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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钱的法律知识范文

时间:2023-10-08 10:21:52

序论:在您撰写关于借钱的法律知识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关于借钱的法律知识

第1篇

    第一条、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申请。

    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商标注册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第二条、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申请,应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对商标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第三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应当递交书面申请状。申请状应当载明:(一)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二)申请的具体内容、范围;(三)申请的理由,包括有关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具体说明。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证据的申请,应当递交书面申请状。申请状应当载明:(一)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二)申请保全证据的具体内容、范围、所在地点;(三)请求保全的证据能够证明的对象;(四)申请的理由,包括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且当事人及其诉讼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具体说明。

    第四条、申请人提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

    (一)商标注册人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商标局备案的材料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单独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人放弃申请的证据材料;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二)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证据,包括被控侵权商品。

    第五条、人民法院作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裁定事项,应当限于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的范围。

    第六条、申请人提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

    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证据可能涉及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申请人提供保证、抵押等形式的担保合理、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确定担保的范围时,应当考虑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所涉及的商品销售收益,以及合理的仓储、保管等费用,停止有关行为可能造成的合理损失等。

    第七条、在执行停止有关行为裁定过程中,被申请人可能因采取该项措施造成更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追加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追加担保的,可以解除有关停止措施。

    第八条、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裁定所采取的措施,不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解除,但申请人同意的除外。

    第九条、人民法院接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裁定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诉前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至迟不得超过五日。

    第十条、当事人对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行为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不采取有关措施,是否会给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三)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二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采取停止有关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裁定采取的措施。

    第十三条、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第十四条、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终审法律文书生效时止。

    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情,确定停止有关行为的具体期限;期限届满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及追加担保的情况,可以作出继续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

    第十五条、被申请人违反人民法院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裁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

第2篇

1999年10月,李香娇从家乡十堰来到武汉打工,由于只有高中学历,半个多月后,她才在郊区一家私营服装厂里找到一份流水线工人的活儿。

一天晚上,李香娇洗完澡回到宿舍,偶然撞见了流水线组长小王正鬼鬼祟祟地在小琴床头的衣服里偷钱。她开始不准备声张。可听见小琴哭哭啼啼地说,钱是等着寄回去给弟弟治病的。李香娇再也忍不住了,她鼓起勇气指证了小王。事后,记恨在心的小王公报私仇,以组长身份故意给她加大工作量不说,还在她负责的一道工序上动了手脚,造成了几十条裤子的损失,老板非常生气,当即开除了她,还扣掉了她当月的工资。

尽管如此,但她并没有为自己伸张正义的行为后悔,在她告别服装厂的时候,小琴追上来一个劲儿地对她表示歉意,并非要给她100元钱作为回报。李香娇拗不过小琴就收下了。

几位老乡知道了她遭到报复的事情都说她傻,但大家都乐于和这样一位有正义感的姐妹在一起。平常有什么矛盾了,大家都喜欢找李香娇来评理,有的请她去当说客,还有的请她去当证人。

1999年年底,两位老乡找到李香娇,要她做她们的“借钱见证人”,也就是说她们二人之间的借钱过程希望有个第三者在场作证,以免日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李香娇很愉快地答应了。因为她总是有求必应,逐渐落了个很好的人缘,找她做见证的人越来越多。当然,大家也不会忘了这位好心人,每当一笔“交易”完成之后,她们会请李香娇去吃一顿,还经常给她一些小礼品表示感谢。更有一次,一位姐妹因为家里急需用钱,一次性要找好几个人借钱,大家都担心她日后还不了,最后还是李香娇做了“担保见证”,才解了她的燃眉之急,事后,她执意给了李香娇200元钱算是“担保见证费”。

那件事后,李香娇长期懊恼的心豁然开朗,既然工作这么难找,我何不做个自由的职业见证人呢?既能帮助别人放心达成交易,自己也能有所收入,何乐而不为呢?李香娇把这一想法跟姐妹们说了,要她们帮她联系客户,大家都表示支持她,但也很疑惑:见证人怎么可能成为职业呢?

姐妹们的置疑也正是李香娇的忧虑。光做姐妹们的生意肯定是不可能的,而姐妹们介绍来的客户也都是朋友的朋友,李香娇不可能收太多费用,一个月来,李香娇收入很少。做职业见证人的想法慢慢动摇了,她又开始找起了工作……

峰回路转,兼职见证初显端倪

一天,看着报纸上的招聘广告,李香娇突然灵光一见:我也可以做个广告啊!说干就干,李香娇在本地一家报纸上打出了“职业见证人”的小广告,没有联系方式,她又咬牙买了一部中文传呼机和一张电话卡。

广告出来了,可半天过去了,传呼机没有响一次。李香娇残存的一点信心在慢慢消逝,下午两点,传呼机终于响了,李香娇激动万分,连忙跑到公用电话亭回电话。对方说要借给别人一笔款项,问她怎么个见证法。李香娇说她做中间人见证他们的借钱过程。对方问她拿什么担保时,李香娇被问哑了,但她还是说了“用我的人格担保”,而当对方知道李香娇只是一个一无所有的打工妹时,丢下一句:“如果对方跑了,我找谁去?找你吗?”李香娇一下子愣住了……

想着自己把仅有的一点钱又打了水漂,李香娇不禁伤心地哭起来。这时,传呼机又响了,李香娇看着“速回电”的信息,犹豫了一下,还是回了电话,而就是这个电话成为李香娇的人生转折点。当电话那边明白了李香娇的工作性质后,就约李香娇见面细谈,李香娇大喜过望。在约定地点,她见到一位中年男士,是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姓陈。原来,陈律师最近接手了一桩夫妻离婚财产纠纷官司,他现在要去和当事夫妻正面接触一次,把案情的来龙去脉摸个清楚。由于律师只能是辩护的身份,而旁听证人必须由第三方承担,陈律师偶然发现了李香娇的广告就找到了她。当陈律师问她如何收费时,兴奋的李香娇只说了一句:“你看着给吧!”

在陈律师和当事人双方谈话时,李香娇听得非常仔细,对于陈律师问双方的每一个问题,以及双方财产的每一笔收支,李香娇都做了详细的记录。当他们调查取证完毕返回后,陈律师嘱咐李香娇,待到开庭的日子,可能会让她出庭作证,把刚才听到的话如实说出来就行了。之后,陈律师拿出400元钱给她,说:“这只是一半的酬劳,等工作完成了再付另一半。”拿着400元钱,李香娇初次尝到了职业见证人的甜头。

回到住处,李香娇想到,以前自己没有把握到做见证人的方向,导致连生活都成问题,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保持良好的联系,应该是一个很好的切入点。

开庭当天,陈律师对李香娇在法庭上的表现非常满意。结案后,陈律师给了她另外400元酬劳。聪明的李香娇没有接,而是说:“能不能在律师事务所给我一份工作呢?”陈律师打量着这个可爱的女孩,笑着说:“说说看,你能做些什么?”李香娇认真地说:“案子上的事情我做不了,不过我可以给你们做卫生,接电话。你们那么忙,肯定需要一位勤杂工吧!”见陈律师只是微笑着不说话,李香娇有点急了:“我可以不要工资的,只要能多给点机会让我做见证人就行了!”陈律师哈哈大笑,说:“好吧,明天来上班吧!这钱是你应得的。”

李香娇干的实际是文员的工作,一有空,她就学习法律知识,而且专门研究关于见证人的法律知识。她逐渐了解到什么样的人可以做见证人,见证人的职权范围等法律常识。而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规定证人出庭作证可以收取一定的报酬。报酬的内容主要是误工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这些费用先由提供证人方支付,案件终结后再由败诉方承担。李香娇越看越有精神,越看越有兴趣。

这期间,陈律师又给李香娇派了好几桩活儿,并教她如何采取不同的方法来完成不同的任务。2000年6月,陈律师了一个老汉状告儿子儿媳虐待的案子。陈律师把收集证据的任务交给了李香娇。一番思考之后,李香娇扮成一个家政清洁工进入了老汉家。在两个多小时的“清洁工作”中,李香娇悄悄观察,用事先隐藏好的小录音机把老人儿媳的恶言恶语都录了下来,并把老人卧室的简陋摆设、老人衣服被褥的肮脏程度等情况都做了详细记录。出庭那天,李香娇以一个家政服务员的身份做了客观公正的陈述,最后老人胜诉了,她也因此获得了1800元的报酬。

一次次顺利完成了难度较大的任务,李香娇逐渐成长起来,也有了一定名气,好多律师都来请她去做兼职见证人。善解人意的陈律师对她说:“你已是一位出色的职业见证人了,你完全可以单飞了!”李香娇很感激他,之后和他成为了长久的合作伙伴和无话不谈的朋友。

机灵正直,职业见证一路走好

2001年底,李香娇正式离开了律师事务所,成为了一名自由支配自己的职业见证人。凭着她以前积累起来的关系,她两个月里接连成功做了好几桩业务。

因为完成了一些难度很高的案子,李香娇名气大增,好几家律师事务所主动要求和她签订长期合作的协议。

有了稳定的客户后,李香娇又报名参加了业余法律知识普及班,她要时刻清楚地知道自己的工作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接着,李香娇又配备了一部好手机、多功能的小型数码相机等设备,这使她的工作更加得心应手。

然而,李香娇并未料到,干这一行也存在很大危险。2002年8月的一天晚上,李香娇骑着自行车往家里赶,突然从前方飞驰而来一辆小轿车,直冲冲地朝她开来,意识到危险逼近,她一个跳跃,扔掉自行车,摔倒在路边的花坛上,小轿车碾过自行车扬尘而去,但是李香娇还是从后面记下了车牌号,并立刻报了警。警方很快抓到了肇事者,原来是不久前李香娇参与见证的一个案子的败诉方。那个男人是一名公务员,妻子发现他有了婚外情,闹着要与他离婚,但他为了工作死不承认,最后李香娇秘密跟踪了他一个月,抓到了他的确凿把柄,没想到他一直记恨在心,企图制造一起车祸来报复李香娇。

虽然李香娇只受了点轻伤,但是关心她的男朋友还是劝她不要再做见证人了,这个职业太危险了。可李香娇已经深深爱上了这个职业,她一方面安慰男友说自己以后多小心点,一方面她又向他的“导师”陈律师求教。陈律师告诉她,以后取证要更加巧妙灵活,在作证时口气不要太生硬以免加深败诉方的怨恨情绪,同时,要加强保护自己,可以学一些自卫术。

为此,李香娇业余时间专门跑到一家武术学校学习散打,一来可以健身,二来可以在必要的时候自卫。此时,男朋友才勉强同意让她继续去从事她的职业。

2004年3月,李香娇接到一宗遗嘱见证业务。那位生命垂危的老人有三个儿子,他临终时只有大儿子在身边。老人弥留之际立下口头遗嘱,他有30万存款,他死后由三个儿子平分。结果,老人走后,大儿子就动了歪心思,他对李香娇说:“你给我做个见证,说我父亲把30万存款都留给了我,事成之后我给你10%提成。”李香娇想了想,或许这样做了谁也不知道,但是良心上她可能一辈子都过不去,她拒绝了,虽然最后她只拿到了4000元的酬金,但她感觉到心境坦然。

此后,李香娇虽然接业务时也稍加选择,比如像经济类案件的酬金高些,家庭纠纷等案件的酬金较低,但她都会用法律的准绳来衡量自己的行为。随着收入的增加,她又购置了手提电脑,并在网上自己的工作信息。这样一来,找她的人越来越多,她选择的余地也越来越大。除了以前的客户,一些信息中介公司、私人侦探调查公司等机构都找到了她。那些层出不穷的见证活儿,给李香娇带来了充实而富有的生活。

第3篇

一、借条该怎么写

按照一般的经验,借条只要包括了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时间等主要内容即为合法有效。规范的借条应具备如下内容:

1、写清楚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法定全名。

2、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

5、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6、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二、有了借条就能打赢官司吗

法律意义上的借条,又称借据,是指出借人把货币或者实物交付给借用人,借用人按照约定予以归还的书面协议。借条作为一种书面证据,白纸黑字,能准确清晰地记载和反映借贷事实,便于履行,即使发生纠纷,也有利于解决,因而被广泛应用于现实生活中。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条只要能充分证明真实合法有效借贷事实的存在,法律就会给予保护,但有了借条就能打赢官司吗?对于下述情况,有借条也没有用:

1、违法借贷,不受保护

2、诉讼时效已过,法院爱莫能助

3、债务已履行,岂能再起诉

第4篇

【关键词】民法学;综合设计案例教学;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思考

目前,我国法学教育注重对法律理论知识的讲解而忽略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导致理论和实践相脱节的现象仍然十分突出,这偏离了法学教育既要传授法律知识和培养基本技能,又要培养学生法律思维方式的目标。

一、综合设计案例教学及其特点

法学教育中引入案例教学法,极大地改变了传统的“填鸭式”式教学。《教育大辞典》认为案例教学法是“高等学校社会科学某些学科的专业教学中的一种教学方法。即通过组织学生讨论一系列案例,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使学生掌握有关的专业技能、知识和理论”。[1]案例教学法的主要特点或优势在于:有利于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激发学生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课堂教学的生动性和实效性;有利于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利于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案例教学法虽然具有传统讲授法所不可比拟的优点,它可以弥补传统教学上存在的不足,丰富法学教育的教学组织形式和教学内容,进而提高法学教育的教学效果,但是,案例教学法并不是一种具有代表性的教学方法。甚至也不是一种独立的教学方法,它不过是实践教学和发现教学等教学模式的交叉。[2]

我国在教学过程中,案例来源主要有:法院的判例、老师杜撰的案例、未经法院审判的案例。按照英美国家严格的案例教学法的概念进行界定,这样的教学方法已经不是案例教学法了,但在我国通常来说仍然把它归为案例教学法范畴。[3]虽然我们可以找到不少现成的案例,但却难以把民法的理论性和系统性统统包罗进去。为了有助于整体认识掌握民法体系,就需要对案例进行加工、设计,于是本文提出综合设计案例教学。民法学综合设计案例教学就是设计出具有典型性、综合性的案例,通过对案例的讨论、分析,使学生系统掌握民法理论知识的教学。民法学综合设计案例教学具有实践性、综合性和设计性这样三个特点:实践性,这是首要特点。和其他的课程教学方法一样,是理论和实践的结合;综合性和设计性,这是自身特点。综合性表现在教学内容上,不是对某个民法知识点的教学,而是通过一个案例来展开涉及多方面民法知识的教学内容;设计性,则表现在教学案例的加工上。“民法是实际生活的翻译”。生活中,每天都上映着一个个鲜活的案件,涉及到一个个具体的法律。对它们进行加工,将许多民法知识镶嵌在其中,也就是说对案例进行设计,服务于教学。综合设计的案例在课堂教学中能够解决教学中的问题,帮助学生综合掌握民法知识。案例教学法的最大的特点或优势是:一方面让学生参与到教学案例和讨论问题的选择与设计过程中,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增强学生的参与感,激发学习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教师要根据教学内容去精选、设计相关案例,这有利于提高教师的教学科研能力。

二、对教学原则的理解

综合设计案例教学的运用,首先要真正理解和切实贯彻“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的教学原则。以学生为主体即学生是学习活动的主人,教师无法代替学生阅读、和思考。教学前要摸清学生的兴趣点、问题点。比如做一个教学调查,提出你认为综合设计案例教学是什么?该怎样进行?你感兴趣的案例及困惑等方面的问题,从中把握学生想知、不知的民法知识。教学中,通过采用学生个别发言、分组讨论、分组辩论等各种方式充分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

但是学生又是教育活动的对象,处于受教育者的地位,不应该也不能够决定教学过程的进程和方向。只有教师才是整个教学过程的主导者。必须掌握和控制着整个教学活动:积极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思考和讨论;对案例讨论情况予以评价分析和归纳总结。以教师为主导,是教师对教学整个过程的掌控,是教师能力和素质的考验,这也是综合设计案例教学中的关键和难点。

三、教学案例的选择与设计

教学案例的选择与设计是搞好民法学综合设计案例教学的前提。选择时应注意案例的新颖性和典型性;设计时须结合教学内容和学生的兴趣点,注重体现综合性,即设计出结构严谨、深浅适宜的问题供学生思考和探讨。例如选取社会上的某些典型的侵权案件,结合校园中的个别事件设计一个综合案例来学习侵权责任法相关知识,并引导学生思考校园安全问题。既有助于学生对侵权责任法等民法相关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又有利于一些校园安全隐患的预防和消除。

四、对教学环节的把握

在民法理论知识讲完之后,安排大约12-16课时进行综合设计案例教学活动。具体将每次教学活动分成两个环节依次进行,以达到不同的目的。

教学环节之一:用案例理解法律。即通过案例分析,达到以案学法目的,加强和提高法律知识的整体把握、综合运用能力。案例分析,有助于学生巩固并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运用,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

教学环节之二:用法律思考生活。即通过案例讨论,目的在于培养法律思维方式,加强和提高法律知识运用能力。民法学的教学任务之一应还在于培养学生按照法律逻辑观察、分析、解决问题的思维能力,使学生真正实现从“普通人”向“法律人”的转变。因此,在民法教学中,须通过讲授制度规则并将其适用于实践的分析,向学生展示并使其明确领会各种法学方法的存在与适用,并逐步确立良好的法律思维方式。[3]注重案件事实与法律和法学原理的关联推理,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对法律适用及推理能力,并对重点问题给予法理的分析和提升。例如安排学生认识和讨论保山的 “上把子”民间习俗。

保山民间有一种叫“上把子”的习俗。每个参与者每月出等额数量的钱叫“上把子”。其中一个参与者是组织者,对相关事宜进行组织管理,俗称“把头”,轮到自己拿钱时叫做“结把子”,结把子的顺序一般是通过抽签决定,或者是相互之间协商确定;利息高低根据时间长短由相互之间进行约定,先结把子的往往要负担相应的利息。例如ABCDE 5个人,每人每月出1000元,即为上“一把”,时间就为五个月。第一个月A“结把子”得5000元钱,以后的每个月他要支付150块的利息,即每个月要上1150元的把子钱;第二个月B“结把子”共得5150元钱,即BCDE的各一千块和A的1150元,以后每个月要上1150元的把子钱。第三个月C“结把子”可得5300元钱,包括CDE的一千块和AB的各1150。以此类推,第五个月E“结把子”共得5600元,包括ABCD的各1150和自己的1000元。所以对A来说,他就是跟大家借钱的人,借了后每个月必须支付利息和本金。对E来说,他就是借钱给大家的人,每个月投入一千元,在五个月后得到600块的收益。对C来说,他既未付利息,也无收益,但在第三个月拿到了5000元的周转资金。上把子的人数一般扩展为12人以上,每把钱数为500-2000元不等,一人也可上“多把”。因为“上把子”一方面可以灵活、方便、快捷地解决个人的急需资金,另一方面又可以灵活、高效地储存、利用闲置资金,因而在保山农村、城郊社区和一些单位拥有一定的市场。当然,由于参与人数的扩大和其他多种原因的影响,也使得“上把子”习俗面临着许多挑战和风险。通过学生的讨论和教师的评价分析,引导学生整体把握民间法的概念、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关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民法基本原则、债权等知识民法知识,并结合生活实践进行更深层次的思考。

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既需要学生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又需要学生有较高的实践能力。综合设计案例教学的运用目的是理论知识的传授和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民法学教学是不能离不开具体生活实践的。主要的做法是利用已建立起的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教学实践基地,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案件,亲身感受生活中的民法;积极进行院校结合,聘请资深法官进校讲学和指导。总之,民法学教学应该在理论教学的基础上,加强和完善学生实习、模拟法庭等实践性法律教学,把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统一起来。

参考文献:

[1]教育大辞典,第三卷[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1.

[2]吕俊玲.论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应用[J]教育与职业2011.7

[3]蒋明华.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实践中的几个问题[J]陕西教育2009.10

[4]郑永宽.关于我国高校民法学教学优化的若干思考[J]黑龙江教育(高教研究与评估版)2009(5)

第5篇

关键词:大学生;安全事故;法律意识淡薄;违法;犯罪

一、法律意识淡薄易误入歧途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近年来,高校频频发生大学生由于触犯法律引发安全事故。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犯罪有10大类400多个罪名,而目前大学生犯罪已涉及5类共10个罪名。如杀人、伤害、抢劫、诈骗、绑架、、盗窃等[1]。下面就大学生因法律意识淡薄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行为类型进行分析。

1、对法律处罚的误解走上犯罪道路

由于部分大学生没有系统认真地学习法律,他们对一些常见到法律处罚内容的了解来自于生活,对其法律处罚的精神并不了解。近年来,发生了很多由于不了解一些基本法律知识及法律精神的案件。如,2004年马加爵杀人案;2007年中国矿大常某对三名同学投毒案;2012年安徽医科大学图书馆砍杀案;2013年复旦大学林某投毒杀黄某案。这类事故不仅影响了大学生自身的健康成长,同时也影响了校园安全稳定和社会的和谐。上述案件的当事人实施犯罪有着多重因素,其中有一点就是对法律认识不够清楚准确,明知杀人是犯法的,但存在一种侥幸心理,认为学生触犯法律受到处罚时会特殊对待。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62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没有规定某种职业或身份触犯法律可以免受处罚或减轻处罚。因此,大学生应该对我国法律处罚精神有深入的了解认识,避免凭感觉认为法律会对学生犯罪宽大处理走上犯罪道路。

2、对部分法律知识的盲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最易触犯的是《刑法》第15条规定的"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如,大学校宿舍里违规适用违章电器的行为,如果未发生事故,学校发现了给个小处分或批评教育;但如果因此引起火灾,造成人员和财产的巨大的损失,就涉及到了法律处罚的问题,不仅承担民事责任赔偿经济损失,还要承担刑事责任。这就是疏忽大意或是轻信能够避免,具体属于哪种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这只是一个具体的案件,没有一一例举穷尽概括。包庇罪也是大学生易触犯的法律,部分大学生随意留宿校外人员,包括亲戚、朋友、同学,这些人员中如若有违法乱纪的人员,很多大学生迫于亲情友情要么留宿要么给与经济资助。但是《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很多国外的一些机构借助资助贫困生或其他一些方式渗透到校园,学生很容易被他们的"善行"、谎言所蒙蔽欺骗,被利用来从事非法传教活动、向境外提供国内的情报等。

3、对某些行为的误解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这类行为如大学生校园盗窃、学术剽窃、侵犯隐私权、醉酒滋事、打架斗殴等行为。目前,由于现在我国人们的知识产权意识不是很强,所以学术剽窃案在我国很少将此类纠纷提讼的。随着我国法制的越来越健全,该类案件将是我国大学生安全事故的一大隐患。校园盗窃事件应该是我国高校发生最多的案件,这其中不免有的案件是学生的盗窃行为。但很多大学生认为校园盗窃行为只是一种不道德、不良好的行为,没有认识到是违法行为。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500元只1000元)或者多次盗窃(1年内3次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醉酒滋事、打架斗殴等行为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是要受到法律处罚的。部分大学生认为中学阶段打架闹事就没见同学受到过法律处罚。殊不知可能是由于当时年纪还没达到法律规定的处罚年龄。大学生基本都已满十八周岁,法律规定应该负法律责任了。还有的认为酒后意识不清醒犯罪可以免除处罚,但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规定"醉酒的人违法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学生会有上述认识与大多数学校将此类案件当成违反校纪校规处理不无关系,学生更确信此类行为不可能构成犯罪。"高智能化"手段犯罪也是其中一类。主要类型有:编制、传播计算机病毒,制作、传播音像物品,利用生化知识研制。[2]但是很多大学生没有把这类行为和犯罪联系在一块儿,他们把此类行为当成是对自己学习成果检验或是炫耀自己能力的方式。此外,当下流行的微博、微信,如果主人备注不得转载图片、文字,未经他人同意随意转载会涉嫌侵犯隐私权问题,或是转发一些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这是一类新型的典型案例。

二、法律意识淡薄易使自身利益受损

1、不懂合同法使自己利益被侵害

毕业生就业协议一经签订就会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很多大学生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大学生违约成了近年来社会关注的话题。此类行为不仅让学生付出了高额的违约赔偿金,也影响今后用人单位来学校招聘,进而影响学校的就业。此外,很多学生通过各种途径找兼职,在此过程中有的被老板以各种理由拖延和扣发工资,更有甚者在找兼职过程中被骗钱骗色,但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眼看着自身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却无能为力。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如果不签订合同权益受损是不受《劳动法》保护的。所以,大学生外出兼职打工要注意。首先应确认用工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否有招工权,如果条件允许,最好到招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其次,即使短期打工,也要与用人单位或个人签订劳动合同(法律规定是"可以"不签,但没有规定"不可以"签),将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支付方式、劳动保障等在合同上写清楚,这是维护合法权益的证据。

2、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被骗

大多数大学生不懂得保护个人信息,随意暴露自己和家人的信息,给不法分创造了实施骗局的机会。如邀请大一新生被选中代表某地区某专业新生参加某协会后骗财或以老师、同学名义骗取家长钱财等。如在教实践中能力某机构获得某同学的信息后,以该机构能提高该生综合素质能力骗取钱财,而且该生是在该机构工作人员的怂恿下向机构工作人员借卡刷钱交费,并让学生写下欠条,随后还款时间到了以后以各种方式威胁学生还款。从该案中可以看出,该生若不轻易暴露自己的信息,并稍微有一点法律意识就不会轻易向别人写欠条借钱。诸如此类事件还很多,学生在网上兼职替客户垫钱被骗、学生家长子女出事急需用钱为由被骗子等。上述被骗事件有缺乏生活警惕的原因,但和缺乏法律意识不无关系。

参考文献:

第6篇

关键词:借贷主体;高利贷;食利者

中图分类号:D922.28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35-0087-02

民间借贷正席卷南北,大有全民借贷之势,民间借贷到底是洪水猛兽,还是草莽英雄?笔者最近几年办理了大量民间借贷案件,有幸接触了其中纷繁复杂的人和事,感觉问题太多,正所谓“民间借贷,乱象丛生”。

一、民间借贷之乱象分析

(一)借贷主体铺天盖地

所谓的民间借贷并不是简单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其主体太乱了。近几年,各种担保公司、典当行、寄售行、投资公司如泉涌一般在大小城市里的大街小巷出现,几乎都在从事民间借贷或相关的业务。据中国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温州大约89%的家庭、个人和59%的企业参与了民间借贷。媒体报道,鄂尔多斯几乎“家家房地产、户户典当行”,都从事民间借贷或相关业务。参与的不光是普通个人和企业,家家户户都在搞,国家公务员在搞,事业在编在搞,甚至少数律师、法官也在搞。现在少数银行也充当着民间拆解“二传手”。领导们暗一点,民众们明一点。为什么这么多人乐于投身民间借贷?主要是民间借贷赚钱来得快!但凡事都物极必反,生意场上更如此,人人都参与的生意就必然崩盘。

(二)拨开借贷的面纱,丑陋不堪

1.欺诈。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凡有民间借贷的地方,就有欺诈。这些欺诈表现在方方面面,亲戚骗亲戚,朋友骗朋友,战友骗战友,同学骗同学,既有出借方的欺诈行为,也有借钱方的欺诈行为,正所谓欺诈与反欺诈。既有借钱时手续上的欺诈,更有借钱后的还钱过程中的欺诈。借钱时候,保证你肯定有能力还,实际上到时能不能还他根本没底;借钱时说肯定按几分利息准时支付,实际上还利息时能赖就赖,到时不但利息不全给,甚至本也不一定能还齐;借钱时说这钱急着用于正规用途,实际上拿到手后怎么用他自己甚至都想不到。专玩民间借贷的人几乎没有一句话能听。他们之间有数重借贷关系,骗来骗去,到最后谁都不知钱借给谁了。他们为了让人相信他们强大的经济实力,通常都开豪车,玩的都是大场面。可以说一切都在欺骗中进行。

2.逼迫。民间借贷过程不但欺诈无处不在,还有很多逼迫手段。逼迫手段之一:借钱时必去斩头息。现在去斩头息的方式颇为隐蔽:先按借条上的数字把钱汇给借钱人,然后立马跟着借钱人一起去银行逼迫他把斩头息取出交给出借方。这样表面上借钱方拿到了借条上完整的数字。逼迫表现之二,借款到期还不上时,出借人按照“约定”的利息逼迫借钱方将计算出来的纯利息重新打借条,同时要求借钱方将卡和密码提供出来,出借方将计算出来的利息打进该卡然后立即自行取出,再将卡立即返还给借钱方。这样表面上借钱方又多了一笔借款。逼迫表现之三:逼债。这个非常之多,手段是五花八门,软硬兼施。出借方常逼迫借钱方将有关产权证件原件交给出借方扣留,甚至办他项权证。还有在讨债过程中逼迫借款方追加担保人。现在的讨债公司也有不少。武力、半武力讨债屡见不鲜。

(三)民间借贷滋生问题众多

民间借贷监管方面一直是真空,使得民间借贷就向高利贷趋势去发展,一旦发展到一定程度资金链必然断裂,这种情况下必然会变成洪水猛兽。现在大多数民间借贷都是处在灰色甚至黑色领域,没有在阳光下运作,出现这些问题也在所难免。高利贷让民众财富被变相疯狂血洗、让百姓陷入人性扭曲。民间借贷案件现在成为法院民事案件的主流了,案件数量多、标的额大、执行难、战线长。到法院诉讼的还只是民间借贷的冰山一角,还有相当一部分没有诉讼,很多是无法诉讼。有不少大手笔的民间借贷者跑路了,活不见人、死不见尸。一跑路,即引起群发效应,大面积百姓受损。食利者的获利源头来自于实体产业,如若企业因无法消化高企的财务成本而倒闭,那么预期中的高利息回报必然沦为“无本之木”。更何况,前期高利贷的获利示范效应吸引了许多实体资金转道加盟,产业空心化日趋严重,民间借贷越来越像一座空中楼阁。一旦某一环节出现纰漏,其间的风险就犹如多米诺骨牌般扩散开来,给当地经济与社会安定形成重创。

1.让很多企业、经营者不堪重负,直至倒闭。民间借贷就是高利贷,很多中小企业急用钱时不顾一切,被民间借贷手续快速便捷的表象所迷惑。实际上民间借贷手续虽快速便捷,但利息高得吓人,月息五、六分已属正常,还有月息超过一毛的,更要命的是还要去掉斩头息、到期不还计算复利,这样一年下来利息可能超过百分之百。一旦卷入高利贷,本来效益不好的企业雪上加霜,拆东墙补西墙,企业资产被挖空并形成恶性循环,严重影响企业进一步健康发展,说很多企业就是被高利贷压垮的一点不夸张。

2.极易引发各种犯罪。一是集资诈骗罪。放贷者通过承诺高利息、虚假宣传方等手段,大量吸取公众、经营者的资金,一开始都能兑现,让那些出借者尝到甜头,愿意借钱的人越来越多。集资者随着手头上钱越来越多,胆子越来越多,越来越张扬跋扈、胡作非为,后虽拆东墙补西墙大量的钱还是还不上,问题越来越严重。吴英、曾成杰就是我国近来发生的被法院认定为集资诈骗两个最为典型的案例。二是非法拘禁罪。一些玩高利贷的人往往雇佣一些社会闲杂好斗人员,甚至勾结黑社会,讨债、逼债,在借款人到期无法偿还贷款时,往往会对借款人或担保人强行拘禁,逼迫偿还贷款。还有放款合伙人之间因为资金问题而发生矛盾进而对同伙拘禁。三是绑架罪。一些放款人为追回贷款及巨额利息,有时铤而走险对借款人或他们的家属实行绑架,还有极个别的借款人为了偿还高额利息,绑架他人以获得赎金。四是诈骗罪。一些放款人为了保证“资金链”顺畅,往往利用他人的信任,采用欺骗手段获得资金。还有个别借款人为偿还贷款,采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钱财,借钱时什么条件都答应,其实内心里借了就是对准不还,钱拿到手后就玩失踪,换手机号码,搬离住处等欺骗手段。五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实,绝大多数放款人自己并无多少资金,一般都是以高息高回报为噱头,吸收社会上不特定对象的存款,因此,往往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以上只是民间借贷极易引起犯罪几个主要罪名,有的还引发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其他罪名。

3.影响银行金融秩序。首先,大量民众闲散资金因追逐高利不愿意存入银行,四大银行存款迅速锐减,银行正常业务的开展大大受限。其次,一时间银行内部人员甚至也玩起了高利贷,违规将银行的部分资金投放到高利贷市场。再次,民间借贷中的大量资金通过银行流动,造成银行业务混乱和资金流的虚假表象。第四,民间借贷自定利率,银行都是国家定利率,民间借贷利率远高于银行,使得银行对国家的利率政策无所适从。最后,因高利贷的一些突发事件造成民众到银行疯狂挤兑现象,给银行造成混乱。

4.影响社会稳定。很多地方因民间借贷引发了,位于金字塔底部的民间借贷者上访闹事,相关命案时有发生,极大地影响了社会稳定。《白毛女》中,杨白劳因高利贷被逼得家破人亡,喜儿逃进深山成了白毛女,痛恨恶霸地主南霸天太狠毒。那是在旧社会。在提倡和谐社会的当代中国,在人民权利得到充分保护的今天,因高利贷而被逼家破人亡的事实依然活生生存在,不能不说政府在依法治国方面还有很大差距。

二、治理民间借贷乱象之管理措施及立法建议

如何规范民间借贷,让其回归良性,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笔者认为既要采取一定的管理措施,也要加强这方面的立法。

(一)民间借贷管理措施建议

1.发展和完善正规金融机构的服务,金融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提高服务水平,加强服务创新。各商业银行要按照《银行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的要求,切实改进中小企业的授信管理,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在坚持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的前提下,适度对那些经营管理水平较高,产品有市场竞争力,能够还本付息的企业加大信贷投入力度,支持其合理的资金需求。利用现代化高科技为民众提供尽可能简便、快捷的存款、贷款服务。各大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在向国有企业、大中型企业倾斜同时,要适度满足地方经济发展的合理资金需求。人民银行应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政策引导。金融部门要创造条件,积极开拓融资市场,为企业直接融资创造条件,从而规范企业行为,同时也为投资者正确把握方向提供稳妥的金融条件。

2.银监会应切实担负起金融监管职责。培育和建立合法的民间金融服务体系,改造民间信贷机构性质,引导民间信贷机构规范经营行为,有利于弥补目前我国金融体系服务不足的缺陷,满足多元化的社会金融需求。金融监管部门应制订严格的管理规定,给予民间金融一定的法律地位,尤其是自发形成的有组织的金融活动加强监管,避免“金融风波”;同时要坚决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活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在继续改革和完善正规金融的同时,让非正规金融即民间金融步入正轨。

3.政府应切实改善投资环境,同时发挥其一定监管职能。要加大投资体制改革的力度,建立储蓄投资转化核心机制,加快资本市场发展速度,积极为民间社会资金顺利进入投资领域拓宽渠道、扫除障碍。加快金融体制改革,为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政府可尝试建立对民间借贷的监测体系,定期采集民间借贷活动的有关数据,及时掌握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资金投向、利率水平、交易对象等变动情况,为有关部门制定宏观政策提供数据支持,并相应地将民间借贷行为纳入宏观调控体系。

4.强化金融和法律知识宣传,引导民间借贷健康运行。首先,在办理手续上,要引导其按照银行办理贷款的程序,有凭有据,大额度贷款实行公证,防止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其次,要引导民间借贷资金用于经济发展上,防止用于非正常消费。提高民众金融素质,对民间借贷的潜在风险进行必要提示,增强群众的金融风险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提高投资者风险识别、判断能力。

(二)民间借贷立法建议

民间借贷在我国如此普遍的存在,且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相关问题愈演愈烈,目前已上升到影响社会稳定的高度,却没有相关立法对此进行规制,不能不说是个缺憾。目前仅有少量的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比如最高利息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比如大额借款,须提供银行打款凭证等意见。这些意见是指导法院审判的,对如何规制民间借贷的运行一点作用不起,特别是不能有效打击高利贷。所以,笔者以为,当下迫在眉睫的不是民间借贷的民事立法问题,而是要加强刑事立法,出台一个刑法修正案,专门打击民间借贷中涉嫌的各项犯罪。具体有以下两点建议。

1.将赚取高利贷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直接入罪。管理民间借贷重点是遏制高利贷,要把赚取高利贷直接入罪,哪怕是赚取了高利贷但还没有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只要赚的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且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民间借贷这几年为什么那么疯狂地兴起,就是食利者靠“钱生钱”,疯狂地赚取高利贷,来得那么快,那么容易。疯狂赚钱的背后,必有人严重受损。从美国和我国香港的经验来看,利用刑事手段打击高利贷是其共同的立法选择。我国香港地区《放债人条例》设定了两个高利贷界限,对于不同层次的高利贷规定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违反该条例第24条(年息60%的实际利率)即属犯罪。

如何定罪?目前我国刑法还没有直接打击高利贷的罪名。刑罚中已有的高利转贷罪客体是信贷资金管理制度,非法经营罪的客体是国家许可经营物品或业务以及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管理的市场秩序,该两个罪名尚不能将赚取高利贷入罪。那么笔者建议出台新的刑法修正案的处理方式有二:一是可以直接将上述两个罪名客体扩大,将民间资金的利益保护纳入进去,比如高利转贷罪中的资金不限于金融机构的资金,应包括民间资金,比如非法经营罪中不准金融机构之外的单位或个人将吸收来的资金转手外借;二是干脆确定一个全新的罪名就叫“高利放贷罪”,主体是除金融机构外的单位或个人,客体是资金的正当使用权益,客观方面为将自己或他人资金以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外放贷赚取利息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主观方面为故意。

2.降低民间借贷的入罪门槛,加大打击力度。这么多年来,最高院“不准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予保护”的规定不但不起作用,反而助长了高利贷的违法犯罪行为,因为放贷者因此胆子更大,私下里随便约定利率,只要借钱人愿意给,可以随便超过这个规定,反正最坏的结果是到打官司时超过四倍的部分不予支持。如果只要超过四倍、获利较多、情节严重就定罪入刑,那么放贷者还敢随便定超高利率吗?

降低入罪门槛,还要做到: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原来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笔者以为标准偏高。笔者以为要降低一半,个人15户、单位75户足矣。数字越高说明问题越严重,而打击犯罪在初始阶段才更能保护民众利益。二是借款后常有债务人恶意躲避、频繁更换电话号码、搬迁住处的。此类行为,达到一定时间、情节严重的,可直接定性为诈骗罪。三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对象不宜有过多的限定,现在好多犯罪对象就是亲朋好友、同学、战友、同事。自家之外的人都可以列为犯罪的对象。

笔者以为我国当下的民间借贷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有关问题亟待解决。其根本路径就是让民间借贷浮出水面,让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实现“疏”与“堵”的辩证统一,最终让民间借贷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7篇

一、民间借贷的基本理论问题

民间借贷则是来自于民间借贷体系,独立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系统之外的,关于民间借贷的研究在很早之前就已经开始了,但仍然没有形成比较完善的系统的观点。我国关于民间借贷问题的研究起步晚,如今学者们所认识到的民间借贷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体系不同,主要是通过借贷双方的口头协议或签订合同的方式来对借款期限和利息进行约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这种观点则认为,民间借贷是以公民为主体的,将其他的主体除在外,而且在现实中企业和非法人组织是参与民间借贷最活跃的,显然这种看法是不足够的总结民间借贷整体的。另一种则观点认为,民间借贷则是农村地区的个人、企业和非法人的组织在生产和管理过程中,通过一定形式的合同来约定,贷款金额,还款计划,利息及其他方面的问题,显然这种观点认为民间借贷主要存在于农村,将城市中存在的民间借贷问题排除在民间借贷的系统,所以这种观点也还是不够成熟的。

二、民间借贷市场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从法律监管上分析

1.削弱了货币政策的实施,国家宏观调控效果的受到严重的影响。大量的正规金融机构以外的民间融资活动,导致资金体外循环,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第一,给国家利率政策的实施带来的影响。金融机构的资金价格在一定范围内根据我国的利率进行浮动,而民间借贷的利率则是受市场供求以及借贷双方的自己决定的,因为民间借贷大多是在企业无法从银行获得资金的情况下进行的,所以利率一般比银行利率高得多,对于国家全面实施利率政策有很大的影响。第二,影响国家信贷政策的执行。盲目性和随意性,自发性,隐蔽性是民间借贷的特点,各种政策和法规对其没有影响,只观注收益,不注重投资方向和社会效益,资本流动趋向与国家产业政策和货币信贷政策存在一定的差异,国家宏观调控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其影响。

2.民间借贷发展无序,对于正常的金融秩序有很大的影响。第一,由于民间借贷的出现,使得银行资金来源不断减少,这就造成了金融机构间的竞争,对于银行吸收存款的竞争难度增加。第二,借款人要返还高息贷款本金和利息,而在正规金融机构获取的贷款则是能拖则拖,银行信贷资产的风险也不断的增加,对于正常的金融秩序有很大的影响。

3.缺乏民间借贷的监管和控制机制,流动性风险是不容易规避的。民间借贷没有规范性,资本的所有者不能对资金进行有效的监管,容易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现象,这样就使得借款人的资金到期也归还不了。

(二)从法律主体上分析

1.增加公司的财务压力,利润空间受到挤压。企业或个体户一般从民间借贷机构获取的资金有较高的利率,银行利率明显高出银行。这就使得企业获取了高息负债,进一步加重财政负担,收益率相对较低的企业就会出现资金使用的不良循环,企业未来的健康发展受影响。

2.不健全的风险补偿机制,不能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民间借贷没有复杂的手续,法律法规来管理和支持完全没有,盲目性较高,而且也不规范、不稳定,借贷双方产生纠纷的可能性比较大。如果债务人不偿还贷款,债权人无法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来追讨损失,同时也没有完善的保险机制来补偿债权人的损失。

(三)从法律纠纷上分析

1.新的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产生。民间借贷手续的不规范性的存在,有的以白条的方式来约定,简单的进行担保,贷款期限受人为因素的影响,贷款周期无法合理的确定,如果借款人因自然灾害等原因不能及时归返时,就会导致不稳定因素的产生,甚至会出现刑事案件。

2.高利贷多见。根据调查显示,如今大多数的民间借贷利率普遍是贷款基准利率的2-4倍,有的甚至月息高达7%,这种贷款已经达到国家标准关于高利贷的规定,而不是受司法保护的。当城乡居民的需要不可预知的生活资金时,而且金融产品的供给不能够满足需要,中小企业存在的融资难问题也无法解决,一些公司已经开始采用借新债来偿还旧债的方式来维持企业的经营,利率不是企业第一考虑的,只要能解决企业的资金流通就可以了,一旦现金流出现状况债务危机就会产生。

3.借贷“陷阱”层出不穷。有的人在借贷时故意设陷阱让借贷者受骗,造成了很多纠纷。一是 “文字”游戏。如果A向B借款5000元,A对B写一张收据,内容是“今天收到5000元”,在发生争议时,说这是B欠A5000元钱,而B还款出具的收条,由于B给他的欠条丢了,于是他写了一张收据 。二是 “数字”游戏。出借人在钱数的前后故意留下一个缺口,之后双方签署的借条,然后在金额处添加数字使得贷款额变化。三是“偷梁换柱”。在向别人借钱时,故意离开现场,让别人写作欠条,通过否认是自己的笔迹来否认借款。

4.借款人故意逃债。当债务人不能够偿还其所借的贷款后,故意躲藏避免债权人追债,在发生争议时消失了。在2009年马鞍山市法院系统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时,该案件的被告近一半失踪或拒绝出庭,法院只能进行裁定,并将有关的法律文书和公示下发,案件就进入了强制执行程序,因为没有办法找到债务人,也就无法获取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的债务无法补偿,已成为法院的疑难案件。

三、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原因分析

第一,对于民间借贷进行规定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还没有关于民间借贷市场的完整规范的法律。民间借贷行为没有的规则,现行法律对违反的处罚不够,也没有相关法规进行监管。

另外,中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较多的风险,中小企业的经营能力比较低下,盈利能力相对较低,民营企业偿还债务的能力也比较差,因此银行无法为其注资。所以中小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只有进行民间借贷,这样中小企业就成为了民间借贷肆万主要个体。近些年以来,由于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民间借贷的规 模得到了扩张,中小企业如今已经是民间借贷的主要方面。民间借贷具有较高利率,因此民间借贷为了获取利润,对于中小企业存在的风险不予考虑,盲目放贷给中小企业进行经营。借款人抓住了贷款人的追求利益的心理,将经营风险转嫁到民间借贷,这就使得贷款人无法收回资金。贷款人资金的回收,往往采取“武力”的方式来实现,金融市场的秩序受到了严重的破坏,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

较高的贷款利率则是形成民间借贷纠纷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民间融资利率通常比正规的金融机构的高,而且利率还在不断的上升,而当借款人不能还贷时,其所收取的利率就会进一步提高,有时甚至会出现利滚利,和的高利贷同出一辙,这就增加了借款人的偿还成本,甚至还会出现超出借款人可以负担得起的范围。一旦借出的资金不能够收回,资金的供给方无法实现其预期的收益,不能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最终会出现一无所获的结果。

四、建立和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加强对公民法律知识的教育

对公民进行教育使他们能够树立风险意识,宣传“物权法”以及“担保法”的相关的法律知识,当贷款人进行借钱时,为了确保资金的安全,就需要借款人找到其他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的个人或单位给予担保,如果有必要可以让借款人以不动产和其他个人财产进行抵押,担保或抵押手续一定要完善,在出现赖帐或无法偿还其债务的情况时,也可以行使担保物权或抵押权来保护自己的利益,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一旦双方的贷款意见达成,就需要签订相应的合同,重要的是在内容中将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进行明确详细的陈述。

(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

缺乏法律和法规对民间借贷进行规范,这也是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最主要的原因。因此,法律法规的发展和完善是非常必要的。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对民间借贷的融资规模,融资主体,利率及其他方面进行规定,把民间借贷纳入到法律法规的范围之内,进而减少纠纷的发生。另外加强民间借贷的监管力度,政府应该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规范化的管理,使民间借贷关系得到规范,借贷双方在有关政府部门进行借贷需求登记,并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以确保贷款的透明和公平,通过政府来监督其遵守情况,这样民间借贷就可以有依赖方双方信用向依靠法制和监管机构担保转变,以确保公民自由借贷的有序地发展。

(三)加强放贷前的审核工作

因为民间借贷的主体是中小企业,在中小企业贷款时要对其信贷条件进行完全彻底的调查,主要是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态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调查。贷款发放后,应定期对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只要是发现企业经营出现异常,及时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或重新选择的抵押品。

(四)加大对借贷关系合法性的审核力度

民间借贷资金的供应方为了得到更多的实惠,能够提供快速,便捷的借款服务,但是其收取的利率要比许多金融机构高得多,这就提高了资金的风险,甚至利率能够达到高利贷的层面,因此,需要加强增对借贷关系合法性的审查力度,审查借贷利率是否达到高利贷的水平,与此同时还要对民间借贷利率的浮动范围给予明确的限制。

(五)创新金融理财产品,疏通民间资金出口

对我囯的金融投资体系进行完善,根据风险收益偏好不同向公众投资者提供不同的金融产品。而且,私募股权融资机制要健全,引导社会资金分流到民间资金市场,进而对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结构进行转换。事实上,中国人所进行的家庭储蓄主要是为了用来养老,保障医疗等,这都属于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范畴,如果对这部分资金进行分流,就不能让其进行高风险的投资,所以就需要提供合适的金融产品,进而满足低风险的投资需求。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