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27 16:09:24
序论:在您撰写税收的征收管理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关键词:收支两条线 管理体制 收缴管理制度 初步成效
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理顺应政府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职能的客观要求。近几年来,各级财政部门在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对于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从源头上防范腐败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 实施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政府非税收入作为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从建国初就已经存在,其发展几经起伏,但总的趋势是不断发展,不断壮大。 1996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以来,明确非税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要求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2000年起,继续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把部分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逐步实行了“票款分离” 的管理模式,就是“部门开票、银行收款、财政统管”。
二、非税收入管理体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过多年的努力,通过不断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非税收入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收、支、管各个环节均得到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初步改变了长期存在的非税收入资金脱离财政监管的状况,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使用的新机制正在逐步形成。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财政改革的深入推进,现行的非税收入管理体制的局限性日益显现,存在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预算外资金”的概念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从2011年起,除教育收费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原有的非税收入的范畴不能涵盖全部财政性资金,相当一部分财政性资金难以纳入政府财力和财政监管,收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难以保证。如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微乎其微,与巨大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形成反差。这些情况的存在,不利于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而且形成了一部分脱离财政监管的“制度外”资金。
(二)部门预算改革目标难以落实
部门预算改革是将原理按资金性质分别编制预算改为按部门编制预算,根据部门职能的需要,按照内容全面、完整,项目确定、明确,定额科学、公平,程序规范、透明的原则要求,编制反映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的综合财政预算,一个部门一本预算,建立起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预算管理制度。但是,在编制部门预算时仍存在“已收定支,收支挂钩”的问题。预算内外资金在预算编制的形式上实现了统一,但实质的统一仍然没有实现。
三、全面推进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
2011年,实行了部门综合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自此,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逐步深入。在改革过程中,重要举措如下:
(一)制定了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相应制度办法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 我们拟订了《政府非税收入暂行管理办法》,准备近期对全县范围内的各乡镇政府、县直各部门、国办各中小学校引发文件,为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提供了制度保证。
(二)加强宣传,营造有利于推进管理改革的舆论氛围
我们将部、省、市有关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文件汇编成宣传单,并发放到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宣传政策。
(三)建立非税收入征收激励和约束机制
建立非税收入征收激励和约束机制,通过制定和实施县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考核办法,明确非税收入征收计划,强化非税收入征收,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管理。
1、建立非税收入征收约束机制
结合部门预算改革,实行编制年度非税收入征收计划制度,明确非税收入征收计划编制原则、方法和要求,确定非税收入年度征收计划。
2、强化收入征收管理
督促执收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征收标准、征收范围及时征收;依法办理非税收入缓征、减征、免征;按规定收缴方式及时、足额分别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加强各类分成收入资金管理。对单位应上解的非税收入,根据有关规定审核认定后,通过国库或财政专户进行划解、结算。
3、建立征收管理激励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调动各部门组织收入的积极性,结合部门预算改革的要求,对各部门征管工作进行考核,并给予奖惩。
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取得的初步成效
根据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为进一步深化财政改革、强化财政管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取得的成效表现在八个方面:
(一)转变了观念,提高了认识
随着改革举措的逐步到位,各部门、各单位对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逐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部门收支由预算统一安排、实行收支脱钩管理的认识有了明显的提高。
(二)改进了非税收入征缴方式
通过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实时入库(或专户)”的资金收缴方式,确保了非税收入实时、足额地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三)规范了财政票据管理
通过简化票据种类、全面使用《一般缴款书》、对票据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等,改变了以往票据种类多、管理难的状况。
(四)提高了财政管理的水平
通过构建高效、规范的收入收缴管理系统,依托网络实施非税收入管理,提高了财政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水平。
(五)奠定了深化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基础
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是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这些改革都依赖于非税收入的规范化管理。推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后,基本摸清了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的家底,非税收入全部进了笼子,为科学编制部门预算提供了依据,为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杜绝了财政性资金在财政管理体制外循环的现象。
关键词:税收征管 新模式 优化
1、税收征管模式的内涵
税收征管模式是指税收征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的管理格局,具体是指税务部门与纳税人发生征纳关系的形式以及由此产生的税务征管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的具体组织形式。税收征管模式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不是税收征管工作本身,是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对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税收征管方法、征管手段、征管形式及征管机构等要素进行有机组合而形成的规范形式,并不是征收管理的具体规则。
第二,税收征管模式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必须与同时期的社会经济基础、科技发展水平相适应,它需随着税收来源、税收制度、信息化水平和服务理念的改变而变化。
第三,税收征管模式的目标在于实现潜在税收与实际税收差距的最小化。
2、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存在的风险
2.1、未完全依法治税的风险
税收法定原则决定了税务机关征税、纳税人纳税仅应以法律规定为准绳和依据。首先,我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宪法根据。其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这一规定是对税收法定原则的进一步确定。因此,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也必须依照法律进行。然而,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模式是一个以“税收收入计划数”的完成为中心的征管模式,使得“任务治税” 凌驾于“依法治税”之上。可以看出,在实践中税收征管行为并未完全依照法律进行,纳税人的权利随时都有受到侵害的可能。
2.2、税源管理的风险
属地管理是我国税源管理的基本原则。属地管理是一个地区的纳税人完全归属于该地区的税务主管部门管辖,而且所有有关涉税事宜都归属于该地税务主管部门管理。属地管理中的税源管理没有对税源进行分类管理,也没有对行业实行专业化管理,管而不精造成了税收执法风险。表现在:第一,容易造成漏征漏管现象。第二,征管能力不匹配。第三,造成税收征管效率低下。
2.3、稽查的风险
税务稽查作为税收征管的监督手段,担当着规范税收秩序、净化税收环境、打击偷漏税违法行为的职能,目前税务稽查存在的风险主要有:第一,选择案源随意性较大。第二,确定稽查对象所依托的信息不健全。第三,征收、管理、稽查部门协调配合不畅。第四,稽查后不能有效地执行处罚。这一方面制约了稽查成果的实现,一方面耗费了稽查部门的行政支出。
2.4、信息化的风险
2.4.1、信息化水平不高
我国现行税务系统的计算机网络应用水平不高,主要表现在:第一,现行征管手段和业务流程主要是针对传统的经济交易方式做出的,忽视了信息化对税收工作的规范、简化作用,制约了税收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第二,税收征管的软件科技含量不高,兼容性较差,不能满足各个管理层次的需要。第三,数据管理质量不高,忽视原始数据收集的全面性和准确性,缺乏数据及时传递和规范存储的机制,造成数据管理混乱。第四,没有在全面了解各环节工作的基础上开发业务软件,致使办事环节多、重复劳动多,信息传输衰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资源的损失和浪费。
2.4.2、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
我国税收“信息割据”现象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税务机构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第一,在国地税机构内部尚未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第二,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相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实现。以致税务机关难以全面掌握纳税人相关信息,容易造成纳税人逃税行为的发生。
2.5、纳税服务意识淡薄,征纳关系不和谐的风险
在现行征管模式中将纳税服务放在了基础地位,但在实践中纳税服务制度还不够完善。一是没有树立起“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在要求纳税人“诚信纳税”的同时,税务机关“诚信征税”的评价机制并不完善,没有形成和谐的征纳关系。二是纳税服务的形式陈旧。三是在服务过程中缺乏系统性,只重视对纳税人的事中服务,忽视对纳税人的事前和事后服务。
3、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的优化
3.1、坚持依法治税的原则
首先,要提高税收立法层次,完善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具体内容。其次,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行使税收执法权。一是要认真落实各项税收法律、法规。二是要坚持依法征税,不以“税收计划数”为考核目标。三是对纳税人征收、稽查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执法必严。
3.2、实行税源分类分级管理
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主要是属地化管理,忽略了税源的分类管理,而要想解决税收应收尽收的问题,就必须对税源进行合理分类。我国可以参考美国的做法,结合我国实际,对纳税人按不同类型、行业进行专业化管理。在坚持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加强税源的分级分类管理,抓住重点,建立和完善重点税源监控机制,以做到应收尽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就是根据税收风险发生的规律和类型,依据纳税人行业地位、规模、跨域经营、税收贡献等,对税源进行科学分类,实施专业化管理。例如,对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大小、类型进行不同方式的税源管理。总之,对企业的税源管理要做到“抓大、控中、管小”,将税源管理职责在不同层级、部门和岗位间进行科学分解、合理分工,实行分级管理。
3.3、优化稽查
发达国家95%以上的纳税人都能自觉申报纳税,再加之现代化征管技术手段的普遍应用,致使诸如美国税务机关将50%的征管力量放在了税务审计上,加拿大税务审计人员占到了税务人员总数的30%。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纳税人纳税意识普遍不强,税收违法案件时有发生,因此在现行征管模式中更需要突出并加强税务稽查,以形成稽查的震慑效应。第一,总结人工选案的经验,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选案体系,以使税务稽查事半功倍。第二,健全信息网络,加强征收、管理、稽查部门的信息交流,使信息真实、全面、有效,使选案具有针对性、科学性。第三,在总结、研究新的稽查方法的基础上,突出税务审计重点,将稽查力量主要投放在一些大企业和偷漏税较多的行业上。第四,严格处罚措施,改变浅查、轻处的一贯做法,让纳税人感到申报纳税是一种法律义务,草率和侥幸往往会遭受法律的严惩,以保证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的运行。第五,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审计监督,促使税务人员执法守法,使税务稽查健康发展。
4、加强信息化建设
4.1、针对信息化水平不高的问题,一是要加大计算机硬件设施的投入,加强硬件建设;二是要开发适用于征管各环节、各层次的应用软件,借鉴美国等国家的做法,将计算机技术运用于征管各环节,提高征管效率;三是要强化原始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加强对问题的跟踪、分析和处理,提高问题解决的效率。
4.2、针对信息不共享的问题,可以建设一个国、地税互相连接的网络,同时该网络又如美国、加拿大一般,能与工商、海关、财政、银行等其他相关部门相互连接,保证各税务机关真实、完整地获取各种征管信息。为此,首先可以借鉴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经验,对纳税人建立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这是依托计算机监控管理的前提。其次,利用网管业务平台,为纳税人建立档案,实现数据的集中处理、分析和应用。再次,规定第三方纳税协助义务,以便税务机关能够确切掌握纳税人的各类税务信息,提高税务机关税源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5、强化纳税服务体系
为了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降低税收流失的风险,必须强化纳税服务。第一,树立服务理念。第二,创新服务方式,改进服务手段。一是精简办税程序,实行限时办理,采取方便纳税人的“一站式”服务办税方式;二是推进国税、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制度化,最大限度地方便各类纳税人;三是建立健全上门办税、网上办税等多元化办税服务方式,最大限度地满足纳税人多样化的办税需求。第三,加强宣传咨询。
参考文献:
[1]袁岳虎.税收优化理论研究―税收征管模式的理性优化与现实选择[J].社科纵横,2005,(6):65-66.
[2]戴海先.论税收征管改革若干问题.税务研究[J],2007,(1):76-79
[3]陈红.我国税务稽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对策 [J].天津:天津大学,2009.
[4]刘恩华.进一步强化我国税收征管的对策建议[J].边疆经济与文化,2007,(5):63-64.
[5]韦宁卫.关于完善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的思考[J].学术论坛,2006,(7):121-124.
一、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基本情况
(一)编制非税收入收支计划,明确目标
编制详细的非税收入收支计划并以政府督查通知单的形式下发,有效提高了各执收单位的积极性和责任感,确保了非税收入的计划性和严肃性。非税收入计划根据单位“自行申报、参照上年、统筹调整”的原则确定。非税支出本着“以收限支、成本优先、确保上解、费用定额、内外结合、兼顾专用”的原则确定。
(二)严格执行非税收入收支计划
根据收入进度每月拨付各执收单位征收经费,根据单位上解申请拨付上解支出,根据单位滚存资金结余情况拨付专项支出,根据各单位收费情况,每半年结算一次税金支出,年底统一拨付取暖费支出。要求有政府调控收入任务的单位,根据时间进度缴纳政府调控收入;政府调控支出由县政府批准,调剂拨付各申请单位。
(三)严抓票据管理工作,坚持以票管费
逐年提高票据管理水平,从刚开始的粗放式管理,逐步细化规范。2007年以前,票据管理基本上是只领不销,也没有检查。有些单位仍使用老版的非税收入缴款书(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和老版往来收据。有的不常用票据的单位甚至不知道非税票据需要核销。2008年我们出台了《垦利县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对票据实行“定期领用、分次限量、验旧购新、票款同步、当场结算”的管理模式,必须有收费许可证才能领购,收费必须全额缴入财政,核销时票据金额必须和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的金额一致才予以核销。从2011年开始开展财政票据年检工作,清理整顿了多年不核销票据、长期脱离管理的单位,相关收费文件也的进行了同步更新,彻底清除了财政票据管理的盲点,为下一步的专项检查,打下坚实的基础,财政票据的管理使用情况日趋正规完善。
(四)加强对重点项目的征收管理
高度重视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管理,积极研究和探索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的有效管理模式,不断挖掘非税收入新的增长点,实现了政府资产资源领域总量的新突破。
(五)加大稽查力度,确保非税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建立了非税收入稽查监管制度,根据《垦利县政府非税收入稽查暂行办法》的规定,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非税收入稽查,坚持日常稽查与专项稽查相结合的方式,严格执行违规处理和督促整改。通过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了执收单位和代收银行的一些失误,例如,执收单位征收标准把握不准、违规缓征减征、票据填开不规范等现象,以及代收银行拒收、缓录、错录等行为,避免了非税收入的漏缴错缴,进一步增强了对非税收入征管的监督力度和检查实效。
(六)加强非税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创新“非税收入管理宣传月”活动形式,举办“费惠民生”非税收入征管宣传书画展,以书言志,以画传情,使公众在欣赏书画艺术的同时,受到潜移默化的教育和启迪,使“费惠民生”的基本理念深入人心。此外,还通过举办业务培训班、召开座谈会、制作宣传专题片、发送手机短信等形式,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进行多渠道、全方位的宣传。从而增强了全社会支持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自觉性,为更好的开展非税征管工作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非税收入完成情况分析
我县非税收入总体上分为两类,一类是纳入公共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一类是纳入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其中,纳入公共预算的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纳入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主要是教育系统和卫生系统的收费。纳入公共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中政府性基金不组成地方财政收入。我县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主要有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残疾人保障金。
目前,还有一部分不是财政部门组织征收和入库的非税收入,如政府性基金中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专项收入中教育费附加等。
从2007年地方财政收入4.95亿元,到2012年达到14.57亿元,地方财政收入增幅一直居全市前几位。组成地方财政收入的非税收入也呈大幅增长趋势,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不断增长,由2007年的20%增长为2012年的29%,增长了九百分点。
近年来,非税收入的征管力度不断加大,征管方式不断创新,组成地方财政收入的非税收入从10080万元,增长到43260万元,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和专项收入始终保持稳定的增长势头,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增幅最大,主要是因为资源损失补偿费大幅增长。
纳入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减幅较大,主要是由于大部分非税收入转为纳入国库管理。
土地出让金占全部非税收入的比重平均在70%左右,征收总额逐年增加,从2007年的2.84亿,增长到2012年的16.94亿,增长近5倍。近两年土地出让金增长近4个亿,主要是因为土地出让比较集中,多为住宅用地和工业用地。
三、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支出管理以收定支,与部门利益挂钩,对可用财力的补充作用很小
纳入公共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虽然充实了地方财政收入,但基本上都作为部门经费返还给单位,没有增加可用财力。对可用财力有补充作用的主要是来源于少数单位完成的政府调剂收入。
纳入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从各单位的收支计划上来看,是以收列支的原则,其实收支是相互牵制的,若超额完成收入任务而不予安排相应的支出,收入也会迅速减少。非税收入不可能完成二次分配的任务,必然造成有收费职能的单位经费比较宽裕,用政府提供的资源或权力,充实了少数部门的经费,无从实现公共财政的目的。
(二)精细化程度不够
由于非税局人员少,职能日趋弱化,管理比较粗放,对执收单位的收费标准不够了解。从表面上看,各单位执收项目还比较规范,近年来没有增加新的收费项目,自2009年以来,中央、省两级共取消、停征、降低标准、合并、转经营性收费582项,但涉及我县收费项目仅有31项,涉及金额285万元。在实际执收过程中缺乏监管,收费依据和标准的执行主要靠各执收单位把关,执收单位是否按标准征收,是否擅自扩大范围征收,是否存在搭车收费的现象,由于具体征收环节业务性较强,我们很难掌握。
(三)减免手续不规范
按照上级规定,对符合减免政策的收费项目,应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提出减免意见,报县政府审批,但我县目前仅由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未会同财政部门,减免后也未报财政部门备案。存在违规减免的情况,少数人员擅自减、缓、免,收“人情费”,造成了部分财政性资金流失。
(四)制度建设不完善
论文关键词 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税收征收管理模式
2013年6月7日,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此次的修正稿是经历了近五年的不断完善才最终形成本次修正案版本。此次的修订内容有限,主要从与其他法律制度之间的衔接、其他部门和机构对征税信息的报告义务以及增大对征税管理的内容。对于我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和模式,修正案并没有做出具体更改。本文将总结主要境外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制度模式,在此基础之上进行比较分析和研究,对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提出相关意见,以及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体系建设和完善。
一、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基本内涵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基本内涵可以从其名字上得出,是规定和规范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制度和规范总称。对于具体何为税收征收管理,则是一种相应达到税收管理目的和税收征收目标的一种手段。 从法律制度的性质而言,税收征收管理法应当属于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收过程中的行政执行法律制度,其内容的依据是我国税收相关法律制度和行政法律制度。法律性质而言,税收征收管理制度能够在一定范围之内确定纳税主体或者执行主体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使用了正常的征总方式。另一方面,税收管理制度更多是对纳税主体的约束,能够对正常纳总主体的纳税行为进行管理,对违规的行为进行定性。这样作的目的,是为了税收和税收法律规范发挥作用,同时也能够节约征税的成本。
从内容上而言,税收征收管理法应当包括哪些内容,在理论上是存在争议的。有学者提出应当将税收行政执法和具体的税收内部管理都纳入到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来,前者会包括登记、税收执行程序、税收案例处理程序以及稽查管理等。而后者的税收的内部管理,则会涉及到税收整体规划、减免和各税务机关关系等内容。
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基本理论包括税收中的信息不对称理论、税收目标的不确定风险理论以及税收遵从理论。这些基本理论从不同税收主体为出发点,得出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基本价值,在有效的、降低税收成本的基础上来完成税收目标,提高各主体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效率和自身价值。
二、境外主要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研究
(一)美国
美国是全球税收管理制度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有着健全的法律制度作为基础,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各方主体:纳税人、征税主体和中介机构,其行为准则和法律地位都由法律进行明确,任何一方在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中都是具有平等法律地位。在健全法制的基础上,美国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1.税收征收服务的理念深入人心
税收征收过程中,无论对于征税主体还是中介机构而言,都将服务理论贯彻始终。例如充分发挥税收制度对社会收入的再分配功能,对于低收入人群,美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保障他们的税收减免权利,同时有中介机构保证这些减免能够最终由相应的人群所享受。
2.个人纳税主体和信息互通
个人纳税主体作为重要组成部分,有完善的信息跟踪制度,完全由其社会安全号来确定每个人的税收信息。利用现代化的征税工具,与银行、工商等部门建立了机构之间互享信息的平台,能够有效监管个人纳税主体的各项日常消费、收入情况,并建立了全国能够共享的数据中心,确保税收的公平和效率。
3.税收征收管理的监管力度非常强
监管力度主要体现在税收征收管理人员的组成结构方面,美国有强有力的税务审计能力,采用严格的审计方式对纳税人进行监管。一般纳税人在这种严格监管之下,漏税行为变得很难逃过处罚,形成了良性的、有效的约束机制。
(二)加拿大
从基本社会背景而言,加拿大具有经济发展较为稳健、人口密度小和社会福利制度完善的特点,由于历史的原因,加拿大的税收征收管理经历过三次较大的税收管理改革。目前所形成的是一种具有混合特征的税收征收管理体制,并且充分发挥纳税主体的税收申报,税务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服务的税收管理体制。
1.税收征收管理主体具有多层次性
税收征收管理主体的多层次性是由联邦的制的国家制度所决定的,加拿大同时存在全国级别的税收征收管理主体、州级别主体和市级别管理主体。三者之间相互独立,并将这种独立性延伸到包括税种、征收方式或者纳税人的分类等方面。例如,市级别的就会负责市级别范围内的财产税的征收和管理,而国家级别则是整体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
2.多样的纳税申报和评审体系
多样的纳税申报制度是一种赋予了纳税人更多自由的制度,其中纳税人对税收可以自由进行纳税申报,其中包括比例,只是这种申报最终要由相关征收管理机关进行审核。随着电子信息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上申报的比重逐年提高,并且税收缴纳的方式也以电子交易为主,例如通过银行电子银行进行扣缴,或者直接通过网络账单进行单向的支付。
评审体系为了实现税收征收的公平性,对不同情况的纳税主体分别采取不同的评审体系,其中最主要的是四种评估方式:一般、快速、再审和文书评审四种。对于海外税收征收管理,主要通过与其也国家签订的双边税收协议进行约定。
3.完善的纳税服务措施
加拿大在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方面一直致力于能够使纳税人能够在不受其他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的干预下能够主动、自由和准确地进行纳税的申报,使其不再成为纳税人的一种负担。因为纳税本身就已经使纳税人具有强制性的国家义务,而税收征收不能够再变相地增加纳税人的时间和精力等成本。
为了达到这种目标,加拿大在税收宣传和咨询服务方面进行了长期、稳定地努力,使民众能够在纳税理念上更进一步,使后续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变得简单执行,不需要再执行过程中对民众进行教育和培训。与此同时,还注重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进行高标准、严要求,增加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中的志愿者参与度,减轻执行层面纳税主体的负担和民众的基本服务需求。
(三)日本
日本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具有大陆法系的基本特点,具有较为完善的成文法基础,对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理论进行了概括。以此为基础,伴随着经济的高度发达,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也形成了较为完备和特征显明的体系。
1.针对不同纳税人类别制定不同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在这种区别和差异主要源于日本基本的税收征收是由纳税人自由申报的,只是在自由申报过程中,依纳税主体的各项信息分成不同类别。最为特色的是同的纳税主体所使用的纳税申报表格颜色具有差异,蓝色是对于具有较高认知水平的纳税人,目前大多数人使用蓝色申报表。在此背景之下,如果使用白色申报表,则变相成为一种对纳税人的处罚。
2.严格的税收调查制度
调查制度是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中成本较高的措施,因而为了能够提高效率,日本将调查制度分为三大类:日常调查、书面调查和特别调查。最后一种特别调查,只有出现金额较大和影响较为恶劣的案件进行外,一般不会启动。调查制度本身有着严格的法律程序和限制,在信息互享方面,调查过程中能够经过法院授权获得调查相关信息和数据的权利。日本这种调查制度一方面避免了法律理论中上的不足,另一方面又能够有效提高调查的效率。
3.严格的税收征收管理中介机构制度
从事税收征收管理的中介机构或者服务机构,在日本称之为税理士,如同各国的律师法、税务师法一样,有着严格的考试准入制度和自律体系。
(四)荷兰
荷兰在西欧的人口密度最大,经济发展水平却不落后于其他国家,所仰仗的就是其先进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1.税收征收管理机构依不同纳税主体设立
荷兰将纳税主体依据不同的规模进行分类:个人、大公司、小公司以及进出口纳税主体。针对不同的纳税主体,荷兰专门设立了四类别的税收征收管理机构。这种税收征收管理方式能够有效的提高管理的便捷性,无论是对纳税主体还是征税主体,能够有效节约征税的成本。
2.有效处理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之间的关系
税收征收管理关系的核心是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之间的关系,只有两者之间的关系融洽和达到共赢时才能够实现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价值。荷兰当局通过对两个主体进行不同的教育和约束,形成了一种双方合作的良好关系。对于纳税人而言,主要是进行有效纳税理念教育,注重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对于征税实施主体,则是通过提高服务理念,同时接受纳税人的意见等方面实现。
3.建立了有效的信息收集体系
荷兰在很早就建立了有效的信息系统对个人投资者和其他纳税主体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形成完备的数据系统。在搜集相关信息时,对税收相关的信息进行广泛搜集,能够对未来纳税人的纳税预期进行有效判断。
三、境外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2013年6月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中对于原法并没有做太多修改,对于税收征收的理念也没有将理论界所讨论的结果纳入进来。在此,以境外主要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基本特征为基础,得出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未来发展的主向和路径。目前的修正案仅是对个别条文的修订,未触及基本原则和理念。笔者认为应当对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基本理念、制度的基本模式和具体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三个层面进行完善。
(一)转变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基本理念
将服务理念贯彻于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本着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完成基本的税收目标。本次修正案中建议将本法的名称中加入“服务”二字,使着重于管理的法向服务法转变。
(二)转变基本的税收征收管理模式
目前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模式在制度层面已经形成以申报和服务为基础的模式,但实际操作和执行方面由于地区差异和原先粗放型业务模式的影响,并未实际发挥作用。在此,建议能够针对不同的地区和税种,设立操作细则,使征收管理模式的执行上不偏移。
关键词:非税收入;征收管理;问题;建议
非税收入主要指的是政府通过合法程序获得的除税收以外的一切收入,它不仅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为弥补地方执收单位经费不足及平衡财政收支缺口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通过执行票款分离,避免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项目、截留、坐支非税收入的发生。二是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统一管理,通过非税收入预算的正确编制,合理安排人员经费,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并调动了执收单位的积极性。三是取消执收单位非税过渡户,使“收支两条线”规定得到贯彻执行,使分散在各执收单位的账户得到了有效的监管。四是通过对收费票据的统一,可以从源头上掌握执行单位非税收入真实规模,避免非税收入被贪污、挪用。
一、非税收入管理的基本现状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综合性改革。因此,在推进管理创新的同时,必须与财政局相关职能科室配合,做到改革同心、工作同步、业务协调,才能保证财政改革有序推进,平稳运行。
(一)整合财力,与部门预算对接。首先是参与编制部门预算,抓好非税收入项目核对环节,与部门预算中收入项目转换对接。其次是抓好非税收入测算环节,组织专班进行科学测算,在一下阶段,由非税局根据前三年收入实现平均数下达非税收入建议数,在二下阶段,非税局对部门上报的非税收入预算数进行审核,保证收入测算数据的真实性,为部门预算中非税收入部分的编制提供翔实基础数据。
(二)把好关口,与国库集中收付衔接。一是把好银行账户关。全面设立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对非税收入、待结算资金、往来资金实行结算汇缴。二是把好资金划解关。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实行定期划解,将非税收入资金及时足额划缴国库,通过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实现一个渠道进、一个池子蓄、一个口子出的资金高效运行体系,确保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收付的正常运行。三是把好资金甄别关。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他收入、专项收入、待结算资金、往来资金、代管资金等项目资金性质进行严格清理甄别,发现收入混库问题,及时反馈信息,同时,实行国库、非税局、执收单位三方同步调账更正解决,确保收入真实完整。
(三)信息共享,与部门管理科室衔接。部门管理科室要准确掌握各预算单位的收入进度,合理安排月度支出计划,这就要求非税中心每月分单位分收入项目明细将收入报表传递到相关部门管理科室,同时将财政综合口管理的专项资金按单位申报、非税中心审核分解、局领导审批、预算科将指标上线、传送部门管理科室、下达支付计划、国库科执行的程序进行管理,保证部门预算的顺利实施。
(四)科学化精细化,与执收单位协同管理。规范和强化市直的非税收入征管工作,确保依法收缴,并充分调动执收单位的征收积极性,既做到应收尽收和及时足额入库,又能确保财政收入稳步增长。建立科学的非税收入报表分析制度;建立约谈催缴和欠缴公告制度。建立台账管理制度,摸清非税收入家底,实现非税收入精细化管理。建立财务报表报送制度,使我局能全面地掌握了解单位的收支情况,更加合理地安排征收经费和核定收入返还比例。我市非税收入管理工作通过这一年多的摸索与实践认为改掉与革去的都是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应该淘汰的,但需要不断建设与完善的路程却没有止境与终结,道路任重道远。
二、我国非税收入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执收主体转移,导致非税收入流失。一是个别执收单位为了规避财政监管,将本单位收取的非税项目转移到下属事业单位、直属企业征收,将本应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非税收入在下属单位核算,作为上级单位核销经费、发放福利的“大金库”。二是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作经营性收费,转移由下属单位征收,造成非税收入游离政府监管之外。
(二)执行主体不明确,造成监管困难。一是主体过多。我国目前非税收入执收主体既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还有协会等社团组织,各主体之间出于本部门利益的考虑,时常出现乱收费、提高收费标准等行为,严重阻碍着非税收入征管的正常进行。二是个别中央、省垂直管理执收部门直接将非税收入越级缴入省、中央国库或财政专户,导致出现上级部门只掌握实际收取金额,无人对下级执收单位是否应收尽收进行监管,同时地方政府无权监管的局面。
(三)非税收入预算编制不科学。个别预算单位在年初编制非税收入计划时,没有对下一年非税收入进行科学预测,而是按照上年一定增长幅度确定计划数,造成的后果为:一是根据收入制定的支出计划无法得到资金保证,无法发挥预算约束的作用。二是为完成计划,人为调节非税收入上缴时间,未充分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三是收入与支出的脱钩,使执收单位缺少积极性,擅自减免收费标准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
(四)政府部门监督管理力度有待提高。目前我国《预算法》、《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均对执收单位在征管过程中存在的违纪行为有处罚规定,但实际执行中却缺乏强有力的监管措施,导致大量非税收入被执单位随意截留、坐支,削弱了非税收入在调节财政收支平衡、弥补地方经费不足中的作用。
三、规范我国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建议
(一)完善非税收入征管法律体系。一是通过制定法律,明确执收单位收费范围、标准,执收单位在收费前必须持国家法律支持的收费项目申请到财政、物价部门审批、备案,并持《非税收入委托许可证》进行征收。二是明确执收主体地位,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移至下属单位的权利收回,避免非税收入的流失。三是通过法律进一步明确垂管执收单位解缴权限,加强上级部门对中央、省级分成非税收入的监管,同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与执收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取得沟通、配合,使基层执收单位做到应收尽收。
(二)继续深化财政专户改革,保证非税收入及时入库。一是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财政专户清理的规定,继续清理预算单位非税收入过渡账户,将除教育收费与彩票收入以外的非税收入纳入预算内管理,避免执收单位截留、转移非税收入。
(三)合理编制非税收入年初计划,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执收单位在编制非税收入征收计划时应运用零基预算法,充分考虑下一年经济形势及国家政策等影响因素,从实际出发,制定完整、科学、准确的征收计划,避免与实际征收差距过大,为合理编制经费支出预算提供参考依据,发挥预算编制在约束支出方面的作用。
(四)从内外两方面加强对执收单位的监管。一是执收单位内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财务核算工作,制定详细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保证非税收入票据的安全保管与使用、收入及时登记入账并上缴国库;严格区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与经营性收费区别,并加强内部监督审计,及时发现、纠正违反《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问题。二是财政监督检查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各级执收单位进行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加大违纪问题惩处力度,对执收单位起到震摄作用。同时,可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实时对执收单位、代管银行等的征收管理过程进行监控,提高监督效率。(作者单位: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财政局)
参考文献:
(一)研究背景
我国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对税款追征期并未给出准确的概念和范围,仅在五十二条规定了在税务机关责任、纳税人失误、偷税抗税骗税等情形下税务机关追征税款的时限分别为三年、五年和无限期。2015年1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税收征管法》的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对税收征管时效和追征责任认定进行了修改。本文将围绕这些修改对我国税收追征制度进行研究。
(二)税收追征期概念
因我国法律未对?收追征期的概念进行准确界定,不同学者对此有不同的理解,但大多从以下五方面进行阐发,即适用条件、追征起算时点、时效期限、追征范围和时效届满效力。李丽风(2006)认为,税款追征期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可以征缴入库的期限。笔者认为该定义相对笼统,用词也不规范;在综合了其他学者的研究成果后,笔者认为税收追征期是指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有权向纳税人等追征该欠缴税款的期限。
二、税收追征期的法律性质
税收追征期法律性质研究的争议焦点在于,它是核定期间还是征收期间?其期限适用消灭时效制度还是除斥期间?笔者分析如下:
(一)核定期间vs征收期间
熊伟(2007)和陈戈云(2010)两位学者对此问题给出了相对清晰的解答,二者均认为税收追征需要先核定欠缴追款才能进行追征,而我国税法只规定了统一的追征期是不合理的,他们通过列举境外税收追征制度的规定来证明其观点。笔者认为,两位学者的观点有一定道理但仍有失偏颇,原因在于,我国现行规定基于便于征管的考量采取了相对折中的态度进行性质认定,虽未明确规定但对税收核定和税收征收也有相对清晰的划分;草案出台后,明显可以看到核定期间被包含在了税额确认制度中,追征期则明确界定为追征期间。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现行规定和修订意见均认定追征期的性质是征收期间而非核定期间,学者得出此结论更多的是由于对现行五十二条第三款“无限追征”问题的藏否罢了,更何况核定税款是税务机关的内部事务,严格意义上也不属于税收追征的范畴。虽然两位学者的观点有失偏颇,但其给出的方案也体现了对制度不合理之处的反思;在此前提下,将税收追征的两个环节分离,并分别确立税额确认制度和税收追征制度,是对我国税收征管制度的完善。
(二)消灭时效vs除斥期间
学界普遍认为,若将税收追征期认定为征收期间则其毫无疑问是消灭时效,但由于我国规定的相对模糊,对此问题仍需讨论一二。笔者认为除斥期间更多的适用于形成权等私权利,而税务机关依法征税属于履行法定职权,不能适用除斥期间;当前对追征期是消灭时效还是除斥期间的争议和讨论,归根结底在争论追征时效届满后税务机关的追征权是归于消灭还是仅仅丧失司法救济请求权(或相对人获得时效抗辩权)?而在追征期是征收期间的前提下,草案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应为消灭时效,这样规定也是为了更好的督促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及时履职。
三、草案对现行规定的修改及评价
草案对前述三种不同责任情形对应的追征期进行了更为细化的规定,新增税额确认制度、滞纳金追征的中止和免收制度,设置了更为合理的追征期限(包括删除无限追征条款),避免了责任竞合。修订主要集中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和原实施细则的第八十条至八十三条。笔者认为,草案的修订有以下三大亮点:
(一)明确了税收核定制度,规范了税收征管时效
修订后的草案明确规定了经确认的应纳税额与申报税额不一致或未申报的,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出具税额确认通知书即税额确认制度;五十三条由规定,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税务机关未确认或超出确认时效的,申报税额视为税额确认通知书所确定的应纳税额。由此可以推断,如果税务机关怠于行使核定职权,那么即便纳税人申报的数额低于实际应确认核定的数额,也只能认定为申报数额,这既明确了税务机关的核定职责,又将核定期间与追征期间进行了分离,使草案五十六条和八十六条规定的时效有了适用依据;同时,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了追征期的上限为二十年,体现了草案既提高税务机关权限,又敦促工作人员积极履职的修订精神。
(二)新增税收利息(原滞纳金)中止情形和免收情形
草案第六十条对税收利息(原滞纳金)的计算规定了中止情形和免收情形,对征收期间增加时效中止和中断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索,有利于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三)明确追征期限,避免无限期追征带来的弊端
草案删除了三年追征期的规定,统一规定为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过失造成少报、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五年内可以要求补缴,即明确了过失欠税的追征期;同时将未办理纳税申报以及逃避缴纳税款、抗税骗税的期间由不受期限限制变为十五年,并新增上限条款,限制追征期限为二十年,体现了我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的改革进步,避免无限期追征带来的公权力滥用和公权力怠于行使问题。
2004年,全国各级税务机关遵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服务和监管的方针,在积极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的同时,努力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税收的征收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今年2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5]3号)再次明确提出,要“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监督管理和服务”。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努力构建个体税收和谐征纳关系个体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健康发展不仅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而且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和优化经济结构。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发展个体经济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意义,积极支持、鼓励和引导个体经济健康发展。当前,要切实采取措施,将促进个体经济发展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同时,要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努力创新管理理念,不断增强服务意识。要通过广泛的纳税宣传和辅导,使广大纳税人及时掌握和了解各项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促使其知法、懂法,增强守法观念;要在坚持依法治税和注重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前提下,努力优化征管流程,简化办税程序,不断降低纳税成本;要始终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大力推进个体税收征管的“阳光作业”,以促进纳税遵从度的进一步提高。
二、积极推进计算机核定定额工作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采用计算机核定定额,是全面提高定额核定科学性,有效避免定额核定过程中的“关系税” 和“人情税”的重要措施。各地要继续推进计算机核定定额工作,不断完善业务需求和优化定额核定的软件,加快推广使用的步伐;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地区,要严格按照定额核定的程序,坚持集体核定的原则,积极为利用计算机核定定额创造条件。
三、加快落实《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提高集贸市场税收管理的质量与效率,各级国税局和地税局要相互协作,按照《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154号)所确定的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科学划分集贸市场和纳税人类型,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应的配套管理措施,尽快加以落实;要积极开展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共同清理漏征漏管户,加强对纳税户停业、复业和注销等信息的交换,联合开展定额核定工作,确保双方对同一纳税户核定定额的统一。
四、切实加强个体税源分析今年1月起,总局开始对个体税收收入实行按月分析。为共同做好此项工作,各地要广泛开展个体税源分析,客观评价不同行业的税收征管情况,对管理薄弱的环节要及时研究对策,迅速加以完善。各地要密切关注本地区月度个体税收的增减变化情况,从本通知之日起,凡月度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幅度超过5%的地区和月度收入增幅超过20%的地区,要及时查找增减变化的原因,写出分析报告,于月度终了后6日内报送总局征管司。对于因 2004年上调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导致连续多月收入下降的地区,可在本通知后,实行当月一次性报告。
为便于各地准确做好统计和分析,经研究,现将个体经营税收收入口径作进一步明确。个体经营税收收入包括以下三个部分:一是在集贸市场内、外生产经营且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所缴纳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全部税收;二是从事临时经营的个人所缴纳的与临时生产经营有关的全部税收;三是个体工商户和临时经营的个人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所缴纳的税收。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虽不属于个体经营税收收入的范畴,但为保持上报数据的连续性,各地国税局在向总局报送个体经营税收收入时应包含该税收入,总局计划统计司在生成个体经营税收月度快报时再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