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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学生卫生标准;制定;实际工作;应用;探讨
【中图分类号】R1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851(2014)05-0628
通过在学校制定相应的卫生标准,不断地规范学校卫生标准建设,是学校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的重要依据。在实践中表明,学校的学习生活环境、饮食环境等都和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有着紧密的联系,因此在学校制定卫生安全标准,能够有效地促进学校对学生的安全健康管理,同时也能够很好地促进学校的安全发展建设,因此一定要加强学校卫生标准的制定,从而不断完善学校生活、学习环境,形成一个良好的氛围。
1卫生标准体系
学校卫生标准的制定是为了更好的保护青少年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同时保证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卫生标准体系的建设能够对学生的学习生活环境、心理健康发展等方面产生重要的影响。卫生标准体系通过法律形式形成量化的规定,从而以量值进行卫生相关部门对于其行为技术规范的规定建设,经过国家以及相关的主管部门批准以后,就形成了法定的卫生标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卫生标准管理范围主要是学校的卫生基础、环境卫生安全、预防性卫生、学生的相关卫生行为规范、学校卫生教育、生活用品卫生、学生的身体卫生以及健康状况等七项规定。
学校卫生标准的制定主要依据于两方面内容:
一方面是国家卫生部门提出的专用的卫生标准,比如学校的一些基本设施的大小、标准化建设规定等,都是由国家卫生标准委员会下面设置的学校卫生委员会组织制定,除此以外,其他的卫生委员会制定的相关标准同样也适用于学校卫生管理和监督使用,比如生活用水的卫生安全标准等。
一方面是卫生部以外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卫生标准,制定的相关标准同样也适用于学校卫生管理和监督使用,比如学校的建筑设计规范等。
学校卫生标准体系是卫生标准体系的组成部分,按照学校卫生标准的对象、性质等的不同,学校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相应的卫生标准体系。在学校发展的过程中,通过制定相应的卫生标准体系,能够对学校管理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能够清楚地对学校的相关卫生标准组成进行充分了解,通过各个卫生项目之间的协调作用,从而深化卫生标准在学校实际发展过程中的应用。
2学校卫生标准制定及其管理
学校卫生标准在制定过程中要按照一定的原则以及程序,下面我简单对其加以介绍。
2.1卫生标准制定所坚持的原则
卫生标准在制定过程中,第一,必须要符合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第二,满足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需求;第三,具有充分的科学依据;第四,根据经济、技术发展等进行卫生标准制定;第五,充分考虑我国国情,采用国际标准。
2.2卫生标准制定程序
2.2.1通用程序
通用程序主要是编制、规划、计划、起草、审核、批准等8个阶段。
2.2.2快速程序
快速程序主要是等效的采用国际标准或者是国外标准,能够避免研发、起草等阶段。除此之外,还有就是对现存的卫生标准进行修订,这种方法也可以有效地避免研发、起草等阶段。
2.3卫生标准工作制定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当前卫生标准制定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第一,由于其制定内容的滞后性,导致当前的卫生法律制度不能够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第二,卫生标准的可行性理解不透彻,标准制定过程中的公开度有待增强;第三,标准修订缓慢,不能够和当前的社会发展相适应;第四,标准的实施状况差,不能够开展有效地操作过程;第五,标准制定经费不足。
3学校卫生标准在实际工作的应用探讨
学校卫生标准和技术是国家立法的重要基础,也是学校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的重要依据,学校卫生标准的制定,能够有效地促进学生的全面健康发展和教育,推动学校的卫生安全管理,从而促进学校卫生标准在学校内很好的实施。
在学校卫生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主要包括学校教学楼、宿舍楼的建筑设计要求以及室内的照明设计要求、学生的安全健康教育状况、生活学习环境、学生体育锻炼、心理健康教育、相应的学校保健设施等这些都属于学校卫生标准制定内容。当前我国已经颁布了二十多项的学校卫生标准,主要就是上述提到的这些相关内容,包括对学校的相关设计要求、学校的安全卫生教育状况以及结合学生自身的心理发展方面提出的卫生标准制定。
在学校的卫生标准制定过程中,最明显的一项内容就是对学校教学楼教室的采光和照明等相关方面的设计要求,根据卫生标准规定,依据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发育状况而制定,被广泛地应用于城市、乡镇等的中小学学校、高等教育学校等,比如对于学生使用的课桌面的采光最低值的限制等,从而促进学校的卫生标准制定,促进对学生的健康发育的良好影响。
4结束语
学生卫生标准制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系统工作,一方面要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学校卫生标准的制定,另一方面在制定卫生标准的过程中,要结合学校自身的实际状况,比如学校的教学楼设计、室内的课桌设计、学生年龄等情况,每个学校的环境不同,因此在联系国家有关的卫生标准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要结合各自特点进行卫生标准制定,从而从学校建筑设施、学校教学、学生的自身成长发育等方面制定完善的卫生标准体系,不断促使学校内部形成一个良好的氛围。
参考文献
[1]马军.学生卫生标准制定及其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J].中国学校卫生,2004,25(01):01-03.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15979―2002)2002年开始实施,期间卫生部对卫生用品的卫生许可作了多次改革,GB15979―2002已然转变为卫生用品卫生管理的重要技术标准之一。为评价该标准的适用性,2009年我们对全市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使用GB15979-2002的情况进行调查。
1对象与方法
1.1对象
对本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包括市卫生监督机构1家,区、县卫生监督机构19家(调查时浦东新区尚未与南汇区合并);在本市171家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发证日期截止至2009年3月)中随机抽取44家,占总体的25.74%。44家企业生产的产品包括卫生巾、卫生护垫、卫生栓、纸尿裤、尿布、尿垫、湿巾、卫生湿巾、抗(抑)菌制剂、纸巾、手(指)套、卫生棉(棒、签、球)化妆棉(纸)、纸质餐饮具等。
1.2方法
采用问卷调查的方法,对卫生监督机构在监管中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在产品卫生质量控制中运用GB15979―2002的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卫生指标、卫生要求、采样和检测方法的使用情况等。共发放64份调查问卷,回收率为100%。调查搜集的数据从2003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调查对象凡使用GB15979―2002一项或多项卫生指标或卫生要求的为“使用”,计算“使用率”。调查对象对产品和生产环境的抽检结果采用GB15979―2002的卫生指标要求进行评价,符合的为“合格”,计算“合格率”。
数据使用Excel 2003软件录入和分析。
2结果
2.1基本情况
20家卫生监督机构自2002年GB15979―2002颁布实施起均已使用,到目前为止使用了7年多。44家企业中有40家将GB15979―2002的要求体现在质量管理文件中或产品企业标准中,占90.91%,平均使用时间为(4.55±2.46)年,最长的使用了7年多,最短的使用了1年。另有4家企业因未投入正式生产,尚未开始使用GB15979―2002。对GB15979―2002在卫生用品卫生监督管理上所起的作用进行整体评价,从表1来看,大多数单位持认可的态度,选择“非常大”、“较大”的卫生监督机构11家,占55.00%,卫生用品生产企业38家,占86.36%。
2.2卫生指标使用情况
2.2.1产品卫生指标衡量卫生用品产品卫生质量的主要指标包括微生物(细菌菌落总数、真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性化脓菌)、毒性、杀/抑菌性能和稳定性,各项指标的使用情况见表2。从表2可见,微生物指标使用较普遍,杀/抑菌性能、毒性、稳定性指标使用较少。卫生监督机构根据产品特性选择卫生指标,对卫生用品开展监督抽检,采用GB15979―2002的产品卫生指标要求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价,指标使用结果为:2003―2008年,全市20家卫生监督机构共抽检卫生用品1638件,符合GB15979―2002的卫生用品1550件,合格率为94.63%,历年监督抽检情况见表3,每年均有检出不合格卫生用品。40家使用GB15979―2002评价成品卫生质量的卫生用品生产企业中,有3家曾检出不合格,合格率为92.50%,此情况基本与卫生监督部门历年来的监督抽检结果基本相符。
2.2.2生产环境卫生指标GB15979―2002对卫生用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环境卫生提出了卫生指标,包括车间空气、工作台表面、工人手的细菌菌落总数,以及工人手的致病菌,各项生产环境卫生指标的使用情况见表4。从表4可见,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均以使用车间空气、工作台表面、工人手的细菌菌落总数为主,较少使用工人手致病菌指标。2003―2008年,除辖区内无卫生用品生产企业的2个区外,全市其余18个卫生监督机构共对726家卫生用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环境进行了抽检,采用GB15979―2002的生产环境卫生指标要求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价,指标使用结果为:车间空气、工作台表面、工人手的合格率分别为97.52%、97.80%、86.91%,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历年生产环境卫生监督抽检情况见表5,每年均有企业被检出生产环境不合格。
40家使用GB15979―2002评价生产环境卫生的卫生用品生产企业中,曾有4家检出生产环境卫生不合格的情况,合格率为90.00%,其中,4家均出现过工人手不合格,有1家还同时出现过工作台表面不合格,此情况也基本与卫生监督部门历年来的监督抽检结果相符。
2.3卫生要求使用情况
GB15979―2002除了规定卫生用品的产品卫生质量、生产环境卫生外,还对生产企业的原材料与产品生产、消毒、贮存、运输过程卫生和产品标识提出了要求,表6为各项卫生要求的使用情况和使用频繁程度的排序。从表6可见,卫生监督机构使用最多的是产品标识要求,最少的是原材料卫生要求,而企业的情况恰好相反。
第五
2.4采样和检测方法使用情况
GB15979―2002附录中规定了与产品卫生和生产环境卫生指标相对应的采样和检测方法。
20家卫生监督机构中有5家对采样和送检提出了意见,占25.00%,40家将GB15979―2002作为企业内控标准的卫生用品生产企业中有5家对采样和检测方法提出了意见,占12.50%。问题主要集中在简化采样和检测方法上,以更加适应工作效率提高的需要,如在监督抽检所需的独立包装样品数量过多、按规定时间送样可能会影响工作效率、细菌菌落总数和真菌菌落总数检测的平行样品过多等,其他的问题还包括生产环境采样方法中未规定在消毒后多长时间内采样、纸质餐饮具应如何适用产品卫生指标、被测物的称取重量范围过宽等。
3讨论
GB15979―2002是一部规范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的产品和生产环境卫生标准、消毒效果生物监测评价标准和相应检验方法,以及原材料与产品生产、消毒、贮存、运输过程卫生要求和产品标识要求[1]的技术法规,是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卫生监督、企业控制产品卫生质量的基本依据和准则。目前,全市所有卫生监督机构都将GB15979―2002作为卫生用品的监督监测依据,90%以上的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将GB15979―2002作为产品的生产技术要求,纳入企业卫生质量控制体系或企业标准。有超过半数的卫生监督机构和80%以上的企业对标准所发挥的作用表示认同。2003到2008年的产品检测和环境卫生抽检数据显示,大部分被检对象能达到GB15979―2002的要求,同时每年也有个别不合格的情况出现。因此,GB15979―2002既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也适用于本市卫生用品卫生管理的实际情况。
GB15979―2002是国家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是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监测依据,也是生产企业在开展生产时必须执行的卫生标准。然而,由于GB15979―2002中规定的卫生指标为产品全性能的指标,在调查中发现,实际监管和生产中,卫生监督机构和生产企业在指标的使用上有一定的选择性。
卫生监督机构在开展监督抽检时,使用最多的是产品卫生指标中的细菌菌落总数和真菌菌落总数,以及生产环境卫生指标中的细菌菌落总数,其余项目则较少开展,尤其是产品的毒性、稳定性指标。主要原因:一是卫生监督机构从监督的目的、效率和执法成本出发,结合产品特性,有重点地选择在卫生学上有代表性的、检测时间较短、费用不太昂贵的关键指标进行抽检;二是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受到区检测机构检验能力的限制,无法开展诸如杀/抑菌性能、毒性、稳定性等项目的检测,因此这几项指标在卫生监督机构中的适用性大打折扣。
作为产品的制造者,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对产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负有重要责任,这与卫生监督机构选择指标抽查的工作模式有本质区别。但是,从调查结果来看,企业同样也更多关注微生物指标,而忽略了杀/抑菌性能、毒性、稳定性等指标,抽查的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中仅有1/4使用了产品的关键指标杀/抑菌性能;毒性、稳定性指标也仅有约15%的生产企业使用。由于目前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企业必须对产品进行全项目的检测,因此造成了卫生用品质量控制上的一个“盲点”。
GB15979―2002的第8章到第12章为生产企业在原材料与产品生产、消毒、贮存、运输过程卫生和产品标识等方面的卫生要求。调查结果显示,产品标识要求在卫生监督机构中得到了普遍使用且使用频率最高,原材料卫生要求使用最少且频率最低,这一情况恰恰与卫生用品生产企业相反。探究原因后发现不少卫生监督机构是以可否处罚作为卫生要求使用的前提,排在首位的产品标识要求有可适用的处罚条款,因此使用最多。但是,其他的卫生要求生产企业即使违反了也不能处罚,对企业的制约效果不佳,因此不愿使用,这可能是导致30%的卫生监督机构认为GB15979―2002仅起到“一般”作用的原因之一。不过,对于生产企业来说,这些卫生要求均与生产密切相关的,原料又是生产的第一个环节,所以出现了企业将原料使用要求排在首位的情况。随着卫生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于2010年起的实施,生产企业执行卫生标准的情况已作为延续卫生许可证的条件之一后,卫生要求的落实情况将会有所改善。
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对GB15979―2002的采样和检测方法提出了操作简便的要求。例如,产品检测所需的样品量过多,仅开展微生物指标检测就需要12个同批号的独立包装,这无形中增加了卫生监督机构对卫生用品市场监督抽检的难度,也增加了企业产品自检的工作量。因此,在确保检验方法科学、有效的基础上做出适当修改,提高方法的可操作性,不仅让卫生监督机构更加顺利地开展监督抽检,也使企业更为主动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4 参考文献
[1] GB15979―2002,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S].
基金项目:上海市卫生监督科研项目(2008015)
在会议中,为确保环境卫生标准化管理落到实处,打造车间优质生产环境,全面提升公司环境卫生秩序管理水平,结合我公司实际,经过研究制定《环境卫生秩序标准化管理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绩效考核的施行,将成为我公司环境卫生管理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也将对打造优质生产环境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按照卫生绩效考核原则,由各部门车间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根据明确的责任区域,按照“定人员、定岗位、定时段、定内容、定标准、定奖惩”的要求,杜绝车间脏、乱、差、无序的现象,确定具体责任人,保证车间地板干净整洁,物料摆放整齐,广泛调动全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确保环境卫生绩效考核原则得到贯彻执行。
二、加大考核力度,积极推进公司环境卫生建设
在会议中,为确保检查考核取得实效,绩效考核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公司对各车间环境卫生秩序管理情况实施分级考核,通过日常检查考核、专项例行检查、社会监督评价相结合的综合绩效考评机制,每天对各车间环境卫生管理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将车间地板是否整洁、物料摆放是否有序作为检点,不留卫生死角,做好记录。充分利用检查这一有效措施,进行定期监督,做到卫生工作经常化。将发现问题反馈有关部门,督促及时整改;每周进行一次整改情况汇总;每月对各车间环境卫生管理情况进行排名,并将情况通报各车间,同时报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评比,将成绩适时向全体职员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每年进行年终总评,与各车间年终目标考核挂钩。对管理责任不落实、问题突出的单位和责任人,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问责。
三、落实消防安全绩效考核制度,确保公司实现持续消防安全
在会议中,建立消防安全绩效考核制度,有利于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有利于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有利于公司所属单位的消防工作由被动变为主动,并自觉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按照消防安全绩效考核原则,加强公司各车间消防安全自主管理意识,以“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奖励优秀”的原则,定期分析、排摸和检查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落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员工上岗前进行安全告知制度,告诫新上岗员工遵章守纪,认真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并要“在管理上抓环节、在措施上抓落实、在机制上抓长效”,重点抓好事故前的安全预防工作。
公司应对各车间以及消防重点部位,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建立消防安全应急预案体系。并按消防安全应急预案要求,配备必须的消防设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在各车间出口通道处,按规定设置明显的紧急疏散安全标志,保持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畅通,禁止封闭和堵塞安全出口通道,如遇有紧急情况时,应确保员工安全疏散和撤离。公司全体职员要加强安全消防意识,按消防安全应急预案要求,加强消防演练和演习,并按消防安全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消防安全工作,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1 材料与方法
1.1 样品来源:在辖区内中心城区4家医院、27家镇乡医院、城区50家个体诊所采样。
1.2 监测项目:环境空气(治疗室、手术室、普通病房)、物体表面(操作台面、推车、门把手等)、医疗用品(手术刀,内窥镜等)、医护人员手、使用中的消毒液(酒精、碘伏、戊二醛等)检测菌落总数和致病菌(溶血性链球菌、绿脓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
1.3 监测方法 环境空气用9cm直径普通营养琼脂平板在采样点暴露5min后送检培养。采样点选择:室内面积≤30m2设一条对角线上取3个点即中心一点、两端距墙1m处各取一点;室内面积≥30m2设东、西、南、北、中5点,四周均距墙1m;物体表面、医护人员手、医疗用品用浸有无菌生理盐水采样液的棉拭子1支,擦拭物体表面积50cm2(一只手样面积约30cm2,医疗用品的被采表面< 100cm2,取全部表面,被采表面≥100cm2,取100cm2),并随之转动棉拭子,剪去手接触部分,将棉拭子放入装l0ml采样液的试管中送检,门把手等小型物体则采用棉拭子直接涂抹物体的方法采样;使用中的消毒液用无菌吸管吸取1ml采样。均采用平皿平均菌落计数法,结果按每平方厘米计算,消毒液按每毫升计算。
1.4 质量控制严格按照《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消毒技术规范》(2009版)的要求采样、保存和送样,同时做空白试验,保证样品质量,进行质量控制,减少监测误差,保证结果准确可靠。
1.5 评价标准 评价标准均以《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的要求为准。检查结果符合相应的标准值者,判定为该项检查合格;反之,不符合相应标准值者,则判定为检查不合格。
2 监测结果
监测中心城区4家医院、27家镇乡医院、城区50家个体诊所的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护人员手、医疗用品、使用中的消毒液均未检出致病菌,菌落总数监测的汇总情况见表1.
3 分析与讨论
从表1中可以看出黔江区医院消毒效果总体状况很不佳,值得引起重视。环境空气和物体表面合格率明显低于国家卫生标准,医护人员手合格率75.2%也很低;医疗用品合格率88.2%,主要是消毒包存放不当引起较多;使用中的消毒液合格率为94.9%,主要不合格是浸泡消毒液不合格引起较多。通过现场查看和结果分析主要有以下原因:(1)部分医院和个体诊所消毒不全或者未消毒,普遍存在消毒设施安装不规范、不合理、消毒设施简陋等现象,致使消毒效果很难达到无菌要求;(2)部分医务人员无菌意识淡薄,对在医疗活动中的感染控制工作缺乏足够的认识和自我保护观念;(3)个体诊所大都临街开设,对环境空气影响较大,是致使总体合格率偏低的主要原因;(4)院内管理或措施落实不到位,致使消毒流于形式,部分医院消毒记录不全或没有消毒记录;(5)环境卫生条件差或布局不合理,乱堆放杂物;(6)大部分使用不合格的消毒剂,没有定期更换消毒液或配制浓度不足,缺乏理想的消毒方法;(7)监督监测体系不够完善,缺乏强有力的制度保障;(8)投入不足,没有引起管理者的足够重视。
4 建议
4.1 加强医务人员和管理者相关法律法规即《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医院消毒卫生标准》、《医院消毒技术规范》等的学习,对医务人员进行消毒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广大医务人员必须牢固树立“院内感染无处不在”的观念,关键岗位必须做到 “有菌观念、无菌操作”的理念。
4.2 加大投入,配备必要且合格的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试剂等耗材;合理设置功能分区,该密封的必须密封,该分开的必须分开(比如治疗室必须与其它诊疗室分开等);规范化安装消毒设备,保证消毒效果和质量;正确合理选用适合本单位的理想消毒方法。
4.3 建立健全各项消毒管理制度,严格奖惩和检查力度,保证消毒工作落到实处。
4.4 完善监督监测体系,加大监督监测力度,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查找问题,解决问题,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减少或消除医院院内感染。
参考文献
[1]GB15982-1995,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使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依法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管理。
第五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区县为主、分级管理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文化、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七条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八条本市提倡和鼓励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社区。
第九条本市对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按照授权的范围,依法对本条例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
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实行执法责任制度和过错追究制度。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监察。
第十二条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对于单位和个人举报或者投诉的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不得,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本市按照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和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要求,确定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目标,建立科学、完备的管理体系、基础设施体系和专业作业服务体系。
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应当逐步实现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专业作业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
第十五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业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和设置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市容环境卫生有特殊要求的道路和地区,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本市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并公布实施。
第十七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的推广、应用,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劳动作业条件,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积极的产业政策和措施,推动环境卫生产业的发展。
第十九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应当以政府投资为基础,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立多元化的投资融资机制,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二十条市和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计划;
(二)制定环境卫生专业作业标准和规范;
(三)组织落实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四)组织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第二十二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的确定原则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下列区域的责任人按照如下规定确定:
(一)道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由道路维修养护单位和清扫专业作业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其中新建、改建、扩建施工中的和未经验收边施工边通车的道路,由建设单位负责。
(二)居民居住地区,包括胡同、街巷、住宅小区等,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居民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保洁费用。
(三)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公路、铁路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河湖及其管理范围,由河湖管理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地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施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七)城市绿地由管理养护单位负责。
(八)风景名胜区由管理单位负责。
(九)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的周边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跨区、县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划定。
第二十三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标准是: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按照规定扫雪铲冰;
(三)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责任人对在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要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查处。
第二十四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责任人可以自行履行,也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履行。
第二十五条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考评制度,并组织检查。
第四章城市容貌
第一节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物、构筑物的体量、造型、色调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二)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原设计风格、色调。
(三)不得擅自在临街的建筑物上插挂彩旗、加装灯饰以及其他装饰物。
(四)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定期粉刷、修饰。
(五)建筑物顶部、外走廊等应当保持整洁,无堆物堆料;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和摆放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六)新建、改建建筑物,应当按照设计标准统一设置阳台和窗户的护栏、空调设备托架、公用电视接收系统等设施;现有建筑物设置的护栏、空调设备托架、公用电视接收系统等设施没有达到要求的,应当逐步改装或者拆除。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委托专业企业按照规定代为粉刷、修饰,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对不支付费用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十七条对未经批准搭建的影响市容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可按照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面积每平方米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其他设施可处工程造价1倍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在主要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建筑小品、雕塑等建筑景观的,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并按照规定定期维护。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粉刷、修饰。
第二十九条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并保持整洁、美观。
第二节道路及其相关设施
第三十条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持道路路面和人行步道平整,保持道缘石、无障碍设施完好;出现破损、短缺的,应当及时修复。
(二)保持立交桥、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整洁、完好。
(三)保持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设施整洁、完好、有效;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
第三十一条在道路上设置的井盖、雨箅,应当保持完好。出现损坏、丢失、移位等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并及时维修、更换。
第三十二条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设置,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丢失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物堆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文化、商业等活动的,应当保持公共场所整洁,举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举办活动结束,应当及时清除设置的设施。
临街的商业、饮食业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
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停放。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投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未经批准不得在道路上空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架设管线设施。
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禁止擅自挖掘道路。
经批准挖掘道路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长工期,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三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
第三十六条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按照批准的要求和期限设置。
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或者到期后未予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井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持安全牢固、完好整洁,无空置,无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等;
(二)保持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体形式的户外广告显示完整,不断亮、不残损。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等断亮、残损的,在修复前应当停止使用。
第三十八条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应当按照批准的要求规范设置。
牌匾和标识的设置应当牢固安全、整洁美观,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不断亮、不残损。牌匾和标识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复,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标语和宣传品
第三十九条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
(二)保持整洁美观、字迹清晰,无破损、无残缺,到期及时撤除。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胡同、街巷和住宅小区等处选择适当地点组织设置公共信息栏,为信息者提供方便,并负责管理和保洁。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张贴宣传品、广告。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筑物、构筑物等处刻画、涂写、喷涂标语及宣传品、广告。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没收散发、悬挂、张贴的宣传品、广告,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标语、宣传品和广告的内容违反公安、工商行政、卫生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移送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公安、工商行政、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标语、宣传品和广告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节夜景照明
第四十二条本市夜景照明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夜景照明规划应当根据本市夜景照明总体规划制定,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本市夜景照明规划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广场、绿地等,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夜景照明设施。
夜景照明建设方案,应当按照规定经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本市对夜景照明设施实行供用电优惠政策,鼓励夜景照明设施的建设和开启。
第四十四条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做到整洁美观、使用安全,并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设施损坏、断亮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闭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环境卫生
第一节清扫保洁
第四十五条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专业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定时清扫,及时保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完成责任地段的扫雪铲冰工作。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临时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应当及时清运施工产生的垃圾渣土,采取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弃物弃料和围挡、临时厕所、垃圾收集设施及其他临时建筑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除,不得乱堆乱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城市绿地管理养护单位应当保持绿地整洁。在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不得乱堆乱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身整洁和外观良好。
车身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第五十一条不得占用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等业务。
进行车辆清洗、维修的,应当保持场所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流溢、废弃物向外散落。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收购废旧物品的经营者应当保持收购场所整洁,不得乱堆乱放。废旧物品存储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收购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不得污染周围环境。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
(三)乱倒污水、垃圾,焚烧树叶、垃圾;
(四)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禁止在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每只(头)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房的顶部、阳台外和窗外搭建鸽舍。饲养鸽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可以责令拆除鸽舍。
第二节垃圾等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和处理
第五十五条本市按照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对生活垃圾等废弃物进行处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产生,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提高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水平。
按照垃圾产生者负有垃圾处理义务的原则,由垃圾产生者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十六条本市应当对生活垃圾等废弃物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
第五十七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配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垃圾。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应当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不得乱堆乱倒。
因施工或者其他作业影响垃圾清运的,施工单位或者作业单位应当事先告知所在区、县的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并在采取妥善解决措施后,方可施工或者作业。
违反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因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和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等废弃物应当单独堆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
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单位应当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产生房屋修缮、装修的建筑垃圾和渣土的个人应当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自行清运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清运到指定的处置场所。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流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应当具有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核发的准运证件。装载的货物应当包扎、覆盖,不得车轮带泥行驶,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运输散装货物的车辆的槽帮应当牢固、无破损,挡板严密。运输渣土、砂石的车辆实行密闭运输。运输流体货物应当使用不渗漏的容器装载。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使用无准运证件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从事运输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运输车辆泄漏、遗撒的,责令清除,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道路上的泄漏、遗撒物,当事人拒不清除或者没有条件清除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可以代为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对不支付费用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六十条对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妥善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消纳场。违反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十一条对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或者贮(化)粪池。
负有清掏粪便责任的单位应当及时清掏,对清掏的粪便密闭运输,并倾倒在指定的消纳场所。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宾馆、饭店、餐馆和机关、部队、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对本单仕产生的泔水,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收集、清运,集中处理并在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消纳。泔水不得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等,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
运输泔水应当使用密闭的专用车辆,不得沿途泄漏、遗洒。
鼓励自建泔水处理设施,实现泔水的综合利用。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六十三条本市生活垃圾等废弃物处理设施的建设,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按照规划统一组织实施。
建设生活垃圾等废弃物处理设施,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和技术标准。
第六十四条新建、改建仕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以及商业、文化、体育、医疗、交通等公共建筑和场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
城乡接壤地区的公共厕所、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建设。
第六十五条本市四环路以内地区新建、改建的公共厕所应当达到二类以上标准;现有三类以下标准的公共厕所,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改造方案,逐步达到二类以上标准。
本市鼓励社会投资参与公共厕所的建设和改造,提倡建设高标准的环保型公共厕所。
第六十六条按照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设计方案应当有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参加审查。
第六十七条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保证工程质量。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竣工后,其配套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因市政工程、房屋拆迁等确需拆除、迁移或者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提前报告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并按照规定重建或者补建。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
第六十九条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
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应当具备规定的专业技术条件。
第七十条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服务项目的承揽单位,可以由有关管理部门或者单位采取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
招标单位或者委托单位可以提出高于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作业服务标准。
中标或者接受委托的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要求,完成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工作。
中标或者接受委托的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不得将服务项目转让或者再委托给他人。
第七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应当遵守专业作业规范,达到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规定的要求,按照方便、周到的原则,不断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
一、整治目的
紧紧围绕再创“全国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目标,以打造“清洁”为主线,重点对辖区菜市场的经营秩序和内部及周边环境卫生进行整治、规范,为广大市民创建规范有序、环境整洁、文明经营、诚实守信的菜市场
二、整治标准
各市场经过全面整治,要达到以下要求:
1、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健全完善,并落实到位;
2、市场划区经营做到布局合理,防止交叉污染;
3、商品摆放做到规范整齐,方便顾客选购;
4、直接入口的食品必须做到“三防”(防蝇、防尘、防鼠),符合卫生标准;
5、市场内、外做到无乱摆摊设点、无乱堆乱放杂物、无乱贴乱挂广告、无污水横流、无随地吐痰等现象;
6、市场内环境卫生做到干净整洁,摊前、摊上、摊下卫生实行“三包”;
7、经营户经营规范做到亮证经营,诚信经营,不售假货,不短斤少两;
8、经营人员提高自身素质做到文明用语,礼貌待客,服务热情;
三、整治方法
为达到整治的标准要求,按照“十个一”的方法对市场秩序及环境卫生进行综合整治。一是要求对市场内地面彻底清洗干净的基础上每3天清洗一遍;二是要求鲜活、鲜禽、鲜鱼经营户要对摊位和用具及排水沟每天清洗一遍;三是要对市场内的墙面进行清洗或粉刷一遍;四是要对市场的大门、棚顶、铺面、卷闸门、门帘、柜台立面、橱窗、垃圾桶、厕所每周清洗一遍;五是要对市场内、外的门头招牌清理一遍,更换陈旧、破损的招牌;六是要对市场内的小广告、小布标、店牌匾、遮阳伞等集中清理一遍;七是要市场内电线的乱接乱搭现象、用火用煤集中清理一遍;八是要对市场内下水道、井口疏通一遍;九是要对市场内的“四害”每周消杀一次;十是每周开展一次卫生大扫除活动,动员所有经营户对市场及经营场所、用具、衣帽进行清洗和整洁。
四、整治步骤
(一)组织动员阶段(年3月)。各市场主办方要高度重视,按照《年商务局创建迎检工作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积极动员部署,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组织管理人员,发动经营户,对市场进行自查整治,确保政治活动取得成效。
(二)集中整治阶段(年4月至6月)。一是各市场主办方要按照“抓整治、重巩固、促提升、上水平”的要求,结合“周末大扫除”活动,对市场环境卫生进行彻底清理整顿。二是按照菜市场管理的相关规定,将于4月份对各市场管理人员进行市场管理、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进行培训,以进一步强化市场管理。三是整治期间,将由督察组,按照标准整治,对个市场进行督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督办,限期整改。四是各市场主办方要及时总结市场整治中好的经验和工作方法、存在的不足,及时调整工作方法,巩固整治成果,加强日常监管,持之以恒的抓长效管理。
(三)检查验收阶段(年7月至9月)。从7月1日开始,检查组将按照《菜市场管理细则》和整治标准,制定市场整治效果验收表,对个市场进行检查验收,依照检查验收结果对各市场进行名次排序,并在全区通报。
五、整治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市场主办方要高度重视,立即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组织管理人员,发动经营户,以整治自己的经营环境、为消费者创造良好的购物环境为目标,按照政治要求,对市场的基础设施、内部及周边环境卫生进行全方位整治,使市场环境卫生干净整洁,经营秩序规范有序,市场容貌有一个大的改变。为确保整治成效,对在整治工作中推诿扯皮,整治不力的市场,要责令停业,限期整改。对拒不配合整治的经营户,将由媒体曝光,并驱逐出市场。
关键词:WTO 水环境 节水灌溉 标准化
1 前 言
标准化工作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的必要条件之一,是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实现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的技术支撑,也是我国加入WTO后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重要手段。我国标准化工作经过几十年的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20多年的发展,建成了一套基本上满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标准体系,为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面临我国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加入WTO的新形势,我国标准化工作仍然存在着不适应新形势要求的一些突出问题,特别是如何适应发展国际贸易和服务国际贸易的需要,如何与国际惯例接轨,是摆在我国标准化工作面前的新课题。据统计,20世纪90年代国际贸易中的非关税壁垒已达1000种以上,其中技术性贸易壁垒约占非关税壁垒的60%~70%。技术性贸易壁垒主要表现在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正日益成为调节国际贸易的杠杆,成为最难对付的贸易障碍。
2002年元月科技部召开的全国科技会议提出,要实施人才、专利、技术标准三大战略,并将“重要技术标准”列入2002年要实施的12个重大科技专项之中;9月在成都举行的中国科协学术年会上,加入WTO后的对策研究成为年会的主题和与会专家学者关注的焦点。这些都充分说明了加入WTO后开展技术标准研究的重要性。
加入WTO,意味着我国将在更大范围内和更深程度上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融入世界经济主流。按照WTO国际规则运作,无疑这会对我国各个部门、各个行业带来强大的冲击和深远的影响。水环境和节水灌溉作为我国水利部门(行业)中的领域,当然也不例外。
2 中国水环境和节水灌溉标准化概况
2.1 水环境
环境标准是评价环境质量优劣程度和企业环境污染治理好坏程度的尺度,也是相关行业环境保护主管单位进行环境管理、监督执法的基础依据,是我国环境保护法规的具体化、指标化,是贯彻实施我国各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标准依据。无论是环境规划、环境治理、环境评价、取水许可、排污收费、环境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等活动,都离不开环境标准作依据。
水环境保护是环境保护的重中之重,水利系统经过努力,现已建成了以251个水环境监测中心为核心,2861个各类水质监测站点为基础,覆盖全国江河湖库的水质监测网络体系;已有51家水环境监测中心的实验室通过了国家级计量认证,占水利系统质检中心的61.4%,它包括了部、省、区域和流域的水环境监测中心。
2.1.1 水环境法律法规与规章等
建国以来特别是党的以来,颁布了一系列的相关水环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这些均为水环境标准的贯彻落实与执行提供了执法依据。主要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和法规。
主要的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等。
主要的部门(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珠江河口管理办法》、《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水文设备管理规定》、《境内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已正式,共6篇21章742条,其中第六篇 水环境影响评价与监测 共2章24条。第1章水环境影响评价,共有强制性条文8条,摘自《水利水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规范》SDJ302-88(试行)和《江河流域环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范》SL45-92。第2章水环境监测,共有强制性条文16条,摘自《水环境监测规范》SL 219-98、《水质采样技术规程》SL 187-96和《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8-99。
2.1.2 水环境标准体系
水环境标准体系是对水环境标准工作全面规划、统筹协调相互关系,明确其作用、功能、适用范围而逐步形成的一个完整的管理体系。我国水环境标准体系,可概括为“六类三级”,即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水环境卫生标准与水环境基础标准、水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和水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六类,与国家级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三级。
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水环境卫生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它的水环境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截止到2001年9月底为止,由国家环保总局主管颁布的水环境国家标准370项(不包括水环境卫生标准),占环境保护国家标准总数的65.3%,可见水环境标准在整个环境保护标准中的地位。水环境卫生方面至少有国家标准10多项。
水利部颁布水环境行业标准55项,其中水利部系统的国家级标准物质(二级)29项,水质分析测定方法21项,水质采样标准2项,水环境监测规范1项,水环境检测仪器、设备校验方法1项,地表水资源质量标准1项。拟编标准9项,起草标准1项,征求意见1项,送审标准1项。
此外,制定水环境行业标准的相关部门还有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等。建设部颁布城市供水、生活饮用水方面的标准10多项,国土部颁布了地下水检验监测方面的标准等。而在“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中,水利工程中的供水节水专业门类所列13项标准中,只有1项已颁,其余12项一半仍处于拟编状态。
2.2 节水灌溉
国家、地方和各部委的节水灌溉方面的法规、条例、规章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通知、灌区管理暂行办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高标准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农业节水灌溉条例等。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中,涉及节水灌溉领域的有3本标准共17个条文,即节水灌溉技术规范、泵站施工规范、泵站设计规范。在进行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中,必须强制执行这些条文。
《强制性条文》的,有力地维护了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推动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过程和环节的技术控制,有利于整顿和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有利于提高水利工程的建设质量。它的与实施,是进行标准体制改革的切入点,是向建立由强制性的水利技术法规与自愿采用的技术标准相结合的新体制迈出的关键性的一步。
节水灌溉标准的制定有水利系统、农业系统和机械系统等,其标准种类分为国家、行业、地方与企业标准等4类。根据最近出版的“水利技术标准汇编 灌溉排水卷”统计(截止到2001年12月底),已有该方面的标准119项,其中国家标准(GB)25项,水利行业标准(SL)37项,机械行业标准(JB)57项。119项标准中农用泵标准51项,占总标准数量的42.8%,节水设备与材料标准44项,占40.0%。
2002年8项农业灌溉设备国家标准批准,从8月1日起实施,8项标准的名称如下:
·农业灌溉设备 灌溉阀的压力损失试验方法 (GB/T 18688-2002)
·农业灌溉设备 小型手动塑料阀(GB/T 18689-2002
·农业灌溉设备 过滤器 网式过滤器(GB/T 18690.2-2002
·农业灌溉设备 过滤器 自动清洗网式过滤器(GB/T 18690.3-2002)
·农业灌溉设备 止回阀 (GB/T 18691-2002)
·农业灌溉设备 直动式压力调节器(GB/T 18692-2002)
·农业灌溉设备 浮子式进排气阀(GB/T 18693-2002)
·农业灌溉设备 非旋转式喷头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GB/T 18687-2002)
在“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中,水利工程中的灌溉排水专业门类所列50项标准中,30项已颁,其余处于起草、拟编状态。需要注意的是国家标准中水利系统制定的仅有3项,即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8-99)、泵站设计规范(GB/T 50265-97)与喷灌工程技术规范(GBJ 85-85)。
节水灌溉标准的分类,在“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中是按综合技术、规划、设计、施工、管理、材料、试验、设备划分的。也有按综合、工程、管理与材料设备或工程、产品、方法、基础与环保划分的。
3 加入WTO对水环境与节水灌溉标准化的影响
3.1 加入WTO对水环境与节水灌溉标准化的机遇
首先有利于促进思想观念转变,提高我国国民的水环境保护与节水灌溉意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可促进我们的思想观念进一步转向市场经济轨道,加快国内各项法律制度的建立或完善,使我国水环境与节水灌溉标准化进一步与世界接轨。
现在,许多国际环境条约、公约都把贸易措施作为保护环境的一个重要手段,规定了相关贸易条款,控制跨国界的污染转移,保护候鸟、鱼、海洋动物以及濒危物种及其它们所处的栖息地,控制危险产品和物质的危害,保护全球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