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02 09:01:31
序论:在您撰写法学本科教育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1.教育观念陈旧,教学质量得不到保证
成人教育在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也暴露出个别学校在社会效益上的重视不足。他们只注重学校招生规模的扩大,学生人数的多少,却忽视教学质量的提高;片面强调了成人教育中的“函授”、“业余”、“夜大”等特点,而忽视了终身教育的“教育”理念,在设置师资力量、安排教学课程等方面大打折扣;而成教学生本身工学矛盾的存在又使得学生的自学环节必然缺失,两相结合必然使得教学质量得不到保证。
2.教学手段落后,教学模式缺乏
在部分学校的成人教育中,受传统教育观念的影响,仍然沿用老一套的教学手段,未能采取先进的、多种类型的教学模式进行教学。目前的成人教育法学本科教并没有充分认识到现行教学模式对提高教学质量的障碍,往往沿用单一化的教学模式,或者照搬普通高等教育法学本科的教学方法进行教学。
3.课程设置不合理,教材选用不恰当
在课程设置上,成人教育法学本科课程也没有考虑到成人教育的特点,照搬普通高等教育法学本科教学的课程设置,使课程设置与成人教育学生的期望相差甚远。在选用教材的时候,没有经过慎重考查,教材“过时”,无法很好的开展教学,不能及时吸收最先进的理念,不能最大程度的满足成人教育学生的求知欲望。
二、教学改革的途径探讨
1.转换观念,明确定位,严把教学质量关
充分认识成人教育法学本科教学存在的问题,建立有别于普通高等法学本科教育的教学质量标准体系,明确定位成教法学本科教育的教学目标,提高教师和教育管理者的素质,保证和加大物质资源的投入,包括经费投入、教学内容、教学时间、教学手段、设备等等。
正如美国教育学家达肯沃尔德·梅里安在《成人教育》中指出的那样:“成人学习,是以问题为中心,而不是以教材为中心。”由此我们应改变“成人本科教育就是高等学历教育速成班的看法”,应该看到,成人教育法学本科教学新的发展趋势根据成人高等教育及成人学习的特点,选购好既不影响学科专业课程的规格档次和水平、又适合于成人学习特点的正规出版社出版的教材;教学内容上要注重实用,教学方法上灵活多样,让接受成人法学本科教育后的学生真正做到学以致用即可。
2.借鉴普通高等教育先进模式,促进成教法学本科教学水平的提高
(1)诊所式教学模式的试行
法学界大多数学者认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法学教育必须体现素质教育的要求,换言之,新时期的法学教育,从根本上讲就是法学素质教育,法学教育的首要任务是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法律人才。这种观念放在成人法学本科教学中亦适用。
2000年以来,我国普通高等教育法学教育改革中,引进了美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Clinicallegaleducation),并结合中国国情加以改造,以创立法学教育的新方法,促使法律诊所教育本土化,在清华大学、武汉大学等学校试行后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所谓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是一种从案例教学法发展而来并借鉴医学院临床教学方法的一种全新法教育模式。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首先在美国各法学院兴起。诊所式法律教育,一方面,吸取了案例教学法的精髓,即经验式的教学方法,另一方面,又在形式上借鉴了医学领域的临床教学模式,强调通过教师指导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运用过程来培养和提高他们的法律实践能力,从而加深对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的理解。在成人教育法学本科教学中推广“诊所式教学”,虽然存在成人教育学生有工学矛盾等问题,但是经过改良后的诊所式教学,在成人教育法学本科教学中也能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2)多媒体教学技术的充分运用
目前,在普通高等教育法学本科教学中,多媒体教学技术的运用已经越来越普遍,而在成人教育中则相对教薄弱。囿于成人教育短暂的面授教学时间,更多的教师为了完成教学计划,赶教学进度,只能够加快理论知识的泛泛讲解,“演讲”式的教和廖廖几行板书的效果远远不及多媒体教学手段的充分使用。
在成人教育法学本科教学中,理论知识的掌握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在教学目标中几乎各占一半的比重,多媒体教学模式的优点可以很好的满足教学的多种需要。作为一种媒体技术,它所承载传输的信息是丰富的,形式是多样的,覆盖了教学系统的各种要素,具有全面性、形象性和使用的方便性,能提供最新的信息和各种便捷的服务,它提供了各个部门、环节和各种要素信息之间联系的信息通道,具有多向性和交互性。因此,在法学教学中可以通过应用多媒体教学模式,针对不同的教学内容和教学对象,在不同的教学环节合理配置教学资源,充分、形象地模拟教学环境,组织学生采用多种有效的学习方法,以最经济、最直接的方式达成学习目标。如通过网络,将校园课堂和法院审判庭联接起来,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案例教学;通过网络,学生可以收集相关法学资料并参加讨论,实现互动开放式教学。
三、进行改革的可行性
一、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目标的重新审视与思考
中国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争议。归结起来,法学教育的目标大概可以分为:“素质教育说”和“职业教育说”两种,前者强调教育的普遍性,法学教育并不只培养法律职业人才;后一种强调的是法学教育是一种职业教育,应该具有专业性和应用性[1]285,也就是通识型教育与职业型教育之争。在实践中,几乎所有法学院都采用的是第一种学说,即法学教育的根本目的是培养法学研究人员、法学教授和法学博士等,没有哪个法学院愿意承认自己的培养目标是培养法律实务人才。他们认为,承认自己的培养目标是培养法律实务人才会降低自己的声誉和形象。但是需要反思的是,法学教育遵循这样的人才培养目标,经过40多年的发展,目前的状况却不容乐观。人所共知的是法学本科专业学生的就业率在所有专业中处于倒数之列,这与我们培养目标理念的偏差有绝对的关系。因为目前我们培养出来的学生只具备理论知识,缺乏实务操作能力,只具备法律概念原理等粗浅知识,欠缺创新性人格和思考批判精神。这就应该重新审视一下我们的培养目标定位。笔者认为,法学教育在本科层次上,人才培养目标必须改变旧的观念,培养目标应该定位在职业型教育更为现实,也更为科学。原因如下:
第一,从学科性质上来讲,法学是一个实践性、职业性很强的学科,应该是应用科学,而不是理论科学。学习法律的目的也不仅仅是为了进入法学教学和研究领域,对于大多数人而言,应该是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因为毕竟一个国家需要从事理论工作的人是少数,社会需要的是大量从事实务工作的人才。法科学生就业最对口的单位应该是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其职业性特点显而易见。如今高等学府要求必须具有博士学位才有资格担任教师,从另一个侧面可以看出培养法学研究人员是法学本科教育所远远不能胜任的。
第二,从法学培养模式的国际经验来看,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于职业型教育更为合理。国际法学培养模式都特别注重法律职业化教育。例如,英国,法学学生本科学位时间为三年,毕业后如想从事法律职业,必须再继续读一年法律职业培训课程,然后再进行一到两年的专业实习[1]286。美国模式更有特点,美国的法学教育要求学生在进法学院之前必须有一个非法律的第一学位,把法律教育放在大学本科后进行。在这种体制下,学生进法学院学习的目的并非为了拿高学位,而是为了从事法律职业[2]。
第三,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于职业型教育,有利于改革传统教学方法,促进学生就业。传统的教学方法是一种教师为主导的教学方法,教师采取“填鸭式”或曰“满堂灌”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法学理论、法律条文的解说。而采用职业型教育的定位后,教师就应在教学内容上注重紧密联系实际,注重实际案例的教学和职业能力的培养,包括辩论能力、口头表达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因为职业化定位强调学生实际能力的培养,强调学习为就业服务。
第四,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于职业型教育,也符合大学本科生的身心特点。刚上大学学习法学的本科生都比较困惑,他们对于法学的学习往往不能深入理解,特别是法理学这门法学基础入门理论课,都普遍反映学不进去。虽然在其后的学习中逐步理解了,但效果仍然不太好。原因是由于学生的年龄偏小,没有社会经验和社会知识,而法学是一门和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紧密相连的学科,学生学习有困难,难以深入理解是正常的。所以,适当减少基础理论的讲授,将讲授的重点放在职业技能的培养上可能效果更好一点。前述美国将法学教育放在已经本科毕业的学生身上就是明证。
正如孙笑侠教授所言:在恢复法科教育30周年的今天,我们如果还不强调法科教育的职业型特征,将会贻误法科学生,也会危及到法治建设。法学作为职业知识体系,那么法科教育则应当主要作为职业型教育,而不是主要作为通识型的教育[3]。
二、法学本科教育教学的问题分析
法学本科教育教学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教学理念落后、教学方法和手段陈旧及教学内容范围小等方面。
第一,教学理念上,只注重学生知识的传授,不注重学生素质的培养。由于受传统的课堂讲授为主的教学方法影响,法学教育以传授法学理论、法律条文等为主,教师在课堂上着重对抽象法律关系的研讨,从学理上去解说法律现象,在培养学生逻辑思维能力、抽象思维能力方面确实很有作用,可为将来从事抽象的理论工作奠定基础。但其带来的弊端也是有目共睹的,教师和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并没有出现“教学相长”的喜人局面,而是一种机械的、单向的由教师向学生的灌输,缺少互动性。学生的质疑和批判精神、学生的主动学习精神均得不到发展,评价学生学习好坏的唯一尺度是考试成绩,而不包括学生的综合能力。
第二,教学方法和手段落后。方法和手段是实现目的的途径。由于受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的影响,许多教师认为高校是培养研究型人才,所以只注重传授式教授方法,而不注重采取新的教学方法,运用新的教学手段,即使采用一些改进式的教学方法,比如案例教学法,也主要以老师讲、学生听为主要模式,学生仍然是被动的接受者[4]。对于实践性强的模拟开庭,也只选择一些简单的案例,匆匆走个过场了事,起不到实际效果。法学教学多媒体的利用率也比较低,客观上是由于有的学校多媒体资源有限,更主要的是教师对多媒体教学效果的认识不深,也欠缺制作多媒体课件的技术和能力。
第三,教学内容涉及的知识面窄。在教学内容的选择上,自在任课教师。教师选定一本教材,就围绕该教材进行教学,考试一般也不超出教材的内容。至于教师对教材讲授的重点、难点的处理也因人而异,缺乏有效的考评和标准。这样的后果就是教师很少再参考别的教材内容,而且将教材上的观点当作真理传授给学生。事实上,许多法学的基本理论和结构体系等都存在争议,所以讲授仅仅以一本教材的观点为定论,学生全盘接受,教师也不引导学生去思考。学生的学科视野大大受到限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大大削弱。
三、在人才培养目标重新定位基础上实现法学本科教育教学的改革
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是核心问题,上文分析述及,我国法学人才培养目标应该定位于培养职业型法律人才。在此定位基础上,对目前法学教育教学存在的问题进行改革,具体路径如下:
第一,法学教学理念应当是培养学生实践操作能力,而非仅仅是理论素养。我们历来以传授系统和科学的知识为目的,很少考虑对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和社会的实际需求。这种课程设置忘记并抛弃了法学教育的另一个重要功能,即培养学生的实践和操作能力。法学教育的这两种目的,历来被中外法学教育所公认[1]283。所以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法学教育中外所一致认可的实践性,可以引申为职业性色彩,在这样的理念指导下,才能够在法学教学改革中以此精神为指导,务实性地搞好这项工作。
第二,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努力提高教学质量。首先,改进案例教学法。教师要选择适合学生接受能力的典型性、疑难性案例,在讲授过程中,要善于引导学生分析,一步一步接近结果,中间可以组织学生展开充分的讨论,教师要对某些观点进行分析,开阔学生的视野。其次,扩大多媒体教学的范围,提高多媒体课件的质量。多媒体教学与传统教学方式相比,优势是非常巨大的,它通过图形、视频、音频等将以往形式单一、直接展开的教学内容变得直观、形象,使学生在视觉、听觉和触觉等感官并用和轻松愉快的心理情感状态中,自然地实现了感官与想象力的相互结合,于是自觉地进入了积极思维状态,在共同参与学习的多维动态过程中,由被动的接受型变为主动的需要型[5]。法学知识信息量大,涉及的法条内容多,运用多媒体教学可以增加信息量,插入声音图象等进行讲解,还可提高趣味性和吸引力,特别是讲授一些复杂的案例便可以解除教师板书的困惑,提高教学效果。另外学校要对教师的多媒体制作课件的技术进行培训,提高课件质量,才能达到好的效果。最后,采用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学方法。诊所式法律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法学院兴起的法律实践性课程,这种模式是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设立某种形式和内容的诊所,使学生接触真实的当事人和处理真实案件。学生在诊所老师的指导下,学习运用法律,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的实际能力,促使学生对法律的深入理解,缩小学院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的距离,培养学生的职业意识观念[6]。目前我国已经有许多院校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这对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是非常有效的。我们要继续扩大设立法律诊所的院校范围,政府应提供财政支持,广泛采取这个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来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应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
关键词:卓越法律人才;法学本科教育;法治精神
1法学本科教育的目的
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和对法治问题的关注,法律行业的发展状况、社会责任、自我约束与外在监督日益成为人们社会公共生活的重要话题。尤其是“李庄案”、“彭宇案”、“案”等类似案件不断发生,引起社会舆论广泛关注,并已经深刻影响到普通公民的道德和价值判断和对公权力的信任度,尤其是对执法和司法等法律从业人员本身的职业道德、专业能力的拷问,这些问题的背后蕴藏着社会意识、公众信仰、价值取向等更深层次的命题。当公众逐渐把视野集中到对律师行业、法官检察官行业及政府公权力进行关注的时候,作为法律教育从业者,在深层次上也不得不对在未来司法改革方向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法学教育模式进行思考与反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迅速发展和逐步完善,社会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同时这也对高校培养高层次法学专业人才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法学类专业对人才素质、学历需求较高,他们不仅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质,还要有深厚的专业知识背景和跨学科的行业知识。2011年,教育部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出“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这种定位揭示了目前高等法学教育在法治理念、培养方式、实践能力等方面存在的诸多短板。为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各高校法学院和法学教师都积极探索具有自己特色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为实现这些培养目标,各高校法学院逐渐开始探索分类培养模式,积极寻求“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国内-海外合作培养”;各种法律诊所、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校外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等备受各高校的法学院重视。在这轰轰烈烈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大工程中,我们是否应该冷静下来去思考,如何去真正实现“卓越法律人才”的目标?当下中国法学本科学生最需要培养的能力是什么?中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存在的价值是什么?
2法学本科教育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一个优秀的法律职业者不只是将法律条文熟记在心,只会纸上谈兵,还要学会将其应用到实践中去。法律条文不是生硬冷血的规则,而是为满足大多数人利益而设定的人性化约束,这就要求法律的实践者必须具有很强的理解力和洞察力对之予以灵活运用,从而保障法律的尊严,保证公平正义。首先,我国目前法学教育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是学生知识能力的欠缺,即基础性不足、覆盖面不广,并且受到或早或细的专业化倾向影响,某些高校还会在本科阶段的课程设置上保留方向或专业,使刚入学的本科生易产生过早的自我设定。今天的法律环境如此复杂,某一法律问题可能涉及多个专业,而这种方向或专业的提前设定,无疑影响了对基础知识广度的获取。而对于基础知识的深度,做的又如何呢?关于这点,一直存在一种误解,面对日益出现的新的法律问题,学生总会认为新问题需要新的法律知识来解决,容易忽略对作为分析基础的原问题的思考,原问题是法律理论的最基本原则、概念,将新问题进行法律结构,归类为法律的某些基本原理和概念,进而解释分析归纳,从而为新问题的解决提供一种路径和方法,而这种寻找原问题的能力,既是基础的知识的深度问题,也是涉及学习如何学习能力的问题。其次,法学需要回应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民的民主诉求对我们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管理模式形成一种强有力的推动力。社会结构的变化使得权力和权利的行使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需要正当性的强化。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学教育能否敏锐捕捉社会中的法律问题,及时融入法学教育中以对社会需求作出有力的回应,这是考验一所法学院教学质量的验金石。这也意味着法律学术与法律实务需要更紧密的联系。大学仅教授大量丰富的理论知识又是不够的,需要一定的实践课程作为辅助,帮助法学院的学生去了解法学知识如何在实践中应用。第三是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极度欠缺。目前,各高校法学院对学生进行一些职业训练使他们掌握法律的实践技能及操作技巧。然而,在中国目前的国情之下,法学教育不能走片面法律职业化的单行道。经过如此专业化培训的法科学生们,带着他们辛苦获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走上了律师、法官、检察官的岗位,能否有能力有资格承担起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伟大任务?法律不仅仅是一种规则,更是一种价值、一种精神。若法律没有了权威,人们将不再相信它。只要法律不再被良好地遵守,法治梦想更无从谈起。
3法学本科教育教学改革之转型方向
法律人职业道德水平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法治状况,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条文无法解决所有的问题,社会现象是复杂多变的。一个正义的裁判或决定诞生要依赖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部门的共同努力,而这些都离不开法律职业者自身的专业素质。这种素质不仅仅是专业知识,更重要的是作为法律职业者对法律本身的敬畏,如果法律职业者本身对法律没有尊重与敬畏,我们又如何期待他们自身也会遵守法律,如何期待他们能良好地立法、执法和司法,又如何期待普通公民能很好地守法。
3.1从知识型向素质型转变
为适应现代法治的要求,以专业化和职业化为背景,以培养具有高度专业化的法律素养、实践能力和人文精神的法律职业群体为使命和目标。法律人才的培养至少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能力的培养,包括基础知识能力培养和学习如何学习的能力,它是法律人才培养之“躯体”。基础知识包括知识的理解、适用和评价,在基础知识的学习过程中着重对基本理论的透彻分析,同时不应过分追求对某些前沿、尖锐、新奇的观点和理论的获得,而是在熟练掌握基本理论之后,让学生自己学会辨别、分析和判断,把前沿知识作为一种附加题的形式,让学生自己去研究、学习和讨论。学习如何学习的能力之所以在法学领域内尤为重要是因为法学是一门无止境的学问,教师的教学任务不是将一切现成内容都毫无保留地教给学生,而是让学生即使在没有课堂讲授的情况下,自身也能通过运用在法学教育中获得的基本知识和素养,快速理解和运用新法律。二是素质的培养。它是法律人才培养之“灵魂”。这方面很容易被各高校法学院忽视,因为它属于人的内在,是无法直接感知和评判的,它不会直接体现为对某个具体知识点的掌握,也不像司法考试通过率那样能直接成为一种绩效。因此,实践中对于法律人才“灵魂”的培养必须引起重视,因为没有“灵魂”的“躯体”终将是没有思想的行动者,无法担负起法治建设的重任。
3.2从法律的“技工”走向法律的“绅士”
中国的法学教育同时伴随着这样一种现象即法学基本上在各类大学里都是必开设的一个专业,大学的法学本科教育模式也逐渐走向技术化。如果说,对于一所中学,升学率是一个无形指挥棒,那对于目前大学里的法学学科来说,就业率、司法考试通过率,就是悬在高校法学学科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此种客观压力势必会给大学的课程体系和人才培养目标造成价值上的错位。在实践中就可能培养出在专业领域可能出色,但在情感上欠缺人文关怀的人才。法学知识的获得变成了一门技术,一门甚至是非法学本科的学生都能快速掌握技巧的技术,这一点从历年非法学本科司考通过率可见一斑。而在目前以着重培养法科学生法律实践能力为目标的法学改革中,要求学生对法律条文熟练应用,学会向法官、检察官、律师一样思考。于是,各种思维逻辑技巧、谈判技巧、法律分析技巧,成为法律实践课堂的宠儿,法律条文成为学生迅速提升自身实践操作能力的必备武器。娴熟的专业技术纵然必不可少,但真正的培养核心则是道德修养和社会责任感,须知只有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才能真正做到服务社会,推动社会的良性发展,否则社会的良知也就无从谈起。大学的社会责任不仅在于培养了多少社会精英,而更在于能够培养具有历史担当的“民族脊梁”。法治离不开优秀的立法,法律条文公平正义的实现离不开执法者和司法者的道德和职业良知。在目前中国这样一个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公民社会对法律的信任和守法意识缺乏西方法律文化深厚的历史根基。没有先天的文化土壤,只能依赖后天的法学教育,国民素质的养成,而对于中国,最现实的途径,是从法学本科教育抓起,因为在这里,培养了一代又一代中国的法律从业者,法律的脊梁。法律不只是谋生的手段,它是一个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人们生活的最高目标。作为技术的法学知识是最易为法学专业学生获得与掌握的,但除此专业技能外,还应通过职业伦理的培养来抑制在专业技能的运用中所包含的技术理性中的非道德成分,以此来保障法学专业的未来从业者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企业法律顾问等能够坚守自己的职业道德底线,真正实现法律本身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参考文献
[1]何美欢.理想的专业法学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2]王永.在法治发展新阶段振兴我国的法律职业伦理——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为研究视角.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
对于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的主流去向———实务界而言,法学本科教育过于学术化和脱离实践了。而作为法学教学中的一种方法,案例教学法则对增进学生以法律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意义重大。就法学教育极为发达的美国而言,其教育的实用性就极强。“教学内容除了基本的法律知识,更加重视综合职业能力的培养,综合职业能力包括了三大能力即法律知识能力、职业思维能力和驾驭法律信息资源能力”,其目的就是培养合格的律师,毕业后就可以进行法律实务的操作。这种“利用最少的时间,掌握最多最实用的东西”的教育理念值得我国法学教育效仿,且最简单有效的教学方法就是“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以案例为中心,以案例是教学平台,教学过程围绕案例展开。学生通过研究、分析、讨论案例,可以将所学法学知识和原理运用到实际生活中,经过不断演练,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必定得到较大提高。同时案例教学可以极大地调动学生的参与积极性,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原本枯燥的课堂活跃起来。在案例教学法中,学生能够得到大量的锻炼,展现自己的才华。对案例的解读与讨论,让学生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有时甚至进行热烈的辩论。通过对案例的辨析和讨论,学生的表达能力会有很大提高,也增进了自己对专业的高度自信,案例教学非常有利于职业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实务人员的培养。
案例教学之方法
就中国法学本科教学的现实条件看,法学案例教学法的实施应遵循选择合适的案例、课前认真准备、进行案例讨论、课后总结、撰写案例分析报告等步骤。对于合适案例的选择,主要需注意三个方面,即:一、案例的新颖性;二、案例的典型性;三、案例的多样性。对于案例的具体展开,需注意学生是讨论的主角、课堂的主体,教师起到的是主持人的作用。教师要注意调动学生的热情,让所有的学生都能够参与进来。除了引导学生积极发言,也要让学生注意倾听别人的分析和见解,再对比自己的观点,使自己的认识更深刻和全面,从而形成良好的讨论氛围。教师要把握讨论的主题不要偏离教学的正常轨道,讨论内容与案例所涉理论内容相关。讨论完毕后,教师的总结是至关重要的一个步骤,“教师在讲解、分析案例时,要语言精练、要点明晰、重点突出,并将案例分析与所涉及的法学原理、法律条文融合起来,使学生能够通过案例分析来掌握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和基本概念,能够熟练地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在具体案例材料的选取上,可以参考近年来出版的各类教学案例汇编教材、判决汇编教材、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案例汇编等。近年来法学案例常见于各种媒体,有些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反响和学界、舆论界的热烈讨论,选用这些案例在课堂教学中使用,可有效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并且有助于学生理解相关理论问题。以上述原则选取的案例,笔者在本人实际教学中使用的效果反映良好。
司法考试检验法学教育之质量
自2002年3月举行第一次统一司法考试以来,尤其是2008年司法部通告在校大三法学本科生可参加司法考试后,司法考试以其前所未有之势影响着法学教育的各个方面,使得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关系再度成为焦点问题。在处理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关系问题上,一直以来有两种观点最具有代表性,一种观点认为“法学教育必然要为司法考试制度服务,”[1]“法学教育以司法考试制度为导向”[2]等诸如此类的观点,其大体意思是法学教育应当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另一种观点认为“将法学本科教育与国家司法考试直接接轨是错误的”“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间应该是一种良性互动关系”,[3]不能将法学教育与统一司法考试直接挂钩”[4]等等,即反对以司法考试作为法学教育的指挥棒,应当坚持法学教育的独立性。笔者不认同法学本科教育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的观点,因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
一、目前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局限性可能使法
学本科教育远离其既定目标
(一)法学本科教育目标定位分析
关于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我国法学界一直有分歧,有人认为“本科段的法学教育,目标在于让学生获得从事多种法律职业都必须具备的能力,因此,大学本科法学教育的定位只能是职业教育,认为通过本科法学教育就能培养出法学大师的建议,只能是一个从来没有实现的梦想。[5]还有人认为“我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律培训部门应该明确本科法学教育是一种通识教育。只有将法学本科教育明确定位为通识教育,才能在教学环节中真正贯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才能培养出宽口径、厚基础、强能力和具有创造性、创新性和创业性的法学人才,才能为后本科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或培训提供优质的生源”。[6]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应当符合法学教育规律,应当符合我国的国情与现实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现阶段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应当定位为通识教育,其理由如下:第一,通识教育符合我国国情、符合我国社会现实需求。首先,从我国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情况来看,毕业生的就业方向具有多元性,可能去公、检、法部门从事与法学专业完全对口的工作,也可能去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从事与法律相关的工作或与专业没有直接关系的工作。法科生到非法律部门工作,这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正如肖扬同志在1996年强调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的建立,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呈现新的时代特征,法律人才不仅为政法部门和其它法律部门所必需,而且也应成为管理国家和各种社会事务的主干人才。面对广阔的就业现实,我们的法学教育仅关注培养法律职业者的教育,是远远不够的。其次,就学生个体而言,其将来是否会从事法律职业是不确定的,在法学教育过程中,法学院是无法确定单个学生毕业后是否必然从事法律职业。因此,在对法学本科生的培养上两者均要兼顾,即应该提倡通识性教育,不能是纯粹的职业性教育。再者,就社会需求而言,法律通识人才也是社会发展所迫切需要的,大学法学教育不应当忽视这种社会需求。李岚清同志曾提出:当今世界,现代科学技术飞速发展,不同学科、不同专业领域的相互交叉融合日趋明显,人才培养必须适应这一变化的趋势。法学教育亦不能例外。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进,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等领域和涉外法律事务都需要跨专业的法律人才,很多复杂的问题靠单一的法律专业知识是无法解决的。法学本科教育应当顺应时展的需求将培养目标定位为通识教育,培养出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懂科技的高素质复合型法律人才。另外,从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现状来看,虽然法学本科教育机构不尽相同,主管部门也不完全一致,但学制、入学考试、核心课程、公共基础课程等都是一致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也大同小异,我国法学教育的这些共性为统一实施本科法学通识教育奠定了基础。[7]第二,职业教育有着不可避免的缺陷。法学职业教育的目标在于培养“法律工匠”,它是以培养能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处理具体案件的法律职业者为核心的实用主义教育。这种教育在教学上重条文解说,重实务训练,轻法学理论研究,轻法律精神的传播,轻思辨能力的培养,这种解说式的法学人才培养方式将会使法学教育流于浅薄,会导致学生缺乏法律职业、法学研究不可或缺的批判和怀疑精神,导致学生缺乏法治信仰,缺乏法律涵养。由于法律本身有其固有的缺陷,比如它天然的具有滞后性,它不可能穷尽一切法律现象,在碰到法律没有调整的社会现象时,法律工作者必须利用法律素养,法律的思辨能力来解决问题,单纯的法律职业教育无法提供这方面的能力培养。同时,单纯的法律职业教育因为忽视理论研究会造成法学理论型人才出现断层,使法学教育难以延续。苏力教授说过,法学院的目标应该是使毕业生“能够在无须课堂教授的情况下也能依靠自身的通过法学教育培养起来的素质和基本知识迅速理解和运用新法律”。而单纯的职业教育是无法达到这个目标的,因此,基于我国的国情和社会现实需求,我们的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应当定位为通识教育。
(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内容和形式
自2002年实施统一司法考试以来,司法考试的形式一直采取一次笔试,过线合格的方式。共四张试卷,每卷分值为150分,其中卷一、卷二、卷三都是客观题考卷,题型为单选题、多选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卷四是主观题,主要是司法文书写作、案例分析、论述题,其中选择题占总分的75%。知识覆盖面广,但主要是考查法律、司法解释条文,兼有少量较浅的通行的理论。
(三)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形式与内容的局限性可能使法学本科教育远离其既定目标司法考试大量的选择题的设计使得考生把大量时间、精力用在死记硬背上,用在训练选择题答题技巧上。我们都知道选择题,无论是单选还是多选或不定项选择题,它们都是给定选项,考生从既定选项中选出正确答案,考生在进行选择时是被动的,而司法实践,哪怕是最简单的案件,也需要法律职业者对实际情况进行法律分析,这个过程是主动的,需要法律职业者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和分析、判断能力,而不是如做选择题般从他人给定的数个方案中选出正确答案。司法考试采取单一的笔试、大量选择题的形式,无法检测考生的口头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司法考试也难以评测考生的职业道德素养,虽然司法考试的内容包括了职业道德,但对职业道德的测试,也是做选择题,考生只要背诵相关的内容就可以通过,考生是否真正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司法考试是难以评测的。我们的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是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以司法考试为法学本科教育的指挥棒,法学本科教育最终会沦为司法考试培训班,法学本科教育既定的培养宽口径、厚基础的复合型人才的目标将难以实现。即便是作为选拔高素质的法律职业者的资格考试,司法考试的这一目的也难以实现,因为目前司法考试局限性的存在使其不能检测出考生的法律能力。高分通过司法考试者其法律能力未必高,由此可见,目前司法考试的局限性将使得法学本科教育远离其既定目标。
二、以司法考试作为法学本科教育的指挥棒,法学本科教育将沦为应试教育
所谓应试教育指的是脱离社会发展需要,违背人的发展规律,以应付考试为目的的教育思想和教育行为,考试考什么内容,学生就学什么内容,这样的教育忽视人格素质、精神素质等非智力性因素的培养。它以考试通过率的高低来检验学校的教学质量、教师的工作成绩和学生学业水平。如果将司法考试作为法学本科教育的指挥棒,法学本科教育就会变成司法考试考什么,法学院就教什么,学生就学什么,法学本科教育将沦为应试教育。国内外的实践已经证明,应试教育无法培养出高素质的人才。学生即便高分通过司法考试,因为法律素养不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不够,也将难以胜任法律实务工作。另外,如果法学本科教育沦为应试教育,法学院和法学教师的工作重心和考评方式也要随之改变,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将成为法学院质量高低的标准,将成为评价法学教师能力的标准。
一、法学本科教育的困境
当前,我国法学教育规模极为庞大。据教育部和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有630多所高校开设法学专业,其中本科在校生达45万人。与此庞大教育规模不成比例的是法学本科学生就业率持续低迷。据统计,当前法学本科毕业生半年后就业率仅为80%左右,其中对口就业率不足50%,远低于其他本科院校毕业生的平均就业率。在竞争如此激烈的就业环境中,那些就业成功的毕业生在实际工作中也并未展示出其所应达到的专业水准。理论水平低、法律实际运用能力较差、缺乏对法律实务实际运作方式的基本了解,是用人单位对法学本科毕业生的普遍评价。由“就业危机”、“质量危机”而起,法学本科教育也陷入“声誉危机”的泥沼,改革之声不绝于耳。多数教育工作者也承认,法学本科教育现在已处于发展的十字路口,为实现健康发展,法学本科教育首先应该调整目标定位,由当前的大众教育转变为精英教育,一方面缩减本科教育规模,另一方面加强后本科教育的精英化。一些学者通过对国外法学教育模式的考察,甚至提出一刀切的改革方案,即取消现阶段的法学本科教育,代之以欧美通行的“后本科教育”模式,以培养符合职业要求的法律精英。的确,当前法学本科教育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随着法治国家、市场经济建设向纵深推进,社会矛盾越来越多,现行法学教育模式的规模效应逐渐减弱,培养高层次法律人才已成为社会共识。但是,据此全盘否定现行本科法学教育模式,不免会走入另一个极端:无视法治建设进程,忽视客观规律,盲目追求跨越发展的教育模式,结果只能建起空中楼阁,而非实实在在的进步。众所周知,一国法学教育的发展,不可能脱离其法治建设进程而单独论及。考察欧美等发达国家法学教育发展历程可以发现,从法学教育模式确立至今,其均已走过百余年的历程。考察这些国家法学教育历程,可以发现在经济迅猛发展时期,其法学教育规模也曾一度膨胀。例如美国在工业化时期(南北内战以后至19世纪末)也曾有过法学院迅速增加的现象,法学院校的数量从内战前1860年的21所增加到1900年的102所,其中仅最后十年就增加了41所。就学生的数量来说,1870年,美国全国只有1849名在校生,而到1894年,其数量增至7600名。[2]虽其扩张规模与速度远不及近三十年来我国法学教育,但考虑其历史累积效应,国外法学教育的发展历程并不能成为我国现行法学教育扩张的反证。在法学培养模式上,美国将法学教育中的人文教育与职业教育完全分开的现代法学教育模式肇始于1829年斯托里改革;英国重视英国本土法律(普通法和衡平法)研习的法学教育传统形成于布莱克斯通在1753年牛津大学讲授英国普通法[3];欧陆国家奉行罗马法传统,教会在法学教育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国家经过百余年的发展,才建成法治社会,民众法律素养高,公民社会氛围浓厚。在此基础上,基础水平的法律素养并不能满足一般民众对法律工作者的期待,法学教育的目标逐渐转向精英教育。反观当前中国,法治建设进程失衡严重,一方面是城市法律人才集聚,纠纷日益增多,另一方面是中西部农村法治建设滞后,传统治理模式依然自足。在这种情景下,法学本科教育尚未完成其所承载的普法使命。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广大农村也开启了现代化和城镇化进程,其原有的道德规范、纠纷协调机制等治理模式遭受冲击,法律如何为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提供保障极为重要。只有维持一定规模的法学本科教育,才能保证城市法律服务的充分竞争状态,一方面促使城市法律工作者不断提高其自身法律服务水平,为法学教育跨向精英教育模式阶段奠定基础,一方面通过激烈竞争导致的市场倒逼,将众多法律工作者分流至广大农村地区,去完成法学教育的普法使命。综上,考察发达国家法治发展历程,并对比我国现在法治建设所处阶段,笔者以为,现行法学本科教育模式依然有其可取之处,在现阶段保持一定规模的法学本科教育对我国法治进程的深化发展意义重大。在此,法学本科教育的真实困境不在于其是否有存在必要,而在于该项教育制度的存在实属必要,但其所培养出来的学生素质却不能为其存在必要性提供充分理由。改革,已迫在眉睫。
二、法学本科教育目标的重新定位
关于法学教育目标的定位,各个国家因其法学教育模式的不同而侧重不同。美国采取的是后本科教育模式,报考JD(法律博士)必须取得其他专业的学士学位,学生在本科阶段已经完成了通识教育,因此其法学教育偏重于培养法律行业应用型新人;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则采取的是四年本科教育模式,侧重于为广泛的社会成员提供法律知识与意识上的训练。[4]对于我国法学本科的培养目标,学者们意见纷呈,有精英教育说、大众教育说、素质教育说等主要观点,以及侧重点有所差异的各种折中学说。[5]在《21世纪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报告》中,法学学科教育指导委员会对我国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给出了官方解答,即提出了法学素质教育的内涵,包括思想道德素质、法律素质和文化素质,并系统阐述了法学素质教育的实施途径。从其内涵表述不难看出,目前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与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法学教育目标相似,即侧重于法律知识的传授与法律意识的训练。对于我国这种法治后起国家而言,素质教育的目标定位有其合理性,因为法治建设在终极意义上是文化建设,并且共同的成文法传统,也使法学本科教育定位于此显得顺理成章。但考虑到我国与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差异,定位于此的我国法学本科教育能否复制成功就值得怀疑。大陆法系虽采取四年本科教育模式,但与我国不同,其本科毕业生并不能直接进入法律职业,而必须进入专门的职业培训机构学习1—3年。比如德国,法学本科毕业生要先参加第一次国家考试,通过了之后还要经过职业预备期并参加第二次国家考试。职业预备期为时两年,学生在此期间主要由州高等法院院长负责管理。他们将至少在5个部门继续学习,学生在法官、检察员、行政官员的指导下,具体参与司法和行政工作。[6]这种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分阶段进行的培养模式保证了其学生理论素质与业务能力的均衡发展,为其进入法律职业打下了坚实基础。而我国的法学教育模式则缺乏相应的职业教育阶段,理论上学生只要完成本科教育并通过司法考试即能从事法律职业。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09年年初,全国法学在校本科生30万人左右,而在校法学硕士只有6万多人,相当一部分的法学本科毕业生在完成本科教育后即走向工作岗位。缺乏职业教育,是导致目前我国法学本科教育质量危机的重要原因。因此,实现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质量提升,职业化教育必不可少。从目前看来,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目标主要是法律知识的传授,较多的突出的是“通才教育”和素质教育,而非法律职业教育。[7]一些学者也认识到目前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症结所在,提出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之目标可定位为培养法律实务型人才,[8]却不免矫枉过正,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在笔者看来,目前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仍是素质教育,只是需要拓展素质教育培养目标的内涵与外延,将职业教育包括其中,以实现知识传授、思维训练与实践锻炼的均衡发展,从而使法学教育和职业教育有效结合起来。
三、法学本科教育的改进
既然将法学本科教育定位于包涵职业教育的素质教育,就需要改进目前教学实践中与该培养目标不一致的做法。目前法学本科教育虽基本上按照通识教育的要求来培养学生,但是在教学重点和教学方法上仍存在诸多问题,如教学的知识化与专业化、教学方法的单一化等等。改进现行教学实践的种种不足,同时增加职业教育的内容,是本文接下来所要解决的问题,具体举措如下:
(一)更新理论知识
经过三十余年的发展,目前我国法学理论研究已基本实现与国际接轨的目标,出版了大量介绍国外各种学说的论著。与理论研究上的与时俱进相比,目前我国法学本科教学书的编纂则可谓墨守成规,主要研究方法依然以法律诠释为主,缺乏思维启发性,老师课堂讲授也多是照本宣科式的知识传授,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教与学的恶性循环逐渐形成,“教学相长”成为空谈。这种现象的产生与我国法学学术传统不无关系。目前主导法学本科教材编纂的学者多是八十年代之后成长起来的法学家,在其求学及进行学术研究初期,资料匮乏,与国外的学术交流也近乎中断。在当时能够接触到的学术著作多是启蒙时期法学家的著作,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对法律真理的追求也就塑成了其最初的法律品格。虽在其学术研究后期外部条件大大改善,但此时其也多转向具体部门法的研究,导致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未能及时“补课”,仍然以启蒙时期的法理来指导其学术实践,并体现于法学教科书的编撰中。然而,随着社会科学的发展,法理的“真理”色彩也逐渐褪去,越来越多的社会理论表明,“合理性”才是社会科学研究应该追求的目标。而合理性的达成不是一个法律工作者高高在上的发号施令,而是通过对话机制寻求共识的过程。特别是在当前风险社会的背景下,科学解神秘化、个体意识不断加强,掌握合理性思维与沟通意识是对于合格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基本要求。扭转现行法学本科教育教与学恶性循环需要教科书理论引导和教学实践引导两方面的合力。一方面,增加现行法学教科书的理论深度。在每章的讲义之后,适当的增加关于本章所讲内容的不同观点及最新研究成果,启发学生进行理论探讨,满足学生求知的好奇心。特别在法理学教科书的编纂中,要增加对后现论的系统阐述,使学生对当前社会发展趋势有正确的认识。另一方面,改变传统的教学方法,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我国目前法学本科生的学习,课堂教学占四分之三以上,教师课堂时间采取大满贯式教学,对课堂讲授内容的记忆程度是衡量其学习好坏的最主要依据。改变这种教学模式首先需要老师具备合理性思维与沟通意识,在准备理论讲授的同时,适量准备相关案例,以引导学生发现问题,并探寻解决问题的路径。在此,美国的课堂教学方法给我们提供了可借鉴的改革进路。普通法系的判例法传统,使得美国的法学教育主要以案例教学法为主。在上课之前老师通常会将选集的许多案例分发给学生,让学生预先熟悉案例,然后在正式上课时老师采用“苏格拉底教学法”进行提问,设定许多不同于原案例的许多假设,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要求学生进行回答。然后老师从学生的回答中寻找破绽并与学生进行激烈的辩论,从论辩中寻找解决案例的方法,从而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9]虽然我国并无判例法传统,但美国“判例教学法”所体现出的先进的教学意识值得我们深思。
(二)注重当下参与
法学属于社会科学的一个分支,其研究结论最终是要解答实践问题,法学本科教育所培养的大部分法律人才也必须走向社会才能践行其法治理念。这决定了法学本科教育必须注重当下参与。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我国法制在建设初期广泛移植国外法律,先进的法治理念被引入,法制传统被忽视。这种“推倒重来”式建设方针在我国法治建设初期对法治建设的快速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任何法律移植都要遭遇本土化难题,随着法治建设的逐步推进,这种忽视传统的建设模式所导致的问题也愈发凸显,如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脱节、城市法治建设与农村法治建设的割裂。这些问题反映在法学本科教育中就是法学本科毕业生不了解实践,同时由于缺乏合理性思维和沟通意识,在面对实践问题时表现出无所适从。这也是近几年来社会对法学本科教育质量质疑的最主要的方面。面对如此形势,近年来各高校都加大了对中国法制史的教学与研究,法制史也被教育部确立为法学本科教学的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但法制史教学多集中于教授中国古代法制思想及制度,较少涉及当下中国法制观念的演化;同时,由于缺乏对法治现象的近距离观察,学生依然停留在死记硬背的被动学习阶段,法律职业者所应具备的现实使命感尚未确立。注重当下参与,不仅是了解中国法制古代传统,更重要的是了解我国法律传统在面对国外法律移植时所展现出的冲突、调整及演变的整个过程,使学生了解我国法治现实,培养学生面对法律实践所应具备的正确态度,并在此基础上引导其思考法治建设的路径。“法律乃是整个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它绝不存在于真空之中。法学并不是社会科学中一个自足的独立领域,能够被封闭起来或者可与人类努力的其他分支学科相脱离。”[10]关注当下参与的方式多种多样,既可以通过对当前社会上发生的典型案件进行讨论,分析这一案件社会背景来进行,也可以通过对不同时期某一问题解决路径的发展变化的分析来展开。当下参与要求学生具备良好的社会学知识的储备,广泛的阅读是必要的,但关键还是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兴趣与能力。教师要在讲授书本知识的同时,讲授所涉理论在现实中的实践状况,引导学生关注社会现实,并鼓励学生开展社会调研、田野调查等社会实践活动,使学生真正走进社会,参与到法治建设的进程中。
(三)加强实践锻炼
如前所述,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是包含职业教育的素质教育,因此,实践锻炼是法学本科学生学习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内容。但实践锻炼与理论学习并不是截然分开的两项内容,事实也不断证明,学生的实践能力与其理论水平、当下参与意识呈正相关关系。所以,从广义上言之,上述两项内容也是加强实践锻炼的一个方面。对于狭义的实践锻炼,学界普遍存有误解,认为就是类似于书写文书、办案程序把握等的技术操作,并鼓励推广毕业实习等制度。[11]笔者认为,这是对法律工作者核心竞争力的误解。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基本的文书写作能力、对案件程序的把握的确是必要的,特别是在越发注重程序正义的今天。然而,这种技术性规范的掌握娴熟并不代表其就是一名合格的法律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核心竞争力在于通过对纷繁复杂的案件事实的梳理,洞察案件要点所在,并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况且,类此的技术性操作规范在走上工作岗位后短时间即可掌握,而高校受限于各种客观条件,难以大范围开展专项训练。另外,就笔者的经历与观察,类似于毕业实习制度的现实操作已背离其初衷甚远。由于法律的严肃性及内部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实习单位不敢也不能将涉及实质问题的工作交由实习生负责,同时巨大的工作压力也使得法官、检察官等实习指导老师无暇顾及实习生的学习,学生沦为打杂的廉价劳动力,学习积极性大受打击。与毕业实习制度相比,新近广受提倡和推行的诊所式教学方法在锻炼学生实践能力方面成效更为显著。诊所式教学方法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12]这种模式是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设立某种形式和内容的法律诊所,使学生接触真实的当事人和处理真实案件,在诊所教师的指导下学习、运用法律,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的实际能力,促使学生对法律的深入理解,缩小学院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的距离,培养学生的职业意识观念。目前我国多所高校均开展了相关教学实践,如开设法律诊所学课程,或设立法律援助服务中心,在老师的指导下开展法律实践活动。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全程参与,学生不仅加深了对法律程序的理解,更重要的是通过对案件的讨论,学生拓展了思维,增强了参与意识,为今后走向法律工作岗位做了一定的实践准备。
(四)塑造共同体道德
论文摘 要:我国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出现了教学资源不足,办学定位、服务面向不明确,教学模式滞后等问题,改革迫在眉睫。地方院校应从合理定位、资源优化、教学模式更新等方面改革法学本科教育,走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特色办学之路。
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我国法学教育空前发展。到2011年,我国现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近700所,法学专业在校生40余万人。其中,绝大多数为地方院校的办学成果。另一方面,与规模扩大成反比的是,法学本科教育质量下降,学生就业率低等问题日渐突出,法学专业已从几年前的“香饽饽”变为“就业老大难”专业,这在地方院校表现得尤为突出。本文拟对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中出现的问题加以剖析,试图寻找出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改革之方向。
一、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之困惑
1.教学资源明显不足
地方院校与部属重点院校相比,办学力量相对薄弱。反映在法学学科,就是与校内其他学科相比较,也属于弱势群体,教学资源明显不足,突出表现在师资配备与图书资料两方面。
就师资而言,大多数地方院校法学院系专业教师数量不足,有影响的学科带头人少。尤其是近十年来借高校扩招东风而“升本”新开设法学本科专业的这些地方院校,师资队伍中相当一部分是升本前的专科教师,在教学理念、知识结构等方面离本科教育的要求有较大差距。高职称、高学历的专业教师偏少,人才流失现象较为严重。同时,法学专业教师的增长速度远远低于在校生的增长速度,有的学校生师比竟高达25:1。
另一方面,很多地方院校追求“大而全”,盲目上专业,随后投入却跟不上,尤其表现在图书资料方面。很多学校法学专业图书很少,加之法学学科分支较多,所需专业资料更是让图书采购人员无从下手。仅是经典法学原著一项,在众多地方院校图书馆或资料室中都并不多见。
2.办学定位不明确
法学本科教育何去何从?应将法科学生培养成什么类型的人才?地方院校法学教育服务面向应该如何定位?这是近年来理论界一直在探讨的问题。在实践中,不少地方院校的法学专业培养计划中,把“法学高级专业人才”作为培养目标,力图将办学定位与重点高校看齐,意在培养学术型人才[1]。这显然忽视了自身办学历史、生源情况及教学资源等客观实际因素。事实上,就地方院校法学本科专业而言,以司法考试为导向、面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应用型人才理应成为地方院校所明确且践行的办学方向。
3.服务面向不清
高等学校是以“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其主要任务。换言之,高校办学就是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那么,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服务面向应该如何定位?是主动应对地方需求,还是消极、被动回避这一问题?目前看来,由于不少高校办学定位不明确,办学性质较为模糊,且受历史因素影响,其服务意识、竞争意识尚显不足,市场意识较为淡薄。相当一部分地方高校的法学专业很少主动应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行业、部门的需求,服务面向模糊不清。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脱节,必然导致其培养的人才难以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2],从而不断失去社会的信任和支持,失去其应有的市场份额,危及其自身的发展。
4.教学模式滞后
办学定位不明确,反映到教学上亦是问题不少。很多地方院校由于办学历史不长,办学思想仍处于摸索阶段,教学理念陈旧,教学内容滞后,教学方法单一,难以适应司法考试与学生自身发展的需要。不少学校长期以来只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忽视案例教学与实践教学,忽略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等专业技能的培养,这也是近年来在司法考试的“检验”中,这些学校法学本科专业学生屡屡表现不佳的原因之一。
二、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改革之必要性
1.学校生存发展的需要
学校的生存发展,决定于人才培养质量。人才培养质量往往以学生就业状况为重要考核指标。而法学专业更具有特殊性,其职业要求往往以通过司法考试为前提,如此一来,学生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也就成为检验学校法学教育成败的标准之一。目前,地方院校法学专业所面临的生存压力空前,要在激烈的竞争中杀出一条血路,改革已成必然。
2.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在法学专业学生就业难的同时,我国法律职业缺口仍然较大,现有法律职业人才的数量与质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这在各地方院校所在区域表现得尤为明显。对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而言,这也是其生存发展的机遇所在。因时制宜、因地制宜,调整自身定位,培养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人才,将是地方院校法学教育改革的重要方向。
3.学生职业发展的需要
作为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不仅要让学生了解纸面上的法,更要了解和把握现实中的法,培养学生的法学使命感和法制建设情怀。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往往偏重于理论讲授,既难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也不符合学生成长和发展规律。对于师资力量较弱、学生基础知识不够扎实的地方院校来说,转变办学观念,改革教学模式,将专业技能训练作为教学的重点,以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为教学的根本目标,既符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又是对学生未来职业发展负责任的表现[3]。只有如此,学生才能在日渐激烈的竞争中获得生存空间,实现自己的社会价值和人生价值。
转贴于
三、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改革之方向
1.明确培养目标
现阶段,专科、本科、研究生三个层次构成了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体系。这三个层次的法学教育,有着各自的历史使命和培养目标。随着高等教育办学规模的扩大和社会对法科人才的要求提高,法学专科教育越来越难以适应发展需要,并将逐渐淡出。研究生招生规模的放大和就业压力的巨增,致使很大一部分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后选择从事法律实务工作,从事理论研究的法科学生数量并没有太大变化。而作为基础性教育的法学本科教育,对其定位历来众说纷纭。从教育的本质来看,法学本科教育理应归属于通识教育,专业知识传授应是其教学重点;另一方面,法学教育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密不可分。无论是本科阶段还是研究生阶段,无论是从事具体法律事务还是从事学术研究,相关教育与职业发展都与法律实务有着密切的联系。具体到地方院校,其培养的法科学生除了极少数进入研究生阶段深造外,绝大部分都是通过司法考试走向社会,从事各种法律实务及相关工作。因此,地方院校应明确法学本科教育的学科建设方向就是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自己的主要任务,在保留通识教育的基础上,增加更多的职业教育成分,将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相结合,由此指导并推进教学模式的改革。
2.确定服务面向
服务面向也是高校办学思想的主要组成部分。事实上,地方高校大多为省属高校或省市共建高校,其性质决定了必须要以本地社会经济发展为根本任务。因此,地方高校在办学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地方经济社会的需要与支持的可能,明确本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客观实际和基本趋向、结构。具体到法学本科专业,则必须放弃盲目追随重点院校法学教育的发展模式,在办学思想上突出鲜明的“地方性”,结合地方实际,主动承担为当地培养法律专业急需人才的任务,主动融入本地经济建设的主战场、同科技产业密切结合、促进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占据其应有的市场份额和生存空间。一方面要强化地方院校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另一方面要充分依托和利用地方的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丰富资源和优势,充分利用地方对高等教育的需求,在“服务”与“依托”方面努力形成一种良性互动的机制[2]。这样就可以在促进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中不断获得地方更大的扶持和资助,进而扩大自身的生存与发展空间。
3.优化课程体系
在新形势下,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改革迫在眉睫。首先,当从优化课程体系入手。合理的课程结构,是法学教育的核心,也是改革的关键点。地方院校在确定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应用型法科人才的培养目标后,就应紧紧围绕这一中心任务,紧密联系区域特征,结合法律及相关行业特点,分析职业和岗位需求,整合教学资源,发挥学科优势,合理设置课程,优化并确定教学内容。在强调专业知识的系统、完整性的同时,要注重针对性、实效性,增加应用性内容;要及时更新学科前沿知识,让学生了解学科发展动态;还要把法律职业道德培养贯穿于教学工作的始终。
4.改革教学模式
(1)案例教学。作为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通过案例教学法引导学生关注“现实的法”,由此培养学生的法学使命感和社会建设情怀。当前,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中普遍采用了案例教学,但效果参差不齐[4]。对地方院校而言,如何克服当前案例教学中出现的种种不足,有效发挥案例教学的应有功能,是教育者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2)实践教学。法学也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在培养应用型法科人才的过程中,实践教学必不可少。为此,地方院校在反思并重整案例教学的同时,应加大实践教学的力度。如根据不同年级学生专业发展水平,采用与之相适应的,诸如见习、实习、模拟法庭、诊所式教学、开展法律咨询及服务等方式,多方面训练学生通过分析、解释进而使用法律解决具体问题的专业能力。
总之,地方本科法学教育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改革是唯一的出路。为此,地方院校应从合理定位、资源优化、教学模式更新等方面改革法学本科教育,走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特色办学之路,扩大自身的生存与发展空间,从而实现学科专业的稳定、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复新.地方本科高校的目标定位及发展策略[J].教育探索,2008,(11):72.
[2]唐华生,何霖.新建本科院校发展定位研究[J].西华师范学报,2006,(4):92.
[3]张建文.叙事民法学的构想与路径[J].四川文理学院学报,2011,(4):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