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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在您撰写税法和税收的关系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关键词:会计制度;税收法规;差异;建议
会计和税法是紧密联系的两大领域。税收是以会计信息为基础的,而征税的结果又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济利益和会计信息,因此两者在本质上是无法分离的。随着我国实践的发展和国际化的推进,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分离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和支持。但是,分离所引起的差异化对于企业的税收核算也带来了负担,增加了会计核算成本,加大了避税的动机,这对于经济改革是不利的,因此应通过两者的差异分析来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促使两者之间的协调发展。
一、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之间的关系
会计和税法是我国经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会计立足于微观层面但是却影响到宏观,会计信息是征税的基础,税收法规是国家为了保证宏观经济的运行和纳税人的利益而制定的法规,但是税法规定会影响会计的确认。因此,两者是相互作用的。但是,从总体上看,两者又是按照各自的方向独立发展的。会计和税法不同的目标、原则和规范决定了两者之间的差异性。例如,会计目标是为利益相关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而税法的目标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运行,目标的不同会导致两者在原则、处理方法和程序上的不同。决策有用性决定了会计原则更注重实质性,会计方法的选择也更注重经济实质,而税法调控和保证的目标导致税法的原则和处理程序更具有强制性。所以,以上差异的存在使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呈现分离的态势,但是两者之间的联系也为我们促使其协调发展提供了可能。
二、会计和税收模式
从世界各国的发展来看,主要存在两种税会模式,第一种是以英美为代表的分离模式,第二种是以法德为代表的统一模式。分离模式是基于高度发达的资本市场建立的,强调市场调节,企业的会计信息主要是为投资者、债权人服务的,因此要求会计信息要按照会计准则进行编制,而纳税时再按照税法进行调节。统一模式强调政府的作用,会计信息的作用更加关注对于宏观调控的需求,因此财务信息应该按照税法的要求进行公开。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轨道,我国税会模式经历了从统一到分离的转变。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企业没有独立的经济地位,国家既是所有者又是管理者,因此会计和税收应该保持一致,虽然这种模式有利于国家的调控管理,但是却束缚了企业的发展,不能适应多变的经济环境。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市场经济逐步占据了主导地位,我国的会计准则逐步实现了与国际的趋同,会计制度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会计信息更主要的是服务于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而不仅仅是满足政府的要求。但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还处于初始阶段,会计信息的作用还应具有宏观管理的作用。另外,美国过渡分离的税会模式也表现了一些弊端,削弱了税法对于会计信息的监督和保护作用,进而造成企业的财务危机。所以,即使在国际趋同的背景之下,我国也应该探索适合自身状况的税会模式,而不仅仅照搬国外的模式。所以,在实行分离模式的背景下,由于两者本质上存在的差异,两者的差异不可能完全消失,所以我国应该从制度设计上协调两者的关系,从而实现协调发展。
三、选择分离模式的原因
(一)两者的目标差异不可消除
根据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会计的目标是为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而税法规定,其基本目标是保证财政收入的实现,维护公平和调节经济。两者目标的不同造成其管理流程及原则和核算的不同,而这两者的目标差异是无法消除的,所以税会分离模式是适应我国经济发展趋势的必然选择。
(二)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
随着我国改革的推进,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和发展,市场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更大的调控作用,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共同影响我国经济发展。因此,在处理市场与政府的关系时必须强调以市场为主和适度干预的原则。这样既能弥补市场的内在缺陷,又能减少因市场发育不完善造成的不合规行为,从而引导市场良性发展,而税收可以作为国家市场干预的一种手段。因此,我国的经济管理体制特点决定了国家必须采取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方式,从而决定了我国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特征要求。国家作为主要的投资者,企业应该按照国家的规定向政府部门提供会计信息,所以在现有条件下为了实现当前的目标,在采取分离模式下,采取税法和会计制度适当的融合是合理的。
(三)法律环境的影响
我国的法律体系对我国基本的经济制度进行了保护,其特点充分体现为将之作为立法的目标和原则,同时强调共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的平等保护原则。这样的法律精神要求我们把会计目标确定为多元的,因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既有公有制经济实体,也有私有制经济实体,所以委托责任和决策有用成为双重的目标。从利益保护来看,法律要求平等的保护公有资产和私有资产,这意味着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均应得到保护,所以在制定会计准则时应考虑到不同利益相关者的要求,恰当的税会模式就成为调节这种目标的手段,既不能过于强调税收的作用,又不能只考虑部分利益相关者的要求。
我国长期以来延续了大陆法系的特点,特别是经济转轨时期,体制的变革会造成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内在的不协调,再加上法制建设的不完善,就会导致经济状况和法律的脱节。与此相反,我国的会计准则的制定却相对超前,尤其是最近几年的国际趋同改革,两种体制的不同步造成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差异逐步加大,制约了两者之间的协调。
总之,我国税会分离模式是必然的选择,我们决不能回到统一的道路上去,这要求我们在选择分离模式时应把握适度原则。尤其在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尚不完善、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尚需规范的阶段,积极发挥两者的作用对于维护社会的利益和私人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认为,应该积极的协调两者之间的差异,合理把握分离的“度”,针对不同的差异采取不同的措施,进而促进税收和会计之间的和谐。
四、协调的建议和措施
针对税收的计税基础与会计制度的差异,本文针对差异的类型,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提出相关的建议。
(一)微观方面
企业在纳税时的计税差异主要分为可调整差异和不可调整差异,针对不同的差异类型应分别采取不同的态度。
1.可调整差异
该差异主要包括收入项目和成本项目。对于收入差异的调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收入范围。税法所采用的列举法是不科学合理的,因此相关部门应该加快法规的完善建设,会计收入概念的扩大使得我国对会计收入的定义逐步放宽。二是收入确认。税法对于收入的确认较为宽松,而会计却相反,考虑到当前税收过程中出现的偷税漏税等问题,税法在收入的确认上应该和会计准则相趋同,注重严谨性和实质重于形式,缩小两者的差异。三是计量差异。两者理念的不同造成计量的差异,为了确保企业的持续发展,现行税法应该赞同会计的合理做法,实现向会计准则的转变。
对于成本差异的调整,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扣除时间和金额的差异。税法对于纳税时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目的在于严格征管,保证税收的实现,从这方面来说是合理的。我国税法明确规定了扣除项目的最高限额,目的是控制企业滥用扣除条款,但是有些项目过于严苛,不符合企业的现状。因此,税法可以在规定一定比例的同时允许适度的浮动范围,以满足企业根据自身需要自主选择的要求。二是对于资产和负债项目的计税差异。本文认为,在现有市场经济发展环境下,在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律意识不太强的情况下,应该按照税法的要求进行征税,以确保纳税主体更好地履行纳税义务。
2.不可调整差异
不可调整差异主要是由于税法和会计目标的不同造成的,难以通过两者的趋同来实现。针对此类问题,本文在借鉴国外做法的基础上认为,应该不断完善会计和税收法规建设,加快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帮助信息使用者和征税机关及时了解相关的调整事项,减少税会差异造成的不利影响。
(二)宏观方面
从全球的实践来看,没有最优的税会模式,只有适合本国国情的税会模式才是合理的和值得我们探讨的,因此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1.完善会计制度,实现税法主动向会计趋同
我国会计准则不断实现与国际的趋同,会计准则的建设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而我国的税法建设却滞后于会计制度建设。因此,在当前新的经济形势下,税法应该逐步向会计准则靠拢,实现与会计制度的协调发展。但是,我们应看到会计准则存在的缺点,所以要加快会计准则的建设和完善,积极听取纳税人的意见,与税务部门积极沟通,解决实务中遇到的问题,从而制定出更符合实际和现实的会计准则,使税收法规更好地和会计趋同。
2.构建税法和会计良好的沟通平台
会计准则的制定部门为财政部,而税法的制定机构为国家税务总局,制定者的不同造成两者在一些具体规定上的差异。因此,为了避免在实务中给纳税人造成的困扰,两部门应该建立合作和沟通平台,使会计准则在制定中不仅能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还要符合纳税调整的要求。同样,税收法规的制定也应和会计制度保持相对一致性,从而避免两者的差异给企业带来的困扰。
除此之外,我们可以构建独立的税务会计模式,进而充分考虑两者的目标要求,实现两者的协调发展。总之,我国税会分离模式是时展的要求,是符合我国经济现状的。但是,为了适应我国特殊的国情,在分离的基础上,实现两者的协调发展既能克服过度分离造成的风险,又能满足多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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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博弈模型 税收发票 营改增
一、提出问题
发票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税收发票不仅与国家财政税收有直接关系,还会影响政府税收制度和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总理表示,自5月1日起政府将全面推进营业税增值税改革,这是我国税收政策结构性改革的重大举措,有助于实现当下我国供给侧改革中的减税政策意图。在“营改增”的政策环境下,税收发票问题将会如何发展解决也是值得思考的问题。下文将分别建立商家、消费者和税务机关之间的博弈模型对税收发票问题进行对比分析。
二、商家和税务机关之间的博弈模型
(一)模型构建
假设在经济社会中只有一个代表性商家、一个消费者和税务机关,并在经济活动中都是理性经济人,商家追求利润最大化,消费者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税务机关追求税收收入最大化(下文中此假设不变,不再重复叙述)。商家营业收入为I,应交纳税收T,税务机关稽查成本为C,商家一旦非法经营若税务机关稽查必能查出,并处以罚款A。双方博弈矩阵为:
(二)模型分析
根据表1可得,如果T+A-C0,只存在混合策略纳什均衡,假设商家合法经营的概率为P1,税务机关稽查概率为P2,商家合法经营和非法经营的效用分别为:
U1(合法,δ2)=P2*(I-T)+(1-P2)*(I-T)=I-T
U1(非法,δ2)=P2*(I-T-A)+(1-P2)*I=I-T*P2-A*P2
解得P2*=T/(T+A)
税务机关稽查和不稽查的效用分别为:
U2(稽查,δ1)=P1*(T-C)+(1-P1)*(T+A-C)=T+A-C-A*P1
U2(不稽查,δ1)=P1*T+0=T*P1
解得P1*=1-C/(A+T)
混合策略纳什均衡为(P1*,P2*),从均衡解结果可以看出,商家合法经营的概率与C成反比,与(T+A)成正比。根据拉弗曲线,税率和经济增长之间呈现倒U形函数关系,说明税收负担过重会影响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削弱经济行为主体的活力,导致生产停滞或下降,因此提高税收不一定会使商家合法经营的概率增大。故而降低商家非法经营可能性的关键是加大处罚力度和降低稽查成本。
(三)进一步分析
上文假定税务机关只要稽查一定能查到非法经营的商家,但在现实情况中,几乎不可能实现,因此在这里进一步修正补充。假设商家非法经营被查到的概率为ρ,I为实际收入, t为税率(不随收入变化而变化),D为申报的收入, f为未申报收入需缴纳的罚款(f>t)。在此假设下, 商家非法经营的净收入为:
Y=I-tD (1)
Y*=I-tD-f(I-D) (2)
其中(1)式表示商家非法经营没有被发现,(2)式表示商家非法经营被发现。商家预期效用最大化为:
MaxU(D)=(1-ρ)U(Y)+ ρU(Y*)= I-tD-ρf(I-D) (3)
对(3)式进行一阶导数处理得:dU/dD=ρf-t
若t-ρf ρf,商家有非法经营的动机。分析可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当税率t和罚款率f保持不变时,非法经营被发现的概率ρ越大,个人申报收入D越高,非法经营概率越小;反之亦然。
第二,当税率t和非法经营被发现的概率ρ保持不变时,罚款率f越大,商家非法经营的概率越小;反之亦然。
第三,当罚款率f和ρ不变时,税率t减小,可能会降低商家非法经营的可能性;税率增大,商家非法经营的概率也有可能会增大。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税务机关加大对商家非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稽查能力、降低稽查成本,有利于促使商家合法经营。另外,税收降低可能会使商家合法经营的概率提高,我国推行“营改增”税收政策改革,也意味着将会降低服务业的税收,因此对于服务行业商家合法经营可能会起到激励作用。
三、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博弈模型
(一)模型构建
假设消费者不索要发票的潜在收益损失为-M(M>0,因为消费后若出现问题没有凭证,权益无法保障,不过维权情况很少发生,故M很小),消费者若索要发票商家必须开具发票,商家收入为I,税收为T,非法经营情况下消费者若不要发票商家给予折扣N。下面我们考虑商家是否给予折扣对双方博弈结果的影响,建立博弈模型如下:
(二)模型分析
由表2可以看出,第一,若N0),作为理性经济人,消费者会选择不要发票。而商家为追求利润最大化,更倾向于非法经营(I-N>I-T),在这种情况下,最终更有可能的均衡情况是(非法经营,不要发票),消费者获得(N-M)的效用,商家获得(I-N)的净收益。第二,若N>T,最终的均衡情况是(合法经营,索要发票),这是一种较为理想的情况,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商家给予的折扣一般都低于所要缴纳的税收。不过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降低税收会对商家选择合法经营有激励作用,因此在我国推进“营改增”过程中,降低了服务业的税收,会提高商家合法经营的概率。根据表3由于商家没有提供折扣,消费者作为理性经济人一定会选择索要发票,商家也必须提供发票,这对商家来说并没有获得其最大利润(若非法经营可获得I的收益,I>I-T),所以理性的商家会选择提供低于税收的折扣,来诱导消费者不索要发票。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商家为获得更大的利润最好的选择就是给予消费者低于税收的折扣,诱导消费者不索要发票,从而解释了日常生活中商家给予折扣的营业策略选择。
四、消费者和税务机关之间的博弈分析
(一)模型构建
在税收管制中,税务机关通常会对举报非法经营商家的消费者给予奖励,利用消费者来监督商家行为。假设消费者举报可获得奖金E,若举报非法经营商家一定会被查到,并需补交应缴纳税收T和罚款A,消费者若不举报可以获得商家提供的折扣N。下面分析税务机关是否实行奖励方案对双方博弈的影响,建立博弈模型如下:
(二)模型分析
通过表4分析得到,如果税务机关对举报者不提供奖励,消费者作为理性经济人一定会选择不举报,得到商家提供的折扣N,此时税务机关税收收入最小,为(-T-A)。如果税务机关对举报行为给予奖励且E>N,消费者会选择举报非法经营的商家,这样税务机关可以获得(T+A-E)的税收,高于(-T-A),因此对双方都有利。所以税务机关实施举报奖励是一种较好的选择。
(三)进一步分析
采用逆向回归法进行说明,首先,商家在消费者举报的基础上,选择是否开发票,为获得较大的利润,商家会选择开发票,因为I-T>I-T-E;然后消费者在商家选择开发票的基础上,选择是否举报,同样作为理性经济人的消费者,为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会选择举报,从而最终的博弈均衡是(举报,开发票),达到了较理想的结果,说明了税务机关奖励举报者会降低商家非法经营的概率,故而奖励机制对税收管制能够起到一定的改善作用。
关键词:自来水公司;营业收费;管理系统;供水规模;供水质量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TP27 文章编号:1009-2374(2017)10-0007-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7.10.004
营业收费管理信息系统就是自来水公司同信息技术进行紧密融合的产物,极大地提升了公司的管理水平,促使自来水公司能够有效适应不断扩大的城市规模和人们对供水系统越来越高的要求,为提升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做出了重要贡献。
1 自来水营业收费管理系统发展现状
近年来,计算机网络通信技术以日新月异的速度飞快发展,社会生产以及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各个领域都开始广泛应用信息技术,不仅极大地提升了社会生产的效率,同时也有效地提升了人们的生活质量。对我国的自来水营业收费管理系统的发展现状进行了如下调查:第一,目前,我国部分乡镇地区的自来水公司在运行的过程中,营业收费工作仍然以手工模式为主,即开票、抄表以及收费等整个流程中都是以手工的方式为主的。从现代管理模式以及社会发展的要求来看,这种营业收费的方式呈现出了严重落后的特点,相关部门必须立即进行淘汰处理,才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同时为人们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第二,部分自来水公司在运行的过程中,在收费方面已经开始使用计算机,但是从本质上来看,自来水公司只不过是改变了开票的方式而已,即通过电脑进行开票,并没有从根本上实现信息化营业收费管理。这是因为自来水公司在对信息技术进行应用的过程中,仍然停留在初级阶段,系统功能呈现出单一化的特点,无法对自来水公司的营业收费、业务等管理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更无法从实际出发,对信息系统功能以及企业的服务职能进行完善;第三,目前,我国部分自来水公司在运行的过程中对单机版软件进行了应用,这些软件是建立在Windows系统和DOS系统基础之上的,因此所构成的数据库平台规模较小。整个平台在运行的过程中,不仅无法对数据的安全性、全面性以及可靠性给予保障,同时在资源共享方面也存在限制,其运行中无法同邮局以及银行等网络建立紧密的联系,因此实时缴费无法实现,从长远的角度来看,这一系统同自来水公司不断增加的业务需求完全不符。
2 自来水营业收费管理系统发展特点
近年来,我国在积极进行现代化城市建设的过程中,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城市的供水规模,居民日常生活中对供水质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自来水公司在运行的过程中,在营业收费管理系统方面逐渐创新,不断完善这一系统的功能。目前,该系统软件中的缺陷都能够得到解决,在功能设计上也呈现出较强的完善性,能够适应各大规模自来水公司的运行需求,系统特点如下:第一,数据准确性高。收费、抄表以及管理工作可以各自展开,各环节工作呈现出更加规范化和科学化特点;第二,能够从客户的需求角度出发,提升服务的针对性、多样性,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便捷化的服务,例如客户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缴费和用水量的查询;第三,信息高度共享,可以在同一时间同时运行多个系统,如热线系统、GIS系统和SCADA系统,高效完成多项功能;第四,搜集大量数据,为供水公司不断完善自来水营业收费系统提供数据依据。在记录数据的过程中,相应系统具有引擎化、模块化、多系统接入开放化等特点,而在多模块灵活组合的过程中,系统能够为各种规模的自来水公司服务,为提升公司管理的科学性奠定良好的基础。
3 自来水营业收费管理系统的构成
3.1 软件架构
该系统结构综合应用了B/S模式和C/S模式,其内部保护多种操作模式,可以支持多个岗位的高效运行。
3.2 系统特点
第一,在先进技术的基础上,能够适用于多个岗位。其应用范围广,主要体现在其架构为Microsoft的.net,该架构在长期运行中呈现出了较强的稳定性。Internet是建立在Visual 基础之上的,能够对WinForm(C/S)模式和WebForm(B/S)模式的有效运行奠定良好的基础;第二,模块化。插件化设计和模块化设计被大量应用于系统设计中,在展开拆装组合工作时,可以依据具体的配置而进行,此时业务流程在整个系统中呈现出了较强的灵活性,因此能够满足客户的各种各样的个性化需求;第三,处理引擎化。在该系统中,账务处理为核心模块,记账引擎应用了独立设计的方式,可以确保处理账务的过程中突显出引擎化的特点,从而更加精确地展开数据的处理,而在对引擎进行有效应用的背景下,数据报表在营业收费系统中会呈现出较强的平衡关系;第四,多系统接入开放化。信息能够在多个系统之间形成共享,对SOA面向对象的开发接口设计进行了应用,同时异构系统并存也可以实现,确保信息可以在嵯呦低场GIS系统、SCADA以及新装系统中实现。
在以上设计的基础上,整个系统在扩展性、伸缩性以及适应性等方面都呈现出了明显的优势,可以更加高质量地满足用户的多种需求。
4 自来水营业收费管理系统的功能
4.1 系统管理
通过科学的设置相应参数,能够从整体上促进系统功能的完善,确保系统可以对各项收费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在这一过程中,相关系统操作人员应通过参数设置对管理操作的权限进行划定,并有效进行数据备份处理,确保相关工作人员可以有效利用系统搜寻、使用重要数据。
4.2 基础资料
在自来水营业收费管理系统中,需要录入大量的信息和基础资料,第一,可以以地理位置为依据,对用户的信息进行保存,为提升管理效率奠定良好的基础;第二,该系统中还对每一个抄表员的信息进行了记录,对于加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力度、落实岗位责任具有促进作用;第三,将用户进行分类,主要包含两大类,分别为单位用户和居民用户。在对不同用户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其所使用的滞纳金标准以及发票格式都存在差异;第四,水资源使用途径不同,系统会制定不同的附加费用。
4.3 用户管理
自来水营业收费管理系统中的用户管理通常是针对水表信息和用户管理而言的,其中用户类别、用户号、用户名以及地址、电话等是用户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进行用户管理的过程中,系统可以通过人工的方式对用户号进行编写,同时也可以自动生成用户号。但是通常情况下,最多99个水表可以被同一用户使用,而水表指数、用水类别、水表号、水表位置以及出厂编号等共同构成了水表信息。
4.4 水费管理
该系统支持多种水费收缴的方式,例如水工录入水费,即抄表员需要采集大量的数据,并将该区域当月的水费以及用水量等数据进行入和保存,为水费收缴提供依据;在录入定额水费时,部分水表是应用定额方式管理的,本月水费会自动成批生成;在对抄表机通讯进行应用的过程中,工作人员不需要手动进行抄表,工作量大大减少。值得注意的是,在掌握水费数据的基础上,系统还会对水费进行核实,最后才可以进行收费。因此该系统可以对水费金额进行更加精确的确定,在保护用户利益和企业经济效益方面都具有不容忽视的重要功能。
4.5 收费管理
在自来水营业收费管理系统中,包含多个收费方式,通过科学收费管理,给用户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在窗口收费中,收费窗口被设置在收费大厅,用户通过对用户号进行输入的方式来获取水费信息并交纳相关费用,并进行发票的打印和领取,同时系统还可以为用户开通预收账户,用户可以将费用存在这一账户中,系统会根据用户用水情况,定期进行资金扣除;银行托收指的是,用户可以到指定的银行网点去交纳水费,为用户提供了极大的便利;该系统在运行中,还可以进行收费结算,即工作人员通过有效的操作,将每日、每月的收费情况制作成结算单,对用户交纳水费的情况以及自来水公司运营管理中的缺陷进行充分的反映。
4.6 信息统计与查询
在对用户水表信息进行统计的过程中,可以综合应用多种方式,如上门查看和技术统计等;在收取水费的过程中,也可以根据用户需求,采用多种途径;系统会将应缴纳水费金额、欠费金额以及水表的详细信息等提供给用户,促使用户对自身水资源利用的情况进行分析,在特殊的情况下,该系统还可以根据用户需求,对其他的信息进行添加。
5 结语
综上所述,现阶段,自来水公司在运行的过程中必须应用水资源节约的理念,努力通过改善服务来为人们提供高质量的供水服务。自来水营业收费管理系统的开发和应用,能够从用户、水费、计算、收费以及信息查询等角度出发,为人们提供更加全面的服务,同时也有助于自来水公司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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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目前全县的实际状况看,社会经济环境与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较为突出。吃拿卡要、乱收乱罚,片面追求个人和部门利益的问题依然存在;作风疲沓、办事拖拉的顽症久治不愈。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了全县经济的发展。纳税服务的种类、深度和广度都有待进一步的提高,尤其是在当前经济转型、世界环境变化的新形势下,纳税服务作为政府服务经济、发展经济的重要手段,已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如何在当前大力倡导优化社会发展的大环境下,构建地方税收与地方经济的和谐关系是我们地税部门需要认真研究的重要课题。笔者认为:地税机关在参与“优化社会发展环境”过程中应妥善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一、在税收与经济发展观念上,要坚持树立税收经济发展观
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作为国家宏观调控重点部门的税务机关,应当树立为经济服务的思想,创新发展的理念。不能就税收论税收,要从经济发展的大视野中看税收,全面落实好有关税收政策,积极提供优质良好的税收服务,改善税务管理,尽最大限度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二、在组织收入与任务进度上,要做到依法、足额、均衡
政府管理经济,调整经济的能力要增强,客观上需要强大的财力作后盾。因此,税务机关就要坚持依法治税,应收尽收,全面加强税收征管,大力清缴欠税。在收入考核上,应当注重收入数量与质量并重,逐步淡化收入计划考核,进一步严格征管质量考核和检查,确保税收收入质量,在收入进度上,要注重月份和季度进度,淡化年终进度,强调税款及时、足额、均衡入库。
三、在征纳关系上,要营造法治、公平、诚信氛围
“征税”与“避税”是一对孪生兄弟,特别是在基层这种现象就更为常见,一些纳税人存在偷逃税的侥幸心理,制造一些小麻烦。税收管理员就要通过“脚勤”、“手勤”、“嘴勤”来化解。“脚勤”就是要经常深入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了解情况,多和纳税人进行沟通,使纳税人在友好的气氛中理解接受税收法律法规;“手勤”就是要将有关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登记,形成系统的征管资料,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嘴勤”就是要在适当时候多沟通感情,不要只是光为收税而收税,在平时的交往过程中宣传有关税收方面的法律知识,特别是与纳税人有关的税收政策,增进征纳双方的了解,消除误会,并适时地提醒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要大力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环境,逐步建立企业纳税诚信系统和个人信用记录档案,对诚信纳税者进行鼓励,对不诚信纳税者进行严厉约束和惩罚。将使纳税人觉得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在阳光下进行,大多都会放弃侥幸心理。否则,通过重点稽查,严惩不法分子,起到罚一警百,减少不必要的纳税争议。
四、在减免税与经济发展上,要严格执行国家优惠政策
不能因为税源紧张,财政困难,就片面追求完成税收收入任务,有政策不落实,要从经济发展的长远大局出发,企业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定要落实到位,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不仅可以减少征纳纠纷,而且大部分优惠政策与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有关,体现了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可有效推动经济与税收的和谐发展。
五、在处理纳税服务与经济发展关系上,要创新服务方式
一、当前影响税收管理员作用发挥的三个突出矛盾
一是税收管理员人员少与任务重的矛盾十分突出。以我分局为例,2001年重新组建时共有税务干部128人, 7年来,因退休、工作调动等原因,减少13人,虽调入6人仍净减7人,而管户量由当时的15000多户上升到现在20000多户,净增5000多户,税收管理员的管户量在不断增加,我分局管理员现在管户量少则二三百户,多则五六百户,最多的近千户。加之年龄结构不合理,人员结构老化日益严重,而且面临退休的人员数逐年递增,加之新办企业越来越多,使得在职人员的工作压力越来越大。
二是税收管理员整体素质与精细化管理要求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税收管理员制度明确了税收管理员的5个方面17项职责68项工作,对税收管理员的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税收管理员既要懂政策法规,财务会计知识,又要能掌握一定的计算机知识和操作技能,还要会作税收分析,加强税源管控。而目前的现状则堪忧。税收管理员业务能力参差不齐,完全达到“五清一会”标准的干部还有限。有的税收管理员业务水平较低,业务能力不强;有的税收管理员工作草率马虎,所采集的信息质量不高,税源监控基础薄弱;有的税收管理员管理意识、责任意识不强,管理措施没有落到实处。
三是被动应付上级检查考核等各项事务性工作与积极主动做好税源控管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由于上级管理部门向基层布置工作任务整合力度不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税收管理员的忙乱。“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为了应付上级的检查考核,许多管理员特别是那些能力较弱的管理员不得不把大量的时间用在台账资料的准备上,而无心或者说根本无力去加强对纳税人的控管,疲于应付。同时日常事务性工作的增加,使税收管理员面临较大的工作压力,也挤占了税收管理员深入企业、纳税户了解情况、分析税源、加强控管的时间,造成税源管理的重点不突出,影响了税源管理的针对性,税收管理员的主观能动性得不到充分发挥。二、税收管理员应着重把握的三项主要工作
1、强化税源监控。税收管理员要运用“信息化加专业化”的多种有效手段,通过对纳税人涉税信息的采集、整理、比对、分析,对所有可能影响税收收入源头进行监督控制。
一是认真做好纳税人基础信息维护工作,切实做好户籍管理,把好源头关。二是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不同规模、不同税种及不同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实施动态分类管理,全面准确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核算情况和涉税信息变动规律。三是有计划、有目的地对辖区进行巡察,发现漏征漏管户线索,并督促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罚建议。四是加强发票管理。通过对纳税人使用、取得、保管、缴销发票情况实行监控,把发票控管与掌握企业生产经营信息结合起来,认真审核确认生产经营行为的真实性,实现以票控税。五是实行动态监控。定期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实地了解情况,通过纵向比对、横向比对、账实比对,及时取得动态监控数据,找出影响税负变化的主要因素,分析税负变化趋势。六是建立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台账,积累重点税源企业档案资料,做好重点税源企业年度税收计划的编制和落实,实时监控税源变动,定期编写上报重点税源调查分析、预测报告。
2、开展纳税评估。基层税收管理员是纳税评估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具体负责对所辖区域纳税人实施行业和个案评估,因此,税收管理员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不断强化纳税评估工作,以扎实的评估工作来强化税源的精细化管理。一是每一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对所辖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初步判断,并有重点地对有偷漏税嫌疑和日管中发现有疑点的纳税人进行综合分析,确定纳税评估对象。二是评估要充分利用“一户式”纳税信息资料管理系统,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行业指标的横向分析和历史指标的纵向分析。三是对纳税评估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如计算填写、政策理解等非主观性质差错,可约谈纳税人,进行必要的提示与辅导,引导纳税人自行纠正差错,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免予处罚。对纳税评估发现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问题,可下户做进一步调查核实。对确定的问题,涉及处罚的,及时提出处罚建议;涉嫌“偷逃骗抗”案件的,及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查处。
3、做好纳税服务。税收管理员在严格履行管理职责的同时,扎实做好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各类服务事宜。一是做好对所辖纳税人的税法宣传工作,要通过集中培训、送法上门、个别辅导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要抓住纳税人普遍关心的税收优惠政策、税前扣除、新老税法过渡期的政策衔接等问题。二是做好税收相关业务的事前辅导工作,特别是新办企业的跟踪管理服务工作。三是积极为纳税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要以纳税人满意为导向,从方便纳税人,提高服务效能出发,认真落实总局“两个减负”的要求,通过整合工作事项、简化优化企业业务流程、简并报送资料等方式,切实把方便留给纳税人。
三、进一步发挥税收管理员作用的三点思考
1、充分发挥信息化在税源管理中的作用,减轻负担,提高办税效率。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大力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是提高税收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是减负增效,解决人员少任务重这一矛盾的重要手段。一是要切实提高税收管理员信息化应用水平。税务干部一定要增强学习信息技术的主动性,不断适应税收工作的新要求。二是要加强日常数据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存储、应用和反馈的全程管理,提高信息资源共享度。加强纳税人信息的“一户式”管理,搞好信息资源的整合与衔接,保证基础数据真实、完整、准确。三是强化数据管理,提高数据增值利用水平。各级职能部门要发挥科技力量、科技设备、应用能力较强的优势,面向征管一线大力开展数据信息集中处理、和深度分析应用,通过对集约化采集数据的对比分析、逻辑分析、类推分析、比率分析等综合性分析,发现异常指标,找出管理的薄弱环节,为税收管理员实施精细化管理提供最直观、可操作的技术支撑,促进一线人员管好每个细节,抓好每个环节,真正管深、管细、管透。四是在全面推进纳税人网上申报纳税的同时,逐步推进网上审批、网上咨询、网上资料提交、网上查询等网上办税事项,切实减轻征纳双方负担,不断提高征纳双方的办税效率。
摘 要 由于房地产行业的特殊性,其产品的开发所需时间较长、资金较大,为了保证工程的顺利开展、持续进行,在房地产的开发与经营过程中,一般会选取预收商品房款项的方式。本文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分别介绍了预收款项税收核算的常用方法以及对预收款项税收费用的处理,第三部分对房地产企业预收款项所得税处理的应用方式进行了总结,以期能给相关人员提供有益的参考意见。
关键词 房地产开发 预收款项 税金核算 所得税
由于产品的开发所需金额大、周期长,因此房地产开发商为了保证项目的顺利开发、经营,往往会采取预收商品房款的方式进行一部分资金筹集。针对房地产行业采取的这种预收款项的方式,国家税务局要求房地产企业应该在收到预收款项的当天,就缴纳营业税。我国国税发[2003]83号文件的第二条规定:应将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按不低于15%的预计利润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进行结算调整。这条法规一方面有利于保证国家的税收收入,但在另一方面,会计核算的难度也相应增加。下面将简要介绍一下预收款项税收核算的常用方法。
1.预收款项税收核算的常用方法
1.1将当期预收款项已缴纳的税收费用作为一项待摊销费用
在实际工作中,可以在当期的资产负债表中进行税收列示,此税收是以没有具备应有的收入确认条件的预收款项的税收,其作为一种待摊销的费用,应该在收入得到确认之后,在通过结转的方式,把它转移到损益表中的“所得税”或者“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的项目。
其账务处理的主要方式:企业收到预收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预收账款”;当发生纳税义务的时候,按计提的营业税款,借记“长期待摊费用”,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其他应交款”,按计提的所得税,借记“长期待摊费用”,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当预收款项确认为收入时,借记“预收账款”,贷记“经营收入”,并对已缴纳的营业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贷记“长期待摊费用”,至于已缴纳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贷记“长期待摊费用”。
利用这种核算方式进行预收款项税收核算,尽管在资产负债表中,真实的反映了已预缴的待摊税费,配比原则也在各期损益表中得到了体现,然而,这种方式与现行会计制度相悖。例如,“长期待摊费用”作为企业的已经支出,但对于其他在 1 年以上的摊销期限的费用,应在受益期内把费用进行平均摊销;若其不能让以后会计期间受益,那么应该将这个项目尚未摊销的所有摊余价值进行转换,全部都转为当期损益。而且,我国目前现行会计制度有明文规定:企业已缴纳的税金及无法与未来收益相配比的其他各项支出,不能在本科目核算。所以说,尽管这种方法以配比原则为基础进行工作,但与其他核算方式在一起,要求明显存在矛盾,处理方式并不妥当。
1.2将当期预收款项已缴纳的税收费用计入开发成本和所得税费用
若是当期的预收款项已经缴纳了税收费用,那么,就应该将此税收费用作为产品开发的成本计算以及所得税费用计算;假如预收款项到了期末还没有进行收入的确认工作,那么不能进行结转工作,不能使预收款项转入到本年的利润结算中,而是应该在资产负债表的项目“存货”中揭示余额。
其账务处理的主要方式:收到预收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预收账款”;计提营业税时,借记“存货―――开发产品”,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缴纳营业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贷记“银行存款”;计提应预缴的所得税时,借记“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
采用这种方法进行企业的会计核算,其缺点是:资产类账户以及损益类的核算内容的界限并不明晰。第一,企业开发项目的成本开支里不应该包含与收入相关的税收费用,因此该项余额的性质并不能通过资产负债表的“存货”数额客观的反映出来;第二,如果预收款项在年末仍然不能确认为收入,那么就应该在下年的账户中收入“所得税”账户的年末余额,但在损益类账户上,则不应该留下期末余额,更加出现进行跨期摊销的行为。
1.3将当期预收款项已缴纳的税收费用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这种账务处理方式如下:计提营业税时,借记“主营业务税全及附加”,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其他应交款”;期末结转营业税时,借记“本年利润”,贷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所得税计提预缴数额时,借记“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期末结转所得税时,借记“本年利润”,贷记“所得税”。
采用这种方法进行企业会计核算,损益表里面的当期收入并不能配比相对应的税收费用。因为“所得税”、“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两者所反映的,都是预收款项所缴纳的税收费用,而当期“主营业务收入”里不能进行预收款项的确认,因此即使预收款项已缴纳的营业税,也不应该在损益类项目列支里面出现,当期损益表里也不能扣减已缴纳的所得税。
2.对预收款项税收费用的处理
2.1附加税费、营业税金两者可以通过“应交税金”借方进行预交数额的反映
首先,假如收到了预收款项的营业税,那么借记应该是“其他应交款”以及“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的方式,至于贷记,则应该是“银行存款”的处理方式。
其次,确认收入时,借记的账务处理是“预收账款”,贷记的则是“主营业务收入”。与此同时,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2.2引入“递延税款”账户对所得税进行归集和转回
取得预收款项缴纳所得税时,按预收款项和预计利润率“税法规定不得低于 15% ”计算税颇,借记“递延税款”,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实际缴纳所得税时,借记“应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预收款项确认为收入时,借记“所得税”,贷记“递延税款”。
3.房地产企业预收款项所得税处理的应用
假设,某一个房地产开发公司在2010年1月采用滚动开发的方式进行产品的开发以及销售。以下是此公司2010年1~3季度累计的数据以及第4季度的有关资料。(单位:万元)
根据以上资料提供的信息,第4季度应交所得税以及销售结算确认的所得税处理方法如下:
(1)第4季度按税法规定的预计营业利润(预计利润率为15%)计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400×15%×33%=19.8(万元)
按预收款项计提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为:
借:递延税款 198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98000
(2)全年汇算第4季度应交所得税=(本季会计利润+全年累计结转销售新增营业利润) ×33%-前3季度已纳所得税=[ 200+(900+60) -(750+100)] ×33%-82=20.3(万元)
(3)第4季度与收人配比的所得税=第4季度应交所得税+本季确认收人应转人的所得税-本季按预计利润率缴纳的所得税(尚未确认收入,不得与收入配比)=20.3+(100-60) ×33%=33.5(万元)
核算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 335000
贷:递延税款 330000(100×33%)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000
本期实际缴纳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03000(198000+5000)
贷:银行存款 203000
采用以上的方法对预收款项所得税进行会计处理,需要我们高度注意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季末或者年末进行企业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或者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编制时,如果出现销售结算的总额抵减预计的营业利润的总额后,其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的情况,那么仍然可以在企业后期的销售结算工作中,将原来预期计算的营业利润,与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相抵减。除此之外,利用“递延税款”的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归集、转回时,在内部核算方式上,应该尽量选择同步登记的方式进行,为了能对预收款项已交纳的各项税金有及时的了解,财务部门可以建立相应的辅助账或者明细账,以便待预收款项确认为收入时,能及时地和损益表项目进行对比,从而核算企业的盈亏情况。
4.结束语
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项的税金核算相关问题的分析,有利于我们更加科学、高效的处理税金问题,并提高房地产企业预收款项所得税处理的应用能力和水平,最终促进房地产企业的整体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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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莉.试论房地产企业预收款项的税费核算.时代金融.2011(8).
关键词 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冠心病;探讨
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SAS)指每晚7 h的睡眠中,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指数(AHI,即平均每小时睡眠中呼吸暂停加上低通气的次数)>5次,h或呼吸暂停反复发作>30次。睡眠时患者上呼吸道狭窄、阻塞,引起胸腔高负压、睡眠结构破坏、夜间缺氧,非常大程度上干扰了患者的生活。该病并发症多,发生率高,漏诊率高,死亡率高。本病可以分为阻塞性、中枢性、混合性,其中以阻塞性最为常见。我国SAS的研究结果显示,女性及男性发病率各占2%及4%左右。一项随访显示,老年居民中,心血管疾病病死率在OSAS患者中高于无OSAS者,提示心血管疾病的独立危险因素有OSAS。但在临床中,许多SAS非典型症状患者未被及时诊治,甚至被误诊,从而延误治疗,导致病情延误、医患纠纷。2010年9月-2012年8月收治冠心病853患者,对经住院检查、治疗后诊断为SAS者25例患者中典型病例进行分析,典型病例如下。
病历资料
例1:患者,男,35岁。以“发作性心悸、胸闷、头胀2年,再发加重半年”为主诉入院。2年前出现发作性心悸、胸闷、头胀、眼胀,半年来上述症状较以前严重,发作更频繁,为求进一步诊治入我院,诊断:冠心病。查体:发育正常,明显肥胖,双肺呼吸音清,未闻及干湿性哕音。心率82次/分,律齐,各瓣膜听诊区未闻及病理性杂音。腹软,无压痛,双下肢无水肿。辅助检查:心电图:窦性心律,Ⅲ、aVF导联O波,V1-4导联R波递增不良,ST-T改变。初步诊断:冠心病。入院后给予冠心病常规治疗,患者仍诉间断胸闷,夜间为甚。行冠状动脉CTA示前降支中段心肌桥一壁冠状动脉形成,伴桥前血管硬化,钝缘支远段心肌桥一壁冠状动脉形成,考虑患者症状与冠心病无明显相关。后患者无意间提到长期打鼾,行睡眠呼吸监测结果:重度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建议患者减肥、行无创呼吸机辅助呼吸后患者症状明显改善,患者间断胸闷,夜间为甚,症状较前明显减轻。
例2:患者,男,56岁。以“夜间阵发性呼吸困难、胸痛1年余,再发伴加重1 h余”为主诉入院。1年余前睡眠中反复出现呼吸困难、胸痛,坐位休息10余分钟后略缓解,此后反复出现,未正规治疗。1 h前睡眠中再次上述症状,坐位休息后略缓解,急诊至我院。既往高血压病史,自服药物降压,血压控制可。入院后行心电图示非特异性T波异常。心脏彩超提示左室肥厚。入院诊断:冠心病、急性冠脉综合征。给予抗血小板、调脂、扩管、活血化瘀等治疗,患者胸闷仍反复发作。行冠脉造影示冠脉无明显病变。考虑患者肥胖、睡眠中打鼾,行睡眠呼吸监测示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住院过程中予以患者无创呼吸机辅助呼吸后患者症状未再发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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