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8 12:09:07
序论:在您撰写除四害工作方案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除害灭病为己任,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为目标,以全国爱卫会颁布的《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标准》为依据,以改造治理环境,消除四害孳生地为重点,以科学防治为手段,全面加大除四害工作力度,把四害密度指标始终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以内。
二、工作目标
(一)灭鼠工作:通过开展春、秋两季的群众性灭鼠活动,使鼠密度降低并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以内。大力开展综合防治,消灭鼠类孳生环境,进一步完善防、灭鼠设施。
(二)灭蟑螂工作:继续加大灭蟑螂工作的力度,适时组织开展大规模群众性灭蟑螂活动。要突出重点,对特殊行业加强监督检查,对灭蟑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按有关法规强制性开展综合防治达标,把蟑螂密度控制在国标以内。居委会灭蟑螂达标率为95%以上。
(三)灭蝇工作:大力推动我区环境改造及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设施,加大对蝇类孳生场所的治理力度,消除蝇类孳生环境,强化综合性防治手段,始终把我区主要蝇种的密度控制在国标以内。开展灭蝇活动达标率为95%以上。
(四)灭蚊工作:加强对蚊虫孳生场所的综合治理,对大、中、小型水体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积极开展综合防治,消除蚊虫孳生场所,消杀越冬成蚊,进一步降低蚊虫密度,始终把蚊虫密度控制在国标以内。开展灭蚊活动达标率为95%以上。
三、防治标准
(一)灭鼠标准
1、15m2标准房间布入20cm×20cm滑石粉两块,一夜后阳性粉块不超过3%;有鼠洞、鼠粪、鼠咬痕等鼠迹的阳性房间不超过2%,重点单位防鼠设施合格率达95%以上。
2、不同类型外环境随机检查累计XX延长米,鼠迹不超过5处。
(二)灭蟑螂标准
1、室内有蟑螂成虫或若虫阳性房间不超过3%,平均每房间大蠊不超过5只,小蠊不超过10只。
2、有活蟑螂卵鞘房间不超过2%,平均每间房不超过4只。
3、有蟑螂粪便、蜕皮蟑迹的房间不超过5%。
(三)灭蚊标准
1、居民住宅、单位内外环境各种存水容器和积水中,蚊幼及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
2、用500ml收集勺采集城区内大中型水体中的蚊幼和蛹,阳性率不超过3%,阳性勺内幼虫或蛹平均数不超过5只。
3、特殊场所白天诱蚊30分钟,平均每人次诱获成蚊不超过1只。
(四)灭蝇标准
1、重点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1%,其他单位不超过3%,平均每阳性房间不超过3只;重点单位防蝇设施不合格房间不超过5%;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
2、蝇类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幼虫和蛹检出率不超过3%。
四、时间和步骤
根据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实施新的目标规划和今年创卫工作的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各项除四害专项活动。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强化措施,扎扎实实的把除四害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1、2—5月份、7—11月份,重点抓好巩固灭鼠成果工作,适时组织开展春季和秋冬两季的群众性大规模灭鼠活动。
2、4—8月份,做好灭蟑螂工作,适时组织开展好大规模群众性灭蟑螂活动,进一步降低蟑螂密度,防止侵害面扩大。
3、5—10月份,做好灭蚊工作,对蚊虫孳生地进行有效治理,抓好大中小型水体及各类存水容器的综合治理,消除蚊虫孳生条件,做好综合防治。
4、3—10月份,结合春季爱国卫生月活动和夏季卫生专项治理活动,大力搞好环境治理,消除蝇类孳生地,做好垃圾、粪便的处理,对重点孳生场所采取长远治本措施、全面进行防治。
五、措施和要求
(一)强化领导,更新观念。今年是我市实现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重要一年。我们要把除四害工作纳入全年工作的重点,树立长抓不懈的思想。宣传、动员、引导群众自觉参与到除四害活动中来,健全领导网络,加强对除四害工作的领导,确保除四害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推动除四害活动在我区深入开展。
(二)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我们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今年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具体部署,加强对除四害工作的领导,实行目标化管理,做到责任清、任务明。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作战、密切配合、依法治理、加强监督,确保全年除四害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治本清源、综合防治。开展环境综合治理是消除四害孳生条件的关键环节,是治本的根本措施。必须抓住治理环境这个重点,消除四害孳生条件,把环境综合治理贯穿于防治工作的始终,树立社会大卫生观念,科学的根据四害的生态特点进行综合防治,探索新路子、新方法,科学、合理、有效地提高防治效率。
集镇建成区内的社区(镇郊村)、住宅小区、公共地带和所有机关事业单位。
三、职责分工
(一)镇爱卫办
负责全镇除四害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办。
(二)镇集镇建成区内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居委会、镇郊村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镇集镇建成区内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居委会、镇郊村负责本辖区的除四害工作。包括:辖区四害孳生场所调查;除四害活动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督办;除四害活动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各机关事业单位、居委会、镇郊村要在集镇建成区设置灭鼠毒饵站。集镇建成区范围内的每个村(社区)设置灭鼠毒饵站暂定300-400个(视面积大小),具体数量由各村(社区)、单位按附件1、附件2的要求调查摸底,最后以勘测设计和实际安装的数量为准;公共地带灭鼠毒饵站设置数量由镇村镇办调查摸底,最后以勘测设计和实际安装的数量为准。各单位毒饵站安装分布图留档并上报镇爱卫办,镇爱卫办汇总后上报市爱卫办。
(三)镇直主要职能部门
按照行业管理原则,承担相关职能。镇村镇办负责镇区建筑工地、公园、广场和主次干道雨水管网、绿化带、镇区垃圾箱(场、中转站)、公共厕所等场所的环境整治和除四害工作,确保上述场地四害密度达标,三防设施落实;负责督促物业管理型居民小区做好环境整治和除四害工作。镇中心学校负责镇区所有学校、幼儿园的环境整治和除四害工作,确保校园四害密度达标,三防设施落实。镇工商所负责集贸市场及市场经营户的环境整治和除四害工作,确保市场及经营户四害密度达标,三防设施落实。镇动物检验检疫站负责督促食品公司做好环境整治和除四害工作,确保四害必须达标,三防设施落实。镇食药监管所负责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企业(经营户)的环境整治和除四害工作,确保其四害密度达标,三防设施落实。镇卫生院防疫站负责对镇区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做好环境整治和除四害工作,确保其四害密度达标。负责除四害活动的技术指导、培训、杀灭前后的密度监测、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工作。负责督导镇区经营性公共场所和供水(含二次供水)单位做好环境整治和除四害工作,确保上述场所和单位四害密度达标,三防设施落实。
(一)整治环境卫生
1.搞好环境卫生。清理室内外杂物,清除院内外杂草,堵塞鼠洞,用水泥封堵抹平建筑物孔洞和缝隙,减少老鼠蟑螂隐蔽场所。
2.清除垃圾、改造旱厕。垃圾、粪便是蝇类孳生的理想场所。环卫部门要及时清运垃圾,定期冲洗垃圾箱内壁(角),做好垃圾箱、厕所周围的地面硬化。对公共旱厕和居民户旱厕进行改造。
3.消除各类积水。积水是蚊虫孳生的必要条件,外环境要做好翻缸倒灌、平洼填坑、清除废弃器皿等相关工作;在建筑工地、地下室等处要及时排除各类无用积水;及时疏通下水道、沟渠、河道,保持水流畅通。
(二)完善防害设施
1.防鼠设施。(1)外环境设置毒饵站。(2)室内重点部位(通风口、下水道口)设防鼠网,网眼小于6×6mm;粮库、副食超市货物进出口、饭店、食品加工企业原材料仓库等应设高度不低于60厘米的挡鼠板;食品加工经营、餐饮业操作间、原材料仓库、单位食堂,医院、卫生室(所)的中药房以及幼儿园、农贸市场等重点单位、场所设鼠夹、粘鼠板等。
2.防蚊、蝇设施。配齐重点单位、重点场所的纱门、纱窗、风帘及灭蚊蝇灯等防蚊蝇设施,出售熟食品摊点设防蝇罩。
3.防蟑螂。堵三眼,即用水泥、油灰等堵塞水管、煤气管道、暖气管道等通过的孔眼。封六缝,即用水泥、油灰等封闭墙缝、地板缝、门框、窗台、水池、炉台的所有可容蟑螂孳生的缝隙。
(三)搞好物理防制
1.灭鼠。可用粘鼠板、鼠夹。
2.灭蚊蝇。灭蚊蝇可安装使用灭蚊灯、灭蝇灯;还可用粘蝇纸、蝇条、蝇拍、捕蝇笼等方法灭蝇;入口处可设置纱门、纱窗、风帘、风幕。
3.灭蟑。将粘蟑纸板放在蟑螂经常活动的地方;还可用开水直接浇灌各处的缝洞和角落,烫杀隐藏在其中的蟑螂。
(四)实行化学杀灭
1.化学杀灭方法
(1)灭鼠。采用抗凝血剂湨敌隆毒饵,统一时间进行集中消灭。在专兼职灭鼠技术人员或投药员的指导下,每个毒饵站放置20-30g左右的毒饵,日投夜查,按照吃多少补多少,吃光加倍的投药方
法,每3天补投一次,确保毒饵站内毒饵足量。投放毒饵做到“四不漏”(即镇不漏单位和社区、单位和社区不漏居民户、居民户不漏房间、室外不漏空地),毒饵覆盖率、投药到位率和毒饵饱和率达到100%,切实保证灭鼠效果。 (2)灭蚊、蝇。灭蚊:水体杀蚊幼剂选用1%双硫磷杀虫颗粒剂;户外空间杀成蚊剂选用10%烯丙氯菊酯乳剂或毒死蜱乳油;家庭室内喷洒剂选用市售气雾剂。
灭蝇:垃圾类孳生地可选用毒死蜱乳油按1:100稀释后对墙面进行滞留喷洒,杀灭蝇蛆和成蝇。旱厕粪便类孳生地按每厕每次投灭蝇王20克的剂量,每隔20-30天投药一次,杀灭粪便中的蝇蛆。餐饮、农贸市场 、食品加工、酿造发酵、屠宰等重点场所外环境化学杀灭选用毒死蜱按1:100稀释,对以上重点场所周围50米内的墙面、绿化带每10天喷洒一次;室内可选用粘蝇纸或市售气雾剂灭蝇。
(3)灭蟑。使用灭蟑气雾剂或灭蟑胶饵等。
2.统一化学消杀时间
化学防制中要切实做到“四统一”(即统一时间,统一行动,统一药物,统一方法)、“四不漏”(即镇不漏单位和社区、单位和社区不漏居民户、居民户不漏房间、室外不漏空地)和“两个确保”(即确保杀灭效果、确保人畜安全)。
(1)灭鼠。9月20日—25日镇区外环境统一投药,以后每3天补投1次,连续补投3次。毒饵站投饵率98%以上,残饵保持到10月30日。
(2)灭蚊蝇。镇区外环境集中喷药3次,具体时间为:9月30日、10月10日、10月20日,之后视密度情况再行喷药。
(3)灭蟑。9月25日—30日,镇区各社区居民、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场所集中开展室内灭蟑统一行动。
(一)经费负担原则
按照有害生物防制“谁管理、谁负责”、“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和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执行。
物业小区除四害经费在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中列支;公共地带(公园、绿地、公共厕所、垃圾场站、河道、农贸市场)由镇政府承担或聘请专业消杀公司实行有偿服务;机关企事业单位由各单位承担或聘请专业消杀公司实行有偿服务;个体经营户除四害经费由经营户负担,政府以奖代补。
(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
1.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参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局文件(鄂价费规定[__]15号)执行。一般行业单位外环境灭鼠1.2元/m2/次(含药物和人工,首遍投药后,以后每3天补投一遍,残饵保持15天以上);一般行业单位外环境灭蚊量0.8元/m2/次(含药物和人工,喷药3遍,每遍间隔期10-15天)。
2.各单位向专业消杀公司购买药物的,原则按市场价执行,但不得超过进价的20%。
(三)专业消杀公司推荐
1.干河、工业园辖区:__市康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地址:)。
2.龙华山、沙嘴辖区:__市安洁有害生物防治服务部(地址:)。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秋季除四害活动的领导,要层层组建专班,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把秋季除四害工作落到实处。
2.广泛宣传,发动群众。各部门、各单位及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除四害的意义、要求和方法,及时报道活动进展情况,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秋季除四害活动。
为巩固市级卫生镇的工作成果,切实加强对莼湖镇建成区的病媒生物控制力度,保障市级除四害先进镇复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巩固市级卫生镇工作成果为目标,有效地控制全镇辖区内四害密度,为全镇人民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
二、工作目标
努力通过市爱卫会对我镇灭鼠、灭蟑二项达标复查,蚊、蝇密度控制在国家允许标准之内。
三、工作范围
建成区内的所有行政村(居)、有关部门和单位、餐饮行业、五小行业以及公共外环境。
四、工作安排
此次迎接市级除四害达标镇复查工作分三个步骤进行:
(一)统一防治阶段(10月17日-10月23日):各行政村(居)、企事业单位配合专业消杀公司开展除四害工作,各行政村(居)、企事业单位在开展除四害前要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环境整治工作。同时,根据镇爱卫办统一安排,自行投放灭鼠药,开展秋季灭鼠工作。
(二)督查巩固阶段(10月24日—10月30日):投药期结束后各行政村(居)、相关单位要及时清理死鼠、死蟑尸体,确保环境卫生,镇爱卫办将专门组织人员对重点对象进行督促抽查。
(三)迎接验收阶段(10月底-11月初):迎接市里的验收考核,各行政村(居)、企事业单位要落实专人配合市里专家对本单位的考核,确保除四害先进镇复查顺利通过。
五、职责分工
为确保此次除四害先进镇复查的顺利通过,各部门要根据各自实际开展工作,对重点区域进行专项整治。
1、镇爱卫办:做好与上级爱卫会的联系与沟通,指导和配合各村、企事业单位开展工作。
2、食品药品监督所:加强对建成区内所有餐饮行业、单位食堂的管理,对于未符合要求的单位督促其整改。
3、消杀公司:切实做好合同范围内的除四害工作,指导各村、企事业单位自行开展除四害工作。
4、行政村(居):准备10户农户(别墅区除外),加强对居民房内的厨房、杂物间、庭院等四害孳生处的清理。同时保证村内沟渠(包括阴阳沟)完好、通畅;河道边无垃圾堆积、水面漂浮物较少见;房前房后柴木、杂物堆放整齐,家畜圈养;垃圾密闭存放,及时清运;垃圾处理点选址合理,基本无污染;村内空地及路旁绿化或有绿地花坛;村内无露天粪缸;村内公厕选址适当,设备完好,卫生整洁,有人管理。
5、企事业单位(包括五小行业和餐饮行业):加强对厕所、垃圾桶、食堂、庭院绿化带等重点区域的整治。
6、环卫、城管等部门:加大对公共外环境、河道、垃圾中转站、废品回收点等重点区域的管理。城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门前三包”制度,督促沿街各单位、门店做好责任范围内的保洁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行政村(居)、企事业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要求,要落实专人开展工作,确保复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大宣传力度。要广泛宣传发动,把宣传工作贯穿整个除四害工作的全过程,要充分利用多种媒介和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灭鼠、灭蟑工作的意义、标准、要求及除害防病知识,发动各行政村(居)、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形成人人参与,个个动手的良好局面。
一、除“四害”重点;
1.所有医院及卫生室,各学校舍教学点;2.集镇及各单位死角;3.禽畜养殖场;4.其他有“四害”场所和部位。
二、除“四害”时间:一季度一次。
三、除“四害”用药:
四、有关要求
1.各村,乡直爱卫会和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好此次除“四害”活动,认真落实有关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给予充分的支持和保障,确保有鼠区域灭鼠投药覆盖率和到位率达到100%以上。
2.村爱卫会要认真组织好辖区内灭鼠前后的鼠密度监测与调查工作,能确实掌握辖区内鼠情现状,以确保鼠害严重的区域和单位都能投放到鼠药。
4.为保证此次全乡除“四害”工作能有效地开展,村爱卫会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技术培训和宣传工作,使广大群众掌握科学的方法,积极配合和支持全乡统一除“四害”活动。
一、加大培训力度保证全年工作安全有效
除四害工作是一项全处市民共同参与的群众性工作。安全措施,除害技术是尤为重要的。因此加大对除四害专兼职人员及社区居民小组长的培训力度,使其掌握除四害工作的基础知识和方法,把除四害工作扎实有效安全地开展下去。办事处拟定从3月20-25日,由除害防病专家对全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二、加强防治措施确保除害工作取得实效
(一)、灭越冬蚊
今年我处灭越冬蚊工作从2月15-20日止。全处辖区内各单位因地制宜集中人力、物力对相关部位进行彻底消杀。今年消杀继续采用喷雾机药物消杀方法。对为保证消杀药物地安全有效药品由区爱卫办提供。消杀范围:通风管道、地下室、污水管道等。
办事处将从2月21-30日对全处灭越冬蚊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消杀未达到规定的将予以相应的处罚。
(二)灭鼠工作
这次灭鼠活动以部门、社区为基本单位。由办事处负责统一组织、负责发动。相关部门人员在统一时间内统一投药。从3月1-15日办事处城管办的同志进行鼠密度监测。26-28日进行药物的发放工作,30日在全处进行统一投药。对于投药发现的死鼠就地掩埋或焚烧。
灭鼠的要求
1.在全处范围内清除内外环境杂物、堆放物,封堵楼前、楼后,垃圾道周围的鼠洞。城管办安排专人应将垃圾日产日清,从而断绝老鼠的食源水源。
2.发现室内和院落有鼠洞的要及时堵塞并设置相应的防鼠设施。
(三)、灭蚊蝇工作
灭蚊蝇工作是我处除四害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将加大宣传力度发动市民共同参与,真抓实干将任务落实到人头,灭蚊蝇工作的要求和标准。
1.全处环境中不得有孳生蚊虫的积水和其它小型蚊虫孳生地。
2.居民室内成蚊不超过1只。居民小区楼道内成蚊平均不超过2只。
3.阴沟(道)、地下室等成蚊越冬场所密度不超过1只/10m2。
4.周围环境卫生好,无杂草、垃圾。
(一)明确主体责任。县畜牧兽医局要加强对养殖场(区)、散养户和畜禽定点屠宰场的宣传教育,明确畜禽养殖场(区)、散养户和畜禽定点屠宰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责任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指导养殖场(区)、散养户和屠宰场做好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各乡镇要严格按照防疫工作的具体要求,全力以赴做好季节性动物集中免疫工作,保证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密度达到100%,确保全县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
(二)开展排查工作。县畜牧兽医局和各乡镇要迅速组织专门人员逐村逐屯进行排查,如发现丢弃的病死畜禽,立即做好焚烧、深埋等无害化处理工作,并追根溯源,防止疫病扩散。
(三)加大执法力度。县公安局、畜牧兽医局要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加工、储存、运输病死畜禽产品和收购贩卖病死畜禽的违法行为,确保全县不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同时,大力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促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提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率。养殖场(区)、散养户不按照规定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第七十五条规定严肃处理。
(四)加强协调配合。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布署、组织协调、检查督促等工作。县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规模养殖场的监管;县财政部门要组织乡镇村做好资金保障,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正常运转;县商务部门要做好畜禽屠宰环节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县公安部门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加大打击贩运病死畜禽行为的力度,严禁病死畜禽及其产品流入市场;县工商部门要严格肉制品上市的管理,建立台账,严禁无证销售肉制品和违规销售非定点屠宰厂生产加工的肉制品上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做好餐饮服务业的管理,严禁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制品进入餐饮环节。
二、工作措施
法定代表人王学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人肖明德,海南肖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周亚敏,海南肖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口龙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振东区君尧新村115号9栋。
法定代表人毕凯,该公司经理。
委托人孟繁旭,黑龙江省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贾新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新型建材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海南省演出公司(以下简称演出公司)因合作建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海中法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演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学忠委托人肖明德、周亚敏,被上诉人海口龙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龙兴公司)的委托人孟繁旭、贾新明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合作合同有效,认为双方所签合同中的约定,既存在房屋交付的债权也存在其他违约责任的赔偿权,演出公司依约提起的各项诉讼请求,从其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至起诉时止,均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据此判决,驳回演出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演出公司负担。宣判后,演出公司不服原判向本院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公,双方合同均约定上诉人享有产权分配及获得加层补偿费等权利,一审判决以产权分配完毕来否定上诉人享有获得加层补偿费等权利是错误的,明星大厦应以规划验收为准,办理房产交接手续前,双方的合建合同尚在履行过程中,因此,起诉时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撤销原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龙兴公司答辩称:合同中的违约罚款是约定的而非法定,其截止期限及时效起算点也应以约定为准,加层补偿费上诉人选择了现分配的房屋面积而已放弃,宿舍楼加层扩建费,由于2号宿舍楼未拆,没有损失而不应发生,已得到的款项应退还,其他费用的发生与被上诉人无关,同时,依法上诉人所提出的请求即使成立,也已全部超过诉讼时效,一审判决应维持。
经审理查明:1993年4月30日,演出公司与海口龙兴经济贸易开发公司(1994年1月12日双方协议将其更换为龙兴公司)经协商签订了一份《合同书》,约定由演出公司提供其位于海口市公园北2号1350平方米的土地,龙兴公司提供建设资金,双方合作建设"明星大厦",该大厦楼高十层,工程投资每平方米2000元。演出公司负责做好拆迁准备,解决拆除旧房时所发生的纠纷,协助办理前期手续及土地使用证、产权证;龙兴公司负责组织设计、报建、施工、装修、验收等工作并承担费用,双方按演出公司35%,龙兴公司65%的比例分配房产。分配以十层为基数,每增加一层,龙兴公司补给演出公司30万元,增加面积归龙兴公司所有。若建筑不足十层,演出公司实得面积也以十层计算,分成不小于2100平方米,剩余部分归龙兴公司所有,楼层以演出公司分配1至3层,不足部分自由选择为原则,若余数不足一单元但超过单元的50%的,可按工程成本价向对方购买此单元的剩余面积。龙兴公司的施工期12个月,报建时间半年,总计18个月,除不可抗拒因素延误外,每超过一个月罚款10万元。龙兴公司同意帮助演出公司进行宿舍楼房的扩建和顶上加层或支付加层扩建费60万元。协议签订后,龙兴公司分三次付给演出公司加层扩建费25万元。1993年6月24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龙兴公司借给演出公司人民币100万元。1993年10月28日,双方签订了《合作兴建"明星大厦"补充协议》,约定按实际进展情况,演出公司同意报建时间拖延一个月,从11月1日起每延一天,龙兴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2000元等内容。1993年11月2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明星大厦主体占地面积设计若不能达到应有的密度率(45%)时,分配给演出公司的实得面积不少于2100平方米。1993年12月4日,双方签订《明星大厦继续延长报建期限的补充协议》,约定延长报建期限到12月31日,但龙兴公司自1993年11月1日起的延期赔偿费于1993年12月31日前一次付清。1994年5月5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明星大厦继续延长报建期限的补偿协议》,约定报建期再次延长至1994年6月25日止,若龙兴公司在此前不能支付按实际天数结算的赔偿费,则该款视为其向演出公司的借款,归还期限至1994年12月31日止,年息按20%计算。1993年11月20日,海南省文化广播体育厅以琼文函[1993]399号文批复同意双方合作兴建明星大厦。1994年7月26日,海口市规划局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批准明星大厦报建层数为十层,1997年5月20日又为第十一至十三层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1995年10月19日,海口市土地管理局以市土字[1995]0544号文批复同意双方合作建楼转受让用地。1994年9月19日,演出公司与海口市公路分局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演出公司因施工需占用公路分局的通道临时行车,每年的使用费为1200元,使用至建楼完工为止。该协议书上除演出公司加盖有公章外,龙兴公司的全权代表邱杰在协议上也签了名。明星大厦于1994年11月25日开工。1997年1月10日,双方代表召开了"关于明星大厦收尾工程问题联席会议",会议纪要第三条的内容为:"第一层三面外墙在大厦工程验收后30日之内按双方原协商意见和标准维修"。1997年11月8日,明星大厦经海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等单位验收,并颁发了工程质量合格的竣工验收核验证书。1998年1月15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及有关事项协议书》,约定明星大厦工程于1994年11月25日正式动工至1996年10月31日竣工,因种种原因及双方协商同意将大厦整体销售,故未进行实体面积分配,由于暂时未定确切的购房者,演出公司要求将大厦一层先行使用并已于1997年12月5日接管使用。龙兴公司同意预借10万元给演出公司,该款将在双方合作项目清算中本息一并处理。明星大厦建成后,因与原规划报建方案有异,海口市规划局未给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此,双方于1998年4月20日向该局提交了"关于明星大厦规划验收的请示报告","关于明星大厦规划验收的请求报告",1998年11月18日,又提交了"关于明星大厦规划验收存在问题的承诺"。三份函中均提出直接影响明星大厦规划验收的是400平方米五层宿舍楼(即演出公司2号宿舍楼)的拆除问题没有解决,并说明了未能拆除的原因和存在的困难。1998年11月26日,海口市规划局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0年4月29日,演出公司与海南大名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书》,约定演出公司将明星大厦首层外墙工程发包给大名公司承建。2000年8月21日,演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2000年8月24日,双方签订《明星大厦房产移交协议》,约定龙兴公司将明星大厦1至4层房屋移交演出公司,其中1至3层已于1999年11月10日移交使用,现将剩余部分全部移交,面积以房产证为准,实行多退少补原则,双方合作产权利益的分配即告终结。之后,房屋所有权证办妥,演出公司实际分得房屋面积为2319.2平方米。
上述事实有合同书、协议书、收付款凭证,海南省文化广播体育厅批复、海口市土地管理局批复、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庭审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已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所签协议,均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所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的合作关系已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办理了合作登记手续,其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都符合法律规定,故应认定有效。双方协议所确定的一些权利义务,其具体内容及实际履行都具有相对独立性,该特点以致演出公司所提起的诉讼请求中有部分请求可分别独立存在,故其诉讼时效期间也应分别计算。当事人双方就明星大厦工程竣工期,延期报建的赔偿费转为借款的偿还期,首层外墙的施工期均有具体约定,演出公司可行使权利的时间是明确的,一审法院对该部分请求,认定其已超过诉讼时效,并作出驳回其请求的处理是正确的,应予维持。关于加层补偿费的约定,是以改变原计划报建方案为前提而议定的,演出公司就该项权利的主张,应以龙兴公司合法取得加层房屋所有权为条件,明星大厦房屋所有权证系2000年8月取得,因此,演出公司就加层补偿费的请求,未超过诉讼失效,其请求应予支持,一审法院亦以超过诉讼时效,判决驳回该项请求的认定和处理不当,应予纠正。演出公司以提供土地为合作条件,其2号宿舍楼所附土地属提供合作部分,因设计方案的调整该楼未拆除,其仍继续使用。未拆除该楼的原因和理由,双方在给政府主管部门的函中均已阐明。就加层扩建费合同虽未写明是对拆除2号宿舍楼的补偿,但却约定的是"帮助"加层扩建,根据双方约定和本案实际,演出公司提出继续支付该款的理由不充分,其请求不予支持,龙兴公司已支付的加层扩建费不再退还,未支付的可不再支付。演出公司、龙兴公司双方都是明星大厦房产权利的享有者,就大厦建设期间占用海口市公路分局通道约定应支付的使用费,由双方按约定分配房产的比例分担,由双方与海口市公路分局结算后支付。演出公司多分得的219.2平方米房屋,按合同约定的工程投资标准,即每平方米2000元计价在龙兴公司应向其付款中折抵。龙兴公司给予演出公司的借款,因其未提出反诉,一审未作审理,二审依法亦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海中法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
二、明星大厦加层补偿费人民币90万元,限龙兴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向演出公司支付,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演出公司多分房屋面积计价43.84万元,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向龙兴公司支付,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款可与本判决第二项的款项折抵;
四、占用通道使用费,双方与海口市公路分局结算后,由演出公司承担35%,龙兴公司承担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