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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法律普及范文

时间:2023-10-07 08:5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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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法律普及

第1篇

(以熊本县为例)除了国家层面的立法外,日本各地也高度重视家庭教育立法工作。近年来,熊本县也出现了“少子化”和“核心家庭化”的倾向,加之受区域沟通联系缺乏等因素的影响,家庭教育能力不足的问题日益凸显。在此大背景下,2013年,熊本县制定了日本第一部家庭教育地方性法规———《熊本家庭教育支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制定的主要依据是2006年12月新修订的《教育基本法》第十条。具体的立法目的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全面推进支援家庭教育的政策措施;二是督促监护人更好地学习和成长;三是督促儿童学习做父母的知识。《条例》确立了支援家庭教育的基本理念,明确监护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政府及相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业和其他公民的职责和义务,同时规定了一系列支援家庭教育的政策措施。《条例》中,“监护人”除父母外,还包括执行监护权的人、未成年人的保护人以及养父母等;“儿童”为“年龄未满18岁的人”,相当于我国法律中的未成年人;“学校”不仅涵盖了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教育学校、特别支援学校以及高等专科学校,还包括保育园以及认定儿童园(指同时对保育园和幼儿园中的学龄前儿童提供保育、教育及对监护人育儿实施支援的机构),但不包括大学。此外,《条例》还将“地区活动团体”作为推进家庭教育的重要参与者,具体包括社会教育相关团体、基于地缘关系产生的团体以及其他进行区域性共同活动的团体。《条例》不仅调整“父母的学习”,也调整“成为父母的学习”,这是《条例》的一大特色。所谓“父母的学习”是指监护人根据儿童发展阶段的不同,学习相应的家庭教育及育儿知识等,以便更好地胜任父母的角色;而“成为父母的学习”是指儿童学习家庭的责任以及育儿的意义等有关将来成为父母的知识。《条例》提出了支援家庭教育的基本原则,阐明了实施支援家庭教育的政策措施的基本理念。即在实施支援家庭教育政策措施时,一方面强调监护人对其子女的教育负有首要责任,另一方面强调尊重家庭教育的自主性,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各个领域和全体社会成员的作用,加强彼此之间的合作,共同完成家庭教育工作。《条例》强调监护人对其子女的教育负有首要责任,应当帮助子女养成必需的生活习惯,培养自立能力,实现身心和谐发展。可以说,这三项要求既是家庭教育的基本内容,也是家庭教育的基本功能。同时,《条例》从培养父母的观点出发,强调监护人自身的成长也很重要,要求监护人努力实现自身的成长与进步。《条例》明确了熊本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以及县与基层的市町村进行合作的义务。其中,县的职责主要包括完善以支援家庭教育为目的的体制;在教育、福利等诸多方面全方位地制定支援家庭教育的政策措施并切实执行。同时,由于市町村、学校、地区、企业等在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推进支援家庭教育的相关工作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条例》要求县在制定和执行政策措施时,应当加强与市町村、监护人、学校、社会公众、社会团体和企业等的合作。《条例》特别规定,在市町村制定或实施支援家庭教育的各项政策措施时,县应当向市町村提供相关信息、建议等其他必要的支援。此外,为确保各项政策得到落实,《条例》还要求县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财政措施,同时规定,知事应当汇总每一年度支援家庭教育的政策措施,向议会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如前所述,《条例》将“养成必需的生活习惯,培养自立能力,实现身心和谐发展”确定为家庭教育的基本功能。在此基础上,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加强与家庭、社会公众和社会团体的合作,努力实现上述基本功能,并配合县以及市町村实施有关支援家庭教育的政策措施。

《条例》规定了“地区居民”和“地区活动团体”的职责与义务,即社会公众和社会团体的职责与义务。要求社会公众齐心协力,营造一个有利于家庭教育的良好社会环境,同时通过宣传当地的历史、传统、文化及举办各种活动帮助儿童健康成长。鉴于社会团体在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推进支援家庭教育工作中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条例》规定,社会团体应加强与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作,积极参与支援家庭教育的各项工作,努力配合县以及市町村实施有关支援家庭教育的政策措施。为了从外部保障监护人能在家庭教育中发挥重要作用,《条例》规定,企业(相当于我国法律上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所在的单位”)应努力改善其雇员的劳动条件,帮助雇员实现事业生活的平衡和谐,使其事业与家庭两不误,配合县以及市町村实施有关支援家庭教育的政策措施。《条例》还规定了六条支援家庭教育的政策措施。一是向父母提供学习家庭教育知识的机会。二是推进“成为父母的学习”,由县总务部从推进私立学校教育改革事业费中对进行保育体验的私立中学予以相应的补助。三是培养支援家庭教育的人才。四是促进家庭、学校、社会在家庭教育方面的合作。五是建立充实、完备的家庭教育咨询体系。为落实这一规定,熊本县教育委员会开设了健康育儿电话咨询窗口,并开展现场咨询。六是宣传、指导以及启发家庭教育。熊本县教育委员会制定、普及“家庭教育十条”,举办“熊本育儿谈话会”和家庭教育报告会,开展“用爱与教养培养孩子”的宣传活动,表彰支援家庭教育的个人和团体;县健康福利部对有关家庭教育的数据进行调查,及时提供相关的育儿信息。

二、日本家庭教育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一)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家庭教育法律体系

日本从普及家庭教育的理念出发,重视顶层设计,根据社会的发展变化,在《教育基本法》中不断提升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家庭教育法律体系。借鉴日本的经验,我国可先修订《教育法》,在总则中单列一条,明确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性质和发展方向。在此基础上,进行专门的家庭教育立法。规定家庭教育的概念,基本原则,各方的权利、职责与义务,家庭教育的管理体制和保障机制等问题。同时,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参差不齐,家庭教育事业的成熟程度也各不相同,可考虑先制定可操作性强的家庭教育地方性法规。

(二)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

形成多元化的家庭教育指导和服务网络日本家庭教育立法体现了对家庭内部教育事务的干预以及对家长作为“教育者”的服务和指导。基于这一理念,日本家庭教育立法经历了以行政为中心到向行政与社会并重的转变。在此过程中,政府始终发挥着主导作用,是家庭教育管理的主要推进者。这种模式有利于健全家庭教育相关体系,有利于保持家庭教育相关政策的连续性和执行力,值得我国借鉴。

(三)通过立法

健全家庭教育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目前我国大陆在家庭教育的组织管理、人员投入、政策保障等方面都较难令人满意,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家庭教育工作缺乏相应的经费保障。日本家庭教育工作之所以能有效推进,除了实施全面的扶持政策外,通过立法建立稳定而持续的经费保障机制也是其关键所在。在日本,一方面,法律明确规定,政府及相关部门应不断加大对家庭教育工作的财政投入力度;另一方面,积极拓宽民间筹资渠道,定期或不定期地接受社会力量的赞助或捐赠,使家庭教育工作获得较充裕的资金保障。在当前我国教育经费投入整体不足的情况下,也应以立法确保政府对家庭教育事业的财政投入,并出台相应的奖励措施,用足用好社会资助渠道,促进家庭教育事业的发展。

(四)坚持一般家庭与特殊家庭教育支援并重

日本家庭教育立法注重满足各类家庭教育需要,特别关注对弱势群体家庭教育活动的支援。如《熊本家庭教育支援条例》就针对残疾儿童家庭、单亲家庭等需要特殊照顾的家庭或监护人作了专门规定。该《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县在制定和执行支援家庭教育的政策措施时,须充分考虑监护人及儿童是否存在身体障碍,考虑监护人的经济状况以及其他家庭情况。我国可借鉴这一分类指导的原则,在规定普适性的家庭教育扶持政策的同时,结合我国当前社会转型实际,重点针对特殊儿童、留守儿童、流动儿童等特殊群体制定相应的家庭教育扶持政策。

(五)高度重视家庭教育的地方立法

第2篇

关键词:家庭教育;儿童发展;学前教育

家庭教育是人类社会产生以来就存在的一种教育形式,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三者构成了我国的教育体系,共同培育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高素质人才。在“三育一体”的教育构架中,家庭作为个别化教育,具有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无法比拟的优势,但是其基础性地位决定了家庭教育是三大教育中最薄弱的环节,影响着其他教育的质量和水平,导致了家庭教育在儿童发展中的错位现象越来越严重。

一、家庭教育的内涵

家庭教育的定义通常是指父母对子女的培养和教育。但是,不同的专家学者对家庭教育的概念作了本质上基本一致,但表述上有所不同的解释。《中国大百科全书•教育》的定义为:“父母或其他年长者在家庭内自觉地、有意识地对子女进行的教育。”[1]140顾明远定义为:“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影响与教育,通常是指父母对子女辈进行的教育。”[2]381赵忠心指出:“狭义的家庭教育是指在家庭生活中,由家长,即由家庭里的长者(其中主要是父母)对其子女及其他年幼者实施的教育和影响,广义的家庭教育应当是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实施的一种教育。”[3]5根据对以上定义可知,家庭教育是指父母及其他年长者在家庭生活中对子女施加的自觉的、有意识的教育影响活动。实际上,现代家庭教育主要是父母对孩子的一种影响,而这种影响主要是教会孩子如何做人,促进其人格形成和个体社会化的发展,科学的教育内容不仅有知识的教育,也包含爱的教育、生命的教育、道德的教育、价值观的教育等非智力因素的培养。正常情况下,家庭教育应发挥这些功能,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家庭教育在“三育一体”的教育体系中的作用出现了严重的错位。

二、家庭教育错位的表现

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在社会的发展和延续中发挥着诸多功能。台湾学者高淑贵在《家庭社会学》中概括为:生物的功能、社会的功能、心理的功能、保护的功能、经济的功能、宗教的功能、娱乐的功能、教育的功能,特别是家庭的教育功能关系着家庭其他各种功能是否得以充分发挥。[4]23-24家庭的教育功能是教育的诸多功能之一,其良好发挥关乎家庭的发展及社会的稳定。家庭是儿童自出生后接触的第一环境,父母对儿童的保育和教育是先于学校教育的,在儿童的发展中居于基础地位,在儿童的教育中属于奠基性教育。但是在“三位一体”的教育构架中,学校教育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而家庭教育则处于劣势地位,这种地位的落差直接导致了家庭教育在儿童发展中的错位,其总体表现形式是学校教育家庭化和家庭教育学校化,具体的表现形式从主观上来看,主要是家庭教育自身的教育内容缩小和教育目标的功利性变大,从客观上来看,主要是家庭教育的地位和作用淡化及教育功能的失调。

(一)家庭教育内容唯智化

家庭教育的内容包括知识教育在内的思想品德教育、价值观的教育、生命的教育、爱的教育等。纵观现代家庭教育普遍存在着知识教育过度而思想教育不足的状况,家庭教育的内容呈现一种课程化的倾向,教育内容从全面的教育逐渐变成单一的知识性教育,没有把握好家庭教育辅助功能的“度”,把本应在学校掌握的知识一味地在家庭中对儿童进行补习,而忽略了德行及其他的教育,家庭教育的内容逐渐唯智化。

(二)家庭教育目标功利化

家庭对儿童的培养目标定位应该是怎样“做人”和“做事”,而不是所谓的“天才”“优等生”。可是,受传统教育思想和应试教育的影响以及当代社会大转型时期价值观的转变,为了使孩子成为“优等生”,家庭教育变成了学历教育和特长教育,家庭俨然成为“第二学校”和“补课班”。父母热衷于对孩子高额的教育投入,根据自己的喜好为孩子选择特长班,而不关心孩子的兴趣和理想,家庭教育的目标功利性变得愈加严重。

(三)家庭教育作用边缘化

学校教育源自于统治阶级及上层社会人士对子女的教育,而家庭教育是平民百姓子弟受教育至关重要的途径,一定时期内也可以说是唯一的途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学校教育按年级授课制的教育形式扩大了教育对象的范围,提高了受教育的程度,教育的内容更具有针对性,并且具有专业的教师授课,种种优势使得学校教育逐渐被“神话”,几乎包揽全部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的职能,家庭教育则弃“本职”于不顾而过度依赖于辅助学校教育,造成了学校教育“统领天下”的局面,家庭教育慢慢地被“异化”了,家庭教育的奠基性作用也逐渐被边缘化了。[5]123-125

(四)家庭教育功能缩小化

家长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是由法律确认并加以保护的,家庭教育的教育功能随着教育地位的边缘化也逐渐缩小了,特别是寄宿制学校的出现,教育功能逐渐扩大,变的无所不能,除了对儿童进行知识教育之外,越俎代庖取代了家庭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保育功能以及包办其他本属于父母的责任和义务,孩子和父母之间聚少离多缺乏交流,孩子也享受不到家庭中父母的温暖,家庭的教育功能逐渐缩小。

三、家庭教育错位的原因及危害

(一)家庭教育错位原因解析

1.国家宏观政策的负面效应

20世纪70年代开始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对我国的人口问题和发展问题的积极作用不可忽视,缓解了人口众多的压力,促进了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随着家庭中独生子女的数量逐渐增多,家庭教育问题随之产生,因为绝大多数家庭中只有一个子女,父母把全部的希望都放在一个孩子身上,对其抱有过高的期望,父母为孩子的教育倾其所有,家庭教育便像是一个“赌注”。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选拔和培养大量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优秀人才,但是,资源的有限性决定应试教育体制将是长期的。应试教育主要是通过知识的掌握程度选拔人才,家庭教育的辅助作用虽然也十分重要,但是,总体而言,家庭教育辅助作用的“度”没有掌握好,家庭教育的内容受应试教育导向逐渐偏于知识化,出现了唯智化倾向。

2.社会变迁的负作用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社会在政治、经济、文化思想方面都进行着大变革,人们的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念变得日益多元化。中国教育随着改革开放也吸收了许多先进的教育思想,对传统式家庭教育的许多弊端有一定程度的冲击,但是,许多利己和拜金思想也逐渐渗透到人们的头脑中,特别是功利主义使得家长对子女的教育平添了许多功利性色彩。在社会转型期,各种竞争变得愈加激烈,出于功利性的角度考虑,父母为了子女在人才济济的大环境下争取“加分项”,家庭教育逐渐变成了另一种形式的“学历教育”“特长教育”。随着社会变迁加剧,家庭教育的变迁也在加速,主要指家庭教育的革新和变革。变革要求家长要正视自己的义务和责任,担负起抚养和教育子女的任务,配合学校和社会从而达到教育的一体化作用,但是,家长却对家庭教育变迁产生了错误的解读,在教育行为上与学校教育亦步亦趋,家庭教育逐渐沦为学校教育的附庸,两者在追求一致的“高分数”和“高升学率”的目标上不谋而合,使得家庭教育变成了“社会本位教育”。[6]加之社会舆论对学校教育优势地位的认可度不断提高,家庭教育的地位和作用逐渐被边缘化。

3.家长不正确的家庭教育观以及家长角色缺位

中国传统的“望子成龙,望女成凤”以及“学而优则仕”的教育思想使得家长对于家庭教育的目标定位存在很大的问题,就家庭教育的出发点而言,到底是为国教子还是为己教子之间矛盾至今也没有一个定论。许多家长认为子女是其私有财产,在确立教育目标时一方面从利益的角度出发,把孩子培养成一个赚钱的工具;另一方面,忽视孩子的兴趣把个人的意愿强加于孩子,把自己未实现的愿望或理想寄托于孩子身上,把孩子视为自己生命的延续和生活的主要目标与中心,即亲子一体化。我国桑标等有关父母意识调查分析表明:中国父母有着较强的亲子一体化意识,在亲子一体化方面,58.7%的父亲和59%的母亲认为“我觉得子女如同自己身体的一部分”。[7]142-143另外,有些父母自身的责任意识比较薄弱,或者出于经济的压力和谋生的需要,无暇对孩子进行正确和有效的家庭教育,加之没有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缺乏专业的家庭教育知识,教育意识比较单薄,过分依赖学校教育,认为把孩子送进学校就像是送进了“保险箱”,逃避了对子女应尽的责任和义务。随着我国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人口结构也发生了变化,人口从农村流向城镇,从三线城市流向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父母外出务工的数量逐渐增加,家庭的结构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出现了一些单亲家庭、再建家庭、隔代家庭、寄养家庭等,甚至还有兄弟姐妹独立生活的家庭,父母“被迫”放弃了教育子女的责任,没有在身体和情感上给予足够的关怀和保护,家长角色缺位现象比较严重,家庭教育功能的发挥更是无稽之谈。

(二)家庭教育错位对儿童发展的危害

英国教育家洛克曾说:“家庭教育,给孩子深入骨髓的影响,是任何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永远代替不了的。”可见,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缺失的危害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家庭教育的唯智化倾向及过多的知识灌输,使孩子在接受学校教育时缺乏新鲜感,产生厌学的情绪,同时忽略儿童自身的兴趣爱好,也容易造成孩子个性上的扭曲。教育界有句名言:德育不合格是危险品,智育不合格是次品,体育不合格是废品,心理不健全是易碎品。这种重智力发展而忽略非智力因素的培养,致使在孩子智力发展的背后隐藏着品行不端、心理极端、情感淡漠等危机。其次,过高的家庭教育投入,使得家庭教育生活化、平民化变得逐渐贵族化,父母变成了“孩奴”,“学校将家庭化”则为一些不负责任的父母推卸教育责任提供了契机和途径。最后,家庭教育承担了过度的教育义务,导致学校的教育难度反而加大,大大增加了教育成本。[8]92-94

四、家庭教育错位的对策

通过对原因的分析可以看出,家庭教育错位的问题并不是单一因素导致的,国家、社会以及家庭教育自身都存在问题,想要解决需要三方的共同努力。

(一)国家制定家庭教育法规及相关政策支持

1.制定家庭教育专项法规

教育权,依法理分为三类:家庭教育权、国家教育权、社会教育权,学校教育和民办教育分别是国家教育权和社会教育权的代表。从我国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来看,我国已经颁布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成人教育法》等保护学校教育正常运行的法律法规,2002年通过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确立了民办教育的地位,但是家庭教育至今还没有专项法规予以保护。[9]24-28我国约有3~5亿个家庭,为家庭教育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是时展的必然要求,无专门的法律保护,严重阻碍了家庭教育的科学化、正规化、专业化发展,因此家庭教育立法应提上议事议程。我国自古代就有为家庭教育立法的先例,如1903年颁布的《蒙养院及家庭教育法》和民国时期颁布的《推行家庭教育办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要求“制定有关考试、学校、终身学习、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法律”,《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一五”规划》更是进一步强调“推进有关家庭教育法律法规的完善,使家庭教育工作走上科学化、社会化、法制化轨道”,可见,国家已意识到制定家庭教育法规的重要性。我国人口众多,家庭情况复杂,加之家庭教育的私人性和教育公共性的矛盾,决定我国家庭教育的立法工作只能是一个从下到上,从地方到全国的逐步推动的过程,通过对地方家庭教育立法的调研,进行全国家庭教育立法的可行性分析。2003年初,我国台湾地区颁布了《家庭教育法》,这些理论和实践也为我国的家庭教育立法起到了奠基和示范作用。家庭教育立法应该更多强调的是家长的责任,通过立法可以约束家长的行为,对未尽家庭教育义务的父母追究法律责任,让家长认识到不能把教育子女的责任全部推给学校和政府,两者应平摊教育责任,对缺乏正确家庭教育观或缺乏教育能力的家长,可以在立法中制定相关的辅导和帮助的措施。例如要求父母为孩子提供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强制家长参与家长学校的培训提高家长的素质,杜绝将未满16岁的儿童以各种形式在学校或他人处寄宿等。

2.相关政策支持以及应试教育改革

自2014年“两会”后各省尝试推行的“单独二胎”政策将有力地缓解独生子女的“赌注”教育,缓解家长过高的期望给儿童带来的心理压力,同时也会促进亲子关系的和睦。针对应试教育存在的诸多弊端应该逐步进行改革,改革这种过度的教育导致家长的“过度”家庭教育,减轻学生的压力,减少单纯知识的灌输,形成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综合素质提升的素质教育模式。

(二)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协调

教育是个系统工程,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作为重要组成部分,共同目标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在具体的教育目标上,家庭教育注重培育的是孩子的思想品德、社会性的发展以及良好的生活习惯,体现在“育”上,致力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使其成人,而学校教育主要是教授科学文化知识和学习技能,体现在“教”上,致力于孩子知识的增长,使其成才,由此可见,只有两者结合,才能培养出高素质的人才。[10]114-117苏联著名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曾经说过:“只有这样的条件下,才能实现和谐的全面发展:两个教育者———学校和家庭不仅要一致行动,向儿童提出同样的要求,而且要志同道合,抱着一致的信念,始终从同样的原则出发,都不要发生分歧。”这就要求一方面家庭教育不要过度地透支,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辅助学校搞好素质教育,另一方面要打破教育广义和狭义的界限,把家庭教育作为一个事业,建立“家庭教育事业”的概念,树立父母的责任意识和主体意识,多与学校沟通,了解孩子的情况,从而密切配合学校的工作。此外,学校也应解放家庭教育,把属于家庭教育的时间还给家庭,尝试取消书面的家庭作业,布置一些具有教育意义的实践作业,例如让家长和孩子一起绘制“家庭树”,为父母洗一次脚,和父母同读一本书共同写读后感,等等,不仅发挥了家庭教育潜移默化的作用,也加强了亲子关系。

(三)继续推进家长学校,尝试建立家庭学校

以往的家庭教育仅仅只是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或者家庭中的人际间的事,很少从家长教育的角度透视家庭教育中的问题。随着家庭与社会关系的发展以及终身教育观念的普及,家庭教育的主要内容也包括所有家庭成员适应社会的学习与成长活动。台湾通过的《家庭教育法》中指出,家庭教育的内容也包括父母的亲职教育。亲职教育概念是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西方国家所倡导的,这种教育在德国称为“双亲”教育,美国称之“parentaleduca-tion”,其含义为对家长进行的如何成为一个合格称职的好家长的专门化教育。[11]118-121在我国,这种亲职教育的载体便是家长学校,1981年在上海市创办了第一所家长学校,是改革开放以来以提高家长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形式,也是教育改革中具有中国特色的重大创举。以色列有一句教育名言:一个好母亲胜过100所学校。所以说合格的父母,对于一个孩子的发展来说非常重要,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说则更为重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对家庭教育的逐渐重视,父母是否具备家庭教育资格以及教育能力如何变成人们关心的一个社会问题。孩子的出生证并不代表父母具有教育子女的合格证,家长的素质是决定家庭教育是否能够成功的重要条件,家庭教育的水平通常与家长素质成正比。家长学校通过对家长的教育和培训,可以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获得教育子女的相关技能技巧,重塑家长在家庭中教育子女的角色,提升家长的家庭教育素质,帮助家长确立正确的家庭教育价值取向。“家庭学校”是产生于美国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并流行至今的一种教育方式,不同于传统的家庭教育,它是指适龄儿童少年不在公立或私立学校接受教育,而是在自己的家中接受符合教师条件的父母或专门的教育人员有计划有目的的教育,在家中完成初等教育的学习课程。[12]103-106“家庭学校”这种教育形式可以提高家长参与教育的积极性,推进了家庭和学校的合作,因此我们鼓励受过专门教育和训练的父母通过“家庭学校”培养子女。同时,“家庭学校”需相关的制度和政策予以保护和支持,还要有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监督和评估,并且需要社区教育提供图书馆、宣传栏、健身房等辅助设施。家庭教育是一门艺术更是一门科学,父母要深刻领会家庭教育的真谛,以正确的心态科学地开展家庭教育。针对家庭教育愈加严重的错位现象,要正视并且积极地寻找对策,通过国家、社会以及家长三方的共同努力,让家庭教育回归正常,进入健康发展的轨道,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更多优秀的人才。

[参考文献]

[1]中国大百科全书编写组.中国大百科全书•教育[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0.

[2]顾明远.教育大辞典[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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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梁炜昊.论家庭教育的责任缺位与理性回归[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2008(4).

[11]王心怡.对当前家庭教育特点的几点认识[J].科学中国人,2008(9).

第3篇

一、管理规范,健全办学机制

家长的素质高低直接关系到孩子的教育。为此学校要及时增设形势学习、文化学习、法制学习和一些专题教育学习等,不仅提高了家长的素质,而且丰富了教学内容。如学校以《家庭教育学》《家长行为规范》《家长十不准》为主要教材,在农闲时集中办班学习。每个学习班设有一名辅导员,教室墙上都有板报,板报里设有学生、家长竞赛栏,张贴学习心得和决心书。这样不但激发了孩子的竞争意识,而且提高了家长参与率。家长学校要建立各项规章制度,为开展各项活动提供有力的保证,规定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家长会。通过家长学校,使家长认清家庭教育的重要性,进一步掌握家庭教育的基本知识,提高家庭教育的科学性和实效性,改进古老的教条式的教育方式,为孩子们的学习、生活创造了一片新天地,也促进了新农村三个文明的建设进程。

二、结合校情班情,随时调整授课办法

家长学校是一种业余性学校,这就决定了家长学校必须灵活地开展工作。可以结合各村校的实际情况和不同层次家长的不同需要,开展灵活多样的教学及研究活动。不仅课程设置灵活,而且在辅导时间、次数上,也以不影响家长的工作为前提。辅导的方法更是讲、论、交流、咨询、阅读相结合,集中与分散交叉。为此,家长学校要根据各班情况,灵活多样地安排教学内容和授课时间。在授课内容上,针对不同年龄段分别安排,可以根据家长提出不同的问题,或进行专题讲座,或根据不同年级分不同时间进行分类培训(如:新学期开学时可进行专题讲座《如何做一名合格家长》《怎样指导孩子学习和生活》,毕业(或期末)前可对家长进行心理辅导讲座《正确面对子女的学习成绩》《如果孩子失败了,该如何帮助他》。我们也可以根据家长对子女的不同态度,分别对溺爱型、纵容型、放纵型等不同类型家长举办讲座、讨论,进行对比教育。在用语措辞上,根据农村家长普遍文化素质较低的特点,尽量做到通俗易懂。为使家长学校的教学内容更贴近生活、适应形势,还增设了义务教育法、收费法规宣传,夏令春秋时节传授卫生防疫知识等课程。总之,以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针对家长的需求举办辅导,是为了达到共同育人的目的,让家长与学校在培养人才这一共同目标下形成合力,同时提高教育质量。

三、组建讲课团到校讲课

根据不同时期的授课内容,学校还需聘请科协、司法等部门工作人员,和本校辅导员组建家庭教育讲课团,到学校向广大家长宣传科学的家教知识、法律知识。讲课团实行统一计划,分头收集资料,集体讨论备课,分头讲课。认真研究教案,收集大量正反典型事例和信息精心备课,使授课内容和形式越来越受到家长的欢迎。讲课团根据学校安排随请随到。如请司法局干部结合本地典型事例,生动形象地讲解法律,给听课者较大的启迪和震撼;请退休老教师讲课,妙趣横生,谈古论今,穿插讲解,使家长们听得津津有味。同时,学校将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相结合,联合县妇联、县教育局举办了家庭教育专题讲座,有针对性地向家长讲解学生心理教育的重要标志、独生子女的心理特征及青春期性格的培养。这样,家长们农闲时玩牌赌博的现象少了,聚众聊天的情况也少了,大家真正认识到家庭教育对孩子的成长所起的重要作用,都不敢怠慢。

四、发挥网络功能,确保家校和谐

在网络普及的今天,可以在家长学校开通校园网上论坛活动,向家长公布学校的网址、邮箱、QQ号等,这让教师、家长能更轻易地发现、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更易于与学生进行平等的思想交流,也便于家长将自己的建议和要求及时反馈给学校。家长、学生也能及时了解学校的真实意图,易于接受学校的安排。学校通过此方式与家长经常联系,互相反映学生的表现情况和提出教育建议,与家长携手培养和教育学生,家校联系效果十分明显。

五、积极开展家庭教育工作的宣传和交流工作

第4篇

为切实完成脱贫攻坚“义务教育保障”目标任务,镇政府决定开展关爱留守儿童、学困生、孤儿、残疾儿童工作,为进一步巩固控辍保学工作成果,从源头抓好控辍保学工作,全面完成我镇脱贫攻坚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此工作方案,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实施对象

全镇*-*岁留守儿童、学困生、孤儿、残疾儿童。

二、目标要求

切实增强抓好控辍保学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组织工作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广大干部职工和镇政府、村(居)委干部、中小学教师开展关爱留守儿童、学困生、孤儿、残疾儿童等活动,加强社会、学校、家庭联系,采取逐村逐户逐人逐项的方式,加大劝返,严防出现新的失学辍学。

三、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四、实施步骤

(一)开展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活动

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教育,开展防溺水、交通等安全教育和家长提醒告知,加强心理教育与疏导,了解家长对子女实施教育的状况,探讨家庭教育方式方法,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需求,提醒要求家庭承担监管责任,避免出现监护空白,引导学生家长树立良好家风,创设孩子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

(二)法律入户宣传活动

大力宣传《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教育理念和法律知识。进一步增强家长(监护人)依法送子女入学的自觉性,遏制“读书无用论”、“早婚”等不良社会风气的蔓延,自觉抵制黄、赌、毒和封建迷信思想、非法宗教影响。多次劝返无效的辍学学生和家长,落实行政督促复学和司法督促复学劝返程序,营造司法控辍保学的良好社会氛围,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切实斩断贫困代际传递,为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提供保障。确保每个学生以及学生家长都能够知道不读书是违法法律的,是要受到法律的追责。

(三)开展孤儿、残疾儿童走访活动

要切实保障适龄孤儿、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各包村工作组要对本村委在册的适龄孤儿、残疾儿童少年做好关爱工作,让其感到温暖,增强学习信心。

(四)开展困境儿童少年的帮扶关爱活动

全面关爱困境儿童,对单亲家庭、留守儿童家庭、病残家庭、经济困难家庭、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家庭子女、流浪返乡儿童、孤儿、服刑、心理行为有偏差学生家庭、学习困难学生家庭等特殊群体加强关注关爱。在家访活动中,向家长宣传国家教育、资助政策,宣传市中小学教育改革的政策和措施,了解子女实施教育的状况,交流探讨家庭教育方式方法,积极帮助其解决生活上、学习上遇到的困难。根据特殊群体的实际情况开展耐心细致地做好学生的关爱和帮扶,让其感到温暖,增强学习信心,坚定返校决心,确保不因困境而失学辍学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各村(社区)、各中小学校、镇直各单位要高度关爱留守儿童、学困生、孤儿、残疾儿童工作,强化工作措施,按照职责分工,精心组织,确保关爱留守儿童、学困生、孤儿、残疾儿童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督查,严格追究。

镇纪委不定期通过明察暗访的形式进行督导检查,深入基层了解工作情况和工作成效,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并要求限期整改,切实提高督查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第5篇

【关键词】在家上学 合法性 规范化 社会化

【中图分类号】G7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4)08-0020-02

在国家大力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同时,在许多地区出现了大量父母让孩子“在家上学”的案例,涵盖学前期至高中的各个阶段,形式多样,或父母在家教孩子,或将孩子送到私塾学堂入学。据21世纪教育研究院于2013年的调查报告称,全国范围内有约1.8万的孩子在家里接受教育。

一、“在家上学”的内涵及价值

“在家上学”,又称“家庭教育”、“家庭学校”,是指儿童不在公立或私立学校接受教育,而是由父母或家庭教师担任教学活动实施者,以家庭为单位开展的较为系统的教育活动。家庭教育相比学校教育更具个性化和开放性。学校教育以班级为单位的学难以实现因材施教,有时甚至是以牺牲学生的个性和发展需求为代价。但在家庭教育中,父母无须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和计划进行教学,而是根据孩子的学习需求和个性特点灵活地调整教学内容和选择教学方式。学习可以随时随地发生,例如野外、阳台等一切开放性的环境中,这将更有利于学生将知识还原到生活中,体验真实的学习。同时,离开了学校的竞争和强制的环境,“在家上学”的孩子的身心也能得到更健康、全面的发展。

二、“在家上学”存在的问题

在教育理念上,“在家上学”有诸多的优越性,可以弥补学校教育的不足,但目前我国“在家上学”还处于初期探索阶段,存在很多争议和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和改进。

(一)“合法性”问题

首先,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它强调了家长有送孩子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却并没有赋予父母在家教育孩子的自由(残疾或特殊情况的儿童父母除外)。其次,教育是国家普及文化知识和基本价值观的工具,是国家的经济发展、国民素质和综合国力提升的奠基性工程。[1]因此,国家享有对公民的教育权。但“在家上学”以家庭教育权取代了国家的公权力,故其合法性颇受争议。

(二)“规范性”问题

“在家上学”在我国的教育体制中处于灰色地带,家庭教学条件和教学内容都没有得到有效审查和监管,因此,需要进一步规范。

在办学条件方面,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施教者资格问题,即施教者能否胜任儿童的教育教学工作。因为除了基本的知识素养之外,施教者还要有教学能力和先进的教育理念。第二,教学环境和资源的问题,即儿童的父母是否有足够的经济能力为儿童提供学习材料、教学场地、外出活动或参加各类培训的费用。

家庭教育的教学内容的规范性也需要加强。家庭教育的教学内容取决于父母的意志,教学内容的选择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同时也意味着有较大的随意性。尽管“在家上学”的发展初期需要多样化、个性化的自主探索,但是,家庭教育的规范性是保证教育质量的基础,因此需要相关部门给予重视。

(三)“社会化”问题

家庭学校之所以经历了比较艰难的发展期,原因之一就是其学生的社会化问题常常被当作反对家庭学校的重要依据。[2]在校上学的儿童能接触和认识不同类型同龄人,为儿童适应日后的社会生活奠定基础。但在家上学的儿童活动范围局限于家庭内部或者少数同龄人中,活动范围较小,不利于儿童人际交往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发展。如何实现“在家上学”儿童的社会化是对家长的一大考验。

三、建议和启示

“在家上学”是近年来我国家长自发建立的儿童受教育方式,有很多问题亟需探讨和解决。下面,本文将针对上文提到的问题,尝试提出一些粗浅的建议,以期能够达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1.试点“合法化”。“在家上学”处于法律空白状态,虽然《义务教育法》规定父母有送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但这条法律主要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的受教育权,而“在家上学”的目的让儿童更好的接受教育,从这一点来说,并不违法。人们之所以认为它违法很大原因是人们对新生事物的排斥心理。我们需要以一种宽容的态度来对待“异端”,大胆尝试,小心求证。可以先在部分地区试点“在家上学”合法化,让这种形式在试验中不断完善,建立多元教育模式并立的局面。

2.整合多方资源,构建家庭教育支持系统。“互助团体活动不足”、“学习资源有限”、“缺乏专业指导,难以实施”以及“教材难以选择”是父母在实施家庭教育时的几大困惑。[3]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试图整合学校、社会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资源,为家庭教育构建支持系统。首先,建立有效监督和指导机制。对施教人员、家庭环境的进行资格审查以及定期培训,同时制定相应的考核、评价机制对教学效果进行监控,并及时给予专业指导。其次,建立多方沟通平台。虽然目前已经有一些在家上学的网站在运行中,如“在家上学联盟”等,但这些平台主要限于家长之间的沟通,大部分是经验的交流。因此,可以建立一个综合化的平台,促进家长、学校等各界人士的多方沟通、资源共享和经验借鉴。通过为家庭提供专业指导和沟通平台,实现家庭学校办学的“规范化”。最后,针对“在家上学”如图书馆、实验室等教育设施方面难以面面俱全的问题,可以鼓励家庭教育产业的发展,为家庭教育开发教材、教具等学习用品。

3.利用社会教育活动弥补社会化缺陷。家长在指导儿童进行正常的学科知识学习之外,还要让儿童参与社会活动,如志愿活动、社区服务等,增加儿童与人交流、沟通的机会。同时,同一地区实施“在家上学”的家庭可以定期联谊和交流,增加儿童与同龄人交往的机会,弥补儿童学校生活经历的缺失。

人们文化素质和经济水平的提高为“在家上学”创造了条件。家长在家中可以为儿童提供多样化的学习环境、个性化的教学方法以及与生活密切联系的学习体验,有效打破了传统学校教育的弊端,是基础教育有益的补充形式之一。面对这种新兴的教育模式,我们要以一种开放的态度容许它与学校教育并存,相互竞争、取长补短,促进教育的多元化发展。

参考文献:

[1]贺武华.我国“在家上学”现象深度分析:中美比较视角[J].浙江社会科学.2012(11):84-89.

第6篇

德国的社会发展程度高,思想政治教育的发展水平具有一定的高度和代表性。中国和德国一样,历来都十分注重思想政治教育。虽然中国和德国是社会制度和社会发展水平迥然不同的国家,但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一门广泛普及的人文学科,具有高度的可对比性。对中德两国的思想政治教育进行比较研究,学习并借鉴德国思想政治教育行之有效的方法,对我国思想政治教育的完善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德国的思想政治教育方法

德国的历史底蕴深厚、政治历程复杂,德国的思想政治教育也因此变得丰富多样。德国经历了二战、东德西德合并等重大历史事件,然而其思想政治教育似乎并未受到这些历史事件的影响,仍然保持着高度的统一,还取得了许多值得肯定的成果。

(一)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课与其他课程互相配合

德国学界研究发现,德国思想政治教育的“显性”教育方法似乎已经走到了终点,当今德国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正逐渐向隐性化和生活化趋势发展。思想政治教育主体在课堂教育中充分运用各种媒介手段,比如电影、纪录片等来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而对于价值的判断则由学生自己来进行,老师不会进行过多?Z言上的引导,用学生自己的感悟来代替生硬的说教。德国的思想政治教科书多用浅显易懂的通俗语言,让学生有自由的思考空间。

(二)社会机构和团体积极推动对在校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德国有大量的公共机构和社会团体在从事着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这些机构和团体常常有计划地举办各类讲座和报告活动,并邀请在校学生参加,利用这些公益性的活动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渗透。同时,德国的各类法律机构也利用开办法律讲堂的机会,帮助学生提高法律敏感度,这种做法也能有效推进思想政治教育的开展和实施。

(三)注重将思想政治教育与生活实际相结合

德国的思想政治教育教科书中很少出现类似于“我们要怎样做”一类的教条式语言。书中的语言大多是从生活实际出发,语言轻松活泼,具有启发性。教科书中涉及了许多在实际生活中必然会面临的问题,例如恋爱、家庭、死亡、战争的起因、人生各个阶段的苦恼等,让学生能够清楚地知道在现实生活中一旦面临这些问题时他们该怎么办。这种教育对学生的成长有着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能够帮助学生形成完整的人格、正确的价值取向,同时也帮助学生提高思想道德水平。

(四)强调家庭教育和劳动教育的作用

对德国稍有了解的人都会知道,德国是个相当严谨的国家。在德国,人们对待工作近乎苛刻的严谨、对待时间安排分秒不差地遵守、对待乘车逃票坚决严惩不贷,这些都源于德国人遵守的基本价值观。德国人民崇尚秩序、清洁、规范性、诚实、忠信、独立等基本价值观念。德国家长在日常的家庭生活中就会教育孩子要守时、遵守规范、诚实不说谎、排队不插队等。这样轻松的家庭教育方式能够弥补学校应试教育的不足。家庭和学校联动形成合力,有利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开展。

二、中国的思想政治教育方法

与外国启发式的思想政治教育方法不同,中国的思想政治教育更加强调灌输教育。

(一)讲授讲解法

讲授讲解法就是以教育者为主体,向受教育者传授政治理论知识、科学社会主义原理以及思想发展变化的规律。由于受教育者,特别是青少年受教育者主要的学习时间是在课堂内,因此,讲授讲解法是对青少年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方法。

(二)疏导教育法

疏导教育法是针对受教育者在生活中所遇到的具体问题,根据现实的情况进行循序渐进的引导,从而帮助受教育者提升思想道德水平的方法。在众多受教育者中,青少年受教育群体通常处于问题多发期,在学校和日常生活中也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因此,疏导教育法也是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方法之一。

(三)认识比较教育法

认识比较教育法是利用两种不同事物的对比,在对比的过程中引导受教育者得出正确的结论,从而提高受教育者的思想政治水平。通过比较,受教育者可以在前人认识的基础上不断地发展自己的新认识,也使自己的认识得到更快的发展。

(四)典型教育法

这种教育方法是现阶段国内使用比较普遍的一种思想政治教育方法。通过典型事例、典型人物为受教育者做出表率和榜样,引导他们走向正确路径。每年都在进行的感动中国人物评选活动,就是利用典型教育法,将典型人物的优秀品质进行广泛传播,从而提升大众的思想道德水平。

三、中德两国在思想政治教育方式方法上的异同

(一)两国在思想政治教育方式上的相似点

1.德国重视社会实践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中国也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原则,将社会实践放在思政教育工作的重要位置。中德两国的思想政治教育都充分利用社会实践活动,帮助学生提高道德水平,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政治品德。

2.中国和德国在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时,都要求学校、家庭和社会团结一致,形成合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为思想政治教育的顺利开展创造条件。

3.中德两国在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中,都重视家庭教育在思政教育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家长用正确的价值观来引导孩子,这在无形中帮助他们强化在学校接受的思政教育内容,进一步提高孩子的思想政治素养。

(二)两国在思想政治教育方法上的不同点

1.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方法有所不同。我国一直以来都是采用说理引导的正面教育方法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这种方法是我国思政教育的主要方法。中国的思想政治教育主要是利用思想政治课开展的,每个学校都必须开设思想政治教育课,这是教育部门的硬性规定,学生的德育成绩也作为学生学习情况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而德国的学校并不专门开设思想政治教育课,德国的学校在开展专业课程的同时,结合各学科特点,有针对性地将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与各学科内容结合,在进行专业学科授课的同?r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2.在是否利用劳动教育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方面存在差异。在现阶段的中国社会,学校和家庭都很少再利用劳动教育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许多家长为了让孩子把全部精力投入到学习中去,会取消他们一切的家务劳动,许多学生甚至早已抛弃“劳动最光荣”的正确价值取向。德国家长从不会代替孩子做他们应该做的家务劳动。按照法律规定,德国的孩子必须要承担一定的家务劳动,学校也把劳动纳入学生的考核标准中。

四、现阶段中国的思想政治教育存在的不足及获得的启示

(一)现阶段中国思想政治教育存在的不足

1.过度重视灌输式教育,教育方式缺乏灵活性。中国的思想政治教育多数都是在课堂上完成的,考试成绩是衡量学生学习情况的唯一标准。这样的教育方法虽然能将教育的效果最大化,但却阻碍着受教育者把知识转化为能力。例如在教育的过程中,我们知道要依法纳税,但却缺乏运用合理方法阻止不法分子偷税漏税违法行为的社会实践。缺乏实践会降低学习效率,同时也局限了对所学到的知识的运用。

2.思想政治教育跨学科结合不紧密,缺乏实用性。在德国大学的思想政治教育体系中,跨学科教学模式是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的宝贵经验。他们将思想政治教育渗透到各门学科中,进行广泛的“隐性教育”。中国作为发展速度最快的发展中国家,并没有做到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各学科的教育中,单独开设的“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所达到的教学效果也不尽人意。生活中的许多问题都考验着个人的跨学科思想政治素养和参与水平,对学生这方面能力的培养我国还存在着缺口。

(二)我国从德国的思想政治教育中得到的启示

第7篇

关键词:日本;家长教师联合会;家校合作

一、家校合作的背景

(一)实践层面

1.社会的发展变化

(1)城市化

日本是世界上城市化进程较快的国家,用30年的发展赶上了欧美国家100年的城市化水平。因工业飞速发展,高学历人才增多,日本人便开始追求高层次的精神生活,但有限的地域使得日本的社会活动有限,家庭教育比较局限,需要社会、学校关注家长需求,为家庭教育提供保障。

(2)独特的家庭文化

日本社会的飞速发展离不开独特的企业文化,以“年功序列”“终身雇佣”“企业工会”为特点的“日本型经营”成为日本经济高速发展的支柱。受企业文化传统的影响,日本大部分男性把精力投入工作,无暇顾及家庭事务,形成了日本特有的“家庭主妇”文化。许多家庭主妇要负责一切家务及对子女的照顾,这容易造成子女与父亲的关系冷淡。此外,有些母亲过于溺爱子女,一方面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使青少年容易出现心理问题,另一方面使青少年忍耐力不足,缺乏责任意识。

(3)“少子化”问题

日本社会的“少子化”问题使家庭规模缩小,核心家庭数量增多,家长对孩子的学习、生活干涉过多,孩子对家长的依赖性增加,独立生活能力降低。而且,“少子化”的发展使日本儿童的兄弟姐妹减少,活动的范围缩小,儿童在课余时间往往待在家里,与社会接触减少,致使其人际交往能力欠缺,伦理和道德约束力下降。

2.教育本身的问题

(1)“考试地狱”现象

受传统教育观念的影响,日本社会把学历看作是一个人能力和地位的象征、胜任工作的标准,导致家长把孩子送往名校的愿望强烈,学校为了学生能在考试中获得好的成绩,经常组织各种考试。家庭和学校的双重压力使孩子陷入“考试地狱”,进而出现一系列问题,如学习兴趣降低、学力低下等。

(2)“教育荒废”现象

日本学校教育发展中出现了“教育荒废”现象,其中长期以来较为严重的是欺辱行为、“不登校”等问题[1]。欺辱行为是在日本学生中存在的严重问题,主要是指学生在校内或校外对与自己有一定关系的人进行心理或身体上的攻击。“不登校”问题主要是指学生因心理或是身体原因,离开学校达30天以上。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不登校”一直是困扰日本教育发展的问题,也是教育改革面临的重点问题。

3.“周五日制”的实行

为了扭转偏重知识、轻视个性的局面,增加学生的家庭和社会生活时间,学校实行“周五日制”,以增强家庭和社会的教育功能,使其与学校教育形成合力,共同培养学生。2002年,日本中小学完全实施“周五日制”,给学生提供更多的课余时间,为学生发展生存能力、培养个性提供了机会,也为家庭教育提供了审视其职责的机会。

(二)理论层面

终身教育理论在世界范围内广泛普及,在日本也得到广泛发展,使人们认识到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建设学习型社会的重要性。教育部门需要打破原有的学校教育模式,发展学校、社会、家庭一体化的教育模式,重视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地位。保罗・朗格朗①指出,终身教育体系的构建重视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有机结合,并明确了各自的地位,其中,家庭教育是基础、学校教育是关键、社会教育是继续和完善。在此基础上,201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中国教育部和北京市政府联合举办的“国际学习型城市大会”了《建设学习型城市北京宣言》,提到“终身学习并不局限于教育或商业范畴,它融入到了整个城市的生活……事实上,家庭,作为社区建立的基本单位,是一个特别重要的学习场所”[2]。在终身教育理论普及的背景下,日本家庭教育受到重视,与学校的合作也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二、家长教师联合会的构成和属性

(一)由来

家长教师联合会(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PTA),发源于19世纪末的美国。1945年,美国占领军全面参与日本的战后教学改革,由此PTA开始引入日本。PTA在日本经过70年的发展,找到了适合的生存地域,致力于为会员提供相互学习的机会,并在会员间开展社会活动,其会员主要是家长和教师。PTA的目的是为学生营造一个适宜其成长的家庭和社区教育环境,加强对青少年校外生活的关注度,以此沟通学校、家庭和社会,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密切结合。

(二)构成

日本的PTA体系由三部分构成,一是社会法人PTA全国协议会;二是PTA地方组织,包括都道府县、政令市PTA协议会等61个地方协议会;三是学校PTA,由年级PTA和班级PTA构成。

(三)属性

1.社会法人组织PTA

1962年,日本成立了财团法人PTA全国协议会。1985年,经文部科学省认可,日本PTA全国协议会成为社团法人,主要目的是获得财政援助[3]。日本PTA全国协议会运作法人化,可以在人事、财政等方面完全独立。PTA在成为社团法人组织之后在法律上相对独立,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理事务,拥有更多独自行使权力的机会。

2.社会教育团体PTA

日本的PTA具有社会教育团体的性质,首先,它主要由成年人组成,通过组织各种形式的活动和讲座对家长和青少年进行教育;其次,它不以营利为目的,不进行与政党或政治团体有利害关系的活动;最后,它可以向文部科学省和教育委员会提出专业性、技术性请求,以获得援助或建议,从而保障社会教育事业的开展。PTA帮助教师、家长、社会为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参与学校教育改革的讨论,适当运用法律手段确保公立学校的经费。

3.成人教育团体PTA

作为成人教育团体的PTA组织,其主要活动有培训、研修活动等。日本PTA成立的根本目的是对家长和教师进行教育,提高家庭和社区的教育能力,为市民树立民主观念,形成权利与责任意识;为家长和教师提供沟通与交流的纽带,实现家长与教师平等合作;引导家长参与学校教育问题的讨论,为教育发展建言献策,辅助教育改革。

三、家长教师联合会对家校合作的推动

(一)推动家长积极参与学校志愿活动

1.参与学校教学活动

日本的家长在家校合作中参与学校教学的方式多种多样,家长可以作为教师的助手在课堂上辅导学生,帮助孩子校正发音、记忆口诀,在家庭课上指导缝纫等。如果家长有擅长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他们还可以与教师共同完成一个单元的教学。家长通过亲身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深入到教师的教学和学生的学习活动中,与教师积极合作,共同培养孩子。

2.对学校“物”的运营

日本家长不仅可以参与学校教学活动,而且可以辅助学校“物”的运营,包括对学校校舍环境、体育馆、图书馆、画室、教室的辅助运营。家长作为志愿者,主要辅助学校图书馆的运营,PTA组织了部分学生的母亲在学校图书馆工作,包括为学生提供新书登记和借书登记服务;维护图书资料、营造良好的读书环境;宣传图书活动,图书志愿者信息;在课堂教学中组织“好书论坛”等活动。为了向学生提供更好的图书服务,学生的母亲在暑假期间也会在图书馆进行自愿服务。

(二)推进家校一体化

作为家校合作的方式之一,PTA在日本的学校教育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首先,为学校的综合学习课程提供支援服务,1998年12月和1999年3月,日本文部科学省修订了中小学《学习指导要领》,规定小学和初中从2002年开始开设综合学习课程。在综合学习课程的落实过程中,PTA成员为课程的开设搜集资源、招募讲师、学习课程目标、承担课程任务、与教师一起制定教学计划、开展教学活动,充分发挥专业知识和技能以辅助课程的完成。

其次,PTA对学校教育中出现的“教育荒废”现象展开讨论,并提供建设性建议。家长与教师共同合作了解班级学生状况,遇到问题积极沟通,对于在孩子辅导上有困难的家长,教师和PTA的其他成员会对其予以帮助;在课堂教学中家长和教师精心设计教学活动,注重培养学生兴趣,创设快乐课堂;在学校内为社区民众设置活动场所,增加学生与社区居民的沟通,提高居民对孩子的教育意识;积极关注孩子的身心发展,发现问题,及时应对。

最后,PTA促成了学校“周五日制”的落实,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能力发展。PTA在周末开展亲子露营、远足、烹饪、敬老服务等活动,并得到博物馆、社区志愿者等的支持。市町村的PTA为儿童设立了活动中心、自然体验村,为儿童提供社会角色扮演的机会。这一系列活动都为“周五日制”的实现提供了保障。

四、家校合作的特点

(一)政府为家校合作提供法律保障

日本政府制定了相关法律条文为PTA等社会教育团体提供财政援助,为家校合作的顺利开展解决了资金上的困难。其中,《社会教育法》第十条规定,无论是否具有法人地位,“社会教育团体”是以进行社会教育相关活动为主要目的,不受政府支配的团体;第十一条规定,教育部长和教育委员会要确保社会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社会教育团体的需求,对其援助必要的物资[4]。这两条法律规定明确了PTA作为社会教育团体的合法地位,可以得到法律规定的社会教育团体应有的相关权利和政府的财政援助。

2010年,《PTA・青少年教育团体共济法》颁布,并于2011年开始实施,该法的第二条第1项对PTA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即在籍的幼儿、儿童以及学生的家长与本学校的教师组成的团体或是联合体,并指出学生不是PTA成员,而是PTA援助的对象。

《学校教育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学校应该确保PTA活动室及各类设备的无偿使用。如果以家长不能参加活动或是不加合会为理由,而有差别地对待其子女是不被允许的,这也违反《日本宪法》的第十四条。

(二)从中央到地方建立各级PTA组织

1. PTA全国协议会

PTA全国协议会把教育作为根本宗旨,通过PTA的活动充实全国的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加深学校、家庭和社会的联系,促进孩子的健康成长。

在新时代,PTA全国协议会为了应对社会变化的要求,面对低出生率和双职工家庭的出现,担负起社会教育团体的责任,致力于构建活性化的组织运营方案,并对其进行推广和普及。在家庭教育上,要求家长把教育孩子作为家庭教育的原点,提高自觉意识、责任意识和家庭教育能力,与孩子共同成长。在此基础上,联合都道府县以及家庭学校,共同推进家校合作的实现。

2.地方PTA组织

地方PTA组织由61个都道府县的PTA协会组成,都道府县PTA又由市町村PTA联合构成。各地方PTA与中小学PTA和地方的机关、团体联合共同推进教育活动的顺利进行,培养孩子亲近乡土自然的感情体验,形成对乡土知识的热爱。

3.学校PTA组织

学校PTA组织又称单位PTA,由班级PTA和年级PTA组成。班级PTA由本年级的学生家长和教师构成,班级PTA活动的基础是班级家长会,活动的主要目的是讨论班级儿童生活及发展问题[5]。该组织希望通过组织活动让孩子正确理解班级的教育方针,建立家长与孩子、家长与教师之间的和睦及信赖关系,并且能够就面临的紧急教育问题进行深入讨论。年级PTA对年级共同遇到的问题进行讨论以寻求解决方案,一次活动由多人参与,并由各班级的PTA共同携手举办活动。

(三)学校把家校合作纳入日常工作

日本的学校把与家长的合作与交流纳入日常工作,体现在把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活动视为应尽的义务,把与家长沟通解决个别儿童的教育问题视为基本职责,把获得家长信任、促进家校合作、增进家校关系视为必要工作。因此,日本的教师除了保证正常的教学之外,还要掌握与家长沟通的技巧,学习如何更好地与家长交流,并且在与家长和社区人士沟通中提升家校交流的能力。这是学校对教师提出的要求,也是法律要求教师履行的义务。教师不会把与家长合作看作压力,而是当作本职工作,尽力做到完美,获得家长的认可。

在日本的学校中,不仅教师把家校合作看作是日常工作的一部分,学校的管理层也是如此,他们积极参加日本小学的PTA例行会议,并对学生家长公开学校的近期情况,对学校近期将要开展的活动安排作详细说明,以推动学生家长积极参加学校教育活动。

(四)家长把学校活动视为日常生活

在日本,家长与学校的沟通合作是家长的义务。并且,培养孩子是每个家庭的核心话题,家长有意愿了解孩子的情况,想与孩子沟通交流,便积极参加PTA组织的活动。例如,参加地方PTA组织的相互学习活动,包括地区座谈会、儿童培养培训班、亲子读书会等;参与地方PTA组织的交流活动,包括新生欢迎会、六年级毕业会等;参加地方PTA组织的乡土活动,包括花祭、探寻乡土历史等;参加地方PTA组织的志愿活动,包括回收资源、清扫道路等。

五、启示

(一)积极推进家校合作法律法规的健全

健全的法律法规是家校合作顺利开展的基础。从《日本宪法》到《社会教育法》,再到文部科学省的《PTA・青少年教育团体共济法》及《学校教育法》,都对家校合作的PTA组织形式提供了法律支持与保障。

我国相对完善的家庭教育立法还没有正式出台,但近几年,对于家校合作也出台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及意见,如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提到,“发挥学校、家庭、社会各自的教育优势,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形成教育合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一体化。重视和改进家庭教育”[6]。全国妇联等七部委制定的《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11-2015年)》也主张推进家庭教育的立法进程[7]。2015年10月20日,教育部出台了《教育部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家庭教育的意义、家长在家庭教育中的作用、学校的作用、社会的支持以及保障措施做了详细的说明[8]。这些法规性文件都为我国家庭教育的立法提供了重要依据,说明我国也在逐步重视家庭教育,国家、政府、学校、社会也在积极支持与配合。我国将来还要在家庭教育的立法道路上继续前进,推进家庭教育的完善,为家校合作提供明确的政策保障,进而促进家校合作的顺利开展。

(二)合理促进家长委员会组织的作用

在日本的PTA组织中,家长与教师共同合作,积极推进组织开展活动,在家长教育、儿童活动、学校管理、教育改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促成了日本开设综合活动课程、学校实行“周五日制”。

我国在推进家校合作的过程中也主张各地中小学和幼儿园建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应由学生家长、教师、高校教育专家和学校管理人员组成,组织开展丰富多样的亲子活动、举办家庭教育讲座、举行家庭教育宣传活动展,并为家长搭建一个建言献策的平台,让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管理,使家长深层次了解学校教育,建立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信任关系。

(三)充分发挥学校在家庭教育中的作用

日本的学校把家校合作看作是学校日常工作的一部分,教师积极配合PTA组织的活动,为PTA提供所需的设施及场所,并把与家长沟通作为自己的本职工作,校长也是如此,把学校的活动情况及时向学生家长公布。

我国中小学和幼儿园也要将家长委员会纳入学校日常管理的一部分,制订家长委员会章程,并将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工作作为学校的重要任务。学校要统筹家长委员会、配合家长学校的建立、搭建家校合作的沟通渠道。

我国的教育专家主张建立专业的家校合作团队,包括校长、主任、教师、家长共同参与的专业管理体系,为家校合作提供良好的保障,营造共同育人的氛围。

(四)自觉发挥家长在家校合作中的作用

家长作为家庭教育的主体,在推进家校合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我国的家长大多把精力投入在事业和工作中,虽然对孩子的教育也很重视,但在时间上却无法保证,出现了隔代教育、教育陪伴缺失的现象。家长要在繁忙的工作中抽出时间投入到陪伴孩子的成长过程中,了解不同阶段孩子的身心发展特点,用正确的教育观对待孩子特有的行为表现,并及时与教师沟通,了解学生情况。家长可以发挥自己的专长,配合教师的教学,理解、信任教师,配合学校教育,积极参加家长委员会的活动及培训讲座,与学校一起促进儿童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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