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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五十年代初建立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统称为职工医疗保险。它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保险的重要项目之一。
医疗保险具有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互济性、社会性等基本特征。因此,医疗保险制度通常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建立基金制度,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医疗保险费由医疗保险机构支付,以解决劳动者因患病或受伤害带来的医疗风险。
医疗保险就是当人们生病或受到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即提供医疗服务或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的医疗保险实施四十多年来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国和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这种制度已难以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国务院于1998年12月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部署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要求1999年内全国基本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16-60岁人士均可投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保单生效三十日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日后)因疾病,经医
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按90%给付“住院医疗保险
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均在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保险金额表规定限额
内分项给付保险金,分项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项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12月15日至21日,医疗保险分会应澳大利亚莫纳施大学的邀请,组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评估标准及方法”课题组有关成员赴澳大利亚考察医疗保险,重点考察了澳大利亚的医疗保障体系构建和药品优惠计划的实施情况。在澳期间,全体考察团成员遵守纪律,团结合作,保证了这次考察任务的顺利完成。现将考察情况汇报如下:
一、澳大利亚医疗保障体系
澳大利亚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其医疗保障体系主要由两个部分构成:一是全民医疗保健;二是私人医疗保险。
(一)全民医疗保健(Medicare)
澳大利亚全民医疗保健制度于1983年引入,是澳大利亚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支出占联邦政府用于健康保健全部费用开支的18%。主要负责为在公立医院住院的公共病人提供免费的食宿、医药、护理和其他的照顾;为住院的私立病人提供75%的医疗优惠计划费用;为非大额费用的医生会诊提供85%的医疗优惠计划费用。
在全医疗保健制度下,所有澳大利亚永久居民只要选择公立医院看病,都有资格享受免费治疗,医生则由医院指派。州和地区政府除了提供公立医院的医疗服务,还与联邦政府和专业机构协作以保证服务质量和标准。全民医疗保健制度还负担患者在医院外进行治疗的大部分医疗费用,如看全科医生和专家门诊。但医疗保健一般不包括牙科、理疗和按摩治疗等服务。联邦政府为各种医疗服务规定了收费标准,医疗保健负责承担这些费用的85%。许多医生的收费超过标准,患者则必须支付超出的部分。
居民以家庭为单位,每家都有一个保健卡,持卡可以到任何医院看病。澳大利亚采用医、药分业体系,医院只负责治疗、开处方,患者凭借处方到药店购买药品。政府在公立医院的门诊收费标准有所不同,对于普通的居民门诊就医,病人每次最多支付门诊医疗费用为23.10澳元,超过部分由政府承担;每年最多支付700澳元,超过部分由政府承担。对于领取救济金的困难群体,病人每次最多支付门诊医疗费用3.7澳元,超过部分由政府承担;每年累积最多支付280澳元,超过部分由政府承担。
(二)私人医疗保险
联邦政府鼓励人们在使用医疗保健作为主要保障的同时也参加私人医疗保险,以更好地平衡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在整个卫生系统中的作用。为了鼓励居民购买私人医疗保险,政府规定给予购买人购买金额30%的补贴。比如:个人一年购买1000元的私人医疗保险,政府将补贴给个人300元。另外,年收入在5万澳元以上的个人,或年收入在10万澳元以上的家庭,如果不购买私人医疗保险,政府将强制征收其1%的所得税使其购买私人医疗保险。政府的这些措施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1999年澳大利亚有33%的居民购买了私人医疗保险,到2003年该比例已达到45%。
在澳大利亚,私人医疗保险的投保人可以选择在公立医院进行治疗,或在私立医院进行治疗。在私立医院,患者可选择直接支付医疗费或使用个人医疗保险。私人医疗保险不仅偿付投保人在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的医疗费,还偿付投保人接受的一系列非医疗服务的费用,如进行理疗、看牙科以及购买眼镜的费用等,但不能应用于药品方面的花费。目前,澳大利亚私立医院床位约占所有医院床位的1/4,而私人医疗保险支出约占全部健康保健支出的1/3。
澳大利亚医疗保障资金来源于国家按公民个人收入的1.5%所征缴的税收。在支出方面,联邦政府既要通过提供医疗优惠计划(MBS)、药品优惠计划(PBS)承担患者一般治疗和药物的费用,还要即为公立医院、居民区卫生保健设施、旅店、家庭和社区的卫生保健等提供经济上的援助,为卫生研究机构提供主要经费,支持卫生工作者的培训并向高等院校的学生提供资助。州政府和地区政府用于健康保健的财政支出主要包括:公立医院及精神健康护理、家庭病房、社区病房和老龄人群救助服务。根据宪法规定,州和地区政府有首要责任为人们提供切实的医疗服务,包括大多数急性病和精神病患者的住院治疗。各州和地区还向人们提供多种社区和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学校保健、口腔保健、母婴保健、职业保健、疾病控制和各种健康检查等家庭卫生保健服务和预防性个人免疫服务。
二、药品优惠计划
1993年澳大利亚政府出台药品优惠计划,目的是为给全部澳大利亚公民提供他们所需要的且价格可承受的药物治疗。这也使得澳大利亚成为第一个强制要求本国制药企业提交指定的药品数据来申请加入药品优惠计划的国家。向联邦政府和家庭服务部部长直接汇报工作的法定机构——健康保险委员会,负责处理和支付《药品优惠计划》中所列药品的费用。
澳大利亚的制药企业加入药品优惠计划的条件为:制药企业必须提供政府要求的药品数据,然后由政府成立的一个评审委员会对数据进行评估,同时政府还要从中介机构提取相关的证明,数据和证明材料全部合格后,方可准许进入药品优惠计划。
药品优惠计划覆盖了93%的处方药,主要涵盖590多种的普通药品, 1460多种有效形式的药品和超过2500种市场销售的不同品牌的药品,但主要的日常保健用药和全部化妆品没有涵盖在内。
药品优惠计划是政府应用药品经济学制定健康保健政策的重要体现,该计划主要包括药品经济学理论和药品价格参考体系两部分内容。药品优惠计划的实施大大降低了处方药的价格,从而降低了澳大利亚公民用于健康费用的支出。
澳大利亚利用药品经济学理论来描述和评估药品价格的工具,其最初目的是为了给病人提供一个能够承受的药品价格。同时,澳大利亚还建立了一个兼顾相对安全、相对功效、相对花费及费用效率的执行体系。但在行起来却非常困难,而且一些弊端开始逐渐显现,主要体现在:一是政府整体的花费逐渐变成政府和公众关注的焦点;二是增加了政府维持现有药品价格的政策压力。另一方面,澳大利亚建立的复杂且独特的执行体系要求提供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支持数据,而这些正是那些全球组织所不愿意提供的;同时由澳大利亚决定的药品价格给全球组织带来的风险正在增大;全球组织的风险与收益比例也受到威胁。各方都开始对该执行体系能否持续理想的提供给患者可承受的药品价格提出质疑。为此,澳大利亚提出新的药品价格参考体系,药品参考价格制定主要从仿制品价格、同类产品价格、同类疗效产品的价格三方面考虑。
与其他国家相比,企业认为澳大利亚对药品价值的评估的规定较硬性:首先是可供选择的比较者很少,其次是比较者的价格通常很低,而且已经在专利保护期之外,再次是评估主要集中在临床试验数据,最后是评估时排除掉很多收益和花费。因为证据的有效性、可接受性、通译性及在预测健康结果中固有的不确定性无法得到很好的衡量,所以评价药品价值方法的范围受到了很多限制。
同时,澳大利亚的制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开发新产品方面还面临着其他的问题,譬如:开发出来的新药品总是与已有的治疗方法联系在一起,技术上的进步不被承认;而由药品经济学硬性规定产生的参考价格很不稳定,而且持续下跌,但是新产品必须要去与之对比,并且要去接近该价格;与此相反,对产品加工制造和研制开发等创新行为投入的费用一直在上升。为了争取到一个合理的价格,制药企业要不断的提供最新的取得良好治疗效果的数据,例如发病率与死亡率的比例等,但是这些数据在新药投放市场时候尚无法得到,这就使制药企业站在一个非常被动的位置上。
诸多问题导致了制药行业逐渐开始延迟或抵制应用政府制定的参考价格,而且有数据表明,最近一段时间接受率已经下降到接近50%了。制药企业开始延缓新产品的研制开发,限制国外产品进口,或者选择在澳大利亚暂时未被认可且无可对比的产品,同时企业开始把产品的销售重点从澳大利亚国内转移到国外市场。制药企业对行业成长的未来及新产品的期望在当前价格评估系统的制约下变得越来越渺茫。同时,这些矛盾还大大限制了在澳大利亚应用药品经济学理论的政策和前进方向,也限制了药品经济学在制药行业和政府工作领域中的发展。
三、启示
澳大利亚具有较为健全完善的医疗保障体系。一是全民医疗保健体现了制度的普遍性和公平性;二是医疗保健作为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政府主体责任明确;三是在政府政策鼓励下市场机制发挥了充分的补充作用。而且,澳大利亚还在不断进行改革和新的尝试,其医疗保障体系的运行正在培育着一种新的机制,主要是政府责任的分散和市场竞争机制的引入,其框架正在逐步明朗清晰,作用也逐渐明显。这些对我国在建设全面小康社会要求下不断完善医疗保障体系提供了值得借鉴的经验。
同时,澳大利亚也是世界上最先开始在医疗保障政策中应用药品经济学的国家之一。药品经济学在澳大利亚健康保健体系制定和完善过程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且已经成为一个有效控制药品费用的工具,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澳大利亚的医疗费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虽然这一方法的应用导致了澳大利亚吸引全球资源的能力受到限制,以及政府和国内药品生产企业之间关系产生矛盾,但其“产出”却达到了预期目的,保证了澳大利亚居民能享受价格可接受的药品。对我国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卫生体制、药品生产流通体制三项改革,以保证实现改革的总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同时,本次考察对于我分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评估标准及方法》课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主要体现在:
1、澳大利亚采用严格的程序对药品治疗效果进行评估,对我分会评估药品疗效有较大的参考意义;
2、澳大利亚的药品流通受到政府的制约,而且在医药分家方面取得很好的效果,促进了药品流通的良性循环,有助于我分会对医院药品管理方面的评估设计;
3、澳大利亚医疗保险对支付监控得较为严格。医疗保险只用来支付医疗方面的费用,不支付药品费用,其监控手段可以作为我分会设计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监测评估指标的参考;
4、澳大利亚的药品价格体系较为严密,有效的抑制了药品虚高价格的问题,同时也控制了医疗费用的增长,为我分会评估我国医疗保险政策落实情况及药品价格提供了借鉴。
医疗保险分会考察团
团长:王芳琳
成员:李秋华
曹可元
根据资料显示在基本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下,个人至少要负担30%的医疗费用,某些重大疾病个人甚至需要负担50%的治疗费用。在面对如何做到“老有所养”的问题时,如果不及早为自己的将来进行规划投资,未来肯定要面临更大的压力。因此,在国家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之外通过商业医疗保险来寻求更全面的健康保障,就成为了越来越多人的选择。
目前国内保险公司推出的商业医疗保险主要分两类,一类是一年期的纯消费型商业医疗保险;一类是非消费型的终生商业医疗保险。
一年期纯消费型商业医疗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投保者需要每年续保。这类保险的主要优点在于投保人可根据自身情况,灵活选择投保年份,有较高的财务自由度。缺点在于,随着年龄的增大,保险公司的厘定保费会逐年上升。同时随着社会物价水平的上升,保费支出额也会逐步增加。此外,一旦投保人发生重大疾病,在以后年度续保的难度也将加大,保险公司拒保的风险较高。因此,这类商业医疗保险由于缺乏跨年度的统一规划,因此在控制整体保费支出方面具有较高风险,不利于长期保障。
而对于非消费型的终生商业医疗保险,投保者一般只需要每年缴纳保费,不存在中途保险公司提高保费或拒保的现象。可有效的防范短期纯消费型险种存在的弊端,但投保人自由度较底,中途不易变更保险公司。
从理财的角度来考虑,投保终生商业医疗保险更具有一定的储蓄投资功能,在理财规划中可发挥更大的作用。投保人相当于在保险公司设立了个人医疗基金,除投保当年起即可享受重大疾病保障外,投保人身故后还将保额与累计报销金额之差返还给指定收益人。
【关键词】商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融合与衔接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制度的不断完善,居民对于医疗服务及保障制度的要求也日益增加,因而对于各国政府来说如何解决居民医疗保障问题就成为了公共卫生政策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而如何在现行的保障制度之下,逐步完成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的衔接与融合,也成为了未来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探索的方向。
二、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各自的特点
(一)社会医疗保险的主要特点
(1)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与我国当前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即处于“低水平”下。现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筹资比例已经大幅降低,因此只能提供最为基本的医疗保障。
(2)社会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很广,也就是要尽可能的使所有的单位及企业加入。而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就包括中央、省属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等。
(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费筹集,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的。
(4)社会医疗保险具有“统账结合”的特点,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
(二)商业医疗保险的主要特点
(1)通过资源整合、风险集中的方法,来达到共同分担由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目的。
(2)通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合同、缔结契约关系的方式,来达到双方履行权利及义务的目的。
(3)作为一种特殊商品的医疗保险,可以根据社会不同需求产生的不同险种来开展业务,市场可以调节其供求关系,其特点是灵活自由,可以适应社会的多层次需求。
(4)医疗服务供求双方处于并不对等的地方,供求双方的联系完全是被市场所调节的,经常会出现“市场失灵”的情况。
三、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在实践中的几种混合模式
尽管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各具特点,两者目的不用、各有区别,但在实际中世界各国大多会将两者结合,主要有三种不同的混合模式。
(一)社会医疗保险为主、商业医疗保险为辅的模式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目前的通用做法,是将商业医疗保险作为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充及附加形式。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一般是通过社保税进行筹资,覆盖劳动者及其家属;而作为公共卫生的补充形式,商业医疗保险覆盖的主要是未加入社会医疗保险的居民,同时还会对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中并未包含的服务项目进行负担,这一模式大多被欧美国家所采用。
(二)商业医疗保险为主,社会保险为辅的模式
商业医疗保险在这种医疗体制架构之下处于主导的地位,并且被允许占据整个医疗保险市场。而社会医疗保险则只是作为一种补充,为不愿或无力保障的人群所建立,如低收入者和老年人等。其主要不足之处是,无法参加社会保险同时又无能力参加商业保险的人口不能得到任何形式的医疗保障。
(三)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并存的模式
商业医疗保险在此种框架下,是以替代公共医疗保险的形式存在的。居民自主选择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或者投保商业医疗保险,因而形成的模式是两种制度各自独立运行。人们的付费能力决定了商业保险提供的保险服务,付出的代价与服务是对应的。而社会保险的覆盖对象则是参加商业保险之外的人群,因而其提供的医疗服务待遇是取决于公共卫生资源的水平的,这一两种体制并行的模式主要被一些中低收入国家所采用。
四、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融合的对策及建议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两者相互融合的实质,就是要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在保障体系中的基础保障作用,与此同时要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对于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充作用。因而要采取一定的对策,确保二者平衡发展,具体如下:
(1)政府必须明确社会保障政策,给予商业医疗保险以充分的发展空间,同时加大与商业保险公司的合作,来帮助支持他们发展商业医疗保险事业。
(2)要从整体上把握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发展策略。可以针对当前社保体系制定短期、中期以及长期的规划和目标, 同时要依据所制定的发展规划,对社保制度的整体组织结构、运营方式和业务品种等方面进行全面的整合和统筹。
(3)合理的划分政府与市场的作用,明确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空间。要从我国国情的实际情况出发,使得社会医疗保险覆盖基本的医疗保障需求,对其制订合理的封顶线及报销比例,也就是承担有限的保障责任。而针对基本医疗以外的属于市场范畴的医疗保障需求,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由商业医疗保险自行解决。
(4)不断完善配套措施,同时优化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监管机制。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4% 税前列支的政策,因而要在明确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化经营的前提之下,推进此项措施的落实和完善。同时,要充分发挥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在监管机制上各自的优势,相互借鉴、相互促进,与此同时,还应当适当地放宽对于社保基金运营方式及渠道的限制,允许其参与资本市场的运行。
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各种有利措施的相互配合之下,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的现现状一定会得到改善,达到二者相互促进、相互融合的目的,充分发挥二者“社会减震器”的作用,在维持社会稳定、改善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发挥更为广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朱铭来,奎潮.论商业健康保险在新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地位[J].保险研究, 2009(01).
2、客观地讲,大病医疗保险并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在名义上属于个人参保的商业保险范畴。由于长期以来基本医保只能应对基本门诊诊费需要,因此"因大病返贫"问题始终是大多数消费者的心里隐患。
3、大病医保秉持着商业化的运作,但这并不意味着大病医保只有市场属性,恰恰相反,大病医保在中国具有非常明显的政府救济属性。而之所以对大病医疗保险采取商业化模式的运作,只是为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这并不会影响保险本身的公益属性。
4、就此而言,大病医疗保险缴税合规但不合情。如果消费者从更高层次来对行政部门有所期待的话,这样的解释的确违背了大病医疗保险的初衷,因为让政府救济行为也纳税显然不符合一般税法的基本原则。
1、医疗保险一般指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2、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集聚了单位和社会成员的经济力量,再加上政府的资助,可以使患病的社会成员从社会获得必要的物资帮助,减轻医疗费用负担,防止患病的社会成员“因病致贫”。
(来源:文章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