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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的优势范文

时间:2023-09-27 16:09:04

序论:在您撰写税收筹划的优势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税收筹划的优势

第1篇

【关键词】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税收筹划

企业在产品(商品)销售过程中,往往采用特殊、灵活的折扣方式销售货物,以求扩大销售,占领市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而对于不同折扣方式的具体处理,财政法规、税法法规上都有明确规定,这就为企业人员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间。折扣方式如何进行税收筹划?税收筹划又将如何选择折扣方式?

1.折扣类型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采用的折扣方式目前大致可分成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三种类型。

2.产生原因

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都是一种促销手段,有利于扩大商品、产品的销路,增加产品的销量,扩大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上一种优惠政策。

3.发生时间

折扣销售是发生于销售当时,折扣额已在实际销售金额中扣除,销售折扣、销售折让都是发生于销售之后,在应收账款入账时还不能确定其是否发生及发生多少。因此,销售折扣要视购货方付款时间而定。销售折让要视商品、产品质量而定。

4.折扣销售

目前,我国企业采用折扣销售的促销手段,不是单纯增加商品、产品的销量,而主要是为了整体经济效益和降低税务成本。通过实际案例分析,阐述说明企业在进行折扣销售应选择的方法。

方法一:直接降价法

购物满l00元,折扣率为20%。价格100元的商品实际为销售额80元,因此,A商场应缴纳税金如下:按B厂家的商品进销差价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1.45元;按增值税的7%的税率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0.10元;按增值税的3%的税率计算缴纳教育费附加O.04,按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计算缴纳所得税2.78元。A商场应交税费合计:l.45+0.10+0.04+2.78=4.37(元)。

方法二:赠送货物法

购物满100元,赠送20元的商品,即“买一赠一”的形式。折扣额用实物折扣方式,如上所述,不仅实物的款额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而且该实物折扣还应该视同赠与他人的销售处理,计算征收增值税。因此,价格100元的商品销售额应为120元(100+20),同时购进赠品l2元的进项税也可以抵扣。因此,A商场应缴纳税金如下:按B厂家的商品销售价加赠品价减进价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5.52元;按增值税的7%的税率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0.39元,按增值税的3%的税率计算缴纳教育费附加0.17;如上所述,其赠品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按此规定企业的计算缴纳所得税8.28元。A商场应交税费合计:5.52+0.39+0.17+8.28=14.36(元)。

方法三:现金返回法

购物满100元,返回现金20元。价格l00元的商品实际销售额仍为100元。A商场应缴纳税金如下:按B厂家不含折扣额的商品销售价减进价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4.36元。按增值税的7%的税率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0.31元,按增值税的3%的税率计算缴纳教育费附加0.13。由于折扣额是现金,其折扣额不允许税前扣除,还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按此规定企业的计算缴纳所得税8.32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元(20×20%)。A商场应交税费合计:4.36+0.31+0.13+8.32=13.12(元)。代扣代缴税额:4元。

5.销售折扣

相比而言,生产性的大型工业企业,尤其是其中比较缺乏资金的一些优势项目和优势企业,选择销售折扣比较适当,以求超速发展。选择销售折扣,既能获得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须的资金,又会对企业的经营控制力和自己品牌的提升。但税法、财政也有明确的规定(如上所述),是否有税收筹划空间。因此,通过实际案例分析,详细说明销售折扣方式在企业经营业务中,应选择的方法。

例2:A企业与B客户签订了销售金额l0万元的合同,约定付款期限30天,如果l0天内付款,可享受3%的价格优惠,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其它税率与例一相同。(假设l0万元为含税价,7万元为含税价的生产成本,其它经营费用暂不考虑。)

方法一:A企业选择的是销售折扣方式,根据税法的规定,折扣额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4,358.97元{(100,000-70,000)÷(1+17%)×17%};按增值税的7%的税率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05.13元{4,358.97×7%},按增值税的3%的税率计算缴纳教育费附加l30.77元{4,358.97×3%};企业所得税的按相关规定(财务费用-总价法)计算缴纳所得税7,327.69元{[(100,000—70,000)÷(1+17%)-305.13-130.77-3000]×33%}。A商场应交税费合计:4,358.97+305.13+130.7+7,327.69=12,122.56(元)。

从方法一看出,销售折扣几乎没有减少税负的空间,而折扣销售优于销售折扣。是因为,折扣销售与销售折扣的起因不同,前者是为了促销,后者是为了融资,正因为如此,增值税法规定销售折扣不允许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增值税。

方法二:A企业选择的是修改合同,改用折扣销售方法。将合同金额降低为9.7万元,并在合同约定超过10天付款加收3000元滞纳金。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3,923.08元{(97,000—70,000)÷(1+17%)×17%},减少了435.89元;按增值税的7%的税率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74.62元{3,923.08×7%},减少了30.51元;按增值税的3%的税率计算缴纳教育费附加117.69元{3,923.08×3%},减少了13.08元;企业所得税的按相关规定计算缴纳所得税7,485.92元{[(97,000-70,000)÷(1+17%)一274.62—117.69]×33%},增加了158.23元。A商场应交税费合计:3,923.08+274.62+117.69+7,485.92=ll,801.31(元),减少了321.25元。如若B客户超过l0天付款,将收取3000元滞纳金,再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计算应缴纳增值税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6.结语

由此可见,采取折扣方式进行销售是促销的方法之一,在促销过程中,要用好税收筹划可以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折扣方式类型: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三种方法已被广大企业认可和接受。折扣方式已经成为现代企业促销过程中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企业的促销越来越离不开折扣方式。但是企业在促销过程中采取的折扣方式,往往忽略了另一个重要问题——税收筹划。因为,即使是再好的促销方案,采取再优秀的折扣方式,如果忽略了税收筹划,就实现不了促销的目标,达不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实际利润最大化的目的。所以,企业在促销过程中采取的折扣方式时,一定要进行税收筹划,努力使促销过程中的折扣方式与税收筹划有机选择,通过税收筹划来帮助企业降低促销成本,减少企业税收负担。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促销中折扣方式的作用,实现企业的最终目的。 [科]

【参考文献】

第2篇

一、纳税筹划对石油销售企业的意义

纳税筹划作为一个重要的财务研究领域,在企业财务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的企业筹资管理、企业投资管理、运营资金管理、利润分配管理等经济行为必定涉及税收,已成为企业进行财务决策必须考虑的因素之一。为了全面加强石油销售企业的各项财务管理工作,提高石油销售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和整体经济效益,增强石油销售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在当前形势下,开展纳税筹划工作,尤其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趋规范,一定意义上,当前石油销售企业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环节已经进入完全竞争阶段,只有依靠财务细节体现差异。一个企业税负的多少始终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因素。纳税筹划已成为提高石油销售企业利润水平的重要渠道。

二、当前石油销售企业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一)对纳税筹划的空间认识不足。王泽国认为,纳税筹划是指“企业各种经济交易事项没有完成,或者尚未发生的纳税准备工作。”纳税筹划的特点是企业的各种经济事项还没有完成,完全可以来得及事先加以调整,事先加以改变,事先进行重新计划安排,目的是尽可能地完善税收风险,尽可能地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现在部分石油销售企业财务人员对税收优惠政策并不完全清楚,错误认为纳税筹划就是利用现行税收政策的缺陷、不足和漏洞避税,这是不足取的。纳税筹划不是钻政策漏洞,而是策划和选择业务发生过程,合理合法地减轻税负。

笔者认为,纳税筹划的空间即为不违背税收政策,也就是纳税遵从原则。纳税遵从是纳税筹划的前提基础和依据,脱离了纳税遵从,纳税筹划就丧失了生存的法理空间,成为了恶意逃税。

(二)纳税筹划在石油销售企业经营决策中的地位低下。陈丙认为,“石油销售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本身就具有复杂性和高风险,经营结果具有很高的不确定性。”由于税负属于企业的成本支出,因此需要纳税筹划予以控制。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传统落后的财务管理及经营决策模式,会给石油销售企业的决策造成不良影响。在当前石油销售企业各项经营决策当中,税收的地位和空间都较为尴尬。无税的经营决策模式,给企业造成的影响是巨大的。

笔者认为,纳税筹划实际上分布在石油销售企业经营的所有环节,包括成本管理、企业清算、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环节等等。也就是说企业产生交易的各种活动,都必须小心谨慎进行税务方面的考虑。企业在各种经营环节,只要产生交易,都应当认真事先考虑税收因素,将纳税筹划纳入石油销售企业的经营。纳税筹划不是空中楼阁,操作纳税筹划必须通过对企业的各项具体经营活动,来进行事先筹划,在正确处理会计信息的基础上,提炼出节税的方法,获取正当的节税收益。陈旧的无税经营决策模式已无法满足当前石油销售企业的发展。

(三)纳税筹划过程中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纳税筹划是事先筹划行为,作为事先筹划行为,必然要求纳税筹划具备超前性。纳税行为相对于经济行为而言是滞后的,如果等到企业发生业务行为之后再想节税,那就很可能会出现恶意逃税。所以,纳税筹划必须在发生经济行为之前,就准确把握这个经济行为涉及哪些税种、有哪些政策优惠条款。纳税筹划不能盲目进行,必须经过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后,才能得以实施。

再者,某些时候,石油销售企业为了追求纳税筹划所带来的巨大收益,可能必须调整自己某些经营发展策略,以适用某些纳税优惠政策。但纳税筹划具有超前性,一旦在实际经营中由于市场因素而改变原定的发展计划时,原先的纳税筹划不仅起不到减轻税负的作用,还可能使企业遭受纳税筹划成本无法收回或招致税务行政机关加倍处罚的风险。

所以,石油销售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要有自我保护意识。时刻注意纳税筹划行为过程中的监控调整,密切关注相关税收政策等环境的变化,针对新的法律法规变化及时调整纳税筹划方案。利用现有的税收政策保护企业合法权利,有优惠政策要利用,没有优惠政策,要尽力与优惠政策挂靠。只有这样,才是合法合理的,才能避免纳税筹划中的税收法律及执法风险。

(四)纳税筹划人员的素质不强。“企业纳税筹划行为成功与否,完全依赖于纳税筹划人员的主观判断,包括对纳税政策的认识与判断,对纳税筹划环境与条件的认识与判断等。”纳税筹划不同于一般财务行为,不仅关系企业的自身利益,还涉及国家权益。实际上纳税筹划是完全脱离依靠会计记账、事后反映的传统模式的。

对人员素质的依赖决定了筹划人员必须具备很强的专业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不仅要熟悉税收、法律、财会、金融、贸易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还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整体把握能力。

三、石油销售企业如何合理纳税筹划

通过以上对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分析,石油销售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合理纳税筹划。

(一)加强纳税筹划人员自身专业素质。纳税筹划是事先筹划行为,目的是要合理合法地帮助企业节税。一项纳税筹划方案是否成功,关键在于企业是否拥有具备相当素质的纳税筹划人员。他们不仅需要熟悉税收、法律、财会、金融、贸易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还要对国家税收政策发展趋势和企业经营行为有良好的把握能力。

在着手进行税收筹划之前,石油销售企业纳税筹划人员应该有针对性地了解、熟悉税收规定细节,掌握国家有关的政策精神。王泽国认为“就我国税法执法环境来看,目前尚无税法总原则,各税种之间在操作上、衔接上也有欠缺,因而税务机关存在一定的‘自由量裁权’。”所以,纳税筹划人员还必须全面了解税务机关对纳税的法律解释和执法实践,熟悉国家税法和税务机关征税具体方法。

由于国外纳税筹划研究和实践起步较早、经验相对丰富,石油销售企业纳税筹划人员应该充分借鉴国外成熟的纳税筹划理论,结合我国国情和企业现状,在准确掌握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利用合理合法的纳税筹划方法对现行税收政策进行分析,从而找到与经营行为相适应的纳税筹划切入点,制定出适合石油销售企业生产经营的筹划方案。

(二)分散纳税筹划风险。与大多数企业不同,石油销售企业的纳税筹划需要涉及绝大多数税种,多税种之间的利益抵消因素必须加以考虑。刘静认为“由于各税种税基相互联系,某种税基缩减的同时会引起其他税种税基的增大。”因此,石油销售企业纳税筹划应在符合企业整体利益和符合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全面权衡。要注意分散风险,着眼于整体税负的减少,而不是某一个税种的税负减轻。

纳税筹划的关键在于能否找准纳税筹划目标的切入点。纳税筹划有很多切入点,国家形式多样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特定税制要素内容的存在,为石油销售企业开展纳税筹划创造了充足的条件。纳税地的选择、税种的选择、同一税种不同税率的选择等都可以加以利用。纳税筹划可以充分利用这些因素进行组合以降低纳税筹划风险。“石油销售企业纳税筹划必须进行多税种、分项目的纳税筹划。”这样,一旦某一税种或某一项目的纳税筹划发生不可抗变故,还可以借助其他筹划方案的成功来弥补损失。

第3篇

一、营改增概述

营改增即以往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缴增值税,由于增值税仅计算产品或服务的增值部分,因此有效避免了重复纳税问题,对降低企业税负压力起到了重要作用。营改增始于2012年1月,首先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及若干服务业进行试点,此后逐渐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各个地区和行业。2016年5月起,我国开始全面推行营改增,至此,营业税彻底退出了中国的税收舞台,而增值税制度愈发完善和规范,我国营改增工作也入了一个新的环节和阶段。

二、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

(一)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增值税体系下,企业新购置的材料、固定资产等能够抵扣进项税额,这使得企业能够以更低的成本投入来推动设备技术更新,扩大营业规模。此外,营业税体系下,企业的营业税核算不涉及抵扣问题,操作起来比较简单,而营改增后,会计项目中添加了进项、销项税额,使得会计核算的难度大大增加。为满足税收筹划需求,企业需要加大对财务人员的培训力度,使之掌握增值税报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技巧,以免因税收筹划不当而给企业造成额外的风险和损失。

(二)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理论上讲,营改增对企业具有节税减负的效果。一方面,企业在购置了新的材料、用品、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以后,只要能从供货商处获取相应的增值税票据,就能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另一方面,通过人力资源外包的方式也能实现人力资源进项税额的抵扣,从而有效降低企业人力成本。然而,受增值税发票管理混乱的影响,企业能否顺利取得票据并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实际上充满变数,这就可能造成企业税负不降反增的局面。

(三)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

营改增环境下,企业的设备、材料等固定资产完成进项抵扣之后,原值入账金额及期末余额均有所减少,短时间内可能引发企业资产和负债同比下滑的局面,而流动性资产及流动性负债的占比不减反增。同时受营业税金及附加项消除的影响,企业的成本费用有所下降,相应的利润则有所增长。站在长远的角度出发,营改增将给企业带来节税增收的影响,为企业再投资、再扩大提供有力支持,这一点反映在财务报表上,即企业整体的资产及负债总额会表现出一定的上升趋势。

三、营改增后企业税收筹划的优化

(一)做足思想准备

营改增是国家税制改革的大势所趋,企业应当积极迎接营改增所带来的各方面影响,结合自身所处行业,积极做好营改增准备工作,充分把握营改增所带来的机遇,切实享受到营改增政策的减税效果。为此,企业要充分做好内部员工的思想工作,通过培训、讲座等方式贯彻营改增理念,为企业顺利度过营改增转型阶段提供坚实的环境保障。

(二)选好纳税人身份

根据营改增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比一般纳税人享受更低的增值税税率。因此,企业应当尽量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如果企业存在应税金额超过500万的应税项目,可将其分剥至各分公司,以获取小规模纳税人资格。此外,企业可以灵活调整自己的销售策略,延期确认销售收入,从而达到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税额度要求。

(三)调整产业链定价体系

增值税体系下,企业获得了自主开具增值税票据的权力,为适应这一变化,企业应对现有的产业链定价体系做出适当的调整。若企业位于产业链的上游,可酌情提高进货价格,若企业是产业链下游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可酌情提高销售价格,这部分提高的价格最后可通过抵扣进项税额的方式予以冲减,以达到从产业链整体上降低成本、提高利润的目的。

(四)利用好优惠政策

目前,国家针对营改增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这为企业纳税筹划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空间。对此,企业要结合自身所处行业特点,合理适用这些优惠政策,在不违背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达到节税增收的效果。除此之外,企业要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尽量选择那些能够开具票据的供应商进行合作,同时加强对税务筹划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对营改增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理解、适用能力,使其能够科学开展纳税筹划工作,充分利用好国家的优惠政策。

第4篇

【关键词】有效税收筹划;企业并购;中国税法;案例分析

一、引言

并购是企业重组的重要形式,同时也是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途径。通过并购,企业可以避 开 进 入 壁 垒 ,迅 速 进 入 目标市场,争 取 市 场 机 会 ,规避各种风险;同时也可以获得协同效应,克服负外部性,减少竞争并增强对市场控 制 力 。从19世纪下半叶开始,西方国家企业并购已经在西方国家产生和发展了一百多年,西方国家并购的形式多样,并且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关于并购的法律法规制度。相比之下,我国并购重组的发展要晚得多,从改革开放至今也就三十多年的时间。但在这短短的三十年间,我国市场经济迅猛发展,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环境不断改善,新企业、大企业不断涌现,完善的竞争机制促使企业做大做强,并购变成为企业实现这一目的的重要选择,我国的企业并购数量与规模也随之不断地增加与扩大。

企业并购十分复杂,涉及股权的转移,所有权的转移,资产的转移,现金流动,融资等诸多方面。相应的,并购过程中涉及的税务处理也更加的复杂,比如涉及资产的转移是否要征增值税,涉及不动产的转移是否要征营业税,转让合同会涉及印花税等。这其中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最为复杂,既要考虑前述几种税收的影响,还要根据并购的交易结构选择合适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二、KM中国并AT企业并购模式选择的涉税分析

KM集团是一家注册地在美国的工业设计企业,主要从事与工厂、楼宇、环境保护相关的自动化设计。2005年,KM集团在新加坡设立全资子企业,即FX工业自动化工程企业(“FX企业”),负责亚太市场的投资管理。同年,FX企业与另一家新加坡本土企业在新加坡共同投资设立YX工业自动化工程企业(“YX企业”),并持有其75%的股权。YX企业主要从事环境保护自动化设计和相关设备的生产销售,其业务主要集中在东南亚地区。(相关投资架构可参考所附股权结构图)

KM集团于2008年进入中国的环境保护自动化设备市场,2008年3月,FX企业在上海投资设立了FY(中国)投资有限企业(“FY中国”),负责投资管理法易集团的在华业务。同年9月,FY中国与一家中国大陆电子设计企业共同在上海投资设立了KM中国工程设计有限责任企业(“KM中国”),FY中国持股80%。KM中国主要从事与环境保护自动化设备相关的工程、电路设计,并从事相关设备的安装、检测等服务。2011年KM中国年度设计类业务收入达5,000万人民币。自设立之日起,KM中国除了对外承接业务外,还根据集团的统一安排参与执行YX企业和中国大陆客户签订的销售及服务合同,具体的业务模式如下:

YX公司与中国大陆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YX公司将分别履行以下义务:

(1) 根据客户的特定需求,提供环保工程所需设备的设计服务;

(2) 根据设计成果,定制并向客户销售设备以及工程所需器材;

(3) 提供设备售后安装、测试和调试等服务。

因此,YX公司向客户收取的全部合同价款由以下三部分组成,分别对应于上述各项服务内容,且在合同中作分别列明:

(1) 设备设计费

(2) 设备、器材价款

(3) 安装、测试和调试服务费

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考虑,YX公司不向客户单独提供设备设计服务;同时会在业务合同中约定,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与设计有关的知识产权归YX公司所有。

合同执行过程中,设备设计工作实际由KM中国的设计人员在上海完成;YX公司安排设备、器材成品由海外装配地直接运至客户所在地;售后安装、测试和调试等服务,则根据KM集团内部的统一安排,由KM中国在客户现场提供。

中国大陆客户向YX公司支付全部合同价款,YX公司在账务上按合同价款全额确认收入。

YX公司不向KM中国支付任何款项,故KM中国在账务上不确认服务收入,其员工从事设计,以及售后安装、测试和调试服务所发生的有关支出由KM中国自行负担,在账务上已记入KM中国的成本费用。

KM中国自成立以来一直为营业税纳税人。

YX公司在中国大陆的每个合同项目均各自独立,互不关联,且每个项目均在3个月内完成。

近年来,中国本土工业设计企业日益壮大,KM集团在华业务正面临激烈的竞争,其原有的品牌效应和技术优势在逐渐弱化。为了应对不断升级的同业竞争,并在确保原有市场份额的同时实现规模效应,KM中国拟进行以下商业安排:

KM中国将于2012年年末左右收购上海一家企业(“AT企业”)持有的从事环保自动化设备业务的A、B、C 三家企业的股权。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AT 企业截至2012年9月30 日的资产状况如表2-1所示(假设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相等):

根据初步的谈判结果,双方同意按股权评估后的公允价值(即800万人民币)进行收购交易,KM中国将以AT企业为对象增发相应价值的股票用于支付收购对价。

KM集团将视野也投向了中国大陆其他地区,拟由FY中国于2012年10月?12月期间分别在南京、深圳、厦门、杭州设立子企业,在当地开展楼宇自动化设备的工业设计及相关业务。预计自2013年起,FY中国将向FY集团所控股的所有在华企业提供包括营销支持、市场调查、采购及成本安排、信息技术支持、人力资源和法律支持等在内的一系列共享服务,并按服务成本加成8%的价格向各集团内企业收取服务费(假定该收费价格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对于KM中国收购AT 企业持有的A、B、C 三家企业股权的交易:

(1)请分析该交易能否适用财税[2009]59号文件中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并说明理由。若可能,请说明还需要满足哪些其它条件。

(2)假设KM中国收购AT 企业持有的A、B、C 三家企业股票(即首次交易)后,由于管理风格等多方面的差异,本次收购并未达到预期的商业效果。因此,KM中国和AT 企业在完成首次交易的一年半以后决定终止合作,分别按照公允价值出售了各自持有的A、B、C三家企业股票和KM中国的股票以套现(即第二次交易)。请比较分析首次交易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或一般性税务处理,将对AT 企业和KM中国在两笔交易中的企业所得税税负所产生的影响,并说明首次交易采取哪一种税务处理对集团更为有利。

参考分析:

根据财税[2009]59 号文件,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其中,“实质经营性资产”是指企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产生经营收入直接相关的资产,包括经营所用各类资产、企业拥有的商业信息和技术、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投资资产等。因此,KM中国收购AT 企业持有的A、B、C 企业股权可能可以认定为企业重组中的“资产收购”交易。其中,KM中国系受让企业,AT企业系转让企业。

财税[2009]59 号文件对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资产收购列举了五项实体性条件,具体分析参见表2-2:

除实体性条件以外,重组交易当事方还需依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与重组相关的资料,以进行备案,否则不得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操作上,可由资产转让方AT企业作为重组主导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性的确认申请。

上述资产收购交易也可视为三笔股权收购交易。根据59 号文件的规定,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必须满足被收购股权比例不低于50%的条件。其中A企业的股权比例低于50%,B企业与C企业股权比例超过50%。A企业即使满足了上述所有条件,也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B企业与C企业在满足了上述所有条件的基础上可以使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通^上表分析,在仅考虑所得税税负的情况下,尽管首次交易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了AT 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时点,但就KM中国前后两次交易的企业所得税总体税负水平而言,特殊性税务处理反而要高于一般性税务处理 。然而,该交易是采取哪一种交易结构与税务处理方式更好,其实并没有确定的答案。相关企业(KM中国,AT 企业)及其股东,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结合自身的现金流情况,以及业务需要,做出适合自身情况的判断。

三、基于该案例的无差异分析

前一节的案例分析运用的是第四章中所提的第二种税务筹划思路:条件相同寻找最大税后收益,即假设交易对价无差异,寻求税后收益最大化的交易结构。下面本文将运用第一种税务筹划思路对改案例进行分析筹划,即:假设目标企业的税后收益无差异,寻求最低的购买价格。为了方便分析,将对该案例的一些条件做一定修改。假设上海法易直接收购AT企业的全部股权或者资产,无论上海法易选择何种收购方式,其愿意付出的最高对价为1500万元,AT企业愿意接受的最低对价为其资产或股权的账面价值(假设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以股东或企业的税后收益和购买成本为标准,求最优的并购模式。

(一)目标企业无差异价格分析

四、建议

企业并购中的税收筹划不同于企业其他方面的税收筹划,它更加的复杂,涉及多个纳税主体,税务筹划是在并购交易中进行的,而并购模式的选择从一开始就决定了税收筹划的方向。并购模式的选择从根本上讲是一个谈判与博弈的过程,并购方案的达成很大一部分决定于交易双方甚至多方的谈判与博弈结果。正如前一章案例分析所展示的结果,在使目标企业或目标企业股东税收收益无差异的情况下,采用不同的交易收购方的收购成本有所不同,这就需要收购方通过与被收购方或被收购方股东进行谈判,尽量让被收购方接受最低收购成本的交易结构。因此,沟通在并购中就极为重要,交易各方尽力使其他交易参与者清晰的了解各方的情况,使整个交易环境与内容清晰透明,在充分博弈的基础上寻求能使各方满意的最优并购模式。

参考文献:

[1] 林汝捷.关于企业并购会计处理方法的研究[J].会计师.2013(15)

[2] 田隽.关于税收筹划的风险及防范[J].中外企业家.2013(11)

第5篇

论文摘要:石油物探企业发展战略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其物探业务的发展也遇到了一定的困难和挫折。究其原囚,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征收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也不可忽视,为更好地促进石油物探企业的发展,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完善税收政策、加强税收管理,做好石油物探企业的税务筹划与管理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一、石油物探企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1、从我国石油物探企业的状况看,石油物探企业在承揽技术服务项目或勘探开发投资的过程中,迫切需要了解所在投资国家的税收策略、税收征管机制。由于对投资国家的税收策略、征管机制缺乏完善而又系统的了解,企业在所在投资国家承担很高税负的情况时常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利益和石油物探企业的形象。因此,石油物探企业迫切需要得到我国税务机关的协助,更好地掌握对投资国家税收政策、征管制度方面的知识。

2、石油物探企业的税收征管制度较为滞后。日前,对境外税收政策如何掌握,已经成为海外发展石油物探企业迫切需要了解的问题。因为,在一些国家,税务机关为石油物探企业开具的税收凭证,只有税务部门主管的签字,而且签字字迹模糊难以分辨;而在另外一些国家和地区,如中东地区、委内瑞拉等国,对石油征税由能源部门负责,能源部门无法开具税务发票。同时,由于中国石油物探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发石油项目多采取合作开发的模式,投资国税务机关对合作区块进行征税时,是将区块作为整体来征收税款,一个区块仅仅一张凭证。中国物探企业只能得到完税凭证的复印件。在此现状下,物探企业由于不能提供我国税法要求的完税凭证原件,无法与中国的税收政策相结合。

二、石油物探企业税收筹划内容

1、石油物探企业的整体筹划。为了加强石油物探企业员工的财税管理工作力度,做到合理依法缴税、纳税,石油物探企业需要对财税政策做系统充分的筹划。石油物探企业的税收筹划是从企业的发展目标出发,为减轻石油物探企业总体税收压力、增加石油物探企业的税后利润而展开的策略性筹划活动。在这种体系下,如果海外年度没有采用公历制,石油物探企业的境外年度利润就可能出现尚未分配的情况。

2、石油物探企业还要辅之分级筹划方法。集团公司的财税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研究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财税制度变化对石油物探企业带来的影响,并提出解决意见;及时准确地与国家财税主管机构沟通协调,并反映石油物探企业纳税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组织指导石油物探企业财税管理工作和培训工作,进行系统合理的财税政策筹划,制定严格的石油物探企业财税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加强内部监管和外部调控。而与之相协调的石油物探企业子公司的财税部门在财税管理方面主要贯彻落实石油物探企业统一的财税管理制度;及时反映石油物探企业遇到的纳税问题并提出意见及建议;按照石油企业的统一规划进行具体的操作性管理与筹划工作。

三、石油物探企业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1、将纳税筹划思想贯穿于石油物探企业全过程

石油物探企业领导要重视纳税筹划。纳税筹划作为一项系统细致的规划性活动,必须依靠石油物探企业领导层的支持才能落实运营。由于企业主管部门的绩效考核大多与利润等指标挂钩,节税能力的大小一般并不在考核范畴之内,因此石油物探企业领导对纳税筹划不够关注、动力不强。然而,随着石油物探企业的发展,企业领导要构建“石油物探企业追求的是税后效益的最大化”的意识,而不迷恋于毛利润的最大化。合理的税收筹划可以有效增加石油物探企业税后收益,其效果有时比改进石油物探企业经营管理更直观、更能够得以体现。因而石油物探企业领导在实际工作中要支持纳税筹划,及时有效地落实企业财务税收工作。其次,石油物探企业要培养合格的纳税筹划人员。纳税筹划是一种高智商、高利润的财务管理工作,它要求相关工作人员具有税收管理、会计核算、财务等专业知识,并且系统了解、熟悉石油物探企业整个纳税、经营、筹资活动,从而筹划出不同的纳税方案,做出最优质的抉择。

2、加强与国家税务机构的沟通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时期,税收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同时缺乏稳定性。种种迹象表明了税务机关在整个企业纳税筹划有效性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为在税法构建不完善的领域中,税务机关具有特殊的权利,而且整个企业的财务、税务都要有纳税机关的支持。特别是石油物探企业经过持续的重组改制,许多石油物探企业行为具有特殊性,因而有些地方与税收机关的规定不一致,因此石油物探企业税收筹划人员保持与税收管理机构进行沟通协商就更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6篇

关键词:石油企业 税收筹划 探讨

税收筹划的前提必须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经济政策导向,促使企业作出有效的经济行为,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实力;符合国家的税收立法意愿,有效实现税收在经济活动中的调节作用,规范企业纳税行为,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所以无论是企业还是国家都主张企业实施合理的税收筹划。

一、石油企业实施税收筹划的作用

(一)增加企业可支配收入

税收筹划可以有效减少企业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的综合收益。我国的税收具有固定性、无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税收的特点表明企业对于税收支出是无法收回的,经营收入中没有与税收支出相匹配的项目,这样税收支出就构成企业的一项净支出,减少了企业的收益,所以进行税收筹划就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支出,增加企业的可支配资金,将这些资金转换成为企业的资本积累。

(二)帮助企业达到财务目标,增加企业收益

石油企业必须建立事前筹划、事中管控、事后完善的工作体系。实施税收筹划需要及时准确地掌握国家税收政策动向,并结合企业自身经营特点,在经营前期制定完善的税收计划,在合法合理情况下,制定出最优的税收筹划方案。石油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充分享受国家税收的优惠政策,同时又完成了财务目标,增加了企业收益。

(三)税收筹划可以建立健全企业会计制度,实现财务全面管控

良好的税收筹划必须建立在完善的会计制度前提下,所以石油企业应该建立健全完善的会计工作体系,增加风险控制节点,加强风险管控力度,不断完善企业管理模式,提高整体财务管理水平。企业通过对收税工作的调控和管理,促使财务工作流程和各项规范更加科学合理,实现财务工作的全面管控。

二、石油企业具体营业活动中的税收筹划

(一)筹资活动中实施税收筹划

资金筹集是企业财务活动的起点,筹资活动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前提,企业的筹资活动中也可以运用税收筹划来进行辅助。企业需要大量资金来运营,其中负债是企业重要的资金来源之一,也是筹资的主要方式。企业在负债筹资方式下不具有资金所有权,所以在资金持有环节不会产生任何税负。根据国家税法规定,经营活动中向金融企业进行筹资借款时,产生的利息支出准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增加了税前可抵扣成本,降低了企业的税费支出。

企业可以通过发行债券和金融借款方式来进行融资。这种融资方式不仅简单快捷,资金可以迅速到位,借款产生的利息费用也可以税前扣除。在发行债券时,企业可以选择发行可转换债券,在达到债转股条件时,结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将债券转换成股票,这种筹资方式不但可以降低资产负债率,债券产生的利息费用也可以全额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债转股又减少了企业的资金支出,同时企业的税负不再由企业全额承担。

(二)投资活动中实施税收筹划

企业的投资决策活动以企业盈利为目的,但是税收成为影响企业收益的因素之一,所以石油企业投资活动中实施税收筹划,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企业收益。石油的开采和提炼需要很多大型的固定资产设备,这部分生产设备是石油企业主营业务中的重要成本支出。税法规定企业购买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支出,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对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按15%减征企业的所得税,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费用加计50%扣除等规定,所以石油企业应加大自主研发资金投入,研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设备,提高自我的创新能力,充分享受国家税收政策优惠。

(三)生产经营中实施税收筹划

石油企业的整体规模比较大,企业管理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对于企业应该不断优化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构成企业经营成本,所以选择合理的折旧方法会对企业利润产生不同的影响。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包括:直线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直线法,是指将固定资产按预计使用年限平均计算折旧均衡地分摊到各期的一种方法;加速折旧法,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准予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的办法,加快折旧速度,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企业结合不同折旧方法特点,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合适的折旧方法,在时间上进行纳税筹划,增加企业可支配资金。在金融危机下发生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货币实际购买力也会发生改变,利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强公司未来竞争和融资能力。

石油企业实施税收筹划,可以促使企业主动研究分析各项税收政策,提高企业税收工作管理水平,充分利用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税收工作进行整体规划,同时可以减少企业的税收成本的支出,提高石油企业资金使用效率,为企业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第7篇

关键词:石油销售企业;纳税筹划;必要性;方式

一、引言

石油是当今社会重要的能源物资,其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个环节都关系着国家的经济命脉,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纳税筹划作为企业财务财务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门,自然也被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上来重新审视。可以说,石油销售企业运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例如筹资管理、投资管理、营运管理、利润分配等行为都会涉及到与税收相关的领域,开展纳税筹划相关工作,完善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企业整体经济效益,不断巩固自身的行业竞争力就成为当前形势下各家石油销售企业的重点研究范畴。从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石油销售企业所涉及到的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等内容都基本进入完全竞争阶段,各家企业要想再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提高企业的利润水平。石油销售企业的纳税筹划的主旨在于在不违法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前提条件下,通过对自身各项经营活动的科学安排,采用降低实际税赋的方法来力争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切实达到提高企业经济收益的目的。

二、石油销售企业开展纳税筹划工作的必要性分析

1.是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重要保障

任何企业的管理工作都需要一定的目标作为推动力,财务管理的目标是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随着外部市场环境的变化,石油销售企业也必须顺应市场的需求,更新财务管理理念,激发企业的经营活力,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化解危机、风险的能力。为了能够更好地为企业发展服务,石油销售企业也逐渐树立起了以提高经济效益为根本,以资产、资金管理为基础的财务管理目标,并且在此过程中逐步推行预决算制度和责任落实制度。要想实现这一财务管理目标,就要求石油销售企业必须敏锐捕捉宏观经济环境、金融市场发展态势、内部管理、税收等各个方面的信息和变化,做到未雨绸缪。全面、系统地分析财务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任何一个内容出现纰漏都可能造成整个财务管理工作的失效,其中税收工作就是一项重要的内容。税收情况会直接影响一家企业的经营收益,特别是对于石油销售企业来说,涉及到的税种较为反复,税负也较高,如果忽视纳税筹划工作,可能会减少企业的可使用资金量,不利于投资,从而影响财务管理目标的顺利实现和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鉴于此,开展纳税筹划工作对于石油销售企业来说刻不容缓。

2.是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

首先,进行纳税筹划工作,可以帮助石油销售企业改善资金的使用状况,为企业争取到更多可以灵活使用的资金,提高财务灵活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企业抵抗外部风险的能力。规范企业的资金管理需要注重对现金流的控制、强化开源节流的思想,这样的资金管理模式从客观上要求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合理降低资金占用量,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是帮助企业提高财务管理工作水平的有利途径。其次,纳税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的有机组成部门,对完善财务管理体系,促进企业良好经营运作紧密相关,尤其是对资金量大,分支机构多的石油销售企业来说更是如此。

3.是企业赢得市场竞争的客观需要

石油作为一种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的战略性能源,注定了其在生产、运输、销售的各个环节都需要严格把控。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推进,各行各业对于石油的需求量与日俱增,尤其是在加入WTO滞后,国外的石油销售企业通过较为成熟的财务管理机制和先进的纳税筹划经验,为自己扩大市场份额做足准备。我国的石油销售企业如果要想在于国外企业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做到科学降低成本。从客观上来说,我国对于石油的进口依赖程度超过50%,要想明显降低成本有一定难度,鉴于此,通过纳税筹划工作合理降低税收方面的支出就显得更加重要。

三、石油销售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工作的主要方式

1.提高企业管理者对税收筹划工作的重视程度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石油销售企业的管理者应该充分认识到纳税筹划的重要意义,将纳税筹划纳入石油销售企业的经营决策中,放在企业的战略发展层面进行考量。由于受到传统财务管理思想的影响,我国的很多石油销售企业并没有关于税收这一部分的决策模式,这样的缺失一方面是我国企业没有将纳税筹划工作与企业的发展规模、方向联系起来,另一方面就是企业管理者还缺乏相关的意识,纳税筹划意识较为落后。随着外部环境的改变,石油销售企业的管理者必须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合自身发展状况的纳税筹划方案,对于以往的筹划方案也需按照新的理念和标准进行重新评估,做到纳税筹划的实效性,保障纳税筹划目标的顺利实现。

2.找准企业税收筹划的重点,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石油销售企业涉及到的税种较为反复,实际税赋也较高,因此有着较大的纳税筹划空间。在企业制定纳税筹划具体方案的过程中,企业应该对这一方案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各种成本和收益进行分析,选择收益最大的方案来进行。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在选择纳税筹划方案的过程中,要秉承效益最大化原则。一般说来,所有的纳税筹划方案都会带来两方面的效果,一方面,越是能够给实施纳税筹划的企业带来更多收益的方案,其自身的风险也越大;另一方面,企业除了考虑收益之外,还必须考虑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其他成本,尤其是万一方案失败可能发生的损失。总的来说,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之前,要注意对成本与收益的综合分析,不能盲目追求高收益,争取研究出一种可行的,能够给企业带来正的现金流量的纳税筹划方案。

3.在实际纳税筹划工作中要注意对风险的规避

纳税筹划工作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石油销售企业涉及的税种较多,各个税种之间的抵消因素必须要纳入考虑范围。有学者就提出,由于各个税种的税基之间往往是相互联系的,就会导致缩减某税种税基的时候引发其他税种的税基加大,这样此消彼长,不仅达不到纳税筹划的目的,甚至还会加重企业的纳税负担。因此,石油销售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一定要从纳税工作的总体上进行考虑,在企业的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开展此项工作,找准纳税筹划工作的切入点,完成好纳税筹划工作的目标。例如,在开展购油送抵扣券促销活动中,抵扣额由各油品按销售额比例分摊确认收入,并要求抵扣金额应与销售额开在一张发票上;经营租赁加油站在协议签订时可分为房屋租赁和有形动产租赁,而有形动产租赁可作为现代服务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减税额;对联营加油站进行股权转让时,应先进行分配股息再作评估转让,可避免未分配利润的重复纳税;加油站油罐保养,加油机修理等往往达到了大修理支出的标准,可以通过采取多次修理的方式来获得当期扣除修理费用的税收待遇。

4.切实加强对相关税收筹划人员的专业培训

纳税筹划是一种关于企业纳税的事前筹划行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合理帮助企业节税,可以说这是一项具有增值性的高技术工作。一项纳税筹划方案能否取得成功,取决于企业是否拥有具有足够专业素养的纳税筹划人员。对于这类工作人员来说,不仅需要对我国的税收、财会、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十分熟悉,还需要对国家的税收发展趋势有一个较好的预判,只有这样才有可能成功地帮助企业把握好进行纳税筹划的机遇。石油销售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之前,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有针对性地了解国家关于石油销售行业的税收细则,深入领会、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颁布税法总原则,税法在操作性、衔接性上都还存在一定的空白和缺陷,鉴于此,纳税筹划人员水平的高低就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企业能否适当的利用国家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达到合理避税,降低实际税赋的效果。

四、结语

纳税筹划工作是一个长期、动态、连续的过程,在实际工作中并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模式和程序,难以有一个模版可以照搬。因此,石油销售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综合评估之后选取最适合的方案。

作用。

参考文献:

[1]曹雅琳:石化销售企业的税收筹划[J].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2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