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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相关法律范文

时间:2023-10-05 10:39:10

序论:在您撰写税法相关法律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税法相关法律

第1篇

第二条凡利用江、河、湖、库水域(水体)及相关联的岸地、岛屿、林草、建筑等风景资源,组织开展旅游、观光、娱乐、休闲、度假或科学、文化、教育等活动的涉水旅游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旅游项目的审批、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具体实施机关为水利部水利旅游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旅游项目的审批、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水利旅游项目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协调、监督、管理等。

水利旅游项目经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利旅游项目审批及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水资源规划,服从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指挥;

(二)保障水资源安全;

(三)保护水生态环境;

(四)维护水工程安全运行;

(五)保障游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六)达到开展水利旅游活动的各项要求。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必须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凡在已被批准为“省级水利风景区”或“国家级水利风景区”的景区中开展涉水旅游项目的,可不再履行报批程序,但须到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须提交“省级水利风景区”或“国家级水利风景区”的审批文件和景区规划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

第六条申请人申请设立水利旅游项目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设立水利旅游项目申请书;

(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所编制的水利旅游项目综合影响评价报告书及有水利、旅游、环境、法律等专家组成的专家审查意见;

(三)相关联的水工程(或水资源)管理单位同意文件;

(四)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的,提供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立水利旅游项目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申请事项属于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设立水利旅游项目申请;

(三)申请事项属于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或者不受理设立水利旅游项目申请,应当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章审批与变更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水利旅游项目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必要时,应当在自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专家评审或进行听证,并形成评审或听证意见。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及相关联的水工程(或水资源)管理单位。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经批准设立的水利旅游项目要求变更批准内容的,应当向原审批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审批实施机关对于符合条件、标准的变更要求,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实施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工程(或水资源)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履行对水利旅游项目的监督管理责任。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水利旅游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内容等是否按审批文件要求付诸实施;

(二)水利旅游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是否影响防汛、抗

旱、水质、水生态环境和水工程的安全运行及其影响程度;

(三)开展水利旅游活动的各项条件是否具备,是否采

取有效措施保障游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宣传和防护措施是否落实;

(四)水利旅游项目是否履行了水利风景资源开发利

用和保护的义务。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实施机关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应立即对批准设立的水利旅游项目予以撤销:

(一)审批实施机关工作人员、做出批准决定的;

(二)超越职权做出批准决定的;

(三)违反程序做出批准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条件标准的申请给予批准的。

第十五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实施机关或其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对批准设立的水利旅游项目予以撤销: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批准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水利旅游项目性质、规模和内容的;

(三)未履行水利风景资源保护义务的;

(四)组织开展水利旅游活动不当,造成水污染、水生态环境破坏或影响防汛抗旱及水工程安全运行的情况之一者。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水利旅游项目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时,可以直接责令停止水利旅游活动或限期整改。

第五章奖罚

第十七条在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发利用水利风景资源设立水利旅游项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依法取缔;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审批实施机关及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造成的当事人损失予以赔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审批实施机关不按规定要求审批的;

(二)审批实施机关没有明确管理机构和责任,没有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事故或不良影响的;

(三)水工程(或水资源)管理单位没有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

第六章

第2篇

关键词:饮用水水质 法律标准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 A

1 我国饮用水污染现状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各方面迅猛发展,并取得世界注目的成绩。但与之相伴相生的问题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所以导致一些问题在近些年集中出现。例如:环境污染问题、资源枯竭问题、食品安全问题等等。在这些诸多问题中,饮用水的安全问题一直受到人们的密切关注。环保部的《2012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在去年全国198个地市级行政区开展的4929个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中,水质呈较差级及极差级的监测点一共占了57.3%。全国地表水国控断面的水质“总体为轻度污染”。大范围地表水、地下水被污染,并通过大气污染、渗透等方式,蔓延影响到饮用水水源,直接影响了饮用水源水质,威胁人们饮水安全。导致饮用水中对健康有潜在危害的物质日益增多[1-3]。《2012 年中国水资源公报》[4]公布的数据显示,符合饮用水水源要求的Ⅰ、Ⅱ、Ⅲ类水不足65%。资料表明,人类80%的癌症是由环境污染引起的。我国城镇市民中的恶性肿瘤、新生儿缺陷、血管类疾病等在快速蔓延,癌症发病率持续上升[5-8]。由此看出,我国饮用水及水源地保护仍存在很大问题。

2我国现行有关水卫生的法律法规

2.1 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2 一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共九章八十条,其中十条与饮用水关系密切。其内容明确了法定介水传染病的种类,规定了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法定职责以及失职应负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虽然没有直接对饮用水作相应规定,但是部分条文对饮用水的保护有一定的作用,例如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其中,水环境在本法当中属于被保护的对象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水事活动的基本法, 对规范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加强水资源管理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主要包括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具体措施等制度,从控制水源污染、保障水质安全的角度体现了我国饮用水安全的法律保障。2008年修订后,在立法宗旨上新增加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规定,并专门增设了“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一章,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

2.3 行政法规

国务院颁布了一批与生活饮用水有关的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城市供水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

2.4 地方行政法规

我国一些省、直辖市、自治区因地制宜,制定颁布了一批有关生活饮用水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在当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如《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上海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等。

3我国有关饮用水及水源保护的标准

我国于1955年首次颁发《自来水质暂行标准》;1959年向全国颁发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程》; 1976 年对规程进行了修订, 颁发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试行) 》 ( TJ 20- 76);1985年又重新修订颁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49- 85) [9],直至2006年才又重新修订,2007年7月1日起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49- 2006),也就是现行水质检测标准。《地下水水质标准》GB14848-93,1993年颁布实施,《地表水水质标准》GB3838-2002,2002年颁布实施。《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93,1993年颁布1994年实施。下面通过图表比较一下我国现行有关饮用水及水源保护的标准。

表1现行有关饮用水及水源保护的标准

通过比较可知,我国饮用水及水源保护起步较晚,更新缓慢。以《地下水质量标准》为例:1994年实施,检测项目39项。显然以地下水作为水源检测项目远达不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的106项指标,更无法保证饮用水质量。执行标准不统一,同样是水源水《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和《地下水质量标准》及都可作为依据,但限值不统一,执行时混乱。

4 加强饮用水及水源保护的几点建议

4.1加快推进生活饮用水安全方面的立法进程。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是卫生部门开展卫生监督监测的技术依据,它是一个强制性国家标准,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它主要是衡量供水水质优劣的尺度,是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主要的技术支撑,无法满足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与管理,因此需制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与卫生抽检等法律法规,以及配套的实施细则等,以使我国生活饮用水从根本上提高生活饮用水水质,确保生活饮用水卫生与安全。

4.1.1制定我国的《安全饮用水法》

目前,我国的饮用水安全方面的法制建设还处于不断健全完善的阶段,应从构建完善的饮用水法规体系的角度出发,在理顺体制、统一规范的前提下,出台综合性的《安全饮用水法》,通过此法规范我国在饮用水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对饮用水安全进行全过程监控,真正做到依法保障饮用水安全。作为一项专门的法律,其立法范围应包括水资源及水资源的保护、水源污染的防治、生活饮用水安全的配套设施建设、生活饮用水及水源监测与监控,应该特别关注的是农村生活饮用水监管。

4.1.2修订《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该办法自1996年颁布实施后没有大的变化,其中不少内容已经不能满足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需求, 有关部门应抓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案的有关工作。

4.13统一饮用水及水源标准,抓紧落实,加强监督。

统一并完善我国现行生活饮用水检测标准,水源水标准。建立机制,加强监督,改变以往有制度无程序的局面,保证标准落到实处,发挥效力。

4.1.4加强公众参与制度

生活饮用水安全不能仅仅依靠政府,还需要广大群众的广泛参与,生活饮用水保护领域的公众参与制度已成为国际社会和大多数国家所普遍接受的准则。国家应建立生活饮用水信息公开制度,保证公民知情权,使公众切实了解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状况,不仅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实现,而且公众对生活饮用水状况了解的越详细、越真实,就越能提高公众保护生活饮用水的意识,越能激励公众自觉的防治水污染。

参考文献:

[1] 田怀军,舒为群,张学奎,等.长江、嘉陵江(重庆段)源水有机污染物的研究[J].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2003,(2):118-123.

[2] 王玲玲,朱叙超,李明.河南境内黄河流域集中式城市饮用水源水有机污染特性研究[J].环境污染与防治,2004,(2):104-106.

[3] 胡冠九,周春宏,厉以强,等.江苏省饮用水环境安全问题及对策研究[J].中国环境监测,2005,(5):49-5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R].2004 年中国水资源公报.2005

[5] 赵章元.人类疾病80%与水有关[J].望,2005,(47):63-64.

[6] 秦钰慧.饮用水卫生与处理技术[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2,(4):47-156.

[7] 杨文献.林州食管癌高发现场的防治战略与对策研究[J].中国肿瘤,1999,(9):390-391.

[8] 俞顺章,赵宁,资晓林,等.饮用水微囊藻毒素与我国原发性肝癌关系的研究[J].中华肿瘤杂志,2001,(2):96-99.

第3篇

    1碳关税壁垒对中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分析

    碳关税是指针对特定的国家或地区对其生产的高耗能的产品进口实现二氧化碳排放关税。特定的国家主要指以中国为首的不承担碳减排限额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实现工业化进程起步晚,科技水平在全球范围内不高,发展模式主要是以粗放型为主,现在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型的过程中,碳排放量不可能一蹴而就地降低,所以碳关税的征收势必对我国的出口贸易造成重大影响。

    1.1美国开征碳关税原因剖析

    全球经济向低碳经济发展,低碳对全球市场经济的复苏、各国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全球气候问题都可以起到一个助推器的作用。但在《京都协定书》的规定上,美国强制通过碳关税法案,试图通过碳关税来建立起全球贸易中的新壁垒进而给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出口施加压力,缓解自身内部失业率高居不下,经济低迷等诸多社会经济问题。美国热衷于碳关税的原因有如下几点:首先,是美国的霸权主义使然。美国在全球经济贸易中向来掌握着经济霸权,经济金融危机的重创,美元的贬值,新兴国家的崛起,金砖四国的坚挺让美国感到不安,为了维护自身的经济霸权,试图通过碳关税压制发展中国家的出口,提高自身的出口竞争力,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并在节能减排和新能源开发上获取技术主动权,领导全球绿色经济革命,以这类新兴产业给美国脱离金融危机留下来的泥淖,振兴美国的全球经济霸主地位。其次,美国财政赤字严重,本国的工业发展也造成了环境污染和资源的耗竭,通过碳关税,一面可以借全球气候变暖,环境保护为借口,一面从税收和低碳技术出口来获取高额的财政收入,拉动美国经济复苏,弥补金融危机所带来的重创。最后,博得国际支持,树立全球减排领导形象。美国向来为气候变暖、节能减排采取消极的态度,而且起始并未积极参加《京都协定书》的签订。现在提出碳关税可以改变其以往在环境保护上的负面形象,博得国际组织的支持,还可以为以后西方发达国家碳关税提供标准和参考,使自己成为真正的标准、规则的制定者,把握至高决定权。由此可以清楚地看到,美国征收碳关税采取的是一系列违反《京都协定书》、损害其他国家利益的利己关税政策。

    1.2碳关税壁垒对我国经济影响

    (1)我国出口产品竞争力被削弱,出口受阻。我国出口的纺织品、油漆、建筑材料、办公用品、轮胎、打火机、电池、鞋类、橡胶品等技术含量低的传统产业生产的商品出口将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对美国的市场依赖度依然非常高,美国向来都是我国的最大贸易出口国,占我国出口额的1/5,如果美国开征碳关税,我国相关出口产业的企业由于技术水平未过关,无法满足要求,或者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去研发减排技术或购买设备,这对现在处于资金链紧张的出口企业无疑是一大重创,再加上成本的增加,产品价格势必攀高,我国制造业的价格竞争优势将削弱,出口量便会减少,这对平时就是靠量来盈利的出口企业又是一大打击,所以技术不达标、现金流限制,产品碳排放不过关,这将造成我国的出口受阻和停滞。

    (2)出口产业链断裂,外贸受阻,凸显我国的内需不足,导致经济波动。碳关税的征收使出口商的产品贸易受阻,降低了产品的需求,进而影响到产品的供应商,这种不利影响引着整个产业链蔓延,高能耗高排放的产业将逐步受到淘汰,而我国并未强有力的相关替代产业,这将导致我国制造业的地位在全球经济中受到冲击。另外,外贸受阻的,出口的商品寻找其他市场消化产能,然而,纵观我国国内消费需求结构,我国对外贸的依赖度非常高,研究分析,在2005~2011年期间,我国对外贸的依赖度一度高达50%,其中对美国的出口贸易占到了近10%。在外贸受阻的背景下,我国国内的需求如果没有被激活,那么出口贸易的商品无处消化,将导致产业链的断裂,产能的浪费以及整体经济的不稳定。所以,征收碳关税将使我国拉动GDP增长的三驾马车中最重要的轮子受到损坏,经济发展放缓,国内经济情景不明朗,就业压力加大和经济波动。

    1.3从法律角度解析

    我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对征收碳关税的行为指出,碳关税既违反了WTO的规定,更违背了《京都协定书》中“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责任限定原则。

    (1)违反了WTO的基本规定。WTO的自由贸易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其他成员也有权享受相同的待遇。碳关税以环境保护为幌子,实则是为美国设立其新的贸易壁垒,而且是针对以中国为首的没有节能减排限额的发展中国家为特定对象,这与WTO的“最惠国待遇”背道而驰。WTO的自由贸易原则最基本的作用便是实现生产要素和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优化配置,促成全球各个国家在共赢互利下实现共同发展。美国直接以法律的形式通过碳关税法案,巩固美元的世界货币地位,自身的霸主权威,明目张胆地违背自由贸易原则,阻碍了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此外,还违反了公平公正原则。公平公正原则要求人人平等机会均等,杜绝政策歧视。美国以自身全球经济霸主的身份,以推动世界环境保护发展为由,不顾中国、巴西和世界其他各国的反对,强制通过了《清洁能源法案》,对其他国家实施碳关税的征收,而且这个标准由美国定义,这使得其他各国不得不让美国牵着鼻子走,向其购买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否则将面临着高额的碳关税。美国通过碳关税来遏制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贸易,违反了公平公正待遇的原则。

    (2)违背了《京都协定书》的规定《。京都协定书》中明确规定了“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发达国家违反该原则,对发展中国家实施碳关税,变相将发展中国家的财富吸入自己的财政,开征碳关税是其对自身的历史碳排放量不负责任,仅从当前的排放情况让发展中国家负担起更多的环境污染责任,这违背了“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美国根据一意孤行地开征碳关税,自定标准,这无疑会导致众多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利益而跟风模仿美国实施各自的碳关税政策,这样下去,无疑会影响国际合作的持续性,阻碍经济全球化、全球经济一体化更是会面临巨大挑战,甚至是破坏了全球减排合作机制,贸易保护引发贸易战。从历史的角度分析,发达国家从工业化开始至今都是碳排放量的主要排放者,发展中国家承担着大部分的转移排放,而发达国家置之不理,违反规定,应该受到各国的抵制和谴责。

    1.4碳关税对浙江省出口贸易的影响分析

    本段从国外因素和国境内因素两方面来收集浙江省对外出口相关数据,并在数据处理的基础上进行实证分析,定量地分析开征碳关税将对浙江省出口贸易的影响。其中国外因素包括了进口贸易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和其设置的贸易壁垒,由于贸易壁垒是定性指标,难以量化,所以在实证分析中引入一个虚拟变量作为衡量碳关税壁垒对浙江省出口贸易影响的变量。境内因素包括了浙江省进口,外资流入情况、科学技术水平、汇率以及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它们相对应的量化指标选取进口额、外商直接投资、科技研发投入、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以及固定投资。基于以上指标的选取构建如下分析模型:FX=(FGDP,CT,IM,FDI,RD,HL,IN)将上式取对数可以获得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式子:将收集的相关数据引入Eviews6.0中,采用随机效应模型分析,然后通过Eviews6.0的误差修正功能,最后通知上述模型得到解释变量lnFGDP,lnCT,lnIM,lnFDI,lnRD,lnHL,lnIN的对应的T检验值分别是:0.0236,0.465,0.0411,0.0109,0.032,0.0381,0.005说明在各个变量的回归系数在5%置信度下显着,即选取的各项指标与碳关税壁垒的线性关系显着,通过R2=0.9937和调整后的R2=0.99168可知拟合度较高。实施碳关税壁垒将对浙江省的出口贸易造成直接不利影响,从模型结果来看,每增加一单位碳关税壁垒将直接导致浙江省出口贸易额降低0.465个单位,但碳关税还会以其他的途径间接影响着出口,而且其准则标准的决定权由美国自身掌握,所以碳关税对浙江省的出口影响无法准确精准的估量。但可以知道的是当前美元持续走弱,人民币升值预期强烈,浙江省出口受阻,出口产品竞争力疲软,贸易环境恶化,碳关税的开征将是对浙江省出口贸易的雪上加霜。

    2政策建议

    2.1积极利用现有的国际协议

    我国需要在充分了解WTO规则和《京都协定书》的原则,切实维护我国的经济贸易利益。WTO的GATT中第20条给了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开征碳关税提供了借口。我国要避免陷入美国为保护本国自身贸易利用而设置高标准低碳技术的绿色壁垒,积极利用WTO规则,比如最惠国待遇以及自由贸易原则和公平公正原则来为我国的产品出口寻求法律支持。

第4篇

[关键词] 羊水过少;孕妇;年龄;脑力劳动者;体力劳动者

[中图分类号]R71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208(2009)07-0014-02

羊水过少发生率近年来有升高的趋势,为探讨羊水过少发生率升高的影响因素,对2005年8月~2008年8月在我院分娩的5213例产妇的临床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2005年8月~2008年8月在我院住院分娩产妇共5213例,年龄18~40岁,平均29.5岁,其中初产妇4821例、经产妇392例,头位4892例、臀位321例,单胎5189例、双胎24例,诊断为羊水过少261例。

1.2 诊断方法 产前根据B超测羊水指数,AFI≤8.0为羊水过少临界值;AFI≤5.0为羊水过少绝对值。经阴分娩或剖宫产中收集羊水,总量≤300ml,则诊断为羊水过少。

1.3 统计学处理 采用X2检验。

2 结果

2.1 羊水过少发生率的变化本资料羊水过少发生率为5.0%,高于国内报道的0.4%~4.0%。与国外报道的0.5%~5.5%基本相符。

2.2 不同孕周羊水过少发生率 见表1。

2.3 不同年龄产妇羊水过少发生率 0.05,31~33岁组与27~30岁组比较。P>0.05,31~33岁与0.05,>33岁组与27~30岁组比较P

2.4 不同职业产妇羊水过少发生率脑力劳动组与体力劳动组比较,P

2.5 超声诊断羊水过少与分娩后羊水量的符合率261例羊水过少者中,248例产前超声诊断为羊水过少,分娩证实为羊水过少233例,超声诊断率为95%。

3 讨论

3.1 羊水过少的发生率 国内报道为0.4%~4%,国外报道为0.5%~5.5%,而本文报道的羊水过少发生率为5.0%。与文献报道的基本一致。近年来随着围生医学的发展和超生诊断的不断提高,以及人们对羊水过少的重视,羊水过少的检出率已明显提高,羊水过少是一种妊娠期并发症,且与高危妊娠,围产儿死亡率有密切关系,应引起高度重视。

3.2 羊水过少发生的原因 羊水过少是胎儿危险的重要信号,由于妊娠晚期羊水过少发生率有升高的趋势,且孕妇年龄越高、孕周越大、工作压力越大、羊水过少的发生率越高。现在妇女生育的年龄越来越推迟,30岁以上生育的妇女所占的比越来越大。年龄越大羊水过少的发生率越高。推测年龄越大。患妊趁高血压疾病、或患原发性滋养细胞发育不全,加上年龄越大对妊娠的期望值越高,更易焦虑和紧张,从而导致胎盘功能不良及慢性胎儿缺氧,导致羊水过少;现代社会人的生活节律加快、竞争压力增大,孕妇长期处于紧张、焦虑、不安和疲惫中,人体紧张会促使体内儿茶酚胺分泌增多,血管处于收缩痉挛状态,胎盘血管受损,供血不足,胎盘功能下降,导致羊水过少;由于生活节律加快现代人普遍缺水,而脱水时母体血容量下降,血粘度增加,导致胎盘血液灌注量下降,羊水生成减少;空气污染食品污染、水污染,进入孕妇体内的有害物质增多,造成胎盘功能不良及慢性胎儿缺氧,导致羊水过少;故在妇幼保健宣传中,应积极提倡妇女适龄生育、孕期注意休息、调节情绪、缓冲压力、放松身心、多喝水、多呼吸新鲜空气及避免到污染严重的区域活动、避免延期妊娠及过期妊娠等以减少羊水过少的发生率,密切检测羊水量。

3.3 超声检测羊水量的意义 超声是诊断羊水过少的主要手段,此法无创伤,准确率高,因此妊娠晚期,特别是40周后应加强监护,对羊水过少的临界病例,每周应进行2次超声检查,同时注意有无消化道或泌尿道畸形,尽早发现和处理羊水过少,及时终止妊娠。

第5篇

根据早期赋税理论,国家机关向人民征税的行为,属于国家机关以单方面意思作出的行政决定。人民作为行政客体,仅享有对征税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并且只有经有权机关依法撤销或变更,否则即使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原则上也不停止其执行。此与私法上的债务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有对等的意思力,两造之争必以民事判决确定后,才能据以申请强制执行,也有相当差异。

受传统国家学说的国家分配论和国家意志论影响,税收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方式,税收作为国家取得财政收入方式之一具有无偿性。也正是由于税权派生于国家权力,税收法律关系本质是单方权力关系,因此代表国家权力的行政主体当然地享有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在实践中,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往往以行政机关为重心,强调行政机关的权力、手段;强调相对人的义务。而不是以相对人为中心来设计各项行政法律制度,以确保相对人行政权益的实现。

二、赋税理论促进了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平衡关系的建立

近现代税收契约论取代了国家分配论。税收契约是人民与国家间解决权利义务平衡问题形成的契约。传统的赋税理论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行政主体以单方意思表示形成的权力关系。而契约则强调当事人是平等的,没有哪一方只享有权利或者义务。契约关系往往是相互的,一方的义务保障的是另一方的权利。税收契约可以被解释为人民通过履行纳税义务,向国家让渡其自然财产权利的一部分,而国家则以履行国家职能来保障人民对于秩序的需求。人民让渡部分自然财产权利完全是自由意志的选择,并且人民也没有失去该权利,只是这部分权利转化为寻求国家的公权力救济,促进自身福利水平的权利。从税收契约论的角度,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人民与国家处于平等地位,国家无权以单方意思作出征税决定,甚至人民作为纳税人,对于该税收财政收入的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以防止公权力滥用。由此,公民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不再仅仅只是被管理者的角色,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平衡关系的建立成为可能。

税收契约能否履行取决于纳税人而非国家,而税收契约中双方地位是否平等又影响着纳税人是否遵从税收。税收契约论认为,国家和纳税人作为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平等。唯有如此纳税人才能遵循自由意志行使权利满足自身需求并且自愿履行纳税义务。如果按照传统税收权力关系理论,纳税人处于行政客体地位,没有自由意志可言,履行了义务但不能保障获得权利,那么极有可能出现税收不遵从现象,此时更加不利于国家征税,只会徒增行政管理成本。税收契约理论和税收遵从理论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强调国家与纳税人的平衡权利义务。纳税人享有的监督权、隐私权等权利和对征税机关权力的制约也体现了行政相对人地位的提升。

第6篇

关键词:管道企业;税收;缴纳;分享

长输油气管道企业点多线长,管道途经地各地方政府承担管道安全监管职责,但管道企业却不在当地纳税,影响了地方政府安全监管和管道保护积极性。因此有必要从管道企业缴纳的主要税种、税收分享政策着手,厘清法律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一、管道企业运营期间所缴纳的主要税种

(一)增值税

国家实行全面“营改增”后,增值税成为管道企业的主要税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第一,当期销项税额,主要是基于销售管道输送服务,收取管输费而缴纳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管道企业在向油气管道输送服务的购买方开具发票或取得营业收入时。根据2019年4月1日开始执行的增值税最新税率,交通运输业服务增值税税率为9%。第二,当期进项税额,主要是各项成本支出费用,包括管道设施建设、修理费用,物资采购费用,电力等能耗费用,业务外包等技术服务费用,科研费用,运营管理费用等,由货物、服务的提供方收取费用而缴纳的增值税。管道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在管输费缴纳增值税的基础上,减去支出各项成本费用时由货物和服务方缴纳的增值税,得出应纳税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享受增值税超额税负返还的优惠政策。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如销售服务等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存货成本亦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管道企业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应当按照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其他税种

1.管道企业作为增值税纳税人,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等税额为计税依据,应当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在增值税等税收缴纳时同时缴纳。2.管道企业在城镇内使用土地,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财税〔2015〕76号)规定,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油气长输管线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管道企业据此可申请免税优惠政策。3.管道企业还可能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缴纳环境保护税;基于所有的房产缴纳房产税;基于土地转让缴纳土地增值税;基于合同签订等事项缴纳印花税;基于购买车辆而缴纳车辆购置税和车船使用税;基于水资源使用缴纳资源税;不再详述。

二、税收的缴纳地和分享

(一)增值税的缴纳地和分享

第一,基于管道运输服务缴纳的增值税,在开展管道运输服务的管道储运企业的工商注册地缴纳。管道企业在总公司所在地以外设立分公司的,且该分公司以自己名义开展管道输送服务,取得销项税的,有关增值税在分公司工商注册地缴纳。第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其中中央和地方各分享增值税的50%。因此管道企业缴纳的增值税,50%归中央享有,50%归缴纳税收的企业注册地享有。

(二)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地和分享

1.税收缴纳地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管道企业在工商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管道企业在总公司所在地以外注册的分公司,其企业所得税应当在总公司所在地汇总计算并缴纳。2.税收分享第一,管道企业为中央企业的,根据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国发〔2003〕26号),从2004年起,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按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执行。第二,管道企业非中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均为地方享有。管道企业属于中央企业的标准,应当是中央企业总公司或者中央企业总公司所属独资或全资企业,中央企业与非中央企业合资成立的公司,不论中央企业出资比例大小,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按中央企业计,其企业所得税均归地方享有。

(三)其他税种的缴纳地和分享

管道企业缴纳的其他税种,如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环保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均在企业工商注册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缴纳,并全部归地方享有,但其他税种缴纳税款占管道企业总缴纳税款的比例较小。

三、管道税收分享问题评析

(一)博弈焦点和存在的问题

第一,管道企业所属管道线路往往跨越多个省、区、市,但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均在企业工商注册地缴纳,而管道线路途经的各地方并不享有。第二,管道企业在一定区域内设置二级管理单位,管理区域内的管道设施,但结合原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内部机构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1】368号)有关精神,二级管理单位若仅为管道企业的内设机构,在企业内部提供劳务或服务,不对外经营,则可以不进行工商登记注册,进而也不会为二级管理单位所在地带来增值税税收。但若管道企业在总公司注册地之外注册分公司或子公司,则可以为地方缴纳部分增值税;子公司可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加剧了管道企业与管道线路途经各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管道线路途经地政府经常会要求管道企业在其区划内成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以扩大其税源;一些地方政府甚至提出成立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股比99:1的合资公司,从而使管道企业所得税全部落地。

第7篇

关键词:水体旅游;开发;资源

中图分类号:F5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738(2012)06-0348-02

一、前言

在旅游资源中,水体类旅游资源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旅游项目。尤其是近些年来, 水体旅游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在我国,水体旅游资源的主要载体就是海洋、河流、湖泊、温泉等,并且水体旅游也日益得到旅游者的青睐。从自然资源方面看,一般旅游景点景观都要考虑到水体资源的状况,都与水体状况紧密联系在一起;从人文历史方面看,人类生来就有亲水的天性,而且常常把水比作为智者的象征,是生命本源。在旅游开发中,水体旅游资源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我们知道,如果一个旅游景点的水体旅游资源较好,就能够对游客产生巨大的吸引力,吸引更多的游客来此地旅游。可是目前来讲,对于水体类旅游资源可亲近性的研究还比较少,甚至是一种空白状态。在区位环境、开发条件、资源总体价值方面,旅游资源评价研究还相对较多,而对单体旅游资源的具体指标评价较少见。

1992年国家编订的《中国旅游资源普查规范》是我国目前水体旅游资源分类的主要依据,1999年,一些学者在此规范的基础上准备新拟旅游资源分类分级分态系统。截止今天,我国在旅游资源评价体系中,还没有一套专门的关于水体类旅游资源的评价指标。一般都是在《规范》基础上做出的关于旅游资源分类和评价。现在已经存在的一些关于水体旅游资源的评价都是对他们的规模和形态等的评价,然后进行划分等级,还有就是在观赏方面对水进行描述。在张景群的《旅游资源评价与开发》一书中,对于水体旅游资源的评价还比较具体和详细,在该书中,对水体旅游资源做了一些定量指标,还有一些描述性评价。现在在海水浴场评价、旅游湖泊评价、海滩质量评价等方面的评价还相对成熟一些;在旅游资源审美研究方面,也是对水的美有不同的划分,认为有的水之美在于雄浑,有的在于秀丽,有的在于奇特,有的在于深幽,然后对各种水之美做出不同的评价。在《旅游环境学》一书中王湘提出水环境的质量是衡量水资源的一项重要指标。其次衡量水的指标就是看水体资源本身的优美程度,综合这两项水体评价标准,对水体资源做出相应的评价;该书还对河流、瀑布、泉水、湖泊、漂流河段等根据其特点给出了具体的定性评价指标。相对来讲,此书不论是对水体旅游资源的评价研究还是在现有的有关水体类旅游资源评价的研究中是属于比较详细的,但是也应该看到,此书的评价也存在一个缺点,就是它忽视了对水在旅游活动中所具有的娱乐功能的衡量。

二、水体旅游的特征

水体旅游是大旅游的一个子系统,所以水体旅游具有旅游的一般特征,但是它还具有自身的一些特性,例如水体旅游具有易开发性、季节性、参与性、风险性等突出的特征。

1.水体旅游的易开发性。

我们知道水体旅游活动的载体就是“水”,所以开发中注重的是因“水”制宜,注重开发中推陈出新,开发出水体资源的特色,以便更好地吸引游客,建立强度大的新颖旅游项目,为地区旅游创造经济价值。现在,在一些水体旅游景点推出了一些娱乐项目:“水上降落伞”、“摩托艇竞技”、“潜水旅游”等,这些项目带有娱乐性,推出了以后,得到了很多游客的好评,受到了游客的广泛青睐。

2.水体旅游还具有季节性。

我们知道,水体受季节变化的影响非常大,季节的交替变化对水体有着非常明显的影响,所以对于水体旅游,应该注意水体旅游节目的更换,在不同的季节,推出不同形式的旅游,夏天和冬天水体旅游的节目肯定是不同的,因为冬夏的温差太大,应该推出不同的旅游形式,以适应季节变化。水体旅游具有参与性特点。我们知道,旅游者外出旅游追求经历,追求的是一种身体和精神上的放松,旅游者希望能够积极参与进来,水体旅游是旅游者乐于参与的旅游活动,要想让旅游者体会到水体旅游中的乐趣,就应该让旅游者亲身实践,这样才能够真正体验到“水”的乐趣,也会进一步提高旅游的乐趣,达到旅游的目的。

3.水体旅游具有风险性。

必须看到,水体旅游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在旅游经营者组织和旅游者参与的水体旅游活动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因素,在进行水体旅游项目的规划开发时,应将旅游的安全性放在首位。对于那些存在风险性的水体活动,例如“漂流探险”、“瀑布急速下落”等一定要保障安全问题,活动以前必须经过专门的行前辅导,保障旅游者身心安全,才能够实行。

三、当前我国水体旅游开发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一)水体旅游的精品资源太少。

从地理的角度来看,我国的水体资源广泛分布于各个地区,具有很高的旅游开发价值。随着当前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我国各个地区的水体旅游,如温泉、冰川、湖泊、瀑布等多种水体旅游项目,受到了旅游爱好者的喜爱。这些旅游区的发展一方面取得了很大的社会和生态效益,同时也取得了很大的经济效益。但是,虽然我国的水体旅游资源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是却没有形成精品的资源。和国际知名的水体旅游来比,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