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28 09:25:13
序论:在您撰写网上经济纠纷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网络广告是整个互联网的经济命脉,从艾瑞咨询的2010年第三季度中国网络广告市场数据报告中显示:2010年Q3网络广告市场首次季度规模突破百亿,仅一个季度就占了整年互联网经济份额的6.25%。这片朝阳产业中串联了很多角色,比如广告主,渠道,媒体等等。
我们发现在过去十年中,广告主的网络营销意识逐渐由忽视转向重视,由迷惘走向理性。但也随之而来一些问题,比如大型垂直门户网站的广告费用随着需求的增多而水涨船高,而中小型网站却乏人问津等等。精准营销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对网络广告资源进行重新规划,合理体现其价值的一个过程。他开辟了一条蹊径,将围绕用户而不是媒体购买的模式注入到网络营销的全新理念中,这让很多大中小型媒体找到适合各自发展的空间。顺应了市场发展,满足了广告主精准营销的需求,也为渠道供应商引入了更多的广告投入的可能。并且伴随着这种趋势,很多有关于网络营销的细分领域开始显山露水并逐渐走向成熟,比如广告的管理,监测优化,数据分析,广告创意等等,给整个行业创造了越来越多的就业机会。这是精准营销所引发的“巨变”。但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打个简单的比方:水有流动才称之为活水,活水才能为各种生物的繁衍生存提供成长的可能。并且,不同区域的水位要有高有底,引入、汇集起来才能促进水的流通――这是自然界亘古不变的一个道理,放到网络广告产业或则是其他产业中也行得通。当整个产业发展到一定阶段,需要保证各个环节的通透,以避免上流把水堵死了,搞得下流没水喝。但如何做好,确实是一件复杂的事情。
传漾科技在整个网络营销环节的疏通中花了很多心思,包括针对广告主、商、媒体以及第三方数据监测机构等。他希望通过了解广告主的意图,受众的想法以及判断媒体的价值等来建立一个开放的智能化数字营销平台。与市场上其他营销平台相比,传漾定位于科技,因此也更注重技术平台和营销平台的开发。目前,他的技术应用涉及到广告、监测、评估、优化以及针对二线城市和电子商务的智能营销等等。
对于广告主来说,借助传漾的智能化数字营销平台他们可以洞察到消费者心理。比如用户喜欢逛哪些网站,买哪些商品,频率是多少,年龄层次……这些用户行为被洞悉的基础是精准营销技术的应用。精准营销技术在十年前从国外引入国内,最近几年发展的如火如荼得益于一个日益成熟的市场环境。在这一点上,传漾的创始人团队最具有发言权,因为他们是国内最早将精准营销技术实践于市场的“拓荒者”。在这些创始人的引领下,传漾将时间、地域、场景、频次、行为定向等技术应用融入精准营销体系中。即通过对这些技术的应用,挑选出符合广告主需求的用户,帮助广告主找水喝。
媒体是整个网络营销的环节中最不容忽视的一环,他是整个互联网信息传递的载体,广告的巨大网络,是承载所有网民“足迹”的道路。在网络广告市场上,广告主和媒体居于产业链的两端,而这两端都在为收益发愁。从广告主方面看,由于本身对媒体的不了解,或是对于受众的心理把握的不明晰,很多营销效果并不理想,于是就怀疑和指责网络媒体的投放模式。而从网络媒体方面看,大网站门庭若市而许多中小网站普遍存在剩余流量浪费的问题,广告位卖不完,剩余流量不能变现,收益难保,甚至危及到网站的生存问题。网络广告产业链两端受损,肯定是中间环节出了问题,那就是投放方式和管理模式缺乏科学性。传漾的智能化网络广告平台能够帮助媒体更好地洞察其背后的受众,实现网络广告管理的有序、高效。
【关键词】慕课(MOOC) 系统分析 设计建议
一、引言
MOOC这个术语是2008年由加拿大爱德华王子岛大学网络传播与创新主任与国家人文教育技术应用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联合提出来的。从2008年开始,一大批教育工作者,包括来自玛丽华盛顿大学的Jim Groom教授以及纽约城市大学约克学院的Michael Branson Smith教授都采用了这种课程结构,并且成功在全球各国大学主办了他们自己的大规模网络开放课程。在国内,2013年5月清华大学和北京大学正式宣布加入在线教育平台edX,标志着MOOC成功进入大陆教育系统。此外,还有譬如像新东方这样的课外在线英语授课课程的报名人数也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
本文以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部的慕课系统为例,学生在学期开课前所选课程基本都按照本学院培养计划书上的信息安排自主选择,但是对于跨专业考入首经贸各学院的同学而言,经调查,由于本科专业的参差不齐,大部分都希望通过慕课的方式或者跟随本科生一起学习相关且实用的基础课程,用以弥补自己在研究生学习过程中的基础缺陷。
二、现有慕课系统的分析
(一)进入慕课系统流程(如图1)
其中,进入网络教学平台之后的主页面所呈现的内容(如图2)
(二)需求分析
通过实地调查及慕课系统操作,明确该系统应该满足的需求目标为:满足每年新入学的跨专业研究生对其他学院专业课的需求,弥补学生自身的基础劣势,提高本校研究生的质量。
三、系统分析
(一)面向对象的局限性
该慕课系统主要面向对象是本科生,研究生教务系统没有网课,所以该慕课系统登录界面是针对本校本科生设置的。其讲授课程以社会学、美学等尔雅通识课居多,精品课程和推荐课程非常少,部分搜索词条的下拉菜单处于搁置空白状态。
(二)学科专业课听课受限
本校对于学科专业课采取传统教学模式,即教室授课,因此该慕课系统除高等数学、大学计算机基础两门专业课之外,专门针对本科生专业课讲授的内容,如各编程语言的学习、各统计学软件的学习,各会计基础课的学习等等一些专业课程,除选课同学外,限制其他本校学生进行听课学习。这样的选课模式使得首经贸本部的2000余名研究生(占总学生人数的10%),无法自由的开展自主学习,弥补自身的基础缺陷,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研究生的发展进步。
(三)慕课系统与教务处选课系统脱节
该慕课系统没有与学校教务处选课系统挂钩,本科生与研究生每学期、各学院开设学科课程的信息处于闭塞状态。正是由于这种闭塞的选课模式,使得跨专业被录取的学生无法接触相关学院本科生的专业课课程表信息,进而无法及时安排时间,完善自身知识体系。
(四)慕课系统模块设计简单
该慕课系统整体架构设计简单,标题栏目少,模块未进行细化分类管理,主页的标题栏目仅仅呈现三个模块化的设计,其下没有进一步的具体类别和内容(如图3)。导致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不能按照细化分类模块针对性的选择自己感兴趣的课程,并按照自身的浏览习惯或顺序仔细的钻研深究每一门网课的详细内容。
四、慕课系统设计的建议
为满足首经贸跨专业被录取研究生对于自身匮乏的本科专业基础知识的需求,依据上述对于慕课系统的设计原则和系统分析的相关内容,对学校未来慕课系统设计提出针对性的几点建议:
(一)扩展面向对象
慕课系统不能只针对本科生,经过调查发现,很多研究生在自主学习的过程中也面临回归基础课程内容的需要,尤其对于刚入学的跨专业研究生新生而言,这种需求更加迫切。因此,慕课系统的面向对象对象应该扩展为首经贸全体学生。其中对于本科生而言,尔雅通识课继续保持与教务处选课系统嫁接的设计,学分与挂课时间相互关联;对于研究生而言,只需要可以登录进入浏览和听课的设计,不涉及学分,但登录名与学号挂钩,以验证是本校学生操作。
(二)放开专业课的听课限制
教师在教室授课仍然是国内学校的主流教学模式,但是慕课模式目前作为辅助教学的一种方式,也要尽可能最大限度发挥它的优势,即随时、随地都可以学习。我认为本校慕课系统在专业课课程开设上,要放开对于非选课学分制学生的限制,使本校的全体学生都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网上慕课学习。除此之外,可以在征得老师同意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学校教室内的高科技产品,对某些专业课老师所教授的内容进行录制和后期处理,使之成为一门网上慕课课程,以满足更多学生的需要。
(三)慕课系统与教务处选课系统合理嫁接
针对当前本校慕课系统与教务处选课系统存在脱节的现象,基于实用性原则,把慕课系统和研究生教务处选课系统进行合理的嫁接,在开课前研究生选课系统中可以设置查看本科生的专业课程安排表,帮助想要弥补基础专业课的研究生新生合理安排本学期学习时间。此外,通过与选课系统的相互联系,使当前慕课系统访问量不仅仅限于尔雅通识课的网课比例,做到让包含专业课程的慕课系统发挥最大的效用。
(四)增设相关模块
相对于教务系统而言,慕课系统的设计相对简单,主要包含的模块的设计有:学生登录模块设计、教师管理模块设计、院系及专业管理模块设计、课程管理模块设计、学生管理模块设计、学生听课管理模块设计、数据库链接设计。通过增设相关模块,完善首经贸大学慕课(MOOC)系统的页面布局,使得慕课系统简单明了,易于操作。
(五)登录名与学号挂钩设计
慕课名义上是能够大规模免费听课的一种学习模式,但是对于学校及一些盈利机构来说,采取会员制及收费制则更为普遍。为了提高首经贸大学研究生的教育质量,满足大多数学生的学习需求显得尤为重要。现有慕课系统没有设置研究生登录听课的模块,其中为了防止校外人员进入我校慕课系统听课,可以采取慕课系统登录名与在校学生学号链接挂钩的系统设计方式,从而实现对我校慕课系统安全有效的管理。
(六)合理进行学习活动的组织形式与交互设计
针对跨专业入学研究生设计基础课程学习科目计划,帮助其设计基础知识学习节点及内容,更加合理的进行时间的分配和自身知识体系的完善,做到科学选课,这样的设计内容可以附加在学生学号账户登入界面。同时,学校可借助公众号、论坛等平台开设跨专业研究生的学习交流平台,帮助学生交流学习心得。
(七)对接课余活动设计
在选课平台加入课余活动的设计和选择板块,直接链接微信公众号,打造跨专业研究生课余交流活动平台,适当添加教师成员,引入科研项目,实现项目带动知识实际运用模式,帮助学生更好的打牢基础。
(八)移动端慕课
手机移动端已经成为现代生活方式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作为知识分子群体中的研究生更是深有体会,因此,实现移动端慕课系统的开发很有必要,可以通过嫁接微信公众号、开发APP等方式进行。
参考文献
原告冠游公司诉称,其享有“17173”和“一起一起上”注册商标专用权,且为“17173”网站的所有人,网站域名的实际控制人和授权使用人,上述商标和域名在“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上具有较高知名度,而二被告注册的域名,攀附了“17173”网站的声誉,并将“一起乐”在网页显著位置使用,侵犯其商标专用权。正大公司恶意攀附其网站域名和商标的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正大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2、二被告将涉案域名转让变更为冠游公司所有。
被告正大公司辩称,一、我公司合法注册域名,网站为合法的游戏展示平台;二、我公司已停止使用涉案域名,网站仅为宣传效应,无实际收入,无攀附173的主观故意;三、“一起乐”网站不是我公司注册的,与我公司无关;四、域名中含有“173”的游戏类网站很多,该域名并非原告独有;五、与17173不构成近似,故不同意冠游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冠游公司依法享有涉案“17173”、“一起一起上”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网站的实际控制人。冠游公司实际经营网站从事网络游戏相关业务,正大公司作为域名的注册人,经营网址为的 “一起乐游戏”网,亦从事网络游戏相关业务,二公司存在竞争关系。
本案中,冠游公司主张正大公司将“”注册为网络域名,并将“173游戏网”、“一起乐游戏”作为相应网站名称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断域名或商品、服务名称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首先应判断域名或商品、服务名称与注册商标标识是否构成相同或者近似。仅从标识上看,正大公司注册的涉案域名为“”,相应的网站名称为“173游戏网”或“一起乐游戏”,与冠游公司的注册商标 “17173”、“一起一起上”并不相同也不近似。另外,判断商标是否近似,亦应考虑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根据冠游公司与正大公司的陈述及相关证据,“发号”为网络游戏术语,为通用词汇,故涉案域名“”中与其读音相同的部分“fahao”不具有显著的可识别性。域名其余部分“173”确与冠游公司的注册商标标识的组成部分“173”相同,但冠游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由常用的阿拉伯数字的组合构成的“17173”商标中,“173”是其具有显著性的部分,可单独起到识别性作用,使得相关公众看到“173”即会想到其是“17173”商标或与其有关联,冠游公司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17173”商标的知名度已经高到致使相关公众看到“173”就会辨识出网站的经营者为冠游公司或与其有关联。因此,域名“”与“17173”商标不构成近似。同理,正大公司经营的网站名称为“173游戏网”,与冠游公司的“17173”注册商标亦不构成近似。
关键词: “拿上就走”技术; 虚拟购物车;购物清单; 人工智能; 亚马逊; 新零售
中图分类号:TP39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8228(2017)04-32-03
Abstract: Amazon Go food retail stores open, customer shopping, without on-site settlement, goods can be directly carried away. Amazon, automatic closing fee, solves the common problem of the supermarket checkout line, which can save a lot of manpower cost, but also can make consumers more satisfied with the checkout experience. The development and application of a new retail model based on the core technologies such as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echnology, computer vision technology, sensor fusion technology and deep learning technology and so on, the virtual shopping cart can realize the dynamic calculation and statistics of the shopping list. The technology of "just walk out" providing people with convenient, is bound to be widely used.
Key words: "just walk out" technology; virtual shopping cart; shopping list;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mason; new retail
0 引言
2016年12月5日,美国华盛顿州西雅图开业一家名为Amazon Go的实体食品零售店,消费者走进商店,打开手机App,扫描二维码就可以走进货架选购物品,拿取或放回的所有物品都能被感应追踪,传感器会将这些实时变化传递给手机App。完成物品选购,消费者可携带物品直接离开,亚马逊账户将自动结账[1]。在这种新型营销模式中,收银台被彻底抛弃,顾客无须提着购物篮排队结账,选完商品直接离开,新技术会自动识别并从亚马逊账户中扣除相应钱款,这就是美国电商巨头亚马逊推出的革新型实体零售店,这个新举措有可能给传统零售行业带来一场革命。
1 原理分析
在购物时,顾客拿起的所有物品都会自动添加到虚拟购物车里,如果不想要某件物品,直接放回去即可,Amazon GO的技术会自动更新虚拟购物车将相应物品移走。这种跟踪商品的科技被亚马逊称为“拿上就走”技术(Just Walk Out Technology),这项全新线下购物系统拥有强大的监控和算法体系,融入计算机视觉技术(Computer vision Technology)、传感器融合技术(Sensor Fusion Technology)和深度学习技术(Deep Learning Technology),其本质就是人工智能,原理与自动驾驶汽车相似。
Amazon Go采用计算机视觉技术,通过安置大量摄像头捕捉购物者在零售店的行为,然后从图像识别中获取购物者拿起的商品,再用人工智能中的深度学习去判断和识别购物者是否需要这件商品,从而决定是否加入购物车,通过多个传感器感应,在判定购物者离开购物店后,自动统计消费金额并从其亚马逊账户中扣除费用,传感器融合技术为最终结果的准确性提供保证。
1.1 计算机视觉技术
计算机视觉技术是通过众多的摄像头来实现的,主要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进行人脸识别,判定账户的主人是否和系统记录的一致;二是能够检测到货物从货架上拿走或者放回的过程,统计汇总购物清单。其内容包含以下两项。
1.1.1 动作识别
采集客户的手进入货架平面前和离开货架平面后的图像,把两者作对比,就可以判断出是拿取物品还是放回物品。如果是拿取物品,进入前的手和进入后的手及手中物品的图片的特征是可区分的,简单来说,进入之前的手是空的,是没有商品的,离开后的手里是有物品的。如果是放回物品则相反。
1.1.2 物品识别
当客户从货架上拿下物品后,图片识别系统会保存该物品的图片,结合货架上的感应器识别出物品的名称、代码和数量,记录在其购物车中。当用户将某个物品放回货架上时,系统先确定用户与该物品的关联关系(判断该物品是否在购物清单中),通过检索图片,与被放入物品进行比较,识别物品,并更新(删除)物品清单。同时,系统还要识别被拿出的物品是否与所在位置表示的物品一致,例如,如果商品A被误放在B物品处,一定要判定出是商品A而不能记录成商品B。
1.2 传感器融合技术
与无人驾驶技术一样,Amazon Go使用计算机视觉深度学习算法和传感器相融合,来实时感应店内客户选择的商品。当顾客拿取了想要的物品后,安置在货架上的红外传感器和压力感应装置,会判断客户是否选购了某商品以及放回了哪些商品。店内安置的麦克风会根据周围环境声音判断消费者所处的位置。在顾客购物离店后,传感器会自动通知系统,对带走的商品计价。
多传感器数据融合技术不同于一般信号处理,也不同于单个或多个传感器的监测和测量,它是对基于多个传感器测量结果基础上的更高层次的综合决策过程[2]。该技术实际上是对人脑综合处理复杂问题的一种功能模拟。相比于单个传感器,运用多传感器的融合技术在解决探测、跟踪和识别目标等方面,能够增强数据的可信度,提高精度。
1.3 深度学习技术
购物过程的探测来自于Amazon Rekognition技术,这是基于深度学习(Deep Learning)的分析系统。Amazon Rekognition 是一种能够轻松为应用程序添加图像分析功能的服务。借助 Rekognition,可以检测图像中的对象、场景和面孔,还可以搜索和比较面孔。
1.3.1 对象和场景检测
Rekognition可识别数千种对象(如车辆、宠物或家具)并提供置信度。Rekognition 还可以检测出图像内的场景,如日落或沙滩。这让您能够轻松添加搜索、筛选等功能,并管理大型图像库。
1.3.2 面孔分析
Rekognition可以实现定位到图像中的面孔并分析面孔特征,如面孔是否在微笑或者眼睛是否睁开着。在分析图像时,Rekognition将返回每个所检测面孔的位置和矩形框架,利用Rekognition的面孔分析功能,可以p松地跟踪用户的情绪。
1.3.3 面孔比较
Rekognition能够衡量两张图像中的面孔属于同一个人的可能性。借助 Rekognition,可使用相似性得分,以近乎实时的方式验证某位用户与参考照片中的人物的相似度。
1.3.4 面孔识别
Rekognition能够在大量图像中找出相似面孔。我们先为在图像识别中检测到的面孔创建索引,通过搜索功能,Rekognition 能够快速且准确返回与参考面孔最为匹配的面孔。
1.4 虚拟购物车技术
虚拟购物车能够实现物品的统计功能,汇总物品品种和数量,包括购物过程中物品数量的增加(选购物品)和减少(把物品放回货架)等过程性变化,其中使用到的技术主要为无线射频识别技术和多传感器融合。
1.4.1 无线射频识别技术
射频识别(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缩写:RFID)是一种无线通信技术,可以通过无线电讯号识别特定目标并读写相关数据,而无需识别系统与特定目标之间建立机械或者光学接触[3]。RFID技术被广泛应用于图书馆、门禁系统、食品安全溯源等领域。
现实生活中的钞票防伪识别、一卡通电子收费系统和图书馆的图书标签等,都使用了这个技术,Amazon Go也是使用这个技术实现了虚拟购物篮的“同步商品统计”。
1.4.2 多传感器融合
Amazon Go从不同的传感器上获得数据并进行处理,例如安置在货架上的红外传感器、压力感应装置(记录商品被取走),以及荷载传感器(记录商品被放回)等,保证虚拟购物篮数据记录的动态变化和准确性。
2 产生的影响
长时间以来,结账通道一直是实体店购物体验中效率最低的部分,去超市或者便利店购物时,总会遇到一个令人苦恼甚至折磨人的环节,那就是排队买单,在大型超市出口处,每每看到长长的结账队伍,很多人心里着急却又无可奈何。虽然二维码的使用和移动支付的发展提高了结账效率,但依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排队难题。Amazon Go能够省去扫描商品和现场结账的流程,不但能够节省大量人力成本,而且能使消费者对结账体验更加满意。
在Amazon Go零售店里,没有销售人员和收银员,精准购物行为的监控,也减少了对安保人员的需求。在美国,根据劳工局的统计,收银员的数量高达350多万,在职业人口中居第二,一旦Amazon Go 的店面大量的扩张,将会带来收银员职业从业人员大量失业或转岗。不过,变革也会带来新的工作机会,在Amazon Go中,除了普通的即食商品外还设有熟食区,需要聘请厨师现场制作新鲜的肉类、点心和半成品家庭套餐包等,这也提供了相当数量的就业岗位。
Amazon Go中主要提供的是每日现做的一日三餐和各种零食小吃:包括面包和牛奶这样大众需求的主食,也有手工奶酪和本地巧克力,还出售各种便于快速烹制的半成品,这是明着和快餐店搞竞争抢生意。未来的Amazon Go如果把服务更深更广的挖潜,是可以实现客户直接把车开进便利店,不用下车就能挑选商品,然后自动结账走人,这样就实现了购物的更加方便,势必把更多的人从快餐店领域拉入新零售领域,新一轮的跨界打劫就会出现。
在Amazon Go零售店里,需要安置大量的视频监控设备、感应设备、网络设备、传感器设备及其他配套设备,要生产大量的新型货架和智能型闸机,还需要软件技术支持和服务,这会带来大量商机,带动一批新技术企业的出现,给相关人员提供了就业和发展的空间,促进现代化信息技术的发展。
从亚马逊的视频看,客户在购物过程中显得轻松自如和从容自在,没有明显让人感觉到高科技的存在,这种让人毫无察觉的人工智能技术是震撼人心的。科技改变生活,不论Amazon Go最终成功与否,都是实体门店网络化的里程碑。在人们刚刚习惯线上购物带来便利的时候,电商巨头从线上经营转向线上线下结合的变革,又将我们的生活引领到一个更加注重提升用户体验和运营效率高的平台上。
3 结束语
2016年10月13号,在杭州云栖大会上,马云提出:纯电商时代已经过去,未来十年、二十年没有电子商务这一说,只有新零售这一说,也就是说线上线下和物流必须结合在一起,才能诞生真正的新零售。无论采用线上渠道还是实体零售,销售的本质和基本法则没有变,变化的是后面起支撑作用的信息技术和网络基础,正是由于新型互联网及其相关技术的发展和硬件设备快速改善,我们的生活才会变得越来越美好。
2014年的仓储机器人Kiva和2015年的飞行快递机器人Demo向人们展示了人工智能的强大魅力,而这一次推出的Amazon Go零售店,虽然目前只是针对内部员工试营业,因其满满的科技感和未来感,使人们看到了高科技广阔的应用前景,采用最先进的购物技术,节约用户排队等候的时g,省去大量的人工开支,提高我们的生活质量,让我们记住Amazon Go的口号"NO LINES.NO CHECKOUT.JUST WALK OUT."(无需排队,无需结账,拿了就走)。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 易裁缝定制.这家超市厉害了,买东西拿了就走![EB/OL].http:///20161207/n475149240.shtml,2016-12-07
[2] “科普中国”百科科学词条编写与应用工作项目. 多传感器数据融合技术[EB/OL].http:///link?url=i9GHxA2B19boBEk0OAYKiTEmWYvq_57t98h4ER3zdo-
北京某教育中心与员工高某发生劳动报酬争议后,在互联网上“网络通缉令”,“通缉”高某,结果被高某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诉上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该教育中心行为侵犯了高某的名誉权,判令该中心在其所属网站上以弹出窗口形式向高某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高某精神抚慰金2万元和公证费800元。
高某原系北京某教育中心职工,曾因劳动报酬问题和教育中心发生争议。2004年12月6日,高某登录互联网后,发现该教育中心在其网站上以弹出式窗口了《网络通缉令》,内容为:“最近经常有一名IP地址为×××的网络歹徒到××网上恶意留言,网络公安局已经展开调查,警方怀疑是138××××机主所为。……警方从即日起协同有关部门准备抓捕。望社会相关单位积极配合,将该歹徒缉拿归案!” 该《网络通缉令》配有公安部门警徽。在这份网络通缉令中,除IP地址外,均为高某的个人信息,包括其现有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和在湖北老家期间使用的联系方式。2004年12月8日,高某提请北京市海淀区公证处对该中心网站上的“网络通缉令”内容进行了公证,为此支付公证费800元。2004年12月12日该中心网站改版后, “网络通缉令”信息被删除。
高某认为,该教育中心在通缉令中使用了“歹徒”、“抓捕”、“作案”、“缉拿”等带有侮辱性字眼,并冒充国家公安机关的名义,对其发出了所谓的“通缉令”,还要求社会各单位配合抓捕高某,该“通缉令”严重损害了高某的人格尊严,给其就业带来了不利的影响。为此,高某于2005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该中心在其网站上以侵权方式相同的方式公开赔礼道歉,消除恶劣影响,恢复名誉;赔偿就业机会损失3000元;给付精神赔偿金5万元等。
一中院认为,作为当代社会传播媒介的网络空间,亦应当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制约,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北京某教育中心在其所属网站上,以弹出式窗口形式了“网络通缉令”,该“网络通缉令”指向性明显,通过公布数个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的方法将所谓“歹徒”与高某相联系,其内容对高某名誉权在客观上造成了贬损。该中心在主观上有使高某名誉受损害的目的,客观上对高某的名誉造成了损害,其行为构成了对高某名誉权的侵犯。
中国法院网·郭京霞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环保部对于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的要求,环保部每年对各省市环保厅(局)官方网站进行绩效评估和网站测评工作,上海市政府也针对政府网站服务公众的能力每年对各区县委办局网站进行综合评定。2012年,国家环保部和上海市政府分别开展了测评工作。“上海环境”网站在环保部评比中荣获了“全国优秀环保网站”称号,在市政府网站测评取得了综合“良好”的成绩。看到成绩的同时,也暴露了不少网站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而且上海作为全国环保信息化工作起步较早、历来较为领先的地区,与其他兄弟省市的差距正在不断被缩短,优势在减弱。
在2013年5月由环保部组织召开的环保网站测评总结大会上,再次强调了政府网站面向公众的“服务”概念;在上海市的测评结果中,公众测评的结果也占据了相当的比重。“上海环境”网站在公众体验测评中结果差强人意,下一步将如何提高?在什么具体方面进行提高?网站的社会需求需要科学的调查来论证。通过多种途径,了解 “上海环境”网站在社会大众中的形象和定位;了解群众迫切需要在“上海环境”上得到哪些方面的信息;根据调查结果,分析并建立“上海环境”网站的受众面结构体系;调查结果数据作为“上海环境”网站下一步改进的重要依据。
1 网站需求和受众调查的背景意义
1.1 网络受众调查
一个网站项目的确立是建立在各种各样的需求上面的,这种需求往往来自于客户的实际需求或者是出于网站主体自身发展的需要,其中客户的实际需求占了绝大部分。面对网站开发拥有不同知识层面的客户,项目的负责人对用户需求的理解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此类网站开发项目的成败。因此,如何更好地的了解、分析、明确用户需求,并且能够准确、清晰以文档的形式表达给参与项目开发的每个成员,保证开发过程按照满足用户需求为目的正确项目开发方向进行,是每个网站开发项目管理者需要面对的问题。
受众调查是由研究机构或媒体实施的、了解受众媒介接触行为和态度的调查。是了解大众传播活动中受众接受传播内容的状态反应及其基本状况、观点,征询受众意见的活动,考察新闻传播社会效果的一种方法,属于信息反馈的研究范围。受众调查是为了媒体,也是为了受众。
受众调查的核心问题是了解受众的需要。新闻机构要使自己的传播取得效果,就必须努力适应受众的新闻需求。受众需要决定于受众对客观世界关注的程度。受众经济活动、生活水平、教育程度、文化素质越高,社会责任感越强,知政、议政、参政的欲望越强,个人和社会生活关系越密切,获取新闻的欲望也越强;受众又因社会地位、职业、年龄、兴趣等不同,需要也有所不同。总的来说,受众需要既有共同性,又有差异性。为了满足受众的需要,就必须经常性地开展受众调查。
在网络传播时代,受众一词已经有些名不符实,因为网民这样的受众不再是被动的信息接受者,而是可以积极地反映自己对信息传播的需求,表达自己对新闻事件的意见与态度,甚至有些时候可以直接参与到新闻与信息的传播过程中。网络编辑要更准确地了解网民。把握其阅读心理及取向,更好地为网民服务,就需要用各种方式来了解自己的受众。
1.2 受众调查的程序和意义
1.2.1 受众调查的程序
(1)明确调查目的。
(2)选定调查研究的题目。
(3)初步探索。
(4)分解课题和决定调查事项。
(5)成立假设。
(6)理论解释与界定概念。
(7)确定调查研究的方式。
(8)设计调查指标。
(9)界定研究总体和决定抽样的步骤。
(10)制定具体的调查方案与计划。
1.2.2 网络受众调查的意义
受众调查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下列方面:
(1)受众调查是网站了解网民的一个基本渠道。一个网站的网民构成情况如何,他们在网站上的活动习惯怎样,他们对网站的哪些内容感兴趣,他们还有哪些需求没有得到满足,这一类问题,都是网站应该调查的。在网站作出重大的战略决策之前以及之后,受众调查的意义更加突出。受众调查可以为网站战略的调整提供依据,受众调查可以作为检验战略实施情况的一种辅手段。
(2)受众调查也可以为受众提供一个表达自己要求的渠道,使受众在网络信息传播中占据更加主动的地位。例如,当前网站的受众对哪些方面的内容感兴趣,对哪些新闻事件感兴趣,这些都可以在受众调查中得到体现。
2 网络受众调查的类型与方式
2.1 受众情况调查
如果是为了解受众的情况开展调查,调查的项目通常可以分为以下几大方面。
了解本网站的网民的构成情况:如年龄分布状况、职业分布状况、受教育程度分布状况、地区分布状况等。
了解网民的网上行为特点:如网民上网时间分布、网民上网地点、网民上网的费用等。
了解网民对本网站的内容与服务的意见:如网民最喜欢的频道或栏目、网民最不满意的频道或栏目、网民最满意或最不满意的服务等。
了解网民对网站的表现形式的意见:如对网页整体设计的评价、对某个具体频道的栏目设计的评价等。
除了网站可以进行这样的网民调查外,网站里的某一频道或某一栏目也可以针对自己的受众开展类似的调查,只是规模小些,受众对象更明确,因此,在设计调查项目时也可以更具体、更有针对性。
2.2 调查问卷设计
基于本次调查的目的是为“上海环境”网站下一步的改进提供分析数据支持,所以在设计调查问卷的时候将侧重于网民对于“上海环境”网站的结构、内容、栏目设置、使用体验等方面的意见收集。
设计问卷题目如下。
(1)您的年龄
(2)您的最高学历
(3)您的行业类型
(4)您访问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网站的频率?
(5)您每次访问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网站的时间一般是多久?
(6)您最关注“上海环境”网站那几个栏目的内容?
(7)您访问上海环境网站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8)你认为上海环境网站的哪些内容对您最有帮助?
(9)您认为上海环境网站哪些方面需要改进?
(10)您希望上海环境网站应该重点完善哪些内容建设?
(11)您欢迎什么方式的网上服务?
(12)您认为上海环境网站还应该通过网站平台哪些信息或提供哪些服务?
(13)您对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建设还有怎样的意见或建议,请您畅所欲言
问卷调查采用以选择题为主、文字建议为辅的方式,在划定范围内收集信息,并同时也接受可能在设想范围外的意见建议。(如图1所示)
3 “上海环境”网站问卷调查结果与分析
3.1 调查过程
考虑到这个调查本就是针对访问“上海环境”网站的用户而制定,调查问卷的页面入口放在“上海环境”网站主页的“问卷调查”栏目中如图2所示。
2013年7月底调查放出,至2013年底撤下。期间,有效提交的调查结果共有36人次如图3所示。
3.2 数据分项汇总和分析
对于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汇总统计,得到结果如下。
(1)参调人员背景。
参加调查人员各年龄段都有,但还是以青年为主,25~34岁的占到总数的57.14%。这也与使用互联网的总体人群年龄构成基本吻合。学历背景上,大专及以上学历占到80.55%,行业分布则基本平均。
(2)访问网站频率和时长。
用户访问网站的频率呈现两极分化:每天访问的占到38.89%,仅当需要时访问的占到47.22%。说明如非长期关注“上海环境”网站的用户,则大多网民仅在需要使用网站功能的时候才访问网站。
(3)最受关注的栏目和访问网站的主要目的。
排在最受关注栏目前五位的是:信息公开(47.22%)、实时空气质量(41.67%)、环境质量(27.78)、网上办事(25%)、环保动态和大气污染防治(同为22.22%)。
访问目的上:61.11%的网民希望查询相关信息,41.67%的希望了解环保动态,25%想要查询法规和了解办事流程。
从结果可见,受公众关注度高的栏目,多以提供信息或实用功能为其特点。比如信息公开、空气质量、环境质量等栏目,提供的都是市民高度关注的实用生活信息;网上办事栏目则是企业及个人办理环保事项的主要渠道。网民多数都是带着明确的目的性来访问网站,并希望能够迅速地得到他们想要的信息。能够提供实用服务,就能够受到关注。
(4)网站需要改进和完善的方面。
此部分数据指标也可理解为网民对于“上海环境”网站不满意的方面。统计下来,需要改进的方面:38.89%的人认为网站互动栏目少,反馈慢;30.56%的人认为内容检索不方便;27.78%的人认为信息公开不全面;25%的人认为环保新闻报道不够深入以及页面设计不够吸引。网民希望重点完善的内容建设方面:网上办事和服务以44.44%居第一,政务信息公开、新闻宣传、站内信息查询和检索服务均以30.56%居于其后。
这方面的数据同样体现出,网民更多的是将“上海环境”网站作为一个信息获得的工具,工具的价值就体现在效率上,因此无论是交互功能还是搜索功能,网民对于网站的时效性、易用性和实用性都有相当高的要求。
(5)欢迎什么形式的网上服务。
这个指标是对网民访问网站获得信息的喜好方式所作的一个调查,从这项指标上可以了解到网民最迫切需要网站提供服务的方式是什么。最受欢迎的是在线咨询(50%),相关信息检索查询(47.22%)和在线办理业务(47.22%)居于其后。
从结果可以看出,公众在信息获得的方便性和时效性上要求非常高。虽然是网上交互,但是依然更倾向诉诸于即时获得结果的途径,比方在线咨询。另外对于能够在网上得到的信息或者办理的事项,公众更乐于选择网上处理的方式。因此,增加网上服务的涵盖面和易用性是网上服务改进的方向。
(6)认为上海市环保局还应该通过网站那些信息或提供哪些服务?(留言板)
公众希望增加的栏目和服务有:希望增加环保知识科普栏目;希望水质、降尘量;对市民反映的问题提供流水号,方便追溯;环保志愿活动信息。其中科普知识栏目和水质、降尘数据,网站上已有栏目,可能留言网友没有注意查找。
留言结果总体来说较不理想。有实质内容的留言只有4条,且多为一句话带过。其余留言有咨询其它问题的,也有投诉环保问题的,与留言题目不符。网站有内容而网友没有找到的,也反映出在回答这一题时,网友并没有给予太多的时间和耐心。可能是觉得文字留言比较麻烦不如选择题容易做,也可能是由于最后一题的原因已经较为心不在焉,总之在这一题上基本没有得到有价值的反馈。
4 问卷调查结果总结与网站整改方向
4.1 综合整张问卷调查,可以归纳出如下情况
“上海环境”网站在公众中的定位:通过调查结果可以明显感觉到,网站,是被网民作为工具来使用的。网站已经不再是一个单向的信息渠道,而是需要根据用户的不同要求,提供信息、交互、反馈等定制服务的综合平台。在网民角度来看,网站就是一个获得自己需要信息的工具,能够迅速、准确地获得自己需要的信息,这个网站就是一个好工具。“上海环境”网站同样如此,如果能够在提供信息的准确度和效率性上满足公众的需求,那么获得的公众满意度一定会大幅提升。从问卷调查的分项结果来看,“上海环境”网站互动栏目的交互性、网站搜索引擎的结果准确性不能令人满意,公众意见多集中在这两方面。
公众迫切需要在网站上得到的信息:在“上海环境”网站上,公众需求的信息可以分为企业和个人两类人群。企业用户群体关注与环保局发生的网上办事事项,包括事项的说明、需要准备的材料、表格文件的下载、相关政策的查询、以及办理后流程的查询等。个人用户群体更关注对自身生活相关的环境信息的获得,如空气质量数据,水质、降尘数据,车辆排放标准查询等。如何从这些用户的角度出发,让他们更快、更准确地定位到自己需要的信息,是需要重点考虑的方向。
4.2 网站整改方向设想
从本次问卷调查得到的数据来看,“上海环境”网站下一步的改进方向,应当继续在如何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功能上加强力度。网站搜索引擎的效果亟需提升,可考虑调研性能优秀的网络搜索引擎;要调整网站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栏目版块位置,让其在“上海环境”网站主页上居于更醒目、更易于找到的位置,而不是隐藏在二级、三级目录下,对于公众关注较少的栏目,则调整到次要位置上;要增强网上互动和信息反馈的时效性,缩短反馈的时间。
5 其他问题总结
北京创联通信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联公司)与北京汇盟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盟公司)均系提供网络平台服务(IPP)的经营者。创联公司与汇盟公司的网页的结构设计、网页的内容、以及双方广告的结构设计、广告内容相似,但网页中除IPP行业通用名称有部分相同外,两公司网页的文字表述不同。创联公司认为汇盟公司的宣传行为,构成了对创联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及著作权侵权。
原告诉称:
原告自1996年成立后,通过几年的努力,成功建立了“你好!中国”(HI!China http://www。jocjoma。com)网站,并以积极开展为国内知名企业在互联网域名注册和保护而闻名业界。1997年我公司将虚拟主机概念和服务引入中国,并将自己定位于IPP(网络平台服务商)。被告作为同业经营者,为了取得竞争优势,采取不正当竞争方式,大量抄袭了创联公司网站的内容和平面广告的内容。汇盟公司的抄袭行为已经侵害了创联公司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同时,汇盟公司利用这种方式,达到挤占创联公司努力开创的市场和客户的目的。汇盟公司在其网站和广告宣传中,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提供网络服务的宣传行为,不仅是对同行业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也是对消费者的欺骗。汇盟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对创联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及著作权侵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二、赔偿创联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商誉损失30万元;三、汇盟公司承担创联公司的调查费、律师费,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汇盟公司辩称并反诉称,创联公司称汇盟公司抄袭其广告及广告创意与事实不符。创联公司与汇盟公司都是同业经营者,广告所揭示的各自的业务范围有所雷同或相似,但这恰恰是所有IPP的共性所在,根本不存在抄袭的问题。公证书所证明的也仅是汇盟公司使用了创联公司网页的部分内容,并非全部内容,即使抄袭行为成立,也仅是对创联公司著作权的侵害,因此,创联公司以汇盟公司抄袭其网页内容、广告内容及低于成本价进行经营为由,称汇盟公司构成了对创联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是与法律规定不符的,创联公司经济损失的请求也没有合理的确实的证据。因此,不同意创联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我方认为创联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对我方的不正当竞争,理由是,第一、创联公司以诉讼作为借口在法院尚未对事实作出认定之前,就进行炒作,编造虚假事实和假象,擅自给汇盟公司作“不正当竞争”的定性,给反诉人的商誉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并在其炒作过程中使用许多虚假的、法律禁止的用语,比如称反诉人“抄袭的行为是一贯的…”;在法院告诫双方当事人在诉讼期间不要进行非客观的报道之后,仍然在1999年12月7日的媒体上进行了歪曲报道,并擅自向社会公开法院开庭的时间,创联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对汇盟公司的不正当竞争;第二、创联公司在法院受理其起诉后,违反了反正当竞争法的第九条和第十四条,在媒体上对自己进行虚假的、不切实际的宣传,比如称自己为“中国最大的、无与伦比的、最大的…”等用语,擅自将自己的公司与包括汇盟公司在内的其他同行进行不客观地比较,损害了包括汇盟公司在内的其他同行的商业信誉,给社会公众造成误解,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为调查创联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汇盟公司付出了一定的人力和财力,创联公司应该承担汇盟公司为调查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反诉请求:一、创联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在其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同媒体上向汇盟公司公开致歉;二、赔偿汇盟公司因创联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经济损失及调查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2400元,并承担反诉费。
一审案件事实及证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创联公司(网址为:HI!China http://www。hichina。com和www。net。cn)与汇盟公司(网址为:www。sinonets。net和www。bhm。com。cn)均系提供网络平台服务(IPP)的经营者。创联公司与汇盟公司的网页的结构设计、网页的内容、以及双方广告的结构设计、广告内容相似,但网页中除IPP行业通用名称有部分相同外,两公司网页的文字表述不同。
汇盟公司承认其网站的在线注册抄袭了创联公司网站在线注册的内容。
创联公司自1999年1月起,一直是中国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CNNIC)全国优秀第一名。同时,在诉讼中,创联公司向媒体透露本案的开庭时间、地点及案由,与法院公告内容是一致的。媒体对案件的报道,不是创联公司的行为。
汇盟公司与创联公司均在全球互联网络信息中心(InterNIC)运营公司NSI进行国际域名注册,其注册费为70美元/两年;国内域名注册机构中国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CNNIC)收取的费用为300元人民币/年。汇盟公司在其1999年8月开始的广告中称,其国际域名注册费为550元/两年,国内域名注册费250元/年。在庭审中被告称其国际域名注册费为550元,如果租用空间将另加收300元手续费,国内域名也如此,租用空间加收手续费。但汇盟公司在其广告宣传中未明确租用空间将加收手续费。创联公司因诉讼支出公证费人民币3000元,律师费30000元。汇盟公司因诉讼支出公证费2400元,律师费50000元。
经对创联公司和汇盟公司提交的证据进行法庭质证,合议庭认为,创联公司的证据6、7、11能够证明汇盟公司的域名注册项目中的国际域名注册、国内域名注册的域名在线注册反馈表,及在汇盟公司表中和CGI程序配合使用的页面所用程序所需要的几十个自定义变量的名称及表格宽度与创联公司完全相同;证据8能够证明创联公司向汇盟公司交涉过汇盟公司抄袭创联公司网站内容一事;证据13能够证明汇盟公司1999年8月起在《计算机世界》上所作的关于域名注册费用的宣传是不准确、不全面的;证据15证明创联公司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创联公司的其余证据不能够证明其所要证明的问题。汇盟公司的本诉证据1~13能够证明其网页并未抄袭创联公司的网页首页内容,但不能否认其抄袭了创联公司网站中在线注册项目的内容;汇盟公司的反诉证据是有关网站和媒体对案件的报道,不能证明创联公司散布虚假事实;证据16能够证明汇盟公司为诉讼支出的费用。
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亦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以文字、图形、颜色结合而构成的具有独创性的网页,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规定,应当受法律保护。汇盟公司的网页设计结构、部分服务项目内容与创联公司的网页设计结构、部分服务项目内容相似,但这种相似是因为双方都是经营IPP业务所具有的共同特点决定的。创联公司并不能证明其是这种版式结构的最初设计者而享有该版式设计作品的著作权,因此,汇盟公司的广告设计和内容并不构成对创联公司著作权的侵害。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点击汇盟公司的域名注册,其国内域名注册、国际域名注册的域名在线注册反馈表与创联公司的域名在线注册反馈表基本相同,因此,能够认定汇盟公司抄袭了创联公司独立创作的享有著作权的在线注册项目内容,其行为构成了对创联公司著作权的侵害。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来达到排挤竞争对手取得竞争优势的目的。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汇盟公司与创联公司均在NSI进行国际域名注册,其注册费为70美元/两年;注册国内域名,CNNIC收取的费用为300元人民币/年。因此,汇盟公司在未获得域名注册机构的域名注册费折扣的情况下,在其网页和广告宣传中所宣传的国际域名注册费550元人民币/两年,国内域名的注册费为250元人民币/年的价格,是一种低于成本价格的经营价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对创联公司等同业竞争者的不正当竞争。诉讼中汇盟公司认为,其除收取域名注册费外,如果消费者租用空间还将另加收300元人民币的手续费,因此其经营价格并不低于成本价格。但事实上汇盟公司在其广告宣传中有单独的租用空间价格,其加收的手续费并不包括空间租用的费用,其在广告中并没有说明加收手续费。因此,汇盟公司的辩称没有道理,法院不予采信。关于赔偿问题,法院将参考创联公司开发在线注册项目的成本为基数考虑对其著作权侵权部分的赔偿;对不正当竞争部分的赔偿,因汇盟公司的行为不仅仅是针对创联公司进行的不正当竞争,对其损失,法院酌情考虑;对其因诉讼支出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汇盟公司的反诉请求,法院认为,诋毁、贬低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是以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为前提的。创联公司在诉讼期间,向媒体透露有关本案的案情、案由、开庭时间等信息基本上是客观真实的,亦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媒体对本案的相关报道,应本着文责自负的原则处理,而不应由创联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创联公司的行为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构成对汇盟公司的不正当竞争。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汇盟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删除在其网站域名注册项目中对原告北京创联通信网络有限公司域名注册项目内容的抄袭部分;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汇盟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停止在其网页和广告中对域名注册低于成本价的不正当竞争宣传行为;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汇盟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主页(网址:www。somamets。net)就其著作权侵权行为向原告北京创联通信网络有限公司公开道歉,时间为24小时,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该义务,法院将在有关媒体上刊登判决书,费用由被告北京汇盟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汇盟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因侵害著作权赔偿原告北京创联通信网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因不正当竞争赔偿原告北京创联通信网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因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33000元;五、驳回原告北京创联通信网络有限公司关于被告侵犯其网页首页和广告著作权的诉讼请求;六、驳回反诉原告北京汇盟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反诉被告北京创联通信网络有限公司构成对其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
本案焦点:
? 网页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著作权并不应为作品的载体不同而进行区别,只要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条件,作者的著作权都应受到保护。在网络环境下,网页作品也可以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网页一般是一种以上的作品形式的汇编,因此,一个网页是否获得著作权保护,取决于该网页是否构成“汇编作品”。?? 汇编作品: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低价倾销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它是指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诋毁商誉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它是指生产经营者自己或者利用他人,故意捏造和散布虚假事实,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对同业竞争者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进行恶意贬低,致使其无法正常参与市场交易活动,从而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的行为。
适用法律《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学理分析
第一,关于网页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网页一般是由以文字、图形、颜色、录音、活动等多媒体的元素结合而构成。与我们通常所熟知的作品不同的是,网页以网络作为其载体。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著作权并不应为作品的载体不同而进行区别,只要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条件,作者的著作权都应受到保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因此,在网络环境下,网页作品也可以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此外,对于网页来说,仅由一个单纯的作品构成的情况很少见。基本上,都结合了一种以上的作品形式,如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和音乐作品等。这些素材经过网页制作者的编排组合形成了我们所见到的网页作品。因此,一个网页是否获得著作权保护,取决于该网页是否构成“汇编作品”。
一审法院的判决中也充分肯定了网页作品可受著作权保护的观点。
第二,关于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标准。
网页或者说汇编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标准如何呢?根据《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所以,网页是否受著作权的保护,关键看网页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是否体现了独创性。
本案中,创联公司网站网页的首页中所涉及的设计结构和部分服务项目内容的编排是由经营IPP业务所具有的共同特点决定的,属于公共领域,这种设计结构和编排不能够体现选择或编排的独创性,不享有著作权。所以,汇盟公司的网页设计结构、部分服务项目内容虽然与创联公司的网页设计结构、部分服务项目内容相似,但是,汇盟公司的网页首页并不构成对创联公司网页首页的抄袭。创联公司在有关报纸上所作的广告的版式结构、服务项目内容也属于一种汇编,这种汇编不能够体现设计者选择或编排的独特性,它是由经营IPP业务所具有的共同特点决定的,属于公共领域,所以创联公司对此不享有著作权。因此,汇盟公司的广告版式结构,服务项目内容虽然与创联公司的相似,但并不能认定为侵权。
一审法院在审理后,对这些行为的定性存在问题。法院并没有提出著作权保护的标准是什么,因而不加判断地就认为,创联公司网站的首页中所涉及的设计结构和部分服务项目内容以及广告中版式结构、服务项目内容应受著作权保护。汇盟公司的这些内容不构成侵权是因为不构成抄袭。这种判断在定性上是错误的。同时,一审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创联公司并不能证明其是这种版式结构的最初设计者而享有该版式设计作品的著作权。这种判断也是不正确的。因为,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第4项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所以,创联公司作为署名人,不必证明自己是作者,并享有著作权。
第三,关于低价倾销行为的认定。
低价倾销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它是指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不正当低价销售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法律特征:①行为的主体是处于卖方地位的经营者;②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③经营者低价销售商品时主观上是故意的,其目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然后获得市场上的垄断地位,推行垄断价格,牟取高额的垄断利润。《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①销售鲜活商品;②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③季节性降价;④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法院认定汇盟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结论是正确的。
第四,关于诋毁商誉行为的认定。
诋毁商誉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它是指生产经营者自己或者利用他人,故意捏造和散布虚假事实,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对同业竞争者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进行恶意贬低,致使其无法正常参与市场交易活动,从而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的行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诋毁竞争对手的行为,主要看其是否具备以下构成要件:①行为主体是经营者;②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并出于占领市场、排挤竞争对手的商业目的;③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贬低或者诋毁竞争对手;④该行为已经或可能造成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损害。诋毁商誉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①在市场交易中,利用散布公开信、召开新闻会、刊登对比性广告、声明性公告等形式,制造、散布贬损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虚假事实;②在销售、业务洽谈过程中,向业务客户及消费者散布虚假事实,以贬低竞争对手;③在所出售商品的包装说明上,对竞争对手的同类产品进行诋毁、诽谤;④唆使他人在公众中散布竞争对手的商品质量有问题等谎言,使该商品失去公众的信赖;⑤组织人员以消费者的名义,向有关管理部门、传播媒体作虚假投诉以增加竞争对手的社会投诉量,从而达到贬低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目的。
从本案来看,创联公司在诉讼期间,向媒体透露有关本案的案情、案由、开庭时间等信息基本上是客观真实的,亦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因此,不构成对汇盟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专家点评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网络作为新的载体日益进入人们的生活,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也越来越多,现有的著作权制度和著作权理论面临着重大的考验和挑战。但是,问题并不是要建立一套新的规则来解决网络中的纠纷,而是如何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来解决这些纠纷。本案中所涉及的网页,以网络为载体,但载体的不同从来就不是判断是否享有著作权的标准。在网络环境下,同样只要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条件,作者的著作权都应受到保护。目前的网页基本上不是单纯的一个作品,而往往是一种以上作品的汇编。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不论是对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断的汇编,还是对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的汇编,只要对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就可以受著作权保护。因此,网页是否能获得著作权的保护,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在于网页内容的选择和编排是否体现了独创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