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6 18:3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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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人民币》是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数学(人教版)一年级下册第5单元的教学内容。人民币是我国法定的货币,在人们的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让一年级学生结合自己的生活经验和已掌握的对100以内数的认知,认识人民币。一方面使学生初步知道人民币的基本知识和懂得如何使用人民币,提高社会实践能力;另一方面加深对100以内数的概念的理解,体会数学与现实生活的密切联系。
学生分析
一年级儿童年龄小,缺乏社会经验,上市场购物的机会也少,对人民币只是初步的认识,对于要用到钱才能买到东西这一朴素的等价交换的原则只有初步的意识。本节课的教学会使学生对人民币有进一步的认识,使学生在简单的活动中感知人民币的币值和人民币的商品功能。
设计理念
数学知识要加强与社会生活的联系,培养学生对数学的兴趣,使人人学有价值的数学。
适当调整教材的呈现方式,力争体现《数学课程标准》的理念。课堂上以“聪聪”和“明明”两个小精灵为主线,让它们成为学生学习的伙伴,帮助学生解决难题;当它们自己遇到难题时,让学生帮助解决,进一步激起学生学习的兴趣。
教学目标
1.认识人民币的单位:元、角、分,知道1元=10角。
2.培养实际生活中的购物能力,提高社会交往和社会实践能力。
3.通过购物活动,初步体会人民币在社会生活、商品交换中的功能和作用,并知道爱护人民币。
课前准备
多媒体课件、玩具熊,笔、橡皮、尺、练习本等。
每个学生一个钱袋(内装各种面值的人民币)。
教学流程
一、导入:从生活出发,创设情境,引出课题。
1.老师出示一件物品,吸引学生的注意力。
师:猜一猜,用多少钱买来的?
2.日常生活,哪些地方要使用钱?(请学生回答。)
师:好的,下面我们来看一段录像。教师边看边问:在什么地方?在干什么?
3.出示一位小朋友存钱的示意图,问:“零花钱可以用来干什么?”
【渗透德育:保管好钱,积少成多,养成勤俭节约的良好品质,献爱心等。】
小结:我们国家的钱叫人民币。(板书:认识人民币。)
(看课件)今天,老师请来了两位小朋友:
(课件播放配音)“我叫聪聪。我叫明明。嗨!大家好,认识我们吗?我们一起来认识人民币。比一比,看谁学得好。”
师:同学们,加油呀,可不能输给聪聪和明明。
二、新授:认识人民币。
1.认识人民币。
师:我们现在使用的是我国发行的第5套人民币(出示课件)。
请同学们仔细看,这些钱你们都认识吗?
(1)区别新版和旧版:以10元为例。
①课件显示放大的“10元”,问:这是多少钱?你是怎么认识的?点击数字“10”和汉字“拾”,点击单位“圆”(大写)。
②课件显示放大的“10元”(新版),问:这是多少钱?你是怎么认识的?
小结:对!看人民币上的数字和数字后的单位就能知道它的面值。
③区别:这两张10元的人民币有什么不同?(图案、大小、颜色,等等。)
④联系实际:10元钱可以用来干什么?
(2)区别纸币和硬币。
①课件显示5角纸币,问:你是怎样认识的?
②课件显示5角硬币,认一认。
③课件同时出现5角纸币和硬币,区别不同。
④课件出示背面,问:背面是什么?(国徽。)
小结:国徽是我们国家的标志。人民币上都有国徽,所以我们应该爱护它,不要随意损坏它。
2.随意点几张大额人民币,集体回答。
20元,50元(新、旧版),100(新、旧版)。
3.老师给每位小朋友准备了一些人民币,把它拿出来。
活动形式:两人一组,一个拿,一个认。
4.分类:这么多的钱放在一起,多不整齐,请小朋友想办法分类整理一下。
(1)按单位分:元、角、分(板书)。
(2)按质地分:纸币、硬币。
(3)按数字大小分。
(4)按新版、旧版分。
请学生汇报:展示台上展示。
5.请小朋友们把钱推到左上角,将书翻到第47页,你发现书上的人民币和我们平时所见到的人民币有什么不一样?(课件显示。)
小结:像这样,在人民币的左下角有一道红色斜线,这样叫样币,是不可以使用的。
三、换钱游戏:进行简单的计算。
1.师:我们已经认识了人民币,不知道聪聪、明明认识了没有?
(课件播放配音)“我们已经认识了人民币,还知道人民币按单位有元、角、分。那么它们之间有什么关系呢?让我们来做一个换钱游戏,好吗?”
一张2角可以换________个1角。
一张5角可以换________个1角。
小朋友们,动手换一换吧!
活动形式:两人一组,可以左右两人一组,也可以前后两人一组。
(引导)小朋友,我们看聪聪、明明在干什么呢?
2.情景对话:出示课件并配音。
聪聪:“明明,明明,你到哪去?”明明(手里拿着一堆钱):“我拿10个1角钱去买一把尺。”
聪聪:“你拿这么多1角钱,丢了一个多可惜呀!”“那怎么办呢?谁来帮帮我?”
请学生回答。
明明:“谢谢你!现在我知道了。1元钱可以换10个1角钱。”
(板书:1元=10角)
四、实践活动。
(课件显示,配音)我们不仅认识了人民币,还知道元、角之间的关系,同学们想不想活动活动,老师准备了一些小奖品,奖给活动中表现好的同学。
1.师生互换:老师手中有1元钱,能换你手中几张2角钱?(同桌可以互相帮忙。)
2.生生互换(解决不同的付钱方法):找方法多的和最简便的。
师:(拿一件玩具)买这件玩具要花1元1角,有几种付钱方法?
四人小组合作交流讨论。
请小组汇报(组员可以帮忙),发给点子最多那组奖品,表扬他们团结合作的精神。
许多种方法,再说出哪种方法最简便。
3.(课件播放配音)小朋友们想不想用自已手中的钱去买自已想要的东西?好,让我们去“小小超市”看一看吧!(配音乐)
选四名售货员,开始自由下座位买。
【购物时要守秩序,讲文明,用过钱后洗干净手,买自己需要的东西,养成勤俭节约的好习惯。】
五、总结。
(课件配音)小朋友,这节课我们上得真愉快,学会了很多知识,你们都学会了什么?
(课件配音)你们说得真好,小朋友们再见。
生:聪聪、明明再见!
评析
聪聪和明明是本套新教材新引入的小精灵。它们扮演的角色是:遇到难题让学生帮助(以达到激趣的目的);也可以帮助学生解决问题(以达到解困的目的)。整节课上以这两个小精灵为主线,成为本节课学生学习上的伙伴。
人民币的认识对学生来说有初步的概念。但在实际生活中,只认识人民币是远远不够的,认识人民币的目的是为了会使用它,体现它的社会价值。而一年级的学生年龄小,缺乏社会经验,上市场购物的机会肯定也少。怎样弥补学生学习上的这个不足?本节课上,教师多处创设了良好的购物环境,让学生在模拟购物活动中认识并使用人民币。
汽车工业的飞速发展,在带动世界各国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对人类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道路交通事故已成为人类和平年代的“杀手”,因道路交通事故诉讼至法院的损害赔偿案件,这些年都呈逐年上升趋势,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理由和法理依据有:道路交通事故的致害物体,属于特殊侵权责任的范围;道路交通事故只能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失;构成要件和负责条件具有特殊性。道路交通事故行为,侵害的对象是人身和财产,进一步讲,它即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健康权或生命权,而且还侵犯了其他既得的人身权益,造成了今后某些权益的丧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有:人身损害赔偿和车物损坏赔偿,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超期的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进行轻重伤与伤残等级检验鉴定的费用,精神抚慰金等,车物损坏赔偿的项目包括:车物损坏的直接经济损失和营运车辆停驶造成的间接损失,车辆施救费,停车看护费以及进行车物损失评估的费用等。笔者认为,要有效地预防交通事故,必须从源头抓起,首先,全力提高全民的交通法制观念和交通安全意识;其次,狠抓道路基础设施和安全设施隐患的整改,道路交通的基础就是道路,其基础设施和安全设施的完好。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条件之一,在预防交通事故的工作中,道路基础设施和安全设施上所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对这些隐患有效整改是绝对不可忽视的;最后,就是强化路面交通的动态管理,路面交通的动态管理是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预防交通事故,特别是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交通事故;道路;赔偿
一、前言
汽车工业的飞速发展,在带动世界各国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对人类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在上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我国平均发生道路事故约20万起,因车祸致死人数5万多人;90年代以后分别上升到30多万起交通事故,致死人数约7万多人;随着机动车辆的直线上升,2001年和2002年上述两项指数分别是75万起,10.6万多人和77万多起,10.9万多人,现两项指数仍在直线上升,平均每天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仍在一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已成为人类和平年代的“杀手”,因道路交通事故诉讼至法院的损害赔偿案件,这些年都呈逐年上升趋势,笔者拟结合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来探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性质特点,赔偿及防范事故的对象。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性质及特点
(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我国从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规定,将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视为一般侵权责任,该《办法》一出台,便受到众多学者的质疑,笔者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应是特殊的侵权责任而非一般侵权责任,理由和法理依据有:
1、致害物的特殊性,道路交通事故的致害物体,主要是道路上的机动车辆,它们属于高速运输工具,高级轿车,时速均在100公里左右,一般机动车辆,时速也保持在50-80公里之间,它们运行时,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性,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作业造成损害的,属于特殊侵权责任的范围,《发法通则》是我国的基本法;《办法》属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不应与基本法相抵触。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出于行为人的过失,在侵权的民事责任中,一般侵权行为人的过错形式既有行为人的过失,也有行为人的故意,道路交通事故中,行为人不是希望和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过错形式,只能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失。
3、构成要件和负责条件具有特殊性,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由四个要件构成,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不必像一般侵权责任那样由四个要件构成,过错责任原则由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行为的违法性和过错组成要件;无过错责任原则由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组成要件;《办法》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为过错责任原则,因此没必要规定负责事由,特殊侵权责任的负责事由与违约责任的负责事由不同,前者就由法律作出规定,后者一般由当事人双方约定。
(二)道路交通事故行为侵害的对象是人身和财产。如果道路交通事故行为造成人身伤亡的,那么其行为侵害的对象是他人人身,即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健康权或生命权,而且还侵犯了其他既得的人身权益,造成了今后某些权益的丧失,如致人伤残,势必减少其日后经济收入,间接地影响其对被抚养人抚养能力;如果事故行为造成财产损失,侵害的对象是他人财产,既包括已形成的财产权利也包括未形成的权利的财产,如间接的财产的损失。
三、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有:人身损害赔偿和车物损坏赔偿,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超期的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进行轻重伤与伤残等级检验鉴定的费用,精神抚慰金等,车物损坏赔偿的项目包括:车物损坏的直接经济损失和营运车辆停驶造成的间接损失,车辆施救费,停车看护费以及进行车物损失评估的费用等。
(一)医疗费的计算公式
出了事故,受害人看病的费用怎样计算?石刚、冯建民介绍说,这笔费用包括为恢复健康需要就医疗支出的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药费等,按照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当事人创伤治疗所必需的费用计算,具体数额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费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交通事故当事人身体受到损害,原则上应在县级以上(含)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治,但因抢救的需要,受伤的当事人也可以到离案发地最近的医疗机构(包括县级以下各种医疗机构)救治,交通事故当事人受伤经治疗伤情平稳,但仍需继续进行康复,对症等治疗的,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在县级以下的医疗机构或者门诊治疗,其治疗费用一并计算。
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医院治疗期间需要外购药品的,应当由该医疗机构出具相应的证明,并与伤情的治疗的需要相符。
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经原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同意擅自转院治疗的,对其因转院治疗增加的费用,将不予以支持,但确有因原住院的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的治疗条件不同意受害人转院或其他正当的理由除外。
计算公式为: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疗费+住院费+其他
(二)误工费与收入状况有关
误工费,是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的,它包括两部分,一是伤者本人治疗创伤造成误工发生的费用,二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亲属或委托人来队处理交通事故误工造成经济减少的费用,伤者本人的误工时间根据当事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治证明确定,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最终凭定伤残的前一日,伤残评定时机:按照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GB18667-2002)的有关规定确定,目前公安部正在起草《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通则》待其后,即可按其规定计算误工时间。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当事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河北省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其计算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元/月)×误工时间
1、有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额=正常情况下劳动工作收入-事故受伤后的劳动收入
2、无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额=最近三年收入总和÷3年÷12个月×误工时间,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误工时间
3、护理费有级别之分
据介绍,护理费要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河北省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当事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上,当事人出院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仍需继续护理的,必须由该医疗机构出具医嘱证明或诊断书确定护理时间和护理人数,时间超过3个月仍需护理依赖的,申请鉴(评)定机构对当事人是否需要护理进行确定。
当事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当事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其计算公式:交通事故发生地护理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护理人数
(四)交通住宿并非实报实销
交通和住宿费用,只能在规定范围内索赔,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委托人因就医转院治疗或来队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与社会或处理交通事故的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委托人一般不超过3人,其费用支出标准一般不超过交通事故发生的国家机关人员出差交通标准。
关于住宿费,外地交通事故当事人,委托人来队处理交通事故或依据医疗机构意见,受伤的当事人确定必要去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其本人及其陪护人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合理的部分应予计算,但不能超过河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住宿费标准和出差伙食补助,目前河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住宿费标准为每人每天40天,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
其计算公式为:住宿费=国家要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住宿时间
另外,住院伙食费补助费参照河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营养费则根据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五)残疾赔偿金有细致规定
残疾赔偿金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或赔偿中一项重要的费用,专家介绍,这笔费用要根据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等级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河北省一年度城镇居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制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因伤残,但实际收年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的的调整,在一定幅度为减少或增加残疾赔偿金的总额。
如果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人民人均纯收入高于河北省标准的,残疾赔偿金可发按照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的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赔偿年额
1、60周岁以下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20年
2、60周岁周岁之间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20-(实际年龄-60))]
3、75周岁以上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5年
4、伤残系数,伤情评定一级伤残的,按金额赔偿,即100%,二至十级的,则以10%以比例依次递减,多等级伤残的伤残系数计算,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附录B的方法计算
(六)老人子女如何得到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中,重要的一笔赔偿便是老人孩子的抚养费,依照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河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抚养人的年龄,男性在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女性在十八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的,赔偿权利人应提供无劳动能人鉴定结论或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同时应提供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其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书面证明
其计算公式为:
1、不满18周岁的人员被抚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
2、18周岁-60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有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年
3、60周岁-75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实际年龄-60)年]
4、75周岁以上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5年
5、有其他抚养人时,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生活÷抚养人数
6、被抚养人有数人时,赔偿义务承担的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七)死亡赔偿金依照收入水平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按照河北省上一年度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
1、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2、60周岁-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岁)]。
3、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八)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在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都主张赔偿数额不宜过高,但当事人在时动辄提出索赔几万元以上甚至百万元精神赔偿金的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施行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以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行为后果,赔偿能力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该司法解释的施行,为人民法院判决提供了依据,但同时赋予了法院的自由裁量权,由于没有明确赔偿数额如何计算,有无最高或最低限额等问题,事实上增加了处理难度。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裁决,以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使用为转移,因而在审判实践中,它便会使法官存在滥用自由裁量权,凭着主观直觉或同意不断作出自由裁量决定的现象,虽然交通事故案件中影响受害人精神伤害程度的标准个案千差万别,但法官司要综合事故后果,责任人大小(含过错程度)赔偿能力来作出认定,前者事故后果和责任大小容易掌握;后者赔偿能力,由谁负责承担举证责任及如何认定难于掌握,这时,一审法官以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判决结果,也可能被二审法官以自由裁量权轻易取代。
对于如何确定精神损失赔偿金额,笔者认为,交通事故因侵权人过错:1、致受害人伤残的,其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可以按期伤残等级,一级的按100%计算,二级的减少10%,依此类推,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标准的50%计赔。2、致受害人死亡的,其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可以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死亡补偿费规定标准的50%计赔。3、致受害人流产和致受害人的特定纪念物品丢失或者毁损的,其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要以按因流产的实际费用和特定纪念物品的实际价值适当计赔。
任何权利都必须受到制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自由裁量权如没有受到合理的控制和监督,就不可避免地存在被滥用的危险,必然导致司法不公,笔者认为,要有效防止滥用精神赔偿数额的自由裁量权,就应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纳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作为一项赔偿项目,并明确赔偿标准,这样,既能做到对侵权人的行为予以制裁,对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伤害给以抚慰和补偿。同时又为法官在审判中保持公正提供确切依据。
四、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对策
道路交通安全与国家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我国每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均排在世界的第一位,目前我国仅私人拥有的机动车已超过了1000万辆,且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辆会迅猛增多,对道路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的要求将越来越高,因此,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已是全社会的共同愿望,如何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呢?分析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笔者认为,要有效地预防交通事故,必须从源头抓起,首先,全力提高全民的交通法制观念和交通安全意识。交通安全从何而来?就是从全民的交通法制观念的提高和交通安全意识的增强而来,那么如何提高全民的交通法制观念,增强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呢?笔者认为,公安部正在大力倡导和全力推行的“五进”活动就是一个很好的载体,紧紧抓住“五进”活动,扎扎实实地开展多层面,多形式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在全社会营造一个浓厚的交通安全宣传氛围,让这个氛围来感染人、教育人,同时我们还要结合“五进”活动,有测重性、针对性地抓好日常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一是抓住学校,开展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宣传工作,让中小学生在校园,在家庭,在社会活动中能自觉规范自己的交通行为,并以此影响其家人,邻居和亲朋,达到以点连线,以线连片,以片连面的宣传效果,二是抓住机关,在公务员队伍中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利用公务员接触面广,号召力强的优势来推动我们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三是抓住农民在农村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让农民学习交通法律知识,了解交通安全常识,潜移默化地规范农民的交通行为,四是抓住驾驶人,采用多种形式对其开展宣传教育,驾驶人是交通参与者中的特殊群体,特别是机动车驾驶人,从他们学习驾驶时就必须严格把关,对机动车驾驶人,特别是客运机动车驾驶人,要从其职业道德,职业风险和交通法律上来开展宣传教育,采用集中公议、个别谈活、公开暴光、奖惩结合等形式,加强对他们的教育,以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安全意识和业务技能。
其次,狠抓道路基础设施和安全设施隐患的整改,道路交通的基础就是道路,其基础设施和安全设施的完好。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条件之一,在预防交通事故的工作中,道路基础设施和安全设施上所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对这些隐患有效整改是绝对不可忽视的,目前,在全国的公路网中,干线公路,特别是高等级的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基础设施完好,安全设施齐备,交通安全畅通,然而,在一些等级较低的干线公路或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县乡道路上,道路基础较差,交通安全设施不全,存不着很多的安全隐患,诸如宽路窄桥或直路斜桥;平、纵曲线相交存在视觉盲区;沿河高路基础缺少必要的、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县乡道路普通缺少交通标志和标线等,必须引起有关职能部门的重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分清轻重缓急,积极整改,预防可能因此引发的交通事故。
最后,就是强化路面交通的动态管理,路面交通的动态管理是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预防交通事故,特别是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的有效途径,路面动态管理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理交通的重点之一,多年以来,从公安部交管局,到各个省总队,再到支队,大队,几乎每年都部署开展夏季或冬季“行车秩序整顿”、“干线路面交通秩序整顿”等等这专项工作其目的就是通过各项整顿工作,规范路面行车秩序,预防减少交通事故,要强化路面交通化动态管理,笔者认为,不但要开展多种形式多种内容的动态交通秩序整顿,还要注意抓住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整合警力资源,最大程度地充实一线,只有整合警力资源,实行多警种联合管理或紧密型协作管理,才能有效地开展路面动态交通的管理,从而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二是建立科学、合理的勤务机制、勤务管理机制是决定路面动态交通管理效率和效益的基础,用责任制的形式补充,完善勤务管理机制和制度,逼警上路、上路管事、积极预防交通事故。三是加大科技投入,用科技强化路面交通动态的管理和控制,将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四是实行严管重罚,执勤民警应有“严管出秩序,重罚防事故”的管理观念,在路面管理中加大对动态交通中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特别是对那些有影响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的“酒后开车”、“超速行驶”、“强行超车”、“强闯信号”、“带病行驶”、“疲劳驾驶”、“无证驾驶”和“非客运车辆载客”、“报废车拼装车上路行驶”、“超载、超员行驶”等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要给予严格查处严格处罚,通过严管重罚,震慑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减少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目的。
注释:
〔1〕房绍坤:《中国民法事立法志论》青岛海洋大学出版1995年版,第313页。
〔2〕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1页。
〔3〕宋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在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95-96页。
〔4〕杨立新:《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的侵权行为篇,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00页。
[关键词]:文化与人格理论 中国国民性 儒家思想
所谓国民性,指一个民族区别于其他民族的总体表现出的品性,即一个国家国民最普遍表现出的人格类型,是对一国具有代表性的人的特征的概括,故针对正常人格而言。这种品性,既源于种族特征的不同,也可来自后天遭遇和文化背景的差异,造成各个国家中不同的国民性。国民性与典型人格类型不同,其分析不需太多田野调查实践与复杂数据,具有普遍概括性和笼统性,故较易实行。
对国民性问题的研究在西方二战时期曾一度兴起。由于全球化的影响以及西方文化的渗入,现代中国的国民性已变得较为混杂难以表述,甚至某些已与中国古人的文化精神相背道而驰,西学的传入与过度应用更使现代中国国民性格不具有了中国本土的代表性。本文仅从中国古代儒学角度对中国人的传统国民性进行分析探讨,从信仰体制、道德准则和人格培养三方面将国民性概括为忠君爱国、仁义至上和中庸之道。
一、信仰体制:忠孝统一
从信仰体制上看,中国古代社会中主要以信仰中国传统宗法性宗教作为全民性的国家宗教。其宗法观念与天人合一观念从信仰层面进入到社会生活中各个方面,对国民性的形成具有决定性影响。
中国人普遍重视家族观念,祖先意识强烈。所谓“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矣”。这不仅体现在中国人祭祖的隆重仪式上,更表现在中国人“以孝治天下”的观念上,这早在先帝舜时期就有了很好的体现。
中国十分重孝,一家中若是出现孝子,则会受到整个社会的关注与赞扬。汉朝时期的选官制度就以“孝”作为最基本的选拔标准,由众人推举,称“举孝廉”。中国儒家传统“十三经”中就有一部十分重要的经典――《孝经》,是关于孝的理论的集大成者。
在中国人家族传统中,是以父权至上的宗法制,一般重大事情都需要向父亲请教过问,包括婚姻问题,大多是父母包办,即使是自己的意愿也需事先请示父母,征得同意方可进行,否则就会有被社会指为不孝而被边缘化的危险。
中国人如此重“孝”,包括统治者也宣扬孝道,以孝治天下,以得到支持与维护。中国人认为,以孝为先,有了孝,人民自然会归顺于君主,孝是忠孝仁爱信义等基本道德的根本所在。“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者,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弟者也,其为仁之本也。”《论语》中的此言正是体现了“孝”的一系列好处,孝子极少有犯上作乱背叛君主的想法。由此可见“孝”是忠君爱国思想的前提。这正是中国古代社会忠孝二者相统一的观念,也是国民性之一大特点。
二、道德准则:仁义之上
前面讨论的中国人所重视的忠孝观念,但这种忠孝观念是以仁义的道德准则为前提的。儒家学说的创始人――孔子就曾说过,忠孝都要“以义为先”。不符君子道义的事万万不可做,而这道义的前提就是符合“仁”。
“仁”是儒家学说的核心,“仁”的实现是孔子认为最理想的社会状态。“仁”是最重要的品格,万事都应符合“仁”复归于“仁”。“义”则由“仁”衍生而来。所谓仁义礼智信都是以“仁”为根本的。孔子主张回归“仁”的道路是“克己复礼”,通过严格要求自己回到礼的道路上来。西周时期即已制定形成的周礼是与封建等级制度相应的。“知及之,仁能守之,庄以莅之,动之不以礼,未善也。”儒家主张以礼治天下,这其中就要以统治者实行“仁政”作为基础。实行仁政,人民就会温顺并且厚道,像先帝尧舜时期就是如此。
且君子也应以仁为本,“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儒家主张有志之士要不惜一切代价捍卫仁义道德理念。孔子认为,“恭而不侮,宽则得众,信则人任焉,敏则有功,惠则足以使人”,这样即可实现仁。仁不仅应作为社会的基本原则和统治者的根本统治手段,更是作为了百姓庶人一切道德准则的基础。
孔子还认为,“刚毅木讷,近仁。”这可谓是对接近仁的状态的外在表现的较为细致的描述了,也正是中国人性格中的一大特色。中国人普遍具有老实内敛,逢人不爱张扬,遇事不爱争抢的特征,却给人一种温和敦厚的亲近感。古代社会中的中国人中更是普遍具有“仁”的特性。辜鸿铭先生认为中国人精神的最大特点就是温良,这主要是儒家文化影响的结果,这也是“仁”在国民性格中的一大体现。
三、人格培养:中庸之道
中国古代社会中对人才的培养,不似西方教育那般重视专业技能培养,而是更重形而上的气节与道德观念的树立。中国古代社会中儒家思想几乎是持续占据主导地位的,儒家思想中对“君子”的推崇也成为中国社会中普遍的人格完善标准。
所谓君子,可用“中庸”来概括。“君子不器”,君子尚要“和而不流,中立而不倚”,经过历史发展逐渐成为一种民族气节,体现在忠君爱国的观念中。所谓“极高明而道中庸”,可见中庸的品质在中国人中具有神圣性,是一切美好品质的概括,并形成一种价值趋向体现在中国人的国民性中。用孟子的话概括,这是一种“浩然正气”。
中国古代注重对人才的培养,不仅体现在后来的教育中,也体现在在童蒙教育。所谓童蒙教育,指中国古代7~12岁的教育,即洒扫应对等基本礼仪和伦理道德的学习。其作用不可忽视,是为后期儒家系统教育、为日后学习君子之道打下深厚基础,是中国古代社会人格气质初步奠定形成中的重要一环。
中庸之道同样表现在礼上。儒家主张以礼治天下,礼节是人与人之间交往乃至统治者治国平天下的核心原则。它处处体现了中国人特有的中和色彩,建立在天人合一观念基础上,体现了中国人高尚的修养,也是中庸之道的一种外在表现。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古代儒家思想主导的中国古代社会中,在文化与人格理论的视角下所探见的中国人国民性具有忠孝统一、仁义至上、中庸之道三者合一的特性,不仅体现在传统的等级宗法性制度中,更体现在以汉族为主体民族的普遍文化群体中。中国人特有的文化与品格特征,区别于西方,自古以来就有自己的独特优势,包括政治思想、社会制度以及丰富多彩的文化。如今我们更应弘扬这种文化特性,弘扬中庸之道,选择传统并适合我们国民性的东西,而不是盲目学习西方的科技、制度,这有中体西用,才能使中国人得以重新闪耀于世界之林。
参考文献:
[1]林耀华.民族学通论.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7.
[2]夏建中.文化人类学理论学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3]辜鸿铭著.李晨曦译.中国人的精神.上海三联书店,2010.
关键词:购买力平价;长期;汇率
一、引言
由于金融危机的全球蔓延,并伴随着人民币的大幅升值,给我国进出口贸易带来了极大压力。人民币汇率在未来是否会停止升值步伐,缓解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带来的压力,已成为我国政府和大量进出口企业关注的焦点。
一些国际组织机构经常基于购买力平价理论来比较各国的宏观经济发展状况,并作为制定经济政策的重要依据。他们都是以“PPP理论在实践中是成立的”作为前提。然而,关于这一前提,自其创建之日起就不断受到各种观点与检验方法的挑战。
二、购买力平价职称论文
(一)购买力平价的产生
购买力平价(PurchasingPowerParity,PPP)理论是采用一国货币的国内购买力来确定各种货币之间的比价问题的汇率决定理论。该理论最初由瑞典经济学家卡塞尔(Cassel)提出,决定的是即期汇率。其中心思想是:两国货币的汇率是由两国物价水平之比来确定。
卡塞尔的购买力平价学说又分为绝对购买力平价和相对购买力平价。
1.绝对购买力平价
绝对购买力平价理论,即一个国家的货币与另外一个国家货币之间的比价是由两种货币在各自国内的购买力之比来决定的。货币的国内购买力体现在商品的价格水平上,即商品价格的倒数,故两种货币之间的汇率水平是由两国国内物价水平之比决定的。
R=PA/PB
其中:R为绝对购买力平价下的汇率;
PA为A国的一般物价水平;
PB为B国的一般物价水平;
以上公式表明,在某一时期,当A国价格不变,而B国价格上涨,则B国货币的国内购买力下降,表现为一单位A国货币可以交换到更多的B国货币,即A国货币出现升值,B国货币出现贬值。购买力平价理论认为,按照两国货币在各自国内的购买力确定的汇率水平应该是一种长期均衡汇率。当实际汇率与长期均衡汇率之间出现偏差时,实际汇率将不断调整,最终要趋向均衡汇率水平。
2.相对购买力平价
相对购买力平价是在绝对购买力平价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卡塞尔认为,在计算绝对购买力平价时,两国物价水平数据的获得很困难,而两国物价水平变动即物价指数或通货膨胀率容易获得。
用公式表示是:
R1=R0(IA/IB)
其中:R1代表通货膨胀后两国货币间的新的汇率;
R0代表两国通货膨胀前两国货币的汇率,又称基期汇率;
IA代表A国的通货膨胀率,IB代表B国的通货膨胀率。
(二)购买力平价的发展
购买力平价理论具有内在的简单性,从购买力的角度分析货币的交换问题,非常符合逻辑、易于理解;同时,它的表达形式也较直观。所以,汇率水平的分析和政策研究经常用到购买力平价。但其是否成立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在早期,它曾被认为是一个公理,随后不断有人对购买力平价理论提出修正。早在20世纪30年代,哈罗德(Harrod)就指出,国内外有差异的生产率水平将会导致对绝对购买力平价持久的背离。巴拉萨(Balassa,1964)和萨缪尔森(Samuelson,1964)分别正式地论证了对PPP系统性的“生产率偏离”(Productivitybias):一国可贸易品适用一价法则,因此可贸易品的生产率的提高推动有关产业工资上升,从而推动全国性工资上调,但是非贸易品的生产率无法同步提升,因此其成本和价格必然上涨,从而导致该国的相对物价水平上涨。从长期看,实际经济因素的变动(如国内外生产率差异)会使名义汇率与传统购买力平价产生永久性的偏离。这一修正称为PPP理论的巴拉萨-萨缪尔森修正(BalassaSamuelsonQualification)。
克拉维斯(Karvis)和利普西(Lipsey,1983)及巴格瓦蒂(Bhagwati,1984)也得出同样结论,但是他们强调生产要素的素质差异和生产要素报酬的不同。Niehans(1984)认为,PPP公式中所表示的汇率和价格之间的联系,并不表示汇率的变化来源于价格,争论汇率和价格谁决定谁,没有实际意义。而Frenkel(1978)在使用不同的价格指数验证了汇率变化同两国价格比率之间关系后得出结论:PPP不能作为汇率和价格联系的机制,只能视为研究价格和汇率决定的捷径,不能视为一个完善的汇率理论。但无论如何,经济学家对汇率与物价变动之间存在一定联系的判断给予了认可。
现代购买力平价说包括成本购买力平价、多国购买力平价、事前购买力平价和货币主义的购买力平价说,它们对传统的购买力平价说进行修正和改造。
(三)PPP测算研究
有关世界各国PPP的测算研究主要有:“世界银行Atlas方法”、简化信息方法、国际比较项目、生产法以及宾夕法尼亚大学世界表。然而,各种研究结论并未达成一致。PPP可以针对一国、一地区、一个产业而定。如未特指,则PPP通常是对GDP而言。计算PPP大多使用支出法和生产法。
三、购买力平价对人民币汇率局限性的原因
虽然有不少文献认为“PPP理论在短期不成立但在长期可能是成立的”,但本文通过研究发现,无论是长期还是短期,购买力平价理论对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并不完全成立。
(一)汇率反映的是两国贸易商品价格的比率
用反映全部商品的CPI来解释汇率的变动,显然存在着一定缺陷,而且两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结构也不同,两国的CPI所包含的商品及其权数也就相差较大,这种价格指数并不严格符合购买力平价理论的要求。在一国消费物价指数中包括的商品在计算另一国消费物价指数时可能就没有,这种价格指数是不符合传统购买力平价理论要求的。
(二)汇率变动的影响因素有很多
如一国的劳动生产率、利率和资本流动等其它经济变量,一国实行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汇率政策,而不仅仅只受价格变动的影响;
(三)与汇率体制与贸易政策有关
虽然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但是我国对汇率浮动管理的严格程度远高于美国。此外,长期以来,我国的外贸管理政策奉行“奖出限进”,致使经常项目顺差十分严重,大量外币的流入导致外汇供求关系严重扭曲,所以体制的影响远大于经济变量的影响。
实际上,现代的汇率具有双重作用,一方面,汇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由市场的供给与需求决定。另一方面,汇率要为稳定宏观经济、促进本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服务,汇率要服从于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的需要,作为不可缺少的宏观调控手段。但是现有的汇率决定理论,包括购买力平价理论却没有考虑汇率作为政府调控宏观经济手段的性质。
(四)购买力平价模型所提供的均衡汇率在很大程度上受基年的影响
主观判断或因观察能力、技术和数据不足等问题,基年选择十分困难,基年不同,均衡汇率就不同,缺乏科学性。
(五)贸易壁垒和交易成本等的存在
Cassel的PPP理论是建立在一个较理想的交易状态下,如不存在交易成本等等,这是与现实中各国的商品贸易不符的。
四、结束语
购买力平价理论描述的是在理想状态下汇率与两国物价的绝对水平和通胀率之间的关系。从总体上看,购买力平价理论较为合理地解释了汇率的决定基础,所以,虽然购买力平价理论忽略了其他影响因素对汇率的影响,但汇率向购买力平价仍在起作用,所以该学说至今仍受到西方经济学者的重视,在基础分析中被广泛地应用于预测汇率走势的数学模型。由于购买力平价不能很好地解释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因此单纯利用购买力平价方法来确定人民币汇率水平,并据此制定相关经济政策来刺激出口、缓解当前金融危机带来的压力,毫无疑问不可行。即使认为PPP理论是一种决定长期均衡汇率的有效方法,这种超长期有效的理论也不能指导我国目前的汇率改革,难以成为制定汇率政策的依据。因此,我们不应当只局限于购买力平价理论,而应该去寻找一种既能有效解释人民币汇率变动,又能指导汇率改革的中长期汇率均衡理论。
对于我国而言,人民币汇率水平的变化应防止其剧烈变动,而使其处于一种温和的变化态势,央行应当仔细观察中美两国的物价变化情况和利率水平,立足于国内确定政策工具,并据此制定基于人民币汇率基础之上的货币政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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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范言慧.关于购买力平价学说的研究综述[J].金融教学与研究,2007,(2).
[论文摘要]法律价值是一定的社会主体需要与包括法律在内的法律现象的关系的一个范畴。这就是,法律的存在、属性、功能以及内在机制和一定人们对法律要求或需要的关系,这种关系正是通过人们的法律实践显示出来的。“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和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法律的主导价值则是指当法律所追求的多个价值目标出现矛盾时的最终价值目标选择。调整对象的差异固然可以直接界定部门法的调整范围,但主导价值的不同则会决定不同立法的最终目的,从而使法律部门的划分成为必要。商法与民法主导价值的差异是商法比较民法而独立存在的理论基石。因此将对商法与民法主导价值进行比较。
一、商法的主导价值
效益,在经济学上原指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较大的效果。这也是效益的初级的或直观的衡量标准。效益的高级的或深层的衡量标准是根据预期目的对资源的配置和利用的最终结果作出社会评价,社会资源的配置使越来越多的人改善环境而同时没有人因此而环境变坏,那就意味着效益提高了。法的效益价值是指法能够使社会或人们以较少或较小的投入获得较多或较大的产出,以满足人们对效益的需要的意义。其在于利用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方式,来规范资源的有效配置,及利用法律的有机作用促使效率结果的出现。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而作为商法调整对象的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动机而建立的。营利乃是一切商事活动的本质之所在,是商人据以从事经营活动的终极目标。从这个意义上说,商法就是为了商人的利润最大化而存在的行为规则。因此,商法中的一些重要制度之构造,如商事登记制度、商是帐薄制度,商事名称制度等等,以及商行为中的一些重要规则之确立,如买卖、、仓储、证券、票据、保险、海商等等,都是为了确保商人的营利目标的实现。规范重点为商人的营利活动是商法的基本特征。这一基本特征本质上是对商人获利观和商业动力机制的法律肯定,体现着商法在增殖社会财富、发展社会生产力中的基本社会功能和价值追求。这也决定了效益在整个商法价值体系中的主导价值地位,是商法配置社会资源的首要价值标准。商法的效益价值可以表述为商法调整商事主体行为使市场资源配置达至效用可能性曲线或称帕累托最优态即经济实现“一般均衡”,任何重新改变资源配置的安排,都不可在无损于任何人的前提下使任何一个人的处境较前更好。商法还可以降低交易费用。
科斯于1937年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首创交易费用学说,以阐释企业存在及扩张的意义。后来,交易费用这个概念成为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和经济分析法律学派的基本范畴。交易费用是指生产以外的所有费用,包括信息费用(发现交易对象、产品质量、交易价格、市场行情等的费用),测量、界定和保护产权的费用(即提供交易条件或交易前提的费用),时间费用(包括讨价还价、订立合同的费用),执行合约的费用,监督违约行为并对之实施制裁、以维护交易秩序的费用,以及风险的费用。费用是社会财富或资源的一种无谓浪费。由于节约交易费用有利于提高市场交易的效率,而商法是保护正当营利活动的法律,因此,节约交易费用成为商法存在的经济根源,商法可以从降低交易费用入手实现效益价值。依科斯关于企业理论的一般观点,用企业内部的行政协调去代替市场上通过契约完成的交易,说明企业(公司)与市场是两个相互替代的手段。这是因为,由于组织生产不外乎通过市场交易和建立企业两种基本方式进行,与市场通过契约完成交易不同,企业是依靠权威(董事会和经理机关)在企业内部完成交易,把交易由市场移到企业内部,以节约交易费用。简而言之,企业存在的根据就在于它能够减少交易费用。公司法所确立的公司法人格制度之所以能发展完善到今天的地步,与其具有极大的经济功能密切相关,对此我们可以通过现代经济学家关于企业制度的起源和发展的学说来证实。应该说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作为公司法人格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公司法人格制度的经济价值之根源所在。这种将股东的责任限制于其投资范围之内,使股东与公司债务隔离的原则,被视为是成立公司之主要利益。所以,当历史发展到将法人成员的有限责任与法人制度完美地结合到一起的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为主要公司形式时,就使公司制度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强有力的杠杆,使其在资本迅速集中、资本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减少、利润最大化等诸多方面发挥了其他法律主体所不能比拟的作用。真正实现了法人制度社会经济价值目标。由于节约交易费用有利于提高市场交易的效率,而商法是保护正当营利活动的法律,因此,节约交易费用成为商法存在的经济根源,商法可以从降低交易费用入手实现效益价值。
二、民法的主导价值
什么是公平?对此,英国著名法学家哈特认为:“同样情况同样对待和‘不同情况不同对待是公平观念的核心要素。”实际上,公平本为道德规范,主要是作为一种社会理念而存在于人们的观念和意识中,其判别主要是从社会正义的角度,以人们公认的价值观和公认的经济利益上的公正、等价、合理为标准来加以确定的。公平主要强调的是权利和义务、利益和负担在相互关联的社会主体之间合理分配或分担。这种分配或分担的结果能够为当事人和社会所接受。
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分派的要求,谓之公平。公平偏重于社会正义方面,不仅可适用于严格意义上的交换关系合同关系,而且.可适用于非严格意义上的交换关系损害赔偿关系。由于就调整对象而言,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所关注的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的本等和利益的平衡,其立足点不在于主体的额外价值获得,因而,公平是其首要原则。公平原则既体现了民法的任务、性质和特征,也反映了民法所追求的目标。对此,我国著名民法学者徐国栋教授深刻地指出:“公平是民法的精神,尽管民法的各种规定千头万绪,复杂万端,如果要对其作一言以蔽之的说明,必定用得着‘公平’二字。舍却公平,民法将不成其为民法。”即公平是民法精神的集中体现。甚至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公平是民法的活的灵魂。因此,公平是民法的主导价值。超级秘书网
公平价值在民法中的具体体现是:民事主体有同等机会参与民事活动,行使和实现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具有对应性,不得显示公平:民事主体在承担民事责任时,责任与过错程度相适应。不少国家对公平原则还设有明文规定。
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135条规定:“契约不仅依其明示发生义务,并按照契约的性质,发生公平原则、习惯或法律所赋予的义务。”《德国民法典》第315条规定:“由契约当事人一方确定给付者,在有疑义时,应依公平的方法确定之。依公平的方法确定给付者,其确定只于适合公平时始得对他方当事人发生拘束力。”我国《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考虑到现实生活中存在依一方预先制定的格式合同条款签约的情形,因此《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
三、结语
效益是商法的主导价值,商法自然应为繁荣市场、提高效率作出周密设计;公平是民法的主导价值,民法为维护正义、公序良俗作了很多安排。而这种差异的根源,正如我国台湾学者张国键先生所言:“商韦法与民法(尤其债篇),虽同为规定关于国民经济生活之法律,有其共同之理,论其性质,两者颇不相同。盖商韦法所规定者,乃在于维护个人或团体之营利:民法所规定者,则偏重于保护一般公众之利益。”
参考文献
根据舒尔茨、贝克尔等人对人力资本投资的论述,本文把农民人力资本投资范围界定为教育投资、健康投资和迁移投资三类,并以此为依据展开分析,分别从这三个方面论述人力资本投资影响农民收入的机理。
(一)教育投资
教育投资向来被认为是人力资本投资最重要的内容。根据人力资本理论,教育与收入呈正相关,这一理论也在许多国家得到证实。就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农民的文化素质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也存在着一定的相关性:东部地区农民文化素质高于中部地区,更高于西部地区,而这三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也是呈现出东部高于中部,中部高于西部。无论是学校教育,还是职业技术培训教育,其增加农民收入的作用通常是通过以下几个路径来实现的:(1)更高的教育水平有助于提高农民的生产率,因而农民在劳动力市场上获得更高的回报;(2)教育水平的提高有助于帮助农民改善自身的健康和营养状况,从而提高生活的质量;(3)教育水平的提高能够直接丰富农民的生活,帮助农民拓展生活的空间;(4)农民及其子女教育水平的提高也有助于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并给人们之间的平等发展提供机会。
(二)健康投资
健康作为人力资本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人收入有着重要的影响。人的健康资本一部分是先天即有的,一部分是后天获得的。舒尔茨认为,一个人所拥有的人力资本经济价值,即人的企业家能力、职业技能或者教育水平都会随着其有效寿命的延长而增加。健康投资可以增加农民收入的主要原因在于:第一,健康的人有更加充沛强壮的体力、脑力和认知能力,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第二,健康的人能够拥有更长的寿命,其职业生涯也有机会得以延长,获得更多收入;第三,强壮的身体可以减少病假所引起的收入损失;第四,更长的寿命和好的健康状况可以刺激人们进行更多的人力资本投资以增加未来收入。
(三)迁移投资
农民的迁移投资指的是农民迁移流动的成本,它包括:(1)直接迁移成本,如往返迁入地和迁出地的交通成本、获取迁移信息的成本等;(2)机会成本,指劳动者为了迁移而放弃原来的工作所失去的可能获得的收入和福利;(3)社会成本,它是农民为了迁移而放弃原来的社会关系网络以及适应新环境所花费的成本;(4)心理成本,指农民离开原来的熟悉环境而进入到陌生环境所付出的精神代价,如不安感、孤独感。其中,只有直接迁移成本容易测算,而其他成本都难以测量。不少研究表明,迁移投资能够带来收入的增加,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农民通过地区转移,迁移到工资报酬机会更好的地区而获得更高的收入;其次,农民通过行业转移,到社会生产率和劳动报酬率更高的行业工作;最后,农民还可以转换不同的职业类型或雇主来获得更好的报酬。总之,只有当迁移收益大于迁移成本时,迁移才会发生,反之则不会发生。
二、广东农民人力资本投资影响农民收入的实证
(一)数据来源
本文中的农民收入(Y)用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来代表,农民迁移投资(M)用农村居民家庭人均交通和通讯支出反映,农民健康投资(H)用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医疗保健支出反映。另外,考虑到农村居民受教育程度是由政府与农民共同投资而形成的人力资本,故不用受教育程度来反映农民的教育投资(E),而采用农村居民人均文化教育娱乐支出来反映。本研究所用数据均来自历年《广东统计年鉴》和《中国统计年鉴》,样本区间为1993-2011年。为了消除通货膨胀的影响,用广东省GDP平减指数对数据作处理。用GDP平减指数消除1993-2011年广东农民的收入、教育投资、迁移投资和健康投资的通货膨胀影响。另一个需要处理的外生冲击事件是广东在2006年9月正式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造成广东农民的教育投资在2006年突然大幅下降。由于国家政策的影响,广东农民的教育投资在2006年突然减少,使得这项时间序列的分布趋势中断,进而影响了数据的平稳性分析以及整个实证分析结果。鉴于这种教育投资的减少并非由农民自身决定,本文对教育投资的数据作如下调整:假设农民自2006年起的学杂费没有被减免,计算出广东农民1993-2005年的学杂费年均增长率,并以此计算出2006-2011年的学杂费和修改后的教育投资E2。相关数据如表1所示。
(二)实证检验
广东农民收入与农民的教育投资、迁移投资和健康投资有着长期的均衡关系。从长期来看,教育投资、迁移投资和健康投资对广东农民的收入增长都具有促进作用,这验证了本文前面的理论分析。其中,教育投资的促进作用最大,健康投资的促进作用次之,最后是迁移投资。从具体数字来看,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广东农民的教育投资每增加1%,其收入将增加57.6%;广东农民的健康投资每增加1%,其收入将增加26.4%;广东农民的迁移投资每增加1%,其收入将增加8.4%。在短期内,广东农民的教育投资对其收入增长存在正向影响,且影响最大,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本期教育投资每增加1%,本期农民收入将增加46.6%;健康投资对农民的收入增长也存在正向影响,本期健康投资每增加1%,本期农民收入将增加7%;而迁移投资对农民的收入增长存在负向影响,本期迁移投资每增加1%,本期农民收入将减少9.4%。此外,短期修正系数表明,每年广东农民的实际收入与长期均衡值的偏差中的4.9%被修正,即农民收入的短期波动偏离长期均衡时,将以4.9%的调整力度将非均衡状态拉回均衡状态。综合分析EMC模型中各变量的系数可知,广东农民的教育投资和健康投资在短期内能促进农民收入增长,这符合本文前面的理论分析。而迁移投资在短期内对农民收入存在负向影响,说明迁移投资对农民收入增长存在很大的时滞效应,这可能由以下原因造成:第一,城乡二元分割体制和城市对外来劳动力的歧视,使得农民进城后未能及时获得就业机会和工资收入,如有些城市工作岗位只招用本地户籍人员;第二,广东省普遍存在的农民工工资拖欠现象使得农民的迁移投资回报有所滞后;第三,某些政府出于就业管理需要,要求进城农民工就业前先办理暂住证、婚育证等各种证明,推迟了农民工就业;第四,尽管城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已对农民工免费服务,但其服务形式较简单,多是登记介绍和组织招聘洽谈会,农民工一般等待时间长;第五,农民工普遍文化素质偏低,其搜索就业信息的能力较弱,因此进城后未能马上找到合适工作。这五点可能的原因使得农民工的迁移投资在短期内未能转化为收入,而在此期间农民工在城市里的吃、住等支出使得农民减少了教育投资和健康投资,从而影响了收入。
三、结论
综合本文的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1)无论在长期还是短期,广东农民的教育投资对其收入的正向影响最大,其次是健康投资,最后是迁移投资。
(2)在长期,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广东农民的教育投资每增加1%,其收入将增加57.6%,说明教育投资对农民增收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短期,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广东农民的教育投资每增加1%,其收入将增加46.6%,说明广东农民的教育投资对其收入的回报速度较快。
(3)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广东农民的健康投资每增加1%,其收入在长期内将增加26.4%,而在短期内只增加7%,说明广东农民的健康投资是一种具有长期性的投资行为,在短期内并不能看到显著的回报。因此,无论农民自身还是政府,都应重视健康投资,不能因为在短期内看不到健康投资对收入的显著回报而忽视健康投资。
关键词:人民币汇率原因国际法解决途径
"人民币升值论"最早由日本政府提出,随后,以美国为首的其他西方国家不断对人民币汇率提出指控。2009年来,西方国家压迫人民币升值的陈年旧调再次喧嚣尘上。西方国家不厌其烦的要求人民币升值的原因何在?
一、西方国家要求人民币升值的原因
1.美国。长期以来,美国以美中间存在巨额贸易逆差为由力促人民币升值,尽管美国明知人民币升值并不能明显改善其国际贸易状况,但仍然不遗余力地促压人民币升值,原因在于:一是美国一直将中国视为自己潜在的强大竞争对手,千方百计打击中国产品的竞争力,最终削弱中国同美国的议价能力;二是通过促压人民币大幅升值,将全球热钱引入中国,吹大中国国内资产泡沫,并在泡沫顶峰时反手做空,使中国成为历史上的第二个日本。
2.欧盟。相对于美国而言,欧盟在人民币升值问题上一直持相对温和的态度。但自2007年初开始,欧盟的态度一度超越美国变得异常强硬。欧盟之所以突然关注人民币汇率问题,在于人民币虽然兑美元升值,但相对于美元兑欧元的大幅度贬值,人民币兑欧元同样是贬值的。这一方面增加了欧盟成员国对华出口的难度,另一方面却使得中国的商品进入欧洲市场比进入美国更容易,其结果是欧中之间贸易逆差的迅速扩大。为减少贸易逆差,欧盟选择联手美国共同压迫人民币升值。
3.日本。与美国、欧盟不同,日本在中日贸易中一直处于顺差地位。以2008年商务部统计为例,截至2008年10月,日本一直居于中国前10大贸易逆差来源地第3名,仅次于我国台湾和韩国。因此日本迫使人民币升值的原因不在于贸易差额问题,而是争夺亚洲领导权以及未来"亚元"主导权的战略举措。
可见,包括日本在内的西方国家合力压迫人民币升值并乐此不彼,归根结底就是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二、人民币大幅升值带来的不利影响
在人民币汇率问题上,西方国家给了我们巨大的升值压力,但如果我们贸然屈服、匆忙大幅度调整人民币汇率,必将给我国经济各方面造成不利影响。
第一,人民币大幅升值会抑制出口增长。人民币汇率升值会增加出口企业成本,在世界市场价格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出口利润的下降将影响出口企业的积极性;如果出口企业为维持一定利润而提高价格,则会削弱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不利于出口的持续扩大和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占有率的提高。尤其是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对外出口一度萎缩,此时提高人民币汇率无疑是对出口的又一沉重打击。
第二,人民币大幅升值会对中国的优势产业产生严重损害。在目前的国际分工格局中,相对于发达国家以研究开发(R&D)和服务业为主来讲,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是以制造业为主的,其优势企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产品档次不高,附加值含量低,在国际市场价格保持不变的情况下,这种贸易结构极易受到汇率水平变动的影响。
第三,人民币大幅升值会影响到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目前,世界经济整体环境依然并不乐观,这对活跃在资本市场上的国际游资而言,具有升值预期以及进入相对安全的新兴经济体尤其是"金砖四国",无疑是最好的选择。然而,国际游资由于具有资金规模大、流动快、趋利性强的特点,会对金融市场造成潜的在冲击。况且,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尚不健全、金融市场发展比较滞后,大量短期资本通过各种渠道流入资本市场的逐利行为,会对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直接产生影响。
三、人民币汇率自主性的国际法依据
根据国际法有关规定,国家具有国内最高和对外独立与平等的特性,而国家货币就是国家在处理国内外一切与货币事务相关领域的体现。传统上,国家可独立自主地应用本国的货币,原则上他国不得干涉与反对。但随着国家之间经济相互依赖程度的逐渐加深,各国之间在行使本国货币时不仅要综合考虑本国的各种因素,还要考虑到对周边国家和世界经济的影响。因此,货币基金组织(IMF)应运而生。
IMF作为限制和协调各国对外行使货币的专业国际组织,它规定:凡是加入IMF的成员国就意味着该国同意授权IMF行使原只属于各国的部分货币,从而使各国原有的货币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即要接受IMF宗旨和章程的约束,承担IMF协定中相应的义务,比如在外汇安排、汇兑措施、国际收支和划拨等方面的义务。表面上看,这种让渡会使国家的货币遭到一定的削弱,但同时,国家在让渡自身部分货币的同时却又能对等地享有、获得来自他国相应的货币的补充。也就是说,只要这种让渡是以平等互利为前提和基础,就意味着国家不会丧失本国货币的自主性。对我国而言,由于我国的承诺是保证履行IMF协定第8条款项下的义务,即实现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的可自由兑换,而这一早已完全兑现。因此,当前我国所实施的人民币汇率政策是在已经履行了IMF协定义务的基础上,遵照其要求进行的,西方国家根本没有理由对之加以指责和干涉。这也从根本上赋予了我国自主运用汇率制度的权利。
四、人民币汇率问题的法律化解决途径
针对西方国家无理要求人民币升值的问题,我国政府应该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明确IMF为人民币汇率争端解决的主要机制。近年来,西方国家因为IMF执行措施的力度没有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强硬,试图舍弃IMF而寻求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但是,汇率义务本该由IMF来衡量,不能因IMF执行规则的力度不够,就该另起炉灶。因此,西方国家的这种打算是避轻就重,试图滥用WTO多边争端解决机制。对此,我国政府应该表明西方国家援用WTO的有关协议来挑战我国汇率政策的做法,是置IMF协定的规定及其管辖权于不顾,既有违于IMF和WTO在现有国际经济格局下的分工,也不符合WTO本身的规定。
第二,详细研究IMF有关货币汇率的争端解决机制。IMF成员国关于汇率争端的磋商程序一般包括:争议成员国将投诉或争议提交IMF理事会或IMF执行董事会审议;成员国对IMF或成员国之间对《IMF》条文解释产生争议,则提交IMF执行董事会裁决;如果执行董事会所审议或裁决的投诉和争议与某一无权单独指派执行董事的成员国有关,该成员国可以派代表列席会议,执行董事会也可以对该成员国提出此种要求;与《IMF协定》解释争议有关的成员国对于执行董事会的裁决如有不服的,可以在该裁决作出后的3个月内要求将该争议再提交IMF理事会作最后裁决。这些磋商程序看似简单,然而应用起来却无比复杂,因此,我们应该对其进行详细研究,做到心中有数,这样才能把握人民币汇率争端的主动权,增强人民币汇率政策的自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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