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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法律培训范文

时间:2023-10-07 08:55:43

序论:在您撰写志愿者法律培训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志愿者法律培训

第1篇

目前,在我国举办的各种大型活动中,我们不难看到志愿者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志愿者能力的高低影响着活动的效果,因此,及时看到我国大型活动中志愿者管理存在的问题,找到解决问题的方式,对于今后大型活动志愿者的管理有着深刻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

大型活动;志愿者管理

近几年来,我国的志愿工作取得新的进展,参与志愿服务的个人和集体越来越多,在各类大型活动中更是涌现出不少优秀的志愿者。从2008年的北京奥运会到2010年的上海世博会,再到各类国家级、亚洲级、世界级体育赛事、商贸活动等大型活动的成功举办,都离不开志愿者的辛勤劳动。纵观我国大型活动的志愿者管理,有进步的同时依旧存在不少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让志愿工作有更进一步的发展,是本篇文章研究的重点。

1大型活动志愿者管理存在的问题

1.1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在我国,志愿者事业起步较晚,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完善。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我国基本没有志愿者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一般也只是各个志愿者组织自行制定的管理规则。这在一定的程度上给志愿者的管理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第二点就是,法律在保障志愿者相关的权益方面也是空白,这一点直接影响到志愿者在志愿工作中的合法权益甚至生命安全得不到合理的保护。志愿者的积极性也会因为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受到极大的影响。在园博会中,组委会为每一位志愿者购买了商业保险,以此来保证志愿者的安全问题,但是如果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将此事合法化,志愿者的合法权益还是没有办法得到保证,志愿者的管理也始终存在问题。

1.2招募机制落后,志愿者过于集中首先,在我国大型活动的志愿者招募过程中,一般的招募过程比较烦琐,占用志愿者较多的时间和精力,由此只能让很多非举办地之外的志愿者望而却步。其次,过于志愿者的招募,基本集中在举办地的高校之中,以当地大学生为主力军。学校的组织和推荐也占据很大的名额,给很多其他行业的志愿者一种很难竞选的感觉,而当地大学生被选上的概率则很大。这些就造成了选拔过程不够公平、公开和透明。很多活动招募的志愿者比较单一,一些专业岗位志愿者招募明显不足,严重影响志愿工作的效果。武汉园博会志愿者的招募过程中,采取的主要方式就是高校推荐,武汉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将招聘要求、条件和名额下发给各个高校,高校团委和志愿者协会进行招募,最后推荐成为武汉园博会的志愿者。对于一些园林专业的志愿者,组委会则面向全社会进行招募,但是招募效果不如高校志愿者好。

1.3对志愿者的培训不足大多数的志愿者在经过选拔以后都会进行一定的培训才能上岗,但是大多数的培训没有针对性,只是进行一些简单的介绍,志愿者并不能从中得到实质性的知识。另外,志愿者在正式的工作中分属不同的部门,志愿者除了接受通常培训之外,还要接受本岗位的专业培训,这方面没有专业的人员,一般都是部门负责人随意交代一些注意事项就算培训。同时,各个部门之间对接出现问题,导致培训脱节。在一些大型活动,比如北京奥运会,对志愿者的要求相对较高,要接受的培训也相对增加,甚至比志愿者的服务时常还要长,这让不少的志愿者也感到心力交瘁,在服务之前就将热情消耗殆尽。武汉园博会在初期招募一批骨干志愿者以及负责教师,并对其进行了初步的培训。第一批志愿者在上岗前也进行了誓师大会和岗前培训,但是由于园博会持续时间长,需要的几批志愿者在不同时期上岗,给培训工作也带来一定的难度。

1.4志愿者激励措施不足志愿者和其他的工作岗位不一样,由于它的公益性,决定了管理的特殊性。志愿者的激励制度不健全,严重影响到志愿者的积极性。我国对于志愿者的激励比较单一,而国外很看重志愿服务工作,如果没有足够多的志愿服务时长,将影响到将来的上学和就业。在我国,志愿者的激励通常是以精神鼓励为主,集中在口头的表扬。虽然早就出台根据志愿服务时长来评选星级志愿者,但是实施中大多并没有兑现。武汉园博会的志愿者可以得到统一的志愿者服装、帽子、水壶等,服务结束后会参与评选一定数量的优秀志愿者。但是对于志愿者的激励仅此如此,如果志愿者在工作过程中有好的表现,遇到不少的委屈,除了志愿者自身的调整以外,也应该给予一定的激励,以免志愿者心理变化,影响志愿者的积极性。

2大型活动志愿者管理问题的解决方式

2.1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志愿者管理始终存在问题的根源还是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因此,解决志愿者管理问题的首要就是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从志愿者招募机制、志愿者相关权利和义务,到志愿者人身安全再到志愿者的激励都应该法律化和规范化,让志愿者的参与零风险,也让更多的非志愿者愿意成为志愿者。相关志愿者法律法规的完善与否是大型活动志愿者管理问题解决的关键,因此要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放在首位。

2.2完善大型活动志愿者的招募体系首先,招募渠道需要拓宽。在遇到大型活动的时候,组委会一般都会选择高校来招募志愿者,这就造成志愿者来源单一,专业性不强等问题的出现。因此,在今后大型活动志愿者招募的过程中,组委会应当加大志愿者招募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媒体资源,让更多的人看到消息,吸引多行业的志愿者加入进来。其次,招募过程保证公平公正。在我国,其实愿意参与志愿者活动的年轻人很多,但是在一些活动志愿者招募中,高校推荐占据大部分名额,让很多想做志愿者的人无法入选,打击了其积极性,不利于志愿者队伍的扩大和国家志愿者事业的发展。再次,一些岗位的志愿者需要专业的能力,所以要严格选拔过程,让真正有技术的人在专业岗位上发挥应有的力量。

2.3建立志愿者储备队伍纵观我国大型活动志愿者的招募,不难发现,大多具有突击性。我们举办地没有足够优秀的志愿者后备力量,每次大型活动都要突击招募,这样招募的志愿者良莠不齐,很多志愿者的专业素质不够,严重影响到志愿服务的效率。因此,在平常,各省市、高校志愿者协会都要建立志愿者储备队伍,参与常规志愿服务,并定期进行培训。这样,在举办地拥有大型活动的时候,可以拿出一支能力出众的队伍在大型活动志愿军中担任主力。志愿者的储备也有利于提高志愿服务工作的质量。

2.4完善志愿者激励制度志愿者都是义务的劳动,因此,能否建立有效的志愿者激励制度对于安抚志愿者的心理有良好的作用。首先,组委会不应把志愿者看作“免费劳动力”,而要把他们看作整个活动的贡献者,为志愿者准备相应的纪念品、吉祥物等有代表性的东西来感谢他们的辛勤付出。其次,组委会应该给予志愿者足够的精神鼓励,并且保证公正、公平,看到真正努力的志愿者,并且给予相应的荣誉证书,加大对志愿者的宣传力度,看到每位志愿者的辛勤劳动。再次,组委会应有相应的人员对于志愿者的工作进行考核,如果有优秀的志愿者,要提供锻炼的机会,比如参与赛事的组织,志愿者的管理,媒体的宣传等工作,让志愿者看到自身的价值。

2.5加强志愿者的培训大型活动一般分工复杂,对志愿者有较高的专业要求,志愿者能力的好坏直接影响活动的效果。因此,加强志愿者的培训有着重要的作用。首先,志愿者能力有差别,组委会对于骨干志愿者、专业志愿者和一般志愿者的培训应该有差别性。其次,志愿者岗位不同,在培训中,不同岗位的志愿者也要接受不同的培训。再次,志愿者的通识培训,每名志愿者都不可少。培训后还应该对志愿者进行考核,对于业务能力不达标的志愿者进行再次培训,最终促使志愿者为大型活动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志愿者在我国的发展越来越快,我们任何一个大型的活动都离不开志愿者的辛苦付出。近几年来,我国志愿者在大型活动中的作用逐渐突出,但是,我们依然要看到我国大型活动志愿者管理中还存在不少的问题,全社会要齐心协力,共同解决这些问题,使得我国志愿者事业有新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闫锋,黄旭聪,何丽静.第16届亚运会城市志愿者管理的难点、对策和实践研究——以广州市海珠区为例[J].青年探索.2010(03)

[2]党秀云,蒋欢.我国志愿者权益保障:困境、问题与对策[J].新视野.2010(03)

第2篇

[关键词] 志愿服务 立法现状 法律地位 社会支持

近年来,我国志愿服务事业蓬勃发展,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累计已有8亿多人次的青年向社会提供了超过41亿小时的志愿服务。志愿者在社会各个领域中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对志愿者服务的社会定位、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权利与义务关系等都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志愿者和志愿组织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保护,导致这一行动受到种种制约。因此,为了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志愿服务需要法律的规范与保护。

一、目前我国志愿服务的立法现状

为保障志愿服务能够持续健康的发展,我国志愿服务地方立法先行,全国已有6省6市先后就志愿服务相继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如1999年8月5日,广东省出台了《广东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2001年8月18日,山东省颁布了《山东省青年志愿服务规定》;2002年11月19日,宁波市通过了《宁波市青年志愿服务条例》。福建省、河南省、黑龙江省、杭州市、成都市、深圳市、南京市、吉林省等省市也相继颁布了青年志愿服务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北京市、上海市、济南市等地已经开始志愿服务立法工作。地方法规的出台使志愿服务步入了法制化轨道,也可为全国志愿服务提供了立法的经验。

二、志愿者组织的法律地位

志愿者组织在民法定义上是社会团体法人,它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有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实际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明确志愿者组织的法律地位包括以下几方面:

明确登记程序。要使志愿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志愿者组织就要取得合法的身份,简化志愿者组织成立的条件及程序,由法律明确统一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使志愿者组织体系法律化、规范化,健全规范组织内部的管理体制①。

明确志愿者的权利:参加志愿服务组织的活动;参与志愿服务组织的管理,对其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请求志愿服务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优先获得志愿服务组织的帮助和服务;自由退出志愿服务组织。同时遵守志愿服务组织的管理规定;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服务工作;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教育与培训,维护志愿者组织及志愿者的形象和声誉,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等。

明确志愿者组织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的法律关系。志愿服务对象大多是社会公益活动的受益人和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等有特殊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除抢险救灾、环境保护外,志愿者组织与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和互相尊重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在法律上同样属于合同关系,双方需遵守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明确志愿者、志愿者组织(或机构)、志愿服务对象的相关法律责任。1.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志愿者组织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按民法公平原则,作为受益人的服务对象,应给予适当补偿。但志愿者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2.服务对象在接受志愿服务过程中,给志愿者组织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3.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志愿者组织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但志愿者组织与服务对象就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另有约定的依合同约定。志愿者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志愿者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②。

三、社会依照法律对志愿服务的支持

对于志愿者在不同领域向社会提供志愿服务,已出台的地方法规对相关方面虽有一定的规定与保护,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需引起我们的注意。一是缺乏稳定的经济来源和资金支持。从各地情况看,志愿服务组织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中正常的开支得不到有效保障,甚至工作人员的工资支出都存在困难,经费的缺乏是制约志愿服务事业进一步发展的关键。二是青年学生是志愿者行动的中坚力量,他们积极参加青年志愿活动,使志愿者队伍日益壮大,给志愿服务带来很大的发展动力,但志愿组织自身的能力偏低与庞大的志愿者队伍形成了极大的反差。其中真正高素质的专职人员又少而又少,能力不足限制志愿服务组织的发展和活动。三是志愿服务虽然日益发展,成为当代青年完善自我的一种时尚,为广大青年所认同和接受,但对社会上许多其他的人来说,志愿组织、志愿活动、志愿者等仍被看做是“学雷锋”、“义务劳动”的翻版,因此想要获得更多的支持,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让全社会转变观念,动员社会各阶层人士都来了解志愿活动,认同志愿活动进而参与支持志愿活动。四是奖励优秀志愿者,给志愿者更多的优惠和人身方面的保障。在现有的各省市条例中有对志愿者相关的优惠政策和保障,但在实际工作中,志愿者们经常享受不到相关的优惠政策,法规没有得到真正的实行和操作,这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志愿者的积极性,不利于志愿服务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五是志愿者组织工作机制不够健全,缺少一个规范的法律环境。志愿行动缺少科学、规范、稳定的管理运行机制,大多数的志愿者组织都没有长久的规范的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甚至根本没有把参与的志愿服务记录下来,以备日后组织活动时参考借鉴。六是对志愿服务及与志愿服务有关事项的监督不够。随着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对其进行良好的监督管理才能保障它的健康成长③。

四、志愿服务法制化进程中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1.志愿服务组织的经费来源渠道必须多样化。各省市条例大都规定志愿服务组织的资金扶持一是通过政府必要的资助,二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目前政府对志愿服务组织的资金扶持只能提供少部分的正常经费,若要保证组织长久的物质支持,经费来源就必须多样化。政府可通过建立志愿服务基金,或组织本身通过市场的运作项目确保资金的长效性。

2.培养壮大专业化人员队伍,提高志愿服务管理者的素质。建立志愿服务管理者队伍,增加专职人员的数量,提高专职人员待遇,政府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鼓励和促进专业化队伍的壮大。同时,应加强对社区志愿服务日常管理者的理论培训、实务培训和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其活动策划、组织协调、人际沟通、团队带领等综合能力和素质。

3.通过新闻报道进一步加大志愿服务的宣传力度。现如今,新闻报道的力量往往超乎想象,一次好的活动可以通过宣传达到普及的效果。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有关志愿服务的公益性宣传,动员不同年龄层次的人都来关心参与此项事业。

4.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对志愿者及对志愿服务活动给予优惠政策。对志愿者组织进行捐赠、资助的捐赠人、资助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对表现突出的志愿者组织、志愿者及对志愿服务活动有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进行表彰奖励;有关单位在招聘、招生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录取受到表彰奖励的志愿者;法律进一步规定对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期间的权利和待遇,如处理争议的权利,享受医疗保险的待遇等。

5.志愿服务组织建立专门的个性项目。针对青少志愿者人数多,服务范围广的特点,建立专门的青少年服务项目,对青少年服务骨干进行培训,以培训促发展,提高学生志愿服务的工作水平和质量。通过邀请专家教授为学生志愿者进行培训,拓宽学生志愿者的业务技能。其他范围的服务可根据不同的志愿者阶层设立不同的服务项目,组建不同的专业队伍,积极满足志愿者行动发展层次化、专业化的要求,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6.相关部门按法律规定做好对志愿服务的审计监督工作。对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捐赠人、资助人及志愿者的监督。志愿服务活动经费应专门用于志愿服务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相关政府部门对志愿服务组织的规章程序进行监督,防止其与法律法规相违背。同时对志愿者和志愿服务活动的进程都需有一定的监督,以保证其合法性和有序性。

此外,可依据现有法规大胆借鉴吸收国内外的立法经验和相关条文,丰富我国志愿服务的立法经验,提高立法起草的效率,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与实用性,以利于法律与国际接轨。

志愿服务法制化,使志愿活动变成一种义务,让道德变成一种更加普遍的行为。如今,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志愿服务活动的队伍中,用法律来保障志愿服务活动有序开展,这无疑将推动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同时也有利于传播和推崇社会互助的价值观念,弘扬团结友爱、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无私奉献的新风正气,使志愿者精神成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精神力量,推进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注 释:

①参见曾春红:《志愿者的法律地位初探》。

第3篇

【关键词】大型赛事;志愿者管理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日益增强,举办大型赛事愈加频繁。志愿者是大型赛事的有机组成部分,对志愿者管理科学与否直接影响到整个赛事的成败。

一、大型赛事志愿者的特点

大型赛会往往时间集中、参赛人数多、规模宏大、波及范围广泛,具体到某一大型赛会,还会有其赛事属性的特殊性。这就要求招募合适的志愿者,并能够有效管理志愿者队伍。大型赛事中的志愿者既有普通志愿者自愿性、公益性、组织性等一般特征,还具备以下几点特征:

(一)志愿者服务时间相对集中。由于大型赛事的举办时间大多固定为某一时间段,因此志愿者的服务也只在该时间段内实施。比赛一旦结束,志愿服务即终止。在这期间,志愿者的工作强度大,工作节奏快,对志愿者管理培训提出了挑战。

(二)志愿者参与人员同质性。由于赛事多在某一城市举行,志愿者招募的主要群体基本集中于该城市,且以在校学生为主,年龄层次较低,社会阅历少,同质性较强。

(三)志愿者参与动机异质性。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的动机复杂,大多数志愿者参与是志愿帮助他人的,但也不排除参加志愿的利己性和其他需求。

(四)志愿者群体具有临时性、动态性。志愿者不仅是自愿加入大型赛事从事服务工作,而且可以自愿退出,志愿群体规范的非强制性,常导致志愿者的半途“逃逸”,造成这一群体的动态性。

二、中西比照下我国大型赛事志愿者管理现状

国外志愿者管理起步早,发展相对成熟。而我国的志愿者服务才刚刚起步,发展相对滞后,和西方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

(一)本土化的志愿精神缺乏,参与动机伦理色彩浓厚。西方的志愿精神是以人人平等为基础对人的一种关怀,对志愿活动参与者的满足既考虑经济因素,也考虑了社会因素。中国的志愿精神主要是以传统道德为基础,强调对他人的利他奉献,是被道德化的精神,不是自然而然形成的。对于志愿的宣传偏向于“利他”,忽视了“利己”,对个体正当利益的压抑,不利于志愿事业的发展。

(二)志愿服务的管理主体行政色彩浓厚。在西方国家,各种民间非营利组织往往是志愿者们自发成立的,主要从事政府和市场不能做和做不好的事情。专业化的组织使其在从事志愿事业时就具有先天优势。而我国公共领域发育不成熟,严格地按志愿性、公益性、非营利性、自治性来衡量,中国几乎不存在真正的非营利组织。政府凌驾于社会之上,是志愿事业管理的核心。政府管理的优点是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但过多的行政干预只会导致志愿服务工作僵化。

(三)志愿者社会参与度低,专业性不强。在国外,志愿者既有退休老人、学生、司机,也有市长、大学教授、医生,志愿者活动普遍且参与社会化程度高。许多志愿者终身在做志愿服务,且志愿服务水平高。而目前我国志愿者仅有8000多万,与志愿服务发达国家比较,不仅占全国总人口比例低,而且多为青年和在校学生。这种结构尽管有其积极的一面,但受年龄、经验、专业的限制,服务难免有局限性。加之招募志愿人员多为临时招募的,缺乏专业知识,影响了志愿服务的顺利展开。

(四)法律法规保障不完善。完善的志愿服务法律法规体系,是志愿服务活动有序运行的重要保证。从世界范围看,关于志愿服务立法较为普遍,将志愿服务活动法制化已经成为常态。我国目前对志愿者组织实施管理的依据主要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办法》以及《公益事业捐赠法》。这些法律主要是针对志愿组织的建立及其日常的管理活动,法律规定笼统简单。例如,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某些规定仅仅是套用过去社团登记原则,与当前志愿者组织实际发展状况不相适应。对志愿组织双重管理的规定限制了志愿服务的发展。而志愿者的权利义务、志愿服务的法律地位、志愿者与组织关系、志愿者与服务对象关系等问题在法律层面都没有确切的规定。

(五)志愿者管理缺乏战略眼光。西方志愿者活动起步早,形成了包括志愿者选拔、培训、激励等一整套的志愿者管理体系,。而我国志愿者服务起步晚,与西方还存在很大差距。具体来讲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缺乏科学的志愿者招募制度。志愿者招募就是以赛会需求为导向招聘和筛选志愿人员的过程。招募事前缺乏统一的人员需求规划,招募单位常常与实际的志愿者用人单位不一致,缺乏针对性,导致招募后无法满足用人单位对志愿者实际需求。由于缺乏科学统一的招募制度,常常在招募过程中出现人员数量不足、人员岗位不匹配、甚至人员富余。

第二,专业化培训不足。志愿者的培训工作,直接关系志愿者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虽然志愿者工作热情和工作积极性很高,但多数志愿者是初次参加志愿工作,志愿服务能力不足,单凭一腔热情很难把工作做好。由于我国志愿者管理工作是政府主导的,缺乏专业化管理机构,也就没有专业的培训方式、手段和相应的培训机制,培训宏观性强、实用性差,直接削弱了志愿者的服务水平。加之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培训地点选择的不科学,导致了培训的不足。

第三,志愿者激励机制不健全。激励是志愿者努力工作的推动力,要通过满足志愿者各方面需要激发志愿者工作积极性,从而实现整体目标。激励应贯穿大型赛事的全过程,以吸引和留住志愿者,避免因激励不足造成人员流失。但当前志愿者的激励存在某些问题:激励不足:忽视志愿者内心需求;缺乏必要的物质保障等。归根结底是缺乏一个良性的激励机制。

第四,志愿者分配过于随意。我国多数城市大型赛事志愿服务活动以随机分配工作岗位为主,即对志愿者分组集中指定服务任务,不考虑志愿者个体意愿和特长。导致在服务中女生去搬箱子,男生去搞接待,不仅浪费了志愿者资源,而且打击了志愿者的服务热情和工作积极性。

第五,志愿者循环利用不足。大多数赛事都是临时招募志愿者,赛事结束,志愿者回到原先岗位。没有志愿者相关信息的登记和日常维护与联系,导致下一次赛事需要重新选拔、招募、培训志愿者,造成资源浪费和人才的流失。

三、重大赛事志愿者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加大宣传,培养公民志愿精神。充分利用网络媒体,大力宣传志愿服务益处。树立志愿服务模范典型,帮助公民认同志愿事业。倡导社会主义新型道德规范,融入“奉献、友爱”的志愿精神,使志愿精神深入公民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之中。

(二)健全志愿者管理法律法规。法律健全,志愿者行动才会有所皈依。志愿服务立法要明确志愿者享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制定相应的志愿者管理措施办法,明确具体保障机制,严格志愿者准入退出。同时应以法律形式规范志愿者与服务组织的关系,志愿者与服务对象的关系,以及其他各方的配套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证志愿者服务有法可依。

(三)建立完备的招募程序。招募前,充分了解本次赛事所需人员状况,并做相应人力需求规划。对所需志愿者岗位进行分析,包括志愿者应具备的基本素质、所需培训、志愿者将获得的经验补助等,以确保对工作岗位的充分认识。做好招募信息的和宣传,保证应聘者和招募者充分了解岗位信息,做出正确选择。特别需注意的是,志愿人员信息的收集与管理。在招募后应建立志愿者信息档案,搜集和整理志愿者相关信息,增强与志愿者经常性联系,培养一批志愿者骨干和“精英”。

(四)制定完整的培训策略。完善培训内容,并根据大型赛事的实际需要适时调整。既要有对赛事知识、志愿者知识、应对突发事件知识的常识培训,也要有对志愿者专业(下转第119页)(上接第116页)知识和技能的培训、赛场竞赛相关知识培训以及岗位培训。通过培训,志愿者应熟悉岗位工作职责,熟练应对各种事件。在培训方式上,要将理论和实践活动相结合,多种方式并行。

(五)做好志愿者的激励工作。志愿者激励工作要坚持外在激励和内在激励相结合,坚持多层次全方位的激励,形成科学激励机制。首先,重视志愿者内在激励。多数志愿者参与志愿活动是为了满足自我实现的价值要求。应帮助志愿者认识大型赛事志愿工作的意义,增强志愿服务者的自豪感,及时满足志愿者精神需求,促使志愿者享受工作的乐趣,激发志愿者工作积极性。其次,不忽视外在激励。例如给予适当物质激励,发放纪念品,组织娱乐活动;提供津贴,弥补参加志愿服务的成本等。

综上,赛事的开展依托于大批志愿者,某种程度上志愿者就是赛事的核心,因此,对大型赛事志愿者管理现存的问题反思和总结是必要的,在此提出一些具体的办法措施,试图能够完善志愿者管理,为日后大型赛事顺利进行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周向红.祝健敏.城市重大体育赛事志愿服务管理机制中的问题研究[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9(4).

[2]吴鹏.非政府组织志愿者管理机制完善途径探索[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

[3]方俊等.2010年广州亚运会志愿者管理探索[J].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

[4]阚军常.中外大型赛会志愿服务对比研究[J].哈尔滨体育学院学报,2005(3).

第4篇

关键词:大学生;志愿者;育人功能;法律援助;有效性

志愿服务工作是高校团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以广东省为例,目前该省已经初步形成了省、市、县三级协会和服务总队、服务队、服务中心组成的志愿服务网络。《广东大学生志愿者激励机制研究》显示:目前全省共有各级青年志愿者协会136个,志愿服务队28771个,服务中心7000多个,每年都有不计其数的大学生投身到志愿者活动中。研究大学生志愿者服务育人功能的有效性问题,对于大学生研究服务地方有重大意义。

一、大学生志愿者活动现状

(一)当前大学生志愿者开展活动情况

1.传统的线下志愿活动蓬勃发展:传统的志愿者活动形式多样,主要包括有:社区服务、支教活动、法律援助、环境保护、为大型活动提高志愿服务等。在广东省乃至全国各地的大学生志愿者活动,大部分都是由学校团委有关志愿者工作的部门领导下开展的。此外,设有法律援助平台的高校还定期招募法律志愿者,开展法律咨询、普法宣传等法律服务活动。

2.线上志愿活动发展态势迅猛: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已经渗透到大学生志愿服务中,强化了大学生志愿服务的时代性。2015年2月13日,团中央《关于广泛组建青年网络文明志愿者队伍、深入推进青年网络文明志愿行动的通知》。网络文明志愿者主要活动是配合省内高校,借助新媒体力量维护网络文明。以肇庆学院为例,我校的队伍已有6000余人。广东省141所高校完成约30万名网络文明志愿者的注册。

3.高度重视志愿服务理论研究:中国知网收录了“大学生志愿服务”期刊文章46920篇,其中2015年发表的有4620篇,博硕论文23612篇,其中2015年发表的有442篇。相关论文主要是针对研究国内外大学生志愿服务的比较、大学生志愿服务激励机制的建设、大学生志愿服务平台的建设、大学生志愿服务的德育功能等。以肇庆学院为例,我校政法学院在2015年广东省攀登计划成功立项《“地校合作”之法律援助服务平台的构建与实践》,重点研究大学生法律援助志愿者的支持与管理。

(二)发挥大学生志愿工作育人功能的成效

1.大力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学生在校期间是形成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重要时期。大学生志愿服务始终紧扣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于无形中开展了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教育。志愿服务提倡“奉献、互助”精神,这是一种高尚价值观。开展和参与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接触到社会弱势群体,利用所学知识,奉献自身力量为社会弱势群体维护合法权益,捍卫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和谐文明、公平正义,诠释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依法治国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强化实现了高校实践育人的办学理念:从思想道德的构成看,道德的认识、情感、信念反映在前形于内,道德行为体现在后显示于外的。大学生道德修养发展程度是检验高校实践育人质量的标准。大学生志愿服务适应了大学生思想道德发展要求,发挥大学生的主体作用,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提供了有效的活动载体。大学生志愿服务实践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相结合,增强了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当前发挥大学生志愿服务育人功能遇到的困境

(一)志愿服务组织架构模糊

各高校的志愿服务组织,有的由高校团委指导,有的由各院系指导,组织架构较为模糊,组织运行效率较低。以高校法律援助平台为例,大部分是作为院系的教学机构,而不是专门的志愿服务组织。院系的教学机构更注重的是实践教学,而不是强调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学校团属志愿者工作部门与法律援助平系并不密切。两者既不是同级协作关系,又不是垂直管理关系。在此状态下,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可能会脱离志愿服务的精神,弱化大学生志愿服务育人功能。

(二)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短缺

大学生志愿组织作为一个公益组织,没有有偿服务带来的收入支撑其日常运作,只能依靠学校的专项经费支持。相当多的高校法律援助平台作为院系教学机构,其经费只能从实践教学经费里调用,实践教学不只是法律援助平台的开展,因此其经费得不到充分的保障。部分志愿服务活动是结合高校应用型人才培养计划,这些活动能有培养计划的专项经费支持,但也只是阶段性,而且针对特定活动。没有足够的经费支持,会在一定程度削弱大学生志愿者积极性,使大学生志愿服务育人功能失去对象,甚至失效。

(三)志愿者培训体系薄弱

大学生志愿者虽然有一腔的服务热情,但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培训却往往不受重视,导致志愿者形象受损甚至引发安全事故。比如,在对留守儿童、老人、残疾人等等弱势群体进行志愿服务的时候,就要求志愿者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又比如,在进行法律援助过程中,接访是必不可少的环节。不掌握一定的交流技巧,就无法从当事人口中得到更加关键的信息,甚至有可能使当事人情绪波动。

(四)志愿业务指导欠缺

当前,各个行业对高校志愿服务工作指导都较为欠缺。以高校法律援助工作为例,2012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四章第二十条“对于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安排其所属人员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承办。”中提到了“其他社会组织”包括高校法律援助平台,换言之,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案件来源之一就是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还有另外一个渠道是当事人直接联系高校法律援助平台。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后者几乎是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唯一案源。获取案件的渠道单一,案件的数量不稳定,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育人功能的基础无法得到保障。

三、加强大学生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育人功能有效性的建议

(一)加大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的宣传力度

高校法律援助志愿者组织知名度不高会制约其案源的数量,影响其发展,应当借助重要契机提高法律援助志愿者组织知名度。如在12.4宪法宣传日在社区街道派发宣传单、发起签名活动等。在暑期三下乡期间,开展法律宣传下乡、法律咨询下乡、法律小品下乡等活动,同时进行法律意识等主题社会调研。

(二)保障法律援助志愿者组织的活动经费

活动经费是志愿者活动的重要支撑,专业性强的志愿者服务组织应当受到院系的支持。相关院系应该向学校申请专项经费,支持专业的志愿服务活动开展。同时,高校团组织作为志愿者组织的管理者,应该在经费方面予以一定程度的支持。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经费除了上述渠道,可以尝试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经费。《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法律援助志愿组织可以向政府寻求帮助,通过政府支持政策寻求有实力的企业的资助。

(三)加强与地方政府和组织的合作

高校志愿者的组织应当主动寻求与其他相关社会组织的合作,这是顺利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扩大社会影响力的必要途径。除了和地方政府合作之外,还可以和社会团体或人民团体合作。比如,消费者协会、妇联、残联等组织,都可以为大学生法律援助志愿工作搭建平台,更好地为群众服务,并使大学生得以在实践中锻炼自己。

(四)加强志愿者的系统培训

志愿者的培训必须是有系统的、有针对性的,专业性强的志愿服务就要接受专业培训,比如法律援助志愿者就必须要接受专业的老师或者专职律师的指导。在培训之后,对志愿者进行一些简单的测试,不过关的再次进行相关培训。大学生作为拥有专业知识和高素质的特殊群体,成为了青年志愿者的中坚力量。大学生志愿组织和服务活动有着异于其他组织的特色,但是也存在问题,地方组织和高校应当继续加大对大学生志愿服务的扶持力度。志愿服务的有效开展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表现,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一小步,社会文明发展的一大步。

参考文献:

[1]刘梦文.广东大学生志愿者激励机制研究.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5(24).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2003-07-21.

[3]刘冰.广东省高校青年志愿服务培训现状调查.软件导刊•教育技术.2011(7).

[4]孙蕾.大学生志愿者组织及行动的特征、问题与对策.学会.2010(2).

第5篇

Abstract: Volunteerism is centralized embodiment of harmonious society core values, and volunteer service is the carrier that participants realize self-education and personality perfection. Carrying forward the spirit of volunteerism, popularizing the concept of voluntary service and establishing the long-effect mechanism of voluntary service are inevitable trend to promote normalized, institutionalized and standardized development of legal voluntary service career. Through establishing new social mobilization mechanisms, it is to increase the scope of voluntary service participation, and social acceptance to volunteer service. Perfecting development, management, training, evaluation, motivation and guarantee mechanism of voluntary service is to provide intrinsic motivation for volunteer service activities, realize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volunteer service and expand the voluntary organizations orderly participate in ways and means that public services supply.

关键词:志愿服务;长效机制;可行性

Key words: voluntary service;long-effect mechanism;feasibility

0引言

“一个富有的社会,如果缺乏对人类充满终极关怀的人文精神,如果缺乏对社会批判力量的博大包容,缺乏对物质之外更深远的精神追求,这个社会是不可能成为一个现代化的社会的。”志愿精神是和谐社会核心价值观的集中体现,志愿服务是参与者实现自我教育和人格完善的载体。弘扬志愿服务精神,普及志愿服务理念,建立起志愿服务的长效机制,是推动法律志愿服务事业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发展的必然趋势。通过建立新型的社会动员机制,提高志愿服务的参与面,提高社会对志愿服务的认可度,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的发展、管理、培训、评价、激励和保障机制,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内在的动力,实现志愿服务可持续发展,拓展志愿组织有序参与公共服务供给的方式与途径。

1志愿服务的长效机制建设的基本条件

1.1 弘扬志愿服务理念和志愿服务精神,为志愿服务事业持续发展的提供精神动力志愿服务是建立在民主化、人本化的发展理念上,最终目的在于提高人的素质和生活与生命质量,促进人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建立起人人享有人文关怀的立体网络通路。特别是通过有序有力有效的志愿者队伍的招募和集聚,实现对弱势群体进行公益性持续性关怀。让志愿与微笑成为当代青年一种生活习惯,从而引导整个社会,使之成为一种社会风尚。

1.2 建立志愿服务信息资料库,创新管理模式,量化评价体系

通过志愿服务信息化平台建设,实现志愿服务信息在志愿服务管理层面和操作层面之间的无缝链接,建立健全科学化、现代化、效率化、人性化的志愿服务长效管理机制。根据志愿服务的种类,分别发挥项目化模式、基地化模式、社会化模式的各自优势,形成自我运作、自我生存、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运行机制。

1.3 建立长效完善的志愿者培训体系建立集志愿者招募、管理、培训、考核以及信息等功能于一体的信息平台;利用长效稳定的通用培训机制来保障志愿者基本素质;专业志愿者培训突出专业化;注重对骨干志愿者的培养;开展各种特色培训,以高校、社区辐射社会。

1.4 建立健全志愿服务保障机制第一,完善组织保障机制;第二,完善精神激励机制;第三,完善志愿者权益保障机制;第四,建立志愿服务多元化投入机制。积极推动志愿服务法制化进程。促进志愿者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品牌化,营造志愿服务人人可为、时时可为、处处可为的良好气氛。

1.5 建立健全志愿服务联动机制着力开展志愿服务供求模式研究,探索便利化、经常化的技术路径和制度设计,有效形成将青年志愿者零散的时间和精力汇集成重要力量的工作机制。高校内部和校际之间形成志愿战略联盟,与政府、社会、社区、园区形成战略协作。着力在党政部门职能和公共服务的边界上寻找志愿服务切入点和结合点,构建有效的服务载体并形成持久推进的工作机制。加强与企业、媒体、各类社会志愿者组织的沟通联络,建立稳定的交流合作机制。

2法律志愿服务的长效机制建设的基本对策

2.1 坚持法制宣传与法治实践并重的活动机制

2.1.1 坚持法制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必须树立“全方位”、“大普法”的思想观念要充分利用好法制宣传工作已经逐步形成的“党委领导、政府实施、人大监督、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要充分认识法制宣传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在思想上要树立“大普法”的工作理念,加强对法制宣传工作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以贯彻科学发展观为切入点,积极探索地方法制宣传工作的新途径、新措施、新方法,建立和实行法制宣传工作责任制,明确职责,量化标准,实行目标管理,推动“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再上新台阶。

2.1.2 坚持法制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必须增强法制宣传工作的创新意识和激励机制通过整合资源,优化配置,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立体化的法制宣传体系采用“互动互学式、立体传播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方式,具体实施过程中,建立“报刊有文章、电台有声音、电视有图像、网络有信息、户外有广告”的立体宣传网络,达到以“虚”促“实”、寓教于乐。针对领导干部、公务员、农村、青少年、行业普法的不同特点,施以不同的教育内容和形式,注意教育对象的层次性、教育形式的多样性、教育内容的时代性、教育载体的有效性。

2.2 着重“青少年维权岗”、“农民工维权岗”的工作载体建设

2.2.1 重点落实“青少年维权岗”工作围绕法律服务青少年、法律援助青少年的工作目标,各级法律援助中心通过办理青少年法律援助维权案件,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开展扶贫帮困等活动。比如:加强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制度,法律服务青少年工作专业化;认真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切实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积极预防、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以法律宣传活动为主线,努力搞好青少年法律宣传、咨询活动;以校园法制教育为平台,加强青少年的法律维权意识。通过在大中专学校设立的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信箱,认真解答广大师生的法律咨询,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2.2.2 切实推进“农民工维权岗”工作各级法律援助中心通过设立农民工维权岗,向农民工发放《农民工维权联系卡》、《劳动权及权益维护》宣传资料,接受群众的法律咨询,为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提供路径选择。比如:在职业中介机构被骗或者被用人单位侵权的,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讼;劳动保障中的其他疑难问题,可以到当地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当地新闻媒体、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门寻求法律救济等。

2.3 加强以高校青年学生为宣传主体、以司法公务员及律师为援助主体的法律志愿队伍建设

2.3.1 以青年学生为宣传主体的高校志愿者队伍司法部门要充分整合驻地高校的法律资源,注重发挥大学生法律服务志愿者作用,积极扶持大学生法律服务志愿者活动的开展,使高校与驻地之间搭建起了法制交流的平台。比如:进一步激励大学教师和专家教授与大学生志愿者深入基层,直接面向广大群众普及法律知识,法律服务志愿者活动;法律服务志愿者利用各自的优势和资源,通过法制论坛、法制讲座、法律咨询、编印自制的法制宣传品、创办普法网等形式,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法制动态,帮助农村、社区居民解答普遍关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促进法律服务志愿者活动向长期性、系统性、规范性方向发展。

2.3.2 以司法公务员及律师为援助主体的法律志愿队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中心创新发展、动员广大法律工作者积极投身参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一要逐步完善各级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服务网络,通过制定制度、建档立卡,健全法律援助志愿者的招募、培训、服务、评选表彰等机制,规范志愿者队伍管理,保证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活动良性运转、充满活力。二要充分挖掘、调动、整合社会和服务队资源优势,选准服务项目,注重发现人才,培养骨干力量,提升服务层次。三是按照“志愿参加,无偿服务,志在奉献”的原则,开展主题鲜明、内容丰富、新式新颖的特色服务,积极打造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品牌。

2.4 法律志愿服务长效机制的激励提出高校志愿服务长效机制包涵志愿服务信息交流机制,志愿者组织管理和激励机制,意外风险保障机制。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的及时、快捷、通畅的交流和沟通,拓展志愿服务的活动空间;建立和完善组织管理,形成招募―培训―评估―反馈的循环管理模式;成立意外风险保障机制,弥补意外伤害给志愿者造成的损失,解除志愿活动的后顾之忧。通过各种有效手段和方法激发志愿者的服务热情和志愿精神,最大潜能的调动志愿者服务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志愿者的专业技能,使志愿者的个人需求和社会需求相适应,更好的投身于志愿服务工作中去,实现志愿服务总体目标和满足志愿者个人需求的双赢,从而弥补政府在公共服务供给的不足。

2.4.1 了解志愿者参与志愿行动的动机和需求思想决定行为,动机激发潜能。在对青年志愿者激励的过程中,管理者需要充分了解志愿者的内在需要,抓住激励的关键因素,同时考虑他的能力、认识程度、环境因素的作用,依据工作绩效,实施包括掌握新知、锻炼技能、结交朋友、自主工作等内在激励,奖章证书、组织赞赏、媒体宣传等外在激励。管理者需将实现远大的组织目标、社会目标同青年志愿者个人利益、个人需要结合起来,实现组织社会担当与个人满意感的双重效应。

2.4.2 完善我国青年志愿者激励机制结合青年志愿者的奉献需求、自我实现需求、求知需求、社交需求、归属需求特征,充分利用好内外两种激励方法。内在性激励,产生于工作本身,具体方法包括:团队授权激励、心理契约激励、目标激励、工作丰富化激励、培训激励。外在性激励,以精神激励为主,兼顾适当的物质激励,具体包括为志愿服务提供政策和法制保障、宣传树立志愿者品牌、拓宽志愿活动筹资渠道、实施网络化管理、培育和弘扬志愿文化等。

2.4.3 建立志愿者参与志愿行动意外风险保障机制志愿者意外风险保障机制是指为应对志愿活动中出现的针对志愿者的意外伤害或意外损失而设立的一系列保障措施的总称。由于志愿活动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志愿活动范围越来越广泛,活动内容越来越专业化,出现意外风险几率也在不断增加。在实证研究中发现有20%的志愿者在服务中受到不同程度的身体方面的伤害(主要是轻微伤),2002年可可西里两名志愿者牺牲更是突出保障问题的迫切性。

由于国家在志愿者保障方面立法不足,使得志愿者在权利受损时缺少救济的法律手段,一旦志愿者在公益活动中出现意外伤亡,无法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高校作为志愿者活动的组织者,学校很少为志愿者提供人身、医疗保险。因此对于志愿者出现的意外伤害,谁来赔偿成为高校志愿服务的难题。作为学校组织志愿活动就需要一定的经济投入,如果再承担意外伤害所带来的风险,无疑会严重打击学校参与志愿活动的积极性,而被援助对象原本就是弱势群体,更无力负担意外伤害的损失,因而陷入两难境地。

参考文献:

[1]陈素文.关于大学生志愿服务体系长效机制建立的思考.福建师范大学学报,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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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敏.关于建立志愿服务体系长效机制的思考.南京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1).

第6篇

关键词:志愿者权益;志愿者保险;国家;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1-0099-03

绪论

志愿者一词源于英文的volunteer,其本意为自愿、无偿地从事有利于他人活动的人。联合国将志愿者定义为“不以利益、金钱、扬名为目的,而是为了近邻乃至世界进行贡献的活动者”。由此可见,志愿者的原始定义强调了无偿性、自愿性以及其社会公益性(利他性)三个方面。但是目前随着社会的发展,如日本青年海外协力队、国联志愿者等有偿志愿者的出现逐渐打破了以往的志愿者定义,开始向着先驱性,即志愿者发挥着既存社会体系中不能履行的作用、补充性,志愿活动能满足现存行政体系满足不了的需求以及自我实现性等方向发展。志愿服务所显现出的社会效益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国际组织的认可和重视,作为政府、社会只有为志愿者提供相应的权益保障,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才能使他们更加全心全意地投入到志愿工作中去。目前,世界各国如加拿大、美国、日本等均制定了专门的志愿服务相关法律,用法律形式确保志愿者的权益、保障志愿服务的顺利进行成为推动志愿者服务事业发展的必要因素。

一、中国保障志愿者权益的相关政策

中国对志愿者的认识源于1979年联合国志愿人员的第一次到访,认识到了志愿者工作的意义,在以后的几十年中,中国的志愿者组织逐渐发展起来,特别是经历了汶川大地震、北京奥运、玉树大地震等几个特殊事件后,中国志愿者的贡献得到了全国乃至全世界的认可。目前,虽然广东、上海、北京等一些省市出台了相关条例来规范志愿服务工作,但是由于志愿者权益保障问题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志愿者在公益活动中一旦发生意外,便会面临无法寻求援助的尴尬局面。

(一)广东省相关条例覆盖对象范围的局限性

1999年9月广东省施行的《广东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第10条对青年志愿者的权利明确为接受有关教育、培训;请求志愿者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对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有困难时优先得到志愿服务等方面。

由于广东省的条例是针对青年志愿者的法规,在覆盖对象方面和对青年志愿者的保障内容上均存在较大局限性。

(二)北京市关于志愿者权益保障的完善

2007年12月施行的《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第8条规定,“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的劳动;志愿者的权益受法律保护”;第20条将志愿者享有的权利确定为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获得志愿服务必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请求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问题;有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对志愿者组织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此外,条例还规定志愿者组织有风险告知义务。根据该条例规定,北京市率先在全国设立了志愿服务基金会用于对志愿服务活动的资助。

可以看出,《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的特点主要在于它强调了志愿服务活动中的政府责任和社会责任;建立健全了志愿者权益保障体系;并且设立了志愿服务基金会并规范其运作。

(三)上海在志愿者权益保障方面的探索

2009年6月通过的《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第12条对志愿者和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的权利规定为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能力等条件,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信息和培训;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必要条件或者保障;向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提出意见和建议。

另外,《条例》还规定对于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中由本人所支出的交通、误餐等费用,活动的组织者可以给予适当的补贴;对于志愿者在从事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应当为志愿者办理必要的人身保险。

综上所述,可以发现,近年出台的北京和上海的《条例》确立了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应当享有知情权、获得必要条件和保障权、获得教育和培训权、请求解决问题权、困难时优先获得帮助权、监督权等。但由于缺少一个权威性的国家层面的法律规范,中国志愿者的权益还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二、北京市大学生志愿者权益保障调查分析

据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底,全国累计已有超过2.68亿人次的青年在扶贫开发、社会建设、环境保护、大型活动、应急救援、海外服务等领域提供超过61亿小时的志愿服务,经过规范注册的志愿者达2 511万余人。2004年有6 000多名大学生志愿者参加了志愿服务西部计划,2008年北京奥运会志愿者人数更是突破了35万,由此可见,虽然志愿者中大学生志愿者只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从目前中国的志愿者人员构成方面看,大学生志愿者无论是在人员数目上,还是在人员素质上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为了了解大学生志愿者在服务活动中权益保障的情况,我们于2010年1―3月之间对包括北京物资学院、北京理工大学、人民大学等首都高校的大学生志愿者进行了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213份,回收有效问卷198份。以下是以问卷为基础,对北京市大学生志愿者权益保障问题的总结分析:

(一)大学生志愿者具有较强的公益心

大学生从事志愿者服务的动机中,“帮助别人”占了86.5%,“接触社会”占了74%,“扩大人脉与交际范围”占了45.5%,选择较少的动机是“体验生活”和“学校号召”,分别只占20.0%和22.0%。这反映出现代大学生参加志愿活动的主要原因在于想从事有利于他人活动,主要是出于公益目的的行为。他们参与社会活动的积极性较高,通过志愿者组织的积极地鼓励与引导,可以促进志愿服务工作的发展,也有益于帮助大学生提高自我认知能力和融入社会的技能。

(二)大学生志愿者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虽然大学生志愿者已经成为志愿者服务事业中的中坚力量之一,由于志愿者作为一个特殊的团体,所从事的工作多元化,面临的环境复杂,其权益经常会受到侵害。在调查中发现,感到偶尔权益受到侵害的占受访对象的42.5%,总体来看,60%以上的受访者或多或少地感觉到权益受到过侵害。

为了解大学生志愿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具体情况,问卷参照《北京市志愿者服务条例》所确定的6条志愿者权益,进行了具体的访谈。调查发现,每一项权益都存在受到侵害的问题,其中具体志愿者服务内容的知情权利一项所占比率最大(38.0%);其他依次为请求解决问题权占31.0%、获得教育和培训权占27.5%、获得必要条件和保障权占26.0%、要求志愿组织或服务对象提供相关保险的权利占24.5%、与志愿服务组织或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的权利占13.5%。

另外,在访谈中有不少大学生志愿者反映在参加活动前,有关活动内容、所需时间、注意事项等的相关介绍缺乏,一般只是学校组织安排了就去了,因而感到主动性没有得到发挥;由于缺乏对志愿服务具体情况的了解,以及缺少相应的技能培训,所以在服务过程中会有力不从心的感觉,会感觉能力难以得到充分发挥。

再有,大学生志愿者反映志愿者组织对志愿者的健康关注不够,虽然会提供医疗方面的照顾,但多为定点医院,往往离学校以及服务活动场所距离较远,再加需要较长的排队时间等问题,不方便利用,在出现身体不适的情况下,一般不会选择去定点医院就医。

总体来看,大学生志愿者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比较普遍,侵害的内容涉及面广,对知情权的侵害最为严重。

(三)通过国家统一立法保障大学生志愿者权益的必要性

受访大学生志愿者也是权利意识较强的一个群体,针对希望自身权益受到保护的形式这一问题,有68%的志愿者希望通过制定法律来有效地保障志愿者权益,另外选择比率超过50%的选项还有关于对志愿者组织的管理、志愿者保险的办理以及培训方面的加强方面。

综上所述,大学生志愿者权益保障的现状并不乐观,诸如志愿活动的组织与管理问题、志愿者的伤病保险问题等仅靠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努力是根本无法解决。日益庞大的志愿者队伍和日益深入人心的志愿服务呼唤社会、国家对志愿者的权益进行有效保障。

三、国家立法解决志愿者权益保障应注意的问题

认识到志愿者权益保障的问题,中国目前已先后相继出台了近二十多个相关地方性法规。但是由于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志愿服务事业会逐渐发展壮大,将成为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地方性法规显然已不能满足志愿者服务管理的需要,因此,在全国范围内对志愿者服务进行统一立法成为保障志愿者权益、完善志愿者管理,从而保障中国志愿服务事业的顺利发展的关键。国家统一志愿者立法应注意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一) 完善志愿者组织管理机制

1.建立全国统一的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者组织的管理和指导。如在志愿者组织的登记和管理上形成一个有章可循的程序;在众多的志愿者组织之间建立一个信息交流与合作的机制等,使中国志愿者服务事业顺利走向规范化与社会化。

2.明确志愿者服务管理中政府与社会的责任。政府方面应当为志愿者服务提供相关支持,发挥监督职能规范志愿者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的权益不受损害。社会方面如志愿者所属机构如共青团组织等应为志愿者提供必要支持与鼓励,也可以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提高志愿者参与的积极性。

3.设立志愿者服务基金,加强志愿者服务物质与资金的保障基金。鼓励社会各界对志愿服务事业的支持,建立志愿服务资金稳定、多元的渠道。这样可以在一些志愿者面临较大风险的志愿服务领域,利用基金为志愿者提供相应的补偿与赔偿,达到切实保障志愿者各项权益的目的。

4.建立志愿者的培训保障,提高志愿者的服务能力与技巧。志愿精神与志愿技能是一名志愿者必须具备的。比如,玉树赈灾志愿者招募与培训时,就应注意高原反应问题,首先应当向志愿者声明灾区的地理与气候特点,志愿者服务的内容,还要注意传授高原气候生活技能。如果志愿者本身不适合高原生活,高原生活技能培训又没有很好进行,就会很大程度上影响志愿者的服务,甚至会使志愿者自身受到伤害。

5.规范志愿者招募规程,尊重志愿者的知情权。志愿者组织在向社会招募志愿者时,应认真履行公示志愿服务的具体内容以及风险告知义务,这一方面体现了人文化的管理精神,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强化志愿者风险管理的法定职责。为了避免意外事故,还应积极倡导市民通过参加志愿服务组织来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二)建立志愿者服务活动保险机制

为了防范志愿者在服务活动过程中的风险,为志愿者提供保险的做法已被大众所认可。而与志愿者条件较符合的现有社会保险有工伤保险、社会医疗保险,也可以考虑志愿者组织加入团体意外伤害的商业保险等。

但是,目前中国实施的工伤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都有明确的保险对象,将志愿者纳入保险范围内有一定的困难,容易在基金管理、保险等级的认定等各方面出现混乱。而团体意外伤害的商业保险,由于志愿者的流动性大,容易因保险逆选择问题影响保险的运行,进而使志愿者的权益受损。

针对上述问题,日本成立了针对志愿者的《志愿者活动保险》。该保险的保障内容中将伤害事故与赔偿事故等作了详细的界定,如伤害事故被确定为“活动参加中突如其来的伤害;天灾;食物中毒;传染病”,赔偿事故被界定为“活动过程中伤害到别人的情况的赔偿金保证”等。对于低偿的和无偿的公民服务,英美发达国家也制定了《公民服务法》。对非政府组织的活动、社会地位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些组织也因此得到法律的保护,它们可以依法筹措资金,开展志愿者服务工作。在美国,非政府组织(NGO)的资金来源结构是公共部门43%、私人部门47%、私人捐赠10%。政府制定的税收政策鼓励企业支持慈善事业。

因此,我们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建立针对志愿者的社会性保险体系。在保险基金的筹集方面,可以借鉴英美等国的经验,多方筹措,政府应担负起相应的责任。

总之,只有通过立法明确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法律,形成一个政府和社会各界认可志愿者、支持志愿者的社会环境。做到有法可依,有规可循。才能使志愿者参与活动无后顾之忧。而且,通过法律手段推进志愿者服务的发展,可以将志愿者服务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管理轨道,有利于志愿者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周印.青年志愿者权益的行政立法保护探讨[J].青年科学,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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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萍.志愿者服务立法相关问题研究[J].法治与经济,2009,(10).

第7篇

[关键词]志愿者管理 必要性 问题 优化

[中图分类号]D6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7-0026-02

一、非营利组织志愿者管理的必要性

很多非营利组织在物质资源和资金资源的处理上下了很大心思,而忽略了对组织中人的管理尤其是志愿者的管理。这种重心的偏移长期以来给非营利组织带来了不少问题,如高员工流动率、低组织效率等。由此,组织管理者们认识到,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在组织内部引入人力资源管理。其中一个重要部分就是志愿者管理。志愿者是非营利组织的一项重要的资源。若不能进行良好的管理,不仅是组织人力资源的浪费,更是社会资源的浪费。因而,进行有效的志愿者管理是极其必要的。

二、非营利组织志愿者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制度层面

我国在保障志愿者权益方面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这不仅会挫伤人们参与志愿服务的积极性,也会影响志愿服务的顺利开展。立法缺位主要存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1.志愿服务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除有非营利组织登记注册的相关规定外,尚无具体细则规定,也无活动运作方面的规定。

2.缺少保护志愿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文件。志愿者在提供志愿服务的过程中,自身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其人身生命安全无法得到保障,无疑会挫伤其参与服务的积极性。

(二)组织管理层面

在志愿服务过程中使志愿者既实现自我价值又顺利开展工作,提高组织绩效,是非营利组织管理者的一项重要任务。但我国国情特殊,非营利组织的管理人员大多是机关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年龄结构较大,专业素质较低,并不具备专门的管理技能、知识去管理不同个性、不同能力水平的志愿者,低效的管理降低了志愿者的服务热情。

(三)人员自身层面

1.志愿者资源不足。我国现有非营利组织的志愿者大约为两千五百多万人,较之我国庞大的人口基数,该比例是相当低的。而许多西方国家,志愿者通常占本国人口的40%以上。

2.志愿者流动性较大。由于志愿者群体不固定,参与活动的随意性较大,流动性也较大。志愿者们通常因某个事件而临时组织起来,一般选择在工作和学习之余参加志愿活动,这样会因组织安排的活动时间与志愿者时间相冲突,致使志愿者不能及时参与并完成志愿服务;另外志愿者会因情绪或其他主观原因退出组织,而影响组织活动的顺利开展。

3.志愿者素质参差不齐,服务质量很难保证。由于志愿服务的业余性质以及志愿者自身知识储备不够,加之缺少专门的培训,志愿者在组织的日常活动中表现得热心有余而专业素质不足,他们中的大多数人缺乏从事服务工作所需要的技术和知识。志愿者专业化程度如何直接关系着志愿服务质量的高低。由于志愿者缺乏从事志愿服务所需的专业技术和知识,导致他们的服务质量较差。加之一些非营利组织并未给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岗前培训,这样就很难保证志愿者的服务质量,致使志愿服务工作成效欠佳。

(四)服务保障层面

1.物质依托不足,活动资金匮乏。志愿者不追求报酬不等于不应该得到报酬,组织为志愿者报销车费、通讯费、基本食宿乃至最低生活费等活动相关费用,以及办理保险等,是尊重志愿者劳动的体现。然而,这些都需要活动资金来保障。物质资源与经济资源的匮乏使志愿者服务活动受到较大限制。

2.专业性培训不到位。对于志愿者而言,除拥有热情待人的服务态度外,还需具备与服务活动相关的专业技能。一些非营利组织未把组织技能、沟通技能、专业技能、募捐技能等纳入培训范围,未能根据活动性质、特点,因人而异地提供培训,因而弱化了志愿服务的成效。

3.对志愿者激励不足。非营利组织运作的不成熟使之对志愿者激励不足。较低的志愿服务参与率和社会认同度,使志愿者很难从身边的环境中感受足够的精神支持,加之动摇志愿者信念的个别负面因素存在,导致志愿者的工作积极性和自我满足感下降。

三、非营利组织志愿者管理问题优化

针对非营利组织志愿者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条优化策略:

(一)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非营利组织和志愿者的社会地位应从法律的高度予以确立,志愿服务需要法律的支持。相关法律规范应该涉及如下内容: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志愿服务工作的招募、培训等相关管理程序的规定;志愿者的激励措施;志愿者人身安全的保障措施等。

(二)真正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观念

志愿者的“无偿”特性使人们忽视了他们也是宝贵的人力资源这一事实。所以,应该转变观念,重新理解志愿服务的社会意义和志愿者的自身价值。真正做到挑好人、用好人、管好人、关心人、重视人,这样才有利于非营利组织的健康持续发展。

(三)有计划地招募志愿者

合理评估组织的宗旨、目标以及对志愿者的需求,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志愿者招聘体制,广泛招募志愿者,以扩大志愿者资源库。

(四)增强志愿者凝聚力,减少流动

非营利组织的工作目标是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推动力。组织管理者应适时地向志愿者阐明组织目标,为其指明工作努力的方向。志愿者依此明确分工,互相协作,提高工作绩效,充分发挥团队精神,增强凝聚力,减少流动。

(五)提供技能培训

此处培训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对管理人员进行的管理素养培训,使其具备专门的管理知识和管理技能,以较高的管理水平有效地管理志愿者,保障志愿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另一部分是对志愿者进行的专业知识培训,使其获得必要的知识、技能和工作能力,提升自身综合素质。这样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志愿服务的质量,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整个组织的工作绩效。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利用网络提供培训课程(包括组织技能、沟通技能、专业技能、募捐技能等各个方面的知识),让各类志愿者依据自己的时间安排自行下载学习。

(六)完善志愿者激励

志愿者激励应从内在和外在两个方面来加以完善。内在激励即自我激励,是激发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内因。自我实现的满足感愈大,志愿者参加服务的积极性就愈大。因此,在设计志愿服务的活动项目时,要把志愿者的需要与社会需要结合起来,在服务社会的同时满足志愿者需要。对志愿者的外在激励应以精神激励为主,辅以适当的物质激励。可以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优秀志愿者事迹,在公开场合表扬、表彰志愿者,或联合政府、团委、妇联等部门及时给予志愿者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组织应时刻关注志愿者的思想动态,尤其是在志愿者遇到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困难时,给予关心和帮助,使其感受到组织大家庭的温暖。

总之,非营利组织应该特别重视志愿者,把他们当做重要的人力资源来进行管理,为其提供良好的环境,进行有效的管理,使他们能够积极主动热情地投入到志愿服务中来,这将从根本上发展和壮大非营利组织。

【参考文献】

[1]王名.非营利组织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