品进行深加工,加速农业产业化步伐;培育农村旅游业,把农村具有的旅游资源充分利用起来;培育新型服务业,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金融保险业、信息服务业等第三产业,通过上述措施,来有效解决农民就业问题,同时为农民生产生活提供各种便利的服务,搞活农村市场,发展集体经济。

24科学处理债务

政府参与,通过多种途径科学处理农村债务,如降息减债:对于高息贷款,应降低利息,以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如果可以,适当减少本息,以减轻农村债务负担。农村集体也应该通过各种途径,尽早偿还清理债务;对村集体与群众之间的连环债务,可以通过相互抵顶方式进行清偿;对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以村集体名义形成的债务,应该划转给企业自身偿还;也可以通过出租、拍卖等形式,对村集体的资产进行承包、拍卖,盘活资产偿还债务;同时,要严格进行费用审批程序,降低非生产性开支。通过这些措施科学处理农村债务,使农村经济管理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25完善记账工作

251提高村干部管理素质、提高村民财务监督意识

要推动记账制度的顺利开展,相关职能部门应提高对记账工作的认识,加强对其宣传推广,不断提高村干部与村民对记账工作的认识,使村民能够深入了解财务工作的内容、功能及村民享有的财务监督权利,让财务记账工作深入人心,引导村民真正拥护该制度。

252加强农村财务管理工作,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针对农村财务记账工作落实过程中出现的实际问题,政府职能部门应针对不同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制定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使得财务记账工作有章可循。另外,要尽快培养一批专业的会计人员,确保财务记账工作的规范化、独立性;要不断完善财务制度,确保该制度有效开展。

253落实财务公开制度,保障村民的监督权益

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是村民的权利与义务,要切实落实农村财务公开制度,保证村民的财务监督权。首先,对农村财务公开工作要严格规范,对公开的时间、内容、形式等都要有明确规定;其次,要注重村民参与财务管理工作,保证村民的监督权。

3结论

在农村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强化对其经济管理工作非常重要,是保证现代农业经济快速、良性发展的有效措施。虽然在农村经济管理实践中还存在多种问题,但是通过不断提高对农村经济管理工作的认识、健全法律法规、发展第三产业、科学处理债务、推进记账制度等措施,可以有效提高农村经济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马艳侠,田立丰农村经济管理的现状与改进措施分析[J].农业与技术,2015(12)

第7篇

关键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 F302.6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ki.jlny.2016.06.017

1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要性

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能够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能够盘活农村集体存量资产,增加集体收入,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增强集体组织为农户服务的功能,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2 当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2.1制度不完善,落实不到位

近几年来,各地虽然普遍开展了“三资”工作,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制度,但不够完善,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不少突出问题。其中在制度落实方面还不到位,村干部仍然存在不遵守现有的“三资”管理制度的情况,各项监督制度没有得到有效落实。

2.2 相关设施无法与管理力度同步协调

一是相关管理者并没有正视“三资”问题的重要性,管理者素质不够;二是乡(镇)“三资”服务中心人员普遍不足,工作多,任务重,管理力不从心;三是村干部变动频繁,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四是“三资”管理配套设施相对滞后,影响了“三资”管理的正常进行。

2.3 监管不力,考核机制不健全

一是群众监督乏力,村民民主意识淡薄;二是村三委班子内部监督不力,村主要干部搞“一言堂”;三是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责任心不强,村务监督流于形式;四是村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不够规范,不利于群众监督;五是没有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三资”管理绩效考核机制,村干部对“三资”管理不重视。

2.4 “三资”管理台账不完善,更新不及时

农村“三资”涉及面广,项目繁多,并且村干部变动频繁,责任心不强,致使对属于集体的资金、资产和资源家底不清,台账不健全,更新不及时,数据不准确。

3 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建议

3.1 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并且对管理制度加以重视,及时发现和改正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做到有章理事,按制度办事。

3.2 加强领导,强化队伍建设

乡(镇)党委、政府要提高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完善机构,强化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乡、村两级“三资”管理人员,健全选拔任用机制,选好干部,配强班子,加强教育培训,提升村干部素质,完善各项配套设施,保证工作经费,落实相关待遇。真正建立起县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农业部门业务指导、审计部门审计监督、各乡(镇)自主管理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3.3 强化监督,提升管理实效

3.3.1 加强民主监督 重视群众的力量,与之相关的重大决策应该与群众的切身利益结合处理,完善民主监督途径,对“三重一大”事项要严格履行“四议两公开一监督”民主程序。

3.3.2 严把资金流动关 资金是发展的原动力,因此应该对财务审核关加以重视。一要严格把好原始凭证的审核,对不符合制度规定和手续不齐的收支凭证要予以退回,并限期整改;二要严格把好资金使用的监督,对村取款等事项,实行事前监督;三要加强对村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盘点核实,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3.3加强审计监督 农经中心要按照《吉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条例》要求,扎实推进村集体“三资”审计工作,加大对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力度,对农村干部中存在的违法乱纪行为加大处罚力度,确保审计监督的合理性和完善性,防止出现纰漏。

3.3.4加大责任考核检查力度 加大对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考核力度。对村集体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且听取群众的意见,积极探索和创新有效的考核办法。加强对各村“三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各项制度切实落实。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统一协调,加大查处在 “三资”管理中出现的违法乱纪案件,维护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3.4 全面清产核资,健全台账

虽然以前开展过清产核资工作,但由于种种原因并未达到预期目标,因此要对“三资”进行认真细致全面的清查。在清查中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确定责任,合理分工,明确清产核资的内容,规范清产核资程序,讲究清产核资的方法,根据切实可行的标准和规则进行合理整改。并且在日常的收支过程中应该保证账实相符,在三资清查后要及时动态更新数据,保证数据真实、正确、完整。

3.5 将“三资”管理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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