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2-07 20:19:17
序论:在您撰写保险管理论文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1.1精算现值与精算等价原理
保险实务中,纯保费与理赔额的发生通常不会在同一个时间点上,应该将两者放在同一个时间点上进行比较。一般将纯保费与理赔额折现到保单(policy)生效这个点上。这样,对纯保费和理赔额的比较就不能单纯的看其数额的大小,还要看资金的时间价值,保险标的物的死亡时间。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于是我们引入精算现值。精算现值与通常的资金现值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考虑了标的物死亡概率。收入(纯保费)与支出(理赔额)在保单生效时的精算现值相等就是所谓的“精算等价原理”,纯保费就是运用精算等价原理来计算的。
1.2布朗运动与随机利率模型
传统的精算理论都是假定利率是固定的。这往往与事实不符,因为利率是具有随机性的。在保险实践中,由于利率的随机变动产生的风险,对保险公司而言是相当大的。
根据概率论中的大数定律,由于标的物“死亡”的随机性产生的风险可以通过出售大量的保单来分散,但由于利率的随机性产生的风险则不能通过这种方式来分散,且利率风险只存在于保险公司一方。严重时,甚至可能导致保险公司破产。
2、随机利率下的比例赔付保险模型
2.1模型描述
本文所述的保险和约主要应用于财产保险。模型如下:投保人对一种标的物进行投保,若标的物在一个指定的时间内“死亡”,保险公司会在死亡时刻提供一个与标的物价值成比例的赔付。而投保人在这个指定时期内以连续年金的方式支付其保费。
2.2纯保费的计算
在上述的精算模型中,设标的物(轿车)在t时刻(0≤t≤5)报废,在t时刻的赔付额的现值为Z1,投保人所缴纳的保费的现值为POZ2。
2.3纯保费责任准备金
由于死亡率随着标的物“年龄”的增长而增大,如果各年支付各年的死亡给付成本,则死亡给付成本将逐年增加,使保险公司到保险末期难以承受高额赔付。
因此在时务中通常采用均衡纯保费将给付成本在整个缴费期上平摊。在均衡纯保费方式下,保险前期各年度的纯保费支付死亡成本有余,而到了保险末期则不足以支付。
前期的保费的剩余不是保险公司的利润,而是其对投保人的一种负债,将会在保险末期给付。
3、实例计算与分析
考虑标的物价值P=10(单位:万元),则P0=2,假设α=0.05,β=0.4,则a0=0.03,a1=0.22,a2=0.19,b0=e,b1=0.22,代入公式(8)(14),通过计算机编程计算可得计算结果。
从计算结果中,我们可以看到责任准备金是随着时间的增加而不断增大的,这是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保险公司赔付的概率不断增大,则需要的准备金就越多。同样,随着赔偿越来越确定,公司的损失风险就会不断减小。
4、结论
(1)本文在传统精算学的基础上,对随机利率下的财产险中的比例赔付额(赔付额与时间相关)进行了分析,计算了随机利率下的比例赔付保险的纯保费和责任准备金,以及相关公司的风险。
(2)根据精算等价原理,将随机利率引入比例赔付保险,建立的随机利率下的比例赔付保险模型。传统的精算理论都是假定利率是固定的,这往往与事实不符。在保险实践中,由于利率的随机变动产生的风险,对保险公司而言是相当大的。应用本模型进行保险决策,则使计算的纯保费等各项数据更加贴近实际。
(3)模型建立了“责任准备金”的概念和计算公式,使保险公司将前期的剩余提纯以备末期使用。解决了由于死亡率随着标的物“年龄”的增长而增大,死亡给付成本将逐年增加,使保险公司到保险末期难以承受高额赔付的问题。
(4)责任准备金随着时间的增加而不断增大的,这是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保险公司赔付的概率不断增大,则需要的准备金就越多。同样,随着赔偿越来越确定,公司的损失风险就会不断减小。
(5)本模型中的赔付额与时间相关,这样险种更加灵活,具有吸引力。本文对于保险公司的财产险实务具有参考价值。.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一个国家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过法律形式建立的⋯种在银行因意外事故破产时进行债务清偿的制度。说得简单些,就是由各家存款性金融机构交纳保费,一旦投保机构面l临危机或破产,就由这家保险机构为存款人支付一定限度的存款。
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的金融机构不会破产。随着中国金融改革不断深入,金融机构“只生不死”渐成历史,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就曾多次表示,必须尽快解决金融机构所遇到的问题,让困难重重的金融机构破产,这样可以确保国家金融体系的稳定。从实践层面来看,1998年6月21日,国家关闭海南发展银行,在此之前的公众挤兑已经相当频繁。国家为此曾紧急调拨34亿元人民币抵御风险,后来义由工行托管其全部资产负债,由于公众对工行背后国家信用的信任,危机才没有继续蔓延。
从近几年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实践看,中央政府对所有银行存款提供担保,国家事实上承担了对银行存款的保险责任,这助长了各银行不注重贷款风险的作风。在对金融机构实施市场退出的过程中,中央银行和地方政府承担退出机构的债务清偿:对个人债务实行全额偿付;机构债权人只能参与退出机掏支付个人债务之后的剩余财产清盘。这种做法对保护个人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曾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金融改革的不断推进,其严重弊端也不断暴露出来,必须尽快转变。
首先,国家动用财政资金全额补偿金融机构的个人债务缺乏公平公正,会引发巨大的道德风险,易于鼓励或诱发金融机构的恶意经营。
第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金融机构股权的多元化,金融机构中外资、民营资本逐步增多。当这些机构发生支付危机时,由国家出面拿纳税人的钱去补偿,无疑是一种角色错位。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由成员银行分担个别机构经营失败风险,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做法。目前有67个国家和地区先后建立了存款保险体系,主要发达国家都有比较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这些国家和地区多年的实践证明,良好的存款保险制度,在提高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心、形成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减轻政府负担、降低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我国现实的市场也越来越显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
首先,金融改革的深化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创造了微观基础。国有商业银行开始实施股份制改造,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全面铺开,其他商业银行也在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和加强内部管理,风险控制和自我约束机制正在逐步完善,将形成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并存,功能齐全、形式多样、分工协作、互为补充的多层次机构体系。
第二,金融监管进一步加强,成立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使存款保险体系能够获得制定完善的差别保费的依据。
第三,国际经验相对充分。可将负面影响降低到最小。
虽然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已势在必行,但关于该制度的具体设计方案无疑还存在种种变数。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教训,银行业的监管最终是三家的事情——银监会、央行、还有现在缺的存款保险机构。现阶段银行监管的问题就是监管理念变化的问题,“当前银监会先是警察后是医生。以后等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央行应负责‘流动性’。银监会负责微观监管,存款保险机构就是‘救火’机构,保证存款人的利益。”但存款保险制度、机构的设立与完善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有金融专家表示,只能先在各商业银行的系统内部实行存款保险,或者按区域建立存款保险基金,然后再向符合国际惯例、全国集中统一的存款保险制度过渡。在过渡期内,如何防范银行金融风险,特别是中小银行的金融风险,必须有一个“缓冲地带”,央行与银监会的合作尤为关键。
总之,建立完善且适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体系。是我国金融安全网建设的长远目标。但是,目前我国不同类别银行间风险差别较大、内控机制良莠不齐,决定了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不可能一蹴而就,应当分步进行。当前的首要目标是形成一个以市场原则为基础的、规范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主要任务是通过建立存款保险计划、设立存款保险基金,初步形成存款保险制度的基础性框架。具体说来,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设应着重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建立存款保险计划,设立存款保险基金。为应对商业银行当前面临的风险,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如果财政出资有困难的话,可考虑由中央银行先行用再贷款垫付,设立存款保险基金。以后逐年由保费收人偿还。
二、明确存款保险范围。从维护系统稳定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出发,应当实行强制型存款保险制度,将所有银行类金融机构都纳人存款保险体系。而存款保险的资金范围,应当既包括人民币存款,也包括外币存款,以及由商业银行存管的证券投资者以个人名义开户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三、从公平原则和防范道德风险角度出发,实行差别存款保险费率制度。
实行何种养老保险模式能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在国内外存在广泛的争议。美国的一些学者认为,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制度,有可能减少个人储蓄,这被称之为养老社会保险对个人储蓄的“挤出效应”。由于个人储蓄的减少会降低国民储蓄率,养老社会保险就会产生对于一国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最先提出这一点的是著名经济学家费尔德斯坦。他指出:养老社会保险可以从两个方面影响个人储蓄:一是政府以现收现付的方式向退休职工提供养老金的承诺会产生一种“资产替代效应”,即年轻职工会把政府提供的养老金承诺视为自己的一种隐性财富,是个人养老储蓄的一种替代品,从而减少自己在工作期的退休储蓄。二是养老社会保险可能诱使人们提前退休,而提前退休意味着工作期的缩短和退休期的延长,这将要求人们在工作期要有一个较高的储蓄率。这被称为“退休效应”。养老社会保险对个人储蓄的净效应,取决于上述两个方向相反的效应的力量对比。如果资产替代效应大于退休效应,个人储蓄就要减少;如果退休效应强于资产替代效应,则个人储蓄还可以增加。据他估汁,在1929—1971(不包括1941—1946)年间,美国的现收现付制使储蓄率降低了大约50%,井由此使资本存量与没有社会保险制度时相比减少了38%。o)但是,一些学者并不赞成费尔德斯坦的观点。如诺曼·B·特尔认为,即使人们会把政府提供的养老金看成是他们私人退休储蓄的一种替代品,但他们也会意识到这种养老金的领取是以他们工作报酬的等量削减为代价的。而且,人们的退休收入目标不是固定。因此,现收现付的养老制度并不一定对私人储蓄产生系统的影响。
对于积累制,不少经济学家认为,它可以提高国民储蓄率。但美国经济学家亨利·艾隆认为:储蓄积累式的养老“社会保障也许可以促进储蓄,提高经济增长,但这个结果却并不一定发生。老百姓也许会通过养活其他形式的储蓄来抵消部分或全部积累的储蓄。政府可以通过大量亦字或者减少政府运行的结余来抵消部分或全部储蓄积累。由于建立社会保障储蓄的成本很高,国有企业也许会减少对自身的投资。”在1999年9月世界银行主办的“老年保障新思路研讨会”上,彼得·奥格萨和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约瑟夫·斯蒂格利茨发表了突破性的论文(养老社会保障制度的十个谬论),对个人账户从十个方面系统提出了质疑,其中包括对“个人账户制增加国民储蓄”、“在个人账户制下的回报比较高”的质疑。若从储蓄的角度证明积累制比现收现付制更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必须证明积累制能够带来更高的储蓄率;更高的储蓄能够成功地转化为投资;投资能够有效地促进产出。正如郑秉文指出:这三个环节中没有一个环节是必然成立的。
从实证检验的情况看,各种观点似乎都可以得到一些实证材料的支持。例如,据了解,新加坡年轻职工中约有40%的人没有多少银行存款,原因是新加坡政府实行完全积累的养老保险,雇主和职工分别按工资总额的20%缴纳费用。实行在这种强制储蓄后,许多年轻职工没有多少收入供自愿储蓄。但是,有材料表明,智利在改现收现付的养老制度为完全积累的养老制度后,国民储蓄事由1976—1980年的16.7%提高为1994.年的26.6%。
二、不同经济条件下养老保险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我们认为,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影响,离不开特定的经济条件。考察养老保险制度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不仅要分析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内部的结构,还必须分析它所处的外部条件。依据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对比关系,现实经济可以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种是需求约束型经济,其基本特征是社会总需求不足,而总供给相对过剩;另一种是资源约束型经济,其基本特征是社会总需求过剩,而总供给不足。经济条件不同,养老保险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就不同。
1、资源约束型经济中养老保险制度对经济增长的影响
在资源约束型经济中,社会总供给不足是制约经济增长的主要矛盾,增加供给可以促进经济增长。按照哈罗德——多马模型,经济增长率取决于储蓄率与资本—产出比的比较。设经济增长率为G,储蓄串为s,资本产出率为v,则
G=s
v
由上式可知,经济增长率与储蓄率成正比,与资本一产出比成相反。在资本—产出比一定的条件下,提高储蓄率可以促进经济增长。因此,在总供给不足的条件下,选择何种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更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关键在于能否提高社会的储蓄率和降低资本—产出比。
现收现付制的基本特点是:养老社会保险管理部门以当年的养老保险税(费)收人满足当年的养老金支出需要,收支相抵后没有过多的结余,不能形成数额很大的储备基金。因而不能通过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提高社会的储蓄率。相反,在实行现收现付的条件下,工作人口因为不需为退休后的生活消费担心,可能相应减少为养老而进行的自愿储蓄。尽管理论上还不能肯定现收现付制会降低社会总储蓄率,但不可能通过现收现付制提高社会储蓄率,则是可以断定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费尔德斯坦对现收现付制的批评,对供给不足的经济是适用的。
实行储蓄积累制,政府强制性要求参保人为养老储蓄,从而可以建立起一定规模的养老保险基金。随着参保人数的增长和积累年限的延长,养老保险基金将逐渐增大。从这个意义上说,实行储蓄积累式的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可以提高社会储蓄率。但是,有以下三个因素将会部分减弱储蓄积累式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其一,在总收入一定的条件下,居民用于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部分大,用于个人自愿储蓄的部分可能相应减少。其二,要求企业为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的积累提供资金,企业用于养老保险的支出增加,可支配用于投资的净利润则会相应减少。其三,在现收现付制向储蓄积累制过渡的时期,如果社会不能以工作人口上缴的养老保险税(费)支付退休人口的养老金,同时又不降低退休人口的养老支出水平,必须从政府其他收入中列支,从而必然减少政府可用于投资的支出。以S代表储蓄积累制对社会总储蓄的净增加额,S代表储蓄积累制对社会储蓄的总增加额,S1代表居民自愿储蓄的减少额,S2代表企业储蓄减少额,S3代表政府储蓄减少额,则:
S=S-S1-S2-S3
储蓄积累制对资本—产出的积极作用可能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方面可能来自于工作人口劳动积极性的提高,另一方面可能来自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前者的假定条件是,储蓄积累制比现收现付制对工作人口有更好的激励作用;后者的假定条件则是,储蓄积累形成的养老保险基金能否比个人、企业储蓄得到更高效率的使用,且资本市场是有效或是具有较高效率的。储蓄积累制对资本一产出也可能产生负面作用,储蓄积累制的管理成本通常要高于现收现付制的管理成本。以Y表示储蓄积累制对国民收入的净增加额,y1表示因工作人口劳动积极性提高增加的国民收入额,y2表示因资源配置效率提高增加的国民收入额,c表示管理成本的增加额,则:
y=y1+y2-c
总的来看,在总供给不足的条件下,储蓄积累制的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可能更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但是,这种促进作用的大小,还要视强制储蓄对居民个人自愿储蓄挤出效应的大小及资本市场效率的高低等因素而定。
2、需求约束型经济中养老保险制度对经济增长的影响
在需求约束经济中,总需求不足是制约经济增长的主要矛盾;促进经济增长,必须扩大有效需求。按照凯恩斯主义的理论,在封闭经济条件下,社会需求由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两大部分构成,其中消费需求为最终需求,它不仅在社会总需求中占有重要的比例,而且还决定投资需求能否持续扩张。消费需求的大小取决于收入水平和居民边际消费倾向的高低。在总收入水平一定的条件下,边际消费倾向越高,消费需求越大;相反,边际消费倾向低,消费需求就小。投资需求为利率的函数,与利率的高低成反比。假定消费函数为c=α+β,投资函数为i=e-dr,则均衡收入的公式为:
Y=α+e-dr1-β
在上式中,α、θ为常数,y为国民收入,β为边际消费倾向,d为投资需求对于利率变动的反应程度,r为利率。从公式中可以看出,如果利率不变,或者投资对利率的变动缺乏敏感性,均衡收入水平便主要取决于边际消费倾向。在总需求不足的条件下,选择何种养老保险制度更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不在于何种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更能提高储蓄率,而在于它是否更能够扩大有效需求,其中关键在于能否提高边际消费倾向。
居民边际消费倾向的高低取决于收入分配状态和收入增长的预期。根据凯恩斯的理论,边际消费倾向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呈递减的趋势,即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率呈下降的趋势。收入分配差别拉大,收入向高收入阶层集中,社会边际消费倾向降低;相反,收入分配差别缩小,低收入阶层收入增加,社会边际消费倾向提高。一般而盲,对未来时期的收入预期稳定,人们会增加现期的消费;相反,对未来时期的收入预期不稳定,人们将减少现期的消费。因此,考察养老保险制度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主要应看其对收入分配状态及收入预期的影响。
现收现付制不仅可以实现代际之间的收入再分配;还可以在同代人内部进行收入的再分配。这既可以改善收入分配状态,又可以起到稳定退休期收入预期的作用。下面我们分别考察现收现付制代际分配效应和代内分配效应对经济增长的作用。
(1)代际分配效应对经济增长的作用。设工作人口的收入为w,养老保险缴费率为t,工作人口的边际消费倾向为p;退休人口养老年金收入为p,假定养老年金当年全部用于消费,即βp=1;因养老保险收支而增加或减少的消费需求量为c,则:
c=p-twβ
在总需求不足、其他因素不变的条件下,消费需求的扩大,将促进国民收入的增长。设由养老保险制度增加或减少的国民收入为y,则:
y=p-twβ1-β
(2)代内分配效应对经济增长的作用。假定工作人口分为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两类,他们的收入和边际消费倾向分别为w1、w2和β1、β2,因为w1>w2,根据凯思斯的理论,β2>β10因实行养老保险制度β1和β1,分别提高β‘1和β’2,设因实行现收现付制的养老社会保险而由高收入者向低收入者转移的收人为wlt,由此而增加或减少的消费需求量为c,则:
c=w1t(β‘2-β’1)
由此而引起的国民收入增长y则为:
y=w1t(β‘2-β’1)
1-β从上述两个方面可以看出,在总需求不足的条件下,实行现收现付式的养老社会保制度,有利于提高边际消费倾向,从而有利于扩大消费需求。在总需求与总供给对比关系不发生逆转的条件下,其他因素不变,养老保险缴费率越高,再分配效应越大,对国民收入增长的促进作用越大。
储蓄积累制不同于现收现付制。它不具有公平收入分配的功能,相反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对高收入阶层更为有利。如果不考虑对居民自愿储蓄的“挤出效应”,实行强制性的储蓄积累制,将会扩大社会储蓄总额,提高储蓄率。假定养老保险费率为t,消费需求因实行养老保险制度而增加或减少的数量为c,则:
c=-t(β1w1+β2w2)
由上式可以看出,在总需求不足的条件下,实行强制性的储蓄积累制,使储蓄率提高,不但不能通过增加储蓄来促进经济增长,相反还可能通过减少消费需求而抑制经济增长。因强制储蓄而减少的国民收入取决于强制积累率和边际消费倾向的高低。在其它条件不变时,强制储蓄率越高,对国民经济的抑制作用越大。以Ay表示国民收入的增量,则:
y=-t(β1wl+β2w2)
1-β
三、改革养老社会保险制度,促进经济发展
以1997年为标志,我国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对比关系发生了由总供给不足到总需求不足的变化。我国社会总需求不足,固然有投资需求不足和国际需求不足方面的问题,但主要是消费需求不足。消费需求不足的主要原因则在于收入分配差别过大和居民对未来时期的收入和支出预期不稳定。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我国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必须注重公平,着力于增加低收入阶层的收入,稳定低收入阶层的收人预期。为此,可进行如下改革:
(一)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建立社会统筹养老制度,可以采取现收现付制,并由国家直接管理,目的在于以国家为主体进行收入再分配,以满足社会老年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1、改革统筹养老基金的筹资办法。从长远来看,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主要应是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在现阶段,由于个人所得税有限,遗产税尚未开征,可以采取辽宁省试点的办法,将企业的缴费全部进入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当期的养老金。随着个人所得税的增长和遗产税的开征,逐步降低企业缴费的比例。目前,荷兰、芬兰和挪威等国已将社会保险税与个人所得税合并征收。这种改革具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可以强化养老社会保险的收入再分配功能;二是可以减少社会养老保险的运行成本。根据世界银行提供的资料,工业化国家个人所得税率占税收总额的28%,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率占税收总额的11%,而我国1998年个人所得税率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仅为3.4%;个人所得税占GDP的比重,低收入国家为3%,中低收入国家为6%,中高收入国家为5.3%,高收入国家为11.5%,而我国不足1%;西方国家对高收入和高收人家庭实际税率都在30%以上,而我国20%的城镇最高收入和高收入户实际税率不足0.6%,城镇居民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率也远低于名义税率,甚至还低于农民的人均税率3.74%。2002年,我国GDP达到102398亿元,如果将个人所得税占CDP的比率提高为3%,个人所得税可达3071.94亿,而当年养老保险收入总额为2110亿。由此可见,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来筹措统筹养老保险资金的空间是很大的,改革统筹养老的筹资办法是具有可行性的,关键是要改革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办法。
2、统筹养老金的支付方式的改革。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应着眼于满足离退休老人基本生活的需要,因而应根据各地基本生活费用标准确定养老金的支付标准。没有任何其他收入的老人可按此标准领取养老金;随着老年人收入的增多,从政府领取的养老金则应逐渐减少;个人收入达到一定限度,则不能享受社会统筹养老金。应逐步扩大社会统筹养老的范围,并提高社会统筹的层次。这种支付方式在国外是有先例的。例如,澳大利亚规定,一个单身者如果两周的收入加起来超过683.2澳元,或者其财产超过17.9万澳元,就没有资格从政府的公共养老金计划中领取养老金。在加拿大,从2001年开始,没有任何其他收入的老人可以从老年保障计划每年领取11420加元;随着老年人收入的增多,从政府领取的养老金逐渐减少;个人收入达到一定限度(单身老人年收入达到5万加元以上,或夫妻共同收入达到7万以上),则不再有资格领取老年保障计划发放的养老金。这种改革,一方面可以相对缩小城镇社会统筹养老的支出范围,从而相对减轻养老保险的财政负担;另一方面大大提高了养老保险的再分配效应。困难在于必须配套实行收入和财产调查制度,而对低收入者实行收入和财产调查制度要比对高收入者实行收入和财产调查制度容易得多。
3、逐步扩大社会统筹养老的范围,并提高社会统筹的层次。在实行社会统筹养老筹资办法和支付办法的改革后,将社会统筹养老范围扩大至非国有企业并不难,关键是要将社会统筹养老制度扩大至广大的农村。从必要性来说,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都是我国公民,应该享受同等的国民待遇,拥有同等的养老权利。同时,增加农民的养老保险支出,可以增加农民的消费需求,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至于可能性,如果将农村的养老保险一步提高到城镇的水平,是不现实的,但不等于不能实行。可以先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农村实行社会统筹养老保障,然后再按农村基本生活标准实行统筹养老保险,再逐步缩小城市与农村的差别。2000年,我国老年人口总数约为1.26亿,按农村老年人占70%计算,农村老年人约8820万,如果人均养老金支出为600元/年,只需要支付529.2亿元。个人所得税增加500至600亿或减少一个500至600亿的大型项目,启动农村统筹养老不是没有可能,关键还在于我们是否真正重视“三农”问题。由于现行的所得税率是全国统一的,提高社会统筹养老的层次,主要是统一支付标准。这里所说的统一支付标准,不是说全国都按同一水平支付养老金,而按统一标准确定基本生活费用标准及累退支付的比例。由于各地的基本生活费用不同,统筹养老金是可以有所区别的。比较可行的办法是先确定实物标准,然后再根据各地的物价水平确定基本生活费用标准。
(二)改革个人养老基金账户
建立个人养老基金账户,目的在于强制个人进行养老储蓄积累,以防个人在养老方面的“短视”行为,而不是实行收入的再分配。因此,我们主张借鉴智利的办法,在政府的监督下,将个人养老基金账户交专业的投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1、改革个人账户的缴费办法。可以2033年为起点,将职工个人账户分“新人”、“中人”和“老人”三类情况。对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法定保费率起点可定为5%,超额部分由个人自愿缴纳,在一定范围内由政府予以税收优惠。对于已参加工作的中人,由政府按实际工龄的长短及1997年缴费工资的8%补充个人账户的资金;2003年起由个人按新人办法缴纳。对1997年以前已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不设个人账户。
2、稳步推进将国有资产转化为养老保险基金的工作,尽快补偿转制成本。由于我国财政负债比较重,不具备像智利那样实行转制还有财政盈余的条件,通过大规模发行认可债券的方式补偿转制成本,具有较大的风险,比较可行的方式是将国有资产转化为养老保险基金。在传统的体制下,企业的利润全额上交国家财政。由于劳动者的报酬中没有包含养老保险等社会必要劳动,企业上缴的利润不仅包含劳动者剩余劳动,也包含劳动者的必要劳动;这部分必要劳动被用于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的投资。为了补偿转制成本,必须将国有资产中用劳动者必要劳动形成的那部分价值归还给为其做出过贡献的劳动者。2001年,我国试行国有股减持,方向是完全正确的,但因引起了市场的较大震荡而于2002年6月24日被迫正式宣布在国内证券市场暂停实施。我们认为,原来的方案流产,不等于不能通过国有资产的减持来筹措养老保险基金,而2001年股市价格下挫也不能全部归咎为实施国有股减持方案。郎咸平(2001)就尖锐地指出:大户行为是大盘下跌的主要原因,政府的不当之处在于低估了中国股市特有的操纵下的惯性作用。
在我们看来,对已上市的公司,可以考虑根据补偿转制成本的需要,将一部分国有股通过协议方式转交给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并分解进入个人账户,规定在一定年限内不得出售,只获取红利收益;达到一定年限(如5午)后,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可根据支付养老金的实际需要,每年可将不超过10%的股份通过市场交易变现。对于新上市公司,可规定一定比例的国有股份交由养老基金投资管理公司持有,公司上市三年后,基金管理公司可根据需要进行转让交易。作为一种渐进的减持方式,这既可以实现上市公司产权主体的多元化,促进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合理化,从而使上市公司的行为更为规范、公开和透明;又可以弥补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的不足,并且不会造成对股市的不利影响。
基于C/S体系结构的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正确的将原型法与生命周期法相结合,在程序模块的划分过程中,始终遵循自顶向下原则,促使系统程序更加函数化、公用化及模块化,最大限度减少了函数或程序的循环、重复编制。尤其体现在各参数子系统的开发与设计工作中,该系统促使所有可变参数和公式的维护都可在外部进行,有助于DBA维护管理效率的提高。
2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实现
养老保险的基本业务具有政策性强、信息量大、业务面广及变动频繁等特点,因此在处理信息时需要借助先进的数据库技术和网络通讯技术开发出更加及时、准确、迅速的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经过一系列的分析研究,基于C/S体系结构的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开始逐渐应用到社会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当中,其主要功能模块包括档案、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参数、基金收缴、业务台账报表、养老金拨付、基金转移、养老保险财务等十四个子系统。这些子系统之间存在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关系,本文主要分析作为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核心部分的8个子系统,现将其功能进行介绍:
2.1档案子系统
档案子系统需要进行四种日常管理工作,即完成社会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职或退休人员、继承人的自然属性基础数据,并且为参保单位生成一个专属的社会保障号,从而为参保人员形成一个专属个人的电脑保障号,完成机关事业单位登记或变更等工作的处理。此外,档案子系统除了提供固定的日常查询功能之外,还能进行随机模糊查询。
2.2基金收缴子系统
基金收缴子系统的主要工作是:处理参保单位的投保或终止手续;将职工上年度缴纳的工资费用进行录入与核定;参保单位的实际负担比例与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对参保单位全年的基金收缴计划和养老金拨付计划进行制定;按月落实收缴工作;发送参保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缴款通知单等。此外,基金收缴子系统还能处理基金预缴、缓缴、补缴和拒缴工作,以满足特殊收缴业务的处理工作。并且,每月的基金在正常收缴之后,会实时登入到个人账户当中,在参保单位的工作人员发生增减变化时,能及时将基金收缴计划于养老金拨付计划进行调整。
2.3养老金拨付子系统
根据基金收缴子系统在每年初制定的养老金拨付计划,养老金拨付子系统每月生成养老金费用拨款单和养老金发放花名册,然后落实养老金拨付工作。并且该系统还能根据参保单位上报的离职或退休人员申请,对离职或退休人员待遇进行计算,然后办理相关手续。同时,针对特殊业务的处理,如继承人领取、一次性领取、社保机构垫支等业务,可及时调整养老金拨付计划。
2.4养老保险财务子系统
养老保险财务子系统具有科目体系定义、记账、凭证录入、账簿查询、银行对账、结账、会计报表等功能,该子系统采用借贷记账法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将全省社保机构财务核算进行统一,并可以通过数据链路将科目体系下发、计算机自动制证、机制凭证定义、业务报表与会计报表进行逐级汇总,然后完成服务费上解下拨、管理费提取核拨等特殊业务。养老保险财务子系统能有效实现财务数据与业务数据的衔接与统一。
2.5个人账户子系统
个人账户子系统能在电算化前将参保单位职工的个人账户进行一次性登录工作,并及时将个人账户中出现的错误进行清理。同时,还能实时查询并打印职工个人最新的账户情况及对账单,并生成个人账户对账单的数据软盘,交予投保单位自行打印。
2.6业务台账报表子系统
通过基金收缴子系统登录的各类台账数据,可自主选择表格的样式、并自定义制作表格的内容、打印、预览,还可通过各类数据和信息的远程链接,实现参保单位各部门报表的汇总,并为操作人员的查询提供了便利,实现了各类信息和数据的分布式查询。
2.7基金转移子系统
基金转移子系统的功能主要包括参保单位内、外的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转入或转出操作,并出具详细的养老金转移单据。针对参保单位内部工作养老金的转入或转出,可直接通过数据链路进行,并实现了档案基础数据、养老金转移清单及个人数据账户等大量数据的传递。
2.8养老保险参数子系统
养老保险参数子系统肩负着为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提供业务比例参数、各类业务代码、运算公式的责任。参保单位的养老保险业务主要是合理调整相应参数,确定后及时刷新,并以快照的方式更新各部门现行的运行代码、运算公式和比例参数,确保参保单位与全省业务规范相统一。
3结束语
1.1在市场经济冲击下,医疗机构对经济效益越加重视起来,医生收入通常取决于经济效益,医院与医生为了自己利益,滥用药、滥检查、大处方现象频频发生,随便开一些与患者病情不相符药物和检查,医院人院标准也来越低,导致小病大养和无病住院现象频发。这些不规范行为不但给个人造成了负担,也使医疗费用持上涨趋势,浪费了医疗资源,加大了患者跟医保人员矛盾,医疗保险管理难度越来越大。
I.2受到职工医疗制度效应,很多参保人员思想仍然是过去老观念,导致产生如今错误观念,人们普遍认为如果医药费超过了起付钱,就可以入院进行消费,简单说就是所谓的一人住院全家吃药。这种不合理的观念影响了现代人的医疗保险观,人们缺少医学知识以及医保知识,通常会无理提出很多不必要的医疗需求,提高了医疗费用,造成浪费。为了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恶意消费、骗取保金的现象也常常发生,例如挂床住院、冒名顶替住院等现象,这种行为给医疗资源带来了很大的浪费。
1.3医保制度处于摸索阶段,国有体制以及计划经济给医保制度带来一定消极影响,导致医保制度不够健全,政策也缺乏完善,医保制度经验不足。定点的医疗机构大多数属于企业内部医院,很多医疗保险往往是内部运行,而不是参加地方统筹,这种现象不能保证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也不能满足医疗消费的需要。医保部门监督管理有限,医疗机构在不断的变化,管理系统不能满足现代人们就医的需要。
2加强医疗保险管理的措施
2.1医疗保险难度在于它有很多特殊性,最主要表现在医疗保险不像养老保险一样,可以通过经办机构就能给参保人一定的补偿,而是经办机构要根据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实施补偿。这种方式受到利益驱动,医疗结构必须加大医疗服务度才能保证经济收入,但是经办机构为了保证收支的平衡性,必须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量加以控制,然后就出现了医疗服务控制跟反控制之间的矛盾。所以,要加强对医疗保险监督管理。为此,可以提高服务协议管理,将协议内容进行细化,对管理重点加以明确。其次可以构建监督考核制度,强化监督力度,构建定期检查政策。对结算方式和工作方法加以改变和优化。确保医生、患者和保险这三方面互相制约,加强医护人员学习医保政策积极性、自觉性以及理解性。加强医保政策的宣传度,对参保人员权利以及义务加以明确,让参保人员可以对就医规定和医保政策加以了解,提高参保人员医保意识和费用意识,帮助参保人员去除旧观念,预防违规现象发生。
2.2加强医疗保险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医疗保险信息化管理水平,确保医疗管理机构跟定点医疗结构信息高度畅通性,参保人员可以对自己医疗消费以及个人账户有所了解。构建医疗保险信息化合理化流程,护士可以在患者住院期间完成病案所有环节,对其进行严格把关,将病案提交给病案室。建设科学信息化管理概念,规范标准化建设,加强医疗保险法制化建设,完善信息化管理机构,加强信息化管理教育力度。结合现在时期特点,完善信息化管理学习内容,拟定教育大纲,加强法制法规以及职业道德建设。
2.3提高患者保健意识,消除患者对医保的不良认识,加大医保宣传力度,增强个体需求。提高群众医保意识,让群众可以主动参与进来。剔除任何破坏到医保基金行为和恶意骗取医保基金行为,规范参保人员就医行为。
结语
医疗责任保险又称为医疗职业保险、医疗业务责任保险。在欧美一些发达国家,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几乎高达100%,而且费用相当昂贵,保险费通常是医生收入的10%—30%左右。目前美国的医疗责任险的理赔率在80%以上,最高赔偿额超过百万美元,而医疗纠纷发生率仅为7%,其原因是医生都有医疗责任保险,一旦出现医疗事故或差错,保险公司就会及时介入,承担纠纷处理与经济赔偿的责任。医疗责任险属于行业强制性的、每个医生必备的常规性保险,它不仅是一项保障,更是一种约束。国外的保险公司对此险种的开办抱有积极的态度,他们认为这是一种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能保障国家医疗系统的顺利运转,维护医院、医生、患者三方的合法权益,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也是一笔优厚的无形资产。
一、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开办的情况
医疗责任保险,在我国由于受到经济水平、法律制度、保险意识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尚处于起步阶段。上个世纪80年代末期,个别地区开办了地方性的医疗事故责任保险。真正大规模地开展此项业务,始于2000年1月,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推出了“医疗责任保险”;之后平安、太平洋、天安等保险公司也相继开办了此项保险。但该保险推出已两年多,投保并不踊跃,存在不少障碍,部分医疗机构人员的观点代表医疗界普遍的想法。
1.医院地位高,败诉几率小
在执行旧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10多年间,医疗机构一直处于强势地位。首先,在事故鉴定方面,过去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单独组织鉴定,这就造成了“老子给儿子”做鉴定的局面,鉴定人员中甚至就有事故医院的专家,鉴定结果的公正性便会大打折扣;其次,患者对医疗事故缺乏鉴别力,而且取证难。医学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使医患双方处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状态。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出现了技术性错误,只要不是致命的,患者一般也意识不到。就算怀疑院方有问题,也会因为拿不到相关物证而无法。让一个外行在短时间内掌握医学专业知识,还要大量搜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在病历书写龙飞凤舞,而所有病情记录、化验结果、单证材料又都保存在医院的情况下,患者如欲在法庭上胜诉,简直比登天还难。难怪曾有大夫感慨道:“以前我们很少输官司,如果输了,也是因为医院内部有人向患者通风报信。”第三,司法方面也帮了医疗机构不少忙。以往的民事诉讼都是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医疗诉讼也不例外。医院接触并提供证据就比患者容易得多,当然就更方便说服法官,也就难怪医院无所畏惧。此外,缺乏既懂法律又懂医学的律师帮助患者出谋划策,也是患者胜诉难的另一原因。医院成不了被告,即使成了被告也输不了官司,哪还有风险可言,投保医疗责任保险也就没有必要了。
2002年4月1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2002年4月14日由国务院颁布,并于同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的含义、医疗机构的责任、医疗事故的鉴定、争议的解决方法等都做了重新界定。例如:医疗事故由三级增加到四级;明确和扩大了患者的知情权,病人可以复印病历;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处于中立地位的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进行独立、客观的工作,使这一程序更加透明、合理;如果患者认为医政部门有“偏袒”嫌疑,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上述新法规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利益,有助于公平、公正、公开地处理医患纠纷与事故,使患者的权益得到更多的法律保障,这也意味着今后医疗诉讼案可能会激增,而且诉讼中患者打赢官司的可能性会相应增加。
2.赔偿金额少,风险可自担
在一起复杂的医疗纠纷中,患者最关心的就是最终的赔偿金额问题,这也是整个医疗事故处理的核心问题。长期以来,确定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是根据国务院1987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各省市制定的《实施细则》。一般一级事故的赔偿额只有3000元左右,最高也在2万元上下。对于受害者,这一金额在当时可能还算是一个不小的数字;对于医院,觉得这一标准也还可以承受。一年甚至不到10万元的赔偿,却要多交几倍的保费给保险公司,实在划不来,因此也就没有风险及保险的压力。例如在2002年新法规公布之前,北京市有179家二级以上医院,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只有12家;河北省有医院4500多家,投保率只有10%左右。有些医院特别是甲级医院认为自己的事故率很低,即使发生也是小金额的赔付,院方完全可以自担。但凡事都有“万一”,过去无事故并不能说明未来、永久无事故,即使是三甲医院,其从业人员也可能有“百密一疏”的时候,况且目前已有法院判赔290万元的医疗事故(湖北龙凤胎儿脑瘫案)出现。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日益提高,以及对人的健康、生命价值认识的改变,几千元、几万元的赔款已经完全不能满足解决医疗纠纷的需要,特别是在经济发达地区。新《条例》中对医疗事故赔偿详细罗列了11项内容,并首次增加了精神抚慰金的赔偿,受到了患者及其家属的普遍欢迎,但在医学界却掀起了轩然大波。我国的医疗机构多数还是非盈利性单位,以后,一起事故十几万元、几十万元的赔偿可能会屡见不鲜,让肇事医生掏腰包根本不可能,医院的经济负担也会陡增,而且判赔金额的不确定性也给医务人员带来了沉重的精神压力。医院、医生恐怕以后再也不会因为赔款少、风险小而无动于衷,毕竟约束医方的法规已经开始逐步完善,患方寻求权益保护的意识已经普遍觉醒,途径也越发通畅。
3.风险保障少,保险交费高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2000年1月实施的《医疗责任保险条款》,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医疗事故每人最高赔偿10万元,医疗差错每人最多承担5000元的赔款。保险费根据医院病床数和不同风险岗位的医务人员数交纳。据北京一家拥有一千张左右病床的三甲医院负责人介绍,按规定他们医院一年要交纳将近40万元保险费给保险公司,这是很大的一笔支出,而2001年该医院才赔了4.8万元,这就产生了保险是否值当的问题。从保险赔偿角度看,医疗机构认为10万元的额度也很低,真要出了大事故,保险公司还是不能把全部责任承担下来。当然,无论是保险范围还是收费标准,保险公司都是参考了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新产品初期投入的成本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而制定的。
随着新法律法规的出台,百姓维权意识的提高,加之目前医疗事故与纠纷的日趋增多,医疗损害索赔数额的加大,医疗机构对于自身风险的认识有所提高,化解风险的要求就显得尤为迫切。为了及时配合2002年9月1日实施的新《条例》,在总结了前两年的保险经营情况并结合了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建议和意见之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原有的保险条款和费率进行了适当的修改,新产品将更加贴近市场需求。大概而论,医疗责任保险的主要内容包括:
被保险人: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均可参加此保险。医院投保后,其正式在职医务人员将自动获得保障。
保险责任:被保险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此外还承担一定限额的法律诉讼费用。
责任免除:主要包括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的违规、违纪行为造成的损失;以及明显不属于职业责任保险应当保障的范畴的损失。
索赔程序:当发生医疗事故时,患者或其家属向医疗机构索赔,然后由医疗机构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向保险公司索赔。
赔偿处理:有三种方式:(1)赔偿金额可由患者、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三方协商确定;(2)由仲裁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裁定、调解确定;(3)由法院判决确定。
除此之外,医院和医生关心的损害赔偿金额也根据新《条例》的规定有了较大提高,从而使保费水平趋于合理。
二、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积极意义
1.转嫁执业风险,减轻财务负担
俗话说“人无完人”,即使是医术再高明的大夫,也不能百分之百保证在从业当中不出一丝差错,尤其是在外科、妇产科等具有高风险性科室工作的医护人员。根据美国保险行业的统计,医院的妇产科是比较容易引起法律诉讼的科室之一。1982年到1998年期间,美国各大医院为此支付的保险费用增长了167%;2001年上升了12.5%。妇产科医生作为被告的诉讼案,赔偿额往往惊人。1999年的赔偿额平均为349万美元。由于所接触的病情的特殊性、复杂性,医生一旦发生疏忽,就会造成患者身体上的伤残、疾病、死亡和精神伤害。根据我国《民法通则》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国务院2002年9月1日实施的新《条例》第51条明确了11种赔偿项目及标准;第52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新《条例》大幅提高了医疗事故赔偿金额,而且首次增加了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由此可见,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可以减轻医院的财务负担,医疗机构只要交一定的保险费,就可以得到十几倍、几十倍的风险保障,从而保障了医院经营的稳定性和营业秩序的正常进行。
2.解除后顾之忧,提高业务水平
医生的医术之所以能不断提高,主要是依靠大量的临床实践,只有多接触各种各样的病例,积累了相当的经验,才能做到心中有数,手下有准。特别是刚刚走上工作岗位的年轻大夫,更需要这方面的锻炼。一名优秀的医生,不仅在于7年、8年基础医学理论的认真学习与研究,更为重要的是在活生生的患者面前,如何处理而使他们转危为安,尤其是遇到一些疑难问题、突发事件或急诊状态。在新《条例》出台之前,医务人员还没有过多的心理顾虑,只要患者前来求医,本着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都尽其所能地进行救治,只要有一分的希望就会付出十分的努力。然而自从宣布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以及加大事故赔偿力度后,医务界的不少人士表现出了担忧甚至恐惧的心理。因为有些医疗事故的发生并不是医生本身的过错,而是由于患者情况特殊所致,不进行救治就会死亡,但进行救治就可能出现意外。以后患者或其家属可以轻易提讼,张口要求高额赔偿,哪一个医生还愿意再冒风险接收高危病人,尝试新式疗法,医学何以得到进步?这种情况不得不引起人们的关注。
引进国际通行的医疗责任保险,让医生放开手脚去救治病人,这才是一条必由之路。在这个实践性很强的行业,如果医务人员整天担心出事故、患者或家属会闹事、法院会重判,为了保护自己,他们会自然而然选择保守做法,“大病小治、重病轻治”,最终受害的还是无辜的患者。因此给医生吃“定心丸”,不仅可以排除其杂念,激励他们增强医疗安全意识,勇于知难而上、改革创新,提高业务质量,促进医学技术水平的不断发展,而且可以增强患者的信心,积极配合医生进行治疗,早日康复,毕竟医患双方的目的是一致的。
3.减少医患纠纷,增强公众形象
医疗纠纷已经成为消费者投诉的10大热点之一,因为轻者它妨碍了百姓的正常生活,重者则剥夺了公民的宝贵生命。医疗纠纷的大量涌现,不得不让人们感到焦虑,特别是纠纷案逐渐升级,甚至出现命案。典型的例子就是2001年7月10日湖南中医学院附一医院的血液病专家王万林,被他亲手医治的患者,在治疗达不到预期效果的情况下,残忍地杀害了。尽管医患矛盾在医院里一直存在,但演变为杀人事件,是医生们无法想象和接受的,它为迫切解决医患纠纷和保护医生生命安全敲响了警钟。
据国外的保险同行介绍,他们的医生和患者也会有摩擦,但情节很轻,更达不到使用暴力的程度,因为患者来医院的目的是寻求救治而不是寻衅滋事。目前国外保险业已经很完善,医院买医疗机构责任保险,医生买医务人员职业责任保险,患者买医疗、住院意外事故保险。一旦出现问题,彼此都有默契,如果达不成共识,就找各自的保险公司,按程度分担责任。大吵大闹、拳脚相加于事无补,反而会更加耗时耗财。
当前国内医疗机构的负担很重,既要保障自身的生存发展,又要努力提供优质服务,还要承担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此外牵扯大量精力的医患纠纷也让各家院长头疼不已,不仅严重影响了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妨碍了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甚至危及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加之新闻媒体的大肆渲染,具有导向性的报道,也将医院推向了风口浪尖。保险公司的介入,也就是社会其他力量的介入,可以在矛盾日益激化的医患之间起到一个“缓冲器”的作用。保险公司可以和医院组成一个事故鉴定小组,一旦发生矛盾,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及时参与其中,从第三方的立场做好医患双方的协调工作,帮助找到一个既让保户(医院)满意,又保障了患者利益的最佳方案。尽量避免诉诸法律,一是可以维护医院、医生的声誉,因为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他们极其忌讳与职业诉讼联系在一起;二是漫长的诉讼程序对于任何一方都会造成身心疲惫,而最后的结果可能是两败俱伤。只有让医院领导、主治大夫从繁杂的纠纷处理中抽身出来,他们才可以将大量精力投入到医院管理、钻研技术、提高质量上去。由此为医院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显而易见的。医院纠纷少了,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地位高了,医生的工作态度也由消极转为积极,患者情绪也由抵触变为合作,这种良性循环,才是医、患、保共同追求的目标。
社会医疗保险是一种“低水平,广覆盖”的保障,其最高“赔付金额”是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在全国大多数地区为2~5万元,而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一般高达10万元以上,两者之间存在较大缺口。
商业医疗保险的空间
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障体系已经是当务之急,从目前来看,利用商业医疗保险建立一个没有漏洞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是一个合理的选择。就险种类别来看,目前上公众急需的医疗保险、老年护理保险,属于健康险的范畴,而目前我国还没有一家专业的商业健康保险公司,健康险也只是作为寿险的附属业务。尽管如此,我国近年来的健康险增长依然迅速,2000年度我国健康险保费达到27.69亿元,占人身险总保费的2.77%;2001年健康险保费达到60.27亿元,占人身险总保费的4.24%。这一成绩较之成熟市场的1/4到1/3有较大距离,但较上年增长117.65%,远远高于同期42.6%的人身险保费增长率。在七月召开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健康保险工作部成立大会暨第一次工作会议上,专家们认为,由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不足,保障程度相对不高,为商业保险公司发展健康保险留下了巨大的发展空间。较为谨慎的预测是,到2008年前后,我国健康保险的市场规模在1326亿元左右,而较为乐观的估计是在2837亿元左右。这一切表明中国健康险市场充满巨大的潜力。
商业保险公司的“苦水”
市场潜力巨大,老百姓又急需,这种两全其美的事情,为什么得不到保险公司的热烈响应呢?实际上,商业保险公司有其商业上的苦衷,多种因素制约了业务的顺利开展。
赔付率居高不下
长期以来,各保险公司开办的医疗保险都处于收赔相抵,甚至收不足赔的状况,个别地方的赔付率甚至高达300%,这使保险公司的利润微乎其微,不少公司对大力发展医疗保险的热情不高。
管理难度较大
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的合作关系难以建立,加上医疗制度的不完善,透明度不高,保险公司难以对医疗费用进行控制。保户中存在着不少逆选择投保的,而且一些道德风险和索赔欺诈风险大量存在,使保险公司难以拓展市场。
经营管理方法不先进
在美国普遍使用的风险管理技术,如复杂的费率厘定、承保选择、次优要求、大案管理、非比例再保险保护等,在我国还鲜为人知。
专业化程度低
一方面,我国目前还没有一家专业的商业健康保险公司,国内保险公司把健康险作为寿险的附属,极大地影响健康险的经营战略决策。另一方面,人才匮乏。医疗保险对保险人员的医学知识要求较高,在核保、理赔、精算等方面都需要专业性较强的人才,而保险公司这方面的专业人才缺乏,影响了医疗保险业务的推广。
适合健康险业务的系统缺乏
品种单调,个性化、多元化程度差。当前,公众急需的是纯粹的医疗保险、老年护理保险等,而市场上没有老年护理保险,而一些险种又是以附加险形式随主险开展且以统保形式承保的,难以满足人们的需求;国际上成熟的商业健康险市场一般包含四大类产品:医疗费用给付类、失能收入损失补偿类、长期护理保障类和疾病给付类。我国虽已有180多种健康险产品,但主要集中在第一类上,而且都是一年一保的短期产品。
症结所在
健康险的症结在于风险控制难度大、专业技术要求高。
第一,从管理上说,健康险对案件的管理不是结果管理,而是过程管理。它保障的不是“疾病发生”,而是“就医事件”。“就医事件”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它包括疾病发生、就医、治疗、痊愈及出院等步骤,每一个步骤不同的处理方式决定了案件结果的不同。这决定了医疗保险在精算、风险控制、核保理赔、医疗协调管理等各方面均不同于寿险和意外险。其次从协调管理上说,在我国商业保险公司、社会保障部门、被保险人和医疗服务提供者构成了健康保险的四方关系,在这四方关系中,医疗服务提供者对发生就医的被保险人的住院时间长短、治疗方案、是否发生医疗费用及发生多少医疗费用等起着重要作用,社会保障部门与商业保险公司在统一标准、信息共享方面有较强的合作需求。因此加强协调管理对合理施治和合理用药方面的管理有着突出重要的意义。
第二,从风险控制上说,寿险的基础是建立在大数法则上,依赖于“死亡事件”,而死亡是投保人或是被保险人较难人为控制的事件,是一种纯粹风险。而对健康保险来说,其经营的是就医事件和医疗费用风险,被保险人可能在医疗服务提供方的配合下,“无病看病、小病大看”。因此其道德风险要比寿险和意外险严重且不可控。其次,同传统寿险相比,对被保险人的风险控制更为复杂。传统寿险通常将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及家族病史作为核保的重点,而对于健康险来说,被保险人保障水平、保险信用记录、过度利用倾向、收入水平、职业情况以及定点医疗机构行医记录等信息也是风险评估的重要部分。
第三,从费率厘定上说,人寿保险主要考虑死亡率、费用率和利率,健康险所要考虑的不仅是疾病的发生率、就医率和住院天数,更要考虑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医疗消费水平、区域及城乡差异、投保团体的情况、医疗环境和诊疗技术的变化等因素。由于医疗保险受免责期、等待期和免赔额的影响,其责任发生带有一定的滞后性,在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提上又不同于财产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智能化系统解决之道
健康险这些独有的特性决定了传统的业务系统将很难满足健康险业务的发展,因此,一套能解决业务难点、满足其特殊业务需求的智能化系统就成为了解决问题的关键。因为一套好的健康险智能化系统应具备有效的过程管理、强大的数据交换功能、全方位的风险控制和先进的人工智能技术,并且具有良好的扩展性。
智能化系统通过科学地监控疾病发生、就医、治疗、痊愈及出院整个“就医事件”,从而实现有效的过程管理。由于健康险业务的复杂性、频繁性和实时发生性,需要有效的过程管控系统,单纯的业务流程管理将不能适应医疗保险业务发展和风险管控的需要。传统的业务系统通常只能进行事后型的管理,即就医事件结束后,被保险人持医疗费用帐单进行索赔时,业务系统才开始进行处理。在这种情况下要对就医事件进行审核困难明显加大,常常导致保险欺诈,由于对某些不合理的医疗费用的发生未进行事先控制,导致理赔时出现纠纷。通过过程管理,能够有效地消除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医疗机构三者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保险人可以及时获得被保险人的诊疗信息,并可在就医事件出现不合理的情况下及时介入,防止不合理费用的发生。通过过程管理,结束了医疗费用的高低基本受控于医疗机构的情况,加强了保险人对医疗费用的控制力,极大地降低不合理医疗费用的发生率。
智能化系统可同医疗服务提供者、社保机构进行同步/异步数据交换,能够及时地获取各种信息,如:被保险人的医疗信息、药品、诊疗项目、服务项目列表及给付比例等基础数据。通过数据交换,为过程管理及风险监控提供了必要的数据,为保险公司协调管理社会保障部门、医疗服务提供者和被保险人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同时减少了工作人员的录入量,增强了业务处理的自动化程度,使工作效率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智能化系统拥有科学的风险评估体系。由于健康险业务的复杂性,在对被保险人进行核保时必须全方位的评估被保险人的风险,如:被保险人保障水平、保险信用记录、过度利用倾向、收入水平、职业情况以及定点医疗机构行医记录等。通过科学地风险评估体系能够准确全面地揭示被保险人的风险,为核保提供重要的参考信息,避免了被保险人逆向选择等风险,从而减少了保险公司的损失。
智能化系能够有效协调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医疗服务提供者三方关系,并能对就医事件的整个过程进行监控,及时发现被保险人“无病看病、小病大看”,医院过度提供医疗服务等风险。通过先进的人工智能判断技术,增强了业务处理自动化的能力,可减轻核保、核赔业务人员的工作压力,降低商业医疗保险费用;也可以提高工作效率。
智能化系统建成后,经过一定时期的运行,将积累大量的业务数据,通过数据挖掘技术,可从大量的数据集合中有效发现有价值的商业信息,同时因为有了足够的样本数据,从而为健康险的费率厘定提供重要依据。通过对业务数据进行数据挖掘,保险公司将逐步建立起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智能化系统积累的经验将成为其他公司唯一无法赶超的“信息壁垒”。
由于各地医疗服务水平、基本医疗保障、疾病发生率等存在一定的差别,因此不能按照同一种模式对各地的健康险业务进行统一的管理,智能化系统能对于不同类型的医疗服务、不同发展水平的地区,采取有针对性的管控,使得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顺利开展业务,扩大市场,提高了管理效率,节约成本。
在处理健康险业务时,不仅数据量大,而且还需要综合不同类型的数据,例如:在理赔时,除需要知道被保险人的自身信息外,还需要知道就医医院,使用的药品明细等信息。智能化系统能处理健康险大量数据要求,协调各种业务数据,从而提高了工作效率。
智能化系统实现了数据大集中,能够处理日益显著的人口流动问题,真正支持商业医疗保险产品“全国联保”,实现“风险控制到人”。由于能更好地提供个性化的服务,从而提高了客户的满意度。从管理角度而言,数据集中充分体现了公司总部的监管作用,实现业务数据的实时收集,汇总和查询,同时允许各分支公司在统一管理下的部分个性化。
此外,智能化系统必须具备良好的扩展性,由于健康险业务在中国发展得非常迅速,新的需求、保险产品、业务规则不断出现,具备良好扩展性的系统可通过很少的调整,甚至是不作任何的调整就可以处理新的业务,从而极大地节省了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
案例:
太平洋补充医疗保险方案
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得到了保障。但是,由于基本医疗保险只能解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而不能解决劳动者患重大疾病超过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负风险;加之参保人员的住院费用是按比例报销,职工个人负担部分较重。因此,为化解参保人员患重大疾病的大额医疗风险,减轻其住院费用负担,太保寿险在全国一些地区相继推出了补充医疗保险。
有效监管面临挑战
太平洋保险寿险总公司希望用一套健康险业务系统来统一管理全国各分支公司的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目前的情况是大部分的分支公司通过人工方式进行核赔理算,带来的问题是显而易见的,由于缺少自动化导致工作效率低,容易出错,客户从报案到得到理赔等待的时间长,客户满意度差。而有些分支公司使用简单的系统进行业务处理,这些系统只针对当地的业务而开发,因此可扩展性差,无法满足业务发展的要求,而且数据共享的难度大。由于各地健康险业务“各自为营”,导致总公司无法直接取得业务数据,因此很难进行有效的监管。
与此同时,要开发一套统一的、集中式的健康险业务系统面临诸多挑战。首先,业务存在地区差异。由于各地医疗服务水平、基本医疗保障、疾病发生率等存在一定的差别,太保各分支公司在开展健康险业务时必须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这使得各地协议书的内容存在一定的区别,因此系统必须有足够的灵活度以覆盖绝大部分的健康险业务。其次,各类基础数据没有统一标准。例如,针对同一种药品,各地的命名可能是不同的,因此没有一套标准来规范诸如药品、疾病、诊疗项目、服务项目等基础数据,导致数据交换无法进行。最后,建立数据接口存在客观条件的限制。目前,同医院建立数据接口由于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实现。而同社保间的数据接口,由于各地社保的数据格式不一致,因此系统必须能处理各种不同的数据格式。
集中式解决方案
该系统是一套采用B/S结构的集中式系统,所有的数据都存放在太保寿险总公司,从而很好地解决了数据集中的问题,提高了管理效率。
该系统最大的四个特色是灵活的责任管理、标准化的医疗字典、强大的数据交互和复杂的业务逻辑。首先在本系统中通过责任管理,可以方便地设置、修改保险责任,并可针对保险责任设置对应理算公式。在新建保单时,可以灵活选择与之相匹配的理算公式。其次,系统建立了标准化的医疗字典,包括:药品、疾病、诊疗项目、服务项目、医院信息、社保机构。根据太保健康险业务的实际情况,疾病使用ICD9编码。药品以上海市卫生局HIS系统标准代码为基础,编码时将药品分为化学药品及中成药两大类,化学药品以药品用途分类为主,中成药按药理作用进行分类;所有药品,以一物一码为原则。诊疗项目、服务项目则使用太保提供的编码。通过同各地的数据建立对应关系,实现了数据的交换。第三,系统同社保间建立了数据接口,方便地导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信息。通过其它的数据接口,实现批量导入客户信息及药品、疾病等基础数据。实现了对被保险人医疗费用的监控,大大降低了工作人员的录入量。最后,系统可处理复杂的业务逻辑,在案件内部的逻辑关系中,可实现在一个案件下的多次报案,多次立案,多次理算,多次给付。在协议书同保单的关系中,可实现一份协议书下对应多个保单,而每份保单又可对应一个投保人及多个被保险人。
此外系统记录被保险人从报案、回访、立案、资料处理、调查、理算到赔付的所有信息,实现了对被保险人就医事件的监控。
理算时,系统根据一定的规则自动计算进入保险责任的理算金额,并根据影响理算的各种因素,如:基本医疗部分的理赔情况、免赔额等,自动计算出理算结果。降低了错误的概率,极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为了能适应各类核赔流程,系统使用强大而灵活的工作流,通过设置核赔规则,实现自动核赔流程。
客户收益
尽管该系统命名为补充医疗保险理赔系统,但由于设计合理根据太保健康险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系统的可扩展性,因此通过简单调整即可适应80%的太保健康险业务。这样一来,一方面实现了太保寿险总公司使用一套健康险业务系统来统一管理全国各分支公司的补充医疗保险业务,另一方面也为今后的扩展奠定了基础。由于是一套集中式的系统,太保寿险总公司可以实时地取得业务数据,从而对健康险业务的监管更高效,更有力。
各地分支公司使用该系统后,工作效率大为提高,节约了人力成本,缩短了理赔时间,提高了客户的满意度。更为重要的是,该系统能帮助太保寿险更好地规范补充医疗保险的业务,使补充医疗保险能够健康地发展。
个人健康管理系统
■肖桦
个人健康管理在国外的商业化应用已有20多年。由于医疗费用的不断增加及人们对健康需求意识的改变,保险公司及企业纷纷采用此类服务,通过改善健康预防疾病来降低医疗费用。它不但能有效地调动个人在改善自身健康过程中的积极性,同时也能更准确地筛选高危人群从而增加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由此,保险公司可以更准确地衡量被保险人的风险,为厘定费率搜集基础数据。被保险人一方面获得了增值服务,另一方面也能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预防疾病从而降低医疗费用。
KYN是个人健康管理服务项目之一。它是英文knowyournumber的缩写,即知道你的数字。KYN是根据美国及中国有关科研机构多年合作的成果,在美国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流行病学调研结合中国人群疾病发生的特点而设计的。其目的是通过收集生物学信息(包括身高、体重、年龄到血糖、血脂、胆固醇水平等各项实验室指标,也包括食物摄入量、吸烟量、体力活动等生活方式有关的信息),对慢性病进行危险评价。以控制危险因素为目标,从而达到减少疾病发生机率与控制疾病进展的目的。
KYN项目有三个组成部分:1、个人健康信息管理系统,即收集和管理个人健康信息,对服务对象目前和将来的健康及疾病的危险性进行评价、跟踪并进行健康行为指导;2、个人健康评价系统,主要包括一系列的疾病危险性评价方法,用以确定个人患慢性疾病的危险程度及发展趋势;3、个人健康改善的行动计划及指南,即通过健康管理的办法对不同危险因素进行控制,实施个人化的健康促进,最终达到预防及控制发病、改善健康、减少医疗费用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