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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管理范文

时间:2023-10-02 09:01:27

序论:在您撰写土地经营管理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土地经营管理

第1篇

一、当前土地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场与相邻村屯的土地纠纷土地纠纷是国有农场经营管理中的常见问题,以黔江农场为例,黔江农场共有十一个分场,分散在五个乡镇土地的行政区域内,由于时间久远,很多农民已经不承认建国初期官方所划定的土地界限,因此导致国有农场与相邻村屯的土地纠纷。[1](二)土地质量有待提高国有农场的土地质量偏低,是业界的共识。一方面,长期的耕作导致了土地的肥力下降。另一方面,土壤板结现象严重,影响国有农场的可持续发展。(三)土地生产条件有待改善由于我国南北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因此所耕作的国有农场土地也有着本质的差异,根据不同的地貌与地质特点,选择不同的耕作方式,是科学农场土地经营管理的重要环节。[2]然而,由于农场面积广大,领导层并未认识到因地制宜的重要性,导致生产条件跟不上当地的生产需要,造成了土地生产条件落后的情况。(四)土地管理滞后一般来说,国有农场的位置较为分散,难以进行巡查,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土地管理的力度。此外,国有土地经营管理者缺乏理论知识,在制定土地管理制度的时候,缺少科学的依据,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土地经营管理制度的合理性,造成土地管理及土地保护制度的漏洞。

二、加强国有农场土地经营管理的对策

(一)做好土地维权工作土地维权对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经营管理意义重大,通过法律的手段,使农场土地经营权益与农场土地经营范围得到了进一步确认,更是制定农场土地经营策略的基础。这要求当地政府将土地维权工作作为农场年度的工作重点,并启动农场土地确权发证工作,加强土地维权工作方面的投入,从而提高土地维权工作的落实力度。此外,要求管理人员根据法律规定,采取有力的措施制止越界耕作的行为,组织专门的领导小组对农场土地边界进行制图、勘察,并仔细的登记立档,还需要安排工作人员与越界耕作者协调沟通,明确权属关系,使国有土地经营效益能够得到保证,从而有效的遏制土地侵权事件的恶劣影响。[3](二)健全土地管理机构管理机构的主体是人才,因此要健全管理机构,首先要聘请一些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的人才,加大人才培养的投入力度,使相关管理人员能够在实践当中学习,提升土地管理的综合素质,使农场土地管理工作进一步的系统化、规范化。除了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完善土地资源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也是健全土地管理的重要途径,利用先进的信息化技术,有助于农场土地的清查、清边工作的开展,还有效节约了土地资摘要:土地是国有农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支撑现代农业及我国经济发展重要的物质基础。为了使国有农场土地经营得到进一步的完善,本文将从土地保护与土地经营制度的角度出发,深入研究国有农场加强土地经营管理的措施,以供相关从业人员借鉴学习。关键词:农场;土地管理;经营管理源管理的成本,从而建立高效完善的土地管理机构。(三)完善土地保护土地的岗位责任制土地保护是国有农场土地经营管理的重要方面,因此为了使职工能够有效的监管自己的承包地,完善保护土地的岗位责任制是加强农场土地经营管理的重要途径。要求相关管理人员能够对自己范围内的土地负有责任,并实施跟踪式的管理模式,定期的巡视自己责任范围内的区域,并做好记录工作,对于侵占土地的现象予以处理。这不但要求健全的岗位责任制保障,还要求当地政府能够积极配合,坚决防止土地侵占的事情发生。如果遇到不法的侵占事件,要主动与当地土地资源管理部门与执法部门沟通联系,依靠法律执行部门的强制力量,在沟通的前提下,争取到国有农场土地应有的权益。此外,还要加强宣传,通过政策解释、侵权后果的说明入手,与附近村屯的村民协调沟通,达成共识。(四)多举措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实施土地整治与沃土工程是提升国有农场土地等级的重要途径,土地整治工程包括节水灌溉、田间道路。将原来不利于耕作的地方填平,一定程度上能够增加国有农场的耕地面积,从而提升国有农场的整体效益。此外,将自然水沟扩容,不仅能够将原来分散的土地集中处理,还提高了国有农场的蓄水能力,使国有农场的生产条件得到改善,从而提高了国有农场的土地利用率。[4]而沃土工程主要针对肥力较低的土地,用科学的原料恢复土质营养,例如蔗渣灰、虑泥等原材料不仅能够改良土质,还可以减少肥料的使用,在最大限度上保证了国有农场土地的肥力,促进经济作物的长期持续的高产。(五)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按照农场土地保护的需要,将土地集约化管理,是加强国有农场土地经营管理的重要举措。要提升土地的利用率和出产率,首先应该节约用地,通过降低建筑容积率的方法提升土地的利用率,这要求管理人员与附近的居民进行沟通,采取拆旧建新、集中统建的方法,积极开展土地整治、废弃地整理、复垦等工作。并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开发利用上,制定科学的管理措施,确保国有农场的土地得到充分的利用。(六)推进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土地资源管理信息化是现代国有农场土地经营管理的要求,为了提高国有农场土地经营的整体管理水平,要投入土地信息化建设的专项预算,并建立土地资源管理数据库,使相关管理人员能够通过信息化的平台,获取土地资源管理的第一手信息,并使用先进的手段对国有农场土地进行高效化管理。

三、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土地经营管理中常见的问题出发,深入研究加强国有农场土地经营管理的对策,并针对土地保护的问题提出了一些意见。

参考文献

[1]罗先雍,蔡德利,翟瑞常,张宏雷.国有农场土地承包经营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与应用[J].信息化纵横,2009,10:75-78+82.

[2]罗青,傅帅雄.国有农场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研究——以锡林郭勒盟乌拉盖为例[J].农场经济管理,2015,11:4-8.

[3]王亚新.论国有农场农地经营制度的创新——黑龙江农垦土地承包制度分析[J].农场经济管理,2013,04:31-32.

第2篇

关键词:土地;经营管理;模式;效益。

中图分类号:Z-00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7-0039-1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土地是人类生存之本,而土地是农业生产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又是不可再生的资源,所以合理利用土地,珍惜每一寸土地对我国这个人口大国来说就更为重要了。基于我国现在的国情,充分利用和发挥每寸土地的作用使有限的土地资源产出更大的经济效益,那么在农村实行土地经营管理合作社就能发挥作用。

土地经营管理合作社就是农民将各自的土地经营管理权交给合作社规模经营集中管理。由合作社进行翻地、耕种、秋收等经营管理,然后按年收入的粮食产量的标准付给农民出卖粮食资金或由农民自己出卖粮食,由农民向合作社支付经营管理费用的一种土地托管式的经营方式。下面就合作社经营管理模式进行优、缺点的浅析。

1 土地经营管理合作社模式的优点:

1.1 进一步实现了土地规模经营,集中管理的模式,有利于实施机械作业,实现了农村机械化

这种经营方式有效改变了下的土地零散经营模式,使原来的由各户自己经营仅有的小面积地块改为大面积成片经营,改变了古老的耕作方式,促进了机械化的实施,实现了土地规模经营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道路,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益,加快了农业的发展。

1.2 体现了规模经营的成本优势

这种模式使土地经营的成本大大降低,实行统一采购、统一管理、减少了多个项目的开支或开销。例如运费等。原来的一户一耕种经营,每户去购买种子、化肥、农药、农用工具等都是每户单独进行,单独开销费用,而实行合作社经营管理就由合作社一次性进行采购,一次性进行开销,减少了劳动力和时间的浪费,减少了购买生产资料资金的浪费。所以合作社经营管理模式减少了由各户分户经营的综合费用,体现了合作社的综合优越性。

1.3 有利于农业综合结构调整,方便耕作经营管理

通过经营管理合作社模式管理的优越性,促进了土地的规模经营,方便了农业结构的有利调整,使农业向有利经营管理方向发展,使土地发挥更大作用。提高土地的产出率,同时改变以往单户生产经营的不便条件,方便土地的经营管理。所以有利的农业结构调整,是农业合理规划,统一布局,连片经营的有利条件,大大推动了农村产业化结构的优化。

1.4 有利实施农业生产研究,推动土地增产,农民增收

土地规模经营为农业生产科研创造了条件,对于实验田的选址、种植、观察研究都提供了方便,就同一片土地进行统一实验研究,并与另一地块对比研究,如何增产,如何增收形成鲜明的对比,给农业研究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有利促进科学技术的应用和实施,提高了土地的产出率,增加了合作社规模经营的收益,农民的收入增多生活水平也就提高了。

1.5 促进土地的有效流转

合作社经营管理模式是一年或几年的托管,一般都是一年一签合同,基于这种模式如果运行得好会激励农民进行土地流转的积极性,促进土地的长时间流转,加大土地流转范围,加快土地流转速度,提高土地的流转成功效率,促进土地的长期集约规模经营。

1.6 空出农民的土地经营时间外出搞创收

由于自己的土地实行托管经营,把土地交给合作社管理,不用自己去做,使农民的空余时间增多,大多数农民利用空闲时间外出打工,改变了以往想外出创收又被种地拖累的后顾之忧,让农民工在外放心、安心、全心地进行工作。土地有了收入,外出打工又有了很好的创收,使农民年收益大大增加,这就体现了合作经营管理的优点。

2 尽管合作社经营管理存在许多优越性,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下面就存在的缺点进行简单分析

2.1 合作社经营管理模式存在一定风险,粮食收入没有保障

由于合作社是规模经营管理,把许多农户的土地进行统一选种、统一选肥、统一耕种,如果选种选肥出现差错直接影响粮食的产出率。耕作的错误方式也是会给生产带来很大风险的。所以这种经营方式好就大面积都好,差就大面积都差,而不是一户一块地耕种时有好有差,所以农民的土地收入没有保障,存在一定风险。

2.2 发生自然灾害介定不明确

由于农业生产受自然影响很大,很大程度上都是靠天吃饭的,所以自然造成的灾害很多,它直接影响农业的收入,由于合同签定不可能对自然的各种灾害面面俱到,所以存在一定的客观漏洞,使其不明确,引起纠纷,造成各项损失,降低农民的收益。

2.3 组织不健全,机制不完善

第3篇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搞好土地经营管理,珍惜、保护、利用好每一寸土地,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近几年来,我们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农村土地经营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政策规定,积极探索新的运作管理机制,农村土地经营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一)土地延包工作扎实有效。全市已延包的村达到2337个,占应延包村的99.2%,共签订“一证一书”68.15万份,土地延包面积235.1万亩,占应延包面积的97.9%。在延包工作中,一是抓好宣传贯彻。层层制定活动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二是积极落实政策。完成了136个应延包而未延包村的扫尾工作。全市果园及“五荒”延包面积达10万余亩,养殖水面和矿区塌陷地延包面积5万余亩,签订延包合同和发放承包经营权证书5.6万份,解决了政策落实的空白点和盲点。对超留的机动地全部按公平合理的原则重新分包到户,清理整顿了“工资田”、“奖励田”等违背政策的承包地。三是彻底纠正“两田制”。在税费改革中,集中进行了“两田制”的彻底整改工作,制定了六个方面的政策措施,确保因村施策。四是探索土地承包政策落实的工作机制。成立了枣庄市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设立了仲裁庭。目前全市共有县级仲裁机构6个,仲裁人员76人,乡镇调解委员会61个,村调解小组2748个。

(二)土地流转工作步伐稳健。重点抓了土地流转机制的建立和流转服务于经济发展的探索。一是抓好土地流转试点。市农业局直接抓了3个区(市)、4个乡镇的土地流转试点,各区(市)及重点乡镇也相应开展了试点工作。在试点和摸底的基础上,全市统一制定了规范流转的6条原则,明确流转的具体程序、标准,建立了申请、担保、审核、鉴证等制度,初步形成了延包后土地流转新的运作管理机制。二是积极引导土地流转。在政策宣传、典型示范的合力推动下,采取土地互换、租赁、入股等6种流转形式,有效解决了农业结构调整、小城镇建设等用地问题,纠正了基层干部习惯采取大规模调整土地的违规操作。三是依法加强管理。切实严格程序,签好合同,搞好跟踪服务,做好合同鉴证,规定村里必须建立土地流转台帐。目前,全市共补签和新签定流转合同11.9万份。

(三)土地后备资源开发力度加大。我市农村土地后备资源总面积达113.23万亩,相当于全市耕地面积的42.1%。目前,全市已开发的土地后备资源面积达61.3万亩,总收益约3.6亿元。在开发中,我们积极引导,规范管理,探索形成了几种开发力度大、经济效益高的开发方式。一是拍卖承包开发。采用这种形式开发的后备资源面积达24.6万亩。二是户均承包开发。村集体将“四荒”等后备资源平均承包给农民开发经营,开发面积约有18.9万亩。三是集体或种养大户单独投资开发。面积约有4.3万亩。四是吸引外来资金投资开发。面积约有3.8万亩。五是项目带动开发。积极争取各级复垦资金,高标准、大规模进行山、水、林、田、路综合治理。开发面积达10.98万亩。近期,市政府将出台《关于加快农村土地后备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进一步扩大后备资源开发利用规模,提高开发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基本农田保护明显加强。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近几年来,我市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吃”地和农业生产“留”地的关系,突出加强了基本农田的规划、管理与保护。目前,全市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为21.35万公顷,保护率达88%。在基本农田保护中,一是强化领导,实行行政制约机制。认真执行基本农田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层层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并将基本农田保护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部分乡镇还推行了风险抵押金制度和分片包干制度等。二是完善保护体系,严把用地审批关。成立了基本农田保护办公室,对各类非农用地实行压“源头”控制,切实把好审批关。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切实制止乱圈滥占现象。三是严格占补平衡,确保基本农田数量动态发展。认真执行“占一补一”制度,狠抓土地规模性开发整理。今年共完成市级以上立项26个,投入资金2520万元,新增耕地2.4万亩,既适应了经济建设的需要,又维护了全市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

二、对照科学发展观要求,正视农村土地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不统一,政策落实没有完全到位。一些地方和少数部门没有正确认识和对待农村土地问题。有的土地延包后忽视和放松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有的频繁调整农民土地,强行收回承包地进行高价发包;有的村“两田制”纠正工作不彻底或没有得到纠正,个别地方有二轮延包遗留问题,没有按政策规定进行整改。近一两年来,涉及土地上访的案件明显增多,引发了一些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是存在违规征占用现象,补偿机制不完善。土地征占用存有强迫命令和不当行政干预问题,土地征占用补偿价格偏低,有的甚至无偿占用集体土地;土地征占用补偿资金拨付管理体制不理顺,不能定向使用,失地农民的生活和就业问题难以保障。个别单位受利益驱使,多征少用、早征迟用或征而不用,造成了一定的土地浪费。

三是土地流转不够规范,稳制活田矛盾突出。土地流转存在无序性和无偿性,操作程序不规范、流转中介不健全、流转中政府定位不当等问题较为突出,没有有效地建立起适应市场发展要求的流转机制。农业结构调整、经济园区建设、城镇化进程推进、公益事业发展等,都涉及调整或占用农民承包地,“稳定”与“发展”之间存在矛盾,亟待妥善解决。

四是监督机制不健全,依法管理土地措施乏力。虽然全市初步形成了人大、政协有效监督,有关部门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土地经营工作的格局,但管理配套措施跟不上,尤其是对土地使用违规问题处罚力度较小。政府职能转变不及时,信息引导、技术指导、资金扶持土地流转开发等社会化服务跟不上,科学管理和服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继续坚持科学发展观,推动农村土地经营管理工作上水平

(一)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为重点,创新土地经营管理机制。一是认真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着重抓好落实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政策的完善工作,确保承包期限、地块、合同、经营权证书“四到户”。积极推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严格土地小调整程序,除依法进行必要的调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农户承包地。二是彻底纠正二轮延包遗留问题。对现存的“两田制”及“结构调整田”、“奖励田”等二轮延包遗留问题进行清理,制定具体清理措施,确保今年秋种前全面完成。三是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监督管理。进一步强化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基础性管理,做好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鉴证及监督等工作,依法维护承包合同的严肃性。充分发挥农经部门对土地承包合同的纠纷调解仲裁职能,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以推动土地规模经营为重点,创新土地经营流转机制。一是坚持原则,引导流转。在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逐步实现“三个转变”:在流转的方向上从自发、零星、无序、无偿流转向连片、集中、有序、有偿流转转变;在流转推进上从行政手段配置土地资源到行政引导、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为主转变;在流转目的上,从主要解决人地矛盾,用于粮、棉、油生产,向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集约经营,增加农民收入为主转变。二是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流转。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政策措施,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信息、技术、资金等服务,全力搞好土地流转指导、合同签订及跟踪服务工作,抓好土地流转管理及规模经营示范乡镇试点。三是完善机制,规范流转。在试点的基础上,区(市)、乡镇、村三级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介机构,建立农村信息储备库和土地流转市场,推进土地流转市场化。依法规范流转合同,严禁强迫农户流转土地或截留、挪用农户流转收益。

第4篇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搞好土地经营管理,珍惜、保护、利用好每一寸土地,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近几年来,我们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农村土地经营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政策规定,积极探索新的运作管理机制,农村土地经营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一)土地延包工作扎实有效。全市已延包的村达到2337个,占应延包村的99.2%,共签订“一证一书”68.15万份,土地延包面积235.1万亩,占应延包面积的97.9%。在延包工作中,一是抓好宣传贯彻。层层制定活动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二是积极落实政策。完成了136个应延包而未延包村的扫尾工作。全市果园及“五荒”延包面积达10万余亩,养殖水面和矿区塌陷地延包面积5万余亩,签订延包合同和发放承包经营权证书5.6万份,解决了政策落实的空白点和盲点。对超留的机动地全部按公平合理的原则重新分包到户,清理整顿了“工资田”、“奖励田”等违背政策的承包地。三是彻底纠正“两田制”。在税费改革中,集中进行了“两田制”的彻底整改工作,制定了六个方面的政策措施,确保因村施策。四是探索土地承包政策落实的工作机制。成立了枣庄市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设立了仲裁庭。目前全市共有县级仲裁机构6个,仲裁人员76人,乡镇调解委员会61个,村调解小组2748个。

(二)土地流转工作步伐稳健。重点抓了土地流转机制的建立和流转服务于经济发展的探索。一是抓好土地流转试点。市农业局直接抓了3个区(市)、4个乡镇的土地流转试点,各区(市)及重点乡镇也相应开展了试点工作。在试点和摸底的基础上,全市统一制定了规范流转的6条原则,明确流转的具体程序、标准,建立了申请、担保、审核、鉴证等制度,初步形成了延包后土地流转新的运作管理机制。二是积极引导土地流转。在政策宣传、典型示范的合力推动下,采取土地互换、租赁、入股等6种流转形式,有效解决了农业结构调整、小城镇建设等用地问题,纠正了基层干部习惯采取大规模调整土地的违规操作。三是依法加强管理。切实严格程序,签好合同,搞好跟踪服务,做好合同鉴证,规定村里必须建立土地流转台帐。目前,全市共补签和新签定流转合同11.9万份。

(三)土地后备资源开发力度加大。我市农村土地后备资源总面积达113.23万亩,相当于全市耕地面积的42.1%。目前,全市已开发的土地后备资源面积达61.3万亩,总收益约3.6亿元。在开发中,我们积极引导,规范管理,探索形成了几种开发力度大、经济效益高的开发方式。一是拍卖承包开发。采用这种形式开发的后备资源面积达24.6万亩。二是户均承包开发。村集体将“四荒”等后备资源平均承包给农民开发经营,开发面积约有18.9万亩。三是集体或种养大户单独投资开发。面积约有4.3万亩。四是吸引外来资金投资开发。面积约有3.8万亩。五是项目带动开发。积极争取各级复垦资金,高标准、大规模进行山、水、林、田、路综合治理。开发面积达10.98万亩。近期,市政府将出台《关于加快农村土地后备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进一步扩大后备资源开发利用规模,提高开发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基本农田保护明显加强。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近几年来,我市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吃”地和农业生产“留”地的关系,突出加强了基本农田的规划、管理与保护。目前,全市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为21.35万公顷,保护率达88%。在基本农田保护中,一是强化领导,实行行政制约机制。认真执行基本农田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层层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并将基本农田保护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部分乡镇还推行了风险抵押金制度和分片包干制度等。二是完善保护体系,严把用地审批关。成立了基本农田保护办公室,对各类非农用地实行压“源头”控制,切实把好审批关。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切实制止乱圈滥占现象。三是严格占补平衡,确保基本农田数量动态发展。认真执行“占一补一”制度,狠抓土地规模性开发整理。今年共完成市级以上立项26个,投入资金2520万元,新增耕地2.4万亩,既适应了经济建设的需要,又维护了全市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

二、对照科学发展观要求,正视农村土地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不统一,政策落实没有完全到位。一些地方和少数部门没有正确认识和对待农村土地问题。有的土地延包后忽视和放松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有的频繁调整农民土地,强行收回承包地进行高价发包;有的村“两田制”纠正工作不彻底或没有得到纠正,个别地方有二轮延包遗留问题,没有按政策规定进行整改。近一两年来,涉及土地上访的案件明显增多,引发了一些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是存在违规征占用现象,补偿机制不完善。土地征占用存有强迫命令和不当行政干预问题,土地征占用补偿价格偏低,有的甚至无偿占用集体土地;土地征占用补偿资金拨付管理体制不理顺,不能定向使用,失地农民的生活和就业问题难以保障。个别单位受利益驱使,多征少用、早征迟用或征而不用,造成了一定的土地浪费。

三是土地流转不够规范,稳制活田矛盾突出。土地流转存在无序性和无偿性,操作程序不规范、流转中介不健全、流转中政府定位不当等问题较为突出,没有有效地建立起适应市场发展要求的流转机制。农业结构调整、经济园区建设、城镇化进程推进、公益事业发展等,都涉及调整或占用农民承包地,“稳定”与“发展”之间存在矛盾,亟待妥善解决。

四是监督机制不健全,依法管理土地措施乏力。虽然全市初步形成了人大、政协有效监督,有关部门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土地经营工作的格局,但管理配套措施跟不上,尤其是对土地使用违规问题处罚力度较小。政府职能转变不及时,信息引导、技术指导、资金扶持土地流转开发等社会化服务跟不上,科学管理和服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继续坚持科学发展观,推动农村土地经营管理工作上水平

(一)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为重点,创新土地经营管理机制。一是认真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着重抓好落实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政策的完善工作,确保承包期限、地块、合同、经营权证书“四到户”。积极推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严格土地小调整程序,除依法进行必要的调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农户承包地。二是彻底纠正二轮延包遗留问题。对现存的“两田制”及“结构调整田”、“奖励田”等二轮延包遗留问题进行清理,制定具体清理措施,确保今年秋种前全面完成。三是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监督管理。进一步强化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基础性管理,做好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鉴证及监督等工作,依法维护承包合同的严肃性。充分发挥农经部门对土地承包合同的纠纷调解仲裁职能,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以推动土地规模经营为重点,创新土地经营流转机制。一是坚持原则,引导流转。在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逐步实现“三个转变”:在流转的方向上从自发、零星、无序、无偿流转向连片、集中、有序、有偿流转转变;在流转推进上从行政手段配置土地资源到行政引导、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为主转变;在流转目的上,从主要解决人地矛盾,用于粮、棉、油生产,向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集约经营,增加农民收入为主转变。二是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流转。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政策措施,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信息、技术、资金等服务,全力搞好土地流转指导、合同签订及跟踪服务工作,抓好土地流转管理及规模经营示范乡镇试点。三是完善机制,规范流转。在试点的基础上,区(市)、乡镇、村三级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介机构,建立农村信息储备库和土地流转市场,推进土地流转市场化。依法规范流转合同,严禁强迫农户流转土地或截留、挪用农户流转收益。

第5篇

【关键词】 城市土地 经营 土地储备

城市土地经营是指在保持城市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以实现城市规划为具体目标,在城市政府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对城市土地的开发以及城市土地使用权、经营权等相关权利采用市场化运作的方式,促进城市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显化城市土地资产价值,促进城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行为。城市土地经营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以城市土地为对象对土地的开发和再开发,二是城市土地产权经营,如土地批租、租赁、抵押等,它是城市土地作为资产意义上的经营。前者是指把耕地、荒地或旧城区经过规划设计、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生活服务设施建设,变成能直接为城市建设所利用的建设用地的活动。城市土地产权经营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以土地使用权出让为主的层次;二是以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及抵押为主的层次。其中,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属于一级土地市场,是政府垄断型市场。土地使用权出让采用的主要方式有协议、招标和拍卖三种。本文探讨的城市土地经营是从城市政府的视角,以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开发和城市土地一级市场为对象来展开论述。

一、当前我国城市土地资产经营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城市土地是城市存在和发展的载体,各地城市化的加速,必然使城市土地变得更加稀缺。为此,城市政府必须对稀缺的城市土地进行妥善的经营。从城市土地管理体制改革以来,城市土地的经营使政府财政收入有了数量上的巨大增加,也为城市政府大力改善城市的投资与居住环境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但由于城市土地经营经验的匮乏和相关配套制度的不完善,我国城市土地经营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影响了城市土地经营的健康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城市土地利用粗放,土地利用效率低下

城市土地经营的开展,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城市土地利用水平,但总体看来我国城市土地粗放经营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表现在:城市用地增长弹性系数高于合理弹性系数水平;城市用地容积率较低;城市用地结构和空间布局不合理,工业用地比重比较大,挤占了城市其他用地,尤其是道路广场、绿地受到的影响较大。

(二)征地范围扩大,耕地流失严重,农民利益保护不够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开发区圈地热是近年来最严重的土地问题,与开发区大肆圈地相伴随的是大量优质耕地被侵占、破坏、移为他用,导致耕地不断减少;其次,在征地过程中,土地征用收益分配不合理,农民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不少被征地的农民既得不到安置,又得不到应有的补偿。利益分配机制的缺失或未制度化,使农民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承担了相当大部分的成本。

(三)城市规划调控力度不足,土地供给制度有待改进

城市土地经营过程中应当以规划为依据,以供给引导需求,通过市场来实施规划。而在我国城市土地开发过程中,往往是先批租后规划,或者边批租边规划,而且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也不足。同时,土地出让行政干预较多不仅使土地保值增值目标难以实现,而且还会造成经营性亏损。

(四)城市土地市场行为不规范,土地供给总量控制困难

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确立了城市土地资产的价值,使土地产权在经济上得到了实现。由于我国城市土地资产经营缺乏经验,使得我国城市土地的市场供给不规范现象普遍存在。土地交易的不规范和隐形土地市场的存在,扩大了城市土地的供给来源,容易造成土地市场的波动,使地价偏低,造成土地收益的流失。

(五)城市土地储备机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土地储备的政策依据主要是“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土地储备的实施缺乏相应的法律来支持和保障;同时城市土地储备机构性质功能定位模糊,实际上扮演着两种不同角色:一是土地管理者,行使部分政府职能,调节土地市场,制定收购储备计划,实施各项规划,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二是土地经营者,扮演企业角色,以盈利为目的,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经营目标的多元化必然会影响到经营效率的提高,土地收购储备行为受行政干预较大,很难做到市场规范化经营;而且土地收购价格内涵界定也不明确。

二、城市土地经营管理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城市土地供给机制,规范城市土地市场

当前我国城市土地供应的“双轨制”阻碍了土地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和土地市场的运行。因此必须采取措施促进城市土地使用权让渡的“双轨制”并行:促进划拨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建立健全经营性用地的招标、拍卖或实行挂牌方式交易的运作机制,提高土地市场化程度;其次,要积极推行城市土地交易许可证制度和实施城市土地使用权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二)改革征地制度,保护农民利益

传统的征地制度弱化了对政府行为的外在约束,同时对农民利益的保护不力,因而使得行政权侵害财产权成为可能。我国的征地制度应该明确界定公益事业的范围;提高土地征用补偿的价格;处理好征地补偿的利益分配;进一步完善征地程序。

(三)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先行,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

应借鉴英美城市规划的经验,在土地供应中必须强化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先导性,对城市土地利用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做到土地规划制定的科学性、土地规划与其他规划的衔接性以及规划实施的强制性。

(四)优化城市土地储备机制

理顺法律关系,建立法规保障,通过法律法规与政府规章明确土地储备的目的、运作方式,明确城市土地储备的范围、收购价格等。其次明确土地储备机构的企业性质,坚持市场主导机制,土地储备机构应逐步实行公司制经营,真正成为具有民事能力的、能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企业实体。再三,进行土地招商引资模式创新:将拟上市的土地首先进行拆迁、平整等浅度开发整理,并进行规划设计,实现供应土地的“半成品”向“成品”转变;同时使土地供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实现零星供地向规模供地的转变。

三、结语

土地资产是城市发展的基础,加强土地资产管理能更好地为城市发展筹集建设资金,促进城市土地的合理、集约利用和保护耕地。我国当前存在土地资产大量流失,土地利用效率低等问题,必须从总量供给、规划、产权登记及立法和执法上加强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土地的资产效益,实现城市和社会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玉琼,卢海林,曹红.从资源管理到资产经营.中国土地科学.2003.

[2]岳小武.当前土地资产管理的若干问题.地产市场.2004.

第6篇

刚才,介绍了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的经验,讲得很好,请大家学习借鉴;省农业厅厅长孙景淼通报了全省土地流转情况及下一步打算,我完全同意,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推进土地流转是贯彻“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推动农民创业创新的有效途径。土地流转无论是对流出方还是流入方来说,都可以促进农民分工分业、创业致富。对流入方来说,可以扩大生产规模,增加科技等现代农业要素投入,发展高效生态的现代农业,在农业领域进行更高层次的创业创新。对流出方来说,流转土地不仅可以获得财产性收入,还可以全身心投入二三产业去就业创业。

(二)推进土地流转是实现“二次飞跃”,推动农业转型升级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初期实行的,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使农业发生了第一次飞跃。但是,我省人多地少,户均耕地仅2.1亩,在收入渠道多元化的今天,农民不会为了这点田地而去钻研技术、购买装备、投入基础设施,从而出现农业副业化、农民兼业化,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比较低,农产品质量也难以控制等问题。所以,农业转型升级的根本出路就在于推进土地流转,培育现代农业主体,提高土地、农业装备设施等要素的利用率和科技水平,这样才能推进农业的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订单化、品牌化、设施化、机械化、信息化,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早日实现农业生产力“二次飞跃”,促进农业转型升级。

(三)推进土地流转是优化资源配置,推进城镇化和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举措。一方面,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吸引优质要素投入农业农村领域。而且,土地流转后由于农业主体缩减、规模扩大、素质提升,使政府对农业的管理服务、政策扶持等公共资源利用效率大大提高。

另一方面,通过土地流转,使不再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向城市、小城镇集聚。相对集聚的人口可以降低人均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的成本,并为发展工业提供劳动力,为发展服务业提供需求,有利于加快城镇化、工业化进程,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四)推进土地流转是顺应群众需求,推动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实践。土地流转的前提是法律政策有允许、农民就业有出路、规模经营有能力、基本生活有保障,只要具备这四个条件,土地流转就有需求。从法律政策看,《农村土地承包法》、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今年的1号文件,都明确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并要求规范流转行为;从农民就业看,我省70%以上的农村劳动力已稳定转移到二三产业,农民人均收入中来自第一产业的比重已降到20%以下,土地已不再是农民唯一的收入来源;从规模经营能力看,一部分农户、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完全有能力经营更多的土地;从基本生活保障看,全省已全面实行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已高于1500元/人年,哪怕农民不直接经营土地,也不会影响其基本生活保障。所以,农民将零碎土地流转出去的愿望强烈。据省农业厅的抽样调查,56%的农户具有土地流转意向,目前流转的土地中,60%以上是农民自发流转的。这说明当前我省土地流转有着内在的需求。

总之,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广大基层干部要统一思想认识,树立积极有为的意识,因势利导,大力推进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

二、因势利导,积极稳妥推进土地流转

近年来,各地顺应生产力发展要求和群众需求,积极探索并引导农民开展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流转管理与服务,有序推进了土地流转,为稳定粮食生产、发展高效生态的现代农业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截至去年9月底,全省共有276.6万户农户流出土地535.75万亩,占总承包耕地面积的27%,占总农户的29.5%,不少工作走在了全国前列。*、*等县市设立土地流转专项资金,建立了县镇、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组织;慈溪市对将承包期内剩余年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次性委托镇、村流转或实行土地股份制经营的农户,在参加养老保险时,市财政每年每亩补贴养老金100元;*市在市、县两级全部建立了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等等,都做的很好,很有成效。

但是,对照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和群众需求,目前的土地流转与农村劳动力转移还不相适应,还存在着流转期限偏短、手续不规范、大多处于自发状态、流转费导向不利于发展粮食生产等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加大机制创新和推进力度。

为此,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我省推进土地流转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确保农民掌握土地承包权、流转决定权和增进农民利益为前提,按照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培育土地流转市场,规范流转行为,完善制度保障、政策扶持和组织领导体系,鼓励引导农户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现代农业主体发展规模经营,到2012年,力争全省土地流转率达35%以上,其中经济发达县(市、区)达50%以上。在具体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四条原则:

一是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土地流转必须在稳定和完善,确保农民拥有明确的承包权基础上依法流转,由承包农户自主、自愿决定流转方式,流转收益要归承包农户所有,流转过程要遵循法定程序。

二是要坚持稳粮优先、注重效益原则。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农业用途,确保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粮食安全。要尽可能避免流转土地“非粮化”,在尊重和支持规模大户发展高效生态农业的同时,积极鼓励种粮大户和粮食生产经营组织受让农户流出的土地,依靠科技提高粮食单产,大力发展粮经、粮畜、粮渔相结合新型种养模式,走效益型粮食生产路子。

三是要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原则。土地流不流转、流给谁、多少价格,都应该通过市场机制解决。政府通过政策激励、有效服务、规范管理,积极引导土地流转。

四是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原则。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农村劳动力转移和社会保障状况,分类指导,多种形式,逐步推进。不能急于求成、拔苗助长,不能消极无为、放任自流,也不能搞“一刀切”,确保土地流转健康有序推进。

根据以上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当前突出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抓组织引导。推进土地流转,关键在县,基础在乡镇、村。各级政府要把土地流转作为建设新农村、发展现代农业、稳定粮食生产的重要工作来抓,精心组织部署。农业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土地流转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管理工作。财政、国土、劳动保障、金融、工商、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研究制订和落实相关工作措施。当前,各地要抓住春节期间外出农民集中返乡的时机,组织基层干部进村入户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群众需求,使农民理解所拥有的承包权长久不变,流转的只是经营权,而且流转的土地也不能用于非农建设,使农民消除顾虑,有序引导兼业农户主动流出土地。

(二)抓管理服务。在当前农民群众对市场化流转还不是很放心的情况下,政府的管理服务十分重要。

一是要加强流转服务。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要落实机构、人员具体承担土地流转的指导、管理、服务工作,村级要有土地流转信息员,做好土地流转的信息搜集、政策咨询服务、合同审查备案和档案管理等工作。这一块,政府部门要先做,确立主导地位。同时也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流转服务组织,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沟通、法规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纠纷调处等服务。

二是要规范流转行为。土地流转必须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进行,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得擅自截留、扣留流转收益。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承包土地的,应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注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以转让方式进行流转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经发包方同意。受让方将以转包、出租方式获得的土地进行再流转的,必须经原承包方同意。

三是要规范流转合同。流转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原则上都要签订规范的书面流转合同。流转合同由省农业厅会同省工商局统一制定并。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村经济合作社或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应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及时指导合同签订。

四是要规范流转管理。村经济合作社对承包方提出的流转承包地的要求,应及时备案,并报乡镇政府。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建立流转情况登记册,落实专人负责流转情况登记以及流转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管理工作。要加强土地流转期限和用地性质的管理,防止土地流转后用地性质“农转非”,防止流转期限超过二轮承包期的剩余年限而引发纠纷。

五是要完善二轮土地承包工作。认真整理和永久管理好土地承包档案资料,加快推进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确保土地承包合同、权证、地块、面积四到户。妥善解决遗留问题,抓紧完成二轮土地承包的扫尾工作,没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的要抓紧签订,没有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要抓紧发放。

六是要做好和仲裁工作。认真做好土地流转的调处和复查、复核工作。要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办法》的规定,抓紧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开展承包纠纷仲裁,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

(三)抓流转土地的规模经营。这里要强调的是,我们推进土地流转,目的是发展高效生态的现代农业,保障粮食安全。

一是要重点支持流转土地发展粮食生产。粮食生产由于比较效益低,在土地流转中容易造成放弃粮食生产转向其他高效农产品。因此,在劳动力转移充分的地方,我们要先鼓励流转土地搞粮食规模经营,在政策上要重点支持。实践表明,通过规模经营,能降低成本,提高产量和品质,增加效益,虽然亩均产出低于其他经济作物,但人均劳动生产率是高的,种粮农民收入仍能保证。另外,如果通过季节性流转,把全省春季抛荒的300万亩田种起来,就可以增加20多亿斤粮食。因此,引导流转土地发展粮食生产是有效益支撑的,政策上应该予以重点支持。

二是要引导种养大户、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片开发流转土地,发展现代农业,并引导其吸纳流转农户的剩余劳动力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形成土地流转吸引大户开发、大户开发带动农业发展、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良性循环机制。

三是在土地仍是农民收入主要来源的地区,要围绕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通过统一作物布局、统一生产、统一质量标准、统一投入品采购和供应、统一品牌、统一销售等途径,实现规模经营。

(四)抓政策扶持。推进土地流转主要依靠市场机制、依靠效益,但在目前农业效益总体较低、农民心存疑虑的情况下,政府支持必不可少。

一是要加大对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省财政将整合现行有关财政支农政策,加大对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的支持力度。各级相关支农资金和项目要向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倾斜。经营面积1000亩(经济欠发达县和海岛县500亩)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符合立项条件的优先安排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资金重点用于土地流出户补贴。各涉农部门和责任农技员要与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建立联系制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探索对农业规模经营主体派驻责任农技员和大学毕业生到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工作的政府补贴制度。

二是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主力军作用,进一步加大对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信贷投入,对实力强、资信好的给予一定的信贷授信额度,简化贷款手续,实行优惠贷款利率。其他金融机构要主动拓宽信贷支农范围,加大对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对信贷支农力度大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执行优惠存款准备金率和优先给予支农再贷款支持。鼓励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要以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为主要服务对象。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鼓励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和股权、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推动开展农房、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拓宽农村融资渠道,政府投资设立的农业担保公司要以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为主要担保对象,切实解决担保难问题。

三是要落实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政策。凡流转期限5年以上并签订流转合同,经营面积10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因生产需要建造简易仓(机)库、生产管理用房、晒场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允许其在流转土地范围内按流转面积3-5‰的比例占用土地,其用地不破坏耕作层的,视作农业生产需要的临时用地,按临时用地管理,经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乡镇国土所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不得改变土地的权属和用途。各市、县(市、区)在安排省切块下达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应在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的前提下,统筹科学合理安排好农业龙头企业加工项目用地。

第7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成片开发是指: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平整场地、建设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公用设施,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然后进行转让土地使用权、经营公用事业;或者进而建设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面建筑物,并对这些地面建筑物从事转让或出租的经营活动。

成片开发应确定明确的开发目标,应有明确意向的利用开发后土地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吸收外商投资进行成片开发的项目,应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成片开发项目建议书(或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下同)。

使用耕地一千亩以下、其他土地二千亩以下,综合开发投资额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包括经济特区人民政府或者管理委员会,下同)审批权限内的成片开发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使用耕地超过一千亩、其他土地超过二千亩,或者综合开发投资额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的成片开发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核和综合平衡后,由国务院审批。

第四条外商投资成片开发,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成立从事开发经营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者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

开发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开发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管理,但在其开发区域内没有行政管理权。开发企业与其他企业的关系是商务关系。

国家鼓励国营企业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或合作条件,与外商组成开发企业。

第五条开发企业应依法取得开发区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开发区域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向开发企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依照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合理确定地块范围、用途、年限、出让金和其他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

第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其地下资源和埋藏物仍属于国家所有。如需开发利用,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管理。

第七条开发企业应编制成片开发规划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规定开发建设的总目标和分期目标,实施开发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以及开发后土地利用方案等。

成片开发规划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审批机关应就有关公用设施建设和经营,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协调。

第八条开发区域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开发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服从规划管理。

开发区域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

第九条开发企业必须在实施成片开发规划,并达到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规定的条件后,方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开发企业未按照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成片开发规划的要求投资开发土地的,不得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开发企业和其他企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终止,应依照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办理。

第十条开发企业可以吸引投资者到开发区域投资,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举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成立。

在开发区域举办企业,应符合国家有关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国家鼓励举办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

第十一条开发区域的邮电通信事业,由邮电部门统一规划、建设与经营。也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主管部门批准,由开发企业投资建设,或者开发企业与邮电部门合资建设通信设施,建成后移交邮电部门经营,并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开发企业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二条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区域内自备电站、热力站、水厂等生产性公用设施的,可以经营开发区域内的供电、供水、供热等业务,也可以交地方公用事业企业经营。公用设施能力有富余,需要供应区域外,或者需要与区域外设施联网运行的,开发企业应与地方公用事业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合同,按合同规定的条件经营。

开发区域接引区域外水、电等资源的,应由地方公用事业企业经营。

第十三条开发区域地块范围涉及海岸港湾或者江河建港区段的,岸线由国家统一规划和管理。开发企业可以按照国家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建设和经营专用港区和码头。

第十四条开发区域内不得从事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的经营活动和社会活动。

第十五条以举办出口加工企业为主的开发区域,需要在进出口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采取特殊管理措施的,应报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开发区域的行政管理、司法管理、口岸管理、海关管理等,分别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所在的地方人民政府和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