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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法律法规范文

时间:2023-10-09 10:54:24

序论:在您撰写学校法律法规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学校法律法规

第1篇

关键词:学校体育 体育立法 监督

目前我国学校体育现行法律法规在很多地方都存在滞后现象,跟不上快速发展的时代,满足不了学校体育工作的实际需求,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学校体育现行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开展深入的研究与探讨,并根据实际情况找到相应的解决建议和对策。

我国学校体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的现状

现行学校体育法律法规主要是国家和地方各类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的颁布推动了我国学校体育事业的飞速发展,本文按照层次对其进行了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是各项科目开展教学工作的法律依据,其中在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中,曾明确提出:“教育部门、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教育机构等各个部门,都有义务完善体育设施,创造条件帮助青少年参与体育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相对于《教育法》而言,《体育法》在学校体育方面的规定内容稍多,稍加详细。其中的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等四项条例,要求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直接确定了体育课的地位,还在课外体育活动、体育教师、体育场地设施等方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通过分析《教育法》和《体育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两部法律都对学校体育工作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尤其是在《体育法》中,接连多次使用“必须”词语,这也是我国对学校体育工作顺利开展的较为重视的侧面体现。但是由于学校体育的法制化涉及的内容方方面面,仅仅依靠《教育法》和《体育法》中的条例,还很难做到全面依法治理的目的。

我国现行学校体育法律法规存在的不足

1.学校体育法律法规的立法层次整体偏低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虽然涉及到学校体育的规章制度较多,但是通过分析发现,这些条例内容主要是一些基础的条例和规定,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约束机制。例如《体育法》就是由我国人大制定颁布的,其中各项条例内容较为全面,几乎涉及到了与体育相关的方方面面,但是在其众多条例中,只有四条内容是关于学校体育的指导规定,而且宏观性较强,缺乏必要的实践性,难以保障学校体育工作法制化建设的顺利开展。而在《学校体育与社区体育发展规划》《学校体育活动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阶段性学校体育计划施行办法》《体育教师培训及考核办法》等规划与办法中,每一个条例都涉及面都比较小,只在某一方面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全面、细致地对学校体育工作进行规定,而且通常只涉及学校体育工作的一部分或者一个领域,内容极其不全面。目前在诸多相关条例中,只有《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一部针对学校体育工作相对较为全面的法规,而且是由我国教育部和体育总局联合制定和颁布的,其中较为详细的条例,对我国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经过上述分析,不难发现目前我国关于学校体育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还不完善,整体的立法层次处于较低水平,而且由于条例的约束性太差,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

2.学校体育法律法规执行上的问题

目前我国学校的划分主要是小学、中学和大学,其中不管是哪一个阶段的学校,都要进行相对应的体育教学、考核、参与体育活动等。但是在笔者经过多方调查之后,发现目前学校体育在执行体育相关的法律法规过程中,依然存在较多的不足,致使学校的体育工作的开展多少都会收到影响。我们在罗列了相关文献以后发现,上至高等学校,下至中小学,学校体育工作执行上都存在一定问题。虽然在众多的法律法规中,都曾这样规定过,任何学校都必须为学生开设体育课,并将其体育成绩作为评估学生德智体是否全面发展的考核因素,并要考虑到适合病残学生的体育活动,创造条件来加以开展,确保每一个学生都有权利参与到体育活动中。虽然我国法律法规对体育课堂教学作了诸多规定,但在学校的教学实践当中落实情况并不如意。一些学校视法律法规于无形,经常出现占用体育课或体育课外活动时间的现象,如遇到一些全校的大型活动,学校不想占用文化课时间,就会将活动的准备工作放在体育课时间来做;还有一些文化课教师,在期末考试临近的时候,随意占用体育课。这些做法不仅是对学校体育法律法规的置若罔闻,从长远来看,对学生的身心健康也是极为不利的。总之,大多学校体育的课时安排紧张,如果再肆意挤占体育课,那么学生锻炼的时间就非常少,很难达到学校体育法律法规的要求。

3.现行学校体育法律法规存在的盲点

学校是体育教育的开展平台,学校体育开展关乎青少年体质提升以及民族的未来。目前,我国学校体育的开展情况不容乐观,由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引起的纠纷问题成为困扰学校体育发展的重要因素。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并没有针对学生在学校体育课堂上或者课外活动中受到伤害该如何处理作出相应的解释,因此在具体实践中,我国仍缺少一部可以指导如何处理学生在参与学校体育活动发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法规。但是由于体育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如果只是因为风险性高而拒绝开展此类项目,这是有悖于体育精神的。如果对于发生事故的学校进行严格的归责,则会导致学校不愿意引入高风险的体育项目,而家长方面害怕孩子会出意外,也不提倡孩子练习风险高的项目。所以如跨栏、标枪、铁饼等项目渐渐淡出体育课程的视野。导致这些项目无法进入体育课程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立法保障上的薄弱,有必要在今后加强此方面的立法,合法保障学校和学生的权利,争取做到学校无后顾之忧积极引进各种体育项目,帮助更多的学生去拓展自己的体育爱好。

构建我国学校体育现行法律法规体系的对策

1.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校体育法律、法规体系

(1)由于《宪法》《体育法》《教育法》中均没有专门针对学校体育方面的内容,无法满足日益发展壮大学校体育的法律需求,因此有必要在《宪法》《体育法》《教育法》的基础上,建立一部针对性较强的专属法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体育法》,借此法律制度来提升学校体育体系的整个立法层次,进而最终实现促进学校体育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2)修订《体育法》和《条例》的相关内容,使法律责任在学校体育法规中明确体现,从而做到有法可依。

2.加大学校体育的监督力度

目前,学校体育工作领域的执法监督环节十分薄弱,学生体育权利落实的好坏,关键就看执法部门对体育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了。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对学校体育工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但在现实中存在一些制约因素,如学校经济能力有限,无法满足场地、器材、设备的基本配置要求,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学生体育权利的实施。鉴于当前情况,我们首先,必须及时加大财政资金方面的支持,保障学校有资金去购买体育教学设施。但是有的学校拿到了财政拨付的资金,并没有用于学校的体育工作上。其次,就要加大执法部门对学校的监督力度,适当补充适合学校体育工作的监督法规,使其工作更具操作性。最后,要制定严密的监督程序和监督考评方式。

3.积极推进依法治校的进程

实现法制化的学校体育管理,首先就要不断完善学校体育的法律体系。上文曾多次提到过,因为我国目前众多的体育条例缺少相应的约束性,导致很多学校为了顾全其他因素,将体育教育置之于后,例如在很多学校,其他课程随意挤占体育课已经成为家常便饭,但是学校管理者为了提高升学率,也只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置“学生有权参与体育课程”等条例内容于不顾。在今后学校管理者作为一个学校的领头羊,要充分认识体育教育和学校体育法制化的重要性,并积极引导师生也加深此方面的认识,认真解读国家针对学校体育方面条例内容,积极将条例内容与本校体育教学工作的开展相结合,从小做起,带领全校公共加入到法制化的建设步伐中,积极推进依法治校的进程。

参考文献:

[1]蔡文丽:《学校体育法律法规建设与学校体育发展之关系》,《中国学校体育》2012年(S2)。

[2]张丽艳、杜放:《我国学校体育政策法规的回顾与展望》,《中国学校体育》(高等教育) 2014年第6期。

[3]薛誉:《滞后与完善:对〈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审视》,《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14年第6期。

[4]刘向东、杨学达:《我国学校体育法规滞后及落实中存在的问题》,《教学与管理》2009年第1期。

第2篇

 

目前我国学校体育现行法律法规在很多地方都存在滞后现象,跟不上快速发展的时代,满足不了学校体育工作的实际需求,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学校体育现行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开展深入的研究与探讨,并根据实际情况找到相应的解决建议和对策。

 

我国学校体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的现状

 

现行学校体育法律法规主要是国家和地方各类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的颁布推动了我国学校体育事业的飞速发展,本文按照层次对其进行了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是各项科目开展教学工作的法律依据,其中在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中,曾明确提出:“教育部门、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教育机构等各个部门,都有义务完善体育设施,创造条件帮助青少年参与体育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相对于《教育法》而言,《体育法》在学校体育方面的规定内容稍多,稍加详细。其中的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等四项条例,要求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直接确定了体育课的地位,还在课外体育活动、体育教师、体育场地设施等方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通过分析《教育法》和《体育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两部法律都对学校体育工作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尤其是在《体育法》中,接连多次使用“必须”词语,这也是我国对学校体育工作顺利开展的较为重视的侧面体现。但是由于学校体育的法制化涉及的内容方方面面,仅仅依靠《教育法》和《体育法》中的条例,还很难做到全面依法治理的目的。

 

我国现行学校体育法律法规存在的不足

 

1.学校体育法律法规的立法层次整体偏低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虽然涉及到学校体育的规章制度较多,但是通过分析发现,这些条例内容主要是一些基础的条例和规定,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约束机制。例如《体育法》就是由我国人大制定颁布的,其中各项条例内容较为全面,几乎涉及到了与体育相关的方方面面,但是在其众多条例中,只有四条内容是关于学校体育的指导规定,而且宏观性较强,缺乏必要的实践性,难以保障学校体育工作法制化建设的顺利开展。而在《学校体育与社区体育发展规划》《学校体育活动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阶段性学校体育计划施行办法》《体育教师培训及考核办法》等规划与办法中,每一个条例都涉及面都比较小,只在某一方面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全面、细致地对学校体育工作进行规定,而且通常只涉及学校体育工作的一部分或者一个领域,内容极其不全面。目前在诸多相关条例中,只有《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一部针对学校体育工作相对较为全面的法规,而且是由我国教育部和体育总局联合制定和颁布的,其中较为详细的条例,对我国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经过上述分析,不难发现目前我国关于学校体育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还不完善,整体的立法层次处于较低水平,而且由于条例的约束性太差,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

 

2.学校体育法律法规执行上的问题

 

目前我国学校的划分主要是小学、中学和大学,其中不管是哪一个阶段的学校,都要进行相对应的体育教学、考核、参与体育活动等。但是在笔者经过多方调查之后,发现目前学校体育在执行体育相关的法律法规过程中,依然存在较多的不足,致使学校的体育工作的开展多少都会收到影响。我们在罗列了相关文献以后发现,上至高等学校,下至中小学,学校体育工作执行上都存在一定问题。虽然在众多的法律法规中,都曾这样规定过,任何学校都必须为学生开设体育课,并将其体育成绩作为评估学生德智体是否全面发展的考核因素,并要考虑到适合病残学生的体育活动,创造条件来加以开展,确保每一个学生都有权利参与到体育活动中。虽然我国法律法规对体育课堂教学作了诸多规定,但在学校的教学实践当中落实情况并不如意。一些学校视法律法规于无形,经常出现占用体育课或体育课外活动时间的现象,如遇到一些全校的大型活动,学校不想占用文化课时间,就会将活动的准备工作放在体育课时间来做;还有一些文化课教师,在期末考试临近的时候,随意占用体育课。这些做法不仅是对学校体育法律法规的置若罔闻,从长远来看,对学生的身心健康也是极为不利的。总之,大多学校体育的课时安排紧张,如果再肆意挤占体育课,那么学生锻炼的时间就非常少,很难达到学校体育法律法规的要求。

 

3.现行学校体育法律法规存在的盲点

 

学校是体育教育的开展平台,学校体育开展关乎青少年体质提升以及民族的未来。目前,我国学校体育的开展情况不容乐观,由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引起的纠纷问题成为困扰学校体育发展的重要因素。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并没有针对学生在学校体育课堂上或者课外活动中受到伤害该如何处理作出相应的解释,因此在具体实践中,我国仍缺少一部可以指导如何处理学生在参与学校体育活动发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法规。但是由于体育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如果只是因为风险性高而拒绝开展此类项目,这是有悖于体育精神的。如果对于发生事故的学校进行严格的归责,则会导致学校不愿意引入高风险的体育项目,而家长方面害怕孩子会出意外,也不提倡孩子练习风险高的项目。所以如跨栏、标枪、铁饼等项目渐渐淡出体育课程的视野。导致这些项目无法进入体育课程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立法保障上的薄弱,有必要在今后加强此方面的立法,合法保障学校和学生的权利,争取做到学校无后顾之忧积极引进各种体育项目,帮助更多的学生去拓展自己的体育爱好。

 

构建我国学校体育现行法律法规体系的对策

 

1.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校体育法律、法规体系

 

(1)由于《宪法》《体育法》《教育法》中均没有专门针对学校体育方面的内容,无法满足日益发展壮大学校体育的法律需求,因此有必要在《宪法》《体育法》《教育法》的基础上,建立一部针对性较强的专属法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体育法》,借此法律制度来提升学校体育体系的整个立法层次,进而最终实现促进学校体育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2)修订《体育法》和《条例》的相关内容,使法律责任在学校体育法规中明确体现,从而做到有法可依。

 

2.加大学校体育的监督力度

 

目前,学校体育工作领域的执法监督环节十分薄弱,学生体育权利落实的好坏,关键就看执法部门对体育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了。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对学校体育工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但在现实中存在一些制约因素,如学校经济能力有限,无法满足场地、器材、设备的基本配置要求,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学生体育权利的实施。鉴于当前情况,我们首先,必须及时加大财政资金方面的支持,保障学校有资金去购买体育教学设施。但是有的学校拿到了财政拨付的资金,并没有用于学校的体育工作上。其次,就要加大执法部门对学校的监督力度,适当补充适合学校体育工作的监督法规,使其工作更具操作性。最后,要制定严密的监督程序和监督考评方式。

 

3.积极推进依法治校的进程

 

实现法制化的学校体育管理,首先就要不断完善学校体育的法律体系。上文曾多次提到过,因为我国目前众多的体育条例缺少相应的约束性,导致很多学校为了顾全其他因素,将体育教育置之于后,例如在很多学校,其他课程随意挤占体育课已经成为家常便饭,但是学校管理者为了提高升学率,也只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置“学生有权参与体育课程”等条例内容于不顾。在今后学校管理者作为一个学校的领头羊,要充分认识体育教育和学校体育法制化的重要性,并积极引导师生也加深此方面的认识,认真解读国家针对学校体育方面条例内容,积极将条例内容与本校体育教学工作的开展相结合,从小做起,带领全校公共加入到法制化的建设步伐中,积极推进依法治校的进程。

第3篇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成立学习领导小组

组 长:XXX

副组长:XX  XXX  XX

成 员:XXX  XXX   XXX  

由于处于疫情时期,学校利用网络进行了法律法规学习通知宣传作为启动仪式,对学习计划、学习的主要内容、学习方式、学习要求及学习的重要意义进行了讲解,把法律知识的学习列入教师学法用法培训内容,全面提高了广大教师对法律法规学习的认识。

二、明确任务,强化监督

本次活动主要采用分散自学的形式,学习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组织教师自己拟定学习计划,自主学习相关文件及教育法律法规,学校复学后对全校教师的学法笔记进行检查。

三、注重反思,巩固提升

学校决定法律法规学习笔记集中检查之后,将利用开会时间引导全体教师对本次学习活动进行反思,以提高活动的实效性。

只有知法,才能懂法,才能做守法的教育工作者。法律法规的学习,作为教师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已经深深地印在全校教职员工的心底,必将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和生活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第4篇

[关键词]物流法律法规 教学方法 探究

高等职业教育是为国家培养人才的主要基地之一,集教育、校企合作和社会服务三大职能于一身的高等职业院校,如何去适应“知识、科技成果和技术创新”,如何培养出适应时代要求的创新型人才,已成为当前面临的重要课题。高职院校课堂教学模式仍然绝大多数是教师是教学过程中的主体,学生只是被动接受的客体,这样的教学方式是以牺牲学生的主动精神和创新精神为代价的,它根本无法适应当前知识经济对人才的需求。

物流管理专业设置上,《物流法律法规》是一门基础课,实际授课过程中,普遍存在两方面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课程内容涉及面广,不成体系;二是学生不是法律专业,缺乏法律基础,造成严重学习障碍。为此,本文分析了这门课程教学中传统教学法的主要缺陷,详述了案例教学法、探究式教学法和模拟法庭教学法在教学中的实际应用,试图找到更适合高职物流法规教育的教学方法。

一、 传统教学法在物流法律法规教学过程中的问题

传统教学法表现出的两个弊端:1、教学观念的局限。教学过程中以教师为本位,学生处于被动接受知识的状态。2、教学环节的单一。传统教学法重学轻用,忽略了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脱离了社会发展的实际要求。而物流法律法规知识体系的特殊性,又造成教学上存在两个困难:1、物流包括运输、储存、搬运、流通加工、包装、信息处理等多个环节,每一个环节都由不同的部门法律法规来规范,涉及面庞杂,所以,物流法规教学就面临着教学内容多而杂乱,体系不清晰的问题。2、高职院校的学生的基础薄弱、学习能力欠缺,同时法律知识的学习具有阶梯性,造成学生学习艰深的法学理论相对困难。因此培养他们主动探究知识的能力,探索适合高职物流法律法规的教学方法,已成为教学的一项紧迫任务。

二、 案例教学法

(1)案例教学法概述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以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法,案例本质上是提出一种教育的两难情境,没有特定的解决之道,而教师于教学中扮演着设计者和激励者的角色,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讨论。案例教学方法有一个基本的假设前提,即学生能够通过对这些过程的研究与发现来进行学习,并应用这些知识与技能。

(2)案例教学法设计

1.课前准备。案例授课之前要向学生讲述相关理论知识,物流法律法规涉及面广,可将其进行整合划分为:民法基础、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和程序法五大模块进行讲授。2.案例设计。一个有价值的案例必须与教学目标一致,同时具有高度的拟真性。3.案例讨论。让学生对案例进行认真分析和思考,积极发言,相互辩论,充分表达自己的想法,这样才能达到预期效果。可采取将案例讨论作为考核的措施,给学生施加压力,鼓励他们参与并结合适时的引导。4、案例总结。首先对学生发言情况进行归纳总结,给出恰当评价和改进意见,其次要求学生撰写案例分析报告,这让学生通过分析和评价复杂的实际问题,真正掌握正确处理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并举一反三。

(3)案例教学法总结

案例教学的弱点是不能取代物流法规的基本理论知识的教学与学习,运用案例教学的前提是学生必须要具备一定的基本理论知识,否则无法进行,因此案例教学应与传统教学互相配合。

三、 探究式教学法

(1)探究式教学法概述

探究式教学法是一种积极探索的学习方法,让学生不是直接接受教师的现成观点,而是自己主动去思考。具体来讲,是指整个教学过程以现行教材中的基本知识点为探究内容,以实际为参照物,由教师自由开放的启发,让学生在“求实探究”中增知的教学形式。

(2)探究式教学法设计

1.任务驱动。教师的课堂任务导入环节起着统筹全局、辐射全课的作用,如针对《合同法》内容提出任务,如签订一份货物运输合同,让学生针对这一任务开展学习。2.任务执行。先让学生表述各自探究中的问题,再综合学生的问题,提出重点问题组织合作探究。这一过程的交流,要注意强化学生的合作探究,教师只在关键处加以点拨。3.任务完成。法律是个识记性的学科,更多的是在实践过程中形成解释。这一阶段,先由教师根据大纲要求和学生合作探究情况进行归纳概括;再要求学生利用在讨论探究中获得的知识,进行实践探究式巩固和强化知识,这是化知识为能力的过程。4.任务评价。这个环节由学生们比较各自的研究结果,并将它们同教师或教材提出的结果相比较来评价。应当注意,尽管学生得出的结果是片面的、不够严密的,只要是和适应发展水平的科学知识相结合,就达到了探究性学习的目的。

(3)探究式教学法总结

探究式课堂教学实效如何,归根到底由学生参与度、活跃度来决定。课堂教学就教师要放开手,每步探究先让学生尝试,激励学生讨论研究,发挥学生的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学生的学习权利和学习个性。

四、 模拟法庭教学法

(1)模拟法庭教学法概述

模拟法庭教学让学生走出格式化法律条文和理论知识圈,在模拟的诉讼环境中熟悉、了解具体的审判过程,直接面对法律实践问题的考验,促进理论化、体系化的知识转化为具有实用性、操作性的知识。

(2)模拟法庭教学法设计

1.确定案例。案例的选取是模拟法庭教学成功与否的关键。案例选取时应考虑以下要素:时效性,选择在当前有重大影响的真实案例;专业性,案例要体现出专业的特色;疑难性,案例必须具有一定深度;可辨性,案例应给当事人留下思辨空间;综合性,案例要以某一部门物流法律法规为主,同时综合运用其他相关法律。2.分派角色。案例确定后,教师指导学生了解案情的情况,明确全部诉讼参与人的活动并分派具体角色。3.准备诉讼文书。在正式开庭前,学生应按要求准备好相应的诉讼文书,并按法定程序传递给对方。4.正式开庭。各项环节严格注重程序的合法性,全程教师不干涉,任何情况由学生自己处理。5.综合评价。综合评价是从多主体、多层级、多方面对学生在模拟法庭中的行为进行的评判,教师在评价中要指出学生对模拟案件中的重难点的理解情况和学生对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运用程度,并对模拟庭审中的情况进行补充、完善和提高性的评价。

(3)模拟法庭教学法总结

模拟法庭实训教学设计的学科面广、实践性强,对指导教师的要求较高,因此,建立一支高水平的“双师型”教师队伍是模拟法庭教学的关键。学校还可以聘请司法部门和法律服务部门经验丰富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对模拟法庭实训教学进行指导和评价。

五、 结语

不同的教学方法各有利弊,要使学生在真正的本课程中学到知识,应将案例教学法、探究式教学法和模拟法庭教学法和传统教学法相结合使用,同时配合使用其他实践教学方法,例如:法律机构实习与调研等。

高职院校《物流法律法规》教学是一个不断摸索、提高的过程,只要任课教师结合实际,不断探索、总结、改进、提高,一定能够摸索出一套具有教师个人特色的、适合高职院校实际的《物流法律法规》教学方法。

参考文献:

[1]闵静.接受式与探究式学习相结合初探[J].语文教学与研究,2009,(20).

[2]乔华.“探究式学习”需要形成理念[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学科版),2010,(1).

[3]包庆华.物流企业法律风险与管理对策[M].北京:中国纺织出版社.2007.

[4]王萍,赵霞.经济法案例精选精析[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5]王琳,浅谈模拟法庭教学法[J].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12).

第5篇

一、林业法律法规课程开设的现状

(一)林业法律法规在法学类专业中的开设情况

根据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2007年3月11日通过的决定,我国普通高校法学专业在原来14门核心课程的基础上,又增加了2门,其中一门为环境法与资源法,此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方面的教材倍出。森林、林木、野生动植物物种是重要的自然资源,调整和保护自然资源的森林法律制度、野生动植物物种保护法律制度的内容自然被包含在各类环境法与资源法教材中。由于这类教材内容涉及而广、综合性强,林业法律法规内容只占其中很少的部分,一般也都是概括性介绍,如《环境保护法教程》,在30万字的教材内容中,林业法律法规内容仅1万字,这部分内容虽然也介绍了森林法的立法历史和现状,并叙述了森林法关于森林保护、森林防火、植树造林和森林采伐等重点内容,但是,该类教材对森林法的介绍是纲领性的,没有涉及具体的林业管理问题,更重要的是,法学类教材中没有关于林业执法特别是刑事执法的内容。林业法律法规作为选修课的讲授内容或作为法学专业的辅助教材独立存在圈。

(二)林业法律法规在非法学类专业中的开设情况

根据学校的性质和地位,目前开设林业法律法规课程的非法学类院校大体分为3类。一是各类林业大学(包括林学院),二是各类林业职业学校,三是专门培养林业执法人员的森林警察学院。林业大学中的涉林类专业培养的对象是林业管理人员和林业科技人员,是为了适应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需要,林业法律法规课程内容除了带有明显的法学学科特征外,行政法的主导地位也非常明显,在讲授完各项林业管理制度之后,教师通常还会罗列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等一般性的行政法律法规,代表性的教材如《林业法学》。各类林业职业学校主要培养一线林业技术人员和林业经济实体的生产经营人员,培养对象一般不直接参与执法活动,因而林业法律法规课程的内容多为概论,政策导向性明显,讲授内容主要是针对林业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所需的一般林业管理规定,此外还较为详尽地介绍了林木种子管理的法律法规等生产经营规定,教材一般选用的是《林业政策法规》。

林业法律法规是森林公安院校最具特色的课程之一,该课程内容的设置不能等同于一般的涉林类院校。

二、森林公安院校开设林业法律法规课程的目的

(一)为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个案的定性提供依据

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认定需要双重的违法性评价,即首先要判断行为是否具有林业法律法规方面的违法性,其次再判断是否具有刑事上的违法性。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就不会构成犯罪。以《刑法》第345条规定的盗伐林木罪为例,假设某甲砍伐了林木,对于某甲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仅仅依据刑法的规定是无法确定的。森林公安机关需要查明:某甲砍伐的林木是否属于未经许可禁止采伐的林木?林木的权属是什么?是否具有采伐许可证?是否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方式采伐?采伐的数量是否达到数额较大?这些问题涉及到的内容,如森林林木森林资源林木采伐许可证等概念所包含的内涵,就是林业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上述问题,需要从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发现和寻找直接的法律依据,也可以从《森林法》等法律的原则中发现和寻找分析解释法律规定的依据和方法。

(二)为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的侦查指明方向

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是违法犯罪案件侦查(调查)的重要内容,侦查(调查)内容主要围绕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展开。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犯罪,其前提在于是否违反了林业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例如,某乙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建房修路,森林公安机关依据《森林法》禁止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相关条款对该行为进行处理时,需要依次查明林地的性质、林地的毁坏程度、林地的毁坏数量等情节。同时,在明确了前述取证思路的前提下,林业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还可以为进一步的调查提供依据。例如,用什么证据证明被毁坏的土地属于林地等等。因此,林业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指示证据收集的方向。

(三)协助森林公安机关打造和构建平安和谐的林区

林区的建设和发展、林农的生活都离不开森林、林木及其营造的生态环境。一方面,林业法律法规是林业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诉的依据;另一方面,林业法律法规也承担着林业管理、宏观调控及促进和规范林区经济发展的任务。近年来,重心下移、管理前移己成为社会各个行业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理念。森林公安机关担负着保护森林资源、构建和谐林区的重任。管理前移意味着防范破坏森林资源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要从源头抓起,山情、林情、社情是落实管理前移的基础,林业法律法规是了解山情、林情的前提,也是指导林农正确行使合法权利的重要依据。

三、森林公安院校林业法律法规课程教学内容的构建

(一)国家对林业生产干预和管理的公法性质决定了课程内容的基础

按照我国目前的部门法划分标准,《森林法》属于环境资源法的范畴。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属于行政管理范畴,是一种公权力。现代法学认为,凡涉及公共权力、公共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即为公法。因此林业法律法规具有公法性质。但是林业行政管理的性质不能完全等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纯粹意义的行政法,因为《森林法》兼具确认林权、保护林农物权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经济发展等功能,又具有私法内容。森林公安院校培养的是执法人员,从林业管理和森林公安执法为出发点,林业法律法规课程内容应以行政管理的公法规定为基础。

(二)森林公安机关作为法律适用主体决定了课程内容的重点

以《森林法》为核心的林业法律法规,其功能和作用主要体现在国家机关的管理方面,林业行政管理的内容是广泛的,根据管理事项可以分为内部(固有的)和外部(衍生的)两大类。内部管理具有很强的行业特点,如各种林业技术、工程措施、各种林业行政许可和各种林业技术规程制定、操作等等;外部管理主要体现在执法方面,是对违反林业技术规程和管理规范行为人的制裁。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林业行政管理权,因而林业法律法规的适用主体主要是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森林公安虽然隶属林业体制,但是不具有林业行业的内部管理权限,即不具有各种林业行政许可权。因《森林法》的授权,森林公安获得部分林业行政处罚权。以森林公安执法权限为基点,林业法律法规课程的重点内容应以《森林法》的禁止性规定为基本范畴。

(三)林业生产建设的统一法典决定了课程内容的核心

我国林业法制体系由统一法典和其他非林业法律规范中附带的林业法规范构成,前者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为主体,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为配套的规范体系;后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林木种子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林权的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破坏森林资源犯罪规定等等。

森林公安执法的终极目标和林业管理目标是一致的,是促进林业经济的繁荣和资源增长。但是,森林公安的职责主要是执法,执法内容和方式与一般的林业管理有着很大的区别,因而森林公安院校林业法律法规课程内容需要重点体现与执法权限有关的林业管理规范,特别是涉及林业生产经营行为的禁止性规范和由其产生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四、森林公安院校林业法律法规课程教学内容的特点

(一)突出林业行业法学知识体系,满足森林公安执法的需要

森林公安院校培养的是森林公安执法人员,林业法律法规课程教学从林业行政违法性方面直接为森林公安执法奠定基础。一般林业院校的林学类专业不再开设其他法学课程,其林业法律法规课程内容独立、自成体系,因而综合性强,内容包括所有与林业行业相关的民事法学、行政法学等等,具有法学概论特征。法律适用过程是综合性的,在林业案件处理过程中会涉及其他法学,如民法关于林木所有权的界定,直接影响林业案件定性从而决定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方式。即使这样,也不一定要将民法学和行政法学的相关内容纳入林业法律法规课程之中,因为森林公安院校独立设置了民法学行政法学课程,林业法律法规课程只需要将知识体系与其他部门法学适当衔接即可,不必再作大篇赘述。

森林公安院校林业法律法规课程侧重和强化林业部门法学的知识体系,有利于从林业专业方向对案件作出准确的定性。同时在办理林业案件过程中,还能及时发现和反思林业管理制度存在的不足,对法律的完善和健全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突出行政违法性,与刑法学紧密衔接

我国刑法规定的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个罪的犯罪构成,是以行政违法性作为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即违反了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强制性规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因而,仅仅从刑法层而是无法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行政管理规范和技术规范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

《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中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个罪,由森林公安机关依法管辖,所以直接成为林业法律法规课程的构成内容。这种内容编排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能满足森林公安林业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活动中对法律适用的需要。

(三)教学内容向细节化拓展

法学类专业和林学类专业不是直接培养林业执法人员,因而较少关注林业法律法规中的细节问题,而是以宏观、抽象的理论研究为主导。然而,执法实践活动是具体的,法律适用过程是详尽细致的,因而林业法律法规一些重要的细节问题在教学内容中不容忽略。

首先是法律规范形式的细节化。一些部门规章和规定,像《林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等形式的林业管理规范,在其他林业法律教学中很少涉及,而森林公安办理林业案件中,这类形式的法律规定往往就是定罪量刑的依据之一。

第6篇

【关键词】医疗纠纷;法律法规;认知度;问卷调查;南充市;大学生

近年来,医疗纠纷愈演愈烈。为了解南充市在校大学生但对医疗纠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情况,我们于2012年3月至4月对此进行了现况调查,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一、对象与方法

1、研究对象

南充市川北医学院、西华师范大学、南充职业技术学院三所高校的各年级各专业的在校大学生对医疗纠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情况。

2、研究方法

将三所高校的同学按专业分成医学、法学和其他三组,每组再按年级分层,再随机抽取相应寝室号进行问卷调查。问卷采用自制问卷。

3、统计分析

采用SPSS17.0系统软件,完成数据的处理与分析。

二、结果

1、一般情况

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1000份,收回有效问卷911份,有效回收率91.1%。其中,大一175人,占19.3%;大二261人,占28.8%;大三263人,占29.0%;大四207人,占22.8%。男生347人,占38.4%;女生557人,占61.6%。医学生553人,占59.0%;法学生54人,占6.0%;其他317人,占35.1%。

2、对医疗纠纷的主观认识情况

同学们对医疗纠纷及其处理程序了解甚少,自认为很了解和比较了解的仅0.4%和5.0%,绝大多数都只了解一些或不了解。但大部分同学都认为了解医患关系对今后生活有重要作用,仅2.3%的同学认为不重要,2.5%的同学选择了不清楚。

对于医疗纠纷的概念,大部分同学(76.1%)还是比较清楚的,但仍有部分同学对其产生了误解。如果发生了医疗纠纷,大部分人(67.3%)会选择走法律程序,部分(25.1%)选择私下解决。但值得一提的是,实际上发生医疗纠纷后走法律程序的越来越少,而是采取私下协商解决的途径。【1】

对于目前的医患关系,绝大部分(88.3%)的同学都认为关系紧张。在医疗纠纷的特点上,普遍认为有医患冲突的激烈化、舆论向导的片面化、数量上的急剧增加和患方诉求上的功利化等特点。他们普遍认为,发生医疗纠纷的责任主要在于医患双方(76.9%),也有部分选择了患方(13.4%)或院方(4.8%),还有同学认为在于其他因素(4.7%)。在解决医患纠纷的主动权上,约一半(56.0%)同学认为主动权在于医患双方,近四分之一(24.8%)认为主要在于院方,少部分认为在患方或其他方面。对于解决医患纠纷的最佳时间,绝大多数都认为宜在萌芽阶段。

在对于患者拥有的权利方面,同学们多没有清晰的概念。就主要的自主决定权和知情同意权上就分别有51.4%和26.0%的同学没有选择到,尤其是在自主决定方面,这与目前以医方为主导的就医观念有关。

对于医疗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认同率最高的是医患双方沟通不够,其次为双方的认知差异的原因,再次为医护方处理上的欠缺和患方过高的期望值,还有过高的医疗费用。

对于防范医闹的根本措施,同学们的最主要的是加大医疗财政的投入和加快医疗体制的改革;其次是加强立法,疏通医疗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然后是加快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和加强内部管理,构建医患和谐医院。

3、对医疗纠纷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情况

就整体来看,在医疗纠纷的分级标准方面,正确率仅为8.3%;对于抢救结束后补记病历的规定时间,正确率为21.5%;对于封存病历该由谁来保管的问题,正确率为71.4%;就患者有权复印的病历资料有哪些方面,正确率为 29.1%;对于患者自身特殊体质造成的损害是否为医疗事故的问题,正确率为63.7%;对疑似输血、输液、注射、药物等引起的不良后果对现场封存的实物该如何处置的问题,正确率17.9%;在危急情况下,当医方无法取得患者本人及近亲家属意见时可否行使单方行医权的问题,正确率为 37.7%;对需要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患者,医务人员应当口头还是书面告知的问题,正确率为 79.9%;对于不必要的医疗检查对患者是否算侵权的问题,正确率为61.8%;当患者精神脆弱或身体状况较差时,医护人员未直接告知其病情是否视为侵犯患者知情权的问题,正确率仅为18.6%。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在以上这些回答当中,虽然我们尽量让同学们如实回答,但答案并不排除猜测、随机选择而选对的部分。也就是说,实际的知晓率可能比这些值还要低。

表1 各专业同学对医疗纠纷相关法律法规问题的认知情况

研究问题 项目 专业(计数及占各专业的分百比%) 值

P值

医学类 法学类 其他

医疗事故的分级标准 四级十等 35 (6.6) 14(25.9) 25 (7.9) 33.061 0.000

病例补记时间 6小时内 126(23.7) 11(20.4) 58 (18.3) 17.134 0.009

封存病例该由谁来保管 医疗机构 419(78.6) 34(63.0) 192(60.6) 48.647 0.000

患者有权复印的病例资料 客观部分 164(30.8) 18(33.3) 81 (25.6) 28.731 0.000

危急情况可否行单方行医权 可以 174(32.7) 26(48.1) 141(44.5) 40.127 0.000

非必要医疗检查是否算侵权 算侵权 289(54.3) 40(74.1) 230(72.6) 35.585 0.000

患者体质特殊造成的损害是否算医疗事故 不是 374(70.2) 32(59.3) 170(53.6) 35.995 0.000

4、关于医疗纠纷相关知识的认知途径

对于了解医疗纠纷的途径,有696人(76.9%)是通过网络途径,681人(75.2%)是通过新闻媒体了解,424人(46.9%)是通过学校教育途径,421人(46.5%)通过报刊杂志,247人(27.3%)通过查阅书籍,还有72人(8.0%)通过其他途径了解相关知识。

对于所学课程中是否包含医疗方面法律课程及教育形式的问题,332人(37.3%)没有开设相关课程,有选修课的351人(39.5%),有知识讲座的231人(26.0%),有必修课的146人(16.4%),有其他教育形式的105人(11.8%)。

当问及学校是否有必要开设医疗方面的法制课程时,有494人(54.2%)认为有必要,375人(41.2%)认为很有必要,只有29人(3.2%)认为没必要。至于他们希望以哪些形式进行相关教学的问题,有674人(76.4%)希望通过多媒体再现真实场景,参与案例分析的方式进行;587人(66.6%)选择了通过以案例为基础,以问题为中心的教育方式;413人(46.8%)选择了详细解析相关法律法规的方式;还有25人(2.8%)选择了其他方式。

三、讨论

1、对医疗纠纷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缺乏了解

尽管多数人都认为了解医疗纠纷相关情况及其法定处理程序很有必要,但其认知度却十分有限。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医学生方面看存在着盲目乐观,缺乏危机意识,尚未意识到医疗纠纷的严重性的情况。还有部分医学生消极回避,认为了解也没办法改变,眼不见为净。此外,缺乏公众引导,自主学习了解的意识不强,或是没有找到适合的途径等,这是目前最为普遍的一种状态,同时也是亟待我们解决的一大问题。从非医学生方面看,这种情况就更容易解释了。他们大都认为医疗纠纷离自己很远,跟自己没多大关系,或者是不感兴趣,所以就很少关注。即使有些法学学子对相关法律法规有所涉及,但其主攻方面多不在此,也只是略知一二。

2、医疗纠纷的认知途径有限,教育形式单一

在学校的课程设置中,有关医事法的仅一些选修课和极少的知识讲座。此外同学们了解相关知识的途径大多是网络媒体和报刊杂志,且缺乏客观性和系统性。

3、对策

(1)增强高校医疗纠纷教育

①各高校尤其是医学院校合理设置相关课程,改善教学方式,提供更多便捷有效的知识平台来进行教育宣传。

②邀请临床经验丰富的相关专业人士作知识讲座。

③医学生可利用课余时间提前进入临床见习,特别是医患纠纷办公室,多了解现今的医患状况。

④通过网络、媒体、相关节目专栏等平台宣讲正规的处理规程。

(2)发动社会团体的力量

就目前而言,能对群众开展的科学、系统地宣传医事法的相关知识的团体几乎是空白的。因为无知他们曲解法律、抵触法律,所以在医疗纠纷发生以后他们不懂得也不会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正当权益。并且,相关工作人员对学习、运用医事法的重视度也不够。目前医事法普及的方式比较局限:当前普法人员多采用牵挂横幅、街头搭建桌椅广播宣传,然收效甚微。[2]所以,对社会群体的医事法普及工作还有很长的路。政府相关部门应呼吁全社会的关注,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创建更多便捷的知识平台。同时同过完善医疗体制,扩大医疗资源,提高医方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等切实有效的途径来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桐乡市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医患纠纷的现状及思考http:///Article_Show.asp?ArticleID=1975 2009-08-20

[2] 谭春燕、袁梅、陈健等. 医事法普及教育活动的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J]川北医学院学报,2011,26(1):97-99.

[3] 康江、王光明. 如何正确看待和解决医患纠纷[N]泸州日报,2008-05-12.

[4] 刘海英、唐正利等. 门急诊护理人员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认知程度的调查与分析,2004,2(12);62-63.

[5] 蒋广根. 医科生医德认知度影响因素分析[J]医学与哲学:2007,28(9)

第7篇

[关键词]高校 学生管理 法律风险规避

[作者简介]杜以昌(1972- ),男,山东滕州人,石家庄铁道大学,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教育法学;李继光(1982- ),男,河北栾城人,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张媛媛(1983- ),女,河南项城人,石家庄学院化工学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为食品科学。(河北 石家庄 050043)

[基金项目]本文系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时期高校依法办学与学生权益保障研究”(项目编号:HB11FX002)和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高等学校学生权益保护的制度化研究”(项目编号:201103045)的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18-0047-02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在校大学生法治观念与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学生与高校之间的诉讼案件虽相比往年减少了一些,但依旧较多,并且种类也更多了。站在被告席上的高校不仅有名不见经传的院校,也有全国著名的高等学府。这些诉讼案件中,学校败诉的比例较高,学校付出了很大的诉讼成本,高校在学生的日常管理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因此,依法治校,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避法律风险是高校管理者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

一、司法审查高校管理行为现已进入了常态化

长期以来,我国基本处于“高校无讼”的状态。因为依据《民法通则》的解释,“高校属于事业法人,这种称谓将高校与学生管理纠纷纳入了民事诉讼而排除在行政诉讼之外。”传统的法学理论则认为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应该是内部行政行为,高校对内部纠纷的处理权属于高校的特别权力、不具可诉性、不受司法审查。高校与学生的关系是一种管理和服从关系,不由法律调整、不得寻求法律救济。由于现今法律规定中对于高校的性质及法律定位比较模糊,所以在以往的众多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按照各自的理解和判断,对于学生与学校之间的诉讼案件,很少案件受理后进行了判决,大多以“此案不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为由驳回了学生对学校的。

法院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高等学校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赋予了各高校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对其实施公权力的行为,也把它纳入到了行政诉讼制度的监督范围。法院对高校案件的受理和学生胜诉的高比例,使广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对于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事件,许多学生勇敢拿起法律武器,将学校告上法庭,从而使司法审查高校管理行为进入了常态化。

二、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高校作为独立的教育机构法人,有“自主管理”的权利,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如从法律角度看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法律关系。一是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主要体现在颁发学位学历证书和学籍管理两个方面。学校依据《教育法》的规定,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颁发“两证”权、学籍管理权是国家法律赋予的,属于教育行政管理权的范畴,因此高校与大学生之间在作为核心的教育权问题上存在着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学校对学生实施具有行政性质的行为,学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是民事法律关系。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学生交了相应的学费,学校就应该为学生提供良好的教育服务,这样学校与学生之间就形成了一种具有服务合同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透析

多年来高校行政化的管理模式是学生管理的通用模式,部分教育工作者受师道尊严的影响,法律意识淡薄,把学生作为机械式的管理对象。在学生管理过程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权力、轻权益的现象,对学生合法权益缺乏充分的尊重,进而造成一些学校以权力侵犯权利的事情,导致学生学校的案件逐年增多。具体表现如下:

1.侵害学生的受教育权。学生的受教育权主要有:学生的听课权、考试权、学位权、名誉权、参加校园活动权、学生的建议权等,非经法定程序无论何人和组织都不得剥夺或限制学生的受教育权。目前部分高校却在许多环节上存在法律风险。如高考录取过程中发生过2001年青岛三名学生状告教育部侵犯平等教育权案、2011年某些知名高校在高考录取前与部分高分学生签订录取承诺书却不能兑现引起纠纷案以及因大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被开除学籍而引发的案件,等等。

2.侵害学生的公正评价权。《教育法》规定学校和教师要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品德进行客观、公正、公平的评价,顺利完成学业后学校要为学生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但在实践过程中笔者却发现有个别教师擅自透露或泄露考试内容以及在评先选优或入党过程中从个人好恶出发,不能正确、公正地评价学生,这些都严重地侵害了学生的公正评价权。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中,刘燕文通过了系论文答辩委员会和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系学位委员会作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而校学位委员会以投票未过半数为由不予批准。这一案例就存在该校侵害学生公正评价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