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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信息安全的立法状况范文

时间:2023-10-10 10:40:08

序论:在您撰写国内信息安全的立法状况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国内信息安全的立法状况

第1篇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基本概念

从基本概念进行分析的话,首先,个人信息的主体是公民,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通过法律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个人信息的主体并不仅限于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还包括获得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在这些人的个人信息权受到不法分子侵害时,一律享有我国刑法的保护。其次,关于个人信息的解读,各学派一直存在着争议,无论哪种观点,都没办法准确涵盖个人信息的全部。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是公民个人所拥有的,能够直接或间接的识别本人的特定资料所反映出的内容。如姓名、性别、年龄、身高、体重、肖像、身份证号码、职业、教育状况、联系方式、家庭背景等等和本人人身密切相关的信息,还包括着隐私范畴内的如既往病史、财产收入等信息。与此同时,对于个人信息的定义,还需要根据社会的发展,在日后的立法过程中进一步完善。

(二)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

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中,其法律属性一直颇具争议,成为法学界研究的重点。就目前来说,关于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所有权学客体说,他们认为个人信息具有实际利用价值,所有者对其具有支配权,可以作为商品买卖出售,从而为信息的所有者带来经济上的收益,具备财产属性,因此被列入所有权范畴;二是以隐私权客体说,认为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个人隐私包含个人信息,在这方面美国是最早将个人信息纳入隐私范畴进行立法的国家,比如《隐私权法》和《联邦电子通讯隐私权法案》中对个人信息都有详尽的保护措施;三是人格权客体说,将个人信息划分到人格权中,认为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就是维护公民作为人最基本的尊严,体现的是公民个人的人格利益,因此应该受宪法和其他法律的严格保护。

(三)公民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和联系

公民的个人信息涉及内容较广,和很多专有名词的概念都有着相似之处,通过分析,笔者主要将目光集中在个人隐私上面。个人隐私指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比如我国在《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以及“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等行为,都属于侵犯公民的隐私权。由此可见,个人隐私大多是公民不希望被外人所知的、敏感的信息,而个人信息不仅包括禁止他人干涉的敏感信息,还包括可以向大众公开的信息。因此,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是两个相互交叉,又在外延方面相互区别的名词概念。就对公民的立法保护工作来说,个人信息的保护比个人隐私的保护更加全面。

二、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现状

(一)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受侵害的具体表现

当今社会,互联网的使用,让人们的生活被手机、电脑等各种电子产品包绕,在这种大环境下,人们在从事购物、交友、出行、入住宾馆等各种社会活动时,很多情况下都会将自己的个人信息告知与商家,进行登记,这就造成了个人信息泄露的可能和隐患。对于商家而言,信息就是资源,信息就是商机,那么利用信息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就应运而生了。一些机构疏于管理再加上一些不法分子的违法犯罪行为,致使我国公民信息泄露的情况非常严重,大量兜售车主房主信息、大学毕业生应聘人员信息、商务人士信息、患者信息、电信用户信息的现象在社会上层出不穷,一些商家将自己搜集到的客户信息进行出售,甚至形成了一个新兴的“信息倒卖”产业。商家利用这些信息进行推销,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这些信息进行诈骗,甚至通过“人肉搜索”对当事人进行名誉侵害,通过某些编程窃取网银密码盗取用户存款等等,这些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人们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应当给予严厉的打击和制裁。

(二)现有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

宪法、民法、行政法和刑法是构建我国法律框架的四个关键部位,对于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应该由这四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个人尊严不容侵犯,任何侵犯公民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制裁。”这一规定虽然没有出现“个人信息”的字眼,但个人尊严与个人信息紧密相关,从此种意义上来讲,宪法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提供了原则性的保护;其次是民法,对与公民的个人信息有关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和荣誉权做出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任何人如果侵害公民的这四项权益,都将受到民法的制裁;另外,涉及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法近些年才开始颁布施行,有《居民身份证法》、《物业管理法》、《电信条例》等等;直到《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台,才首次将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定罪入刑,填充了我国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空白。

(三)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必要性

刑法作为法律的最底线,只有在其他法律都无效的前提下,才会实行刑事处罚,给予犯罪分子最沉重的打击。在我国现有阶段,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的相关法律的制定还不到位,虽然宪法、民法以及行政法都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有所涉及,但通过施行效果可知,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中的法律条文尽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触及到根本,仅仅提供了一些原则性的间接性的保护;民法虽然明确提出了对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以及名誉权的保护,但公民的个人信息涉及的内容远远不止于此,过于零散的法律规定,削弱了民法的可操作性,针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制裁;行政法对于破坏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实施主体限制范围相对狭小,主要针对行政机关人员,而且处罚力度较小,不能对公民的个人信息提供全方位的保护。因此,加强刑事立法,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有着显著的现实意义。

三、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刑法完善建议

(一)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和犯罪主体范围

要解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刑事立法问题,首先要明确个人信息的基本概念和犯罪主体范围。现阶段,我国在这方面的刑事法律还不够完善,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中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虽然指出犯罪对象是公民的个人信息,但同宪法、民法、行政法一样,没有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做出具体的解释,不管是公开信息还是属于个人隐私的信息,在量刑规定中没有针对不同的犯罪情节做出清晰的界定,以至于不法分子得不到相应的惩罚。同时,在条文规定中使用“等”字,也让犯罪主体模糊化。为了避免法律上的漏洞,给犯罪分子以严厉的打击,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以及犯罪主体的范围,是当前完善刑法的重中之重。

(二)根据犯罪的行为和情节细致刑罚

《刑法修正案(七)》中,第七条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及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根据刑法规定,区别本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就是情节是否严重。而根据我国的立法情况来看,当前并没有任何法律条文对情节是否严重划分出明确的界定范围。因此,在裁判过程中,对于“罪与非罪”就存在争论,司法机关必须根据案情酌情评判情节的轻重,给司法机关的案件处理带来不小的难度。如果出台的法律能够将犯罪行为细致量化,司法机关审判案件的压力将会大大减小,比如立法机关可以根据公民个人信息被出售的份额,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所得利益对刑事处罚的幅度进行划分,份额由小到大对应犯罪情节由轻到重,相应的刑罚也会逐渐增加,尤其是给当事人带来重大人身或财产损失时,犯罪行为更不可姑息。如此一来,犯罪主体都能够得到与之犯罪情节相对应的惩罚,不会出现钻法律漏洞的现象,实现司法的公平性。

(三)构建立法司法执法部门工作一体化机制

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过程中,必须要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要求。因此,首先从立法层面上讲,立法机关要深入社会调查,根据实际情况构建法律条文,尤其要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刑法的完善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其次从执法层面而言,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侵害的犯罪分子,绝不姑息养奸,让犯罪分子有机会逃脱法网;从司法层面来说,法院及检察院在裁定犯罪结果的过程中,要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给受害者一个满意的答复。同时,立法、执法、司法机构要互相监督,互相制约,才能有效打击此类犯罪。

(四)借鉴学习国外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经验

在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中,不仅要完善刑法,宪法、民法、行政法都要同时完善,只有构建完备的法律体系,才能为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提供坚实的堡垒。将来随着立法的逐步完善和条件的逐步成熟,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无疑是明智的选择。从立法模式上,笔者比较倾向于以德国为代表的统一交叉立法模式,制定专门的法律条案,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整体归类,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避免了法律零散化带来的不便。

四、结语

第2篇

 

如何构建面向公众服务的综合平台进而提升政府办公高效率,是电子政务的最终目标。在信息网络当中,电子政务是作为一个主要应用领域的存在,其上运转着巨大数量的信息,国家政务敏感与保密的特性是这些信息所具备的。所以,面向公众服务网络安全与政府内部网络的考虑,需要电子政务系统同时进行。通过对电子政务中网络信息安全现状进行研究分析,能有效提高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的防御工作。

 

一、在电子政务当中网络安全问题的体现

 

在对电子政务中的安全问题进行分析时,可从网络协议的几个层面来谈:

 

1.从物理层面分析信息安全问题。主要是物理通路的干扰、物理通路的窃听、物理通路的损坏等。

 

2.非授权的客户与非法客户的非法使用,是网络层的安全。网络层的安全容易造成信息被监听或者拦截,网络路由出现错误等。

 

3.安全问题的主要体现则是操作系统安全。当下在一些较为流行的操作系统当中,网络安全漏洞现象的存在也是较为普遍的,举例:Windows桌面PC、NT服务器、Unix服务器等。要确保操作系统访问控制与客户资料的安全,而且还需要审计此操作系统上的应用。

 

4.在以前,人们并没有对应用系统安全与应用平台等部分给予太多重视。[2]软件服务的应用事实上是在网络系统之上,举例:Web服务器、电子邮件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等,这些都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并且也很容易受到黑客与病毒的攻击。

 

二、网络信息安全在电子政务中的有关措施

 

电子政务,安全为先。在信息化建设当中,信息安全是作为基石的存在,是信息网络发挥效能、正常运行的保证。人们对于信息网路所带来的效率是毋庸置疑的,若想使网络达到真正的实用性,需要对应用安全、数据安全、运行安全等进行解决。要想使国家能有更好的发展,应当把信息化作为发展战略,信息化的保障则是信息安全。所以,为了使服务职能与管理职能的实施得到有效的保证,需要对电子政务安全系统进行构建,使得能够给电子服务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机制。

 

1.电子服务网络安全的技术应用要有保障

 

(1)对密码技术进行充分的利用

 

面对公众的信息服务与政府内部办公,是电子政务应用的两大方面。所谓的政府办公则是,区域与区域间的公文流转、上级与下级间的公文流转、部门与部门间的公文流转等,都是电子政务所涉及到的,同时这些信息也包含了一定等级机密问题,使得在保密时要采取严格要求。所以,在信息传递的过程中,需要对信息实施适宜的加密方法进行加密。

 

(2)防火墙技术的合理应用

 

为下属各级部门提供管理服务、日常办公、数据库服务等,是专用网络的主要应用。通过跟国内其他网络与Internet的互连,可实现对国内外信息资源的利用,或者方便工作人员的访问。这样既能够是地方政府与同上级管理部门间的联系得到强化,也能使国内国际合作得到加强。

 

2.电子政务网络安全的其他辅助措施要加以保障

 

(1)物理层的安全需要强化

 

通过把商业信息与电子政务系统信息进行对比可以知道,电子政务系统信息是较为敏感的,并对信息传输过程的安全性与物理安全设计有着较高的要求。[3]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各种设备中,物理安全的保证是对整个网络系统安全进行保障的前提。物理安全在防范的过程中,可按照《计算战场地技术条件》和《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进行设计;此外,安全防范意识的提高,对设备因电磁辐射、被毁、被盗现象进行防御,能有效防止信息被窃、被盗状况的发生。像对计算机网络设施、设备的保护,是物理安全的体现,同时,也能对其它媒体免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环境事故进行保护,并且也可以对各种计算机犯罪行为导致破坏的过程进行保护,以及对于人为操作错误或者失误等也能进行保护。物理安全主要概括了三个方面:线路安全、设备安全、环境安全。

 

(2)公务员信息的安全意识需要在电子政务的环境下进行强化

 

为了使电子政务能够高效且正常运转,选哟把电子政务信息作为基础,这是需要让公务员所认识到的。而公务员的意识则是需要对公务员的信息安全意识进行强化。公务员信息安全意识的强化也是对国家安全甚至国家信息安全进行保障的前提,并且也是树立牢固信息安全第一的思想。对公务员采取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的教育,则需要各级的政府部门对多种途径进行利用。大致可分为以下两个方面:第一,通过大众传媒媒介,可对公务员的安全意识进行增强,对信息安全知识进行普及。第二,各种培训班与专题讲座需要积极的组织,对信息安全人才进行培养,并确保技术措施与防范手段的主动性与积极性。第三,对安全策略的研究要积极开展,安全责任要明确、公务员的责任心要增强。

 

(3)严格执法、健全法律

 

要想使电子服务信息安全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需要对其进行法律的保护,在正度信息安全立法方面,一些发达国家已经积累了许多的成功经验,举例:英国的《官方信息保护法》、美国的《阳光下的政府法》与《情报自由法》、俄罗斯的《信息与信息化的保护法、联邦信息》等。我们应该吸收成功国家的经验,提高自己国家的立法部门政策,并要赶快颁布与制定数字库签名认证法、信息网络安全性法规、数据库振兴法、个人隐私保护法等。这样能够使我国的网路信息安全法律体系得到有效的完善,并且也能使电子政务安全信息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此外,执法部门需要对执法项目进行严格的要求,执法水平的提高,对各项法律法规落到实处进行确保。

 

三、总结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普及应用,电子政务的发展与政务公开对公众的体现,已成为多元化的趋势。确保电子政务发展的根本要求就是安全性。通过对电子政务中网络信息安全现状进行分析,并与当下的安全技术相结合,能有效的找出相应的解决措施。这样能够使电子政务在今后的发展中,向安全稳定网上政府的实现又迈进一步。

第3篇

关键词:云计算;信息安全;产业安全;美国

一、 云计算综述

虽然最早的云计算思想可以追溯至20世纪60年代的麦卡锡,他曾提出“计算迟早有一天会变成一种公用基础设施”,即“将计算能力作为一种象水和电一样的公用事业提供给用户”。然而云计算作为一种全新的商业和应用计算方式被提出并得到公众的关注,成为产业界、学术界研究的热点是在2007年ibm和google宣布在云计算领域的合作。到目前为止,学术界和理论界对云计算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将云计算定义为这样一种计算模式:一种可利用的、便利的付费使用模式。在这一模式下,通过网络按需访问结构化的计算资源共享池(如网络、服务器、存储库、应用软件、服务等),快捷地获取所需要资源,并只需要做少量的管理工作。hewitt认为云计算系统是将数据以及程序永久地存储在云计算平台中的服务器机群上,客户可以使用台式机、笔记本、手持终端等设备通过网络获得云计算系统提供的强大计算能力和存储能力。虽然对于云计算的定义众说纷坛,但是普遍认为云计算的基本原理是通过使计算分布在大量的分布式计算机上,企业能够将资源切换到需要的应用上,根据需求访问计算机和存储系统。

云计算系统可以简单地看成由网络浏览器和“云”两部分组成,所谓云,buyya等认为是由内部互连的众多虚拟机组成的并行分布式计算系统,能够根据服务提供商和客户之间协商好的服务等级协议动态提供计算资源。在云计算的模式下,用户基本上不再拥有使用信息技术所需的基础设施,而仅仅是租用并访问云服务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这就是云计算的重要特征之一,一切即服务(xasa service,xaas),包括基础设施即服务(infrastructure as a service)、平台即服务(platform as a service)和软件即服务(software as a service)。由于云计算采用分布式计算技术将计算扩展到更多的计算资源,具有超强的计算能力和以用户为中心的突出优势,目前微软、ibm、亚马逊、google等国际技术巨头积极部署和推出云计算服务。

通过对大量的文献进行分析,发现国内外目前对云计算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云计算技术架构、面向企业的应用、情报信息领域的应用和云计算理论探讨等方面,但对于云计算对国家信息安全威胁的研究,公开发表的文献不多。本文拟从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的角度,对美国国家信息安全战略的最新动态进行研究分析,深入探讨云计算时代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的对策措施。

二、 云计算对我国信息安全的威胁

云计算是信息技术领域的一次重大变革,“云”的出现使pc硬盘损坏,资料丢失的状况即使发生,也不会造成太大的影响,因为有“云”替我们做存储和计算的工作,但云计算带来的最大风险就是信息安全的风险。

1. 云计算对国家信息安全的威胁。“云”中包含了几十万台、甚至上百万台计算机,其中的计算机可以随时更新,这既保证“云”长生不老,又可以为用户提供方便、可靠的信息服务,规模化、集中式的云服务催生了“信息工业化”。信息工业化意味着巨大的规模化资源池的建设,这是一个大型的存储中心、数据中心、用户中心……

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为了占领这一制高点,纷纷投入巨额资金和科研力量进入云计算领域,在标准、技术等方面逐步推进各自的云计算战略。2010年11月12日,ibm宣布将领导一项有15个欧洲合作伙伴参加的联合研究计划,以开发一个基于对象的标准化的“智能云”存储架构。这些欧洲的合作伙伴包括标准组织以及电信、健康医疗和媒体等行业的公司。这个计划的名称是“vision cloud-virtualized storage services for the future internet”(梦想云-未来互联网的虚拟化存储服务)。微软已经与戴尔、富士通、日立、惠普、ibm和nec等6家主要硬件厂商签署协议,这项计划名为“hyper-v cloud fast track”计划。此项合作以提供参考架构,帮助企业构建私有iaas式的云计算为目标。这些公司将与微软合作提供一些蓝图,详细介绍如何组装和配置它们的硬件以便运行私有云计算。微软将向这6个合作伙伴的每一个合作伙伴提供一个参考架构,详细说明应购买某个合作伙伴的哪一种硬件以及如何安装微软的软件以便运行这种设备。这个参考架构将解决整个的设计问题,如网络和存储层如何设计、应该部署多少台虚拟服务器和物理服务器以及容错机制如何工作等。苹果斥资10亿美元、花费数年时间建造的占地50万平方英尺的数据中心即将开业。数据中心投入使用后,人们能够使用mac机进行基于云计算的交互。2010年11月2日,作为实现其“2015年云愿景”的重要一步,英特尔宣布创建“开放式数据中心联盟”,这个联盟由全球70多家金融、电信、石油、汽车、酒店、互联网服务商等行业领先企业组成。该联盟成员将共同制定未来云计算、数据中心建设所需要的技术和架构,“共同推动云计算的标准化和普及化”。可以预见,随着美国对云计算平台建设力度的加大,在标准、技术、人才和信息资源等方面的控制力越来越强,美国政府可以通过对云计算平台的控制,进而控制全球的信息资源。如果未来国家的数据都高度集中在“云计算”的平台上,国家信息面临着“去国家化”的风险,而更进一步,我国的信息一旦被整合、分析并被加以不良地利用,势必对我国的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2. 云计算对企业和产业信息安全的威胁。从“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到“发展现代产业体系、大力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我国工业加速了信息化的进程。工业产品在研发、设计、生产过程控制到市场营销这一价值链上,充分运用了计算机技术、软件技术、集成电路技术、通信技术与网络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工业化和信息化的结合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紧密。此外,在产业层面,不同产业之间利用it技术搭建互联互通的信息流和服务流平台,加速彼此的融合,形成了“生产过程自动化、经营管理智能化、商业贸易电子化”的格局。钢铁、石化、纺织等国家支柱产业在产品和工业辅助设计、采购和供应管理、生产调度指挥等方面已经广泛运用管理信息系统,尤其对于重点项目,大中型企业更多采用的都是技术实力雄厚的大型跨国公司提供的软件,如oracle和sap的erp软件。云计算时代,管理信息系统将统一架构在虚拟资源池上,形成一个大型服务器集群,以便满足用户对信息访问、服务使用的需求,即“企业级云计算”。在这一个大平台上,企业的关键机密信息有被暴露的可能,这极大地威胁了企业的正常运营,进而影响了我国的产业安全。

三、 加强云计算时代我国信息安全的建议

作为下一代互联网技术的一项重大变革,云计算在给我国带来安全威胁的同时,也让我们面临了新的机遇,因为这是全球信息产业一次重新洗牌和分工的机会。错过了这次机会,将意味着我国失去了在信息技术领域的话语权和发展的主动权,而我国的信息安全也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在这场刚刚拉开序幕的云计算竞赛中,对维护和加强我国的信息安全,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 正确认识和分析云计算的利弊。云计算是网络基础设施普及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云计算的发展无论滞后还是超前于这一阶段,都不能使我们真正享受到它的便利和优越。要客观评估我国当前通信基础设施的发展状况,顺应信息产业的发展规律,正确看待云计算的积极作用和消极影响。

2. 主动参与云计算技术、标准和平台的建设。云计算被各国视为21世纪争夺和保持竞争优势的重要方式。美国总统奥巴马2009年任命了新的联邦政府首席信息官,负责监管高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其核心就是“云计算”。英国在新的“数字英国报告”中,呼吁加强政府的“云计算”部署。韩国政府2009年12月决定,在2014年之前向“云计算”领域投入巨资,争取使韩国“云计算”市场的规模扩大为目前的4倍,并将韩国相关企业的全球“云计算”市场占有率提高至10%。显然,云计算构成今后信息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已是未来发展的大势。我国应把云计算建设提升到国家战略高度,及早制定和部署,解决科研机构、企业和运营商研发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障碍,比如云基础设施的建设、数据格式和标准的统一性、信息和应用的可移植性等,理顺这些关系,构建良好的环境,推动企业研发出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云计算技术、标准和平台,这会为我国的产业安全、信息安全提供坚实保障。

3. 争取云计算平台的控制权,避免盲目跟进。实践云计算要避免盲目跟进,尤其不能通过购买获得国外的自主知识产权后,不加以认真研究就使用。如果我们运用控制在国外企业手中的关键技术,大规模地进行云计算平台的建设,就会增加国外控制我国的手段。要努力把云计算整个产业链上的每一根链条都控制在我国手中,一旦某个环节被别人控制,我国的信息安全乃至国家安全就可能会受制于人。

4. 推进公平竞争,加快发展我国的信息服务业。“十二五”时期,国家大力倡导发展生产业,信息服务业由于涉及到电信、互联网、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等诸多领域,成为生产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建立公平竞争的机制,在网络、服务、设备、应用程序和内容等方面构建健康良好的网络竞争环境,培育一批规模化、专业化的信息服务提供商,为云计算的未来发展和普及打下好的基础。

5. 加强信息安全、数据安全立法方面的工作。信息安全的实质就是要保护信息系统或信息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免受各种类型的威胁、干扰和破坏。发达国家在维护信息安全方面,都建立了完善的法规体系。比如美国,既是世界上第一个引入信息战概念的国家,也是信息安全法律规范体系建设较系统的国家,历来重视打击危害信息安全的犯罪行为,以国内法弥补国际法的不足,并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强化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2008年12月,美国开展了为期2天的“模拟网络战”,总计有230名来自军方、政府和企业的代表参与了这次演习活动。2009年5月26日,了《总统关于白宫国土安全和反恐组织的声明》,成立“国家安全参谋部”,由国家安全协调官领导,统一支持国土安全委员会和国家安全委员会。2009年5月29日,奥巴马在白宫东厅公布了名为《网络空间政策评估-保障可信和强健的信息和通信基础设施》的报告,强调美国21世纪的经济繁荣将依赖于网络空间安全。美国政府的这份报告还在附录回顾了现代通信技术在美国的发展情况以及信息安全相关法律和法规框架的制定情况。美国在维护信息安全方面的一系列举动,也再次提示我国要加强国家层面的信息安全统一领导和协调,加大信息安全、数据安全立法方面的工作,尽快填补目前的法律空白。

四、 结论

云计算是继计算机、网络出现之后的又一次信息领域的革新,在给我们带来方便、低成本、规模化服务的同时,也对我国的信息安全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为了在新一轮的竞争中占领制高点,我国应积极参与云计算标准、技术和平台的建设,获取云计算产业链各个环节的控制权,培育国内规模化、专业化的信息服务提供商,加强信息安全的立法和协调工作。

第4篇

关键词 电子政务 信息安全

中图分类号:C931 文献标识码:A

1电子政务中的信息安全

电子政务中的信息安全包括了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可信性、可控性、不可否认性等。我国立法把信息安全界定为“保障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网络)的安全,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信息安全,保障计算机功能的正常发挥,以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从这一法律规定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应当包括实体安全、信息安全、运行安全和人的安全。

20世纪90年代以来,信息技术革命在世界范围内加速推进,覆盖全球的信息网络系统逐步建立。信息网络系统已成为社会各个领域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然而,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在给世界各国带来重大发展机遇的同时,也给国家安全带来了新的威胁与挑战――国家信息安全问题日渐突出。国家信息安全得不到保障,会使国家建设遭受毁灭性打击,并引发其他领域的不安全,可见,在信息技术广泛渗透于各个领域的条件下,信息安全在国家安全中占居战略地位,已经成为国家安全的基石。

一个国家的信息安全,实际是由两方面构成的。其一,为一个国家在信息安全方面采取的一系列组织措施及有关政策、法规;其二,为强有力的、切实可行的技术手段及有关技术装备。在信息安全中其地位举足轻重,尤其作为信息技术相对落后的我国如何调整信息安全战略,完善信息安全保障法律规范,不仅是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的手段和方法,而且是提高信息安全技术的前提和保证。

2我国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的目标及现状

2.1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的目标

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的宗旨是通过在实现信息系统时充分考虑到自身、伙伴和客户的信息风险,确保组织能够完成它的全部使命和目标。进而言之,电子政务系统信息安全的宗旨就是通过在实现信息系统时充分考虑信息风险,从而确保一个政府部门能够有效地完成法律所赋予的政府职能。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必须实现以下目标:可用性目标,完整性目标,保密性目标,可记账性目标,保障性目标。

可用性目标是指确保电子政务系统有效率地运转并使授权用户得到所需信息服务。通常,可用性目标是电子政务系统的首要信息安全目标。完整性目标包括两个方面:数据完整性和系统完整性。通常,完整性目标是电子政务系统除了可用性目标之外最重要的信息安全目标。保密性目标是指不向非授权个人和部门暴露私有或者保密信息。通常,对于大多数电子政务系统而言,保密性目标在信息安全的重要程度排序中仅次于可用性目标和完整性目标。然而,对于某些特定的电子政务系统和数据,保密性目标是最重要的信息安全目标。可记账性目标是指电子政务系统能够如实记录一个实体的全部行为。通常,可记账性目标是政府部门的一种策略需求。可记账性目标可以为拒绝否认、威慑违规、隔离故障、检测和防止入侵、事后恢复和法律诉讼提供支持。保障性是电子政务系统信息安全的信任基。保障性目标突出了这样的事实:对于希望做到安全的信息系统而言,不仅需要提供预期的功能,而且需要保证不会发生非预期的行为。具体而言,保障性目标是指:提供并正确实现需要的电子政务功能;在用户或者软件无意中出现差错时,提供充分保护;在遭受恶意的系统穿透或者旁路时,提供充足防护。

2.2 我国电子政务中信息安全的现状

目前我国电子政务中的政府信息安全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我国政府信息网络安全存在严重隐患。网络非常脆弱,各种安全隐患普遍存在。掌握了一定技术的人可以轻易获取网络服务器上的用户账号信息和口令文件,并可进入系统修改、删除重要数据文件。二是互联网上和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活动日益增多。近年来,金融机构内部利用计算机犯罪案件大幅度上升;在互联网上泄露国家秘密的案件屡有发生。三是境内外黑客攻击破坏网络的问题十分严重。他们通常采用非法侵入重要信息系统,修改或破坏系统功能或数据等手段,造成数据丢失或系统瘫痪,给国家造成重大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四是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和非法组织利用互联网进行煽动、渗透、组织、联络等非法活动日趋突出。

3 我国电子政务中信息安全的保护对策

针对我国信息安全的现状,结合我国电子政务的实际,当前在政府信息安全的保护方面的当务之急是:

3.1尽快建立我国信息安全的保护体系

国家应该组建国家信息安全委员会。该组织负责组织和协调国家安全、公安、保密等职能部门,在信息化建设中信息安全的分工,对国家信息安全政策统一步调、统筹规划。

要建立我国信息安全的保护体系,必须尽快完善国家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目前就我国的信息产业无论是技术、管理还是生产规模、服务观念,都不具备力量在短时间内使国产信息产品占领国内的主要市场。自主的信息产业或信息产品国产化是信息安全的根本,国产化不等于绝对安全,而绝对安全却需要国产化。国家可集中人力、物力和给以政策,大力发展自主的专用芯片、自主的密码技术产品等,以确保关键部门的信息系统的安全。

3.2进一步完善我国信息安全保障的法律体系

虽然我国已颁布相当数量的信息安全方面的法律,但是目前我国立法层次不高,现行的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规范大多只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或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法律规定之间不统一;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相对滞后等,因此要进一步完善我国信息安全的法律保障体系。

第一、确立科学的信息安全法律保护理念。修正传统的立法理念,改变落后的调整方法,把信息安全法制保障的重点转移到信息化的建设与发展上来构筑适于信息网络安全实际需要的法治文化。第二、构建完备的信息安全法律体系。信息化的社会秩序主要由三个基础层面的内容所构成,即信息社会活动的公共需求,信息社会生活的基本支柱和信息社会所特有的社会关系。信息社会所特有的社会关系是指在国家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参与其中的各个主体之间由于其信息化活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具体将表现为相应的法律关系,国家信息化建设所应有的政策法律环境也就必然是由对应的指导政策、技术标准和法律规范等三项内容所共同构建的三位一体的且能够发挥促进、激励和规范作用的有机的体系。

3.3建立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四大体系

电子政务的信息安全建设是在适当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和框架指导下进行的一项系统工程。这项工程包括密切关联的四大体系:安全管理体系、预警检测体系、安全防护体系和响应恢复体系,其中,安全管理体系是整个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中最核心的组成部分,是贯穿其他三个体系的主线。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最重要的是针对电子政务的现有情况制定统一的行政管理制度,在整个网络系统中贯彻执行。入侵检测系统是目前最为主要的一个广泛应用的技术和管理手段。利用网络入侵检测系统,可以了解网络的运行状况和发生的安全事件,并根据安全事件来调整安全策略和防护手段,同时改进实时响应和事后恢复的有效性,为定期的安全评估和分析提供依据,从而提高网络安全的整体水平。安全防护体系包括防火墙、身份鉴别与认证、系统访问控制、网络审计等内容。响应恢复体系包括应急响应和业务连续性计划两个方面。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已经成为电子政务业务的支撑平台。安全策略中必须具备应急响应手段,保证电子政务发生安全事故后,能够及时作出有效响应,采取合适的应急措施处理事故。

参考文献

[1] 岳建伟,刘生权,钟耳顺,姚敏,方利,张建平.电子政务系统协同式开发平台研究.《计算机工程》,2007.03.

第5篇

关键词: 电子政务;安全 ;研究

电子政务是政务工作的电子化,其范围包括各级行政机关系统的政务工作信息化,涉及了国家政治、军事和经济的各个层面。对电子政务信息管理和保护的缺失,人为的攻击、网络病毒等不安定因素的影响,会造成政务信息的丢失、泄密,影响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

1.网络安全现状

电子政务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是巨大的,网络病毒等不安全的因素造成的损失也逐年上升,安全意识、安全管理滞后于电子政务的发展,其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1安全意识淡薄

在网络安全问题上还存在不少认知盲区。许多人一接触就忙着用于学习、工作和娱乐等,对网络信息的安全性无暇顾及。某国的谍报机构声称,在他们获得的情报中,近80%来自“公开的信息”来自于互联网。原因主要有:一是网民的疏忽,在网上发表关于的科技论文。二是收购信息,外国特工人员常常在聊天室、论坛故意发帖子引诱网友泄密或暴露身份,甚至明码标价收购信息;三是管理上的漏洞,比如政务信息时把关不严。

1.2 信息处理能力滞后

计算机及其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而人们的信息处理能力并不能及时更新提升。一个计算机新产品往往会带来新的安全问题。当U盘成为人们交流资源的重要载体,一种叫摆渡木马病毒将的文件悄然传递出去。当U盘在被感染的上网电脑上使用时,也会被感染上这个木马。如果这个U盘再用于的办公电脑,木马就会自动收集硬盘上的文档资料和敏感信息,并悄悄地打包存储到U盘上。

1.3 缺乏自主产权的核心技术

我国基础信息产业薄弱,核心技术严重依赖国外,缺乏自主创新产品,电子政务建设中硬件、软件产品大多依赖进口。我们的网络发展很快,但安全状况愈来愈令人担忧。每一个进口的设备都会有隐患。由于过多的依赖外来技术,会使网络安全处于极脆弱的状态。

1.4 安全防护能力较弱

信息犯罪在我国有快速发展趋势。不少政府电子政务部门单位没有从管理制度上建立相应的安全防范机制,在整个运行过程中,缺乏行之有效的安全检查和应对保护制度。不完善的管理内部人士自身的违法行为;境外黑客对我国信息网络进行攻击;国内也有部分人利用漏洞进行网络犯罪,例如传播病毒、窃取他人银行账号等。

2.网络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

网络安全产生的原因有人为和非人为两类威胁。非人为威胁是计算机硬件、软件和网络协议三个方面导致网络的信息安全。

一是计算机硬件安全性。它是指电脑所用的芯片、板卡及输入输出等设备。显示器的电磁辐射会把电脑信号扩散到几百米甚至达到一公里以外的地方。电脑CPU、打印机中存储芯片可预先置 “逻辑炸弹”人武器里或敌方计算机系统中;

二是软件的漏洞。一个操作系统的程序有几百万行的语句,由不同的程序员编程。其本身存在不可避免的错误,这些错误或者说漏洞需要长时间的调试才能得以解决,但为了尽快进入市场,占领市场,于是采取先进入市场,找漏洞,公布漏洞的方法,由用户自己打补丁。除了操作系统以外,应用软件开发着往往为了尽快进入市场,绕过操作系统的访问机制,造成大量的安全漏洞。零日漏洞是指被发现后可以立即被恶意利用的安全漏洞,如果企业或个人对此漏洞缺少防范意识或缺乏相关技术手段,就可能遭受巨大损失。

三是网络协议的漏洞。美国用于军事、科研上的研究,在70年代设计出TCP/IP(Transmission Control Protocol/Internet Protocol的简写,中文译名为传输控制协议/互联网络协议),它是用于不同的网络之间的数据传送,TCP/IP协议开始存在着协议的漏洞。其中DNS(domain name system,域名解析系统) 的安全漏洞可能会导致“钓鱼”诈骗攻击。诈骗分子可以把人们引诱到假冒的银行和信用卡公司等商业网页,欺骗用户泄漏自己的账户号码、口令和其他信息。

人为威胁是指电子政务系统的正常运转实施或无意破坏的个人或组织结构。有四类:一是系统用户的误操作,或利用系统的安全漏洞实施主动攻击,进而从中渔利。二是犯罪集团恶意攻击。这些集团有丰富的资源和强大的技术实力,甚至还可以实施跨国际犯罪。三是国外政府。

3.提高网络安全的对策

电子政务的安全目标是保护政务信息资源价值不受侵犯,保证信息资产的拥有者面临最小的风险和获取最大的安全利益,使政务的信息基础设施、信息应用服务和信息内容抵御威胁而具保密性、完整性、真实性、可用性和可控性的能力。

网络环境的复杂性决定了网络安全威胁的客观存在,信息网络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引发网络安全事故。要增强信息网络的防护能力、隐患发现能力、网络的应急反应能力和信息对抗能力。就政府层面来说,解决网络安全问题应当尽快采纳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加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保障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的最有力手段,我国电子政务立法的工作虽然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立法无统一规范、立法层次不高且结构不清晰,缺乏操作性的现状。应完善我国信息安全的法规体系,加大对网络犯罪和信息犯罪的打击力度,对其进行严厉的惩处。

二是提高信息保障技术。信息保障技术有物理安全、网络安全、系统及应用安全。物理安全就是保证对物理设施的合法访问,避免人为破坏,并将自然灾难的影响降到最低。针对自然灾害造成的破坏最好的办法就是异地容灾。所以异地容灾,是将全部数据的拷贝保存在异地,一旦发生灾难能够将服务提供快速由本地转移到异地;应避免内网的违规操作:1、误用:操作失误造成的泄密或系统瘫痪;2、滥用,把计算机拿回家上互联网。

三是完善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在不安全的互联网上构建安全的可信通道,建立一个功能齐备、全局协调的安全技术平台(包括应急响应、技术防范和公共密钥基础设施等系统),与政府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相互支撑和配合。

四是加强运行管理体系。改变原来职能不匹配、重叠、交叉和相互冲突等不合理状况,提高政府的管理职能和效率。

五是高度重视信息安全基础研究和人才的培养。为了在高技术环境下发展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安全产业,应大力培养信息安全专业人才,建立信息安全人才培养体系发展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安全产业,加大信息产业投入。增强自主创新意识,加大核心技术的研发,尤其是信息安全产品,减小对国外产品的依赖程度加强全民信息安全教育,提高警惕性。从小做起,从己做起,有效利用各种信息安全防护设备,保证个人的信息安全,提高整个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从而促进整个系统的信息安全。

4.结束语

总之,电子政务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信息安全问题不仅涉及国家的经济安全、金融安全,同时也涉及国家的国防安全、政治安全和文化安全,必须由国家统筹规划、社会积极,即国家主导、社会参与、全局治理、积极防御。才能有效保障电子政务安全。

参考文献:

第6篇

关键词:网路媒体;信息安全;对策

中图分类号:TP3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44(2016)34-0028-02

网络媒体是在传统媒体的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传统媒体主要包括了电视、广播、报纸,这些传统媒体的传播信息远不及网路媒体,自从互联网逐渐的星期之后,新型的媒体逐渐地发展起来,很多的网站、公众号、社交网站等等都属于网络媒体,这些网络媒体在信息的传播方面具有广泛性、及时性、不受时空限制等特点,但是网络媒体是一把双刃剑,有利也有弊,近些年来,网络媒体的信息安全的安全性受到了很大的侵扰,比如互联网病毒、虚假信息、网络泄密等现象时有发生,每年受到网络病毒侵扰的案件不断的攀升,而且出现了很多虚假信息传播现象,更是危害了公网络媒体的环境,很多的危害国家和社会的网络信息在网络媒体上进行广泛的传播也危机了公众的利益,同时计算机信息的泄密也为企业和国家带来了很多的危害,因此加强对网络媒体的信息安全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对网路媒体信息安全的现状进行研究,通过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对策,因此本文的研究对其他学者的研究可以提供有价值的借鉴,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1 网络媒体发展中存在的信息安全现状

1.1 虚假信息以及有害信息的传播

首先是虚假信息,很多的个人或者组织利用社会上的一些小事件进行小题大做,故意弄虚作假,扩大信息的负面影响,进而引导了社会舆论一边倒的现象。而且,很多国内外的,针对国内社会以及政治上的事件进行虚假宣传,导致了社会公众的错解,严重影响了社会公众的舆论和看法,进而对国家、社会带来了很大的危害。其次是有害信息,随着互联网信息资源的逐渐增加,很多的黄色信息广泛的传播,比如黄色的小说、电影、图片以及服务等严重影响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通过很多的封建迷信以及宗教组织也通过网络媒体进行传播,左右着社会公众道德,同时很多的人利用邮件、社交软件、贴吧等媒介抒发个人的看法,甚至对他人的辱骂,最后很多的人由于个人的利益各种渠道进行宣传、或者传播垃圾信息,污染了网络媒体环境的同时,也造成了信息安全缺乏了合理的保障。

1.2 网络泄密时间频繁发生

在网络媒体的信息安全中很多的时候会发生网络泄密的现象,人们鉴于电子邮件的方便性、廉价性,往往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文件和信息的传递,而且电子邮件的运营商为客户提供了安全保障,也使得使用电子邮件的人们放松的警惕的心里,但是,在电子邮件传递的过程中就会发生黑客拦截的现象,最后被黑客以及不法分子进行利用,就会导致了人们的个人信息以及企业、组织、机构等隐私或者信息受到了侵犯。再者,在社交软件、贴吧以及论坛中,也存在很多的信息泄密现象,很多的人为了表达个人的看法,发表言论自由,但是畅所欲言的同时也有意无意地泄漏了个人或者他人的信息,这就导致了泄密,带了个人或者他人一定的身心伤害。

1.3 计算机病毒

计算机病毒已经在人们生活中不足为奇,很多的计算机病毒可以被识别,但是有的计算机病毒通过一定的技术伪装,并不能被及时的发现,特别是对于对计算机等知识和防范手段并不是很了解,就导致了病毒的入侵,很多的计算机病毒通过一些软件、APP、网站衔接等方式,植入了个人或者企业的电脑,进而导致了计算机信息的泄露,经过国际权威组织的调查,国内大约百分之八九十的计算机都遭受过计算机病毒的攻击,因此计算机病毒在网络媒体信息安全中属于极为危险的因素,现在比较出名的计算机病毒很多,比如CIH、“爱虫”、“美丽莎”、“红色代码”等。现在世界范围内,计算机病毒不少于书房,每天都在破坏个人和企业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对网络媒体计算机新信息安全实在是主要的威胁之一。在国内外都对计算机信息安全的带来了很大的危害。

2 网络媒体的存在信息安全问题的原因

2.1 互联网在安全上先天不足

互联网在属于开放的,因此网络媒体也具有无界的性质,在传播的过程中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可以迅速的遍及世界范围,而且互联网具有公开性,很多的信息并没有相应的保密措施,人人都可以查询、搜索、使用,这也使得网路媒体的信息传播可以迅速得到更多的人熟知、了解,同时,互联网的并不是全部设防的,因此每个人都可以在网上传输各类各样的信息,互联网的这些特征属于互联网本身就自带的,互联网属于统一的TCP/PI协议规则运作,因此安全防护能力较弱,而且互联网上的每个网站IP地址以及计算机伤的CPU序列号也是唯一和固定的,都可以被网络服务器记录下来,因此很多的黑客也可以针对特定的目标进行攻击,而不懂互联网和计算机的人们很难找到原因和破坏者。因此互联网先天的不足为网络媒体的信息安全带来了先天的安全问题。

2.2 网上信息的独有的特征导致了安全问题

基于互联网的本质属性,也导致了网上的嘻嘻也具有很多固有的特征,随着互联网建设的规模和速度不断地增加,互联网普及的范围也日益扩大,但是对互联网的技术监控和管理等方面却滞后,而且我国属于人口大国,如果对互联网建设监管面面俱到,根本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在这样的背景下,对网路媒体信息安全的监管更是落后,网络媒体信息的传递如此的迅速,更是加剧了信息泄露的危险。同时网络媒体资源共享的特性也会导致一个联网用户分享的信息可以迅速被很多的网络媒体使用者看到,但是监管措施和技术措施不足的现状下,信息安全是得不到保障的。

2.3 网络媒体经营者的安全意识薄弱

在网络媒体的信息安全方面的问题,除了互联网以及计算机本身的问题之外,也和网路媒体的经营者安全意识薄弱有关,很多的网络媒体尽管在各种网络媒体的经营方面已经声明要保护个人或者组织的隐私,但是在实际的经营操作的过程中还存在很多的疏忽,很多的网络媒体经营者在技术管理和运营安全的方面并灭有采取相关的监护管理办法,进而导致了病毒、黑客以及不法分子能够实施破坏行为。再者很多的网络媒体经营者出于利益的驱使,对浏览者、会员以及客户等使用者的信息进行的汇总、收集,进而转卖给其他的需要者,以谋求暴利,这也是导致网络媒体计算机信息安全问题产生的主要与那引质疑。在国外很多国家在网络媒体信息安全方面的投入很多,鼓励网络媒体经营者加强对自身的安全保护建设,但是我国在这方面做的还不到位,管理机制的不健全、管理防范的欠妥,都使得网络媒体存在很多的安全隐患,这不是仅仅一个防火墙就能够解决的。

3 网络媒体发展中信息安全的建议

3.1 加强对网络媒体的信息安全的立法工作

针对互联网先天的不足导致的网络媒体信息安全受到了威胁的问题,我国可以加强对网络媒体的安全保护立法工作,通过对法律的监管以减少网络媒体安全事件的产生,加大对泄密、非法传播、恶意病毒以及虚假信息传播的打击力度,在司法、刑法等方面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加减国内外网络媒体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不断地发展法律法规。同时也要加强对网络媒体自身的管理制度的完善,提高网络媒体信息安全的保护制度和规定,将这一切的措施有效的落实。促进网络媒体信息安全的有效建设,为我国网络媒体环境以及信息安全的建设提供了法律的保障。

3.2 增加安全技术投入,提高网络自身的防范能力

增加安全技术的投入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技术上投入,应该加强与国内外科研机构以及网络媒体信息安全管理协会的沟通与交通,引进国外先进的网络媒体信息安全防护技术,加强对计算机、互联网等监管。其次是专业人员上的投入,应该加强对专业的互联网和算机相关领域的人员培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结合我国的网络媒体安全信息的实际清康,研制属于我国自己的信息安全防护系统。最后是资金投入,为了能够加速网络媒体信息安全的建设,国家应该在资金上给予一定的帮助,解决网络运营商由于资金的问题导致了安全防护工作的欠缺,通过资源的有效配置,不断地更新安全防护系统,加强对信息的监管,及时的发现安全漏洞,并且及时的解决。

3.3 增强信息安全意识,建立安全防范管理机制

增强信息安全意识需要个人、企业、网络媒体运营组织全力合作,首先是个人要提高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也不要随意的散播别人的个人隐私。再次,对与企业而言,保护好自身的商业秘密以及有害于企业经营管理的信息传播。最后是网络媒体运营组织结构也要树立安全意识,加强对网络媒体的安全环境建设,为广大的使用者提供放心的使用媒介。同时建立健全安全保护预警系统,对容易出现问题的薄弱环节重点关注,通过快速的反应机制和解决机制,将损害降到最低。互联网信息安全工作不是一个人、或者一个组织就能够解决的,也不单单是法律、制度以及监管就能够消灭的,想要创造一个绿色、健康的网路媒体环境,必须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只有大家都能够自主遵守,甚至信息安全的威胁所带来的危害性,从自我做起,就能够减少网络媒体信息安全问题发生的概率,这对国家、企业、个人的安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 结论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媒体的普及速度也不断地增加,而随着带来的确实网络的安全问题,网络媒体的安全与否直接影响着人们的互联网使用情况,对个人及社会都会产生很多的负面影响,网络媒体没有空间和时间的限制,因此传播很迅速,危害性也很大,所以对网络媒体发展行业的信息安全的问题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通过对网络媒体信息安全目前的发展状况进行了分析,进而挖掘其中存在的问题,通过研究可以发现,网络媒体发展中现在还存在很多的不足之处,比如计算机病毒、虚假信息、网络泄密等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有互联网在安全上先天不足、网络信息的特征以及网络媒体经营者的安全意识薄弱等导致的,本文结合了目前网络媒体信息安全的研究基础之上,针对网络媒体信息安全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解决对策,具体有加强网络媒体信息安全的立法工作、增加安全技术投入,提高网络自身的防范能力,增强信息安全意识,建立安全防范管理机制。通过本文的研究希望可以为我国的网络媒体信息安全给予一定的建议。由于本文的知识和经验有限,因此在本文的研究内容上还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之处,希望在未来的研究过程中不断的改进和完善。

参考文献:

[1] 郭真辉. 网络媒体食品安全信息的传播效果研究[J]. 科技传播, 2014(23).

第7篇

关键词:网路媒体;信息安全;对策

网络媒体是在传统媒体的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传统媒体主要包括了电视、广播、报纸,这些传统媒体的传播信息远不及网路媒体,自从互联网逐渐的星期之后,新型的媒体逐渐地发展起来,很多的网站、公众号、社交网站等等都属于网络媒体,这些网络媒体在信息的传播方面具有广泛性、及时性、不受时空限制等特点,但是网络媒体是一把双刃剑,有利也有弊,近些年来,网络媒体的信息安全的安全性受到了很大的侵扰,比如互联网病毒、虚假信息、网络泄密等现象时有发生,每年受到网络病毒侵扰的案件不断的攀升,而且出现了很多虚假信息传播现象,更是危害了公网络媒体的环境,很多的危害国家和社会的网络信息在网络媒体上进行广泛的传播也危机了公众的利益,同时计算机信息的泄密也为企业和国家带来了很多的危害,因此加强对网络媒体的信息安全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对网路媒体信息安全的现状进行研究,通过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对策,因此本文的研究对其他学者的研究可以提供有价值的借鉴,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1网络媒体发展中存在的信息安全现状

1.1虚假信息以及有害信息的传播

首先是虚假信息,很多的个人或者组织利用社会上的一些小事件进行小题大做,故意弄虚作假,扩大信息的负面影响,进而引导了社会舆论一边倒的现象。而且,很多国内外的,针对国内社会以及政治上的事件进行虚假宣传,导致了社会公众的错解,严重影响了社会公众的舆论和看法,进而对国家、社会带来了很大的危害。其次是有害信息,随着互联网信息资源的逐渐增加,很多的黄色信息广泛的传播,比如黄色的小说、电影、图片以及服务等严重影响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通过很多的封建迷信以及宗教组织也通过网络媒体进行传播,左右着社会公众道德,同时很多的人利用邮件、社交软件、贴吧等媒介抒发个人的看法,甚至对他人的辱骂,最后很多的人由于个人的利益各种渠道进行宣传、或者传播垃圾信息,污染了网络媒体环境的同时,也造成了信息安全缺乏了合理的保障。

1.2网络泄密时间频繁发生

在网络媒体的信息安全中很多的时候会发生网络泄密的现象,人们鉴于电子邮件的方便性、廉价性,往往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文件和信息的传递,而且电子邮件的运营商为客户提供了安全保障,也使得使用电子邮件的人们放松的警惕的心里,但是,在电子邮件传递的过程中就会发生黑客拦截的现象,最后被黑客以及不法分子进行利用,就会导致了人们的个人信息以及企业、组织、机构等隐私或者信息受到了侵犯。再者,在社交软件、贴吧以及论坛中,也存在很多的信息泄密现象,很多的人为了表达个人的看法,发表言论自由,但是畅所欲言的同时也有意无意地泄漏了个人或者他人的信息,这就导致了泄密,带了个人或者他人一定的身心伤害。

1.3计算机病毒

计算机病毒已经在人们生活中不足为奇,很多的计算机病毒可以被识别,但是有的计算机病毒通过一定的技术伪装,并不能被及时的发现,特别是对于对计算机等知识和防范手段并不是很了解,就导致了病毒的入侵,很多的计算机病毒通过一些软件、APP、网站衔接等方式,植入了个人或者企业的电脑,进而导致了计算机信息的泄露,经过国际权威组织的调查,国内大约百分之八九十的计算机都遭受过计算机病毒的攻击,因此计算机病毒在网络媒体信息安全中属于极为危险的因素,现在比较出名的计算机病毒很多,比如CIH、“爱虫”、“美丽莎”、“红色代码”等。现在世界范围内,计算机病毒不少于书房,每天都在破坏个人和企业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对网络媒体计算机新信息安全实在是主要的威胁之一。在国内外都对计算机信息安全的带来了很大的危害。

2网络媒体的存在信息安全问题的原因

2.1互联网在安全上先天不足

互联网在属于开放的,因此网络媒体也具有无界的性质,在传播的过程中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可以迅速的遍及世界范围,而且互联网具有公开性,很多的信息并没有相应的保密措施,人人都可以查询、搜索、使用,这也使得网路媒体的信息传播可以迅速得到更多的人熟知、了解,同时,互联网的并不是全部设防的,因此每个人都可以在网上传输各类各样的信息,互联网的这些特征属于互联网本身就自带的,互联网属于统一的TCP/PI协议规则运作,因此安全防护能力较弱,而且互联网上的每个网站IP地址以及计算机伤的CPU序列号也是唯一和固定的,都可以被网络服务器记录下来,因此很多的黑客也可以针对特定的目标进行攻击,而不懂互联网和计算机的人们很难找到原因和破坏者。因此互联网先天的不足为网络媒体的信息安全带来了先天的安全问题。

2.2网上信息的独有的特征导致了安全问题

基于互联网的本质属性,也导致了网上的嘻嘻也具有很多固有的特征,随着互联网建设的规模和速度不断地增加,互联网普及的范围也日益扩大,但是对互联网的技术监控和管理等方面却滞后,而且我国属于人口大国,如果对互联网建设监管面面俱到,根本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在这样的背景下,对网路媒体信息安全的监管更是落后,网络媒体信息的传递如此的迅速,更是加剧了信息泄露的危险。同时网络媒体资源共享的特性也会导致一个联网用户分享的信息可以迅速被很多的网络媒体使用者看到,但是监管措施和技术措施不足的现状下,信息安全是得不到保障的。

2.3网络媒体经营者的安全意识薄弱

在网络媒体的信息安全方面的问题,除了互联网以及计算机本身的问题之外,也和网路媒体的经营者安全意识薄弱有关,很多的网络媒体尽管在各种网络媒体的经营方面已经声明要保护个人或者组织的隐私,但是在实际的经营操作的过程中还存在很多的疏忽,很多的网络媒体经营者在技术管理和运营安全的方面并灭有采取相关的监护管理办法,进而导致了病毒、黑客以及不法分子能够实施破坏行为。再者很多的网络媒体经营者出于利益的驱使,对浏览者、会员以及客户等使用者的信息进行的汇总、收集,进而转卖给其他的需要者,以谋求暴利,这也是导致网络媒体计算机信息安全问题产生的主要与那引质疑。在国外很多国家在网络媒体信息安全方面的投入很多,鼓励网络媒体经营者加强对自身的安全保护建设,但是我国在这方面做的还不到位,管理机制的不健全、管理防范的欠妥,都使得网络媒体存在很多的安全隐患,这不是仅仅一个防火墙就能够解决的。

3网络媒体发展中信息安全的建议

3.1加强对网络媒体的信息安全的立法工作

针对互联网先天的不足导致的网络媒体信息安全受到了威胁的问题,我国可以加强对网络媒体的安全保护立法工作,通过对法律的监管以减少网络媒体安全事件的产生,加大对泄密、非法传播、恶意病毒以及虚假信息传播的打击力度,在司法、刑法等方面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加减国内外网络媒体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不断地发展法律法规。同时也要加强对网络媒体自身的管理制度的完善,提高网络媒体信息安全的保护制度和规定,将这一切的措施有效的落实。促进网络媒体信息安全的有效建设,为我国网络媒体环境以及信息安全的建设提供了法律的保障。

3.2增加安全技术投入,提高网络自身的防范能力

增加安全技术的投入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技术上投入,应该加强与国内外科研机构以及网络媒体信息安全管理协会的沟通与交通,引进国外先进的网络媒体信息安全防护技术,加强对计算机、互联网等监管。其次是专业人员上的投入,应该加强对专业的互联网和计算机相关领域的人员培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结合我国的网络媒体安全信息的实际清康,研制属于我国自己的信息安全防护系统。最后是资金投入,为了能够加速网络媒体信息安全的建设,国家应该在资金上给予一定的帮助,解决网络运营商由于资金的问题导致了安全防护工作的欠缺,通过资源的有效配置,不断地更新安全防护系统,加强对信息的监管,及时的发现安全漏洞,并且及时的解决。

3.3增强信息安全意识,建立安全防范管理机制

增强信息安全意识需要个人、企业、网络媒体运营组织全力合作,首先是个人要提高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也不要随意的散播别人的个人隐私。再次,对与企业而言,保护好自身的商业秘密以及有害于企业经营管理的信息传播。最后是网络媒体运营组织结构也要树立安全意识,加强对网络媒体的安全环境建设,为广大的使用者提供放心的使用媒介。同时建立健全安全保护预警系统,对容易出现问题的薄弱环节重点关注,通过快速的反应机制和解决机制,将损害降到最低。互联网信息安全工作不是一个人、或者一个组织就能够解决的,也不单单是法律、制度以及监管就能够消灭的,想要创造一个绿色、健康的网路媒体环境,必须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只有大家都能够自主遵守,甚至信息安全的威胁所带来的危害性,从自我做起,就能够减少网络媒体信息安全问题发生的概率,这对国家、企业、个人的安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结论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媒体的普及速度也不断地增加,而随着带来的确实网络的安全问题,网络媒体的安全与否直接影响着人们的互联网使用情况,对个人及社会都会产生很多的负面影响,网络媒体没有空间和时间的限制,因此传播很迅速,危害性也很大,所以对网络媒体发展行业的信息安全的问题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通过对网络媒体信息安全目前的发展状况进行了分析,进而挖掘其中存在的问题,通过研究可以发现,网络媒体发展中现在还存在很多的不足之处,比如计算机病毒、虚假信息、网络泄密等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有互联网在安全上先天不足、网络信息的特征以及网络媒体经营者的安全意识薄弱等导致的,本文结合了目前网络媒体信息安全的研究基础之上,针对网络媒体信息安全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解决对策,具体有加强网络媒体信息安全的立法工作、增加安全技术投入,提高网络自身的防范能力,增强信息安全意识,建立安全防范管理机制。通过本文的研究希望可以为我国的网络媒体信息安全给予一定的建议。由于本文的知识和经验有限,因此在本文的研究内容上还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之处,希望在未来的研究过程中不断的改进和完善。

参考文献:

[1]郭真辉.网络媒体食品安全信息的传播效果研究[J].科技传播,2014(23).

[2]杨毅.新形势下加强网络媒体发展中的信息安全问题思考[J].西部广播电视,201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