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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法律教育范文

时间:2023-09-27 09:30:39

序论:在您撰写青少年法律教育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青少年法律教育

第1篇

青少年的社会化加速表现为矛盾多态,脱离了国家对青少年培养的基本要求。法律意识与认知的形成,在这种矛盾多态的社会人格成长中表现出青少年盲目的使用法律武器维系“不成熟、不健全”的个人权益,突出的表现为青少年将应有权益与应负义务混淆概念,并伴之以极为高涨的法律维权情绪和行为。对于普法教育而言,这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可以说是青少年普法教育新的转折期。首先必须明确维权意识的高涨充分说明了青少年对规则的推崇以及运用法律的渴望,从心理行为认知角度而言,这是良好的学习动机与倾向,其次要明确青少年社会化特点下的教育主体与载体。显而易见,普法教育的主体应当从社会信息入手,加强学校普法教育的功能,因为学生大部分时间是在求学,学校成了重要的信息集散地,尽管网络和媒体的影响要强于理论的说教,但仍然可以通过创新学校普法教育的形式强化青少年普法教育的广度和深度。最后要明确矛盾点,高涨的维权意识应当得到正确的疏导,学校作为教育主体,应当加大解释和疏导工作,便于青少年正确的认知法律,运用法律。

二、抵制不良信息传播与犯罪低龄化是青少年普法教育的阻断点

司法实践证明,现阶段青少年犯罪的年龄特征趋于年轻化,原因直接指向了正相关的不良信息接触与学习。不良信息分为间接不良信息,主要是负面的情绪体验,消极的社会人际关系导致个体出现了叛逆、抗拒的心理状态,而这部分的间接信息来源主要产生于家庭,如家庭暴力、离异、重组、犯罪史家庭等。在间接信息的传递当中,青少年容易产生两种接受状态,一种是“认同”,孩子模仿成年人,并以此为榜样强化;一种是自我抗拒,反面叛逆的思维,走向极端。而直接不良信息主要反映在同伴关系和网络关系中。直接的不良信息来源主要以感染、同化和教唆的方式,如来自同伴关系中的不良信息,激发了不良的犯罪动机和犯罪需求,在犯罪的过程当中受到一定的支持而更加猖獗。加上青少年本身人格不定型,接受能力强,在低龄化的犯罪中,同伴关系中的不良信息影响最为严重。而网络信息虽然没有同伴关系具有较强的个体针对性,但是广泛、多样的不良需求诱导,加之不正确的解决方式传授,易使青少年出现模仿的现象,且网络不良信息掩盖了犯罪结果的预期告知,青少年在犯罪前后完全不知道行为结果的危害性以及违法性。有鉴于此,对于普法教育开展的措施而言,加强低龄青少年不良信息的阻断是成功普法教育的关键。这里要重视三个方面的问题:首先低龄青少年是重点关注对象,尤其是家庭要和学校通力合作,紧密联系,防范不良的家庭关系和同伴关系;其次对于网络使用要科学合理适度,注重网络监控机制的建设;最后,对于不良需求要注重教育和引导,以合适的方式方法发泄需求内在能量,升华问题解决的措施,重点对于性知识、公共财产保护的知识等青少年容易诱发犯罪的领域关注。

三、加强心理关怀是青少年普法教育的突破口

第2篇

关键词 养成教育 青少年 法律信仰

中图分类号:G40―012 文献标识码:A

一、青少年法律信仰教育的重要意义和现状

法律信仰是主体基于社会生活的经验和情感体验而产生的对社会生活的终极意义和目的的一种主观把握方式,是社会主体对法律和依法治理方式的一种理性的自觉把握,是主体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并体现在行动中对法律严格遵循和对法律尊严的维护,是法治社会的精神蕴含和心理基础,是法治社会中的最高层次的理念问题。法律主体的法律信仰培育尤其是青少年法律信仰对整个法治建设具有基础性、全局性、未来性,青少年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昭示了法治建设的根本和未来。法律信仰对法律主体包括青少年的影响不仅包括宗教般虔诚的内心信念,还包括对自身行为规范、遵守法律规则的习惯养成,其影响是全面和深刻的。“法律乃是自然中固有的最高理性”,法律是理性的代名词。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是法律理性观的本质。培育合格的理性公民是各国教育目标的共性。法律信仰的教育无疑有利于培养青少年的社会意识和公民意识,使其成为有责任心和担当能力的合格公民;青少年的法律信仰教育有利于青少年民主意识的养成,提高青少年权利义务观念;公平民主的法律精神有助于青少年树立自由、民主、平等、博爱的价值观。行为科学认为行为主体的状态决定了行为选择现象的客观必然性,其中,行为主体的心理、观念、知识、信仰等理性活动占主要地位。法律规范不仅是人们行为的理性总结,也是社会秩序的概括。秩序是法的价值之一,秩序的存在是人类活动的必要前提。任何时期或阶级的法律对秩序的维护都包含了对正常生活秩序的维护、对人类基本文明行为的维护。青少年法律信仰有助于青少年文明行为习惯的德性养成。

针对青少年这一特殊群体的法制教育(法治精神、法律信仰的培养)起步晚,力度不够而且不够深入系统,偏重于“支离破碎”的法律知识灌输,法律信仰的培养不够重视,忽略了最根本的法律理念教育。目前,我国青少年犯罪率居高不下,与青少年养成教育、法制信仰教育缺失、滞后有重要的关系。

二、养成教育对青少年法律信仰的借鉴作用

养成教育理论对青少年的法律信仰教育具有独特的借鉴作用。“养成”这一词汇涵盖了“手段―目的”或者“条件―结果”的逻辑关系。在这个逻辑关系中“养”规定着“成”,“成”是“成长”、“长成”、“构建成”,而不是“规定成”、“约束成”或者是“制造成”。唐凯麟教授和刘铁芳博士认为:个体道德品性的养成包含着两个基本过程:一是个体道德理性的形成;一是道德理性引导下的个体道德行为习惯的养成。前者是后者的精神基础,后者是前者的生活外化。没有道德理性作为基础的行为习惯,就不具备真正的道德意义,个体行为不过是没有内在灵魂的“创制”,而不是个体道德精神的实践;没有个体日常道德行为习惯养成,个体道德理性终究是肤浅的。两个过程是相互交织渗透的。加强青少年遵守法律规则生活的养成教育,应当是是当前青少年养成教育的基本内容。“教育要通过生活才能发出力量而成为真正的教育”,遵守法律规则生活的养成也必须通过生活发出习惯的力量才能成为真正的教育,日常生活是个体品性的养成之所。遵守法律规则生活的养成就是青少年把个人的理性启蒙与现代法治生活结合起来,在生活中验证、丰富、实践自身的理性信念,并且逐步形成稳定的生活行为习惯,形成个人在日常生活中稳定的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思考、判断、选择、行动的基本方式。遵守法律规则生活的养成是青少年作为生活的主体自觉地实践个人的理性信仰,养成行为习惯的过程,其与日常生活紧密相连,突现个人在生活中的主体性。养成教育具有长期性和渐进性,必须常抓不懈,持之以恒。

三、青少年法律信仰养成教育的路径分析

青少年法制教育包括法制观点、法律信念和法律信仰的教育,其中以法律信仰教育最为匮乏。而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途径也仅限于课堂教学中,其实效性不强。

(一)宣传法治精神和宣传法律知识并举。

对青少年而言,课堂是法制教育的主要场所,主要课程有初中二年级开设的思想政治课、大学一年级开设的思想道德基础与法律基础课,这些课程的内容、授课方式、考核方式都仅仅体现了法律知识的宣传,却很难体现对法律信仰、现代法治精神的弘扬,缺乏对青少年进行法律信仰的理性启蒙。法律信仰是建立在理性基础之上的一种精神和心理需求,只有使青少年从内心深处认识到法律的信仰价值,从理性上认同现代法治的精神,才能从行为上养成遵守法律规则的习惯。

(二)法律援助对青少年的法律信仰理性的启蒙。

“能够为人们所信仰的法律必须是能够给人们或至少是绝大多数人带来利益的。”法治建立的过程是逐步树立法律权威、坚定公民法律信仰的过程。青少年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之一,其权益容易受到侵害,权利的救济也显得尤为重要。法律只有给予青少年以力量,青少年才会形成法律信仰的坚强基础,社会才会形成稳定和谐的法治秩序,进而才会形成民族法治未来的一片晴空。

(三)加强青少年规则意识教育。

规则是人们的行为规范,它包括道德规则、法律规则、宗教规则、技术规则、游戏规则等,其中与人们日常生活最为紧密的是道德规则和法律规则。理性的启蒙需要用习惯的养成来落实,法律信仰的作用需要制度和规则去实现;制度和规则的遵守会深化对法律信仰的虔诚。青少年的规则意识教育应以法律规则、道德规则教育为主线,技术教育规则为补充,把尊重青少年与严格要求结合起来,坚持长期性和一贯性原则,循序渐进由繁到简地进行,只有这样才能更有利于青少年遵守法律规则生活的养成,成为建设法治国家的中坚力量。

(作者: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讲师)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出版。

第3篇

一、青少年法律教育的目的

为什么要对青少年进行法律教育?很多人可能首先想到是预防青少年犯罪、减少青少年犯罪率,这恰恰也是当前青少年法律教育实践的目的之一。当然笔者不否认这一目的的合理性与正当性,但如此理解青少年法律教育却是片面的,实际上也导致了很多法律教育实践偏离了青少年的生活,即没有站在青少年生活的立场上来探讨、思考与进行青少年法律教育。

法律源于生活,而“守法”不能涵盖法治之下的生活的全部。沿着人类社会生活的历史轨迹,法律的萌芽可以追溯至人类社会产生之初。在人类社会产生之初,人与人之间出于某种原因(或需要)而相互联合在一起形成了某种比较稳固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而这种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得以产生、存在与发展是基于人们在这一过程中所形成的某种共识,当这种共识为彼此所遵循与维持时,就演变为社会成员的一种习惯,习惯逐步演变发展为规则,再由规则演变发展为法律。比如,正是保有家族财产的习俗导致后来发展起来各种各样关于财产继承的法律规则。哈耶克曾说,“人的社会生活,甚或社会动物的群体生活,之所以可能,乃是因为个体依照某些规则行事。随着智识的增长,这些规则从无意识的习惯渐渐发展成为清楚明确的陈述,同时又渐渐发展成更为抽象的且更具一般性的陈述”,也就是发展成为法律。人类历史的发展表明,法律源于生活,源于人或人类对有序化生活的本能需求,同时也正是在这一过程中人类社会得以持续存在与发展。法律发展至今天,对人类生活的影响越来越重大与深远,法治已然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故青少年作为社会的一员,法治也必然是其所依赖的一种生活方式;在这种生活方式之下,对法律的遵守决不是其生活的全部,他还需要尽情地去享受与捍卫法律所赋予他的各种权益。

那么,青少年法律教育的目的是什么呢?

首先,青少年法律教育的目的不是培养法律专家。法律发展至今天,已经成为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学科,是为法律专家(包括法学家、法官、律师等)所垄断的一个知识领域。无论你拥有法律意识的程度有多高,如果你不是法律专家,在你涉及权利保护或诉讼的时候,你都不得不去聘请一位律师或向其他法律专家咨询,这是法治社会发展的一个趋势。约翰・麦・赞恩在其所著的《法律的故事》中更直言不讳地说:“法律的历史表明,没有职业律师阶层就不可能存在法治。”法律专家的培养是各类法学院(系、校)的任务,对此应无疑问。但在青少年法律教育的实践中,我们却经常看到一些法律教育的教材或资料过多地使用法学的术语,带有很强的专业性,这是不利于青少年法律教育的有效开展的。

其次,青少年法律教育的目的不能被简单理解为仅仅是让青少年了解或掌握某些法律知识。我们常说,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也就是说方法比知识更重要。既然我们的法律教育并非意在培养法律专家,故其重心并非是让青少年了解或掌握某些法律知识。对于青少年法律教育者而言,向青少年传递法律理念或法律观念远比具体的法律规则更重要。我们曾为一个美国老太太因下雪天滑倒政府而叹服,其举并不是表明她有多了解美国的法律,而是她意识到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治建设应观念先行、精神意识之培育优先。”此处所指精神意识乃指法律意识,故在法治的时代,青少年法律教育应以培养青少年的法律意识与养成法律信仰为目的。法律教育其实是一种法律启蒙,而启蒙总是始于思想的启蒙,就法律教育而言,即法律观念或法律理念的启蒙。古往今来,任何一部法律规定都有其法律理念孕育其中,那是法律的灵魂所在。法律条文可以几经易改,但法律精神却是一种恒在,此乃古人所谓不易之则,即“不为秦、楚变节,不为胡、越改容,常一而不邪,方行而不流,一日型之,万世传之”(《淮南子・主术训》)。

二、青少年法律教育的核心内容

青少年法律教育的核心内容是什么?是义务教育还是权利教育?如果二者兼而有之,那么又应以何为主呢?

对青少年进行法律教育时,有人担心学生知道自己所享有的权利过多,不利于“管理”。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中国古代以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就已提出“定分止争’的思想,‘分”有权利之意。法家之一慎到曾做浅显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意思是说,(林中)一只兔子跑,很多人去追。集市上虽有很多兔子,人们却看也不看。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因兔子谁属已经确定,不能再争夺了否则就是违背法律,要受到制裁。可见,权利设立的应有意蕴就在于明确人们行为或自由的边界。在当前社会的发展阶段,基于资源的有限性与人的欲望的无限性,人与人之间的互相侵犯仍然存在着。因此“我们必须通过设立权利即规定哪些东西不能被侵夺,来达到对自身的尊严和价值的肯定”,从而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人与人之间互相侵犯的恣意性,进而达到人对秩序井然之生活的一种本能需求。这不恰恰是我们对青少年进行法律教育的初衷吗?

故在青少年法律教育中,义务的教育是不可缺少的,但权利的教育也是不能没有的,而且从某种角度上而言,应以权利的教育为主。 首先,法治作为现实的人的一种生活方式,是以“人”为向度的,故法治必然是“有我”的法治,法治之下的生活也必然是“有我”的生活,“我”的彰显是以权利的赋予与享有为核心标志的。法治自其被人类选择之后,便开始了对人类生活的介入。可以说法治是对现实的人的生活最为全面的关照,它对现实的人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及柴、米、油、盐、酱、醋、茶等俗务都竭尽关照之能事。法治对现实的人的生活的关照,包括人的生活的公共层面与私人层面,涵盖着现实的人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及其他更广意义上的社会生活与私人

生活。法治状态下的生活,是以人为基点的生活,是以人为基点的权利的生活。

其次,法律若得到普遍服从往往取决于两种力量:一是国家的强制力保证;一是公众对法律的信仰。两种力量同时并存,但也存在着主次,而以后者为主、前者为辅的方式正是法治国家所追求的理想方式。法律信仰并非人生而有之,也并非口号式的概念,它以权利意识的养成为根基;法律信仰的缺失,在一定角度上即为权利意识的缺失;在缺少对他人的权利尊重的同时,也就敢于去冒犯与践踏他人的权利,守法也就成为一句空话。

最后,法律是为了人而存在,而人不是为了法律而存在,法律的功能之一就是使人能够享有自由,权利能够得到表达与捍卫,进而赢得人之为人的主体地位。在权利本位观之下,义务乃由权利所派生。一个缺少权利意识的人,是一个被奴化的人,他要么成为自身权利的旁观者,要么成为捍卫自身权利的懦夫;而且更具有危险性之可能就是,一个缺少权利意识的人,权利在其眼中无足轻重,缺乏对权利的敬畏之情,守法的意志力也会变得异常脆弱。

因此,在一个倡导权利与正在走向权利的时代,一味地强调青少年的义务而避谈或少谈其权利,绝不是真正与完整的法律教育。法律意识是由权利意识与义务意识共同组成的,而权利意识占据着主导性的地位。我们的法律教育当然不是为了培养法律尊严的践踏者,而是为了让青少年能够更好地享受法治之下的生活并与其他社会成员共享这种生活。如若有此期待,那么青少年法律教育就责无旁贷地应将权利的神圣之音传达给学生,使他们成为权利边界的慎行者。

三、青少年法律教育的时限

青少年法律教育的时限应多长,怎样分配其教学或教育时间,这切实地关系到青少年法律教育目的的实现。

第4篇

关键词: 青少年 法律权威 教育

青少年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生力军,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所在。“少年智则中国智,少年富则中国富,少年强则中国强”。但是让人不得不重视的是近几年青少年法律权威意识淡薄,违法犯罪情况有上升趋势,如众人皆知的马加爵事件、刘海洋事件、药家鑫事件,等等。我们在对这些事件感到痛惜和惊叹的同时,也应看到目前青少年社会主义法律权威教育的欠缺,进而引发我们对青少年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律权威教育的反思。当前在青少年中强化社会主义法律权威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弘扬法治精神,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已经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成为学校和理论界高度重视的研究课题。

一、青少年加强自身法律修养的积极态度

(一)拥护宪法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我国绝大多数青少年有良好的法治道德观念,这与我国持续性开展的普法教育,国家不断加强和完善各种法律法规体系,强化青少年知法守法教育是分不开的。青少年应拥护宪法这一我国根本大法,领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精神,社会主义公民能够自觉遵纪守法,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是社会主义法律权威教育的长远目标。

(二)能够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当前,法律对青少年已具有权威性,也就是青少年已成为独立的行使法律权力,遵守法律义务的主体。每个青少年都要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不得做出逾越法律规定的行为。大多数青少年已树立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公平正义观念、权利义务观念等基本观念。做事情讲法律讲证据,知法守法,在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的同时也懂得运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令其在行使权利时能够“三思而后行”,不会做出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行为。

二、青少年法律权威意识缺失的现状

(一)法律知识匮乏

法律意识的养成离不开丰富的法律知识,这也是判断法律意识水平的一个重要准则。我国青少年已学过相关法律知识,但还尚未系统全面的把握法律知识。比如,在2002年发生了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向北京动物园饲养的狗熊泼洒掺有火碱和硫酸的饮料,致使多只狗熊受伤一事,该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高度关注。在对青少年就大学生刘海洋硫酸泼熊事件的看法的问卷调查中,认为他是缺少道德修养的占27.3%;虐待动物的心理疾病的占24.3%;青少年好奇心的占2.6%;未将法律知识转化为法律意识和行为的占45.8%。刘海洋在被拘留后曾表示自己学习过法律知识,也知道民法、刑法等,但他却不认为伤害狗熊是犯罪行为。在经过批评教育后,他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由此可见,刘海洋虽然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但未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观念,对于规范自身法律行为也就无从谈起了,因为他缺乏的是对自身行为的法律判断能力。

(二)法律意识淡薄

2011年6月,曾经的北京大学学生连勇杀人的消息震惊了社会。人们纷纷质疑,北大学生怎么会杀人?其杀人动机原因更是令人费解。被害人乐乐和其他小朋友玩耍,在玩耍中不小心撞到了连勇,没能及时道歉,让连勇产生了“什么人都能欺负我,连小孩子都欺负到我头上”的变态心理,最终残忍的杀害了乐乐。相类似的案件,让我们不由得联想到西安音乐学院大学生药家鑫杀人案件,云南大学马加爵案件……这样的案件接连出现,正反映出青年学生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无知和漠视,肆意践踏法律,终究酿成了不可弥补的悲剧。当调查问到“如果遇到侵害或敲诈,你会怎么做”时,只有不到一半的青少年选择了报警,约为总人数的46.2%,由此可见,大部分青少年都没有通过法律途径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青少年法律意识淡薄的现状不容忽视。

(三)法制观念知行不统一

从调查结果看,当代青少年已普遍认识到了“守法”的重要性,但是由于认知程度参差不齐,部分青少年不具有“护法”“用法”“知行统一”的良好品质。调查问到“当你在商场购物,突然有两个保安上前跟你说:怀疑你偷东西了,并且要对你进行搜身”时,仅有54%的被调查者选择“诉诸法律,维护人格尊严”。青少年的法律知识已在不断提升,但时常知行不统一,理论与实际脱节,还没有形成自觉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的意识。当青少年的个人意愿与法律和制度的要求相矛盾抵触时,往往以自我为中心,直至破坏社会公德和法律规范进而走向犯罪。

三、加强青少年社会主义法律权威教育对策

加强青少年法律权威教育,不仅对青少年培养良好的法律的意识观念有重大意义,而且能更加有效地防止青少年违法犯罪,保障社会主义社会的祥和稳定。

(一)国家的角度

1.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保证有法可依。当前,覆盖社会各领域的法律法规已基本完备,法律体系在整体层面上实现了科学统一。针对青少年犯罪行为的特点,及其可能发生的违法事件的立法是我国法律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强化公民社会主义法律权威教育的基础。只有构建全社会健全的法律体系,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升立法水平,才能形成促进青少年健康向上、成长成才的社会外部环境。

2.树立法律权威,增强普法教育实效。加大力度对青少年开展法制方面的宣传教育。对于流动人口中的青少年,应定期开展法律知识的教育宣传活动,强化其法律教育。主动对行为欠缺的青少年以及解除劳教的青少年开展法制方面的教育宣传,使他们在思想观念上得到根本转变,使其走上正轨,做守法公民,以防止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发生,提高公民普法教育的实效性。

3.营造全社会人人维护法律权威的良好环境和氛围。国家和政府需要在整个社会范围之中营造健康的法制氛围,强化法制方面的教育,以及加强政法队伍建设。以社区为例,社区应该建立对青少年进行普法教育的相关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价值观教育,提高青少年法律意识,自我保护能力,探索构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社区教育机制。社区、学校、家庭三方面联手,达到教育青少年的目的,给青少年成长成才提供保障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学校的角度

1.培养青少年法律权威意识是学校教育当务之急。对青少年进行法律权威教育,对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制化社会,提升全民素质有重要作用。对此项工作学校更要引起重视,切实抓实。

2.高度重视法制教师队伍建设。学校要强化法律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探索构建人民警察和教师共同执教的教育机制,在校教师首先自觉做到维护法律权威,自觉学法、守法、用法、护法,为学生树立良好的法律道德修养形象。学校要有一支法律知识丰富的专业教师队伍,对学生进行经常性的普法知识教育。

3.法制教育教学内容应有针对性。学校应该重视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内容的改革,使教学内容更贴近青少年实际,贴近现实社会,更加具有针对性,更具有说服力和影响力。

4.法制教育教学方法多样化。学校在重视法制教育教学内容改革的同时,也要注意教学方法的创新。比如组织青少年观看法制教育电视片、电影和专题广播,组织案例教学,组织法律知识竞赛,开展有奖征文,开展模拟法庭,开设法制宣传园地,印发普法宣传书、开设法律咨询活动点、参观监狱,旁听有关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审判活动,让学生在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中树立起法律观念。

(三)家庭的角度

1.父母长辈带头自觉遵纪守法。家长要注意自身的行为规范,争取在学法、守法上做好带头作用。父母是家庭生活的主体,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若能规范自身行为,树立良好的榜样,提高自身道德文化的素养,孩子就会受到良好成长氛围的熏陶,为其讲文明道德,遵纪守法打好基础。

2.注重提升家庭成员法律文化素养。要重视提升家长的法律文化修养,学校应定期和家长沟通联系,定期开展对青少年的法律教育交流座谈会等,也可采用法官上课,少年犯现身说法,观看教育影片等多种方式,让家长增强责任感。通过众多案例表明,很多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与单亲家庭和父母有暴力倾向及过度溺爱、庇护,亲人法盲、法律意识淡薄,教育方法不当等错误行为有直接或间接关系,家庭在青少年的社会主义法律权威教育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四)个人的角度

1.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律信仰。对青少年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让其主动参与到法律知识学习中,有效培养守法精神,强化法律意识,丰富法律知识,树立法律信仰。严格遵循法制规定和约束,维护法律尊严。在调查中,85.7%青少年非常希望提升自身法律意识。让青少年主动参与到社会实践活动中,明确社会责任感,从而正确指导个体行为。

2.培养权利意识和守法习惯。青少年是社会主义国家未来建设者和接班者,我们需要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将其作为依法治国的核心工作有效施行。在普法规划中,青少年应作为重点教育对象,对其加强法制教育,强化其法制观念,培养权利意识,守法习惯,以及爱国意识,能够自觉守法,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行事,这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建设的基本标准,是对每位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基本要求。

3.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个别青少年之所以没有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主要还是对相关法制内容不理解,青少年之所以不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因为对法律相关规定知之甚少。正所谓“不懂法就是法盲”。假使学校内法盲众多,所占比重较大,学校又没有引起重视,没有加强管理,由此不断发生青少年违法犯罪事件,会危及到社会的和谐稳定。青少年正是身心发展的关键时期,容易受到外界环境影响,是非辨别能力相对较低,尚未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此时,我们需要对青少年进行全面的社会主义法制教育,提升青少年社会主义法律权威意识,自觉抵御不良行为的影响,降低青少年犯罪率。

我们对青少年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能够使其知晓法律内容,并深入了解其意义,进而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法律权威。青少年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接班人,假使缺失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就会将难以适应社会主义新时期的发展。要对青少年进行社会主义法律权威教育,并对其展开深层次研究,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法律权威意识,使其综合能力得到全面发展,将会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产生深远的影响。

参考文献:

[1]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访全国普法办主任、司法部部长张福森[N].法制日报,2010-12-03(1).

[2].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切实加强政治队伍思想政治建设[N].法制日报,2011-04-14(1).

[3]李伯黍.品德心理学[M].上海:华东化工学院出版社,2010(3):281-292.

第5篇

[关键词]法律信仰;青少年;养成教育

[作者简介]闫立超,河南师范大学青少年问题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河南师范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河南新乡453007

[中图分类号]DFO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9)04-0107-03

学界关于法律信仰的讨论颇多,大多数都认同法律信仰是实现真正法治社会的精神条件,是现代法律有效运行的心理基础;建立真正法治国家的诸多条件中,建立尊法尚法的法律信仰是其中的重要条件之一;法律主体的法律信仰培育对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在这些探讨和结论中,鲜有关注青少年这一特殊群体的法律信仰及其教育问题,更鲜有把养成教育和青少年法律信仰进行整合研究。本文是这方面的一个尝试。

一、培养青少年法律信仰的意义

法律信仰是法律主体持一种极度虔诚的态度或信念并以之指导实际行动的一种精神境界。青少年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维护者和建设者,是民族振兴、国家繁荣昌盛的希望,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生力军和后备力量。培育青少年的法律信仰精神,对于中国法制建设,尤为重要。青少年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昭示了法治建设的根本和未来。法律信仰对法律主体包括青少年的影响不仅包括宗教般虔诚的内心信念,还包括对自身行为规范遵守法律规则的习惯养成,其影响是全面和深刻的。

1,法律信仰有助于青少年的理性启蒙

理性表示人的理智对世界的把握。“法律乃是自然中固有的最高理性”,法律是理性的代名词。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是法律理性观的本质。培育合格的理性公民是各国教育目标的共性。法律信仰的教育无疑有利于培养青少年的社会意识和公民意识,使其成为有责任心和担当能力的合格公民;青少年的法律信仰教育有利于青少年民主意识的养成,提高青少年权利义务观念,关注政治;公平民主的法律精神有助于青少年树立自由、民主、平等、博爱的价值观。

2,法律信仰有助于青少年权益保护

权益是一个法学概念。权益是国家公民地位的体现,是青少年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权益的保护离不开法律的保障,一方面,青少年对法律的信仰能提高青少年的守法意识,从而保护自身权益。另一方面,青少年对法律的信仰能使青少年更娴熟地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3,法律信仰有助于青少年养成良好文明的行为习惯

行为科学认为行为主体的状态决定了行为选择现象的客观必然性,其中,行为主体的心理、观念、知识、信仰等理性活动占主要地位。法律规范不仅是人们行为的理性总结,也是社会秩序的概括。秩序是法的价值之一,秩序的存在是人类活动的必要前提。任何时期或阶级的法律对秩序的维护都包含了对正常生活秩序的维护、对人类基本文明行为的维护。青少年法律信仰有助于青少年遵守文明行为习惯的德性养成。

4,法律信仰有助于提高青少年对社会事务的参与意识

青少年只有参与到社会中才能实现人生的价值。社会亦需要朝气蓬勃的青少年后备力量来实现持续的发展与和谐。法律是实现社会平衡的调节器,对法律的信仰本身就是对社会的参与。青少年代表着未来,应该是民主政治的积极参与者和推动者,在国家社会政治生活中表现出高度政治责任感和积极主动的精神,积极投身政治参与实践,这要求青少年必须具备较高的包括法律信仰在内的法律意识。

二、养成教育对青少年法律信仰的价值分析

青少年法律信仰对青少年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应该加强青少年的法律信仰教育,而养成教育理论对青少年的法律信仰教育具有独特的价值。

1,对养成教育的理论分析

“养成”这一词汇涵盖了“手段―目的”或者“条件―结果”的逻辑关系。在这个逻辑关系中“养”规定着“成”,“成”是“成长”、“长成”、“构建成”,而不是“规定成”、“约束成”或者是“制造成”,前者主张只要教育对象对自我发展需要有所醒悟、领悟、觉悟,就可能自主习养而成,这种“成”的表现形式是自觉与自为的习惯。后者主张可以用纪律、规则强制教育对象而成,其表现是服从甚至是屈从。养成教育的概念在学界争论纷纭,但是这些争论中有一个共识:都包含了受教育者“行为”的转变,都认可养成教育包括受教育者文明的行为习惯的养成。

唐凯麟教授和刘铁芳博士认为:个体道德品性的养成包含着两个基本过程:一是个体道德理性的形成;一是道德理性引导下的个体道德行为习惯的养成。前者是后者的精神基础,后者是前者的生活外化。没有道德理性作为基础的行为习惯,就不具备真正的道德意义,个体行为不过是没有内在灵魂的“创制”,而不是个体道德精神的实践;没有个体日常道德行为习惯养成,个体道德理性终究是肤浅的。两个过程是相互交织渗透的。整体而言,个体道德理性的形成依赖于教育的启蒙,个体道德行为习惯的形成则依赖于个体生活中的养成。个体道德理性的核心实际上更多地表现为个体伦理价值选择的自觉意识与自主能力,个体道德理性启蒙教育的核心越来越多地转向价值启蒙,个体在伦理价值的自主判断、选择、内化、实践的过程中,逐步培养成个人道德生活的自觉主体,并进一步在生活中,形成相对稳定的行为习惯,逐步实现个体完整道德德性的养成。因而,加强青少年的价值启蒙和生活养成,是当前青少年养成教育的基本内容。

2,养成教育对青少年法律信仰教育的价值及借鉴

价值启蒙与生活养成是青少年道德养成教育辩证统一的两部分。青少年法律信仰教育是青少年德育的组成部分,其同样也可以分成青少年法律信仰的理性启蒙和遵守法律规则生活的养成两部分:

(1)青少年法律信仰的理性启蒙是教育者利用自身文化和法律经验上的优势,引导和辅助青少年获得对人生与社会基本法律价值判断的意识与能力,从而使现代法律成为青少年信仰的规则基础。理性启蒙意味着教育者肩负着必要的理性引导的责任,囊括着教育者主观意趣的活动,并包含教育者自身的理性预设和选择。但是,教育者的理性传输是有限的,更多地只是作为启蒙者的身份,有效地启迪、敞开青少年的理性世界,提高他们的理性判断、选择的意识和能力,使他们面对开放的现代生活能从容自主地建构个人的理性世界,成为现代法治生活的主体。

(2)“教育要通过生活才能发出力量而成为真正的教育”,同样,遵守法律规则生活的养成也必须通过生活发出习惯的力量才能成为真正的教育,日常生活是个体品性的养成之所。遵守法律

规则生活的养成就是青少年把个人的理性启蒙与现代法治生活结合起来,在生活中验证、丰富、实践自身的理性信念,并且逐步形成稳定的生活行为习惯,形成个人在日常生活中稳定的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思考、判断、选择、行动的基本方式。遵守法律规则生活的养成是青少年作为生活的主体自觉地实践个人的理性信仰,养成行为习惯的过程,其与日常生活紧密相连,突现个人在生活中的主体性。养成教育具有长期性和渐进性,必须常抓不懈,持之以恒。

二、青少年法律信仰养成教育的路径分析

当前进行的青少年法律信仰教育主要是包含法律信仰教育在内的青少年法制教育。法制教育包括法制观点、法律信念和法律信仰的教育,其中以法律信仰教育最为匮乏。而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途径也仅限于课堂教学中,其实效性不强。笔者尝试引入养成教育,对法律信仰教育的路径进行分析,希望能得出一些有益的启发。

1,法制教育中宣传法律精神及价值应和宣传法律知识并举

对青少年而言,课堂是法制教育的主要场所,主要课程有初中二年级开设的思想政治课、大学一年级开设的思想道德基础与法律基础课,这些课程的内容、授课方式、考核方式都仅仅体现了法律知识的宣传,却很难体现对现代法律精神法律价值的弘扬,很少侧重对青少年进行法律信仰的理性启蒙。法律信仰是建立在理性基础之上的一种精神和心理需求,只有使青少年从内心深处认识到法律的信仰价值,从理性上认同现代法治的精神,才能从行为上养成遵守法律规则的习惯。

2,法律援助对青少年的法律信仰理性的启蒙

“能够为人们所信仰的法律必须是能够给人们或至少是绝大多数人带来利益的。”法律工具主义虽然应该批判,但是法律的工具价值却不容忽视。只有当人们信仰的法律能给人们带来公平和正义时,人们才会对他产生宗教般的虔诚。法治建立的过程是逐步树立法律权威、坚定公民法律信仰的过程。青少年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之一,其权益容易受到侵害,权利的救济也显得尤为重要。近年来北京、福州、兰州等地纷纷成立了“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并开通青少年维权热线电话。中华律师全国协会及其各地的分会也都成立了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这些机构免费为权益受到侵害的青少年及其监护人提供案件、法律咨询等服务,但实际成效却不尽如人意。法律只有给予青少年以力量,青少年才会形成法律信仰的坚强基础,社会才会形成稳定和谐的法治秩序,进而才会形成民族法治未来的一片晴空。

3,青少年参与立法的尝试

历来为立法出谋划策的是成年人,未成年人一直是立法过程的缺席者。2004年《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公布,并向社会包括青少年征求立法意见,这开辟了中国未成年人参与立法的先河。这一过程不但为立法提供了更为丰富的营养,为公平、正义、权威的良法提供了保障,意义更为深远的是这一过程为普通公民尤其是青少年公民对法律的认知、敬畏和信仰。上海市人大的这种做法确实收到了非常好的效果,之后的2006年3月27日,广东团省委、省预防办向社会公开招聘5名未成年人,参与《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草案)》的起草小组。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作为被保护的主体青少年本身最有发言权,其体会和感言也最为真切,倾听他们的心声,提高他们的参与立法的积极性,是我们立法工作者值得关注的问题。

第6篇

关键词:预防;重新犯罪;青少年;法律信仰教育

中图分类号:G40-01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2-0309-02

近年来,中国青少年重新犯罪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在调研中发现,法律意识淡薄是青少年重新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加强青少年法律信仰教育,提高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对预防和减少青少年重新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法律信仰教育对预防青少年重新犯罪的重要性

贝卡利亚说过:“预防犯罪,最可靠但也是最艰难的措施是:完善教育。” [1] 通过开展青少年法律信仰教育,可不断提高青少年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有效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重新犯罪。

1.法律信仰教育可以抑制青少年的重新犯罪心理。犯罪学理论认为,行为人之所以犯罪是基于追求在犯罪时获得快乐的感性冲动,并对犯罪行为会受到惩罚存在着侥幸心理。通过开展法律信仰教育,向青少年宣讲重新犯罪行为的类型及其法律责任,使其明确知悉因实施重新犯罪行为而受到惩罚的痛苦远远大于重新犯罪所得到的快乐。基于趋利避害的本性,部分企图重新犯罪的青少年就可能因畏惧法律的惩罚而悬崖勒马,放弃重新犯罪的意图。因此,青少年法律教育在一定程度可以抑制青少年重新犯罪心理的产生。

2.法律信仰教育可以有效地引导青少年自觉守法。在法律信仰教育中,通过向青少年讲授法律知识,可以使青少年明确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标准。法律规范所设定的行为标准是对社会所倡导的价值观的宣告,青少年可以从这种宣告中确立是非善恶标准,从而引导青少年进行正确的行为选择,促使其自觉遵守法律,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行为。

3.法律信仰教育可以增加青少年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法律规范的设置具有深刻的道德根基,对青少年的价值目标的确定和行为方式的选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通过法制讲座、旁听法庭审判等形式的法律信仰教育,可以充分诠释法律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使青少年直观地、深切地感受到法律所倡导的正义、公平等价值理念,增加青少年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例如,组织青少年旁听抢劫犯罪案件的法庭审判,通过对犯罪原因、犯罪手段、被害情况、判处的刑罚等方面的直接感知,可以使青少年深刻地认识到抢劫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认识到犯罪行为与刑罚处罚的必然联系,感受到法律对抢劫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所体现的正义,从而增加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有效地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行为。

二、中国青少年法律信仰教育存在的问题

1.法律信仰教育在不同青少年群体中开展得不均衡。目前,中国青少年法律信仰教育的对象主要集中在在校学生,针对社会闲散青少年、流动青少年、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等群体的法律信仰教育相对薄弱。然而,调查研究发现,这几类青少年群体的犯罪率相对较高。另外,与城区相比,农村地区的青少年法律信仰教育相对薄弱。

2.青少年法律信仰教育的方法有待改善。目前,中国青少年的法律信仰教育以学校教育为主,没有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在法律信仰教育中,部分学校的教师侧重于法律知识的灌输,机械地、简单地讲授法律条文,枯燥无味。法律实践活动少,法律知识与青少年的日常生活实践的结合程度不高,法制观念没有完全深入到青少年的内心。

3.青少年法律信仰教育的内容不全面。目前,中国青少年的法律信仰教育侧重于法律知识的传授,对培养法制观念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法律知识的讲授中,侧重于预防青少年重新犯罪的教育,欠缺维护合法权益、被害预防等教育内容,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制教育。

4.家庭法律信仰教育功能被忽视,部分父母对法律信仰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家庭教育中,部分父母对子女的教育存在重智不重德、重德不重法等情况,在法律信仰教育方面放任自流,甚至在子女出现不良行为或者重新犯罪的迹象时也不加以管教,致使子女最终走向重新犯罪道路。

三、加强青少年法律信仰教育的对策和建议

1.完善青少年法律信仰教育的内容,注重对青少年法制观念的培养。完善青少年法律信仰教育的内容,要注重法律信仰教育内容的保护性和层次性。青少年法律教育内容的保护性,是指青少年法律信仰教育要有利于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法律信仰教育内容要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为主要内容,涵括民事法律、行政法律和刑事法律等内容,并且与青少年的日常生活实际密切相关。青少年法律教育内容的层次性,是指法律信仰教育要与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教育相结合,贯穿于学校教育的全过程,按照学生的身心特征、认知特点和知识结构,从小学、中学到大学规定难度逐渐递增的法律信仰教育具体内容,并且环环相扣。

完善青少年的法律信仰教育内容,要培养青少年的网络法律意识。要教育青少年知悉信息网络方面的法律法规,增强网络虚拟空间的权利义务观念,培养青少年网上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对网络陷阱的识别能力,能够掌握和正确运用法律维护自己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完善青少年法律信仰教育内容,要注重对青少年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的培养。法律信仰教育的目的是使受教育者养成守法的品质和信仰法律。首先,“知法”即法律知识的多少是守法品质的基础和前提,法律知识的多少影响一个人的法律行为。通过法律教育,要使青少年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知道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什么是禁止做的,知道这些行为的意义和法律后果,并依法做出相应的法律行为。其次,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是守法品质的核心和思想基础,通过法律信仰教育,要使青少年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树立法治观念,树立权利义务相统一的观念[2]。最后,通过长期有效的法律信仰教育,促使青少年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 [3]。

2.改善法律信仰教育的手段,采取青少年喜闻乐见的法律信仰教育形式,充分发挥网络教育的作用。要开展案例教学、法制讲座、警示教育等多种形式的法律教育。在青少年的法律信仰教育中,单纯的法律理论、法律条文的解释会比较枯燥,过分强调理论的灌输,容易使学生产生抵触心理。要从学生的认知规律出发,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将案例教学引入课堂教学,通过模拟法庭、案例分析等形式进行情景式教育,提高法律信仰教育的效果。要举办法制讲座,聘请法制副校长,邀请警察、检察官、法官以及有关专家到学校进行专题法制讲座,运用真实的案例深入浅出地阐释知法、守法、用法的道理。另外,要组织青少年到未成年犯管教所等场所参观,进行警示教育。

要在学校的法律信仰教育中开展渗透式教育。渗透式教育的优势在于能够突出行为养成教育和对青少年社会化的长期影响。在学校的法律信仰教育中,除了教学计划中要求的法制课程教育以外,其他课程学习中也要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将法律信仰教育融入课堂教学和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提高法律信仰教育的实效性和针对性。

要充分利用网络教育资源进行法律信仰教育。要创办、建设青少年法律信仰教育网站,在网站的版面、内容的设置上要符合青少年的特点,通过法制动漫、普法影视、在线法律知识竞赛等形式进行法律信仰教育,为学生提供各种法律案件的模拟场景和法律信息。

青少年的法律信仰教育要以正面教育为主。在青少年法律教育中,所列举的重新犯罪案例,内容要适当,不可渲染暴力、恐怖、等信息。要善于运用以案说法的形式加以正确引导,不要把某些不良行为与重新犯罪行为相混淆,使青少年产生认知上的误区或者偏差。

3.加强对重点青少年群体的法律信仰教育,完善家庭法律信仰教育功能。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有侧重点地加强对社会闲散青少年、流动青少年等群体的法律信仰教育。针对社会闲散青少年,重点进行重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惩罚的必然性等方面的法律信仰教育,预防社会闲散青少年实施重新犯罪行为。针对流动青少年,重点进行权利意识、维权途径和被害预防等方面的法律教育,维护流动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和预防重新犯罪。要完善家庭法律信仰教育的功能。通过家长学校、媒体宣传等途径,提高家长对家庭法律信仰教育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家长的法律知识水平,使家长掌握传授法律知识的经验和方法,以身作则,教育子女遵纪守法,从而为青少年增强法制观念与法律信仰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

参考文献:

[1][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128.

第7篇

关键词:课改;法律教育;教育品质;实效性

新一轮的课改非常重视对学生的法制教育,明确把“具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作为新课程的培养目标之一。所谓学法才能知法,知法才能守法,才能自觉履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并且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课堂又是教学的主阵地,这方面,就需要发挥我们初中思想品德教师的主观能动性,学习借鉴先进教学经验,结合自身学校和学生实际,深化思想品德课程改革,千方百计地努力提高法律教育的实效,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

那么,怎样在新课程标准理念下深化思想品德课程改革,提高法律教育的实效性?我认为可以从联系生活实际、先学后教、演讲、讨论、分组合作分析法律案例上着手。

一、联系生活实际

通过联系生活实际,让学生学习法律有原动力。我是这样对学生教育的:就业与创业是学生从学校毕业后都会涉及的问题。走上工作岗位的毕业生作为劳动者,在工作中难免遇到各种涉及自己劳动权益的法律问题;选择创业之路的毕业生,也要依法进行各种经营活动。这就需要他们了解和掌握与劳动和创业相关的法律知识。再如,可以向同学们介绍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拟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名人隐私权问题等,还可以举行“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竞赛、新交规知识竞赛。要让学生感受到生活中处处有法律,法律既规范我们的行为,又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生活中不能没有法律。一个懂法、知法、守法的人和不知法、不懂法、不守法的人,其人生经历结局是大不相同的。

义乌小商品经济发达,来义乌打工就业的外来民工很多,都面临大量的法律问题,如合同的签署、保险、工资的支付、子女的就学等等。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出现了一些纠纷,损害了民工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和谐。而班上的学生家长,既有办厂做生意的,也有父母都是外来民工的。这几年来,由于享受义乌取消借读费的阳光政策,七八年级外来人口就学的占了三分之一强。笔者充分利用这一特点,向学生宣讲学法懂法守法是多么重要,懂法才能依法维权。这样的教学,学生学法的兴趣比较浓厚,比单纯说教和照本宣科有说服力得多。学生开小差现象就少了,提高教学实效性就有了基础。

二、先学后教

教学工作中坚持“以学生个性发展为本”的思想,建立“以学习者为中心”的哲学观,让学生始终处于主体地位。这样既可锻炼学生直觉思维能力和创造性思维能力,也塑造了学生的自信和尊严。根据教学目标,在课前布置适当的与教学目标紧密相关的自主学习内容。如讲授新课之前,可以先布置学生围绕即将学习的课本知识,利用课余时间,通过查阅报刊、图书、互联网等方式,搜索、掌握一定的相关案例、数据、图文等材料,为学生在课堂上熟悉、理解教学内容做好准备,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如教学“刑法”前,我拟订了在课堂上举行一次“刑法知识大比拼”活动的计划,让学生利用课余时间收集刑法的相关知识。学生通过浏览互联网等方式搜集了大量生动有趣的刑法知识,竞相在课堂上展示,包括醉驾入刑、醉驾入刑前后醉驾人数的变化,整个课堂教学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这样做,不但提高了学生对学习新知识的浓厚兴趣,唤起学生主动学习的意识,从而把学生学习心理状态调整到最佳,而且扩大了他们的知识范围,激发了他们寻求法律解决问题的兴趣,使学生的法治意识真正内化为行动。

三、开展演讲活动

演讲可以锻炼人的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提高沟通能力,也是学生比较喜欢的一种教学手段。演讲可以让学生对要学习掌握的知识有刻骨铭心的印象,记忆尤为深刻。通过让学生演讲,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人。要演讲,学生就要对演讲的这块知识花时间去钻研去思考,对有关法律知识、概念、条文去理解记忆,不懂的问老师。这样,学生学习法律的积极性主动性就激发了出来,大大提高了课堂教学效率,比教师光讲大道理效果要好得多。因而演讲对提高教学实效性,提升法律教育品质有很好的帮助。课本中有大量的演讲素材,如法律的作用,法律和道德的关系,谈公平,谈正义,谈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如何行使自己的正当权利,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怎么办?像这一类知识,其实都可以通过演讲或辩论的形式来组织教学。九年级宪法知识一课,课本中采用湖南罗彩霞真实事件改编的案例。如果采用演讲形式,可以让同学们更好地了解宪法就在我们身边,宪法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宪法维护我们的受教育权和姓名权。学生将来都是要走向社会的,就业招聘时的沟通、工作岗位的创意表达、与上级的交流、对下级工作的布置、一个活动的组织和说明,都需要有良好的思维、清晰的语言表达能力。学生时代的演讲训练,会让学生学会立题、阐述、总结,对他们以后顺利地实现就业,更快更好地在工作上上手也是一种很大的帮助。演讲能力,应该成为学生必备的素质。

四、组织讨论

结合身边发生的案例,运用教材知识,组织学生讨论。这贴近学生生活实际,容易引起学生的共鸣,产生积极的教育效果。现实当中,教师或父母擅自翻阅学生、子女的日记现象时有发生。那么,在学习隐私权一课时,可以对“教师、父母、领导私拆学生、子女、下属信件是否违法”进行讨论。通过讨论,可以很好地增强学生的隐私权意识,提高学生对具体事物的辨别能力,使学生明确公民有权对个人通信内容保密,个人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增强了依法行使权利的意识。再如,对“隐私是否就是丑事”的辨析。我结合人们常说的“好事不瞒人,瞒人没好事”“光明磊落毫无城府”,引发学生思想的矛盾冲突,点出讨论问题的由来,再让学生对“隐私就是丑事”的说法发表见解,使学生进一步认识隐私的含义和意义、隐私和丑事的区别、保护隐私的目的、维护尊严不做坏事。就这样,在轻松愉快的气氛中,法律知识深入到每个学生的心里,取得了较好的教育效果。讨论既可以是小组形式,也可以全班进行,还可以同桌之间,全在于老师的把握。总之,在课堂教学中,通过列举现实生活中的实例,让学生讨论分析,畅所欲言,会发生思想的碰撞。这是让学生掌握法律知识,明辨是非,形成正确观点,提高法律素养的不错选择。

五、合作探究

合作探究就是让学生合作共同完成教学任务的活动。合作探究,还有一个明显好处是集思广益,取长补短,优势互补,少走弯路。学生合作学习是与自主学习、探究学习、讨论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教师要充分放手让学生自主学习,不要急于给出答案,还应提供必要的背景材料、图片案例、法治人物故事,引导学生进行探究和思考,逐步培养学生自主学习合作学习的习惯和能力。要鼓励学生发表有创见、有新意的观点,最后教师要及时给予点评。八年级下册课本中,对小明污蔑大江考试作弊一事我是这样组织教学的:先让学生感知材料,阅读活动背景,明确活动意图,再让学生分组合作探究:大江在同学心目中的形象如何?小明的话出于什么目的?事情的结果对小明有什么危害?大江被诬蔑会有何感受?侵犯了他的什么权利?他应该怎么办?你怎么看这件事?这些问题的设置很有导向性,都围绕主题展开,一步步深入,第二问还有很强的开放性。在小组合作探究的基础上,全班讨论教材给出的问题。通过这样的合作探究,有利于引导学生明辨是非,培养学生正确的是非观念,强化学生的法律意识,认识到侵犯他人名誉权既违背道德,又违反纪律,明确法律保护名誉权的必要,培养爱法情感,提高依法维权的能力。

上述法律课的教学方法具有内在的联系,如能综合运用,则可收到更好的效果。在法律课的教学课改实践中,还应不断探索更多、更好的方法,如创设情境、模拟表演、辩论、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案例分析。而目的只有一个,即运用生动活泼、丰富多彩的课堂教学形式,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使广大同学不仅学好法律课,而且能够加强法律意识,健康成长,成为一个合格的公民,为国家长治久安打下牢固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教育部.初中思想品德课程标准[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

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