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07 08:56:08
序论:在您撰写法律思维逻辑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法律逻辑学是一门与推理和论证相关的法律类工具学科,其主要的任务是让学生能够厘清各种逻辑理论的具体内涵,以及灵活地运用各种逻辑方法于司法实践当中。而法律思维是指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认真地观察和分析各种法律案件的思维方式,其与法律逻辑学的主要任务具有相关性,所以法律逻辑学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法律逻辑学可以培养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是社会公众的行为规范准则,其承担保障社会正常运作的职能,同时人们还要依靠法律来保证自身的权益不受侵犯,同时惩治社会犯罪行为。所以法律的严谨性和准确性非常重要,否则法律的权威性就会受到质疑,这也就要求法律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具有严密的逻辑。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很难完全依据传统的逻辑方法来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而法律逻辑学就是为了解决这一状况而产生的,其主要的教学内容是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分别是法律逻辑的基本规律、基本概念、逻辑推理、逻辑论证、案例论证和反驳等知识,学生通过学习法律逻辑学能够掌握普通的逻辑分析方法,同时形成较强的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思维能力是指以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职业思维方式,主要表现为观察、分析法律事实的能力,搜集和判断法律证据的能力,归纳、概括案件争执焦点的能力,判定案件性质和认定案件事实的能力,正确阐释法理和适用法条的能力,严谨进行法律推理和论证的能力。一般来说,法律思维能力必须要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才能形成,但是学生通过学习法律逻辑学,可以初步形成法律思维能力。
二、法律逻辑教学的开展策略
法律逻辑学的主要教学目的就是让学生能够将法律逻辑的知识转化为实际的法律思维能力,所以学生必须要掌握将逻辑理论知识转化为法律思维的技能和方法。但是从当前的法律逻辑学来看,其教学内容普遍以“形式逻辑原理”+“法律实例”的形式展开,但是从实质上来看,这种教学模式并没有脱离形式逻辑的范畴,并没有有效地将法律逻辑理论与司法实践结合在一起。笔者结合多年的工作经验,现重点探究法律逻辑教学的具体开展策略,希望能够切实达到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目的。
1.将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方法有效地结合在一起
法律逻辑学包含的教学内容非常丰富,比如法律推理的标准,法律推理的技术准则,演绎、归纳、类比推理的形式推理方法等。其中形式逻辑推理是法律中最基本的、普适性最高的推理方法,但是在实际的案件当中,单纯运用法律形式推理的案件几乎不存在。辩证逻辑推理是对法律形式推理的必要补充,学生通过学习辩证逻辑推理,能够有效地拓展法律职业思维的广度和加深法律职业思维的深度,进而保证法律思维的逻辑严密性。所以教师在教学过程当中,也应当将形式逻辑方法与辩证逻辑方法结合在一起,使得学生能够灵活地运用这两类方法开展法律推理。
2.强化批判性思维训练
批判性思维是指在理性思维基础上产生的一种带有怀疑性质的、创新的思维,其存在的目的就是通过分析和推理已有的认知和事实,而形成一种与别与常理的见解,从而达到探求真理的目的。批判性思维属于创新性思维的核心内容,其既具备强的逻辑分析性,又具有高度的辩证性,所以强化学生的批判性思维训练,就是强化学生对于多种思维方法和思维方式综合运用的熟练程度。
在法律逻辑学的教学当中,教师应当有意识地渗透批判性思维,让学生能够养成自由思考的习惯,通过长期自觉理性的判断,使得学生不会盲目迷信“标准答案”,走出传统的思维定势的局限。在课堂上,教师可以经常出一些存在错误的案例,让学生主动地纠正其中存在的法律逻辑错误,从而让学生形成辩证的法律逻辑思维形式,增强学生法律逻辑思维的准确性和严谨性。另外,教师还要让学生学会提出恰当的问题,学会对所列示的证据材料提出合理的质疑,能够及时地识别其中存在的错误,并且用可靠的证据进行论证,最终得出合理的、具有说服力的结论。
3.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逻辑学的教学内容主要包括形式逻辑训练和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所以教师在教学过程当中应当重视这两方面内容的讲解。在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方面,教师首先要开展生活化教学,选择实际生活中出现的真实案例与教材的文字知识结合起来,在课堂上为同学们详细地分析一些现实中发生的事情、社会热点问题及有趣的逻辑典故。这样一方面可以使得书面知识直观化,使得法律逻辑学教学更加灵活、更加具有实用性;另一方面,也便于学生将抽象化的理论知识转化为实际的理性认识,提高学生的知识实践运用能力。其次是采用案例教学法,教师要选择一些案例来开展法律逻辑教学,选择的案例必须具有法律专业性、真实性以及可讨论性,能够引发学生产生不同的观点。只有教师在课堂上引用具有可讨论性的案例,才能使得学生之间产生不同的思维碰撞,以此来对学生进行逻辑思维训练,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和法律实践能力。最后是运用论辩教学法,即引导学生针对某个具体的理论、实际的事例进行辩驳与争论,以此充分锻炼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教师在采用论辩教学法的过程中,必须要给予学生充分的时间独立地思考问题,并且让学生能够在课堂上充分地表达个人的思考和理解。教师要鼓励学生大胆地思考和分析,通过课堂所学的知识去发现其中的规律和方法,最终得出合理的结论。这样的论辩过程,可以很好地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逻辑分析的能力、语言表达的能力、思维的敏锐程度,能够很好地提高学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论证个人论点或反驳他人观点的能力,同时对于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综合思维能力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张静焕.法律思维、法学教育与法律逻辑学教学[J].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21(12).
[2]宋玉红.法律逻辑教学的三个注重[J].法律与社会,2011(10):236-237.
[3]缪四平.批判性思维与法律人才培养[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4):146-147.
关键词:公安法律文书;逻辑思维;训练方法
中图分类号:D631.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9-0040-02
作者简介:章锦(1962-),女,湖北通山人,湖北警官学院,副教授,从事文书写作、逻辑学研究。
一、逻辑思维训练的作用
多年来,笔者在公安法律文书教学中始终关注教学效果,为了提高学生的文书写作能力,不断对教学模式,训练方法进行改革,但教学效果仍不尽如人意。有的学生虽然较好地掌握了公安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知识、规范和技巧,在写作中仍难免出现用词不准、语义不明、条理不清、表达不畅,说理不充分等问题。笔者经进一步研究认为,提高逻辑思维能力是提升学生写作水平的关键。
逻辑思维是人们在认识过程中通过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来反映客观事物,科学认识客观事物的性质特征、事物之间的关系及事物存在发展规律的思维。逻辑思维能力就是指人们能够运用科学的方法收集材料,识别信息,处理信息,并据此和已掌握的知识进行分析、推理和论证的能力;包括识别、分类、比较、分析、综合、判断、归纳、支持、反驳、评价等能力。公安法律文书是在公安实践中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时所使用的文书。公安工作中办理案件的过程,就是收集证据材料,分析证据材料,综合归纳,根据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得出处理意见的过程,公安法律文书是对这一过程的科学再现。公安法律文书写作始终以概念、判断、推理作为主要的思维形式,以分析、综合、归纳、演绎为主要方法。学生只有具备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掌握逻辑思维的方式、方法和规律,做到概念明确,判断恰当,推理正确,论证严密,才能在公安法律文书写作中做到事实清楚、重点突出、条理分明、表达通畅、说理充分,写出高质量的法律文书。因此,在公安法律文书写作教学中,要着力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从而有效提高学生的法律文书写作能力。
二、逻辑思维能力的训练
逻辑思维存在于公安法律文书写作的整个过程中,在公安法律文书的主旨提炼,材料选择,结构安排和语言运用各个方面,都是逻辑思维起着主要的作用。因此,在教学中,可以结合写作过程的不同环节,训练学生的逻辑技能。
(一)训练概括主旨的逻辑技能
公安法律文书的主旨是指文书表达出来的看法、主张、结论、请求事项、呈请事项等等。例如:刑事法律文书中诉讼类文书的主旨是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是否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等;呈请类文书的主旨是有无犯罪事实,是否立案、立为什么性质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应该采取什么强制措施等等。公安法律文书主旨的要求是正确、鲜明。写作过程中,学生经常出现的錯误是定性不准,主旨不明。因此,在教学中要引导学生对案件材料进行分析、综合、归纳、概括,真正把握案件事实的本质。对于呈请类文书,如立案阶段的文书,因为初步获得的材料往往是鱼目混珠、零散杂乱、真假相间的,需要识别哪些是虚假的,哪些是真实的;分清有无犯罪事实,有什么犯罪事实,进而预判案件性质,在此基础上呈请批准立案;对于诉讼类文书,如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等,则要分清有罪无罪,此罪彼罪,做到定性准确。要训练学生对获得的各种材料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分析,然后通过缜密推理和多种逻辑方法给案件定性。在准确定性的基础上,结合有关法律法规,提出案件的处理意见,形成明确的主旨。
(二)训练选择材料的逻辑技能
材料是文书的基本要素之一,公安法律文书的材料包括案件事实材料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等。公安法律文书写作过程也就是用事实、证据证明犯罪(或无罪)的过程。所以,公安法律文书写作中在选择材料时要遵循逻辑论证的规律规则,要保持论题的同一、保证论据的真实性,充足性。要训练学生学会选择真实、准确的材料,围绕主旨选择材料。怎样保证选择材料的真实准确?同样需要遵守逻辑规律规则,要选择经过调查核实的、有证据证明的、相互印证的材料。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将侦查假设当做事实材料,必须经过调查核实,取得相应的证据进行验证;材料与材料之间不能有矛盾,材料与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围绕主旨选择材料,首先是材料与主旨相切合、相一致,不能矛盾;同时,选择典型的、反映案件本质的、有证据证明的材料。这就要学生学会对材料进行分类、分析,鉴别,找出最具证明作用的材料,剔除与证明犯罪(无罪)无关的材料,从而有力的表达文书主旨。
(三)训练安排层次结构的逻辑技能
文书结构解决的是言之有序的问题,公安法律文书总体结构是固定的,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比较容易掌握。主要问题一是笔录类文书,如现场勘验、检查、复验复查、侦查实验、搜查、辨认、提取等笔录,过程记录层次混乱,结果记录不明。二是叙述性文书在案件事实材料和证据材料的写作上,容易出现层次混乱,条理不清,因果关系不明,证据列举主次不分等问题。这都是文书写作的“序”的问题。要解决写作上的“序”的问题,关键还在于构思上要有“序”,思维要有“序”。归根结底是要正确认识事物本身的“序”,即客观事物的内在联系及发展规律。客观事物总是相互联系的,时间上有先后,空间上有内外,数量上有多少,性质上有轻重,意义上有大小,程度上有低高,距离上有近远,有因必有果,有果必有因。训练学生学会正确认识客观事物的联系和规律,并且按照从先到后,从外到内,从少到多,从小到大,从低到高,从近到远,由主到次,由重到轻,或由因及果,由果溯因……的“序”来安排文书的层次结构,就能做到结构合理,层次清楚,条理分明、重点突出,详略得当。
如:笔录类文书在写作时可按时间的先后,空间方位的变换、采取的方法、以及取得的结果的“序”进行记录。叙述性文书对于案件事实的叙述,都要反映案件本身的情况,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有时间的推移、空间的变换、罪责有轻重、责任有主次、事件有因果。首先分清时间的先后、空间的变换、罪责的轻重、前因后果,然后据此采取横式结构、纵式结构或者纵横交错式结构,科学安排文书的结构。在证据的列举方面,则要训练学生根据证据的不同分类,分清主次,合理排序,进行列举。
(四)训练语言运用的逻辑技巧
作为实用性文体,公安法律文书的语言必须准确、规范、精炼。学生写作中出现的用词不准,语义不明,表达不畅的问题,本质上还是逻辑思维能力低下的问题。语言表达思维,语言形式与逻辑思维形式相互联系;语词表达概念,语词表达判断,句群或语段表达推理。语言表达上的问题,一方面是概念不明确、判断不恰当、推理不正确造成的;另一方面是没有准确把握语言形式与逻辑思维形式之间的关系。所以,在教学中,既要训练学生掌握明确概念、恰当判断、正确推理的能力,又要训练其把握语言形式与逻辑形式之间的区别,选择恰当的语言形式来进行表达。要明确概念,就是要明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明确概念的确定含义,进而选择恰当的语词来进行表达,这样就能做到用词准确;判断要恰当,就是准确反映各种不同的事物情况,然后选择恰当的语句进行表达,做到语义明确;推理要正确,就是推理准确反映事物之间的推导关系,从而做到因果明确,表达顺畅,论证严密。
三、逻辑思维训练的其他途径及保证
(一)多渠道多方式拓展,加强课外学习和训练
在课堂教学中进行逻辑思维训练,时间有限,效果也有限。因此,要引导学生在课外多读、多说、多写,多方式、全方位进行训练。
1.多读。首先,读逻辑书。要提高逻辑思维能力,最根本、最有效的方法是系统掌握逻辑思维的基本知识、方式方法和规律,要引导、鼓励学生阅读逻辑学著作,仔细体会逻辑知识在法律文书写作中的作用。其次,品读名家演讲词,辩护词。这些著作大多富有很强的逻辑力量,能在阅读中领悟论证的方法和技巧。第三,阅读主流媒体的评论性文章,这类文章语言规范,论证严谨,观点正确鲜明,贴近生活,不但能使学生在阅读中形成严谨的思维模式,而且在思想素质上得到提高。第四、读法律文书典范文本,通过阅读分析,找出写作逻辑思维的规律和技巧。
2.多说。要“会说话”,就必须首先会思考。开展各种形式的演讲活动,目的是让学生多开口说话。一是课前五分钟演讲活动是行之有效的训练方式,按学号顺序,每节课由2到3名学生进行演讲,一学期下来每个学生都有几次演讲的机会,可以最大范围的保证学生的参与度,使训练效果最大化。课前五分钟演讲活动让学生在最短的时间就某个话题表达自己的观点,并且做到言之有物、言之有序、言之有理,这就促使学生在语言形式和材料选择上下功夫,既做到语言精练,又做到材料典型,论证严密。二是演讲比赛。可以是班级、年级、校级的比赛,先在班级“海选”,逐级选拔,做到人人参与,互相学习,共同提高。
此外,还可以组织各种形式的辩论活动。逻辑本是随辩论而生并在辩论中发展,辩论活动是培养逻辑思维能力的重要方式。
3.多写。写作训练是通用的教学训练方式,让学生多写,就是要以写促“思”,在构思和写作的过程中锻炼逻辑思维能力。
(二)提高教师逻辑思维能力,强化教师的逻辑训练意识
首先,授课教师要提高自身的逻辑思维能力,具备一定的逻辑知识,掌握逻辑思维的方法,并且自觉运用于教学过程中;在教學中做到概念明确,判断恰当,推理正确,表达严谨。这样既能保证逻辑思维训练的有效实施,还能对学生的逻辑思维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其次,要强化教师的逻辑训练意识。只有教师有意识、有计划、有步骤的对学生进行训练,才能保证训练目标的实现。
[ 参 考 文 献 ]
[1]张靖.法律文书制作精解[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关键词:法律逻辑;形式逻辑;辨证逻辑;
作者简介:司献英(1970-),女,河南内黄人,山东大学威海分校馆员,研究生,法理学研究。
法律逻辑学作为法学和逻辑学交叉而形成的边缘学科,它的发展和成熟有赖于法治现实需要的推动和法学、逻辑学理论的基础。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并没有形成一个法治的环境,所以,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现实实践的需要既没有为法律逻辑研究提供必备的社会条件和理论基础,也没有为发展法律逻辑学提供足够的发展动力。我国法律逻辑学主要是基于扩大逻辑学应用的动因而形成和发展的,这就使得我国的法律逻辑学研究逻辑色彩浓厚而法学色彩不足,甚至脱离法律实际,更需要注意的是作为法律逻辑学基础的逻辑学主要是以普通思维为研究对象、以形式化为主要特点的的普通逻辑学,而法律逻辑形式化是有很大局限性的。
一、缺乏法治基础是我国法律逻辑研究脱离法律实践的根本原因
法治社会的需要和较成熟的逻辑学理论是法律逻辑学形成和发展的两个必要条件。在西方国家较早的时候便形成了他们的法治传统。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法治与民主已有很大发展,中世纪的西欧虽然也实行封建专制,“但西方法文化中的神学传统和自然法思想影响深远,上帝是一个象征着正义的抽象的神,世俗的皇帝对上帝也不得不产生敬畏。这种神学文化削弱了人治的权威。法官们认为忠于法律和上帝要胜过忠于他们的国王。此外,王室法院通过强调一致适用法律的必要性增强了司法判决的客观性,对同类案件作同样的判决的原则为法律推理的施展手段提供了条件。”[1]
1.怎样明确法律概念、形成法律命题,按照逻辑要求正确进行法律推理成为法治运行的必要手段和工具,所以,在较早的时候便产生了对法律逻辑进行研究的需要,法律逻辑较早地被纳入人们关注的视野,并且,西方较丰富的哲学、逻辑学思想为法律逻辑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锐利的思想工具。与此相反,我国却有着长期的人治社会传统,法律成为当政者专横的工具,正像一句民谣所说:“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横批:不服不行。”法律对政治强权的依附使法律判决不需要充分的理由,更没有进行法律推理的必要。另一方面,我国传统的重体悟、轻逻辑,重综合、轻分析的思维特点,使得我国虽然在春秋战国时期就产生了较丰富的逻辑思想,但并没有发展成为严密、完整的学科体系,导致我国的逻辑学并不发达,很难为法律推理及其研究提供合适的理论武器。以上这些原因决定了我国长期以来法律逻辑的运用和理论研究的落后局面。
二、我国法律逻辑的逻辑理论基础主要是普通逻辑学
由于缺乏现实的需要和推动,法学家极少将目光投向属法理学范畴的法律逻辑的研究领域,倒是一些逻辑学家出于加强逻辑学应用的意愿,从逻辑学的角度对法律推理进行了一定的研究。70年代末期,一些学者基于逻辑学的发展必须着眼于它的应用这样的角度,明确提出“我们不仅要研究一般的具有现代化内容的逻辑学,还要研究为法律工作者用的逻辑学,为军事工作者用的逻辑学,为教育工作者用的逻辑学,以及结合自然语言的逻辑学等,以满足各类人员对于逻辑学的需要。”[2]这时期的法律逻辑研究主要是“从如何应用形式逻辑知识的角度出发的:表现在成果的内容上,基本上是应用形式逻辑的原理、原则来解说司法实例;表现在有关逻辑知识在法学领域作用的评价上,也只是在最一般意义上,从逻辑知识与正确思维的关系、特别是与办案过程中正确思维的关系方面给以说明的。”[3]国内的第一本以“法律逻辑学”命名的教材中,更是清楚明白地把法律逻辑看作就是形式逻辑知识在法学领域的应用,说:“法律逻辑学是一门应用性质的形式逻辑分支学科,它的任务在于把形式逻辑一般原理应用于法学和法学工作的实际,探索在法律领域应用形式逻辑的具体特点,因此,法律逻辑学并没有与传统形式逻辑不同的特殊对象,研究的还是属于思维领域的现象。”[4]更由于一些人“由于自己的逻辑视野不够广大,只承认自己熟悉的某一种逻辑。”[5]更使得对法律逻辑的研究束手束脚,唯恐不和这些人头脑中的“逻辑”标准而被指责为“非逻辑的逻辑”。这种过于狭窄的定位一直影响到今天人们对法律推理的认识,束缚了对法律逻辑研究视野的拓展。甚至这种套用固有的逻辑模式解说法律实例的研究方式已经引起了人们对法律逻辑、法律推理研究的反感,近年来在许多法律院系原来开设的法律逻辑课纷纷下马,和这种对法律逻辑、法律推理的定位不无关系。[6]
这就形成了我国法律逻辑研究的一个普遍现象:对法律逻辑的研究脱离司法实践,不是从司法实践本身的逻辑要求和规律出发研究法律思维的本质和特征。而为法律逻辑研究提供理论基础的逻辑学主要是普通逻辑学,我国近现代在翻译介绍西方逻辑学的过程中,由于受当时时代背景的影响,由西方传入,音译为“逻辑学”的逻辑学实际上是在当时占主导地位的近代形式逻辑学。在我国传播普及的逻辑学也主要是这种以传统逻辑学为主导的形式逻辑学,辩证逻辑学虽然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由于自身理论的不成熟,很难为法律推理的应用提供成熟的理论支持。
三、形式化的法律逻辑理论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大的局限性
(第一条、基本术语)
为本联邦法律而使用以下基本术语:
地籍号- 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在同一时间内不重复的不动产客体号码,在进行地籍和技术测量(登记)时依照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的程序授予,并保有至该不动产客体作为已经登记的权利的唯一客体而存在时。 建筑物、构筑物的地籍号由建筑物或构筑物所坐落的地块的地籍号和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已经登记的号码组成。建筑物或构筑物种的住房的地籍号由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地籍号和已经登记的住房的号码构成。
不可动财产(不动产),其权利应当依照本联邦法律进行国家登记的,-地块、地下部分、特定的水体和所有的与土地紧密相连的移动他们不可能不给他们的用途带来不合理的损失的客体,其中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居住用房和非居住用房,森林以及多年生植物,区分所有权, 作为财产综合体的企业。
限制(负担)-法律规定的或者是被授权的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规定的对权利拥有者在对具体的不动产客体行使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时的限制性条件或禁令(地役权、抵押权、委托管理、租赁、财产扣押以及其他)。
地役权-为了通行、必要的管道敷设和维修和其他非设地役权则无以保障之需要,而对他人的不动产客体的有限使用权。地役权作为对建筑物、构筑物、房屋的物权可以独立于对地块之利用而存在。对于其权利被设定了地役权的所有权来说,地役权即为负担;
不动产客体地籍和技术测量(登记)(以下简称测量)-不动产客体(地块、建筑物、构筑物、居住或非居住用房)的描述和个别化,因此使得其获得了可以与其他不动产客体相区别的特征。不动产客体测量同时授予地籍号。
登记区-实施不动产权利和相关法律行为国家登记的司法行政机构活动的区域。登记由俄罗斯联邦主体在通常与领土管理单位边界相一致的范围内建立。
(第二条、不动产权利及其相关法律行为登记的概念)
1、不动产权利及其相关法律行为登记(以下-权利的国家登记)-国家依照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对不动产权利的产生、限制(负担)、移转或者终止的承认与证实的司法证明书。
国家登记是已经被登记权利存在的唯一证明。已经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只有依司法程序方可提出异议。
2、权利的国家登记在整个俄罗斯联邦境内依照本联邦法律规定的体系在统一的不动产权利及其相关法律行为国家登记簿(以下简称统一的权利的国家登记簿)中记载不动产每一客体的权利。
3、权利的国家登记日期为相关权利记在进入统一的权利的国家登记簿的日期。
4、权利的国家登记按照不动产所在地在登记辖区范围内进行。
5、利害关系人对于相关机关拒绝进行权利的国家登记或者规避国家登记的行为可以向法院、仲裁庭起诉。
(第三条、俄罗斯联邦就不动产权利和相关法律行为的立法)
1、俄罗斯联邦就不动产权利和相关法律行为的立法由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本联邦法律、其他联邦法律和其他俄罗斯联邦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
2、俄罗斯联邦主体可就分阶段建立实施不动产权利和相关法律行为国家登记的机关通过规范性法律文件。
(第四条、不动产权利及相关法律行为国家登记的义务)
1、依照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30、131、132和164条,除了对气垫船和海船、内河航运船舶以及航天器之外,对不动产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及其相关法律行为应当进行权利的国家登记。对不动产权利的限制(负担),包括地役权、抵押权、委托管理、租赁,与对不动产的物权一样须进行国家登记。
2、权利的法律证明文件是在本联邦法律生效后做成的不动产权利应进行强制国家登记。
(第五条、 在对不动产权利及相关法律行为国家登记时所产生的关系的参加者)
在对不动产权利及相关法律行为国家登记时所产生的关系的参加者,一方面是不动产的所有人和应当进行国家登记的对不动产的其他权利的拥有者,其中包括俄罗斯联邦的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俄罗斯和外国的法人、国际组织、外国国家、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的主体和地方自治组织,从另一方面看,也包括进行不动产权利和相关法律行为登记的机关。
(第六条、早先产生的权利的确认)
1、对在本联邦法律生效之前产生的不动产权利,在不具备依照本联邦法律所进行的国家登记时,在法律上得被承认为有效。
在本联邦法律生效前某些俄罗斯联邦主体和地方自治组织所实行的权利国家登记,在法律上仍然有效。
2、在本联邦法律生效后所产生的限制(负担)或者其他不动产客体法律行为要求对在本联邦法律生效前产生的对该客体的权利进行国家登记。
3、因为取得时效而获得的不动产的所有权,应当在取得时效事实完成后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国家登记。
(第七条、权利国家登记信息的公开性)
1、权利国家登记具有公开性。进行权利国家登记的机关有责任向提交了身份证名和书面申请(法人-证明该法人进行了法人登记的文件,还有其代表人权限的文件)的任何人提供在统一的权利的国家登记簿中记载的关于任何不动产的信息。
经过批准的从统一的权利的国家登记簿所作的摘录,应当包括对该不动产的描述、对其已经登记的权利、也包括权利的限制(负担)。
2、负责进行权利的国家登记机关,应当在五天内向申请人提供所咨询的信息,或者发给书面的附理由的拒绝书。此种拒绝书得由索取信息的人向法院起诉。
3、有关法律证明文件的信息,除了限制(负担)的信息,综合的关于某人对某项不动产客体的权利信息,还有就不动产客体的权利移转信息的摘录,依照法定程序近提供给:
获得权利拥有者授权的自然人和法人;
地方自治机关的首脑和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的首脑;
处在其管辖区域范围内的税务机关;
在案件程序中与不动产客体和(或)其权利拥有者有联系的法院和护法机关;
依照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对权利拥有者的财产有继承权的人。
4、负责权利国家登记的机关有义务依照权利拥有者要求向其提供哪些获得对其享有权利的不动产客体的信息的人的信息。
5、对在统一的权利的国家登记簿中记载的信息的利用,其方法或者形式给权利拥有者的权利或者合法利益带来损害的,须承担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责任。
(第八条)获得已经登记不动产客体权利信息及其测量资料的条件
1如果法律没有不同规定,不动产客体已经登记权利信息收费提供。
《宗教事务条例》第5 章虽以宗教财产为题,但是并没有具体条文明确宗教财产的定义或者判断标准,除该条例第32 条一般性地列举规定该类财产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外,亦未言明其在法律地位上有何特殊性所在。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而言,有关宗教财产的纠纷,特别是关于宗教财产的管理和归属的纠纷屡有发生,足以证明宗教财产的概念并非不重要,其亟待整理和开发。张广照等与九华山圆觉精舍排除妨害纠纷案(以下简称圆觉精舍案)就是一个值得作为研究和分析的重要司法资料。
该案经过一审、上诉和再审三道司法程序,形成了完整的司法裁判观点,足以作为研究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宗教财产的判断标准及其法律特性问题的代表性判决。该案基本事实如下:1992 年,经九华山佛教协会和宗教事务部门批准,教职人员释圆空在九华山小天台寺庙北侧原有老庙基基础上主持重建寺庙,寺庙土地使用权由政府划拨。1995 年,释圆空作为法人代表申请在宗教事务部门办理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登记表》中载明:申请单位为九华山佛教协会圆觉精舍,现有房地产情况为大殿 91.94m2、厨房 40.7m2,管理组织为九华山佛教协会。1997 年,九华山圆觉精舍修建门楼、韦陀殿。2010 年,土地管理部门为九华山圆觉精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使用权人为九华山圆觉精舍,用途为特殊用地,类型为国有划拨。九华山圆觉精舍因相关政策原因至今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九华山圆觉精舍建成后,释圆空即担任该寺庙住持。
2011 年,释圆空年老生病,张广照及其家人来九华山圆觉精舍照料释圆空。2012 年9 月,释圆空去世,之后张广照、茆雪夫妻二人一直滞留在九华山圆觉精舍。2013 年6 月经九华山佛教协会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由教职人员释通晓担任九华山圆觉精舍负责人。后因张广照、茆雪二人阻拦,释通晓不能回九华山圆觉精舍开展正常宗教活动,双方为此多次发生纠纷。原审原告的诉求是要求按照遗嘱继承或者按照遗赠受赠获得圆觉精舍的不动产。尤其是在二审中作为原审原告的上诉人明确指出:九华山圆觉精舍房屋至今未进行权属登记,该房屋应视为建造人释圆空的个人财产。私人出资修建的小型庙宇,归私人所有。释圆空在该房屋内进行宗教活动,并不导致所有权的变更,也不能意味该房屋系宗教财产。释圆空立遗嘱将其所有财产赠与张广照,上诉人对九华山圆觉精舍的一切财产包括房产享有所有权,有权居住在九华山圆觉精舍。
在该案中,司法实践回应了有关宗教财产的基本法律问题:首先,宗教财产的判断标准为何,依据哪些标准来确定某项财产为宗教财产,也就是何以取得宗教财产的法律地位。其次,宗教财产有哪些法律特点,使得对其法律规制不同于一般财产,特别是与教职人员的个人财产是否有区别以及有何种区别。最后,在有关宗教财产的权属与管理纠纷中,必须考虑哪些侵犯宗教财产的情形能够得到司法的救济,也就是宗教财产被侵犯时相关合法权益的可诉性问题,该问题的基点主要是考虑司法机关作为外部力量,哪些宗教财产纠纷应当由宗教团体自己去解决,哪些宗教财产纠纷可以由司法机关介入并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笔者以前述具体问题为视角,以该案裁判的基本观点为基础,尝试分析和归纳宗教财产在法律制度意义上的特殊性,为将来民法典编纂中对宗教财产的法律调整做理论上的整理。
二、宗教财产的判断标准: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的意义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宗教财产的法律调整问题,经历了从属于神事的神事法调整到由世俗化的人定法调整的转变。在罗马法上,对法学的定义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就明显与现代的表述方式有别。正如徐国栋教授所阐释的:本段告诉我们,法首先调整人与神的关系,反映了古人的神法和世俗法的两法的法律体系观,这种划分在现代已被六法的法律体系观取代。现代尽管仍然有人法和神法的划分,但已隐而不显。时常受到人们关注的六法都是世俗法。
从我国的立法看,《民法通则》中的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一语已经涵盖了宗教财产,但是《民法通则》没有规定有关宗教财产的法律制度,《物权法》更是只字未提《民法通则》的表述,所以宗教财产的法律制度建构需求并未得到满足,仍处在理论研究的层面。在本文所研究的圆觉精舍案中,宗教财产的判断标准得到了一审法院的回应,这可以作为探讨宗教财产的判断标准问题的起点。一审法院指出:教职人员释圆空主持重建寺庙后,将所建房屋作为处所进行宗教活动场所登记,且在该所内开展宗教活动,该房屋即成为宗教财产,而非教职人员个人财产。由此可以看出,不动产成为宗教财产应当具备物、事实性用途和法律性用途三个要件,前两个要件是实体性要件,后一个要件是程序性要件。具体而言,应当由三个要素构成:一是物的要素,即有将要用于或者可以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二是事实性用途的要素,即教职人员已经在其中或者可在其中从事宗教活动;三是法律性用途的要素,即该不动产作为宗教活动已经在宗教事务主管机关进行过登记。只有经过该登记程序,宗教用不动产才能够成为可以对公众开放并提供按照宗教用途使用的宗教活动场所,否则,即使有人在其中从事宗教活动,也无法取得《宗教事务条例》上规定的宗教活动场所的法律地位。值得注意的是,该程序要件实际上属于设定财产的宗教用途的行为。神法物的观念在古代罗马就存在,而且其中的神圣物作为奉献给神的物,在当时已经要求须经法定程序才能取得此地位。此等法定程序因不动产和动产而不同,也因时代不同而不同。
在古罗马最初须经贵族大会或元老院以立法程序设置,在帝政时期改为由皇帝批准。④但无论该程序的内容为何,程序的法律意义在于使该财产成为具有特定目的的财产:可以是使财产成为神法上的财产,也可以使其成为人法上的财产。所谓的特定目的不外乎就是宗教用途,正是该宗教用途使其成为与众不同的财产,决定了法律的规制必须尊重并维护这个特定用途。从我国《宗教事务条例》中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的规定内容看,该程序性要件虽然也有登记的内容,但是与不动产权属登记的法律意义并不相同。不动产权属登记意味着权利的归属和变动以及权利上的负担的存在与否的问题,而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只是意味着不动产被设定了宗教活动的用途,并因此取得宗教活动场所的法律地位。简言之,该宗教用途(或者说宗教目的)限制并拘束对宗教财产的管理行为的范围,尤其是该宗教目的设定了不得对宗教财产实施任何可能导致该财产脱离其用途管制的处分行为的禁令。《宗教事务条例》正是沿着目的性财产的思路进行立法规制的,该条例第32 条的禁止性规定即为明证。
三、结论
关键词: 接收信号强度; 最小二乘支持向量回归机; 高斯函数; 定位; 无线传感网络
中图分类号: TN914?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373X(2017)11?0006?04
LSSVR wireless sensor network location algorithm based on Gaussian filter RSSI
ZHONG Yangjing, LIANG Rubing, HUANG Xiaohu
(College of Mathematics and Informatics, South Chin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Guangzhou 510642, China)
Abstract: In order to minimize the influence of range?finding error of received signal strength index (RSSI) on node localization, and solve the problem of big location error existing in localization algorithm based on RSSI range?finding, a least?squares support vector regression location algorithm based on Gaussian filter RSSI (LSSVR?GF?RSSI) is proposed. The LSSVR?GF?RSSI algorithm uses the Gaussian function to filter the RSSI values with big error, and screen out the accurate RSSI values. According to the above values, the distance between the unknown node and anchor node is calculated. The distance is used as the input of LSSVR to establish the LSSVR location algorithm model based on RSSI range?finding to estimate the location of unknown node. The simulation results show that the LSSVR?GF?RSSI algorithm can reduce the mean square localization error effectively, which is 12%~20% lower than that of the traditional LSSVR localization algorithm based on RSSI.
Keywords: received signal strength; least?square support vector regression; Gaussian function; localization; wireless sensor network
0 引 言
无线传感网络(Wireless Sensor Networks,WSNs)系统[1?2]主要应用于人为力量无法到达的复杂区域事件的监测和数据的采集与传输[3]。而采集的数据的实用性与其地理位置息息相关。获取没有准确位置的信息是毫无价值的。然而,在WSNs网络中,多数传感节点随机部署,并且多数节点位置是未知的[4]。由于只有已知空间位置的感应数据才有实用价值,故须利用定位技术估计传感节点的位置。
受硬件条件和无线环境因素的制约,在WSNs中对传感节点的定位仍是一项挑战工作。目前,已提出多类定位算法[5?6]。依据定位过程是否需要测距,可将这些算法划分为测距定位、非测距定位。前者表示在估计未知节点位置时需要直接估算未知节点离锚节点间的距离,即测距;而后者是通过利用整个网络的连通性估计未知节点的位置。因此,通常测距定位算法精度优于非测距定位算法。
常用于测距定位算法中的测距策略有:信号到达角度AOA(Angle of Arrival)、到达时间TOA(Time of arrival)、基于接收信号强度RSSI(Received Signal Strength Index)。其中基于RSSI测距是利用未知节点接收到来自锚节点发射信号的强度估算路径传播损耗,进而估计未知节点离锚节点间的距离。由于基于RSSI测距无需额外的硬件设备,其广泛应用于低成本的无线传感网络WSNs中[7?8]。因此,研究并寻求高精度的RSSI测距算法具有重要的实用价值。
文献[9]提出基于RSSI值校验的未知节点定位算法。依据锚节点对未知节点影响力的不同,设置不同的加权因子,同时择优选择优质的锚节点参与未知节点的位置估计。文献[10]提出基于RSSI校正的WSNs定位算法。先利用高斯函数筛选较准确的RSSI值,再对这些RSSI值设定加权系数,进而估计未知节点的位置。文献[11]提出基于LSSVR的无线传感网络定位算法。引用最小二乘支持向量回归机LSSVR提高定位精度。支持向量回归机SVR(Support Vector Regression)依据统计学习理论,在非线性回归估计中具有优良的性能,即使在小样本环境,也表现出较好的泛化能力[12]。
为此,结合高斯函数的筛选特性以及LSSVR在统计学习方面的优势,提出基于RSSI高斯滤波的LSSVR无线传感网络定位算法(Least?Squares Support Vector Regression location algorithm based on Gaussian filter RSSI,LSSVR?GF?RSSI)。LSSVR?GF?RSSI算法先利用高斯函数选择偏差较小的RSSI值,再将这些RSSI值参与测距,将这些测距向量作为LSSVR的输入,进而估计未知节点的位置。仿真结果表明,提出的LSSVR?GF?RSSI算法能够有效地降低均方定位误差。
4 结 论
本文针对基于RSSI测距定位精度低的问题,分析测距原理以及影响定位误差的因素,并提出基于RSSI高斯滤波的最小二乘支持向量回归机LSSVR定位算法LSSVR?GF?RSSI。LSSVR?GF?RSSI算法利用高斯函数滤除偏差较大的RSSI值,即选择较准确的RSSI值,利用这些值转化为距离,然后将这些距离作为LSSVR模型的输入,最终估计未知节点的位置。仿真结果表明,与LSSVR?RSSI算法相比,提出的LSSVR?GF?RSSI算法有效地降低了均方定位误差,且没有增加额外的运行时间。
参考文献
[1] BULUSU N, HEIDEMANN J, ESTRIN D. GPS?less low cost outdoor localization for very small devices [J]. IEEE personal communications magazine, 2012, 7(5): 28?34.
[2] LANGENDOEN K, REIJERS N. Distributed localization in wireless sensor networks: a quantitative comparison [J]. Computer networks, 2013, 43(4): 499?518.
[3] 王越,周奥,刘金城.无线传感器网络中非测距混合定位算法[J].传感器与微系统,2015,34(2):147?151.
[4] 江禹生,冯砚毫,管芳,等.无线传感网非测距三维节点定位算法[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2,39(5):140?148.
[5] NICULESCU D, NATH B. DV based positioning in Ad Hoc networks [J]. Telecommunication systems, 2003, 22(1): 267?280.
[6] SAVARESE C, RABAEY J M, LANGENDOEN K. Robust positioning algorithms for distributed Ad?Hoc wireless sensor networks [C]// Proceedings of 2002 the General Track of the Annual Conference on USENIX Annual Technical. Berkeley: USENIX, 2002: 317?327.
[7] PATWARI N, HERO A O, PERKINS M, et al. Relative location estimation in wireless sensor networks [J]. IEEE transactions on signal processing, 2003, 51(8): 2137?2148.
[8] OUYANG R W, WONG K S, LEA C T. Received signal strength?based wireless localization via semidefinite programming: noncooperative and cooperative schemes [J]. IEEE transactions on vehicular technology, 2010, 59(3): 1307?1318.
[9] QING X, GOH C K, CHEN Z N. Impedance characterization of RFID tag antennas and application in co?design [J]. IEEE transactions on microwave theory technology, 2009, 57(5): 1268?1274.
[10] 文春武,宋杰,姚家振.基于RSSI校正的无线传感器网络定位算法[J].传感器与微系统,2014,33(12):134?138.
[11] 张晓莲,唐加山.基于改进RSSI测距的LSSVR三维WSN定位算法[J].电视技术,2014,38(19):131?135.
[12] STUTZMAN W L. Estimating directivity and gain of antennas [J]. IEEE antennas propagation magazine, 1998, 40(4): 7?11.
[13] 何艳丽.无线传感器网络质心定位算法研究[J].计算机仿真,2011,28(5):163?166.
【关键词】网络环境 财务危机 规律 全局性
一、财务危机的内涵及表现
目前对企业财务危机的规范性界定国内外还没有权威的标准,学术界也没有认同度较高的统一定义。总的来说,对财务危机的解释有两种主流观点:第一种,将财务危机定义为企业宣告失败和破产的经济现象。如Altman(1968)认为财务危机是“进入法定破产、重整和被接管的企业”。第二种,基于财务危机的轻重程度定义不同的财务危机,因此企业可能处于不同类型财务危机的各个阶段,但不一定破产倒闭。
从内涵来讲,财务危机主要是由财务困境导致财务恶化,进而循序渐进地产生更加严重的后果。虽财务危机与财务困境的诱因都是始于资金管理不当而造成现金流短缺,但两者引起的后果严重程度不同,财务困境可通过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和财务管理策略加以化解;而企业一旦面临财务危机则须及时实施必要且有针对性的举措,否则必会走到破产的地步。因而从管理的角度看,在将财务危机与财务困境加以区分的同时,强调财务危机的重要性会使企业在日常管理中重视财务困境的及时解决,防范财务危机的发生,从而避免破产的窘境。
总体而言,对财务危机的定性描述大多集中在无偿债能力或破产清算等方面。由此,借鉴国内外财务危机理论研究成果,将财务危机定义为:由于企业自身经管不善、财务状况恶化,而使企业持续经营能力遭受影响,甚至威胁到企业生存与发展的经济困境,其具体表现包括持续亏损、流动资金短缺、偿付能力丧失、违约、倒闭或破产等。
二、网络环境下公司财务危机的成因
网络经济下企业财务危机产生的具体原因分析,既有内部的,也有外部的。其中,内部原因主要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企业经营与财务管理不善,营运资金流动性较差,债务过高,投资决策失误等。外部原因主要有市场竞争,不完善的法律、法规、政策等。
(一)财务危机形成的内部因素
企业发生财务危机直至破产的内部诱因主要有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两方面。
1.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诱因分析。
(1)股权结构不合理。股权结构包括股权构成和股权集中度两层含义。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产权基础,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程度决定着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对公司战略决策的影响程度;股权集中度是衡量公司股权分布状态和稳定性强弱的重要指标。随着互联网经济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使得传统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理念面临新的挑战。国内外大量研究表明,股权过度集中或分散都不利于公司治理的有效运行,而使公司面临过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2)董事会治理行为弱化。企业因董事会治理缺陷而诱发财务危机主要包括董事会规模、董事会成员构成、董事会会议频率。网络经济下,规范而有效率的董事会是构建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董事会规模过小不利于对委托人的监督;规模过大的董事会易存在“搭便车”的心理,董事会同样容易被委托人控制。公司内委托关系的存在,使股东、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之间,存在较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董事会的独立性可抑制控股股东的“隧道挖掘”行为,有利于监督和决策两项基本职能的实现,提高公司价值。
(3)监事会职能缺失。公司治理最核心的是股东、董事会和管理层间的受托责任关系,监事会为保证受托责任的有效履行,应在该特定的受托责任关系中确保受托人履行自身责任。综合学者们的研究,监事会职能缺失的原因主要表现为:第一,监事会的独立性较弱,监事会成员大部分是职工或大股东所安排的。第二,监事会成员能力不足。第三,职责冲突。监事会的职责安排与独立董事职责、企业高管和职代会的监督存在一定的相容性,监督问题一旦发生很可能会出现互相推诿的现象。
2.企业经营与财务管理方面的诱因分析。
(1)经营风险。
经营风险是诱发财务危机的关键原因,由于产品市场、销售网络、管理模式和政策法规等经营环境发生变化所带来的公司收益的不确定性,企业经营风险的影响因素有很多,如企业对产品售价的调控能力、单位变动成本的变化及经营管理者的业务素质和管理经验等。从原材料供应风险、生产风险、产品风险、销售风险、总体经营风险的五大经营风险来看,企业财务风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①企业生产方面的危机诱因。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隐藏的诱发因素主要有:生产资料价格的波动,原材料供应不足;过高的生产成本、费用;生产设备更新和技术创新投入不够;不科学的物流管理、存货管理;企业循环生产流程水平低等。
②企业营销方面的危机诱因。企业营销就是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中,旨在满足顾客需求,实现企业战略目标的经营活动。其诱因主要有:产品或服务质量的缺陷、忽视消费者需求、市场营销近视症、产品错误定价、企业对产品售价的调控力较弱等。
③企业战略管理方面的危机诱因。一个完整的企业战略包括战略制定、执行、评价与控制过程。企业在战略管理方面的危机诱因集中体现在战略制定和动态调整两阶段,战略执行、评价和控制贯穿于企业各个管理活动。因此,企业战略管理对财务危机的影响主要是战略制定阶段的危机诱因和缺乏根据内外环境变化对战略的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