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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业作为第三产业的龙头,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当前旅游业已经连续四年保持了世界第一大产业的地位,近几年来我国旅游业增长速度超过GDP的平均增长速度,占GDP的比重快速攀升,中国旅游的发展举世瞩目,旅游经济作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其产生的连带效应显著,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之一。
一、调查目的
为了更加发挥资源优势,调整经济结构,形成特色经济;关联辐射功能显著,带动第三产业,促进传统产业的发展和升级;增加外汇收入,是非贸易创汇的重要来源;扩大国内消费,促进市场繁荣;创造新的市场劳动岗位,可为城市下岗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提供就业机会;促进贫困地区脱贫致富;旅游引来物流、信息流、资金流、技术流,促进观念更新;提升焦作整体形象,促进传统文化、名胜古迹和民俗风情的保护和开发,推动精神文明建设;优化生态质量,促进环境保护;建设具有地方特色或民族特色的城市标志性的景观带;确立城市标志物和市树、市花,组织地方的旅游节庆活动,形成独特、鲜明、富有个性的城市旅游形象。暑假期间我对附近市区的旅游情况进行了调查。
二、调查内容
针对该处的自然旅游资源,历史文化资源,旅游宣传活动,该地周围的环境以及旅游团的收费标准和服务态度进行了全面的调查。现在的城市经济发展、文化建设、市政建设、环境保护和城市风貌、都要考虑到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并与之相结合,所以这些也要进行调查。
三、调查方法
第一、我采用取样拍照的方式,对有代表性的地区的环境,景色和人流进行了拍照。
第二、我还采用了问卷调查的方式。分别在各个景点给游客发放200份问卷。旅游市场调查报告优秀范文。问卷调查题目有10道题目,分别如下:
1、您对此地的了解程度。A比较清楚。B大致了解C、印象模糊D、很不清楚
2、您在景点会选择什么样的住宿地点A、回家睡B、民居C、便宜的旅店D、宾馆酒店
3、您觉得这的旅游消费是否合理A合理B偏低C偏高
5.、您已经或计划去那些景点?(自写)
6、您这次旅游采用何种交通方式?A。步行B、包车C、自驾车D、路边找车
7、您认为这的旅游资源如何?A、丰富B、中等C、一般
8、您认为这的旅游资源的优势在于?A、山水自然风光B、少数民族特色C、气候条件
9、您对这的旅游资源开发规划及管理的认可程度A、开发充分,管理到位B、开发不足,管理到位C、开发充分,管理缺陷D、开发不足,管理缺陷。
10、您认为这的景点缺乏的是哪些方面?A导游服务B景点整体规划及安排C、基础配套设施D、地方特色购物E、文化背景挖掘F其他。
四、调查结果及分析
通过调查结果分析,近5年的入境旅游者人数都在1000人次左右,其中多为台湾及港澳的旅游者,海外旅游市场的开发还很滞后。旅游者在景点的停留时间短,不过夜的旅游者占51%,停留1夜的旅游者占38%,过境观光游的特征十分明显。旅游者在景点的消费少,景区门票、餐饮和住宿占了绝大部分(76%),这表明该地旅游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还没有明确的旅游消费导向,如购物、娱乐等比例过小。旅游者感受的一致性很高,即:对旅游景区质量及导游等景区服务感到满意,对住宿、购物、餐饮、娱乐等印象一般,对长途交通(外部交通)条件感到失望。
通过调查还得出,旅游基础设施相对薄弱;该市共有200多家旅行社,但企业规模实力小,经营管理分散,体制不活,营销手段滞后,技术依托和网络化水平低,市场尚不规范,绝大部分的旅行社为小作坊经营方式,只有几个员工,服务质量低下,这些旅行社从表面上看隶属于不同的行业和部门,关系错综复杂。
任何一个旅游产品都不可能满足所有旅游者的需求,所以应该综合分析兴此地旅游产品特性和旅游市场这两个因素,确定旅游产品的目标人群作为长期营销的方向。
在过去的旅游发展中,部分景区无意中造成重开发轻保护的现象,出现了一些掠夺性经营如过多的停车场和日益宽敞的景区道路及游步道公园化现象严重等,同时在风景区的乱搭乱建现象日趋#from 本文来自高考资源网显现,正逐步挤占核心景区。景区各生活接待区的空气质量堪忧,生活污水的排放量不断增加,城市水源面临威胁。旅游资源已遭到不同程度地破坏,景区的保护问题已经显得非常重要了,不能仅局限于内部的精耕细作,部分园区旅游设施已超越限度,对景区的美学价值造成相当大的影响。
此外,我们应该设计自己的旅游精品,推出的为我独有的特色产品,使我们的产品成为面向国内外的名牌产品,这些应该由精选的旅游景点、合理的旅游线路和出色的服务六要素构成。旅游精品应该成为是旅游业形象的集中体现和王牌产品。
[关键词]保险效率;规模效率;公司组织形式;市场结构;产业效率;偿付能力
效率是经济学的一个重要概念,金融业效率也是近些年来备受关注的重点问题。保险业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社会管理功能和金融功能日益突出。在国外,效率已成为判断保险业、保险市场发展水平和保险机构绩效与竞争能力的重要指标,对效率的理论研究日益深入。但从现有文献看,国内对保险市场效率问题的研究还不够系统和深入,缺乏对我国保险业宏观效率和微观效率进行客观科学的评价,远不能适应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本文试图通过对国外文献比较系统的梳理,重点介绍国外保险市场效率研究的主要内容、研究方法、特点和存在的问题,以借鉴吸收国外相对成熟的研究成果,为推进我国保险市场效率问题的研究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保险市场效率的含义
国外有关保险市场效率研究的文献,大都没有明确的定义和系统的研究框架,也几乎没有区分保险市场效率、保险业效率和保险机构效率等概念。尤其近些年的研究基本上是对保险业和保险机构效率的研究,一是从保险公司特定的业务流程和结构出发,重点研究保险机构的微观效率;二是选取一定数量的保险公司样本,以此作为保险业的行业效率。保险机构作为保险市场的核心主体,可以说其效率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保险市场的效率。因此,保险机构效率能够大致反映保险市场的效率。
效率从本质上来讲,就是投入与产出之间的关系。具体来说,许多学者主要沿用Farrel(1957)对效率的定义来分析保险业效率。Farrel将效率分解成技术效率(TechnicalEffi-ciency,TE)和配置效率(AllocativeEfficiency,AE)。技术效率是指相对于产出边界而言,在给定的一系列投入的前提下,能获取最大产出的能力。配置效率是在给定投入价格的情况下,按照最理想的比例运用投入要素的能力。这两种效率结合起来即是成本效率(CostEfficiency,CE)(Coelli,1996)。三种效率值都在0-1之间,如果效率值为1,意味着拥有完全效率。Leibenstein(1966)提出X效率概念来描述真实成本与最小成本的差异。Fare和Lovell(1978)将Farrel的效率概念扩展为三个组成部分,即技术效率、配置效率和规模效率。大多数保险效率研究文献也是重点研究这几种效率类型的。
一是保险公司的规模效率(scaleefficiency),即保险公司是否可以通过扩大规模提高产出,实现利润或经营绩效的最佳水平。二是保险公司的X效率,即在给定产出水平组合条件下,保险公司需要支出的最低成本与实际成本的比率,它在0—100%之间变化。X效率用来描述不追求规模效率和范围效率的单个保险公司的技术效率和配置效率,它可以衡量公司内部管理在配置技术、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优劣。基于成本模型得出的X效率也被称为成本效率,基于利润模型得出的X效率称为利润效率。对保险机构X效率的研究主要是对成本效率的研究。三是范围效率(scopeefficiency),是指保险公司是否提供了最节省投入成本的业务组合。在给定产出水平上,如果经营多种业务和产品的保险公司成本低于专业经营保险公司的成本,则前者存在范围效率;反之存在范围不经济。从本质上讲,研究范围效率就是研究成本效率。
除以上效率的主要类型之外,国外的研究一般把效率与生产率的研究相互联系。生产率是从动态的角度表示企业生产过程中产出与投入之间的对比关系,企业生产率的变化可能来自技术效率的改变、规模经济效率和技术变化或三者的共同作用。
二、保险市场效率研究的主要内容
(一)规模效率和范围效率
在保险业中,规模代表了一个公司的实力和信誉度,是影响保险效率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因此,与银行效率的研究相同,国外比较早期的研究重点是从规模经济(EconomiesofScale)和范围经济(EconomiesofScope)的角度考察保险市场的效率。正如Beger、Hunter与Timme(1993)认为,早期代表性的保险效率研究主要集中在规模效率和范围效率研究,如Cummins,J与VanDerhei,J(1979)、Doherty(1981)、Appel、Wort''''all与Buffer(1985)、Grace与Timme(1992)等。
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以后,有较多的美国学者对人寿保险业和财产保险业的规模效率进行研究。对人寿保险业规模效率的代表性研究有Grace与Timme(1992)、Yuengea(1993)、Gardner与Grace(1993)、Cummins与Zi(1998)等。这些研究发现大型保险公司存在规模效应递减,但总体上有比较明显的规模效率。并购是金融机构追求规模效率的重要手段,在金融业非常突出。因此,将并购纳入效率分析框架无疑也会提供很多有价值的信息。90年代中后期以来,由于美国保险市场并购现象突出,引起了一些学者的极大关注,如Barniv与Hathorn(1997)等探讨了美国财产保险业的并购问题,但是没有涉及到并购与效率之间的关系。CumminsJ.、Tennyson、S.与AryWeiss,M(1999)则首次用数据包络分析方法(DEA)研究了寿险业并购与规模经济和效率之间的关系。研究对象是代表美国80%资产的保险人在1988年-1995年的成本和收益效率,并用Malmquist指数方法来检验技术效率和全要素生产率的变化。他们发现参与并购的保险公司比其他公司在并购两年后取得了更高的效率,说明并购有利于效率的提高和盈利能力的显著改进。Hao与Chou(2002)运用了DFA方法测度了8家保险公司的效率,发现效率与适度的规模和多样化的产品战略相关。
Katrishen和Scordis(1997)研究了跨国保险公司是否存在规模效率。他们运用时间序列回归方法,评估了1985年-1995年15个发达国家的93个跨国公司的运作成本与保费收入、国际差异性、产品差异、金融资产、再保险的利用、贸易类型和所有权结构等因素之间的关系。结果发现当跨国保险公司的规模达到2.3亿美元保费收入时呈现出增长的回报,但是一旦保费收入达到4.5亿美元时,则呈现出规模不经济。因为保险公司不像一般企业,当保险公司扩大它的国际化经营时,企业会遭受到国际差异和产品差异的困扰。
(二)保险公司组织形式与效率
保险公司组织形式与效率的关系也较早被关注。一些研究依据人理论,发现组织形式与效率之间存在一定联系,股份制公司比相互制公司有更强的控制成本和提高利润的激励。
在美国、欧洲和日本等国家,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主要有股份制公司和相互制公司,两类公司都长期存在,各具优势。那么,两类公司的效率究竟如何?这一问题也引起了许多学者的兴趣。Mayers,D和C.W.Smith分别在1981、1986、1988、1994年连续,研究美国保险市场的保险组织结构、所有权结构等问题。Mayers与Smith(1988)探讨了保险机构组织形式对美国保险业的影响。他们认为,股份制公司的管理者、股东和保单所有人的职能是分割的,相互制保险公司则整合了所有人和客户的功能,即保单所有人既是资本的供给者又是风险的承担者。这两种不同的组织形式为检验运作效率和激励问题提供了可能。虽然经验研究结果显示,股份制保险公司比相互制保险公司有更高的效率,而另外一些理论分析和经验证明则认为相互制保险公司具有潜在利益。事实上,两种组织形式的生存和发展表明每一种形式都有其各自特殊的优势(Mayers与Smith,1988)。Cummins,Weiss与Zi(1999)研究了美国不同组织形式的财产和意外险保险公司的效率,并且集中于其内在的主要问题。他们分析了股份制和相互制保险公司各自的效率,研究结果发现,股份制和相互制财产和责任保险公司是按照不同的生产和成本边界运作,从而能够分类占有特定的保险市场,在不同的市场各自具有降低生产和成本的相对优势;而且他们的技术在提供有特色的保险产品时具有各自优势。在样本期间,相互制保险公司稍微提高了生产率,而股份制保险公司则显示了比较稳定的生产率。
GeneC.Lai,PimanLimpaphayom(2003)研究了日本保险业的组织形式与经济变量之间的关系,检验丁日本非寿险业的组织形式与公司绩效之间的关系,并为研究日本经连(keiretsu)保险人提供了有意义的结论。他们的结论对理解保险业中的理论、信息成本和组织形式之间的关系提供了参考。研究发现,占有日本保险市场1/6份额、隶属经连保险集团内的股份制公司比独立的股份制和相互制保险公司具有较低的费用和较低水平的自由现金流,同时具有较高的损失率和高损失的可能性;独立的保险人则具有相对较低的损失率和进入门槛。而且,相互制保险人有更高的投资收益。总之,经验证据说明每一种组织形式都有其相对优势。VivianJeng与GeneC.Lai(2005)用非参数方法测度了1985年-1994年这一样本期间日本非寿险业经连公司、非专业化独立公司(NSIFs)和专业化独立公司(SIFs)等三种不同形式保险组织的效率。发现经连公司由于有更好的监督及信息成本较低等方面的优势,似乎比NSIFs有更高的成本效率。
(三)保险市场结构与效率
运用传统的SCP框架来分析保险市场结构与效率的文献相比银行业来说少许多,而且对保险机构市场绩效与市场结构关系的研究存在不一致的结论。一般来说,对银行的研究大部分是把一家银行作为一个研究单位,而对保险业的研究往往是把若干保险公司、一个地区甚至一个国家的保险业当作一个研究单位整体。Jung(1987)通过分析美国182家财产和意外险保险公司的经验数据研究了财产与意外伤害保险市场结构。这个研究主要针对再保险在结构一行为一绩效中的作用。Jung得出结论,认为共谋程度在结构和绩效均衡中是一个重要的隐含变量,在大的保险人之间比较容易产生共谋的激励,其原因在于他们扩大或保持规模和市场份额的欲望,而且再保险、经营多样化、监管、广告激励等都成为影响保险人行为的重要因素。在这个研究中,传统的SCP假设被验证,效率结果与经验模型不相关。
Chidambaran等(1997)研究测度了跨越18种不同产品的保险人在经济损失率及其决定因素之间的关系。样本期间是在1983年—1993年,有180个观察样本。他们假设进入不同类型保险业存在壁垒,而且不同保险行业之间的结构、行为和绩效具有差别,并且假设价格和绩效的决定因素是市场集中度、投资率、经济损失率的标准偏差、监管和行业周期。研究结果支持了传统的SCP假设并且表明直接保险人可以提供较低的价格。Bajtelsmit和Bouzouita(1998)检验了1984年—1992年的美国州私人汽车保险市场的效率。他们用行业收益性来衡量绩效,直接保险人的市场份额被用来衡量效率。结果表明,获利能力与直接保险人的市场份额之间不显著相关。同时,研究也支持了SCP假设,表明市场集中度(用Herfindahl指数衡量)与绩效相关,他们通过控制特殊性的变量如各州最小的资本要求、农村市场的规模、州人口增长率,发现更高的收益性存在于有更高市场集中率的州。
(四)对保险产业效率的研究
Yuengert(1993)、Cummins与Zi(1997)、Hao与Chou(2002)等对美国保险产业效率进行了测度,Gardner与Grace(1993)、Hardwick(1997)的研究发现人寿保险业大约有30%—50%是无效率的。Weiss把非参数方法用于研究1975年~1987年美国、西德、瑞士、法国和日本的财产和责任保险的总生产率。Rai.A(1996)检验了11个发达国家保险公司的成本效率。结果表明,国家、规模和专门化都会影响x效率的不同,并且发现欧洲的保险公司平均的运作效率低于美国和日本;国际平均水平的小规模公司比大公司更具有效率;专业化公司比综合经营寿险和非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更具有效率。Outreville(1990)则研究了55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和金融发展与责任与财产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之间的关系,然后,Outreville(1996)又把同样的研究运用到寿险当中。Browne和Kim(1993)分析了影响各国寿险需求的因素,研究显示保险业的发展明显与个人收入以及金融市场发展水平相关。
衡量管理层进行成本控制和最大化产出能力的x效率,被证明是决定金融机构经营绩效至关重要的因素。Cummins与Weiss(1993)、Gardner与Grace(1993)、Yuengert(1993)等对美国人寿保险业和财产与责任保险业的x效率进行了研究。Meador,J.W.、Ryan,H.E.与Schellhom,巴D.(2000)运用美国人寿保险业的数据,对保险公司的产出与x效率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表明,产品多元化的保险公司比产品集中化的保险公司有更高的X效率,因为前者的管理人员能够根据不断变化的行业形势在各产品间分摊投入并有效分配金融资本、人力资本和材料等资源,从而取得更高的成本效率。该结论阐明了产品选择是成本效率的一个主要决定因素。这一结论,应该得到保险经营者、政策制定者和监管者各方的重视。事实上重新分配资源并调整产品结构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的能力已经成为人寿保险公司重要的竞争优势。
(五)偿付能力与效率之间的关系
偿付能力已经成为保险监管机构判断保险机构风险水平和实力的核心指标,也是保险机构生存和发展必须达到和满足的底线。PatrickL.Brockea,WilliamW.Cooper,LindaLGolden(2004)等研究了1989年257家美国财产和责任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与效率的关系,这些公司分别采用了营销和直接营销方式。文章认为偿付能力是保险监管者关注的,理赔能力是保单所有者关心的核心,而投资者则主要关注投资收益的大小,这几种利益具有潜在的矛盾,保险公司的决策者必须能够兼顾各方利益。研究模型把偿付能力作为管理利益的一个产出对待而不仅仅当作外生的监管条件。研究通过DEA方法,用偿付能力、理赔能力以及投资收益作为产出指标,投入指标则是过去年份的公积金、资本与公积金的变化、承保和投资费用以及保单所有人提供的资本。他们采用金融中介方法,重点研究了股份制保险公司和相互制保险公司因为组织结构的不同所形成的偿付能力与效率之间的关系。结果表明,在考虑偿付能力因素和不考虑偿付能力因素两种情况下,股份制公司的效率都普遍高于相互制保险公司。
国外文献除以上的研究重点以外,许多学者对保险分销系统、保险监管、保险创新、保险人所有权结构等因素与效率的关系进行了研究。
三、保险机构投入产出变量的选择
对效率的定量研究,选择适当的指标来表示投入和产出变量非常关键。国外很多文献研究了保险机构效率的投入产出度量问题,重点是:(1)选取何种模型和变量来代表投入产出;(2)使用不同的产出度量方法时效率结果的敏感性。其中产出变量的选择是研究的难点和关注的核心。就目前国内外的研究文献来看,对保险公司的投入产出没有统一的定义。
总体来看,对保险机构产出的度量主要有两种方法:价值增加法和金融中介法。但是两种方法都不能完全包含金融机构的双重角色的特点:既提供服务,又作为金融中介。
价值增加法,把保险公司视作提供保险产品的生产者,通过一系列服务满足客户需要。Cummins与Weiss(1993)、Bergeretal.(1997)以及Cumminset31.(1999)等利用价值增加方法,用真实发生的损失的现值来衡量产出,作为保险人提供的风险集中功能和保险服务数量的替代。他们认为用损失作为保险产出替代物的主要原因在于保险的主要功能是风险汇聚(riskpooling)。而Berger(1997)认为这个替代存在不足,至少在比较财产与责任保险直接承保人和独立人时存在困难。因为直接保险人和独立人在提供服务强度时不同,这是用损失以及其他任何可观察到的变量所不能很好衡量的。而且,用损失衡量保险产出忽略了损失控制和风险管理的产出质量。如果一家公司由于不适当承保实践造成了没有预测到的巨大损失,那就无法解释该公司是有效率的,否则就可以理解为损失越大效率越高。其实,有一些重要的指标可以衡量产出,如处理过的申请书、已经生效的或续保的保单,已经处理过的索赔等等,只是这些数据很难收集到。但是用一些替代指标显然忽视了不同的价格和保险服务业的情况以及保险的重要功能,诸如风险承担和风险汇聚作用。
金融中介法是把保险机构视作一种金融中介。作为金融中介,保险机构为保单所有者提供或有理赔,运用收益购买资产,其目的是能获得最大化的资本收益和价值。中介方法评估的是金融机构的前沿效率,更适合评价金融机构的整体效率。Cumminsetal.(1999)认为金融中介法不适合财产与责任保险人,因为他们的服务不是仅限于金融中介。总之,两种方法究竟哪种更适合用来评价产出变量,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VivianJeng与GeneC.Lai(2005)认为应利用两种方法来测度效率。因为不同的投入产出变量选择和方法会产生不同的结论,研究者需要关注其解释的结论,只用一种方法并且从该种方法中得出一种结论是不恰当的。两种方法都各有用处,价值增加方法可以按照保单数量和投资资产规模考察不同保险组织形式的技术效率和成本效率;金融中介方法能够依据资产收益和财务状况来考察保险业的总体效率。
Praetz(1980)、Grace与Timme(1992)、Gardner与Grace(1993)、Raj(1996)和Hardwick(1997)等提出用纯保费收入作为产出变量,而Yuengert(1993)认为,保险费实际上是价格与产出的乘积,而不是产出本身。因此,任何价格的变化都可能形成对相对效率的误解。他认为用附加准备金(additionstoreserves)来衡量产出比较合适。
国外文献对于投入变量的选择基本一致。投入主要有四个变量,即劳动力费用(LAB)、信息技术费用(INF)、其他的物质资本费用(PHY)以及金融资本费用(FIN)。劳动力费用是保险业最重要的费用之一,占非损失费用的很大比例,由保费、工资、薪酬、津贴和管理费用组成。物质资本费用包括两个部分,一是计算机及其软件;二是家具、机器设备等。Grace与Timme(1992)、Gardner及Grace(1993)、RAI(1996)Cummins与Zi(1998)等认为物质资本是保险服务业的投入,租金、土地和建筑则可以被忽略,因为保险业可以拥有房地产的投资组合,但只是投资的需要而不是运作的目的。金融资本则多用股本资本代替。
四、保险市场效率研究的主要方法
近年来,国外文献基本都是研究保险机构的相对效率,研究方法主要采用前沿效率分析方法。所谓前沿效率分析方法,是指将保险机构视同具有一般生产企业的特征,也具有如何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产出的目标函数。在给定的技术条件和外生市场因素的条件下,以最小投入获得最大报酬或实现利润最大化的保险公司,即为效率前沿保险公司,而待考察保险公司的效率损失即为相对于效率前沿公司的偏离程度。
根据Berger与Humphrey(1997)的论述,基于前沿分析的保险效率研究方法主要包括参数方法(ParametricApproa-ches)和非参数方法(NonparametricApproaches)两大类。参数方法包括随机前沿方法(SFA,StochasticFrontierAp—proach)、自由分布方法(DFA,DistributionFreeApproach)和厚前沿方法(TFA,ThickFrontierApproach)三种。非参数方法包括数据包络分析(DEA,DataEnvelopmentAnalysis)和自由处置壳方法(FDH,FreeDisposalHull)两种。五种方法的不同主要在于:(1)对于所谓“经营最好”的保险公司的前沿函数形式,参数方法有更严格的要求,而非参数方法没有这一要求;(2)是否考虑可能会导致生产单位的产出、投入、成本或利润等过高或过低的随机误差;(3)如果存在随机误差项,对其概率分布作出假定,以便从随机误差中分离出无效率因素。参数方法着重于研究成本效率,而非参数方法集中于投入和产出的关系研究。综观近年来的文献,对保险业效率的分析采用较多的是DEA,SFA,DFA和FDH等分析方法。
(一)数据包络分析法(DEA)
DEA方法在20世纪90年代后被广泛用于测度金融机构的效率,美国、欧洲、日本等国的许多学者也开始尝试将DEA和曼奎斯特方法(malmquistmethodology)引入对保险市场效率的分析。DEA主要被运用于衡量技术效率、纯技术效率和规模效率,而用Malmquist指数来衡量生产率和效率在一定时期内的变化。90年代后期以来,国外使用DEA方法对保险业效率研究主要集中在保险公司并购等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效率变化和效率与其他经济指标的相关性研究。J.DavidCummins、SharonTennyson与MaryA.Weiss(1999)用DEA方法通过计算美国人寿保险市场1988年—1995年的成本效率和收益效率,首次研究寿险业合并、收购与规模经济及效率之间存在的关系。HironfumiFukuyama(1997)运用DEA方法对保险公司的生产效率和生产力的变化进行了研究,认为规模效率的改进带来的潜在收益对股份制保险公司来说具有相对小的重要性,但是对相互制保险公司则具有很大的重要性。Cummins等运用DEA方法证明,如果更多的保险人采用“最佳服务”的技术,那么就可以显著改进效率。
MienN.Berger与DavidB.Humphrey(1997)对1990年-1997年的130多篇有关金融机构效率的研究论文进行了综述。他们发现有122篇分析银行业,只有8篇研究保险业(包括寿险、财产责任和非寿险)。67篇使用DEA方法,其余的使用了5种不同的参数方法和其他方法。在130个研究中,其中8个试图衡量放松监管后效率和生产率的变化,但是没有针对保险业的研究。他们的概括显示DEA方法已成为研究效率的主要方法。
(二)自由分布方法(DFA)
Schmidt与Sickles(1984)提出了DFA衡量效率。DFA也设定前沿生产函数形式,但用不同的方法将无效率因素与随机误差分开。该方法没有对无效率或随机误差分布施加较强的假定,而是假设金融机构的效率随时间而稳定,随机误差最终趋向均值为0。GardnerandGrace(1993)用DFA检验了561家美国人寿保险人在1985年-1990年之间的X效率,发现平均效率大约是45%,认为X效率与寻租活动有确定的关系,从而支持了进入壁垒、价格合作以及其他一些因素对X效率的影响。研究显示,X效率与企业组织形式和监管等因素关系不大,而与保险公司的规模相关。这与1993年Cummins与Weiss研究的结果吻合。
(三)随机前沿方法(SFA)
SFA也被称为经济计量前沿方法,它对成本、利润或者投入、产出和环境因素之间生产关系的函数形式作出假定,允许存在随机误差。该方法还设定包含无效率因素的组合误差模型,假设无效率遵循通常为半正态分布的非对称分布,而随机误差遵循对称分布(通常为标准正态分布)。Yuengert,A(1993)利用SFA,通过估价混合误差的成本边界为效率测度作出了重要贡献。该模型对规模效率与x效率进行了更有价值、更充实和完整的论述。研究表明,只有当保险公司的资产达到15亿美元以上,规模效率存在。Cum—mins与Zi(1998)用SFA、DFA、DEA和FDH等多种方法研究得出结论,即效率评估方法的选择对效率研究的结果会造成显著的影响。Cummins与Weiss(1993)、Yuengea(1993)、Gardner与Grace(1993)检验了美国保险人的X效率,每一个研究都运用了不同的随机前沿方法和模型说明,并且得到丁不同的结果(Bergerl993)。
五、国外保险市场效率研究的评价及启示
梳理国外文献,无论从数量还是研究的系统性及深度和广度等方面,对保险业效率的研究都相对滞后于对商业银行和资本市场效率的研究,但近年来的进步很大。概括起来,大致体现了如下特点:(1)主要围绕两条主线进行:一是在Rothschild-Stiglitz(1976)模型的基础上,以道德风险、逆选择存在的不对称信息环境为约束条件,对保险市场均衡与效率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二是20世纪90年代后更加重视对微观保险主体的效率研究,更多采用经济计量学和线性规划等最新方法研究保险业的相对效率。(2)侧重研究某种类型的保险机构效率的较多,如Fukuyama(1997)、Hardwick(1997)、Cummins与Santomero(1999)、Cumminsetal(1999)和Meadoretal.(2000)等对人寿保险市场进行了重点研究;其他学者对财产和责任保险机构、医疗保险市场等不同市场效率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而对保险业和保险市场进行系统全面分析的较少。(3)研究方法更加注重实证性,基本上能把经济学、金融学的最新理论同步运用在保险效率的研究中。(4)许多研究集中对技术或规模效率的研究,而比较忽视配置效率的研究。(5)近年来,基本是对相对效率即前沿效率的研究,即把同类型不同保险公司的效率进行排序,找出保险行业内“最佳经营”保险公司的差距,而不是单一研究某家保险公司的投入产出状况;也可以说,更注重效率的横向比较。而且,研究的样本数不断增大,体现出学者注重研究保险机构效率与保险行业总体效率的趋势。总体看来,国外非常重视对保险市场效率的定量研究,能把定量研究和定性研究结合起来,为客观评价保险市场效率、促进保险机构提高效率和监管机构完善监管提供了有价值的理论指导。
国外现有文献不足之处在于,一是未能把握保险市场效率与风险问题内在的相关性,没有把风险因素纳入保险市场效率研究的框架当中来构造统一的评价模型;二是未充分考虑宏观经济背景,从微观和宏观两个视角全面、系统地研究保险市场效率。
中国保险业20多年的快速发展成为金融业增长的亮点,但是保险业高速的规模扩张是否伴随保险业效率和经营效益的提高是非常值得探讨的问题。从长期发展的观点看,中国目前的保险市场存在着交易费用高、高赔付率和高费用率与保险经营效益低的反差,保险企业内部累积着一定的潜在经营风险,根本原因是长期以来保险业采取的是一种片面追求速度,而忽视质量和效益的外延式粗放型经营模式。如果保险业处理不好规模、效率和风险之间的关系,单个保险企业不但难以发展,还将酿成金融风险、影响金融安全,降低整个社会效益,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因此,对于保险市场的效率进行正确评价,研究效率评价方法、模型、框架以及影响效率的相关因素等,应该成为保险理论研究的重点之一。尽管效率研究方法和数据等的差异使国内外保险业的效率难以直接对比,效率的影响因素也不尽相同,但国外大量研究的结果对于国内来讲仍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名义
保险人在行使代位求偿权时,究竟应以保险人自己的名义,还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使?理论界历来对此存有争议。概括起来,大致有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使、以保险人自己的名义行使和以所谓“真正利益当事人”名义行使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得到英国大量判例和成文法的佐证;第二种观点在台湾地区及澳大利亚较为普遍;第三种观点为美国司法界所独采,其判定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名义不拘一格,往往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或以被保险人名义行使,或以保险人名义行使,或以二者共同名义行使。
对此,在实体法与诉讼法上都是有意义的重要问题,但我国保险法却含糊其辞,未作具体规定。从我国《保险法》第45条第1款规定来看,似乎暗示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而《海商法》第252条规定则又有保险人应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之意。这种立法盲区已在实践中造成一定困扰。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首先,就理论角度而言,一方面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此权虽在权利内容上雷同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但终归为独立于被保险人之外的权利;另一方面债权移转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已丧失,要求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无异于权利人以非权利人名义行使权力,这在法理和逻辑上都是难以自圆其说的。其次,从保险实务角度考察,由保险人以自己名义行使代位权,有助于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再次,从近年来的立法动态分析,已有迹象表明,我国立法正在逐渐明确保险人在保险代位求偿活动中的独立地位。最典型的例子是1999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保险人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中以何种身份参加被保险人与第三方之间已进行的诉讼,行使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作了明确规定。遗憾的是,在一般诉讼程序中,我国相关法律还没有对保险人能否直接参加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已进行的诉讼行使代位求偿权做出明确规定。
二、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范围
保险以其标的的差异,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其中人身保险又可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在世界各国,一般只有是补偿性保险合同的,才允许代位追偿。而损害填补原则贯穿于整个财产保险领域中,所以法庭通常不会对财产保险中的代位求偿权提出疑问。损害填补原则要求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得到的补偿恰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造成的损失,故“无损害即无保险”便成为财产保险领域的谚语。因此,保险代位求偿权应当适用于财产保险是毋庸置疑的。至于人身保险是否可以适用代位求偿权的问题,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笔者认为,对于人身保险的三种不同种类不能一概而论。对于其中的人寿保险,不应当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这是因为:1、从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的性质上考虑,人寿保险是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因此,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中受到的损害自然无法用金钱来准确衡量,其所获得的保险金充其量只能算是对直接开支损失的弥补。此外,财产保险与人寿保险在性质、利益上的本质区别,也决定了保险代位求偿权如及于人寿保险将导致被保险人切身利益的损害,无法使损失恢复到最初的程度。2、从保险合同的性质方面考虑,财产合同属补偿性合同,适用补偿原则,人寿保险合同属给付性合同,为定额保险,不会有超额投保,亦不受重复投保的限制,因此不适用补偿原则,不存在保险代位求偿问题。3、从赔偿请求权的性质方面考虑,人寿保险合同之所以不适用保险代位权系因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于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专属性,不能转让与人。
对于人身保险中的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有无适用代位求偿权的余地,则更为复杂。一方面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填补损害的特征,因为在这些保险中被保险人遭受的一般是医疗费用、误工费用等财产损害,保险人赔付的保险金正是填补这些财产上的损失,这样就为代位求偿权的适用提供了一定的条件;另一方面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本身又具有人身利益的无价属性,被保险人遭受的身体伤残和心灵伤害都属于非财产上损害,这又在相当程度上排斥了代位求偿权的适用。两相权衡,再加上实务上的需要,承认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可以适用代位求偿权似乎并无害处。
三、几种特殊情况下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那麼,珠寶小鎮是如何結合文化創意、旅遊、時尚等元素,從而成功地實現驚人蛻變的呢?這在揭牌儀式後的參觀珠寶小鎮的活動中便可得到答案。
與動漫及高科技
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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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進它,展現在眼簾的便是一個巨大的LED螢幕。上面有經特別創造的童話人物翡翠國王魯魯、皇后珍珍、王子奇奇、公主晶晶及博士波波等在給我們講授翡翠的故事。斑斕的色彩、絢麗的燈光一下子把我們帶入了童話世界。之後我們到了「翡翠浴火區:四週都是火熱的岩漿蠕動,還時而冒出陣陣濃煙,逼真的效果讓我們在「無痛苦中體驗到了翡翠的衍生過程。走過了這一區,又到了一個巨大的環幕影院,循環播放著一張張簡述翡翠功能、翡翠鑒賞及翡翠文化等的圖片。繼續往前走,我們到了「翡翠奇幻世界:當我們伸出手時,就會出現一個光影,並且會隨著我們的走動而走動。若這個光影碰到泉水口就會有滑啦啦的彩色水球冒出來;碰到翡翠埋藏區域就會有翡翠蹦出來。當運用動漫及高科技讓我們對翡翠有了生動形象的認識之後,真正的主角便登場了。上百件鬼斧神工的翡翠作品,讓我們目不暇接、流連忘返……
將工廠巧妙構造
成展間
在欣賞完美輪美奐的翡翠之後,我們乘電瓶車到了「傑宏泰銀飾觀光工廠。一進門,便有身穿泰服的美麗姑娘們用泰語跟我們問好。而上樓之後,我們第一次看到了泰銀飾品的生產加工全過程:一個個車間裏分佈著各種工序,有的在板臘,有的在打磨,有的在穿珠……經過很多工人的精心雕琢之後,才有了別具「泰味的銀飾成品。
「告別精美的泰銀,我們來到「雅式水晶主題館。這也是由一家專門生產水晶類半寶石的台灣獨資企業在原有的工廠基礎上改造而成的。裏面既有各種讓人驚歎的水晶雕刻件,如白晶「千手觀音、金鈦發晶「鳳求凰、黃水晶「冰晶玉瓶、茶黃晶「圓滿如來等;也有一排排未經加工的純天然水晶……
驚世駭俗的
地下博物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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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介绍了人身保险产品预定利率市场化的有关情况,先对预定利率市场化进行了理论分析,继而分析了人身保险产品预定利率市场化将带来的影响,分别阐述了其优势及风险,最后文章认为预定利率市场化是保险市场不断完善的必经之路,将会对消费者及我国保险市场带来积极的影响。
【关键词】
预定利率;市场化;利差
一、引言
2010年7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了《关于人身保险预定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其中首条事项为“传统人身保险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这标志着监管部门在认真考虑解除对保险产品预定利率的严格管制。尽管尚属“征求意见稿”,市场纷纷对其可能的政策效应进行分析、预测,《通知》当日,保险股甚至逆当日大势而跌;业内人士对此反应热烈,赞成、反对及担心者均有之。
事隔近三年,人身险定价利率市场化风声再起,继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方案内部征求意见后,人身险费率改革试点方案日前也在小范围内征求意见中,有消息称自2010年就处于论证阶段的人身险费率改革今年或将落地。
二、理论方面
预定利率,是指保险公司在计算保费时所采用的利率。具体而言,是保险公司对未来现金流的贴现率,直接影响着保险公司计算出的保费大小,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预定利率越高,保费越小。近11年以来,传统险的定价利率一直固定在上限2.5%,在一些年份里中甚至弱于银行存款,在价格方面传统人身保险并不具有吸引力;同时创新型寿险品种如分红型和万能保险由于带有投资性质,保险公司平均回报率又高于2.5%,因而在人身保险方面,越来越表现出传统寿险不受人亲睐,创新型寿险发展较好的情况。由于创新型寿险的特点主要在于其投资性,而非保障性,随着传统寿险的衰落,人身保险已经越来越失掉了其保障的特性。表一为中国人寿在2012年期间内保费收入前五位的保险产品,可以看到分红型保险占据了大半壁江山,而唯一入围的传统型寿险“康宁终身保险”所依靠的也仅仅是续期保费,该保险早于5年前停售。
随着预定利率上限的升高,各家保险公司为了保证价格优势,也必将适当提高预定利率,这势必带来传统寿险产品价格的下跌,吸引投保人购买传统寿险,从而在长期使保险公司获利,这本是好事一件,但当日,除中国平安因停牌而幸免外,中国人寿、中国太保分别大跌4.5%、5.83%,与沪指0.8%的涨幅形成了鲜明对比。
三、预定利率市场化带来的影响
其实在业内人士看来,预定利率市场化是保险市场不断完善的必经之路,虽然股票市场对此有消极反应,但不能否认的是预定利率市场化将会对保险市场带来的利好影响:
(一)降低费率
前述理论部分已经提到了,预定利率的提高会导致保费的下降,从而有利于消费者。费率的降低一方面有利于消费者,一方面也会为保险公司带来更多的业务量,随着业务量的增加,此类业务的整体盈利能力将会提升而非下降,通过薄利多销即可迅速形成规模,从量上可形成规模价值最大化、规模效益最大化。
(二)让保险产品回归保障的目的
由于预定利率较低导致传统人寿保险不如创新型人寿保险吃香,而创新型的人寿保险如分红类保险、万能型保险的投资性质较之其保障性质更强,故人身保险已经越来越偏离其原本的保险保障目的。
预定利率的提高,能使消费者回归传统型人寿保险,也使传统寿险的利差缩小,使消费者更能享受到人身方面的保险保障。
(三)对保险公司的挑战
预定利率的放开,对保险公司的产品制定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一方面为了保证产品的竞争性需要压低价格,另一方面出于审慎性原则和经营稳定性又不能盲目下压。因此这就要求保险公司要能预测市场利率的走势,这需要更加关注国际国内宏观经济的发展趋势和国家财政货币政策等的变化,推出适销对路、有竞争力、有收益、低风险的产品。
另外,预定利率放开之后,保险公司的利差益减少,迫使保险公司寻求新的利润发展点,如提高自身投资收益率、加快创新产品的研发等。
(四)对监管带来的挑战
放开预定利率之后,为避免出现恶性竞争局面,除了依靠保险公司自觉遵守审慎性原则以外,还要求监管部门执行严格的偿付能力监管方法,以预防为主,从费率的制定到准备金的提取监管部门都要严格把关,一旦偿付能力出现问题,需立刻采取严格措施,使保险公司迫于监管压力自觉保证偿付能力充足,避免恶性竞争,同时若一旦发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出现问题,也能迅速得到解决,避免问题的积累。
四、总结
综上所述,人身保险产品的预定利率市场化是利大于弊的,也势在必行,这一举措将为消费者牟利,使寿险产品回归其保险保障的本质,也为寿险行业注入活力,从而促使整个保险行业充分发挥其经济补偿、资金融通、社会管理三大职能,让广大人民也从保险行业的发展中获利。
参考文献:
[1]
预定利率”放”与”不放”之间.和讯网,2012.6.15
[2]杨芮.定价利率市场化风声再起,人身险费率改革或将落地.第一财经日报,2013.3.14
[3]“中国人寿杨明生:根本出路在于转变利差模式”.财经网,2012.08.29
[4]李良温.寿险预定利率市场化分析[J].保险研究,2012.9
商业保理概述
商业保理,指的是设立专门的商业保理公司,为企业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的一种商业行为。根据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的定义,保理业务是指保理商以受让供应商因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应收账款为前提,为供应商提供的综合性金融服务。(陈霜华、蔡厚毅,《商业保理实务与案例》,复旦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1版,第1页。)
商业保理的本质
即便是在暗保理的情形下,保理商与供应商之间仍有关于债权让与的约定。(朱宏文,《国际保理法律与实务》,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9月版,第54页。)关于商业保理的本质,业内很多人士认为是应收账款的转让。我认为则不然,笔者此处采取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原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田浩为先生的观点,应收账款转让只是商业保理的前提,不是商业保理的本质,商业保理的本质在于它的综合l生。它是一项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的商业活动。如果一项商业活动仅仅是应收账款的转让,那不可能被认定为商业保理。必须是在应收账款转让的前提下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才能构成商业保理。而应收账款转让可以说是商业保理的前提与核心,但是它本身并不能构成商业保理的本质。
商业保理业务模式
根据商业保理的资金链上下游结构可以将商业保理分为两个阶段分别讨论各个阶段的业务模式。资金链下游阶段是应收账款卖家向保进行融资,资金链上游阶段t是商业保理企业的资金来源融资。
“X+商业保理”模式。“X+商业保理”模式指的是位于资金链下游的应收账款卖家向保理商进行融资的商业模式。“X+商业保理”模式又分为商业保理一般模式、反向保理模式以及应收账款池模式。
商业保理一般模式:商业保理一般模式,指的是日常经营中存在大量应收账款的商业企业将全部或者部分应收账款打包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进而融资的一种保理业务模式。商业保理模式是最典型也是最常见的模式。该种模式的交易结构存在两个核心的法律关系。一是基础合同法律关系。商业活动中买卖双方以信用结算方式进行某种实质性商业交易,形成合格的应收账款。二是保理合同法律关系。应收账款原权利人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进而获得融资,并由保理商提供约定的金融服务。
实务中按照应收账款的转让是否须通知债务人将此种模式分为明保理和暗保理。按保理公司是否可向卖方追偿为标准可分为有追索权的保理和无追索权的保理。
反向保理模式:反向保理,是指在保理业务开展过程中,居于核心地位的不是应收账款原权利人(基础商业合同中卖方)与保理商,而是基础商业合同中买方与保理商。此种保理模式下,主要是基础商业合同中买方与保理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保理业务的开展是否顺利,核心在于买方的信用程度。
这种保理模式的出现是源于商业活动中存在买方规模很大而供应商数量多、规模小且分布分散的情况。保理商关注的核心在于买家的信用程度,进而形成应收账款资金的回收预期。采用反向保理模式,众多小供应商可以借助大买家的高信用程度来对应收账款进行融资,进而既降低了小供应商的融资成本,也促进了商业交易活动中的资金的流动性。它可以确保大买家与众多小供应商之间保持一种信用交易等低成本交易和高流动性的交易链条。
应收账款资金池模式:应收账款资金池模式,顾名思义,就是应收账款原权利人将众多的应收账款进行打包分类,再转让给保理商的一种保理模式。主要应用于买方数目较多且较为分散的情况。该种模式免去的单笔保理业务的多重保理费用,且买方较为分散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分散风险。
“商业保理+X”模式。“商业保理+X”模式指的是位于资金链上游的商业保理企业的资金来源融资模式。“商业保理+X”模式又分为“商业保理+再保理”、“商业保理+理财产品”、“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三种模式。
“商业保理+再保理”模式:再保理,指保理商从应收账款原权利人即卖方受让应收账款后,再以该应收账款为标的向其他保理商或者具有保理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转让进行再次保理的一种商业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保理商实质是充当一个信用中介的角色,其资金来源于再保理业务。
“商业保理+理财产品”模式:保理商和资产管理机构进行合作,将受让的应收账款进行打包分级,并通过一系列增信措施进行信用升级,并以此为基础资产设计资产管理计划等理财产品。后期再通过资产管理机构或者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销售推广进而融资。此处应当注意应收账款期限与理财产品期限的匹配性。
“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模式:保理商受让应收账款后,与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等具备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合作。将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进行拆分、组合,辅以增信措施,使其符合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要求,进而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此处,作为基础资产的应收账款,除了应当满足“合格应收账款”的条件以外,还应注意应收账款账期与资产支持证券的期限相匹配,确保现金流的顺畅。
“合格应收账款”研究
所谓合格应收账款,是指什么样的应收账款可以作为商业保理业务开展之基础的应收账款。合格应收账款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一是可转让性。作为商业保理业务基础的应收账款,必须具备可转让性。按照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应收账款债权或者是法律明文规定不得转让的应收账款债权不得转让。也就是说,前述两种应收账款不具有可转让性,无法完成商业保理的前提即应收账款的转让,不属合格应收账款。
二是权属清晰。这里是说作为商业保理业务基础的应收账款,必须权属清晰。如果应收账款具有较大争议甚至处于诉讼或者仲裁之中,保理业务中尤其是无追索权的商业保理中,应收账款转让完成之后,应收账款的报酬和风险瞬时移转于保理商承担,则保理商对于应收账款的资金回收预期会大打折扣,这对于保理商极为不利,且保理合同的效力也有可能受之影响。
三是基础商业关系真实。作为商业保理I务基础的应收账款,其本身的形成必须是基于真实、可靠的商业活动。因为只有是基于真实、可靠商业活动的应收账款其资金才具有可回收性。若是基于商业欺诈形成的虚假应收账款进而商业保理,则无疑是骗取保理商信任进而进行融资,这不但违反商业保理监管规定更是涉嫌触犯刑法中诈骗罪之行为。
基础合同对保理合同的影响
基础合同约定禁止转让。应收账款具有可转让性是作为“合格应收账款”的必要条件,但是如果基础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主合同之外另行书面约定或者口头约定该应收账款禁止转让,那么就有可能对保理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
如果在保理合同签订、应收账款转让过程中,应收账款原权利人对此项禁止转让约定三缄其口,保理商在不知道相关事实的情况下,由于该禁止转让约定是基础合同双方的内部约定,该内部约定不应约束作为善意第三人的保理商。故而,此种情况下保理商仍可取得应收账款的所有权,而应收账款原权利人则需要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在保理合同签订、应收账款转让过程中,保理商已经知道了禁止转让之约定,然而依然与应收账款原权利人签订保理合同、完成应收账款转让的,保理商与应收账款原权利人之行为构成恶意串通,保理合同应属无效。
关键词 室性早搏 量子共振 稳心颗粒 心律平
资料与方法
选择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青岛第一疗养院符合下列条件患者100例纳入本研究:成年人动态心电图证实室性早搏>30次/h:同时伴有与室性早搏相关的心悸等症状:有或无器质性心脏病。排除标准:室性早搏不多且无明显症状者;有明确诱因如疲劳、精神紧张、情绪波动、酗酒等室性早搏;心室率<60次/分或药物中毒、电解质紊乱患者。患者随机进入步长稳心颗粒组(治疗组)和心律平组(对照组),每组各50例。治疗组50例,男26例,女24例,年龄29~75岁,平均57±12岁。对照组50例,男30例,女20例,年龄31~76岁,平均56±14岁。两组平均年龄、性别、病因等比较差异无显著性(P>0.05),具有可比性。
方法所有患者均停用抗心律失常药物l周,治疗组口服稳心颗粒,每次9g,每日3次,温开水冲服,共4周;对照组口服心律平,每次150mg,每日3次,共4周。
对每l例入选患者在用药前后,用人体细胞微磁场测定――量子共振技术进行检测。检测的项目:免疫功能、心脏、肝脏、肝功能、肺、肾脏、肾功能、大脑、心律失常、室性早搏。然后分别加入步长稳心颗粒或心律平对上述指标进行效价检测。用药期间每2天进行1次心电图检查。
临床症状疗效判定标准:①显效:症状消失或明显改善;②有效:症状改善;③无效:症状无改善或加重。
Holter疗效判定标准:①显效:室性早搏消失或<10次/h或较治疗前减少50%;②有效:室性早搏较治疗前减少30%~50%;③无效:室性早搏数24小时无明显变化或增多。
统计学处理 计数资料采用X2检验,计量资料采用t检验。
结果 步长稳心颗粒和心律平、胺碘酮、倍他洛克、异搏定的抗心律失常及治疗室性早搏的效果相当。步长稳心颗粒有轻度增强免疫功能的作用,而其他抗心律失常药有轻度降低免疫功能的作用,尤以心律平明显。步长稳心颗粒对心脏、肾功能、心功能、肝功、脑血管影响的指数在正常范围,而其他抗心律失常药对心脏、肾功能、心功能、肝功、脑血管影响的指数大于正常。
以24小时Holter为标准,两组患者治疗前室性早搏数比较,差异无显著意义;治疗后患者室性早搏数比较亦无显著性差异;治疗组总有效率92%,对照组总有效率94%,两者比较差异无显著性;P>0.05。两组经相应药物治疗后室性早搏数均较用药前明显减少(P<0.01)。
胸闷、心悸、乏力等症状,治疗组总有效率94%,对照组总有效率80%,治疗组明显优于对照组,P<0.05。
不良反应 治疗组发生轻度头晕例,胃肠道反应2例,对照组发生胃肠道反应3例,心动过缓2例,均无其他严重不良反应发生。
讨论
心律平是治疗室性早搏的常用药物,由于心脏负性肌力和致心律失常的作用明显限制了其使用,尤其是使用大剂量心律平抗心律失常时,更易引起心律失常,偶尔可致严重甚至致死性心律失常。在伴有缺血性心脏病患者中,心律平应视为禁忌。
步长稳心颗粒其主要成分为党参、黄精、甘松、三七、琥珀等。其中党参甘平入脾经,功同人参,能补中益气,安精神,止惊悸,而其药力较人参柔和,润而不燥,对ADP诱导的血小板聚集有明显的抑制和解聚作用,防止血栓形成;黄精甘平,补脾气而滋心阴,辅助党参,益气生血,具有抗动脉硬化,增加冠脉流量的作用:三七苷而微苦性温,行瘀止血定痛,且兼有补益之力,能够增加心脏血流量,减慢心率,降低心肌耗氧,改善微循环:不仅能抗心肌缺血,其有效成分三七总皂苷、人参二醇苷及人参三醇苷能对抗乌头碱、肾上腺素及结扎冠状动脉诱发的心律失常;琥珀甘平,活血化瘀兼平肝安神,具有镇静、安神、利尿、活血作用;甘松甘温,开郁散滞,能舒理肝脾之气,气行则血行,其所含缬草酮,具有膜稳定作用,它能够延长动作电位,打断折返激动,从而达到治疗室性早搏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