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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法律常识范文

时间:2023-09-28 09:25:01

序论:在您撰写信贷法律常识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信贷法律常识

第1篇

[关键词] 毛花甙C; 快速给药法; 快速房性心动过速; 心室率

[中图分类号] R541.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701(2010)13-131-01

快速有效地控制快速性房性心动过速的心室率是减少急性并发症、保持血流动力学稳定的重要环节,对有潜在心脏功能不全而合并以上心律失常患者,应用洋地黄制剂则成为首先考虑。传统的给药方法首剂给药如无效需间隔4h以上才重复应用,心室控制的时间较长,这对合并潜在心脏功能不全者的抢救很为不利,因此探索快速给药方法的疗效及安全性有重要的临床意义。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我科2005年2月~2009年10月间收治的各种心脏病引起的快速房颤与心房扑动或房性心动过速、心室率大于120bpm的患者,除外病态窦房结综合征、Ⅱ度以上房室传导阻滞,新近发生的完全性束支传导阻滞、预激综合征。共64例,其中冠心病28例,高血压性心脏病12例,冠心病并高血压性心脏病5例,风湿性瓣膜病8例,老年退行性瓣膜病4例,扩张型心肌病5例,慢性肺源性心脏病2例。所有患者入院时均有不同程度的心悸、胸闷、气促。入院后随机分为治疗组34例,中位年龄(53.9±12.1)岁,用药前平均心室率(143.4±13.9)次/ min,男∶女为19∶15;对照组30例,中位年龄(59.2±12.5)岁,用药前平均心室率(146.6±15.4)次/ min,男∶女为10∶10。两组患者各特征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治疗组(即快速法给药组)[2]:近1周未用洋地黄者,初剂0.4mg稀释后静脉注射,30min无效者追加0.4mg,如仍无效者再给予0.2mg,总量1.0mg;近1周内服用恒定剂量地高辛者,初剂量0.2mg静脉注射,无效者于30min后追加0.2mg,总量0.4mg。

对照组(即传统给药法)[1]:近1周未用洋地黄者,总量1.2mg,首剂0.4mg稀释后静脉注射,余量分2~3次,每4~6小时静注,在24h内给予总量;近1周内服用恒定剂量地高辛者,初剂量0.2mg静脉注射,无效者于12h后追加0.2mg,总量0.4mg。

监测方法:整个治疗期间,全部患者均持续心电、血压监护,每5分钟记录1次心率、血压及临床表现,观察至最后一剂用药后30min,用药前及达至治疗终点时描记12导心电图。

1.3 疗效评价

有效:心室率降至100bpm以下,或较基础值下降大于20%,或转为窦性心律,症状消失或明显减轻。无效:未达至上述要求者。

2 结果

2.1 疗效

治疗组总有效率为74%(25/34),对照组为70%(14/30),两组间统计学无显著性差异;平均有效时间治疗组为(32.8±22.8)min,对照组为(120±22.5)min,两组间统计学有显著性差异(P

2.2 安全性

两组均未发现不良反应。

3 讨论

有基础心脏病患者平时心脏功能均有不同程度的减退,当合并快速心室率时,由于左室充盈时间缩短及心肌耗氧量的增加,可导致心排血量的急性下降,加重心脏功能不全,甚至心源性休克等并发症。因此,快速有效地控制快速性房性心动过速的心室率是减少急性并发症、保持血流动力学稳定的重要环节,钙拮抗剂地尔硫 ■、异搏定以及心律平、美托洛尔等可较快控制心室率,但临床常常遇到潜在心脏功能不全而合并以上心律失常患者,此时应用以上几种药,由于它们的负性肌力作用存在顾虑,而此时应用洋地黄制剂则成为首先考虑。

洋地黄制剂的传统的给药方法需在24h内给予负荷量,首剂用药如无效需间隔达4h以上才重复应用,心室控制的时间较长,这对合并潜在心脏功能不全者的抢救很为不利,因此探索快速给药方法的疗效及安全性有重要的临床意义。本组病例观察表明,快速给药方法疗效与传统给药方法相当,但可明显缩短心室率下降的时间[治疗组为(32.8±22.8)min,对照组为(120±22.5)min],有显著性差异,未发现不良反应,这为潜在心脏功能不全合并快速房性心动过速患者抢救赢得宝贵时间,值得推广。值得注意的是,在给药过程中应密切观察心率,以防出现窦性停搏及传导阻滞。

[参考文献]

[1] 张子彬.充血性心力衰竭[M]. 北京: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7:173- 174.

[2] 宋有诚. 静脉注射地尔硫■与毛花甙C控制快速房性心律失常心室率即时疗效和安全性的对比观察[J]. 中华心血管病杂志,1999,27(5):357-359.

第2篇

[关键词] 新经济时代 市场中介组织 法律

中介组织是指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商品生产者与商品经营者之间、以及个人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从事服务、协调、评价等活动的组织与机构 。市场中介组织的产生和发展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中介组织的发展状况已成为衡量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社会发展到新经济时代,最稀缺的生产要素逐步从资本转向知识,这种变化直接影响到我国的市场中介组织,进而对调整中介组织的法律规范形成挑战。

一、新经济时代中介组织的的特点

马克思说:“各种经济时代的区别,不在于生产什么,而在于怎样生产,用什么劳动资料生产 ”。在经历了石器时代、青铜器时代、铁器时代和机器时代之后,人类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又有了新的面貌,新经济时代下的市场中介组织也呈现出与以前不同的特点。

1.与高新技术相关业务增多

成熟的专利性技术由专门的技术经纪人来进行交易中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以第三方身份对纳入各级政府技术创新计划项目进行分析、评估、管理和监督,一部分“政府”职能。

2.以专业性、知识性劳务投入为主

新经济是以智力资源的占有、配置,以科学技术为主的知识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为最重要因素的经济,人才是智力资源的载体,人才的占有与使用是新经济时代的命脉。

3.采独立而规范的经营模式

新时代的中介业务结果具有一定的风险性。这就要求从业者严格按照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把握经济、科技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有前瞻性的判断,采独立、多样、规范的经营模式,以降低中介风险,并取得高效益。

二、新经济时代市场中介组织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1.新经济时代市场中介组织进行法律规制的经济需要

自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把发展市场中介组织做为一项重要工作提出后,中介机构不断涌现。它既包括营利性的市场中介组织,也包括像行业协会、商会等非营利性的中介组织 。他们在发挥原有的服务、沟通、公证、监督作用外,还承担起更多的公共服务功能,进行研究开发等活动,实施市场利益协调与规范,成为不可或缺的第三方私人市场治理机制。

2.新经济时代市场中介组织进行法律规制的社会需要

新时代的中国经济面临着难得的历史性机遇,也遭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迫切需要中介组织的支持和服务来降低经营和发展中的交易成本。而我国的社会中介组织是作为行政机关的附属机构发展起来的,没有经历自由竞争的环境,因而在专业技能和职业操守等方面都存在不少缺陷。伴随着经济体制与政治体制的改革,这些中介机构有的正经历从事业单位转为自负盈亏的独立主体的改革阵痛,有的正在对自身的市场地位、组织形式进行艰难的探索,需要通过法律消除体制上的障碍,明确其性质、地位、职能、权利和义务、设立条件等。

3.新经济时代市场中介组织进行法律规制的法制需要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一切社会组织都必须依法成立,并在法律范围开展活动。作为市场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社会中介组织也不能例外,它必须依法建立,依法运行。建构理想化的法律体系就要求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这是中介组织法律规制的宪法依据,在宪法的统摄下,已有部分中介组织制定了法律法规,但仍有一些重要领域存在空白,相关法律中还有不协调的地方,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

三、新经济时代完善我国中介组织法律制度的建议

1.制定专门的中介组织法或中介组织行为法

这是改革和完善中介组织法律制度的首要任务。从表面上看,对于中介组织的规范,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似乎很健全,但由于立法分散,规范化层次低,法律屈指可数,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法规则占据主导地位,这实质上是立法滞后,跟不上形势发展的表现。最终导致中介组织管理模式不统一,管理规范不统一,弱化了中介组织应有的服务、沟通、管理和协调能力。故应统一制定中介组织法或中介组织行为法作为该领域的主干法,将中介组织及其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新经济时代中介组织的类型更加多样,跨国中介纠纷增多,业务中的科技含量或者智力资本投入更大,这便形成立法过程中的一个难点,即立法内容过于广泛复杂,主干法制定得具体详细恐不现实,太过粗陋又怕效果不佳,徒增立法成本。面对这种两难境地,从发展市场中介组织的长远目标考虑,本人认为还是应先制定专门的主干法来引导市场中介组织的发展与市场规模、市场结构及产业结构相适应,促进市场中介组织在结构、规模、布局上的合理性。目前已有的中介组织法律文件及这些法律的运行实践都为制定主干法提供了有益参考。

2.明确市场中介组织的法律地位

市场中介组织作为特殊的市场主体,它的地位不能等同于一般企业,其具有企业所不具备的社会公共性,同理,市场中介组织代表的是社会利益而非国家利益,是民间性的组织,故不能适用一般的行政法 。法律应明确市场中介组织独立的法律地位,对于那些产权不清、职责不明、行为不端的官方或半官方性质的市场中介组织,必须予以强制改造或者解散,同时鼓励民间力量自发主办的市场中介组织健康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通过加强法制管理,促使其走上自律性管理、规范运作的轨道,彻底解决市场中介组织功能变异、行政垄断、产权不清、市场封锁等问题。

3.建构合理的市场中介组织准入与退出制度

设立专门的中介组织管理机关,负责实行对中介组织的核查、登记、管理等事务。对一般的中介组织原则上实行严格的准则主义,符合法定条件并办理设立登记后即可成立。对一些特定行业的中介组织,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批后才能进行登记设立。改变过去缺乏统一的审批标准,审批机关自由裁量权行使不规范的情况。此外中介组织应有自己的退出制度即破产制度 ,对于资不抵债或违规活动,情节恶劣或有其他解散事由的要坚决予以破产清算,保障中介市场的优胜劣汰和良性循环。

4.建立市场中介组织的人力资本培育机制

新经济时代的中介组织所提供的是一种高智力的服务,对专业知识与经验要求极高。特别是在投资咨询、资信评估等领域,需要一批专门人才,而培养这样的专门人才需要有一个有效的人力资本培育机制。尽管人力资本的形成需要较长时间,投资数额大,投资的回收期长,但资本一旦形成,会创造出高额的收益率。美国自1917年就相继颁布了执照法、一般法等法律法规对房地产中介组织进行约束,其中房地产执照法最严,规定了经纪人取得执照的条件、资格、标准等。他们必须通过房地产经纪人执照考试,方可取得执照开业,一般能通过考试的人大约只有20%。为保证房地产经纪人的专业水准和服务质量,每年还要参加考试,接受再教育 。我们可以效仿国外的先进经验,通过立法建立中介组织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和持续审核制度,其中还特别增加中介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保证中介行为的专业性、高效性和规范性。

5.规范政府对市场中介组织的监管

从世界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加强有关中介组织政府监管的立法尤为重要。我国的中介组织大多或由政府机构改革而来,或由原来国有企业的某些职能部门转化而来,异化了作为市场经济产物的性质。为杜绝行政力量对市场中介组织的干预,在法律上必须对监管部门的职责权限作出明确的规定,政府监管部门可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必须明确其权力范围和法律责任,防止监管部门把政府监管变成政府管制,影响市场中介组织的独立性。对市场中介组织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支持和保护,对违反权利义务和职业准则的组织和人员予以警告、罚款、取消营业资格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6.预留市场中介组织创新发展的法律空间

第3篇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方法;利率市场化

中图分类号:F830.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7217(2006)05―0026―05

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已经迈出重大步伐,贷款自主定价作为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核心内容,值得金融机构认真研究。作为金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能力明显落后于其他商业银行,因此,加强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的系统研究、增强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的自主性和科学性显得尤为必要。

一、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情况考察

2005年末,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1987个,各项存款余额1067亿元,比年初增加137亿元,增长14.8%;各项贷款余额674亿元,比年初增加120.9亿元,不良贷款率20%,比2004年降低12个百分点。年末净利润1.62亿元,增盈0.?9亿元。资产质量的改善和经营状况的好转为湖南农村信用社科学定价的逐步实施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目前湖南省119个县(区)农村信用联社都有贷款定价权,信贷或计划资金部门是贷款定价的操作和管理机构,每社均配有一名以上专职或兼职利率管理人员。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央行基准利率以及贷款允许上浮幅度、贷款的品种、期限、方式以及客户对本社的贡献度等。

对30个抽样农村信用联社贷款定价的调查显示,2005年4季度调查社贷款平均利率为9.5%,比同期全省金融机构贷款平均利率高2.5个百分点。从总体情况看,各社根据联社制订的利率管理办法,按照贷款品种、贷款期限和贷款方式进行定价。

(一)按照贷款品种实施定价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品种较为单一,划分为农户贷款、农业经济组织贷款、农村工商业贷款、农户小额贷款等品种。从2005年4季度的情况看,贷款价格在各贷款品种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66%~78%,其中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平均年利率9.06%,比基准利率高出3.61个百分点,平均上浮66.24%;农户贷款平均年利率9.59%,比基准利率高出4.1个百分点,平均上浮74.68%,农业经济组织贷款平均年利率9.63%,比基准利率高出4.1个百分点,平均上浮74.14%;农村工商业贷款平均年利率9.88%,比基准利率高出4.33个百分点,平均上浮78%(见表1)。

(二)按照贷款期限实施定价

目前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期限一般分为6个月、6个月以上至1年、1年以上至3年、3年至5年等四个期限段。2005年4季度的情况表明,6个月以内的贷款利率平均上浮77.97%,6个月至1年的贷款利率平均上浮68.7%,1年至3年的贷款利率平均上浮77.95%,3年至5年的贷款利率平均上浮84.73%。调查显示,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与期限长短并不完全呈同方向变动(见表2)。

(三)按照贷款方式实施定价

据调查,目前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基本方式分为信用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其贷款浮动幅度在66%-77%之间,质押贷款平均上浮66%,抵押贷款平均上浮77%(见表1)。

二、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存在的问题

从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的方式可以看出,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很少根据信贷客户的资信状况、经营规模、盈利水平、风险程度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进行全面的综合测算,定价过于简单,缺乏科学性。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建立贷款定价机制的重视不够,管理理念没有发生根本转变

两次扩大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对农村信用社利率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完善贷款定价机制迫在眉睫,然而,农村信用社对利率风险管理和贷款定价机制建立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贷款定价主要围绕人民银行出台的利率政策进行,探索符合自身特点的贷款定价机制的主动性不强。调查的30个县(区)级联社,都没有建立起以市场价格为基准,充分考虑资金成本、各项费用、风险状况、目标收益和价格供给弹性等因素的贷款定价机制,在人员配套上也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单纯利率管理人员。

(二)贷款定价的微观基础薄弱

一是粗放管理。尽管目前农村信用社都有自己的利率管理办法,但大多只是对贷款利率浮动权限进行规定,如何定价,如何规范贷款定价操作程序较少涉及,对利率管理的意识还停留在传统意义的合规性管理。二是适应科学化贷款定价需要的专业人才缺乏。三是适应科学化贷款定价的信息科技准备不充分。目前,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息科技系统不完善,利率风险管理、金融产品与服务定价等相关系统的开发尚未涉足或刚刚起步,难以适应科学化贷款定价对信息系统的技术要求。

(三)贷款定价方式过于僵化

调查表明,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存、贷款利率价格均由县级联社统一制定后下达各基层社执行。而县级联社在进行利率定价时,几乎都按“是否合规”来确定,即存款利率执行法定利率标准、不上浮,贷款利率按不超过法定利率的2倍或2.3倍上限执行、不下浮。从实际情况看,农村信用社贷款大多数有贷前调查、风险评估等一整套程序,但在对企业或农户进行贷款利率定价时,各联社却很少根据贷款对象的信用程度、偿债能力、经营状况等各方面的风险因素进行全面的综合定价,采取的是不论信誉高低和风险大小,一律执行统一的利率标准这种“一刀切”做法。如:某地9家县级信用联社对被市政府授予“信用村”的农产小额贷款明文规定实行优惠利率的联社仅为1家,其余8家不论信用等级一律执行9.36%(6个月以内)的利率标准。同样,各联社对于各地评出的信用农户,也仅在贷款额度上实行区别对待原则,利率价格则采取统一的上浮标准。此外在贷款利率上浮档次的确定上,绝大多数县级联社实行的是贷款“同类同价、同期同价”,上浮档次只按文件中标明的某个具体标准,没有浮动范围,利率档次的确定过于简单。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简单,缺乏科学性,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外部信贷环境欠佳,对尽快摆脱经营困境的迫切追求简化了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的理性要求。由于农业生产周期长,受自然因素影响较大,具有效益较低、风险相对高的弱势,加之目前商业性保险、担保公司等机构的配套服务尚未延伸到农村市场,因此,农业信贷面临着高风险却又缺少相应的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的局面。再加上农村金融生态欠

佳,逃废金融债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农村信用社面临着比其他金融机构更大的信贷风险。在缺乏行之有效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补偿机制的情况下,农村信用社往往选择提高风险溢价来覆盖高风险。“一刀切”和“一浮到顶”的贷款定价方法成了其应对信贷风险和尽快摆脱经营困境最简单、有效的办法,贷款定价的理性要求被简化。

二是信贷的垄断经营弱化了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的市场化原则。尽管湖南省初步形成了以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为主体的农村金融格局,但并没有形成真正有效的竞争机制。目前,农业银行有意淡出农村金融领域,农村金融服务网点大量减少,农业发展银行只从事政策性农村金融业务,在大部分农村地区农村信用社便垄断了农村金融服务。垄断的形成,使贷款定价的市场化运作失去了生存的土壤,弱化了农村信用社信贷产品按市场化定价的要求,导致了贷款定价的市场化原则的失灵。

三是中央银行长期的政策扶持淡化了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的风险意识。由于主客观方面种种原因,农村信用社在组织管理形式、资金实力等各方面与国有商业银行相比存在着较大的差距,而作为农村金融市场的主力军,其一直以来受到了中央银行的精心呵护。无论是从提供补贴性优惠利率的支农再贷款、对农信社实行低于其他商业银行的准备金率,还是为农村信用社改革发行央行专项票据,中央银行都为农村信用社增强资金实力、不断改革壮大提供了坚强的后盾。也正因如此,农村信用社在市场化改革大潮中,总是难以敏感地觉察到市场的作用,缺少风险管理意识。

四是定价机制的缺失以及专业人才的匮乏降低了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的科学性。虽然农村信用社有自己的利率管理办法,确定了贷款定价的决策和操作、管理机构,但仍未从根本上建立贷款定价的科学机制。同时,由于农村信用社主要服务于农村,员工素质整体偏低,贷款定价人才匮乏。从而大大降低了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的科学性。

三、成本加成贷款定价方法的科学选择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的现状表明农村信用社还没有深刻认识到科学定价对于自身发展的重要意义。但利率市场化的进一步推进、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机制的引入和国家对农村信用社政策扶持的逐步减弱等从客观上要求农村信用社提高贷款定价的科学性和高效性。因此,加强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的指导,科学选择贷款定价方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成本与市价相机抉择型成本相加定价模式简介

国内外金融机构目前普遍使用的贷款定价模式包括价格领导模式、客户利润分析模式、成本相加模式。结合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现状,我们认为成本与市价相机抉择型成本相加模式比较适合。

该模式认为,贷款价格是由成本加目标利润而形成,任何贷款的利率都由以下三部分组成:(1)贷款经营成本,包括筹资成本、贷款费用和税赋成本;(2)贷款的风险溢价,包括违约风险补偿和期限风险补偿;(3)目标利润,既银行资本从每笔贷款中应获得的收益。由此该模式可直接表示为:

其中,R表示贷款利率,Rp表示基准利率,R0表示贷款经营成本率,Rf表示违约风险补偿率,Rd表示期限风险补偿率,R0表示目标利润率。Choose(Rp,Rc)表示农村信用社本着“综合权衡、区别对待”的原则,根据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客户重要性等在Rp和Rc。之间做出抉择。

(二)选择成本与市价相机抉择型成本相加定价模式的理由

成本相加定价模式是一种较为传统的定价模式,适合产品结构较为简单,比较容易测算并分配经营成本的金融机构;这种模式较少考虑客户需求、同业竞争、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等因素的影响,一般适用于居于垄断地位的商业银行和处于贷款市场需求旺盛的商业银行。目前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业务单一,在农村金融市场处于垄断地位而且农村信贷需求非常旺盛,成本相加模式是现阶段最适合农村信用社经营现状的贷款定价模型,而且成本与市价相机抉择型成本相加模式部分弥补了普通成本相加模式的不足,对农村信用社而言,Choose(Rp,Rc)也适当考虑了资金供求状况和客户重要性。

(三)贷款经营成本率及其计算

贷款定价的关键环节之一是确定贷款经营成本C,C=资金成本(WACC)+贷款费用+税赋成本

WACC指以各类资金在资金总额中的占比为权数而计算的加权平均成本(weighted average costcapital),K(i),代表第i种资金来源的个别成本。W(i),代表第i种资金在全部资金中的比重。

贷款费用指贷款发放所产生的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税赋成本指发放贷款所包含的营业税及附加。

以上表明,农村信用社必须建立符合自身业务发展特点的成本管理系统,规范财务费用管理制度,这样才能提高成本加成法确定贷款利率的准确性。

(四)违约风险补偿率及其估算

违约风险指贷款人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可能性。这是农村信用社贷款最主要的风险,在贷款定价中必须充分考虑。假设一笔贷款违约的概率为d,那么能按时收回本金和利息的概率就是1―do如果短期无风险债券(短期国库券)的利率为r,该风险性贷款的利率r*应满足下式:

精确计算违约风险补偿率的关键在于合理并准确确定违约概率d和敏感性系数β。d通过贷前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然后根据信用社的经营状况和历史数据算出不同信用等级客户的平均违约率。敏感性系数"则需要综合考虑所在地区的信用状况,贷款所在行业的风险程度以及农村信用社对贷款风险的承受能力来确定。

(五)期限风险补偿率及其估算

期限风险是由贷款期限长短不一导致贷款损失的可能性和货币时间价值的变化。期限越长,风险越大,所要求的期限风险补偿率就越高。对于期限风险的度量可直接引入陈雯、陈浪南的(2000年)国债利率期限结构复利模型。模型如下:

其中,Y为国债到期年收益率(复利),指购买国债后一直持到期满时的年收益率;e为自然对数的底,A,B为结构参数,T为期限。将(5)式两边取对数,得线形回归方程:Y=A+BT,根据不同时期的国债数据,用最小二乘法进行回归分析可以得出结构参数A和月的值。当到期期限为了时,年收益率为AeBT,当到期期限趋近于零时,年收益率为A,A(eBT―1)正好反映国债到期期限为了时的期限风险补偿率。国债利率剔除了信用风险,单纯反映期限结构对市场利率的影响,完全可以引入信贷市场来反映贷款期限风险。因此贷款期限风险补

偿率(Rd)可以由下式计算得出:

期限风险敏感性系数μ根据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中由于期限原因引起的概率(通过大量的历史数据和经验获得)并考虑农村信用社除利率补偿贷款期限风险以外的其他途径等因素确定。

(六)目标利润率的确定

目标利润率是农村信用社资本从每笔贷款中应该获得的最低收益,实际上是农村信用社的期望收益。可以通过农村信用社确定的利润计划、平均资产规模等因素确定。即:

目标利润率(R0)=利润计划/预计当年平均资产规模X100%

预计当年平均资产规模=(年初资产总额+预计年末资产总额)/2

四、进一步提高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水平的政策建议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

为了适应农村金融开放的需要,进一步顺应利率市场化的趋势,提高竞争力,农村信用社要从传统的利率合规性管理模式中摆脱出来,加强和改善利率管理,在贷款定价中增加科学性,减少盲目性。对贷款进行科学合理的定价,不仅能给农村信用社创造自身效益,而且还能促进经济发展,创造社会效益,不仅能给农村信用社带来近期效益,而且还能通过改善客观条件,带来长远效益,更重要的是科学合理的利率定价能通过调整信贷结构、优化资源配置,有效传导货币政策。

(二)夯实基础,创造条件

一是要加强农村信用社专业化人才培养。农村信用社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现有员工的专业培训,分层次对利率管理人员进行新知识和新技能的轮训,使利率管理人员具有充分的专业知识,能准确的识别利率风险,判断风险的程度,提出规避利率风险的对策建议,提高利率风险管理能力。二是要建立信息收集系统。农村信用社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了解市场信息动态,建立涵盖社会经济、行业发展、资金供求、居民收入和社会信用状况等为主要内容的信息管理数据库,为信用评级和风险评估提供基础性数据。同时要加强对市场利率的监测,及时掌握资金供求状况和价格走势,及时掌握价格需求弹性和收入需求弹性对贷款价格的影响。三是完善信用评级制度。借款人信用等级是其经营状况的综合反映,农村信用社要积极探索建立科学的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指标体系,对贷款客户进行总体信用评价,为准确确定贷款风险度奠定基础。四是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体系。风险评估系统是贷款定价的核心,农村信用社要将实践经验与科学的风险评估系统有机结合,按贷款方式、贷款对象、贷款期限和贷款金额等合理确定相应的风险权重,进而确定产品价格。

(三)坚持原则,科学定价

一是坚持风险与收益对称的原则。在科学的贷款定价机制下,贷款利率必须覆盖每笔业务的成本和费用以及风险损失和目标利润,兼顾市场竞争策略,使农村信用社的价格竞争建立在理性定价的基础上,减少盲目定价。二是坚持自身效益与社会效益兼顾的原则。农村信用社要将资产的保值增值作为经营第一目标,科学合理的贷款定价机制必须实现自身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有机结合。三是坚持短期效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贷款定价指标体系要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立足现实,着眼长远,通过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种养殖专业户贷款适当进行利率优惠。四是坚持合理定价与深化管理统一的原则。建立科学的贷款定价机制必须不断加强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建设,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建立健全贷款定价所必须的基础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持体系。

(四)加强监测,强化指导

第4篇

民间借贷 概念 特点 优点 弊端 原因 问题 对策 结语

[摘要]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它有别于金融部门与法人之间、金融部门与其他组织之间所形成的金融借贷,也有别于法人与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所形成的法人借贷,它是商品经济的产物,随着商品经济的出现而出现,也将随着商品经济的消亡而消亡。民间借贷包括"钱"的借贷和"物"的借贷,但我们平时所讲的借贷主要是指"钱"的借贷,笔者本文所谈的借贷主要指"钱"的借贷。

我国正处在并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间借贷这一社会现象将长期存在并影响我国。民间借贷对于缓解国家借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由于诸多原因,有的民间借贷成为民事纠纷,也有的甚至发展成为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给社会增添了不和谐、不稳定因素。因此,笔者结合司法审判实践把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所遇到的一些基本情况进行归纳,从而试较为系统地探析民间借贷相关问题。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在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的情况下即可认定借贷关系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

二、民间借贷的特点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个体、私营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贫富差距的不断加大,民间自由借贷日趋活跃。当前民间借贷呈现出新特点:

(一)借贷数额逐渐增大。

过去民间借款多用于生活消费,数额一般较小。现在借款多用于投资办企业,数额少则几万元、几十万元,多则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

(二)借贷主体多元化。

过去民间借贷多发生在亲属、邻居、朋友之间。现在民间借贷主体复杂,不只包罗农户、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公务员,并且涉及企事业单位。中小私营企业已成为民间借贷的主角。

(三)借贷用途越来越广。

过去借贷主要用于婚丧嫁娶、治病建房等。现在借贷多用于企业扩大经营规模。甚至还有些用于炒地、炒房、炒股票等活动。

(四)借贷利率居高不下。

过去亲戚朋友之间借贷利息一般较低。现在借贷早已跳出亲戚朋友的圈子,城镇借贷年利率有的在20%~30%之间,乡村借贷年利率有的在15%~20%之间。

(五)借贷纠纷日渐增多。

一些人以高额利率为诱饵,大量借用民间闲散资金,由于手续不健全,赖债、躲债案件日渐增多。

(六)借贷范围扩大。

过去借贷一般只限于左邻右舍或亲朋好友之间,现在发展到跨村、跨乡、跨县甚至跨地区。

三、民间借贷的优点和弊端

(一)民间借贷的优点

民间借贷与银行贷款相比,民间借贷具有以下优点:

1、手续简便。

民间融资不像银行贷款需要提供营业执照、代码证书、会计报表、购销合同、负责人身份证件、验资报告等一大堆材料,也不用经过签订合同、办理公证等程序,一般只需考察房产证明及还贷能力等并签订合同即可。

2、资金随需随借。

按银行的正常贷款程序,企业从向银行申请贷款到获得贷款,期间大约需要一个月,即使是长期合作客户,最快也需要10天左右;而民间借贷一般仅需要3~5天甚至更短的时间即可获得所需资金。

3、获取资金条件相对较低。

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大、需求额度小、管理成本高,银行在发放贷款时普遍要求中小企业提供足够的抵押担保物;而民间借贷普遍门槛低,显然更加适合于小企业。

4、资金使用效率较高。

银行贷款期限一般以定期形式出现,而民间借贷可以即借即还,适合小企业使用频率高的特点。

5、节省费用。

由于民间借贷省去了公证、鉴定、验资、抵(质)押登记等手续,也就节省了不菲的中介费用。民间借贷融资正是具备了这些比较优势,才使得民间融资市场日趋活跃起来。

(二) 民间借贷的弊端

民间借贷方便快捷,给企业和老百姓带来了一定实惠。但因其不规范,显现出诸多弊端:

1、影响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民间借贷的高利率吸引了大批投资者,致使社会一部分资金被高利贷所分流,影响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国家实施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一些中小企业很难得到银行信贷支持,只好采取支付高额利息的方法直接从社会融资。使相当数量的社会资金失去控制,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健康有序发展,影响了银行的筹集资金能力,对金融系统宏观调控带来不利。

2、干扰了国家的利率政策。

正规金融机构借贷利率由国家确定,民间借贷利率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由借贷双方自发确定。两种定价方法存在矛盾,影响到国家利率政策的贯彻实施。

3、给社会安定带来不利影响。

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矛盾时有发生,有的发生口角导致斗殴,有的放贷陷入高息陷阱而血本无归。 根源是民间借贷手续简单、缺乏必要的管理和适用的法律法规支持,具有盲目性、不规范性。违约事件时常发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民间借贷活跃的原因

民间借贷市场如此活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因为生产缺少资金不得已而进行借贷。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间借贷已经不再纯粹是非生产性的,很多借贷者是为了解决企业资金困难。当生产陷入困境急需资金而一时又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时,不得已借用高息借贷以解燃眉之急。

(二)有的人看别人买股票、买彩票中奖发财,而自己又没有资金投入,为了实现发财梦而借用高额利息资金贷购买股票、彩票。

(三)拆东墙补西墙,偿还旧债。

一部分债务人由于没有偿债能力,只有通过借新债还旧债的方法,借取高息借贷用于还旧债。

(四)因治疗疾病不得不进行借贷。

由于医疗费的突飞猛涨,贫困者一旦患上重病或意外受伤,为了救命,不得已借用高息借贷。

(五)即便是婚丧嫁娶,因攀比心理但缺乏实际经济能力而借贷。

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在婚丧礼仪方面,贫困家庭也想体体面面,现在婚丧礼仪的花费又很高,但为了面子好看,只有借用高息借贷。

(六)城乡贫困家庭为了子女上学和前途,不惜借高息借贷为子女交纳学费。

(七)因天灾人祸使生活陷入困境,为了生存而借贷。

(八)有的人通过高息借贷从事赌博、偿还赌债、购买等非法活动。

五、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民间借贷活动,由于无章可循,没有固定的格式,大家各司各法,参差不齐,难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从平时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情况来看,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主要是:

(一)没有手续

1、不续。

相当部份民间借贷是在亲朋好友间发生的,有些出借人阻于面子,把钱借出时,不叫借款方书写"借条",一旦出现纠纷,借款人不承认,又无法举证,只好哑巴吃黄莲,有苦诉不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2、还款不要回手续。

有的民间借贷借款时立有"借条",借款方还了钱,出借人所持的借款手续却不见了,或者虽然手续还见,但由于借款方疏忽忘记要手续回,同时也不叫出借方写收条,又没有其他人见证已还款,一旦出借人对该还款不予承认,借款方口讲无凭。

(二)制作手续的工具不符合要求

书写"借条"所用的笔、墨、纸不规范。有的民间借贷"借条"用圆珠笔书写,不利于保存;或者虽然用钢笔书写,但所用的墨水不符合要求,以至随着岁月的推移比较容易褪色;或者所用的纸张比较容易褪色,造成"借条"上所写的字变黄、变淡甚至消失;或者所用的纸张比较硬,不容易折叠,以至长时间的折叠,很容易造成"借条"沿着折叠的线条断开成若干小块。

(三)手续内容书写有问题

1、所写的手续不是"借条"。

有的出借方懂得要写借款手续才保险,但不知如何写;或者是知道如何写,但由于疏忽大意,以至书写时不规范,把"借条"写成"收条"或"欠条",把"借条"的内容写成"收条"、"欠条"的内容,而"借条"与"收条"、"欠条"是有区别的,仅有"收条"、"欠条"还需要有其他证据才能证明是民间借贷,不及直接写"借条"有证明力。

2、手续对借贷币种不明确。

民间借贷尽管续,但对出借的币种没有明确,是人民币还是美元、英磅或者是其他,不得而知。出现争议,难以界定。

3、手续没有落款日期。

有的民间借贷写有"今借到……",但疏忽了落款日期,以至该款的"今"是何时,该笔借款是何时借的,不得而知,日后有扯皮,难以确定。

4、借款方没有签名。

有的民间借贷大家疏忽大意,写了"借条",但忘记写借款方的姓名,借款方不承认,无法认定。

5、借款方的名字不是其本人所签。

尽管借款有手续,但有时借款方以去找笔为由,背着出借人去叫别人"借条"、签名,虽然借款方的名字签对了,但不是借款方亲笔所签,借款方赖账,没有法律效力。

6、借款方签了假名。

借款方的签名是假名,与其身份证的真实姓名不一致,或者用了别名、奶名、绰号等,发生纠纷,无法认定。

7、大小写不一致。

民间借贷手续的大小写不一致,有的大写金额多,有的小写金额多,大小写不吻合,无法如实反映出借贷双方本来面目。

8、约定的还款日期不明确。

由于汉语言文字功底不扎实,有的民间借贷在还款日期的约定方面规定得不明确,如约定在一年"后"还清,"后"到什么程度呢?表达不清楚,发生纠纷,互相扯皮。

9、部份还款没有记清楚。

有的民间借贷借款方部份还款,但阻于情面,或一时忙不过来,不另立"借条",双方也不对还款部份记清楚,以为心记就得了,但若干日月后,双方淡忘了,引起是非。

10、借条不紧凑。

有的民间借贷立有"借条",但"借条"不紧凑,"借条"上字与字之间间隙大,交到出借方手上,出借方大有文章可做,特别是在大写金额前,不紧挨前面的字,让别人能其他字;小写金额前不紧挨人民币符号"¥",让别人能其他阿拉伯数字;"借条"的结尾不收笔,让他人有可乘之机。

11、先还利息还是先还本金手续不明。

有的民间借贷双方讲定是先还本金再还利息,但在手续上没有把这一内容写上去,一旦到法院,按先还本金再还利息的方法支付,吃亏的是借款方。

(四)借条保管问题

不注意对"借条"的保管。有的出借人在收到借款方书写的"借条"后不及时注意保存,长年累月随身携带,也很容易遗失或者造成借条沿着折叠的线条断开;有的放在衣服里,换衣服时忘记取出,到了洗衣服时长时间放在水里浸泡,把"借条"浸溶浸烂,或把字迹浸淡;有的虽然放在家里,但并不锁好,容易被老鼠咬烂,或被小孩玩弄丢失,以及其他原因造成"借条"遗失,借款方不承认,又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民间借贷的存在,难以胜诉。

(五)对债务偿还问题

1、父债子还思想。

有的出借人错误地认为,尽管借款方没有钱,但其儿子很有钱,有父债子还的思想。而这与法律上的规定是不一致的,法律规定,继承人只在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部份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偿还义务。

2、家庭还债的思想。

有的出借人错误地认为,无论是夫借还是妻借,只要借款方夫妻家庭很有钱,就不用担心,有家庭还债的思想。而法律上的规定是无论是夫借还是妻借,只有在借款用于家庭生产、生活或作为家庭共同开支且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无约定归各自所有的,或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才以家庭共有财产予以偿还。

(六)利息问题

1、利率过高。

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最高不能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部份法律不予保护。很多当事人发放借贷贪图高息,利率过高违反法律规定也不知道。

2、计算复息超过规定。

有的民间借贷出借人在计算利息时收取复息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违反法律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规定。

3、预扣利息。

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提前先扣一 定期间的利息,致使借款方实际借到手的本金少于双方约定的借款本金,而到还款时却要按双方约定的借款本金予以偿还,违反法律对预扣利息的禁止性规定。

4、对利息利率认识不清。

有的借贷双方对借款的利息利率认识不清,如本来要写月利率1分,但写到月利息1分。利息等于利率乘以本金,利息与利率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有的借贷双方并不知晓,有的借款方明知区别很大,却利用出借人的无知,也为了自己的利益,故意将利率写成利息。一旦对簿公堂,白纸黑字,借款方又不承认,无法弄清。

(七)诉讼时效问题

没有正确理解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时间,它是当事人胜诉的前提和基础。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合法权益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很多当事人不知道有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以为借款人欠我的钱,实体权利任何时候都存在,我什么时候都行,哪有时间的限制。以至有的出借方不知道在二年诉讼时效的规定,不知道在两年期间内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不知道在借款方履行期限届满前叫借款人另写还款日期,或者不知道叫借款人签续证明自己已经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已经中断。以至过了诉讼时效期间才,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2年内未行使担保物权的,不受法律保护,使担保失去意义。

(八)民间借贷效力问题

1、借款用于非法用途。

有的当事人知道用于非法用途的借款法律不予保护,在明知借款是用于非法活动时,阻于情面,同时也相信借款人有能力偿还,仍把钱借出;或者不知道法律对用于非法活动的借贷不予保护,在知道借款是用于非法活动时,仍把钱借出。因为用于非法活动的借贷法律不保护,到头来吃亏的是出借方。

2、乘人之危。

有的出借人把钱借给借款方,是乘借款方危难之制,违背借款方的真实意思,狮子大开口,要高息,这样的民间借贷协议是无效的。

3、出借人不知道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如下借贷无效,从而不能达出借的目的: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九)担保问题

1、不办理担保。

有的出借方在把钱借出时不考虑借款方的履约能力,对于那些没有偿还能力的没有要求借款方提供担保,缺乏相应的保障机制。一旦借款方还不起钱,出借方只能眼巴巴望着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护。

2、对抵押物没有进行抵押登记。

有的出借方知道要借款方提供抵押担保,但对出借方提供的抵押物审查不实,有的抵押人对抵押物根本没有处分权仍然提供抵押,而出借方也没有要求进行登记,担而不保。

3、抵押行为无效。

抵押人用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进行抵押,损害出借人的利益。

4、债务转让没有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仅取得保证人的口头同意,没有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书面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出借人未在约定或规定的保证期间内行使权利。

一般保证合同的债权人未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未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満之日起六个月内,对债务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致使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予以免除;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的债权人未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未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満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致使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予以免除。

6、对联系人、介绍人的责任认识不清。

出借人对在民间借贷活动中仅起联系人、介绍人作用的,对其责任认识不清,误认为应承担保证责任,而法律规定联系人、介绍人是不负保证责任的。

(十)危害性问题

1、扰乱金融秩序。

国家金融机构靠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利用贷款和存款的利率差来生存。允许民间借贷的大量存在,扰乱了金融部门的正常秩序,使得金融部门的业务处于不稳定状态。

2、国家税收漏失。

如果出借人的钱存到银行所得的利息是要交20%利息税的,但由于民间借贷的存在,使得这部份利息税得以消遥法外,国家税收漏失严重。

3、诉诸暴力解决。

有的民间借贷,出借人由于各方面欠缺,无法通过法律手段得到正当解决,只能诉诸暴力,靠暴力手段,武力解决,引发治安案件,有的甚至发展为刑事案件。

(十一)出借人的违约问题

对出借人的违约认识不够。民间借贷的协议签订后,出借人由于种种原因,没有把钱借出,或者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把钱借出,构成违约。但双方对此认识不够,认为合同没有生效,对双方没有任何约束,从而滋长了出借人对履行合同的随意性,使合同处于不稳定状态。

六、民间借贷存在问题的对策

现阶段,要杜绝民间借贷的存在的不可能的,那么,针对民间借贷存在的如上问题,该怎样办呢?本人认为既要把"钱"借出,又要不吃亏、不上当,除了国家在民间借贷的方面加大立法力度外,关健是出借人还要看得"准"、"稳",要从民间借贷手续、担保手续等方面多下功夫,要把民间借贷的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甚至接近到无风险的状态。为此,特提出如下对策:

(一)尽快出善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

尽管民间借贷由来己久,但国家在这方面的立法还欠缺,差不多是一片空白,现在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等若干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涉及面较窄,还不够具体,还必须要制订相关法律法规对当前民间借贷予以规范,通过法律法规引导、限制民间借贷的发展,使民间借贷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减少负面效应。如可以规定民间借贷要交纳利息税,借贷本金最高额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等。

(二)多举办一些民间借贷的培训班。

相关部门要在社会上多举办一些民间借贷的培训班,从而全面提高全体公民的民间借贷法律意识,懂得民间借贷的基本法律常识,懂得如何保护自己,如何应对各种可能出现的错综复杂的借贷纠纷。

(三)用各种媒体广为宣传。

通过电视、电影、广播、报纸、杂志及墙报等各种媒体对民间借贷的知识广为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四)发挥庭审作用。

民 间借贷案件的庭审活动是一门比较生动的法制教育课,我们要充分发挥法院的庭审活动,对民间借贷案件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开庭公告,让公民对这类庭审公开案件的开庭情况有更多的了解,自觉参加到法院的庭审活动中来,列席旁听,接受法制教育,发挥以案说法的作用,让更多的公民从庭审活动中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了解更多的民间借贷知识,做守法公民,抵制各种违法行为。

(五)相关部门上街宣传。

司法、法院等部门上街发放民间借贷宣传资料,开展法律咨询,解答百姓的疑难问题,使大家对民间借贷的基本知识有所了解。

通过以上方式方法,使大家自觉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做到:

1、交钱要有手续

(1)借款时要续。

无论在多么亲的人中间发生借贷,都要续,除非你有借款方不还钱也无所谓的打算,否则一定要写好手续。不要给借款方留有空子可钻,要从最坏处着想,先当小人后当君子,不要埋下隐患。

(2)还款要手续回

当你还了钱,无论如何都要出借人归还"借条",绝不能大意,要有"借条"就是"钱"的思想。如果出借人讲"借条"不见了,则不管怎样都要叫出借人写"收条",以此作为还款的依据。

2、制作手续的工具要有利于该手续的保存。

书写"借条"所用的笔、墨、纸要规范。民间借贷的"借条"要用吸碳素墨水的钢笔书写,碳素墨水所写的字不易消失,钢笔书写的字迹便于保存,且最好用不易褪色又比较柔软易于折叠的纸张,以利于手续的保存,绝不能用圆珠笔书写,因圆珠笔书写的内容不能长期保存。

3、手续内容书写要规范

(1)所写的手续要写成"借条"。

所写的手续是"借条",不能写成"收条"或"欠条","借条"与"收条"、"欠条"的内容是有区别的,仅有"收条"、"欠条"还未能证明该债权债务的性质,只有"借条"才反映借贷关系的存在。

(2)要写好手续。

要写好民间借贷的"借条",要写清楚是什么时候借到款项,借到谁的款项,是什么币种,共多少,定于什么时候还,利率如何计算,利息如何支付,大小写要相互吻合。字与字之间要紧凑,不要留有间隙。落款要写日期,借款方的签名要真实,最好与其身份证相符。"借条"由借款方当面书写,以防止背面叫人搞小动作。"借条"上字与字之间不要留有可手插入字的间隙,尤其是在大写金额前,更要紧挨前面的字,不要让别人能其他字;小写金额前要紧挨人民币符号"¥",不让别人能其他阿拉伯数字;"借条"的结尾要收笔,不让他人有可乘之机。

(3)写好是先还本金还是先还利息。

对先还本金再还利息的,一定要在手续上通过文字反映出来,否则视作按通常习惯,先还利息再还本金。

4、注意对"借条"的保管。

写好的"借条"要及时放好上锁,放到老鼠咬不到,小孩拿不到,又不容易潮湿的地方,避免对"借条"保存的随意性而造成"借条"遗失。

5、正确理解非借款方对债务偿还问题。

(1)对父母的债务仅在继承遗产范围内予以偿还。对父母的债务子女并无义务帮其归还,子女只有在继承父母的遗产部份对父母的债务承担偿还义务。

(2)正确认识家庭还债。只有在借款用于家庭生产、生活或作为家庭共同开支且没有书面约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或者即使有书面约定,但出借人并不知情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才由家庭共同财产予以偿还。

6、利息问题

(1)利率符合规定。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2)不得计算复息超过规定。认识到国家法律对有关复息的规定,在民间借贷活动中不得把利息放入本金收取超过银行同期款利率四倍的利息。

(3)不预扣利息。出借人不提前扣今后一定期间的利息,确保借款方实际借到手的本金等于双方约定的借款本金。

(4)正确认识利息利率。利息就是利息,利率就是利率,利息等于利率乘以本金,不能把两者相混淆,张冠李戴。

7、诉讼时效问题

正确理解诉讼时效期间。在还款期限届满后两年内要催借款方还款,让借款方签字承认你得追过,从而适用诉讼时效中断,时效从新计算的知识,但无论如何中断也仅在二十年内中断,不得超过二十年,如果超过二十年的不受法律保护;或者借款方不还款的,叫其另立手续,另行约定还款时间,另确立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借款方既不肯签字承认你得追过,也不肯另立手续,那么,最好的办法就是,即使借款方当时并无财产,但要把这一民间借贷关系从法律上寻求保护,唯一的办法也只能是这样。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要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2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才不至于使担保物权诉讼时效丧失。

8、民间借贷要合法有效

(1)弄清楚借款用途。要弄清楚借款的用途,不要确得难意,不好意思问,只有用于合法用途的借款才受法律保护。

(2)借贷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民间借贷要反映借贷双方当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这些意思表示是双方完全出于自愿,这样的民间借贷才合法有效。

(3)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向社会非法集资、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以及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都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样的借贷是无效的。

9、完善担保

(1)办理担保。出借方在把钱借出时要考虑借款方的履约能力,可以要求借款方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对抵押等还要进行财产评估、抵押登记,避免用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进行抵押,损害出借人的利益。

(2)债务转让要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一定要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只有这样才确保保证合同的继续合法有效。

(3)出借人要在约定或规定的保证期间内行使权利。一般保证合同的债权人要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要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満之日起六个月内,对债务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才继续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的债权人要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要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満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才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4)对联系人、介绍人的责任认识要清楚。对在民间借贷活动中仅起联系人、介绍人作用的,不承担保证责任。

10、增强出借人的守约意识

使出借人认识到出借人不守约,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把钱借出,也是一种违约,也会对借款方造成损失。从而增强出借人的守约意识,按时把款借出。

民间借贷活动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活动,公民只有正确认识民间借贷活动存在的主要问题,从最坏处着想,在发生民间借贷活动时,多点心眼,注意寻找对策,进行自我合法权益的保护,民间借贷履约率必定会提高,违约的也有救济途径,做到稳操胜券,有有恃无恐,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发挥民间借贷为经济为社会服务的作用,使民间借贷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