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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技体育的概念范文

时间:2023-10-07 08:55:41

序论:在您撰写竞技体育的概念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竞技体育的概念

第1篇

关键词:竞技体育;公平竞争;规则;善

中图分类号:G8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7-3612(2011)04-0016-03

On the Fair Competition of Athletic Sports

ZHAO Kun

(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Social Development,Qufu Norma l University,Rizhao 276826,Shandong China)

Abstract: Fair play of the athletic sports is a hot issue of the present society. But byreviewing the former research,the study finds that the identification of fair p lay lacks uniform,systematic and indepth research. It is very difficult to i magine that an indisputable and logical theory without a rational identificationcan stand to reason. By investigating the feasible target,the paper finds tha t fair play is the value evaluation of the reasonable interest relations of thesubject in the competition. It has a requirement in the form and in the practic e. To be specific,during the competition,only when there is a rule which is a dmitted by all the parties,the competition can be called a fair play.

Key words: athletic sports;fair play;rule;good

公平竞争是竞技体育的根本要求,也是当今社会关注和讨论的热点问题。但梳理人们的研究 发现,对竞技体育公平竞争的概念本身却论说寥寥,缺少系统、深入的研究,“很难找到关 于公平竞争的令人满意的界说和充分的阐述”[1]。很难想象,一种真正严密无可 辩驳的理 论能够不以严密的概念分析为基础。因此,亟需从学理上界定竞技体育公平竞争概念本身。

那么该如何界定竞技体育公平竞争呢?有学者认为,“体育竞赛公平竞争是指在规则公平的 前提下,主体以自身的身体条件为基础条件,在许可的技术运用范围内,以同样的规则为标 准进行裁定的竞争,包括规则公平、操作公平、公平补偿3个层面的规定性。”[2] 事实果真如此吗?

据“国际在线消息:(2005年)10月13日下午,十运会女子柔道+78 kg级比赛在南京市龙江 体育馆进行,在决赛中,奥运冠军孙福明出场后与选手闫思睿周旋了30 s后,只听得 场边刘永福(教练)大喊一声,孙福明随即近乎主动地倒地,随后裁判宣判代表参赛 的辽宁选手闫思睿以一本取胜”[3]。就此竞争过程来看,竞争双方是“以规则公 平为前提 ,在许可的技术运用范围内,各相关主体以同样的规则为标准进行裁定的竞争”。从规则角 度讲,竞争双方都遵守了“公平的规则”,裁判也“以同样的规则为标准进行了裁定”,孙 福明倒地,裁判宣判闫思睿以一本获胜,正是裁判根据比赛规则做出的“公平”判决。但众 所周知,这就是当年备受关注的柔道“假摔”事件,对此十运会组委会公布了比赛双方重赛 的处罚决定[4],此次比赛决不是公平竞争。问题何在?原来,问题并非出在规则 上,也并 非因为竞技双方不遵守规则,更非裁判不根据规则公平判决,换个角度来说,双方的“假摔 ”正是有效利用规则的结果(甚至愈是熟知规则愈容易有效利用规则)。可见,问题的实质 在于竞技双方变相放弃了竞争,违背了公平竞争之善的精神,因而不属于公平竞争。而公平 竞争之善的精神,恰是经常被忽略,却又是最关键的问题。

本文结合竞技体育之实际,从伦理学的视角对竞技体育公平竞争进行概念界定。这当 然须首先考察竞技体育公平竞争的适用对象,因为一个概念所具有的明确和固定的适用对象 是确保我们的分析可靠的出发点。正确使用某一概念,就意味着对概念的适用对象或所 指有明确的认识,换言之,知道概念的所指是保证正确运用该概念的必要的和充分的条件。

1 竞技体育公平竞争的适用对象

1.1 竞技体育公平竞争适用于评判竞技主体体育竞技过程中的利益关系

1.1.1 竞技体育公平竞争是对体育竞技中利益关系的评判竞技体育之竞争也是竞争,竞争即是“争名夺利”的行为和活动。“竞争系个人(或集团或国家)间的角逐;凡两方或多方力图取得并非各方 均能获得的某些东西时,就会有竞争”[5]。马克思也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 切,都和 他们的利益有关”[6]。当然,利益不仅包括物质利益,也包括精神利益(如荣誉 等);不 仅包括对人有利的“好处”,即“利”,也包括对人有害的“坏处”,即“害”。所以利益 竞争往往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要有所得,二是要有所不失,即竞争往往也分为“显性的” 竞争(即有所得)和“隐性的”竞争(即有所不失)。

但必须注意,“利益”一词容易被理解为甚至被等同为“经济利益”,这使得人们无形中将 竞争的图景缩小了很多,以至于提到竞争,往往想到的就只是经济领域的利益之争,而经济 领域之外的竞争则被忽视了。事实上,利益竞争不仅存在于经济领域,而且广泛存在于人类 社会的各个领域,甚至也普遍存在于生物界之中。正如乔治•斯蒂格勒指出的那样,竞争至 少与人类历史一样长久,不仅在经济市场存在竞争,“而且可以用于其他”[5]。

因此,如果我们用“利益”一词来指称各种各样的社会价值、义务与权利,那么简言之,“ 体育竞赛竞争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名和利,即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7]。但这种通 过“竞技 ”获得的利益是公平的吗?这就需要进一步对竞技主体间的利益关系做出公平与否的评判。1.1.2 竞技体育公平竞争是对体育竞技过程中竞技主体间利益关系的评判首先,竞技体育 公平竞争评判的是竞技主体间的利益关系。因为,当我们说某人或某种行为是否是公平竞争 时,往往是在与某人之外的其他人或其他行为相比较的意义上而言的。即竞技体育公平竞争 只有在竞技主体间的关系中、在与他人的比较中,才能对公平与否做出判断。例如运动员A 出场参加某项赛事,其是否获得一定报酬或一面锦旗,这不是公平竞争的要求,无所谓公平 不公平。但是若与A同等情况、同时出场参加此次赛事的B,却获得一定报酬或一面锦旗,那 么对A而言就是不公平的。

竞技体育“是一种以竞技场为圆心,向外辐射的诸同心圆所构成的多因素参与的全方位的竞 争”[7],但其竞技主体是明确的,即是以参与竞技的运动员(个人或团体)为代 表的各方 综合力量。以刘翔雅典奥运夺冠为例,这可看作是刘翔本人及其教练团队,乃至中国体育科 技,甚至整个中华民族精神,与其他选手及其背后的教练团队、体育科技甚至民族精神的竞 争,虽涉及因素多、范围广,但竞争主体是明确的,一方以刘翔为代表,一方以其他各参赛 选手为代表,这既是刘翔与其他参赛选手的竞争,也是刘翔背后之综合实力与其他选手背后 综合实力的竞争。若因刘翔是黄色人种,或穿的是中国产跑鞋而不让其参赛,这当然是不公 平竞争。而刘翔夺冠后所获奖金如何在其本人及教练团队间分配,虽涉及公平问题,但与此 次竞赛是否公平无关,这是竞技主体一方的内部事务,不是竞技体育公平竞争的适用对象, 因为其不是竞技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1.1.3 竞技体育公平竞争评判的是竞技主体在体育竞技过程中的利益关系也就是说,只有 发生在体育竞技过程中的竞技主体间的利益关系,才能由竞技体育公平竞争予以评判。一般 而言,这一竞争过程包括竞技起点、竞技过程、竞技结果三个部分。仍以刘翔雅典奥运夺冠 为例,此次竞赛是否是公平竞争,仅限于此次竞赛的过程,竞赛结束后,各参赛选手间也就 无所谓公平竞争的问题了。

1.2 竞技体育公平竞争适用于评判竞技主体体育竞技过程中正当的利益关系 并非竞技主体 在体育竞技过程中的任何利益关系都是公平竞争的适用对象,只有竞技主体间正当的利益关 系才能进行公平与否的判断。因为从质上看,公平是对正当利益的维护,在人类千百年来的 道德生活实践中,有一条被广泛认同和尊重的原则――即从道义上加以维护的利益必须具有 正当的性质。竞技体育公平竞争所维护的利益必须是正当的,只有正当的利益关系才能言是 否公平。如果竞技主体所竞争的利益是不正当的,那么这样的竞争无论如何也不能是公平的 。以当今中国足坛进行的打假反赌风暴为例,本来足球场上双方运动员通过足球竞技所竞争 的利益(无论是名还是利)都是正当的,但当双方有球员为黑金而展开竞技时,或有裁 判“黑哨”操纵比赛时,其所涉及的利益当然是不正当的,那么这样的竞技比赛肯定不是公 平竞争,当然有时也称不正当竞争。

但如果将竞技体育公平竞争中的正当性等同于公平性,那就错了。虽然生活中我们经常将不 公平竞争与不正当竞争作为同义词使用,“不正当竞争实质上就是‘不公平竞争’,这种称 谓为国际上所通用”[8],但细究起来二者是有区别的:是否公平是就竞争各方而 言的,是 在比较个人或群体之间的关系的意义上而言的,但正当显然是相对于现象所及的单一主体或 多个主体组成的整体而言的。即就竞争各方的比较而言,一般用是否公平予以评价,但对社 会整体或他人来说,则一般用是否正当予以评价。例如,某场足球比赛,某一方贿赂裁判致 使另一方失利,那么对失利方来说当然是不公平的,是不公平竞争,但我们一般不说贿赂裁 判的行为对我(除非我是失利方的利益团体中的一员)、对社会是不公平的,我们一般用是 否正当予以评价,指责其行为是不正当竞争。

至此,我们终于到达了界定竞技体育公平竞争的出发点――竞技体育公平竞争是对竞技主体 体育竞技过程中正当利益关系的价值评价。显然,这不是一个最终的界定,因为这一界定很 难将公平竞争与非公平竞争完全区别开来。所以需要进一步澄清它的具体内涵,以便使其能 和其它非公平竞争明显区分开来。

2 竞技体育公平竞争的内涵

通过考察竞技体育公平竞争的适用对象,我们认为,竞技体育公平竞争内涵是“体育竞技过 程中当且仅当有规则且规则为竞争各方认同并遵守且符合善之精神的竞争”。具体包括形式 要求和实质要求两个层面。

2.1 竞技体育公平竞争的形式要求 2.1.1 竞技体育公平竞争必须要有统一的竞技规则 统 一的竞技规则是竞技体育公平竞争的必备前提。那么,竞技体育公平竞争为什么要有规则? 有学者从以下方面进行了分析[1]:首先,有统一的规则才能保证竞争各方机会平 等,胜出 的概率相等。换句话说,有统一的规则才有可能为所有的竞争者提供同等的机会,使竞争的 各方在撇开能力、实力的差异和偶然因素的影响后,胜出的概率相等。其次,有统一的规则 才能使竞争行为有序进行,成为可预期、有理性的竞争,才能是公平的竞争。再次,统一的 规则规定了判定胜负的标准。最后,统一的规则提供了仲裁的依据。因为竞争行为公平与否 和竞争的输赢都是相对一定的规则而言的。

2.1.2 竞技各方均恪守规则,即所有的竞争者及裁判者都必须严格遵守规则,不能有任 何 例外 有统一的规则是确保公平竞争的关键,但如果有了规则,大 家都不遵守,或有的遵守有 的不遵守,同样会破坏输赢的同等概率即机会的平等,使竞争变得不公平。如体育竞赛中服 用兴奋剂,就是通过违反规则来提高胜出的概率,从而破坏了竞争公平。当然有了完善的规 则,还要执行规则的人,即裁判员严格地执行[9]。因为,裁判作为监督者,其作 用就在于 监督竞争各方是否都遵守规则,并以赏罚为后盾来保证规则的被遵守。所以裁判本身也必须 恪守相关规则,否则同样会破坏公平竞争。

2.2 竞技体育公平竞争的实质要求 2.2.1 竞技规则本身的公平 即规则本身必须是所有竞 争方,至少是多数竞争方或他们的代表共同商定或认同的,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因为即使有 了统一的规则,竞争各方也均恪守规则,但如果规则本身不公平,那么竞争肯定是不公平的 。所以,竞技规则本身的公平是判定公平竞争的关键之一。但是,判定规则本身是否公平却 是一个难题,因为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不同的阶层,往往对什么是公平很难有一致的 看法。所以,在规则公平问题上,有学者认为可退而求其次:规则应“力求公平”,引进“ 商谈原则”予以补充,即规则必须是所有竞争方共同商定或认同的,而不是强者强加给弱者 ,或弱者强加给强者的[1]。虽然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规则不是“共同商定”的 ,但竞争 各方对规则的认同,却是保障竞争各方都承认规则公平的底线。必须指出的是,公平的规则 不一定就是公认的规则,公认的规则也不一定就是公平的规则。但是,在找不到一条最高的 、绝对正确的、能够据以判定其他规则是否公平的“元规则”的情况下,寻找公认的规则, 不失为一个较好的替代方式[1]。

体育竞技过程中有了统一的规则,竞争各方均恪守规则,规则本身也是公平的,那么竞争是 否就一定公平,仍然未必。原因在于我们不仅必须从道德的角度来判断规则本身是否公平, 还必须从道德的角度看其适用规则所得的结果是否公平,即是否符合竞技体育之善的精神。2.2.2 符合竞技体育之善的精神“善之精神”即竞技体育的善或正当,是竞技体育公平竞 争之内在伦理要求和价值。如前所述,竞技体育公平竞争是对竞技主体体育竞技过程中正当 利益关系的价值评价,也就是说,当我们说某一体育竞技行为是公平竞争的时候,实质是我 们以主体的价值目标为标准,对客体(人们的体育竞技等行为)所做的价值评价。而众所周 知,在整个评价范畴体系中,各范畴组成一个等级层次分明的范畴链。善处于最顶端,它是 众范畴中最普遍、最抽象的范畴,是众范畴的共同本质或共相。“善”指的是客体对主体的 积极效应,是对主体的肯定。凡是能满足主体需要、欲望、符合主体目的的就是善,反之, 即为恶。它适用于一切客体,其它范畴都具有“善”这一基本含义。如公平的也必然是善的 ,说一种体育竞技行为是公平的,那么它肯定是正当的、善的。即一种体育竞技行为只有是 正当的、善的,才可能是公平的,反之某一体育竞技行为若被认定为是不正当的、恶的,那 么其必定不是公平的。也就是说,竞技体育之善就是竞技体育客体对主体生存和发展等需要 的满足,反映着人们的主观意图和价值取向,以及竞技体育所产生的或应有的社会意义,它 表现了竞技体育的社会性和目的性。有学者按照主体的目的不同,即按照善的追求水平,将 竞技体育之善分为三个层次[10]:1)最高层次表现在人们对竞技体育发展所赋予 的理想 与终极目的。其对社会生活发挥着引领和超越的作用,奥林匹克主义和精神表征了竞技体育 的美好伦理指向。2)中间层次表现在竞技体育尽力追求、发扬自身的正向、积极功能与 价值。3)低位层次指竞技体育的正常、有序运行,不违反有关法律制度,比赛中的公平 竞争等。因此,竞技体育之善不仅是竞赛所表现出的公平原则和竞争精神,而且还是超越竞 赛竞争所表现出的竞技体育及其与社会大系统关系中的伦理性[10],也只有符合竞 技体育之善的精神的竞争才是公平竞争。

3 结 语

通过上述分析可见,竞技体育中无规则的竞争是不公平的,有规则但规则不被遵守的竞争是 不公平的,有规则、各方也恪守规则但规则本身不公平的竞争是不公平的,有规则且规则为 各方认同并遵守但不符合善之精神的竞争仍然是不公平的。如十运会女子柔道+78KG级决赛 中的“假摔”事件,正因为“假摔”既不符合人们对竞技体育发展所赋予的理想与终极目的 ,也不符合竞技体育尽力追求、发扬自身的正向、积极功能与价值,因而是不正当的、恶 的,所以,此次比赛也就绝不是公平竞争。总之,竞技体育过程中当且仅当有规则且规则为 竞争各方认同并遵守且符合善之精神的竞争才是公平的,这就是本文对竞技体育公平竞争的 概念界定。

当然,就道德境界来说,公平竞争是“小善”,是“最低层次的善”,远远低于人们对竞技 体育发展所赋予的理想与终极目的追求这些“大善”。但是,就其社会效用,就公平竞争对 竞技体育的效用来说,却远远重要于那些“大善”,也重要于其他一切道德准则:公平竞争 是竞技体育中最重要的道德,“是奥林匹克运动的基石,没有这块基石,体育将失去意义, 竞技将陷入一片混乱”[11]。

参考文献:

[1] 徐梦秋.公平竞争的要件与形式[J].哲学研究,2005,(10):95-100 .

[2] 张春燕,钟明宝,王玉珠.体育竞赛公平竞争及其制度建设研究[J].中国体育科 技,2007,(3):3-8.

[3] 十运会柔道惊现假摔 孙福明让金牌违背体育精神[EB/OL]. 国际在线,gb .省略/8606/2005/10/14/106@737146.htm,2005-10-14.

[4] 十运会组委会重罚柔道假摔[EB/OL].南方报业, nanfangdaily.省略/osouthnews/dgtt/200510150375.asp,2005-10-15.

[5] [美]乔治•斯蒂格勒著,吴珠华译.完全竞争,历史的反思[A].斯蒂格勒论文 精粹[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342,340-342.

[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82.

[7] 程静静,等.体育竞赛公平竞争的概念与规定性探究[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0 8(4):17-21.

[8] 陈,陈建民,罗智波.竞技体育竞赛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防控[J].北京体育大 学学报,2008,(5):590-592.

[9] 刘雪冰.试论体育竞赛的对等与公正性[J].体育与科学,1997(3):53-55.

第2篇

一、在体育运动中认识“速度”

速度是表示物体运动快慢的物理量,用位移与发生这段位移的时间的比值来定义.直接和学生这样来解释速度,未免显得单薄,课堂上为加深学生对概念的理解,我们经常举一些例子.考虑到大多数体育运动都和速度有关,因此很容易围绕学生所熟悉的体育项目,构建出较为生动的概念认识情境.

例如,百米赛跑这一田径项目中,最终以比赛选手运动到终点的时间来表示他们的成绩好差,相同的位移,时间越短则表明速度更快;而实际比赛场面的观看过程中,观众又往往对比的是哪一位运动员冲在最前面,哪一位运动员落在最后,他们是通过相同时间里,发生位移的大小来评价成绩的好坏.这两种视角都是正确的.除了要引导学生建立“速度”这个概念外,在速度这一概念的学习中,我们还要引导学生区分平均速度和瞬时速度,我们可以结合博尔特的百米记录――9.58 s来构建问题情境,让他们求解博尔特比赛过程中的平均速度,并且提问,运动员在百米赛跑过程中每一瞬间的速度都是这么多吗?据此让学生结合短跑比赛的加速阶段、途中阶段、冲刺阶段,这三个不同阶段的运动特点来区分平均速度和瞬时速度.

当然,情境的建立未必需要请“奥运冠军”作为外援.我们还可以引导学生回忆学校运动会上的场景,站在百米终点的裁判是怎么计时的呢,他们和运动员一样是听枪声的吗?学生会回想起,裁判是看到发令枪产生的白烟开始计时的.教师适时地提出问题,为什么要这样安排呢?学生可以通过讨论,结合光速为3×108 m/s,而声音的速度只有340 m/s,最终得到结论,看到白烟开始计时,是更为严格的把握住运动员起跑的瞬间.

二、体育运动中认识“弹性形变”

物体在外力作用下发生形变,当外力撤走后,物体又恢复原状,我们把这一形变称之弹性形变.弹性形变是产生弹力的前提.为了帮助学生具体了解弹性形变,笔者在教学情境构建时,经常会投影一些体育运动的图片.

例如:射箭项目中,运动员将弓拉开,弓和弦都发生了弹性形变,运动员松手将箭射出去的过程,正是弓和弓弦恢复原状的过程;撑杆跳高这一项目中,运动员手持撑杆,向前助跑,加速,到了合适位置时,压杆,使撑杆发生形变,在其恢复原状的过程中,给运动员弹力,让运动员越过某一高度.在这模型中,我们可以顺便给学生讲运动员进行撑杆跳高的过程,因为动作不规范,用力过猛,会导致撑杆被压断,从而发生危险,据此可以让学生了解到,弹性形变的发生必须是在弹性限度以内,超过这个限度,就变成塑性形变.

其实体育运动中的弹性形变还有很多,教师讲解几个例子之后,鼓励学生站起来交流自己相似地发现.例如拍皮球过程中,皮球就有明显的弹性形变;又比如蹦床项目是借助蹦床良好地弹性,将人弹到空中,让人在空中完成各种技巧性的动作.不难看出,上述例子的分析过程不仅帮助学生了解弹性形变的存在,同时帮助学生了解到弹力的方向与弹性形变的关系,比如弓弦发生形变,它给箭的力方向向前,与它自身恢复原状的方向相同.此时,教师还应趁热打铁,引导学生回忆[HJ1mm]拔河过程中,手中的绳子会在大家一起骤然发力时,突然变细,引导学生一起认识到这其实也是弹性形变,绳子产生弹力的原因就是因为发生了收缩,正因为如此,绳子的力才会沿其收缩的方向.

三、在体育运动中认识摩擦力

摩擦力是继弹力之后,高中阶段介绍的第二个接触力,从摩擦力的产生条件来看,相互接触并发生挤压的两个物体间因为具有相对滑动或是相对运动趋势,而发生的阻碍相互滑动或相对运动趋势的力.学生在初中也有过相关认识,但是高中对这一部分的要求更高,而且学生对相关概念的认识难度也很大.如何克服该难点,需要教师在情境创设上狠下功夫.

体育运动中有关摩擦力的现象比比皆是,在不同的体育项目或体育器材中,摩擦力有不同的影响.

例如,径赛中运动员都会穿底部装有钉子的鞋,那些钉子长短不一:短跑项目中,选手的鞋钉要长一些,有利于增大静摩擦力,从而有利于加速度的获得,提升选手的成绩;长跑项目的选手所穿鞋子会装有较短的鞋钉,这主要考虑的是,长跑项目考验的是耐力,对摩擦力的大小要求不高,够用就行,而且短一些的钉子,鞋子穿上去更加舒适,更利于选手水平的发挥.而田赛项目中使用的铅球、标枪等,都要求有光滑的表面,类似的结构能够有效地减小其在空中飞行时与空气间的摩擦阻力,有利于选手成绩的提高.

再例如,经常看体操表演或是举重比赛的学生还会发现,选手在比赛之前,会在手上涂上一些白色的粉末,这种物质俗称“镁粉”,其化学成分是碳酸镁,它的密度很小,呈现为颗粒状,有很强的吸湿效果.运动员在比赛或表演的过程中,消耗大量的能量,因此身体会产生大量的汗水,湿滑的手掌与器械接触时,容易打滑,从而导致动作的失误,严重时还会造成身体伤害.因此,比赛前运动员在手掌等位置涂上镁粉,有助于汗水吸收,而且还可以增大界面间的有益摩擦,有助于防止运动伤害,有助于竞技水平的发挥.

四、在体育运动中认识“动量定理”

动量定理是高中力学里的一大难点,它的内容是,物体的动量变化量等于它在该过程中所受到合外力的冲量.冲量可表示为力与时间的乘积,即P=Ft.由此出发,当物体的动量变化量是一个定值时,力的大小与其作用时间是反比的关系,即时间越长,物体的冲击力就越小;时间越短,物理的冲击力就越大.

第3篇

    障和改善民生的制度安排……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坚定不移走共同富裕道路,使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十二五规划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制度安排”这一提法,实则蕴含着民生行政和民生系统之间精妙的互动。在社会国家背景下,民生系统是政府通过民生行政活动,为公民提供广泛生存照顾,是公民生存权实现的媒介和途径。公民的衣、食、住等个体需求,以及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需求,都应通过民生系统获得实现和满足。政府对于民生的维持和保障程度,需要国家通过立法确立民生基准,即在正常民生秩序下,抑或非正常民生秩序下,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并据此量化民生行政在不同情况下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基准”是机械制造中广泛应用的概念,是用来确定生产对象上几何关系所依据的点、线或面。与“标准”比较起来,“基准”具有多维性、立体性和系统关联性,可以全面演绎民生行政与公民生存权之间的互动关系。“民生”即“人民的生计”。从广义来说,民生包罗万象,广泛渗透到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几乎所有满足和实现人民生计的一切物质和精神手段都属于民生范畴。在社会国家理念下,“民生”具有双重内涵。在应然层面,民生是公民生存权充分实现的理想状态;而在实然层面,民生则表现为公民生存权借助政府民生行政获得实现的客观程度和状态。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下,民生理想和民生现实之间总是存在差距。因而民生是国家根据社会发展的现实状况,对当前公民的生存状态予以确认和保障的过程。既然应该“由政治权利的拥有者负有满足人民生存照顾之义务”,则国家应首先明确“现代社会之大规模人口的生存方式”,作为民生行政的基准。[1]52即所谓民生基准,是国家通过民生行政活动为公民提供生存照顾时,用作起始尺度的一系列标准。民生基准的实质在于显明特定历史条件下,国家对于公民生存状态的认知及保障程度。民生基准是民生行政的依据和正当性的重要保障。

    二、我国民生基准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当前我国民生基准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互为因果。其中最根本的问题是“民生基准”概念及系统尚未确立,不但导致实践中概念使用混乱,更使得民生基准呈现非系统化,直接影响民生行政工作的整体效果。而且,民生基准的非系统化,导致了民生基准的多元与评价机制单一性抵牾,不利于对民生行政的监督和评价。另外,将“民生基准”等同于“日常生活基本基准”的狭隘认知,与全面构建民生基准形成了悖论。

    1.概念的混淆与民生基准的非系统化矛盾。德国学者福斯多夫虽然提出了“生存照顾”的概念,但并未对何谓“大规模人口的生存方式”,即民生基准进行具体阐释,加之此后学界均倾向于“生存照顾辅助论”,使“生存照顾”从概念到范围都显得模糊不清和充满争议。[1]87片面强调“生存照顾辅助论”的结果是,理论界和实践部门对“民生基准”认识不清,概念使用混乱。如将民生基准混同于单行的民生标准,忽视单行的民生标准之间的系统整合,导致以单行民生标准界定和诠释单行民生标准,进而引起民生基准系统的混乱等矛盾现象时有发生。例如: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3条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用“基本生活”诠释“最低生活”,这本身就是矛盾。因为从生存权的涵义来看,“基本生活”显然比“最低生活”的含义丰富,是基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对普通公民(而非贫困群体)的“民生常态”所做的诠释。

    2.形式的多元与民生基准评价机制单一性的抵牾。在实践中,作为民生行政行为的依据,民生基准的具体表现形式多样。其中既包括通过立法确立的保障和维持民生的各种基准,如:最低工资、最低工时等劳动保护基准、最低生活保障基准等,也包括国家通过政策和行政手段,制定并实施的改善和规范民生问题的其他基准。例如:为了规范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和销售行为,2000年原建设部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行为的通知》,要求各地制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明确中低收入家庭的收入界限、购买对象条件、购买程序、价格确定办法等,就是要求各地政府构建保障性住房的民生基

    准。与多样化的民生基准相比,民生基准的评价机制就显得相对弱化了,尤其是司法审查的审慎态度,使得在实践中民生基准的正当性几乎不容置疑。

    3.范围的局限与民生基准的全面性悖论。目前我国的民生基准主要集中在公民日常生活照顾领域。如在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和社会救助等领域中,国家对于特定群体给予的制度化的生存照顾。这些制度保障主体分别为全体社会劳动者、全体社会成员、军人及军人家属以及社会贫困者等不同群体;保障的内容是通过行政给付,保障上述群体能够从国家获得持续、稳定的物质帮助,以维持其日常生活,因此我们将这种民生基准统称为日常生活基本基准。然而近几年不断发生的各种人为及自然灾害,暴露出政府在灾难预防、应对及灾后重建过程中的民生行政工作普遍缺乏民生基准的指导。因而有必要在完善日常生活基本基准的基础上,构建灾难预防的日常基准,分别适用于日常管理和危机管理两种不同状态。

    三、民生基准的完善路径

    1.民生基准的系统化。从立法政策学的角度来看,根据“生存照顾辅助论”确立的给付行政制度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但却无法提供全面的视角。除了“不能满足最低限度生存的公民”可依据“最低生活保障基准”,要求国家提供给付的情形之外,国家对于公民实施的其他“生存照顾”完全被划给立法机构或者行政机构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把握,这不符合公民生存权实现的客观状态和客观需求。民生基准是公民基本生存权的实现基准,是国家对于公民生存权及其实现程度在特定历史时期全面和综合认知的结果,体现了一个国家对于公民生存权实现所应尽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公民生存权的实现是一个系统工程,从公民生存权实现的客观环境来看,民生基准应包括日常生活基本基准与灾难预防的日常基准两个大的方面;而从生存权实现的层次和程度来看,民生基准应该涵盖最低生活保障基准、基本生活保障基准以及社会福利基准等三个维度。因此,民生基准是涵盖日常生活和灾难状态这两个项度,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福利三个维度的基准体系。从我国民生基准体系来看,最低生活保障基准已经相对健全和完善,而基本生活保障基准和社会福利基准则仍处于不断发展过程中。我国虽然没有制定统一的基本生活基准,但在具体的制度中却体现了对于基本生活基准的考虑。例如工资制度中,除了最低工资基准之外,政府普遍实施的工资指导线和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就是对基本生活基准的一种诠释。我国灾难预防的日常基准则处于起步阶段,需要系统的构建。

    2.民生基准的政治、法律与行政三维评价体系。从政治、法律与行政三个维度考察民生基准,主要是针对民生基准具有不断更新和展拓属性的运行规律而言的。在保障和改善民生过程中,政府往往通过政策贯彻实施民生改善的一系列规划和构想,甚至突破原来法定的民生基准。基于政府行为的单方性和强制性,即使是以政策形式贯彻的民生基准,也会成为民生行政的依据,并发挥调整社会生活的实际作用。但相比较于法定的民生基准,政策确立的民生基准往往会引发社会对其合法性和正当性的质疑。因此,应运用政治途径保障民生基准的正当性,以确保新的民生基准被社会民生行政系统所接纳,进而替换原有的法定民生基准,顺利完成民生基准的更新。民生基准的政治保障首先在于有一个健全的舆论监督和评价机制,通过舆论和代表机关监督政府的行为。[2]这符合民主政府的理念,即决定公共政策的最终政治权力应属于全体人民,应该是大多数人的意志的反映。“政治与行政的分野更多地表现在其具体的实施过程或者实施方式上。并非所有的行政都表现为概括性、普遍性的公共利益追求。相反,行政的常态表现为由特定的人(群)或者地域享受或者忍受其实施所带来的结果。”[3]因为在实践过程中,这种公共决策主要控制在行政管理者手中,而不是在公众监督下,由政治领导者做出。因此,政治争论和政治决策已经从政治机构转移到行政管制机构手中。[4]因而通过法律保障公众对民生决策过程施加合理的影响和保持足够的控制成为必要。法律保障主要是合理的控制民生行政裁量权的行使,通过设置咨询、对质、公开、说明理由等行政程序制度加强民生行政及决策的民主化。 3.日常生活与灾难生活二元背景与民生基准的全面化。民生主要是公民的生存权在特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等背景下,通过国家获得实现的过程。生存环境作为影响民生的重要因素,必须在民生基准的制定过程中予以全面考虑。与日常生活相对应的,

    灾害(hazard)”和“灾难(disaster)”是影响民生的另一较重要的因素,二者往往具有突发性、偶发性、不可预见性、损害范围和强度大等特点。在灾难发生时,往往要求政府在最短的时间内迅速做出反应,采用一切可能的手段,在保障灾区居民生命安全的情况下,恢复灾区的民生秩序。很显然,日常生活的基本基准在这里无法适应政府行政管理的需求。确立灾难预防的日常基准,作为民生行政和公民生存权在灾难这一特殊背景下互动所应遵循的准则,对“民生常态”在灾难背景下进行诠释和解读非常必要。

    四、灾难预防日常基准的构建

第4篇

关键词:区域经济一体化 地方保护主义 创新

一个国家内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省市按共同的目标协调其经济活动、促进其经济联合的过程。而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改革过程中最核心、最关键当是理念改革。

理念改革存在的问题

政府意愿和制度安排

目前,政府意愿一直是推动国家区域经济一体化纵深发展的主要因素。制度安排是支持区域一体化的有效工具。欧洲的经验告诉我们,区域一体化有多种模式,一体化的具体模式取决于有关国家的意图以及实现这些意图的相应机制。然而,这种政府主导型的区域一体化经济,可能会产生地区封锁、画地为牢的弊端。

官本位和地方保护主义

区域经济一体化源于分工的深化和市场主体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经济一体化就是通过在经济上某种方式的联合来共同分享分工协作带来的经济利益。但由于长期的行政区划和经济区的不一致和传统的官本位和地方保护思想的影响,导致各自为政、自成体系的经济发展格局。由此,引发不同行政区经济上的重复建设,产业结构趋同,经济资源配置效率低,浪费十分严重。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差距不断扩大,区域之间的利益摩擦因之激化,各级地方政府为了追求和保护自身利益,往往以行政区为依托,构筑贸易壁垒,实行市场封锁,阻碍经济要素资源的自由流动。在现行行政区划条件下,行政边界的“硬”约束,在很大程度上却阻碍了城市“集聚功能”和“辐射功能”的正常发挥,从而极大地损耗了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整体效益。

理念改革的具体措施

形成市场主导的一体化格局

统一规划区域经济难度很大,因为从现在的发展趋势看,市场主导是一个基本的趋向,区域经济一体化更多的是发挥市场的作用,尤其是产业布局,起主导作用的更是市场而不是政府的规划。但从现实看,又确实需要统一规划,避免盲目发展、恶性竞争、区域不协调等。因此,区域规划的一个指导思想应当是规划与协调并重。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主要是制定正确的产业政策,以正确的产业导向推动各具特色的区域经济的发展。各区域经济可采取因地制宜的方针,突出不同区域的特色。这样,一方面国家有总体的战略,另一方面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又有适合各区域实际情况的不同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区域规划主要涉及以下方面:一是产业发展,若牵涉到一些重大的、影响到国计民生的项目布局,应当由国家统一规划和实施;二是地区的产业重点,包括产业发展的方针和空间布局,国家应有一个指导性的意见,即在国家战略下,各地区应有一些支柱企业和产业;三是地区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也要由国家来统筹。如港口、道路、桥梁、信息等,要充分发挥国家的协调管理作用,而且有些问题牵涉到构筑统一的投资发展环境、政策平台、市场体系,比如长三角地区金融市场的分割问题,问题的解决关系到统一的投资发展环境的优劣。而一些具体产业的问题,比如汽车、医药,有一些在国家的战略中已有安排,有些可以交给市场来进行整合。

建立权威性的一体化协调机构

国内外的实践表明,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需要有一个代表各经济体利益共同组成的机构。因此,根据我国的国情,可以考虑由中央授权,建立具有权威性的一体化协调机构。在统一的利益补偿机制保证下,从体制上实现行政区局部利益服从经济区全局利益的可能性。协调机构的主要职能包括研究制定经济圈统一发展规划和统一政策、组织利益协调、以及仲裁经济纠纷。目前我国“三大经济圈”的作用在现有行政区划下难以充分体现,因而从制度、体制和组织诸多方面来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非常必要。协调机构具有不同的具体组织形式,如美国的区域开发委员会及区域规划协会;德国的区域联合体,加拿大的大都市区政府,欧盟一体化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确立创新和合作的一体化竞争观念

在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同时,要确立一个观念:竞争力的提高源于创新,同时也源于合作。这个观念的确立,就要求我们通过自身的科技创新、制度创新、工具创新等来提高内在的竞争力,同时在与其他城市的合作过程中提高整体竞争力,即通过合作、优势互补和利益共享使整个地区的竞争力都有所提高。首先要把人才作为第一资源,形成多层次、多功能的教育体系,构建人才高地。其次,铸造城市的灵魂。深入研究和分析各城市文化个性,弘扬先进文化,培育创新精进的城市精神。最后,以创新为动力,通过理论创新,推进科技创新、体制创新、文化创新和环境创新,增强城市创新能力。在文化创新方面制定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改革文化管理体制,不断强化文化产业,进而形成区域经济发展新的效益增长点。

参考文献:

第5篇

《职业技术教育》:当前世界职业教育发展的主要趋势是什么?

Denise Amyot:我们现在生活在一个全球化的世界中。经济全球化的变化意味着,扩大人们接受技术和专业教育(technical and professional education)的机会,增强技术和专业教育的适切性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重要。相关研究表明,所有国家的大部分人口都需要获得一系列广泛的中等后教育与培训,而应用学习机构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着关键的作用。教育不可能在所有国家都采用同一种模式,也不是解决所有问题的万全之策。但为适应全球经济的迅速变化,技术和专业教育机构需要与雇主及其所在社区更紧密地合作,以确保提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教育。怎样形成这样一种高效、有活力的合作伙伴关系,是所有国家面临的关键问题。传统来说,人们普遍希望通过进入大学实现个体的就业和生活成功,因此,怎样吸引更多的人到应用型学习机构学习是我们要解决的最重要问题。为此,我们需要提高专业和技术教育的地位,使其成为一个促进个体实现成功的公平和有吸引力路径。我们需要提高毕业生的就业能力、就业率,帮助其创业成功,这些是改变学生及其家长对技术和专业教育看法的重要信息。我们还必须确保职业教育体系中有一流的领导者和改革的先驱者。仅仅有充足的管理者是不够的,我们还需要动态的领导者。我们也要求教师不仅仅是授课者,还能利用各种工具启迪青年人,给予他们动手操作的经历,从而为其获得有报酬的职业生涯作准备。

《职业技术教育》:各国职业院校在办学和技能人才培养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挑战是什么?各国和学校又是怎样应对这些挑战的?

Denise Amyot:我上面已经提到了现在面临的关键挑战。就可能的解决方法而言,我可以介绍一下加拿大的学校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就培训的适切性而言,加拿大的学校都设有项目咨询委员会,每年都对相关的课程项目进行调整。我们还设有国家行业理事会,持续推进与雇主的合作关系,从而使课程适应当前行业发展的要求和标准。现在加拿大负责中等后教育的国家部门也根据一些关键的绩效指标对部分学校给予经费资助――这包括毕业生的就业率以及雇主和学生的满意水平。这种实施形式和问责机制持续激发了专业和技术教育机构在国家资格框架的基础上努力增强所提供课程和服务的劳动力市场适应性。

就职业教育的社会形象来看,职业教育毕业生职业生涯的成功及学校开展的创新性教育项目就已经证明了职业教育的价值。在这方面,我们的职业教育机构已经适应了新的不断变化的全球市场,我们已经改变了这一领域的用语――现在探讨的是专业和技术教育(professional and technical education),而不仅仅是职业培训(vocational training)。事实上,加拿大近来出现的一种现象更加证明了需求驱动应用学习体系的优势,如一些获得学士学位的大学毕业生再回到技术学院学习证书或文凭课程。在过去的五年中,仅在多伦多地区,大学毕业生进入职业学院学习的学生人数就增加了40%。现在的雇主对其青年员工培训的投资日益减少,因为他们都积极寻求雇佣已经证明具有劳动力市场需求相关资格,而不仅是具备理论知识的员工。职业学院提供的与行业相关的实践导向的生涯培训和工作场所实践是一个有益的结合。

就职业院校教职员工的培训和领导能力来说,为适应全球化发展趋势,增强职业教育机构的影响力,我们在过去几年中已经积极致力于加强职业教育工作者的专业化发展、领导力构建及其合作网络建设。我们已经与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CAEIE)合作,开展职业教育领导力培训(Vocational Education Leadership Training,VELT)项目。通过该项目,中国职业教育机构的校长和副校长可以到加拿大和其他五个国家学习技术学院的领导模式。

《职业技术教育》:通过与中国职业院校办学者和政策制定者的交流及到中国职业院校的参观考察,您对中国职业教育发展有哪些感受?

Denise Amyot:近年来,中国努力通过政府决策和增加投资加强专业教育(professional education)的发展,以增强其适切性,扩大其受众。在与其他国家教育部门交流时,我们经常把中国作为这一领域的一个范例。中国应该为其对职业教育的投资感到自豪――努力提升其职业教育机构的领导能力及其师资的能力,并把这些方面作为评判未来成功的标准。我们对其中的一些积极改革感到激动和振奋。例如,利用亚洲发展银行的贷款,加拿大温哥华社区学院(Vancouver Community College,VCC)对来自中国湖南省职业院校的教师开展了三个月的定制教师培训项目。这一项目关注的重点是培训教师的课堂教学方式、课程开发、领导力、评估技术、战略规划和治理能力等。

我们积极鼓励来加拿大参与这次培训的教师能够在课堂教学方式上进行改革,以支持其实现对学生的积极教学目标。

参与者对培训的反馈是非常积极的,大部分参与培训的教师都认为,这次培训经历丰富了其教学途径和方式方法,他们期望能够进一步开展合作。

《职业技术教育》:与您所在的国家和其他发达国家相比,您认为中国职业教育发展有哪些差距和需要改进的地方?

Denise Amyot:首先,我认为在中国文化中有一种较强的倾向是,希望每个人都能进入大学学习,并认为其他类型的教育都是次等的。要改变这种心态,是一个很大的挑战。我前面已经说了加拿大的例子――要改变这一点需要发展并宣传高质量的职业教育,并使职业教育学生有继续进入大学学习的路径,以满足想进入大学学习的这部分学生的需求。同时,还要宣传具有应用性学习经历的学生在就业及获得工作机会方面的优势和价值。雇主也需要认识到职业教育的价值――一个高质量的劳动力依赖于他们与教育机构的合作,以提升相关的教育项目,并确保教师具有相关的行业工作经验。教育机构需要向企业一样运营――需要创造条件,实现自身经费的可持续性。如果看到了职业教育的价值,行业企业就会向职业教育提供相关的设备、教师培训、应用研究合作、技术转让及学生实习机会等多种支持。

为使应用性高等教育机构做到这一点,需要为职业教育发展一个高效的治理体系,从而为学校或教育机构提供决策的权力,以应对经济发展的变化。他们需要敏锐地抓住社会中的各种机会,使社区和行业参与到学校的治理中来。在这方面,需要实现一种范式的转型――这一体系必须是以学生为中心的,而不是以机构为中心,以确保整个体系都关注学生的成功,从根本上支撑他们从教育到就业的顺利过渡。

《职业技术教育》:目前,建设完善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是中国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主要目标,在这方面,加强不同层次职业教育及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之间的衔接沟通,实现学生的无缝过渡是中国职业教育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在这方面,您所在的国家有什么经验,国家政策应提供哪些支持,职业院校在具体办学中应作出哪些改革?

Denise Amyot:通过加拿大的经验我们可以看出,提供不同教育体系间沟通的路径是实现成功的关键。有许多国家教育体系中的一个错误是,强迫青年人过早地对教育路径进行选择,但并没有为他们提供改变教育路径的机会。需要为青年人发展从中等学校到不同类型中等后教育机构过渡的清晰且容易转换的教育路径。加拿大学院体系90%以上的就业率吸引了很多大学毕业生到我们的体系学习。我们还看到很多学生特意到技术和专业教育体系进行学士学位学习,因为他们知道,这一体系提供的学位是应用性的,并包含工作经验,很多老师和指导者也来自行业。一个令人满意的教育体系不是完全一样的,这一体系应有不同类型的学生、不同类型的学习方式,培养不同类型的人才。

图1是加拿大教育体系的示意图。

《职业技术教育》:近来,中国相关政策提出将一些大学转向以培养应用型技能人才为主的职业教育机构,许多院校在这方面面临困惑,您对中国这些院校有什么建议?

Denise Amyot:我的第一个建议是,他们首先需要考察本国最成功、做得最好的技术学院,同时实地参观其他国家有效应对这些挑战的学校。比如加拿大,在实现教育体系的多样化和为学生提供多元学习路径方面就做得比较好。

此外,还可以参观巴西联邦学院,该学院计划派遣1000名教师到加拿大学习三个月,以提升他们学院的教学水平。首批50名教师已经在加拿大接受完培训,并返回巴西,他们在教学方式改革及与行业企业合作方面获得了很多有益的经验和教训。

同样,我们也已经与中国的一些职业教育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他们计划于2015年春天到加拿大参观考察,我们非常欢迎并期待他们到加拿大来!

《职业技术教育》: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不断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培养适应国际劳动力市场需求的人才是世界职业教育发展的主流趋势,在这方面,WFCP提供了一个重要平台,WFCP未来在促进国际职业院校合作方面将采取哪些策略,重点目标是什么?

Denise Amyot:世界职教院校联盟(WFCP)是一个学院和学院协会间的国际网络。WFCP希望能够在全球经济背景下劳动力教育的发展中发挥一种引导性的作用。WFCP希望促进世界范围内的成员分享前瞻性的教育策略和最好的教育实践,以提升世界各国劳动力的就业能力。WFCP希望能够通过全球统一的声音影响相关政策的发展,我们积极致力于在国际水平上促进成员创新性教育项目的发展。这些跨国性的多元文化交流与合作对于全球创新是非常重要的。

第6篇

关键词: 低碳经济;低碳旅游;概念体系;三位一体

1 研究背景

继工业化、信息化浪潮之后,世界已经迎来了第四次浪潮,即低碳化浪潮。低碳化是解决全球环境问题、能源问题的根本途径,是人类发展的必由之路,“低碳经济”(low-carbon economy)一词也便应运而生。而随着资源环境的日益枯竭与人们低碳意识的不断提高,低碳化也必将是未来旅游产业发展方式的新选择,低碳旅游必将成为低碳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低碳旅游是近几年才刚刚“崭露头角”的新名词,尽管已经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但目前业内对其的研究无论从深度上还是广度上都还远远不够,从概念,到结构,再到构建模式的各个方面都十分模糊,亟待完善解决。

2 相关概念界定

2.1 低碳经济与低碳旅游 “低碳经济”一词最早见诸于政府文件是在2003年的英国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所谓低碳经济,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形态。表面上看,低碳经济是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所做努力的结果,但实质上,低碳经济是经济发展方式、能源消费方式、人类生活方式的一次新变革,它将全方位地改造建立在化石燃料(能源)基础上的现代工业文明,转向生态经济和生态文明。低碳经济的核心是能源技术和减排技术创新、产业结构和制度创新以及人类生存发展观念的根本性转变[1],目标是减缓气候变化和促进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即依靠技术创新和政策措施,实施一场能源革命,建立一种较少排放温室气体的经济发展模式。国务院总理******在2009年8月12日主持召开了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草案)》,首次把应对气候变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和适应气候变化目标作为各级政府制定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的重要依据,这标志着低碳经济在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中地位的确立。旅游产业的关联效应和“无烟”特性决定了其既是经济腾飞的重要助推器,又是当前最适合发展低碳经济的领域。低碳旅游是低碳经济的一种形式,其概念的提出,最早见于2009年5月世界经济论坛“走向低碳的旅行及旅游业”的报告。在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推进节能环保,倡导低碳旅游方式。可以看出,国家已经将旅游产业的良性循环摆到了一个相当重要的战略高度。低碳旅游作为一种新型的旅游发展方式,目前对其概念的界定及其内涵的解读还众说纷纭,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众多专家学者基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了各种各样的诠释,如“低碳旅游是指在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的基础上开展相应的旅游活动,尽可能减少碳足迹与温室气体(CO2)的排放,从而使游客的旅游体验质量与旅游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获得共同提高。”(吴莹,2010)“低碳旅游,就是借用低碳经济的理念,以低能耗、低污染为基础的绿色旅游。它不仅对旅游资源的规划开发提出了新要求,而且对旅游者和旅游全过程提出了明确要求。”(黄文胜,2009)“所谓低碳旅游,就是旅游者在旅游活动过程中,树立低碳意识,将各种旅游消费行为的碳排放量控制在合理的水平,并尽量减少碳排放量的一种新型旅游消费模式。换句话讲,低碳旅游是一种倡导低碳饮食、低碳住宿、低碳旅行、低碳游览、低碳娱乐、低碳购物的旅游消费活动,而贯穿其中并居于核心地位的,是旅游者的低碳意识。”(郑琳琳,林喜庆,2010)“所谓低碳旅游,就是借用低碳经济的理念,以低能耗、低污染为基础的绿色旅游,要求通过“食、住、行、游、购、娱”的每一个环节来体现节约能源、降低污染,以行动来诠释和谐社会、节约社会和文明社会的建设。”。不难看出,以上概念大多倾向于从旅游者的角度出发,重视了旅游产品需求链中的“低碳化”,但忽视了对于旅游产品供给链的说明。相对而言,华东师范大学的蔡萌、汪宇明则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于低碳旅游概念界定的突破,将旅游供给系统纳入到了考虑范围。他们认为,“低碳旅游是在全球气候变化背景下,以减少旅游发展中的温室气体排放和实现旅游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低碳旅游装备、低碳旅游吸引物、碳汇旅游体验环境、低碳旅游消费方式为主要实现途径的一种新的旅游发展方式。”“低碳旅游是基于生态文明理念,对发展低碳经济的一种响应模式,即在旅游吸引物的构建、旅游设施的建设、旅游体验环境的培育、旅游消费方式的引导中,运用低碳技术,融人碳汇机理,倡导低碳消费,来实现旅游的低碳化发展目标。”

原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驻华代表处主任夏堃堡认为,低碳经济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低碳生产,另一种是低碳消费[10]。该观点得到了学术界的普遍认同,这在蔡萌、汪宇明的两篇论文中体现得尤为明显[8、9]。但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低碳生产和低碳消费都是市场经济下的微观主体行为,低碳经济还应该包括一种宏观主体行为,即国家(各级政府)的低碳决策行为。

以此“三分法”为核心思想,低碳旅游的概念可以界定为:所谓低碳旅游,是指在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指导下,通过制度创新、技术创新、舆论宣传等多种手段影响旅游宏观主体行为和旅游微观主体行为,不断减少旅游活动各个环节(政府决策过程、旅游企业生产过程、游客消费过程)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从而实现对旅游资源环境的永续利用的一种新型旅游发展方式,它包括政府的低碳决策行为、旅游企业的低碳生产行为和旅游者的低碳消费行为。其中,政府低碳决策行为主要依靠政策法规创新和制度创新来实现,低碳生产方式主要通过低碳技术的运用和各种节能管理措施加以实现,低碳消费方式则主要通过社会舆论的导向作用和旅游者生活方式的转变得以实现。

2.2 低碳旅游、生态旅游与可持续旅游 根据世界旅游组织(WTO)的定义,所谓可持续旅游,是指“在维持文化完整、保持生态环境的同时,满足人们对经济、社会和审美的要求”的旅游方式,“它既能为当代人提供生计,又能保护和增进后代人的利益,并为其提供同样的机会。”可持续旅游的核心思想是强调“旅游发展环境的持续性”、“旅游发展效益的福利性”以及“旅游发展机会的公平性”。从低碳旅游、生态旅游和可持续旅游三者之间的关系来看,低碳旅游和生态旅游作为两种现代旅游发展方式,都属于可持续旅游的范畴,它们都以可持续旅游思想为导向,以实现旅游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为终极目标:生态旅游着眼于维护旅游生态环境的独立性和持续性,目的在于通过营造良好的旅游生态环境为旅游者及当地居民提供福利,并强调旅游发展机会的公平性。低碳旅游则立足于对旅游发展中碳排放量的控制,其中必然包涵了对维系旅游持续性所应付出的责任;低碳旅游主张通过旅游发展模式的创新,降低旅游产业对全球气候变暖的“贡献率”,谋求整个行业甚至全人类的福祉;低碳旅游还强调旅游发展过程中满足所有国家、所有个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与碳排放权利,也就包含了对旅游发展机会公平性的关注。[10]简而言之,生态旅游和低碳旅游是实现可持续旅游的两种途径,两者均包含了可持续旅游“持续性”、“福利性”和“公平性”的核心思想。从理论层次上讲,低碳旅游与生态旅游之间存在着一定的递进或者继承关系——低碳旅游正是继承了人们对生态旅游的厚望,在充分吸纳了低碳经济的理念后才发展起来的。但低碳旅游从内涵、范围、实现手段三个方面又与生态旅游有着明显的不同[12]。

①从内涵来看,生态旅游建立在“资源有限”、“环境易损”的观点之上,因而其所追求的是一种减少人为干预,保持资源天然性、原真性的“零碳排放量”的旅游发展方式。国际生态旅游协会(TIES)将其定义为:“为了解当地环境的文化与自然历史知识,由目的地到自然区域所做的旅游,这种旅游活动的开展在尽量不改变生态系统完整的同时创造经济发展机会,让自然资源的保护在财政上使当地居民受益。”该定义有两个要点,一是生态旅游的物件是“自然区域”中的自然景物;二是生态旅游的物件不应受到损害。因此,生态旅游着眼于旅游的“生态”特性,即“自然旅游”,强调的是较少的开发和干预。而低碳旅游以减少旅游过程中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为目的,着眼于低碳环境创设、低碳管理创新和低碳生活方式转变。低碳旅游不排斥开发,相反,它鼓励那些通过制度创新,依托新型能源,运用低碳技术的开发建设。

②从范围来看,生态旅游是“生态旅游者”通过“生态交通”到“生态旅游资源”目的地的旅游。一种旅游方式必须要突破“生态旅游者”、“生态交通”和“生态旅游资源目的地”三层限制才能称得上是生态旅游。然而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在现实世界,对于三者的界定存在着明显的分歧,因而生态旅游的范围是十分模糊的。并且这三种条件缺一不可,也使得真正算作生态旅游的旅游方式并不多,也便缩小了生态旅游的范围。而低碳旅游涉及到旅游活动的全过程,所有有助于减少能源消耗、温室气体排放的旅游方式都可以被称作低碳旅游。因此,低碳旅游的鉴定指标清晰,并且其范围要明显广于生态旅游的范围。

③从实现手段来看,生态旅游侧重的是“维持”、“保护”,通过对“有限资源”的“有限开发”,制造“有限废弃物”来实现旅游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生态旅游是一种较为“被动”的“适应”自然环境的旅游发展方式,它在一定程度上是排斥旅游规划与开发的。而低碳旅游则主要依靠政府的低碳环境创设、旅游企业的低碳管理创新和旅游者的低碳生活方式转变来实现,这些方法与手段包含着一种“主动出击”、“积极改造”的意味,当然这种“出击”与“改造”也是建立在不损害自然承载力的既定条件之上的。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低碳旅游比生态旅游更具可操作性和实用性,而生态旅游则更具有实践指导意义,它实际上是一种理念,表达人类对旅游发展的一种价值取向的追求,而两者同样以旅游可持续发展为终极目标。于是便构成了一个层次分明的金字塔式现代旅游发展方式模型(见图1)。其中,可持续旅游既是生态旅游所追求的,又是低碳旅游欲求达到的目标,位于金字塔顶端的目标方向层;生态旅游多数情况下则作为一种追求可持续旅游的抽象理念,位于金字塔中部的理念指导层;低碳旅游是对可持续旅游、生态旅游发展理念的一种行动响应,是将可持续旅游和生态旅游理念转化为一种实实在在可供操作的旅游发展行为方式,其位于金字塔底部的基础响应层。

3 结论

在当代,低碳旅游作为一种低碳经济,引领着旅游产业发展的潮流。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最新的研究报告预测,全球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在未来10-15年内将达到顶峰,而后逐渐减少,直至本世纪中叶将下降到2000年一半的水平[10]。因此,可以预见,低碳经济至少在未来10-15年中都将是一个热门话题,而低碳旅游方式也将成为全球旅游产业发展的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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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

Abstract: As a form of low-carbon economy,low-carbon tourism represents the trend of the world's tourism industry. Low-carbon economy mainly includes three factors: macroscopical low-carbon decision-making,microcosmic low-carbon production and low-carbon consumption. Based on the three points of low-carbon economy,the article redefines the low-carbon tourism, analyzes the differences and links among low-carbon tourism,ecological tourism and sustainable tourism.

关键词: 低碳经济;低碳旅游;概念体系;三位一体

Key words: low-carbon economy;low-carbon tourism;concept system;trinity

中图分类号:F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08-0151-02

1研究背景

继工业化、信息化浪潮之后,世界已经迎来了第四次浪潮,即低碳化浪潮。低碳化是解决全球环境问题、能源问题的根本途径,是人类发展的必由之路,“低碳经济”(low-carbon economy)一词也便应运而生。而随着资源环境的日益枯竭与人们低碳意识的不断提高,低碳化也必将是未来旅游产业发展方式的新选择,低碳旅游必将成为低碳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低碳旅游是近几年才刚刚“崭露头角”的新名词,尽管已经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但目前业内对其的研究无论从深度上还是广度上都还远远不够,从概念,到结构,再到构建模式的各个方面都十分模糊,亟待完善解决。

2相关概念界定

2.1 低碳经济与低碳旅游“低碳经济”一词最早见诸于政府文件是在2003年的英国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所谓低碳经济,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形态。表面上看,低碳经济是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所做努力的结果,但实质上,低碳经济是经济发展方式、能源消费方式、人类生活方式的一次新变革,它将全方位地改造建立在化石燃料(能源)基础上的现代工业文明,转向生态经济和生态文明。低碳经济的核心是能源技术和减排技术创新、产业结构和制度创新以及人类生存发展观念的根本性转变[1],目标是减缓气候变化和促进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即依靠技术创新和政策措施,实施一场能源革命,建立一种较少排放温室气体的经济发展模式[2]。国务院总理在2009年8月12日主持召开了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草案)》,首次把应对气候变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和适应气候变化目标作为各级政府制定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的重要依据,这标志着低碳经济在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中地位的确立。旅游产业的关联效应和“无烟”特性决定了其既是经济腾飞的重要助推器,又是当前最适合发展低碳经济的领域。低碳旅游是低碳经济的一种形式,其概念的提出,最早见于2009年5月世界经济论坛“走向低碳的旅行及旅游业”的报告。在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推进节能环保,倡导低碳旅游方式。可以看出,国家已经将旅游产业的良性循环摆到了一个相当重要的战略高度[3]。低碳旅游作为一种新型的旅游发展方式,目前对其概念的界定及其内涵的解读还众说纷纭,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众多专家学者基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了各种各样的诠释,如“低碳旅游是指在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的基础上开展相应的旅游活动,尽可能减少碳足迹与温室气体(CO2)的排放,从而使游客的旅游体验质量与旅游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获得共同提高。”(吴莹,2010)[4]“低碳旅游,就是借用低碳经济的理念,以低能耗、低污染为基础的绿色旅游。它不仅对旅游资源的规划开发提出了新要求,而且对旅游者和旅游全过程提出了明确要求。”(黄文胜,2009)[5]“所谓低碳旅游,就是旅游者在旅游活动过程中,树立低碳意识,将各种旅游消费行为的碳排放量控制在合理的水平,并尽量减少碳排放量的一种新型旅游消费模式。换句话讲,低碳旅游是一种倡导低碳饮食、低碳住宿、低碳旅行、低碳游览、低碳娱乐、低碳购物的旅游消费活动,而贯穿其中并居于核心地位的,是旅游者的低碳意识。”(郑琳琳,林喜庆,2010)[6]“所谓低碳旅游,就是借用低碳经济的理念,以低能耗、低污染为基础的绿色旅游,要求通过“食、住、行、游、购、娱”的每一个环节来体现节约能源、降低污染,以行动来诠释和谐社会、节约社会和文明社会的建设。”(刘啸,2009)[7]。不难看出,以上概念大多倾向于从旅游者的角度出发,重视了旅游产品需求链中的“低碳化”,但忽视了对于旅游产品供给链的说明。相对而言,华东师范大学的蔡萌、汪宇明则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于低碳旅游概念界定的突破,将旅游供给系统纳入到了考虑范围。他们认为,“低碳旅游是在全球气候变化背景下,以减少旅游发展中的温室气体排放和实现旅游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低碳旅游装备、低碳旅游吸引物、碳汇旅游体验环境、低碳旅游消费方式为主要实现途径的一种新的旅游发展方式。[8]”“低碳旅游是基于生态文明理念,对发展低碳经济的一种响应模式,即在旅游吸引物的构建、旅游设施的建设、旅游体验环境的培育、旅游消费方式的引导中,运用低碳技术,融人碳汇机理,倡导低碳消费,来实现旅游的低碳化发展目标。[9]”

原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驻华代表处主任夏冶と衔,低碳经济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低碳生产,另一种是低碳消费[10]。该观点得到了学术界的普遍认同,这在蔡萌、汪宇明的两篇论文中体现得尤为明显[8、9]。但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低碳生产和低碳消费都是市场经济下的微观主体行为,低碳经济还应该包括一种宏观主体行为,即国家(各级政府)的低碳决策行为。以此“三分法”为核心思想,低碳旅游的概念可以界定为:所谓低碳旅游,是指在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指导下,通过制度创新、技术创新、舆论宣传等多种手段影响旅游宏观主体行为和旅游微观主体行为,不断减少旅游活动各个环节(政府决策过程、旅游企业生产过程、游客消费过程)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从而实现对旅游资源环境的永续利用的一种新型旅游发展方式,它包括政府的低碳决策行为、旅游企业的低碳生产行为和旅游者的低碳消费行为。其中,政府低碳决策行为主要依靠政策法规创新和制度创新来实现,低碳生产方式主要通过低碳技术的运用和各种节能管理措施加以实现,低碳消费方式则主要通过社会舆论的导向作用和旅游者生活方式的转变得以实现。

2.2 低碳旅游、生态旅游与可持续旅游根据世界旅游组织(WTO)的定义,所谓可持续旅游,是指“在维持文化完整、保持生态环境的同时,满足人们对经济、社会和审美的要求”的旅游方式,“它既能为当代人提供生计,又能保护和增进后代人的利益,并为其提供同样的机会。”可持续旅游的核心思想是强调“旅游发展环境的持续性”、“旅游发展效益的福利性”以及“旅游发展机会的公平性”。从低碳旅游、生态旅游和可持续旅游三者之间的关系来看,低碳旅游和生态旅游作为两种现代旅游发展方式,都属于可持续旅游的范畴,它们都以可持续旅游思想为导向,以实现旅游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为终极目标:生态旅游着眼于维护旅游生态环境的独立性和持续性,目的在于通过营造良好的旅游生态环境为旅游者及当地居民提供福利,并强调旅游发展机会的公平性。低碳旅游则立足于对旅游发展中碳排放量的控制,其中必然包涵了对维系旅游持续性所应付出的责任;低碳旅游主张通过旅游发展模式的创新,降低旅游产业对全球气候变暖的“贡献率”,谋求整个行业甚至全人类的福祉;低碳旅游还强调旅游发展过程中满足所有国家、所有个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与碳排放权利,也就包含了对旅游发展机会公平性的关注。[10]简而言之,生态旅游和低碳旅游是实现可持续旅游的两种途径,两者均包含了可持续旅游“持续性”、“福利性”和“公平性”的核心思想。从理论层次上讲,低碳旅游与生态旅游之间存在着一定的递进或者继承关系――低碳旅游正是继承了人们对生态旅游的厚望,在充分吸纳了低碳经济的理念后才发展起来的。但低碳旅游从内涵、范围、实现手段三个方面又与生态旅游有着明显的不同[12]。

①从内涵来看,生态旅游建立在“资源有限”、“环境易损”的观点之上,因而其所追求的是一种减少人为干预,保持资源天然性、原真性的“零碳排放量”的旅游发展方式[9]。国际生态旅游协会(TIES)将其定义为:“为了解当地环境的文化与自然历史知识,由目的地到自然区域所做的旅游,这种旅游活动的开展在尽量不改变生态系统完整的同时创造经济发展机会,让自然资源的保护在财政上使当地居民受益。”该定义有两个要点,一是生态旅游的物件是“自然区域”中的自然景物;二是生态旅游的物件不应受到损害。因此,生态旅游着眼于旅游的“生态”特性,即“自然旅游”,强调的是较少的开发和干预。而低碳旅游以减少旅游过程中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为目的,着眼于低碳环境创设、低碳管理创新和低碳生活方式转变。低碳旅游不排斥开发,相反,它鼓励那些通过制度创新,依托新型能源,运用低碳技术的开发建设。

②从范围来看,生态旅游是“生态旅游者”通过“生态交通”到“生态旅游资源”目的地的旅游。一种旅游方式必须要突破“生态旅游者”、“生态交通”和“生态旅游资源目的地”三层限制才能称得上是生态旅游。然而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在现实世界,对于三者的界定存在着明显的分歧,因而生态旅游的范围是十分模糊的。并且这三种条件缺一不可,也使得真正算作生态旅游的旅游方式并不多,也便缩小了生态旅游的范围。而低碳旅游涉及到旅游活动的全过程,所有有助于减少能源消耗、温室气体排放的旅游方式都可以被称作低碳旅游。因此,低碳旅游的鉴定指标清晰,并且其范围要明显广于生态旅游的范围。

③从实现手段来看,生态旅游侧重的是“维持”、“保护”,通过对“有限资源”的“有限开发”,制造“有限废弃物”来实现旅游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生态旅游是一种较为“被动”的“适应”自然环境的旅游发展方式,它在一定程度上是排斥旅游规划与开发的。而低碳旅游则主要依靠政府的低碳环境创设、旅游企业的低碳管理创新和旅游者的低碳生活方式转变来实现,这些方法与手段包含着一种“主动出击”、“积极改造”的意味,当然这种“出击”与“改造”也是建立在不损害自然承载力的既定条件之上的。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低碳旅游比生态旅游更具可操作性和实用性,而生态旅游则更具有实践指导意义,它实际上是一种理念,表达人类对旅游发展的一种价值取向的追求[9],而两者同样以旅游可持续发展为终极目标。于是便构成了一个层次分明的金字塔式现代旅游发展方式模型(见图1)。其中,可持续旅游既是生态旅游所追求的,又是低碳旅游欲求达到的目标,位于金字塔顶端的目标方向层;生态旅游多数情况下则作为一种追求可持续旅游的抽象理念,位于金字塔中部的理念指导层;低碳旅游是对可持续旅游、生态旅游发展理念的一种行动响应,是将可持续旅游和生态旅游理念转化为一种实实在在可供操作的旅游发展行为方式,其位于金字塔底部的基础响应层。

3结论

在当代,低碳旅游作为一种低碳经济,引领着旅游产业发展的潮流。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最新的研究报告预测,全球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在未来10-15年内将达到顶峰,而后逐渐减少,直至本世纪中叶将下降到2000年一半的水平[10]。因此,可以预见,低碳经济至少在未来10-15年中都将是一个热门话题,而低碳旅游方式也将成为全球旅游产业发展的主流。

参考文献:

[1]马驰,丁俊慧.基于低碳经济的旅游业发展对策研究[J].现代经济,2009,(7):17-19.

[2]庄贵阳.气候变化挑战与中国低碳经济发展之路[J].国际经济评论,2007,(5):50-52.

[3]苟春,马元祝.推进低碳旅游科学发展[J].科技创新与品牌,2010,(7):21.

[4]吴莹.倡导推行低碳旅游――旅行社发展的新契机[J].管理与财富,2010(3):100-101.

[5]黄文胜.巴马旅游实施低碳旅游模式研究[J].今日财富,2009,(10):104-105.

[6]郑琳琳,林喜庆.试论“低碳旅游”模式的构建――气候变化条件下旅游业的应对[J].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1):40-43.

[7]刘啸.论低碳经济与低碳旅游[J].中国集体经济,2009,(13):154-155.

[8]蔡萌,汪宇明.低碳经济、低碳旅游与旅游发展新方式[J].中国城市研究,2009,(12):4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