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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的问题范文

时间:2023-10-05 10:39:13

序论:在您撰写资产证券化的问题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资产证券化的问题

第1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 资产支撑证券 特定交易机构 融资方式

中图分类号:F830.9文章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770(2007)04-048-04

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是将原始权益人(卖方)不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和转变成为资本市场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进行资产转化的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称为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Originator)。发起人把持有的各种流动性较差的金融资产,分类整理为一批批资产组合,售给特定的交易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以下简称SPV),即金融资产的买方(主要由投资银行承担),再由交易组织根据购买下的金融资产为担保发行的资产支撑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以下简称ABS),以收回购买资金。交易机构管理的存量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入用于支付投资者回报,而发起人则得到了用以进一步发展业务的资金。

一、资产证券化的特征

1.“破产隔离”和融资安全性。当贷款、应收款等资产按照规范的证券化融资标准设计后,发起人收回现金,实现了融资。发起人其他资产的信用风险以及发起人本身的各种风险因素,都不会影响到已经证券化的资产和证券化的融资结构,即资产证券的投资者无须承担发起人的风险。即使发起人破产了,但由于发起人已经出售了用于证券化的资产,所以这部分资产已经不会被当成发起人的资产用于偿还发起人的债务。用一个资产证券化经济学的专业术语,就是“破产隔离”。破产隔离有两个含义:一个含义是上述资产证券化的融资结构与发起人的破产风险隔离,另一个含义是指SPV无破产风险。SPV被设计为一个不会破产的机构,SPV除了进行证券化业务外,不可进行其他业务,不得举债。

2.发起人扩大了融资对象。资产证券作为一种特殊的结构融资品种,吸引了属于它自己的投资群体,扩大了融资来源。在资产证券的投资者队伍中,一些人可能是发起人原来的投资者或贷款人,而另一些人则可能是新的投资者。由于资产证券经过信用增级,所以在信用评估中它一般会获得高于发起人公司本身的信用级别,从而被新的投资者所接受。这些投资者不会对发起人公司投资,因为发起人的信用级别达不到投资者要求的级别,但是可以对发起人的资产证券进行投资。结果,发起人既扩大了融资对象,也提高了自身在资本市场中的声誉。

3.资产证券化延长了融资期限。一个企业直接融资的最长期限,依据其信用等级状况不同而有所区别。即使对于最高信用级别的企业,银行也很少提供7年以上的贷款,原因是银行本身的负债项目大多数是来自居民的储蓄,其期限较短。资产证券的发起人,通过证券化融资获得新的投资者队伍。这些投资者拥有更高的信用级别和长期的投资期限,从而可以延长融资期限。而且,资产证券本身的期限结构可以设计成复合的多期限结构,以适应不同投资者的需要。

4.资产证券化有助于发起人进行资产负债管理。这是资产证券化对发起人最有吸引力的一个原因。这种融资技术为发起人的中期和长期应收款、贷款等资产提供了相匹配的负债融资来源。证券化的融资可以在期限、利率和币种等多方面帮助发起人实现负债与资产的相应匹配,使得发起人可以和不同情形的债务人,开展更大的业务量。如果没有这种融资技术,同样大的业务量是不可能完成的。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中面临的问题

(一)缺乏合格的专业人才

1.缺乏深入掌握资产证券化理论的研究人员。对我国来说,资产证券化还是一个比较新鲜的事物,必须首先对之加以正确认识,抽丝剥茧,理清线索,还其本来面目。但是,由于缺乏一定规模和深度的研究队伍,我国对资产证券化的理论认识尚处于较浅层次,难以为实践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

2.实务从业者的素质还有待提高。资产证券化是个系统工程,不但需要掌握资产证券化操作技巧的人员,还需要与之配套的其他领域的专业人才。目前,熟悉证券化相关法律的专业人才在我国还很缺乏,具备符合国际标准的信用评级和增级机构还很缺乏等等,这都制约着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实践进程。

(二)缺乏合格的基础资产

合格的基础资产应具备七个条件:(1)现金流――资产具有明确界定的支付模式,能在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的现金流;(2)统计记录――持续一定时期的低违约率、低损失率的历史记录;(3)期限相似――本息的偿还分摊于整个资产的存活期间,资产的到期日相似;(4)分散化――金融资产的债务人有广泛的地域和人口统计分布;(5)信用――原所有者已持有该资产一段时间,有良好的信用记录;(6)抵押物――金融资产的抵押物有较高的变现价值或它对于债务人的效用很高;(7)同质性――金融资产具有标准化、高质量的合同条款。这些条件实际上就是从不同侧面对资产本质属性的表现。

合格的资产既是证券化的基础,也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机制――风险―收益真实化机制赖以存在的基础之一。因此,合格的基础资产对于证券化而言如同金字塔的塔基,塔基不牢,塔身不稳;塔基不大,塔身不高。但是,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符合上述资产证券化七点要求的现实资产还很缺乏,能够适用于资产证券化的资产主要有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保费收入、大型公用基础设施收费、大型公司应收账款等。对这几类资产,笔者认为:

1.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有两方面问题:一方面,对于商业银行的优质房地产抵押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而言,这部分贷款总量不大,但却是商业银行不愿放弃的优质资产。没有相当规模的住房抵押贷款,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只能是纸上谈兵;另一方面,对于不良住房抵押贷款而言,虽然无论是业界还是政府都希望借资产证券化来实现不良资产的处置。但是,由于这些不良资产基本以国有企业负债及由此形成的企业资产形式存在,且多数是信用贷款,没有任何形式的抵押和担保,又缺乏大量、持续、稳定的长期资金供给,不符合证券化的基本要求。即便是通过信用增级,在现有体制下,也会带有浓重的行政色彩,极易形成新的表现形态的不良金融资产。“不良资产无法证券化,优良资产不愿证券化”是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困境的形象描述。

2.保费收入的主要问题是规模偏小。截止2006年底,全国保费收入合计为5641.44亿元①,无论是从保费收入的绝对额,还是从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②等相对指标来衡量,与发达国家相比,都存在着很大差距。同时,受我国居民收入水平、居民保险意识、保险产品开发程度以及保险服务水平等方面的制约和入世后保险业竞争加剧的影响,这一局面很难短期内得到根本改善。因此,保费收入目前还很难扮演证券化的重要角色。

3.大型公用基础设施和大型企业应收账款等资产。从资产特性上看,这部分资产数量巨大,历史资料较为完备,收益预期稳定,信用记录可信度较高,并且较易剥离,因此比较适合充当基础资产。同时从证券化需求上看,企业和公共事业机构也需要利用资产证券化来盘活资本、拓宽融资渠道、缓解资金需求压力、增加收益。因此,这部分资产有望成为近期我国资产证券化运作的首选目标。

(三)资本市场体系不完善

1.资本市场发育滞后

资本市场是资产证券化的依托。资产证券化虽然有着独特的操作机制,但它的发展和完善离不开完善的资本市场。然而,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还很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资本市场发育不平衡。资本市场主要由证券市场、债券市场和中长期信贷市场三部分组成。从现状看,一方面,后两者发育相对滞后;另一方面,证券市场和债券市场内部发育也不平衡。证券市场主要以深沪证券交易所为主,适合不同层次企业证券融资和流动需要的多层次的交易体系有待形成。同时,企业债券发展相对缓慢,政策限制较多。

(2)资本市场的参与主体也不均衡。主要表现在国有大型企业为主体,其他非国有企业和中小企业参与度较差。就信贷市场而言,非国有企业和中小企业缺乏畅通的中长期信贷融资渠道。不少地方仍然存在对非国有企业贷款的歧视性政策,包括执行不同的贷款条件和不同的利率水平。就证券渠道而言,长期以来我国非国有企业和中小企业很难获得上市资格,国有大型企业拥有天生优势。企业资本市场运作的政策也不平衡,不能做到对非国有企业一视同仁。

(3)资本市场秩序混乱。资本市场违规操作问题突出,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导致投机心理盛行,缺乏长期投资驱动。在高风险、高投机的环境下,企业和投资者的行为都严重扭曲。

2.金融中介组织有待完善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复杂的金融业务。为保证证券化的顺利实施,需要多种金融中介组织为之服务。例如,需要资产评估机构、信用增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参与。但是目前我国金融中介机构缺位现象严重,致使相关工作很难顺利开展。我国的资信评级业尚缺乏完整、科学、统一的行业标准管理体系;评级机构的体系、组织形式以及运作都不太规范,资信评估机构独立性不强,其信用评定缺乏信誉,从而减弱了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吸引力。

3.市场投资主体缺乏

市场投资主体从需求角度决定了资产证券化的成败。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投资主体主要集中在社保基金、保险公司、投资基金、商业银行、个人投资者等主体上,而这些主体的发育还不充分:

(1)社保基金。社保基金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我国社保基金规模有限,基金余额占GDP的比率也仅为1%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35%-75%的水平,也低于转型国家10%-20%的水平。而且近年来社保基金收不抵支现象十分普遍,“空账”③现象严重。社保基金有多大能力参与到资产证券化中来还是个疑问。

(2)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基本职能是组织经济补偿和融通运用资金。因此,为了满足保险公司的给付义务,就客观上要求实现保费收入的保值增值。为了实现这一目的,以便为实施资产负债管理奠定基础,保险公司迫切希望涉足更广泛的资本市场,包括资产证券化市场。但是,目前的主要障碍是,一方面近年我国保险公司在保费收入普遍增长的情况下,资产质量却普遍下降,有些甚至出现了亏损;另一方面,我国实施的是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业经营管理体制,保险公司的经营领域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其投资领域也被严格限制在银行存款、国债、中央企业债券范围内,不久前才被允许可以在一定比例内通过投资证券投资基金间接投资证券市场。这样,从投资能力和投资准入上,保险公司都面临着一定的困难。

(3)证券投资基金。目前国内的证券投资基金为数不多,总规模不大,其成立的主要目标是投资于证券和债券市场,目前还很难将主要投资目标集中于资产证券。但是,从国外实践历史看,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逐步成熟和投资基金的发展壮大,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会逐步成为资产证券的强有力的需求者。

(4)商业银行。它拥有雄厚的资产和强烈的投资意愿,但是,与保险公司一样,受制于分业经营的投资限制,商业银行目前还无法参与资产证券化。但是,混业经营是大势所趋,随着我国金融业的逐步规范和行业风险度的逐步降低,商业银行有望获得投资于证券业的资格,从而很快扮演起重要角色。

(5)个人投资者。在近年居民储蓄余额持续居高不下的局面下,个人投资者拥有较强的投资意愿。特别是在目前投资渠道狭窄,投资风险较大的状况下,投资者迫切需要拥有较高信用水平的投资工具。显然,资产证券可以满足这一需求。但是,从目前看,由于资产证券日趋复杂,个人投资者很难单枪匹马的从事投资;同时,由于投资基金在我国发展还很缓慢和滞后,个人投资者也很难通过投资基金实现间接参与。所以,短时期内,个人投资者还很难真正参与进来。

(四)法律体系有待完善

1.法律体系既是资本市场有序运作的保障,也是资本市场发展的限制。现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不完备主要体现在现有法律要求与资产证券化发展要求的不协调上。例如,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企业破产法》、《国有企业实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还很不完善。在担保方面,我国担保法律制度不完善,至今没有建立统一的登记机关,登记事项缺乏明确的规范和标准。而《担保法》对国家机关充任担保人所作的禁止性规定又使政府提供信用担保支持制造了障碍。因此,担保法律制度的欠缺以及权威担保机构的缺位必定会制约资产证券化的开展。

2.除了证券化相关法律不相匹配外,还存在着司法环境不完善的问题。地方保护主义、司法腐败等因素导致的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严重损害了资产证券化的信用。

3.对于结构复杂的资产证券化而言,符合实际、完善的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是成功实施的重要保证。它们直接关系到证券资产的合法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也关系到每一参与者的切身利益。

就会计制度而言,主要涉及资产证券化资产出售、资产组合的构造以及资产组合的现金流的分配三方面。因此,如何进行证券化资产的表外处理、SPV和发起人合并财务报表问题、证券化资产的定价以及资产证券发行的会计处理问题等都需要通过财务会计制度来规范,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会导致不同的经济后果。但是,目前我国的证券化会计体系基本上还是一片空白。

就税法而言,税收通过收入的再分配实现了对资产证券化各参与主体经济利益的调节。因此,如何建立既能保护各方利益,也能促进资产证券化发展的税制是个很重要的问题。在现行税制下,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双重课税的问题,从而带来资产证券化成本的增高,继而削弱其融资效率。例如,由于资产出售的确认,发起人和SPV都将面临营业税和印花税的征收。此外,对投资者而言,在持有过程中所收到的证券利息是否缴税,在变现过程中的变现收益是否需要支付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等,目前的税法都没做出相应规定。

三、发展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政策建议

1.通过金融创新,将住房抵押贷款与资本市场衔接,将住房抵押担保证券作为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切入点。在引入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过程中,不宜操之过急。这不仅是因为目前还有许多障碍要克服,而且在各方面准备都不充分的条件下即仓促开展现有抵押贷款的证券化试验,很可能会导致整个证券化行为变得极不规范,甚至可能有失败的危险,从而对今后证券化业务的大规模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为了确保证券化试验成功,就必须使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建立在规范、原始资产基础之上。具体操作时,可以考虑在上海、深圳等金融环境较好的城市中,选取大型房地产商开发的标准住宅小区,由一家实力雄厚的商业银行发放针对该小区的住宅抵押贷款,并确保贷款合约的完全标准化。然后,该银行把这些标准化的贷款合约组合成证券化的目标资产池,并将其出售给由这家银行与一家业绩良好的券商合资成立的特设机构SPV,最后由特设机构通过券商发行抵押支撑证券,从而最终实现抵押贷款的证券化。上述运作的关键在于规范重塑资产池,确保证券化过程中的每一步都能规范运作。当然,只要运作过程规范,交易架构严谨,证券化的实现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

2.引入国际合作。目前直接在国内开展大范围证券化的条件并不成熟,一方面国内对资产证券化不十分了解,要在短期内说服政府部门同意在国内发行资产支撑的证券非常困难;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在法律、税收、会计等方面缺乏专门针对资产证券化的具体规定,有些现行的法规甚至直接阻碍证券化业务的开展,这一现状在短时间内也难以改变。因此,比较切实可行的办法是引入国际合作,方案的基本构想是:中方与国际上著名的投资银行合作,在境外成立特设机构SPV,由特设机构出面买断国内的基础设施项目,然后特设机构通过该投资银行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发行以国内项目为支撑的证券,从而达到利用证券化为国内基础设施建设筹资的目的。

3.大力发展我国的债券市场,为提高ABS的流动性与合理定价奠定基础。资产证券化是以流动性来实现收益和分散风险的,没有一定规模的债券市场,资产证券化就不可能得到顺利实施。因此,结合当前市场化取向的利率机制改革,以及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对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要求,大力发展我国的债券市场,形成一定的市场规模,这是资产证券化的必备基础。

4.建立符合市场机制运行规范的特设载体(SPV),实现标的资产的“真实出售”。在美国,SPV是以资产证券化为唯一目的的、有法律限制的、独立的信托实体,SPV与需要资产证券化的机构是市场上公平的交易者。它们在开展业务时,不受银行等相关利益机构以及财政等政府职能部门的影响和控制。而我国目前的信托投资公司与投资银行远非SPV,包括专门的几家资产管理公司也不是SPV。要实现ABS,要形成市场、形成规模,真正把它作为解决银企问题的一种途径,就必须按照市场机制的要求建立SPV。

5.支持机构投资者进入资产证券化市场。政府应在加强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为资产证券化构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逐步允许保险基金、养老基金等机构资金进入资产证券化市场,使机构投资资本能成为该市场的主体。应当看到由于资产证券化的复杂性、风险性、期限性,仅依靠个人资金很难形成市场规模。

6.政府应大力支持,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给予税收优惠。政府应该认识到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既是经济行为,也是政治行为,因此对其证券化操作应予以减免税收。美国为发展资产证券化,尤其是为实现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BS),实施了优惠税收政策,建立了一系列融资担保机构,诸如联邦住宅管理局(FHA)、联邦全国抵押协会(FNMA)、联邦住房贷款银行(FHLB),形成了完善的抵押贷款保险体系。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也需要政府在初期予以大力支持,建立相关机构,实行有效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尽快以法律形式规范资产证券化流程,保证资产证券化有序进行。

注:

① 参见中国保监会统计数据,circ.省略。

② 保险密度指的是人均保险费的数量。保险深度指的是保费收入占GDP的比例。

③ 所谓空账,即个人账户只有记账的功能,而失去了积累资金的功能。

第2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 金融创新 经济发展

一、引言

20世纪30年代以来,资产证券化逐步成为最具发展潜力的金融创新工具之一。其O立的初衷是为解决目前商业银行资产流动性较差、信用风险集中等问题。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也开始尝试资产证券化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接,单由于我国的理论与实践起步较晚,在经济新常态下资产证券化运作也存在一系列困境。鉴于此,本文从经济学基本理论入手,分析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与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思路对策。

二、资产证券化的经济效应

(一)宏观效应

资产证券化,这种金融创新工具之所以能够在短时间内得到世界范围的大力推行,主要得力于其显著的宏观经济效应。

1.金融结构优化。资产证券化不是简单的融资,而是一种新型的信用体制。资产担保类证券丰富了证券的种类,尤其是固定收益证券,从而推动了直接融资市场的发展,有助于金融市场结构的优化。

2.完善金融产品体系。资产证券化凭借其出色的产品创新能力,可以满足各类投资者对于不同期限、不同收益/风险特征证券的多样性需要。同时它沟通了机构信用与市场信用,将整个金融市场的内部要素紧密联系在一起。

3.促进专业化分工。资产证券化,促使金融领域内部分化,各环节趋于专业化,加之市场自由竞争作用,导致金融领域运营效率不仅相对地,且绝对地得到了提高。由于交易成本与效率成反比,故成本随之降低。

4.刺激内部需求。资产证券化是一种手续简便、成本低廉、流动性强的融资体制。因此其有助于优化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缓解资本金压力,鼓励其放贷,刺激居民消费,推动经济进一步增长。

5.资产证券化能有效对接宏观调控。首先,资产担保类证券丰富了公开市场业务工具。其次,商业银行的证券化资产比例与公开市场业务的流动性彼此相互影响着,影响着货币政策的传导效率。最后,资产证券化会扩大银行进行证券交易的规模,从而使货币市场形成的交易利率更具代表性,进而引导存贷款利率的市场化。

(二)微观效应

微观层面上,资产证券化被众多企业广泛使用,具体经济效应体现在:

1.规避整体信用风险。资产证券化的信用支撑是某一金融资产而非发起人整体信用,从而进行破产隔离,保证投资者本息的偿付不受企业破产的信用风险影响。

2.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资产证券化中的评级机构借助其专业化优势及规模经济,可以有效降低收集信息的成本。其次,相对于个体,信用评级机构的声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由于投资者和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信息成本,成本的降低意味着企业价值的增加。

3.有助于分散风险。以大数定律为基础,资产池并不消除每笔资产的特征,同时它可以利用资产多样性降低非系统性风险,提高组合收益。同时经资产证券化运作,发起人将持有的贷款分解重组成证券出售,实际上是交易流动性差的贷出款项,从而把借贷风险分散给多家投资者承担。

4.降低融资成本。资产证券化的出现,推动市场中介的发展,不断取代机构中介。与此同时,资产证券化通过专业化分工,精简了证券化流程中的环节,节省了部分中介成本,提高了企业运营效率。

资产证券化虽然大可提高全球金融市场效率,小可降低微观经济主体交易风险及成本。但如不能有效合理地利用,或者相应部门的监管措施不到位,将会引发不可预测的风险累积。所以本文认为在进行理论研究、制定国家政策时既应全面考虑宏观经济理论及政策效果,也应考虑到微观个体的经济行为对宏观政策的逆向影响。

(三)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运作流程

首先,剖析银行的证券化融资需求,确定资产证券化目标;将不同利率、期限的信贷资产分开,逐类进行估算、考核,选购资产并组成资产池。然后,设立特殊目的载体(SPV),真实出售贷款组合,更好地实现证券化资产的破产隔离。之后通过让与、更新、从属参与三条路径进行资产转移。再由SPV对资产证券化交易进行信用增级,设计出资产质量、偿付期限等各不相同的可交易证券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同时与发行人的会计、监管和融资目标相适应。经信用评级机构官方公布发行评级后,即可承销与发行证券。本息收益一般由服务商收取,然后存入SPV的特定账户。受托管理人则按协议偿付资金给投资者,同时对于待转付款项需要进行再投资。清偿完毕后,如现金流还有剩余,则按协议条款分配给银行和SPV,至此完成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

三、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实践进程

资产证券化业务在中国的本土化发展可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从20世纪90年代到2005年初,这个时候的证券化业务才刚刚起步,系统和模式都还很不成熟,每一步都在慢慢探索。一开始并没特别规范的可以引导其业务化的法律法规。政府部门还有金融机构试点可行方案,并逐渐把法规文件系统化。

第二个阶段是2005年12月至2008年11月,试点业务开始正式实施。在这一阶段,我国的信贷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数量有了突破性的提升,像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等五个种类都有所涉及,一共有19笔额度高于670亿人民币。但是这一部分在中国的债券市场还仅占极小部分,总的来说还不足以影响我国经济的整体走向。

第三阶段是从2012年至今,在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之后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已经趋于成熟,在这期间发生的种种变化其实也一直被金融机构看在眼里。截止到现在愈来愈多的机构已经开始主动地开展起资产证券化业务,这一现状意味着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已经开始步入正轨,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们就可以看到更加成熟、更加完美的系统化业务了。

截至2015年底,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发行规模已超过2000亿人民币,占中国债券市场余额的0.9%,且种类多样。尽管规模较小,但却保持较快的增速,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不断推陈出新。但就我国的整体情况来看,资产证券化这一发展前景如此之好的举措还并没有在中国的经济发展中起到它该起的作用,也就激励着我们要更加努力的从自身出发,早日将这一举措推到它应有的高度。

四、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发展的现实困境

(一)法律层面上

专门立法的缺失、相关规章制度的不完善无法为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性保障。目前为止,《证券法》、《合同法》、《担保法》、《破产法》、《公司法》等法律在不同环节上规范着资产证券化的运作。同时在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规定下,真实售出资产与通过从属参与模式转移资产相比,破产隔离效果相差无几,采用从属参与模式进行资产证券化更适应目前的法律制度设计,因而更易于推行。

(二)政策层面上

政府对金融市场实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政策对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发展有一定的局限作用。业务隔离的监管模式无疑大大降低了金融风险,但也同时限制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选择和创新发展。而资产证券化主要包含证券的发行与承销以及银行信贷资产的充分有效利用,这将使得对应的有关发行、监管、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界限模糊,进而出现监管疏漏与重复现象由此引发各职能部门交易成本的上升。随着我国经济金融的发展与创新,适用于各金融机构的监管模式也需要突破与完善。

(三)宏观经济层面上

目前中国外在的社会经济环境,尚不能满足实现特殊目的公司的设立和运行的相关条件。社会信用基础还比较脆弱,信用担保保险体系较为薄弱,缺失由政府后台支持、体现公共政策意图的信用担保机构,由此导致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缺乏政府信用的大力支撑。

(四)微观主体层面上

中介服务机构缺乏规范,服务质量不能保证。高级专业人才缺失,投资者对资产证券化相关知识的欠缺和在投资决策等方面的局限性,阻碍了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进度,资产证券化的本土化发展水平远低于在发达国家的发展水平。机构投资者的实力还不足,我国的投资机构创建时间普遍较短,目前的机构数量规模等方面还不能有力支持证券化的本土化发展。

综上所述,在中国开展资产证券化,法律政策以及金融市场已经具备了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初步条件,但也还有很大的改进建设空间,例如制度政策设计、市场经济基础等方面。目前我国要努力在政策法规、经济环境以及制度机构建设等方面创造更优越的条件,推进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实施,发挥其在宏观及微观层面上丰富的经济效应。

五、相关思路对策

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处于滞后状态,发展速度放缓。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已经停止运作,企业资产证券化的第二阶段试点启动时间也一再被推迟,以及美国次贷危机的出现,内外因素共同阻碍着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与创新迫切地需要创新型的突破性战略。针对该现状,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一)对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体系进行专门统一的建立

借鉴韩国的相关模式,我国应对资产证券化的发行、上市、交易规则进行规范统一的要求或制定相关法律。同时对于现阶段实行的法律规定中和资产证券化相抵触的部分情况要进行适当的补充或者制订专门的额外条款,从而解决资产证券化在发展道路中遇到的法律难题。

(二)多方面协调并加强监管

外部发展环境趋于稳定、资产证券化发行与交易市场逐步的统一,为混业经营的新格局创造了良好的经济环境,同时也促进了监管机构间的协调合作。当下,国家实行的分业监管制对于实现市场的完全统一造成了很大的困难。然而相同资产证券化产品在两个市场上同时发行和交易则是目前最好的一种过渡方案。

(三)扩大基础资产发行种类,补充资产池

一方面对证券化基础资产要进一步扩大。另一方面应准许中小商业银行开展更多资产证券化业务,以期提高业务能力,达到其资本扩张目的。同时也要允许社保基金等机构,甚至一定范围的个人投资者参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以扩展投资者的范围。当然这就需要加大对投资者的培养力度,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能力、分析能力和风险意识予以强化。

(四)对信用增级方式进行创新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在法律上和结构上都比较复杂的结构性产品,对信用风险非常敏感,投资者自身专业知识的欠缺以及经验信息获取不足,将导致其在多数情况下没有办法独立做出正确、高效的投资决策。因此,市场中的中介机构依靠其专业化、规模化等优势进行资产证券化交易,有助于投资者做出更好的投资决策,从而提高交易效率和产品的流动性。

(五)推动人民币国际化,加速不良资产证券化

从次贷危机我们可以看出,国家货币的国际地位在很大程度上能对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产生长足的影响。人民币国际地位的提升,将促进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并放大其产生的经济效应,大大减轻企业、金融机构以及国家财政的不良资产负担。

六、结语

数十载以来,资产证券化在美欧得以迅猛发展,而亚洲金融危机后在危机国再度掀起热潮,如今有关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未来发展成为了我国众学者研究的重中之重。20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陆陆续续在几个试点进行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具体实践。随着经济增长,资本证券化在我国也开始大踏步发展。本文从资产证券化的根本机理出发,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提出一系列政策建议,以求更有效地发挥资产证券化在宏微观层面上的济效应,推动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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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随着资产证券化产品越来越多地被采用,如何合理、真实地将其予以反映就成为会计学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的复杂性和变化的多样性,对资产转让的会计确认、计量、会计报表合并及披露等方面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一、美国有关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规定

(一)FAS NO.77和FASB TB 85-2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1983年12月和1985年3月了与资产证券化问题相关的两个公告:FAS No.77(Reporting of Transfers of Receivables with Recourse)和FASB TB 85-2(Accounting for Collateralized Mortgage Obligations)。

FAS No.77《转让者转让附有追索权的应收账款的报告问题》具体阐述了有关具有追索权的应收款项转让问题;而FASB TB 85-2《抵押担保契约会计》的则为债务工具处理为销售类型的交易提供了会计指南。

不论FAS No.77还是FASB TB 85-2,都采用了风险与报酬转移的方法进行会计确认,并且都只是针对有关资产证券化的某些方面,范围也仅仅局限于有追索权的应收款的转让以及抵押债务的会计处理问题。这两份公告都是仅仅关注于资产的转让究竟是作为销售还是作为担保融资来处理,对于证券化和抵押借款的概念界定仍然不够清晰。而且二者在某些问题上的规定也存在矛盾,比如:对于销售交易中剩余收益(如应收款项利率超出过手利率的差额),FAS No.77允许确认,而FASB TB 85-2则不允许确认。

(二)FAS NO.125

随着资产证券化业务以及金融创新的发展,实践中不断产生的问题使得FASB意识到FAS No.77是不完善的。1996年6月,FASB颁布了第125号财务会计准则《金融资产转让和服务以及债务解除的会计处理》(Accounting for Transfers and Servicing of Financial Assets and Extinguishments of Liabilities),该准则适用于任何可以称为资产的金融工具的转移,其重心在于金融资产服务和转让以及债务解除的会计处理问题。

FAS No.125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引入了金融合成分析法。按照这种方法,在涉及金融资产转让的情况下,“应该将已经确认过的金融资产再确认和终止确认的问题与因金融资产的转让合约所产生的新金融工具的确认问题严格区分”。即:对于已经确认过的金融资产因发生转移性的交易所面临的再确认和终止确认的处理取决于转让方的出售意图,看资产的控制权是否已由转让方转让给受让方,而不看其交易形式。金融合成分析法与FAS No.77之前所采用的风险与报酬分析法相比较,可以避免在确认金融资产时出现的因资产交易顺序不同而产生利益归属不同的情况。虽然FAS No.77也是确定以控制权的转移基础,但是仅仅适用于带追索权的应收项目的会计处理,而金融合成分析法的全面运用,则是在FAS No.125 制定之后。

(三)FAS NO.140

2000年9月,FASB颁布了第140号会计准则《金融资产转让与服务以及债务解除的会计处理》,代替了FAS NO.125。它对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和计量问题仍然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并且给出了更为详细的判断控制权转移的标准。

FAS NO.140和FAS NO.125一样,都是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对于确认资产转让的标准基本相同,但也存在不同点。FAS NO.140在标准的论述上更加细致,考虑的因素更加全面,用“收益人权益”代替了FAS NO.125中笼统的“收益人”的说法,使用“清除期权”更详细地说明转让人回购的情况。但这一方法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使用控制权标准判断时需对证券化业务的整体经济环境和合约条款进行更为细致的分析和判断,存在一定困难;证券化交易合约体现的许多权利和义务是将来要发生或不发生的,这与资产、负债基于历史的传统概念不符,也与建立在权责发生制基础上的传统会计确认标准不符。

二、修改后的IAS 39内容

1998年12月,IASB了第39号会计准则IAS 39(Financial Instruments:Recognition and Measurement),对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进行规范。2003年12月,又推出了修订后的IAS 39准则。该准则针对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标准作了重大修改,提出以“没有后续涉入”作为销售确认的判断标准的后续涉入法。

根据后续涉入法,只要转让者对被转让资产的全部或部分存在任何的后续涉入,不考虑后续涉入的程度,与后续涉入有关的这部分资产则应终止确认,作为销售处理。这种方法下的被转让资产被视为可以分割的单元,针对每个单元考察其是否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IASB提出了不存在后续涉入需要同时满足的两个条件)。

根据上述IASB的判定标准,在FAS140的规定中不影响销售确认的合约权利和义务,在后续涉入法中很可能构成不符合销售确认的条件,例如:转让者签发的看跌期权、清除期权、回购违约资产的协议、附条件期权、持有的基于市场公允价值的看涨期权和很可能不会执行的看涨期权,都属于一项后续涉入。因此,与这部分有关的资产不能被确认销售,而在FAS140中则可以。

相对于金融合成分析法,后续涉入法有它的优势:符合资产的定义,在概念上更具有一致性;回避了“相对数量”的考虑,在具体应用中只需解决“有没有”的问题,而不需要解决“有多少”的问题;该法通常会导致一项资产证券化交易被确认为部分销售和部分融资,易被实务界所接受。

同时,该法也存在着不足之处。后续涉入法不能很好地揭示不同的后续涉入方式所引起的不同的资产性质,不区分资产性质而将其分配到账面价值入账,导致报表上不能很好地揭示这部分资产的性质,不利于报表使用者的理解。并且,后续涉入法还需进行实践的检验,具体到不同国家、不同的业务处理来进行评定与修改。

三、我国对于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规定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

2005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作为试点进行个人房屋贷款的证券化运作。为了初步规范试点银行的会计处理,财政部颁发财会[2005]12号文件《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发起机构、特定目的的信托、受托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贷款服务机构和投资机构的会计处理做了具体规定,同时了《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规定了评估机构的设立条件。

该规定的第四条和第五条采用了风险与报酬转移法进行会计确认,并且规定了转移比例为95%;第六条的规定提出了控制权是否转移的标准,这里引入了“控制权”作为判断的标准,即又回到了金融合成分析法的重心。并且,我国判断所有权转移的两个标准比较原则化,没有涉及实务操作的具体情况。之所以产生这种描述特点的规定,可能跟我国金融工具不发达的实际情况相关,由于金融工具较少被使用(尤其在国内资本市场上),在资产证券化的试点中出现通过“金融工程”技术设计出复杂的金融合约结构,利用法规的缺陷造成会计确认界限模糊,从而达到表外处理目的的可能性不大。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正式了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其中,在借鉴IAS32、IAS39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出台了《金融资产转移》等四个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本文的研究视角主要是第23号准则――《金融资产转移》。

该准则的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中,对于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标准也是基于风险和报酬分析法,这与《规定》相同。

而在准则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中,又出现了对于资产控制的说法。第十条是关于企业在判断是否已放弃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时的条件:转入方能够单独将转入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项出售加以限制的,表明企业已放弃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并在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又提出了分析金融资产转移实质的重要性,包括附有回购协议、保留优先回购权利、保留次级权益或提供信用担保等进行信用增级的金融资产转移时,转出方只保留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部分风险和报酬时的处理原则。

由此可知,准则与试点规定在原则上基本趋同,但准则的描述更多地考虑了实务的多样性与变化因素,语言更为原则。准则的规定也体现了我国目前由以风险和报酬分析法为主逐步向金融合成法过渡的特点。

第4篇

【关键词】 基础资产;回购;内部收益率;债权转让收益

资产证券化就是将原始权益人不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收入(即基础资产)通过专项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构造和转换为资本市场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即证券的过程。这种由一组不连续的应收账款或其他资产组合产生的现金流量支持的证券,被称之为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即ABS),是通过在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发行证券筹资的一种直接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作为近年来金融创新的重要工具,在我国得到了快速发展。

一、资产证券化融资的特点

(一)资产证券化是一种表外融资方式

原始权益人对证券化资产采取真实销售的方式出让给专项机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中关于终止确认金融资产的规定,原始权益人应当终止确认已经转让的债权,并将该项债权从其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这种融资方式有利于保持原有负债比率,为企业再融资提供了便利。

(二)资产证券化是一种低成本的融资方式

由于信用增级技术的应用,使ABS具有较高的信用等级,因此,票面利率一般较低。

(三)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提高存量资产的质量

可加速资产周转和资金循环,提高资产收益率和资金使用效率。

二、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一)政府可以利用市场资金进行公共项目建设

政府可以通过BT、BOT等方式,将一些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委托给企业进行筹资、建设,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回购已建成的项目。企业利用BT、BOT项目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方式进行融资,从而实现政府利用市场资金进行公共项目建设的目的。

(二)减少对政府财政预算的影响

政府可以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利用社会资金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政府可以集中资源,对那些不被投资者看好但又对国家有重大战略意义的项目进行投资。

(三)部分降低政府的风险

政府与项目公司共同分担项目风险,而且风险将通过项目评估时的定价而变得清晰,这样降低了政府的风险。

(四)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管理效能

政府将涉及公共项目中一些具体的事务如具体项目的设计、融资、施工、维护等委托给具有丰富经验的企业去处理,政府可以集中对公共项目进行整体的规划与设计,并对公共项目实施有效的监管。

(五)有利于提高公共项目建设效率和公共产品的质量

把企业运营效率引入到基础设施项目,可以极大地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并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企业作为盈利性组织,只有提高产品及服务的质量才能够赢得市场。

(六)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

资产证券化可以在短期内在资本市场上筹集大量的资金,为快速建设基础设施提供了资金支持。

三、资产证券化操作流程

外环二期总投资345,472万元,全部由新区财力出资建设,2002年注入浦发集团,增加资本公积。该项资产证券化的方式为:集团与新区政府签订回购协议,由新区政府以年金支付的方式对该资产进行回购;集团以其拥有的全部回购款的债权作为基础资产,委托证券公司作为管理人设立专项计划向金融市场募集资金。

该项目的具体方案是:新区政府与集团签订回购协议,回购基数以审计报告确认的投资完成额345,472万元为基准,新区政府按5.187%的内部收益率计算,自2006年9月起分8年进行回购,回购年金为51,201万元。按照发行6年期的受益凭证的方案,2006年10月专项计划募集资金流入261,650万元。本项目8年累计现金流入364,052万元(现值345,472万元)。

资产证券化的具体操作流程如下图:

四、资产证券化有关会计处理的说明

由于资产证券化是一项新型的证券市场融资业务,现行会计法规对该业务所涉及的会计处理尚无明确、具体的规定。参照《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关于长期投资的规定,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根据资产回购协议和专项计划方案,拟订了该项业务的会计核算方法,并对资产负债表结构及损益的影响作如下说明。

(一)科目设置

1. 其他应收款――外环二期回购款:核算资产交付政府后(其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均已转移)应收政府的回购款。

2. 投资收益――债权转让收益:核算专项计划支付的购买债权的金额与债权成本之间的差额。

(二)会计处理

根据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须按实际利率法计算每期的投资收益,即按回购协议确定的内部收益率计算每期利息收入。外环二期资产证券化项目利润结转情况见表1:

1. 向新区政府出售外环二期资产:按照回购协议确定的回购基数记入“其他应收款――外环二期回购款”,同时减记固定资产。

借:其他应收款――外环二期回购款345,400万元

贷:固定资产――外环二期345,400万元

若回购基数与资产成本不一致,则差额记入“营业外收入――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或“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

2. 收到第一期回购款51,201万元:

借:银行存款51,201万元

贷:其他应收款――外环二期回购款 51,201万元

3. 向专项计划管理人出售回购合同债权:将2007年至2012年6年期的回购本金自“其他应收款――外环二期回购款”科目转出,其与专项计划支付的购买合同债权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根据方案,2006年10月,专项计划的支付额为261,650万元

借:银行存款 261,650万元

贷:其他应收款――外环二期回购款245,594万元

投资收益――债权转让收益16,056万元

4. 支付一次性相关费用:支付给专项计划管理人的费用可在转让收益中扣除。

借:投资收益――债权转让收益4,500万元

贷:银行存款4,500万元

5. 计提营业税及附加:对专项管理计划的收益计提营业税及附加费。

借:投资收益――债权转让收益891万元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及附加 891万元

(三)对资产负债表结构的影响

对资产及流动比率的影响:浦发集团出售外环二期的资产,使固定资产减少、流动资产增加,大大增强了资产的流动性,流动比率将大幅上升。

五、资产证券化所涉及的税务问题

(一)出售基础资产

1. 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的规定:个人和单位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另根据原始权益人与资产购回方签定的外环二期资产购回协议约定,购回价款为上海市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确认的投资完成额(即标的资产原始入账金额。)

参照上述规定,转让过程未产生溢价,无须计缴营业税。

但是,在原始权益人与资产购回方签定的《外环二期资产购回协议》中,还约定了下述条款:标的资产购回价款分8年支付。由于标的资产购回价款支付时间跨度较长,双方确认同意按内部收益率5.187%来计算未付标的资产购回价款的资金占用成本。这部分收益为不动产转让收益,须全额计缴营业税。

2. 企业所得税

原始权益人与资产购回方签定《外环二期资产购回协议》,该项资产转让未产生溢价,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二)出售基础资产对应之应收债权

1. 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6]5号)规定,投资者、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以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因资产证券化产生的相关合同、发售和买卖资产支持证券暂免征收印花税。因此,可推断原始权益人因专项计划所产生的相关合同暂无须缴纳印花税。

2. 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伊尔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55号),奥伊尔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售、转让债权或将其持有的债权转为股权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可推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的有关规定,原始权益人依据与专项计划管理人签署的《债权转让合同》转让应收债权无须缴纳营业税。

3. 企业所得税

原始权益人因转让基础资产取得的相关收益,应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缴企业所得税。

在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创新工具得到快速发展的今天,我们期待着在会计和税收领域有更明确的核算方法和更优惠的税收政策出台,使更多的企业得以享受资产证券化带来的收益。

【参考文献】

第5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撑证券特定交易机构融资方式

资产证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是将原始权益人(卖方)不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和转变成为资本市场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进行资产转化的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称为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Originator)。发起人把持有的各种流动性较差的金融资产,分类整理为一批批资产组合,售给特定的交易机构(SpecialPurposeVehicle,以下简称SPV),即金融资产的买方(主要由投资银行承担),再由交易组织根据购买下的金融资产为担保发行的资产支撑证券(Asset-BackedSecurities,以下简称ABS),以收回购买资金。交易机构管理的存量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入用于支付投资者回报,而发起人则得到了用以进一步发展业务的资金。

一、资产证券化的特征

1.“破产隔离”和融资安全性。当贷款、应收款等资产按照规范的证券化融资标准设计后,发起人收回现金,实现了融资。发起人其他资产的信用风险以及发起人本身的各种风险因素,都不会影响到已经证券化的资产和证券化的融资结构,即资产证券的投资者无须承担发起人的风险。即使发起人破产了,但由于发起人已经出售了用于证券化的资产,所以这部分资产已经不会被当成发起人的资产用于偿还发起人的债务。用一个资产证券化经济学的专业术语,就是“破产隔离”。破产隔离有两个含义:一个含义是上述资产证券化的融资结构与发起人的破产风险隔离,另一个含义是指SPV无破产风险。SPV被设计为一个不会破产的机构,SPV除了进行证券化业务外,不可进行其他业务,不得举债。

2.发起人扩大了融资对象。资产证券作为一种特殊的结构融资品种,吸引了属于它自己的投资群体,扩大了融资来源。在资产证券的投资者队伍中,一些人可能是发起人原来的投资者或贷款人,而另一些人则可能是新的投资者。由于资产证券经过信用增级,所以在信用评估中它一般会获得高于发起人公司本身的信用级别,从而被新的投资者所接受。这些投资者不会对发起人公司投资,因为发起人的信用级别达不到投资者要求的级别,但是可以对发起人的资产证券进行投资。结果,发起人既扩大了融资对象,也提高了自身在资本市场中的声誉。

3.资产证券化延长了融资期限。一个企业直接融资的最长期限,依据其信用等级状况不同而有所区别。即使对于最高信用级别的企业,银行也很少提供7年以上的贷款,原因是银行本身的负债项目大多数是来自居民的储蓄,其期限较短。资产证券的发起人,通过证券化融资获得新的投资者队伍。这些投资者拥有更高的信用级别和长期的投资期限,从而可以延长融资期限。而且,资产证券本身的期限结构可以设计成复合的多期限结构,以适应不同投资者的需要。

4.资产证券化有助于发起人进行资产负债管理。这是资产证券化对发起人最有吸引力的一个原因。这种融资技术为发起人的中期和长期应收款、贷款等资产提供了相匹配的负债融资来源。证券化的融资可以在期限、利率和币种等多方面帮助发起人实现负债与资产的相应匹配,使得发起人可以和不同情形的债务人,开展更大的业务量。如果没有这种融资技术,同样大的业务量是不可能完成的。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中面临的问题

(一)缺乏合格的专业人才

1.缺乏深入掌握资产证券化理论的研究人员。对我国来说,资产证券化还是一个比较新鲜的事物,必须首先对之加以正确认识,抽丝剥茧,理清线索,还其本来面目。但是,由于缺乏一定规模和深度的研究队伍,我国对资产证券化的理论认识尚处于较浅层次,难以为实践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

2.实务从业者的素质还有待提高。资产证券化是个系统工程,不但需要掌握资产证券化操作技巧的人员,还需要与之配套的其他领域的专业人才。目前,熟悉证券化相关法律的专业人才在我国还很缺乏,具备符合国际标准的信用评级和增级机构还很缺乏等等,这都制约着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实践进程。

(二)缺乏合格的基础资产

合格的基础资产应具备七个条件:(1)现金流——资产具有明确界定的支付模式,能在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的现金流;(2)统计记录——持续一定时期的低违约率、低损失率的历史记录;(3)期限相似——本息的偿还分摊于整个资产的存活期间,资产的到期日相似;(4)分散化——金融资产的债务人有广泛的地域和人口统计分布;(5)信用——原所有者已持有该资产一段时间,有良好的信用记录;(6)抵押物——金融资产的抵押物有较高的变现价值或它对于债务人的效用很高;(7)同质性——金融资产具有标准化、高质量的合同条款。这些条件实际上就是从不同侧面对资产本质属性的表现。

合格的资产既是证券化的基础,也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机制——风险—收益真实化机制赖以存在的基础之一。因此,合格的基础资产对于证券化而言如同金字塔的塔基,塔基不牢,塔身不稳;塔基不大,塔身不高。但是,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符合上述资产证券化七点要求的现实资产还很缺乏,能够适用于资产证券化的资产主要有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保费收入、大型公用基础设施收费、大型公司应收账款等。对这几类资产,笔者认为:

1.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有两方面问题:一方面,对于商业银行的优质房地产抵押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而言,这部分贷款总量不大,但却是商业银行不愿放弃的优质资产。没有相当规模的住房抵押贷款,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只能是纸上谈兵;另一方面,对于不良住房抵押贷款而言,虽然无论是业界还是政府都希望借资产证券化来实现不良资产的处置。但是,由于这些不良资产基本以国有企业负债及由此形成的企业资产形式存在,且多数是信用贷款,没有任何形式的抵押和担保,又缺乏大量、持续、稳定的长期资金供给,不符合证券化的基本要求。即便是通过信用增级,在现有体制下,也会带有浓重的行政色彩,极易形成新的表现形态的不良金融资产。“不良资产无法证券化,优良资产不愿证券化”是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困境的形象描述。

2.保费收入的主要问题是规模偏小。截止2006年底,全国保费收入合计为5641.44亿元①,无论是从保费收入的绝对额,还是从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②等相对指标来衡量,与发达国家相比,都存在着很大差距。同时,受我国居民收入水平、居民保险意识、保险产品开发程度以及保险服务水平等方面的制约和入世后保险业竞争加剧的影响,这一局面很难短期内得到根本改善。因此,保费收入目前还很难扮演证券化的重要角色。

3.大型公用基础设施和大型企业应收账款等资产。从资产特性上看,这部分资产数量巨大,历史资料较为完备,收益预期稳定,信用记录可信度较高,并且较易剥离,因此比较适合充当基础资产。同时从证券化需求上看,企业和公共事业机构也需要利用资产证券化来盘活资本、拓宽融资渠道、缓解资金需求压力、增加收益。因此,这部分资产有望成为近期我国资产证券化运作的首选目标。

(三)资本市场体系不完善

1.资本市场发育滞后

资本市场是资产证券化的依托。资产证券化虽然有着独特的操作机制,但它的发展和完善离不开完善的资本市场。然而,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还很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资本市场发育不平衡。资本市场主要由证券市场、债券市场和中长期信贷市场三部分组成。从现状看,一方面,后两者发育相对滞后;另一方面,证券市场和债券市场内部发育也不平衡。证券市场主要以深沪证券交易所为主,适合不同层次企业证券融资和流动需要的多层次的交易体系有待形成。同时,企业债券发展相对缓慢,政策限制较多。

(2)资本市场的参与主体也不均衡。主要表现在国有大型企业为主体,其他非国有企业和中小企业参与度较差。就信贷市场而言,非国有企业和中小企业缺乏畅通的中长期信贷融资渠道。不少地方仍然存在对非国有企业贷款的歧视性政策,包括执行不同的贷款条件和不同的利率水平。就证券渠道而言,长期以来我国非国有企业和中小企业很难获得上市资格,国有大型企业拥有天生优势。企业资本市场运作的政策也不平衡,不能做到对非国有企业一视同仁。

(3)资本市场秩序混乱。资本市场违规操作问题突出,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导致投机心理盛行,缺乏长期投资驱动。在高风险、高投机的环境下,企业和投资者的行为都严重扭曲。

2.金融中介组织有待完善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复杂的金融业务。为保证证券化的顺利实施,需要多种金融中介组织为之服务。例如,需要资产评估机构、信用增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参与。但是目前我国金融中介机构缺位现象严重,致使相关工作很难顺利开展。我国的资信评级业尚缺乏完整、科学、统一的行业标准管理体系;评级机构的体系、组织形式以及运作都不太规范,资信评估机构独立性不强,其信用评定缺乏信誉,从而减弱了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吸引力。

3.市场投资主体缺乏

市场投资主体从需求角度决定了资产证券化的成败。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投资主体主要集中在社保基金、保险公司、投资基金、商业银行、个人投资者等主体上,而这些主体的发育还不充分:

(1)社保基金。社保基金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我国社保基金规模有限,基金余额占GDP的比率也仅为1%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35%-75%的水平,也低于转型国家10%-20%的水平。而且近年来社保基金收不抵支现象十分普遍,“空账”③现象严重。社保基金有多大能力参与到资产证券化中来还是个疑问。

(2)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基本职能是组织经济补偿和融通运用资金。因此,为了满足保险公司的给付义务,就客观上要求实现保费收入的保值增值。为了实现这一目的,以便为实施资产负债管理奠定基础,保险公司迫切希望涉足更广泛的资本市场,包括资产证券化市场。但是,目前的主要障碍是,一方面近年我国保险公司在保费收入普遍增长的情况下,资产质量却普遍下降,有些甚至出现了亏损;另一方面,我国实施的是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业经营管理体制,保险公司的经营领域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其投资领域也被严格限制在银行存款、国债、中央企业债券范围内,不久前才被允许可以在一定比例内通过投资证券投资基金间接投资证券市场。这样,从投资能力和投资准入上,保险公司都面临着一定的困难。

(3)证券投资基金。目前国内的证券投资基金为数不多,总规模不大,其成立的主要目标是投资于证券和债券市场,目前还很难将主要投资目标集中于资产证券。但是,从国外实践历史看,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逐步成熟和投资基金的发展壮大,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会逐步成为资产证券的强有力的需求者。

(4)商业银行。它拥有雄厚的资产和强烈的投资意愿,但是,与保险公司一样,受制于分业经营的投资限制,商业银行目前还无法参与资产证券化。但是,混业经营是大势所趋,随着我国金融业的逐步规范和行业风险度的逐步降低,商业银行有望获得投资于证券业的资格,从而很快扮演起重要角色。

(5)个人投资者。在近年居民储蓄余额持续居高不下的局面下,个人投资者拥有较强的投资意愿。特别是在目前投资渠道狭窄,投资风险较大的状况下,投资者迫切需要拥有较高信用水平的投资工具。显然,资产证券可以满足这一需求。但是,从目前看,由于资产证券日趋复杂,个人投资者很难单枪匹马的从事投资;同时,由于投资基金在我国发展还很缓慢和滞后,个人投资者也很难通过投资基金实现间接参与。所以,短时期内,个人投资者还很难真正参与进来。

(四)法律体系有待完善

1.法律体系既是资本市场有序运作的保障,也是资本市场发展的限制。现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不完备主要体现在现有法律要求与资产证券化发展要求的不协调上。例如,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企业破产法》、《国有企业实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还很不完善。在担保方面,我国担保法律制度不完善,至今没有建立统一的登记机关,登记事项缺乏明确的规范和标准。而《担保法》对国家机关充任担保人所作的禁止性规定又使政府提供信用担保支持制造了障碍。因此,担保法律制度的欠缺以及权威担保机构的缺位必定会制约资产证券化的开展。

2.除了证券化相关法律不相匹配外,还存在着司法环境不完善的问题。地方保护主义、司法腐败等因素导致的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严重损害了资产证券化的信用。

3.对于结构复杂的资产证券化而言,符合实际、完善的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是成功实施的重要保证。它们直接关系到证券资产的合法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也关系到每一参与者的切身利益。

就会计制度而言,主要涉及资产证券化资产出售、资产组合的构造以及资产组合的现金流的分配三方面。因此,如何进行证券化资产的表外处理、SPV和发起人合并财务报表问题、证券化资产的定价以及资产证券发行的会计处理问题等都需要通过财务会计制度来规范,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会导致不同的经济后果。但是,目前我国的证券化会计体系基本上还是一片空白。

就税法而言,税收通过收入的再分配实现了对资产证券化各参与主体经济利益的调节。因此,如何建立既能保护各方利益,也能促进资产证券化发展的税制是个很重要的问题。在现行税制下,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双重课税的问题,从而带来资产证券化成本的增高,继而削弱其融资效率。例如,由于资产出售的确认,发起人和SPV都将面临营业税和印花税的征收。此外,对投资者而言,在持有过程中所收到的证券利息是否缴税,在变现过程中的变现收益是否需要支付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等,目前的税法都没做出相应规定。

三、发展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政策建议

1.通过金融创新,将住房抵押贷款与资本市场衔接,将住房抵押担保证券作为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切入点。在引入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过程中,不宜操之过急。这不仅是因为目前还有许多障碍要克服,而且在各方面准备都不充分的条件下即仓促开展现有抵押贷款的证券化试验,很可能会导致整个证券化行为变得极不规范,甚至可能有失败的危险,从而对今后证券化业务的大规模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为了确保证券化试验成功,就必须使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建立在规范、原始资产基础之上。具体操作时,可以考虑在上海、深圳等金融环境较好的城市中,选取大型房地产商开发的标准住宅小区,由一家实力雄厚的商业银行发放针对该小区的住宅抵押贷款,并确保贷款合约的完全标准化。然后,该银行把这些标准化的贷款合约组合成证券化的目标资产池,并将其出售给由这家银行与一家业绩良好的券商合资成立的特设机构SPV,最后由特设机构通过券商发行抵押支撑证券,从而最终实现抵押贷款的证券化。上述运作的关键在于规范重塑资产池,确保证券化过程中的每一步都能规范运作。当然,只要运作过程规范,交易架构严谨,证券化的实现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

2.引入国际合作。目前直接在国内开展大范围证券化的条件并不成熟,一方面国内对资产证券化不十分了解,要在短期内说服政府部门同意在国内发行资产支撑的证券非常困难;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在法律、税收、会计等方面缺乏专门针对资产证券化的具体规定,有些现行的法规甚至直接阻碍证券化业务的开展,这一现状在短时间内也难以改变。因此,比较切实可行的办法是引入国际合作,方案的基本构想是:中方与国际上著名的投资银行合作,在境外成立特设机构SPV,由特设机构出面买断国内的基础设施项目,然后特设机构通过该投资银行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发行以国内项目为支撑的证券,从而达到利用证券化为国内基础设施建设筹资的目的。

3.大力发展我国的债券市场,为提高ABS的流动性与合理定价奠定基础。资产证券化是以流动性来实现收益和分散风险的,没有一定规模的债券市场,资产证券化就不可能得到顺利实施。因此,结合当前市场化取向的利率机制改革,以及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对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要求,大力发展我国的债券市场,形成一定的市场规模,这是资产证券化的必备基础。

4.建立符合市场机制运行规范的特设载体(SPV),实现标的资产的“真实出售”。在美国,SPV是以资产证券化为唯一目的的、有法律限制的、独立的信托实体,SPV与需要资产证券化的机构是市场上公平的交易者。它们在开展业务时,不受银行等相关利益机构以及财政等政府职能部门的影响和控制。而我国目前的信托投资公司与投资银行远非SPV,包括专门的几家资产管理公司也不是SPV。要实现ABS,要形成市场、形成规模,真正把它作为解决银企问题的一种途径,就必须按照市场机制的要求建立SPV。

5.支持机构投资者进入资产证券化市场。政府应在加强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为资产证券化构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逐步允许保险基金、养老基金等机构资金进入资产证券化市场,使机构投资资本能成为该市场的主体。应当看到由于资产证券化的复杂性、风险性、期限性,仅依靠个人资金很难形成市场规模。

6.政府应大力支持,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给予税收优惠。政府应该认识到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既是经济行为,也是政治行为,因此对其证券化操作应予以减免税收。美国为发展资产证券化,尤其是为实现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BS),实施了优惠税收政策,建立了一系列融资担保机构,诸如联邦住宅管理局(FHA)、联邦全国抵押协会(FNMA)、联邦住房贷款银行(FHLB),形成了完善的抵押贷款保险体系。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也需要政府在初期予以大力支持,建立相关机构,实行有效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尽快以法律形式规范资产证券化流程,保证资产证券化有序进行。

注:

①参见中国保监会统计数据,。

第6篇

【关键词】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定价机制;定价模型

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是较为复杂的信用衍生产品,其定价机制与债券有相似之处但又有极大的区别,一方面,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定价模型的构建涉及多方面的参数,通常需要使用静态现金流收益法和蒙特卡洛模拟法,计算量较大,另外,模型对资产池拟合的相似度受模型参数设计的影响较大。不同的机构在采取模型和选取参数上会有很大的不同。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定价模型上主要有三种模型:

一、收益率利差分析模型

在设定一个固定的提前清偿率下,整个加权平均期限内,当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在未来产生的现金流的现值等于其资产市场价格时,所得到的收益率与同期国债的收益率的差额被称为为收益率利差。收益率利差分析方法的前提是假定国债收益率及贴现率在各个时期都是一样的,该方法的缺陷是不能反映利率的期限结构,在实际中是实用性较差。

二、静态现金流收益模型

静态现金流收益模型是指在特定的提前清偿的情况下,静态利差分析假设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利率期限结构与国的利率期限结构之间的利差恒定不变,该固定利差即为静态利差。该模型设定初始的静态利差,然后通过将国债利率期限结构中每个即期利率加上初始静态利差来对未来预期的现金流进行折现,通过不断的试错调整,最后使未来现金流的现值等于市场价格,从而得到符合条件的静态利差。静态利差考虑了利率期限结构对定价的影响,但未曾考虑利率的波动对预期现金流的影响。

三、蒙特卡洛模型

由于提前偿还行为的存在,且提前偿还行为不易准确预测,借款人实际上拥有一个早偿期权,借款利率不同的借款人提前清偿的可能性、清偿额度均不同,提前清偿率的预测十分困难。期权调整利差分析根据实际情况,放弃了固定的提前还款率的假定,通过利率期限结构模型模拟不同的利率路径,预测不同利率环境下的提前还款行为,以消除早偿期权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定价的影响。

通过不同利率不同路径还款速度的预测来判断现金流,并综合考虑利率期限结构,房价波动等诸多影响因素来确定现金流的分布,来最终确定经期权调整的利差。不同的模型都有利有弊,收益率利差分析模型操作简单,但不能反映利率期限理论;静态现金流收益模型不曾考虑到利率对现金流的影响,蒙特卡洛模型的因素选择带有较强的主观性且数据的相关性不能完全反应实际情况,但就模型的成熟度和认可度来说,蒙特卡洛模型在世界范围内的应用度更高一些,因为它模拟了利率等因素的变动对债务人行为的影响。在模型的选择上,应该更多考虑自身产品的因素,期限较短的产品用静态现金流模型模拟误差较小且操作方便,对于复杂产品蒙特卡洛模型的误差较小。但有一点必须指出的是两种常用的模型模拟出的价格往往与最终的发行价格都存在着差别,这是由于模拟完成后还需综合考虑市场的相关因素才能最终定价。

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定价合理性、准确性与国外先进市场还存在着不小的差距,由于我们利率还没完全放开,利率管制还比较严重,所以我国流动性溢价偏高,利率的灵敏度仍偏低。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仍然处于起步摸索阶段,产品的定价方法还在进一步探索和实践,目前还没有形成一套完全适合我国市场的定价方法,关于完善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定价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首先,进一步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使利率的变动可以更加有效地反映实际资金价格的变动,使市场利率与国债的利差在市场供求的作用下趋于稳健合理的水平。其次,建立完善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机制,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规模和投资者范围,制定融资性质押支持政策,并出台配套的交易细则,提高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另外,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定价依赖于大量信贷数据及相关信用信息的支持。只有建立一个涵盖众多贷款信息的数据库,形成对贷款早偿、违约情况等贷款偿付行为的数据进行统计整理,并以此来分析贷款的提前偿付率、违约率等情况,才能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合理定价。再次,银监会应进一步规范、引导发行者和市场定价行为。

从产品现金流考虑,采用真实有效的定价方法,努力使产品定价反映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真实价值。同时努力扭转发行机构和投资机构在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定价时仅参考同期限信用债等产品定价的现状,引导投资者合理估价。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还是摸索中不断前进,定价问题也肯定会在机制不断改进,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情况下有所改善。

资产证券化产品是盘活资产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对于加强市场的流动性有着巨大的意义,相信我国未来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展空间和前景是很大,在金融市场不断完善和利率市场化不断推进的背景下,资产证券化产品必将发挥其更大的效用!

作者:罗旸 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

参考文献

[1]王俊.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提前偿付行为研究[J].市场周刊,2008(4):107-108.

第7篇

一、我国房地产资产证券化的现状

房地产资产证券化是一个将房地产投资转化为资本市场上的证券资产的金融交易过程。具体而言,就是指从事房地产的企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将其所拥有的资产转化成股票、股份或者债券,再发行到证券市场上进行自由交易,使房地产资本的运转社会化。目前我国的金融市场仍然是以银行为核心,银行面临的风险很容易影响整个金融市场,银行信贷面临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还风险,房地产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分散和降低这四种风险。因此,研究房地产资产证券化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房地产资产证券化最早在60年代的美国兴起,主要用于住房抵押证券。80年代广泛扩大到其他地区和其他行业。

在21世纪后,我国的房地产市场进入了真正的“资本为王”的时代,没有资本,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如履薄冰,寸步难行。于是,2000年,国家有关政策也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首先批准了中国建设银行以及中国工商银行为住房贷款证券化试点单位。

我国的房地产资产证券化仍处于理论上的讨论阶段和实际操作中的尝试阶段。2005年12月15日,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之一,中国建设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首期建元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建设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将其上海、无锡、福州、泉州等四家分行符合相关条件的1562笔个人按揭贷款共计37.12亿元,集合成为资产池,委托给受托机构――中信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受托机构以此设立信托,并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信托受益凭证形式的MBS,MBS的持有人取得相应的信托受益权。

二、我国房地产资产证券化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由于各方面因素的不成熟,我国房地产资产证券化仍然存在着一系列的障碍和缺陷,笔者现试着分析如下,以期获得一些相应明朗的解决政策。

(一)产权制度和法律保障体系不明

明晰的房地产产权是房地产证券化的前提条件,只有存在这一因素,才能使分割房地产产权成为可能。虽然有《担保法》《信托法》,但却缺少抵押信托的基金管理等方面的法规做后盾,法律制定滞后,法律体系十分不完备。作为这种新的金融工具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法规。

(二)缺乏完善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证券化的整个过程中需要多种金融中介组织为之服务,包括资产评估机构、信用增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比较而言,会计业的行为较为规范,基本能满足房地产资产证券化的需要,但资信评级业离房地产资产证券化的要求距离甚远。因此,信用评级是产品的重要特征之一,而且信用评级机构对产品的信用评级报告是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息披露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个人信用制度不健全

房地产证券化的前提条件就是要有良好的信用基础,我国尚无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那样完整意义上的个人信用制度,我国的信用制度的建设还不健全,违约成本太低致使发生信任危机,我国还没有一个全国性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市场参与者的信用理念还较为欠缺。银行很难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做出准确判断,对个人信贷业务的贷前调查和对贷款风险的评价显得困难重重。

三、解决我国房地产资产证券化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一方面要加快制定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市场进入、经营和退出等方面的法律;另一方面,要加快市场监管的立法工作。使金融市场资产证券化业务从一开始就走向规范化的发展道路。不仅要对我国现行《证券法》进行修改,对《信托法》和《破产法》《保险法》进行补充,而且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等也要对各个法律法规以及资本市场的运作进行监督和管理,以促进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尤其是要在会计税务准则、证券交易监督管理等方面加强立法和执法进度,根据法制经济原则的要求和国际惯例的规定指导证券化的理论与实践,最大限度地保护房地产证券发起人、中间人和投资人的权益,促进房地产证券化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规范中介服务机构

投资银行、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信评级机构是所有房地产证券化过程中必须涉及的机构,它们的重要作用可见一斑。比较而言,目前我国的投资银行和会计行业的行为由于法律法规的约束较多而较规范,但是资信评估机构的信誉和独立性却极差、投资者对资信评级机构认识不足,资信机构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完善的资产评估标准体系,在此基础上规范发展我国的资产评估业和资信评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