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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在您撰写中医药基本特点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在声乐演唱过程中,对歌曲的艺术处理,需要我们二度创作者在表达中要很好地做到与原创保持高度一致,甚至做得更好,那就需要我们把对音乐基本特点的理解更好地融入到作品里,加上二度创作者本人的文学修养和音乐素养,那么,一个作品的完整表达就会栩栩如生了。
一、音高(抑扬)
音高是指音的高低,是由物体振动次数来决定的,振动次数越多音就越高,反之音就越低。音高不仅是单纯的旋律线的起伏,同时也是内在情感的起伏。在声音上的表现和声音的抑扬起伏都离不开气息的控制和运用,时而轻却有力,时而响而有力,时而轻而无力。例如在歌曲《绒花》中结尾处“啊”
那两句旋律,需要在演唱过程中时轻时重,柔和的、连贯的表达出一种惆怅、向往的情绪、需要气息较好的控制并不断给予。
二、音值(徐疾)
音值通俗的理解就是速度问题,即音的长短。文学中的徐疾其实也是一种速度的调节,但不是简单的快与慢,是一种内心感觉的松紧变化。这种内心感觉会直接反应在音乐作品的节拍、节奏上。当我们在演唱歌曲时确定了歌曲的基本速度后,对整个作品的速度有个全局考虑,需要针对个别地方进行处理,对作品每个乐句之间的徐疾、张弛变化、对比有一个总的控制。《乐府传声》中说“曲之徐疾,亦在一定之节。始唱少缓,后唱少促,此势之徐疾;摩情远景宜缓,辩驳趋走宜促,此情理之徐疾也。然徐必有节,神气一贯,疾也有度,字句分明。倘徐而散漫无收,疾而糊涂一片,皆大谬也”。
例如歌曲《嘎俄丽泰》,歌词“野火样的心情来找你”中,
“野火样的”这四个字在演唱中就要演唱者在情绪上稍微渐快些,在“心情”这两个字上,重音落在“情”字上,并且延长时值,由强到弱,把内心急切想找到心爱的人的情感表达出来。
三、音强(刚柔)
在一首歌曲里面,不可能整首曲子同一个力度,为了表达作品的音乐形象,一定会有轻重缓急,出现在作品的不同位置。音强就是音的强弱,振幅越大音就越强,振幅越小音就越弱。
从声乐作品的体裁来看,有抒情歌曲、颂歌、进行曲、摇篮曲、小夜曲等等,因此在演唱过程中,对不同体裁的歌曲所用的力度、强度是不一样的。但所有的力度、强度都是相对的,有的歌曲需要表现得刚强急促些,而有的则需要柔和缓慢些。总的来说雄壮有力或情绪激烈的歌曲要以刚为主,含蓄、抒情的歌曲要以柔为主,在一首歌曲里面,刚、柔不是绝对的,而是刚中有柔,柔中有刚,刚柔相济的。
四、音色(明暗)
音色是指声音的色彩。既是色彩那就有冷暖、明暗之感觉,亦有硬、软、实、薄、沉、飘、浮和厚等之分。人的音色从生理结构上讲是每个人各具特色,而从声乐演唱上理解的音色变化,从声乐技巧方面说是由于气息的运用、共鸣管道的长短粗细变化及共鸣的不同运用和调节而造成的,气息的支持点低,气息流动的距离拉长,共鸣管道加长变粗,声音位置靠后,音色浓厚,则色彩较暗;气息的支持点略靠上,共鸣管道缩短变细,声音位置靠前,音色单薄,则色彩明亮。
音色不同的演唱者在选择作品上要慎重,选择适合自己音色的作品,是演出成功的一半。演唱不同风格的作品就需要选择不同的音色来完成。
例如在演唱歌曲《长江之歌》、《共和国之恋》等这类歌曲时就要用坚定有力、饱满的、浓厚却又明亮的音色来完成,而如歌曲《又唱浏阳河》、《芦花》等作品就需要用清晰脆亮、干净甜美的音色来完成。
五、顿挫
【关键词】中医药英语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步伐,中医学的价值和优势已为外国及国际医学界所共享,并逐渐得到承认。目前,一个研究和应用中医药的世界性热潮正在兴起。面对中医学现代化和国际化的必然趋势,正在大学学习而将于21世纪工作的中医药大学生必须熟练地掌握外语,特别是英语,应具备与国外同行进行专业交流的能力。然而,仅仅学习公共英语是不够的,因为在中医学中使用的英语明显不同于在西医医学中使用的英语,前者应用了许多自己特有的术语及其英语表达方式。因而大多数中医院校毕业生乃至研究生,即使通过了大学英语六级考试,也不能顺利的阅读、写作、翻译中医药论文。因此,开设中医药的专业英语课程尤为迫切,势在必行。
中医药英语课是中医学和英语相互结合的一门专业、公共结合课程,它向学生提供和传授中医学理论体系中固有的常用专业名词、词组、句型的正确英语表达形式,中医临床各科英语会话常用术语和句型,以及中医应用文英语写作的基本格式和要领,从而全面提升学生在说、读、听、写、译五方面从事中医药对外交流的语言表达能力。本课程既是中医各专业大学生学完大学公共英语课之后的后续课程,又是培养学生把已学的中医知识、理论、技能用英语表述出来的应用课程,对学生的中医学和英语两种素质都有巩固及深化作用。目前,各中医院校已相继开设了中医药英语教学课程,在一定程度上对于促进中医药文化交流与推广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选用教材的陈旧落后、缺乏系统性,极大程度地限制了本课程的发展。为此,特介绍本校中医药英语课程选用教材的特点,以供同仁们参考借鉴。
1 选材的实用化
我校选用的教材是由成肇智教授主编的《中医药英语》(Specialized English for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人卫出版社,2000年4月第一版)。本教材是由湖北、南京、广西、辽宁和成都等五所中医药院校着手在完善湖北中医学院试用教材《中医药专业英语》的基础上,专为中医药英语课程教学需要协力合编的一本教科书,旨在为中医药的现代化、国际化培养高素质的外向型人才,因此本教材紧扣教学目标而选用三部分材料,即中医基本理论,中医临床会话和中医应用文写作。
其中,中医基本理论介绍中医学的概念、基本学术特点,阴阳学说、五行学说,脏腑理论,气血津液理论,经络学说,病因,病机,四诊,辨证,防治法则。
中医临床会话介绍中医内科门诊感冒、咳嗽、胃痛、头晕、失眠、淋证、水肿、痹病等患者就诊时医患之间的对话;中医儿科门诊肺炎喘嗽和泄泻患儿就诊时医患之间的对话;中医妇科门诊痛经和崩漏患者就诊时医患之间的对话;针灸门诊中风和面瘫患者就诊时医患之间的对话;中医骨伤科门诊胫腓骨双骨折和腰扭伤患者就诊时医患之间的对话。
中医药应用文写作介绍中成药说明书、中医药广告、中医住院和门诊病案的基本格式和重点内容的英语表达形式;中医理论性、临床性和实验性三类论文的英语摘要的书写方法。
通过掌握此三部分内容,就基本能满足学生们将来从事中医药国际交流活动的需要,选材的实用化也是本教材深受学生及读者欢迎的重要原因。
2 内容的中医化
本门课程不同于公共英语课,而学生大都通过了四、六级大学英语考试,已具备较强的英语基础,因此本教材是着重介绍中医常用术语、词组、句型及学术观点的英语表达方式,并通过上述三方面内容的学习和反复练习,集中培养学生运用专业英语进行说、读、听、写、译的语言能力。教学实践业已证明,使用本教材教学,能够达到这一目的。
3 英译的规范化和创新性
【关键词】中医药法;特点;问题;对策
【Abstract】TheChinesemedicinehasdevelopformorethan2,000years,havingabundantclinicalexperience,specialtheoriessystem,outstandingtreatmentresult,itisapreciouswealthintheprocessofstrugglingtimewithdiseaseoveralongperiod.anditistheimportantpartoftheexcellentcultureoftheChinesenation.Butbecauseofhistory,cultural,themoderndevelopmentofChinesemedicinewasstrongimpactandrigorouschallenge,howtotreattheChinesemedicine?HowtoresearchtheChinesemedicine?HowtodeveloptheChinesemedicine?ThisarticlesetsoutfromthebasiccharacteristicofChinesemedicinelaw,emphasizinganalysetheexistentlawmakingprobleminourChinesemedicinemoderndevelopmentandelicitcorrespondingcountermeasure.
【Keyword】ChineseMedicinelaw;characteristic;problem;countermeasure
中医药法是伴随着中医药科学的发展而逐步兴起的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目前,已成功将中医药立法的国家和地区有新加坡、越南、泰国以及加拿大卑诗省、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等,中医在世界范围内的立法呈现出乐观景象。由于各国卫生保健发展的历史背景、社会经济状况及文化背景差异较大,因此中医药立法也有很大差异,但总体上看,世界各国对中医药的立法,都有相同之处。[1]
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中医药法具有许多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特点,这些特点使得其有别于其他部门立法而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我国,中医药法就是指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以调整中医药社会关系、保障人们的中医医疗权益为目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与我国其他部门立法相比,我国中医药立法虽起步较晚,但其发展较为迅速,目前,我国中医药法的内容已经涉及到医疗机构、从业人员、中药品种、中医药教育等许多领域,但与此同时,也暴露出了很多的问题。因此,研究中医药法的特点及我国中医药立法现有的一些问题,并探讨完善我国中医药法的途径和对策,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中医药法的特点
作为一个法律部门,中医药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一样,也具有法律的一般属性,但由于它所调整的是中医药医疗及其发展而引发的各类社会关系,从而决定了其必然具有某些自己的特征。具体说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综合性
与其他的部门立法相比,中医药法具有很强的综合性。这一点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得到说明:首先,就调整对象来看,中医药法的调整对象是中医药社会关系,具体的就是指因中医药教育、认证、医疗、管理、规范、发展而形成的各类社会关系。而这种社会关系是由许多种社会关系共同构成的,所以它是一种综合性的社会关系。其次,调整对象的综合性,决定了中医药法所采纳的调整方法和手段也是具有综合性特征的。再次,从体系上来看,中医药法律体系是一个较为庞杂的法律体系,该体系中不仅包括了其他法律部门中的许多调整中医药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以及大量的技术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等等,可见,中医药法律体系也具有明显的综合性特征。
(二)伦理性
伦理道德是医疗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于中医药法的调整对象是中医药社会关系,所以,其在对中医药临床医疗活动调节的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伦理与道德问题。这就要求中医药法做到以下两点,即:它既要对某些传统的伦理道德规则做出评价,同时又要对某些新的伦理道德规则做出评价,以决定是否应予以认同和保护。这样一来,中医药法必须将某些基本的伦理道德原则纳入自身的调整体系,并上升为法律规范;同时对那些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加以禁止。因此,中医药法具有浓厚的伦理性。
(三)科技性
中医药法的调整对象不仅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还包括人类与生物圈即人与自然的关系,因此,中医药法就必须要建立在中医药科学的基础之上,就必须要遵从基本的中医药科学规律,如中医学理论中有整体观念、辨证论治的两个特点,对人体的生理有藏象、精气血津液神、经络、体质学说四部分,以及对疾病、防治的病因、发病、病机学说。[2]中药的基本理论还有中药来源、产地、采集、炮制、性能、功效以及临床应用规律等等。[3]这就是中医药法的立法基础。而中医药科学的技术性决定了中医药法必然也具有科技性的特点。表现在:首先,中医药法必须将中医药科学的某些成果作为自身的内容之一,如我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试行)》中关于中药等术语的解释就明显是中医药科学成果在中医药法中的反映和体现;其次,在中医药法律体系中,拥有大量的中医药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如我国的《中药材GA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试行)》等。
(四)预见性
中医药法是以保护中医药科学技术的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生命健康为目的的,而中医药科学技术的创新和发展本身就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中医药法必须正确预测中医药科学技术的效应,并在此基础上对有关的中医药科技活动作出恰当合理的引导和规制。一方面,中医药法要保障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中医药创新权,另一方面,它又要对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科技创新权予以必要的约束,对那些可能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行为加以严格规制。这就使得中医药法在立法过程中必须特别注重超前立法的原则从而在立法内容上具有极强的预见性。[4]
二.我国中医药立法存在的问题
我国中医药立法起步相对较晚
,其内容涉及到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教育科研、药品监管、中医药标准等领域,虽然拥有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标准制定程序规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等,然而,就总体来看,我国的中医药立法还存在许多问题。表现在:
(一)立法步伐滞后,缺乏预见性
立法滞缓是我国各部门立法的一大通弊,在中医药立法领域,这一弊病更加明显和突出。由于历史、文化等原因,我国中医药方面的立法不论从数量还是从广度都比起其他部门法去之甚远,直到1982年才由卫生部制定并颁布了《全国中医医院工作条例(试行)》。再如中医药人才培养方面,我国已有上千年的历史,但建国后相关的法规《人事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执业中药师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却直到1995年初才姗姗而来。这充分暴露了我国中医药立法的滞后性。
(二)法律体系不健全
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5]总体上来看我国中医药立法体系还远没有健全,甚至严格一点来说,这些立法还难以真正成为一个体系。其主要表现在:在我国中医药法律体系中,还没有一部能够承担起“领头羊”作用的基本法,这就使得我国中医药法群龙无首,难以真正成为一个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内部协调一致的法律体系。
(三)内容不完善
当前,我国的中医药立法对中医药科技活动的规制基本上还只是采用行政法律规制一种形式。表现在具体法律制度上是我国尚未建立中医药科技活动的民商事制度和刑事制度;另一方面,某些有必要法律化的伦理道德原则或规则尚未被纳入我国中医药法之中。例如,知情同意原则等,都显然还没有明确成为我国中医药立法的规则,这也成为影响和制约我国中医药立法内容完善的一个重要方面。
三、完善我国中医药立法的对策及建议
法律并不总是消极地承认现状,它还是对未来社会发展秩序的一种勾画、设计和引导。为此,需要立法者在总结经验、认识现实的过程中,正确把握立法的基本要求和规律,分析事物未来发展的可能性,以便做出科学的预测。[6]
(一)国外的中医药立法
1.中医药立法在美国
1971年以后中医针灸在美国出现的“针灸热”,使加州的中医针灸展现了一片前所未有的景象,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适时出台了加利福尼亚州针灸条例和针灸执照法。后来加州在1980年通过了《中医行医规范法案》,该法案对中医的执业行为进行了规范,规定了中医师可以使用的行医方式。目前,在美国针灸是以州法律的形式被列为医疗手段,中医药总体上已逐渐为美国卫生行政部门所接受,并被批准为公众合法的医疗保健手段。[7]
2.中医药立法在澳大利亚
20__年5月3日,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通过了《ChineseMedicineBill》(中医注册法案),这是世界上的第一部中医注册法案。该法律执行后,维多亚利州的中医行业已经逐渐洗脱江湖郎中的习气,改变了人们心中根深蒂固的中医生形象,中医师的执业行为走上了规范化管理的轨道。并且,有多家保险公司承保中医治疗保险,包括诊费和针灸费,治疗者可按比例由保险公司偿付在中医药方面就诊、吃药的费用。中医师有资格使用医生(doctor)的头衔,并被赋予处方权。中医同西医一样,具有了平等的法律地位。[8]
3.中医药立法在新加坡
新加坡传统中医药管理局1995年发表了《传统中医药报告书》,对新加坡中医药状况进行了全面总结,并提出了不少可行的建议。20__年国会通过了《中医师法案》,从而确立了中医药在新加坡的法律地位。现在针灸师注册工作已经完成,一些综合性现代医院已设针灸科,新加坡的中医药事业在今后十到二十年内将大幅度发展.[9]
(二)我国《中医药法》的立法构想
1.中医药法的名称
关于中医药法的名称,学术界提出了两种主要的选择方案,一种方案是制定传统医药法,其中包括行中医药、民族医药与中西医结合等内容;另一种方案是制定中医药法,非中医药的部分不纳入立法范围。在科学上中医药学可以表述为:“以系统科学的理论、方法,研究整体层次上的机体反应状态所形成的防病治病的医学体系。”[10]而西医生物医学的定义是:“以还原性科学的理论、方法,研究人的器官、组织、细胞、分子层次上的结构与功能所形成的防病治病的科学体系。”[11]“中西医结合”不是相对独立、成熟的医学体系。它更不能与中医药学与民族医药学相提并列。而民族医药是中国少数民族的传统医药。其中包括藏医药、蒙医药、维吾尔医药、傣医药、壮医药、苗医药、瑶医药、彝医药、侗医药、土家族医药、回回医药、朝鲜族医药等等。[12]它与中医药也不是同一范畴的事物。所以在界定我国的中医药法的范围上,只包括中医、中药两个方面,不应该包括民族医药和中西医结合的部分,即采用第二种方案。
2.中医药法的宗旨及基本原则
1)我国中医药法的宗旨应该是:保护人体健康,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现代化、国际化发展步伐,支撑中医药事业的全面、快速、协调发展。以往法律原则总是把人的本位置后,而中医药法则应该把保护人体健康放在首位 ,这不仅是由于本法的性质决定的,更是由于现代法学人文精神、以人为本理念的体现。只有保护好了就医者的健康,中医药事业才能在全社会更好的继承与发展,才能更好的进行现代化和国际化。
(2)中医药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中医药法之中,指导中医药法制定、执行、遵守以及解决医患纠纷的基本准则。笔者以为,我国中医药法的原则大致上有:继承与创新并重原则、中医中药协调发展原则、现代化与国际化相互促进原则、多学科结合原则。具体来说,继承是中医药发展的基础,创新是中医药发展的动力,两者并重,才能更好的发展新思路,探索新方法,开展新实践,争取新突破;中医是中药应用的指针和开发的源泉,中药是中医医疗保健的主要手段,中医中药协调发展,才能使中药研究成果为中医临床服务,促进中医药发展;国际化是现代化的重要目的之一,现代化是国际化的前提和基础,两者相辅相成,所以要互相促进;中医药理论融合了多学科的知识,多学科结合是中医药发展的必然途径,通过多学科、跨领域的发展才能博采众长,有所突破。[13]
3.政府在扶持、发展中医药方面的职责
(1)加大投入
集成国家相关计划支持中医药创新发展,形成项目联动机制。比如可以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医疗需求,统筹安排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布局,完善城乡中医服务网络”。[14]
(2)政策扶持
制定若干鼓励中医药发展的政策法规,推动适合中医药特点的标准规范的建立与完善,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和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建立成果、信息管理和推广、共享机制;制定积极的人才政策。条款中可以规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及名老中医设立多种形式的中医医疗机构,开展相关诊疗服务”;“国家鼓励中医药开发、研究的国际交流合作,鼓励中医药的医疗、教学、科研机构依法到境外开展医疗及学术交流活动”。[15]
(3)组织协调
加强中医药发展战略和机制研究,协调相关部门和各级政府推动本规划纲要的实施,充分发挥区域资源特色和优势条件,积极支持组建以中医药现代化为目标的区域科技协作共同体,引导企业和社会参与,拓展国际合作方式与渠道,通过政府、国际组织、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推进中医药国际化进程。
4.医疗机构
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中医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5.从业人员以及执业规范
从业人员的规范包括考试和注册、执业规则、考核和培训等方面,我国目前的中医师准入基本上能够贯彻《执业医师法》考试和注册的要求。[16]执业规范应该包括诊疗、继续教育、保护患者、完成病历、紧急救治、知情同意、突发事件的灾害防治等方面。
6.中药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由于中药成份的复杂多样性,因此,应该在中药的生产、经营、管理的法律规范上弥补质量控制的不足,充分体现“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基本原则。可规定,申请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注册,一般不需要进行临床研究。需要进行临床研究的,化学药品可仅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需要用工艺和标准控制药品质量的中成药和生物制品,应当进行临床试验。对一些可能导致品种质量差异的注册申请,应该规定进行临床研究从而保证申请注册的品种上市后的安全和有效。于中药的特殊的用药历史,以及其活性成份的复杂性,有时仅改变一些工艺条件又不足以改变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特征,故需规定,改变剂型或生产工艺时,如果生产工艺无质的改变,可减免药理、毒理和临床的申报资料。
7.教育与科研创新制度
按照我国中医药发展的具体情况,其教育体系可以大致分为三种模式:大学教育模式、继续教育模式、传统师传模式。前两种需要政府加大投入,而后一种有的专家认为已经过时或者不可信,实际上,我国中医药教育事业发展不平衡,这不仅体现在中医药教育投入资金的流向上,更反映在中医药人才培养上,我国中医药人才分布不均,水平层次不一,在农村很多地方主要是传统师传模式,即“乡村中医师”、“民间中医师”,所以政府加大对中医药的投入不是一句空话,而是要在这些方面下大工夫,例如立法中可以将“地方政府通过对乡村中医师、民间中医师进行培训,承认其执业资格,保护其执业行为,并创建相应的执业环境。”
关于科研创新制度,需要建立中医药创新发展平台,如立法可以规定,“国家建立中医药科技创新平台及其运行机制,通过重点研究室(实验室)、临床研究中心和产业化基地建设,以及中医药基础数据库和国际化信息库的建设,促进适应中医药现代化和国际化发展需求的创新体系的建立,提高科技支撑能力。”
8.保障制度
国家可以运用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来促进我国中医药的发展,在地方政府要严格把关,防止将中医药事业经费挪作他用。立法可以规定“国家运用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中医药事业经费挪作他用。”
9.奖励制度
我国中医药奖励制度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阐述:(1)奖励范围:学科领域新规律、新事实、新概念的研究成果;中医药的基础理论实质和客观规律研究成果;中医证候、诊法、治疗、针灸、经络、中药防治疾病的机制和原理研究成果;医史文献研究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标准、信息研究成果。(2)申请途径:其途径可以分为申报和推荐两种。申报是指由个人、集体申报。在推荐中应注意推荐人的范围,例如可以规定由以下单位和专家推荐:①、省级中医药学会及中华中医药学会各专科分会;②、中医药学会;③、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④、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有关部委局及直属单位;⑤、中国针灸学会、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等学会。(3)评审:评审工作实行初审、终审的二审终审制。初审实行差额推荐,终审对初审推荐授予一等奖的项目进行答辨,并实行差额评定奖励项目。申报奖励的项目按创新性、科学性、实践性、他人引用程度等四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4) 公众监督与争议处理:公示制度,对公布的获奖项目如有发现其有作弊行为的,应该规定其应该追究的法律责任。(5)奖金:可以成立国家中医药奖励基金会,采用基金的方式专门管理和发放中医药奖励资金。
10.法律责任
本法的法律责任对象的主要包括: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教育机构、非法行医的个人。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三)行业自治体系的建立——中医药行业协会的引入
关键词:中医药;社区卫生服务;贡献率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949X(2016)-03-0105-02
中医药社区卫生服务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卫生服务新模式,它将中医药知识与适宜技术运用到社区卫生服务全过程中,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价廉、方便、可及的基本卫生服务[1]。中医药社区卫生服务开展情况究竟如何,怎样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断推广中医药服务、更好地利用中医适宜技术仍是发展社区卫生关注的重点。为此,对中医药社区卫生服务进行现状调研,并在此基础上测量中医药的贡献率,寻找不足并谋求对策是促使中医药社区卫生服务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手段。本文结合文献研究,通过调查,对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基本现况、中医药服务开展利用情况进行研究,结合实际对存在的不足提出建议,为更好地开展中医药社区卫生服务提供参考。
1.中医药与社区卫生服务有机融合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1.1中医药与社区卫生服务有机融合的必要性
在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大背景下,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进程的加剧,中医药融入社区卫生服务顺应了各方面的变化。中医强调“天人合一”,重视社会环境、心理因素等对健康的影响,将人与自然的统一协调创造性地融于一体,与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基本内涵相呼应。中医药拥有“简、便、廉、验”的特点,中医药服务在社区常见病、慢性病、老年病及亚健康状态等方面具有优势。所以,发展中医药社区卫生服务不仅使居民享有物美价廉的医疗服务,也能缓解大医院面临的就诊压力,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看病贵、看病难”这一社会矛盾。利用社区卫生服务平台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为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提供了广阔空间。在继承发扬中医药知识与技能的同时,补充了社区卫生服务内涵,也为发掘、创新、再发展传统中医药学创造了契机。
1.2中医药与社区卫生服务有机融合的可行性
新时期,我国卫生工作方针包含“中西医并重,发展中医药”,将中医药融入社区卫生服务正是贯彻该方针的有力证明。1997年,卫生部等部委联合颁布的《关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发展社区卫生服务要积极运用中医药和民族医药适宜技术,此后颁发的多份文件也指明要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六位一体”功能中的作用。新医改《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中明确指出,五项重点改革中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推行和实现,均需要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要积极推广和应用中医药预防保健方法和技术,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降低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和低成本服务。国家一系列政策的“硬性”倾斜,为中医药与社区卫生服务的有机融合提供了发展机会与政策支持[2]。加上中医药服务的整体观以及个性化治疗、“治未病”的理念等传统理念与服务方式非常符合社区卫生服务要求,给国家政策的有效推行提供了可行的基础[3]。
2.结果与分析
从南京市卫生局摘录2010年-2014年的卫生统计报表相关信息,包含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浦口区、江宁区、六合区,共11个行政区域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相关信息,数据采用SPSS18.0进行统计分析。
2.1政府补助情况
与2010年比较,2014年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得到的补助收入大幅提高,其中增长率最高达到了145.16%,增速较快。但总体来说,补助收入比重都低于10%,补助水平偏低。低比例的补助水平必然促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日常经营中考虑生存问题,易出现过度医疗、重医疗轻预防、以药养医等问题。
2.2床位和人才队伍建设情况
2010年和2014年两个时段比较的结果表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有床位数基本稳定略有增加,中医科室床位数上涨比例较大,达到了80.71%,中医科室床位在实有床位所占比重呈现小幅增长。这从侧面反映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增加了对中医药服务的总体投入,居民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量有所上升,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的推广取得一定成效。
卫生技术人员人数在两个时段之间增长速度较快,其中执业医师人数涨幅最大,达到了110.91%,其他依次为注册护士、药剂人员和执业助理医师。中医执业医师、中医执业助理医师、执业中药师人员的增长速度都分别超过了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药剂人员的增长速度,表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增加招募人员的同时注重中医类人员的引进。然而数据也显示,虽然中医类别各部分人员数量的增幅很大,但中医执业医师、中医执业助理医师、执业中药师各自所占比重都呈现出比重偏低、基本稳定、小幅增长的特点,这也最终导致中医类别人员在卫生技术人员中比重偏低,提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类别人力资源不足,限制了中医药服务的利用和开展。
2.3中医医疗服务提供情况
社区卫生服务中医药服务贡献率的关键在于中医医疗服务的实际提供情况,2010年-2014年中医医疗服务的变动情况显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人次数呈现上涨较快、增幅较大的趋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人次的增多,最主要的原因是南京市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先后实行“药房托管”政策和“基本用药零差率销售”机制改革,制度改革引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品价格降低,将利润空间挤压让给患者,患者感受到社区卫生服务的经济实惠,增强了进社区就诊的意愿。但社区卫生服务中中医医疗服务发展缓慢,其门诊人次数增长过缓,历年增长率均小于门诊人次数增长率。同时,除了2012年中医门诊人次数所占比重达到最低点,仅为9.79%,在其他年份均呈现出在某一水平周围上下波动的态势。
2.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支情况
数据结果显示,2010年-2014年,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收支结余在2010年-2012年增长速度较快,2013年-2014年趋于平稳,略有增加,总体呈现增长趋势。收支结余的持续增长趋势反映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保持着良好的发展势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药支出(中药费)总体呈现平稳趋势,偶有波动,增长速度过缓。中药费在药品费中所占比重波动幅度较大,且呈现出增落交替的特点。以2012年为分界点,前三年药品收入所占比重小幅攀升。2012年之后,药品收入在业务收入中的比重开始逐步下降,这可能与“基本用药零差率销售”运行机制改革有关。但总体来看,药品收入所占比重均超过50%。药品收入比重居高会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日常运转过度依赖于药品收入和医疗服务,无法实现“预防为主”的功能定位,也容易诱发以药养医的问题。中药收入占药品收入的比重在2013年略有减少后,在2014年又小幅增长,达到五年来最高,比重为15.87%。在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比重降低的前提下,表明中医药服务的开展取得一定成效,但总体来说,比重仍较小,中医药服务功能仍有很大推广空间。
3.研究结论与建议
研究结果显示,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入结构不合理,补助水平偏低,业务收入中,药品收入比重较大,低水平补助致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了维持正常运转要自谋出路,依赖业务收入,使社区卫生服务基本职能的更易出现偏差,容易忽视其公共卫生服务的职责;中医药人力资源不足,社区中医药人才缺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类别人员在卫生技术人员中比重均低于10%,中医药人力资源不足一定程度上阻滞了中医药服务的发展和推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总体发展势头较好,门诊人次和收支结余金额都有较大增长,但中医医疗服务发展缓慢,中医门诊人次和中药收入各自比重都偏低,历年来都只是略微上升。针对如上问题,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该加大政策支持和财政投入,既要增加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财政投入,更要照顾到中医药服务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积极作用给予专项经费补助;培养高素质人才,并以各种政策吸引并留住高素质人次,充实中医药服务人员队伍;根据各社区居民的疾病发病特点,总结中医药服务中的经验、方法,提炼出针对本社区常见病、多发病的特色疗法,拓展中医药社区卫生服务范围,注重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4],加强中医药社区卫生服务的宣传,逐步提高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贡献率。
注释:
[1]刘德红,施永兴,陈继根等.中医药社区卫生服务贡献率探析[J].中华中医药学刊,2008,26(8):1752-1754.
[2]冯光谓.社区卫生服务中发展中医药服务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思考[J].医学教育探索,2010,9(2):267-269.
关键词:中医药 服务能力 提升工程
[中图分类号]R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602(2015)04-0454-01
为进一步加强石嘴山市基层医疗机构中医药内涵建设,切实提高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满足我市群众对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需求,全面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投人建设与督导实施并举,落实政策与推进改革并重,取得了一定成效。
1资料与方法
1.1研究对象
石嘴山市辖大武口区、惠农区、平罗县两区一县,共有中医医院2家,中西医结合医院1家;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家,其中开展中医药服务的9家;乡镇卫生院23家,其中开展中医药服务的21家;社区卫生服务站18家,其中开展中医药服务的10家;村卫生室204家,其中开展中医药服务的有112家。
1.2方法
1.2.1制定实施方案及工作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开展工作。我局根据全市中医药资源分布情况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改委、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印发了《石嘴山市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并与各县(区)签订了目标承诺书。各县(区)均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县(区)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实施方案,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
1.2.2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开展健康服务,推行健康管理。
各基层医疗机构根据自身特点,开设中医科,配备了中草药、TDP神灯、中频治疗仪、牵引床、针灸针、艾柱、火罐等多种中医药诊疗设备,开展基本的中医药健康服务;根据“简、便、验、廉”的原则,开展中药饮片、针灸、按摩、拔罐、刮痧、理疗等多种中医药诊疗技术,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并且在传统中医药诊疗的基础上进行创新;积极推行中医药“双十”服务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健康管理。如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同时能够积极开展65岁以上老人的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健康指导,及0-36个月儿童的中医药健康服务指导,对老人及特殊人群开展服务,传授中医穴位按揉方法,改善儿童健康状况,促进儿童生长发育。
1.2.3通过多种途径,改善服务环境,提升服务水平。各县级中医医院积极开展基本条件建设,近几年,石嘴山市中医医院和平罗县中医医院先后2010、2013年完成了迁建工作,并已投入使用。两家中医医院积极开展信息化建设,并根据回族的风俗习惯及膳食特点,病区内建有礼拜殿、大净、小净室等设施,方便回族患者就诊;承担了本辖区中医药适宜技术和基层医疗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健康管理的培训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圆满完成各项培训任务;与外省中医机构建立对口协作关系,达成学术交流、进修培训、医疗协助等协作计划,为医院进一步发展搭建了有利平台;通过名师带徒、选派人员到自治区进修等多种方式,不断地培养人才,同时积极引进高学历专业人才,通过职位、待遇等留住人才。
2讨论
【关键词】师承教育 中医药院校 院校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3)05-0077-02
一 师承教育的概念和特点
师承教育的概念范围,在中医教育领域有比较一致的看法。中医师承教育是以师承家传为主要形式,以跟师临证、口传心授、理论与实际密切配合、注重临床实践为主要特点的传统中医教育。师承教育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中医思维方式、注重基本功的培养、长期临床跟师、强调医德培养等鲜明特点,有利于培养中医人才。在传统文化大一统的古代,中医师承教育是中国国学教育的主要形式。
在中医药文化发展过程中,人们逐渐认识到中医师承教育有着门户观念重、教育规模小等缺点。随着院校教育工作的不断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人们开始反思不应当全盘否定中医师承教育,应当避开缺点,发展师承教育的优点,将其引入院校教育工作中,配合院校教育模式,共同担负起培养中医药人才的责任。
二 中医药院校教育改善的主要方面
1.中医药院校学生中医素养有待提高
一方面,中医教育面临着被西医化的命运,中医课程所占比重偏低,不少学生外语和计算机水平很高,中国传统文化修养呈现不足。另一方面,缺乏临床实践经验。中医药院校学生由于长期接受以西方现代知识体系为基础的院校教育,因而缺乏学习中医知识应有的思维能力和知识结构,同时也缺乏中医传统素养。这种现象的形成是由于学生学艺不精,对中医经典了解太少并且临床经验严重缺乏。面对严谨的医学,中医院校学生在就业时常感到力不从心。
2.中医专才的培养需进一步发展
发展中医药,人才是根本。从1956年第一所中医药院校建立至今,50多年来高等中医药教育培养了40余万名中医药专门人才。但是近年来著名中医的成长之路并不顺利。2010年中国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章琦表示现在全国著名中医不足500人。可见,中医专才的培养工作需要加强开展,中医药文化需要专业的人才进行传承和发展,老一代优秀中医的品格和经验也需要得到更好的传承。
3.中医药院校医德教育亟待加强
当前中医药院校医德教育环境需要进一步加强,中医药院校担负着培养合格中医药人才的重任。近年来,医德教育工作取得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不少问题。而面对越来越多的“80后”、“90后”的大学生和从业者,首先要加强医学生道德教育工作,转变中医药院校医学生的观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这对于加强医学院校的建设和医院道德建设有重要的意义。
三 中医院校引入师承教育的建议
1.培养中医思维方式,建立中医信仰
中医的思维方式与现代人的差异较大,人们接受现代科学的教育形成了以严密逻辑步骤推导,即以形式逻辑为主的思维方式,而中医强调以辩证逻辑为主的思维方式。
在古代师承授受的方式有两种,即“亲炙”和“私淑”,“亲炙”是指耳提面授,得到老师的当面指教,“私淑”则是因为仰慕某人的医术,以其著作为师,在学术上继承该人的衣钵。这种师承教育方式有利于感召弟子迅速融入老师的学术思想里,形成学术信仰。因此,中医药院校适当运用师承教育方式促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培养起对学术的兴趣,并从中获取中医信仰。
2.培养系统的中医药知识,基本功扎实
传统师承教育重视学习者的基础知识的积累,师承教育因此有“以文为先、医文兼通”的特点。传统师承教育注重中医典籍研读与背诵,认为只有背诵与研读一定量的基础知识才能达到活学活用。这种学习形式虽然枯燥,但对于医学人才的成长奠定了扎实的基础。院校教育中应当借助师承教育对于中医典籍的重视,强化学生的中医药传统文化修养,锻炼好基本功。
3.理论与临床紧密结合,鼓励医学流派的发展
中医学的学科性质和认知方式有重体悟、重推理、重经验、重实践的特点。传统师承教育弟子跟随老师随时掌握第一手资料,与所学典籍反复印证,丰富经验,提高技能。这种形式老师能清楚掌握学生的特长、兴趣和基本素质,做到因材施教,同时,也易形成特点鲜明的医学流派,这对于中医药的传承与发展有重大的意义。因此,中医类院校加强医学生的理论与实践结合,并推动医学流派的长远发展对于中医药文化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4.强调德艺双馨,注重培养高素质的专业型人才
古人认为,医乃小技,但技术性强,唯有被老师认定的具备“大慈恻隐之心”的人才有资格继承师业。唐代孙思邈指出医道是“至精至微之事”,并且有着立誓“普救含灵之苦”的高尚情操。明代医学家王绍隆在《医灯续焰》中提到:“医以活人为心。故曰,医乃仁术。”古代师承教育中,名师遴选弟子首要注重其品格,再观其悟性,注重培养德艺双馨的人才。挖掘师承教育中德育教育的优秀理论和实践经验将会为中医药院校德育教育工作提供养料。
5.精品小班式的教育模式培养中医专业人才
【关键词】 科学素养 公民素质 中医药 内涵
Abstract:The public Chinese medicine accomplishment is the public scientific accomplishment important constituent,it has own specific connotation.Through the analysis,obtains public Chinese medicine accomplishment is the people grasps,the understanding and the utilization to the Chinese medicine knowledge,as well as to Chinese medicine society effect manner.
Key words:Scientific accomplishment,Citizen quality,Chinese medicine,Connotation
历经20世纪百年沧桑的中医,倍受人们的关注。尽管学术界对中医存亡的争论一直进行着,但其为人类健康发挥的作用却被世人所公认。经过几千年的发展,中医药在公众中有广泛的影响,中医药深深根植于公众的生活之中。但当新世纪的又一轮“废止中医”的学术之争开始的时候,提醒我们要冷静面对中医自身。公众是否真的了解中医,公众中医药素养如何,对于中医药医疗、教育、科学研究至关重要。而首先需要回答的是什么是公众中医药素养。
1 科学素养
素养,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即平日的素养。素养包括科学素养、人文素养及道德素养等。关于科学素养,在国内外有很多这方面的研究。我国曾先后进行了六次公众科学素养调查。2003年的调查表明,我国公众具备基本科学素养的仅占调查人群的1.98%。公民素质低下,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1]
2006年,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的纲领性文件《全民科学素养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由国务院正式。《纲要》的将对我国国民素质的提升、国家竞争力的提高、和谐社会的建设,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纲要》第一次对“科学素质”进行了界定,提出:“科学素质是公民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具备基本科学素质一般是指了解必要的科学技术知识,掌握基本的科学方法,树立科学思想,崇尚科学精神,并具有应用它们处理实际问题、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2]但在实施公众科学素养调查中,国际上普遍将科学素养概况为三个组成部分,即对于科学知识达到基本的了解程度,对科学的研究过程和方法达到了基本了解程度,对于科学技术对社会和个人所产生的影响达到基本的了解程度。[3]各国普遍采用这个标准,中国公众科学素养调查也是采用这一标准进行的。
2 中医药素养
公众中医药素养作为科学素养的一部分,需要对其特殊关注。中医药作为既有自然科学属性又有人文科学属性的一门学科,其学科归属早已确定,但由于其不同于现代科学的科学思想、科学方法,将中医药与其它现代科学学科置于同一研究框架中进行研究,显然不足以反映中医药学科的独特理论体系特征的全貌。因此,单独进行公众中医药素养研究十分必要。
基于科学素养的界定,对于中医药素养,我们认为:它是人们对中医药知识的理解和运用,以及对中医药社会效应的态度。具体地说,它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中医药理论体系特点和哲学基础(即基本观点)的理解;二是对中医药概念和术语的理解;三是对中医药社会影响的认识和理解(即对中医药社会效应的态度)。
公众中医药素养作为中医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体现公众对于中医药知识的掌握程度,更是促进中医药事业全面发展的重要因素。而在中医药“存废之争”中,学术界的观点在怎样程度上影响了公众对于中医药的认识,将是首先要回答的问题。因此,研究公众中医药素养具有社会意义和个体意义。
公众中医药素养的社会意义体现在:一是中医药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公众中医药素养是每一个中国人科学文化素养的基本要素,是公众科学理性地认识社会现象、生命现象的基础;二是公众中医药素养是社会公众社会实践,尤其是医疗实践的表征,是社会公众的创造性实践体现;三是公众中医药素养是一个社会形成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和生命意识的基础,是促进人们健康的重要条件。
公众中医药素养的个体意义是指中医药素养对作为个体的社会成员所具有的意义。首先,个体的中医药素养能够为个体全面、理性认识中医药提供基础;其次,个体的中医药素养能够为个体的中医药实践提供合理的方法、途径和目标;第三,个体的中医药素养能够为个体形成和确立正确的中医药价值取向提供学理基础。
参考文献
[1]王学健.聚焦科普:北大科学与社会研究中心任定成解读《纲要》亮点[N].科学时报,[2006-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