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27 16:09:17
序论:在您撰写经济纠纷诉讼流程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一)知识与技能目标
通过学习能学到什么知识,能解决什么问题,能具备什么技能是教学宗旨。以经济纠纷的解决为例,知识与技能目标就是让学生了解谈判、调解、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各自的优点和缺点;掌握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掌握谈判的方式和方法(协商);掌握协议书、调解书、状的书写。
(二)过程与方法目标
方法是指教和学的方式。过程就是怎么将知识传授给学生以及学生在教师的教导下学什么。具体地讲,方法就是教师“教”与学生“学”的过程中所采用的方法,比如教师的讲授法、案例教学法、分组讨论法、情景模拟法、引导自学法等,学生的自主学习法、合作学习法、探究学习法等。以经济纠纷解决为例,任务驱动法的教学过程就是先用大情景引出经济纠纷解决方式有谈判、调解、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六种,然后用流程图将这六种方式串联在一起,使学生清晰地看到六种方式之间的关系,接着对六种方式进行实训演练,最后总结实训过程中要注意的事项及六种方式的优缺点。学生学习的过程就是先学情景,然后由大情景联想出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接着思考采取某种方式应具备的条件,最后选择最适合当事人的方式。教师的教学方法依次用到了案例教学法(或情景模拟法)、分组讨论法(或角色扮演法)、讲授法、总结归纳法。学生的学习方法用到了探究学习法、自主学习法。
(三)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情感主要指学生的学习兴趣,价值包括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以经济纠纷解决为例,情感目标就是培养学生自主学习和团结协作的精神,从而探寻解决纠纷的有效方式;价值目标就是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充分认识守法的重要性,树立以法律约束自己行为的世界观,同时感受到法律的威慑力,提高“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律意识。
二、任务驱动法实训模式构建
(一)大模块(整章)情景假设
在此,笔者将大模块情景简称为大情景,也就是能引起或串联整个模块知识内容的情景。在教学中,大情景应贯穿模块课堂教学的始终。对于大情景的选取主要采用两种方式:一是通过问题的层层设立,引出本模块学习的主要内容,接着以“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形式组织有目的学习,此即问题导入法;二是寻找生活中已有的典型案例,使学生由典型案例联想到生活中类似的一系列案例,然后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寻找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从而学得新知识,此即案例教学法。以经济纠纷解决为例,问题导入式:大家在出现经济纠纷时怎么办———唇枪舌战,拳脚相加/赔礼道歉/谈判协商/找第三者调解/打官司(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行政复议———以上方式是否都合法———结合自身条件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各方式的流程(怎么做)———总结各方式的优缺点。案例引入式:张三花费5000元在A商场买了一部苹果5s手机,销售人员明确告知他该手机为原装正版手机,可张三没用几天就出现了黑屏现象,他拿到苹果手机专营店进行检验,检验人员检验后告知张三该手机为山寨手机,只要花3000元就可买到。显然,此案例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双倍赔偿”的知识,如果张三想退手机能实现吗?如果找A商场索要10000元是天方夜谭吗?如果张三想退手机或索要钱,他该用什么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理清子模块(各节)之间的关系
此部分内容重在系统地让学生了解通过本模块内容的学习,能“立体、纵向”地感受到大模块、子模块、子模块中的具体内容之间存在的脉络关系:透过树根(大模块标题)就能看到树干(各子模块标题),通过树干能看到整棵树上的枝条(各子模块具体内容)。这部分知识笔者采用流程图的方式予以表示,以明确各知识之间的内部联系。以经济纠纷解决为例,谈判、调解、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之间的内部联系(流程)是什么。
(三)子模块(各节)实训步骤
大模块是由子模块构成的,理清子模块知识,大模块知识也就清晰明朗。因此,子模块实训的构建是任务驱动法实训的关键。在这一实训阶段,教师和学生既要完成法律理论知识的学习,又要将理论知识转化成生活实践,培养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1.认识子模块。
主要是对子模块知识的概述,使学生先从宏观上了解知识,然后重点讲解子模块的概念、特征、应具备条件。以谈判为例,就是讲解谈判是什么,谈判应具备的什么条件。
2.子模块情景假设。
通过子情景(案例或问题)引出子模块中所要讲解的内容,即子模块中的具体知识。以谈判为例,就是假设上例中张三想通过谈判的方式解决纠纷。
3.组织学生讨论。
学生在教师的引导和参与下讨论所要解决的问题,各抒己见提出多种观点,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这一阶段,教师要给学生留出发挥自主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空间,为学生提供在不同的情境下建构知识、运用知识、表现自我的机会。学生所要完成的任务是:明确所要解决的问题———确定搜集知识信息的渠道、途径和方法———搜集知识———对搜集到的知识进行分析、整理———辩论———解决问题。以上述张三案例为例,需要讨论的问题是:如果张三想通过简单的谈判方式解决纠纷,他需要怎么做?谈判中需要掌握哪些技巧?如果谈判成功了,张三想通过协议书的方式将他们的谈判结果法律化,协议书怎么写?如果没成功,他还可以怎么做。
4.子模块所涉法律知识讲解。
通过上述的讨论,讲解所涉的法律知识。比如谈判条件、谈判技巧、谈判组织、谈判协议书的制作等。
5.分角色演练。
通过“组织学生讨论”和“子模块所涉法律知识讲解”,将学生分角色进行演练。以谈判为例,应将学生分为两组,一组代表商场A,另一组代表张三,两组学生展开激烈辩论。在这一过程中,学生能深刻体会自己怎么谈判,也能看到对方同学怎么回应,是一个双向学习的过程。
6.评价实训效果,强调注意问题。
教师应对“分角色演练”的过程和结果予以评价,并指出在谈判过程中双方应注意谈判的技巧、对方立场等问题,以及制作协议书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比如张三的代表小组未注意到上场人员的情绪,谈判的技巧、调解协议书的制作、证据的收集、状的书写等。
7.作业布置。
作业的布置要坚持“高效、巩固、实用”原则,做到“适当、适量、适时”,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学生积极性和创造性。以谈判为例,布置一个作业题“假设张三和商场谈判成功,为其制作一份协议书”。
(四)大模块知识归纳总结
[关键词]民间借贷;民刑交叉;先刑后民;民商先行
一、问题的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中(2011)沈河民四初字第214号某银行与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值得关注。在本案中,原告某银行与被告张某某签订了一份《个人消费担保借款合同》,同时,张某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办理了抵押借款手续,向该银行借得人民币8万元。张某某的行为违法,被人民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而该银行因索款无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张某某偿还借款本息合计10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并已承担刑事责任。同时,法院指出,被告张某某的行为是以合同形式表现出的犯罪行为,而非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一般民事侵权,故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调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因本案被告在刑事审判时,人民法院没有对本案被告进行追缴或者退赔,故本案不属于上述第五条规定可以另行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等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某银行的。这个案子矛盾的焦点反映了民间借贷纠纷中民刑交叉时的法律程序和规范如何适用如何选择的问题。近年来,类似民间借贷纠纷民刑交叉案件的数量日益增多而且日渐复杂。虽然业内已有部分专家学者开始关注这一问题,但从总体上看,依旧存在理论落后、立法缺失等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民刑交叉案件中是否应当一律选择“先刑后民”的处理原则?这一原则的理论基础为何?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存在缺陷?本文拟从民间借贷纠纷出发对我国司法实践中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适用和规范选择展开研究,以期能够找到较好调处此类问题的方法模式。
二、民间借贷纠纷中民刑交叉案件概念
(一)民间借贷中民刑交叉案件的法律内涵
民刑交叉,有学者将此定义为: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既触犯民事法律又触犯刑事法律且二者都竞相要求适用之,从而产生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交叉竞合的案件[1]。笔者认为,民刑交叉的实质是民、刑法所调整的法律事实及社会关系的竞合。法规竞合虽然仅是一种立法上的现象,但当法律事实出现并违反竞合的法规时,就会产生规范竞合的法律适用问题。民间借贷纠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和从事非金融业务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货币及国库券的行为,这是一种借款合同行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间借贷市场逐渐活跃,随之而来的民间借贷纠纷也日渐增多。不容忽视的是,此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背后还经常笼罩着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经济犯罪的影子,这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特别是金融秩序带来了很多不稳定因素。
(二)各国民刑交叉案件处理模式
在处理民刑交叉案件上,各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着两种调处模式:其一,以英国、美国和日本等国为代表的民刑并行模式;其二,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模式。经归纳,笔者认为,上述两种司法调处模式的运行方式完全不同,其背后所反映的司法理念也大相径庭。1.英美法系:“民刑并行”模式民刑并行,亦称为平行式,即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完全剥离,对刑事犯罪行为的规范和惩处由刑事诉讼程序解决,相应的,对于民事赔偿问题则依靠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解决,二者互相独立并存,并不存在任何先后顺序依附关系。实际上,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采用这种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完全分离的平行模式,不允许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反映了一种纯正的平行关系。也就是说,一旦遇到民刑交叉的问题,民事问题由民事程序解决,刑事问题由刑事程序解决,由犯罪引起的民事赔偿问题则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作出处理。2.大陆法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模式与上述英美法系的做法不同,大陆法系面对此类民刑交叉案件,选择采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模式,即在惩处刑事犯罪行为的同时附带地调处民事赔偿纠纷。特别的,在解决该类问题时,加设被害人自主选择权,也就是说,被害人既可以选择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亦可以选择在刑事诉讼以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从上述基本概念可以看出,民刑并行式与附带式的立法理念存在差异,价值追求各不相同,各国针对这一问题所构建的权利模式和诉讼程序也各有特色。从司法实践效果来看,可以说两者各有侧重、各有优势,民刑并行式可以较好地在同一诉讼过程中具有强势地位的公权对处于相对弱势的私权的侵占;而附带式在节约当事人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更具优势。所以说,上述两种模式本质上并没有明显的优劣之分,需要重点探讨的是在制度架构时对各自优劣的扬弃或保留。
三、我国民间借贷纠纷中民刑交叉案件处理模式
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目前采取的是“先刑后民”的基本原则。“先刑后民”的内涵是,在民事诉讼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应在侦查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查清后,由法院先对刑事犯罪进行审理,再就涉及的民事责任问题进行审理。换言之,在中国,民刑交叉的案件,在刑事部分审理以前不得对民事部分予以审理。
(一)我国“先刑后民”处理方式法律规定
从历史角度追溯,对于“民刑交叉”案件处理方式的法律规定,最早起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85年8月19日下发的《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该通知正文明确规定对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涉嫌经济犯罪的有关材料应分别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均应及时予以受理。同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发现违法犯罪必须严肃执法的通知》。1987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再次强调了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的应及时移送的规定。接着,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12月11日了《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对存单纠纷案件中如何处理涉及刑事犯罪的问题作出了规定。1998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又了《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进一步阐明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机制。从我国上述立法沿革来看,立法者对于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是一个不断摸索的过程。最终,上述规定要求,对民刑交叉这类纠纷的调处,须根据所涉及的经济纠纷或涉嫌经济犯罪是否是基于相同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这一标准,分别采用不同处理流程。其中,基于相同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时,需要适用刑事诉讼程序,即须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司法机关;反之,则将该纠纷独立分割开来,分别适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程序。也就是说,本文所讨论的“先刑后民”程序只有在符合前者标准时,才应当选择适用。除上述规定外,实际上“先刑后民”的原则也间接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发现,我国关于“民刑交叉”案件处理方式的规定,大多是存在于司法解释中,甚至存在于被称为“通知”的司法文件中,其实并没有法律上的明确规定[2],这实属立法上的漏洞。
(二)“先刑后民”处理模式的价值立场
纵观我国长期以来的封建社会法制观念,民刑不分、诸法合体是一直以来都占据着绝对主导地位。“民刑分立”是在我国封建社会的末期随着清朝和政治改良等社会变革中参照西方司法制度的产物。自古以来,我国就有着国家本位、义务本位的文化传统。可以说,我国现行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也是我国法的本土化的成果之一[3],其背后的法律文化基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1.在私权面前,强调公权优先在对刑事犯罪案件处理中,我国历来偏重采取刑罚手段予以调处即所谓“杀人偿命”,即使该刑事案件涉及侵害被害人民事权利,立法者往往会有意无意地忽视。因为打击刑事犯罪是对已经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有效维护,是刑法作为一种强有力的禁止性规范的最好诠释,是实现“杀一儆百”的必要手段。只有在处理完刑事诉讼程序后,才允许被害人就其民事权利的受损提出民事赔偿请求,被害人首先要服从国家追究犯罪的需要[4]。2.在公平面前,强调效率优先受各种客观条件或因素的限制,要想真正达到公平所需付出的代价和努力远高于看似就在眼前的效率。于是,将民事诉讼程序放置于刑事诉讼程序之后,依靠刑事诉讼程序的“便利”或“余威”一并予以解决,不仅可以节约司法成本,也可以有效降低当事人的诉讼费用,也就成为了制度设计者理所当然的一种选择。一方面,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一并解决的,这就极大地避免了公安司法机关的重复劳动,节省了司法资源;另一方面,对于当事人来说,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减少他们重复出庭、重复举证等活动,减轻他们的讼累。殊不知,这样的效率、这样的双赢,付出的是损害当事人民事权利、违背法律公平公正原则这个更大的代价。上述法律逻辑的背后,实际上映射的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封建家天下观念和以少数统治者意志为转移的国家本位主义。这已经极度背离现代法治对自由平等、尊重人权、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需要从根本理念上加以转变。
(三)“先刑后民”处理模式的制度缺陷
1.理论上:“先刑后民”模式缺乏正当性及合理性第一,该模式背离了现代司法理念。“先刑后民”模式反映的是公权在私权面前的强势地位和优先等级,是国家本位主义思想的具体表现。笔者认为,这样的思想并不符合现代法治社会的理念要求,因为公权和私权之间并没有高低贵贱的区别,也没有孰轻孰重的差异。如果一味地强调公权的重要,则必然会忽视私权的自由与平等。第二,该模式背离了刑法的谦抑性和最后性[5]。刑法的谦抑性决定了刑法调控的范围和强度应具有有限性和适当性。刑法是社会防卫的最后一道防线,在调处一种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时,应当首先考虑采用其他法律进行规范的可能,只有在其他法律不能调整或虽能调整仍达不到预期目标时,刑法才能谨慎地介入。因此有学者得出结论:在调处民刑交叉案件时,必须考量适用刑法程序的必要性,即假使能够通过民法矫正相应的社会关系时,就不再使用刑法,只有当民法已经不能有效发挥其调整作用时,才可以考量适用刑法程序。而“先刑后民”模式完全颠倒了这个顺序。2.实践中:“先刑后民”模式导致司法不公其一,该模式容易架空民事诉讼程序。虽然“先刑后民”模式的本意想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立意良好,但在同一个案件中,民事诉讼程序对其前置的刑事诉讼程序的依附性仍是司法实践中无法回避的现状。虽然降低羁押率目前已经是司法实务中正在努力解决的问题,但我国目前的刑事公诉仍然“几乎是在有罪必捕的惯性轨道上进行”[6]。故此,被羁押一方当事人的民事调查权很有可能会因为人身自由的限制而得不到充分履行,而这必然会导致民事诉讼程序在一定程度上被架空或虚置。其二,该模式可能导致当事人滥用程序。如果一味倡导“先刑后民”的处理机制,那么极有可能使得部分当事人利用刑事诉讼程序制造存在经济犯罪嫌疑的假象,拖延民事案件的审理,逃避民事责任,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7]。除此之外,不可否认,该模式也在一定程度上为地方保护主义和个别政法部门与人员等滥用公权力干预经济纠纷开设了空间。其三,该模式可能给被害人维权制造障碍。若采用“先刑后民”的处理机制,那么出现以下两种情况受害人的利益将难以维护。其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由于缺席审判制度建设存在缺失,那么在部分犯罪嫌疑人迟迟不能归案时,受害人应得的赔偿只能先行落空;其二,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案件中,若发现新的犯罪事实,那么,该民事诉讼程序必须让位于刑事诉讼程序,此时被害人的民事权利将长时间受到侵害而无法得到补偿。而很多时候,被不法侵害后最开始的那段时间是被害人最需要得到经济上帮助的阶段,法律的权威也在这一次次的无能为力中不断消减。
四、我国民间借贷纠纷中民刑交叉案件处理方式的革新
立足我国现有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机制,参照大陆和英美法系各国对于此类案件的制度设计理念,笔者拟以民刑交叉和民间借贷纠纷的属性为出发点,从思路设计、改革路径两个角度为我国民间借贷纠纷中民刑交叉案件处理方式提出拙见。1.思路维新:从“先刑后民”到“民商先行”民间借贷为契约自由的产物。民间借贷的最初原因仅仅是为了方便快捷地获取资金,从法律意义来讲,这是普通民众通过平等自由的个人权利扩大生产经营的权利。同时,民间借贷也能进一步助推我国经济的发展,这在当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背景下发挥着积极的现实意义。此时,在司法体系的构建、完善中,若能在符合刑法规范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让渡出一部分自由的私权,这必将有益于真正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结合。此外,当今时代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大变革,我国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环境也处在改革的关键时期,可谓风起云涌、日新月异。纵观金融业相对发达的美国、西欧等国,大多都已经建立起一整套相对完备的金融刑法,来有效规范金融领域的违法行为,其在金融司法实务中,也尽可能只采用金融刑法中所设置的民事行政手段来实现维护金融秩序和当事人权利这一本质目标。各国立法实践表明,弱化金融领域的刑事责任,强化金融领域的民事责任,是当代金融行业和金融立法发展的形势所迫[8]。与国际金融立法的重民轻刑倾向不同,我国对金融违法行为一贯采取重刑事责任的态度,使得金融民商的实体法被忽视。事实上,作为一种典型的民事活动,自然人间的借贷行为完全符合法律上的平等自由原则,由此产生的经济纠纷很多时候依靠民事诉讼规则程序就可以得到有效调处。笔者认为,只有在极个别影响范围特别广、涉及金额特别巨大、对社会秩序破坏特别严重的司法个案中才需要刑事诉讼程序出手规制。如果动辄以刑罚之力干涉正在形成中的金融关系,既违背了法律体系内部的逻辑规则,也没有尊重金融市场的特殊规律。由此不难看出,如果能够将“民商先行”原则在金融领域民刑交叉案件中得到有效适用,实现公权救济和私权保护的有机结合,不仅可以有效提升金融民商实体法的适用范围和频率,更为难得的是可以有效消减我国目前在金融领域所采取的重刑主义原则,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兼顾。2.路径改革: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我国现行相关制度剥夺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对于民刑交叉案件完全要依先刑事后民事的顺序进行,如果刑事审判无法进行,民事赔偿也就化为乌有。故此,绝对的“先刑后民”显然违背了“国家一切权力来自人民”这一根本立法理念。考虑司法实务的现状及私权保护的现实需要,赋予权利人诉讼选择权,是解决民刑冲突的有效途径。诉讼选择权的创设,是秉着私权保护的理念,同时增加先履行或和解的机会。实际上,刑事诉讼案件无论是立案、侦查、,还是审判或裁决,每一个环节都需要较长时间,而民间借贷融资的周期并不会很长,如此长时间的诉讼耗费的是民间资本的经济利益。选择民事诉讼,可以针对双方的民事法律关系较快地得出裁判,并可以积极达成民事和解或者是现实的履行给付,这些举措都有利于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9]。当然,这样的选择权也不应该是完全自由、毫无限制的。首先,选择权应该规定明确的适用情形。如果刑事判决的结果是民事判决中所涉及证据的必需要件,应该“先刑后民”;反之,如果刑事方面的审理裁判必须依赖民事审判结果,则应该“民商先行”;如果在民刑判决互不依赖,而且案件比较简单,刑事和民事谁先谁后对诉讼效益等方面的影响也不是太大的情况下,当事人则应该享有完全的程序选择权。其次,选择权应该规定具体的适用程序。由于民刑交叉案件自身性质的特殊,为在制度层面防止可能出现的民刑交叉案件定性不准或相互扯皮现象,需要有一个部门对案件性质的确认拥有最终决定权。分析我国目前公检法三个部门各自职责设定上的差异,不难发现,该种最终确认权的归属只能是法院,同时考虑权力的制衡性,需要赋予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一定的异议权。
五、结论
民间借贷更多时候体现的是私法属性,法律因注重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确定私有财产权优先原则。这是对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实现法律意义上平等保护的重要要求,也是促进经济发展、平衡社会权利纷争的重要步骤,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注重私有财产权保护和尊重的历史发展趋势。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结构转型升级阶段,政府鼓励广大民众更加充分地利用剩余资金创新创业,民间借贷融资活动也就是在这样一个特殊的时代背景下发展壮大起来的。基于这样一个特定时期和特定条件,面对民间借贷纠纷中存在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我们期望能寻求一种更好的制度构建,从而实现经济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最优,即在“民商先行”的模式下,民刑交叉的矛盾能够得到最有效的解决,从而实现民间借贷作为国民经济发展催化剂的有益作用。
[参考文献]
[1]刘建国.刑事诉讼中的刑民交错现象及其法律规制[A].游伟.华东刑事司法评论(第7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83.
[2]陈虹.对“先刑后民”原则的几点质疑[J].学术探索,2006,(5).
[3]伍跃华.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研究[J].法制与经济,2009,(1).
[4]杨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司法理念[J].法律适用,2003,(3).
[5]胡启忠,胡业勋.金融刑法的控制要强调谦抑原则[J].人民论坛,2010,(29).
[6]赵秉志.当代刑事科学探索(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122.
[7]陈灿平.刑民实体法关系初探[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54.
[8]胡启忠.金融刑法立罪逻辑论——以金融刑法修正为例[J].中国法学,2009,(6).
起因一:名至而实不归
不管什么类型文章的写作,我们都强调题文相符,避免“下笔千言,离题万里”,经济文书写作更是如此。但在实际经济写作活动中,某些人或者某些部门为了业绩或者完成任务,偷梁换柱的事情也是偶有发生的。比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级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有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招商引资。什么是招商引资?招商引资是指地方政府吸收非本地投资者的活动。它能带来地方经济总量和财政收入的增长、就业岗位增加、基础设施投入增加,因此得到各级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受利益驱使,有人就通过写作来做文章,将一些普通经济往来的合同冠以招商引资的合同名称。但普通合同(如买卖合同)和招商引资签订的合同有本质区别,这种名文不符的经济合同往往易引发纠纷。如某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活动中,引入某港资企业,并与当地××水泥厂签订了三份《中外合资经营水泥厂合同书》,香港××公司分三次预付资金给水泥厂,水泥厂分年分批供应并代销水泥,然后把款项返还给香港公司。后来该水泥厂因经营不善而导致破产,围绕相关权益,香港公司依据合资经营的理念主张债权。由于这三份《中外合资经营水泥厂合同书》均未约定有关合资经营企业权利义务方面的内容,所设立的投资合作关系实质是香港公司仅提供资金,但不参与经营,亦不承担经营风险,无论水泥厂处于盈利还是亏损状态,香港公司均按月享有固定的投资回报,以达到回收投入资金本息的目的。这种合作模式违反了国家法律关于合资企业应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基本原则,名为合作,实为借贷。后经法院裁定此合同无效。由此可见,经济合同要按照实际合作内容拟写相应标题,或者按照标题主旨去制定具体合作内容。要避免在利益驱使下,参与合作的一方产生利用合同漏洞,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奢想,使双方甚至多方陷入经济纠纷。
起因二:似是而非或笼统表达
(一)合同内容拟写中忽视了具体真实责任意思的表示
随着经济生活的复杂化和法治化,作为经济活动的主要体现者——经济合同,其内容的表达越来越讲究,不能单纯根据日常做法或者常规理解来处理。比如生活中朋友之间或者合伙人之间乃至不同经济体之间的合同担保行为(主要是债务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保证(即担保)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形式。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可见,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应当明确做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或一般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由此,我们在为别人进行担保时要约定好担保的具体内容,以显示诚意;在别人为我们进行担保时,我们也要明确具体内容,同时还要精确理解特殊条件下的担保关系,注意各相关利益方的担保法律逻辑,以免履责时发生纠纷而陷入无休止的官司。例如,在某经济纠纷中,债权人诉某县政府履行担保责任,理由是《抵押贷款担保书》中注明了“经县政府讨论同意,决定为××酒厂向贵公司贷款壹仟叁佰万元提供担保”,并且有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的签字,盖了大红印章。但××县政府拒绝履行担保义务,理由是并不是担保人,怎么回事呢?问题就在于该担保合同的具体条款是承诺以××糖厂全部房产和场地七十年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在债务人××酒厂无法偿还贷款本息时,××糖厂的房产和场地使用权归债权公司所有,并约定了由县政府监督贷款使用情况的相关内容;××县政府并未承诺以其享有处分权的财产作为担保,也未承诺在××酒厂不履行债务时,由其承担还款责任。在该案例中,××县政府出具《抵押贷款担保书》后,其职能部门××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即出具了《关于同意××糖厂以土地抵押担保的意见》,随后,××糖厂与债权公司签订了抵押协议,约定以××糖厂名下土地及地上房产为××酒厂贷款提供抵押担保。至此,法院认为为××酒厂提供担保的是××糖厂,而非××县政府,××县政府出具《抵押贷款担保书》是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担保行为,不存在××县政府承担因担保无效产生的赔偿责任的问题。由此可见,经济合同条款的拟写内容越具体,合同各相关方的关系描述越清晰,就越有利于保护自身的利益,上述案例中××县政府就做得很到位。而债权人却停留在日常的简单理解上,耗费人力物力发起经济诉讼。从中我们也应该注意,在经济合同的条款规定或者法律文书衔接上,要坚持严密的法理逻辑,不要试图简单处理,否则会因不愿承受写作上的麻烦而带来法律上的困扰。
(二)签订的经济合同中有些文字表述是含糊不确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规定了经济合同无效时的情形:“一、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三、人超越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四、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无效的经济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权,归合同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法律的规定是基于现实的存在。古今中外,在经济领域各种因欺骗、胁迫等而签订“合同”或者出具“欠条”“借条”“收条”的事时有耳闻,有的甚至闹出人命。法律对这些经济文书不予支持,确认无效,就是为被欺骗、被胁迫者提供保护。那么被欺骗、被胁迫者则可以在有关经济文书撰写中暗示或者留取相关证据,避免暂时的伤害,为未来的维权打好埋伏。比如某公司合伙人发生纠纷,原告拿出被告出具的“欠条”和“合约”要求被告支付巨额债务。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欠条”是因为双方对合伙经营××公司期间的债权债务负担产生争议而签订的。但是,从“欠条”与“合约”的内容上看,被告使用的文字是含糊而不确定的,比如“本人亦要负责”“×××先生要本人个人承担责任”“但因为某些压力之下,×先生要本人将烂账的一半赔偿给×先生”“因我个人经济困难无法承担,唯有将内地祖业给予×老板收租来抵偿损失”等。这些内容表明:一、对无法收回的账目,是原告要被告承担责任。二、存在某种压力即可能发生过的胁迫。三、是由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法院认为不能确认被告承认对原告欠债是其在××公司进行清算后的真实意思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其在“欠条”与“合约”中的意思表示不能构成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这里被告就巧妙地通过经济条据的撰写保护了自己的利益。该案例给我们两个启示:一是为了保护自己,我们可以暂时示弱,但在拟写所谓的“欠条”等经济文书时可以巧妙地暗示撰写文书时的处境,为以后寻求法律保护提供依据;二是我们在正常情况下接收债务人提交的经济文书时要仔细阅读,避免存在引发法律纠纷的隐患。
起因三:因客观性缺失遭受质疑
经济合同实施的佐证材料应合法合理,这是众所周知的,法制社会任何法律纠纷的裁定,法院都只讲证据,并且强调证据链的合理衔接和完整性。由经济合同引起的经济纠纷,其经济诉讼申诉书的写作,主要是佐证材料的准备和写作。而合同和合同的执行过程描述,就是最重要的证据材料,证据的特征就是客观性或真实性,一旦客观性或真实性受到怀疑,就很容易导致自己在经济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比如,在某工程项目引发的经济纠纷中,提起民事诉讼的施工单位因为连续采用违背合同和国家法律规定的证据,经过一审、二审、再审都败诉了。建设单位和该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约定材料价格按照当月的市场价执行,因此,涉案工程的材料价格应以施工期间项目所在地的材料信息价为标准。但施工单位提供的证据是自己和材料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市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及《××××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合同》,以此作为工程成本的鉴定依据。另外,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进行了基础大开挖,主要依据的是施工单位提供的“证明”。而这些“证明”是以个人名义出具的,并且该“证明”还是施工单位负责人写好后,让别人抄写下来的,因此,该“证明”既不是证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更不是原有合同或者补充合同的约定。最后法院裁定该部分费用依法不应计取。因此,我们在拟写经济诉讼文书时要搞清楚证据的有效性和法定效力,确保其客观真实可查证,方能在法庭辩论中不被对方抓住把柄而处于不利地位。当然,如果在经济活动中制造假证据,意图捞取更多的好处,在法庭上只会自取其辱。
起因四:合同履行证词遣词用语不严密
一、做好案件档案工作的重要意义
1.为领导决策提供支持证据。案件档案真实记录了案件形成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和步骤,忠实反映了案件的轨迹和过程。这些证据材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据有较强的说服力、借鉴力,为企业决策者及时了解企业经营状况,适时调整经营策略,决策重大事项提供支持性证据。
2.为企业规范管理提供参考资料。案件档案是企业依法治企和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全面反映,是检验一个企业依法规范经济行为、及时规避企业法律风险的重要凭证。通过对案件档案的剖析,加强对案件档案的学习和研讨,可以对如何强化企业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提出针对性对策,从而推动企业依法经营,规避风险,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参考资料。
3.为企业诉讼工作积累经验。近期,一些国有企业由于案件档案的缺失或不规范,使得企业在案件纠纷中,常常蒙受经济损失。前事不忘,后事之师,通过对案件档案的整理与研究,可以总结诉讼案件中的经验与不足,为今后经济纠纷、诉讼案件积累经验,有利于识别企业在经济和诉讼活动中的诸多法律风险,并提出预防措施,从而使企业在经济纠纷中争得主动权。
二、国有企业案件档案的特点
1.案件类型多样,数量大。以北京建工集团为例,截至2010年底,北京建工集团处理法律纠纷案件1000多件,结案600多件,涉案总金额上亿元。其中有90%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10%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案件类型多样,主要表现为:委托担保贷款类;土地及房产权属类,包括房屋买卖、房屋租赁等;合同类,主要包括施工合同纠纷、拖欠工程款、材料采购供应欠款、加工租赁费欠款等;劳动争议类;人身伤害类;财产损失类等法律纠纷案件。
2.案件情况复杂,涉面广。涉及到重大诉讼、仲裁纠纷案件,往往案情复杂,涉及面p-,包含多个法律关系。如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中,工程总承包方与业主方、分包方、供应商等的债权债务关系复杂,涉及到多方的法律关系。很多案件经过、反诉、撤诉、再诉,有的案件经过调解后,达成和解协议,案件过程复杂,给归档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
3.案件时间跨度长,收集难。有些重大案件从到判决历时多年,由于多方面原因,案件判决后多年,仍然没有执行完毕。如北京某公司拖欠建工集团工程款案,由于涉案金额巨大,案件历时三年多的时间。如此长的跨度,给档案收集管理提出了挑战。
三、国有企业案件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重视程度不够,归案意识薄弱。档案工作涉及归档材料的收集、整理、移交、归档,依赖于该档案形成的整个过程的所有人员:档案形成部门领导、文件形成者、文件工作者、计算机技术专家等。目前,部分国有企业领导及员工对档案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对案件档案没有提高到依法管理的高度,认为案件档案工作可有可无,档案意识淡薄,一些该归档的资料要么未保存或保存不全,企业案件档案工作还处于被动从属的地位。有的法务部门或承力、人为留用方便,将诉讼文件保存在个人手中,不愿将文件向档案部门移交,个别单位的法务部门甚至以种种理由拒绝向档案部门移交档案,案件档案遗失或缺失现象严重。
2.收集渠道不畅,影响归档质量。案件档案管理的复杂性决定了文件材料的收集要通过不同的途径,涉及到不同部门。目前,对于档案的收集与管理,有的部门自行保管,有的无人管理,有的配备了专(兼)职档案人员,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由于企业对档案工作缺乏统一领导和集中管理,企业内部缺乏必要的沟通协商和约束机制,档案部门无法获取全部信息,造成归档的文件材料不齐全、不完整,无法实现资源共享,也不能有效满足利用者的服务需求。
3.专业水平不高,缺乏规范管理。目前,国有企业一些档案人员既没有经过专门系统的档案业务知识培训,缺乏档案管理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也对法律知识的掌握比较模糊,造成归档的随意性大,缺少科学、规范管理,给档案利用造成困难。同时,一些企业在档案干部队伍建设上不予重视,没有解决档案人员的待遇、地位等问题,档案部门人员流失现象严重,档案管理工作不能持续进行,档案工作效果得不到充分发挥。
四、案件档案管理的方法与对策
1.加强宣传,提高认识,争取领导重视。一是要大力宣传《档案法》,提高各级领导及有关人员的档案意识,营造良好的档案工作氛围,要让企业决策者充分认识到,案件档案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参考和凭证,是企业文化的重要体现,对企业今后的生存和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二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档案工作的重要意义。笔者认为,可以通过组织人员编写《经济纠纷(仲裁)案件选编》、《经济纠纷(仲裁)案件警示录》、《经济纠纷(仲裁)案件档案管理手册》以及开展成果交流、咨询服务等多种形式,为企业发展和经济活动决策提供有益的参考,从而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也可以通过案件档案生动的利用实例,充分发挥案件档案的效用,更好地为企业决策和管理服务,从而不断提高企业对案件档案的认识。
2.强化收集,疏通渠道,集中管理档案。为了确保档案收集渠道的畅通,北京建工集团对案件档案变分散管理为统一管理,针对案件档案的特点,档案部门不再面向不同的职能部门进行收集,而是明确由法务部门负责案件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同时,为加快案件档案的收集,建工集团要求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受理后,即开始收集本案的各种案件材料,并加强跟踪管理,在案件审理进程中随时进行材料收集工作。案件办结以后,要核查案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发现缺漏和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法务部门、档案部门责任人要及时对案件档案的真实完整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双方签字,办理移交手续。此外,北京建工集团还成立了案件档案管理中心,配备了专业人员,不仅制定了相关制度,还严格遵守企业档案管理流程,促进了案件档案管理水平的提高。
3.建章立制,强化管理,加强监督指导。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是做好案件档案管理工作的必要保障。为了加强案件档案的管理,北京建工集团制定了《诉讼(仲裁)案件档案管理办法》,不仅明确了适用范围,规定了管理机构与职责,还构建了案件档案管理的动力机制和约束机制。为构筑现代国有企业案件档案管理动力机制,北京建工集团案件档案工作紧贴企
业的需求,变企业发展的动力为企业案件档案工作的动力,建立了有效的责权利机制、竞争上岗机制和职绩考核机制,为企业案件档案工作提供了活力。同时,北京建工集团要求企业的全部案件档案在法务部门收集齐全后依法集中到档案部门统一管理,集团档案部门不断加强对二级公司的指导力度,并将其作为档案管理目标考核、年度检查的重点,形成了有效的案件档案管理的约束机制。
4.加强培训,提高技能,提高队伍素质。为使案件档案工作更好地适应企业发展和管理的需要,北京建工集团一方面建立有效的奖励机制,解决了档案人员的职级和待遇问题,提高了档案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保持了案件档案队伍的稳定。另一方面,还强化业务培训,主要做法是:加强档案队伍综合素质的培养,定期组织培训,横向覆盖各部室,纵向覆盖二级公司、分公司(项目部),培训覆盖面达到100%,培训时注意采取高效率的教学方式,比如理论传授与学习操作相结合、自学与辅导相结合、专题讲座与系统讲解相结合,切实提高培训的针对性、灵活性和有效性。及时开展练兵活动,把档案管理与利用结合起来,使档案管理更好地服务企业发展和管理。同时,档案部门还和法务部门联合,开展档案知识、法律知识讲座,不断提高专兼职档案人员工作能力和管理素质。
简历是有针对性的自我介绍的一种规范化、逻辑化的书面表达。对应聘者来说,简历是求职的“敲门砖”。那你知道2021最新律师个人求职简历有哪些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21最新律师个人求职简历,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2021最新律师个人求职简历1姓名:杨女士性别:女
婚姻状况:已婚民族:汉族
户籍:江苏-淮阴年龄:30
现所在地:广东-东莞身高:160cm
希望地区:广东-东莞
希望岗位:律师
寻求职位:律师
待遇要求:可面议
最快到岗:随时到岗
教育经历
2002-06~2006-06北京大学法律本科
培训经历
2010-10~2010-11东莞科技办企业专利管理专利工作者证
2009-06~2009-09在职学习司法考试律师资格证
2007-11~2007-12江苏淮阴黄河驾校汽车驾驶驾驶证
工作经验至今6年0月工作经验,曾在3家公司工作
_公司(2010-07~至今)
公司性质:其他行业类别:法律服务
担任职位:执业律师岗位类别:律师
工作描述:担任政府、协会与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刑事辩护人、代办取保候审。
经济、民事、行政、劳动案件的调解、诉讼与仲裁。
清收债款、工程款等。
办理投资、融资、并购、清算与破产、公司上市等法律事务。
企业劳动规章、工资制度审核与制定等劳动法律事务。
_公司(2009-06~2010-06)
公司性质:外资企业行业类别:其它生产、制造、加工
担任职位:法务主管岗位类别:法务人员
工作描述:建立与完善公司合同管理体系。
建立与完善公司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修订企业规章制度。
诉讼案件的处理。
法务室管理工作。
企业法律宣传工作。
_公司(2007-03~2009-05)
公司性质:外资企业行业类别:法律服务
担任职位:法务专员岗位类别:其他相关职位
工作描述:1﹑负责公司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纠纷等诉讼案件处理,在职处理案件近五十余起,案件胜诉率达90%以上。
2﹑审查公司一系列商业合同。
3﹑制定修改公司规章制度﹑绩效考核制度﹐拟定劳动合同版本。
4﹑与企业管理人员进行法律交流﹐强化企业法治管理。
5﹑回复企业相关法律咨询。
_公司(2005-12~2006-12)
公司性质:其他行业类别:法律服务
担任职位:律师助理岗位类别:其他相关职位
工作描述:起草各类法律文书、_协助律师参加案件诉讼程序、接受各类法律咨询服务、整理归档案卷资料及协助执业律师办理其他相关法律事务。
技能专长
专业职称:
计算机水平:初级
计算机详细技能:
技能专长:擅长写作、绘画。
语言能力
普通话:粤语:
英语水平:PET3口语一般
英语:一般
求职意向
发展方向:希望从事法务经理、企业法律顾问
其他要求:
自身情况
自我评价:
2021最新律师个人求职简历2基本信息
姓名:赵_
性别:女
婚姻状况:未婚
民族:汉
户籍:天津
年龄:28
现所在地:长沙
身高:165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求职意向
希望岗位:律师
工作年限:6年
职称:初级
求职类型:全职
可到职日期:随时
月薪要求:面议
工作经历
_年3月—至今_有限公司,担任法律部/经理助理。主要工作是:
一、对外方面
1、在律师的指导下负责该公司全部对外法律事务。
2、参与公司大型合作项目(包括学校设施整改工程、装修扩建等项目)的洽谈,项目分析、论证以及公关工作,实施执行,沟通协调部门间工作关系提升工作效率。
3、在学校学生保险方面因业务接触也很多也熟悉该业务流程。
二、对内方面兼管理行政事务
1、起草,审议公司业务有关合同,记录/回答有关法律问题咨询,处理一般劳动争议事件等。
2、按时完成上级领导交办其他工作任务或是公关任务。
3、有一定的行政后勤工作经验:采购工作服装、安排卫生清洁、车辆管理。
_年3月—_年7月_有限公司,担任法务专员。主要工作是:
1、合同管理,起拟文稿,办理律师证年检,及相关文案管理工作。
与客户沟通提供公证/见证业务咨询等,客户接待。
2、为有关政府部门房屋拆迁,土地征用补偿等纠纷提供法律服务;
或合作参与相关调解工作。
3、组建核心团队长期永安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平安保险等公司风险管控(包括车贷/房贷等不良资产管控)熟悉该部门系统和业务操作流程。
4、合作中长期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单位处理不良资产或提供法律意见;
熟悉该部门系统和业务操作流程。
5、为广州市内几大汽车销售商常年提供法律服务并承办车贷担保的风险管控,熟悉该单位系统和业务操作流程。
6、广东省内客户公司的商帐管理,安排人员调查跟踪财产线索以及正面接触当事人;
完成上级交办的与客直接洽谈诉讼业务及其实施细节,并根据客户要求迅速及时处理高难度的调查取证工作。
7、在律师的指导下能独立完成民事类案件,从调查分析,提出实施意见,整理数据,补充证据,立案,起诉,出庭到最后阶段执行工作,根据委托人要求与法院协调推动案件审理、审判或执行的相关工作。
8、在律师的指导下完成案卷整理,归档管理,办案总结,做好回访;
并根据合作需要制定业务申请计划大力拓展新客户。
9、曾经独立过多起工厂工伤事故纠纷,人事劳资纠纷,财产转让纠纷,根据客户需要通过稳妥途径解决。
10、曾经独立十多起交通事故案件,尤其是熟悉交通事故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各阶段的工作,处理此类案件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和心得。
教育背景
毕业院校:武汉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学历:本科
毕业日期:2009-07
专业:法学
语言能力
英语水平:一般
国语水平:良好
粤语水平:优秀
自我评价
1、本人专业基础知识扎实,有较长时间的法务实践,在公关接洽,合同管理,财产调查、起草文案等方面都有工作经验积累。
2、在广东太平洋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的指导下曾经独立过十多起工厂工伤事故纠纷,人事劳资纠纷,财产转让纠纷,尤其熟悉民商事合同纠纷,根据客户需要通过稳妥途径解决。
3、曾经独立十多起交通事故案件,熟悉交通事故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各阶段的工作,处理此类案件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和心得。
4、在公司从法务专员成长到经理助理,尤其熟悉公司一般法务工作,在处理人事和劳动纠纷有一定的工作实践经验。
5、适应能力较强,性格随和,做事耐心。
擅于沟通总结,勇敢改正错误,团结友人。
2021最新律师个人求职简历3本人概况
姓名:_
性别:男
民族:汉
政治面目:党员
学历(学位):本科
专业:法律
联系电话:_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_号
邮编:
EmailAddress:
呼机:
教育背景
毕业院校:中央民族大学1992.9--1996.7法律专业
_过国家律师资格考试
_过国家英语六级考试,听说读写熟练
_练掌握计算机和互联网的操作及使用
工作经历
_996.9--1998.9_大型国有股份制企业
法务人员
处理公司日常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及知识产权事务/负责防范法律范围内的风险,与其他部门共同协作防范各类风险/培训员工法律知识
_998.10--至今_集团公司
律师
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法律事务/起草、审核公司相关合同方面的法律文件/拟定公司法律规章制度和法制建设方案/参与处理公司内外经济纠纷和公司重大业务谈判等
个人简介
拥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了解各种法律文件;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和沟通能力;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为人正直、遵纪守法;爱好广泛,乐于与人交往,较好的团队精神。
本人性格
开朗、谦虚、自律、自信(根据本人情况)。
2021最新律师个人求职简历4基本资料
姓名:
性别:男
民族:汉
政治面目:党员
学历(学位):本科
专业:
联系电话:
手机: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邮编:
email:
背景
毕业院校:中央民族大学
通过国家律师资格
通过国家六级,听说读写熟练
熟练掌握计算机和互联网的操作及使用
工作经历
20__/9——20__/9,__大型国有股份制企业
法务人员
处理公司日常诉讼、非诉讼事务及知识产权事务/负责防范范围内的风险,与其他部门共同协作防范各类风险/培训员工知识
20__/10——至今,__集团公司
律师
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事务/起草、审核公司相关合同方面的文件/拟定公司规章制度和法制建设方案/参与处理公司内外经济纠纷和公司重大业务谈判等
个人简介
拥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了解各种文件;熟悉各类公文、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和沟通能力;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为人正直、遵纪守法;爱好广泛,乐于与人交往,较好的团队精神。
本人性格
开朗、谦虚、自律、自信(根据本人情况)。
2021最新律师个人求职简历5个人信息
姓名:
性别:
居住地:上海
电话:
E—mail:
最近工作〔2个月〕
公司:北京市__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行业:法律
职位:专职律师
学历
学历:硕士
专业:法学
学校:复旦大学
自我评价
本人勤奋踏实,细致谨慎,能吃苦耐劳,上进心与学习能力较强。法律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兼顾诉讼与非诉业务且均较为熟练,口才好,擅长商业谈判,擅长销售、租赁、并购等房地产传统业务,透彻了解企业融资方案的实际、风险的把控、熟悉担保业务、工作认真负责。
求职意向
到岗时间:一个月内
工作性质:全职
希望行业:法律,金融/投资/证券,多元化业务集团公司,建筑/建材/工程,房地产开发
目标地点:上海,浙江
期望月薪:10000—14999/月
目标职能:律师/法务/合规,咨询/顾问
工作经验2010/7——至今:北京市__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150—500人)〔2个月〕
所属行业:法律
公司与房地产专职律师
执业领域:一般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等领域法律事务,业务涵盖公司法务、争议解决、股权转让、房地产信托、知识产权等。
2009/3——2010/6:上海__律师事务所(少于50人)〔1年3个月〕
所属行业:法律
专职律师,执业领域:一般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务、股权转让、劳动争议等合同法、经济法领域法律事务。公司法务:根据律所安排,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提供合同审核、纠纷解决、项目跟踪等日常法律顾问服务。
教育经历
20__/9——20__6__大学法学硕士
20__/9——20__/7__大学日语本科
证书:
20__/3律师执业证书
20__/1职业咨询师(中级)
20__/9国家司法考试证书A证
20__/7日语一级证书
20__/6大学英语六级
语言能力
日语(精通)
英语(精通)
一、 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完善法制环境的重要性
国际金融中心,是指拥有众多高度集中的金融机构,能够有效地为国际、区域或全球经济提供全面金融服务,通过资本融通和管理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并具有巨大的资本集聚和辐射功能的城市或地区。从目前的研究成果来看,制约或促进国际金融中心形成发展的主要因素包括制度建设、金融政策、央行所在地、经济腹地、地理位置等,而其中又以制度建设,尤其是法制环境最为重要。
从法律对于金融发展的作用看,有效的法律制度能够促进金融的发展。“法与金融学”学者通过大量的实证研究揭示出了法律对于金融发展的作用机制:(1)法律通过保护私有产权,增加投资的安全性,鼓励企业的利润再投资以及更多的外部资金供给,促进金融体系规模扩大,从而推动金融发展;(2)契约是金融之基础,法律体系及由此形成的契约环境是决定金融发展水平的关键因素。
从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史来看,无论是自然形成型(如伦敦、纽约和香港)还是政府有意识建设和大力支持而最终形成(如东京、新加坡)的国际金融中心,都将金融法律作为金融中心形成和发展的内生机制予以不断完善强化。从金融法制在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的作用来看,健全和完善的金融法制环境能够规范金融交易行为,保护金融主体的合法权利,促进金融资源的合理公平配置;能够降低金融交易成本,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提升金融运行效率。由此可见,法律环境在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发展的诸要素中都处于核心地位。是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成败的关键,作为新兴的市场经济国家,我国已初步形成了金融法律体系框架,但仍需完善以符合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需求。
二、 司法能动在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功能
营造良好的国际金融中心法制环境也须从金融法律法规体系、金融司法体系和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着手。面对金融发展创新所提出的客观要求,司法通过自身功能的能动匹配,充分发挥金融司法职能,并促进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和金融监管体系的优化。
1. 纠纷解决功能。纠纷解决是司法的原初功能,也是其最为重要的职能。虽然现代社会中已出现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但司法因其天然所具有的权威性、公正性和专业性而始终作为处理纠纷争端的中心力量而存在。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对于司法解决争端的功能提出了新的挑战,能否应对这一挑战、及时提升纠纷解决功能,是司法能否助推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关键:
一方面,金融创新是金融发展最主要的核心因素,金融创新本质上是相关主体间权利义务配置的新形式,它拓展了金融私法的权利义务主体、客体和内容,会导致各种新类型金融诉讼纠纷的产生。这些新型金融纠纷的法律关系往往突破传统民事法律关系,需要司法予以合理界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交易秩序,保障和促进金融创新的健康发展。
另一方面,金融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金融业务知识,这对司法人员的法律功底以及金融专业知识都有高水平的要求。由于金融市场主体的特殊性和广泛性,金融纠纷(尤其是金融创新纠纷)可能不仅仅局限于个案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明确,还可能涉及到金融市场风险的防范。以证券交易纠纷为例,一个虚假陈述案件审理的背后可能有着成千上万的股民在翘首以待,同时也可能有着数以万计的案件在积蓄并等待爆发,如果处理不当,势必影响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金融纠纷的以上特点,无疑对司法的纠纷解决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 补充立法功能。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只是对既有法律的被动适用或消极执行。无论立法者多么睿智而充满理性,也不可能预见未来所有可能的情况。同时,法律语言的概括性以及语言本身的模糊多义性也容易导致对法律规则的理解分歧。法律的不完备性决定了司法必然具备补充立法的功能,而司法的这一衍生功能在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过程中尤为重要。
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必然伴随着金融体制的改革和创新,也无可避免地会催生出新型的利益和权利关系。而成文法的稳定性使其无法及时涵盖新的社会现实,也阻碍了其对金融动态发展的规制和作用,这不可避免的导致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过程中法律落后于金融改革。而此时,司法不能以立法的缺位或滞后为由拒绝裁判,更不能守成僵化、束缚金融创新的深化,而应当主动承担起补充立法的责任,充分发挥司法救济因事后性、个案化而具有的灵活、务实的优势, 通过对现有法律的灵活解释和变通执行弥补成文法缺陷,为金融创新赢得空间。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实行的是分业监管,且还存在中央和地方的立法差异。监管机构往往对同一问题存在多种不同甚至相互冲突的规制,加大了市场主体对法律规则的认知难度,也为金融纠纷的产生埋下了隐患。这时就需要司法者发挥司法能动性,因应金融市场的发展,充分运用司法经验,对相关金融法规进行有效的梳理和重构,妥善解决进入司法渠道的金融纠纷,并以司法裁判的导向作用促进相关金融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从而预防和减少金融纠纷的发生。
此外,金融创新的推进和金融改革的深化也是一个“试错”的过程,而在具体试错过程中司法也较立法更具优势。相比较于立法的试错成本,司法推进金融中心建设中的试错成本要远低于立法。尽管司法所起到的公众效力可能不及立法,但其较低的司法成本和灵活性更能有效推进金融中心的法制环境的完善。
3. 权力制约功能。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采用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推动模式,在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过程中自然也更多地依赖于政府宏观调控和政策推动来加快金融业发展和金融中心的形成,属于国家建设型的国际金融中心发展模式。这一发展模式的选择无疑是由我国的经济体制和金融发展现状决定,但在其发展过程尤其要注意防止“政府失灵”,避免重蹈日本因放松政府限制而产生权力扩张异化的覆辙。
我国存在金融监管多头、金融法规令出多门的情况,实践中金融监管主体角色错位、越位或不到位、权责脱节和责任缺失等弊端普遍存在,亟需加强对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司法在政府与市场之间处于中立地位,可以通过惩治金融执法人员的犯罪行为以及对具体金融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来监督政府,促进政府行政行为的透明化,抑制政府对金融市场的过度干预并促使政府管理方式与管理手段的转变,提升专业金融监管效率,从而促进金融市场机制的完善和健康运行。
三、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司法能动性之发挥
一个城市或区域之所以能成其为国际金融中心,不仅在于其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抑或发达的金融市场,而更在于看不见摸不着的金融法制环境。今年来,上海检法系统陆续建立起三级院的金融专业审判和检察架构,并通过金融审判白皮书、组建金融专家咨询库等制度的探索发展,逐步优化金融司法资源,不断强化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司法保障。但目前而言,若想尽快建立其国际上对上海金融司法环境的高认可度的公平高效金融司法体系, 关键的一点就在于:要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这里所说的“发挥司法能动性”,并非部分司法机关曾经理解和实践的所谓“送法上门”、“开发案源”等做法,而指的是司法者不应仅仅消极呆板地适用法律,还应当在形成进程中的中国司法制度限制内,顺应金融市场发展的需求,能动行使司法权。具体而言,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发挥司法能动性,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1. 积极回应金融纠纷诉求。随着金融市场的创新和发展,新型、疑难的金融类争议纠纷层出不穷,相应地金融纠纷诉求也日益增长。对于伴随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而不断出现的大量金融纠纷诉求,法院应当积极回应,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予以裁判,即使是“法无明文规定”这个理由。但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却存在着许多本应当由法院审理,却由于种种原因未能进入司法程序解决的金融案件。主要包括:部分金融争议案件被拒绝受理。特别是由资本市场各种不当行为而造成投资者损失所引发的纠纷;部分金融争议案件被中止或暂缓。最高人民法院了大量“三中止”通知,对涉及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经济纠纷案件、已编入全国证券回购机构间债务清欠链条的证券回购经济纠纷案件以及涉及问题金融机构处理的案件暂缓受理、中止审理或者中止执行;部分金融案件的诉讼方式受到限制。对于人数众多且处于信息、财力弱势的中小投资者而言,“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本是一种以较低成本实现权益保护的诉讼方式,但虽然《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代表人诉讼”,这一诉讼方式在金融争议案件中的运用却受到了限制,如对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单独或者共同诉讼的形式予以受理,不宜以集团诉讼的形式受理”。
在建设国际金融中心过程中,上海的司法机关往往会碰到各式各样的、全国首发性的金融纠纷案件。倘若仍旧一味地采取限制诉讼之类的回避态度,则不仅不利于保护金融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损害了金融司法的权威,削弱了司法对金融市场发展的保障作用。分析当前法院“拒绝”新型金融案件的原因,固然有现实金融法律规则供给不足以及转型市场经济背景等因素,但本质上还是源于法院回应金融市场变化与发展的能力不足。因此,要想真正塑造国际金融中心的金融司法优势,上海司法机关应当变“消极回避”为“积极回应”,只要是具有法律争议性质的、依照基本诉讼法律应当进入司法程序金融纠纷案件,都应当予以受理,依法行使司法权。同时,还应当注意逐步加强自身应对群体性纠纷的能力。
2. 能动发挥规则创设和指引作用。除了回避新型金融案件之外,目前我国金融司法还存在的一大问题是偏于保守,不能因应金融发展的需求进行能动地适法。以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案件为例,早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就曾立项起草关于委托理财法律适用问题的司法解释,却至今仍未能正式出台,导致此类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大量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不仅有损司法的统一性,也危及金融市场的稳定。
在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过程中,法律的不完备性与金融创新发展需求之间的矛盾将愈发突出。对此,司法机关不能坐等立法完善,而应当转变保守的思维定势,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运用“司法之手”促进金融规则和金融政策的健全和完善:首先,在具体案件审理上要赋予和尊重法官能动的法律解释权。司法是一种事实上的立法,在金融发展史上,由法官的能动解释推动金融法律规则形成的例子并不少见,如美国法上关于“证券”定义的法律规则就是通过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诉W?J?Howey公司一案(SEC v. W. J. Howey Co. )⑤为代表的一系列司法裁判而确立的。在立法因其滞后性和局限性而无法及时因应金融发展需求时,法官在审理金融纠纷案件过程中不能机械地套用法律,而应当将金融法律与金融政策相结合,同时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的金融司法理念和成熟经验,在既定规则和具体适用之间架起沟通的桥梁,以作出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合乎金融发展客观规律的裁判;其次,在个案经验存在相当积累的基础上,从个案和类案的审理中总结审判经验,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确立审判规则,统一裁判尺度,填补法律漏洞。此外,还应当及时梳理金融纠纷案件所反映出的金融监管、金融风险等方面的问题,运用司法建议等方式,为金融监管、金融自律建言献策,探求保障金融创新发展的司法规制路径;最后,通过金融类指导性案例的,一方面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另一方面也充分发挥司法对金融市场的规则指引作用。
3. 探索推进金融司法专业化建设,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合作。金融案件不同于传统的民商事案件,涉及的业务类型繁多,运作机理错综复杂,必须加强金融司法的专业化建设:
一是促进机构专业化。在金融审判方面,传统民商审判框架内部专业分工不合理,造成对金融纠纷的分散审判,影响了金融审判的有效性和统一性。要形成高院、中院以及金融机构集聚区(如浦东、黄浦、杨浦、闵行等)法院三级金融审判庭,并辅以其他基层法院金融审判合议庭的金融商事审判体系,通过集中管辖、集约办案,有效提升金融审判和金融检察的效率和质量;同样地,在金融检察方面,在市、分院设立专门的金融检察处,在区县院成立金融检察科或金融检察专业小组,并在金融核心功能区设立金融检察工作室,以应对金融犯罪案件高发态势,切实履行金融检察职能。
原告在卢山县城关老城大街经营一家军需用品商店。2006年10月24日,两个案外人来到该店称欲向其订购1000套迷彩服,骗取了原告的信任。2006年10月25日,案外人引诱原告在被告下属的卢山县西关邮政局办理了以“卫述桦”为实名,账号为XX2679的活期存款账户,同时办理了账号相一致的邮政储蓄绿卡,存款10元。同日,案外人假冒原告的名字,用假身份证在被告的下属人民路邮政支局办理了账号为XX2200的活期存款账户及相配套的邮政储蓄绿卡,存款10元。后原告在向案外人出示办理好的存折时,两个存折被调换,调换后案外人以证明原告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为借口,要求原告往存折上存款,结果当天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4万元现金存入其所持的案外人开立并掌握密码的存折账户上。同日,该4万元存款被案外人持邮政储蓄绿卡分四次提取,其中第一次在邮政储蓄营业网点支取了3.5万元,第二次跨行支取2000元,第三次跨行支取2000元,第四次跨行支取1000元。原告发现被骗后,立即向被告提出支付的请求,被告要求原告到公安机关报案,原告即向公安机关刑侦队报了案,卢山县公安局已立案受理,但至今未侦破。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五条至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一条、《人民币银行结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卢山县邮政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卫述桦赔偿损失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付至还款完毕之日),驳回卫述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5元,由原告被告双方各自承担一半。宣判后,卢山县邮政局不服,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争议焦点辨析
储蓄机构有无义务鉴别身份证真伪的责任
上诉人抗辩认为,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责任的主要理由是上诉人有义务审查开户人身份证的真假,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9)44号《关于储蓄存单、存折密码更换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储蓄机构对储户提供的身份证只进行形式审查,不负有鉴别身份证真伪的责任。据此,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被上诉人抗辩的理由值得关注,尽管并不完全充分。该上诉人认为,首先,“批复”是中国人民银行对上海分行《关于办理储蓄存款密码修改手续等问题的紧急请示》的一个批复文件,批复具有鲜明的针对性,该批复是针对储蓄机构为储户更换存单、存折上的密码时应履行手续的答复,并不涉及开户问题,因此对本案不具有参考价值。其次,该批复是在1999年做出的,当时国务院实名制规定尚未出台,银行系统对身份证真伪的鉴别手段也不够完备,这样的批复在当时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本案发生在2006年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已于2000年实施,如果银行对存款人的开户资料只做表面上的审查,那么就无法保证国务院关于实名制的规定能够落到实处。最后,该批复与现行法律法规的精神相违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即使一审法院基于以下规定的分析,也未必能够清楚的得出银行需对身份证进行实质性的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身份证上使用的姓名”。第六条规定“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第七条规定:“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与号码。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人和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人和人的身份证上的姓名和号码。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中国人民银行的《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在为储户开立具有通存通兑功能的账户(包括存户、银行卡户)或基于已有账户申领银行卡时,必须要储户出具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和设置个人密码”。《人民币银行结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银行应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但是,作为储蓄机构,我们应该看到,前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银行的审查身份资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的义务。只是在何种程度上才可认定银行尽职尽责,则是不够明确。实际上,二审法院在二审裁判中也没有办法明确得出银行对身份证真伪有实质性审查的义务,而是强调了有一定的“审查义务”。一旦发生有虚假身份证件的情形,法院就可能推定银行未能尽职尽责。这也是本案法院坚持认定银行有审核义务履行不当的根本所在。该裁决指出:“联系上述法规、规章的规定看,《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第七条规定的,银行在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时,对存款人出示的身份证件尽管使用了“核对”一词,但银行在办理与存折相对应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发放银行卡时,对存款人出示的身份证件的真伪应当有一定的审查义务。正因为上诉人没有尽到严格的审查义务,为他人提取被上诉人的存款创造了条件,提供了方便。因此,上诉人存在一定的过错,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故上诉人上诉称其没有义务审查开户人身份证的真伪,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先刑后民”是否合理合法
是否“先刑后民”是储蓄类诈骗案件中非常普遍的一种争议焦点。“先刑后民”并非本案原告独创,也有司法解释作为依据。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基于此,上诉人抗辩认为,本案发生是因诈骗引起,但诈骗案件未侦破,具体的案情究竟是什么,无法得到有效印证,原审法院仅凭被上诉人的诉称就认定事实证据不足。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经济纠纷案和经济犯罪案应该分开审理。”被上诉人则认为本案一审将民事纠纷案和经济犯罪嫌疑案分开,单独审理侵权损害赔偿民事纠纷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是正确的。两审法院均支持了被上诉人的主张。由此可见,“先刑后民”的理解并非绝对,对于是否为同一法律事实的解释取决于法院。
类似案件的裁判可否作为抗辩依据
本案上诉人在上诉抗辩中直言不讳地指出,二审法院类似案件中曾经有不同的裁决。即平尚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08)平民终三字第58号民事判决已判决储蓄机构无责任,本案也应但比照该判决处理。
但是上诉人疏忽了裁决基于的事实难免有一定的差异,而这一点正好成为被上诉人抗辩的重要理由。有趣的是,上诉人的抗辩还提出了更有影响力的案件来反驳上诉人,即《大洪报》2008年5月24日B25版以案说法《存折被掉包丢钱谁负责》所分析的案例和本案更为接近。此文对案例的一审、二审判决都有详尽的评析,是一个面向全社会的以案说法,对本案二审判决有更大的参考价值。实际上二审法院也明确指出:上诉人提供的案例,即本院作出的(2008)平民终三字第58号民事判决与本案有明显的不同之处,故上诉人要求本案比照该案例进行判决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从国内司法实践来看,即使同一法院的裁判也很难用于法院的裁判依据,尽管有时此种主张可能有一定的效果,但是多数情况下不为法院所接受。
责任分配的比例如何确定
此类民事侵权纠纷的核心争执在于责任分配如何确定,而目前尚无具体的法律或司法解释做出规定,而是由法院基于过错大小的分析来自由裁量。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在本次事件中存在一定过错,应对原告的存款损失承担一定责任。原告开户的营业网点是被告下属的西关邮政支局,案外人开户的营业网点是被告下属的人民路邮政支局,由于轻信及防范意识差,原告在存折被调换后没有核对其所持存折上的印章,将款项存入案外人的存折造成损失,其亦应承担一定责任。具体责任分担以双方各承担50%为宜。二审法院肯定了一审法院的认定,即关于责任的划分问题,原审依据本案的事实酌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各承担50%责任并无不当。从国内此类案例的裁判来看,有类似的五五分成的责任,也有三七开,四六开的案例。这种比例的确定,实无具体的标准,而主要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对储蓄机构的启示
应对存款诈骗的纠纷案例,储蓄机构须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储蓄机构必须严格履行开户审核职责。从目前的监管法规来看,尤其是实名制推行以来,开户审核中的疏忽势必导致银行风险。从各种存款诈骗案例来看,绝大部分均系犯罪分子采取种种手段骗取储户信任后,利用储户的各种信息,伪造身份证明,骗取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或结算账户,然后诈取储户在储蓄机构的存款。为有效防范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的发生,储蓄机构需源头上加强防范,严把开户的审核关,提高身份证明审核的技术手段。严格审核操作流程,为发生纠纷时积极举证履行审核义务做好准备。
第二,不能过于依赖“先刑后民”的程序机制以及法院的既有判例。从本案来看,“先刑后民”的抗辩就被法院所拒绝接纳了。银行应该积极地抗辩,管辖的程序抗辩并不一定能够取得法院的支持。实际上,近年来,一些理论性的探讨已经明显倾向于否认“先刑后民”的主张。尽管法院的既有判例对法官裁判有一定影响,但是银行不宜报过高预期,不能过分依赖法院借助已有判例来裁判。
第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诉讼,积极抗辩,争取司法机关的支持和理解。存款诈骗案件已经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也比较慎重,银行绝不可因为纠纷标的金额不高而有所疏忽。这类案例的对方往往是个人,他们会积极应对诉讼,而且法院对于个人和储蓄机构争议,往往有扶持弱者的天然倾向。况且,此类案件最为关键之处在于证据的准备以及举证责任的分担问题,银行如果不足够重视,可能被赋予难于实现的举证义务,从而导致银行的主张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