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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法律知识培训范文

时间:2023-10-02 09:01:34

序论:在您撰写幼儿园法律知识培训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幼儿园法律知识培训

第1篇

幼儿层面:因身体发育不完善以及心理发展的特点,幼儿的自我保护意识差,且容易出现受伤情况。

教师层面:教师安全责任意识不全面。教师只重视幼儿在园一日活动中的安全,而忽视了幼儿在被家长接走后的安全教育,缺少对幼儿和家长在这方面的安全教育。

幼儿园层面: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如大型玩具的质量保障、安装保障、定期检查和维修制度,幼儿园对家长的安全教育和法律教育不足等。

家长层面:家长的安全意识薄弱,忽略了幼儿玩耍时的照看。家长对幼儿园的理解不够,不能完全遵守幼儿园的离园制度,而当安全问题出现时有些家长会把责任推到幼儿园的身上。

据此,笔者给出以下建议:

1.教师方面。

一方面,教师在平时要注意提高幼儿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教会幼儿必要的安全知识。如游戏时的安全规则,当你在玩滑梯时要注意前后有没有其他小朋友,以免碰伤其他小朋友。另一方面,教师要提醒家长注重安全教育,请家长接到孩子后立即离园,避免孩子在离园时人来人往的高峰期发生意外,更不能与其他家长一起聊天,而放任孩子自己玩耍。

2.幼儿园方面。

幼儿园要制定和完善安全规章制度,并要落实执行。如定期检查围栏、护栏、大型玩具等;在大型玩具旁边写上游戏规则,告知正确的游戏方法;在家长接孩子时提醒家长游戏时的安全问题。此外,幼儿园园长必须多学习法律知识,通过法律的途径保护幼儿园和幼儿的合法权益。请一些法律专家或律师,给教师、家长讲解有关法律知识,分析幼儿离园时发生的伤害案例,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

3.家长方面。

家长要树立安全意识,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学会给孩子定规矩,离园时当孩子坚持要玩时,家长要和孩子定好玩耍的时间,到时间必须回家;当孩子玩耍时一定要照管好孩子,消除不安全因素;一旦出现意外,家长不能将责任全部推给幼儿园,要与幼儿园一起协商,妥善解决问题,以避免对孩子幼小的心灵造成更大的伤害。

孩子的安全是头等大事,为了保障孩子的安全,需要教师、幼儿园的努力,同时也需要家长的积极配合和理解。让我们共同为孩子的成长保驾护航!

观点采撷:

第2篇

为期十五天的培训活动组织严密、管理严格,容量大、节奏快,专题讲座、经验交流、小组讨论、实地观摩等培训方式灵活多样,专家教授和优秀园长们的讲座如醍醐灌顶,充满着个性魅力,不时引发出学员们的思维碰撞和追问探究,也使我受益匪浅、感受颇深。

一、做好定位,找准我园未来发展之路。

10月10日的开班典礼拉开了本次培训的序幕。通过学习,使我对新时期幼儿教育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也激发了我对本园办园理念和特色建设的思考,更使我对今后幼儿园的管理充满了信心。作为我市的一所公办幼儿园,要想持续发展,就必须从传统的陈旧的思维中解放出来,冲破一切妨碍发展的思想观念,重新审视幼儿园发展的目标和思路。                       

二、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提高管理水平。

宋丽玲园长的讲座《幼儿园高质量管理的标准》,生动的诠释了作为幼儿园管理人员,如何智慧动员群众,解决难题。贾波教授的《幼儿园危机公关》讲座,用风趣幽默的话语,将当前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幼儿园危机公关阐述得淋漓尽致。作为一个园长,光有一腔热情是远远不够的,还要掌握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科学的管理方法。要学习的东西实在太多,如何在短时期内形成一套科学的管理方法,增强幼儿园的凝聚力,形成独有的品牌,这些都是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通过不断学习和积累才能完成的。只有不断学习,才能带领一支专业的教师队伍,才能成为一名充满智慧的园长。

三、科学保教、依法办园。

第3篇

关键词:法律意识;权益保障;民办幼儿园教师;楚雄州

一、问题的提出

民办幼儿园已成为社会学前教育的主体力量,发挥着重要的社会功能,庞丽娟在其著作《教师与儿童发展》中也强调:“幼儿园教师是幼儿教育的主要承担者,是幼儿早期发展与教育的重要他人”。截止2010年底,楚雄州有幼儿园200所,小学附属学前班719个,在园(班)幼儿46533人,民办幼儿园157所,在园幼儿17049人。①2013年上半年,楚雄市有民办幼儿园72所(包括2所亲子园),在正常招收幼儿的67所民办幼儿园中,现有教职工总数为751人,其中民办幼儿园教师470人,在园幼儿8838人。②民办幼儿园教师权益保障与民办幼儿园教师的法律意识息息相关。楚雄是彝族自治州,其民办幼儿园教师报酬待遇权保障在全国范围内有一定的代表性。

二、研究对象及方法

1、研究对象调查对象为楚雄市城区18所民办幼儿园的教师,乡镇12所民办幼儿园的教师,为了使样本具有代表性,采取以幼儿园班级规模多少随机抽样的方法,选取六个班及以上,五个班,四个班和三个班的民办幼儿园为研究对象。2、研究方法问卷法:本次调查的时间为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168份,回收率为84.4%。访谈法:访谈楚雄州、市教育部分相关人员,分析造成楚雄市民办幼儿园教师权益保障现状及原因。

三、数据统计与分析

1、对自身权益的认识在访谈中对于“什么是教师的权益”、“教师的合法权益有哪些”很多民办幼儿园教师表示不知道,少数民办幼儿园教师能够例举部分权益。调查表明,楚雄市民办幼儿园教师对法律赋予的权益很清楚的比例为11.3%。问卷例举了《教师法》规定的六项教师权益,但是认为它们都是自身权益的教师仅占16.7%。其中,27.4%的民办幼儿园教师认为自己没有“培训进修”的权利;15.4%的民办幼儿园教师认为自己没有“教育教学”的权利;83.3%的民办幼儿园教师认为自己没有“从事科学研究”的权利;29.8%的民办幼儿园教师认为自己没有“指导评价幼儿”的权利;60.1%的民办幼儿园教师认为自己没有“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的权利;20.8%的民办幼儿园教师认为自己没有“获得报酬和待遇”的权利。对于是否能够辨别哪些行为是对自身权益构成侵犯,“完全能辨别”的民办幼儿园教师比例仅为5.4%。2、对权益的追求调查表明,楚雄市民办幼儿园教师认为最重要的权益是“获得报酬和待遇”(77.2%),其次是“进修培训”(72.7%)和“教育教学”权(69.0%),民办幼儿园教师普遍较弱化“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和“从事科学研究”权。最希望解决的问题是“提高工资待遇”(77.3%),其次是“学习培训问题”(55.4%)和“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和公积金问题”(44.8%),楚雄市民办幼儿园教师对合法权益的追求明显处于基本的生存需求阶段,最为关注的是“获得报酬和待遇”、“提高工资待遇”。“现在物价涨呢(得)弄个快,以前包子才5角一个,现在都卖到1块,2块一个了,又要养娃娃,开支又多,生活呢(的)压力大啊,我最希望呢(的)就是政府也管管我们这种幼儿园,提高我们呢(的)工资。”(摘自2014年1月17日F教师的访谈记录)对于造成教师权利侵害可能性的因素,28.8%的民办幼儿园教师认为是幼儿园的制度;52.6%的民办幼儿园教师认为是政府政策;64.8%的民办幼儿园教师认为是幼儿方面;98.3%的民办幼儿园教师认为是家长方面;12.2%的民办幼儿园教师认为幼儿园制度、政府政策、幼儿和家长方面都是造成权益侵害的可能因素。访谈中多数民办幼儿园园长及教师对于改善权益保障现状更倾向于依赖“政府重视”及“家长多理解支持”。3、维权意识调查表明,楚雄市民办幼儿园教师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经常”维护的比例仅为17.3%,有65.5%的民办幼儿园教师对自身权益维护比较随意。在教师权益受到侵犯时所采取的解决方式方面,32.7%的民办幼儿园教师选择找幼儿园人事部门解决;41.7%的民办幼儿园教师选择找劳动仲裁机构解决;26.2%的民办幼儿园教师选择找上级主管部门解决;4.2%的民办幼儿园教师选择找幼儿园工会解决;5.4%的民办幼儿园教师选择直接向法院提讼解决。访谈中,民办幼儿园教师表示,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这里教师所指的权益一般是工资待遇问题,更愿意在幼儿园内部解决,幼儿园内部解决不了的问题才选择劳动仲裁机构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解决。虽然有17.3%楚雄市民办幼儿园教师表示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经常”维护,但是由于民办幼儿园教师自身有限的法律知识和维权能力,事实上很难实现维权。楚雄市民办幼儿园教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对教师权益保障有一定的作用,但是权益保障的效果很不理想。对《教师申诉制度》有清楚认识的民办幼儿园教师比例仅占1.8%,绝大多数民办幼儿园教师表示对《教师申诉制度》不了解。

四、结论与建议

第4篇

据调查,作为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豫东北某县,2011年财政收入刚刚超过1亿元,是典型的“吃饭财政”。全县总人口38万,仅有1家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却在短短的几年内迅速发展到184家。

调查显示,该县的民办学前教育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无序发展。公办学前教育稀缺,与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日益增长的需求形成极大反差,同时也为民办幼儿园的生存与发展创造了广阔的空间。目前,该县拥有民办幼儿园184家,但其中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只有5家。

同时,一些幼儿园举办者缺乏依法办园的意识,随意性强。而教育行政部门又缺乏强有力的手段与措施。这使得民办幼儿园的监管处于盲区,造成有证的办园,无证的也办园;有条件的办园,不符合条件的也办园。

办园条件落后、标准较低。民办幼儿园办学条件参差不齐,绝大部分不具备基本的办学条件。在该县的184家民办幼儿园中,仅在农家院办园的就高达92家,占民办幼儿园的1/2。这些农家幼儿园条件极为简陋,没有室内外儿童活动场所,教具、玩具等教育设施及幼儿活动器材严重缺乏,不具备幼儿厕所、饮水、保洁等最起码的条件。有的幼儿园仅有一两间教室,教室里也仅摆放一些大小、高低不一的课桌凳,与学前班没有什么差别。

师资队伍不稳定,整体水平不高。幼儿教师配备不齐全、数量不足、队伍不稳定,部分教师缺乏从事学前教育事业的积极性,因而幼儿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也不高。

违背教育规律,小学化倾向严重。个别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不是把举办幼儿园作为一种事业,而是将之当作一种职业,主要为了经济收入。同时,一些家长特别是农村幼儿的家长不懂得学前教育的规律,片面地认为孩子在幼儿园能多认识几个字,多做几道数学题,甚至会说几个英语单词,就说明幼儿园的教学质量好,“教学质量”的高低成为家长为孩子选择幼儿园的唯一标准。

一些幼儿园举办者为了招收更多幼儿、增加收入,便迎合家长的这一心理,不遵循幼儿的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把幼儿园办成了小学,不仅开设语文、数学等课程,还开办美术、音乐、舞蹈、播音与主持等五花八门的特长班、实验班。更有甚者,有的幼儿园还为幼儿布置课堂作业和家庭作业,对幼儿进行考试。这些幼儿园在对幼儿进行文化知识“教育”的同时,常常忽略了对幼儿的保育工作,使得幼儿过早地背上了课业负担,影响了幼儿的身心健康发展。

工作人员配备不齐全。据调查,为了节省开支,一些民办幼儿园除了配有教师外,很少配备保健医生、保育员等其他工作人员。幼儿教师除了负责正常的幼儿教育外,还包揽了幼儿的吃喝拉撒睡等一切保育工作。

上述问题严重制约了经济欠发达地区民办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解决这些问题已刻不容缓。笔者认为,解决上述问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强化政府责任,将学前教育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要求: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突破口,作为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任务,作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民生工程,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发展学前教育要坚持政府主导,切实落实各级政府的责任,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并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同时,要把学前教育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作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建立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

二、搞好宣传教育,增强依法办园意识

笔者认为,经济欠发达地区特别是农村的个别民办幼儿园举办者文化程度偏低、法律知识浅薄,一些人甚至不知道有《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幼儿园管理条例》,让他们申请办园许可、依法办园也就无从谈起了。因此,对民办幼儿园举办者普及法律知识、进行有关法律的宣传和教育就显得尤为重要。教育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密切配合,通过举办学习班、培训班或送法律知识上门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对民办幼儿园举办者进行有关法律知识的宣传与教育,以普及法律知识,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园的意识。

三、制定优惠政策,积极扶持民办学前教育

针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公办学前教育资源严重短缺的现状,当地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在努力办好公办幼儿园的同时,积极引导、大力扶持民办幼儿园的发展,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学前教育需求。

分类治理,妥善解决无证办园问题。对于众多的无证经营的民办幼儿园,既不能一概取缔,也不能任其无序发展。政府要组织教育、建设、卫生、交通、公安、消防等部门逐一进行排查、评估和整顿治理,然后分类管理:对于安全隐患较多的农家院式的幼儿园,坚决予以取缔、关停;对于效益比较好,而其他条件暂时不符合要求的,由有关职能部门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和措施,整改合格后由教育部门统一颁发办园许可证和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取缔。

降低农村民办幼儿园的注册门槛,实行分类管理。为了满足农村学前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针对农村幼儿园办园条件相对落后的情况,要结合当地实际,适当降低农村民办幼儿园注册门槛,在确保幼儿安全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幼儿园准入标准,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即对所有取得办园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分出等级或类别,并提出递升上一个等级幼儿园的年限和要求,对于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升级标准的,予以降级或关停,为农村民办幼儿园留出发展余地。

对于保教水平高、办园规模大、社会效益好,而园舍、基础设施一时达不到要求的农村民办幼儿园,提供布局调整后闲置的中小学校舍或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供其使用。

设立专项资金,一是对办园成绩突出的民办幼儿园和优秀园长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优质幼儿园实施以奖代补;二是贫困幼儿的学费、午餐费由政府买单。

四、建立管理体制,规范办学行为

针对目前经济欠发达地区民办学前教育管理失序的状况,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所有幼儿园实行统一监管,规范其办学行为。

明确办园原则与方向。幼儿园要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保障幼儿的身心健康,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为办园方向,严禁开设特长班、实验班,严禁学前教育小学化。

在班额设置、课程设置、教材使用、保教管理等方面,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不能一园一个模式、一园一个标准。

配齐、配足幼儿教师和工作人员。幼儿园园长、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合格学历,并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

第5篇

【关键词】民办幼儿园;校园安全;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

【中图分类号】G6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604(2011)12-0013-05

近年来频频见诸报端的校园安全事故一次次向我们敲响警钟,也足以说明“校园安全”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对此,无论是政府还是学界都纷纷作出了回应。政府层面,我国政府在“依法治教”的思想指导下颁布了一系列专项法律、法规;教育部提出“要把校园安全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抓好”。2010年7月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也明确指出“要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和学校安全管理”。学术层面,有关学者纷纷从社会学、法学、教育学等学科背景出发,对“校园伤害事故”这一热点问题进行解读,在丰富了相关理论的同时,也为推进我国校园安全领域的专项立法提供了理论和实践基础。

与公办幼儿园相比,民办幼儿园具有更强的办园自主性,因而能否切实贯彻政府“依法治教”的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日常的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积极防范及处理校园伤害事故是值得我们探究的。为此,我们以上海市73所民办幼儿园为研究对象,采用问卷调查和访谈等方式向这些幼儿园的举办者、管理者等了解有关情况,并通过基础性数据的整理分析,探寻民办幼儿园依法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现状、所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所需要的支持等。

一、民办幼儿园依法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现状

1 民办幼儿园管理者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存在一定的不足

法律知识是法律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实施法律行为的基础。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者若要将依法治教的理念真正落实到校园安全管理的实践中,必须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

在问卷调查中,我们就有关校园伤害事故防范职责的法律法规,请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者依据自己的熟悉程度进行排序,结果表明,民办幼儿园管理者对于校园伤害事故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但是也存在种种不足,突出表现在管理者在法律知识更新上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性,对早期颁布的法律法规较为熟悉,而对近年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较为陌生;对教育部颁布的有关学前教育的专项法规较为熟悉,而对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政府职能部门的法律文件较为陌生。以有关校园伤害事故防范职责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例,同为教育领域的专项法规,民办幼儿园管理者对法律效力较低的教育行政规章《幼儿园工作规程》的熟悉程度要高于法律效力较高的教育单行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教育基本法《教育法》。由于在我国目前的教育法规体系中法律效力由高到低依次分为教育基本法、教育单行法、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教育行政规章,因此,这一结果不仅折射出民办幼儿园管理者的法律知识面较窄,而且反映出民办幼儿园管理者对于具有较高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规的认知水平较低。

2 民办幼儿园已加强了校园伤害防范的制度,但是安全管理工作尚存在漏洞

2006年教育部等多部委联合推出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应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受访的民办幼儿园当前园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如表1所示。

绝大多数民办幼儿园管理者表示自己所在的幼儿园已建立并实施多项园内安全管理制度。从表1可以看出,九成以上的民办幼儿园已建立并实施了门卫制度、消防安全制度以及饮食卫生安全制度,七成以上的民办幼儿园建立并实施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工作档案记录和管理制度以及园内安全定期检查和危房报告制度,但仅有过半数的民办幼儿园建立并实施了幼儿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当被问及建立上述校园安全管理制度的基本出发点时,民办幼儿园管理者的回答最多的是将此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其次是为了保障幼儿园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幼儿合法权益的需要,最少的是为了落实依法治园的要求。

上述结果可谓是喜忧参半。喜的是,民办幼儿园管理者普遍比较重视门卫安保、消防安全、饮食卫生安全工作,九成以上的民办幼儿园都建立并实施了相关制度。忧的是,仍有相当一部分民办幼儿园未按《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健全园内的各项安全制度,被调查的民办幼儿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制度上的缺失。这不仅影响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科学开展,还可能带来校园安全隐患。另外,在关于建立并完善园内各项安全制度的基本出发点上,“依法治园的要求”被放在了最后。可见,民办幼儿园管理者“依法治教”的意识还有待加强。

3 通过安全教育和签订相关用工合同条款,界定和强化保教人员的安全责任

在校园安全责任的强化方面,民办幼儿园更重视在职培训。九成以上的民办幼儿园管理者表示园方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校园安全方面的专题培训。如表2所示,在培训内容的选择上,幼儿园更为重视本园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学习和学前儿童安全防护及意外伤害处理知识的学习。

有48.6%的民办幼儿园管理者明确表示,在与新人职的教师签订用工合同时,会把教师在幼儿安全方面的保护、监管义务以及教师在幼儿伤害事故中所应承担的责任、赔偿、行政处罚等条款写入用工合同。这一做法反映出当前部分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者把与教师签订某种安全协议作为加强教师的安全责任意识、转嫁部分经济赔偿责任的策略。但这一做法的合理性值得商榷。因为类似的“安全协议”更多的是出于保护园方利益的考虑,不仅会对教师造成不必要的心理负担,也可能对教师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4 尝试构建本园的保险保障制度,以实现赔偿的社会化,增强幼儿园抵御风险的能力,缓解幼儿园经济赔偿的资金压力

2001年上海市政府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出台了有关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专项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其中首次提出要建立强制保险、分担责任风险的新机制,并配套推出了“校方责任保险”。

在被调查的72所民办幼儿园中,有40所民办幼儿园已参加校方责任保险,占到55.6%。除了校方责任保险,民办幼儿园还组织在园幼儿参加了其他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险方面,

40所幼儿园参加了少儿住院互助基金,36所幼儿园参加了上海市少儿学生医疗保险。在商业保险方面,44所幼儿园参加了学生平安保险,平安保险是这次问卷调查中幼儿园投保比例最高的险种。仅有2所幼儿园没有组织在园幼儿参加任何保险。

学生平安保险之所以得到民办幼儿园的热捧,这可能与其具有保费低、赔付率高、手续简便等特点有关。而与《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配套出台的“校方责任保险”却没能得到民办幼儿园的广泛认同,尚未在民办幼儿园实现全覆盖。在尚未投保校方责任保险的民办幼儿园中,持观望态度的有近三成。究其原因,“性价比”不高可能是主要原因,表现在:其一,幼儿园目前尚不在市教委出资投保的范围内,还需自行承担校方责任保险的投保费用;其二,该保险条款中仍然有“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即保险公司并不是对所有校园伤害事故都进行赔偿,还约定了一定的免赔金额和总赔偿限额。

5 责任认定是当前校园伤害事故处理中的难点

事故责任的认定是校园伤害事故处理中的关键环节,也是当前民办幼儿园在校园伤害事故处理中面临的最大挑战。

调查发现,在校园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上,有28.2%的幼儿园因过失而承担责任,有2.6%的幼儿园承担补充责任,多达69.2%的幼儿园因不能证明无过错而需承担责任。

我们认为,这一情况与我国当前出台的《侵权责任法》以保护幼儿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先的立法精神有着密切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的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儿,在校园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上主要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过错推定原则”。也就是说,幼儿园若不能证明自己在教育、管理职责方面不存在过错,就要承担责任。

尽管有学者指出,“过错推定原则无疑会加重学校负担,因为学校想要证明自己在此类校园伤害事故中没有过错是困难的”。但我们认为,“过错推定原则”的采用虽然在客观上可能会给幼儿园带来一定的压力,但通过加强幼儿园履行在教育、管理幼儿方面的注意义务,对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可以起到警示作用。希望广大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管理者能以此为鉴,将“压力”化作“动力”,对本园的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

6 当事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仍是校园伤害事故处理的首选途径

目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主要有三种途径,即协商、调解和诉讼。尽管从媒体的报道中可以发现,随着家长法律意识的普遍增强,越来越多的受到伤害幼儿家长可能会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由校园伤害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然而,从这次问卷调查的结果来看,当事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仍是校园伤害事故处理的首选途径。在39所曾经发生过校园伤害事故的民办幼儿园中,有87.2%的幼儿园选择了与受到伤害幼儿家长自行协商解决,另有10.2%的幼儿园在与幼儿家长自行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继而向主管幼儿园的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调解,仅有2.6%的幼儿园因幼儿家长向法院提请诉讼而被动选择了诉讼途径。

与费用大、时间长的法律诉讼途径相比,易操作、效率高的自行协商途径更易受到幼儿园及受到伤害幼儿家长青睐,也更适应当下社会生活的节奏。毕竟,对于一所民办幼儿园来说,较高的社会声誉、安全向上的公众形象、良好的家长口碑都是其在激烈的竞争中得以站稳脚跟的生存之本。这也不难解释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者为什么会普遍认为“即使赢了官司,也是输了官司”,因为在他们看来名誉比经济利益更重要。

二、加强民办幼儿园依法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建议

如何管理和发展民办学前教育,既发挥民办幼儿园在满足人们多元化入托需求方面的作用,保持办园活力,又规范办学以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提高民办幼儿园依法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能力,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正如全球儿童安全组织(Safe Kids Worldwide)所指出的,解决儿童意外伤害问题并没有单一有效的方法,对成人及儿童进行安全教育、创设一个安全的环境、在实践中发现问题并找出解决之道、完善儿童安全方面的制度等都是作为教育者的我们应该为之努力的。

1 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依法治教”的意识与能力

在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中,“力不从心”“无所适从”“说不清”成了绝大多数民办幼儿园管理者心情的写照。我们建议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者通过统一培训、网络学习平台、自主学习、电视媒体等多种渠道,进一步提高自身对校园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熟识程度,提高“依法治教”的意识与能力。就这次问卷调查的结果而言,我们特别建议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者应加强对《侵权责任法》的学习。在我国现行的校园安全法规体系中,2010年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是法律效力等级最高的,它对校园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与归属、人身损害赔偿等多个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对处理校园伤害事故具有较强的指导性,是当前校园伤害事故司法实务的主要审判依据。

2 加强安全自律意识,提高幼儿园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评价的能力

管理培训专家史蒂芬・帕里那(Steve Pavlina)曾指出,自律是实现既定目标的原动力,离开了自律,目标便很难达成。在当前教育行政部门对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缺乏常态的监督评估机制的情况下,幼儿园的自律就成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校园安全工作进一步落实到教育实践中的重要保证。针对部分民办幼儿园未能依法开展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幼儿园管理者“依法治园”意识较为薄弱的现状,我们建议民办幼儿园加强自律及安全责任意识,提高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评价的能力,通过安全制度自检、安全工作自评、安全隐患自纠等举措进一步完善校园安全工作。

3 抓紧制定并完善园内各项安全制度,提高安全制度的可操作性及执行力

要将“依法治教”的思想落实在幼儿园日常的安全管理上,广大民办幼儿园不仅要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抓紧制定、完善园内的各项安全制度,更要提高安全制度的可操作性及执行力,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必循”,不让制度成为一纸空文。另外,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者在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时,也可建立与之配套的安全岗位责任制,将校园安全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形成校园安全“人人有责,人人知责,人人负责”的良好局面。

4 加强园内保教人员的安全专题培训,提高保教人员应对校园突发事件的能力

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者应充分认识到安全专题培训在防范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加强保教人员安全责任意识方面的重要作用,化“被动”为“主动”,自主地定期开展相关培训。另外,园方在安全专题培训中要加入有关卫生保健及急救处理方面的内容,通过案例学习、经验分享等学习方式来提高保教人员在儿童意外伤害发生时的处理能力和水平,以保证幼儿在发生校园伤害事故的第一时间里能得到正确救治并有效控制住伤情,避免造成二次伤害。

5 进一步完善园内的保险保障制度,增强幼儿园抵御风险的能力

第6篇

关键词 新劳动法 实施建议 对策

中图分类号:G617 文献标识码:A

Suggestion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the New Labor Contract

Law in Implementation in Public Kindergartens

ZHANG Meiyan

(Erdos Dongsheng District Tiexi Experimental Kindergarten, Erdos, Inner Mongolia 017000)

Abstract January 1, 2008, China began to implement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Labor Contract Law." With the personnel system reform in China's education deepening appointment widely practiced in various educational institutions at all levels, "New Labor Contract Law" on the appointment of teachers equity has also been given protection. This paper proposed suggestions and countermeasures on new labor contract law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public kindergarten from teachers, principals, government three degrees.

Key words new labor contract; implementation suggestions; countermeasures

1 幼儿教师需提高自我维护权利的意识和竞争力

1.1 丰富法律知识

幼儿教师不光要丰富教育法规知识,还要对国家新出台的、对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也重视起来。如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幼儿教师只有熟悉和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才能提高自我维护权利的意识。

1.2 培养法律素养

提高幼儿教师的法律素养应该从两个方面入手。第一,加强法律理论知识的学习和研究,幼儿教师需要了解关系自身切身权益的法律知识。第二,还需要加强法律实践能力的培训。仅仅拥有法律知识的储备而不用于实际维权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可通过如对典型案例分析学习,向专业法律顾问咨询等方式提高法律实践能力。

1.3 提高幼儿教师专业竞争力

幼儿教师不能满足现状,要不断地学习各种专业理论知识、技能和特殊技能来提高专业化水平。通过幼儿教师的专业化,可以强化幼儿教师的内在涵养和优化幼儿教师的综合素质结构。使其成为像律师和医生那样的专业人员,从而在社会上确立幼儿教师不可随意替代性,使幼儿教师有较强的专业竞争力。

2 提高幼儿园园长的认识

园长是幼儿园的总领导,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她的法律认识水平决定了幼儿园的前途和命运。园长应意识到在落实保障聘任制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在保障幼儿园和幼儿的合法权益。因为有了优秀的幼儿教师才能让幼儿园更好的发展,让幼儿得到更优质的教育。园长不能因顾及幼儿园眼前的小团体利益而伤害聘任制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进而阻碍幼儿园的发展和整个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3 加强幼儿园工会组织建设

工会组织是企事业单位员工维护和保障自身权益的一个重要组织,然而在笔者的调查过程发现有许多幼儿教师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未能得到工会的帮助是因为该幼儿园根本没有建立工会组织。还有部分幼儿园的工会组织就一两个人,根本无法实现其职能。加强幼儿园工会组织建设必须依法发挥幼儿园工会职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事业单位必须建立维护和保障员工权益的工会组织,一旦发生企事业单位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情形,工会组织有权要求企事业单位终止侵犯并补偿员工合法权益。而我国目前教育单位工会组织建设并不理想,主要是我国单位管理体制的高度集权,对工会成员有财政和行政决定权,很大程度决定工会工作人员不可能在组织工会站在教育事业单位对立面为老师说话。因此加强工会组织建设的根本性措施在于有效解决工会组织成员组织制度。应该改变以基层组织单位为基础的工会建设制度,实行以区域为单位的工会建设制度,让工会成员脱离事业单位的经济和政治限制,使工会组织能获得经济和政治的独立地位,这样才能让工会组织为教师的切身利益说话。

4 加强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权

教育行政监督权,主要是指教育行政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检查、监督的一种权利。教育行政监督的内容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教育行政机关内部各级行政机构自身的相互监督,这属于教育行政相关内部行政活动的内容;二是教育行政机关对教育行政相对人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教育行政处理决定的情况进行的检查和监督。教育行政机关教育行政监督的目的是检查和督促教育行政相对人守法和执法,教育行政机关通过奖励模范守法和执法相对人,处罚违法的教育行政相对人,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得以贯彻执行,保证教育行政处理决定得以落实,从而达到教育行政管理的目的。因此教育行政部门应该监督好新劳动合同法在各级各类学校的落实情况。

5 政府要尽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第7篇

友谊幼儿园:陈国杰

金秋时节,贵州省100名学员缘聚重庆幼专。9月21日上午,国培计划贵州省幼师国培乡村幼儿园园长法治与安全专题培训班开班,在开班典礼上,重庆幼儿师专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张平贵对此次培训安排作了详细的说明,提出培训目标是:1、引导民办园园长熟悉幼教法律法规,数量科学办园理念;2、帮助民办园园长丰富法治知识,增强管理效能;3、指导民办园园长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处理安全问题的能力,同时作为部分乡村公办园的我也有幸参加了此次培训。首先是重庆市教师发展中心主任田伟为我们讲授了《幼儿园园长职业理念与信念追求》。接下来冉启玉教授、刘静园长、赖天利园长、赵雅卫校长、何政权专家、田海平医生、陈冬梅副教授等为我们培训了法治与安全类的诸多知识,由此开启了愉快的研修之旅。

学而时习之,不亦乐乎?10天来集中参观和研修,从“深度学习”到“教师价值”,从“法治”到“安全管理”我从中学到了很多,不仅拓宽了我的视野,还丰富了我的实践经验,更让我的思想得到了升华,使我对学前教育管理有了更新的认识,更加热衷于教育事业。今后,我会更加努力学习,为农村的教育事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同时,使我的专业理论基础得到加强,从各位专家的教学视频中深受启发。没有理论支撑的研修是没有根基的。脱离了法治理论学习,我们的校园安全管理是肤浅的,是飘浮的。特别是像我这种刚从小学管理转到幼儿园管理的园长,以前总认为幼儿园管理比小学管理很简单的想法,在此次学习中有了新的认识。

我们通过学习,不但理解了很多关于幼儿园的法律知识,还掌握了很资源下载具体的操作方法等;如校园安全管理不仅限于房屋、围墙、电路等的安全隐患排查,还要注重幼儿入园时、睡觉时是否携带危险品,以免发生安全事故。同时教会全体教师学会一些常规的急救方法,也会对我们的安全管理起到重要的作用。

理论上得到加强和提高,具体的安全管理方法受到启发,这是本次培训最大的成效。虽然部分学习内容是看电视资源,实际上我们能够与专家进行面对面学习,节约时间成本,节约经济成本,十分方便快捷,真正达到教育均衡、实现教育公平,资源共享!虽然培训结束了,但是,作为一个农村幼儿园园长的提高学习永远不会结束!相反,这是继续教育一个新的起点,今后希望能够多参加类似的培训。我将要针对本次培训认真做好反思,认真整理学习笔记,特别是在接下来的安全管理中,我会有针对性地在我园开展教学实践与研究活动,把我们在本次学习中学到的知识对全体教师作二次培训,让他们也把这些安全管理等知识应用到教学实践中去,边实践边总结边反思,不断巩固所学知识,真正做到学用结合,联系实际,学以致用。“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联系我们往日的安全管理,总感与正规的要求差之甚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