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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和辩护的区别范文

时间:2023-09-28 15:44:46

序论:在您撰写辩论和辩护的区别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辩论和辩护的区别

第1篇

关键词:监护仪 用途 使用方法 区别

中图分类号:R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3)03(c)-0231-01

监护仪是一种以控制和测量病人生理参数,并可与已知设定值进行比较,如果出现超标,可发出警报的系统或装置。它能够对患者的血压、心电、体温等参数进行持续性的监测,可以为医护人员全面、及时的提供患者的患病情况,供医护人员进行治疗或应急处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医疗设备的不断完善,监护仪将会被更快的普及开来,成为病房最常见的医疗设备。目前监护仪有很多种类,其中比较常见的有便携式床边监护仪和麻醉监护仪等,接下来我们就以这两种监护仪为例,具体的分析、讨论他们在用途、使用范围等方面的区别。

1 从概念上区别便携式床边监护仪和麻醉监护仪

便携式床边监护仪是设置在床边并且与病人相连的监护仪,它可以检测血压、心电、体温、呼吸和心功能等各种生理参数。它又可以具体分为单参数床边监护仪和多参数床边监护仪。单参数床边监护仪能够对患者施行实时、连续的监测,并予以显示。如果患者的心率、心电等方面出现异常时,会自动发出警报,它的特点是应用微型计算机做数据处理,并依据建立起的数理模型做出诊断;多参数床边监护仪基本上是运用插件式结构,它的配置相对独立并且非常灵活,通过改变其中的设置,既可以做为床边监护仪,又可以做为中心监护仪。

麻醉监护仪是用于吸入式全身麻醉的一种仪器,它采用半导体气敏元件,经过化学透析膜作气敏选择,能方便快捷的测出不同麻醉气体。它的特征在于半导体气敏传感器由半导体气敏元件焊接在一个陶瓷片上,陶瓷片与金属圆筒紧密配合,并运用硅橡胶密封连接,金属圆柱筒的另一端用两层化学透析薄膜中间隔着一层玻璃砂芯组成。它是麻醉必须使用的重要工具,它可以向病人提供氧、吸入以及进行呼吸管理。它有四个基本功能:其一,必须能够提供输送气体的动力,代替人体呼吸机的工作;其二,他必须要满足呼吸代谢的需要,提供适量的潮气量或通气量;其三,它供给的气体要经过加温和湿化,代替鼻腔功能,而且要供给高于空气中的氧量;其四,他要能产生一定的呼吸节律,以代替人体呼吸中枢神经支配呼吸节律的功能。它主要由气体供应输送系统、麻醉气体挥发罐、呼吸回路系统、呼吸机、安全监测系统和残气清除系统、麻醉信息系统等组成,它的存在大大提高了医疗机构的工作效率。

2 从用途上区别便携式床边监护仪和麻醉监护仪

便携式床边监护仪必须24小时不间断的监护病人的生理参数,反应变化趋势,表明具体情况,供医生进行治疗,它的存在大大减少了并发症的发生,达到了缓解并消除病情的目的。他对生理参数的监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对心电的监护,心电图是监护仪器最基本的监护项目之一,它是通过电极获得心电信号;其二,对呼吸的监护,它通过热敏式或阻抗式方法监护病人的呼吸频率;其三,对心输出量的监护,它通过某种方式,将一定量的指示剂注射到血液中,经过在其中的扩散,测定指示剂的变化来计算心输出量;其四,对脉搏的监护,它运用光电容积式脉搏测量方法,反映动脉血管的容积变化,即脉搏的变化。除此之外,它还对心率、体温、血气、有创血压、无创血压等方面进行监护。它的这种全方位的监护,可以让病人更快更好的恢复健康。

麻醉监护仪能够在患者实施麻醉后,准确的判断患者是否处于清醒、浅麻醉、镇静、深度麻醉以及脑电活动消失等状态,同时还能反映患者从清醒到到深度麻醉的全过程。它有较高的可控性,在麻醉手术还没开始时,它能非常清楚的指示患者的麻醉深度,而且能很好的预测患者麻醉状态的变化,以及及时有效地处理。它可以很好地解决全身麻醉较深和较浅的问题,并且数值波动较小,数据处理迅速,检测费用较低,能够抵抗高频电刀、超声电刀的干扰。

3 从使用方法上区别便携式床边监护仪和麻醉监护仪

便携式床边监护仪要避免频繁的开关仪器,因为在开关机器的瞬间会产生很大的电流,会对机器造成冲击,影响机器的寿命;它要带单独的接地线,以此保证电器的安全;要保证监护仪使用中的通风散热,不能靠墙太近,也不能在监护仪上放置影响散热的物品;同时要减少因仪器报警引起的噪声,尽量调低报警音量,为患者创造安全舒适的环境,以此减少患者不必要的恐慌心理;当传感器安装到监护仪上时,要仔细的对准定位槽,不能强插,避免插头内的插针变形;血氧探头要避开在强光下使用,以免强光对血氧的测量产生干扰导致测量不准;同时如果能看到发光管亮,但是却测不出血氧值,要使用酒精棉球擦拭发光管和接收管,这样就可以解决问题。

麻醉监护仪要防止电波受到干扰,要远离干扰电波的物品;同时要注意传感器是否性能良好,连接是否正常;要检查活瓣的运动、回路漏气扭曲与否以及呼吸机的工作状态;在使用前要做安全检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紧急通气装置是否完好,检查高压系统和低压系统,检查呼吸环路,检查手控和自动机械通气系统以及单向阀,检查所有监护仪的定标及其报警上下限,并且检查机器的最终状态。只有做好全方位的检查并明确使用方法,机器的使用效率才会大大提高。

4 结语

要了解不同的监护仪不同的用途和使用方法,普及监护仪的使用,了解使用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以及解决措施,这样才能使我国的医疗设备不断完善,医疗机构的效率不断提高。长此以往坚持下去,病人的并发症将会大大减少,治愈率将会显著提高。

参考文献

[1]江澜,张旻.体感诱发电位在脊柱侧弯术中监护的应用[J].中国康复,2007(4).

第2篇

    一、开庭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二、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先人证后物证)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三、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交通事故案件要素式审理

    按照一般案件开庭顺序,由原告举证,被告质证,被告举证,原告辩护,被告发表辩护词,法庭按照案件内容确定主要事实和主要争议主持庭审。法庭在开庭前问原告方变更诉讼请求内容,将变更的诉讼请求交由被告方传阅后问被告方有无意见,由于原告方变更诉请是基于2014年云南省交损新标准计算得来,被告方对此无异议,法官提请原告方补交相应的诉讼费后开始主持庭审;

    一,由原告方举证案件发生经过,原告方以交通事故责任书记载内容为证,被告方和保险公司对此无异议。

    由原告方举证相关护理人员情况,被告质证后举证说明质证内容。

    原告方诉请的费用来源,原告对此举证后,被告方质证,举证并双方发表辩护意见。

第3篇

    1.辩护方享有与控告方平等的收集证据权利。意大利新刑诉法典用初步侦查制度取代以前的预审制度,把刑事诉讼分为初步侦查和庭审两个阶段,强调控辩双方在这两个阶段都有平等的权利。在初步侦查阶段,新的刑事诉讼法典最大的突破在于第一百九十条规定了控辩双方都享有收集证据的权利。辩护人不仅可以参与司法警察、检察机关收集证据的活动,而且可以自己收集证据,以便今后在法官面前出示和请求认定与对方当事人出具的证据相反的证据。在侦查阶段被告及其辩护人享有与控告方平等的进行调查、收集、提供、核实对其有利的证据,反驳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权利。

    2.初步侦查阶段和法庭审判阶段存在严格、明显的区别,控方收集的证据不能直接作为定罪的依据。意大利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和初审法官收集的证据不能直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为此刑诉法还专门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决定正式庭审后,需要准备两个不同的卷宗,一个装有审判法官应该了解的程序性材料,而了解这些材料不会使法官先入为主,另一个放着检察官在调查过程中所获得的所有的案件事实材料,这个检察官卷宗可供当事人查看,除特殊情况外法官不能翻阅,以保证初步侦查的结果在庭审前不对法官施加影响,不直接成为案件审判的依据。

    3.以口头辩论方式形成证据。对抗式诉讼的中心是法庭审判,法庭审判的核心是控辩双方口头辩论形成证据。由于正式庭审前,法官对案件事实一无所知,加上事物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特点,法官对证据的判断、对事实的认定必须完全依赖于控辩双方的充分辩论。只有经过口头辩论,才能形成证据,形成判断。

    4.法官保持中立性和公正性。为了确保法官在刑事诉讼中的中立性和公正性,意大利不仅在刑事诉讼程序方面作了相应安排,而且充分发挥宪法强有力的保障作用,作出了一系列明确规定:一是强调法官的独立性。二是规定法律措施的透明化和广泛的上诉权。三是确立严格的司法官管理、准入、变动机制。四是实行司法审判与司法行政分离。检察官、法官集中精力专注于案件的调查和审理,其他保障工作由国家行政部门负责。

    考察意大利对抗式刑事诉讼模式实践可以发现,实行对抗式刑事诉讼模式其积极的效应和存在的缺陷都是明显的。

    积极的效应主要有:一是对抗式刑事诉讼模式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无辜者不受刑事追究,提高有罪判决的质量。二是可以促进司法人员严格执法和提高素质。

    但是,对抗式刑事诉讼模式却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缺陷:

    一是对抗式刑事诉讼模式延长了办案时间,容易导致诉讼效率低下。

    由于控辩双方处于对抗状态,尽可能收集更多的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就成为双方必然的选择,加上法庭审理中,法官对控辩双方提供的材料要从一无所知到作出选择,也将是一个长时间的过程,因此对抗式刑事诉讼模式需要耗费更多的时间。

    二是加大了办案成本,包括个案成本和社会成本。

    由于否定一个事实比肯定一个事实要容易得多,因此检察机关指控一项犯罪必须进行全方位的调查取证,竭力避免每一个可能引发争议的疏漏产生。而辩护方则全力收集一切有利于自己的事实材料,积极寻找甚至创设一些案件的疑点、难点。对抗式刑事诉讼不可避免地增加了每个案件在人力、物力和时间上的投入。

    三是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刑事诉讼保障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能力。

    首先,对抗式刑事诉讼模式虽然从理论上说不会给社会公平和正义带来负面影响,但在对抗式刑事诉讼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规避法律、逃脱法律追究更为容易却是不争的事实。在司法实务中,法律规定不完善、司法人员素质不高、装备落后以及执法干扰等问题是经常出现的现象,这些现象与对抗式刑事诉讼模式结合,容易产生更多的存疑处理和无罪判决的案件,导致许多客观上已经触犯刑律的行为,在法律上却得不到处理。如果大量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能得到及时追究,沉淀于社会生活中,将损害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为社会稳定带来隐患。

第4篇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在学习基本的法学理论以后,必须进行实际操作,否则就达不到预期的效果。法律的学习必须和实践结合起来,才能体现他的作用。目前学生在学校学习中,没有充分的时间到司法部门去实习,所以在教学中增加一些案例分析是十分重要的。传统的案例教学方法只是在课堂上安排一两个案例让学生去分析以下,学生的着眼点受到老师要求的限制,分析问题的思路和结果比较趋于一致,并且常常站在一种立场上去分析问题。案例往往又局限于当堂所讲的内容,学生的创造力得不到很好的发挥。并且在学生针对老师提出的的问题进行分析的时候,往往侧重于对定罪的分析(以刑事法律教学为例),往往会忽视量刑的问题。并且在课堂上只是针对当堂的案例进行简单的分析,不能深入彻底。另外学生对老师给出的结果有的时候不能苟同,不免出现了没有案例倒清楚,案例越讲越糊涂。最主要的是,老师在课堂上给出的案例往往是按照当堂所讲的内容即兴编造的案例,更多的时候为了紧扣当堂所讲的内容,在案例分析的时候,只是寻求书本上的理论支持,实践中案例的结果到底是靠什么样的证据来支撑,往往不是老师重点考虑的问题。但是,这样的教学方法,就会严重的违背实践中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裁量的初衷。因为,实践中法院在认定案件的时候,就是以证据为依据的,以法律为准绳的。一个判决的结果其实是几种力量角逐的结果。比如拿刑事案件说,公诉机关是如何指控的,被告人及辩护人是如何辩护的,本案的证据材料是哪些,哪些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哪些无法作为定案的依据是需要当庭质证和辩论的,并不是想当然的就可以说构成什么罪及如何处罚。所以,通过实践中的操作和课堂教学的对比,我们会发现课堂上的教学和实践中有很大的差距,仅仅依靠传统的课堂上的分析案例的方法是无法达到培养学生能力的效果,故在教学中运用实际的判例,就成了解决培养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瓶颈。

二、判例教学法的特点

在教学中运用法院的判例,姑且叫做判例教学法,主要是为了更好的使课堂和法庭对接,使理论和实践结合,学生和法律工作者角色的互换。采用判例教学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判例的选择一般具有争议性和代表性,并且和能够体现课本上的知识点。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和社会生活息息相关,作为教学的判例必须突出时代性和新颖性,并且有争议性,能和传统的法学理论提出挑战,这样就能够让学生从社会中去捕捉一些解决问题的思路,并且扩大学生的视野,增加学生的知识面。判例中的内容,能够涉及到要讲解的课本上的知识点,能通过判例将课堂上要解决的问题解释清楚。

第二、培养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和法律思维能力。口才对于学习法律的人来讲至关重要。在课堂上,老师把判例的案情告诉学生以后,让学生根据案情现场扮演不同的角色,站在不同的立场来分析案例。并组织学生去辩论,在辩论中感受法律的力量,享受法律带来的乐趣。这样不但从不同的角度将判例分析清楚,而且锻炼学生的法律思维,运用法律知识去支持自己提出的观点,最后由老师将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告诉大家,分析法院之所以这样裁判的理由,并且论述对证据认定的理由,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采纳程度和律师辩护的采纳程度。

第三、锻炼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老师把判例给了学生以后,扮演不同角色的学生撰写自己所需要的文书,并且围绕自己的观点,制作认为需要收集的证据,这样在学习理论的同时培养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

第四、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作为法律专业的学生,将来从事法律职业就必须具备崇高的法律职业道德。学生在课堂上展开激烈的辩论,如何运用文明的语言去进行辩论,面对对手的攻击如何彬彬有理,沉着应对都显得十分的重要。法律的辩论不同于一般的辩论,它不仅仅要求辩论者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而且需要其有一定的职业道德修养,毕竟法律是一种很神圣的象征。

三、判例教学法的操作方案

1、指导老师:配备有实践经验的老师,一般选择双师(既是老师又是律师)。

2、案例选择:一般是选用自己办理的比较有争议性的案件,也可以选择目前社会上比较有争议性的案例。

3、素材收集:提供审判机关的裁判文书,公诉机关的书,辩护律师的辩护词,附带民事诉讼诉状等,整个案卷的证据材料。

4、实际操作:第一步、老师把判例的案情详细的告诉学生,将学生按照案情的需要进行分成不同的组别,以刑事案件为例有审判组、公诉组、辩护人组、被害人组等;第二步、组织学生阅卷:第三步、模拟法庭调查,比如刑事案件,有审判组进行组织,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同时审判组认真做好笔录,为将来对本案的认定提供依据。在法庭调查阶段,首先是由公诉组宣读书(书由公诉组自己撰写),并针对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证据(证据从案卷材料中收集)。其次是辩护人组针对公诉组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支持自己观点的证据材料(证据从案卷材料中收集)。针对证据的举证与质证,培养学生运用证据的能力和对证据的反驳能力,加深对证据三性的理解和把握。第四步、模拟法庭辩论。首先是由公诉组宣读公诉词,其次是被害人宣读词,最后是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此阶段由审判组负责组织学生,围绕着定罪和量刑进行辩论,可以进行多轮辩论。此阶段考察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考察学生运用法律去分析问题的能力。第五步、审判组根据双方的辩论情况和案情作出定论。并且着重剖析判决的依据,分析公诉机关指控成功与否的理由,论述对辩护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争取使自己作出的判决有理有据,公正合法。第六步、老师将本案中的真实裁决书、书、辩护词、附带民事诉讼诉状、庭审笔录等全部拿出来,在课堂上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讲解,以甄别学生实际制作的文书和真实文书之间的差别(当然实践中个别文书制作的也不尽人意,判决定性错误等。)将真正的庭审笔录和学生制作的庭审笔录进行比较,可以直接展现真实庭审和学生庭审之间的差距,同时也可以看出对案件中证据的运用策略及质证情况,法院对证据的采纳与否的原因等。第七步、老师针对学生的分析案例的方法进行点评,指出不足和差距,并提出解决的方法。

四、开展判例教学法应主意的问题

1、防止拿着判例只讲不做

虽然拿着法院的实际判例和其他案卷的材料,从形式上看,确实是和以往的教学方法有所差别。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却往往会回到原来的老路上,即简单的将这个判例一说,想当然的进行分析,不能深入实际去分析这个判例形成的原因,也不去组织学生去进行实际的操作。避免这种状况的存在,就需要任课老师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认真揣摩本教学方法的真谛,找出和以往教学方法的区别所在,突出本教学方法的特别之处。

第5篇

关键词 律师 口才 素质培养

律师口才,是指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直接进行口语表达的智慧和才能。律师口才要有一定的基础一、德是律师口才的灵魂。二、识是律师口才的条件。三、才是律师口才的核心。四、学是律师口才的途径。法律论辩需要一定的理论基础与基本素质。首先是完善的知识体系,它要求具有深厚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丰富广博的相关专业知识和不断更新知识的理念与追求。其次,要有科学的论辩思维能力,这包括严谨周密的逻辑思维能力,收敛有度的聚合思维能力以及发散与聚合思维的辩证统一。再次,准确精辟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沉着镇定的心态与庄重得体的仪态也是必不可少的。但一味强调律师雄辩口才需要满足哪些要求并无济于事,因为它并不能就此造就良好的律师口才,律师雄辩口才要有一个“路遥知马力,日久见人心”的过程。

在律师口才的培养过程中,如果掌握一些技巧,可能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前辈们为我们总结了很多方法,有人说可以采用以下几种论辩基本策略:随机应变;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釜底抽薪;欲擒故纵,诱敌深入,各个击破;刚柔并济,情法交融。也有人说辩论口才要着重注意下面几种基本技巧:做好辩论的准备工作;态度沉着冷静;抓住事实、证据、适用法律三个环节;熟练掌握法律;设计辩论方向;讲究策略艺术。他甚至还为我们提供了律师辩论口才的方法,如辩证术、态势术、修辞术、穿插术、控场术、风暴术等。其实我觉得这些方法本质上并没什么区别,只是从不同的角度来说而已。这些方法都要在实践中慢慢体会才会明白的。刚才提到了法庭应变技巧,我认为对律师来说,这一点是尤为重要的。法庭论辩中的应变技巧,是指当庭审中出现意外的情况或未曾预料到的论辩观点时,机敏地适时地采取措施反驳或说服对方的一种论辩方法。一场法庭论辩的最终取胜,往往在于突然事件出现时应变者的水平和技巧的高低。

很多人都看过一部美国影片《律政俏佳人》,在女主角为她的一位校友辩护的案件中,如果大家留心的话,就可以发现女主角在其中表现出来的应变技巧。刚开始她反复问证人案发当时证人在干什么,虽然证人已经说了她在洗澡。女主角作为辩护律师,在当时简直就不知道该说什么,甚至有点语无伦次了,好像一匹马被缰绳勒住了似的。后来她灵光一闪,抓住了证人说她当时在洗澡这一证词,穷追不舍,步步紧逼,终于让证人主动说出她自己才是杀死她父亲的凶手。这一案件的辩护中,我们不仅能看到女主角语言的流畅犀利,现场应变的迅速有效,而且还能发觉一个更加重要的问题,那就是思维。我觉得与前面所讲的内容相比,敏捷、严密的思维对于律师来讲是更为基础、关键的。在前面那个案件中,女主角刚开始辩护时思路不是很清晰,思维很受限制,所以辩护起来就无所适从。后来她有了清晰严谨的思路,所以才有了那场精彩的辩论,连法官都惊叹不已。律师的思维纵然不能像脱缰的野马,任意驰骋,但也不能被套上各种枷锁。律师要破除从众型、经验型、权威型、书本型、自我型思维枷锁。

律师应该在确保自己不被太多的条条框框束缚的情况下追求逻辑严密,因为法律思维的典型特征便是逻辑严密,严密的逻辑结构能使你的论证无懈可击。下面看一下一个有名的辩论,即林肯为小阿姆斯特朗开枪杀人案所作的辩论:

林肯向证人福尔逊发问:“你认清开枪杀人的的确是小阿姆斯特朗吗?”

福尔逊:“是的。”

林肯:“你在草堆后面,小阿姆斯特朗在大树下,相距二三十米,你能看得清楚吗?”

福尔逊:“看得很清楚,因为当时月光很明亮。”

林肯:“你肯定不是从衣着等方面看清楚的吗?”

福尔逊:“不是从衣着等方面看清楚的,我肯定是看清了他的脸,因为月光正照在他的脸上。”

林肯:“具体时间能肯定吗?”

福尔逊:“完全可以肯定,因为我回到屋里时看了时钟,那时是11点1刻。”

林肯:“这个证人是一个彻头彻尾的骗子,他一口咬定10月18日晚上11点他在月光下认清了被告人的脸,请大家想一想,10月18日那天是上弦月,到了晚上11点,月亮早已下山了,哪里还有月光?退一步说,也许时间记得不十分准确,时间稍有提前,月亮还没有下山,但那时月光应是从西边往东边照射,草堆在东,大树在西,如果被告脸朝大树,月光可以照到脸上,可是证人就根本看不到被告的脸。如果被告脸朝草堆,那么月光只能照在被告的后脑上,证人怎么能看到月光照在被告的脸上呢?又怎么能从距离二三十米的地方看清被告的脸呢?”(法庭宣布被告无罪释放)

本案中,林肯依靠自己平日里所掌握的天文知识和敏锐的思维能力,揭穿了福尔逊作伪证的伎俩,让人叹服不已。

其实,我觉得大家肯定会有一个共识,那就是对于方法和技巧,任别人说得天花乱坠,我们还是很难掌握,对我们而言,那些东西还是别人的,只有通过自己在实践中的体会感悟,从而真正明白了,才可能掌握并恰当地运用它。在律师雄辩口才的培养过程中,我觉得还有一个问题需要特别注意,那就是中国的诉讼实行的不是当事人主义,不像西方那样辩护律师可以居于主导地位,相互针锋相对,法庭的气氛就像战场一样。相比较而言,中国的法庭辩论是温和式的。在中国,律师辩论要结合中国的实际,不要仅讲雄辩,而忽视了其它方面。诚如有人说,律师在从事执业的过程中,面临着商业性与社会期待、当事人利益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三个方面的伦理冲突。所以律师在平时的口才训练中,要注意语气、用词、现场环境等,要坚持适当有效原则。律师辩论的目的是达到自己期待的效果,而不是炫耀自己“一舌之辩,强于百万之师”的能力。最后,我还想再强调一下我的观点: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方法,也是学习的最好方法。从身边细微之处学习,从日常小事中训练,也不失为一种好的培养律师口才的方法。

第6篇

《老子》和《庄子》通过对名言表达能力的怀疑,提出了道不可言说的主张,从而赋予道不可认知的神秘色彩。然而,通过对《老子》和《庄子》中道与名言论证过程的重建,就可以揭示道的形而上学性以及道与名言关系所蕴含的两个内在区别:一个是重视综合和体悟的认知方式与重视分析和论证的认知方式之间的区别;另一个是依赖于经验且可以验证的知识与不可确证的形而上学之间的区别。

关键词: 道;名言;论证;形而上学

中图分类号: B2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7387(2013)02-0112-05

在中国哲学中,“名言”是与“名实”、“名辩”相联系的一个概念,三者同属认识论。对应西方认识论,名言可以被近似地当作描述人们经验、思想和信念主张的命题或命题集合。在先秦哲学中,关于“认识是否可能”的问题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一般经验知识是否可能?第二,对“道”或“真知”的认识是否可能?对于前者,儒家和墨家持肯定态度。如孔子、荀子和墨子都讲正名。道家虽对此没有专门论述,但也没有否认日常经验知识的获得。而“道”或“真知”是否可以用名言来把握就成为中国古代哲学中的一个大争点。[1] 各家或多或少都有所涉及,并给予不同回答。儒家和墨家持积极态度,特别是荀子。他不仅认为道可以把握,而且指出认识道需要通过“虚壹而静”的途径。《荀子·解蔽》中说:

“人何以知道?曰:心。心何以知?曰:虚壹而静。心未尝不臧也,然而有所谓虚;心未尝不满也,然而有所谓一;心未尝不动也,然而有所谓静。”“虚壹而静,谓之大清明。万物莫形而不见,莫见而不论,莫论而失位。”

《易传》虽然认为名言不能把握“天道”,但是通过“圣人立象、设卦、系辞”就可以直观“天道”,因此,也可以说是一种“天道”可知论。与此相对,《老子》和《庄子》认为道不能用名言把握,因此是不可认识的。这一观点及其论证在哲学史上极为重要,为此后在哲学、文学以及绘画领域开展的言意之辩开启了帷幕并确定了基调。为了分析其论证的可靠性和揭示其结论的内在特点,本文依次重建了《老子》、《庄子》中“道”与“名言”关系的论证过程。

一、《老子》中“道”与“名言”

论证过程的重建

《老子》中表明“道”不可言说最直接的表述就是“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其中,第一和第三个道、名都是《老子》的专有名词,用来指称和命名最根本的、不可认知的那个东西,而第二个道和名作为动词,有言说、表达之意。由于作为专有名词的道和名指称同一个东西,且“道可道,非常道”与“名可名,非常名”结构相同,因此,笔者只对前者做论证分析。

(一)两个前提的推导

“道可道,非常道”作为结论,应该是从前提按照逻辑规则推演出来的。现在我们来重建论证的前提和过程。首先,把“道可道,非常道”翻译为日常语句就是“道是不能言说(认识)的”。把这个命题进行还原就形成完整的语句:人不能认识道。而要做出这个判断就必然涉及两个认知环节:一是人的认识能力,二是作为认识对象的道。把“道是不能认识的”这个命题作为结论,在前面两个认知环节的维度上,推论的前提有且只有两种可能:

§1人没有认识能力并且如果人没有认识能力,那么人就不能认识道。

§2人有认识能力并且如果人有认识能力,那么人就不能认识道。

用K表示知识;a代表任何具有健全认识能力的人;p表示命题:人没有认识能力;q表示命题:人不能认识道。那么上述两类前提可以形式化为:

§1′: Kap∧(KapKaq) §2′: 瘙 綈 《Kap∧( 瘙 綈 KapKaq)

由此可见,在逻辑语法层面,前面两类前提都能有效地推出结论“人不能认识道”。但为了确证这个结论是否可靠还应该对两类前提进行逻辑语义分析。下面笔者依次分析这两类前提为真会产生什么样的认识结果。

(二)第一类前提的分析

第一类前提是由“并且”作为联结词形成的合取命题。如果这个合取命题为真,就要求两个合取支命题同真。首先看第一个支命题“人没有认识能力”。如果这个命题为真,则必然导致悖论,即必须肯定它为假。具体来说,如果“人没有认识能力”为真,那么,这个真命题本身就不会形成,或者说,我们至少具有“‘人没有认识能力’为真”这一知识。如此一来,就必须接受人有认识能力这个现实。既然如此,“人有认识能力”就为真,而第一类前提也就转变为第二类前提。

另一个合取支命题“如果人没有认识能力,那么人就不能认识道”是逻辑蕴涵式。从命题表达的意义本身来看,如果人没有认识能力,显然就会得出人不能认识道。前面已经证明“人没有认识能力”为假,也就是说,第二个支命题的前件为假。在逻辑语法层面,前件假,不管后件是真是假,逻辑蕴含式恒真,或者说,从“人没有认识能力”为假并不能推出“人不能认识道”的具体真值。但在二值逻辑系统中,其真值只能有两种可能:要么为真,要么为假。在逻辑语义层面,由于“人有认识能力”为真,第二个支命题就有且只有两种可能情况,具体表述为:

§1.1如果人有认识能力,那么人就能认识道。

§1.2如果人有认识能力,那么人不能认识道。

第一种可能情况属于强的可知论,这与《老子》和《庄子》中道的不可知论不相符,故不作具体分析。而第二种可能情形与第二类前提的第二个支命题相同,因此在分析第二类前提时再作说明。

(三)第二类前提的分析

第二类前提的第一个合取支命题是“人有认识能力”。从常识的维度看,其合理性显而易见。但要对其进行逻辑辩护就应从两个方面展开:第一,从认识结果分析。尽管有极少数怀疑论者否认人有认识能力,但在现实生活中没有人会否认我们具有知识,至少在常识层面。同时,自然科学的发展为人类具有认识能力提供了强有力的辩护。第二,从论证系统的外部进行反证。中西方哲学都有对认识论进行反思与怀疑的内容,相比之下,西方哲学更是形成了自古希腊延续到现在的怀疑论传统。其中,笛卡尔对外在世界与休谟对经验知识的怀疑成为近代以来西方认识论必须要解答的难题。但反过来看,这种反思和怀疑之所以可能,就是因为人有认识能力。如果人没有认识能力,就没有正常的思维和语言表达能力,更谈不上对自身的反思与怀疑。换句话说,反思与怀疑都要立足于一定的认识能力和知识之上。由此可知,“人有认识能力”为真。

现在来看另一个合取支命题“如果人有认识能力,那么人不能认识道”的逻辑语义。直观来看,这一命题表明人有认识能力但又不能认识道,或者说,道在人的认识能力之外。从逻辑可能性来讲,外在于认识能力的道,其意义一般有两种可能:一是,“道”为笛卡尔、洛克和休谟等人所说的外在世界。按照笛卡尔的论证来说就是:因为你不知道你没有做梦,所以你就不知道任何关于你没有做梦的证据。也就是说我的认识都在我的意识之内,对外在世界的认识也是在我的意识中形成的,没有超出意识范围的认识。即使我的认识是由邪恶精灵所控制,我们也无法知道。[2] 对外在世界,康德也认为由于我们没有关于它的经验材料,所以不能形成关于它的知识,如果试图把世界作为认识对象,就会导致二律背反。二是,道为大全。它类似于黑格尔哲学中的绝对理念,但又不是纯精神性的。它是人们思辨的设定,但又不是完全脱离我们的所有经验知识。那么,《老子》和《庄子》中的道是哪一种层面的道呢?为了回答这个问题就需要对道的文本意义做一番考察。

(四)《老子》中的道

《老子》中论及道的地方有73处之多。尽管道不可言说,但我们还是可以近似地描述道。比如,“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地母。吾不知其名,强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老子·二十五章》)这是说有一个东西在万物生成之前就存在,并且是万物产生的根源,人们不知道它的名称,姑且以“道”或“大”来命名和指称。同时它又具有以下特点:

视之不见,名曰夷;听之不闻,名曰希;搏之不得,名曰微。此三者不可致诘,故混而为一。其上不皦,其下不昧,绳绳兮不可名,复归于无物。是谓无状之状,无物之象,是谓惚恍。迎之不见其首,随之不见其后。执古之道,以御今之有。能知古始,是谓道纪。”(《老子·十四章》)“淡乎其无味,视之不足见,听之不足闻,用之不足既。”(《老子·三十五章》)

可见,《老子》中 “道”的所指对象不是具有确定属性的具体事物,而是本身模糊并变动不居的“有”;同时,这个“有”无法用名言从正面直接把握,只能用否定或负的方法进行描述,如通过“不是什么”来衬托“它是什么”。作为“有”的名称,“道”不是对“有”的反映和描述,而是对“有”的命名。可见,“道”与“有”一样,都是古人对宇宙万物根源终极追问的产物。

一般来说,早期的哲人喜欢追问宇宙万物的根源和本质,尽管思考的方法和结果各不相同。比如,早期的中国哲人喜欢思考万物产生于什么?在得知“万物生于有”之后会继续追问“有”又是怎么产生的?“有生于无”。那么,“无”是什么?假如“无”具有某种确定的属性,又会问“无”是由什么产生的?如果“无”的确是个“什么”,那么,这样的追问还会继续下去,以至无穷。无穷追问是怀疑论者否认知识可能的一个有力证据,但无穷追问又不符合我们的认识事实,因此,合理而明智的做法就是在某个节点停止这种后退追问。在《老子》中,这个停止追问的地方就是道,不能再追问道之后是什么。这样就既阻止了对宇宙万物产生根源的无穷追问,又对人的认识活动在一个可能维度上划定了界限。对应前面两种类型的道(外在世界和大全),《老子》中的道是具有思辨性质的大全,但又具有东方哲学的独特内容,即对宇宙生成和运动根源的追问与解答。

〖BT(1〗 二、《庄子》中“道”与“名言”论证关系的重建〖BT)〗

与《老子》一样,《庄子》也认为名言不能把握道,但又有所区别。《老子》侧重于道的终极性和不确定性,而《庄子》在强调道的不确定性的同时,侧重于对认识能力的怀疑。

(一)《庄子》对认识能力的怀疑

《庄子·齐物论》中讲,“夫言非吹也,言者有言,其所言者特未定也。果有言邪?其未尝有言邪?其以为异于鷇音,亦有辩乎,其无辩乎?”这是说名言不像风一样飘无定所,而是有言说的对象存在。但对不同的人,言说的对象可能不一样。即使同一个言说者,不同时地的言说对象也可能不同。那么,如何为我们言说的内容提供辩护呢?一般来说有以下三种方法:第一,用认识的对象来衡量对这个对象的认识。在大多数认识论哲学家看来,对象就是我们所认识的对象,而我们所认识的对象就是由关于对象的认识构建起来的。因此,用认识对象来为关于对象的认识进行辩护显然是无法辨别真假的。第二,用“我”自己的知识来辩护。这又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用只有自己才懂的想法为我们言说的东西提供辩护。比如,在对自己坚信的观点进行辩护时,如果自己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和强有力的论证让对方满意,人们往往会说类似这样的话,即“尽管你(们)不同意,但我凭直觉发誓这就是真的”。然而这必然会陷入私人语言的陷阱之中。维特根斯坦认为,私人语言是不可能的,语言的意义只能在公共的“语言游戏”中形成。[3] 因此,仅凭自己确信但又不能提供公众可以接受的理由是不能为信念主张进行辩护的。二是运用我的知识(得到辩护的信念)来为我对某一对象的认识(待辩护的信念)进行辩护。但由于辩护双方都是信念,因此这类辩护就可以归约为我相信“我的某个信念”。然而,“我相信‘我的某个信念’”本身又是一个待确证的命题,为其提供辩护就会得到“我相信‘我相信我的某个信念’”,如此延续下去就会陷入信念辩护的无穷后退之中。第三,要真正辩护“我的信念”,一个可行的方法就是把它纳入到公共的“语言游戏”之中,看其能否与相关理论和思想融贯协调。但《庄子》认为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不同思想必然会产生论辩,而论辩并不能辨别各自的是非对错。《庄子·齐物论》中讲:

“既使我与若辩矣,若胜我,我不若胜,若果是也,我果非也邪?我胜若,若不吾胜,我果是也,而果非也邪?其或是也,其或非也邪?其俱是也,其俱非也邪?我与若不能相知也,则人固黮闇。吾谁使正之?使同乎若者正之?既与若同矣,恶能正之!使同乎我者正之?既同乎我矣,恶能正之!使异乎我与若者正之?既异乎我与若矣,恶能正之!使同乎我与若者正之?既同乎我与若矣,恶能正之!然则我与若与人俱不能相知也,而待彼也邪?”

这里有两层意思:第一,辩论的输赢并不能确定论点的是非对错。赢的一方的观点并一定正确,输的一方的观点也不一定错。或者说论辩胜负与观点对错没有必然关联。第二,引入第三方作为辩论标准也不能判定孰是孰非。在《庄子》看来,第三方观点或者与我的观点相同,或者与对方的观点相同,或者同于、异于两方的观点,因而无法起到甄别是非对错的作用。在这里,《庄子》一方面对普遍知识进行了富有意义的怀疑;另一方面也暴露了这种怀疑的粗糙型。

由上可见,《庄子》由认识活动的相对性和认识对错的不可判定性推出人的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即人不能用名言把握道。因为“可以言论者,物之粗也;可以意致者,物之精也;言之所不能论,意之所不能察致者,不期精粗焉”。(《庄子·秋水》)运用名言只能对认识对象的具体特性和状态进行刻画,但不能把握道。

(二)《庄子》中“道”的意义

《庄子》发挥了《老子》的思想,也主张道是宇宙之究竟本根。[4] 但又有新的特征,如《庄子·大宗师》认为,“夫道,有情有信,无为无形;可传而不可受,可得而不可见;自本自根,未有天地,自古以固存。”道先万物而存在,尽管“无为无形”,但却是“自本自根”的有,而且是一切万有存在的根源。表现在宇宙生成层面就是天道:“天道运而无所积,故万物成。”(《庄子·天道》)表现在人类生存层面就是人道:“有为而累者,人道也。”(《庄子·在宥》)表现在帝王统治层面就有帝道和圣道:“帝道运而无所积,故天下归;圣道运而无所积,故海内服。”(《庄子·天道》)可见,相比于《老子》,《庄子》中道的意义更加丰富和多样。但相对于具体事物的可辨别和可衡量,作为宇宙本根的道是“无形者,数之所不能分也;不可围者,数之所不能穷也。”(《庄子·秋水》)在认识层面,作为对具体认识对象条分缕析、有限刻画的认识方式,“名言”显然不能对不可明其数度和条理的“道”进行描述。因此,道是“言之所不能论,意之所不能察致者。”(《庄子·秋水》)尽管如此,《庄子》认为还是有其它办法把握道。这就是《庄子》所讲的“心斋”、“坐忘”,即“损之又损”的具体途径。对此,《庄子·齐物论》中讲,“古之人,其知有所至矣。恶乎至?有以为未始有物者,至矣,尽矣,不可以加矣。其次,以为有物矣,而未始有封也。其次,以为有封焉,而未始有是非也。”把这段话倒过来就可以类比把握道所需要经历的三个阶段:首先,“以为有封焉,而未始有是非也”,即虽然事物之间还有区别,但已经忘掉彼此之间的是非对错;其次,“以为有物矣,而未始有封也”,即尽管认为有物存在,但已经没有彼此的区别了;最后,“以为未始有物者,至矣,尽矣,不可以加矣”。至此,就彻底忘掉物我和世界的分别,达到“天地与我并生,万物与我为一”的境界。

三、道所蕴含的内在区别

张岱年先生认为《老子》中的道“非感官所能觉察,故亦不能用一般名言来述说。普通的名言都由感觉经验来,而道则超乎感觉经验,所以没有恰当词字可以形容道。”[5] 那么,能不能认识道?如果能的话,应该用什么样的语词把握道呢?对此,现代哲学家冯契持肯定态度,他认为道是一个总名,而总名是表示元学理念的,即表示宇宙整体的。总名不同于达名,达名是最高的类,以万物为外延,一般是哲学范畴,如物、性、时、空、类、故、理等。所有这些以达名所表示的范畴构成了一个辩证综合的整体,即大全、宇宙和天道。而这些是囊括万有、超越对待的总名。总名不能用立足于形式逻辑基础之上的概念和语言来认识,只能用理性直觉、辩证的综合以及德性自证来把握。[6] 但是用当代认识论来衡量,以上两种观点都是无法用经验知识为之辩护的形而上学。在维特根斯坦看来,只说我们能说的,如自然科学。由于形而上学命题没有确定意义,也就没有对错之分,因此是不能说的。对其,我们只能默然忽略。[7] 按照维特根斯坦的说法,《老子》和《庄子》中的道都是无法验证的形而上学。

但对道与名言的关系,《庄子》给出了两重说明:一方面,《庄子》对名言表达能力表示怀疑,认为依靠名言形成的认识是片面的、有限的,这样的认识只会产生对是非对错的无谓争论。与此相对,道是虚无缥缈、无形、不可围的,不能用名言把握,因此道就具有某种神秘性;但另一方面,《庄子》又认为可以用其它的方法表达道,这就是“以卮言为曼衍,以重言为真,以寓言为广”(《庄子·齐物论》)的方法,即用古人和老人的“重言”以及寓言故事显示“道”,“实际上就是用诗的语言来表达道,把哲理体现在艺术形象之中,也就是用形象思维的方式来表现哲理境界。”[8] 正是由于道的这种不可知但又可以体悟的神秘性和模糊性使得此后的言意之辩成为可能,同时也为文学家和艺术家寄托情感提供了条件。

但是,在当代分析哲学家看来,我们的思想和语言有密切的联系,思想通过语言来表达,而语言的意义就是思想。因此,不管名言、卮言、重言还是寓言都属于语言,只要语言能描述和表达“道”,那么人就有能力认识“道”。这显然与《老子》和《庄子》关于“道可道,非常道”、“道不可言,言而非也。知形形之不形乎!道不当名”(《庄子·知北游》)的思想相矛盾。然而这仅仅是表面的矛盾,在其内部隐含着两个更深层次的区别:一个是重视综合和体悟的认知方式与重视分析和论证的认知方式之间的区别。前者是中国哲学的一大特征,而后者是西方哲学的显著特点。例如,《老子》和《庄子》都认为对道的认识只能通过“损之有损”的体悟和直觉,这样的认识活动不仅不依赖经验知识,相反要消除经验知识的拖累。与此不同,西方知识论通过条分缕析的分析工作追求对世界万物的确定性认识。

另一个是知识与形而上学的区别。现代哲学家主张知识有两类:一是通过分析得来的先天知识(prior knowledge);一是通过综合得到的经验知识。美国著名哲学家奎因(V.W. Quine)认为,分析和综合的区分以及还原主义是逻辑经验主义的两个教条。尽管他在一些场合承认先天知识和经验知识的区别,但他强调所有的知识或多或少都是经验性的,而且是可以验证和辩护的。[9] 与此相对,传统哲学认为有一些认识是超验的,例如,《老子》和《庄子》中的道是不能用经验命题进行验证和辩护的。因此,在是不是根源于经验以及能否验证的标准下,经验知识和形而上学产生了分裂。这种情况在《老子》和《庄子》中表现为:一方面人们能够获得日常经验知识,尽管不是严格意义上得到辩护的经验知识;另一方面又有对超验对象(如道、无等)的体认。尽管两类认识有一定关联,但更多的是区别和不同。显然,在西方知识论的视域下,《老子》和《庄子》中的道既不是神秘主义的未知对象,也不是对人类认知能力普遍怀疑的结果,而是对宇宙万物生灭变化终极追问的思辨产物。

【参考文献】

[1][4][5] 张岱年:《中国哲学大纲》,江苏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527、50、48页。

[2] Jonathan Dancy: An Introduction to Contemporary Epistemology, Basil Blackwell Ltd, 1985, p.11.

[3][7]Ludwig Wittgenstein: Philosophy Investigation, translated by G.E.M. Anscombe, Basil Blackwell Ltd, 1953, p.11, p.89.

第7篇

摄影是具备记录性的一门视觉性艺术,这是摄影的一项重要特质,而这一特质决定了摄影需介于客观与主观两个方面。在客观方面,摄影具备表达传输信息的功能,摄影作品直接体现了摄影对象的客观形象。而在主观方面,摄影具备对摄影师个人情感、思维等主观因素表达的功能。正因如此,摄影在当代艺术领域占据了十分重要的地位。如何理解“艺术作为摄影”和“摄影作为艺术”的真正内涵是该文研究的关键。

1 艺术作为摄影

在历史发展进程中,从摄影诞生的时候开始,就与艺术有着较为激烈的冲突。艺术作为摄影这一艺术理念的提出表达了摄影技术不单单是一门简单的技术,更是以一种艺术的形式存在,并且不断发展完善。在摄影技术和艺术的激烈对抗中,反驳“摄影作为艺术”这一艺术理念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派别。一种派别为“据斥派”;另一种派别为“辩护派”,这两大派别持有不同的观点,争议激烈。

其中,“拒斥派”认为摄影跟艺术与生俱来的高贵性不相符,摄影是不具备艺术审美价值的,摄影只是普通庸俗的事务,无法与艺术的神圣相匹配。它以固有艺术审美理念为思想阵地,在很大程度上阻止了摄影与艺术进行融合,认为摄影与艺术之间本不该存在着关联。因此,在艺术领域,没有摄影的一席之地,摄影无法作为一门艺术而存在。

面对这一理论,相关摄影工作者开始对摄影进行辩护。值得注意的是,在一般性的辩论中,大多数辩论局限在摄影作为艺术层面的美学思想上,而忽略了艺术作为摄影的社会意义。在摄影与艺术的长期抗衡中,前者逐步地取得了优势与胜利,在艺术领域拥有合法的地位。在影像资料日益增多的当今时代,有部分人仍然抱有对摄影的偏见,坚持认为摄影是一门较为低级的艺术,但这一情况不会影响摄影作为一门艺术的形式存在。

摄影自身具备双重表达形式,即是对客观事物的表达,更是对摄影者自身思维与情感的表达。然而正是由于摄影的这一特质,在理解与认知“艺术作为摄影”与“摄影作为艺术”时增加了一定的难度。在摄影与艺术的争辩中,摄影表面上取得了胜利,但不得不说,这是一场虚假的胜利,这场胜利是建立在一定的代价之上的。

2 摄影作为艺术

根据哲学方法论的指导,将“摄影作为艺术”转变成“艺术作为摄影”只是从单纯美学角度出发,向哲学社会角度进行转变。

在当今社会,影像技术高速发展,所存在的影像资料层出不穷。各种机械化所复制的视像内容极为丰富,例如:广告、电视等。视像在不断增加,与印刷文化为中心的传统文化不同,当代的视觉文化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当今人民对文化的感知更多地依赖于影像资料。“摄影作为艺术”可以看作是一种思考方式,而这一思考方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即将摄影的产生只当作为艺术史的一个组成部分。摄影为当代文化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影响,使其产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因此,将“艺术作为摄影”当成思考角度是一个无法规避的文化现象。与此同时,“摄影作为艺术”也是一个同样无法忽视的角度,在当今历史发展潮流中,这两者有着密切的关系,但又是完全不相同的两个概念。在表面上只是简单的词语位置替换,但却有着本质的区别,对“艺术与摄影”和“摄影与艺术”之间进行明确地区别,同时又进行科学地辩证看待,是十分必要的。

“艺术作为摄影”发展到“摄影作为艺术”是对摄像工具功能进行更深层次地挖掘,单从摄影的角度出发,这一发展是不值一提的,因为摄像工具的本职工作就是摄影。而这一发展对于艺术而言,却是发生了质的飞越,而这一转变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现有的艺术格局,在新的艺术格局中,摄影占据了主流的地位,而绘画却被更进一步地弱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