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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时间:2023-10-08 15:3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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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1篇

哨冲镇多年来一直十分重视宣传工作,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承包法》、《云南省农业承包合同条例》作为我镇每年普法宣传的主要宣传材料之一。在全镇8个村委会54个自然村和73个村民小组开设承包合同管理专栏,还定时不定时利用广播、电视、开群众会、悬挂横幅标语等等多渠道多形式对农业承包合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宣传。同时,结合我镇一年一度的法制宣传日(12月4日),镇农经站摆摊设点发放宣传材料,进行宣传,对过往群众提出的农民关心的各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方面的问题及纠纷提供咨询服务,真正把稳定、规范、维权、发展的立法精神和法律条文宣传贯彻到村、组、农户,让广大农民群众能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利益,使国家的政策家喻户晓,农民的权益得到保障。

二、是加强组织领导,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我镇自98年二轮承包工作以来,就十分重视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成立了由分管农经的副书记担任组长,从相关站所、村委会抽调人员组成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于镇农经站,农经站近二十年来,有专人负责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农经站专职人员负责处理一切日常事务,并做到上情下传,下情上报工作。

三、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

1.规范合同管理,强化服务意识。由于哨冲是一个贫困山区小镇,群众法律意识不高,土地流转大多采用口头协议的形式进行,给土地纠纷调解带来重重困难。因此,规范流转合同,强化服务意识迫在眉睫。从哨冲实际出发,土地流转由原来农户间大多口头协议改为登记在册,建立备案制度。2.合同流转坚持群众民主自愿的原则。3.适当引导流转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从而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增加农民收入。4.镇农经站积极提供云南省统一格式的合同书帮助签订,从而避免流转双方因合同不严谨引起的相互扯皮纠纷发生。2014年全镇共流转承包地1845亩,其中:转包344亩,转让47亩,互换79亩,出租1375亩。土地流转均严格执行中央政策,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不折不扣的贯彻中央对农民“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农民土地被征用的补偿费根据国家的关政策得到落实。

四、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哨冲经济发展

哨冲共有1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中1家养殖专业合作社,1家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1家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外其余的均为蔬菜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户4000多户,直接增加人均收入超过1000元。合作社的发展,促进了农民收入增加,农民安居乐业,农村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五、加强农开项目管理,强固哨冲基础设施建设,大大提高了农业生产率

哨冲镇随着农开项目投入力度的不断加大,哨冲的基础设施得到全面改观,农业生产率进一步提高。目前哨冲投入使用的农开项目有水瓜冲村委会莫测甸片区农开项目,落水洞村委会农开项目,邑堵村委会农开项目,水瓜冲村委会慕善片区农开项目。多白者村委会农开项目正在筹建实施中。由于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近十年来哨冲的经济一直在平稳发展,农民人均纯收入以每年12%左右的速度递增。

六、重视工作,做到来访热情,处理及时

哨冲镇历来十分重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宣传工作,《农村土地承包法》、《云南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条例》等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宣传,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到村到组到户,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加强执法监督力度,及时调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和农户上访、案件,在工作中建立了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信息反馈制度,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意识,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一是互换引发的纠纷,两家人关系好时,为了耕种方便互换管理,时间一长,又是口头协议,由于利益关系,双方各执一词引发纠纷;二是由于二轮承包时由于任务重,时间紧,加之村干部把关不严,没有认真进行核实确权,当时互换耕种或临时委托管理的部份田地,被签到了现管理人的名下,原主人要求退还无果而引发的纠纷;三是嫁进来或者是招进来的女婿因配偶死亡争夺田地而引发的纠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调处,维护了农业承包合同的严肃性,夯实了农村基层建设,提升了农民群众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七、今后的工作方向

第2篇

哨冲镇多年来一直十分重视宣传工作,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承包法》、《云南省农业承包合同条例》作为我镇每年普法宣传的主要宣传材料之一。在全镇8个村委会54个自然村和73个村民小组开设承包合同管理专栏,还定时不定时利用广播、电视、开群众会、悬挂横幅标语等等多渠道多形式对农业承包合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宣传。同时,结合我镇一年一度的法制宣传日(12月4日),镇农经站摆摊设点发放宣传材料,进行宣传,对过往群众提出的农民关心的各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方面的问题及纠纷提供咨询服务,真正把稳定、规范、维权、发展的立法精神和法律条文宣传贯彻到村、组、农户,让广大农民群众能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利益,使国家的政策家喻户晓,农民的权益得到保障。

二、是加强组织领导,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我镇自98年二轮承包工作以来,就十分重视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成立了由分管农经的副书记担任组长,从相关站所、村委会抽调人员组成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于镇农经站,农经站近二十年来,有专人负责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农经站专职人员负责处理一切日常事务,并做到上情下传,下情上报工作。

三、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

1.规范合同管理,强化服务意识。由于哨冲是一个贫困山区小镇,群众法律意识不高,土地流转大多采用口头协议的形式进行,给土地纠纷调解带来重重困难。因此,规范流转合同,强化服务意识迫在眉睫。从哨冲实际出发,土地流转由原来农户间大多口头协议改为登记在册,建立备案制度。

2.合同流转坚持群众民主自愿的原则。

3.适当引导流转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从而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增加农民收入。

4.镇农经站积极提供云南省统一格式的合同书帮助签订,从而避免流转双方因合同不严谨引起的相互扯皮纠纷发生。2014年全镇共流转承包地1845亩,其中:转包344亩,转让47亩,互换79亩,出租1375亩。土地流转均严格执行中央政策,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不折不扣的贯彻中央对农民“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农民土地被征用的补偿费根据国家的关政策得到落实。

四、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哨冲经济发展

哨冲共有1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中1家养殖专业合作社,1家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1家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外其余的均为蔬菜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户4000多户,直接增加人均收入超过1000元。合作社的发展,促进了农民收入增加,农民安居乐业,农村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五、加强农开项目管理,强固哨冲基础设施建设,大大提高了农业生产率

哨冲镇随着农开项目投入力度的不断加大,哨冲的基础设施得到全面改观,农业生产率进一步提高。目前哨冲投入使用的农开项目有水瓜冲村委会莫测甸片区农开项目,落水洞村委会农开项目,邑堵村委会农开项目,水瓜冲村委会慕善片区农开项目。多白者村委会农开项目正在筹建实施中。由于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近十年来哨冲的经济一直在平稳发展,农民人均纯收入以每年12%左右的速度递增。

六、重视工作,做到来访热情,处理及时

哨冲镇历来十分重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宣传工作,《农村土地承包法》、《云南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条例》等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宣传,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到村到组到户,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加强执法监督力度,及时调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和农户上访、案件,在工作中建立了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信息反馈制度,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意识,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一是互换引发的纠纷,两家人关系好时,为了耕种方便互换管理,时间一长,又是口头协议,由于利益关系,双方各执一词引发纠纷;二是由于二轮承包时由于任务重,时间紧,加之村干部把关不严,没有认真进行核实确权,当时互换耕种或临时委托管理的部份田地,被签到了现管理人的名下,原主人要求退还无果而引发的纠纷;三是嫁进来或者是招进来的女婿因配偶死亡争夺田地而引发的纠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调处,维护了农业承包合同的严肃性,夯实了农村基层建设,提升了农民群众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七、今后的工作方向

1.继续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镇群众法律意识。继续进一步贯彻和深入宣传中央、省、州、县关于农村经济的一系列政策和法规,提高我镇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主要采用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宣传专栏、召开群众会等等,使广大干部群众全面了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相关法律法规,使他们真正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2.加强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提高土地利用率。我镇在大量宣传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转包转租土地流转现象认真进行依法指导,确保了我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健康流转。目前我镇范围内属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面积有1845亩,尚未形成规模,今后将加强此项工作,正确指导经营权流转。由于哨冲是一个贫困山区小镇,受到各种自然条件的影响,经济发展缓慢,很多家庭举家外出打工,多白者村委会邑堵莫村有人口256人,但是在家里的人口不超过80人,在家里也大多是老的小的或者是病着的,大部份土地不能正常耕种。闲置的土地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利用,不但降低了土地利用率而且减少了农民收入。因此,只有建立健全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土地投资补偿机制,同时健全相应的监管机制,以保证土地流转的合法性,以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3篇

一、建筑工程合同的含义及其法律特征

建筑工程合同在《合同法》中被概述为工程承包人负责施工建设,工程发包人负责价款支付的一种协商合同。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建筑工程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基本建设工程是其标的;书面式要约式合同是其性质;具备建筑行业从业资格、具有相关技术设施装备、拥有法定注册资金的建筑单位是其主体。此外,建筑工程合同还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违背相关利益,国家有权干预、监管合同内容及执行状况。

二、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其原因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形态较多,如有分包纠纷,“阴阳合同”纠纷等,现阶段常见的纠纷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质量纠纷。

建筑工程施工建设完毕后,由于工程质量不符合建筑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或因无法安全使用而导致人身及财产受损,是最为常见的建筑合同纠纷形式。引发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需查明并落实责任。如工程发包方出现勘察、设计不科学不合理、工程设备及材料不合格,都会引起工程质量问题,由此类原因导致的质量纠纷,发包方需承担责任。如承包方在施工方案、施工管理、施工人员方面出现问题,进而引发质量纠纷,承包方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经济纠纷。

建筑工程中因经济因素产生纠纷,主要体现在计价方式及工程结算上的纠纷。计价方式及结算方式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已明确,但如施工环节涉及到新增工程或产生工程变更,此时合同中规定的相关价格及计算方式就不符施工实际,从而造成纠纷产生。除此之外,如合同中体现的造价与建筑工程实际造价不符,或因外部因素(施工环境、政策环境)影响而导致设计变更出现,此时会产生价格差价,在这部分差价的补偿方面也极易引发纠纷。

(三)工期纠纷。

另一常见的建筑合同纠纷是工期纠纷,工期纠纷形成的原因是由于建筑工程无法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交付,在此过程中产生了经济损失。引发工期纠纷的原因也体现在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两方面。一方面,工程发包方在场地、原料、资料、设备及资金提供上未按合同中的有关约定执行,或在建设工地征用、拆迁、补偿方面进展不顺,都会导致工期拖延,承包方因窝工、停工产生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工程承包方在施工人员、施工设备上组织不力,也会引起工期滞后,致使纠纷产生。

三、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及防范措施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在处理上,应遵循以下几个要点:第一,涉及建设工程价款,实行优先受偿权。如建设单位在工程价款支付不及时引发纠纷,施工单位可以申请拍卖已建工程,获取折价补偿。第二,应用抗辩权。第三,明确并落实各方责任义务,根据合同中规定的各方的责任及义务,确定责任归属方,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在防范上,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规范合同评审环节。

在签订建筑工程合同之前,应按照程序先行开展合同评审,邀请专业法律人员共同拟定工程合同。对合同条文加以逐条对比,确定其符合《招投标法》、《建筑法》、《合同法》及地方政策条例的规定。签订合同后,确认其合法有效后加以履行。涉及到大项工程,要严格审查合同条文,重点关注权利义务不相匹配的相关规定,保障建筑企业经济效益及社会声誉。

(二)做好合同对方资质、信用的调查工作。

首先,针对大项工程建设,要参考《合同法》关于该类工程的规定,确定建筑工程项目具备国家批准立项资格及建筑工程可行性报告;其次,调查工程业主建设执照、经营范围、建设资质、法人代表、资金状况、投资情况等要素;确保其到位、属实;再次,对分包人的相关资格、等级、经营方式及范围、法定代表、委托、资质信用、施工水平和能力等方面加以综合审查,确保其合法、有效。

(三)强化合同履行环节的监管。

建筑合同在履行环节,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实时监控,做好各方面的协调沟通,创造合同履行的良好环境。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原始数据、基础资料要及时收集并整理,以便为纠纷处理提供数据凭证。建筑合同的履行过程,尽量采用文字记录的形式加以明确,并争取合同各方,如工程设计方、工程施工方、工程监理方、工程业主及相关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的签字确认。此外,还要密切监控工程分包方,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符合合同规定,避免其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缺陷,导致企业经济及声誉受损。

(四)依托法律监管,及时跟进工程款的回收。

施工单位在完成建筑工程施工任务并将工程交付后,应按照建筑合同的规定及时回收建设工程款项,保障建筑企业经济效益的实现。在工程款项的回收上,建筑施工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建筑合同的要求,采取合法途径。在工程款项回收方式上,尽量采用非诉讼的方式进行,如实际需要,再借助诉讼方式加以催收。此外,要及时支付建筑材料供应方及建筑分包人的款项,避免款项纠纷波及建筑企业的社会声誉。

四、结语

第4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法律纠纷;有效防范

伴随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工程领域在发展的过程中也陆续暴露出许多弊端和问题,而其中最常见的一类就是合同纠纷的问题,这不但给建筑企业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并且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声誉,对于企业未来的经营发展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1 建筑工程合同具体特征和要求

1.1 建筑工程合同即是工程承包方负责工程的具体建设,而发包人负责支付价款的一种合同。

1.2 建筑工程合同的主要特征

1.2.1 主体一定要具备一定的资格。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单位以及相关各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具备达到国家相关规定的注册资本;拥有所从事建设工程的相关资质以及工作人员;拥有从事建设工程的技术装备;以及相关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一些其他条件。

1.2.2 工程项目的合同中的标的需要是基本建设的工程。

1.2.3 国家进行行政干预,也就是国家要针对建筑合同进行有效的监管。

1.2.4 应为要约式的合同,合同需选择书面的形式。

2 建筑工程合同的法律效力

2.1 合同效力进行确认的原则

2.1.1 签署合同需要遵循的原则。建筑工程合同应当属于民事合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应遵循:平等原则;民事的权益享受法律的保护原则;诚实守信的原则;禁止滥用权力的原则以及共同协商的原则等。

2.1.2 合同效力确认需要遵循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以下的审查:合同具体内容是否合法;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格;当事人表达的意思是否真实;合同是否具备相关审批的手续。

2.2 如何确认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的效力

针对承包方和发包方的从业资质进行审查;针对合同的具体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及行业政策和是否违背了国家与社会利益进行审查;针对当事人表达的意思是否真实进行审查;针对合同是否通过了相关的程序进行审查;针对建筑工程的总分包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2.3 有关建筑工程合同效力的分述

2.3.1 存在以下情况的,签署的建筑工程合同视为无效。(1)工程承包方或个人不具备从业资质。(2)工程投资计划没有按照国家相关的程序进行。(3)工程承包方把所承包的所有工程转包于第三方。(4)工程承包方在将全部工程分解之后,然后借分包的名义进行转包第三方。(5)工程承包方没有经过建设企业的允许,私自将工程分包出去。(6)工程分包的单位又将所分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2.3.2 承包人和发包人签署没有取得相关土地及建筑规划等许可以及手续的建筑工程合同,视为无效。

2.3.3 承包人所承包工程超出了自身的建设资质,但是承包人实际达到了工程所规定的要求,并最终通过验收合格,合同则视为有效,应当按合同规定执行。

2.3.4 需要公开进行招标的工程,没有进行招标,合同视为无效。

2.3.5 工程合同中没有约定对于工程款如何结算,或是有过约定不过合同双方私下完成结算的协议应当有效。

3 建筑工程合同中存在的纠纷

3.1 工程建设质量的纠纷。对于工程完成以后存在的质量问题,导致无法按照预期的设计和功能进行使用,这类工程质量的纠纷十分常见。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明确责任的归属。

3.2 工程工期上的纠纷。工程建设的进度较为迟缓,无法按合同中规定的时间顺利完工,导致了经济上受到了损失,这种拱起纠纷也较为普遍,这方面的责任通常来自承包方和发包方双方。

3.3 工程价款以及结算引起的纠纷。导致这类纠纷产生的原因通常是合同中的工程造价要低于工程实际的造价,或者是因为国家的相关政策导致了工程加大了投入以及由于地质等出现了变化以致在建筑设计上产生了变更,工程承包人不能依照原有的价款完成建设,进而要求发包人对差价进行补偿。

3.4 分包产生的纠纷。近些年,由于分包发生的纠纷是施工单位面对的比较普遍的法律纠纷,一般产生于工程的承包人和分包人两者之间,同时也存在工期、质量以及价款等方面。

3.5 “黑白合同”导致的纠纷。这种“黑白合同”之所以会出现主要是由于当事人想要逃避相关建筑监管部门的约束,进行逃漏税行为以及在工程进行招投标的过程中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对同一个工程项目签署两份或者更多有关工程质量以及工程价款等在内容上不统一的合同。

4 针对工程合同出现纠纷的防范措施

4.1 落实好合同的评审工作。在未签订合同以前,对于合同的审批要按照程序严格的进行,法律顾问应当尽早参与到合同的拟定中去。必须将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仔细研究,认真同合同内容进行对照。工程合同的签订,一定要保证无违法的条款,以保证工程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4.2 对合同的对方自信进行认真调查。一些重大的工程合同,必须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定程序以及投资计划等进行制定。所以,先要对所建项目的相关准建手续、具体的投资到位、业主实际的资金情况、业主的经营范围以及相关的证照期权与否等一系列情况进行认真的调查。

4.3 强化履行合同期间的监管。合同进入到履行的阶段,一定要随时参照工程合同与相关法律做好监控,加强同各方的协调,给合同履行提供一个最佳的外部环境。

4.4 工程款回收进行的法律监管。施工单位在完成规定的建设任务以后,根据合同收回约定的工程款,这是企业所获经济效益的最好体现。需要按照合同以及相关规定,尽可能快的获得工程款。按照具体需要,可选择诉讼以及非诉讼的手段。

5 结语

作为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切实落实好相关的法律法规,维护好自身的权益,掌握工程合同具体的特点,对于可能出现的纠纷,要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措施,对合同加强管理,避免法律纠纷的发生。

参考文献

第5篇

摘要: 目前,涉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案件有上升趋势,有关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违法违规的现象十分普遍,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发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普遍存在违法现象,主要表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形式合法,但履行合同时违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明确建设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责任,保证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法律形式,是法律规范建设工程活动的重要手段。加强这一方面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效力

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生效的基本内涵概述

所谓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生效,其基本涵义是指合同对合同双方的当事人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合同生效也就是法律开始产生约束力。我们研究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生效,主要应该要理清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生效的几个基本的法律条件。主要以下三个,一是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以及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三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本身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以及民事行为能力。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当时都必须是具备了一定的能够独立表达自己的理解和意思及其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能力,换句话说,就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该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对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来说,如果出现以下情况违背这一原则的就是无效合同,是不能生效的。

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所谓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意识表示真实,就是要跟合同的文字一致。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只是合同生效的条件,并不是合同成立的条件,这二者之间有着重大区别,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可以分成当事人自由的状态和当事人不自由的状态。意识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不具备法律上的约束力。

三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本身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就其目的和内容而言都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合同生效的基本条件。具体而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目的乃是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最为直接的根本的内心的原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指的是合同中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及其指向的对象。这一个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从本质上来说是对合同自由的限制。

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认定中的几个疑难问题分析

一是表见形式合同。所谓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表见指的是合同的善意相对人通过人的行为进行判断就可以确认行为人有足够的权限来进行,基于信赖利益保护的原理,这种行为是生效的。如果行为人没有权限或者超越权限范围或者权时效终止之后行为人仍然以被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并订立相关合同,相对人能足够的理由确认个伟人的是基于其拥有权的话,那么这个合同仍然是有效的。善意相对人在这种情况下与无权人订立的合同或者说一种交易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人承担。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表见明确阐明了其基本目的是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利。这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表见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其一,表见人从根本上说是没有权限的,或者说没有得到被人的合法授权;其二,在客观情况上使得善意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行为具有权限;其三,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无违法行为没有行为过失。

二是可变更和可撤销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所谓可变更和可撤销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本身欠缺生效的条件,但是其中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得合同的内容发生变更进而生效或者相反的情况(使得合同的效力消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从根本上不同于无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在这类合同中,当事人提出请求时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被变更或撤销的基本前提,换句话说,如果当事人只是要求变更合同,那么即使是相对应的人民法院或者相关仲裁机构也不能够撤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在出现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因为当事人存在重大误解而签订的或者说在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时候存在显失公平这两种情形的时候,合同当事人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相关的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此外,我们还应该注意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撤销权的消灭,这是因为可撤销的合同在某种意义上说只是涉及当事人的 意思表示不真实。有鉴于此,法律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撤销有一定的限制,如果出现以下两种情况,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撤销权归于消灭。其一是具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撤销权的当事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撤销事由起算1年内都没有行使自己的撤销权;其二是具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撤销权的当事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撤销事由之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了合同的撤销权。

三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之后的法律后果问题。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或者说被撤销之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都被认为是无效的,即使是正在履行中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也应当终止,不再继续履行,尚未履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不得继续履行。如果行为人因为履行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而产生的财产上的后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加以处理。主要有以下三种基本形式,一是返还财产。二是赔偿相应损失。三是对财产进行追缴,最后收归国有或者返还给善意第三人。这无论如何,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都不能影响第三人取得的合法权益。

三、准确认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对策措施

一是加强对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准确理解。在这方面,要加强合同规范性建设,这有利于准确和统一适用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建设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要坚持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准确理解就应该坚持相关的基本理论原则,贯穿于建筑工程合同德始终,对建筑工程合同的各项制度和该领域的具体活动具有指导作用的原则,同时指导建筑工程合同立法和制度的实施。

二是规范建筑合同领域的法律法规。要实现这以目标,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努力。这种规范主要应该从立法上加以解决,结合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不仅仅是应该解决专家学者的问题,还应该引入公众参与机制,使得社会公众能够参与到相关的建筑工程立法,如此能够使得立法具有科学性合理性,且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证法律法规的规范性,同时便于执行。

三是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并加强法制宣传。所谓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对建设过程中权利和义务产生了不同的理解。 当前要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要从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方面多元化努力。此外,要尽量减少建筑工程合同在效力认定上的一些纠纷,那么加强对公民法制意识与权利意识的宣传培育显得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1]李高来,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分析[D],中国政法大学,2010.

[2]王平,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之比较及启示[J],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03).

第6篇

建筑工程无法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交工所造成的法律纠纷,工期纠纷易造成经济损失,也是较为常见的法律纠纷。工期纠纷的发生与承包方、发包方两方面相关,一是承包方施工组织不力、劳力设备与技术无法满足施工要求导致工期延后,二是发包方在施工中并未按照合同规定时间提供建筑材料、场地、资金、设备与相关设计材料等,比如施工前未能就施工拆迁、场地等问题与其他单位达成协议造成工程延缓、推迟开工,不仅会致使工期延误,还会造成双方的经济损失。另外,因天灾人祸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不在双方,只能顺延工期。

2加强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防范举措

2.1加强合同评审管理为减少后续合同内容不规范引起的法律纠纷,签订工程合同前要进行评审管理。要坚持评审制度对合同签订程序、内容等进行梳理、评审,并成立专业小组对各项合同条款内容进行分析研究,通过法律顾问团队的提早介入以及时查找出合同内容的潜在法律问题、缺陷与风险,从根本上防范合同纠纷,保证条款明确,减少合同漏洞,维护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益。合同评审要围绕我国《合同法》、《建筑法》、《招投标法》等进行对照,做好评审管理,以保障企业信誉与经济效益。

2.2加强合同方资信调查我国《合同法》中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制定要依据国家法定程序与投资计划等可行性报告文件,首先要在了解工程立项情况的基础上对发包方资金情况、法人代表情况、手续与资信情况等进行调查,明确发包方的业务资格与经营范围;对承包方与分包方要进行执业资格调查,以了解其是否具备相应企业法人资格与等级,了解其施工能力、资信与履约信用情况等,慎重选择合作对象,以尽量减少合同法律纠纷的发生。

2.3加强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管理合同履行阶段,要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各方协调以减少纠纷,创造良好的合同实施环境,要注意各类原始证据与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尽可能以文字形式记录合同履约情况,并积极与监理部门、业主、设计部门、地方相关部门等合作,以限制合同法律纠纷的负面影响。在合同履行管理中,要从全过程入手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与跟踪,对合同约定的期限、数量、价格等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承包方、发包方、设计单位与监理单位做好沟通管理,确保施工合同的顺利执行。尤其是在该工程变更时,要根据合同内容中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做好工程量变更增减的确认签证工作,确保记录清晰,以减少后期施工纠纷。

第7篇

一、建设合同中出现的适用法律问题

(一)非法转包的合同

相关建筑管理法规规定,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将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他单位是合法的,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完全将工程承包给其他单位,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就是不被允许的。有的单位非法将工程转包,只为坐收渔翁之利形成了有关工程承包合同最终无效的局面。对于这些在法律上无效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处理方式,应采取相关法律手段,根据有关规定,对无效合同的财产后果以及责任方进行处理。相关的处理方式大致分为三种,其中,经济处理方式上还包括了赔偿、返还和追缴。在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认定为无效之后,由于所涉及的当事人众多,较为复杂,还有财产后果严重这一缘由,在处理这类案件之时,必须要在运用了上述原则的前提下,注意如下的:第一,要小心谨慎运用返还这一原则,建筑安装工程的承包合同项目是动态的,有时相关的合同虽己无效,但部分甚至全部都己履行完毕,己建工程再重新返还是无法完成的。在这里,除了相关租赁的设备以及提前收取的作为预收的工程款项可以返还之外,其他的项目要对所采用的赔偿方式引起注意。第二,赔偿金额的计算要按照实际原则,赔偿款项的额度应包括实际的与可以得到的利益的减少的数量。建筑过程中,工期效益是承包人最为看重的:施工进度的快慢与质量的优劣是人去完成的,不会成为财产的表现形式,在计算赔偿额度之时,不能把可得利益的损失忽略掉。

(二)在经营范围之外的承包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要严格按照审定后的企业等级所规定的范围内承包项目工程,接受后的工程项目的分包单位,也不能再自行进行分包处理。四级以及四级之内的承包工程需要按照所在企业的资质范围之内进行承包。相关建筑个体商户,也必须在核定后的营业范围内进行施工,不能进行扩建以及改变房屋结构。如若合同约定违反了以上规定,则视为该建筑企业不具备承包能力,合同则无效。承包人在经营范围之外的承包,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许的。

二、如何处理建设合同纠纷中出现的问题

(一)建设工程期间的合同终止纠纷的管理

若承包人违约,使业主被迫终止与承包人之间的合作关系时,承包人需承担因此产生的额外的增加的费用和合同中所列出的其他费用。业主有权暂停与承包人之间的合作,并停止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项,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再通过监理工程师查明承包人施工和完成此项工程与修复缺陷应结算的费用,经过确认后,方可生效。若业主违约,使承包人与业主终止了施工合同时,业主应向承包人支付在终止日期之前完成了的全部工程的费用及相关承包人应获得的费用。

(二)施工合同的管理

业主方面,要全权负责提供施工图纸、组织技术交底,并要敦促设计单位派出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服务,来解决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问题。承包人在接收合同之后,要仔细检查核对后,合同就自然形成有效性,合理性。承包人应全面了解合同内容,业主要严格按照合同的条目进行管理工作。

(三)国家干预,依法管理

有关部门应根据我国国情和社会现状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程项目管理的重要过程之一,所以在建筑工程纠纷中,有关司法实践问题的讨论是至关重要的,违规者,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条文对其进行行政处分或取消合作意向,终止合同。同时,国家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职能,实行国家干预,需要对不合理的项目进行依法制裁。应当提出对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这一事项的有针对性的司法实践建议。在审理案件之时,国家应加大对建筑合同纠纷此类案件的审理力度。应秉承公平公正地原则,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