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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项资金税收政策范文

时间:2023-10-07 15:45:05

序论:在您撰写财政专项资金税收政策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财政专项资金税收政策

第1篇

关键词: 企业年金;税收;公平;效率

随着多支柱体系取代单一制度成为国际养老保障改革的大趋势,企业年金的发展已越来越受到各国关注,而它对于我国政府、企业、个人乃至金融投资市更是有非比寻常的意义。2004年5月1日《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颁布实施前后,各界均给予了极大的热情、关注与期待。但预期的快速发展并未出现,企业表现出明显的观望态度。截至2008 年底,全国企业年金缴费职工人数为1038 万人,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比例仅为4.27%,而且仍然集中在上海、深圳等大城市及电力、石油石化、铁路、金融等国有垄断行业。

从国际经验来看,企业年金的本质特征之一是与之相配合的税收制度,由于企业年金大多为企业自愿举办,因此可以说只有税收优惠政策的诱导才是推动企业年金蓬勃发展的“启动引擎”。所以,要突破当前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瓶颈,当务之急是先要建立合理的税收政策。而兼顾公平与效率,应成为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基本原则和最终目标。

一、企业年金税收政策中公平与效率的内涵

企业年金制,在宏观上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在微观上,是企业的薪酬福利计划、人力资源计划和延税计划,所以它既有社会性,也兼具经济性。税收政策不但是政府发展企业年金的经济激励措施,也是规范企业行为,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必要手段,必须兼顾社会目标和经济目标,实现公平和效率的统一。

(一)企业年金税收政策中的公平

税收政策是国家对企业年金这一补充保障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因此应把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作为一个内在要求。企业年金税收政策中的公平应该体现在:

1.计划内公平享受税收优惠。所有举办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都应有公平的参与权,平等的享有同等的优惠政策,尤其在企业内部,年金计划的要一视同仁,不能偏向高收入者,不应以参加者年龄、工龄和工作业绩为借口将职工排除在外。因此企业年金税惠应当是有条件的税惠。

2.兼顾计划内外的利益。在税收诱导下,高收入者和大企业会成为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推广者,这必然使得税收优惠为高收入者和大企业避税提供了方便,而高收入和行业纳税减少,同时也意味着低收入者和小企业的相对税负增加,这将使得中小企业和低收入者在竞争中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因此,企业年金税惠必须是有限的的税惠,将其负面影响控制在适当范围内。

3.不同制度的税收优惠的协调统一。企业年金制度不是一个孤立的制度,它是养老体系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与基本养老保险、商业人寿保险等不但在制度内容上要相协调,相关税收安排也必须统筹考虑。

(二) 企业年金税收政策中效率

企业自愿性举办企业年金必然是以合理延税、避税为出发点,给予雇员所得税惠也将使他们对年金制持积极态度。因此,企业年金税收政策中的效率应该体现在:

1.促使企业从经济利益出发,积极举办企业年金。企业以经济利益为其活动的准则,决定了它不可能仅仅从提高职工福利的目的出发建立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必须给予企业确切的优惠待遇,使其有利可图,才能真正把年金制作为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

2.促使职工自愿向企业年金缴费。在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累进税制,企业年金缴费免税或是延税,雇员就享受了当期应税收入和最高税率的双重优惠,可以通过企业年金制及其税惠政策使其终身收入最大化,并且实现了在职与退休后的合理分配。

3.保证投入较多者获得较高的退休所得。多提供资本者多回报,是不能违背的效率准则。企业年金的目的不是为了收入均等化,而应通过制度的健康发展,使更多的人能够获得更好的退休保障,实现个人福利和社会福利的增加。

二、美国的企业年金税收政策

美国是当前企业年金发展最为成熟的国家。它的企业年金制度在长期的实践中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系和规则,其中税收政策又是制度的核心和动力所在。美国政府通过税收优惠待遇鼓励雇主和雇员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战略和策略,以及灵活运用税收手段保证必要公平的措施,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一)享受优惠的条件

美国的企业年金计划种类繁多,只有符合《国家税收法》的相关规定,通过资质审查的适格年金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享受税惠应具备的主要条件有:(针对我国年金的性质,仅讨论缴费确定型计划)

1.对计划覆盖面的要求。根据美国税收法和保障法的要求,资助企业年金计划的雇主不能完全随意决定哪些雇员可以参加,哪些不能,只有覆盖一定数量员工的正规退休金计划才能从税收优惠政策中获利,雇主也不能随意在计划的参加者中提供不同的福利,对年龄和工作情况的要求有最低限度的规定,对员工工作业绩的考核也必须依据具体规定。

2.对雇员帐户资金增加和雇员税前缴费数量的限制。税法规定个人账户年度缴纳额不得超过40000美元(2002年,随消费价格指数的变化进行调整)或年金计划参加者年度报酬的100%,而税前缴费的年度限额定为计划参加者年薪的25%,并规定年薪以20万美元为上限(2002年,每年有5000美元增量)。

3.对既得受益权的规定。雇员在任何时候都对由自己缴费形成的退休金部分拥有完全既得权利。当雇员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时,在任何情况下都对雇主缴费形成的退休金部分拥有既得的权利。除此之外,他们可以按照两个标准实现对雇主缴费的既得受益权:一个是 5年后一次性获得100%的记得受益权;二是3年后获得20%的权利,然后每年增加20%,直到实现100%的权利。

(二)EET的征税模式

一般而言,在企业年金有三个征税环节:雇主和雇员缴费环节,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和退休雇员领取退休金环节。如果用T表示对其中的某一环节征税,E表示对其中的某一环节不征税,那么,美国以401(k)为代表的缴费确定型年金计划采用的就是EET的征税模式,即:雇主和雇员的缴费在规定的范围内可在税前扣除,年金计划资金的投资所获得任何投资收人全部免税,获得完全的既得受益权养老年金在该雇员参加计划过程中均不被包括在其当期应税收人之中,只有在该雇员提取养老金的时候才会有所得税。

(三)企业年金与工薪税制的结合

如果说雇员在年金税制中的优税好处,是通过所得税实现的,那么雇主在企业年金税惠中得到的好处则是通过工薪税(即社会保障税),由此第一支柱同第二支柱实现了相互协调,相互促进。

按照美国《国家税收法》规定,雇主以缴费形式为其雇员向税收优惠年金计划所存入的资金,以及雇员从计划中所提取的资金,一般都不按工薪对待,因此也就不产生联邦社会保险税和联邦失业保险税,这为雇主积极资助年金计划和雇员积极参加雇主资助的退休金计划,起到极大的推动和鼓励作用。比如,某雇主支付给一个雇员的年薪为5万美元,如果雇主在年底时另付给这位雇员1000美元奖金的话,雇主就必须要向政府为这1000美元纳76.5美元的工薪税,同时雇主还必须从雇员的1000美元中扣除同等金额的工薪税,雇员实际上只能拿到923.5美元的奖金;如果雇主将这1000美元奖金以缴费额的形式为这位雇员存入到其所资助的年金计划中,雇主和雇员都不用支付任何工薪税。这一税收政策鼓励雇主以向年金计划缴费的形式来支付雇员年终奖金,对雇主和雇员都有极大的吸引力,是美国年金税收效率性的又一体现。

三、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设计

(一)EET税收优惠模式

税收模式的选择是整个收制度的核心,不同的模式代表国家对年金优惠的不同态度。考察当前各发达国家对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惠模式可以看出,最为普遍采用的是EET的税惠模式。它有利于鼓励企业雇主和雇员进行缴费,容易推动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但是,EET征税模式也有缺陷,主要是它会使政府减少一部分眼前的税收收入,给政府带来即期的财政压力,因而这种征税模式在财政状况不佳的国家很难实行。权衡利弊,EET模式相对其他模式更能满足目前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财政有条件实现的税惠模式。

(二)税收优惠限额

2004年以来,我国已有多个部门对于企业年金缴费税惠额度有了多次调整,各地也依据不同规定制定各不相同的税惠额度, 4%到1/12不等,如此政出多门、反复无常加大了年金需求方对企业年金发展前景预期的不确定性。从深层意义上讲这是因为当前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缺乏相关的配套政策,只能单纯依靠税惠比例高低来承担激励和约束两方面作用。

合理的税收优惠额度应该反应国家希望通过企业年金制度达到的保障程度,在此基础上再通过享受税惠的条件限制来保障基本公平。根据我国养老体系设计,企业年金计划的目标替代率应达到20%,应以此测算能够享受税惠的缴费水平,其中还需要对工资增长率、投资收益率和缴费的年限做出预测,采用不同参数对缴费水平测算结果均会有很大影响。但可以肯定的是,以4%税惠额度是很难达到20%的替代率的。国外一般将税惠限额规定为15%左右,但从我国实际情况看,可以先将税惠额度定到12%左右,这样如果缴费满25年,工资增长率4%,预期投资收益率8%即基本可以实现20%的替代率,既避免在目前企业年金发展不平衡情况下过高税惠限额带来的公平性问题,也为将来进一步调整留下了一定空间。

(三)优惠待遇与享受条件相结合

成功的税收政策,光有各种优惠待遇是不够的,只有同适当的享受条件相结合才能达到公平和效率兼顾的目的。可以说,有了待遇优惠政策只是为年金制度的发展增加了动力,但是政府决定它的发展方向往往是通过各项限制条件。

借鉴美国成功经验,我国税收政策中享受优惠的条件应包括:

1.计划基本审查要求。应包括:计划必须是专项资金,不得将缴费挪作他用;设立个人账户,计划必须是永久性的等。

2.参加计划的资格条件:年龄条件可参照《劳动法》中劳动年龄,工龄要求不应超过一年,而且应当充分考虑临时工参加计划的权利,可参照美国的做法为其设定一个年工作小时的标准,超过这一标准即可计算为工龄。同时还可引入美国最低参保率检测和非歧视性检测等指标体系,充分保证年金计划的覆盖面和公平性

3.缴费限额和缴费基数的限定。在确定了税惠限额百分比的条件下,为了保证税惠的公平性,还应对缴费做进一步条件限定。一是应规定年总缴费上限,防止企业年金成为逃税漏洞;二是应该规定缴费基数上下限,和社会保险类似的缴费安排可以实现向低收入者的适当倾斜。

4.规定既得受益权。对企业缴费部分的既得受益权可设定几种进度表供企业年级计划选择,避免因企业的过分要求损害员工的利益。

5.对提前提款的限制。企业年金是以满足老年需求为目的而建立的,提前提款都可看作是违背这一目标的行为,因此在制度中应有明确限制,否则将失去税惠资格,甚至可以施以税收惩罚,

(四)基本养老保险协调配合

企业年金的本质是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因此,我国在制定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时,不能与基本养老金的税收政策脱节。实际上,无论是基本养老金,还是企业年金,它们只是在举办的主体和方式上不同,都属于老年人的经济保障计划,所以,在税收待遇上二音不应有很大的区别。目前,在基本养老金和企业年金运行过程的三个环节中,多数国家对两者课税的税负是大体相同。因此,我国在企业年金计划的税制设计中应充分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既不宜过分强调给予企业年金优惠税收政策,使部分企业或个人利用企业年金计划来进行避税,导致企业职工收入分配的不公;也不宜过分依赖于基本养老金,忽视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刺激作用,阻碍我国企业年金正常、健康地发展。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应本着与基本养老金制度相协调的原则,减轻国家在老龄化问题上所承受的财政支出压力,促进收入公平分配。

除此之外,美国的经验还告诉我们,如果说所得税惠是激励雇员参加企业年金制的最大动力,那么对雇主的激励就更多的来自企业年金的社会保障税惠。基本保障和补充保障在此接轨,如果能够吸收美国的作法,合理安排企业年金和基本保障的税制,就可以实现两者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五)加强制度监管

税收优惠和税收漏洞就像一对孪生姊妹,它们往往相伴而来。在西方国家,人们把政府对企业年金计划提供的税收优惠形象地比喻为“避税所”(taxshelt),可以说正是这种“避税所”的功能才会刺激企业积极举办企业年金计划。但税收优惠在发挥激励作用的同时,还可能被人们滥用。从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优惠来看,如果政府对企业年金计划采取EET的征税模式,就可能给人们提供一些偷税的机会。为此我国也应当借鉴国外的经验,在给予企业年金计划税收优惠的同时,也要加大监管的力度,制定一些反偷税的条款。同时还要改革监管的手段,使用恰当的指标体系,加强监督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使我国的企业年金制能够健康高效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林弈.美国的私有退休金体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2]埃弗里特.T.艾伦,约瑟夫.J.梅隆.退休金计划.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第8版

[3]殷俊.中国企业年金计划设计与制度创新研究.人民出版社.2008.277-312

[4]林义,彭雪梅,胡秋明灯.企业年金的理论与政策研究.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58-128

第2篇

【关键词】发展 困难 财税扶持

中小微型企业是我国经济中具有极大活力的因子,其发挥了创新科技、扩大就业推动增长等一些重要作用。中小微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问题一直是政府关注的焦点。而在解决中小微企业面临的难题中,国家的财税政策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中小微型企业经营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一)成本提升,利润降低

首先是人工、能源和原材料成本上升。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由于招工难,人工成本迅速提高,加上能源和原材料成本节节升高,导致中小微型企业生产成本大幅上升。但又由于生产商品附加值有限,中小微型企业缺乏议价话语权,导致利润空间压缩。2012年众多企业在承接订单时显得格外犹豫,利润低也只能硬撑市场份额,严重制约了中小微型企业的发展。

其次中小微型企业融资贵和融资难的问题同样十分突出,只有为数不多的中小微型企业能得到正常贷款,企业生产成本越来越高,特别是中低端制造企业,2011年经营成本比2010年增加近29%。

最后中小企业税费负担过重,实际税负普遍超过利润的30%,除法定税费外,还要承担协会费、会议费等其他费用。

(二)缺乏科技创新

中小微型企业受技术、人才、资金等的限制,开展自主创新活动困难较大,致使其创新能力十分缺乏。在对外贸易中,创新能力的缺乏导致中小型企业竞争力的缺乏,而中国中小型企业最大的竞争优势——“人力资源优势”正在失去,国际市场上的份额被东南亚一些国家瓜分,为了提高中小型企业的竞争力,中小企业必须积极创新。

二、运用财税政策扶持中小微型企业生存和发展

(一)给予财政补贴

在运用货币政策放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条件,降低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成本的同时,运用财政政策给予中小微型企业财政补贴是更为迅速有效的办法。

当前我国财政收入增速远远高于GDP增速,如2012年第1季度我国GDP同比增长为8.1%,而财政收入增速高达14.7%。针对成本提升的问题,运用财政政策给以中小微型企业吸纳就业的补贴,这样既可降低中小微型企业的生产成本,又可以提升其生产积极性。

针对中小微型企业创新不足的问题,国家可以通过开设创新基金,对满足条件的中小微型企业进行贷款贴息、无偿资助等方式,对创业初期,需要由政府支持的中小微型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等给予资金支持,如以新材料、电子信息、新能源与高效节能及高技术服务业等高新技术领域为重点,帮扶中小微型企业走创新之路,促进其技术创新、产业升级,使其顺利进入成长期,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培育具有管理规范、成长性好、创新能力强的科技型等的中小微型企业群体。

此外,可运用资金支持中小企业集约化、专业化、集聚化发展,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引导创业投资机构等资本投向中小企业,改善融资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改善小微企业创业服务环境。

我国已于2004年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规模也逐年扩大。据财政部统计数据显示,中央财政于2011年投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128.7亿元,比2010年增长了接近9%。

(二)给予税收优惠

在给予中小微型企业资金补助的同时,财政部门通过建立优惠的税收政策,加大对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扶持力度,促进中小微型企业发展。根据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的要求,财政部门加大清理取消和减免部分涉企收费力度;继续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等税制改革,健全有利于服务业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的税收政策。

今年来,我国税制基本保持稳定,总体上以减税为主基调。在应对金融危机对中小企业的不利冲击时,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结构性减税政策,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税率由33%降到25%,有力减轻了中小企业负担,缓解2008年金融危机对企业生产产生的不利影响。2011年以来,针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企业发展中面临的问题,为进一步有效支持其壮大,在已有税费优惠政策基础上,又加大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力度,制定完善了促进中小型企业发展的一系列税费减免政策。

首先是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起征点,在营业税方面,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每次(日)营业额100元提高到300元至500元;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月销售额1000元至5000元提高到5000元至20000元。在增值税方面,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每次(日)销售额150元至200元提高到300元至500元;将应税劳务、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分别由月销售额2000元至5000元、1500元至3000元提高到5000元至20000元。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起征点后,全国924万余户个体工商户将无需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在全部个体工商户中占比高达63%以上。

二是延长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并扩大范围。在2012年01月0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进一步规范了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作了扩大。

三是加大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力度。

四是延长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五是免征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印花税,减轻企业融资成本。

参考文献

第3篇

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规定,中央财政预算设立了中小企业科目,安排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资金等多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基金),资金有最初的10亿元增至2011年的128.7亿元,今年又增加到141.7亿元,再加上每年安排30亿元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技术改造,2012年达到了35亿元,各地方政府也加大了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

可是专项资金的使用落实情况又是什么样呢?首先,全国的中小企业数量众多,据统计,2011年底,内资、中私营、外资企业共1253万户,个体工商户3756万户,真正能享受到专项资金的企业能有多少?能够享受到资金扶持的企业,到底能得到多少的资金支持?这些资金下发后,是否真正的用在了企业的发展上?有些专项资金的门槛对于小型微型企业来说还是过高。可能真正需要扶持的企业并没有得到扶持。这些问题已经被政府有关部门发现并正在采取积极的行动,细化相关文件,加强政策的可操作性、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

企业生于市场经济环境,扶持企业给资金更要给市场,为中型,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并给予导向性的优惠政策才是促使企业发展壮大的关键所在。俗话说就救急不救贫。良好的市场环境,优惠的市场政策,是一个企业健康发展的必要因素。这也是政府识别企业发展潜力的最好方法。有些企业不为发展,只为了专项资金立个项目,以拿到钱为目的。这样的企业政府扶持了半天,也不可能有任何发展。但是有些企业获得了资金扶持,又把握住了市场政策,就有可能迅速的成长壮大起来,这些企业是值得政府去重点培养的优秀中小企业。因此,政府也在为广大中小企业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方面下发了若干意见、办法和通知。

外部环境方面

2009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挥职能作用,提出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0年为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银监会,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局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2011年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财税方面

2009年下发了关于小型微型企业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0年下发了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

2011年下发了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关于延长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进一步放开各领域市场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近日联合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改革发展金融服务的意见》。意见决定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合理调配金融资源,特别是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水利建设领域,加大水利信贷投入。

据了解,即将的《中国云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将由“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等联合实施。这意味着,未来,“云计算”科技研发、创新、产业化等课题将有望获得上述几项我国顶尖国家科技计划的大力支持,甚至适当倾斜。一向提倡产学研相结合的“863计划”今年史无前例的将支持项目申报主体由原来的“国家科研院所”调整为“企业”。

近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意见明确了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的五项财税举措,财政部将积极行动认真贯彻文件精神着力抓好政策落实,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政府采购将有倾斜。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财政部将积极落实政府采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具体包括: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应当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18%的份额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小型微型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推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鼓励为小型微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融资担保等服务。

国家向中小企业开放了多项重要领域和行业的市场,加大信贷力度,有效地为那些具有活力和潜力的优质中小企业营造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自2008年世界经济危机以来,国际经济一直处于疲软状态。近几个月来,我国外贸增长势头明显放缓。出口增速大幅回落,今年一季度出口增速仅为7.6%。虽较去年同时期有所回升,但仍明显处于疲软状态。

面对这样的形势,国家政府加强与有关国家和组织在中小企业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先后与美国、欧盟等签署合作协议12个,举办亚太经合组织中小企业部长会议和首届亚欧会议中小企业部长级会议等大型国际会议。举办广交会、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其中2011年第八届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展览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包括中国在内的34个国家和地区3040家企业参展,参观与洽谈的专业客商超过8万人。

第4篇

目前中国大部分小微企业经营者在思想文化、知识结构以及经营理念等方面都存在较大不足。然而,企业领导者综合素质对企业发展具有巨大的影响,甚至能够直接左右企业的存亡。提高企业经营者的思想文化素质,完善知识结构,更新思想,转变经营理念,学习经营、管理、市场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等知识,能够有效的培养出大批具备良好综合素质的小微企业家,引领中国小微企业稳健前进。

小微企业应充分发挥小微企业运行机制活、创新动力强、市场应变快的优势,主动进行战略性调整,淘汰落后产能、工艺、技术和设备,从依靠廉价劳动力和能源资源消耗向依靠技术、知识和资金投入转变、从低端向高端提升、从分散向集聚发展的趋势,推动产品结构由初级为主向中高端和高附加值转变,产业结构由原材料为主向高加工度转变,发展方式由资源消耗为主向创新主导型转变。另一方面,小微企业还应着眼长远,用好用足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努力形成资金、人才、市场、技术、管理等要素的组合机制,走一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专精特新合”发展道路。打造区域品牌,形成有特色的产业链。

政府出政策,给予小微企业强力支持

2008年起,针对小微企业暴露出的经营困境,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都做出了大量实质性的就急反应和制度安排。

对中小企业进行进一步的划分,重点扶植小微型企业

2011年之前,有关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主要依据2003年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将中国中小企业分为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两大类。2011年6月18日,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将中国中小型企业进一步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并针对各行业特点的不同,给出不同的划分标准。此次标准的修改不仅增加了微型企业标准,而且还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小微型企业的范围。2012年6月13日,财政部和工、工信部联合了修订后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的出台意味着抗风险能力较差的众多微型企业将成为专项资金扶持的重点。中央将支持小微型企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就业,以及改善服务环境等工作作为重要任务。

针对小微企业融资难,完善信贷保障体系

融资难是小微企业一直面对,且困扰程度最深的难题。对此,银监会、央行、财政部、商务部等部门纷纷出台了各项政策措施来帮助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如:2009年8月,为支持担保机构扩大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缓解中小外贸企业融资难问题,财政部联合商务部出台《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年9月,为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银监会和科技部联合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2010年为推动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健康发展,工信部出台了《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2011年10月,银监会出台《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提出了更加具体的差别化监管和激励政策,促进小微企业金融业务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明确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工作目标;等等。

关于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不少学者还建议创新融资方式,健全面向小微企业的贷款、担保和风险投资体系,政府逐步扩大小微企业担保基金覆盖面,加大财政投入,充实工业发展基金,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实体经济,支持小额贷款担保行业发展,让更多小微企业能通过金融机构融资,降低融资成本。而金融部门则要以企业信用建设为基础,构建技术与资本高效对接机制,吸引聚集金融服务资源。

出台多项税费优惠政策,降低小微企业生产成本

第5篇

在健康的经济体中,作为中坚力量的大企业与灵活性强的中小企业应是共生的,二者各有优势。“船大抗风浪”和“船小好掉头”就是分别对二者形象的比喻。一段时间以来,企业做大做强似成主旋律。对国人来说,“世界500强”最初只是一个梦。如今,许多企业梦已成真。可是,我们除了慨叹中华企业之大,还有多少值得夸耀的?大不等同于强。各国政府不遗余力地扶持中小企业,正是看中了其在促进就业和经济增长中的不可替代的地位。

当前,中小企业的发展是经济的薄弱环节之一。中小企业吸纳了大量劳动力,对充分就业政策目标的实现有着特殊的意义,对于维持一定的经济增长速度也功不可没。政策层面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应更具针对性。从企业发展的角度来看,政策变量只是企业发展的外部条件之一。从根本上说,企业内在的竞争力至关重要,如果企业所属行业本来就属于夕阳行业,那么政策的支持也不见得有效。这种情况下的政策支持,只会延缓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结构自动调整的过程,妨碍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的有效发挥。只有那些所在行业是国民经济发展所需要的企业,才应该从政策面上予以支持。也就是说,经济政策的支持应顺势而为,不能逆经济结构调整方向而为。

在同样的政策支持下,也不是所有的中小企业都能够得到正常的发展。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中小企业的前途是不一样的,有的中小企业经过发展之后,可能成长为大中型企业;有的中小企业因为行业特点是永远不会做大的,或者因为经营者的个性是不会选择做大的,发展的最终结果,仍然是保持较小的经营规模。这是企业个性所决定的,并非某人某个机构甚至是政府能轻易改变的。因此,有效的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要抓住中小企业发展的共性问题,还必须尊重企业的个性,并加以协调解决。这是设计具体的相关财税政策时,应特别加以注意的。

二、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因素

中小企业发展遭遇到许多制约因素。需要说明的是,现在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并非今日首次遇到,金融危机和国家经济政策选择放大了问题。融资问题一直困扰中小企业的发展,这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也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中小企业融资的“麦克马伦缺口”,从根本上说,需要通过发展中小型金融机构来加以解决,需要更多的直接融资来加以支持。

同样性质的经济政策对不同规模的企业影响是不一样的。在货币政策扩张时,容易得到资金的是大企业;货币政策紧缩时,直接感受到资金压力的是中小企业。货币政策扩张与紧缩的收益和成本的不对称性,决定了中小企业在当前货币政策环境中面临更大的压力。

现今融资机制对中小企业极为不利,银行天生“嫌贫爱富”,在同样的经营成本下,大银行更容易与大企业结盟。国有银行最初偏爱国有企业,现在,所有银行都喜欢大客户,即使是新成立的股份制银行,也是如此。在可贷资金极为有限的情况下,银行更是向大企业倾斜,结果是,中小企业在很大程度上只能借助于各种各样的民间融资。

即使中小企业顺利融资,资金成本也远高于银行融资,仅仅资金成本一项,就让中小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那些有望成长为大企业的中小企业,就可能因此而夭折。就直接融资而言,股市在很大程度上成为投机者的狂欢所在,企业上市“圈钱”成为最重要的功能,发展反而变成了次要功能。在扭曲的融资环境中,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专门的金融机构的支持,需要更加有序的直接融资体系的配合。

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高是负担的一方面,不规范的政府与企业关系,同样可能成为压倒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一纸公文就可能让中小企业受不了。据《新京报》2011年7月27日报道,北京市东城区的咖啡店、酒店、小酒吧等场所大都接到警方通知,要求店方安装“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系统”,用于监控用户信息,才能为顾客提供无线网络,商家要为此支付2万元安装“网络监控软件”才能为顾客提供免费上网。 Wi-Fi为商家招揽顾客提供了方便,本是企业竞争力的一部分,现在,一些部门觉得不方便了,就要设置障碍。不方便也罢,要装软件也罢,为什么就不能由这些部门付费呢?显然,这类商家中有许多只能算是微型企业,2万元的开支并不算小。再退一步,即使是数百元,企业能负担得起,也不见得应由企业来负担,因为这不是企业经营应该付出的成本费用。如果从所谓保证互联网安全的目标视角来看,此类费用当由有关部门的经费来承担。作为纳税人,企业已经支付了各种各样的税款,再付费显然是不合理的。

再来说与企业经营密切相关的税负问题。宏观税负问题一直争论不休,常见的看法是狭义的税负不重,广义税负重。但是,对企业来说,无论是狭义,还是广义,税费和其他支出都构成了企业实实在在的负担。有关部门似乎已经习惯了出台种种规定,也习惯了将费用转嫁给企业的做法。关注企业负担,不应该只是观察狭义税负,而忽略了大量透明度不够且带有较多不确定性的税外负担。进一步清理取消和减免部分涉企收费,这将直接降低中小企业的负担。

当然,外部环境再重要,企业自身竞争力的增强也不可忽略。企业练内功的同时,也要注意外部环境,特别是要顺应当下经济结构可能面临剧烈调整的形势,并从中分得一杯羹。企业生死,犹如生命之来临与逝去。企业,是苦苦支撑,还是寻找突围?不同企业有不同的出路,有的必须做好掉头的准备,有的则需要咬定青山不放松。企业家的决策胜过了外人的指指点点,但是,如何减少企业骤然消失所带来的失业等后遗症,是政府必须考虑的问题。政策的着力点应在何处?政策至少不应该保护落后,更不应该让企业永远处于襁褓状态。

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从财税政策选择来看,一是进一步推行减税政策,二是扩大相关财政支出,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构筑良好的环境。

1.加大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从2011年11月1日起,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已经上调。增值税起征点调整的规定如下: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从2000元至5000元调整为5000元至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从1500元至3000元调整为5000元至20,000元;按次纳税的,从每次(日)销售额150元至200元调整为300元至500元。营业税起征点调整的规定如下:按期纳税的,从月营业额1000元至5000元调整为5000元至20,000元;按次纳税的,从每次(日)营业额100元调高为300元至500元。此次起征点上调幅度较大,将有利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人(个体工商户)的负担,而且对于小微企业来说,上调起征点比降低税率更有意义,更多的企业将会因此受益。

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本来到2011年12月31日就已到期,如今该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而且还扩大了适用范围。无疑,这对于小微企业的发展也是一件好事。

显然,仅仅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是不够的。达到起征点的企业税负就一点儿没减轻。因此,为了更有效地帮助中小企业,应扩大中小企业减免税的范围。

此外,还应该进一步加快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该平台是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能够促进中小企业共性需求问题的解决。现在已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2.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基于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政府应该放松规制,发展能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有效服务的中小型金融机构。除此之外,还应努力通过减税政策,积极引导现有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必要的服务。降低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成本,就是很重要的一项举措。现实中,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此外,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也有助于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3.扩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规模,更多运用间接方式扶持小型微型企业。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在引导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扩大专项资金规模,意味着将有更多的中小企业受益。设立并扩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规模,应更好地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作为一种间接的扶持政策,在具体操作中,要特别注意防止政府对中小企业不必要的行政干预。

4.减税应落在实际税负的下降上。我们在调研中发现一种怪现象,东部企业到西部投资,享受了西部一些地方极为优惠的税收政策,但是,来投资的东部企业还是觉得负担重,原因出在税收征管力度的差别上。东部地区虽无税收优惠政策,但一些地方的税务部门征收有度,只要所纳税款大致达到销售额(营业额)的一定比例之后,就不再追究了。企业负担适度,赢得了生存和发展的空间,这固然有税款应收未尽收之嫌疑,但是税收制度的设计与税收政策的选择如果不能以经济发展为前提,那么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可见,合理的做法应该是适时改革税收制度,选择适宜的税收政策,切实减轻中小企业的实际税负,以更好地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第6篇

一、医药高新技术企业主要税收优惠

(一)高新技术企业通行的重点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通常是指该企业的行业领域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同时能够持续进行研究开发投入及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的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进行经营的企业。它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高研发投入和高成果转化的特点,需要重点关注以下税收政策:

1.低税率优惠。依据所得税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是将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从25%直接按15%执行,该项优惠会直接降低纳税额40%,属于税收优惠政策中力度较大的优惠政策。因此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要求,并规范税收备案,享受低税率对高新技术企业至关重要。医药高新技术企业通常利润率较高,从该项优惠中受益也较大。

2.研发费用150%扣除优惠。国家为了鼓励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开发,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即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以按发生额的150%扣除,即使形成无形资产,也可按150%摊销。近年来,国家不断完善该项政策,并增加可以加计扣除的内容,扣除额的增加直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减少纳税额。非高新技术企业在符合行业要求的前提下如果有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也可享受该项政策,但高新技术企业必定有研发费用,必然可享受该项政策。

医药高新技术企业由于研发周期长、研发投入额度大,在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同时,可根据税收政策备案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能够起到较大的减税作用。

3.技术类收入减免税优惠。一是免征增值税政策。实施“营改增”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由免征营业税政策直接过渡到免征增值税政策,仍可享受免征流转税的优惠政策。二是减征免征所得税政策。在所得税方面,国家也给予了技术转让费减税免税的优惠政策,若企业技术转让收入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若额度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也可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企业发生以上需要办理减免税的业务时,首先在技术市场上签订合同,取得登记表后在税务网上的系统内进行备案后方可执行。

对于医药高新技术企业,其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范围,因此发生相关业务时均可备案,享受以上税收优惠政策。

4.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免所得税优惠。[1]国家为了鼓励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针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拟定了所得税抵扣政策。该类投资在股权持有满两年时,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抵扣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还可以结转抵扣。这对医药高新技术企业吸引投资带来良好政策。

5.实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实现递延纳税优惠。[2]国家为了鼓励企业增加固定资产投入,促进企业的转型升级,在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中,了可选择加速折旧的税前扣除政策。近年来又连续出台了相关政策,促进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实施,医药高新技术企业通常研发所需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较大,更新换代较快,可从该政策中受益。

(二)医药高新技术企业特殊税收优惠政策

1.医药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2014年和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连续公告,全行业2014年以后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可以执行100万以下一次性扣除,100万以上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扣除的优惠政策。医药行业作为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除研发类固定资产以外的固定资产可以执行2014年以后自建或者购进的固定资产,可选择规定的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实现递延纳税。且该项优惠政策在执行中预缴时即可享受加速折旧扣除,待年度申报时进行事后备案,降低了实际执行中的操作难度。

2.新药研发的临床实验费纳入加计扣除范围。在2016年最新实施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中,对医药行业非常有利的是增加了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作为医药行业的“三新”研发,临床试验费是一项必不可少的支出。它事关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是否达到预定用途,是否能够产生可观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因此该项支出列入加计扣除范围给医药行业带来了较大的益处。

3.创新药品后续免费提供不缴纳增值税。为鼓励使用创新药品,2015年了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创新药后续免费提供不缴纳增值税。该项规定对企业后续提供创新药免费使用降低了负担,仅需要承担其成本而不需要再支出税费。

二、医药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措施

(一)实时全面学习最新税收优惠政策,加强财务与业务部门流程对接

近期各项税收政策变化频繁,医药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人员需要实时全面学习最新税收优惠政策,并制定适合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特别是只有加强财务与业务部门的流程对接,才能规范享受税收优惠。例如,针对创新药免费使用免增值税政策,首先需要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注明注册分类为“1.1类”的药品注册批件,以及后续免费提供创新药的实施流程备查;其次与业务部门沟通确定属于该免税政策范围的药品并在相应发货单据上注明,特别是与业务部门商定需要取得第三方(创新药代保管的医院、药品经销单位等)出具免费用药确认证明,以及患者在第三方登记、领取创新药的记录的反馈流程与时间。因此享受税收优惠不是财务部的事情,需要相关部门共同配合完成。

(二)全过程管理高新认定核心指标,确保高新资格

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最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要件及申请程序做了新的规定。在新的认定管理办法中,生物与新医药领域仍被列为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医药企业具备了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享受税收优惠的前提。企业应设定专人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各项要求进行全面的分析,并根据自身企业情况确定应重点管理的项目,制定相应措施,实行事前规划与全过程的管理。只有达成高新企业认定的各项条件,才可以持续享受低税率的税收优惠。

(三)加大自主研发力度,[3]合理划分支出性质

1.加大自主研发力度,充分享受税收政策。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中,对自主研发与委托研发的费用在享受税收优惠上,体现出了差异性。委托研发符合条件的费用需按80%计入,而自主研发的符合条件的费用则可全额计入。医药高新技术企业可组建专门的研发机构,加大自主研发力度,不但增强了对整体研发过程的掌控力,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强了企业的核心实力,在税收上还可以享受更大的优惠。

2.合理规划委托研发、合作研发与集中研发。2016年执行的新的加计扣除政策对委托研发、合作研发与集中研发的不同研发方式的加计扣除方法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对于委托研发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由委托方加计扣除;对于合作研发费用则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而对于集中研发的项目,则可按配比原则合理分摊全额扣除。

因此医药高新技术企业在立项研发项目时,需根据项目的内容进行整体规划,对于需要外部合作的项目,在自身有能力参与项目的情况下,优先选择合作开发。若集团内的企业各具优势,对难度较大的项目可选择集中开发,力争对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全额享受加计扣除。

3.合理划分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技术服务。在税收优惠政策中,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及技术服务费在增值税及所得税方面均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医药高新技术企业在实际业务中,由于医药产品研发周期较长,通常可划分为前期研发阶段、临床批件研发阶段、生产批件研发阶段三个阶段。在这个过程中,需对该三方面内容进行合理划分。作为转让方,注意对不同阶段已经形成技术成果的收入划分为技术转让收入,尚在研发过程中的收入划分为技术开发收入,与技术转让及技术开发直接相关的技术服务费与其列入同一合同中,以合理享受税收优惠,避免统一列入技术开发费用,不能享受技术转让费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也避免技术服务费单独签订合同,不能享受相关技术服务费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而作为受让方,也同样需要进行合理划分,避免应享受技术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费用列入了无形资产。

(四)规划财政性资金税务处理

由于国家重视医药行业的研发力度,医药高新技术企业经常会得到各部门的专项财政性资金。该专项财政性资金在满足条件的前提下,在税务处理上既可选择作为不征税收入,也可以选择作为征税收入。企业在税务上做出不征税处理选择的同时,要注意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所以企业应认识到,不征税不等于免税。[4]而若企业在税务处理上选择作为征税收入,其中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支出部分在正常列支的同时还可享受加计扣除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医药高新技术企业需根据自身情况综合选择,若企业取得的是与研发无关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在符合不征税收入的前提下,可优先选择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能够起到递延纳税的作用。若企业取得的是与研发相关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即使在符合不征税收入的前提下,也要综合考虑当年收到的专项财政性资金额度,其对应的支出额度以及加计扣除政策进行税收处理选择,在企业资金充裕的情况下,通常优先选择征税收入同时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这样能够起到减税的作用。

三、医药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风险控制

(一)强化研发项目管理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及研发费加计扣除均对项目管理相关资料提出了明确要求。医药高新技术企业财务部门需要密切与业务部门协同配合,从立项环节、项目执行阶段及项目结题阶段实施全过程管理,使各项资料齐备,在完善项目管理的同时,为税收优惠备案与核查打好基础。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研发立项制度,完善立项相关的人员名单、预算审批及权力机构决策。第二,研发项目经费管理制度,设置“研发费用支出表”,衔接业务项目与财务核算,将每笔费用落实到项目中。第三,研发项目决算制度,在研发项目结题的同时实施财务决算,对项目经费执行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第四,委托项目与合作项目管理制度,强化委外项目及合作项目的管理,委外项目在合同中事前列明享受税收优惠的相关要求,如加计扣除所需明细表等。

(二)设置项目专账核算管理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及研发费加计扣除把专项辅助核算作为享受税收优惠的前提,医药企业针对各项原研药、首仿药、中药、新型制剂等均可单独立项,设置辅助专账核算,并将自主研发、合作研发及委托研发分别进行核算。可将专门的研发费用支出表单附于每项费用报销单后,便于准确归集项目费用。

(三)规范履行税务备案,加强后续管理

在国家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各项税收优惠均改审批为备案政策,各项税收优惠均需履行税务备案手续方可享受,且部分税收优惠在后续管理上也提出了新要求。例如,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要求在留存原始资料的同时建立台账,进行准确核算。医药高新技术企业需要按照相关税收文件的要求规范进行税务备案及资料留存,规避税务风险,享受税收优惠。

四、结语

第7篇

Abstract: This paper put forward that in the encourage innovation policy the government must adhere to the policy of "business-oriented, market-oriented, a combination of producting, learning and research", clear the orientation of innovation and motivation, comprehensively use fiscal taxation, finance, performance evaluation, personnel incentives, information platform and other means and increase support to continuously enhance the independent innovation capability.

关键词:自主创新;公共财政;金融危机

Key words: independent innovation;public finance;financial crisis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26-0020-01

0引言

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自主创新能力是企业挑战危机最直接、最有效的利器,其有利于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推动企业科学发展。实践证明,公共财政支持政策是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和产业升级的一项重要的长效帮扶机制。

1实施积极的财政支持政策,增强政策引导作用

①建立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要确保每年财政科技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确保科技经费每年按不低于10%递增。要加强公共财政资金引导,搭建企业投入为主体、民间投资为重点、金融机构为后盾的科技投入体系,为自主创新提供资金保障。要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重点支持基础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要整合和优化部门专项资金,重点引导支持产学研联合实施的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集中财力办大事。③增强政府采购政策的导向功能。一是财政、科技等部门要根据规定,定时认定自主创新产品,列入《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二可从优先安排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预算,在评审中采取不同幅度的价格优惠以及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等方面出台政策给予供应商适当支持;三可探索建立首购风险财政补助机制,鼓励和引导政府采购资金及其他各类社会资金勇于购买自主创新产品,按购买价格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或对使用自主创新产品导致损失的,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等。④完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与监督制度。一要建立专家评审、公开招投标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科学决策机制;二要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注重入资金产出效益的绩效评价机制;三要建立有效约束机制,建立项目单位诚信档案,发挥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2重视发挥税收政策的杠杆调节作用

①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多样、灵活特点,适时出台税前抵扣、抵免和加速折旧等政策。如在税前抵扣方面,用于自主创新的机器设备,可按购入价格的一定比例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最长不超过五年;对高新技术企业和自主创新型企业提高职工教育经费税前使用比例,鼓励企业加大教育培训力度;社会资金捐赠给教育培训和科研机构资金税前扣除可不受最高捐赠额限制等;在税前抵免方面,可规定企业委托高校、科研院(所)进行某些基础研究,支付的研究费用按一定比例直接从应纳所得税中抵免;高校、科研院(所)接受企业委托基础研究的收入视同技术转让所得,享受相应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收入额500万元以下免税,超过500万元部份减半征收等;在加速折旧方面,科技保险保费支出纳入企业研发费用,按150%加计扣除,研发设备可以加速折旧等。②在营业税方面,可规定经有关部门立项,用于技术改造的厂房等建筑工程交纳的营业税给予减免;科技中介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取得收入,担保机构为自主创新及其产业化提供融资担保的营业收入免征营业税等。③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对高新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从事成果产业化实施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如可对科技创新的劳务报酬所得及资本所得,在提高起征点的同时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等。④在增值税方面,2009年起实施的增值税转型改革,企业外购机器设备可享受进项税额的抵扣,这将有利于刺激企业采用先进设备,提高技术创新能力,要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3创造适度宽松的金融保险支持政策

①要加强财政政策、金融政策与产业政策的有效配合。通过基金、贴息、担保、提出重点产业名录等手段,引导带动信贷资金对自主创新、技术改造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②要发挥财政、信贷、保险协同效应。扩大对自主创新产品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增加财政对保费和保单融资贴息的支持;促进自主创新产品出口企业信用有效增级,分散银行信贷风险,扩大企业融资渠道;积极支持保险公司拓展产品研发责任、关键研发设备、营业中断、出口信用、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等保险和意外保险等险种,为企业科技创新活动和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保险服务,加强抵御风险能力。③要建立和发展促进自主创新的资本市场。如可建立科技型企业上市后备企业信息库,充实“上市后备资源信息库”,帮助、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筹集资金。

4将创新投入等纳入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范围

①完善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体系。将企业的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范围,考虑将企业研发费用或中长期技改等投入中的部分科技投入视为业绩利润,积极引导企业增强科技创新能力。②建立有效的创新激励机制。设置技术创新单项特别奖,对于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核心技术研发、自主知识产权等管理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负责人,给予专项奖励。③建立国有资本再投入机制。积极探索国有资本收益的管理形式,通过资本运作和适度的国有资本再投入,不断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和打造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企业集团,做优做强国有企业。

5建立有效的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

鼓励企业大胆探索知识入股、技术入股、期权激励等分配方式,奖励对企业有贡献的技术人员。如可将财政性科技项目创造的知识产权授予承担者,由项目承担者依法运用;注重对管理与技术骨干的收入激励,以科技人才的岗位绩效为基础,将技术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作为要素参与分配,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益科学确定薪酬水平;探索在高新技术企业建立股权激励试点,突出科技人才的中长期激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