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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土地管理机关法定为土地登记发证机关。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土地权属须由县级以上政府进行土地登记,并颁发土地证书确认,在土地登记和发证中均须加盖地方政府公章。按照政府职责法定化以及权力与责任挂钩、提高行政效能等要求,建议将土地管理机关法定为土地登记发证机关,将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至第三款修改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土地管理机关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土地管理机关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机关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将有关土地市场的政策、规章上升为法律规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近年来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出台了一系列涉及土地市场的政策、规章,如20__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__年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为健全完善土地市场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因此,建议《土地管理法》增加"土地市场"章节,将近年出台的有关政策、规章上升为法律规定,使我国的土地市场更加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
增设"征地补偿"章节。现行《土地管理法》关于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规定存在以下两个问题,一是支付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偏低,二是低价征地极容易出现转手高价倒卖土地使用权牟取暴利的现象,诱发各类腐败行为和土地违法案件的发生。为此,建议在《土地管理法》中增设"征地补偿"章节,废除第四十七条"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的条款,以及相关条款中按"土地原用途"计算补助费用的规定,改为按土地一级市场的基准价格给予农民补偿,按市场价格向农民支付土地补助费和安置补助费。此外,还应对包括土地一级市场基准价格的制定和公布,对农民实施补助的技术性细节等作出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二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第六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第七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末获批准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八条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各该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xx年。
第十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将土地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需要,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开垦区、建设用地区和禁止开垦区等;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
土地分类和划定土地利用区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目标;
(二)规划期限;
(三)规划范围;
(四)地块用途;
(五)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
第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原编制机关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修改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后,涉及修改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相应修改,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二)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三)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
土地调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权属;
(二)土地利用现状;
(三)土地条件。
地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土地调查规程,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土地等级评定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对土地等级进行评定。地方土地等级评定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土地等级每6年调整1次。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六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开垦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七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第十八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进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土地整理所需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担。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十九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第二十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用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报批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第二十四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但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
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第二十九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土地租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第三十条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拍照、摄像;
(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四)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办理有关土地审批、登记手续;
(五)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第三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由责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对于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决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对于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决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第三十九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第四十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第四十一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第四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4日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同时废止。
土地法定义这一概念包括以下几方面含义:
(一)土地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规范。
(二)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土地法律规范,对全社会成员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对违反土地法律规范的行为,必须依法处罚,以保证国家土地法律的贯彻实施。
[关键词]土地测绘技术 信息化 土地的开发管理
[中图分类号] P2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5)-9-279-1
由于我国经济和土地的矛盾的尖锐化,使得土地的开发管理工作显得十分重要。提高土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技术水平,保护生态环境的建设,同时,优化土地结构,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充足的土地资源。土地测绘技术的运用,可以使土地的利用更为科学合理。
1土地测绘技术的信息化与土地开发管理的关系
土地测绘技术与土地的开发管理是相互依托的关系。
一方面,土地测绘技术是实现土地开发管理的基础。土地的合理开发管理离不开对土地的全方位的信息和数据,依靠土地测绘技术所得到的地籍、地形、附着物的位置、权属界线、类型、面积等信息资料,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与管理,保证土地开发管理工作的质量,实现对城市、城镇、农村土地的合理利用。
另一方面,土地测绘技术是土地开发管理的技术支持。从项目报批 、地质勘探 、更低占补平衡划地勘测,到竣工复测,甚至到违法占用地的测量,各项土地开发活动的开展都离不开土地测绘技术 [1] 。土地测绘技术在土地的开发管理工作中得到淋漓尽致的发挥,始终贯穿整个土地开发管理工作。
2土地测绘技术的信息化对土地开发管理的要求
2.1对关键点的重点测量
关键点包括高程趋势变化点、坎顶、坎脚线的位置和标高,沟、窑等量注面积及比高等信息 [3] 。在进行测绘时,对各个信息的测绘要求具体、准确。在完成测绘进行测绘图的制作时,要求不仅要根据土地的实际情况,对居民园林、林地、田地、电、渠、沟的使用年限和地物信息进行准确的反映,还要将相应的旧城改造、旧村复垦地区的园地、林地树木种类、面积、年龄,坟穴的位置、数量;以及居民房屋面积、建筑密度、人口密度、新旧程度、容积率等信息也作出对应的标注,以便相关人员对土地作出合理的规划,也便于对土地信息的统计和登记工作。在测绘工作完成后,还需要用标石标注高程和坐标并进行埋设,方便后续工程项目施工的使用。
2.2对测图比例尺的确定
测土比例尺的确定在测绘技术当中是非常重要的。测图比例尺的合理,关系到测绘工作的质量。合理测土比例尺的确定是完成测绘工作的首要条件。在进行测图比例尺的确定时,对于起伏大、地貌破碎、视察困难的地区,高程网格合理的布置能够使测图更为清晰,一般测试高程的网格要在一米以下更为合适;对于地势平坦、起伏较小的地区,一般以米进行网格测试就可满足多个部门的不同使用要求。
3土地测绘技术的信息化对土地开发的应用
3.1地理信息系统(GIS)的应用
地理信息系统(GIS)是利用计算机的技术支持,把各种地理信息依照空间分布的顺序,对信息进行输入和输出、存储、更新和检索、图片编辑、数据库管理、输出数据综合分析的计算机技术系统 [2] 。地理信息系统(GIS)最初被用于建立与土地管理、土地开发规划的相关土地信息系统(LIS),经过长期的使用与发展,形成了以地理信息系统为基础的土地开发管理信息系统模式 [4]。在对土地调查、登记、统计、评价、地籍管理等工作中,地理信息系统的贡献最大,而且还能为土地法律咨询提供相关的数据资料用以参考。在地理信息系统(GIS)上建立起来的土地信息数据库实现了空间图形数据与属性数据的有效结合,经过图形和数据的分析、管理、输出操作,使土地信息数据库更为科学。
3.2遥感技术(RS)的应用
遥感技术(RS)是集传感器技术、信息传输技术、信息处理技术等为一体的先进技术。遥感技术(RS)获取信息的速度非常快,而且信息量丰富,全天候的对目标进行传输、处理,在0.61米到30米的范围内的测绘数据都能清晰反映。随着遥感技术的提高,其分辨率也原来越高,被广泛用于动态监测和规划管理、居民住房产权调查等工作中。
3.3全球定位系统(GPS)的应用
全球定位系统(GPS)是土地测绘技术信息化发展的新成果,具有快速确定各测量点的物理坐标,改善测绘精度等特点。全球定位系统(GPS)采用的是静态工作模式,在点与点之间不能达成通视的情况下也能完成测量工作,并使测量的各种数据十分精确。将全球定位系统(GPS)技术用在大比例尺的土地开发管理工作中,可以实时获得地物信息与地界或权界等信息的准确定位与数据采集。,经坐标变换和数据格式将GPS的三维地理数据测量结果进行转换后,可以实现数据共享与地理信息的有效结合,避免了传统测绘方法在多次清绘、转绘中带来的误差。
3.4 3S技术
3S技术是指地理信息系统(GIS)、遥感技术(RS)、全球定位系统(GPS)的有效结合。3S技术是信息化土地测绘技术的核心技术,依靠GPS提供的数据源,利用野外调绘所得的烟感影像为参考,经过GIS平台在计算机中直接绘出图形,再对各地情况进行标注的土地资源调查工作。在此过程中,也可将烟感资料通过数字化的软件直接处理或经GIS进行数字化的处理后,直接导入数据库。利用GIS、 RS 、 GPS三种技术的各自优势,快速而准确的获得土地信息,提高土地信息管理工作的效率,保证土地开发管理所使用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又节省了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为国家土地开发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和统一化起到了较大的促进作用。
4结束语
随着土地测绘技术的信息化的发展,各种先进的测绘技术在土地的开发管理工作中广泛的应用,为国家提供准确的土地信息,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供技术基础,使得土地开发管理所需的数据更加准确可靠,土地开发管理的效率得到显著的提高,更为土地开发管理的科学化作出了贡献,促进了土地开发管理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杨兴叶.土地测绘技术的信息化与土地开发管理[J]. 商业文化(上半月), 2011(10).
[2]张译丰.信息化测绘及其在土地开发管理中应用[J]. 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学报, 2010(03) .
[关键字]测绘技术 信息化 土地开发管理 应用
[中图分类号] P2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3-157-1
近年来,土地资源变得越来越稀缺,有关其供求方面的矛盾也日益突出,因此,如何对土地进行科学的开发及管理,以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性发展和利用已经成为相关领域的研究重点。土地开发管理一来可以有效增加耕地的面积,实现耕地质量的有效提高,并实现农业生产条件及其生态环境的有效改善,二来通过对土地利用结构进行优化,加强了存量土地的集约化利用,因而为社会及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所需用地,并对城市的外延及其扩展进行了有效的控制,实现了所占用耕地面积的大幅度减少,实现了我国土地资源的可持续性发展和利用。而测绘技术作为近些年来迅速发展起来的科学技术手段之一,其在土地开发及管理中得到了充分的应用,特别是信息化测绘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实现了土地详查、地籍调查以及耕地等方面的动态监测,如今,土地管理主要业务的实现基本上都无法离开信息化测绘技术的应用和支持。信息化测绘学技术大大推动了土地开发及管理工作的发展和进步。
1 信息化测绘技术的特点
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带动了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随着信息技术同测绘技术的融合,信息化测绘技术诞生了,并逐渐朝着自动化、一体化以及数字化方向发展,并已经成为当前测绘技术的基本发展方向。信息化测绘技术极大地推动了测绘行业的现代化进程,并大幅度提高了测绘技术人员素质及综合技能,并在测绘项目上充分发挥了上信息技术的优势,极大地推动了测绘单位综合水平的提高。信息化测绘技术主要具有如下方面的特点:
(1)信息化测绘技术强化了测绘的支撑作用,并实现了测绘技术自身的有效提升,为测绘服务提供了保障。
(2)测绘保障服务模式发生了明显的改变。测绘技术已经由传统的被动及普遍服务转变成了主动及按需服务,其不仅包括了测绘服务及其成果提供等模式,还包括了测绘成果应用及后续服务等模式。
(3)有关测绘保障相关服务的质量得到了显著的改善。测绘产品及其相关服务不仅朝着优质化方面努力,更朝着增值化方向拓展。有关测绘成果的形式、内容及其质量同应用方面的需求更为适应。
(4)增强了测绘保障相关服务的效果,测绘保障服务更加及时有效、更为适宜,并为其它相关业务的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支持。
2 信息化测绘技术在土地开发管理中的应用
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推动了国土资源部门开发及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发展,并促进了国土资源管理技术的不断改革和创新,如今,土地开发及管理工作必须以信息化测绘技术为支撑方可顺利进行。目前,在土地开发及管理中应用的信息化测绘技术主要包括如下几种类型:
(1)GPS全球定位系统,其应用过程可以有效改善测绘的精度,且以最快速度来对各级控制点坐标进行有效的确定,并拥有很高的精度,采用RTK技术来进行控制测量不仅可以对定位结果进行及时有效的掌握,还可以对各级定位精度进行合理的把握,通常而言,采用RTK技术进行实时定位所获精度均为厘米级,除高精度控制以外,RTK技术应用范围相当广阔,在地形测图、界址点点位及地籍测量等多方面均有广泛应用。
(2)RS遥感技术,对于高分辨率的遥感数据而言,其已经在土地调查、概查、监测及更新等多个方面得到了普遍的应用。其可以通过遥感对土地利用类型进行识别,对于人机交互式辨别的科学性可达90%以上;采用遥感可影响人机交互边界的提取;遥感技术可分化土地资源类型的分异特征,并基于遥感影像地形图对分析评价因子进行选择,再以该地区生态环境特点为依据,对其土地分布及其定级进行相应的评价和分析。
(3)GIS地理信息系统,其主要应用于土地管理、规划相关的土地信息系统的构建方面,因而成为土地管理及信息系统构建的有效方式之一。以GIS平台为基础所建立起来的土地管理系统可以进行各种操作,对于土地信息管理系统而言,其主要负责对土地调查、统计、登记、评价以及地籍管理等相关工作给予足够的参照资料,并为土地法律的咨询提供便利。GIS在城乡土地管理中应用时,可以有效加快时域地籍信息系统及地籍管理系统的建立。其在土地评价中进行应用可以实现土地资源清查、生产潜力研究及价值评价等多方面工作的开展和实施,还可对土地政策在土地管理中运用的情况进行有效的模拟,并为土地管理政策的制定及完善提供理论依据,以便确保土地资源规划工作的顺利进行。
(4)数据库技术,随着数据库技术在土地开发管理中应用的不断深入,国土资源数据库系统也得到了不断发展和完善。以铜山区为例,国土资源“一张图”数据库的建立将铜山区各类矿场及土地资源的质量、数量及空间布局进行了准确全面的记录,并不断朝着“以图管地、以图管矿和以图防灾”的目标发展,实现了主要业务依托全过程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无纸化办公,真正将“一张图”数据库融入到了铜山区国土资源的主要政务系统中去,并实现了铜山区国土资源各项资源监管及审批业务效率的大幅提高。该系统主要包括了基础地理数据库以及专项业务数据库,其中后者涉及到了土地的规划、利用、征地、地籍权属、储备、供地、市场、矿产、地价、土地开发、复垦、基本农田、执法监察、占补平衡以及地质灾害等多方面内容,因而国土资源数据库系统为土地开发管理提供了全面有效的资源信息库,为其顺利开展和进行提供了强大的信息支撑。
3 结语
如今,信息化测绘技术已经成为社会发展一大潮流,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其正逐步朝着网络化方向发展,信息化测绘技术的功能逐步趋向于服务化、实时化、网络化、公用化、社会化、法制化等多个方面发展,这些均为其更好地发展和应用提供了优势和条件,相信随着信息化测绘技术的进一步推广和应用,其必将为土地开发管理工作提供更为有力的技术支撑。
参考文献
关键词:信息化测绘;土地开发管理;3 S
近年来,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土地供求矛盾日益尖锐化,土地开发管理作为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的一条新途径,取得重大进展.一方面,可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另一方面,通过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加强存量建设土地的集约利用,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必要的建设用地,控制城市外延扩张,减少耕地的占用,实现我国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测绘工程作为一门快速发展的科学技术,在土地管理中得到了较为广泛地应用,从土地详查到城镇地籍调查及耕地动态监测,几乎所有土地管理基础业务的完成都离不开测绘科学技术的支持.可以说,测绘学技术为土地管理工作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1土地开发管理规划
土地开发管理规划是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属微观土地利用规划,在明确土地用途的相对较小的空间内对土地开发、整治等建设活动进行规划.土地开发管理规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和控制下,对规划区内未利用、暂时不能利用或虽已利用但利用不充分的土地,确定实施开发、利用、改造的方向、规模空间布局和时间顺序.土地开发管理规划要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需要,研究分析土地开发管理潜力和发展战略,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反复比较和全面协调论证分析土地开发管理区域的综合效益,特别要考虑后期土地利用经济效益.在此基础上,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与相关部门的规划相协调,加强公众的参与,完善规划设计的各个要件.要通过土地评价、社会经济发展预测、经济合理性、技术可行性、生态环境可持续性等研究,以集约利用土地、增加有效耕地数量、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土地生产力、改善土地生态环境等为目标,正确选择土地开发管理单元,科学编制土地开发管理规划.
土地开发管理涉及的农、林、水建设、财政等部门也应按照各自的职能,积极参与土地开发管理.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集中各部门的优势,形成人力、物力、财力的合力,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科技手段,取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的综合效益.
如果说现阶段土地开发管理的目的是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那么,不实现城镇土地用地结构的合理化,控制城镇建设用地的外扩式扩展,就很难达到土地整理的目的.我们不能一味地开发整理出更多的耕地来填补城镇建设占用的耕地,除了开源,更应该节流.由于耕地保护的压力和城镇建设的需要,建设用地整理作为一项可以在不增加土地面积的前提下获得巨大的土地利用效益,实现建设用地供应的有效控制的措施,从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城镇建设用地的要求,因此,引入并推行建设用地整理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
2信息化测绘
信息化是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开发利用发个信息资源,促进信息交流和知识共享,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
我国已实现由传统测绘向数字化测绘的转变和跨越,正沿着信息化测绘道路迈进.国家测绘局前不久出台的《测绘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指出,“十一五”期间,要基本建成数字中国地理空间框架,初步形成信息化测绘体系.简单说,就是在数字化测绘的基础上,在完全网络化运行环境下,实时有效地向信息化社会提供地理信息综合服务的测绘方式和功能形态.信息化测绘是我国测绘实现由传统测绘向数字化测绘转化和跨越之后进入的又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它代表着我国测绘在进入新世纪后现代化建设总的战略方向.
3信息化测绘在土地开发管理中的应用
我国国土面积辽阔,国土资源丰富,如何管理好宝贵的国土资源,是目前中央及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一件大事.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就要求国土的开发管理要向信息化方向发展,以信息化带动国土资源管理的技术转变,需要信息化测绘技术作支撑.在土地开发管理中,应用到的具体信息化测绘技术有以下几方面.
(1) 遥感(RS)技术在土地资源调查与监测中的应用.随着遥感技术的快速发展,高分辨率的遥感数据不断涌现,广泛应用于土地概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土地利用更新调查等工作中.从30 m分辨率到0.61 m分辨率数据都分别在不同土地资源调查中起到重要作用.①利用遥感影响进行人机交互式边界的提取,其面积的平均相对误差可达到0.01~0.1;自动提取进相对中误差在0.1~0.3范围内(就SPOT影像来说).②可利用遥感进行土地利用类型识别,(就SPOT影像来说)人机交互式判别准确度达到90%~100%,自动分类可达85%左右;
(2) 全球定位系统(GPS)新技术的出现,可以高精度并快速地测定各级控制点的坐标.GPS静态、快速静态相对定位测量无需点间通视,能够高精度地进行各种控制测量,用RTK技术进行控制测量既能实时知道定位结果,又能实时知道定位精度.应用RTK技术进行实时定位可以达到厘米级的精度,除了高精度的控制,测量仍采用GPS静态相对定位技术之外,RTK技术既可以用于地形测图中的控制测量,地籍测量中的控制测量和界址点点位的测量.精密单点定位(precise point positi oning,PPP)技术由美国喷气推进实验室的Zumberge于1997年提出.实践中,采用PPP技术,完全可以达到厘米级的定位精度.在高精度的测量中,可以应用ppp技术提高测量精度.这些对管理数据的采集监管提供了有力的手段.这样监测的速度
和精度,省时省工,保证土地开发管理系统的现实性和准确性;
(3) 地理信息系统(GIS)最初的应用领域,就是建立与土地管理、土地规划相关(包括地籍管理、土地数据库等有关系统的管理和规划等)的土地信息系统(LIS).因此,GIS是进行土地管理,建立土地信息系统的最佳平台.基于GIS平台的土地管理系统可以完成诸多任务,土地信息管理系统的目标是完成土地调查、登记、统计、评价,为地籍管理提供依据,为土地法律咨询提供手段.在城乡土地管理领域,并建立了地籍管理系统、城镇地籍管理信息系统、时域地籍信息系统、农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统、日常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土地评价方面,可以进行土地资源清查、土地生产潜力分析、土地适宜性评价和土地人口承载力分析.通过地理信息系统,可以模拟土地政策在土地管理的预先应用原则和效果,为制作完善的土地管理政策提供依据和平台,进行土地总体规划等.地理信息网络服务(GIS Web Service)是指使用数据和相关功能以完成基本地学处理任务的Internet应用程序.这些任务包括地址匹配、邻近搜索、路由选择制图等.地理信息网络服务使得构建理想的分布式地理信息系统成为可能.不仅可以通过网络数据,并且可以提供各种GIS功能服务.需要GIS数据或功能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随时随地访问Internet上各种GISWeb服务站点.由于服务器之间也可以交互,所以,客户端甚至不用知道网上的服务者是谁.这样,Internet成了真正的交流中心,数据和功能服务都可以在上面共享和交互.利用这种原理进行的土地信息的共享,整个地区乃至全国都可以使用所建立服务器上的土地信息;
(4) “3 S”技术的结合才是其在土地开发管理中的关键点所在,也是趋势所在.基于“3 S”技术的土地资源调查的常规办法是指利用遥感资料(航空或航天)直接或间接(经过全数字摄影测量处理)进行野外调绘,再将调绘的成果在数字化软件上数字化后导入GIS中或直接在GIS软件平台上直接数字化到入库;非常规的方法是直接携带计算机到调绘现场,以计算机为操作平台,遥感影像数据为参照,GPS为数据源,GIS平台直接绘出图斑,标注地类属性,直接完成资源调查.在西北地区土地资源动态调查建立国家级基本资源遥感动态信息系统项目中,以西北地区土地资源的分类系统为基础,通过对遥感数据的人机交互解译―矢量图编辑―地理信息系统的全数字方式,完成1∶10万的西北地区土地资源信息系统数据库的建设.“3 S”技术与土地资源管理工作的密切结合今后将会日臻完善,通过“3 S”技术进行土地利用数据库的建设与更新管理,加快了我国的“数字国土”工程的建设步伐.
4结语
信息化测绘是当今社会发展的一大潮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其正向网络结构发展.信息化测绘的功能取向服务化、数据获取实时化、信息交流网络化、基础设施公用化、信息服务社会化、信息共享法制化,这些都是其应用与土地开发与管理的优势条件,信息化测绘和土地开发管理如何能更好地结合,将是国家土地资源管理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
参考文献
[1]徐斌.抓好土地勘界工作,为土地开发整理服务[J].城市勘测,2006(3):56-58.
【关键词】土地测绘;土地开发管理;城市开发
中图分类号:P25文献标识码: A
近年来,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土地供求矛盾日益尖锐化,土地开发管理作为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的一条新途径,取得重大进展。一方面,可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另一方面,通过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加强存量建设土地的集约利用,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必要的建设用地,控制城市外延扩张,减少耕地的占用,实现我国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测绘工程作为一门快速发展的科学技术,在土地管理中得到了较为广泛地应用,从土地详查到城镇地籍调查及耕地动态监测,几乎所有土地管理基础业务的完成都离不开测绘科学技术的支持。可以说,测绘学技术为土地管理工作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1 信息化测绘的特征
随着经济建设的持续性发展,带动了科学技术的革命,计算机技术与测绘技术的完美融合使测绘技术向一体化、自动化和数字化的方向发展。信息化测绘是当前测绘事业发展的方向。信息化测绘技术的广泛应用极大的促进了测绘业的现代化进程,同时也促进了测绘人员综合素质的提升,在测绘项目上信息化技术得到了有效的发挥,这对提高测绘单位的整体水平有着深远的意义。
1.1 信息化测绘技术在强化测绘支撑作用的同时,也使测绘技术得到了很好的提升,使测绘服务得到了很大的保障。
1.2 测绘保障服务的模式有显著变化。测绘应该从被动服务、普遍服务转变为主动服务、按需服务。这不仅包括测绘服务和成果的提供模式,也包括测绘成果的应用模式和后续服务模式等。
1.3 测绘保障服务的质量有显著改善。测绘产品及服务不仅要优质化,更要增值化。测绘成果的内容、形式和质量应适应应用的需求,特别是成果的现势性应得到明显改观。
1.4 测绘保障服务的效果有显著增强。测绘保障服务要适宜、及时和有效,并应以其为其它业务的成功而提供的支持程度作为衡量保障服务效果的基本标准。
2 土地测绘技术的信息化对土地开发管理的促进作用
随着信息化技术在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在土地的开发整理过程中,测绘技术也开始实现了信息化,信息化的测绘技术方法不仅使测绘工作更规范、科学、可靠,在一定程度上也减轻了测绘人员的工作量,提高了测绘工作效率。土地开发整理是为了土地管理部门更合理的对土地加以利用,使土地资源从各个方面满足规划的需求。信息化的测绘技术在土地开发整理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首先,在土地开发整理过程中使使用的测绘图都是利用信息化测绘技术来完成的,其次在测绘工作中所得出的数据是每一项目进行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的数据依据。现在在信息化的进程下,测绘工作开始应用 GPS 全球定位系统等先进的科学技术,这些先进技术的应用在很大程度上使测绘工作更加简捷和精确,对测绘水平的提高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信息化测绘技术在土地整理过程中贯穿始终,使土地开发整理更趋于合理、规范。
3 土地开发管理对土地测绘技术的要求
3.1 确定合理的测图比例尺。
合理测图比例尺的确定,是保证测绘工作质量,完成测绘工作要求的首要条件。对于起伏小、地势平坦的地区,一般以米为网格测试即可满足多方部门的使用要求;起伏大、地貌破碎、通视困难的地区,应合理布置高程网点,测试高程点网格间距应不大于米为宜。
3.2 注重关键点的测量。
关键点包括高程趋势变化点、坎顶、坎
脚线的位置和标高,沟、窑等量注面积及比高等信息。在完成测绘时,要根据土地的特点,测绘图上不仅要反映居民田地、林地、园地、沟、渠、电等地物信息与使用年限外,还应给出旧村复垦、旧城改造地区的园地、林地树木种类、面积、年龄,坟穴的位置、数量;及房屋具体使用情况的详细信息;对边界进行界定,提供出精确的土地基本资料的数据,这将为土地登记和土地统计工作在绘制图纸方面提供精确的数据支持。进行测量的过程中,需要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参与测量,以使精确土地的使用范围和界限,以便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所以在地籍测绘过程中,需要进行详细的测量,精确的数据可以为以后的土地开发整理提供数据的支持,更便于土地测绘工作的进行,使在土地开发整理过程中的不损害使用者和开发者的合法权益。在测绘完成后,还要埋设足够的标石标注高程和坐标的情况,以供后续工程项目施工使用。
4 信息化测绘技术在土地开发管理中的应用
4.1 全球定位系统(GPS)
GPS 作为全球定位系统在各个领域都有广泛的应用,特另昌在地形测图、地籍测量中更离不开 GPS 高科技技术的参与。GPS 在测绘技术中的应用,使测绘工作更方便快捷,与传统的测量方法相比,具有更高的精确度,且不需要在完全通视的条件就能完成点与点之间的测量工作,精确度能达到厘米级,现在 GPS 技术已成为土地开发整理过程中获得空间数据的最重要手段。尤其是在大比例尺的土地开发管理工作中,运用 GPS 技术可以实时获得地物信息与地界或权界等信息的准确定位与数据采集工作。
4.2 遥感技术(RS)
遥感技术(RS)具有全天候、信息丰富、信息获取速度快、多光谱特征等优势。其 30 m-0.61 m 范围内的测绘数据均可在各项土地开发管理工作中发挥有效作用。随着遥感技术分辨率的不断提高,已广泛应用于土地资源调查、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和规划管理、居民住房产权调查等工作中。
4.3 地理信息系统(GIS)
地理信息系统(GIS)是在计算机技术支持下,将各种地理信息按照空间分布顺序,输入、存储、检索、更新、图形编辑、数据库管理、输出和数据综合分析的计算机技术系统。在地理信息系统平台上构建的土地开发管理系统能够实现土地调查、登记、统计、评价、地籍管理等各项工作,为土地法律咨询提供资料参考。
4.4 3S 技术
目前,3S 技术主要是以 GPS 为数据源,由野外调绘得到的遥感影像为参照,利用 GIS 平台在计算机中直接绘出图形,然后对各地状况进行标注,从而直接完成土地资源的调查任务。另外,也可以将遥感资料通过数字化软件处理或直接在 GIS 中数字化处理后导入到数据库。通过发挥 GPS、RS、GIS 的各自优势,快速准确地获得土地变化信息和高质量的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最终构成完整的、实时的、系统的、动态的土地测绘信息集成系统。
5 结语
信息化测绘技术在土地开发整理中的广泛应用,先进的数据处理技术不仅能较好的完成信息的采集和更新,还形成了土地资料的数据库,为土地开发整理搭建了数据化的平台,为开发整理工作提供了数据的参考,使决策更快速、可靠,信息化测绘技术实现土地测绘资料公益性、基础性、权威性和准确性的主要途径。
参考文献:
关键词:地理信息系统;土地资源管理;应用研究;开发
我国是世界上土地面积第三大的国家,拥有丰富的农业资源、林业资源、渔业资源和土地资源,使我国农业、林业和渔业等产业得到了快速发展,进而促进我国经济水平及综合国力的全面性和快速性提高。不可否认的是随着各大行业的全面性发展及城市化建设速度的不断加快,土地资源利用率的提高成为了城市发展及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及任务,而土地资源管理则是土地资源利用率提高的关键,引来很多人的重视,地理信系统作为土地资源管理的重要工具,已经被广泛应用于土地资源管理过程中,并得到了不断研究与开发。
1概述
1.1基本概念
GIS是地理信息系统的简称,是指对大量的数据进行全面性分析和处理的综系统,应用到的技术不但包括了计算机和测绘遥感技术,还应用到了地理学、信息处理等技术,不同技术之间是相互配合应用的关系,其目的是为了采集相关地理信息,并对采集而来的地理相关信息进行输入、存储、分析、查询和输出(显示)等,以实现地理信息系统优势的全面发挥,并快速检索和找到地理信息数据,实现对土地地理位置的确定,进而实现对土地地理空间里相邻关系及图层划分等的管理,最终充分发挥出地理信息系统的应用价值,提高土地资源管理水平及效率[1]。
1.2基本功能
1.2.1采集、存储、编辑和处理地理数据既可以根据存储需要,进行针对性的地理数据资料采集、编辑和整理,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检测、纠错和修改采集而来的地理数据资料。1.2.2管理地理数据不但对海量的地理数据实现了规范化管理,还可以根据土地资源管理要求调整GIS中的数据库,以实现数据库中各项数据指标的更新,并对相应的图片和文本进行合理分类,然后与与其他管理系统实现资源共享地理信息数据交换。1.2.3制图和处理图形地理信息系统因具有先进的制图软件,所以不但能够可以对地理信息进行收集,还可以根据信息制作成相应的图形或图表,如果图形或图表制作不规范时,还可以进行相应的编辑和修饰,以实现各项数据的直观展示,另外还方便不同用户对不同地图的绘制,其适用性和科学性较强。1.2.4输出与转化地理数据地理信息系统可以综合分析地理信息数据,并将综合分析的数据结果转化成图形或图表输出,以便于土地资源的管理和研究,同时还能提高工作人员的地理树立分析、编辑、修改及评价能力,并转化客户所需要的形式,实现了土地资源管理工作效率的提高。
2应用分析
2.1地理信息系统应用于地籍管理
土地位置、土地权属、土地类型、土地数量等内容就是组成地籍的重要元素,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与进步,地籍内容的记录已经不再是传统的手工记录法,而是更具有现代化气息的信息化记录法,该记录法主要是通过在地籍管理中应用地理信息系统来实现。具有应用如下:(1)先通过先进的科学技术提来提高地籍管理效率,然后利用地理信息系统实现地籍管理信息化;(2)在地籍管理中应用地理信息系统时一定要将其作为管理的核心实体,然后逐渐开发出地籍信息输入功能、存储功能、检索功能和综合分析功能等,为后面地籍管理决策的提出提供依据;(3)要以实现对土地资源合理配置为地理信息系统在地籍管理中的应用原则,以最大限度的实现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及利用;(4)利用地理信息系统将土地按照土壤肥沃程度、所处地段便利程度等标准分为不同的权属和等级,然后根据土地实际使用情况、居民分布情况、土地覆盖率情况等信息,实现对地籍的管理;(5)相关部门将地理信息系统融合到办公自动化系统中,以完善地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而实现地籍信息统计、信息检索、信息分析等工作效率的提高[2]。
2.2地理信息系统应用于土地定级估价
地理信息系统应用于土地定级估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用来建立健全图件数据库,以完善土地定级估价信息系统,实现估价信息的定级处理;(2)可以利用地理信息系统中的扫描及时对比例地图进行了解,以及时发现比例数据等参数的问题,并地理信息系统中较为先进的图片处理技术实现对不正确参数的修正,以保证和提高地形图的准确性;(3)还可以将地理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及图片操作功能,建立起相应的土地定级估价坐标,以实现对土地的准确性定级估价,并确定出精准的地理位置,然后对影响地质质量的因素进行分析,以实现对土地的准确定价。
2.3地理信息系统应用于土地利用动态监测
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实质上指的是通过遥感监测技术来分析和研究土地利用情况,一般含有绘制土地利用变更版图、历史与变更后数据的对比分析等内容,其目的是为了给土地利用决策提供重要依据。地理信息系统应用于土地利用动态监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可以利用数据分析功能对土地数据进行录入,并对已经变更的土地数据进行分析输出等,其中土地数据变更分析是最重要的监测内容;(2)土地资源管理人员可以利用地理信息系统中数据分析及输出功能,了解到数据的变化规律,然后根据数据变化规律实现对动态监控图表的制作,为编辑相关土地版图提供依据;(3)将地理信息系统应用于土地变更图层,不但能够方便人们对地理数据信息的查询,还能够在土地变更现状图层操作错误时找到原有的资源,然后实现错误数据还原;(4)用来监督土地现场勘测,可以有效减少工作人员的工作量,进而减少他们的工作压力,以便于他们有更充足的时间去研究和开发新的地理信息系统技术[2-3]。
3地理信息系统的开发
地理信息系统也可以称为GIS,这里的开发是指组件式GIS的开发。
3.1组件式
GIS这里的组件式GIS是近年来新开发的一种新型地理信息系统,与传统的单件式功能独立式地理信息系统存在很多不同,该系统主要是由多个不同的功能模块组成,并且不同功能模块上还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控件,每个不同的功能模块都由不同的控件进行控制和实现,进而实现信息的搜集、计算、分析、统计、管理和处理等。利用可视化软件开发工具对GIS控件间、GIS控件与非GIS控件间进行集成,就可以实现组件式GIS应用系统的组建。
3.2组件式GIS的特点
3.2.1小巧、灵活且价格便宜在组件模型下,用户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所需控件,最大限度地降低了用户的经济负担;组件化GIS平台具有空间数据管理和灵活连接数据库系统的能力。3.2.2可以直接嵌入MIS开发工具组件式GIS建立在严格的标准之上,不需要额外的GIS二次开发语言,只需实现GIS的基本功能函数,按照Microsoft的ActiveX控件标准开发接口。3.2.3GIS功能强大新的GIS组件都是基于32位系统平台的,采用InProc直接调用形式,使小小的GIS组件完全能提供拼接、裁剪、叠合、缓冲区等空间处理能力和丰富的空间查询与分析能力[3]。3.2.4开发简捷GIS组件因可以直接嵌入MIS开发工具,在很大程度上方便了多数开发人员进行自己所熟悉领域的开发,因为可以选择自己熟悉的开发工具,从而提高了GIS开发速度及质量,同时GIS组件还可以提供API形式使之工具更接近于MIS工具功能,使土地资源管理人员能够对地图、地质参数等进行熟练管理,无需进行特殊培训。3.2.5更加大众化当下组件式技术已经被广泛应用于GIS研究和开发中,并成为土地资源管理业界的技术开发标准,很多先进的土地资源管理技术工具都是基于组件式技术开发者而来,其功能比传统的地理信息系统更为强大和多样化,同时还能够最大限度地方便非专业用户使用,使非专业用户可以直接对GIS控件进行使用。
3.3组件式
GIS开发平台(1)基础组件开发平台:一般都先对空间数据进行管理,然后进行基本信息的交互性共享,最后通过灵活性方式将空间数据信息连接到数据库系统,形成基础组件开发平台;(2)高级通用组件开发平台:其结构主要由多个基础性组件开发平台组件而成,也可以理解为由多个基础组件构造而成,其功能都比较通用,使用方法也比较简单,还可以简化用户的开发过程,实现更多功能模块的开发,如显示、选择、编辑、属性浏览器等基础工具组件,并且不同基础组件之间的协同控制消息都需要进行封装;(3)行业性组件结构:抽象出行业应用的特定算法,固化到组件中,进一步加速开发过程。
3.4GIS组件的构成及产品
构成:GIS软件模型包含空间数据获取、坐标转换、图形编辑、数据存储、数据查询、数据分析等功能,所以设计时要遵循应用领域地需求原则。如ESRI地MapOb-jects就是以空间数据访问、查询、制图为主要目标的GIS构件。主要的GIS组件产品包括MapObjects和MapX。
4结语
地理信息系统已经在土地资源管理中得到广泛性和有效性的应用,有效提高了土地资源的管理水平,进而促进农业、林业及渔业等行业的发展,可想而知地理信息系统对土地资源乃至我国经济及城市化发展的重要性。所以要对地理信息系统进行全面了解和掌握,并进行不断的研究和开发。通过地理信息系统基本原理不断开发和应用各种新的功能模块,其应用领域包括地籍管理方面、土地利用规划方面、土地定级估价方面和动态监测方面等,最终实现土地资源管理水平的整体性提高、实现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
参考文献
[1]郭晓静.地理信息系统在土地资源管理中的应用[J].江西建材,2016,08:232-233.
[2]李宗明.探析“3S”技术及其在土地资源管理地理信息系统的应用[J].电子技术与软件工程,2016,12: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