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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在您撰写公共安全管理的理论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关键词] 城市基础设施;公共安全管理;危机管理;风险管理
一、城市基础设施公共安全管理的概念界定
1、基础设施
基础设施(infrastructure)是指为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工程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是用于保证国家或地区社会经济活动正常进行的公共服务系统,它是社会赖以生存发展的一般条件。
根据不同的标准和角度,基础设施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例如,可以将基础设施划分物质性基础设施(physical infrastructure)和社会性基础设施(social infrastructure),物质性基础设施包含交通通讯及供水供暖供热等物质工程设施,社会性基础设施则包括科教文化、卫生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事业。因此,从这一划分角度来看,基础设施涵盖了交通、通讯、水电供给、科教文卫等市政公用工程设施和公共生活服务设施。此外,也可以将基础设施划分为农村基础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
基础设施具有基础性、整体性、不可贸易性及公共物品性或准公共物品性等特点,它们是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础。现代社会中,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越来越高,建立完善的基础设施,对经济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2、城市基础设施
将基础设施按所在地域可以分为农村基础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由于国情及地区的差异,各国及地区对城市基础设施的理解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城市基础设施同样也可以划分为城市社会性基础设施及城市工程性基础设施(或城市物质性基础设施)。
城市社会性基础设施主要是指城市行政管理、科技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金融保险、商业服务、社会公共福利服务等设施。城市工程性基础设施的内容丰富,各国不尽相同,总的来看,笔者认为城市工程性基础设施应至少涵盖六个方面的内容(如表1)。
我们通常所讲的城市基础设施,主要是指城市工程性基础设施,本论文所要分析探讨的也主要是指城市工程性基础设施。由表1可见,城市基础设施是由六个独立运作、相互联系的子系统组成。城市基础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并监督实施,城市基础设施的生产、建设和运营是由政府相关部门在协调合作的基础上分工管理。
3、安全及公共安全
从古至今,都有关于安全的论述,如汉朝焦赣的《易林·小畜之无妄》中:“道里夷易,安全无恙”;宋朝范仲淹在《答赵元昊书》中有:“有在大王之国者,朝廷不戮其家,安全如故”等,这里的安全都是指没有危险、平安的意思。在古代,安全还有“保护、保全”的意思,如苏轼在《徐州谢上表》中写道:“察孤危之易毁,谅拙直之无他,安全陋躯……”。现代汉语对安全的解释为: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出事故。在英语中,安全对应的有safety和security,都包含有没有危险或免于危险的一种状态。另外,安全也可以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进行理解,沃尔弗斯(Arnold Wolfers)认为“安全,在客观的意义上,表明对所获得价值不存在威胁,在主观的意义上,表明不存在这样的价值会受到攻击的恐惧”。实际上是说,客观方面的安全是指外界的现状,主观方面的安全是指社会安全状况在人们心理上的感受,即安全感。
鉴于此,笔者也认为:安全是一种状态,即通过持续的危险识别和风险管理过程,将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风险降低至并保持在可接受的水平或其以下。因此,安全是指不受威胁,没有危险、危害、损失。安全是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安全是在人类生产过程中,将系统的运行状态对人类的生命、财产、环境可能产生的损害控制在人类能接受水平以下的状态。
根据对安全的含义的界定和理解,我们可以对公共安全进行含义界定。所谓公共安全,是指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公共生产、生活的安全,即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及公私财产等处于免于危险或不受威胁的状态,或将可能产生的损害控制在人类可接受的水平或以下的状态。
4、城市基础设施公共安全
要理解城市基础设施公共安全,有必要先对城市公共安全进行了解。城市是以人为主体,由社会、经济、资源、环境与灾害等要素通过相互作用、相互依赖、相互制约所构成的复杂动态的空间地域系统。
城市公共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城市及其人员、财产、城市生命线等重要系统的安全,是城市依法有序开展社会经济文化活动,以及进行生产和经营等所必需的良好的内部秩序和外部环境的保证。由此可见,城市公共安全反映了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经济状况和资源供给等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因素对城市长治久安和持续发展的影响。城市公共安全体系建设就是通过调整危险源、防护保卫目标、应急救援力量和设施三者的地理布局,减小危险的影响范围,提高城市灾害发生时的反应和处理能力,达到降低风险、提高安全性的目的。城市公共安全问题是城市问题和安全问题的耦合,涉及到城市经济社会一切领域,如公共卫生、城市基础设施、通讯、环境、商品供应、社会稳定、灾害防控等。
一、相关概念阐述
公共安全问题伴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来,同样,公共安全管理活动也是伴随公共安全问题的产生而产生。现在公共安全已经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重要标志。公共安全管理指维护公共安全的主体(通常是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或公共服务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公共安全政策,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通过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和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实施预防、处置、恢复等行为,为社会公众提供保障生活、生产等安全的公共服务的活动。公共安全管理的过程就是以政府主要角色的公共安全主体为实现社会安全的意图和目标而实施的持续不断的组织、协调、指挥、控制等程序的一系列活动。
公共安全管理的根本目的是消除威胁、预防灾难,挽救生命、保护财产,减少损失,迅速恢复、持续维护社会稳定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在现代社会的高危险期,传统的与非传统的公共安全事件日益增多,比较突出的领域包含了自然灾害、安全生产、金融风险、信息安全、社会安全、公共卫生及民族宗教等。特别是民生矛盾突出,反映在城乡就业、征地拆迁、社会保障、收入分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多方面,使公共安全呈现出频发性、高危性、群发性、连锁性等特点,也使得传统的公共安全管理模式面临严峻的挑战,呼唤公共安全管理主体有更包容的心态与机制来应对新问题的出现。
二、公共安全管理中的包容性维度分析
党的十报告第七部分以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为标题,清楚地标明了社会建设的两个重点内容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管理,而保障和改善民生是根本。民生是国之根本,民富才能国强。只有民生得以发展,国家才能长治久安。只有老百姓感觉幸福了,整个社会才能和谐发展。因此,公共安全管理的核心就是建立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观,就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把社会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救济权等权利始终摆在第一位,建设和谐社会中首先以人的生命为本,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和健康为代价的原则,这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也是安全发展的核心。
中国的GDP 连续多年平均保持了8% 的高位增长, 却鲜有人知道每年因公共安全问题造成的GDP 损失高达6%,非典、禽流感、地震、海啸、暴力抢劫等等这些问题每年夺去了20 万人的宝贵生命。因此,从经济学的角度,我们也要认识到安全也是稳定、安全也是生产力、安全也是最大的效益,公共安全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提高人民的幸福度和满意度。
三、公共安全管理中包容性缺失导致的现实问题
公共安全涵盖了政治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社会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涉及的具体事件包括自然灾害、生产事故、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公共设施、地下空间、社会治安、社会保险、金融安全、国家安全等有关社会政策与制度。我国从1954 年首次规定制度至今,公共安全管理的法律体系己经初具规模,已制定了针对社会紧急危险形势的《法》、针对地震这一特殊自然灾害的《防震减灾法》、针对洪水特别是特大洪涝灾害的《防洪法》、针对火灾的《消防法》、针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安全生产法》、针对环境保护和环境灾害防治的《环境保护法》以及针对公共卫生事件的《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没有统一的《公共安全管理法》,这使得各级政府在实施灾害防御、应急救灾以及灾后重建等措施时,由于缺少法律依据,难以把握自己的职责定位,出现相互推诿的情况而最终伤害了救助群体的利益。
另一方面已有的法律法规涉及单一灾种多,涉及综合管理的法规少。通常事故或灾害的发生,往往波及到社会各个层面,涉及许多部门和领域,单一灾种的法律显得力不从心,无法实现综合的防灾减灾,特别是在如何实施灾害管理、如何界定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政府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管理责任等方面没有相关的法律予以明确,这使得政府在面对规模较大的危机和社会风险问题时无法兼顾到所涉群体的共同利益,难以对不同的利益分配进行协调。
四、应对策略
关键词: 公有公共设施;管理人; 社会公众; 安全保障义务
中图分类号:DF521
文献标识码:A
在我国,公有公共设施一般是指由行政机关或其特许的公务法人基于公众共同利益的需要,为增进人民福祉,设置或管理供公众使用各类有体物或附属于该物的相关设施,包括公路、桥梁、港阜码头、堤防、下水道、公有垃圾场、公有屠宰场、公有行道树等[1]。政府一旦向社会公众提供这些公有公共设施,政府及其设置的管理人(以下统称“管理人”)就有义务保障社会公众使用的安全,因公有公共设施造成损害,政府及管理人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那么,公有公共设施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来源有哪些,内容是什么,界限划在什么地方比较合理。本文试就这些问题进行论述,以引起人们对这一问题的重视。
一、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基础
所谓安全保障义务就是对特定人的人身、财产负有照顾、保护义务的人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避免侵害他人权益。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对公有公共设施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如果该设施具有损害他人的危险,即负有防止他人遭受该设施损害的义务。这里的损害危险主要指公有公共设施在维护、修缮、保管、巡查等方面存在瑕疵,在目前的技术水平条件下缺乏通常应具有的安全性,致使使用者的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的危险。和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基础不同,社会公众对管理人信赖的基础不是合同而是一种信赖关系。我们知道,现代社会推行“依法行政”,其重要方面就是政府要保障社会公众的信赖利益,打造诚信政府的形象,实现政府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这就要求:
(一)政府行为具有正当性,值得社会公众信赖。自20世纪以来,人们普遍认为,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在行政上是一种服务与合作的关系,在观念上是一种相互信任的关系。为了管理社会、服务社会,政府无偿向社会提供各种公有公共设施,其提供服务的行为被推定为具有正当性。社会公众基于对政府的信赖,相信其提供的公有公共设施不会存在基本的安全瑕疵;而实际上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公有公共设施总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其中有些缺陷是无法避免的,而有些缺陷在现有条件下是完全可以避免或者可以控制到最低程度的,对这部分缺陷造成的损害,政府无疑成了这些危险源的制造者。尽管政府在提供公有公共设施方面毫无过失可言,也不存在道德上的非难性,但是为了保障社会公众的安全和信赖利益,政府有责任去排除或控制这些危险源,让社会公众放心使用。
(二)保障公众安全,实现利益平衡。从利益关系上说,政府对社会公众利益的集合是无偿的,因而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和分配也应该是无偿的,也就是说,社会公众已经无偿地分担了公共负担,接受政府的公共服务也应当是无偿的,除非特定的社会公众分享了比其他社会公众更多的公共利益。如果要求社会公众在享受政府提供公有公共设施“免费午餐”的同时,自己去解决由此而带来的危险,无疑会使得他们在使用这些公有公共设施时变得小心谨慎,畏首畏尾;而一旦造成损害还要其自行承担,社会公众在使用这些公共公共设施时就不是无偿的,而是以承担某种风险甚至损失为代价。这样,政府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就被破坏,本应由政府承担的责任就不合理地转嫁到社会公众的身上。再者说,在避免公有公共设施造成损害方面,由于政府及其设置的管理人离危险源近,控制危险的发生更容易,投入的成本较特定的社会公众低。所以,为了维护社会公众的信赖利益,政府也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二、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多种多样,包括法定义务、合同义务和附随义务,而管理人与社会公众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提供设施并加强管理是政府及其管理人的一项行政服务职能,所以合同义务和附随义务并不是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尽管有人认为政府修建收费公路等,管理人和社会公众因收费而使得两者之间有了合同关系,据此推断出合同也是管理人的义务来源之一[1]17,但对此说法笔者不敢苟同。因为随着公路管理体制的改革,收费公路都是由各自的公路公司负责经营,其收费不仅是为了收回修路的成本,而且更带有明显的营利性质,公路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属于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范畴。笔者认为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是基于国家法律规定以及依诚实信用和保障人权等原则而产生的。具体而言,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主要有:
(一)保护他人安全的法律规定是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来源
在现代社会,国家为保障社会公众免受公有公共设施带来损害,专门出台了相关法律,直接课以行政机关或相关的事业单位保障社会公众安全的义务,这些规定就成了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来源。例如,我国《公路法》、《水法》、《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等对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我国《公路法》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规定,各种路面应定期清扫,及时清除杂物,以保持路面和环境的清洁。我国《河道管理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安全,并督促风景名胜区的经营单位接受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监督检查。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二)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是管理人义务的补充来源
尽管法律对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作了相应的规定,但是法律不可能将所有公有公共设施的安全保障义务都规定出来。对于这些未法定化的危险,往往是通过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来调整。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是指“在自己有责任的领域内,从事或持续特定危险的,负有义务根据情况采取必要的、具体期待可能性的防范措施,保护第三人免于危险”[2]。这一理论基础肇始于德国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理论。其核心是旨在“从事交易或者社会活动,肇致形成或者持续特定危险源的,应当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以保护他人免受损害”。它是安全保障义务中除去已经类型化的义务来源之外的部分,范围非常广,是安全保障义务中最具活力的来源。根据王泽鉴先生的理论,笔者认为公有公共设施管理人的社会活动安全保障义务也有三种情形[3]:一是因自己的行为发生一定结果的危险而负有防范的义务,如市政管理部门修建下水道设施、挖掘水沟,应加盖或设置必要的警示标牌;二是维持某种交通的需要,如公路养护部门在维修公路时应在一定的范围内设置必要的警戒线,并作合理的提示,在改建公路桥梁时应设置临时的通行公路;三是因从事一定职业而承担防范危险的义务。如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保证旅游高峰期间游人不能过分拥挤,以免发生安全事故。
三、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
(一)提供的公有公共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必要的安全保障标准,这是管理人安全保障的基本内容。管理人所提供的建筑物、配套服务设施、设备应当安全可靠,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强制标准的要求,没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达到该类设施所具备的最低安全标准。这就要求:
1.所提供的设施设备必须经验收合格。公有公共设施在投入社会活动使用前必须经过建筑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允许投入使用。正在兴建或者尚未正式投入使用的公有公共设施,其所造成的危害不能称之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2.所提供的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安全管理要求。在安全管理方面,现行法律法规一般要求公有公共设施的设计人管理人在设计使用过程中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并保证该设施设备一直处于良好的状态。
(二)已经使用的公有公共设施,其管理人应合理控制危险源。这是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另一主要内容。根据克雷斯蒂安•冯•巴尔的理论[4],危险控制义务可分为两类:一类就是那些得以使潜在的受害人对危险自己负责的义务,管理人的这类义务主要是警告或者告知义务,而具体的安全防范义务经提示后则由社会公众自己承担。这主要是因为对这类危险管理人无法采用积极的防范措施予以避免,而交由社会公众自己去采取措施,避免的效果可能更好些。所以,虽然警告是最弱的安全措施,但简单、经济,在一定情况下能够达到很好的效果;另一类就是以直接排除危险源为目的的义务。这类义务主要是由于公有公共设施本身存在的明显的不安全因素,仅通过警告告知等方式仍不足以防止危险的发生,在此情况下管理人还应该采取积极措施,直接排除危险源。如公路桥梁可以通过竖立障碍栅栏保障人行通道的安全,高速公路通过设立上跨桥的方式保障公路两边行人横穿马路的安全。究竟管理人应该采取何种措施排除危险,一般认为,如果管理人本应直接采取措施排除危险而没有去排除,或者管理人为了降低成本,仅仅发出一些警告和指示,甚至连警告和指示都没有发出,那么管理人没有履行合理地控制危险源的义务,存在有过失或者重大过失。[注:如部队仅在尚未清理完毕的演习场出入口贴出“有危险,村民不得进入”的告示是不足够的。具体案例可参阅杨立新主编《类型侵权行为法研究》。(杨立新.类型侵权行为法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686.)]。如何认定管理人合理控制危险源,笔者认为应参照以下标准:
1.控制危险源的预防成本与可能造成损害之间的比例。在确定本应采取某一具体预防措施而没有采取是否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时,需要比较所影响的负担和收益的分配。 一般来说,如果行为人期待利益超过他行为的预期成本,那么他所承担的行为风险就是合理的;如果损害非常大,但是预防的成本很低,而预防产生的有效性却很高,那么就要求采取预防措施。如果管理人为增加预防措施而增加了相应的成本,而该成本又通过其他从事该活动的行为人进行分散,而它导致的损害却集中于一些不幸的受害者身上时,那么管理人就可能被认为是没有合理控制危险源。反之,如果管理人增加的成本进行了适当的分散,而且受害人的损害机率和程度也得到一定程度的分散,管理人即可被认为对危险源进行了合理控制。
2.危险源的性质及其防止危险的成本。一般来说,预防危险的程度应当同某一特殊危险可能造成损害的大小和可能性相适应,但在危险发生的机率非常之小,以至于危险可能被描述为“仅仅是一种可能性”而不是“合理可预见的”情况下,对于该种危险源就根本不要求进行预防,因为这种预防的投入和危险的发生根本不成比例。
(三)防范制止侵权行为。作为公有公共设施的管理人,由于具有了解认识其管理的物的能力,并且也能认识到如何防范和制止因该管理而导致侵权行为发生的能力。因此,管理人有义务在侵权事件发生之前,制定相应的预警机制和应对突发事故的预案。在侵权事件发生后应采取相应措施将损害降低到最低程度。这一义务具体包括:
1.防范制止来自外界、第三方的侵害。管理人的职责是保护公有公共设施的安全,至于外界或第三方在公有公共设施场所内直接侵害他人利益的,管理人应在其可预见的范围内承担防范和制止的义务,但是如果超出可预见的范围,要求管理人防范和制止来自外界、第三方的侵害,则就对管理人要求过高。如公路上每一定距离的路段就应配备相应的养护车辆和养护人员,定期对公路进行巡逻,及时修复被损坏的公路路面,防止因路面被毁而使行人或驾驶人员受到损害,这是管理人防范外界或第三方侵害应尽的义务。
2.排除安全隐患。管理人对于有违安全的特定人应当进行劝阻,必要时通知公安部门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如劝阻深水区域游泳的人离开深水区域,禁止报废车辆上路行驶等。
3.对于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危险,管理人应当积极施救或者配合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施救,以避免损害的进一步发生或减少损失。如水库大坝管理人员对落水的人应积极施救,拨打急救电话120或报警电话110等。
(四)对特殊群体承担的特殊安全保障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身损害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经营者对儿童安全保障的特别义务。但实际上,在公有公共设施的使用上特殊群体并不仅限于儿童,色盲、盲人以及其他有生理缺陷的残疾人等也经常是公有公共设施的使用人。因此在建设公有公共设施时,这些群体的安全也是应该予以考虑的。公有公共设施不应存在对特殊群体有特殊的危险,尽管这些危险作为正常人可能并不存在,但由于特殊群体的生理原因,无法识别和控制这些危险,作为管理人有义务控制或减少这些危险。比如城市主干道的人行道上设置盲道,这不仅是政府人性化管理的表现,也是政府市政部门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四、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的界限
尽管管理人在一定情况下必须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但其承担义务也是有一定界限的。那种不论是天灾还是人祸,只要损害的发生是在公有公共设施场所范围内,就认为管理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观点,实际上是不合理扩大了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加重了管理人的负担。司法实践中就出现过夏威夷椰子树不长椰子的法律笑话和长江、黄河是否也要加盖的疑问[5]。近几年来因道路交通事故而状告公路部门的案件日益增多,其中有些案件状告公路部门是毫无根据的[6]。因此,必须界定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的界限,那么界限划在那里比较合理呢?笔者认为,判断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有以下三个标准:
(一)管理人是否尽了合理注意义务。只要管理人尽了合理注意义务,即使发生了损害也无需担责。那么如何认定管理人尽了合理注意义务呢?笔者认为主要是管理人对损害能否预见,也就是管理人的义务仅及于那些处于可预见的危险范围之内,管理人只有在可以合理察觉危险的情况下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如市政管理部门在下水道窨井被偷盗好几天却没有派人修复,就说明市政管理部门对受害人的损害已经有了合理预见而没有采取相应措施,那么市政部门就应对此造成的损害负责。被誉为“中国公路第一案”的判决就认为公路部门对损害有合理预见而未采取措施应承担责任[7]。如果是公路养护部门刚巡视完路面不到半个小时,就有不明第三人将油料泼洒到路面上,管理部门没有接到任何报告,致使事故发生,那么对这类事故的发生管理人是无法预见的,也就无需承担责任[8]。
(二)管理人和受害人之间是否存在近因关系,即受害人的损失与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具有关联性。2004年7月,北京圆明园女游客遇害一案,法院认为圆明园管理处为了保障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颁发了旅游管理规定,并制订了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保障措施,也就是说,圆明园管理处采取了与其活动相适应的保障措施。在安全警示方面,要求公园管理处对景区内是否发生刑事案件进行预见并制止,显然超出了公园管理处的职责范围。因此,法院认定公园管理处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对游客的损害不承担责任[9]。这个判例说明提供规范完备的设施、稳定良好的景区秩序是景区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求景区杜绝发生刑事案件则超出了其义务范围,因为刑事案件的发生与公园管理处的安全保障义务没有近因关系。类似的还有因台风吹倒路树,损坏路边汽车,或因水灾使道路排水孔盖脱落,致路人行经掉落罹难,或因地震使桥梁水泥脱落损及汽车,这些事件的发生都与管理人的管理职责没有关联,管理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只承担道义上的救济责任。
(三)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能否避免危险的发生。公有公共设施造成的危险多种多样,有的在现有技术条件下能够避免,而此时管理人却没有采取措施去避免该损害的发生,对此可以认定管理人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对于有些危险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根本无法避免,即便管理人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也无济于事,对此就不能认为管理人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如长江、黄河整条河流的安全保障措施就无法彻底解决。
总之,针对公有公共设施给社会公众造成的损害,一方面人们既要区别管理人与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有所不同,保护社会公众人身财产不受侵犯,另一方面又要给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划一合理界限,防止随意扩大其义务范围而产生的不公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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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克雷斯蒂安•冯•巴尔. 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卷[M]. 张新宝,译.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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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共消防 安全管理 存在的问题 对策
一、 当前我国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共消防安全管理也发生着变化,使得现行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着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一)、消防法制制度不健全
改革开放后,伴随着消防实践的不断深化与广化,我国的消防法制制度取得了重大的成绩,极大地促进了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规范化与法制化。当前,我国已经形成以《消防法》为基础,以公安部及各级政府相关机构制定的相关条例为辅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但是,仍然存在着一定的不足,需要在以后的立法实践中进行改进。
(二)、组织建设不完善
我国的消防组织经过多年来的演化,经历了多次重大变革,已经从单一的义务制度向多元化发展,构建中国特色的消防力量,在实践中取得了积极的效果。当前,我国的消防组织大体分为六类:公安消防部队、职业制消防力量、专职消防队、乡镇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组织、安保服务型消防组织。虽然我国的消防组织建设已经取得了重大成绩,但是我国仍面临着诸多问题。一是消防警力严重不足。当前,由于消防任务大幅度增加,与消防力量的增加不成比例。二是消防行政制度效率低下,难以满足社会对公共消防安全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三是消防组织建设地域性差异明显。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不同地域消防组织建设的差异性很大,很多欠发达地区的消防组织建设十分滞后。
(三)、消防财政供给不足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与之相对应,我国消防财政供给的规模与质量也在不断提升。但是,当前我国的消防财政供给仍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消防供给规模不足。虽然从整体上说,我国消防财政供给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资金规模不断扩大,但是仍处于较低的水平。
第二地域配置不平衡。我国社会经济存在各地域发展不平衡的难题,不同发展水平的地域在财政能力、理念、教育水平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防财政供给地域配置的不平衡性。
二、 我国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之对策
完善我国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对策建议我国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着众多问题,既有体制上的,也有主观上的,难以满足社会快速发展的需求,我们应当拥有改革的魄力与能力,在借鉴发达国家有益经济的基础上,根据本国国情,加强改革,制定出各项行之有效的对策。
(一)、加强消防制度建设
第一要进一步完善《消防法》及相关配套政策。对于语义不清,易引发歧义的规定进行清晰的界定,要进行详细、明确的解释,尽量少用空洞的词汇,以提高现实中的可操作性;对于不合理的规定及制度漏洞,要根据国情尽快地进行弥补,保证法律在法理及逻辑上的合理性与科学性;以《消防法》为依据,加快相关配套法规政策的设计与出台,对于与《消防法》冲突的行政规章制度要及时改进,增强《消防法》的权威性与可操作性;建立完善的信息反馈机制,对新《消防法》在实践中的执行效果要及时掌握,在动态中不断完善《消防法》。
第二加强消防执法工作。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引入竞争机制,积极吸纳高水平的专业人才,激励消防执法人员提高自身的消防法律知识与执法意识,优化知识结构,推动消防执法工作的规范化与法制化,打造高素质的消防执法队伍,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提高消防执法水平与效率;加大消防执法监督力度,扩大监督的深度与广度,将消防执法监督推向基层,同时加大消防监督方式创新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尤其是新闻媒体的作用,形成覆盖面广、层次分明的消防执法监督体系;建立健全消防防执法过错责任认定及追究机制,完善业务考试及执法考核机制,防范执法人员的机会主义行为。
(二)、 加强消防组织建设
第一改革消防行政机构体系。当前,要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必须要整合现有资源,成立专门的消防机构,构建层次分明,权责明确、沟通顺畅的消防组织体系。将国家级的消防组织进行整合,成立统一专门的国家消防部门,将以前各组织的职能有效地融合到新部门,以此来避免多头管理及由此带来的制度冲突。在各级地方政府设立消防厅(省级)、局(市级)、站(县级),职能基本与中央相同,归各级地方政府统一管辖。在这个过程中,要注重全国消防组织建设发展的平衡性,重视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消防组织建设,这就需要国家及地方在人力、物力及财力上对落后地区给予一定的倾斜与扶持。第二要促进消防力量的职业化与多元化。根据当前的国际经验,消防力量职业化是大势所趋。在今后的改革中,要逐步改革不合时宜的兵役制度,大力促进消防人员的职业化,与公安部门逐步脱离,切实提升消防人员的收入及稳定性,以缓解当前警力不足及人才流失的困境。此外,还应大力发展非职业消防组织建设。参照发达国家经验,我国还应大力发展兼职及志愿制消防组织建设,给予资金与政策的有效扶持,并且充分调动与发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壮大民间消防力量,对消防常备力量进行有效补充。
(三)、大力发展消防教育
一要转变消防教育理念。深刻认清国际消防教育的趋势,认清自身教育存在的不足,转变固化、不合理的教育理念,摸清消防教育的规律性,重视消防教育方式创新,将理论教育与实践操作紧密结合。同时,应当重视消防教育的长远性与可持续性,制定长远的发展规划纲要,以有效地指导消防教育。
一要促进消防人才教育的国际化。闭门造车是造不出好车的,同样,要培养真正高素质的消防人才也有必要走国际化的道路。在今后的消防人才教育中,要走国际化培养人才之路,应当与消防实践发达国家的相关消防教育机构在国际间消防技术、人才、装备、科研等方面加强交流,将有潜力的消防人才派遣到国外先进消防教育机构进行进修,学习先进的消防技术、管理、经验,互通有无,培养更多高素质的消防人才。
二要大力弘扬消防文化。真正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充分了解基层的消防文化建设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改变当前说教为主的宣传方式,积极进行宣传方式创新,注重人性化与普及化,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教育公众;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报纸、网络等社会媒介,加大消防宣传力度,优化宣传内容,促进宣传形式的多元化;政府要真正地重视公民消防教育,加大公民消防教育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师资队伍的投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消防教育体系,并纳入全面教育的范畴,例如建立专业的消防图书馆及纪念馆,以大量消防历史及实物教育公众;坚持公民消防教育从娃娃抓起,将消防教育作为未成年人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并根据未成年人不同年龄阶段的特点设计不同的教育方式,以从小培养未成年人的消防意识及火灾自救能力;大力宣传消防职业及消防员的先进事迹,增强社会公众对消防职业的了解,摒弃错误观念,切实提升消防职业及消防员在公众心目中的地位。
参考文献:
【关键词】公路施工;安全管理;班组建设
我国的公路工程建设规模巨大,但建设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安全生产的管理和职工安全教育滞后,因而当前交通系统的安全形势非常严峻,施工安全事故频繁发生。这些事故的发生,不但给企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影响企业声誉,制约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同时还会给家庭带来不幸,甚至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因此,做好公路施工的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一、施工现场安全方面的问题
公路建设涉及的单位很多,包括设计、施工、拆装等单位,分工的细化,使得单位管理较为困难,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责任就难以明确。或者由于单位逐级细化,使得一些管理制度没有落实到个人。一些安全监督人员工作态度不诚恳,没有做到安全制度要求的标准,这也反映了主要领导对细则工作的不重视。主要表现在业主作为项目的投资方往往只重视进度而忽视生产过程的合理性和安全性。而大部分的承包商往往为了追求更大利润,而只重视赶进度忽视安全管理问题。施工的人员大多是农民,他们没有很好的施工知识,更没有全面的安全意识,若不对他们进行安全教育,会使得施工安全机构设置不能按指定标准来进行,安全措施难以有效执行,最终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安全管理的松懈还会牵引施工的无序进行,如无证上岗,违法分包等。在竞争激烈的公路施工行业,很多施工单位为了更高的利润和更快的进度,根本没有将安全放在首位,许多无辜生命的牺牲就是因为那些人过分的谋取利益而造成的。
①一些监理单位没有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还陈守在原来错误的旧的工作体系和要求上,即任务质量是第一,忽视安全永远在首位的原则,为了达到施工所要求的质量标准,对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置之不理或是不清楚也不去细究,从而不能有效的开展安全管理工作,使很多安全设施、制度都只是纸上谈兵,没有真正施行。
②有的建设单位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不按建设程序办事。而是将工程又分包到不够专业甚至不合法的小型承包商,签订一些在法律上无效的合同,这不仅造成了资金上的安全问题,而且不能使安全防护工作到位。再加上强行压缩合同工期导致的交叉施工和疲劳作业,最终酿成事故。
③有的地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人员缺编,没有经费来源,没有处罚依据,安监站的安全监督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
④一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或未落实目标管理不到位。没有相应的施工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缺乏安全技术交底,有的企业甚至把施工任务通过转包、违法分包或以挂靠的形式承包给一些根本不具备施工条件或缺乏相应资质的队伍和作业人员,给安全生产带来极大隐患。目前大多数施工企业还不能有效利用先进的管理技术和信息技术来提高管理水平。应利用信息管理手段建立诚信体系和不良记录,把企业市场行为、安全业绩和存在问题全部纳入,与市场准入、资质资格、评优评先、行政处罚直接挂钩。
⑤施工工人素质不高。由于农村条件有限,使得大部分农民工没有收受到足够的教育,对安全知识、技术专业知识都不熟悉,更不懂如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一旦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或安全事故时,农民工们就只能深受其害。这也使得承包商们忽视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
二、加强公路施工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
1、加强安全培训教育
对各个岗位的负责人以及基层工作人员进行定时的安全培训课。开设的培训班级不能一览概括,要对所在部门或所负责的工作内容进行有针对性的分班培训。而对全体都需掌握的知识可以进行统一培训,如基本的法律知识,安全知识等。同时,不能只培训不考核,要检测工作人员培训后的效果,可以设置相关证书,确保他们掌握了必须的知识。要让培训正真帮助到施工过程的各个环节,加强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和安全意识,熟练技术知识,提高工作效率,从而保证施工进度和质量。
2、预防地质造成的伤害
路基作业,绵延数公里甚至更长。这种情况常会引发一些自然灾害。因为人类的开挖和填筑,使得自然原有的稳定状态被打破,树木的砍伐、河道的填筑等可能造成滑坡、泥石流、洪涝等灾害。因此必须重视施工科学规划,坚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同时要关注气候对地质灾害的影响,从源头上遏制地质灾害的发生、发展。
3、加强施工安全风险管理
安全措施的设定要根据施工场地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将施工的难度、环境、设备等因素考虑进去,制定出最为适合现场的安全措施。同时,做好监督管理安全工作,有效控制现场情况。风险转移的有效手段是如何利用保险这一机制增加对安全管理的制约性。通过这些方法,来提高施工单位的安全预防能力。
4、施工安全作业措施方面
为了确保施工时的安全,施工单位要遵循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施工人员都要经过安全知识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方能参与现场工作。施工单位必须拟好安全预案并得到批准,取得施工作业许可证才能进行施工。同时,对安全标志、标灯位置的设置要规范到位。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也要落实到位,要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为了促进工作人员对安全知识的认识和重视,可设立相应的奖罚,督促他们实施安全工作。
5、加强施工队伍的建设
通过对施工队伍安全状况的调查,实际上也使我们充分认识到了企业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安全生产对企业也好,就是对整个国家也好,不可谓不是层层重视,但实际上却是理论上指导的多,宏观上要求的多,而在微观上却抓得少,这也就造成了班组内的安全管理状况问题多、矛盾多、难点多,特别是施工现场领导的不作为,这也就导致了班组长的不作为,出现了上紧下松的问题,而导致各种不安全问题的发生,实际上又都是缘于班组,所以从微观上抓安全才能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也只有小处着眼,才能统揽全局。于此,抓好班组安全管理,也是抓住施工队伍建设的管理。
三、总结
公路施工过程中危害多以安全质量事故为主,安全质量是公路工程的根本,安全质量管理是公路工程管理的重要环节。公路施工的管理人员要对各方面的工作进行有效协调,推动公路工程安全质量管理转型,使公路安全质量管理朝一个科学前进的方向发展,建设放心的生态的绿色的公路工程。
参考文献
[1]蔡兰生.浅谈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J].信息系统工程,2011(03)
[2]李慧.试论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与控制[J].北方交通,2011(04)
【关键词】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改善措施;监管
1. 安全管理的现状
1.1政府法律和监管。
(1)缺乏适合市场经济的建筑安全管理体制。我国工程建设投资体制的变化使原有的建筑生产安全管理己经不适应现在的建筑生产方式,因此一直由政府主导的安全管理出现了很多管理漏洞,再加上有关建筑安全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监管效率低,社会监督体系不完善,致使安全管理不到位,适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手段与经济手段并行的建筑安全管理体制尚未形成。
(2)法律法规多而不全,执行力不够。我国法律的“环境与健康”过于薄弱。对建筑活动中“环境与健康”的重视,己经成为国际普遍关注的话题。工程建设的目标体系已经由传统的“成本-造价-质量-工期”体系,转向“成本-造价-质量-工期-环境与健康”体系。国际标准化组织也己制定了环境管理体系。
(3)管理部门职能转变滞后,管理出现真空。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国家机构改革,企业改制,企业逐渐脱离了行业行政管理的束缚,成为了市场中独立的行为主体。与此相适应,建设部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为国家建筑安全专项监督职能的履行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则成为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职能的履行者。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与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分开。目前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实际上处于分散管理状态,并未真正做到行业管理。这就形成了建筑安全管理标准、管理模式不一致,伤亡事故统计数据失真,管理工作职责交叉不清。
1.2企业安全管理。
(1)建筑单位安全管理问题。将建筑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发包给不够资质或能力的单位甚至非法的个体承包商。由于这种层层的分包,导致施工管理不严格、安全培训不到位和安全投入不足或基本没有。同时它还使利润降低,而包工头为了追求最大利润,会减少他的一切不必要的金额开支,导致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的不断出现。
(2)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主要的安全问题。勘察、设计单位不按要求进行勘察或设计,或改变勘察设计文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使勘察设计成果存在缺陷,不能保证建筑物和施工人员的安全;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进行认真的审查,在施工工程中也没有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措施的情况进行认真监理,发现事故隐患时,也未采取果断措施予以整改和消除;检测单位出示虚假报告。
(3)施工单位的安全问题。随着国家基建投资的不断加大,建筑企业准入政策的调整,使得施工企业数量不断增加,施工队伍不断扩大。尤其是最近几年,个体建筑业迅猛发展,施工企业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但是由于施工单位是建筑安全活动中处于的主体和核心的地位,建筑安全问题主要出在施工单位的身上。
2. 安全管理改善措施
2.1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1)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教育培训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岗位责任制,做好安全检查工作。
(2)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工作,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科学施工安全作业。
(3)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做好季节性施工准备工作。
(4)经常进行预防性试验,对机械设备做好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确保设备性能符合安全标准要求。
(5)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和功能,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6)及时发放和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7)安全措施费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2.2安全文明管理改善措施。
(1)创建文明工地、推行文明施工和文明作业,不仅是管理性很强的工作,而且也是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安全与文明密不可分,共处于一体,组成了安全文明的共同体;创建安全文明工地与推行安全文明施工技术也密不可分,组成了安全文明施工的共同体。 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的任务是缔造施工生产的安全文明状态和规范施工生产作业的安全文明行为。施工生产的安全文明状态包括创造安全文明施工场所和采用安全文明施工的工艺和技术两个大的方面,而施工生产的安全文明行为即进行安全文明作业和操作。
(2)施工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施工现场的管理和文明施工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是相辅相成的,施工安全生产不但要保证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要加强现场管理,保证施工井然有序,改变过去脏乱差的面貌,对提高投资效益和保证工程质量也有深远的意义。
2.3安全监督管理改善措施。
(1)预防职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现代安全管理的基本方针,它是贯穿于建筑施工的全过程。对生产过程做到实时监控,提前排除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潜在的危险,找出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的安全隐患存在的原因,利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做到避免事故的发生或将事故伤害和损失降至最小程度。
(2)补救职能。补救是要彻底消除已出现的安全事故对产品生产和使用的不安全因素,它应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方面督促企业(项目)完善安全管理体制,另一方面用技术上有效、经济上可行的措施消灭隐患,排除产生安全事故的因素和弥补因安全事故造成的后果。
(3)评价职能。建筑生产安全评价的目的是为企业(项目)安全管理提供标准方法和应达到的要求,使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达到实现本质安全化的目的。安全生产评价是综合评价一个企业(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安全工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组织措施的完善性以及管理者和操作者安全素质高低等。
(4)教育职能。施工安全检查是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企业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安全生产的情况、劳动条件、事故隐患等所进行的检查。通过施工安全生产检查,使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经常化、制度化。提高全民的质量意识,推广正面的经验和吸取反面的教训。
(5)信息职能。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传统的管理手段已经不能满足企业安全生产的需要,迫切需要企业主管部及企业主体加快安全生产信息化平台的构建,应用现代的通讯设备和电子计算机技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数据库,提高事故的预测和防范能力,进一步提高作业层本质安全化水平,逐步实现作业现场管理监控的现代化,减少因为人的因素导致的安全事故频率,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门户网站,研究生产系统中的安全信息,及时向政府和企业的决策部门提供,加强控制与反馈,实行动态管理,以提高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水平。
建筑施工生产一直是安全意外事件和安全事故的高发段。这不仅使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遭到巨大损失,还给企业和行业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甚至对社会稳定和国民经济发展都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如何在建筑业高速发展的同时确保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关键词: 施工; 企业; 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 TU7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9-8631(2010)06-0024-01
宏观上分析,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是施工安全的关键。为确保施工安全,应做好以下两个方面:
一、施工的安全教育工作
当前来看,施工企业大多数忽视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或是抓施工现场安全教育仅限于形式,主要表现为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者自身的文化素质不够,没有具备完整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教育仅仅限于表面,预警提醒弱化,潜意识当中有侥幸心理存在,导致对新职工的安全教育力度不够。加之职工自我安全保护意识相当淡薄,对安全操作规范,安全技术措施知之甚少。因此作为施工企业,对于职工的安全教育要引起有高度的重视,不仅要对新职工进行安全教育也要对原有职工进行施工前再教育、施工现场再教育,时刻把安全工作作为工程的奠基之石。对职工的教育大体可以体现为三点内容:
1. 抓好施工前安全教育培训
让职工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的法律和法规,是不断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增强职工安全意识的主要途径,是保证安全生产,做好安全工作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明确指出:“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由此可见,安全教育培训即是安全工作的需要,也是在贯彻国家法律法规的必需之举。由于建筑施工队伍人员来源较为复杂,文化水平参差不齐,胆大、冒险以及蛮干心理较强的特点,给实施安全教育培训带来较大的困难。对此,施工管理部门必须重视职工岗前或作业前的安全教育培训,并把各种教育方法结合起来,实施有针对性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注重其切实的适用性,避免泛泛地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职工感到安全教育的重要和切实性。
2. 实施多样性的施工现场的安全教育
施工现场安全教育工作要长期开展,我们不能只注重前期安全教育。前期安全教育只是基础教育,它不可能反映出在施工过程中将会出现的全部问题,很多具体的安全问题都是在施工过程中逐渐的反映出来。经验分析大多数的安全生产事故是发生在施工的后期的,所以这就要求安全教育工作必须将安全教育贯穿于施工的整个始终。
施工现场安全教育是保证工程安全开展的基础。现场安全教育程度如何,关键在于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其本身对安全工作的态度以及安全资金投入工作的力度,对整个企业的安全教育工作起决定性的作用。只有企业的领导对安全生产的认识提高了,才能将安全教育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才能投入较大的精力,自觉地接受安全教育的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这样才能对所属项目部及各科室的管理人员及时地进行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对安全生产的责任具体落实到每个人,并组织实施本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将安全教育计划具体落实到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实施。只有各级领导的思想上重视了,加大检查和监督力度,并结合本工程的特点,制定彻实可行的措施,才能真正重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才能使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工人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掌握必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在施工生产中才能遵章守纪,不出现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的行为,达到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效果。
3. 落实好新工人入场安全教育
施工企业随着事业的开展必然要补充新工人,流动的新工人进入施工现场后,他们本身缺乏基本的常识性教育,不懂安全技术知识,不懂安全操作规程,工作环境的安全条件知之甚少。因此在施工中极易发生不安全情况或因不懂操作而造成机械伤害导致伤亡。因此必须抓好新工人的入场安全教育,要根据新工人入场的先后顺序分批次地让每个新人都能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以他们能不断提高安全责任感,提高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自觉性,增强他们的安全生产法制意识,不断提高他们的自身防范能力,才是安全生产的基本保证。必须通过安全教育培训的手段加强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及操作水平,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并且要保证施工中新职工必须能够掌握新岗位、新的操作方法,要对职工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总之,要切实加强施工安全教育,从根本上防止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安全教育培训的形式可以是多样的,因项目而宜,以求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
二、对施工的安全管理
1. 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要全面规范
施工组织设计目的是为编制概预算,控制投资提供依据。施工组织设计不能重技术轻管理,要有全面的施工部署措施和技术组保证措施,要通过各种管理办法和措施对工程目标施工组织总包与分包和资源供应等情况进行统筹性的规划,做出全面施工部署措施。施工组织设计的技术组织措施中,不仅要有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冬雨季施工的措施,也要有保证成本、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措施,使得施工具有较全面的实施性。另外,也要注重施工的技术经济指标,即包括:总工期;建设项目、工程的质量标准和水平;造价和成本;劳动力均衡系数等,同一项目的不同施工技术方案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也是不同的。因此,就要给出项目的综合评价,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2. 施工过程中的风险管理措施
项目施工中存在的风险大体可以分为两种,即技术上的风险和非技术风险。为了因避免工程项目在施工前没有对风险识别、分析,没有做出抗风险对策而导致的严重后果,必须采取风险管理措施,这包括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检查措施、完善的职工安全操作规程措施以及有效的抢险措施。其中,安全生产检查措施可以采取建立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使现施工场的安全检查人员及全体职工落实有层次的责任清晰的管理制度,以制度责任确定每一个人在安全工作当中。完善的职工安全操作规程措施要求管理部门对职工定期进行严格的实际操作考核,确保职工操作安全,提高他们的操作水平。对于抢险措施既要保证对人抢险技能也要做到对机械抢险,这就要求管理部门要不断创新提高抢险对队伍的综合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