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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施工分包;管理
近年来,施工企业一方面通过工程分包解决了企业自身施工资源的间歇性的缺乏,较好地履行了工程承包合同。但我们应该清晰看到在工程分包中也存在不少问题:有的企业受到了经济处罚,有的企业被降低了资质等级等等,严重影响了企业声誉和经济效益。同时由于工程分包所出现的质量问题,也给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损害。为规范河南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杜绝工程转包和违规分包,依法规范施工单位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管理,有效防范安全和质量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1】685号),初步探讨河南省公路工程分包管理体系。
施工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指与项目法人或EPC承包商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具有总承包资质等级或专业承包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下同)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专业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分包商完成的活动。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或者专业承包商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商完成的活动。
施工承包商可以对所承接的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依法将非主体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分包商,或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分包商。专业分包商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商。劳务分包商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不得再次分包。鼓励公路工程施工进行专业化分包,但必须依法进行。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专业分包商和劳务分包商需持有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及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并与施工承包商通过合同构成承发包关系。公司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对施工承包商、专业分包商、劳务分包商等分包管理要求。施工承包商必须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不得采取除劳务分包以外的其它形式对主体工程进行施工分包。
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的,在合同允许范围内,施工承包商可将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等级或劳务分包资质等级的分包商。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无约定的施工承包商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分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商的选定应严格执行审批手续。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商需由施工承包商组织各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后,由施工项目部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建设单位批准并备案。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商应严格履行工程合同义务,做好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管理工作,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施工承包商对承包合同范围内的施工安全负总责,并依据分包合同及安全协议对分包商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施工承包商和分包商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应全面贯彻落实施工分包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审批施工承包商申报的工程项目分包计划及分包申请,严格控制施工承包商的分包工程范围。审查分包商资质和业绩。对工程项目分包进行上报建设单位并备案。定期分析上报工程分包管理信息。定期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分包管理检查。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商对其分包商的安全管理。负责对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分包管理考核评价。
监理单位工程项目分包情况进行过程监督和管理。负责建立分包安全监理制度。审查工程项目分包计划申请。报送工程项目分包情况并备案。通过文件审查、安全检查签证、旁站和巡视等监理手段,实施分包安全监理。审查分包商资质、业绩和拟签订的分包合同、安全协议并进行入场验证。动态核查进场分包队伍的人员配备、施工机具配备、技术管理等施工能力,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通知施工承包单位。
施工承包商是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分包安全处于受控状态。负责建立健全覆盖分包商的项目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分包商资质审查、现场准入、教育培训、动态考核、资信评价等分包管理制度。施工承包单位系统所属施工企业分包管理制度须报省施工承包单位备案。施工承包单位建立年度合格分包商名册;在工程分包项目开工前,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及分包安全协议。明确分包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对分包商及其人员实施全过程动态管理。定期组织、督促分包商开展各类安全、质量活动做好活动记录;定期分析上报工程分包管理信息。负责对所有在册的分包商开展资信评价,实行优胜劣汰,建立核心分包队伍的培养和管理机制。
分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承包或者分包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或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施工承包商在工程分包项目开工前应及时与建设单位批准的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分包性质(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主体工程范围内的施工分包只能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签订分包合同、安全协议的发、承包双方必须是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独立法人单位,签字人必须是发、承包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分包合同中约定的施工范围不得超越分包商的资质范围,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劳务分包范围不能包括构成工程实体的材料、主要施工机械供应等非劳务作业内容。分包商必须在分包合同、安全协议签订后方可进场施工。严禁无分包合同和安全协议进行施工。签订后的分包合同、安全协议应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备案。
施工承包商应履行自身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对合同确定的目标进行跟踪监督和动态管理,及时预测和分析合同执行的风险和偏差,提前采取预控措施,消除分包安全风险。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建立健全公路建设分包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确保对公路工程分包全过程安全管理进行监督。省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对检查督查等管理活动中发现的分包安全管理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管理,督促相关单位进行限期整改,对有关情况及时在项目内进行通报。对无资质或资质不合格队伍采用资质借用、挂靠等手段取得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应坚决取缔。施工承包商负责建立包括分包商在内的完善的现场应急管理体系,落实各项应急处臵方案。施工承包商接到分包商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规定启动应急处置方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上报上级应急管理机构。
禁止违法分包公路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一是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二是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三是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四是承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进行分包的;五是承包人未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六是分包合同未报发包人备案的;七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施工承包商应尽可能与核心分包队伍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并通过合同约定的形式明确核心分包商的责任义务和权利。施工承包商应在工程承揽、承包价格、工程结算、付款比例、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核心分包商享有一定的优先权利。
参 考 文 献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xx年5月15日以粤交基〔20xx〕634号 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公路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高速、一级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的新建、改(扩)建工程和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 鼓励公路工程依法进行专业化施工分包。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规章制度、施工分包专项类别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统一分包合同格式和劳务合作合同格式等,指导和监督检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进度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台账,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
第八条 监理人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对所监理合同段的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理管理,发现承包人违法分包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通知发包人。
第九条 除承包人设定的项目管理机构外,分包人应当分别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
分包人设立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分包项目的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工地试验室应当由合同段承包人设立并独立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分包人不再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
第三章 分包的条件
第十条 承包人可以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和类似工程经验的单位。对不得分包的关键工程和专项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且每一合同段不允许分包的关键工程至少一项以上。
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单独招标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再进行分包。
第十一条 分包人应当具备如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注册资金和安全生产许可条件;
(三)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施工业绩、管理与技术人员;
(四)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五)具有其他资格条件(见附件1)。
第十二条 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分包行为管理,合法专业分包分为一类分包和二类分包两个类别,分类原则和有关要求如下:
(一)一类分包:对于综合、复杂公路的施工合同工程,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将单座中桥、大桥、中隧道、长隧道和其他质量、安全风险较高或者技术要求较高的分项工程进行专业分包,以及分包费用总额超过承包人施工合同额30%以上的分包均属于一类分包。一类分包的分包人资质和类似工程业绩应当满足施工合同招标文件对分包专业工程对应的专业资质和专业施工业绩的强制性要求。分包工程中涉及爆破作业、钢结构制作安装、斜拉索制作安装以及其他具有特殊要求的专项工程时,还应当同时符合相应资质等规定要求。特大桥梁、特长隧道、特大断面隧道不得分包。
(二)二类分包:除一类分包以外的其他合法分包为二类分包(见附件1《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专项类别和分包人资格条件表》)。
第十三条 承包人拟分包的专项工程的范围和规模,应当在投标文件和承包合同中明确。
未列入投标文件和承包合同中未明确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照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以及工程实施中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认为对特定专项工程实行专项分包,有利于项目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管理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监理人审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
第四章 分包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承包人有权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相应条件的分包人,提倡承包人以招标投标方式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分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
第十五条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参照本实施细则配套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2)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应当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
第十六条 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分包合同前,对分包人的资质、业绩、拟派驻的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等情况进行核查。在报请监理人审查时,同时将分包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证明、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等提供给监理人审查。
第十七条 承包人应当在分包工程实施前,将监理人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备案,未经备案同意的分包合同不得实施。审查、备案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承包人提出分包备案申请。承包人将拟分包专项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拟选定分包人的资格、注册资金、管理与技术人员和施工设备等,拟签订的分包合同,并填写《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表》(见附件3),报监理人审查。
(二)监理人审查。监理人按照相应要求,对拟分包专项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拟分包人的资格、注册资金、管理与技术人员和施工设备等情况以及拟签订的分包合同进行审查。
(三)发包人备案。发包人将经监理人审查符合要求并同意的分包合同进行审核、备案。
(四)建立分包管理台账。发包人应成立分包管理工作小组或者明确管理部门,建立《公路工程分包人管理台账》(见附件4),指定具体责任人和联系人,掌握分包人履约情况,并每季度报上级管理单位。
第十八条 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第十九条 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承包人的质量、安全生产、工期进度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承包人管理,导致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条 公路工程分包项目应当实行合同考核确认,以此认定进场专业施工分包队伍与所签订合同承包人主体的符合性,据此拨付动员预付款。在进场初期,承包人项目部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提交《公路工程施工合同考核确认表》(见附件5),经监理人核查,报发包人确认。
第五章 劳务合作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分包人可以依法自主选择劳务合作人完成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任务,应当参照《公路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6)与劳务合作人签订劳务合作合同,并建立劳务合作合同台账,监理人、发包人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合同中应当附加劳务合作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分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劳务合作人的劳务作业人员进行管理:
(一)承包人应当加强对劳务合作单位的管理,编制台账。监理人、发包人每季度对劳务合作情况开展一次检查。
(二)承包人、分包人对其所管理的劳务作业人员行为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做好劳务作业人员的岗前培训教育,坚持培训后上岗;特殊工种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持证上岗。
(三)承包人、分包人直接招用劳务作业人员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劳务作业人员管理。
(四)承包人、分包人和劳务合作人应当按照合同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劳务作业人员施工生产安全。
第六章 行为管理
第二十三条 禁止将承包的公路工程进行转包。
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行有效管理,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
(二)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二十四条 禁止违法分包公路工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
(二)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三)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四)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
(五)承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进行分包的;
(六)承包人未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
(七)分包合同未经监理审查或者未报发包人备案的;
(八)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违法劳务合作的行为:
(一)承包人未对其劳务合作人的劳务作业进行技术、质量、安全等指导和有效管理,任由劳务合作人违规作业的;
(二)劳务合作人自带施工机械设备的(指承包人合同承诺到位的机械设备),独立完成分项、分部工程的;
(三)劳务合作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四)劳务合作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非法劳务合作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统一采购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等采购主体及方式。承包人授权分包人进行相关采购时,必须报监理人审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七条 为确保分包合同的履行,承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分包人提供担保后,如要求承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承包人也应当予以提供。
第二十八条 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依法纳税。承包人、分包人因为税收抵扣向发包人、承包人申请出具相关手续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予以办理。
第二十九条 分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业绩。
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承接工程的,发包人应当予以认可。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申报资质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交工验收证书中明确分包人及其承担的工程内容、工程量、质量、安全等情况。经发包人备案的分包人向承包人与发包人提出业绩证明申请时,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当依照分包合同据实共同出具。
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劳务合作企业以分包人名义申请业绩证明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不得出具。
第三十条 承包人、分包人应当严格遵循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承包工程和分包专项工程的会计核算。分包工程款项的结算支付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承包人、分包人按照基建财务管理规定,对所承包、分包的工程应单独记账,并按照规定进行核算;
(二)分包结算支付内容应当与分包合同内容相符,收款单位应当与分包人名称一致,收(付)票据必须合法有效;
(三)分包工程款项应当根据实际工程计量进度按期进行结算,不得以预支工程款、借款等名义回避结算;分包工程款应当通过承包人开设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不得提取现金支付。
(四)承包人应当加强对分包人财务账户的监管,并签订资金账户监管协议。
(五)发包人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对分包工程款直付、人员工资发放实施监督检查,建立动态用工和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管理台账,每季度末报发包人备案,确保工资及时足额发放。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建立用工实名制、人员进退场等级考勤制度,推行银行卡直付工资。当出现分包人内部人员投诉、聚众讨薪等涉及资金使用问题时,承包人在支付工程款时扣除部分款项,用于支付相关资金。当情况严重且拒绝配合承包人处理的,信用评价等级直接降低一级。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分包行为的管理纳入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范围,按照职责履行监督检查,有权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相关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者劳务合作人的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安全许可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证明、营业执照和主要人员的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及职业资格证书等,质量、安全管理和分包管理制度、管理台账文件、资料等;
(二)进入工地现场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
(三)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提供说明;
(四)查阅工程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和纠正违反施工分包规定的行为;
(六)发现分包工程因管理混乱、财务账目不清,工程质量安全存在重大隐患且不能整改到位的,由发包人责令承包人将分包人清退出场,并将其从业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二条 公路工程建设实行实名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建设工程施工中的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名举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和查处,并以适当的方式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七章 信用管理
第三十三条 承包人应当对分包人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并向发包人提交信用评价结果;分包人有义务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承包人的严重失信行为。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信用评价每年一次,由承包人对分包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具体评价办法和标准见《分包人信用评价内容和标准》(附件7)。
分包人对承包人存在的严重失信行为可以直接上报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进行核实,并作为发包人对承包人进行信用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四条 分包人信用评价等级分类及对应分值等参照广东省公路施工分包企业信用评价的规定执行。
发包人应当对承包人提交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核定,并于3月底以前按照分级管理权限,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纳入信用评价体系进行信用管理。发包人上报评价结果的格式见《分包人信用评价汇总表》(附件8)。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在信用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布公路工程建设中的转包、违法分包和违法劳务合作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承包人、分包人的违法、违规记录纳入信用评价体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发包人上报的分包人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并在信用管理平台上公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违反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规定,《公路法》、《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相关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措施。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项工程,发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专业施工企业完成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劳务合作,是指承包人、专业分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与其他劳务分包企业合作完成的以劳务作业为主的施工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分包人、劳务合作人、本单位人员、专项工程等术语含义如下:发包人,是指公路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
监理人,是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发包工程实施监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承包人,是指由发包人授标,并与发包人签署正式合同的施工企业。
分包人,是指从承包人处分包专项工程的专业施工企业。
劳务合作人,是指具有劳务作业资质的劳务施工企业。
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了人事、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等相关手续的人员。
专项工程,是指本实施细则附件1《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专项类别和分包人资格条件表》中规定的相应工程内容。
转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施工的行为。
违法分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者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施工的行为。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 鼓励公路水运工程依法进行专业化施工分包。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规章制度、施工分包专项类别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统一的分包合同格式和劳务合作合同格式等,对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进度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台帐,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
第七条 监理人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对所监理合同段的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及时发现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并通知发包人。
第八条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分别设立相应的合同管理部门,负责施工分包的日常管理工作。
除承包人设定的项目管理机构外,分包人也应当分别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工地临时试验室应由合同段承包人自行设立并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分包人不再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
第三章 分包的条件
第九条 承包人可以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且每一合同段的不允许分包的专项工程不得少于一项。
单独招标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将承接的专项工程进行分包。
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
第十条 分包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 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
(二) 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三) 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四) 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五) 具有与分包专项类别相适应的资格条件(见附件1)。
第十一条 承包人对拟分包的专项工程及规模,应当在投标文件或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
未列入投标文件或承包合同中未明确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监理人审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应实行合同考核确认,以此认定进场施工队伍与所签订合同承包人主体的符合性,并作为动员预付款拨付和工程开工的前提条件。
在进场初期,合同段项目部应按要求及时提交合同考核确认表(见附件2),经监理人核查,报发包人确认。
第十三条 在施工期间,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对承包人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动态管理。施工合同段主要管理人员和主要机械设备等需变更调整时,承包人应及时提出申请,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承包人有权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资格的分包人,提倡承包人以招投标方式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分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
第十五条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参照我省制定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统一格式(见附件3)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承包人应在分包工程实施前,将监理人审查后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备案,未经备案同意的分包合同不得实施。
分包合同审查与备案应遵守以下程序和要求:
(一)承包人自查并提出分包合同备案申请。承包人自查拟分包专项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查验拟选定分包人的资格、注册资金、管理与技术人员和施工设备等情况,提供拟签订的分包合同,并填写施工分包合同备案表(附件4),报监理人审查。
(二)监理人组织审查。监理人按照相应要求,对拟分包专项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拟分包人的资格、注册资金、管理与技术人员和施工设备等情况以及拟签订的分包合同进行审查;
(三)发包人备案受理。发包人将经监理人审查符合要求并同意的分包合同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 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帐,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等责任。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第十七条 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行为管理
第十八条 禁止将承包的公路水运工程进行转包。
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
(二)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十九条 禁止违法分包公路水运工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 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
(二) 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的;
(三) 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
(四) 承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进行分包的;
(五) 承包人未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
(六) 分包合同未经监理人审查或未报发包人备案的;
(七) 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的;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二十条 按照信用评价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互相开展信用评价,并向发包人提交信用评价结果。
发包人应当对承包人和分包人提交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核定,并且报送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发包人报送的承包人和分包人信用评价结果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对其进行信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统一采购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等采购主体及方式。承包人授权分包人进行相关采购时,必须报监理人审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分包合同的履行,承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分包人提供担保后,如要求承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承包人也应当予以提供。
第二十三条 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依法纳税。承包人因为税收抵扣向发包人申请出具相关手续的,发包人应当予以办理。
第二十四条 分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业绩。分包人业绩证明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出具。
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承接工程的,发包人应当予以认可。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申报资质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
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劳务合作企业以分包人名义申请业绩证明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不得出具。
第二十五条 承包人与分包人都应严格遵循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合同段和分包专项工程的会计核算。分包款项的结算支付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承(分)包人按照基建财务管理规定,对所承(分)包的工程应单独记账,并按规定进行核算;
(二)分包结算支付内容应与分包合同内容相符,收款单位应与分包人名称一致,收(付)票据必须合法有效;
(三)分包款项应根据实际工程计量进度按期进行结算,不得以预支工程款、借款等名义回避结算;分包工程款应通过承包人开设的银行账户转帐支付,不得提取现金支付;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工地现场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
(二)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
(三)查阅和复制工程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和纠正违反施工分包规定的行为。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合同履约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中的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处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行实名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中的施工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受理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违反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规定的,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相关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项工程发包给其他专业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发包人,是指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
本实施细则所称监理人,是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发包工程实施监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实施细则所称承包人,是指由发包人授标,并与发包人签署正式合同的施工企业。
本实施细则所称分包人,是指从承包人处分包专项工程的专业施工企业。
本实施细则所称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了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等相关手续的人员。
本实施细则所称专项工程是指“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专项类别和分包人资格条件表”(附件1)中规定的相应工程内容。
第三十一条 除施工分包以外,承包人与他人合作完成的其他以劳务活动为主的施工活动统称为劳务合作。劳务合作企业应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与劳务活动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及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劳务作业人员等条件。
承包人应参照我省制定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合同统一格式(见附件5)签订劳务合作合同,并将劳务合作合同报监理人备案。
【关键词】路桥施工;分包工程;安全管理
由于路桥工程项目的施工量比较大,施工范围比较广,因此对于整个工程来说,一个施工单位是很难完成的,这样就出现了分包工程。分包工程相对来说是不太容易管理的,它给整个工程的安全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在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如果工程分包的单位比较多,那么就要协调好各个单位之间的工作,使其能够有效地配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保障工程的质量,使工程能够顺利的开展。
一、对路桥施工工程基本特点的认识
(1)路桥工程施工的周期比较长,而且在施工的过程中容易受到气候变化和自然环境的一些外部的影响,因为露天作业较多,所以在风雨季节对于施工的影响比较大。
(2)由于路桥施工每个工程的地质条件都有所不同,周围的环境也存在很大的差别,因此路桥施工的条件差异较大。
(3)路桥施工中的高空作业比较多,在一个工作面中可能存在着多个工种的交叉作业,这在一定程度上都增加了其安全管理的难度。
(4)由于路桥施工涉及面比较广,它在手工操作方面比较多,劳动强度较大,因此会大大的消耗自身的体力,也会导致在施工中人数众多的施工人员容易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
根据以上的这些特点来看,对路桥施工工程尤其是分包工程实行全面有效的安全管理是非常有必要的。为了减少事故的发生,同时也使工程的质量不断地提高,务必要制定一套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在整个工程施工过程中实施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的动态安全监督管理,对每一个影响和威胁工程安全的因素加以制约和控制,还要不断的加强安全教育,把安全的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工作人员身上,在保障工作人员安全的同时,提高生产效率,进一步的促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增长。
二、对路桥施工分包工程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
(一)在分包工程施工前期的一些安全管理措施
在施工之前需要注意的是要明确双方签订的一些合同,对施工内容要做详细的了解,如果合同中遗漏了在招标书范围内的一些内容或者项目,分包方就要提出书面报告,然后让总包方和业主、监理之间进行协商处理。进行施工时分包方要严格的按照合同内的细则,在质量、安全、工期以及文明施工的要求上就行施工。所有相关的分包工作人员都要先集体签订一份安全生产合同,然后每个人再签订一份关于个人的安全生产合同,并且各复印一份上交。总包方要协调安排相关的事宜,及时的提出图纸会审的要求,总包方、监理以及业主之间审批通过开工和施工的一些计划细则之后,再由监理下达开工的指令。还需注意的是分包方的开工日期要以监理下达的开工指令为准,在施工的过程中,为了能够统一的协调整个施工的进度,确保施工能够顺利的进行,总包方要确定好各个工序最晚开工以及最晚完工的时间,必要时要根据现场的施工情况和具体计划的实施进行变更,最后确认完之后以书面的形式向各个分包方通知相关的事宜。。
(二)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一些安全管理措施
1、对分包单位质量上的监管
对分包单位质量的监管主要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对技术质量的管理、材料设备质量的管理、以及整个施工过程质量的管理。首先对技术质量的管理指的是分包商要对施工图进行专业的审核,为了避免因为前期设计而造成相关的质量问题,分包商在审核的过程中如果发现任何问题都要向总包商进行及时的汇报,总包商再与设计单位以及监理和业主根据问题的具体情况进行协商,确定完意见之后进行相关的修改。其次对材料设备质量的管理主要是指分包商要严格的按照合同中规定的相关内容对材料和设备进行选购,同时还要特别注意材料和设备的相关技术参数以及产地和规格等,凡是与合同中的规定不一致的设备或者材料,当场就退掉。对施工过程的质量管理主要是指总包商要配备专职的质安人员在分包工程整个施工的过程中对质量进行全面有效地监督管理,此外各个分包商要全面的对产品的质量进行检查并做好详细的记录,对于吧、那些质量不达标的产品,总包商应对其进行整顿和处理。
2、对分包单位工期的管理
对于项目工程工期的管理一定要严格按照合同中的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之内必须要完成工程任务。因此,为了能够在合理的期限内完成施工,总承包商和相关的技术工程部门就要对整个工程的进度进行详细的分析,然后制定出周密的施工计划和管理计划,在制定和分析进度计划的时候,所有的负责人员都要参与进来,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制定完进度计划之后,各分包商要在总进度计划中标明施工最晚开始或者最晚结束的时间,一旦情况发生变化,就要及时的进行协商和调整,并在征得总包商同意的前提下进行最后的确认。
3、文明施工及安全教育的管理
整个路桥施工的周期比较长,工程量也较大,因此涉及到的分包单位会比较多,为了能够使整个施工顺利的进行,总包商就要对各个分包商就行统一的管理,所有的人员都要接受安全教育,要把安全的意识和责任放在首位,还要制定完善统一的安全管理制度,比如人员进出登记制度、门卫制度、生活区的管理制度以及区域通行制度等等,每一位人员都严格遵守这些制度,进行文明施工,以确保现场施工的安全。现场还要配备充足的保卫人员,对相关的设备和材料进行管理和看护。在施工的过程中要遵循文明施工的原则,严格按照各项规程进行操作,一旦发现违规和违章的操作,立即给予警告和处理,对于施工的每一步都要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务必保障人员的安全和施工的质量。
结束语
对路桥施工分包工程的安全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它是一项长期且复杂的工作,它需要对分包单位的质量、技术、工期、资料等等各方面进行全面的管理,还要不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贯彻和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和规定,这样才能够确保路桥施工的质量和安全。
参考文献:
[1]张德坤.探讨关于路桥施工的安全管理[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4,(15).
【关键词】公路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环境保护;管理措施
1引言
公路工程建设是利国利民的大事。但是,公路施工中,会对施工所在区域的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特别是规模大、周期长的公路施工,使得生态环境难以在短时间内修复,影响了当地生态平衡。随着人们绿色环保理念的增强,虽然公路工程建设能够改善交通环境,对环境合理规划,但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使周边居住的居民生活安全感下降。如果由于公路施工而导致周围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甚至会造成当地的水土流失[1]。在公路工程建设中,施工环节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最为严重,这就需要在公路施工阶段将安全、环保理念注入到公路施工环节,将公路工程打造为环保型工程,并根据施工环境需要在工程施工的同时,针对性地采取环境保护管理措施,以将施工对施工现场以及周围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降到最低。
2工程概况
以某地区高速公路的工程建设为例。该路段的起点处于河口处,整个高速公路跨越附近山地、沟壑,一直延伸到城区内。本段高速公路为省级公路建设示范工程,路线全长大约为85.63km,公路施工中所采用的主要施工材料为水泥、商品混凝土、卵石、砂子等。表1所示为公路工程施工材料总需用量计划表。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在施工阶段秉持着“环保型施工,打造优良品质”的理念,做到施工中对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环境保护措施的同时,还要对施工材料加以管理,避免污染周围环境,由此而对公路工程施工中破坏生态环境的程度有效控制。
3公路工程施工阶段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3.1公路工程施工所造成的环境破坏
在公路工程施工之前,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以利于工程顺利展开。通常在公路工程项目拟建期间,会对河道进行改移,将施工现场的表土清理干净,并根据工程需要进行挖土填土。这就难免会对公路施工所在区域的地形造成改变,同时地表植被也会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一些依赖于当地生态环境而生存的各种生物也会面临难以栖息的境地。地表的破坏必然会导致严重的水土流失[2]。特别是山地高速公路施工阶段,由于植被的消失而导致土壤被严重侵蚀,造成了土壤贫瘠。一旦出现暴雨,就会导致泥石流或者山体滑坡。此外,由于植被的消失,使得陡坡处难以发挥排水性能,很容易由于排水系统堵塞而边坡过度冲刷,增加了坍塌事故发生的几率[3]。
3.2公路工程施工阶段的噪声污染
公路工程的建设规模普遍较大,且周期较长。本工程从开工到竣工要经历3a的时间。建设期间,运输车装载着各种施工材料在材料供应点与施工场地之间运输,在施工场地中穿梭,加之公路施工区域范围内都较为空旷,就必然会产生较强烈的噪声,严重影响了周围环境[4]。除此之外,施工中机械运转也会产生较大的噪声,与运输车的噪声以及施工场地中的各种声音相融合,就会更为嘈杂无章。这些嘈杂的声音不仅是随意性的,而且声音很大,一些施工机械运转中所产生的噪声甚至可以高达110dB。施工机械为室外作业,且会伴随着机械的移动,声音也会出现变化,相应的,由于噪声而形成的污染范围也会有所扩大。
3.3公路路基施工阶段造成植被破坏
公路的路基施工阶段需要不断地取土,导致地表的植被生态遭到破坏,因此增加了土壤侵蚀度。山区阶段的公路施工,由于弃土量越来越大而导致弃土场形成。一旦进入到雨季,由于弃土场坡面的不稳定,很容易受到雨水的侵蚀而出现倾滑。泥石流就是在这样的坡体环境下而形成的,并因此而造成水土流失。公路施工中,路基以机械作业为主。机械设备在运行中会向空气中排放大量的尾气,对当地的空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由于本公路工程处于山区地带,附近有水域,在公路建设的沿线有一处栖息着野生动物,属于生态敏感区域。公路施工阶段所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必然会影响动物的栖息,因此而威胁到当地动物的生存和正常繁殖[5]造成植被破坏,岩层。
4公路工程施工阶段应采取的环保措施
4.1公路工程施工中采取必要的施工保护措施
在公路施工中,要采取必要的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特别是在路基施工中,如果施工范围内有珍贵树种、各种植被,就要实施保护,以避免由于地表受到侵蚀而导致泥石流或者山体滑坡。施工中所使用的材料要做到就地取材。比如,山区范围内的公路施工阶段,可以就地合理开采砂石,但是,在做好弃土弃渣分离的同时,还要选择合理的位置以利于土石方的堆放,并做好隐蔽措施。土石方填挖施工中,为了能够将施工现场的雨水及时疏导,还要设置临时排水系统,以避免边坡的坡面受到雨水的冲刷。在对边坡的坡度以合理设置的同时,还要做好坡面的绿化工作,以利用植被降低水土流失的可能性。
4.2公路工程施工中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公路工程施工中的原材料加工和运输是噪声污染的重要来源,施工人员所生活的区域也会产生一定的噪声。那么,就要对工程施工中所使用的原材料料场合理选址,特别是对混凝土拌合场的选择,要远离环境敏感区域,诸如学校、医院等等都需要安静的环境,如果持续地产生噪声,就会对教学和医疗产生不良影响。施工材料的拌合场地最好在远离敏感区域的200m以外,或者采取有效的隔音措施,将强烈的噪声降低分贝[6]。对环境质量要求很高的区域进行公路施工,还要将禁止施工的时间规定下来,以避免对人们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施工工艺上,选择低噪声技术工艺,减少爆破技术的使用。如果需要夜间作业,就要采用低噪声作业方式,且在施工场地周围做好临时性的隔声围护。
4.3公路工程施工中要对绿色植物采取保护措施
公路施工中,要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不可以将树木随意砍伐,同时还要保护好植被。在公路施工范围内如果有林地或者农田,不可以随意占用,而应该采取措施保留下来,更不可以占用农田和林地,导致当地水土流失。如果需要将树木清理,最好是选择好利于该树木生长的地方后,采取移植的方式使树木继续存活下来[7]。公路施工中的边坡绿化工作,对保护好边坡具有重要的作用。在选择护坡植物时,要以本土植物为主,以使植物更好地存活。在边坡绿化的过程中所采用的物种,其生长特性、颜色等,都要与周围环境相符合。
5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人们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对各种工程施工中所存在的环境保护问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路施工阶段,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而导致施工中产生噪声污染,植被环境遭到破坏,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在施工中,面对各种污染源,采用相应的环境保护技术,并对已经造成的污染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使公路工程施工在促进经济发展、实现社会效益的同时,还要注重施工场地周围的生态环境保护,以将施工中对生态环境所造成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1】李凌云.公路工程施工对环境的影响及保护对策[J].科技视界,2014(16):288-289.
【2】吴世坚.城镇道路施工过程中对环境保护影响及防治措施[J].商品与质量•建筑与发展,2013(9):66-67.
【3】李中华.试析高速公路工程施工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及对策[J].中小企业管与科技,2011(6):221.
【4】刘云.谈公路工程施工中的环保管理及相应对策[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2(2):205.
【5】罗强.高速公路施工对环境的影响及解决措施[J].决策与信息,2013(4):63-65.
【6】郭学峰.浅谈公路施工中环保管理措施及工作措施[J].科技信息,2011(3):57.
【关键词】公路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环境保护;管理措施
1引言
公路工程建设是利国利民的大事。但是,公路施工中,会对施工所在区域的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特别是规模大、周期长的公路施工,使得生态环境难以在短时间内修复,影响了当地生态平衡。随着人们绿色环保理念的增强,虽然公路工程建设能够改善交通环境,对环境合理规划,但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使周边居住的居民生活安全感下降。如果由于公路施工而导致周围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甚至会造成当地的水土流失[1]。在公路工程建设中,施工环节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最为严重,这就需要在公路施工阶段将安全、环保理念注入到公路施工环节,将公路工程打造为环保型工程,并根据施工环境需要在工程施工的同时,针对性地采取环境保护管理措施,以将施工对施工现场以及周围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降到最低。
2工程概况
以某地区高速公路的工程建设为例。该路段的起点处于河口处,整个高速公路跨越附近山地、沟壑,一直延伸到城区内。本段高速公路为省级公路建设示范工程,路线全长大约为85.63km,公路施工中所采用的主要施工材料为水泥、商品混凝土、卵石、砂子等。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在施工阶段秉持着“环保型施工,打造优良品质”的理念,做到施工中对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环境保护措施的同时,还要对施工材料加以管理,避免污染周围环境,由此而对公路工程施工中破坏生态环境的程度有效控制。
3公路工程施工阶段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3.1公路工程施工所造成的环境破坏
在公路工程施工之前,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以利于工程顺利展开。通常在公路工程项目拟建期间,会对河道进行改移,将施工现场的表土清理干净,并根据工程需要进行挖土填土。这就难免会对公路施工所在区域的地形造成改变,同时地表植被也会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一些依赖于当地生态环境而生存的各种生物也会面临难以栖息的境地。地表的破坏必然会导致严重的水土流失[2]。特别是山地高速公路施工阶段,由于植被的消失而导致土壤被严重侵蚀,造成了土壤贫瘠。一旦出现暴雨,就会导致泥石流或者山体滑坡。此外,由于植被的消失,使得陡坡处难以发挥排水性能,很容易由于排水系统堵塞而边坡过度冲刷,增加了坍塌事故发生的几率[3]。
3.2公路工程施工阶段的噪声污染
公路工程的建设规模普遍较大,且周期较长。本工程从开工到竣工要经历3a的时间。建设期间,运输车装载着各种施工材料在材料供应点与施工场地之间运输,在施工场地中穿梭,加之公路施工区域范围内都较为空旷,就必然会产生较强烈的噪声,严重影响了周围环境[4]。除此之外,施工中机械运转也会产生较大的噪声,与运输车的噪声以及施工场地中的各种声音相融合,就会更为嘈杂无章。这些嘈杂的声音不仅是随意性的,而且声音很大,一些施工机械运转中所产生的噪声甚至可以高达110dB。施工机械为室外作业,且会伴随着机械的移动,声音也会出现变化,相应的,由于噪声而形成的污染范围也会有所扩大。
3.3公路路基施工阶段造成植被破坏
公路的路基施工阶段需要不断地取土,导致地表的植被生态遭到破坏,因此增加了土壤侵蚀度。山区阶段的公路施工,由于弃土量越来越大而导致弃土场形成。一旦进入到雨季,由于弃土场坡面的不稳定,很容易受到雨水的侵蚀而出现倾滑。泥石流就是在这样的坡体环境下而形成的,并因此而造成水土流失。公路施工中,路基以机械作业为主。机械设备在运行中会向空气中排放大量的尾气,对当地的空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由于本公路工程处于山区地带,附近有水域,在公路建设的沿线有一处栖息着野生动物,属于生态敏感区域。公路施工阶段所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必然会影响动物的栖息,因此而威胁到当地动物的生存和正常繁殖[5]。
4公路工程施工阶段应采取的环保措施
4.1公路工程施工中采取必要的施工保护措施
在公路施工中,要采取必要的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特别是在路基施工中,如果施工范围内有珍贵树种、各种植被,就要实施保护,以避免由于地表受到侵蚀而导致泥石流或者山体滑坡。施工中所使用的材料要做到就地取材。比如,山区范围内的公路施工阶段,可以就地合理开采砂石,但是,在做好弃土弃渣分离的同时,还要选择合理的位置以利于土石方的堆放,并做好隐蔽措施。土石方填挖施工中,为了能够将施工现场的雨水及时疏导,还要设置临时排水系统,以避免边坡的坡面受到雨水的冲刷。在对边坡的坡度以合理设置的同时,还要做好坡面的绿化工作,以利用植被降低水土流失的可能性。
4.2公路工程施工中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公路工程施工中的原材料加工和运输是噪声污染的重要来源,施工人员所生活的区域也会产生一定的噪声。那么,就要对工程施工中所使用的原材料料场合理选址,特别是对混凝土拌合场的选择,要远离环境敏感区域,诸如学校、医院等等都需要安静的环境,如果持续地产生噪声,就会对教学和医疗产生不良影响。施工材料的拌合场地最好在远离敏感区域的200m以外,或者采取有效的隔音措施,将强烈的噪声降低分贝[6]。对环境质量要求很高的区域进行公路施工,还要将禁止施工的时间规定下来,以避免对人们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施工工艺上,选择低噪声技术工艺,减少爆破技术的使用。如果需要夜间作业,就要采用低噪声作业方式,且在施工场地周围做好临时性的隔声围护。
4.3公路工程施工中要对绿色植物采取保护措施
公路施工中,要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不可以将树木随意砍伐,同时还要保护好植被。在公路施工范围内如果有林地或者农田,不可以随意占用,而应该采取措施保留下来,更不可以占用农田和林地,导致当地水土流失。如果需要将树木清理,最好是选择好利于该树木生长的地方后,采取移植的方式使树木继续存活下来[7]。公路施工中的边坡绿化工作,对保护好边坡具有重要的作用。在选择护坡植物时,要以本土植物为主,以使植物更好地存活。在边坡绿化的过程中所采用的物种,其生长特性、颜色等,都要与周围环境相符合。
5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人们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对各种工程施工中所存在的环境保护问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路施工阶段,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而导致施工中产生噪声污染,植被环境遭到破坏,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在施工中,面对各种污染源,采用相应的环境保护技术,并对已经造成的污染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使公路工程施工在促进经济发展、实现社会效益的同时,还要注重施工场地周围的生态环境保护,以将施工中对生态环境所造成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1】李凌云.公路工程施工对环境的影响及保护对策[J].科技视界,2014(16):288-289.
【2】吴世坚.城镇道路施工过程中对环境保护影响及防治措施[J].商品与质量•建筑与发展,2013(9):66-67.
【3】李中华.试析高速公路工程施工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及对策[J].中小企业管与科技,2011(6):221.
【4】刘云.谈公路工程施工中的环保管理及相应对策[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2(2):205.
【5】罗强.高速公路施工对环境的影响及解决措施[J].决策与信息,2013(4):63-65.
【6】郭学峰.浅谈公路施工中环保管理措施及工作措施[J].科技信息,2011(3):57.
关键词:工程总包模式 分包管理问题分析
中图分类号:E271文献标识码: A
一、 公路工程项目加强分包管理的意义
1、从宏观上来讲公路市场完善分包体制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众所周知,社会经济的发展都必然是朝向专业化和高效化的方向发展,这是适应市场不断变化发展的客观要求。同时也为了适应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这就要求所有的相关企业走专业化的道路,公路市场也如此。与此同时,国家政策法规促使专业化的分包体系更加完善,现有较低资质的企业向专业管理型承包商发展,低层次的向专业化的分包企业发展,这是一个必然趋势。
2、加强分包管理必要性
从客观意义上讲,分析完善分包管理体制是企业不断自我完善,提高市场竞争力的一种表现形式。
1)工程分包有利于大型施工企业走向高端,中小型施工企业步入专业化。为增强核心竞争力,大型施工企业要实现由劳动密集型向管理密集型转换,从施工总承包向工程总承包迈进,便于更加专注于项目管理。对专业分包队伍或劳务队伍来说,提高管理能力,培养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使用机械设备,提高专业化施工能力是必由之路。
2)工程分包有利于施工企业提高效率和应变能力。公路施工项目管理内容繁杂、工程规模大、建设周期长,项目实施中的不确定性因素多,施工环境复杂多变。为了适应变化,总承包商更多地依赖外部资源施工,为提高效率就要重视对分包工程的管理,最终使项目变得更有效率。同时专业工程分包队伍和劳务队伍通过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加强自身竞争力,可以在市场中获取更多的业务机会,其人力、设备资源能够得到更多的利用。
二、 总包方和分包方的现状
我国的公路行业目前形成了以施工总承包为龙头、以专业施工企业为骨干、以劳务作业为依托的工程总承包模式。在总承包模式下,发包方与总承包方签订总承包合同,由总承包方向业主负责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费用等进行全面管理和控制,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期、质量等各方面要求。工程总承包方依法将所承包的部分专项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分包方;分包方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方负责。
目前公路市场除少部分专业程度较高或发包方在“总承包合同”中明确指定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由专业分包企业来完成外,大部分具体的施工任务还是由总承包方组织劳务队和自有的机械设备、自供材料来完成。随着市场的开放,国家基础设施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农民工已成为市场的主力军,工程劳务分包已经成为一个事实。这些分包队伍的技术水平、素质受文化水平和地域范围的影响,普遍专业化程度较低,管理落后的问题,给总承包企业管理带来很大压力,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资源来加强对劳务队的管理。因此,总包方选择合适的分包方成为必然趋势。从工程实践来看,总包方和分包方之间往往容易产生矛盾,尤其在质量、进度的兼顾性上发生矛盾。对总承包企业来说,选择合适的分包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建立长期的联盟合作伙伴关系,提高总体协调能力、管理能力,以及有效地对分包方进行控制是实现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的重要手段,也是总承包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的体现。
三、总分包模式下提升管理的思路
1、抓好资金控制权
项目的工程款由总包公司集中管理和调配使用,目前项目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项目经理拥有审批权,分包款的拨付由项目各部门严格审核,资金开支执行严格的控制。目前路桥公司按照资金使用审批制度执行,对于业主拨付的每一笔工程款,有项目主要人员审核,并报总公司经营部、财务部审核。对分包队伍的资金管控很到位,严格控制了不结算支付或者超额支付的不良现象。
2、做好项目成本控制权
项目部实施由总公司制定的以工程成本为限额的成本管理,项目部成立初期由总公司进行评估,在实施中项目部严格进行成本管理,目前项目的成本管控依据建造合同相关实施细则具体执行。在每个季度有项目部制定剩余工程量的成本计划。严格控制分包单位的成本,如有结算超合同预期合同额的行为,及时查明原因。
3、紧抓人事管理权
根据项目的实际要求给总包部调配各方面的专业人员,例如:生产负责经理、总工、安全总监、生产经理、总经济师组成项目部的核心,尽量减少人员配备,节省现场经费。使项目部成员形成技术过硬、互相信任、精诚团结的合作关系,对外从而形成坚强的领导核心。总包公司的主要人员都要对分包队伍的相关业务范畴管理起到监督、指导的作用。
4、加强安全管理
完善和补充适合各项目生产管理工作实际的标准和制度,建立科学的安全规章制度,防患于未然,杜绝在分包队伍中出现安全事故。
5、严格分包方准入制度
审查分包方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等证件,严格审查分包方的人员素质、机械设备、资产负债状况,了解分包企业的施工实力,判断分包方是否具有履约能力,签订和履行规范合法的分包合同。
四、 分包商进场后提高分包管理的措施
一些项目经理认为使用了分包单位是转嫁了风险和责任,减轻了自己的压力,实际总包的风险和责任未减少。相反,从市场角度看,总承包单位既是买方又是卖方,即要对业主负全部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又要根据分包合同对分包商进行管理并履行有关的业务。签于这种情况,很有必要采取措施提升管理方法。
1、统一合同范本,及时签订分包合同
为避免风险,可以参考国家相关行业的合同范本制定适合所在项目的合同统一格式,尽量避免一个项目和分包商签订的合同五花八门,严格禁止未签订分包合同就进场施工的行为。在实际的施工中,出现过未签订合同就进场施工的分包商,但是发生了严重的纠纷,最终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进行了巨额补偿。
2、管理人员要有风险管控意识
目前公路市场中良莠不齐的分包队伍很多,分包单位为进场施工,在总包单位组织的分包招标中发现有“借用资质”、“串标”等种种不规范行为;另外还有一部分分包商在合作中,弄虚作假、无视工程质量、安全,或者在总包方资金困难时不理解采取过激行为,甚至发生法律纠纷。管理人员树立风险管理的全过程意识,依法履约,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及预案,从而把因风险造成总承包方的损失降到最低。
3、严格管控分包商施工材料
当前分包商使用的材料普遍存在问题,在选取材料时,为了节约成本,就会选用质量不过关的次品材料进行施工,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不能满足设计要求。针对这一情况,可以在施工合同中,明确主要材料由我方提供,或者指出工程应该需要的材料的性能、品牌、质量等,严防以次充好的情况发生。
4、提高分包商项目完整性意识
部分分包商在进行施工的过程中对项目的完整性没有足够的重视,针对这一情况,可以在签署和同时,让分包商建立项目完整性的观念。树立共同的利益观念,各自对自己的义务进行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