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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类型范文

时间:2023-09-27 16:09:10

序论:在您撰写民间借贷的类型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民间借贷的类型

第1篇

[关键词] 民间借贷;逆向选择;博弈

[中图分类号] F224 [文献标识码] B

一、现状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常见的经济现象,是区别于传统的银行贷款,通过民间组织或企业按双方(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的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放贷方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贷款方短期的资金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1]同时,放贷方也可以由此取得中间收入而盈利。

我国民间借贷发展至今,从最早期的取缔禁止到逐步兴起与松绑,其规模平缓地扩大。随着国家经济进入21世纪,在积极的财税政策下,全国居民储蓄余额大幅增长,大量闲散资金的存在成为民间借贷产生的诱因。同时,各大银行逐年降低的存款利率,以及金融机构严格规范的信贷条件,成为储户将资金投放于民间借贷市场的催化剂。2011年,中信证券研究报告认为,中国民间借贷市场总规模超过4万亿元,约为银行表内贷款规模的10%-20%。2012年至2014年,受国际经济形势的影响,民间借贷呈下降趋势,但在2015年,根据中国经济网消息,初步统计社会融资规模增量仍为15.41万亿元,至2016年6月份,据推算,仅河南省企业民间融资余额为同期全省人民币企业贷款余额(含票据贴现)的6.6%,民间借贷的规模依旧庞大。

由于缺乏必要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信息不对称问题导致借贷双方所处的地位不再对等,引发债务人的逆向选择,并且目前我国法律对民间借贷的规范尚不完善,一旦债务人拒绝履行付款义务,债权人的权益很难得到良好的法律保障,所以我国目前的民间借贷市场仍然存在着极大的信用风险,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逐年增长。根据2016年10月30日的《中国民间融资法律防范风险报告》显示,近五年来,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排在我国民事审判案件类型的第一位。

在民间借贷中由于借款方(以下我们称之为债务人)的风险喜好与厌恶不同,而风险状况又是他们的个人信息,即风险类型不具共性。如果借款方蓄意隐瞒与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相关的个人信息,而放贷方(以下我们称之为债权人)又没有适当的策略得知债务人的真实信息,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就会出现逆向选择的问题。尤其是当债务人的风险类型隐蔽性强、鉴别难度大时,债权人仅依靠自身的能力范围无法鉴别,而又不愿花费较高的鉴别费用,他就可能根据以往的经验进行放贷。这样具有风险喜好的债务人就可能决定进行高额度借贷,从而增加了债权人的财务风险,扰乱了民间借贷市场,使得民间借贷行业难以科学、合理、有序地发展。

本文基于债务人以及潜在债务人的风险类型难以鉴别,将只有债权人需要投入比较高的费用才可以鉴别的民间借贷问题作为研究对象,采用博弈分析的方法,建立了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双方非零和博弈模型,给出了该博弈模型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点。通过分析得到了提高罚金是债权人促使债务人自觉提供真实信息、遵守借贷协议的有效措施,从而有利于遏制债务人的逆向选择。

二、模型假设

我们将债务人的借款过程理解为一场博弈。在借款和签订借款协议时,债务人有两种选择:诚实(如实向债权人申明自己的风险类型)和不诚实(为获得高额借款,自己本是高风险投资,却谎称自己是低风险投资);债权人也有两种策略:信任(因鉴别费用较高,所以相信债务人)和鉴别。鉴于债务人的风险类型难以鉴别,则协议是否能预期履行就难以定论,现假设协议按照债务人所申明的风险类型,其预期还款为C0,借款金额为p0,在不诚实的情况下,债务人可能采取策略违规,于是预期还款为Cr的调查费用,并处以数量为f的罚金。

三、博弈模型建立

依据上述模型假设,我们建立双方非零和博弈模型如下:

博弈方:债务人与债权人;

策略:债务人策略:S1={诚实,不诚实};S2={信任,鉴别};

博弈类型:非合作博弈,由“个体理性”原则,债务人与债权人都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双方的博弈矩阵如下表:

该得益矩阵的数组中,上一个数据表示债权人的得益,下一个数据代表债务人除本金的额外支付(这里用负值表示,因此债务人收益最大,即额外支付最小)。

四、博弈模型求解

我们看到表中数组并不存在纯策略的纳什均衡,并且任何一个纯策略组合都有一个博弈方可以通过单独改变策略而得到更好的得益。

现在寻找该博弈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假设债务人不诚实的概率是x,债权人鉴别的概率为y;则债务人诚实的概率是1-x,债权人信任的概率为1-y;假定博弈双方做出决策是随机且相互独立的,于是双方的期望得益为:

债务人:

据此分析可得,当借、贷双方(即博弈双方)采取该混合策略组合时,谁都无法单独改变自己随机选择的概率分布来提高自己的期望得益,所以这个混合策略组合是稳定的,是该博弈模型唯一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点。

五、模型分析及建议

(一)模型分析

由该混合策略的纳什均衡点

(二)建议

为使民间借贷行业科学、合理、有序发展,民间借贷市场趋于最大限度的健康、稳定,为经济发展起到应有的积极作用,建议如下:

1.加大对债务人提供虚假风险类型的处罚力度(比如提高罚金数额、拘留、判刑等)。一旦发现债务人提供的风险类型不真实,则对债务人施以严厉的处罚(如给予高数额的罚金、拘留、判刑等)。从而促使债务人不敢、也不能提供不真实可靠的信息供债权人衡量和参考,以降低债务人逆向选择的可能性,给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提供一个相对信息对称的环境;

2.建立健全的民g借贷风险评鉴体系。在民间借贷行为发生之前,由专门的民间借贷风险评鉴机构接受债权人的委托,充分调查了解债务人个人信息、人格信誉度、及预测借贷投资后的预期赢利率。运用民间借贷风险评价指标,对债务人的风险类型进行细致的评鉴,并生成详细的风险评估报告以供债务人和债权人双方参考;借以决定借贷行为是否实施,给民间借贷提供可靠的前提依据;

3.针对民间借贷行为构建健康发展的法律体系,引导民间借贷走向法制化,是推动民间借贷活动健康发展中必须直面和解决的重要问题。[2]因此,民间借贷作为金融市场的一部分,必须加强和完善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使民间借贷能够在法律的规范制约下良性发展;

4.必须将民间借贷行为纳入银监会的监管之下,使其在有所监管下参与经济流通只有加强监管,才能全面掌握民间借贷的发展动向,提高市场的信息透明度。[3]同时,不断完善我国民间借贷跟踪监测系统,充分监控民间借贷资本的来源、流通途径和去向,及时的发现问题,以有效遏制民间借贷案件的发生;

5.协调政府主管部门、法院、公安、工商、金融等联合执法,多方位立体式打击民间借贷中的不法行为。多部门共同协作、信息资源相互共用、联防联动,就会大大提高对民间借贷的分析判断以及提前预警的能力。以上多部门进一步加强协调合作,形成高压态势,依法严惩民间借贷中债务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贷、赖贷的不法行为,可有效地减少民间借贷案件的发生。

[参 考 文 献]

[1]马小晶.中国消费金融公司发展研究[D].哈尔滨:哈尔滨工程大学,2011

第2篇

论文摘要:基层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占15%左右,案件标的小,但执行难度相对较大,笔者通过对北安市人民法院近年受理的民间借贷执行案件情况进行调研,发现这类案件收案数逐年增加,而执结率呈逐年下降趋势。

一、四年来民间借贷案件收案结案情况

2005年北安市人民法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61件,占执行案件总数的14.8%,执结18件,占该类案件执结率的29.5%;2006年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74件,占执行案件总数的15.4%,执结20件,占该类案件执结率的27%;2007年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93件,占执行案件总数的22.7%,执结24件,占该类案件执结率的25.8%;2008年1至9月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79件,占同期收案总数的30.4%,执结率占同期案件执结率的24.1%。另外,从执行结案方式来看,这类案件通过采取强制执行执结比例较其他案件大,司法拘留人数多,可以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执行已成为当前法院急需解决的难题之一。

二、案件执行难的原因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执行难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无财产可供执行。这类案件占未结案件的60%左右,特别是在经济欠发达的农村,一些农民基本生活没有保障,如果家中有病人和无劳动能力的人,只好高息借贷,用他们的话来讲,只要有人借就行,利息高点也无所谓,这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除了基本住房和承包地以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还有一部分人为了做生意或承包耕地而借贷,由于经营不善也无力偿还。

(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这类民间借贷案件中,被执行人全部下落不明的占30%左右,一些被执行人欠多个债权人的借款,有的确属资不抵债,有的在借款时就没有想过要还款,提前转移财产,有的借款人多年下落不明,债权人害怕超过诉讼时效,只好提起诉讼,其进入执行程序后的情况可想而知。

(三)保证手续不健全。通过调查可以看出,一些债权人为了保证实现债权,在与被执行人发生民间借贷关系时,要求有保证人提供担保,特别是在农民之间的借贷关系,保证责任约定不明,分不清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有的超过担保期限,有的债权到期后重新更换借据,没有保证人予以担保,这样案件在执行时债权人很难实现债权。

(四)借据金额与实际金额不符。此类案件采取强制执行的比例占80%左右。有许多民间借贷关系中出借的本金与借据的金额不符,一种类型是直接在借据中约定本金、利息;第二种类型是本金和利息计算在一起,算做是借据金额;第三种类型是计算出利息,直接从本金中扣除,借据金额写本金的金额;第四种类型是利滚利,多次发生借贷,每月都不能还清,余额部分加新借部分合在一起约定利息,重新出据借据。以上四种类型大多数债权人是类似属于职业放贷人,大多数债务人是着急用钱,信誉和能力较差的人。对此类案件的执行难度非常大,被执行人在执行中抵触情绪大,往往不肯按判决的执行标的自动履行,有的甚至宁愿被拘留也不认帐,用债务人的话讲,当时没有办法,如果有一点希望也不愿去借他们的钱。

三、解决民间借贷案件执结率偏低的对策

民间借贷案件受理案件逐年上升,执行难度大,因此必须寻找对策予以解决。

(一)发挥金融系统的借贷作用,抑制农村私人之间的借贷关系

通过比较笔者发现民间借贷案件增多与金融部门限制小额贷款有关,抬高了农民贷款的门槛,有的干脆不开展此项业务。农村信用社直接面对农民本人贷款,近几年利率不断增加,手续繁杂,多人联保,且贷款金额较小,还款期限缩短等问题,造成许多人不愿到金融部门贷款,而去借贷个人的高息款。因此,为了解决农民用款短缺,减少私借贷的数量、金额,金融部门应加强对小额贷款的发放,降低利率,只要贷款保证手续齐备,均应给予贷款,金融部门发放小额贷款数量增多,手续简单,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自然减少。

(二)规范市场项目规模

一些借款人由于盲目立项或扩大种植养殖规模而高息借款,最后因经营不善,损失惨重、血本无归,或上当受骗丧失了偿还能力。因此,村委会、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应对这些人员立项,扩大规模应予以把关、引导,同时做好服务管理工作。

(三)规范民间借贷市场

近几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增多,一方面是市场经济活跃的结果,另一方面是民间融资市场不规范造成的。一部分急于用钱的人无正当融资渠道,另一部分有闲散资金的人无正当投资渠道,由此产生民间借贷市场混乱无序,为此,政府应对民间融资市场加以规范,一方面为拥有闲散资金的人创设更多投资、增长财富的机会,另一方面为急需用钱的人建立一个借贷融资的平台。

(四)完善民间借贷保障机制,确保债权人利益得到实现

一些民间借贷案件,双方当事人在发生借贷关系时约定用房屋、车辆等财产做抵押,但是由于一些地方抵押部门没有开展此项工作,使民间借贷抵押房屋无法进行保护,导致在执行阶段无法执行抵押物,因此,地方政府权力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规定,为民间借贷的抵押提供合法保障。

第3篇

一、互联网背景下民间融资的新概念

传统的民间融资是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的,主要是指游离于现行法律法规之外,不受国家和地区的监管部门完全监管,不以正规金融机构为中介的金融活动,主要为无法从正规金融部门获得金融服务的主体提供服务。随着互联网技术和金融创新的发展,民间融资出现了网络借贷如P2P、众筹融资等形式,实现了金融销售和获取渠道的创新。民间融资与互联网的结合虽然没有改变融资活动的性质,但是改变了民间融资的结构和法律关系,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

互联网背景下民间融资交易主体出现新变化。传统的民间借贷其主体多为个人和私人组织,其交易行为多产生于熟人之间,但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和发展扩大了民间借贷的地域范围,同时也拓展了民间融资交易主体的类型,从小圈子的熟人发展到网络上的陌生人社会,几乎所有的单位和个人都能够通过互联网进行融资借贷。

互联网背景下民间融资交易价格机制出现新变化。目前,我国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基本实现市场化,但是其存款利率尚受到国家法律的规制,还没有完全市场化。由于银行间激烈竞争的存在,即使银行利率完全市场化,存款利率的波动幅度也不会太大。传统民间借贷的交易主体只是借款方和出借方,借款利率完全由双方自由决定,利率变动幅度较大。而互联网背景下的民间融资除了受国家最高利率管制外,其他法律规制尚不存在,其利率机制基本走向完全市场化,相较于正规金融市场,其利率机制更加灵活。另一方面,民间融资的互联网化使得借贷双方可自由选择交易内容、交易主体和交易对象,信息对称、充分竞争的市场使得交易的价格更低。目前,网络上最主要的融资类型,如P2P、众筹等的利率的确定,都是市场自由竞争的结果。这是一种既不同于传统借贷市场,也不同于正规金融市场的价格机制。

互联网背景下民间融资交易工具出现新变化。互联网化的民间金融是利用网络生成并传播信息,利用搜索引擎组织、排序和检索信息,然后通过云计算处理信息,有针对性地满足用户在信息挖掘和信用风险管理方面的需求,通过点对点之间交易,完成民间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供需双方可以在互联网上和搜索资金和金融产品的相关信息,进行匹配后,可以直接联系并交易,交易过程更快速,交易手段更自主,交易范围更广泛,因而民间融资的融资环境更加透明,融资成本不断降低。从交易方式来看,P2P等贷款消除了传统借款中的中间人,如商业银行和其他中间人,形成金融脱媒,使投资人能够获得更高的收益。

综上所述,通过交易主体、价格机制和工具方式等金融市场要素出现的新变化,互联网背景下民间金融的交易结构已发生了质的变化,传统的民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难以适应这些新变化,已无法对其起到有效的规制作用。此外,传统的金融监管是对特定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而互联网背景下借贷双方没有任何一方是金融机构,传统的金融监管似乎“捉襟见肘”。因此,对互联网背景下民间融资的规制与监管已成为无法回避的命题。

二、互联网背景下民间融资监管的思路

如何确定互联网背景下民间融资监管的思路,对于其发展至关重要,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同样重要。对包括互联网金融在内的民间融资进行规制和监管,已成为学术界的共识。传统民间借贷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是任由其发展出现的新问题也不能忽视。因此,应从性质上对传统民间借贷和互联网金融进行划分,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规制和监管方法,严格规制和监管属于正规金融业务的范畴,引导和鼓励纯粹民间金融的发展。

若某金融业务会产生系统性金融风险,会严重影响整个社会的金融秩序和效率,会侵害社会公众的投资利益,则必须对其进行规制和监管。因此,以下三种类型的金融业务和金融机构需要进行规制和监管:一是该机构的基本业务是经营社会公众资金,由于其经营的是社会公众资金,一旦经营失败,将严重损害社会公众的投资利益,进而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二是该机构的基本业务是为社会提供专业金融服务,由于其客户大多是社会公众,如果不对其进行严格的规制和监管,将严重损害社会公众的投资利益;三是交易各种规模金融工具的机构,由于其交易的是不同类型的金融工具,如果不对其进行严格的规制和监管,可能会引起金融秩序的混乱,损害投资人的利益。在我国,对于上述三种类型的金融业务和金融机构,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规制和监管制度,并由相关监管部门严格执行。对于不属于上述三种类型的金融业务,则不需要建立专门的规范制度,可以鼓励其自由发展。

在我国目前互联网背景下属于经营社会公众资金的金融业务主要是各种不同类型的第三方支付业务,如支付宝、移动支付等,属于商业银行附属性支付结算业务的范畴,国家应对此类业务进行严格地规范和监管,以保障社会公众的资金安全。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和一些私人钱庄,若其所经营业务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发放贷款,具备条件的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发展为村镇银行,并制定专门的“村镇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制。若不具备改造条件,可以令其改造为不经营公众资金的金融公司或贷款公司,并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如“贷款公司法”等。若不能发展成为合法的金融公司,必须禁止其继续经营公众资金和金融业务,否则必须对其进行严格惩罚。

第4篇

关键词:民间融资;正规金融;信贷: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392(2009)06-0062-02

一、民间融资的现状及特点

(一)民间融资的期限、利率、成本

民间融资期限日益趋于灵活,融资的利率更趋理性。一般是预先确定借款期限,到期后再根据融资双方的意愿决定是否续借,由于近年来社会闲散资金不断增多,多数情况是到期后继续留给融入者使用,形成短借长用。民间融资利率大多按期限的长短、金额的大小以及担保的形式来确定,一般是金额大利率高,期限短利率高,无担保利率高。据对30户使用民间资金的融资户调查,10户使用民间融资的居民,60%期限为6-12个月,50%利率执行5.58-22.32%; 10户有民间融资个体工商户,借款期限70%为6-12个月,70%利率执行5.58-22.32%,30%利率执行22.32%以上;10户有民间融资的企业,借款期限全部为6-12个月,100%利率执行5.58-22.32%。若银行贷款利率执行5.58%,民间融资执行22.32%,则每万元民间融资每年资金成本高达1674元,140亿元的民间融资将直接给融资方每年增加负担23.44亿元。

(二)民间融资的规模及资金来源

融资的规模增长空前迅速,融资活动趋于公开化和半公开化,民间融资已经逐渐被社会公众所认同。据了解,2008年末吕梁市民间融资总规模约140亿。以柳林县为例,2002 -2008年民间融资的规模分别为2.5亿元、4.3亿元、8.7亿元、9亿元、12亿元、15亿、17亿,民间融资规模较大,发展迅猛。资金来源主要为居民闲散资金。

(三)融资主体的行业分布

融资主体越来越多,中小企业对民间融资的热情较高,参与度较高,在营运资金紧张时,民间融资成为其融通资金的首选。调查的30户使用民间融资的企业及个人,其资金主要用于煤焦领域的生产经营性资金投入,用于上学、看病等的民间借贷所占比例极小。

(四)民间融资的类型

据对吕梁市岚县调查,民间融资的类型和形式集中表现为以下几种:一是传统民间借贷。它的营运方式主要是自然人借贷,由借贷双方(包括个人与个人、个人与企业、企业与个业)协议签订借款合同。这种交易方式,双方相互熟识了解,直接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资金收回、违约责任等内容。其特点是以双方的信用为基础,借贷资金额度小、投入快、风险低。二是企业内部集资。企业内部集资是企业通过向内部职工借款筹集资金的一种方式。这种筹资方式主要发生在少数优势企业内部,其筹资目的有二:单纯为了筹集生产建设资金;在筹集建设资金的同时,通过支付较高利息变相给职工发“福利”。三是以典当为招牌的“类银行”融资。典当是指当户将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压或者将其房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岚县境内现有当铺一家,典当资金大部分投向生产与经营领域,成为部分中小企业方便、迅捷融资的主要途径。

(五)民间融资的用途目的效应

民间融资的用途以投资和经营为主,融资的目的也逐渐由自向营利性转变。过去传统的民间融资主要用于建房、子女就学、婚丧嫁娶等消费性融资,而目前主要以民间投资、投机为主,消费融资占比越来越低,生产型、投资型及投机型融资占比越来越高。据统计,目前辖内民间融资用于工业企业、农业生产、经商、办学等投资类型的约占总量的80%。另外,新兴的投机型民间融资开始出现,包括:将民间筹集资金作为新建企业注册资金;将民间筹集资金作为企业申请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将民间筹集资金作为投资股票、基金、房地产的基础资金等。

二、民间融资的风险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容易发生债务纠纷,不利于社会安定

一是民间借贷手续简单、缺乏必要的管理和适用的法律法规支持,具有盲目性、不规范性、不稳定性,容易引起借贷双方的纠纷。二是民间借贷金额小,涉及人员广泛,且多发生于基层,一旦发生纠纷,对社会的安定会产生负面影响。三是民间借贷一旦发生欠债不还的情况,部分放贷者通过暴力收回借款,借贷双方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对社会的危害颇大。

(二)民间融资的隐蔽性较强

民间融资是一种民间自发形成的“非公开化”的融资关系,其资金流向动态难以掌握,捕捉不到借贷双方的有关信息,外界监管力量很难介入。

(三)加重了企业负担,导致企业资金使用恶性循环

目前,民间借贷利率普遍高于企业的资金利润率,企业高息负债后,进一步增大了财务支出,使本来效益不好的企业)上加霜。虽然解了燃眉之急,但受高息负债的有限效益制约,往往得不偿失。同时,还助长了高利贷的存在,在社会上出现了部分食利者阶层。

(四)削弱了金融宏观调控效果

企业在国家宏观调控作用的范围外进行民间融资,给金融调控政策打上了一定的折扣。本来中央银行通过引导银行信贷资金的流向,可促进行业结构、产业结构及经济结构的调整,但民间借贷资金流动存在盲目性,很容易流入一些国家限制或禁止发展的行业、企业。另外,由于民间融资都是私下交易,游离于监控之外,完全靠市场调节,国家的政策、法令对这部分资金所起的作用可以说是微乎其微。

三、促进民间融资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有效强化监督指导机制

民间融资行为的趋利性在很大程度上对宏观调控、产业政策产生一定的对冲作用。但是,民间融资的客观存在,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作用是十分明显的。针对当前宏观经济背景下区域民间融资发展的特点及作用,应采取疏堵结合、合理引导民间融资行为的举措,将其纳入监管范畴,准确把握民间融资的交易规模和发展动向,规范民间融资行为,充分发挥民间融资对区域经济发展的正向推动作用。

(二)尽快制定合理的民间借贷法规和办法,正确引导民间融资行为

要按照《合同法》、《刑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尽快制定适应规范发展的“民间借贷管理办法”。

(三)制定和完善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存、贷款定价体系

各金融机构尤其是农村信用社应认真分析民间融资活跃发展的原因,从提高自身经营效益的角度出发,结合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要求,不断完善现行的存、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细分信贷市场,积极开拓创新,吸引更多资金以减少民间游资。

(四)充分发挥金融对经济的助推作用

针对县域经济发展较快、资金不足而导致民间融资较多的问题,要防止资金外流,壮大地方金融机构实力,降低资金供求矛盾。调整人民银行资金运用政策,适度向农村信用社增加支农再贷款额度,适当调剂资金使用周期。积极推进国有商业银行体制改革,切实解决县级支行贷款功能萎缩、存贷款比例严重失衡、县域资金供给严重不足等问题。正确对待民间融资对辖区经济发展所产生的影响,切实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直接投资地方经济建设,使民间资本投资领域扩大,激活当地民间资本,助推区域经济发展。

课题组组长:苏爱民

第5篇

关键词:网络借贷;民间借贷;刑法规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6(1)-0024-07

网络借贷是新兴的一种借贷方式,是对传统民间借贷的颠覆或者称为对传统借贷方式的延伸与发展。传统民间借贷即线下交易,而网络借贷则突破线下交易这一局限将交易扩展到虚拟的网络中。通过网络平台的借贷方式不再是局限于某个地区、某个领域的借与贷,其影响范围是所有可接触到网络终端的任一社会个体或组织。无疑,信息科技发展的结果极具效果性的扩展了借方与贷方的“主体”范围,但网络虚拟世界中面临的各种风险也不容忽视。网络借贷是线上交易,交易双方不需要“面对面”交易,一旦交易成功,资金交割完成后某一方毁约对于缔约相对方而言会带来经济损失,且网络交易的必然难题是难以找到真实的交易双方。如果将争议诉至法院,网络借贷条约的合同效力以及各种借贷的证据,其法律效力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不能得到充分的认可。这对于追究毁约方的法律责任带来巨大风险。同时,网络借贷属于“灰色地段”,网络借贷平台一旦超出合法经营范围就将面临法律的责难。刑法第176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该罪规制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面临时代的发展,法律应当作出与时代相应的进步,对于网络借贷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本罪有当然的适用效力。法律条文是死的,但是对于法律条文的适用与解释应当是活的。本文通过分析新兴借贷手段的各种特征与问题,探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在新型借贷方式中运用,以发挥刑法与时俱进的应对问题的能力,化解社会风险。

一、网络借贷缘起与问题

借贷是资金共享的一种合理的资金分配形式,资金富足者通过“贷”把多余的资金借给资金需求者,而资金短缺者通过“借”获取己方所需求的大量资金。借贷双方之间通过借贷行为满足了各自的需求,同时也带动了经济流通,甚至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传统的借贷方式有民间借贷与官方借贷,而官方借贷是指法定的金融机构即拥有吸储、借贷资金权限的银行或者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借贷活动;民间借贷在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前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规范民间借贷活动,使民间借贷处于合法与非法的变动之中。《规定》颁发后,民间借贷有了规范的法律依据,但相对于线下的民间借贷而言,线上的网络借贷仍面临较大的法律困境。

(一)网络借贷的缘起

网络借贷是民间借贷的网络化,《规定》中对于民间借贷的定义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而网络借贷作为网络化的民间借贷,本质上为民间借贷,形式上采用了互联网平台,故而其概念可作如下定义: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利用互联网借贷平台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当代流行的网络借贷模式与小额贷款的开创者孟加拉经济学家・尤努斯有着密切的联系。被称为“小额贷款之父”的尤努斯创立的格莱珉银行开启了“乡村银行”的风暴,并因其借贷银行被授予“诺贝尔和平奖”。而现代意义上的网络借贷平台最早产生于英国,2005年一个被称为Zopa网络借贷平台在英国诞生,这是世界上最早的网络借贷平台。其后2005年11月美国最早的借贷平台Kiva诞生,其是非盈利性的,2006年美国最大的借贷平台Prosper诞生。2006年,唐宁创办了“宜信”,最早将P2P网络借贷概念引入国内。但宜信最初只是引进了概念并没有实际运行网络借贷,直到2008年才推出“宜信P2P信贷服务平台”。而在此之前中国第一家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已于2007年成立,并开启了国内网络借贷平台的浪潮,之后各种网络借贷平台蜂拥而起,如红岭创投、青岛贷款网、搜好贷、人人贷等网络贷款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但在2011年之前,我国法律、法规对网络贷款尚无明确规范,网络贷款平台和业务基本处于监管真空状态,其风险令人堪忧。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办公厅了《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首次对P2P贷款平台的风险作出提示。

网络借贷平台英文表示为P2P即peer to peer或者person to person其意为:人与人之间的借贷。只不过网络借贷是线上的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而不是传统意义上得自然人借贷,它突破了面对面交易的局限,扩张了借贷的手段。线下的民间借贷一般意义上是熟人社会的产物,借贷双方是朋友关系或者有血缘关系,在借贷双方之间对于借贷合同、利息等要求不甚严格。这种借贷也在某种意义上属于救济性的、非盈利的。随着市场经济和城镇化的推进,乡土社会的“乡土气”被冲淡了,传统的民间借贷也被带进了城镇社会的环境中。加之公民手中拥有部分的闲置资金,有借出资金以挣取资金利益的欲望,异化了传统意义上救济性的民间借贷,借贷双方超出了“关系”而更多地在于追求借贷中的利益诉求。网络科技的发展更加剧了这一步伐,借贷双方属于纯碎的金钱交易,没有救济的概念。网络借贷的发展异化传统民间借贷特质的同时,产生了新的特点与问题。

(二)网络借贷的特点与问题

线上的网络借贷是利用互联网的扩展性与易得性展开的,信息时代互联网的普及性难以想象,中国的网民达到了世界之最。这当然有人口基数的问题,但不能否认中国互联网大国这一现实。互联网时代公民的生活离不开网络,手机等易携带、便捷性用户终端被普及。普通民众可以很廉价地获取互联网,并利用网络与生活进行深层次的交流:网上聊天、网上购物、网上订餐。网络借贷也是顺应这一潮流而产生的,在2015年的“双十一”中仅阿里巴巴一天的营业额为912亿人民币,京东商城的营业额也是再创新高,阿里巴巴旗下的“蚂蚁花呗”与京东商城的“京东白条”亦为一种网络借贷平台。在各种网络借贷平台充斥的社会中,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未健全,催生了许多问题引人深思。

网络借贷本质上属于民间借贷,只不过其利用了互联网技术。也正是因为其利用网络的优势导致网络借贷相比于传统的线下借贷活动有更多的负面效应。线下民间借贷中所隐藏的违法犯罪特性并没有被网络借贷所克服,恰恰相反,网络借贷“膨胀了”线下民间借贷所包涵的违法犯罪性。网络借贷的信息扩散快、覆盖面广、吸放资金效率高等优势也加大了资金断裂时的金融风险。一旦吸金人或者网络平台拒绝还款甚至恶意吸收资金,则其带来的危害将是塌陷性的,波及领域不在是某个地区而是全国范围内相当部分的公民。2014 年上半年,四川等地数百家担保公司被注销;同年11月因担保公司跑路,四川财富联盟倒闭,2亿多资金去向不明,另有上百家担保公司、P2P平台和借款公司陷入危机。这都要求通过刑法规制网络借贷。

(二)网络借贷中刑法应当有所作为

借贷业务属于银行等合法金融机构的专属业务,国家通过控制金融行业的市场准入秩序以保证有资格的信贷机构经营资金吸储业务,避免不具备资质的组织、个人非法吸收资金破坏稳定的金融秩序。2011年银监会颁发的《通知》中列出人人贷中介业务的七大风险与问题:(1)影响宏观调控效果;(2)容易演变为非法金融机构;(3)业务风险难以控制;(4)不实宣传影响银行体系整体声誉;(5)监管职责不清,法律性质不明;(6)信用风险偏高,贷款质量差;(7)其他风险隐患。七大问题中所显现网络借贷的风险必然带来对金融秩序的破坏,其中(1)将是对宏观金融秩序的威胁;(4)(5)项则在制度方面对现有金融体制造成破坏性的影响,使法定金融机构整体声誉污损,监管责任不清也带来违法风险;(3)(4)(7)项的隐蔽风险在金融风险中更加凸显,网络平台借助网络的无限能量所来的风险更加难以预防,一旦实现其后果将是难以承受的;(7)项则涉及到非法金融机构的设立与网络平台非法借贷公众资金业务,这一系列的风险与问题都要求法律有所作为。

刑法是后盾法,也是保障法,在其他法律没有对相关违法行为规制之前应当保持应有的克制,避免刑法的扩张与泛化。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刑法保持谦抑的精神,正如刑法谦抑理论内涵的最早界定者平野龙一教授所言,刑法谦抑是指刑法的“补充性、不完整性和宽容性”。补充性指称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补充法、后盾法,只有在其他部门法“无能为力”“有所漏洞”时刑法才得进入;不完整性从某种意义上也属于补充性之范围,因为刑法只规范其他法律无法规范的行为,当其他部门能够有效规制时刑法保持沉默不干涉,这样刑法能够所规制的行为范围是有限的、不完整的;宽容性似乎是对前两个内涵的升华,刑法应体现人性,具备人道主义精神克制自己的犯罪圈,“有所为,有所不为”。刑法谦抑性所要求刑法在危害行为面前不是积极的前进而是保持冷静的有限度的进攻。正如有学者所言:我国刑法学者对于谦抑性的基本含义有较一致的认识,即着眼于限制刑法发挥作用的范围和适用刑法的必要性,强调刑法的最后手段性。肯定刑法谦抑精神无可厚非,但是刑法谦抑不是一剂治疗百病的万能药水,不能在任何场合都倡行刑法的谦抑。如果将刑法的谦抑扩张到整个刑法领域,即表现为一种非刑法化的趋势,而我国国情表征着犯罪化的需求强于非犯罪化。特别是在金融犯罪领域,我国刑法体系不够严密,立法存在些许疏漏,如果一味倡导刑法谦抑性、推行非犯罪化,必会放纵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现象,给国家金融秩序造成无可挽救的破坏,甚至带来局部性的金融塌陷等社会问题。因而,在网络借贷中刑法保持克制的同时应该在现有刑法体系内对犯罪行为以有力打击,这也符合储槐植教授所提倡的“密而不严”的刑法理念。正视刑法谦抑“是刑法应当具备的品格,谦抑性的贯彻确实对某些问题的解决不无裨益,但运用谦抑性存在诸多理论与现实难题的根本原因不是尚未形成系统的制度,将解决问题的希望寄予系统的谦抑制度,实在是令谦抑性负载了其不能承受之重”。故而,网络借贷中涉嫌犯罪行为时,刑法应当有所作为。

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这一条文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规定,正如条文所言刑法规制某种犯罪行为必须以某种犯罪行为已被刑法明文规定为前提,否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网络借贷这一名词在所有的刑法条文中都没有规定,属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但刑法是否一定不能处罚该种行为?答案是否定的。网络借贷的实质是民间借贷,只不过是民间借贷利用了互联网这一虚拟环境通过新型的手段完成传统的借贷行为。网络借贷中利用的借贷平台需要取得国家许可的资质方能在互联网上开展借贷服务,而且该平台也仅能开展借贷服务而不能超过其平台范围经营提供其他服务。一旦网络借贷平台超出其准许的经营服务范围,则必然要面临法律的规制。而其超出范围的服务通常为非法借出资金行为或非法吸收资金行为,该行为方式进入了刑法的犯罪圈,运用刑法进行规制将是必然。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规制的是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而第174条非法设立金融机构罪规制的未经国家机关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行为。前罪与后罪有牵连关系或者手段关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机构或个人其在吸收公众存款时,通常会通过一个外化的金融机构,并通过该金融机构以获取存款人与借款人的信任,因而在具体案件基于牵连关系或者结果行为,吸收手段行为的考量可以把非法设立金融机构罪的行为因素加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中。因而,网络借贷虽不同于线下民间借贷行为,但其民间借贷的行为本质意味着民间借贷中存在的犯罪行为也存在于网络借贷中,以刑法中的相关条款打击非法的网络借贷行为,不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背离,而是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故而,罪刑法定原则也要求刑法在网络借贷中有所作为。

三、网络借贷中刑法如何为:刑法第176条的展开

网络借贷中刑法应当有所作为,但不是任意而为。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刑法对某一行为的刑罚规制需要以法条的明文规定为准,且刑法的最后手段性也要求刑法“退居二线”。这必然要求刑法克制其犯罪圈,合理、合情地规制犯罪行为。网络借贷是民间借贷的一种新型形式,则民间借贷的犯罪特长被网络借贷所承袭,并且在互联网平台中借贷的效应被扩大化,其后果更不具有可预测性。网络借贷的犯罪风险要求刑法的介入,而刑法是克制的介入即以解释论的视角将网络借贷中存在的犯罪行为纳入传统民间借贷中可能涉及的犯罪类型中。具体言之,以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规制网络借贷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网络借贷中是否会扰乱金融秩序?换言之,网络借贷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是否侵犯了刑法第176条保护的法益?网络借贷平台在超出其合法服务范围之外自主提供资金借贷业务,其行为特征符合《解释》的四项规定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行为符合了条文所规范的行为类型其必然侵犯了规范所保护的法益。详言之,某一行为符合了刑法某一罪名所要求的行为特征,行为本身是“合法的”即符合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而构成要件符合性本身便包涵了违法性与有责性,即“构成要件是将违法、有责的当罚行为在法律上的类型化,因此,构成要件既是违法行为的类型(违法类型),同时又是责任类型。只要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就可以推定同时具有违法性和责任。”故而网络借贷中的行为符合《解释》中的要求便具备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在具体案件中如无其他违法阻却事由,如“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便应运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予以规制。

四、总结

网络借贷是网络化的民间借贷,相对于传统的线下,民间借贷网络借贷拥有较大的借贷优势。互联网的开放性可以为网络借贷提供更为广泛的客户、更加便捷的信息共享平台,同时网络借贷存在诸多风险与问题。面对网络借贷中存在的风险与问题,法律不能保持沉默,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刑法可以有效地规制网络借贷中存在的一切违法犯罪问题。刑法的谦抑性与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在法无禁止时不规范,在其他法律能够有效规制时不介入,而网络借贷中滋生的一些新型行为本质上可以落在原有刑法中的某些罪名的犯罪圈中,此时刑法当然可以介入。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于非法民间借贷的规制具有合理性、合法性,同样也适用于网络借贷中国存在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在具体案件中详细明确网络借贷平台是否存在《解释》中规定的四个特征,再无其他违法阻却事由时,应当以非法吸收存款罪规制网络借贷中的非法借贷行为。

参考文献

[1]刘晶明.网络借贷平台视角下我国网络金融的法律风险与规制[J].法学杂志,2015,(9):125-132.

[2]徐伟新.谈P2P网络借贷模式与非法集资犯罪[J].电子商务,2013,(2):51-52.

[3]黄薇.P2P网贷平台营运模式及其非法集资风险探讨[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8):30-32.

[4]刘绘.P2P网络借贷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借鉴[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5,(2):56-61.

[5]方也媛.P2P网络借贷可能涉及的犯罪及其防治[J].税务与经济,2015,(1):46-50.

[6]吕恒.网络环境下的非法集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J].职工法律天地:下,2015,(1):133-133.

[7]宣刚.论P2P网络借贷犯罪的刑法适用[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4,(6):45-51.

The Regulation of the Criminal Law on the Network Lending

――From the Aspect of the Crime of Illegally Absorbing Public Deposits

LI Xueliang

(Tianjin University of Commerce, Tianjin 300134)

第6篇

关键词:民间借贷 法律性 立法 农村

一、当前农村民间借贷的现状

    我国目前农村的民间借贷行为十分活跃,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民间借贷的主体多样化

    民间借贷的主体十分复杂,以主体为标准进行划分,民间借贷可以分为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包括法人企业与非法人企业)之间、企业之间的借贷。

(二)民间借贷用途广泛

在民间借贷中,其生产性借贷与生活性借贷平分秋色。生产性借贷主要用于投资大棚蔬菜瓜果、养殖奶牛、承包土地、购买农机具等;生活性借贷主要用于看病就医、子女上大学、婚丧嫁娶、建造新房等方面。另外,子女上大学、婚丧嫁娶、建造新房等一次性大额支出经常会超过农户的支付能力,这也是导致农户借贷的主要原因。

(三)借贷方式灵活,贷款标的额不等

    民间借贷的行为模式主要有三种类型:一种是口头约定型。这种类型主要发生在亲戚朋友等熟人之间,依靠血缘、道德来维持。另一种是简单借据型。这种形式主要发生在陌生人之间以及数额较大的借贷之间,借据形式简单,易发生纠纷。以上两种形式的民间借贷发生纠纷之后,一旦诉诸法院,法院无法查明事实,当事人无法借助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民间借贷相关法律和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目前有关民间借贷的最直接法律规定

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之中,尚没有专门的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或是行政法规的存在,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民事行为,民间借贷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一种形式,自然地受到相应的民事法律法规以及《合同法》的直接调整。与此同时,还有一个更加具体而直接针对借贷行为所产生的纠纷做出处理的专门性法律文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1991年7月2日第502次会议通过,并由最高人民法院以法(民)发[1991]21号通知于1991年8月13日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可以说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借贷案件过程中的一个最具直接意义的指导性文件。 

(二)对我国目前有关民间借贷直接法律规定的评价

1.法律规定零散,没有专门法律法规调整

尽管在我国的《合同法》、《意见》以及其他一些相应的法律法规中存在某些直接针对民间借贷进行规定的法律规范,但是,我国目前尚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或是行政法规对民间借贷做出一个全面系统的规制与调整。而与这样一种法律缺位的情况相比,我国的民间借贷却大量存在并且日益成为一种显性的社会事实,

与之相关的法律纠纷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也日益增多。

2.现有法律法规本身科学性、协调性差

在现有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之中,存在着许多不合理、不科学的地方。就拿《合同法》第196条来说:“借贷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但事实上民间合借贷合同大量存在无息借贷的情况,既然该条款包括民间借贷合同在内,那么,“并支付利息”的提法本身就有欠科学,尽管对金融机构借款而言,支付利息是肯定的,但在民间借贷,笔者认为,在支付利息前而最好加上“约定”二字。当然通过法律精神解释的方法,这个结论应当是题中之意,但无论如何,这样的条款还是不太完善的。

三、关于完善民间借贷法律制度的思考

(一)建构民间借贷的法律价值体系

    首先,民间借贷以自愿为基础,经过当事人充分的协商达成一致签订合同,集中体现了合同自由,是私法自治原则的集中体现,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理应获得法律的承认和支持。民间借贷法律的自由价值首先体现为借贷主体资格的合法性。承认了借贷主体的合法,就意味着具有了交易自由与营业自由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应受到非法的干扰。其次,民间借贷符合低成本、高效率的原则,但是由于没有相关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始终处于高风险、不确定的状态,纠纷较多,严重影响着借贷市场的秩序。第三,保护私有财产。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不仅仅停留在财产权的确认方面,还有财产权的行使。利用财富、利用方式受到法律的保护才是对财产的长远保护策略。

(二)关于民间借贷立法的问题

    就民间借贷来看,最主要的需要解决的是其合法性的问题,至于具体的行为规则可以参照相关民事法律规范。我国现行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虽然过于零散,过于原则性,没有形成一个体系,但却为民间借贷法的制定提供了一个大体的轮廓,像民间借贷这一法律关系中涉及的债权人、债务人及保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在《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范中都有相关的规定,尤其是《合同法》为民间借贷法提供了很好的轮廓,因此在解决了民间借贷合法性的前提下,可以参照借款合同的规则办理。如果制定专门立法,也需要结合已有的法律规范的规定,这不仅可以缩短制定民间借贷法所需要的时间,更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中法制统一性的要求。

(三)完善民间借贷相关配套的法律制度

借贷双方在协议借贷后,到借款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登记备案。首先由政府部门制定统一的民间借贷合同范本,从借贷双方、借贷时间、借贷金额、贷款利率、贷款用途、放款方式、还款时间等内容予以明确规定,借贷双方当事人在办理手续时填写,并加盖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公章,合同书一式三份,借贷双方及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各执一份。其次,每年年底由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对本年所登记的民间借贷情况统一汇总,上报政府相关部门,便于政府的宏观调控,减少民间借贷对宏观调控的影响,同时对社会公众进行民间借贷的风险提示.这样,贷款人在贷款给借款人之前可以到借款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查询借款人以往的借款还款情况,对某些借款人的欺诈行为形成了一种制约。

完善我国农村民间借贷的法律体系,是民间借贷发展完善的自我要求,同时对于建立诚信社会也起到了一定程度的促进作用。同时减少了民间借贷纠纷的发生,在司法资源稀缺的今天,有利于法院及时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参考文献:

[1]戴建志.民间借贷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1997;

[2]李权昆.农村民间借贷发展的制度经济学分析.上海金融.2003;

第7篇

关键词:融资渠道;农户;借贷行为;CFPS

基金项目:湖南师范大学2016年大学生创新实验项目(编号:2016151)

一、引言

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贫困人口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最重要攻坚点,政府应引领更多的金融资源流向实体经济,尤其是“三农”和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在推动农户增收与精准扶贫的进程中起到重要作用。农户借贷行为不仅有助于弥补日常消费资金缺口,还能满足生产发展需求,从而实现农户增收脱贫,减少贫富差距。中国农村金融市场属于二元金融供给结构,农户主要融资渠道包含以农村信用社为主的正规金融和以亲戚朋友、民间借贷机构为主的非正规金融。

广大农户不同融资渠道下的借贷行为成为农村金融领域的热点问题,学者在该领域进行了众多研究:金烨、李宏彬(2009)利用8省农户家庭贷款数据,得出农户家庭经济状况、家庭结构、人口特征均会对信贷需求及其融资渠道偏好产生影响。胡枫(2012)认为,社会网络对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影响比非正规金融渠道更大。王霞研究发现,耕地面积、家用电器价值、家庭年总收入、地区经济水平等因素均显著影响农户信用水平,各因素的影响程度也有明显差异。吕德宏通过研究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下户主特征、家庭特征、贷款特征、外部环境特征等层面19个指标对农户融资行为影响及其差异,发现两类贷款农户借贷行为影响因素各不一致,且各因素的影响程度也不尽相同。

上述对农户借贷行为的影响因素研究均具有参考意义,但学者多以农户贷款总额为研究对象,或是针对某类农户借贷行为进行研究,尚未将主要融资渠道下农户借贷行为的各影响因素进行比较分析。本文从社会网络、从业类型、经济收支、家庭特征选取变量对农户借贷行为进行回归分析,再进行不同融资渠道的横向比较。这有助于发现不同渠道下农户融资行为的影响因素差异,满足不同特征农户的融资需求,促进农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

二、数据来源及研究设定

(一)数据来源

本文数据来源于中国家庭追踪调查数据库(以下简称CFPS)。CFPS是由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于2010年开展访问的全国性质跟踪调查。本文所使用数据为2010年初访家庭问卷数据库,包含14798户农村家庭的O钊牖У鞑槭据,样本覆盖除、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古、海南、香港、澳门、台湾之外的25个省、市、自治区。

(二)变量选取

为探究不同融资渠道下农户借贷额度的影响因素,选取了18个特征变量,研究其对农户各类借贷额的影响机制,主要变量定义如表1所示。

(三)模型构建

因农户借贷额中包含大量零值,为了保证农户融资渠道偏好估计的无偏性,不能简单地使用整个样本或直接去除非借贷农户的观测值,应将未发生借贷行为的农户也纳入样本,对非借贷农户观测值进行审查。本文使用Tobit模型来研究分析各融资渠道下农户借贷行为的影响因素,用公式表示如下:

[Yn=Yn*=α+β1X1+β2X2+β3X3+β4X4+ε Yn*>0 0 Yn*=0]

因变量Yn*为农户经由各渠道的借贷金额,解释变量X1、X2、X3、X4表示农户社会网络、从业类型、经济收支、家庭特征相关指标。

三、实证分析

本文以农户从正规金融机构、亲戚朋友、民间借贷机构三类渠道所获的借贷金额为因变量,选取农户社会网络、从业类型、家庭收支等18个变量对其影响进行Tobit回归分析。回归结果如表2所示。

(一)社会网络与农户借贷额

社会网络对农户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亲戚朋友借款有显著影响,对民间借贷无明显影响。其中春节来访的朋友户数对二者均产生显著正向影响,这说明社会关系的黏度越高,不仅有助于亲戚朋友借贷的实现,还会增大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额度。送出礼物、礼金份数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成正比,与亲戚朋友借款额成反比。这是因为农户送出礼物、礼金份数也可作为衡量农户资金运转状况的因素,数值越高说明其偿债能力越强,正规金融机构愿意提供更大额度的贷款。相反,人情往来所展现出的良好经济状况会减少亲戚朋友的借款资助。

注:估计系数上的****、***、**、*分别表示在1‰、1%、5%、10%的水平上显著。

(二)从业类型与农户借贷额

从事经营农业、非农产业均与农户各类借贷额呈显著正相关,但经营非农产业的系数明显高于从事农业生产的系数。这是因为与从事农业生产对比,经营非农产业会为农户带来更高的收入,有助于农户信用的提升。而家庭成员外出打工会对民间借贷产生显著负向影响,原因是外出打工会增大坏账的可能性,民间借贷索偿款项的能力相对较弱,因而会减少向外出务工农户的贷款。

(三)经济收支与农户借贷额

从家庭支出来看,农户家庭总支出与借贷额均呈显著正相关。家庭支出越高,其融资需求越大,借贷金额也越大。商业保险类支出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额、民间借贷额均呈显著正向关系,与亲戚朋友借款额无明显关系。这说明商业保险类支出不作为亲戚朋友提供借贷时的考虑因素,而对于正规金融机构与民间借贷组织而言,商业保险类支出为农户偿还借贷额提供保障。在家庭收入方面,家庭总收入与非农经营收入均通过了前两类借贷额的显著性检验,但与民间借贷无关。亲戚朋友会倾向于借款给存款少、农业经营成本高的农户。

(四)家庭特征与农户借贷额

家庭规模、家庭最大年纪通过了三类融资渠道下农户借贷额的显著性检验。家庭规模越大,财富创造能力更强,农户信用越高,所获得的借贷金额越大。反观家庭最大年纪与农户借贷金额呈显著负相关。这说明家庭最大年纪越高,会加重农户家庭负担,不利于农户信用评级,会减少农户的借贷额度。受访者智力水平仅对农户获得正规金融机构的借贷额度具有显著正向影响。受访者智力水平较低的农户家庭本身对于外源融资渠道的认识具有局限性,同时正规金融机构也会更倾向于贷款给家庭成员智力水平高的农户。

现住房市价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额呈显著正相关,与亲戚朋友借款额呈显著负相关。住房市价低的农户经济状况也相对较差,较少发生不符经济条件的支出,其融资需求偏小。其次,住房作为农户抵押物之一,市价越高,正规金融机构会授予更高的信用等级,提供更多的贷款金额。亲戚朋友则会倾向于借款给住房条件较差的,难以获得正规金融渠道贷款的农户。赴商业中心所需时间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民间借贷的系稻为正。这是因为商业中心的远程距离会使得农户日常融通资金次数降低,因而借贷额会相应提升,但对亲戚朋友借款无明显作用。

四、结论与建议

(一)社会网络能够充当抵押品,对农户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具有推动作用,甚至超过对亲戚朋友借款的影响力度。这说明社会网络丰富的农户更容易获得正规金融机构与亲戚朋友的借贷款,其中正规金融机构贷款金额大于亲戚朋友借贷额。

(二)相较于从事农业生产而言,经营非农产业能为农户带来更高的借贷额度,按正规金融机构、亲戚朋友、民间借贷组织的顺序,借贷金额增量逐渐增大。外出务工农户通过民间借贷进行资金融通的可能性更小。

(三)存款少,现住房市价低,农业生产经营成本高的农户更易获得亲戚朋友的借款。家庭收入、抵押物价值、智力水平的提升有助于农户正规金融机构贷款。无论选择何种融资渠道,家庭规模、家庭总支出与农户借贷金额均呈正向变动,家中老人年龄越大,所能获得的借贷资金越少。

上述结论表明,单一融资方式不能满足农户多样化信贷需求,应实现各融资渠道、分工互补。首先,在正规金融渠道方面,应结合农户特征有针对性地调整与创新信贷产品,满足更多农户多样化的借贷需求。其次,因农村金融体系仍不健全,非正规金融仍未农户借贷主要渠道,促进农村地区村镇银行、小额信贷企业等金融机构发展的同时也要注重加强政府部门监督管控。最后,应加强正规金融渠道与非正规金融渠道的合作,充分利用非正规金融信息优势,发展农户联保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将农村社会网络信用应用于商业信用中。这有利于帮助农户增收脱贫,完善多元化的融资渠道体系,最终实现农村金融市场健康、稳健发展。

参考文献:

[1]金烨,李宏彬.非正规金融与农户借贷行为[J].金融研究,2009(04):6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