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24 18: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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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伊始,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市学校食品卫生工作会议,这对我市教育卫生工作来说是一次重要的会议。刚才,白云区、海珠区政府的负责同志和教育、卫生、工商、食安办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分别就学校食品卫生工作作了发言,总结回顾了我市学校食品卫生工作情况,提出下一阶段工作任务,讲得很好,希望各单位抓紧落实,承担好监管责任。总体来说,*市食品卫生安全方面在中小学表现出来的形势有所好转,但现状不容乐观。我们一定要有忧患意识,在*市中小学校食品卫生工作上不能出问题,一定不能出大事。同时,要有防范出大事的应急措施,提高认识,确保在两会之前、两节期间不出问题。下面,我就如何抓好学校食品卫生工作谈几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学校食品卫生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坚持以人为本,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学校食品卫生工作关系着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着教育教学工作的有序进行,关系着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着党和政府的威望。当前,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已成为公众高度关注的公共安全问题之一。因此,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工作不仅是学校的一项重要工作,还是各级政府、各部门都必须高度重视、狠抓落实的一项民生工程,这是新的历史条件下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省、市领导的关心支持下,在各部门和各学校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学校食品卫生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食品卫生管理得到有效规范,食品安全长效管理机制逐步完善。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更要清醒地看到,学校食品卫生工作仍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一些长期积累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与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最近,省委书记同志、市长张广宁同志专门就学校食堂卫生安全问题作出批示,要求教育、卫生、工商等部门认真进行一次全市学校食堂卫生安全检查,确保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因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学校食品卫生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出发点,以关注、改善民生为落脚点,把学校食品卫生工作抓实、抓细、抓出实效和水平,把这项工作纳入到构建和谐*、和谐教育的工作大局之中。
二、突出重点,进一步提高学校食品卫生工作水平
经过各级政府、各部门的共同努力,经过“创卫”的重点整治和建设,我市食品卫生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是一项长期的、动态的工作,只有坚持不懈,严抓规范,提升要求,才能保持良好的卫生质量,避免出现反复甚至滑坡。为此,学校食品卫生工作力度不能削弱,只能加强。只要我们主动做好工作,早布置、早检查、真抓实干,我相信会有更好的转变。
一要贯彻落实省、市领导批示,开展学校食堂卫生安全大检查行动。认真落实最有效的检查方案,关键是组织,不要走形式,要发挥权威作用。我主张突击检查,但要注意方法,不要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要切实把检查行动与落实整改结合起来,把完成当前工作任务与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结合起来。针对薄弱环节和容易出现的问题,卫生、教育部门应立即组织力量开展集中整治,找出问题症结,提出整改措施,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间,努力实现以检查促落实、以检查促提高,使*市中小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方面有根本好转。
二要继续加强学校食堂的建设和管理。食堂是学校后勤服务保障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食堂建设与管理的水平直接关系到师生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是创建和谐校园的重要内容。由于食堂从业人员文化素质相对较低,工作相对比较繁重,所以对食堂从业人员要支持、理解、帮助、督导,定期进行培训,并加强风险意识的安全教育。学校要加强食品、引用水的管理,严禁外来人员进入食堂。目前,确实有些学校对食品卫生重视程度不够,有的学校设备破损陈旧,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各级各类学校要端正态度,把食堂建设和设备更新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要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中小学食堂建设与管理的意见》,按照有关标准建设好学校的食堂,改善学校食堂硬件,更新设备设施,增加抗风险能力。对自办食堂的学校应全部纳入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体系,尽量消灭C级管理单位,扩大B级以上管理单位的覆盖面,提升学校食堂管理的综合水平。
三要加大对学校食品卫生的监督力度。严把学校食品入口关,健全食品采购制度、验收制度和储藏卫生制度,做到专人采购、专人登记、专人保管,防止假冒伪劣食品流入学校,建立从“农田到学校餐桌”的全过程监管体系,形成环环相扣、层层递进的监管格局。要落实卫生检查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和食品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管理,保持食堂环境卫生整洁,认真落实餐食具消毒工作,防止交叉污染,慎防食物中毒。同时,要加大食用野生蘑菇的监督管理力度,采取“堵源头、查流通、清市场”的方式,进一步规范野生蘑菇销售市场的管理,严防野生毒蘑菇进入学校食堂。对违反规定,造成中毒事件者,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及法律责任。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学校食品卫生工作落到实处
学校食品卫生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生产、加工、流通以及消费等多个环节。各区、县级市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工作的统筹和监管,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卫生、教育、工商、食安办等部门既要各司其责,层层落实,也要紧密配合,形成合力,还要对十区两市进行督导。
卫生部门要抓好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卫生监管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工作。建立以学校食品安全为重点的学校卫生工作检查制度,定期对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食堂以及校园周边的食品店进行全面检查,积极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治理工作。定期对学校领导、学校后勤和食堂管理人员、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业务知识的培训。
食安办要会同卫生、工商、技监、教育等部门加强对配送学生餐企业的监管,严格资格审查,严把准入关,保证供餐安全,并使这项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教育部门要加强监督,督促学校按照《食品卫生法》、《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和《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学校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内部管理机构。各级各类学校要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落实学校法人代表为学校食品卫生工作第一责任人制度,强化学校食堂内部管理,建立健全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和报告制度。学校食堂无论是否实行社会化管理,学校都必须切实负起监管责任,都必须对学生的身体健康高度负责,切实把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谁都喜欢吃零食,可是,有些零食的卫生保障是不能让我们信赖的,以下几件事情就是告诉我们不要乱吃东西,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曾在电视上看到过这样一个报道:一个建筑工地住着几十个建筑工人,工人们在建筑工地的自助食堂用餐,由二位大妈供应工人们的伙食。一天,工人们用餐后发生了异想不到的事,几十名工人先后出现了头晕,呕吐,昏厥等现象。汗珠像豆珠似的从额头上滚下来,工人们疼得无法工作,还好抢救及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一场因蔬菜中的农药引起的中毒事件,对工人们及其家属造成了惊吓,同时也给工地带来了损失。
有很多学校附近都摆着无数摊点,小学生只要一放学,就能听到摊点的大叔大婶的吆喝声,“小朋友,你闻,多香的美食呀,只要5角钱就够了。”禁不住诱惑的小学生就忍不住地到那些摊点去买东西吃。结果,买零食的同学都因为买了不卫生食品而拉肚子 ,有的甚至中毒导致住院。
而那些快餐店更是毒辣,为了市场上的恶性竞争,放弃了追求质量的提高而开始降低成本,将一些农物残留物或生长激素类产品和一些加工过程中化学添加剂、防腐剂过分使用,使食品的不安全因素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而大多数打工人员又为了省钱到一些不规范的快餐店吃饭,导致了多种疾病的产生
在此,我大声呼吁广大中小学生应注意食品安全,提高对食品卫生的重视,对自己,对别人负责。
高胆固醇膳食对兔动脉组织及其一氧化氮合成的影响 李勇
高压液相色谱法检测B族维生素及咖啡因的研究 王竹天,杨大进
电解氧化水的杀霉效果观察 黄吉诚
高效液相色谱法测定松果体素的研究 仓公敖,李莉
浅谈食源性疾患及食物中毒发生率上升的成因及对策 李荣发
一起投诉事件引出的探讨 张春其,吴小龙,赵利平
1984~1997年山东省学生集体食物中毒分析 于国防,王海燕,张红
北京市粮库库存小麦中T-2毒素的污染情况调查 贺玉梅,张泽,贾珍珍
成都市售海水产品细菌污染状况调查分析 徐东,黄剑屏,边华容
蒸馏酒锰含量的调查分析 张式金
熟肉制品加药情况调查 亓凤翱,韩桂英,荀桂琴
一起因铁污染食醋致22人中毒的调查分析 康志阜,郑世华
山东省部分地区精制盐碘盐卫生调查分析 庄桂东,李娟
上海城区居民对保健食品需求状况调查分析 姜培珍,施爱珍,颜敏
借鉴中药经验,发展中国的保健食品(综述) 李小芳,王晓玲,郑云雁
保健食品的发展及其管理现状(综述) 李晓玉,包大跃,张绍勇
20年来我国食品卫生工作的对外交流和合作 陈君石
我国食品毒理学发展50年 李悠慧
食品卫生理化检验方法50年回顾 王竹天,韩宏伟
我国食品卫生细菌检验方法回顾与展望 冉陆,刘宏道
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化工作50年 陈瑶君
中国食品卫生农残科学管理50年 张莹
北京市食品卫生工作50年回顾 贾珍珍,曹增书
上海市营养及食品卫生工作回顾与展望 姜培珍
天津市食品卫生行政处罚、行政及刑事诉讼案件特点分析 刘砚亭,崔祥
辽宁省食品卫生工作50年简况 辽宁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
50年来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食品卫生科研工作简要回顾 黄愿峰
深圳市食品卫生工作概况 田永张,刘小立
荆州市50年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的回顾 朱全组
海阳市食品卫生工作50年回顾 张成功,冷彦堂,孙厚庆
卵磷脂保健食品中过氧化值测定方法的探讨 宋凤英
高效液相色谱法测定芦荟食品中芦荟甙含量 黄宏南,金乐君
本案应如何正确适用卫生行政处罚 周显刚,罗其富
嘉兴市区小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状况调查 李根桦,吴小龙
40所小学门前食品摊点卫生问题的调查与建议 张广金,王世平,邵建
64所学校小卖部食品卫生状况调查 徐子伟
天津市山区某小学小学生营养状况调查 张蓓,顾清,张兵
进口保健食品中铅含量监测与评价 王永芳,赵馨,韩宏伟
二恶英及其类似物Ⅰ环境与食品污染 吴永宁,王绪卿
二恶英及其类似物Ⅱ毒理学 吴永宁,陈君石
二恶英及其类似物Ⅲ食品测定方法 吴永宁,赵云峰
二恶英事件及其影响(综述) 王晓玲,郑云雁,李小芳
肉桂胶的特性及其毒理学研究进展(综述) 程慧娟,刘砚亭
关于消费者对改善保健食品态度的研究 王立斌,邓峰,张永慧,彭接文,黄清梅,杨晓东
四氯化碳急性肝损伤敏感指标的研究 童英,闫向东,高珊,熊晓燕
保健食品功效成分测定方法现状及发展趋势 王竹天,杨大进
微分电位溶出分析法快速测定牛乳中汞 刘兆霖
应用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的体会 罗金沪
试论听证程序中证据的提供 陈永德,朱建如,李亚红
略论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有效性--对相关法律法规如何正确适用的商榷 李盘生,谢建荣,孙淑华,黄永源
论食品卫生许可证许可项目的填写规范 李泽峰,毛安禄
小球藻污染瓶装矿泉水生产厂家的整改措施 马群飞,林晶
1999年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监测统计报告 张肃,李泰然,王京萍
饮酒群体的调查 陈大尧,秦文喜,石友盟
成都市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状况调查 陈燕
云南省100种特有食物中VB1含量的测定 殷建忠,周玲仙,张雪辉,王琦
葡萄籽提取物原花青素的营养保健功能(综述) 赵超英,姚小曼
引发食源性疾患的天然毒素研究概况(综述) 修桥,郭云峰
食用生鱼片安全性研究 陈敏,顾振华,Chen Min,Gu Zhenhua
葡萄糖氧化酶延长啤酒保鲜期的研究 黄惠芝,马林,黄春波,Huang Huizhi,Ma Lin,Huang Chunbo
端视ICP-AES法测定糖果中的7种微量元素 范柯,王鲜俊,缪红
GC/MS选择离子检测法鉴定污染食物中的毒鼠强 赵立文,吴国华,周珊
食品中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检验方法的建立 陈倩,贾珍珍,郭福全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卫生部制止保健食品夸大宣传保健功能的紧急通知"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答复函
浅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韩玉莲,张志强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的新内容 李泰然
徐州市保健食品检查中暴露的问题及对策 张伟
动物性保健食品性激素含量调查及评价 郭子侠,涂晓明,徐筠,李慧艳,高京晓
天津市市售保健食品包装标识的调查分析 南颖,董文莉,贾珉,解鸿翔,文静
一起无证经营囊虫牛肉案的调查 姜灯平,张宏伟,谢会业,朱道文
连云港海域贝类HAV污染状况调查 王理兴,林红书,李家富,赵文彬
5加仑桶装天然矿泉水淡水藻类污染原因分析 马群飞,郑颖,刘绛梅
黄芪的免疫调节作用研究进展(综述) 王红梅,姚小曼
衍生气相色谱法在食品卫生检验中的应用(综述) 张存玲,翟敏德,王勤
对一起食物中毒案件的处理 朱国平
免疫失衡动物模型复制初探 马玲,王红梅,闫向东,郑珊
保健食品清咽润喉作用研究 戴昌芳,王立斌,张永慧
三种农药残留量速测方法的对比性实验研究 王晶,张田,陈义珍,李季
食品中双甲脒残留量气相色谱测定方法研究 王元鸿,荣会,张莹,胡秀丽,郭伊行
气相色谱法测定大米中稻瘟灵残留量 向仕学,方亚群,魏学义,付松
啤酒卫生质量与现行国家卫生标准适用性的探讨 赵青艳,臧桂华,李变兰,宋照方
试论卫生行政机关公布食品卫生情况的法律意义 曲文轩,李萍,高玉杰,于春明
浅议食品卫生行政执法中的证据保存 刘志芳
30份市售芥茉油监测结果分析 肖安杰,郑月花,王善周,李红
莱芜市城区夏季夜市饮食摊点餐具消毒7年监测结果分析 陈炜,亓明
规范化管理对提高现制饮料卫生质量的效果观察 郑春生,叶国亮,徐宝兴
吉林市食品中铅、镉、砷污染状况调查 唐竹村,于洪兴,张淑芬
唐山市零售生鲜牛乳的卫生质量调查与分析 闫红,关维俊,郭忠,宁鸿珍,赵晓芬
天津市超市自制食品加工的卫生状况调查 吴俊华,刘志胜
餐厅、食堂冷荤加工间紫外线灯配置卫生调查 刘隆华,高锴
从红薯粉丝中检出甲醛合次硫酸氢钠的调查报告 李建忠,钟平华,周志锋
连云港市280起食物中毒的病因分析 王理兴,赵文彬,林祥天,王志坚
灵山县6种食品中吊白块的检测 肖梅,何福德,劳爱珍
链格孢毒素及其食品卫生问题(综述) 李凤琴
抗氧化营养素对小鼠免疫功能的调节作用 蔡美琴,王少墨,程五凤,张冬青
食品中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调查及毒力研究 王连秀,赵维勇,牛桓彩,张才,王彦彬
矿化水、温泉水、餐桌水和矿泉水评估
嗜碱耐盐奇异变形杆菌病原学实验研究 裴标,刘玉娥,高峻,陶墨奎
食品中矿物油的快速测定方法探讨 吴国华,方燕京,赵婕,涂晓明
西瓜子中矿物油定性测定及结果分析 沈向红,吴平谷,俞莎,于村,陆德胜,刘翠英
大豆发酵液中大豆异黄酮甙元高效液相色谱测定方法 黄宏南,陈宏靖
广东省查处“掺油大米”情况及分析 陈卫东,黄伟雄,吴智韶,高燕红,彭接文
一起西瓜子掺矿物油案的思考 刘玮
新乡市首次从芥末油中检出矿物油监测报告 吕战生,李吉东,苗颖宇
福田区1997~1999年食品卫生群众投诉案例情况及处理方法 潘云娣,吴韶乾,李建东,谢国辉
卫生许可证发证管理有关问题的探讨 吴小龙,孙振荣
保健食品广告宣传存在问题现况分析 杨玉芝
电解氧化(EO)水和化学改性水对不同食源性病原菌处理的效果
茶叶铅污染及控制措施研究 甘宗祁,王林云,卢国伟,董百成,林德仁,许虹
目前超市食品卫生的问题、对策与管理效果 华小鹃
饮食核苷酸对免疫系统和消化系统的作用
转基因植物食品安全问题 李小芳,郑云雁,王晓玲
香菇多糖对人体作用的研究与应用(综述) 景军
灵芝水提取液抗突变作用实验研究 崔文明,刘泽钦,王伟,张馨,李宁,韩驰
饮料中异麦芽低聚糖的测定 陈桂茹,秦振顺,常风启,李存满,韩会新
高效液相色谱法测定番茄及其制品中的番茄红素 薛颖,武兴德,陈杭
保健食品中的甘草酸的测定方法 杨永红,赵珊,孙开奇,罗仁才
示波极谱法测定食盐中微量碘 缪红,文君,王鲜俊,周宁
从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看我国食品卫生监督制度的改革 高小蔷,张宏,张永慧
1985年~2000年我国食物中毒情况重点分析 张肃
莱芜市莱城区碘盐监测结果 郭业海,许兴,陈仕保
2000年~2001年吉林省部分食品污染物调查分析 李海波,房毅,孙长武,张卫民,王文,邢立新
部分省市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及监督管理概况的调查 倪方,樊永祥
肉禽类制品中人工合成食用色素调查及分析 沈向红,丁钢强,俞莎,于村,陈汉文
养殖海产品中镉含量的初步调查 杨方,唐寰宇,孟列群
南宁市部分包装食品用塑料制品卫生质量调查 陈绍运,周杰,徐斌,赵国品,李永跃
玉米赤霉烯酮毒性研究进展(综述) 王怡净,张立实
西洋参的免疫调节作用研究进展(综述) 王红梅,马玲
丙烯酰胺的安全性及国际组织的评价 赵丹宇,郑云雁
金雀异黄素对iNOS表达影响与抑制胃癌细胞增殖作用研究 宋丹凤,崔洪斌
山楂及山楂黄酮提取物调节大鼠血脂的效果研究 高莹,肖颖
发酵型八渡笋对高脂大鼠血脂水平的影响 闫少芳,梁学军,王军波,刘毅,肖颖
食品中甲醛测定值的探讨 宋凤英,王永芳,韩宏伟,赵馨
淀粉及面制品中“吊白块”的鉴定试验探讨 邓红,刘晓莉,魏强,艾热提,刘飙
食品市场准入与卫生标准 赵丹宇
对瓜子中检出矿物油违法事实认定的探讨 李强,黎英辉
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检查规定的探讨 胡敏云
怀参蜜润肠通便作用的研究 张杰,陈世伟,王海玉,刘翠娥,孟光,张焱
117起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案处罚程序及相关问题的调查分析 李国忠,刘正毅,丁晖,位晓明,迟安政
莱芜市市售儿童食品的卫生调查分析 陈华文,李振伟,郑立霞,车效进,董爱凤
南宁市市售散装花生油卫生质量调查分析 陈绍运,赵丽娜,徐斌
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以及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卫生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经贸、铁道、交通、民航、农林、水产、盐业、药品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食品卫生法》和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对被举报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将调查结果反馈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有关部门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第二章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食品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生产经营及其原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过程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周围二十五米内无可能对食品造成污染的非水冲式厕所、垃圾场(堆)等污染源,场地应当平整、坚实,便于清扫、冲洗;
(三)在生产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与食品生产经营无关的物品,不得生产、贮存或者兼营有毒有害产品;
(四)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存放的食品,应当在10℃以下或者60℃以上的温度条件下储存;
(五)保健食品的生产必须达到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生产片剂、胶囊、丸剂以及不能在最后容器中灭菌的口服液等产品应当采用十万级洁净厂房。
第七条餐饮业加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厨房应当布局合理,使用面积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
(二)有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给水、排水、排油烟系统,墙壁应当有一点五米以上的墙裙,地面应当有一定坡度,墙裙和地面应当用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
(三)凉菜间应当配有与加工量相适应的专用冷藏、洗涤、消毒设施和符合要求的更衣场所;必须配备降温设施,室内温度不得高于25℃;
(四)从事送餐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设有专用配餐间、送餐车,并保证清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第九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使用非食品用化学品处理的粮食、油料、水产品、肉类、蔬菜等食品;
(二)使用非食用酒精兑制的酒类;
(三)使用变质、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原料加工生产的食品;
(四)注水、掺水、使用非食用色素的肉类等食品;
(五)混装有可能影响食品卫生质量的非食用物品的食品;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加入药物的食品;
(七)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原料及其制品;
(八)已经死亡的黄鳝、甲鱼、乌龟、贝类、淡水蟹等水产品,可能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
(九)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等及其制品;
(十)未按照规定取得卫生许可证生产经营的食品或者未经检验检疫以及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
(十一)未按照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的食品;
(十二)未经依法批准的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
(十三)《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
第十条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食品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未经批准、受污染、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限的;
(二)以掩盖食品腐败或者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未经批准的食品添加剂,扩大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的;
(三)原材料、助剂超出规定使用的品种、范围和使用量的;
(四)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造成食品污染的;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和省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
第十一条食品不得与有毒、有害的物品混放或者与有毒、有害的物品用同一货箱、货柜装运。
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工具容器和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卫生要求。长途运输的食品应当有外包装。运输易腐食品应当使用专用容器和运输工具,并定期清洁消毒。
第十二条用于与食品直接接触的纸张、塑料、橡胶、涂料、金属材料等及其制品,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其产品说明书或者产品标识应当标明食品用字样。
严禁用废旧塑料、酚醛树脂以及国家规定不允许使用的其他原料生产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等。
第十三条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根据不同产品分别按照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质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说明书,不得有夸大或者虚假的宣传内容。
食品包装标识必须清楚,容易辨识。在国内市场销售的食品,必须有中文标识。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动物产品检疫的监督管理;制定加快无公害蔬菜基地建设的规划并组织实施,使蔬菜生产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无公害标准。
第三章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的食品卫生
第十五条城乡集市贸易的一般性食品卫生管理,即对个人卫生、环境卫生和对食品进行感官检查及查验证照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卫生的监督检验和技术指导,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相对固定的场所,并设置相应的亭、棚或者车;
(二)营业时必须在明显位置张挂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健康证,人员与证、照应当相符;
(三)生产经营的食品应当新鲜、无毒无害,直接入口食品的感官性状应当良好;
(四)从业人员工作时,必须按照食品卫生要求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必须将手洗净,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或者戴戒指,不得在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内吸烟;
(五)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加工销售的,应当设置防蝇、防尘、防雨、防晒等设施,并使用卫生工具销售食品,钱款和食品应当分开放置;
(六)加工过程中应当将生、熟食品分开。
第十七条餐(饮)具应当符合食品卫生和环境保护要求。
非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必须经消毒合格后方可使用。有条件的集市贸易,应当设置消毒场所;对不具备自行消毒条件的餐(饮)具进行集中消毒。
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不得重复使用。禁止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饮)具。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蔬菜农药残留量的监测工作,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的经营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初步检测。工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蔬菜销售中农药残留量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的经营者,负责市场内公用卫生设施的配备、日常维护以及对场(院)内食品摊贩和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布局、划行归市等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食品卫生的宣传培训,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出售食品的感官检查。
第二十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周围环境应当整洁卫生,其选址和设计布局应当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一)有完善的给水、排水设施,防鼠设施应当完好;
(二)应当配备数量足够的公用垃圾箱(筒),并保持密闭;
(三)在场(院)内设置的厕所必须为水冲式并符合无害化要求;
(四)应当有足够的人工照明和通风设施。
第二十一条对于不能集中设摊的食品摊贩,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权部门指定地点、指定时间设摊,符合条件的发给设摊证明。卫生行政部门凭设摊证明,进行食品卫生审核,对符合条件和要求的核发卫生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已经领取卫生许可证的食品摊贩按照规定核发营业执照。
对无照经营的食品摊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章食品卫生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申请领取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和省有关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规定。
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由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申请领取卫生许可证,应当向负责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应的申报资料。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书及申报资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其补正。
接受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在申请人资料符合要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发给卫生许可证的原因。
第二十四条卫生许可证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审核。
第二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生产经营范围的,应当向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未申请办理的,视为无证经营。
同一生产经营者在登记的场所以外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应当依法重新申领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食品、食品容器、食品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检验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检验人员,并按照有关标准对其产品实施检验。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卫生规范和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要求组织生产,并有完整的生产和检验记录,记录保存时间与产品保质期相同。
第二十七条建筑工地的集体用餐必须依法接受食品卫生监督,食堂的基本卫生设施应当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工程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工地食堂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对建筑用亚硝酸盐等有害物品应当严格管理,防止误食。
第二十八条食品广告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健康、科学,不得作夸大或者虚假的宣传,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有涉及药品的宣传,非保健食品不得宣传保健功能。
食品生产经营者保健食品广告,应当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为准。
第二十九条举办食品博览会、展示会、食品节等大型食品展销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向参加食品展销活动的单位索取卫生许可证、食品检验报告和其他有关证明,并接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和对食物中毒病人进行治疗的医疗卫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食物中毒发生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可疑食物等。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的,学校、负责治疗的医疗卫生单位除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外,还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采取临时控制措施,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食品生产经营状况,制定和组织实施年度食品卫生抽样监测计划,并将抽样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布。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抽样监测计划不得与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计划重复。对同一批次产品不得进行重复监测。
除出现或者可能出现食物中毒、重大疫情等特殊情况外,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在年度抽样监测计划外另行组织临时抽样监测。经监测合格的,自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重复抽样。
抽样监测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境外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食品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尚无国家卫生标准的,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输出国(地区)卫生部门或者组织出具的卫生评价资料,经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审查检验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进出口食品的卫生监督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或者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卫生要求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人数在十人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人数在十一人至三十人之间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人数在三十一人至一百人之间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人数在一百零一人以上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以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有本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不标明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规定事项的,或者违反规定不标注中文标识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责令改正,可以对食品摊贩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应当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属于其他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由其他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
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者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同时告知为其发放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二条拒绝、阻碍食品卫生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违反《食品卫生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食品卫生安全的基本概述
基本内涵。结合《国际食品卫生通则》的相关规范,所谓的食品卫生安全就是根据食品的具体用途来开展烹饪、调味与食用时,不会对消费者的身体形成危害。二在《食品工业基本术语》中,对食品卫生安全的定义是防止食品在实际生产、加工、运输、贮藏与销售中被部分有毒或有害物质污染,旨在保证人体食用的健康性与安全性。在《食品安全法》中,食品安全被赋予了新的定义,是指食品无害、无毒,且其中所蕴含的营养物质能满足人体健康需求,不会对人体健康构成慢性、亚急性与急性的危害。
影响食品卫生安全的主要因素分析。食品从生产加工到食用需要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在制作食品的过程中,常常会受到外部多种因素的影响,最终衍生一系列的食品安全问题,后果不堪设想。例如,在食品种植与生产阶段,为保证产量,种植者常常会在一些瓜果上涂抹一些激素类药物或农药,这些化学物质会浸入到瓜果蔬菜之中,进而会埋下安全隐患,若卫生监督不科学,会将一些含有大量化学药物的瓜果蔬菜进入到市场环境中,后果不堪设想。
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的有效措施
打造完善的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对于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而言,若缺乏相配套的食品安全保障系统,会对食品卫生监督效果产生严重的制约。因此,应打造更为完善的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及时对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的具体流程进行规范与约束,这样,能为食品卫生监管工作的开展提供保障。在食品在生产、加工、流通、运输与储存过程中应严格遵循食品安全保障机制的要求,在该体系中,应对食品与农产品的质量进行明确规定,也要对无公害、卫生质量标准予以严格规范。为保证食品安全,必须做到在原材料收集、生产、加工、食品成形中的各个环节,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注重对食品卫生安全的标准化监督与管理,进而可大大提高食品的安全性,进而能为人们健康食用提供条件。
加大对食品的抽检力度。一般来讲,食品数量较为庞大,且在开展食品检测时,会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与财力,若对食品进行彻底、逐一的检查是不切实际的。对此,我国在开展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时,是采用抽z方法,且抽检结果与食品卫生安全存在着直接性的关系。因此,为保证食品检测质量,减小食品安全检测的风险,应对食品抽检操作流程实施严格规范,以保证抽检操作的准确性与科学性。抽检工作完毕后,需要将抽检结果上报到相关部门,监管部应打造科学的抽检报告体系,深度分析抽检结果,并建立起抽检数据库,这样可为后续数据的查找提供便利。
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卫生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违反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接到举报后,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应当洁净,便于清扫、冲洗,与非水冲式厕所、垃圾堆放场所等污染源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
(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不得生产和贮存有毒、有害或者其他容易造成食品污染的物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
(三)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应当用专用的库、室、橱、柜、架、容器分类标识存放;
(四)熟食制品、凉菜、饮料和含乳类等直接入口的食品的制售,应当有专人操作并有专用的室(柜)、工具、消毒设施、冷藏设备;
(五)食品和食品原料的贮藏仓库、贮藏室应当通风干燥,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其他杂物;食品的存放应当离地、离墙、并设架按分类标识,易腐食品应当冷藏;
(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上岗时,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直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人员应当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口罩、帽、鞋,不得佩戴有碍食品卫生的饰物及涂染指甲;离开生产经营场所时,应当将工作服、口罩、帽、鞋放置固定的位置,并定期清洁消毒。
第六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使用非食用化学物品、油脂或者其他对人体有害的方法生产、加工的食品;
(二)使用非食品添加剂或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的食品;
(三)使用变质、超过保质期、召回食品或者废弃食物加工生产的食品;
(四)注水、掺水的肉类食品;
(五)使用非食用酒精、工业冰醋酸、工业盐生产加工的酒、醋、酱油、腌制类等食品;
(六)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食品;
(七)未经批准的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
(八)使用经过医学、生物学实验的动物加工的食品;
(九)其他可能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引起食源性疾患的食品。
第七条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应当设置防蝇、防尘等卫生设施,并使用铲、夹、筷、手套等售货工具销售食品。
第八条直接接触食品的纸张、塑料、橡胶、金属材料等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符合卫生标准,产品说明书或者产品标识应当标明“食品用”字样。食品包装用蜡应当使用食用级石蜡;包装纸的印刷油墨、颜料面不得直接接触食品;禁止使用含有荧光增白剂等有害助剂的纸张包装食品。禁止使用废塑料、酚醛树脂和国家规定不得使用的有毒原材料制作食品用工具、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设备。
第九条餐饮经营者应当有足够周转的餐饮具,有餐饮具消毒设施,有专人负责消毒、保管,有专用的保洁柜。禁止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和包装用品。禁止使用对人体有害的洗涤剂、消毒剂清洗餐(饮)具和食品容器。餐饮经营者和工作人员不得在餐饮经营场所饲养宠物,并应当拒绝顾客将宠物带入餐饮场所。
第十条不能集中设摊的食品摊贩,由政府授权部门指定地点、指定时间设摊,符合条件的发给设摊证明。卫生行政部门对有设摊证明的食品摊贩进行食品卫生审核,符合条件和要求的核发卫生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已经领取卫生许可证的食品摊贩按规定核发营业执照。在学校和其他单位内部、周围,以“小饭桌”等形式接纳学生10人以上用餐的,应当依法办理健康证和卫生许可证。
第十一条集市贸易市场的选址和设计布局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集市贸易市场的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市场内公用卫生设施的配备和日常维护;
(二)负责市场内食品摊贩和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划行归市;
(三)负责市场的清洁卫生;
(四)向食品生产经营者宣传食品卫生知识;
(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出售食品的卫生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自办非经营性餐饮宴请他人的,应当注意食品卫生,防止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
第三章食品卫生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国家未制定卫生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统一食品卫生要求的,由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地方卫生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县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的安全管理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和进入批发市场交易的食品质量安全的检测。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农产品销售的管理和监督。集市贸易市场的经营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销售中农药残留量的检测工作。
第十七条食品及其原料销售单位应当向采购者提供检验合格证明。未取得检验合格证明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所采购的食品及其原料加工出售。铁路、交通、航空等部门凭食品检验合格证明办理承运手续,货主不能出具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不予承运。需要索证的范围及种类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明显位置悬挂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在作业时应当佩戴健康合格证明。健康证明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健康证明不得伪造、变造、转让、买卖。
第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不同地点生产经营的,应当分别办理卫生许可证。在临时性食品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交验卫生许可证等有关证明。
第二十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取得健康证明,经食品卫生知识和相关法律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应当每年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的卫生健康制度,发现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应当及时将其调离岗位,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下列食品及与食品有关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证明制度,生产单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依法认定的卫生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和有关资料:
(一)使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辐照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用消毒剂、食品用洗涤剂;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其他食品或者产品。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作出行政许可书面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乡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相对集中的农场、矿区、开发区、度假区等派驻食品卫生监督员。食品卫生监督员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食品造成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监督销毁该食品,吊销卫生许可证,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人数不满30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人数在30人以上不满100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人数在100人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销售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卫生设施不符合要求或者未使用售货工具销售食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公告收回已售出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的;
(二)使用对人体有害的洗涤剂、消毒剂清洗餐饮具和食品容器的;
(三)餐饮经营者在餐饮经营场所饲养宠物或者不拒绝顾客将宠物带入餐饮场所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集市贸易市场的举办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食品及其原料销售者不提供检验合格证明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将未取得检验合格证明的食品及其原料加工出售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伪造、变造、转让、买卖健康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健康证明,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对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不调离生产经营岗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食品卫生管理活动中、、营私舞弊、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初到英国,你也许会发现一个矛盾:一方面,英国很干净,很少人得肠道疾病,甚至有人说,在英国生活久了,肠道的抗菌力都降低了;但另一方面,人们好像并不在意卫生,从超市买的水果和蔬菜,不洗就吃。原来,整个英国社会已经形成安全的饮食卫生环境。
食品安全与卫生课程作为食品工艺学的一部分,是国家规定的小学和初中的必修课,94%的学校开设了这门课程。它是互动式教学,通过竞猜、游戏和具体事例,帮助学生懂得食品卫生。比如在小学生的课程中向学生提问:你知道吗,如果把热的食品放在冷冻食物里,冷冻食物的温度就会升高,这样,就会使所有食物处于危险之中。然后又告诉孩子,食物中毒是吃了有细菌的食物造成的。细菌有很多污染食品的渠道:用脏手触摸食品和餐具,苍蝇落到食品和餐具上,宠物接触食品和餐具,生、熟食品接触等等。
正是通过这样的教育,使英国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的人都具备了基本的食品卫生安全知识,为全民树立食品安全意识打下了坚实基础。
加拿大:自助用餐
加拿大是个文化多元化国家,反映在饮食方面也是八方风味食品兼有,各种饮食习惯并存。不论品尝什么食品,顾客对食品的质量都很放心,因为加拿大食品卫生检疫局时刻关注着饮食卫生,严防“病从口入”。
非典的突然袭击,使很多加拿大人的生活习惯发生了改变,各餐馆悄悄流行了分餐制。即使在家就餐,人们也尽量不用自己的筷子夹肉添菜,而是使用公用餐具,以免交叉感染。那些中西式的自助餐馆,因其文明的就餐方式和只花10个加元就能吃到数十种冷热菜肴、主食和甜食的平民化价格,备受各界人士欢迎。
法国:吃生蚝讲究多
驰名世界的法国大菜以海鲜为最,最值得称道的是俗称“蚝”的牡蛎。蚝是一种有“海洋牛奶”之誉的海洋生物,富含人体必需的蛋白质和微量元素,尤其在生食时营养价值极高。但生蚝毕竟属于生猛海鲜,没有可靠的、良好的卫生保证,生食会引起高烧、腹痛等一系列病症。具有食生蚝悠久习惯的法国,却很少听说因食生蚝而得病的事,这自然与法国严格的食品卫生管理有关。
法国生蚝体大、肉细、汁多。但是,打捞上来的生蚝必须先放在海水培养池中“净化”。经过约一周的时间,生蚝吐尽淤泥,脱除表面不洁附着物后,方可进行质量认证。按规定,餐馆所需的生蚝应在头一天向产地或批发市场定货,当天早晨6时前后送到餐馆。运输检疫部门定期派人对生蚝的生产、运输、销售和餐馆处理进行抽样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蚝内的含菌量、保险设备的清洁度、包装的标准化程度等等。
撬开壳的生蚝会立刻被摆在一个大大的圆盘上,盘底铺满碎冰,上面精心点缀几瓣切开的柠檬。直到此时,鲜美的生蚝托盘才能被安全的端上餐桌。品尝者不用加任何调料,只要淋几滴柠檬汁,便町放心的享受爽嫩可口、原汁原味的法国生蚝了。
日本:割筷・分餐・检疫
日本的食文化可谓中西并举。兼具中西餐饮特点的“和食”与高级饭店里的西餐“洋食”并存,“中华料理”(中餐)也是日本食文化的一部分。相对与中餐厚重的品味而言,日餐比较清淡。日餐重形,无论餐具还是菜肴都做得很好看,如同艺术品。日餐的另一个特点是重视用料与鲜度,菜叶、树叶、红薯、南瓜都可做名叫“天妇罗”的油炸物的原料。
日本的筷子尖尖的,这是为了适合夹鱼。日本餐馆里多用一次性的“割筷”,为的是方便卫生。日本人一般分餐就食,在日本的机关企业里,有时中午需要聚餐,大家每人一个饭盒,各吃各的。即使宴会场合也是每人一份,端在人们面前。在日本人的家庭里,不少场合也是碗筷分用。
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大力克服不良生活习惯引起的疾病,是日本推行的“健康21计划”的重要内容。日本是世界上长寿的国家,最重要的经验就是普及卫生知识和改变不良的饮食习惯。
澳大利亚:禁食野生动物
在澳大利亚,野生动物随处可见。凭窗外望,各式各样的彩色鹦鹉落满树梢;早晚出行,门口草地上袋鼠蹦跳;走近路边灌木丛,可见野兔成群;漫步湖边,黑天鹅、野鸭、鹈鹕等水鸟会缓缓朝你游来。野生动物与人类和睦相处。
澳大利亚的野生动物为什么见人不逃呢?首先,有严格的法律保护着它们,没有人伤害它们。澳大利亚所有注册的野生动物都受到《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法》的保护。在维多利亚州的一些地方,袋鼠繁育过多,每到冬季,很多袋鼠因饥寒交迫而惨死野外。为避免此种情况继续发生,经州政府法律特批,每年在入冬之前射杀1.5万只袋鼠,但不允许食用袋鼠肉。这就等于从法律上封闭了野生动物非法贸易的缺口。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多利亚州政府派专人将一批批被射杀的袋鼠掘地掩埋。
其次,澳大利亚的社会文明也保护了野生动物。没有哪个澳大利亚人认为野生动物是可以食用的,更没人想着去吃它们。人们把野生动物当作朝夕相伴的朋友,千方百计保护和善待它们。澳大利亚人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很强。他们时时处处保护野生动物的生活环境,甚至不忍心打扰野生动物的生活。在观赏黑天鹅或袋鼠群时,若有人高声大喊或挥舞臂膀惊扰了它们,澳大利亚人会向他投去奇异的目光,觉得他是粗野之人。
瑞典:绿色果蔬放心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