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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民工 职业技能培训 法律常识教育
【中图分类号】G【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4)01B-0123-02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进城务工的农民日益增多,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社会和谐与稳定。党和国家对此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行政和法律措施,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保护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必须促使农民工树立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使农民工增强维权意识,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如何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开展法律常识教育,是目前各个教育培训部门面临的一个新的课题。凭祥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是凭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唯一指定的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担负着全市外出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职能。本文拟以凭祥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实践为例,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的法律常识教育进行探索。
一、农民工法律意识薄弱的原因
(一)思想观念保守
大部分农民工来自较落后的农村,有些甚至是偏远的贫困山村,那里交通不便、信息闭塞,农民对外界信息了解较少,思想观念保守。随着近几年农民外出务工热的悄然兴起,农民的思想观念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大部分农民工依然用惯常思维思考问题。部分农民工在外按部就班,畏首畏尾,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道该怎样说话甚至是不敢说话,害怕惹出更多的事端,通常以自己吃亏的方式息事宁人。此外,许多农民工抱着得过且过的思想,对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文书和积极争取自己的相关利益等持漠然态度,对别人已经发生的事持观望态度,及至事情发生后无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时,又后悔莫及。
(二)受教育程度和收入水平较低
农民工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大部分农民工只是初中文化水平,甚至相当一部分人还是小学毕业,45周岁以上的人群中更有文盲存在。这种情况导致农民工在对法律的理解、对法律知识的掌握上存在较大欠缺,这同样也体现在农民工对权利义务的认知以及处理事情的行为方式上有所欠缺。文化知识水平不高甚至是偏向低层次,导致农民工法律意识薄弱,在寻求法律帮助时,首先想到的是托关系、“走后门”,而不是寻求法律上的援助。
农民工的收入水平同其法律意识程度高低相互联系。调查显示,收入高的农民工的法律意识相对较高。收入高的农民工,由于自己生产经营的需要,有更多的机会在更大范围内接触到法律事务,其在法律知识以及自我保护意识等方面都相对较强。而收入低的农民工,由于生产经营单一,缺乏接触法律事务的机会,其法律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等方面则相对较弱。从农民工整体来说,大部分农民工的收入水平都不高甚至偏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他们法律意识淡薄。
(三)无法坚持长期深入的学习
当前针对农民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主要依靠乡镇司法所进行,人员与经费的严重不足,导致普法工作职能薄弱,不能从根本上满足农民工群众对法律知识的需求。同时,村干部文化程度和法律意识不高,在对村民的纠纷调解中,往往不以法律处理,而更多地是依情理决断,从而也造成了农民工对法律的误解。另外,针对农民工的普法教育目前只停留在短时间的春节及节假日农民工返乡之时,时间短促,学习只停留在了表面。大多数农民工并未认真研读有关的法律知识条文,在外务工忙于工作挣钱,返乡之际忙于休息应酬,并未真正领会相关法律知识的精髓。
二、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开展法律常识教育的作用
(一)有助于农民工增强法律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要使农民工自觉遵守法律,学会运用法律,按照法律的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就必须使他们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和较强的法律意识,对法律有信任感和敬仰感。由于农村相对落后的文化教育水平,农民工大多文化素质低,再加上边远山区的农村收入水平较低,外出务工成为许多农民的唯一选择。他们为了保住一份来之不易的工作,获得更多的劳动报酬,宁愿牺牲法定的休息时间,双休日加班加点,甚至宁愿忍受恶劣的劳动环境和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大多数农民工缺乏依法维权的意识和习惯,不敢抗争或不懂得如何抗争。有的农民工由于不知法而犯法,不懂法而违法,甚至用犯罪的手段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但没有起到维权的目的,而且使自己的处境更为艰难。因此,大力开展农民工普法教育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使农民工了解解决纠纷的合法途径,不仅有助于增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还有助于提高他们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劳动权益的能力。
(二)有助于农民工对基本权利的正确认识,避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当前我国劳动集约型的地区,就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较容易遭受侵害的地方。一些企业尤其是小型的私营企业为了缩短成本、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强迫农民工加班加点,甚至克扣、拖欠工资,减少投入或者不投入安全卫生资金,不顾农民工的人身安全。因此,组织农民工学习法律常识,使他们正确认识法律赋予自己的基本权利,从而有效避免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不法侵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有助于创建良好的社会氛围
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深入开展法律常识宣传教育,不仅可以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同时也可以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因此,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深入开展法律常识宣传教育,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提高社会成员整体法律意识,形成一个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开展法律常识教育的策略
(一)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渗透法制教育
凭祥市农民工的职业技术培训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据该市就业服务中心2009年的调查数据显示,已经有61.20%的农民工参加过职业技能培训,参加培训的学员有50%以上获得了上岗证书(获得电工、电焊上岗证书者居多)或者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凭祥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过程当中,特别注重法制教育,例如,在电工电焊、水电工、装潢设计的培训中增加《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内容,使技术可行性和法律可行性结合起来,让农民工既掌握技术又懂法律,确保劳动力的转移更加健康和稳定。同时每位参训学员都要求掌握《公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权益保障法》等。
此外,学校普法教育多样化,选择农民工喜闻乐见的形式,注意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诸如板报宣传、法制讲座、知识竞赛、主题文艺汇演、播放电影等,让农民工在轻松的环境下接受法制教育。组织引导农民工观看《法律讲堂》、《今日说法》等电视节目,邀请在外务工多年的成功人士现身说法,让广大农民工深刻领会到社会主义法治的优越性,从而提高他们知法、懂法、学法、用法的热情。
(二)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加强农民工对基本权利的认识
由于大部分农民工来自边远山区,受教育程度较低,对法律知识的认识存在较大的欠缺,因此,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应让农民工认识《劳动者权益保障法》赋予自己的基本权利。一是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即劳动者在就业时,不会因民族、种族、性别、不同而受到用人单位的歧视,选择职业时,有权选择适合自己的才能、爱好、兴趣的职业。二是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婚丧假期间应当有权利取得劳动报酬。三是休息休假的权利。四是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五是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六是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七是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八是拒绝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三)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指导农民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在凭祥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举办的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绝大部分农民工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属于弱势群体。他们远离家乡外出务工,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不知如何处理,有的听之任之,逆来顺受。要解决这一根本问题,应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加强法律常识教育,使农民工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主要可从如下方面入手:一是引导农民工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发生劳动争议或劳动纠纷的,鼓励他们走法律程序,提请法律仲裁。二是要求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就合同的条款与用人单位进行仔细协商,不签订带有霸王条款的合同。三是告知农民工用人单位不能扣押农民工的身份证及其他证件,不能收取任何押金,如有违反,可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
(四)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加强安全常识教育
农民工来自农村,交通不便,少出远门,不懂得安全常识,容易发生意外事故。在职业技能培训中须要求农民工掌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注意的问题:一是为了自身安全,不坐“三无”车、农用车和报废车,遵守交通规则,掌握城市生活常识。二是外出农民工如果需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到达务工地点的,从购票后进入乘运人指定的候车地点开始,乘客和承运人之间就存在着旅客运输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证在发生纠纷时能够证明自己与乘运人之间存在着旅客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外出务工人员一定要保存好自己乘坐交通工具的凭据(车票船票)。三是外出务工人员在乘车过程当中,不能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禁物品。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如果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后果的,还将被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关键词】创业培训;法律知识;教学方法;有效运用
SIYB(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创业培训即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国际劳工组织合作,于2001年引入中国的创业培训项目。法律知识作为创业教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相对而言比较枯燥,却是创业前作为一个准老板,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环节。它要求创业培训讲师在充分了解、熟悉相关法律知识的前提下,引导参加培训的人员去领会法律知识部分的要点,并在创业实践中有效的使用,以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
一、现实中创业培训法律知识教学中的误区
(1)简单问题复杂化。SYB(创办你的企业)作为SIYB创业培训中的培训模块之一,就是告诉创业者在创办企业的过程中应该考虑哪些问题,让创业者在未来创办企业前能对未来企业有一个整体的了解与把控。就法律知识部分而言,涉及到具体的法律问题,创业者可以向讲师或专业人员咨询、解决。教学中,要求创业培训讲师充分引导学员,让其去领会知识点,并对未来企业的有关法律部分内容做出决定。实际的创业培训教学中,部分讲师总以为多讲、深讲可以帮助学员更好的了解法律内容,将创业培训讲成了学历教育,结果实得其反,学员越听越糊涂。(2)“简单”问题简单化。个别讲师认为法律知识枯燥难懂,自己本身对法律知识也不太明白,教学中出现照本宣科。出现一个人讲,全体学员看教材听,整个教学部分死气沉沉,且不说与创业培训教学的宗旨相悖,就教学效果来说很不理想。
二、创业培训中法律教学方法有效使用思考
创业培训中法律知识部分教学中,讲师应该做到有效“引”,让学员“能去悟”,激发其积极主动性学习相关法律知识。(1)“引”。“引”就是“有效引导”。在创业培训法律知识教学中,讲师要根据成人学习功利性强的特点,教学设计时,开始由法律教学案例引导出相关的法律后果,吸引其去关注引起法律后果的成因,让其“自迫”去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2)“能去悟”。“能去悟”就是学员在明白“简单”的法律知识后,“自迫”去了解相关的法律内容,积极去思考法律的每一个规定对自己未来企业的影响,从而对未来企业作出判断,并做出合适的决定。“能去悟”的前提是让学员明白“简单”的法律知识哪些对自己未来企业有用,所谓的“简单”法律知识就是教材中与教学中引导学员了解到的、简单的、可能是其未来企业需要的法律知识。(3)“精”与“简”。“精”就是要求创业培训讲师对相关创办微小企业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识做到“精通”。“简”就是要求创业培训讲师在法律知识的讲解过程中,做到简明扼要,变讲解的角色为主持人的角色。创业培训中只有讲师做到对法律知识的“精”与教学中的“简”相结合,做好主持人,“引导”学员参与教学其中,才能促使学员“能去悟”,才能使教学取得一个好的效果,做到事半功倍。
三、创业培训中法律知识部分教学设计
【关键词】中小学教师 法律素质 教育监督机制
【中图分类号】G4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4)05-0017-02
中小学教师法律素质是指中小学教师在其教书育人过程中所应具备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和依法执教能力的综合反映。2012年,教育部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的有关要求,提出“卓越教师”计划,其中着力提高中小学教师素质是教育部工作要点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现今是法治社会,教师自身的法律素质理应成为优秀教师、卓越教师的标准之一。但是,当前某些中小学教师的法律素质状况是令人堪忧的,如不警钟长鸣,防微杜渐,造成的不利影响将是恶劣的、长远的。
一 问题的提出:中小学教师法律素质的现状
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对中小学教师而言,不仅要给学生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要在教学的过程中给学生指引人生的方向、承担着使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责任。然而,在教育教学实践中,中小学教师违背职业道德,不依法执教、侵犯学生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最常见的是对学生进行不同程度的体罚,甚至侮辱学生,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公正评价权等,严重的如、伤害等构成犯罪。这些现象是不容忽视的,频发的中小学教师的侵权为对我国目前中小学教师法律素质的培养模式是一个强有力的批评。
除了对学生的侵权之外,一些中小学教师由于自身法律知识的缺乏,维权意识缺乏、维权手段过激,在其自身权利受到侵犯后,不能通过正常的救济渠道进行维权,而是采用如上访、罢课、将压力转嫁给学生等方式来达到目的,这些不合法的手段和做法非但不能维护自身权益,反而会适得其反,不仅影响了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和社会秩序,也有损教师的良好形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中小学教师的授课对象是未成年人,他们缺乏基本的法律判断和保护能力,教师的言行直接影响其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中小学教师犯罪、不依法执教的行为,不仅引起公众对教育的质疑,更重要的是影响到了授课对象的身心健康。频频见诸报端的中小学教师的违法犯罪行为,又将中小学教师的法律素质问题推上风口浪尖。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教师职业的形象和声誉,影响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同时也侧面地反映了目前我国对中小学教师法律素质的培养机制存在的问题,其实效性需要进一步的探索及改进。
二 反思:中小学教师法律素质低下的原因透视
1.法律意识淡薄,法律观念不强
依法治教是当今世界各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共同趋势和特点。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逐渐加强了教育立法,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与中小学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目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为核心的教育法规体系的框架已基本形成,这为依法执教提供了制度前提。但是,在目前的教育教学实践中,部分中小学教师的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不强,依法执教并没有引起其足够的重视,致使大量侵权、犯罪行为在教学中屡屡发生,败坏师德、触犯法律。
法律意识是依法执教、合法行为的基础。教师具有法律意识,才能对自身行为是否合法以及行为是否侵害了学生的权益进行正确判断及评价;有了法律观念,才能在教育教学行为中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并依法维护自身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2.法律教育内容局限且流于形式
随着国家法治进程的推进,人们的法律意识也逐步地提高,对中小学教师法律素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相关部门已经认识到了提高中小学教师法律素质的急迫性,从各个层面采取了相应的措施。通过对在职教师和师范生的法律课程设置、岗前培训、在职教育等各种方式进行普法,但是更多的只是形式主义。过于形式的培养模式不能够起到真正提高教师法律素质的作用。
同时,在法律教育的内容方面,更多的是注重教育法律法规的介绍,而忽视其他法律如刑法、民法等法律知识的普及,导致一些中小学教师不知道何为犯罪、不知其行为已造成侵权。如体罚致学生受到伤害是在中小学教学实践中最为常见的一种侵权现象,不仅违法教育相关法律,也符合民法中的侵权行为,甚至构成犯罪。法律知识的欠缺,使得很多中小学教师成为“法盲”,法律素质自然不高。
3.教育执法不严、监督不力
目前,一些涉及中小学教师的违法犯罪案例,教师的侵害行为多达数次,甚至长达数年,这不得不引人深思。造成这种现象主要原因有两个:(1)教育执法不严。对一些违法行为,基于地方保护主义、人情及私利等因素的影响,有关部门及管理人员对此却视而不见,或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违法不究(或缓究),造成这些教师藐视法律、肆意妄为。(2)监督不力。我国目前缺乏对教育教学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违法犯罪行为不能被及时地发现,致使该行为屡禁不绝。
教育执法不严、缺乏有效的监督,一些不依法执教及犯罪行为没有得到及时地惩治,违法成本低,因此一些存在侥幸心理的教师会“趋利避害”,选择违法。因此,不难理解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因何出现诸多违法犯罪案例了。如不严格执法、有效防范监督,提高违法成本,体现依法执教的价值,中小学教师法律素质的提高将成为空谈。
三 理性探究:构建有利于推动中小学教师提高法律素质的新机制
中小学教师法律素质的培养,不仅需要引导其自身提高法律学习觉悟、增强法律观念,还需要科学有效的法制教育实现机制。笔者建议采用以下模式,
1.引导:以加大对中小学教师法律知识的教育和宣传为常态
教师具有法律意识,树立依法执教的理念是其有良好法律素养的理想状态,实现这个理想,不仅需要教师自身自觉学习法律知识,也需要整个社会形成依法执教的法治环境。意识的培养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化的思想灌输和知识传播过程,要想将依法执教深入“教师”心,必须在日常教育教学实践中将法律教育和宣传作为常态机制,引导教师学法、懂法、用法。通过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依法执教环境的影响来提高其法律意识,增强其法律观念。
第一,强化教师法律知识的掌握。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直接影响中小学教师法律素质的高低,因此必须重视其法律知识的学习。对教育教学法律法规要重点组织学习,而且要掌握及理解其理念及精髓。除此之外,对刑法及民法、行政法等和教师息息相关的实体法也要学习,至少要明确何为犯罪、何为侵权、权利救济渠道及法律责任的承担等内容。
第二,加大法律宣传力度,营造依法执教氛围。依法执教教育氛围的营造,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协作。首先,教育行政部门必须要重视对中小学教师法律教育和宣传,确立本辖区中小学教师法律教育目标及宣传计划;其次,中小学校教育主体要将教育和宣传落实到位。在阶段性培训的基础上,扩大法律教育与宣传的广度与深度。通过宣传栏、校园媒体、QQ群、微博、短信等各种方式,利用教师会议、座谈等时机,适时的进行普法教育和宣传。再次,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也需要发挥积极作用,利用舆论工具,开展法制宣传、普及法律知识。通过多种措施,促进教师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使其能够依法执教,同时,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也能选择合理合法的方式维权。
2.管理:以完善教育监督机制为重点
法律意识的提高关键在自身觉悟的提升,但并非每位教师都能达到这个状态,还需要从外部进行管理、约束,以管理促发展。要重点完善监督机制,使其在教育教学实践中的违法行为无处遁形。有效运行的监督机制,一方面能够通过监督,对教师的违法行为进行防范,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能够及时发现其违法行为,采取措施防止侵害后果扩大。教育行政部门可设置专门针对教育教学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的监督机构或监督专员,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直接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对构成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校长、教师之间也可进行内部监督,社会、媒体进行社会监督。同时应畅通热线、短信、网络等多种渠道,使家长、学生及其他主体能够无障碍地将教师的违法行为进行反馈。
3.评价:以强化教师法律素质考核为手段
每个人都是自身利益的最大维护者。在中小学教师的法律素质的培养中也需要将其法律素养和其利益相结合,即在业绩考核中强化法律素质的地位。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对其法律知识学习的考核。可以通过考试、法律知识竞赛等方式掌握其对法律知识的掌握情况,并把该考核成绩记入教师的业务档案,作为评价教师的一项依据。换个角度讲,这也是督促其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其法律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2)对其依法执教的考核。构建一个由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共同参与的依法执教评价体系,通过问卷、走访等形式了解教师在教学实践中是否依法,把此结果作为教师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与评优评先、职称评聘等工作挂钩。当法律素质的提高与个人利益息息相关时,教师自然会选择最优——学法、懂法、用法,其法律素质自然得到提升。
4.惩治:严格执法,以法律责任的承担为震慑
教育部教师工作司负责人针对媒体报道的几起教师侵害学生的恶性犯罪案件指出,“对教师中的这些败类坚持‘零容忍’,对个别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甚至违法犯罪行为,出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绝不姑息。”通过严格执法,依法查处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行为,让相关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树立法律权威,以儆效尤,给其他教师以震慑和警示,认识到不依法的严重后果,使其不敢违法,利用反面实例起到正面的教育作用。
总之,法律素质的提高并非旦夕之功,而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只有多管齐下、常抓不懈,才会见成效,才会形成一个良好的依法执教的环境,使学生在学校教育和教师的言传身教示范下健康成长。
参考文献
[1]刘新.中小学青年教师要具有法律素养[J].当代教育科学,2010(24)
[2]董爱玲.浅谈中小学教师的法律素养及其培养[J].教育探索,2008(8)
[3]蔺艳娥.提高教师法律素质 推进中小学校依法治教——基于陕西省部分农村中小学教师教育类法律素质的调查[J].教育探索,2011(4)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 教师不仅教给学生知识,更承担着使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责任。这就要求教师不仅要有系统全面的专业知识,在教书育人的过程中还要具有父母般的关心与爱护以及朋友间的平等和尊重,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然而,一些侵犯学生权益的事件,如打骂学生、体罚、变相体罚、侮辱学生人格等时有发生。这充分说明了一些教师法律素质缺乏。在全社会学法、懂法、用法的大气候下,教师的法律素质有待提高。
一、要深刻认识提高教师法律素质的重要意义
(一)提高教师法律素质是新时代社会发展的要求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极力推行国家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在教育领域也展开了教育法制的建设。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国家权力机关在教育立法方面进展很大,相继颁布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重要教育法律。进入21世纪,国家对教育法规的补充、修改、完善和一系列新的教育法律法规的出台,使教育的改革发展纳入了依法执教的法治轨道。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不断提高教育工作者的法治意识,培养教师的法律素质,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更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学生法律修养的必然选择。教师必须能够适应时展的这一要求,树立教育法制观念,养成教育法律意识,成为知法、懂法、能够依法行教的新型教师。
(二)提高教师法律素质是教师队伍现状的要求
据我国教科文卫体工会数据显示,我国现有教师1151万人。广大教师队伍从总体上看,主流是好的。他们在教育岗位上兢兢业业,为我国国民素质的提高做出了不可低估的贡献。但是,我们同时也看到,在教师队伍建设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些教师法律意识淡薄,不尊重学生,随意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甚至以“教育名义”对学生进行人格污辱、殴打,以至一些学生身心受到严重伤害。而在老师看来,这都不是违法,而是教育管理学生的“有效”办法,是为了让学生成才。其思想根源还是古已有之的“一日为师,终身为父”和“师道尊严”等传统观念。殊不知,正是这样“个别”的教师导致了整体教师队伍诚信度下降。
(三)提高教师法律素质是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需要
青少年在学校接受教育,与老师接触的时间最长,受教师的影响也最大。学校作为青少年受教育的主要场所,是青少年步入社会的必经之路,同时,青少年学生正处于基础知识的学习过程, 人生观、世界观正在初步形成, 因此, 对其法律素质的教育要以引导为主, 注重法律观念的形成,法律情感的培养, 科学权利意识的确立, 不能急功近利, 强调法律知识的灌输。培养青少年法律素质要注意与学校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相结合,要在潜移默化中对青少年学生进行法律熏陶。然而,很多教师认为自己业务水平高,教学能力强就足够了。实际上,只有教师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为人师表,才能培养出具有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的合格人才。
二、要深刻认识提高教师法律素质的紧迫性
提到教师一词,很难与违法犯罪联系起来。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教师的心理和行为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不断出现教师对学生擅自停课或随意开除,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或是对学生谩骂、侮辱、挖苦,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权;罚款、没收或长期占用学生财物,侵犯学生的财产权;甚至体罚学生、女生等恶性人身侵犯案件,还有的利用学生变相向家长勒索钱财。由此可见,教师的法制观念淡薄等问题,不但不能很好地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而且对于青少年学生的日常行为也产生了很多负面影响。据调查显示,近几年由于教师法律观念淡漠,而导致、引导青少年学生犯罪的比例在逐年升高。
因而,提高教师法律素质,使其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依法执教,必将使学生受到法治的熏陶。这对年轻一代养成依法办事的观念和习惯,成为新一代合格公民具有重要意义。教师职业最重要、最典型的是其典范性。许多优秀教育的经验表明,要求学生做到的教师自己首先要做到。教师如果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而自己却不能守法,就会使学校的法制教育苍白无力。因此提高教师法律素质是促进全社会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需要,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
三、要着力拓宽提高教师法律素质的途径
教师法律素质的培养是一项经常性、持久性的工作,要结合新形势下教育改革发展的特点和环境,抓重点、分层次,采取多种渠道和形式,把教育部门对教师法律素质教育、培训与教师自主学习法律法规知识、自觉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提高教师法律素质培养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首先,进行师范教育课程改革,把教师职业法律知识纳入师范教育的本科课程计划及教育硕士课程计划,使所培养的新教师具有依法行教的能力,并将这一课程的学习及学分的获得作为取得教师资格证的必备条件,促使准备当教师的公民引起重视。 这样做,相当于提高教师行业的法律门槛,可以从“入口处”对教师法律素质进行把关。
其次,加强在职教师的教育法规知识普及、培训工作,组织教师学习《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提高教师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增强教师的师德观念,让每个教师都深刻认识到,不懂法律、不依法执教是不合格的教师。并采取一定考核方式使其落在实处。
and Middle Teacher in Rural Area
Liu Yanjin
(陕西教育学院,西安 710061)
(Shaanxi Institute of Education,Xi'an 710061,China)
摘要: 农村中小教师教育法制素质的高低,关系着我国教育法制进程的快慢。调查显示:农村中小学教师教育法律知识偏低、法律意识淡漠、侵权现象严重。要改变农村中小学教师教育法制素质的现状,应该从增强教师的法律意识、完善学校内部规则、加强对学生法律知识教育等几个方面入手。
Abstract: The quality of the legal system of primary and secondary teacher education in rural area is related to the pace of legal education in China. The survey shows that the teachers in rural primary and secondary have low legal knowledge and legal sense, and infringement is serious. To change the status, we should enhance the legal awareness, improve the internal rules of the school and enhance students' knowledge of the law.
关键词: 农村 中小学教师 法制素质 调查研究
Key words: rural area;teachers in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the quality of the legal system;survey and research
中图分类号:G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20-0189-02
0引言
加强中小学教师普法教育,提高中小学教师的法律素质,对培养具有现代法治观念的公民、推进依法治教具有重要意义。为准确、有效地了解当前农村中小学教师的法制素质现状,笔者针对教师法制教育的特点,设计了相关问卷,对问卷进行了分析与讨论,并根据调查问卷中发现的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问题,提出了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法制教育现状的对策。
1研究方法与被试教师
1.1 研究方法 本调查主要采用问卷法对教师进行调查测试,并辅之以学生问卷,为了更进一步地验证教师问卷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程度。对教师的问卷测试共设计了43道题目,主要包括3个方面的内容:①教师对教育基本法律知识的掌握情况;②教师法律意识的基本情况;③教师侵权的现状及其类型。
1.2 被试教师 调查在陕西省渭南市、西安市两个城市的周边农村中小学进行,每个城市随机抽取了若干所学校,每所学校又抽取了若干教师和班级。被试教师从小学到高中各年级共160人,问卷的回收率为98%。
1.3 数据处理 全部问卷均按社会科学统计分析软件包SPSS10.0在微机上进行汇总和分类统计。
2调查结果与现状分析
2.1 农村中小学教师教育法律知识的现状调查发现,农村教师普遍掌握一定程度的教育法律常识,对教育法律法规有一定的粗浅了解。教师对自己掌握的教育法律知识进行评价时,有82%的教师认为只是有所了解,仅有13%的人认为自己很清楚。关于教育法律知识这一部分,我们设计了12道题,都是教师在日常教学、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的教育法律问题。这部分题目的总分为30,教师平均得分为17.9,按百分计算为59.6。其中,高分占17.2%(77分以上),中分占34.7%(77-43.3分),两者累计为51.9%,而低分(43.3分以下)竟占49.1%。表明农村教师掌握教育法律知识的程度从整体上是比较低的。而且,农村教师对具有一定深度的教育法律知识的掌握还较为欠缺。我们在教育法律知识的问题中设计了两道具有一定难度和专业性的问题,从农村中小学教师对自身权利与义务的掌握情况也能反映出教师法律知识水平的高低。调查显示,农村中小学教师对自身权利与义务的认识模糊。有64.4%的教师将“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教师的专门权利当作是教师的义务;有40.6%的教师将人身权当作教师的专门权利。教师对这两道问题回答的正确率普遍较低,分别为29.7%、11.6%。这种模糊的和不准确的认识可能影响到教师在日常生活和教育教学工作中不能很好的履行义务,甚至出现侵权行为。
2.2 农村中小学教师教育法律意识的现状教师的法律意识集中表现为教师对教育教学、教育管理过程中各种侵权行为的认识、看法。它直接影响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和管理行为,以及当其权益受损时应采取什么法律救济途径,是教师法律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看法,也能反映出我国中小学教师法律意识水平。在对“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对学生的体罚行为导致学生人身伤害的,你认为学校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吗?”和“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由于教师的过失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作答中,接近于85%左右的教师认为学校应当承担责任,但也有15%的教师认为不应当承担或不清楚。教师对学生的犯行为,除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外,学校领导以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依据问卷结果所反映的情况来看,有接近于30%的教师对学校领导、教师行政主管部门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回答是不应当承担或不清楚,且女教师不知道或不清楚的高出男教师近10个百分点。
2.3 农村中小学教师侵权的类型及其现状教师的侵权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教育管理过程中,因过错侵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并给学生造成了损害的后果。学生作为一个在校接受教育的公民,依据《教育法》规定,享有人身权、受教育权、获得公正评价权、财产权以及隐私权等法定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损害其依法享受的权益,否则就要承担否定性的法律后果。调查显示,有83.8%的农村中小学教师认为体罚的目的是为了教育和管理学生,有15%的教师由于气愤而体罚学生。56.2%的男教师和50.5%的女教师认为目前中小学中普遍存在着体罚学生的现象,初中教师比高中教师高出近30%,且两者存在着显著性的差异;有59.6%的男教师和59.2%的女教师认为在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过程中教师轻微体罚学生是可以接受的行为,从学校类型看,65.3%的初中教师认为学校存在体罚学生的现象;对教师轻微体罚持有认同感的初中教师达到73.4%。这充分说明目前我国中小学中体罚学生的现象普遍,其中初中较小学、高中严重。调查结果说明中小学教师的法律观念淡漠、法律意识不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通过调查,我们认为教师对学生的隐私权的认识有待提高。调查显示,51.3%的教师认为,“学校把学生的考试成绩按名次张榜公布”不是侵犯学生的隐私权;有75.8%的学生反映学校经常将其成绩张榜公布。25%的教师对将学生的来往信件收藏并转交于家长的行为是认同的。而10%高中生反映他们的信件经常被老师“私拆、截留”。
3结论与建议
3.1 结论①农村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法律知识从整体上是比较低的,不仅表现为法律知识的普及率不高,如农村中小学教师对我国的教育基本法、《教师法》的颁布时间、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入学的法定年龄、教师的专门权利、教师的义务等的认知水平不够,同时教师对法律知识的掌握情况在学校类型上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而且性别之间对法律知识的掌握情况也有着较大的差异,也就是说,男性教师的法律知识普遍高于女性。②农村中小学教师的法律意识还有待提高,且在不同的群体中间还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不仅表现为当自身权利受到侵犯后对获得救济渠道的缺乏认识以及对学校伤害事故中民事赔偿、主要责任的承担等方面的淡漠,同时,对于教师的犯行为学校、教育行政机关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等表示不清楚或不应当承担,而且不同的教师群体对这些问题的认识在不同程度上也存在着差异。③农村中小学校中普遍存在着侵犯学生权利的现象,且在不同的群体之间存在着显著性差异,尤以对学生以体罚或变相体罚的侵权现象最为严重,同时学生的受教育权、公正评价权等被侵犯的现象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农村中小学教师对将扰乱课堂纪律的学生赶出教室、动员“差生”回家、将学生成绩张榜公布等的现象持的认同率都比较高,认为学校可以这样做。
3.2 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法制教育素质现状的对策①加大对教师法律知识的教育和宣传,从而增强教师的法律意识。农村中小学教师法律知识偏低、法律意识淡漠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领导应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教师学习国家已经颁布的各种教育法律法规,集中教师利用寒暑假、短期培训等的方式进行学习,学习方式应灵活多样,进行普法教育,法条的解释是必要的,想办法引导教师自觉自觉的理解、认同和接受法制教育宣传,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气。②学校的领导应当身体力行,从完善学校内部规则入手,使整个学校形成依法治教的氛围。农村中小学教师法律素质的提高是一项系统工程,学校的领导应当从自身做起,以完善学校内部规则为切入点,这就要求学校的内部规则不得与上位法律相抵触。许多学校的许多惩罚性规则,严重地损害了学生、教师的合法权益。有关机构应组织专门人员对学校自治规则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凡与法律相冲突的自治规则,必须予以纠正。③相关部门、学校应当认识到教师侵权行为属于职务侵权,因此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仅要追究教师的责任,而且学校、相关部门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调查中发现,不论是教育行政机关负责人、学校校长、教师、学生及学生家长,在教师职务侵权行为发生后,一般认为教师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有部分学生家长认为学校要负法律责任,很少有人意识到教育行政机关负责人、学校领导因失职、渎职等也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教师的职务性质是“公务”而非“私务”。基于教师职务行为对学生造成的伤害不仅要追究教师本人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学校民事赔偿责任和学校领导、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的行政法律责任。④提高学生法制意识,使其能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身的权利。学生是教师教育教学的对象,教师权威性得到多数学生承认,当教师侵权行为发生,大多数学生不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因此,要有效遏制教师侵权行为,要通过对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制意识,必要时能够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的权利。⑤相关部门、学校还应建立起配套完整并切实可行的教师管理制度和有效的监督机制。为督促教师教育行为的规范化,学校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教师管理制度和教育督导机构,以便有效地监督教育法律的执行情况,以免恶性事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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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毛志鹏.大学素质教育中法制教育的反思[J].现代阅读(教育版),2010,(15).
教师的职业特点决定了教师职业的特殊性,一名教师常常要面对几十名性格、文化程度、身体状况差异很大的学生。而教师的评价体系又以教学质量为基础,因此,在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某些老师为了盲目地追求教学质量,常常忽视了学生的相关合法权利,在教育和管理过程中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如何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正确应用法律,用好法律,既能保障课堂教学活动的质量又能保证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就要求教师要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提高教师的法律素养,既是教师自身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国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
如何提高教师的法律素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加大对教师教育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宣传
教师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除了要学习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外,还应认真、仔细地学习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要充分认识到学习好相关教育法律法规,是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正确提高的前提。同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师资培训机构应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教师学习国家已经颁布的各种教育法规。在学习的过程中要避免单纯地说教,这就要求普法教材的编写必须融进相关案例,使教师从具体的案例中感受到:这样做是错的,这样做带来的后果是什么?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二、加大对学生及家长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宣传
要提高教师的法律素养,必须对学生及其家长也要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宣传。只有教师、学生、家长都熟知相关的教育法律,并用相关的教育法律约束自己,履行好自身的义务,才能使依法治教真正落到实处。在这个过程中,教师、学生、家长之间相互监督,相互约束,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在教学过程中出现种种的侵权行为。
因此,学校要不定期对学生进行普法教育,将普法教育作为学校文化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并利用家长会的机会对学生家长也进行普法教育。让学生、家长、教师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应尽哪些义务,真正做到依法执教。
三、建立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和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
要在学校内部形成依法治教的氛围。要重视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的规范性和约束力,以避免随意性。
在教育教学与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侵权现象,相关部门、学校应建立起配套完整并切实可行的教师管理制度和有效的监督机制。
一、指导思想
以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校进程,全面提高师生法律素质,紧密结合普法规划,以“弘扬法制精神,普及法律知识,共建和谐社会”为主题,教育广大青少年学生学法律、知荣辱、明是非,努力培养青少年的爱国意识、守法意识、权利义务意识、使广大青年学生树立崇尚法律的观念,懂得应该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养成学法守法的行为习惯。广开教育渠道,坚持品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并重,坚持课堂主渠道与法治实践活动相结合,坚持依法治校与规范办学相结合,全面提高师生的法律素质,推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为全面提高我校教育教学质量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普法的对象及主要内容
1、学校领导。根据学校特点,以学习《宪法》、《教育法》、《教师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治安管理条例》、《校长行为规范》及依法治校的有关文件为主要内容。通过举办培训班、讲座等形式的宣传教育,提高领导干部依法治校、依法决策、依法规范办学的能力和水平。
2、教师。以学习《教师法》、《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为重点。通过集中培训,聘请专家讲座、学法考试等形式,提高教师法律素质及依法执教水平。
3、学生。以学习《宪法》、《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治安管理条例》、《中学生行为规范学校》等教育内容为重点。学校将
广泛开展以课堂教育、法制报告会、知识竞赛、文艺节目、模拟法庭、板报、校报、主题班会、参观法制教育基地和德育基地社会实践等活动,开展法制教育。通过法制教育,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辨别是非的能力,树立守法观念和权利、义务观念,预防和减少学生违法犯罪的发生。聘请法制副校长到校开展法律法规知识讲座,通过实际案例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三、组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