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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电商行业前景分析范文

时间:2023-09-27 16: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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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电商行业前景分析

第1篇

【关键词】药房托管 医药分业 集成化供应链 政府

2008年3月两会期间,南京药房托管模式一直是舆论关注的焦点。而10月份国家最新公布的医疗改革方案中也提到了“规范药品流通,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而这种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在一定程度上就包含了药房托管这种模式。1997年国务院在《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文件中最早提出要“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药房托管最初在2001年6月由柳州中医院与三九集团合作试行。这在当时被视为是医院实行医药分开的一种模式和大胆的尝试。此后,国内又先后有广西、湖北、青海、广州、上海、河北、山东、四川、江苏和北京等地的众多医院尝试药房托管的改革模式。南京市自2003年开始尝试医院药房托管,2006年开始大规模推行。目前,南京市已经有156家二级以下的医疗机构实行了药房托管模式(南京市药房托管模式以下简称“南京模式”)。

一、“南京模式”的内涵

所谓药房托管,就是将医院药房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所有权仍属医院,将经营权和管理权交给医药公司,双方按某种方式进行利益分成。这种通过明晰医院药房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权利关系,保证医院药房财产保值增值并创造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经营活动,是医药分家的一种过渡模式。而南京市的药房托管模式并不同于一般的药房托管模式。“南京模式”是一种现行的改革模式,而非过渡模式。南京市的药房托管可以说是南京市政府大力推行“医药分开”的一个新尝试。其新就在于“南京模式”是基于集成化供应链的,具有药学服务思想的药房托管。该模式是从调整产业组织方式和构造有效率的微观机制着手对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进行的有益尝试。具体表现为:在政府的指导下,利用市场化的契机,在制药企业和医院部门间引入医药流通公司。将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经营、药房管理、药学服务委托给具备相关资质的医药商业企业经营管理。同时,“南京模式”为了预防新的腐败行为的产生,还将基本医药目录的药品数量进行控制,使用通用名编制目录,制定了《药房托管临床用药目录大全》。从而降低了“处方权寻租”的发生率。为了给药房托管创造一个阳光透明的环境,“南京模式”还设计出了特有的基于“电子平台”的阳光操作系统。通过操作系统及过程“全透明化”的措施暴露医药流通的全过程,减少了医药腐败滋生的环境。

二、“南京模式”的实践成效

以改革为取向的“南京模式”试点时间虽然不长,但已初步取得了“三得一失”的良好效果。即患者、医院、医药公司三方都得到了实惠和规范,药品购销利益链中的不当得利者失去了利益空间。初步实现了预期的防腐、惠民、增效的目标,表现出了良好的发展势头。据南京市卫生部门的一项不完全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南京市推行“药房托管”的156家二级以下医疗机构药品销售2亿多元。直接让利群众1176.2万元;实施药房托管的医疗机构平均处方值、平均门急诊人次药费比去年同期下降10.4%;平均住院日药费比上年同期下降20.3%。至2007年上半年,这些被托管医疗机构的药品销售额达5.98亿元,直接从处方上让利患者3134.9万元。同时由于实行药房托管后,流通环节大大减少,仅仅包括生产企业、物流配送、托管医院、托管企业4个环节。这不仅挤压了流通渠道中不合理的利益结构和价格水分,而且还割断了医生和医药代表的利益链,降低了药品价格(见表1、2)。

三、“南京模式”的经验总结

第一,充分利用医药公司的资源,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效率,给百姓带来了实惠。“看病难、看病贵”是当前社会各界反应最为强烈的问题之一。2005年,卫生部公布的第三次全国卫生服务调查数据显示:我国约有48.9%的居民有病不就医,29.6%应住院而不住院;门诊与住院病人的医疗费用中药占比分别在52%和43%左右。药价虚高直接导致了看病贵,加剧了看病难。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零售市场上的双向垄断地位,以及医疗服务价格低估导致“以药养医”机制赋予了医疗机构抬高药价的合理性。加上部分药品流通领域内的灰色回扣等现象,就形成了药价虚高。这也是我国老百姓医疗费用支出沉重的重要原因之一。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过渡办法就是实现医药分业。南京市实行药房托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从分成中让利群众5%-10%,实际普遍让利10%。到目前为止,药房托管的医疗机构已经直接从处方上让利群众6500万元。由于大处方、高价药明显减少,药品费用总水平降低。托管后的医疗机构药占比比托管前平均下降15%,平均单处方值、平均门(急)诊人次药费、平均出院病人药费、平均住院日药费等均下降了25%左右。

第二,有利于医院行风建设。医院药品的经营和管理历来都是倍受社会争议的问题之一。医生开大处方拿回扣,滥用药这些问题,是各个医院都极力避免但却又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自药房托管后,切断了医务人员和药品销售商之间的直接经济利益关系,从源头上杜绝了药品营销中的各种不正之风。药房托管打破了多家生产企业竞争医院药品市场的局面,在托管这一环境下,所有的药品都由一家公司采购供应。没有厂商、品种、价格之争,药品回扣和临床促销费等也就自然消失了。同时也保护了医务人员,有利于医疗单位摆脱医药购销不正之风的困扰。

第三,有利于医院的管理。其实药房托管对医院本身来说,也是管理的一种提升。因为在过去,医院自己管理药房存在着很多问题,不仅花费了医院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在资源的配置上也很不合理。实行药房托管后,领导能集中力量抓医院管理、抓医疗质量,使医院的各方面管理更加规范。

第四,有利于提高医院的资金利用率。在药房托管前,中小型医院用于维护药剂科运转的资金大约需要200万元。这对中小型医院而言是一笔不小的负担。而在药房托管后,用于维护药剂科运转的资金由托管公司负担。医院可以将这部分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购置先进医疗设备等。从而加速了医院资金周转,有利于医院的发展。药房托管对于医院改革具有积极的影响,但药房托管只是尝试医药分开的一个探索模式,国家至今还没有出台相关政策。在未成熟的托管模式产生之前必然会存在诸多不足。如:托管公司不太了解医院的用药习惯,不能满足临床需要,还存在着缺药、断药情况,供应量与使用量脱节;在院方选择医药托管方的过程中可能产生新的“寻租”空间,药房托管难度增加;政府投入少可能影响药房托管模式的可持续发展等。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选择好托管方。对受托方实行招标或议标,选择信誉比较好、实力强的公司,以利药品供应。要做到企业经营理念同原有医院管理模式的兼容相济、取长补短。院方在管理中要积极协调,用企业管理模式推动原有的管理模式的转变,不断更新医院管理机制。在制定合同条款时,亦应考虑受托方的利益,以实现双赢。药房委托管理以后,在培训方面需加大力度,提高药剂人员的素质。要加强同临床的沟通,弥合双方的分歧,为患者提供优质的服务。在托管的合同条款中,还要强调常用药品及时供货,坚决落实药品补缺的制约条款及办法。

其次,政府在药房托管过程中应该有所作为。要想真正实现“医药分开”,仅仅靠托管企业和医院的自律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有政府这个外力的推动才行。政府应该建立一种能够协调医院财政补偿、医疗服务收费补偿、药品价格补偿的机制。在我国目前的国情下,公立医院都是靠财政补贴解决生存问题。面对财政补贴不足的困境以及激烈的行业竞争,大型医院由于技术高,设备先进并不担心其生存问题。而中小型医院要解决生存问题就不得不靠以药养医。如果在托管后,财政投入并无变化,中小型医院为了生存就会与托管公司建立新的利益链。医院开大处方,高价药的问题仍然得不到解决。药房托管也只是换汤不换药,其最终结果也只会治标不治本。除了增加投入以外,政府还应该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从不同侧面来减轻药房托管或医药分家给医疗机构带来的压力。

再次,必须加强对药房托管双方的监督管理。尽管药房托管工作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干预和监管之下,托管与被托管方也通过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在利益分配问题之外做了许多配套规定,如托管方必须保障医院的临床用药(包括急诊抢救药品)供应;托管方必须按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药品招标采购的要求采购药品,招标采购的药品种类所占总品种的比例不得低于规定的限度(一般规定为50%),不得擅自提高药价标准;托管方如果销售假药、劣药,一经发现合同立即终止,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托管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被托管方的医务人员开具制定药品,禁止任何形式的回扣,一经发现合同立即终止,并追究违约责任,开处方的医生也将受到重惩;等等。这些配套规定就内容而言是比较完善的。但是由谁来监管和执行确是一个疑问。可以进行监管的主体有医院自身、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由于共同的利益,医院自身和其主管难以对合同所规定的内容进行有力的监督管理。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有精力和能力进行这样微观的监管。所以除了合同中利益分配是非常现实明确的之外,其他的规定几乎都是“软约束”,能否得到切实执行,几乎完全依赖托管双方的自身约束和管理能力。因此,要使这些规定得到切实执行,就必须引进外力加强对药房托管双方的监督管理,并且最好还能以法规的形式确定监管方的责任。

最后,医院必须加强对自身队伍的建设。实行药房托管的同时,医院必须加强对自身队伍的建设,努力提高医护人员的工作效率和科研水平;在业务上多方拓展,提高自身服务质量,吸引更多的患者就医。从而进一步深化医药改革,达到以医养医,真正做到医药分业。

四、总结

总之,医院药房托管作为医疗体制改革逐步实现医药分业的一项全新尝试,从这7年的实践成效中可以看出这种模式具有一定的可行性。虽然医院药房托管还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但我们应该允许创新与改革活动中的“试错”,并在实践中不断修正与完善。药房托管也并非“一托就灵”,要想这一创新模式能够可持续发展,除了企业和医院的自律以外,政府及相关部门还必须加强监督管理。只有各方积极参与到新模式的建设中,才能巩固改革尝试的成果,使模式的后续发展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 武锋:医院药房托管经营的背景及发展前景分析[J].卫生经济研究,2004(4).

[2] 吕政:对南京医药“药房托管”新模式的分析[J].中国工业经济,2007(8).

[3] 南京市卫生局:南京市2006-2007年各托管医院门诊服务情况通报[EB/OL].http://njhinet.nj.省略,2007-12-10.

[4] 雷婷、顾海:关于我国医药分业试点模式的思考[J].上海医药,2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