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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律素养范文

时间:2023-10-07 08:55:46

序论:在您撰写教师法律素养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教师法律素养

第1篇

关键词:教师法律素养;教育惩戒;规范作用;示范作用

2019年4月开始,教育部对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典型案例进行了持续曝光,严厉查处教师违规违纪行为,深化教师队伍建设[1]。其中,教师违规惩戒问题成为了“常见”典型。值得反思的是,一方面,在国家的严查厉处下,中小学教育惩戒活动中仍存在教师“以身试法”的情况;另一方面,社会各界对教育惩戒问题的“过度关注”,也使得部分教师怯于行使惩戒权。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强调,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适当性的原则[2]。教育惩戒步入法治化轨道,必然对教师的法律素养,特别是依法执教、依法施惩的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厘清教师法律素养在教育惩戒中的作用,充分运用之,也是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教师法律素养的内涵与构成

法律素养是人的综合素养的一部分,教师的法律素养是指一个人为了从事教师职业,经过一定的学习和培养所获得的关于教师职业法规知识、能力以及在此过程中形成的相应思想观念、意识、态度等。可以说教师的法律素养是由正确的法律认知、丰富的法律情感、坚定的法律信仰和良好的法律能力构成的。其中,法律认知主要由公民基本法律常识和职业法律知识组成,本文对法律认知的研究主要关注教师职业法律知识,其中又以权利义务知识为核心。学界也有将法律情感和法律信仰统称法律意识的,法律情感是初级法律意识,法律信仰则表现为对法律权威的敬畏和对法律价值要素的认同,是较高级的法律意识。法律能力是教师在执教活动中可以合理地运用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处理问题,维护自身和学生法律权益不受侵犯,监督权利与义务运行的能力。教师的法律能力是教师法律素养的外在体现,也是判定其法律素养的根本标准,要求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将依法执教落实到各个环节,要求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良好的法律素养是支撑教师依法执教、履职的基础。教育惩戒作为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具体体现,将其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要求教师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以便有效地规范自身的教育惩戒行为。

二、教师法律素养在教育惩戒中具有规范作用

教育惩戒是通过对偏差行为施与否定性制裁,避免偏差行为的再次发生,以促进合范行为产生和巩固的一种教育手段[3]。学生作为发展的个体,其知识结构、心理素质、价值观念等各方面还不够成熟,学生的外在行为很难完全合理与正确,而在实践中,学生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往往与违规行为的发生频率成反比,学生那些破坏程度较低的违规违纪行为恰恰是发生频率较高的行为。《规则》中指出,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教师可以当场实施必要的惩戒。教师成为了教育惩戒活动的主要承担者,教师所具备的法律素养将直接影响教师教育惩戒行为的正当化、合法化。1.教师法律素养不足妨碍教育惩戒行为的正当性教师惩戒行为的正当性是指教师实施惩戒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社会伦理规范,得到了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可[4]。一方面,伴随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权利意识的提升,学生在教育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学生权利开始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强调维护学生的权利与尊严。部分教师因对教育法律法规的认知不足,对法律框架下师生间的权利义务不够清晰,对教育惩戒的法律限度了解不够等,没有意识或能力明确区分教育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教师惩戒行为的正当性随之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和挑战。另一方面,个别媒体舆论的片面报道,放大了学生的权利,压制了教师惩戒权,部分教师因不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法律能力,在外部压力裹挟下,不敢、不愿行使惩戒权,以此来规避冲突。这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广泛征集意见和建议后,教育部了《规则》,旨在把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以便指导和规范教师的惩戒行为,更好地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2.教师基本法律素养是教育惩戒的底线法律素养良好的教师拥有相对完备的教育法律知识,能够有意识地用教育法律知识处理身边的问题,将法律精神贯彻到教育管理活动中,应用到教育惩戒实践中。首先,正确的法律知识可以让教师明确自身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掌握教育惩戒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教师惩戒权作为教师依法对违规学生进行惩戒的管理权,是伴随教师职业的产生而存在并得到了法律的授权,放弃行使惩戒权最终会影响教育教学活动的效果,不利于学生规则意识、法治意识的养成。其次,正确的权利义务观有利于教师恰当地保护和约束学生的权利。学生拥有国家公民和受教育者的双重身份,享受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作为受教育者的各项权利。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应尊重和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但要在合理的范围内,不能超越法律的边界。再者,拥有法律信仰的教师更倾向于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在实施教育惩戒时坚持程序正当。最后,教师良好的法律能力意味着教师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事,将教育惩戒的主体、客体、内容、依据、限度等各要素约束在法律边界内。因此,教师良好的法律素养是促使教师惩戒行为正当性回归的关键因素。同时,教师法律素养的高低不仅影响教师的惩戒行为,对学生行为的养成也同样重要。

三、教师法律素养在教育惩戒中具有示范作用

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基本职责,学生是在教师的言传身教中发展起来的,教师劳动的示范性特点决定了他们对待学生的态度和言行,对学生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5]。教育惩戒出于教育改善的动机,通过积极管教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学生出现偏差行为的时候,内心会产生不安、愧疚、恐惧等心理状态,此时对其展开的教育更能影响学生的心理。教师教育惩戒中表现出的法律素养对学生行为的养成具有“示范”作用。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示范”,既有具有积极影响的正示范,也具有消极影响的负示范。1.教师依法惩戒的行为是以身作则的法治教育(1)教师法律知识的运用促进学生法律知识的掌握。教育惩戒的实施过程是关乎师生合法权益的活动过程,《规则》中也指出“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通过对教育惩戒规则的学习,学生可以清晰地了解教育惩戒是有目的、有依据、有程序的教育管理活动,教师依法实施惩戒的行为会加深学生对自身权利、义务的认识。(2)教师依法惩戒的行为促进学生规则意识的养成。教师依法实施惩戒也会增强学生的法治信任感,当一个人认为通过法律的遵守可以获得公正的对待时,他才会自愿地遵守社会的规则。青少年对学校和教师的信任对于规范行为的纪律非常重要,这种信任可以作为一种心理框架,影响学生对制度规则和惩戒的反应。一般来说,信任老师的青少年在学校表现出更多的合作行为,学生对学校和教师的信任与遵守规则的行为呈正相关。教师秉持“有权必有责、用权需担责”的基本法理实施教育惩戒,可以加强和深化学生的纪律意识、规则意识和法治意识。(3)教师依法惩戒的行为影响学生的问题处理方式。“法”只有从存在的制度形式转化为实践的行为状态,才能真正成为约束人的行为规则。作为学生成长过程中的关键他者,教师的行为会得到学生的关注和有意无意的模仿。一方面,教师对教育惩戒中师生权义的准确区分会促进学生法律知识与实践的结合,对学生处理日常生活问题提供直接的指引。另一方面,教师采取合法手段维护自身与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明确权利维护和救济的具体路径,会为学生合法行使权利、维护权利提供示范,对学生处理问题的思想和方式产生直接的影响,成为学生行为模仿的对象。除此之外,在教育惩戒实践中,最让教师和学校“头疼”的莫过于因教育惩戒而产生的纠纷事件。纠纷事件不但会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影响涉事教师或学校的形象,严重时会给教师和学生带来长久的消极影响,不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纠纷的产生固然不是师生双方所期望的,纠纷背后的深层因素更应该引起重视。教师依法实施惩戒的行为会影响学生和家长对待教育惩戒的态度和做法。2.教师违规惩戒的行为对学生产生负面侵权“示范”(1)学生会对教师侵权行为进行效仿。教师作为依法实施惩戒的主体,其法律素养如何是影响教育惩戒效果优劣的一个重要因素。教师的惩戒行为不但会对学生产生积极的影响,还可能会产生消极的影响。有些教师由于法律素养不强,在教育惩戒的过程中,存在着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现象,包括对学生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的侵犯,前者主要包括学生的受教育权、人身自由权、财产权等,后者主要包括知情权、陈述权、参与权、申诉权等。班杜拉在其社会学习理论中指出,在现实生活别是在行为习得上,大多数人是通过观察和模仿实现的,尤其是对榜样“示范”的模仿。对于教师的违规惩戒行为学生通常也会认为是合理的,进而运用到日常同学关系的处理中。(2)教师的体罚行为容易助长学生的暴力倾向。被体罚者及经常旁观体罚的学生会认为,“动手”是解决问题的有效方式。加之一些不良媒体肆意传播充斥暴力的不良信息,青少年接触不良信息的风险大大提升,使得青少年在面对同学间、人际间的摩擦时,极易将暴力意识付诸现实来处理矛盾,这也成为了一部分校园欺凌的滥觞。体罚不但不利于教育惩戒效果的实现,而且会给学生带来直接的身心伤害,侵害学生人身权。我国多部教育法律法规中都明确规定禁止体罚。在司法上,体罚适用于故意伤害罪[6]。过度惩戒行为极易给当事人内心带来严重创伤,使学生发生认知偏移,严重时可能产生人格偏执的倾向,逐步产生具有攻击倾向的行为。教师作为学生的行为学习对象,当其行为使学生产生了委屈或不服气的情绪时,学生也极易在情绪失控的状态下,以冲动的非理性状态做出不恰当的行为。因此,有必要深入考虑教师应如何通过教育惩戒实现对学生的积极影响。

四、教师法律素养在教育惩戒中的体现

为了在教育惩戒中有效地规范自身行为,实现对学生“善”的积极引导,教师要将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法律能力的运用贯穿于教育惩戒活动的始终,遵循教育规律,遵循法治原则,坚守公平和正义,依法行使惩戒权。1.依法施惩要求教师树立正确的权义观权义观也叫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权利意识是人们对于一切权利的认知、理解和态度,是人们对于实现其权利方式的选择,以及当其权利受到损害时以何种手段予以补救的心理反应[7]。教师正确的权利观是指教师认知和理解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其价值,掌握如何自觉地在法律法规的规范内行使权利,避免损害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相应地,义务意识是指人们对于依法应履行以及如何履行的义务的认知和态度。教师正确的义务观是指教师理解其应履行的义务及其必要性,明确履行义务的方式及未履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并能理解权利与义务相互统一的关系。与传统的师尊生轻的师生关系不同,现代社会中的师生关系已经发生了变化,师生之间是教育、管理、保护的关系,也是民主平等的关系,权利与义务也被赋予了更多的道德与法律内涵。因此在日常的教育管理活动中教师要正确地看待自身与他人的权利与义务。2.依法施惩要求教师惩戒行为于法有据教师要保证其教育惩戒行为的合法性,包括实质合法和形式合法,即教师惩戒行为不但应该在教育法律规范的框架下进行,还要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设定理念相符合。具体而言,首先,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依据包含两个基本要素:其一是惩戒权行使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惩戒规则以及已经公布的得到大多数人认可的校规校纪、班规班纪等规章制度;其二是惩戒权行使的明确客体,即学生所缺失的特定义务[8]。教育惩戒有合法依据是其形式合法的必要前提。其次,教师惩戒权是教师职业自主性保障的权利和职责,不可以放弃,并且要对教师惩戒权的确立和行使进行必要的限制[9]。《规则》中列举了教师可以采取的惩戒方式,同时也为教师惩戒行为列出了负面清单,明确了教师违规惩戒应承担的后果。教师实施惩戒时,对惩戒措施和惩戒力度的选择拥有相应的自由裁量权,要求教师保障教育惩戒的实质合法,把教育法律法规作为科学育人的有效抓手。3.依法施惩要求教师保障惩戒程序正当教育惩戒是个动态的过程,除了保证依据合法,还应保障程序正当。程序是法治的保障,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必须用程序加以约束,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制约权力行使的随意性,有利于保障公平正义。规范教育惩戒的设定和实施主体正当行使职权,保护受教育者的权利是将正当程序原则引入教育惩戒制度的核心价值体现[10]。正当程序将实体价值与程序价值相连接,具体表现在,教育惩戒中教师践行“正当程序”并推动“程序正当”。在教育惩戒实践中,教师作为主要实施主体,正当行使职权,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模式受教师法律素养的直接指引。当学生出现偏差行为需要实施惩戒时,从违规事实的认定、情节的判定、学生的申辩,到具体惩戒方式、惩戒时限和场合的选择、对学生及家长的告知义务都需要教师秉持程序正当。尤其是随着我国教育惩戒制度的不断完善,教师良好的法律素养将是保证教育惩戒程序正当,规范教师教育惩戒行为的保障。4.依法施惩要求教师把握惩戒权的法律边界权利与权利的约束总是相伴而生,作为教师职业权利的惩戒权也不例外。权利都有特定的边界,划分并把握权利边界是避免权利冲突的必要手段。教师惩戒权的法理支撑、法律规制共同勾勒了其法律边界并表征在惩戒权行使的基本原则、惩戒方式的选择以及惩戒与体罚、惩戒与侵权的界限上[11]。只有把握住教师惩戒权行使的法律边界,才能保障教育惩戒价值与效用。教师首先要能够准确区分教育惩戒与侵权行为,特别是教育管理实践中常见的对惩戒与体罚、留置与侵害学生人身自由权、没收与侵害学生财产权、停课与侵害学生受教育权等的界分。《规则》中指出禁止“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以及“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等间接带来身心伤害的变相体罚。为教育惩戒和体罚的界分提供了参考,指出了课后教导、暂扣学生违规物品等方面的规定。但惩戒规则作为指导性、规范性文件,是无法囊括现实中可能出现的所有情况的。故实施教育惩戒还需要把握教育法律法规背后所蕴含的法律精神,主要指道德人文精神[12]。教育具有强烈的道德伦理性,而教育的独特性决定了教育法律法规相对于社会法律更具张力。教师对教育法律规范的运用在其职业道德调节下更具活力,促使教育惩戒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正向作用,始终围绕“育人”而展开。综上所述,教师的法律素养对自身惩戒行为具有规范作用,对学生行为养成具有“示范”作用,教师必须不断地学习教育法律知识,增强对现实中法律现象的敏感度,在实践中提升自身法律能力。通过依法实施教育惩戒,实现对学生违规行为的改善和积极行为的引导,充分展现依法施惩背后所蕴含的法治、正义、育人精神。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典型问题[EB/OL].[2021-03-07].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EB/OL].[2021-03-29].

[3]劳凯声,余雅风.教育法学[M].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2020:134.

[4]程莹.教师惩戒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18:23.

[5]李晓燕.中小学教师法律素养在法治教育中的师表作用及其实现[J].中国教育学刊,2018(03):7-10+21.

[6]管华.教育惩戒权的法理基础重述[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20,38(03):16-24.

[7]辛世俊.公民权利意识研究[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06:102.

[8]秦涛,张旭东.高校教育惩戒权法理依据之反思与修正[J].复旦教育论坛,2019,17(04):41-47+63.

[9]余雅风,王祈然.教师的法律地位研究[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21,39(01):49-58.

[10]刘明萍,张小虎.论我国教育惩戒权的两极化运行与理性化回归[J].复旦教育论坛,2020(01):33-38.

[11]刘冬梅,程丽.论教师惩戒权的法律边界[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41(01):84-92.

第2篇

关键词:法律素养;学前教育师范生;培养途径

一、学前教育师范生法律素养现状

1.法律课程单一化

当前高校对法律专业学生开设的法律素养提升课程中使用的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本教材,它是教育部颁发的全国高校大学生统一使用教材。教材内容包括大学生适应期教育、品德教育、情感教育和法制教育。法制教育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从涉及知识点的广度和内容的深度来说,都是比较浅显的。学生们只能从中了解一点和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实用性不是很强。除此之外,高校没有对师范生再开设其他的法律相关课程,也没有提供辅助教材。学生对教师法和儿童法都缺少了解的途径,而这些和他们未来的职业是息息相关的。

2.理论教学形式化

目前我国高校把《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作为公共必修课,上课普遍是大班额面授,上课教室同时容纳不同班级和不同专业的学生,生源不同,人数众多。教师主要通过讲授法向学生们讲解知识点,对全体同学采用同一种方法。教师只管授课,在规定课时讲完大纲规定的内容,一味讲授,课堂枯燥无味,拘泥于形式,不问成效,也不关心学生的专业发展需求,学生们也只是为了考试而学习,没有主动性和积极性。理论教学形式化倾向明显。

3.教育成效低质化

现在我国高校大学在校生都是“90后”,他们思想自由,自主性强,面对的社会环境更加复杂,缺少相关的法律素养,会使他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损失而不自知。高校的任课教师只管授课,不问成效,不注重增强他们的法律技能,很多同学不懂得如何保护自己。新闻中时有报道,高校学生参与“校园贷”,导致巨债压身,被威胁,甚至恐吓,将自己陷入危险境地。还有一些大学生轻信他人,误入歧途,被带入传销组织无法逃离。还有学生陷入网络诈骗的、替代他人参加考试的等现象层出不穷,这些都说明很多大学生对身边的违法乱纪事情缺少判别能力,不懂得运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也不会通过法律渠道捍卫自己的权利。更有甚者,经常看到教师体罚或侵犯学生的报道,有些教师知法犯法,有些教师根本就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意识,这些事件让观者义愤填膺,其中显示出来的法律素养缺失问题是我们高校教育体系必须面对的问题。

二、学前教育师范生法律素养缺失的原因

大学生法律素养缺失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的,本文将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

1.高校重视程度不够,课程定位不准确

高校的重视程度不够是导致学前教育师范生法律素养欠缺的重要原因之一。当前高校教育中把教学的重点放在对学生专业知识的教授和专业技能的培养上,他们更加关注学生在校期间是否通过学习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能否为将来就业做好准备,为学校提交一份较好的就业答卷。此外,学校重视学生在专业方面是否能够获得成就和奖项,为学校争得荣誉。在学生的法律素养培养方面关注太少,只是安排教职人员完成教育部规定的教材教学任务,没有从学生的特殊需求出发,安排与学生专业相关的法律课程和辅助资料。并且普遍把对学生法律素养的培养纳入品德教育之中,法律教育的独特地位在高校教育中难以凸显。

2.教师水平参差不齐,教学形式单一

高校教育体系中极少有法律专业的教师任教,很多高校甚至没有,所涉及的课程也都是由德育教师统一担任,教师们教学水平参差不齐,他们自身法律知识欠缺,专业性不强,在教学中难免避重就轻,难以给学生提供系统的、扎实的法律知识。并且在教学过程中,教师们大都是一如既往的讲授理论知识,教师单一的讲,学生单一的听,教学形式单一,课堂略显枯燥。学生对这些法律知识只有浅显的认识,更不能谈及理解和应用了。

3.理论与实践相脱离,教学缺少成效

在学校现有的法律课程中,教师也只是在课堂上进行理论讲授,加之教学方法是传统的讲授法,任课教师法律背景欠缺,故而不能很好的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即便能够在教学中举例说明,也与学生所关注的问题相差甚远。这样的教学缺少成效,并不能帮助学生很好的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反而使学生厌烦课堂。

三、提升学前教育专业师范生法律素养的途径

较高的法律素养可以帮助个体成为更好的社会人,可以使学前教育专业的师范生更加明确自身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在关键时刻能够运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也为胜任未来的工作岗位做好准备,为成为一个遵法守纪的社会工作者打好基础。所以,提升学前教育师范生的法律素养是一项重大的任务。

1.掌握法律知识,助其法律素养提升

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是提升法律素养的前提,只有具备扎实的基础知识,才能在行动中有正确的引领。在当前的高校教育中,教学主管部门要在课程设置上进行调整,在完成教育部规定的教学内容的同时,要针对不同专业学生的不同需求给予特别关注。对学前教育专业师范生的法律素养培养课程要进行增设,让他们能够了解到与他们自身和专业相关的法律知识,能够了解作为学生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未来走上教师工作岗位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儿童权利公约》等与自身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都应该由专业教师进行教学,帮助学生对这类知识进一步理解和掌握。

2.加强法律能力培养,促其法律素养提升

法律是一门理论联系实践的课程,在教学中,教师要注重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对社会中发生的与本专业学生相关的违法事件进行分析,让学生从真实的案例中学到法律知识。此外,教师要引导学生走出课堂,通过不同的形式帮助学生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将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之中。[2]在校园中开设法制宣传栏,定期更新相关法律知识,拓宽学生们的视野。开展法律主题的文娱活动,利用小品、相声等活动形式,让学生在活动的参演和观摩中切身体会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可以开展校园法制文化节,成立学生普法宣传队,将法律知识普及到校园的各个角落,还可以走出校门,走上街头,向来往的行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既服务了社会,又加强了自身的知识掌握。另外,学校还可以带领学生去与法律相关的部门进行参观和学习,比如律师事务所、看守所、监狱等机构,可以让学生身临其中,切身感受违法乱纪的后果,明白遵纪守法的重要性。

第3篇

关键词:学前教育师范生;法律素养;培养

中图分类号:D911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2)06-0047-03

一、重视学前教育师范生现代法律

素养培养的必要性 幼儿园活动的科学性、规范性要求幼儿教师具有一定的法律素养。学前教育教师自身的法律素养影响着其教学、保育行为的合法性。幼儿园中教师侵犯幼儿权益的侵权行为,很大程度上是其不懂法、不守法造成,严重影响其教学工作的合法性、保育工作的科学性,甚至于影响其自身的职业形象。因此,必须重视学前教育师范生法律素养的培养,有效规范教学行为和保育行为。

二、学前教育师范生现代法律

素养培养的主要内容 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保护幼儿权利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一根本法为依据,在学前教育这一领域,国家于1989年颁布了《幼儿园管理条例》、1996年颁布《幼儿园工作规程》,对幼儿享有的权利以及合法权益的保护作出了明确的、具体的规定。2001年,在对幼儿主体性认识提到一个新的高度的情况下,又出台了《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进一步对幼儿的发展提出详细的规定,对尊重幼儿、保护幼儿健康成长提供了政策上的指导和法律上的保证。

(一)平等对待幼儿的法律意识

我国《宪法》在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中,公民的平等权成为最首要的一项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幼儿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独立的公民,平等地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的权利,《宪法》保障每一个幼儿享有平等的教育资源,有一个依法治园的和谐环境,享有受到公平待遇的权利,受到成人的公平对待。《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9条明确指出:“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因此,平等法律意识的形成,是学前教育师范生最基本的法律素养的体现。

(二)尊重幼儿人格的法律意识

法国思想家卢梭在其《爱弥尔——论教育》一书中提到,儿童虽然不是成人,但也不是成人的宠物和。他首先是一个“人”,是一个有自己的意识和情感的人。我国法律规定,人生来就享有人格权,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幼儿其主体性的特点体现着其自身存在的价值,他同样拥有法律上的基本人权。幼儿的身份具有双重意义,其既是一个具有独立人格的人,又是一个正在发展中的人;其既是一个社会公民,又是一个未成年的公民,拥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实现全面发展与充分发展,是每个儿童的权利。现代教育理论充分强调学习者的学习主体的角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8条中也规定教师应当履行“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因此,对于学前教育师范生的培养,必须培养其尊重幼儿人格的法律意识,以幼儿的需要出发设计教学活动,充分考虑其年龄特征安排教育教学游戏和保育工作,使其发挥主动性、积极性,体现其主体性角色,不能把成人的不合理观点及方法强加于他们,同时也不能放任幼儿自然、自由发展,需要加强对其的引导,平等地与他们进行沟通,从而促进幼儿健康人格的形成。

(三)保护幼儿人身自由权的法律意识

幼儿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是其具体人格权的体现,也是人身自由权的保护内容。人身自由权,是《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保护内容之一,是公民参加社会生活和享受其他自由权利的基础和前提。《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作为与幼儿相处的教师而言,建立人身自由权的保护意识,是其爱护幼儿的根本体现,也是职业素养的最基本要求。

(四)保护幼儿主动学习、接受教育的法律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儿童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拥有学习和发展的基本权利,保障幼儿生存、学习和发展的基本权利,这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对于作为独立主体的幼儿也不例外。现代心理学研究认为,幼儿对世界的探究,更多地体现为“游戏”活动,在活动中自我完成知识建构,这就是幼儿的“学习”,是一种本能需要,也是解决问题的主要方式,儿童认知发展水平的特点决定了这一学习过程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因此,从维护幼儿权利的法律角度,树立创造幼儿主动学习的环境和活动的观念,这就需要幼儿园的教师在这方面的法律素养得到提高。

三、学前教育师范生现代法律

第4篇

关键词 师范生 教育法律素养 教育法律

中图分类号:G652 文献标识码:A

Survey and Research on Normal Students'

Literacy Situation of Education Law

LI Jing, GAO Rui

(School of Education Science,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Hangzhou, Zhejiang 310036)

Abstract Education legal literacy is one of professionalism teachers should have, and is also one of professionalism normal students must have. Legal literacy training and education for the growth of normal students is necessary for the development of education also has importa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However, normal students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generally weak literacy education laws, resulting in one of the main reasons for this phenomenon is the law school of their education is not enough emphasis on literacy training. Therefore, strengthening the relevant degree course, increase the proportion of education teaching legal knowledge, the creation of good educational legal environment, and promote normal students' self-improvement, in order to effectively develop legal literacy education of normal students.

Key words normal students; education law literacy; education law

1 研究背景和问题的提出

1.1 问题的提出

“依法治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条件,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背景下,教育也日益朝法制化的轨道迈进。“加强教育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教”已经成为当今教育发展的重要命题。①然而,在现代社会的教育环境下,像佛山市“女教师体罚小学生面壁磨嘴直至出血”、陕西省的“让50名学生轮扇耳光”等等这些教师体罚、变相体罚伤害学生,侮辱学生人格、侵犯学生权益的事件却是屡见不鲜。更有甚者,许多教师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一无所知。由此可见,教师的教育法律素质较低,教育法律素养欠缺。

笔者认为,教师职前法律素养教育的缺乏可能是导致教师法律素养不足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因。为此,笔者对师范生教育法律素养的现状进行了调查研究,希望通过这一研究,能找到提升师范生教育法律素养的方法。

1.2 概念的界定

所谓教师的教育法律素养,是指教师在从事教育工作中认识、掌握和运用教育法律的能力或素质,其通常是通过教师掌握教育法律知识、具备教育法律意识和教育法律行为表现出来的。也就是说,教师的教育法律素养分为三个方面的内容:教师的教育法律知识、教育法律意识和教育法律行为。②

2 研究设计

2.1 研究对象

“师范生教育法律素养现状”的研究主要是针对就读师范专业院校的学生进行调查研究,笔者以杭州师范大学为例,选取了小学教育,学前教育,汉语言文学,体育教育四种师范专业大一、大二的师范生进行了调查。

2.2 研究方法

2.2.1 问卷调查法

笔者主要采用问卷调查法。在设计问卷前,笔者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和研究,参考部分大学生法律素养的调查问卷,自行设计本问卷。笔者主要从教育法律意识、教育法律知识和教育法律行为三个维度来设计问卷,一共21道题,其中前20个为选择题,分为单选题和多选题。

2.2.2 访谈法

笔者在教育见习活动中,针对学校里发生的一些日常违法行为,有意识地与周围师范生进行交流探讨,在轻松自在的交流环境中,使得受访者充分表达自己的看法和意见,从而获得所需要的信息。在访谈结束后,针对这些信息进行一定的整理,以供论文分析需要。

2.3 研究数据统计

笔者选取了杭州师范大学师范专业的本科学生作为调查样本共发放了180份问卷,回收了问卷171份,其中有效问卷为149份,有效率为87%,符合样本数据要求,所得结果可以作为参考。获取数据后,运用Excel等相关软件进行统计得出相应的结论。

3 调查结果与分析

根据问卷、访谈结果,结合笔者的思考,得出以下数据分析:

3.1 师范生教育法律意识现状

3.1.1 师范生对教育法律的评价

调查数据显示,61%的师范生都认为教育法律与学习、工作、生活关系密切,25%认为关系不大,12%的人不清楚教育法律与自己的生活、学习还有工作是否有关系,还有2%的觉得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可见,师范生的教育法律意识有待提高。

3.1.2 师范生维权救济意识现状

在遇到侵权行为时,师范生想到使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益的人只有13%,且在19个人中,只有一个人想到使用诉讼救济,绝大多数的人都选择了与学校协商,把希望寄托在和解上,而忽视了法律武器。

3.2 师范生具有的教育法律知识现状

3.2.1 师范生对教育法律知识的了解情况

数据显示,32%的师范生对教育法律知识一点也不了解,59%的师范生对教育法律知识了解一点,而9%的师范生对教育法律不太关心,不曾想更没有刻意去了解或是学习;“非常了解”比例为零。

师范生对教育法律知识的了解主要来源于社会,来源于关注教育违法事件,大三占46%,大二占56%。其次是通过学校法制宣传,大三24%,大二22%。而出于自身需要积极主动了解的人数大三仅占12%,大二仅占10.29%。同样,通过学校开设的相关法律课程学习了解的比例也不高,大三仅14%,大二仅12%。可见,师范生对教育法律知识的了解都非常被动,学校开设的法律课程并没有真正起到作用。

3.2.2 教育法律知识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所占比重情况

数据显示,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中,老师把教育法律知识作为一个模块内容进行专题讲解的只有18%。65%的是提及稍许,还有16%的是完全没有涉及到相关内容。教育法律知识在这门课程中并非主要内容,学生从中所收获的相关知识也比较匮乏。

3.2.3 师范生对教师权利义务的掌握情况

在“对教师权利的认知”一题的调查中,只有14%的师范生能正确选出所有选项;58%的回答中包含了C选项这个错误答案,均认为老师“享有管理学生在校一切日常事务的权利”,其中6名同学只选了C项,说明这部分同学对老师的权利的认识存在严重的偏差;剩下28%的同学虽然没有选择C选项,但是对教师的权利没有全面的认知。

在“对教师义务的认知”一题的调查中,65%的师范生答对了题目,选出了所有属于教师义务的选项;35%的师范生没有选对。且在这部分同学中,只选择一个选项的人数最多。

3.2.4 学校、教师与学生法律关系的认知情况

教师与学生是教育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主体,明确学校与学生关系的法律性质是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确定学校事故责任的法理基础。所以,正确理解学校、教师和学生的法律关系是师范生必须掌握的教育法律知识之一。

师范生认为学校、教师和学生之间是监护关系的人数高达50%以上,尤以大三学生为甚,为57%。根据《教育法》及有关规定,学校、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教育、管理、保护关系。但师范生对学校、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并没有一个准确和明确的认知,而对这个关系理解的偏差,恰恰是导致很多违法行为出现的根源。

3.2.5 学校事故责任的认定与分担

学校事故,又称“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③

问卷中的案例事实很清楚:但是只有42%的同学选择了不需要承担责任,而45%的认为需要承担责任,还有13%的人不知道该如何选择。笔者随意地挑选了选择“不需要承担责任”的被调查者进行访谈,发现有的同学是凭直觉认为不需要承担责任,有的同学是碰巧猜对。也就是说其实真正清楚这一法律规定,明确这一法律事实的人并不足 42%。

3.3 师范生对教师教育法律行为的认识

3.3.1 师范生对日常教育管理行为的看法

教师“不下课”在中小学里是非常常见的一种现象。数据显示,86%的师范生都反对教师“不下课”的行为,但并不觉得教师“不下课”是违法的。只有13%的师范生觉得这种行为违反了教育法律法规。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规定,教师课间“不下课”的行为已经违背法律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3.3.2 师范生对惩戒行为的认识

对于罚站、罚跑等惩戒行为,49%的师范生都认为这种行为已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利; 31%的认为这是常用的管理手段,是正常的;还有20%的认为这种行为不尊重学生,但是没有违法。“体罚”一词对于师范生来说并不陌生,笔者通过访谈也了解到大部分师范生也都知道《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都相关法律规定了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虽然他们知道这一法律规定,但是对实际教学管理中的这些惩戒行为的违法性判断还不是很清晰。

4 研究结论

通过以上对调查数据整理和分析,笔者认为,当前师范生的教育法律素养比较薄弱,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4.1 知法,不能悟法——师范生对教育法律缺乏的系统、完整、全面的认识

一定的教育法律知识是提高法律素养的前提,如果没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作保证,提高法律素养只能成为一句空话。目前师范生或多或少地了解一些教育法律的基本常识,并不是完全的法盲,但是,这些知识在日常生活中的运用是远远不够的。

从调查结果中我们可以看出,广大师范生对教育法律的认识还处于迷茫陌生的阶段,对教育法律只停留在对教育基本法的认识上,没有一个完整、深刻的了解和认知。知法是守法和用法的前提,只有对教育法律有一个全面的认识,有较强的教育法律意识,才能更好的掌握教育法律知识,注重教育法律行为,运用教育法律武器。

4.2 明法,不能守法——师范生无意识违法行为较为突出

师范生并不是完全没有教育法律意识,大部分师范生都认为自己能严格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尽量不出现违法行为。从调查中可以看出,对存在于教学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师范生在潜意识里都能做出一定的认识和判断。这说明,在日常的生活中,他们或多或少掌握一定的教育法律知识,明白教育法律的法治性和权威性。然而,当遇到实际问题时,他们又会不自觉地做出违法行为,如害怕学生受伤,出于安全考虑就不让学生下课,或者是用罚站,罚跑这种变相体罚的惩戒措施惩戒学生等等。

拥有一定教育法律意识,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并不意味着就具有了相应的法律素养。素养的形成是个持续不断内化的过程,只有经过个人不断的内化和融合,并且对思想意识、思维方式、处事原则、行为习惯等方面真正产生影响,才能上升为素养。④师范生明法,却不能严守法律法规,杜绝违法行为,正是因为他们的教育法律知识没有得到充实、教育法律意识没有得到形成,以至于教育法律素养得不到提升。

4.3 懂法,不会用法——师范生用法意识薄弱,护法精神不足

具备良好的教育法律素养不仅要具有敏锐的法律意识和丰富的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要能付诸于实际行动中。调查结果显示,绝大多数师范生都能认识到教育法律与自己的学习、生活和工作密切相关,这表明师范生已经意识到了教育法律的重要性。但是,当遇到事情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师范生想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的却非常少。这就说明,师范生的用法意识非常薄弱,他们不会利用教育法律这一强有力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同时,也没能坚决勇敢地与违法行为作斗争,维护法律权威性的护法意识,护法精神也不够,体现出了教育法制观念的淡薄。或许是受中国传统的“以和为贵”“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思想的影响,所以大家认为协商是解决问题最好的途径。但是在现实的社会里,我们会发现,很多事情仅仅靠协商是不能解决问题的,“以和为贵”的思想不但会助长一些教育侵权行为的频发发生,甚至日益恶化,而且还会阻碍教育的法制化进程,不利于教育事业乃至社会的稳定发展。

笔者认为导致师范生法制素养缺失的原因有以下几点:(1)师范院校法制教育力度不够。师范院校对于提高师范生的整体素质、保障教育质量等具有先导性和决定性的作用。但在对师范生法律素养的培养方面,师范院校却同其他高校一样,都强行划一地只开设一门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来应付“法制教育”,这对从事教师职业来说是远远不够的。而且这种“法制教育”是在教师忙于赶进度、学生疲于应付的过程中完成的,其效果是不能高估的。⑤正是由于师范院校对教育法律学习的组织工作不到位,才使得广大师范生对教育法律的学习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完整、不全面,甚至还可能是错误的。这也是导致师范生教育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素养缺失的一个重要原因。(2)教育法律课程的改进速度滞后。调查结果显示,大二、大三教育法律素养的程度差异性不大。原因是学校教育法律课程的标准、教学的内容、教学模式都是一成不变的,教师在每一轮课程教学结束后,没有进行很好的总结,改进,从而使得师范生的教育法律素养并没有随社会的进步而得到提升。

5 结束语

教育法律素养对教师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而对于师范生来说,更是一项必备的职业素养。

(1)教师的教育法律素养是现代教师专业化发展的基本内容之一,是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前提和基础,是合法实施学校教育管理和保障师生合法权益的重要条件。⑥师范生作为未来的人民教师,具备较高的教育法律素养,有助于教育法律在今后教育活动中行动的切实落实,也有助于促进教育机制的法制化进程。

(2)教师的教育法律素养还具有示范作用,能够影响学生法律素养的养成。德国哲学家黑格尔说过:教师是学生心目中最完美的偶像。教师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可能成为学生 的模仿对象,有助于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增强和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

(3)法律是一种制裁的手段,也是一种有力的自我保护的武器。师范生法律素养的提升,可以使其以后的教育工作中,对待学生管理班级时,拥有较强的法律意识,从而避免做出违法行为。同时,在面对自身问题上,也能够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论文为教育部重点基地重大课题“中国初等教育师资培养模式研究”(11JJD880033);杭州市社科规划课题“基于初等教育视阈下师范生法律素养的培养”(B13JY06)阶段性研究成果

注释

① 孙战民,陈鹏.浅谈从认知到行动:教师教育法律素质的概念、意义和结构[J].当代教育论坛(综合版),2010(2):72-73.

②⑥张涛.论教师教育法律素养的重要性及现实意义[J].福建论坛,2008.8:79-82.

③ 申素平.教育法学原理、规范与运用[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9.3.

④ 张新.浅谈师范大学教育法律素养的培养和提高[J].中国成人教育,2007.7:101-102.

⑤ 董爱玲.浅谈中小学教师的法律素养及其培养[J].教育探索,2008(8)(总第206期):104-106.

参考文献

[1] 李叶欣.教师教育法律意识的缺失与教育法律素养的提高[J].教学与管理,2012(11).

[2] 张周光.论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J].宁波教育学院学报,2002(2).

第5篇

论文关键词 法律素养 教育 改进

法律素养,是一个综合概念,是由法律知识、法律理论、法律心理、法律观念、法律信仰等要素整合构建而成。其中法律知识和理论是基础。

大学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梦的生力军。大学生法律素养如何,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党的十指出,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快速提升大学生的法律素养是高等学校参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不可推卸的职责。因此,我们应“在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以法律制度为核心的制度性法律文化的同时,应当高度重视人们现代法律意识的培养,逐步形成对现代法治精神和价值取向的认同和接受,达到制度性法律文化和观念性法律文化内在协调一致和功能的良性耦合”

一、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的重要意义

(一)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指出,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实现依法治国进程的宏伟蓝图中,公民法律素养的提高具有基础性地位,也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公民法律素养的高低决定着一个国家的法治土壤。大学生是各行各业的生力军,大学生法律素养的高低影响着我国公民法律素养的整体。例如,随着公务员法的实施,“凡进必考”成为青年人进入公务员队伍的硬性要求。纵观我国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招考要求,除人大机关(我国主要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主要招录法律专业毕业生之外,大多数机关招录各类专业人才。因此大学生在校期间所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影响着公务员群体(法治实施者)的法律素养。

(二)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是培养新世纪人才迈向人才强国的必然要求

同志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庆祝大会上讲话指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科技是关键,人才是核心,教育是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后确立了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精准地把握了新经济时代下实现我国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脉搏,逐步建立了依靠教育培养人才的可持续发展体系。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教育发展还处在不发达阶段,尤其是培育公民人格方面还处在落后阶段。目前,高等教育发展最大的瓶颈是知识教育与塑造人格的差距方面。高等教育担负着在市场经济和就业市场冲击下,形成教育知识、塑造人格的新模式的任务。在培育学生德育时,塑造学生法律素养成为主要内容,法律素养能够完善青年人人格。

(三)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是大学生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利益需求呈现多元化态势。一位大学生日常生活中面临着诸如:购物、交通、旅游、打工等经济交往问题,进入社会后,面临着就业、创业、婚姻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产生纠纷后,法律修养比较高的青年首先应当抱有理性冷静的态度去处理,其次甚于运用法律知识来解读,用比较低的成本(法律途径)而非过激等行为来实现自己诉求。在校期间,学校应当及时关注在校生权益维护问题,有效避免学生过激化、极端化的维权行动。

二、大学生法律素养亟待提高

(一)大学生犯罪问题触目惊心

在校大学生犯罪主体广泛化,高学历犯罪现象凸显。涉案在校大学生不仅包括大专生、本科生,还包括硕士、博士,且涉案大学生不乏名牌高校学生。据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对2010至2011年对该院所受理未成年犯罪案件情况统计,该院所承办涉案75人中,硕士4人,博士2人。其中一起案件的3名涉案硕士生,因酒后寻衅滋事造成被害人1名轻伤、2名轻微伤。1名博士因感情纠葛,造成被害人重伤。同时大学生犯罪手段凸现智能化。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2件2人,传播物品1件1人,倒卖车票1件1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件1人,非法持有枪支1件1人。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大学生犯罪的手段也随之发生了变化,他们接受过高等教育,智商高,知识面广,往往利用现代化先进科学技术来进行犯罪活动,凸现智能化。如某名牌大学的大学生张某,担任国外某管理员,通过互联网上传、,对该网站进行管理,案发时,该网站的点击量达到约16万次。

(二)大学生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

目前,无论是专科生还是本科生,在法律基础课教学中存在着以下“三少三多”现象,即“课时少、专业教师少、教学花样少,学生多、讲授多、理论知识多”。学生抵触情绪,法律虚无主义,应付考试而学习的情况普遍存在。究其原因有以下:(1)课程内容设置不够科学,目前高校法律基础课与思想道德一起作为一门课程来开设。其中法律部分分为法律基本理论和我国法律制度部分。在法律制度部分里,宪法、民法商法、行政法挤在拥挤的最后一张,一般用两三节课将其讲完,效果可想而知。(2)专业教师匮乏。很多从事法律基础课教学的老师都不是法律科班出身或从未真正研究过法学,其教学效果可想而知。(3)教学手段单一。在授课时,一般采取灌输、照本宣科、填鸭式,使得学生容易产生疲劳乃至厌恶情绪。(4)学校不重视。一般而言,学校更重视德育、轻视普法,将法制教育从属于德育范畴。在整个政治理论课里面,老师和学生更为看重哲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概论,而“思修法基”则属于边缘课程。很多学校师生,直接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知识课程简称为“思品”课,这或多或少体现着“法律”基础课教学的尴尬地位。

(三)法律意识、法律思维尚未养成

法律思维是运用法律原则、精神和规定思考处理判断法律问题的趋向和看法。法律思维的养成是漫长的过程,其中法律意识是基础。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是人们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和看法,对现行法律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界定,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是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以及以及法制观念等。”目前,大学生法律意识和思维方面存在极大的欠缺,主要表现在:(1)法律基本范畴、概念掌握不清。在学生中,以下几组概念容易产生混淆:“权利”与“权力”、“法制”与“法治”、“被告”与“被告人”、“检察”与“检查”、“司法机关”与“政法机关”。对以下几个基本范畴不能准确把握,权利、义务、责任、救济、法治、公民、部门法、法律体系、法系、诉讼人、当事人、抗诉等等。(2)对法律知识掌握不平衡、不全面。学生掌握宪法和刑法知识比较多,而更加贴近自身生活的民法、商法、经济法、诉讼法知识相对少。(3)程序意识不强。学生普遍存在国人对待法律的通病——重实体、轻程序。在学习法律知识时候,学生更愿意听生动的实体法案例,学生更关心“坏人”有没有受到惩罚,而不关系怎样接受的惩罚,“坏人”的权利有没有得到保护。(4)权利意识不高。多数学生仍然抱有“法律是镇压工具”,“律师是为坏人说话的职业,律师狡猾、诡辩”,“为什么法院和司法局还要为杀人犯提供司法援助”“对待贪污犯哪怕贪污一块钱也应枪毙”的观点。

三、大学生法制教育改进方案

(一)丰富教学方法

大学法律基础课教育不要求把每个大学生都培养成法律人才,但必须把每个学生培养成有法律意识的人才。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学科,甚至可以说是一门工具甚于一门科学。单纯的理论讲解很难获得良好的教学效果。过多的从理论到实践也违背认识论。因此,在教学中应当摒弃传统“填鸭式”教学,结合司法实践,多措并举地改进教学方法,使得学生在学习知识的同时感受法治潜移默化的熏陶。比如运用案例分析法、参与审判旁听、课堂讨论、法律辩论式、模拟法庭等教学法等才有可能使学生真正理解法律。

(二)改革考试考核方式

在目前教育大环境下,教学围绕考试考核也是无奈之举。因此,某种意义上讲,改革教学方式应先从改革考试方式开始。考核方式改革的首要方面就是改变过去重记忆、重突击的闭卷考试。应当逐步加大对学生利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考察,这就需要加大平日学生课堂表现考察。应该鼓励学生在课堂上积极参加双边互动活动,运用开卷考核的方法辅之以通过课堂讨论、研讨性论文、调查研究报告等进行考核,从而强化学生学以致用的能力。

(三)增设法律选修课

有法律专业的院校可以充分利用法律教师人才资源开始为非法学专业的法律选修课,在课程安排、师资选派、考试方式、学分设置等问题上充分考虑非法学专业学生的基础和兴趣点,开始一些司法实务课程和法律热门话题课程,充分启发学生法律学习兴趣点。没有法律专业的院校可以采取外聘教师或聘任法官、检察官来开展。

(四)提高教师实践教学素质

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核心是增强实践性。为了实现法律素养实践教学的实践性,首先要求健全学校的制度保障,不仅要通过各种形式培训他们的业务水平,还要增强教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鼓励教师投身实践教学中,积极参加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学校可以安排教师假期到法院等实践教学基地挂职锻炼,增强其实践素质,同时也经常邀请法院等单位专家学者来参与实践活动,提供共同学习的机会。

第6篇

关键词:大学生 法律素养 实践教学

法律素养指的是人们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理解进而形成法律意识,并且能够运用所掌握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身的权益,解决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因此,法律素养的提高,不单单要求法律知识的具备,更要有法律实践能力。

大学生法律素养现状调查

为了解本校大学生的法律素养状况,我们设计了22个问题,其中10个问题是关于对法律意识的调查,还有12个问题是各项法律的最基本知识。针对本校学生发出调查问卷1000份,收回855份,统计结果不容乐观,本校学生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我们首先请问卷对象先评价一下自己的法律意识水平,只有9.5%的学生认为自己有较高的法律意识,31%的学生认为自己的法律意识较低,其中大一的学生中竟然占了50%。相比而言,大四学生的情况要好很多,只占16%,说明随着年龄和阅历的增长,他们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加强。但从总体来讲,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还亟待加强。问卷调查反映出大学生们的法律意识存在以下问题:

1.在思想意识上不重视法律。有43%的学生对于“是否希望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的态度是“无所谓”,表现出对法律十足的淡漠。37.5%的理科学生认为了解法律基本知识对自己意义不大,因为可以用法律维护自身权利的地方太少了;46.5%的学生认为了解法律基本知识有意义,但是自己基本不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对此,文科学生所占比重更大,占到59.25%,反映出大多数学生在观念上、意识上、情感上对法律的疏远和不信任。

2.学生了解、学习法律的途径比较单一。39.6%的学生,其法律知识来源于学校设置的法律基础课,即《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45.3%的学生通过电视、报纸、杂志等媒体了解法律知识;10.5%的学生平时不怎么关注法律,认为日常生活用不到法律,只有4.9%的学生会自己看有关法律方面的书籍了解法律知识。29.75%的学生希望教师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上能从案例中说明相关法律理论;42.25%的学生希望教师尽可能介绍能解决社会生活的法律法规,所幸几乎没有学生认为这门课应当被取消。

3.权利意识淡薄,不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你在商场购物时遇到搜身,你会怎样做”,对此问题,13.38%的学生选择自认倒霉,大多数选择强烈抗议,不买东西走人或者找负责人讨说法,但如何讨说法并不清楚。调查显示,当自身合法权益被侵犯时,只有3.5%的学生选择用诉讼的途径维权,大多数人认为诉讼成本高、程序繁琐、耗时长,而且还影响人际关系,宁愿吃“哑巴亏”,还有一部分同学对审判结果的公正性持怀疑态度,不相信司法机关会公正处理案件。对“法律至上”的观念不能从内心认可,没有认识到法律才是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

4.对基本法律知识掌握较差。法律知识是构成法律素养的基础,法律知识拥有量的多少是大学生法律素养高低的重要尺度之一。很难设想,一个不懂法的人,一个法盲会有很高的法律素养。问卷中我们设计了12道最基础的法律知识题,如“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适婚的年龄”“劳动法里面规定试用期最长是多久”等,能够准确回答的同学不足25%,足以说明大学生们对法律基本知识的缺乏。

目前大学生法律素养教育模式存在的问题

1.课程设置不尽合理。高校为培养大学生法律素质,在大一第一学期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除绪论外,共八章内容,法律基础有两章。课时共54学时,其中,法律基础部分计划占16课时,不到总课时的三分之一,而实际教学中根本达不到这个量:“十一”长假影响的课程,将会最终占用法律基础的课时;法律基础部分往往安排在接近期末时,作为公共课又要提前考试,实际减少两周的教学,因此,能上到8课时就不错了。这样,导致法律基础部分的课时大大缩水。

2.教学模式过于单一。由于当前高校对这门课程多以思想道德修养为主,教师也将主要精力放在思想道德修养的教学上,对法律基础部分本身重视就不够,教学方式也多以课堂教学为主,更谈不上使用学生欢迎的实践教学手段。

3.教学内容难以满足学生需求。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培育要求大学生能够自主地学习法律知识,运用所掌握的知识解决现实生活中所遇到的问题,将法律真正融入到实践中去。

4.教学目标侧重思想道德,忽视法律基础。各高校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学大纲中都要写明教学目标或目的,各校写法不同,但大多都将侧重点放在了思想道德修养,如本校的教学大纲写道:“要使学生明确‘基础’课的性质和目的,认识‘基础’课与自己的成长成才密切相关,能否学好这门课关系到自己的未来前途和人生价值的实现,从而激发起努力学习的兴趣和热情。”这一教学目标中,根本没有给法律基础以一席之地,必须调整。

5.教学主体单一。高校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任务放在了讲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师身上,期望通过教师讲几堂课就让学生树立法治意识,不违法不犯罪,这无形中给从事法律基础教学的教师增加了压力,对这些教师并不公平。

改革教学模式,强化实践教学

1.在原有教学目标基础上,增加通过实践教学提高学生法律素养的内容

任课教师不能仅仅停留在法律知识的讲解上,更要通过组织各种不同的法律实践活动做到知与行的真正统一,通过实践活动加强学生法律素养的内化与外化,使受教育者的法律意识以及法律素养都得到质的飞跃。

2.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采取分流教学方式

由于该课程仍将是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主战场,为了让该课程发挥应有的作用,建议采取分流教学方式:将思想道德修养仍由原承担德育教学的老师教授,法律基础部分由本校法学专业的老师教授,这样做的优势:

(1)可以保证法律教育的课时量,使内容不会缩水。无论思想道德部分是否讲授完毕,法律基础的教师都要按原计划交接。在有限的课时内,做好教学设计,合理分配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的比例,根据学生需求选择一些重点的部门法,辅以实践教学手段,使枯燥乏味的法条文字变成生动形象的生活事例。

(2)能保证法律知识传授的准确性。法律课外实践活动多表现为模拟法庭、法院旁听等活动,这就要求学生必须理解相应的理论知识,对实体法和诉讼法知识有一定的了解。而在复杂繁多的法律内容中,如果教师对选课的内容没有重点、难点的划分,学生的课外实践活动必然会受到很大程度的阻碍。

(3)可以充分利用法学教师的实践教学资源,如观摩法庭庭审实况,并结合庭审情况进行讲解和点评,这样不仅使学生对程序法有一个直观的感性认识,更能通过老师的专业点评进行理性的思考。

3.拓宽法律教育的课堂,丰富教学手段。法律知识的学习不应仅限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课堂,学校可以开设内容丰富的博雅课堂,可以脱离课本,结合一些大学生熟悉的文学作品、电影电视剧作品中的法律问题开设专题,吸引学生兴趣。

4.高校可成立法制教育办公室,负责课程外对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培育。法制教育办公室的工作内容应当制度化:其一,宣传教育工作: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将重点法律编制成宣传小册或海报在大一新生入校时发放;其二,对全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状况进行摸底,对问题学生,由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或辅导员向法制教育办公室及时汇报,便于重点教育;其三,可以由本校法学院牵头,设立法律咨询室,配备固定的办公场所,面向全校师生进行免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使之成为大学生获取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的一个有效途径;其四,与公检法等司法实践部门密切配合,可以分别从公检法部门和法律援助中心聘请一些有丰富司法实践经验的工作人员担任驻校法制观察员,他们不仅能够配合高校的教学、科研工作,在高校内开展各种类型的专题讲座。

实践证明,必备的法律素养,已成为现代公民特别是大学生立足社会的基本要件。大学生应当具备良好的法律修养和较强的法治文明意识,成为社会中遵纪守法的楷模,要做到不侵犯别人的合法权益,也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纠纷的发生。高校应当将提高受教育者的法律素养,输送高质量人才,视为自身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司法实践部门也应当树立共同提升大学生法律素养的社会责任感,与高校通力合作,不断开发、创新实践教学手段,努力培养出拥有较高法律素养的大学生,这对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动我国法制进程,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参考文献:

[1]王春燕、欧伟贞:《和谐社会语境下新疆高校法制教育的思考》,《新疆社会科学》2011年1月。

[2]郑文姬:《高校法制教育的改革探析》,《前沿》2009年7月。

第7篇

【关键词】初中思想品德课;法治素养;法律知识;教学策略

素养是指通过自学和接受教育后形成的解决问题的素质与能力,其中最关键、最必要、居于核心地位的素养被称为“核心素养”,它是知识、能力、态度或价值观等方面的融合。法治素养,顾名思义,是指一个人形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素质与能力,具体包含有三方面因素:一是法律知识;二是法律意识;三是法律信仰。《义务教育思想品德课程标准(2011年版)》(以下简称《课标(2011年版)》)在前言部分明确指出,为适应初中学生的成长需要,思想品德课程要融合法律等相关内容,旨在促进初中学生道德品质、健康心理、法律意识和公民意识的进一步发展,形成乐观向上的生活态度,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2016年9月,人教版七年级教材《思想品德》教材更改为《道德与法治》,从中可见,培养学生的法治素养是义务教育思想品德课程的一项根本任务和重要目标。

法治素养根植于法律知识,没有了法律知识,所谓的法治素养将荡然无存。而在整个初中教育阶段,培养学生的法律知识,主阵地在课堂,关键靠教师,主体是学生。在教学中只有让学生掌握了法律知识,知道哪些行为可以做,哪些行为不可以做,才能引导学生自身的行为,并经过理解、认同、内化成为自身法律素养。基于上述的认识,笔者认为,基于法治素养的初中法律知识教学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一、关注学生对法律知识的习得,梳理知识脉络

初中学生处于从幼稚到成熟的过渡期,而初中《思想品德》教科书中涉及到的法律知识比较零散。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应该关注学生对法律知识的习得,注意结合学情对教材内容加以整合和优化。内容的选择要与初中生这一阶段的成长认知规律相适应,坚持规则教育、习惯养成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充分注意学生的兴趣、情感、需要和能力,不仅使他们“好学”,而且使他们“乐学”,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教育效果。为了让学生牢固地掌握法律的相关知识,无论教师还是学生都需要细致地对每一册的法律知识进行归纳整理,清晰法律知识的脉络。关注学生对法律知识的习得,帮助学生梳理知识脉络,有利于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和运用,有利于学生法律意识的增强。

二、关注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精选教学策略

思想品德课堂的主体是学生,教师在课堂中扮演的角色是组织者、引导者和促进者,教师应该积极倡导和践行“为学而教”的教学策略。因此,关注学生法律知识的理解,需要在课堂中积极探索“为学而教”的路径与方法。

例如学习人教版七年级下册《法不可违》的内容,教学时可采用案例教学法和对比研究法,通过呈现不同的教学案例,让学生在讨论、交流和对比中,分析犯罪行为的三个基本特征,犯罪和一般违法的区别,加深学生理解犯罪的特征,进而更好地理解法律关于犯罪和一般违法方面的知识。展示的案例如下:

材料一:2014年3月歌手李代沫因容留他人吸食,被法院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材料二:2016年5月,广州警方抓获一名男子吸食,被处罚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问:为什么同样是吸食,处罚却不一样?两者有什么区别?

三、关注学生对法律知识的运用,巧设课堂习题

法律知识的运用是对法律知识掌握的深化和延续。《课标(2011年版)》在教学建议第一条明确指出,教学应准确把握课程的综合性,以学生健康成长需要处理的主要关系为线索,应准确把握思想品德课程的德育性,避免概念化、孤立化地传授和记诵知识,努力使知识的学习服务于学生思想道德发展的需要。因此,在课堂巩固环节,设计的练习题组要有针对性、有高价值,并具备生活化的特点。

例如在巩固犯罪的含义及基本特征的法律知识教学中,可以设计这样的材料题:丁某中学时无心学习,沉迷于上网,经常旷课逃学,屡教不改。为了去网吧上网,花完了零用钱就偷家里的钱,后来发展到偷别人的手机和学校的电脑零部件去卖。他结识了一些网上损友,在他们的影响下抽烟喝酒,还染上了毒瘾。后因缺钱持刀抢劫,造成受害人重伤,丁某被判刑入狱。问:丁某的哪些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判断依据是什么?

这样设计习题,不仅有助于学生在分析材料过程中,运用法律知识解答问题,进一步理解和掌握犯罪的概念,^分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而且还可以通过案例告诫学生要珍惜学习,遵守法纪,较好地起到知识学习服务于学生思想道德发展的作用。

综上所述,以法治素养为价值追求的初中法律知识的教学,需要遵循教与学的规律,方能事半功倍,富有成效。一方面要遵循教育教学的一般性原则,围绕初中思想品德课的学科特点,以“三维目标”导向高效课堂,引领学生在课堂学习与生活实践中,知识、能力及情感态度价值观均得到持续健康发展;另一方面要遵循学生知识习得的规律,围绕学生知识形成的过程,从知识的理解、知识的巩固和知识的运用三个层面开展有效的学习活动,让学生感受法律知识、生成法律知识,并不断内化成积极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