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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防和减灾等活动。
第三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趋利避害、统筹协调、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必要的气象基本建设和事业经费。
第五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气象灾害应急服务,以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雷电灾害防御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将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纳入科技发展规划。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科技的研究与应用,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性、及时性,提高防御气象灾害的服务水平。
第七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增强社会防御气象灾害的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章规划与实施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
第九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农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旅游等专业规划,应当符合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
第十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编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以及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对气象灾害风险作出评估。
需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项目的范围,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确定。
第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城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实现气象灾害的动态监测,及时城市气象灾害信息。
第十二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农业、水利等部门,建立农业气象灾害预警、评估体系和粮食安全气象预警系统。
第十三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交通、公安、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建立专业气象监测网和气象灾害预警系统,为道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和水上作业安全、地质灾害防治、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提供气象实时服务。
第十四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气象变化对疾病、疫情、环境质量影响的气象预警系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环境事件等应急处置提供气象实时服务。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因气象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洪涝灾害、森林火灾、植物病虫害、环境污染、流行疾病、疫情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防御工作。
第三章建设与保护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的原则,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监测网络。气象灾害监测网络的构成,包括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以及农业、水利、林业、交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民航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所属的监测站点。
气象主管机构对监测网络的气象监测业务实行统一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加强气象预警基础设施建设,畅通预警信息与传播渠道。
新建机场、铁路、高速公路、大型水利工程、大型桥梁和配置大型港口机械的港口等,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将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纳入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和建设;已投入使用的,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加装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并纳入城市规划或者村庄和集镇规划。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已建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得有审批权限的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
第十九条依法保护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因不可抗力因素遭受破坏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修复。
第四章监测与预报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建设监测信息共享数据库。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数据库的管理工作。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提供与气象灾害有关的大气、水文、环境、生态等监测信息,并相互及时通报预报、预警信息。
第二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及时提供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旱涝趋势气候预测,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根据可能造成气象灾害的监测信息和天气变化趋势,按照国家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向社会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
第二十三条各级广播、电视台站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报纸、网站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要求播发的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向公众传播;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补充、订正预报,应当及时增播或者插播。
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以及通信运行企业向社会传播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公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
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在接到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向公众传播,并采取相应防御措施。
第五章防灾与减灾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重大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建立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机制和预警应急系统。
重大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气象灾害的性质和等级、组织指挥体系及有关部门职责、预防和预警机制、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程序、应急保障和后期处置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的严重和紧急程度,决定启动并组织实施重大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工作。
启动和终止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六条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对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及时划定气象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逐步设立乡村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鼓励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
第二十八条发生重大气象灾害,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灾害危害程度,采取停工、停业、停课、交通管制等必要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情况紧急时,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企业、学校等,应当及时动员并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
对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气象灾害救助活动。
第二十九条重大气象灾害发生过程中,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所属气象台站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跟踪监测,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天气实况和变化趋势。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完善人工影响天气的基础设施,健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体系。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在大型水库、城市供水和工农业用水紧缺地区的水源区域,森林火灾频发区,干旱和冰雹灾害高发区域建立专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并适时组织作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法向社会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二)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以及通信运行企业向社会传播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事业组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所在单位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未按规定的程序启动并组织实施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有关措施、履行相关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供与气象灾害有关的监测信息和预报、预警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应当组织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未组织论证,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广播、电视台站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报纸、网站未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或者未及时增播、插播重大灾害性天气补充、订正预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导致漏报、错报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二)出具虚假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
1.1编制目的
山洪灾害是由于受降雨引发的洪水、泥石流、滑坡等对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损失的自然灾害。为了切实有效地做好山洪灾害的防御和处置,建立科学、规范、统一、快速、协调、高效、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的防御山洪灾害应急处置机制,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县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省防洪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规范、规程和经批准的山洪灾害防治规划报告,结合我县实际,编制本预案。
1.3编制原则
1.3.1山洪灾害的防御遵循“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县城乡人民安全、和谐”的防御工作原则。
1.3.2坚持“享有明天、狠抓安全、防范为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防抢结合、抢救结合、减轻灾害”的防御工作原则。
1.3.3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坚持实行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山洪灾害防御机制,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以辖区属地为主的山洪灾害防御工作原则。
1.3.4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城乡统筹,兼顾一般,服从大局,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山洪灾害防御;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干群结合,全民结合的山洪灾害防御体系;建立科学的、规范的、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山洪灾害防御应急处置机制的原则。
1.4适用范围
1.4.1本预案适用于巧家县范围内突发性自然灾害中山洪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
1.4.2山洪灾害包括:洪水、泥石流、滑坡等对国家财产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自然灾害。
1.5预案编制
1.5.1县级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编制:由巧家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具体承担《巧家县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的编制工作;
1.5.2乡镇级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编制:由巧家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自行组织编制相应的山洪灾害防御预案。
1.5.3山洪灾害防御编制主要内容包括:
根据我县多年来山洪灾害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惨痛教训,如果没有一个切实可行的山洪灾害防御预案,遭受山洪灾害后仓促上阵、措施跟不上,就可能会造成山洪灾区灾民恶性事件。为切实抓好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确保山洪灾害防御工作有条不紊,依据我县历史山洪灾害的记载和调查、了解、分析历史山洪灾害的成因及特点,结合我县的自然环境条件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制订科学、合理、全面的防御方案,加强预警预测预报,实现“决策科学化、手段现代化、工作规范化、行为法制化”。
县、乡(镇)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机构,特别是山洪灾害发生频繁并且严重的乡镇要充分认识做好山洪灾害防御抢险救灾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立足于防大水、抗大洪、救大灾、早部署、早落实,扎扎实实做好山洪灾害防御的各项工作。有条件的乡镇可根据山洪灾害防御抗灾救灾的需要成立机动抗灾救灾队伍,加强与部门的联系,及时报告或通报山洪灾情信息,为抗灾救灾提供可靠依据。各乡镇要结合实际编制乡镇级山洪灾害防御预案,有针对性地储备好各类山洪灾害防御抗灾救灾物料,对信息采集、通信、交通等设备要有一定的备用。难以在灾区现场储备的山洪灾害防御抗灾救灾物资,一定要落实储备地点和数量以及运输工具等,确保抢险救灾及时到位。我县的灾区大多数是地处边远、偏僻的山区,交通不便,抗灾救灾物资调运困难,必须储备一定数量的山洪灾害防御抗灾救灾物资。
该预案编制是“狠抓当前、立足长远”,坚持用科学的发展观统筹兼顾、全面分析、统一规范、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实现人与水和谐相处;从被动的山洪灾害防御工作转变为主动的山洪灾害防御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山洪灾害对整个经济社会以及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1.6预案审批及修订
1.6.1县、乡(镇)级预案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并报上一级防汛指挥部门备案。
1.6.2本预案的有效期一般为3—5年,每隔3—5年修订一次,如果在实施过程中情况有较大变化可及时修订。
2.基本情况
2.1自然情况
2.1.1河流分布情况
过境我县的河流有三条:金沙江、牛栏江和以礼河。全县境内河流属金沙江一、二级支流,其中径流面积大于30平方公里的有20条,总流程长649公里。主要的河流有5条,分别为:
金沙江:由县境南部蒙姑乡的小江河入境,沿县境西北向流经蒙姑、金塘、白鹤滩、大寨、茂租、东坪、红山共7个乡镇。境内流长138公里,径流面积2287平方公里。
牛栏江:发源于昆明市嵩明县嘉丽泽,由县境东部包谷垴乡红石岩村入境,沿县境的东北部流经包谷垴、老店、新店、小河、红山共5个乡镇,从西北部的红山乡牛栏村注入金沙江。境内流长81公里,径流面积907平方公里。
荞麦地河:发源于药山和赖石山,流向由北向南,流经药山、老店、崇溪、中寨、金塘5个乡镇,从金塘乡双河村注入金沙江,是县内最大、最长的一条河流,流程长63公里,径流面积564平方公里。
马树河:发源于境内的马树镇草皮地村,流向由南向北至小河塘村坡降剧变,由北向西偏转至西南注入以礼河,流经县内马树、崇溪、金塘3个乡镇,流程长45公里,径流面积450平方公里。
治乐河:发源于老店镇治乐村背带卡,流向由南向北至老店镇田坝村转向北东注入牛栏江,流程长22.5公里,径流面积203平方公里。
全县其它河流全属山区小河流、山间急流,洪水属暴涨暴落,山洪灾害发生频繁,防不甚防。
2.1.2区域内的气象、水文条件,暴雨洪水特性
区域气象、水文条件:全县地形起伏较大,海拔高差悬殊,气候垂直地带性变化十分明显,“一山分四季、十里不同天”是巧家立体气候特征的真实写照。江边河谷到高寒山区有南亚热带、中亚热带、北亚热带、温带气候。属高原季风气候,冬春干燥温暖、天气晴朗少雨、气候炎热,冬天无严寒、蒸发量大、无霜期长;夏秋雨日多、降雨量大、气候温暖潮湿、雨热同季、干湿分明,多年平均气温21.2℃,最高气温42.7℃,最低气温-0.4℃。多年平均气温由江边河谷的21.2℃到高寒山区为7.0℃,大于0.0℃积温7900~〈3900℃,大于10.0℃积温7500~〈2100℃。高寒山区常年无夏而江边河谷地区则常年无冬,江边河谷区无霜期长达334天。日照平均时数为1889.5小时,江边河谷为2179.4小时,二半山区为1871.9小时,高二半山区为1588.7小时,高寒山区为1949.9小时。江边河谷地区光热资源充足,但降雨量少,蒸发量大,水资源贫乏。
暴雨洪水特性:我县地形复杂、气候特殊,暴雨量大、历时短、雨量集中、单点暴雨突出、量级较大、暴涨暴落,危害极大、防不甚防、预测预报困难。
2.1.3区域内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与地层岩性、水土流失等情况
地形地貌:全县东、西、北为金沙江及支流牛栏江所环绕,中部受荞麦地河、马树河浸蚀切割为凹陷谷地,整个地势呈由北向南降低之势,最高点药山海拔高程4041米,最低点金沙江与牛栏江交汇处最低侵蚀基准面海拔高程517米,相对高差3524米。受金沙江及其支流的深切纵割,形成沟壑纵横的地势地貌。主要山系有药山、轿顶山、花木梁山、赖石山及马树中山山原。药山:受北东向构造控制发育成型,山脉走向近于北东,西坡地形陡峭,南坡稍缓;轿顶山:山脉走向南北,受经向构造控制发育成型,为金沙江支流浸蚀袭夺为尖脊山梁;花木梁山:为北东向构造控制发育成型,受河流环绕侵蚀,顶部为峁状山体;赖石山:山脉走向为南北,东坡为牛栏江强烈深切割区,地形陡峻,西坡稍缓;马树中山山原区:地形较开阔,起伏不大,山形平缓,圆秃,并有小型侵蚀山间盆地和凹陷盆地。高山峡谷侵蚀地貌是我县地貌的主要特征,在海拔3000米以上保留有残存的准平面,地形较为平缓;在断层平台及河谷阶地处有小型坪子和坝子,较大的坝子有巧家河谷盆地的巧家坝子和蒙姑坝子。
地质构造与地层岩性:巧家县大区域地质构造属青藏滇缅歹字形构造康滇经向构造带。控制本区的主要断裂有小江大断裂、五莲峰断裂、川滇则木河断裂。次一级断裂有茂租断裂、锅泥断裂、荞麦地断裂、张家坪断裂、大宝厂断裂、鲁纳田断裂。
在巧家境内,北东向构造主要由一系列摺皱和压性断裂组成,南北向构造主要由一系列摺皱和张性断裂组成。据省地震局1966年至1975年小江断裂北段四级以上地震震源机制解释结果和1956年至1967年三角测量结果,应力场方向为北西西—南东东,其主应力为北西西向压应力。
巧家地层出露较全,古生代、中生代、新生代地层兼而有之。从区域出露地层分析,早古生代处于下降时期,主要沉积了砂页岩。二叠纪时期,接受海侵,形成碳酸岩构造。上二叠纪时大量玄武岩喷发覆盖结束了整个古生代。巧家境内地壳运动垂直升降强烈,垂直差异大,历经澄江、加里东、华力西、燕山、喜山等地质构造活动后,许多断裂基本定型,断裂横升竖降明显,既有明显的垂直方向的振荡,也有显著的水平方向的扭动。断裂古老而又具长期活动性,倾角大,断距大,且具缓波状特征。断裂分两期形成,一期以东西向挤压应力为主,应力场形成压性断裂及背斜;另一期以南北向拉张应力为主改造已成断裂;第一期使岩石上冲形成拖曳褶曲,第二期形成大量大宽度张裂隙。岩体断块间的差异主要为西升东降。这些活动,造成了河流变迁,宽大疏松的断裂带及毗邻连续的古滑坡、新滑坡、坡积群、泥石流沟及巨大的围墙状的崩塌陡壁、冲积锥、倒石堆,足以说明是地应力长期积累与反复释放的结果,从而证明巧家历史上就是地质灾害的多发地段,而且又具重新活动和继续发展的特点。地史上强烈的构造运动及其所形成的陡峻地形和大量松散固体物质,是巧家山洪灾害发生的内在原因。
巧家地处亚热带与温带共存的高原立体气候区,小区气候复杂多变,多单点暴雨和突发性天气变化,加上生态环境脆弱,人类不合理的社会活动加剧,是诱发山洪、滑坡、泥石流灾害的外部条件。
巧家境内泥石流多在地形陡竣,固体松散物丰富的滑坡台阶、大型古滑坡及复活的新滑坡上发生发展,以暴雨型、粘性、灾害性泥石流为主。滑坡多以土溜推移型滑坡为主。因县域经济贫困但人口密度大,人员居住又相对集中,滑坡泥石流灾害一旦发生,将出现受灾面大、造成的人员伤亡较大、而财产损失折合金额不大的特点。对于贫困地区而言,因底子差,抗御风险能力低,这看似不大的损失足以让受灾群众倾家荡产,给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带来重重困难。
大面水土流失情况:由于历史的、人为的因素使生态环境恶化,水土流失严重。据1988年金沙江下游重点防治区《巧家县水土保持规划报告》的实际调查数据为总土地面积3194km2,水土流失面积2280.63km2,占总面积的71.40%。从1989年实施治理,截止2005年底,完成总治理面积406.93km2,占总流失面积的17.84%。
2.2经济社会情况
2.2.1区域内行政区划情况、人口数量及分布情况
全县辖6镇10乡、183个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3556个村民小组;总人口53.97万人,其中农业人口51.32万人,非农业人口2.65万人,以汉族为主,杂居苗、回、彝、仲、白等少数民族总人口21178人,占全县总人口的3.99%。人口分布为166人/平方公里。
2.2.2全县(2006年末)总耕地面积45237公顷(其中水田3300公顷、水浇地6896公顷、旱地35041公顷),水利化程度仅为30.88%。全县产业结构情况:粮食播种面积59.1万亩、产量1.47亿公斤,其中夏收粮食播种面积8142公顷、产量13397吨。(1、谷物类播种面积22645公顷,占耕地面积的50.06%、产量86741吨;豆类播种面积4517公顷,占耕地面积的10.0%、产量8315吨;薯类播种面积11763公顷,占耕地面积的39.27%、产量(析粮)49060吨。2、油料类播种面积507公顷,占耕地面积的1.12%、产量8424吨。3、麻类播种面积4.3公顷,占耕地面积的0.0009%、产量10.2吨。4、糖类播种面积1322公顷,占耕地面积的2.92%、产量1117141吨。5、烟类播种面积1775公顷,占耕地面积的3.92%、产量37170吨。6、蔬菜播种面积4544公顷,占耕地面积的10.04%、产量913584吨。7、瓜果类播种面积35公顷,占耕地面积的0.0008%、产量8774吨。8、其他作物播种面积7195公顷,占耕地面积的15.91%。以上种植比例中包括复种面积)。全县地方生产总值完成13.47亿元(现价),地方财政收入完成3481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1367元。
2.2.3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预测
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为2006年—2008年GDP年均增长12%—14%,2009年—2010年GDP年均增长15%—17%。
2.3历史山洪灾害损失及成因
2.3.1巧家地处长江上游泥石流滑坡高发地段,在国内划为泥石流滑坡的剧烈发生区。历史上,巧家曾发生过埋城、堵江的重大灾害事件,多次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2.3.1.1公元1753年(清乾隆18年),白泥沟发生山坡型泥石流,约6000多万方泥石流将旧城米粮坝街毁灭,1000余条性命和1800多亩良田被埋葬于70多米深的滚滚泥石之下。
2.3.1.2公元1880年(清光绪6年),距巧家县城9公里的石膏地发生高速高位滑坡,约3亿4千万方滑坡物质瞬间堵断金沙江,金沙江断流3日,逆溢百余里,对岸四川省会东县小田坝村平地成丘,村庄埋没,压死村民数百人,沿金沙江一带打捞尸体上岸千余具,受灾灾民1亿余人。
2.3.1.3公元1899年(清光绪25年),巧家大寨镇小田河发生约1亿6千万立方米的滑坡,将小田河截断,截流成海,形成现在的海口。
2.3.1.4民国17年(公元1928年4月29日),巧家县城北的六甲荞麦地河发生山洪灾害,造成荞麦地老街被冲毁,房屋冲毁50余户,300余间,死亡数百人,(其中许绍明家12口人被洪水冲走9人),作物受灾害面积1200亩。
2.3.1.51980年8月24日凌晨2时许,距巧家县城5公里的水碾河发生流石流,2054亩良田被毁,房屋倒塌54间,死8人,伤13人,冲毁小水电站一座,冲走拖拉机二台。
2.3.1.61983年7月2日凌晨2时55分,巧家东坪乡新街老街发生大风、暴雨、冰雹灾而引发泥石流,损毁耕地8776亩,毁坏油桐树4946亩,花椒树602亩,核桃树73亩,经济林果200亩。房屋倒塌4374间,死亡32人,失踪人员7人。
2.3.1.71999年7月13日23时56分,巧家县荞麦地河域发生山洪灾害,造成沿荞麦地河两岸10499户,44084人受灾,作物灾害面积44500亩,房屋倒塌60户,214间,危房354户,2124间,学校、卫生院、信用社等7个单位造成危房3500平方米,供销社房屋倒塌400平方米,冲走大牲畜25头,猪64头,冲毁用材林53500株,经济林17500株,冲河堤57段全长2596米,漫堤8公里,毁坏耕地3500亩,冲毁石材厂1个,毁坏乡村公路50公里,县通信光缆5杆公里,乡村通信光缆25杆公里,人畜饮水管网3000米。直接经济损失达1498.3万元。
现初步查明,世界上最大的一个滑坡就在巧家县城后山(古滑坡,现表面已固结),面积达46平方公里。我县的山洪灾害是屡见不鲜,俗有“无灾不成年”之称。
2.3.2总结各类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
我县山洪灾害的形成:主要是暴雨与洪水形成山洪灾害的直接因子,此外地形、地貌、地质、植被以及人类活动等因素也影响山洪灾害的形成。其特点是:我县河流全属山区小河流,基本属于天然河道,人工整治河道甚少,河道坡降较陡,流速极快,冲刷河堤极为严重,防不甚防,抗御山洪标准低。受江河强烈深切割影响,地形地貌地质复杂、海拔差异大、气候特殊,暴雨量大、历时短、雨量集中、单点暴雨突出、量级较大、危害极大。
2.4山洪灾害防御现状
2.4.1防灾非工程措施现状及存在问题
山洪灾害防御是一项纯属公益事业性的工作,各级各部门都在忙于经济建设,对监测通信及预警系统投入不足,站点少,通信设备及预警系统设备差;人员少、素质不高,没有进行专业培训,专业技术员极少;对山洪灾害防御的宣传工作力度不够;防灾预案及救灾措施、搬迁避让、防灾管理都是属于临时应急,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应急预案、救灾措施、搬迁避让方案、防灾管理办法等。
2.4.2防灾工程措施现状及存在问题
我县防灾工程设施现状:巧家县过境河流有三条:金沙江、牛栏江、以礼河。境内河流均属金沙江一、二级支流,其中径流面积大于30平方公里的有20条,总流程长649公里。截止2005年底,累计河道整治总长仅为13.5公里,占总流程的2%,其余全属天然河道。病险水库5座(其中中型1座、小(一)型2座、小(二)型2座)。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我县财政贫困,无力投入对山洪沟、泥石流的治理和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在水土保持工程治理方面,我县从1989年治理以来,截止2005年底,仅完成治理面积406.93平方公里,仅占总治理面积的17.84%。
3.威胁区、安全区的划分
3.1划分原则
威胁区:是指山洪灾害发生时受威胁的区域。山洪、泥石流、滑坡一旦发生,将会直接造成威胁区的人员伤亡以及房屋、设施遭受破坏。结合我县的气候特征、地形、地貌、地质复杂条件、山区河流的特点,本着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结合实际的原则进行划分。山洪及泥石流的划分为:以历史最高洪水位以下为威胁区;滑坡的划分为:以滑坡边沿稳定的上沿、左右沿为威胁区。
安全区:是指山洪灾害发生时不受威胁、地质条件较好、比较稳定、可安全居住和从事生产活动的区域,安全区是威胁区人员的避灾场所。山洪及泥石流的划分为:以历史最高洪水位5米以上为安全区;滑坡的划分为:以滑坡边沿稳定的上沿、左右沿15米以外为安全区。
3.2“两区”的基本情况
根据山洪灾害可能发生的程度和范围,绘制山洪灾害风险图,在风险图上标明山洪灾威胁区、安全区。对威胁区进行收集、整理社会经济资料,填写山洪灾害威胁区的基本情况。对全县的山洪灾害进行一次大规模的调查,摸清家底,逐一进行登记注册。
4.组织指挥体系
4.1组织指挥机构
4.1.1县级组织指挥机构的构成:由巧家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部)统一领导、统一指挥,负责组织领导全县的山洪灾害防御工作。县防指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县防指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水利局局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县水利局分管副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发改局、公安局、武警中队、民政局、财政局、规划局、环保局、交通局、电信公司、农业局、林业局、卫生局、安监局、广电局、气象局、供销社、电力公司等单位为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单位负责人、武警部队的首长为指挥部成员。
从县水利局预警监测站、国土资源局、民政局、发改局、财政局、交通局、公安局、气象局、卫生局、环保局、农业局等部门抽调人员成立监测、信息、转移、调度、保障等5个工作组,负责山洪灾害的监测、信息、转移、调度、保障等工作。
4.1.2乡镇级组织指挥机构的构成:由各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组织对全乡镇内的山洪灾害防御工作。乡镇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乡镇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乡镇人民政府分管的副书记或副乡镇长任指挥长,水管站站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土地管理所所长、派出所所长、武装部部长任副指挥长。乡镇民政所、财政所、邮政电信所、农业综合服务站、林业站、卫生院、广电站、供电所等单位为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从乡镇水管站、土地管理所、民政所、财政所、派出所、卫生院、林业站、农业综合服务站等部门抽调人员成立监测、信息、转移、调度、保障等5个工作组和2—3个应急抢险队(每个抢险队不少于10人),负责山洪灾害的监测、信息、转移、调度、保障等工作。
各乡镇内的村委会成立以村主任为负责人的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组。同时,各村委会成立以基干民兵为主体的1—2个应急抢险队(每队不少于10人)。每个村委会、村民小组均要落实降雨、水位、工程险情、泥石流、滑坡监测人员,确定1名或几名信号发送人员,并将落实人员造花名册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查。
4.2职责和分工
4.2.1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领导和组织山洪灾害防御工作,各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组织实施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4.2.2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山洪灾害防御工作。以辖区属地为主的山洪灾害防御工作原则,具体组织乡镇和村组的山洪灾害防御工作。一旦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或报告,并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村级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组主要负责本行政村内的监测、预警、灾区灾民转移和抢险救灾等工作。
4.2.3明确工作职责
4.2.3.1监测组:负责对辖区内的雨量站(点)、气象站(点)、水利工程、水电站、山洪灾害危险区域、重要河道的水位、重点泥石流区域、重点滑坡区域等实施监测。
4.2.3.2信息组:负责对县防指部、气象、水文等部门的各种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随时掌握暴雨、洪水预报、降雨、泥石流、滑坡、水利工程、水电站险情等信息,并及时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为指挥抢险救灾提供有力保障。
4.2.3.3转移组:负责按照指挥部的命令及预警通知,认真做好受威胁群众按预定的路线和地点转移的组织工作;负责转移任务的责任人要一个不漏地动员到户到人,同时确保转移途中和安置后的人员安全。
4.2.3.4调度组:负责对水利工程、水电站的调度运行,抢险人员的调配,调度并管理抢险救灾物资、车辆等;负责灾区灾后补偿与处理等工作。
4.2.3.5保障组:负责临时转移群众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的组织工作;负责灾区被安置户,原房屋搬迁、建设及新的房基地用地审批手续的联系等工作。
4.2.3.6应急抢险队:在紧急情况下听从指挥部的命令进行有序的抢险救援工作。
4.2.3.7信号发送组:在获得监测险情信息或接到紧急避灾转移命令后,立即按预定信号报警信号,必须做到及时、准确的灾情信号。
4.2.4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人及联系方式
4.2.4.1山洪灾害应急响应的责任人及联系方式:按照山洪灾害的严重程度和灾害范围,应急响应的级别拟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4.2.4.2特别重大级(Ⅰ级)
4.2.4.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级应急响应:
4.2.4.2.2县境内重要江河发生50年一遇及以上的山洪灾害;
4.2.4.2.3发生死亡30人以上的山洪灾害;
4.2.4.2.4直接经济损失5亿元以上的山地灾害.
4.2.4.3特别重大级(Ⅰ级)责任人
4.2.4.3.1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主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责任人召开会议会商,宣布正式进入紧急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紧急启动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做出防御特大山洪灾害的工作部署,并将灾情情况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必要时报请县人民政府部署抗灾、抢险、救灾工作。县人民政府按照全县《总体预案》的有关规定派工作组赴灾区第一线慰问、指导抢险救灾工作。同时加强值班工作,由县防指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亲自带班,每天在广播电视台灾情及抗灾抢险、抗灾救灾措施。县防指部的监测组必须密切监视灾情的发展变化情况和灾情的预测预报工作。调度组认真做好重点河道、重点工程的调控调度工作。防指部成员单位和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的各个组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认真做好抗灾、抢险、救灾的各项工作,随时将抢险救灾、抗灾救灾情况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县防指部办公室。联系方式:采用有线电话和无线电话联系。
4.2.4.3.2受灾灾区的乡镇人民政府紧急启动相关的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乡镇长主持会议会商,动员和部署山洪灾害抗灾、抢险、救灾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第一负责人,亲临灾区第一线指导抢险救灾工作,并按照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调度命令进行水利、防洪工程的统一调度,根据相关预案的转移规定,认真做好威胁区人民群众的安全转移和安置工作,认真组织巡查威胁区,严防死守危险区,及时控制险情,减轻灾害损失,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或县防指部上报灾情情况。联系方式:采用有线电话和无线电话联系。
山洪灾害防御的监测组、信息组、转移组、调度组、保障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按照各自的职责到灾区参与抗灾、抢险、救灾工作,全力配合做好防灾和抗灾救灾工作。联系方式:采用有线电话和无线电话联系。
4.2.4.4重大级(Ⅱ级)
4.2.4.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级应急响应:
4.2.4.4.2县重要江河发生30年一遇及以上的山洪灾害;
4.2.4.4.3发生死亡10-30人以上的山洪灾害;
4.2.4.4.4直接经济损失3亿元以上的山地灾害;
4.2.4.5重大级(Ⅱ级)责任人
4.2.4.5.1由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责任人召开会议会商,做出抗灾、抢险、救灾的工作部署,并将灾情情况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县人民政府按照全县的《总体预案》有关规定级别派出相关领导率工作组、专家组赴灾区第一线指导抗灾、抢险、救灾工作。同时加强值班工作,由县防指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亲自带班,必须密切监视灾情的发展变化情况,不定期的在广播电视台灾情及抢险、抗灾、救灾措施。防指部成员单位和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的各个组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认真做好抢险、抗灾、救灾的各项工作,随时将抢险、抗灾、救灾情况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县防指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联系方式:采用有线电话和无线电话联系。
山洪灾害防御的监测组、信息组、转移组、调度组、保障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按照各自的职责到灾区参与抗灾、抢险、救灾工作,全力配合做好防灾和抗灾救灾工作。联系方式:采用有线电话和无线电话联系。
4.2.2.5.2受灾灾区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灾害情况,宣布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受灾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领导组组长主持会议会商,精心安排抢险、抗灾、救灾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亲临灾区第一线指导抢险、抗灾、救灾工作,并按照县防指部的调度命令进行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工作,根据相关预案的转移规定,认真做好威胁区人民群众的安全转移和安置工作,认真组织巡查危险区、严防死守威胁区,及时控制险情,加大抗灾工作力度,减轻灾害损失,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或县防指部上报灾情情况。联系方式:采用有线电话和无线电话联系。
4.2.4.6较大级(Ⅲ级)
4.4.4.6.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级应急响应:
4.2.4.6.2重要江河发生20年一遇及以上的山洪灾害;
4.2.4.6.3发生死亡3-10人以上的山洪灾害;
4.2.4.6.4直接经济损失0.50亿元以上的山地灾害;
4.2.4.7较大级(Ⅲ级)责任人
4.2.4.7.1由县防指部副指挥长主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责任人召开会议会商,做出抢险、抗灾、救灾的工作部署,并将灾情情况上报县防指部领导,县防指部视其情况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抢险、抗灾、救灾工作;同时加强值班工作,由县防指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亲自带班,密切监视灾情的发展变化情况,不定期的在广播电视台灾情通报,报道灾情及抢险、抗灾、救灾措施。防指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认真做好抢险、抗灾、救灾的各项工作,及时将抢险、抗灾、救灾情况上报县防指部。联系方式:采用有线电话和无线电话联系。
山洪灾害防御的监测组、信息组、转移组、调度组、保障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按照各自的职责到灾区参与抗灾、抢险、救灾工作,全力配合做好防灾和抗灾救灾工作。联系方式:采用有线电话和无线电话联系。
4.2.4.7.2受灾灾区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灾害情况,由受灾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主持会议会商,安排抢险、抗灾、救灾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亲临灾区第一线指导抢险、救灾工作,并按照县防指部的调度命令进行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工作,根据相关预案的转移规定,认真做好威胁区或灾区人民群众的安全转移和安置工作,认真组织巡查危险区,及时控制险情,减轻灾害损失,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或县防指部上报灾情情况。联系方式:采用有线电话和无线电话联系。
4.2.4.8一般级(Ⅳ级)
4.2.4.8.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级应急响应:
4.2.4.8.2重要江河发生10年一遇及以上的山洪灾害;
4.2.4.8.3发生死亡3人以下的山洪灾害;
4.2.4.8.4直接经济损失0.30亿元以上的山地灾害;
4.2.4.9一般级(Ⅳ级)责任人
4.2.4.9.1由县防指部副指长主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责任人召开会议会商,做出抢险、抗灾、救灾的工作部署,并将灾情情况上报县防指部指挥长。由县防指部派出工作组,到灾区第一线指导抢险、抗灾、救灾工作。乡镇监测组必须密切监视灾情的发展变化情况,认真做好灾情的预测预报工作。及时将抢险、抗灾、救灾情况上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山洪灾害防御的乡镇监测组、信息组、转移组、调度组、保障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按照各自的职责到灾区参与抗灾、抢险、救灾工作,全力配合做好防灾和抗灾救灾工作。联系方式:采用有线电话和无线电话联系。
4.2.4.9.2受灾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议会商,安排抢险、抗灾、救灾工作,认真做好威胁区人民群众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及时控制险情,加大抗灾工作力度,减轻灾害损失,及时向县防指部上报灾情情况。联系方式:采用有线电话和无线电话联系。
5.监测预警
5.1山洪灾害雨、水情临界值确定
5.1.1参照历史山洪灾害发生时的降雨情况,根据我县的暴雨特性、地形地质条件、前期降雨量等,分析确定我县可能发生山洪灾害的临界雨量值。
5.1.2根据历史山洪灾害发生时江河水位情况,分析确定我县可能发生山洪灾害的江河水位值及变化情况,有的河流可将上游水情变化作为判断是否对下游造成山洪灾害的主要依据。
5.2实时监测
5.2.1监测内容:对辖区内降雨、重要河道的水位、泥石流、滑坡等监测。
5.2.2监测要求:有计划、有步骤、有目的、有针对性地进行监测,以群测群防为主,专业监测为辅。
5.2.3监测系统的设立:监测系统有大寨、水碾河、大沙坝三个简易、原始、陈旧的监测点。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我县需监测的面大,而监测站(点)少,发生山洪灾害资源采集困难。在现有的监测站点基础上,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在泥石流、滑坡易发地区增设具有简易监测设施的监测站点10—20个。监测方式采用简易的人工监测。信息采集传输方式采取人工传输为主。
5.3通信
5.3.1选择适宜的通信方式:常用的通信方式有电视、广播、电话、传真、网络、语音查询、短信、数字式调幅无线电指挥系统、专用警报系统、锣鼓发号、信号弹、火炮等。
5.3.2以经济、实用的原则,因地制宜地建设与通信方式相适应的山洪灾害监测信息、警报等传输和信息反馈通信网络。
5.3.3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县级管理部门山洪灾害各类数据汇集及信息共享网络系统。
5.4预报预警
5.4.1预报内容:天气预报、重点河流洪水预报、水库水位预报、泥石流和滑坡预报。天气预报由气象部门负责;重点河道洪水预报、水库水位预报由水利部门负责;泥石流和滑坡预报由国土部门负责。
5.4.2预警内容;主要有暴雨洪水预报信息;暴雨洪水监测信息;降雨量、洪水位是否达到临界值;水库及山塘水位监测信息;可能发生泥石流或滑坡的监测和预报信息等。
5.4.3预警启动时机:
5.4.3.1当接到暴雨天气预报时,相关行政责任人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当预报或发生的暴雨接近或将超过临界雨量值时,应当紧急暴雨预警信息。
5.4.3.2当上游洪水位急剧上涨、将对下游造成山洪灾害时,应当立即向下游预报信息。
5.4.3.3当出现或发生泥石流、滑坡的预兆时,应当立即泥石流、滑坡灾害预警信息。
5.4.3.4当水库和山塘发生溃坝性重大险情时,应当及时相关的预警信息。
5.4.4预警及程序:依据调查、了解、监测、分析,按照临界降雨量、水位、山洪灾害的预兆等,及时警报。根据我县的实际情况,制定预警程序和启用条件。
5.4.4.1在一般情况下,山洪灾害防御预警信号由防汛指挥机构,可按照县乡镇村组户的次序进行预警。
5.4.4.2如遇紧急情况时(泥石流、滑坡、水库山塘溃坝等)村可直接报告县防指部和乡镇防汛指挥机构,并可直接预警信号,在最短时间内完成预警工作。
5.4.5预警方式: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设置预警信号(电话、手机短信等)、报警信号(信号弹、报警器等)。根据山洪灾害发生的程度、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因地制宜地确定不同级别预警信号所对应的预警方式。
6.转移安置
6.1转移安置
6.1.1确定需要转移的人员:转移人员确定为受威胁地区的全体人员。
6.1.2转移时应当以集体和有组织转移为主体,遵循先转移人员、后转移财产,先转移老弱病残人员、后转移一般人员的原则。
6.1.3转移地点、路线的确定:应当遵循就地、就近、安全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在汛前拟定好转移路线、安置地点;在汛期必须经常检查转移路线、安置地点是否出现异常情况,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修补或改变线路。转移线路必须避开跨河、跨溪或易发滑坡等地带。更不能顺着河道或沟谷上下游、泥石流沟上下游、滑坡的滑动方向转移,应该向河道或沟谷两侧河岸山坡或滑坡体的两侧或上边缘安全方向转移。在转移前必须填写群众转移安置计划表;绘制人员转移安置图。
6.1.4制作明白卡:将转移路线、时间、安置地点、责任人等有关信息发放到每户。制作标示牌:标明安全区、危险区、转移路线、安置地点等。
6.1.5因地制宜地采取集中、分散等安置方式进行灾民安置。
6.1.6制定交通、通信中断时的乡镇、村、组躲避灾害应急措施。
6.2转移安置纪律
转移安置工作采取县、乡镇、组干部层层包干负责的办法组织实施。
明确转移安置纪律:建立科学、统一、快速、协调、高效、保密的纪律体系,确保“统一指挥、安全第一”地开展转移工作。县、乡镇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必须高度重视应急抢险转移人员的安全;参加抢险转移人员进入灾区和撤出灾区现场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其灾情情况作出撤离决定后方可撤离灾区;参加抢险转移人员进入受威胁区的现场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保障自身的安全;派到灾区进行转移的人员必须执行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和命令。
7.抢险、救灾
7.1抢险救灾准备
7.1.1宣传准备:认真做好灾区的宣传工作,普及山洪灾害防御的基本知识,增强灾区人民的防灾、抗灾、救灾意识。
7.1.2抢险保障准备
对重点江河堤防的险工险段、水库和易出现险情的水利工程设施,易发生泥石流、滑坡的地区,必须提前编制防御、抢险、救灾应急预案,以备在特大或重大紧急情况下有一套可操作性的抢险决策,当发生灾情或险情后,应当立即派工作组或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灾区现场,研究优化抢险除险实施方案,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抢险人员组织: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地方组织建设的抢险机动抢险队伍和组建的抢险专业应急部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抢险物资调拨:县级抢险救灾物资的调拨程序,由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向县防指部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县防指部办公室向代储单位下达调令后方可调拨。
抢险车辆调配:由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抢险人员、抢险救灾物资运输。
抢险救护:由卫生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进行紧急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
7.2.2危险区准备:对危险区和可能造成新的危害的山体、建筑物等,要安排专人负责监测和防御。
7.2.3发生灾情:山洪灾害发生后首先要有组织地把受困人员迅速转移到安全地带。
7.2.4山洪灾害发生后如有人畜伤亡,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及时组织清理掩埋人畜尸体,认真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7.2.5对紧急转移的人员认真组织安置,做好灾民的临时生活安排,负责灾民房屋倒塌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实实在在地解决灾民的基本生活困难。
7.2.6迅速组织全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抢修水、电、路、通信等基础设施的建设。
8.保障措施
8.1汛前检查
汛前检查:县、乡镇对所辖区域必须进行全面的检查。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分级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期整改。对未经审批严重影响行洪的工程,必须依法强行撤除。对发现有隐患问题的要逐一登记造册,及时排除隐患,同时对可能引发山洪灾害的工程、区域等要安排专人负责防守,一旦灾害发生及时上报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乡镇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8.2宣传教育及演练
8.2.1宣传的主要内容:利用各种会议、广播、电视、墙报、标语等多种形式向辖区内广大干部群众进行山洪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增强辖区内广大干部群众对山洪灾害防御的意识。
8.2.2对山洪灾害威胁区的灾民,要认真组织他们熟悉紧急转移的路线、安置地点及安置方案。
8.2.3要认真组织区域内的抢险救灾人员开展实战演练,不断地提高抢险救灾水平,为抢险救灾造就一批,政治素质高、业务精干、组织纪律强的抢险救灾队伍。
8.3纪律
在山洪灾害抢险救灾工作中,为及时、有序地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确保抢险救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其纪律如下:
各责任人执行职责纪律:坚决执行上级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命令、决策;坚决执行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各责任人不得擅自修改或更改命令、决策;各责任人在抢险救灾工作中没有宣布结束时不得擅自离开抢险现场;各责任人不得、、。
紧急转移纪律:坚决执行紧急转移的命令、决策;必须服从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坚决执行预定的转移路线和转移地点;坚决杜绝、、;在抢险救灾工作中没有宣布结束时不得擅自离开抢险现场;
灾民安置纪律:坚决执行灾民安置的命令、决策;必须服从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坚决执行预定的安置地点;坚决杜绝、、;在抢险救灾工作中没有宣布结束时不得擅自离开抢险现场;
8.4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防指部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一条为了避免和减少雷电灾害,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以及灾害事故应急处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雷电灾害防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加大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投入,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公安、建设、规划、安全监管、质量技监、信息产业、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六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雷电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雷电灾害防御技术,宣传普及雷电灾害防御的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雷电灾害防御
第八条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公安、建设、规划、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编制全省雷电灾害防御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市、县(市、区,下同)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省雷电灾害防御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实施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九条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及实施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雷电灾害状况分析;
(二)雷电灾害的防御原则和基本要求;
(三)雷电灾害重点防御区;
(四)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工程建设;
(五)雷电灾害防御措施等。
第十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雷电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确保监测和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及时向社会雷电灾害性天气预报。
第十一条下列建(构)筑物、设施或场所必须安装雷电防御装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一)国家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和贮存场所;
(三)电力、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金融证券、医疗卫生、计算机网络等公共服务行业的设施和场所;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建(构)筑物、设施或者场所。
前款所称雷电防御装置,是指具有防御直击雷、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的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抗静电装置、电涌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第十二条防雷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经依法检验合格,取得产品合格证书。禁止销售、使用无合格证书的防雷产品。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防雷产品的,应当将防雷产品的批准文件和产品许可证报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活动。
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资质、资格认定,由国家或者省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实施。
第十四条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完善雷电防御技术的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雷电防御装置的设计方案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建设、规划、公安等部门依法对必须安装雷电防御装置的建设工程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雷电防御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
雷电防御装置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雷电防御装置的设计方案负责。
第十六条雷电防御装置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对雷电防御装置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雷电防御装置的施工实施跟踪检测。检测机构应当记录检测数据,登记建档,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雷电防御装置竣工后,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安装雷电防御装置的单位应当对雷电防御装置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委托雷电防御装置检测机构实施定期安全检测。
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防御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雷电防御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第十八条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遵循高效、便民原则,推行集中办理或联合办理。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严格履行监督责任。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公众有权查阅。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不得擅自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设备。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章雷电灾害应急
第二十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同级安全监管、建设、公安、电力、通信、卫生等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的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一条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雷电灾害的监测与预警;
(三)雷电灾害的分级与影响分析准备;
(四)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准备;
(五)雷电灾害的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六)发生雷电灾害时的应急保障;
(七)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等应急行动方案。
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施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的建(构)筑物或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雷电灾害应急抢救方案,建立应急抢救组织或者指定兼职的应急抢救人员,落实应急抢救责任。
雷电灾害应急抢救方案应当报安全监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雷电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当迅速实施应急抢救方案,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灾,防止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将雷电灾害情况上报上一级行政机关。
第二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接到雷电灾害险情报告后,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雷电灾害救援工作,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二十五条发生雷电灾害后,安全监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查明性质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对雷电灾害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雷电灾害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编制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按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履行职责的;
(二)对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雷电防御装置设计方案作出行政许可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人员颁发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雷电灾害灾情的;
(五)在雷电灾害防御、应急处理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安装雷电防御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雷电防御装置设计方案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三)雷电防御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雷电防御装置使用单位拒绝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防雷安全检查,拒绝实施定期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绝整改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二)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资格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业务的;
(三)伪造、买卖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资格证书的。
法律、法规对前款行政处罚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在本省管辖的海域从事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一、基本情况
(一)编制目的
(二)预案范围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一)组织机构
(二)职责分工
三、危险区、警戒区和安全区
(一)划分标准
(二)划分情况
(三)危险区基本情况
四、监测与预警
(一)监测系统
(二)预警级别与标准
(三)预警程序及方式
(四)预警信息处置
(五)山塘水库险情处置
五、转移与安置
(一)转移原则
(二)转移安置方案
六、抢险和救灾
(一)抢险物资储备和调用
(二)救灾程序
七、附图
附图1**乡(镇)山洪灾害防御范围图
附图2**村山洪灾害危险区转移安置方案图
一、基本情况
(一)编制目的
山洪是指由于暴雨、拦洪设施(山塘水库大坝等)溃决等原因,在山区沿河流及溪沟形成的暴涨暴落的洪水及伴随发生的滑坡、崩塌、泥石流的总称,其中由暴雨引起的山洪最为常见。山洪灾害是指由山洪暴发而给人们带来的危害,包括溪河洪水泛滥、泥石流、山体滑坡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基础设施毁坏以及环境资源破坏等。
**乡(镇)地处**流域上游,域内山高坡陡,峡谷众多,多数村庄和居民房屋沿溪谷分布。由于一些小溪流源头短,落差大,洪水易暴涨暴落,山洪灾害防不胜防。为扎实做好山洪灾害防御的各项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山洪灾害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各级政府防汛指挥部门的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乡(镇)山洪灾害防御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乡(镇)境内有山洪灾害防御任务的所有村庄及企事业单位,其中**溪流域的**村和**溪**村为山洪灾害易发区,为本预案确定的重点防御区。本预案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山洪防御工作变化要求,每3-5年进行一次修编。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一)组织机构
成立乡(镇)、村两级山洪灾害防御工作机构,在上级政府防汛指挥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山洪防御工作。
1、**乡(镇)山洪灾害防御指挥部(即防汛防旱指挥部)
指挥由乡(镇)长担任,缺位时由党委书记代替;副指挥由分管副乡(镇)长担任;乡(镇)直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下设信息监测、转移安置、应急抢险、后勤保障等四个工作组。
2、村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组
由村党支部书记任指导员,村民主任任组长(缺位时由党支部书记代替);下设监测预警、转移安置、抢险救灾等三个工作队。
(二)职责分工
1、乡(镇)山洪灾害防御指挥部主要职责:
(1)、制定和完善本乡(镇)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组织开展预案演练,负责山洪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责任落实、队伍组建、物资储备、工程建设等各项工作。
(2)、掌握全镇山洪险情动态,收集各地雨情、水情、灾情等资料数据,及时上报和预警信息。
(3)、督促各村定期对水库、山塘、堤防等险工险段及山体开裂滑坡等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巡查监测。
(4)、险情、灾情发生前,及时组织危险区群众安全转移避险;出险出灾后,及时组织抢险救灾,落实灾民安置及做好恢复生产,社会稳定工作。
(5)、认真执行上级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的各项工作指令。
指挥:负责全镇山洪灾害防御工作,检查督促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及各级职责的落实,有指挥调度、命令,签发调集抢险物资器材和全镇总动员等指挥权。
副指挥:随时掌握雨情、水情、灾情、险情动态,落实指挥的防御抢险等命令,指挥群众安全转移、避灾躲灾,并负责灾前灾后各种应急抢险、工程设施修复等工作。
信息监测组:负责收集与传递县防汛办、气象、国土等部门的各类信息,及时掌握本镇各村反馈的山体开裂、滑坡、溃坝、决堤等灾害迹象,负责本镇区域内暴雨洪水的预警、预报和险情、灾情动态分析,及时为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转移安置组:按照指挥部的命令,负责组织危险区群众按预定的路线转移,一个不漏地动员到户到人。
应急抢险组:在工程出险等紧急情况下,快速、有序地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后勤保障组:负责为工程抢险、群众转移安置提供物资及安全保障等后勤服务工作。
2、村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组主要职责
(1)、制定和完善本村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组织群众参加预案培训演练,落实本村山洪灾害防御避灾躲灾各项工作。
(2)、掌握本村山洪险情动态,收集雨情、水情、灾情等资料数据及时上报,并向村民预警。
(3)、组织巡查人员按规定对水库、山塘、堤防等险工险段和山体开裂滑坡等隐患点进行监测巡查。
(4)、动员和组织本村群众安全转移避险及参加抢险,落实安置灾民及做好恢复生产,稳定全村工作。
(5)、认真执行上级的命令,积极组织山洪防御工程与非工程的建设等工作。
指导员:做好村级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组成员的联络协调,检查督促本村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落实情况。
组长:负责全村山洪灾害防御工作,随时掌握本村雨情、水情,灾情、险情动态,根据乡(镇)指挥部的防御抢险命令和本村山洪预警汛情的需要,组织指挥群众安全转移、避灾躲灾,并负责灾前灾后各种应急抢险、工程设施修复等工作。
监测预警队:负责本村地质灾害点、危房、危险区、山塘水库的巡查监测工作,及时反馈汛情信息,并按组长的命令预警、报警信号,必要时挨家挨户上门通知。
转移安置队:在收到转移命令后,负责转移本村危险区的人员到指定安全点,转移后做好群众财产的清点保护及后勤保障等工作。
应急抢险队:在工程未出险以前,协同转移队进行群众转移;在工程出险等紧急情况下,听从命令进行抢险救灾。
乡(镇)、村山洪灾害防御组织机构及责任体系见图。
**乡(镇)山洪灾害防御机构人员及联系方式
乡(镇)防汛防旱指挥部
指挥:副指挥:
成员:
信息监测组
负责人:
成员:
转移安置组
负责人:
成员:
应急抢险组
负责人:
成员:
后勤保障组
负责人:
成员:
**乡**村山洪灾害防御机构人员及联系方式
**村山洪防御工作组
组长:指导员:
成员:
监测预警队
队长:
队员:
职责:
负责本村降雨观测、山塘水库及堤防安全巡查并预警信号。
转移安置队
队长:
队员:
职责:
负责转移本村危险区内居民到指定安置点,人员转移后转入参加应急抢险。
抢险救灾队
队长:
队员:
职责:
工程未出险前参加本村危险区内居民转移,工程出险后负责水工程抢险。
三、危险区、警戒区和安全区
(一)划分标准
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受山洪灾害危害程度的不同划分为危险区、警戒区、安全区。
1、危险区:指在10年一遇以下洪水时,易造成人员伤亡以及房屋、设施严重破坏的易受灾的危险区域。
2、警戒区:指在10~20年一遇洪水下,会造成人员伤亡以及房屋、设施破坏的区域。
3、安全区:指在20年一遇以上洪水才会有山洪威胁的区域。
(二)划分情况
根据洪水调查及防洪现状分析,并结合各村的地理位置,确定本镇的分区如下:
1、山洪灾害危险(重点防御)区:**村、**村。。。。
2、山洪灾害警戒区:**村、**村。。。
3、其余为安全区
(三)危险区基本情况
行政村全村危险区(易发区)警戒区
户数人口户数人口户数人口
合计
四、监测与预警
(一)监测系统
山洪监测系统由县、乡(镇)、村分级组网,自动遥测与人工测报相结合,主要监测内容有降雨情况,水库、河道水位,泥石流,山体滑坡、崩塌等信息。各村确定1-2人为本村山洪灾害巡查、监测及预警员。
为及时掌握各种信息,规定各行政村负责人、各村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员、各山塘水库安全巡查员为突发性暴雨、山洪报汛责任人。各报汛责任人要及时报告,即做到第一时间、第一地点、第一人向村防御山洪工作组和镇防汛指挥部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县防汛指挥部报告。考虑到短历时局部暴雨具有突发性和局部性,还需发动广大群众共同参与山洪监测工作,做到一有情况,便能及时掌握。
(二)预警级别及标准
1、预警级别
根据暴雨山洪的特点和防御现状,确定三个级别预警指标,分别为三级预警、二级预警和一级预警。
2、预警标准
凡符合下列条款中1条或1条以上的,定为一般汛情,三级(橙色)预警:
(1)、预报或实测24小时降雨量达到70~100mm,或3小时降雨量达到50~65mm,或1小时降雨量达到30~45mm,降雨并可能持续;
(2)山塘水库水位在汛限水位以上,且预报未来24小时有大到暴雨。
(3)镇防汛防旱指挥所认为有必要橙色预警的。
凡符合下列条款中1条或1条以上的,定为较大汛情,二级(黄色)预警:
(1)、气象部门台风黄色预警(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风暴或强热带风暴、台风影响,平均风力达到7级以上);
(2)、预报或实测24小时降雨量达到100~150mm,或3小时降雨量达到65~90mm,或1小时降雨量达到45~60mm,降雨并可能持续。
(3)山塘水库或堤防发生险情的;
(4)镇防汛防旱指挥部认为有必要黄色预警的。
凡符合下列条款中1条或1条以上的,定为重大汛情,一级(红色)预警:
(1)、气象部门台风红色预警(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达到10级以上);
(2)、预报或实测24小时降雨量超过150mm,或3小时降雨量超过90mm,或1小时降雨量超过60mm,降雨并可能持续。
(3)山塘水库或堤防发生重大险情的;
(4)局部区域已成灾,且灾情有进一步扩大趋势,或镇防汛防旱指挥部认为有必要进入紧急状态的。
山洪预警标准划分表
警报
等级短历时降雨(mm)警报
标志
1小时3小时24小时
三级
警报30~4550~6570~100橙色
二级
警报45~6065~90100~150黄色
一级
警报≥60≥90≥150红色
(三)预警程序及方式
1、预警程序
按照县防指镇防汛防旱指挥部村组户的次序进行预警。具体见图示。
2、山洪预警方式
乡(镇)防汛指挥部用电话直接通知到各村,各行政村到各户的预警信号为铜锣、高音喇叭、电话等方式。如有险情出现,由各村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员发出警报信号,警报信号设置为:
二级预警时:间断性地敲击铜锣或用高音喇叭人工播音,播音三次,每次三分钟,间隔5分钟,表示险情可能出现,动员全体村民提高警惕,危险区内人员做好撤离准备。
一级预警时:持续急促敲击铜锣或用高音喇叭连续发出警告,表示险情已出现。危险区人员必须立即按预定路线有秩序的转移到安全区域。
(四)预警信息处置
1、三级预警
(1)乡(镇)防汛办在收到县防汛办的预警通知后,信息监测组立即投入工作,并将信息通知到乡(镇)防指全体成员和相关村山洪防御工作组,乡(镇)防指副指挥上岗指挥,其他各应急组集结待命;
(2)村山洪防御工作组在收到县、乡(镇)的预警通知后,指导员、组长及各类责任人进岗,并将信息通知到危险区农户提醒注意安全防范,监测预警队加强对山塘、水库、堤防及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
2、二级预警
(1)乡(镇)防汛办在收到县防汛办的预警通知后,信息监测组立即投入工作,并将信息通知到各村山洪防御工作组,乡(镇)防指全体成员进岗,驻村干部第一时间赶赴联系村,转移安置组、应急抢险组进驻重点防御村庄地段,做好人员转移等一切准备工作;
(2)村山洪防御工作组在收到县、乡(镇)的预警通知后,工作组全体成员和所有村干部立即进岗到位,通知危险区、警戒区内的人员进行转移或做好紧急转移的一切准备工作,巡查预警队对山塘、水库、堤防及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24小时昼夜巡查;
3、一级预警
(1)乡(镇)防汛办在收到县防汛办的预警通知后,将信息通知到各村、组、户,乡(镇)防指全体成员进岗到位,启动预案,实施全乡总动员,转移安置组、应急抢险组和有关乡镇干部立即赶往重点防御村庄地段,做好群众转移安置,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2)村山洪防御工作组在收到县、乡(镇)的预警通知后,各应急队和全体村干部挨家挨户到危险区、警戒区内的农户,做好人员的转移安置和抢险救灾工作,巡查预警员对对山塘、水库、堤防及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24小时昼夜巡查;
4、信息中断时
县、乡(镇)、村信息中断后,乡(镇)政府立即派人赶往相关村,并设法尽快与县防汛指挥部取得联系;各村山洪防御工作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启动预警程序,组织指挥躲灾、避灾、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五)山塘水库险情处置程序
1、险情种类
(1)二级险情:大坝出现塌坑;大坝出现小范围纵向裂缝;大坝渗漏浸散,暂不会对山塘水库大坝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
(2)一级险情:水库、山塘水位迅速上涨接近校核洪水位,洪水可能漫坝;大坝迎水坡或背水坡出现大面积滑坡;坝体形成漏水通道且水流浑浊,有可能危及大坝安全的;溢洪道山体滑坡、塌方,阻塞溢洪道。
2、险情的发现与报告
(1)巡查员按照《水库大坝巡视检查制度》要求,对山塘水库进行安全巡查,发现险情后,立即向村负责人报告;
(2)村负责人接到巡查员的报告后,立即到现场查看,确认险情后立即向乡(镇)防汛指挥部和县防汛办报告。
(3)乡(镇)负责人接到村负责人报告后,根据山塘水库下游人员情况及险情有可能对下游造成影响时,立即赶赴现场组织人员转移、疏散和抢险工作。同时,立即向县防汛指挥部和水利主管部门报告,请求派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制定应急抢险方案。
3、预警程序
(1)、当水库、山塘大坝发生重大险情,有可能溃决时,用电话或口头通知下游各村、分片负责人及相关单位责任人,各村及分片负责人逐级通知到每户村民,必要时采用爆竹、打锣、广播等进行预警。
险情为二级时,通知群众做好转移准备,当有关专家分析判断为重大险情并继续发展时,立即组织实施人员转移;险情为一级时,立即组织水库下游人员转移。
(20、解除警报
经过抢险,使大坝转危为安,不至于溃决时,由山塘水库大坝现场抢险指挥解除紧急状态。
五、转移与安置
(一)转移原则
转移遵循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弱病残后一般人员的原则。负责转移的责任人对不服从转移命令的人员可采取强制转移措施。转移安置路线的确定遵循就近、安全的原则。汛前,拟定好转移路线和安置地点并在明白卡上标注。
关键词 气象;灾害;分类;防御措施
中图分类号X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1)35-0078-01
0引言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发生频繁的国家,其灾害种类之多,影响范围之广,造成的损失也不可估摸。而在自然灾害中,气象灾害又是最为严重发生频繁的灾害。每年由于这些灾害,给国民经济带来极大损失,使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受到威胁,因此我们作为气象部门,要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完善气象部门的各种系统,以使损失减到最小。
1 影响我国主要的气象灾害
根据气象灾害特征、致灾因子和天气现象类型,可将我国气象灾害分为如下几类:
1)洪涝就是在短时间内或连续的一次强降水过程,造成地势低洼或者地形比较闭塞的地区因雨水不能及时排泄而造成农田积水和土壤水分过度饱和给农业带来灾害;经常以暴雨大雨的天气为主,主要危害是造成河湖水泛滥、城市积水、山洪暴发,内涝,毁坏农作物和建筑物,严重的可造成人员伤亡和作物歉收或绝收,交通、通信受阻,还有可能引发农林灾害和地质灾害等。气象部门规定,在24h内降水量为等于大于50mm雨称为“暴雨”。我国的长江流域是暴雨多发地区,经常出现洪涝灾害,最为频繁的是长江三角洲和两湖盆地地区;
2)干旱就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降水量严重不足,致使河川流量减少,土壤水分亏损,使正常的作物生长和人类活动受到破坏了的灾害性的天气现象。主要危害是造成旱灾、城镇用水缺乏,干旱风,还有可能引发农林灾害,地质灾害等,造成农作物和果树减产,人畜饮水困难,以及工业用水缺乏等灾害。在众多的气象灾害中,对我国农业影响最为严重的就是干旱。据统计,我国农作物平均每年受旱面积达3亿多亩,成灾面积达1.2亿亩,每年因旱减产平均达100亿~150亿kg,每年由于缺水造成的经济损失达2 000亿元;
3)台风,危害性极大,主要伴随有狂风、暴雨、巨浪和风暴潮等恶劣天气,可造成山洪暴发、海难、河湖水泛滥、城市积水,毁坏农作物和建筑,造成人员伤亡,作物歉收,使交通、通信受阻,还能引发地质灾害和水圈灾害 ;
4)冷冻害,主要是冷空气及寒潮侵入造成的连续多日气温下降,致使作物损伤及减产的农业气象灾害。主要伴随有大风、寒潮、强冷空气、霜冻、积雪等,造成作物歉收, 使经济林木、人畜、庄稼冻害,牧场积雪、牲畜死亡,雪崩,电线、道路结冰,交通、通信、送电受阻,还可以引发农林灾害,水圈灾害等次生灾害。
2 我国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我国气象灾害的防御主要包括工程性措施和非工程性措施。
2.1工程性措施
2.1.1大力兴建水利工程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进行堤防修筑、河湖整冶、水库加固、涝区治理、水土保持等一系列的工作,形成一个完整的防洪排涝工程体系和农田灌排工程体系,可以有效地控制洪水和防御干旱。
2.1.2兴建防护林
防护林的建设可以有效的抵御自然灾害,改善生态环境,控制沙漠化,防御水土流失,增强农业稳产高产。在我国,1978年启动的“三北防护林”体系工程,经过几年的发展,该工程完成了大规模的造林工程,是世界林业建设史上持续时间最长、范围最广的生态建设工程。“三北防护林”的建设,对农田小气候和大气环境的改善发挥了重要作用。
2.2非工程的措施
2.2.1建立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
建立一系列的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有效的减轻灾害的程度。截至目前,我国已建成了4 000多个各类气象台站以及各种类型的气象灾害监测网,初步形成了门类比较齐全,布局合理的综合气象灾害监测系统。
2.2.2加强气象灾害的预警预报及预测
准确的气象灾害的天气预报和及时的气候预测,特别是汛期预测,对减少损失和降低危害程度起到主要作用。目前,已初步建成适合我国天气气候特点的、由全球中期数值天气预报模式、中期集合预报模式、有限区域数值天气预报模式和台风、沙尘暴、核污染扩散、大气污染数值预报模式等组成的数值天气预报模式体系。
2.2.3气象灾害的减灾服务
目前我国的气象服务正逐步完善,服务领域逐步扩大,已经渗透到国民经济建设的方方面面。服务手段也在不断增多,目前主要使用媒体来传播信息,例如报纸、电台、电视、气象信息电话、网站、手机短信等,及时灾情,以及防灾减灾的信息,为降低气象灾害的损坏程度起到了重要作用。
3 气象灾害的防御对策
3.1健全气象防灾减灾的法律法规体系
气象防灾减灾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是重要的防灾减灾措施。制定各种相关的技术标准,加强气象防灾减灾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气象防灾减灾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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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全文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造成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及管理的毗邻海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四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照职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因气象因素引起的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防和减灾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气象灾害与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防御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普查,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组织实施。
台风、区域性大暴雨和区域性严重干旱等专项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气象灾害现状及演变趋势;
(二)气象灾害防御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三)气象灾害易发区域、易发时段和重点防御区域;
(四)气象灾害防御项目、防御措施、防御实施方案;
(五)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依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和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气象灾害防御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气象灾害的种类、强度以及影响时段、范围、对象;
(二)各类气象灾害的防御要求、措施以及有关部门的职责;
(三)气象灾害防御责任的落实。
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目的和依据、工作原则、适用范围;
(二)组织指挥体系以及职责;
(三)监测、报告、预警;
(四)预警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
(五)后期处置;
(六)应急保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等基础设施建设。在城市、乡镇以及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区域,建立气象灾害自动监测网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镇显著位置设立气象灾害预警播发设施,在气象灾害易发的偏远地区建立气象灾害预警、报警点。
第九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农业安全气象预警系统,开展农业气象灾害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发生趋势监测预报服务,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开发利用农业与生态气候资源。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气象灾害联合监测成员单位,建立气象灾害联合监测机制。
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各设区的市、县及有关部门建立应用系统。气象、民政、水利、水文、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信息产业、交通、林业、农业、渔监、海事、民航、铁路等部门,在气象灾害防御中实行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气象灾害后,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报告。
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气象灾害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建议。
第十三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对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及时作出分析判断,按照规定向社会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级别,其名称、图标、含义、防御指南,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有关媒体、网络和通信运行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通过气象灾害预警设施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获知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向本辖区公众传播。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相应级别的气象灾害应急预警。气象灾害应急预警的级别和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象灾害预测信息,适时启动气象灾害防御方案。气象灾害即将发生或者发生得到确认后,应当根据气象灾害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启动相应级别的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气象灾害应急预警和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启动或者终止,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按照规定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需要,可以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一)划定气象灾害危险区域;
(二)组织人员、船只、车辆和财产撤离危险区域;
(三)组织有关部门抢修被损坏的道路、通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
(四)实行交通管制;
(五)决定停产、停工、停业、停运、停课;
(六)对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实行统一分配发放;
(七)法律法规以及预警应急预案规定的其他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气候变化监测、分析、预估、评价和信息工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提供决策依据。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项目的实施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以及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项目可行性论证总体报告中应当附具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加强人工影响天气监测、催化、指挥、作业、评估等基础设施建设。在重点流域、大型水库、生态保护区域、特色农业经济区域、水源区域、干旱灾害高发区域、冰雹灾害高发区域建立专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
发生干旱、冰雹、森林火灾和人畜饮水严重短缺的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安排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机构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防雷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安装防雷装置。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农村地区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引导农民建造符合防雷要求的建筑设施。
第二十二条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包括水电、火电、核电、风电等)、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分别由各相应专业部门负责。
防雷装置的检测报告,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出具。
国家、自治区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防雷工作有特别规定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决定。10日内不能作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防雷装置验收合格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核准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二十四条 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的业主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防雷规定做好防雷装置日常维护和安全检测工作。安全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应当及时整改。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雷电灾害防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防雷装置未经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擅自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
(三)未依法取得相应资质,从事防雷检测的;
(四)防雷装置的业主或者管理单位未按照国家防雷规定对防雷装置进行安全检测或者安全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第二十六条 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气象主管机构、其他部门以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谎报、瞒报有关气象灾害重大情况的;
(二)迟报、错报、漏报有关气象灾害重大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违法行为不查处或者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按规定收集、调查、上报气象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拒不执行气象灾害防御方案、预警应急预案和指令的。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台风 在家里
1.断电。
⒉尽量避免使用电话。3.未收到台风离开的报告前,即使出现短暂的平息仍须保持警惕。
⒋如果无法撤离至安全场所,可就近选择在空间较小的室内(如壁橱、厕所等)躲避,或者躺在桌子等坚固物体下。
⒌在高层建筑的人员应撤至底层。
在街上
⒈切勿随意外出。
在海岸附近或海上
⒈不要在河、湖、海堤或桥上行走。
⒉海上船舶必须与海岸电台取得联系,确定船只与台风中心的相对位置,立即开船远离台风。
⒊船上自测台风中心大致位置与距离:背风而立,台风中心位于船的左边;船上测得气压低于正常值500帕,则台风中心距船一般不超过300千米;若测得风力已达8级,则台风中心距船一般150千米左右。
龙卷风 在家里
1.切断电源。
⒉远离门、窗和房屋的外围墙壁,躲到与龙卷风方向相反的墙壁或小房间内抱头蹲下,尽量避免使用电话。
⒊用床垫或毯子罩在身上以免被砸伤。
⒋最安全的躲藏地点是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在街上
⒈就近进入混凝土建筑底层。
⒉远离大树、电线杆或简易房屋等。
在旷野
⒊朝与龙卷风前进路线垂直的方向快跑。
⒋来不及逃离的,要迅速找到低洼地趴下,姿势:脸朝下,闭嘴、闭眼,用双手、双臂保护住头部。
雷电 1.在路上避雨时不要靠近孤立的高楼、电杆、烟囱、房角房檐,更不能站在空旷的高地上或到大树下躲雨。
⒉远离开阔地带的金属物品(拖拉机、农具、摩托车、自行车、高尔夫球车及高尔夫球棒等)。
⒊不要去山顶、开阔地、海滩或船只上。
⒋不要待在开阔地单独的屋棚或其他小建筑内。
⒌有条件的家庭最好安装家用电器过电压保护器(又名避雷器)。
冰雹
⒈关好门窗。
⒉妥善安置易受冰雹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⒊户外作业人员暂停作业,到安全地方暂避。
⒋暂停户外活动,勿随意出行
沙尘暴 1.特别注意收听天气预报。
⒉出门戴口罩、纱巾等。
⒊关好门窗,屋外搭建物要紧固。
⒋多喝水,吃清淡食物。
⒌身处危险地带或危房里的居民应转移到安全地方。
⒍幼儿园、学校、单位应采取暂避措施,必要时须停课、停业。
⒎受影响的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要注意交通安全,必要时暂时封闭或停航。
⒏不要购买露天食品。
⒐尽量减少外出,暂停户外活动,尽可能停留在安全的地方。
⒑骑车、开车要减速慢行,远离树木和广告牌。
高温
⒈尽量留在室内,并避免阳光直射;必须外出时要打遮阳伞、穿浅色衣服、戴宽沿帽。
⒉暂停户外或室内大型集会。
⒊室内空调温度不要过低;空调无法使用时,选择其他降温方法,比如向地面洒些水等。
⒋浑身大汗时不宜立即用冷水洗澡;应先擦干汗水,稍事休息再用温水洗澡。
⒌注意作息时间,保证睡眠;暂停大量消耗体力的工作。
⒍宜吃咸食,多饮凉白开水、冷盐水、白水、绿豆汤等;不要过度饮用冷饮或含酒精饮料。
雪灾 1.汽车减速慢行,路人当心滑倒;必要时封闭道路交通。
⒉老、幼、病、弱人群不要外出,注意防寒保暖。
⒊关好门窗,紧固室外搭建物。
⒋船舶进港避风。
⒌高空、水上等户外人员停止作业。
寒潮
在室内
⒈注意收听天气预报及紧急状况警报。
⒉多穿几层轻、宽、舒适并暖和的衣服;尽量留在室内。
⒊注意饮食规律,多喝水,少喝含咖啡因或酒精的饮料。
⒋避免过度劳累。
⒌警惕冻伤信号:手指、脚趾、耳垂及鼻头失去知觉或出现泛苍白色。如出现类似症状,立即采取急救措施或就医。
⒍可使用暖水袋或热宝取暖,但小心被灼伤。
⒎尽量不开车外出。
驾车外出
⒏走干道。
⒐不夜间开车,不单独驾驶,不疲劳驾驶。
大雾
⒈注意收听天气预报。
⒉尽量不要外出;必须外出时要戴口罩。
⒊骑自行车要减速慢行,听从交警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