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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农村经济也获得了较为快速的发展,农村公路的建设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途径。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指导下,对农村公路建设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就主要针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监督管理工作相关问题进行简单的探讨。
关键词 农村公路 公路养护 养护监督管理
农村公路建设作为农村经济发展中一项基础设施,在加强农村经济建设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建设新农村战略中的主要内容。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我国应当不断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的养护监督与管理工作,以此加快新农村建设的步伐,促进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全面发展。
一、农村公路建设的必要性
交通事业的发展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为了促进我国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近年来我国加快了农村公路建设的脚步,不仅解决了农民的出行问题,同时也使得农村与外界多了更多的交流机会,使得越来越多的农民能够走出山门,发展经济,也使得越来越多的农村资源逐渐转换成了财富,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当前,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群众生活水平较低,无论是在基本生活方面,还是在医药、文化、教育等方面都较为落后,因此,应当不断的加强农村公路建设,不断的提高农村公路建设的等级,为广大农民提供更多的与外界沟通的机会,促进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
二、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监督管理
在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过程中,应当重视对农村公路建设的养护监督管理工作,只有在保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基础上,才能够促进农村公路建设事业顺利的发展。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
1.统筹公路建设规划。只有保证农村公路路网的规划较为合理,才能够促进农村公路的科学建设,因此,农村公路的建设,应当进行科学的、全面的组织和规划,不能随意的更改,应当确保规划目标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当前我国农村公路建设的需求,同时适应城市整体规划的要求,笔者认为规划的重点应当是农村出口路、经济路和连接路的建设。在全面实施村村通柏油路的基础上,将公路的建设重点放在乡镇与乡镇、县与县之间的连接,形成一个系统的公路网。同时还要根据农村的经济流、物流的主要发展方向来对农村公路网的规划进行全面的协调。
2.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认识。农村公路建设是发展农村经济的基础性设施,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我国发展新农村战略中一项重要的任务。在新时期,发展农村公路建设,是拓展农村市场和加强城乡交流的主要途径,也是促进村与村之间、乡镇与乡镇之间的文化和经济的交流,实现农村资源优势逐渐向经济优势的转变过程。因此,在农村公路建设中,应当坚持从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角度出发,树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与我国经济结构调整战略相适应,在此基础上,实现农村各项资源开发项目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提高农村公路网的质量,以此来不断促进农村公路等级建设。
3.转变领导思想,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的重视。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的一个重要前提,及时获得资金的保障,而国家对于农村公路建设的投资活动,应当进行正确的引导,关键在于调动各级领导的积极性,并且促进各项配套资金的落实,而且应当及时的落到实处,才能够不断的促进农村公路建设快速的发展。如果配套资金无法得到有效的保证,则公路建设也无从谈起。同时,面对当前我国不断改革的税费制度,农村公路管理者应当在政府的支持下,把农村公路建设事业逐渐转变为一种政府行为,同时也将农村公路建设事业作为考核政府工作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准,不断的加大建设资金的协调力度,以此促进我国农村公路建设事业的全面发展。
4.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相关责任。由于农村公路建设是一项耗时较长、投资规模较大的工程,其涉及到的部门和公路建设部门等多个部门的有效协调,通过分级管理实现对公路建设工作的有序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和履行本乡镇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筹集、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管理等工作,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地方主动、部门齐动、多方联动发展农村公路的好局面。
5.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实施标准的制定。当前,在很多农村公路建设中都存在着这样的问题,由于公路建设的速度远远落后于汽车运输业的发展速度,而随着各种交通工具的更新换代,公路建设的滞后性就逐渐的凸显出来,这也是近年来造成我国公路使用寿命缩短的一个主要原因。针对这种情况,应当不断的提高对农村公路等级以及强度的标准,在乡镇公路和县级公路中的路面,一般在5-6米左右为宜,保持交通顺畅。同时,要加强对基层标准的制定要求,对于路基的建设要增加水泥稳定碎石,采取因地制宜的原则,增强路基的稳定性。
三、结束语
农村公路建设既是新农村发展战略中一项重要的内容,也是促进新农村发展的必经之路,因此,应当不断的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的养护监督与管理工作,积极的推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的进程,以此促进我国农村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赵留群.浅谈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决策探索.2006(04).
[2]陈德平.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浅议.价值工程.2010(12).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现“有路必养,有路必管,养必良好,管必到位”的目标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农村公路养护建设管理办法》和《**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境内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经交通主管部门验收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其中,县道是指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省道的县际间公路,乡道是指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的乡、镇(办事处)际间、乡(镇)与外部连接的公路,村道是指由乡、镇(办事处)通往建制村或干线公路就近连接建制村的公路以及连接建制村之间的主干道路。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应体现“以人为本、服务农村”的宗旨,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统筹规划、建养并举、保障畅通、协调发展”的原则,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好务。
第二章设计和施工管理
第四条农村公路设计应遵循“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改善,节约土地,保护环境,保证质量,注重安全“的原则,新建、改建的项目,均应按照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进行实施,并符合《**省农村公路技术标准》的要求。农村公路的设计和建设要因地制宜,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控制和降低建设、养护成本,提高建设和养护质量。
第五条农村公路设计应根据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出行需要,一条公路可视实际情况分段采用不同技术等级和标准,但变更点应选择在驾驶员容易判断路况变化的地形处或路线交叉点,并设置警示标志。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大中修工程逐步实行“政府监督、行业监管、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设计监控”六位一体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七条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应制定项目质量管理办法,明确质量管理责任人。责任人对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及工程材料、施工工艺、实体质量及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统一协调施工中质量、安全、环保各项工作的落实,接受质量监督检查,并配合做好质量鉴定、验收工作,及时组织交(竣)工验收。
第八条农村公路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明确技术负责人,依据设计文件和相应的技术标准、规范,按照施工合同要求,建立有效的质量自检体系和明确的岗位质量责任制,切实做好质量的全过程控制。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必须责任到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九条县乡道建设监理单位必须健全规章制度,制定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监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监理工作需要,落实监理责任,加强质量检查与现场旁站,质检数据必须真实、准确。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公示牌,标示工程项目名称、建设标准、主要工程量、总投资额、责任人及举报电话等。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确需占用耕地和进行拆迁的,属县道、乡道建设的由区、乡两级政府负责协调占地、赔青、拆迁事宜,依法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属村道建设项目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协调建设相关事宜。各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支持和配合,切实做到依法、科学、合理地占用和拆迁。
第十二条县道建设应按照国家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符合条件的要推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乡道和村道建设应按照省、市交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农村公路施工、监理单位动态监督体系,对有不良业绩和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列入“黑名单”,不准参与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的施工或监理工作。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行设计报批制度,中小修工程由农村公路管理局负责设计,区交通局审批,大修工程由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经区交通局审查后报市交通局审批。同时实行公开或邀请招投标制度,择优选定具备养护资质的专业养护队伍进行修建。对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养护工程要实行施工监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对项目分散、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养护工程可以采取捆绑方式招标或委托专业队伍进行修建。
第三章养护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全民参与”的原则,区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区农村公路管理局应加强管理,对养护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逐年逐级考核。对在公路养护、建设、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区政府是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贯彻执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法规政策,编制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筹措和安排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各镇、乡、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区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区交通局主管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贯彻执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法规政策,拟定农村公路发展计划、养护工程计划,组织检查考核养护计划的执行,安排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指导和监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工作和发包工作,监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区交通局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局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拟定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计划和养护计划,组织实施县道和重要乡道及旅游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检查、验收和考核镇乡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负责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镇、乡、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一般乡道和所有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并做好必要的养护资金筹措、劳动力投入等工作。
第十七条县道、重要乡道和旅游公路的养护应按照交通部颁技术标准、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认真落实经常性、周期性养护措施。
第十八条一般乡道和村道养护可以采用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的方式进行养护。按季或按月由区农村公路管理局进行检查考评,依据考评结果拨付或兑付管护员劳动报酬。一般乡道、村道的养管工作,区农村公路管理局可委托所在镇、乡、办事处或村委会与确定的管护员签定养护管理合同,管护员的主要职责是:1.坚持经常查看路况,及时做好乡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做到路面干净整洁;2.及时清理疏通水沟、涵洞、确保排水畅通;3.宣传《公路法》,教育沿线群众自觉爱路、护路,及时清理路面和路肩上的杂草、植物、堆积物和障碍物,禁止在道路上晾晒粮食和焚烧秸秆或其它物品,确保公路的安全畅通;4.做好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发现破坏公路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及时向上级路政管理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汇报。一般乡道和村道要通过管护达到路面平整、横坡适度、里程碑整洁、料堆整齐、排水通畅的公路养护标准。
第十九条区水利部门应对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所需采砂、取石提供便利条件,以降低成本。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因水毁、坍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造成中断或严重损害的以及在区域范围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视其情况分别由区、镇、乡(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及时组织抢修,必要时可动员和组织沿线机关、驻军、企事业单位和当地群众参加,保证受损公路尽快恢复畅通。
第二十一条养护生产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上路作业要着标志服,作业区域设立明显警告警示标志。严禁机械(具)带病作业,坚决消灭不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绿化要因路制宜,宜花种花,宜草种草,宜树种树,做到防护与观赏相结合。县级公路绿化、美化工程由区交通和林业部门统一规划实施,乡道、村道由所在镇、乡、办事处和村委会组织沿线村民按照规划标准统一实施,并严格贯彻落实“谁栽植、谁管护、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章养护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区政府在财政预算中按照县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安排日常养护资金,保证资金稳定、及时拨付(市政府承担日常养护费的30%,区政府承担日常养护费的70%),并逐年加大资金投入。村道养护资金的主要来源:一是村民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二是村集体积累资金;三是市、区财政每年安排的日常养护费;四是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安排的养护工程费;五是新农村建设捆绑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六是其它资金。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资金的安排和管理,根据批准的计划及时拨付农村公路管理局用于养护管理。审计部门应对农村公路养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和项目审计。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区农村公路管理局负责县道、重要乡道、旅游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镇、乡、办事处负责一般乡道和村道路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村民委员会具体承担村道路政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区农村公路管理局指导。同时,要加强公路管理法规的宣传,制定保护农村公路的乡规民约,提高沿线居民爱路护路意识。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挖掘公路。确需占用、挖掘、穿(跨)越县、乡道的,依照《公路法》和《**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和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和进行其他危及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
第二十七条县道两侧10米、乡道两侧5米、村道两侧3米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或地面构筑物。否则,国土资源部门和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将不予审批。
第二十八条区交通主管部门及区农村公路管理局应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治理力度,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其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在农村公路上合理设置限制超限、超速车辆通行的设施,做到既要禁止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又要保证公路畅通。超限运输车辆在乡村公路行驶或人为造成农村公路损坏的,区农村公路管理局将依法给予相应处罚,由相对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费用用于农村公路维修和养护。
第二十九条公路行道树不得随意砍伐,违者将依法查处。确需砍伐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并落实更新补种措施。
第三十条乡镇小城镇建设依托县乡公路和旅游公路进行规划设计的,在总规和详规评审时,必须有交通主管部门人员参加,并应首先遵循农村公路规划和设计的原则和框架。
第三十一条区农村公路管理局和镇、乡、办事处要按照要求认真做好我区县乡公路的确权工作,依法治路,保障畅通,严禁侵犯路产、路权的行为发生。因国家建设确需占用农村公路的,项目实施单位应积极与区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镇乡办事处、村协商,并予以适当补偿。需改道的,所需建设费用由有关占用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镇、乡、办事处每年应动员村民彻底清除辖区内县乡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种植物,杜绝利用公路打粮晒场、乱堆乱放、加水、洗车、停车和占道经营等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应有计划、有重点地实施公路环境整治工作,巩固治理成果,确保无反弹现象发生。
关键词: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建设;对策
中图分类号:TU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0)010-008-01
1、当前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的现状
1.1 农村公路的定义
农村公路主要是相对于城市道路和国道、省道公路而说的。农村公路只是一个俗称,并不是一个法律规定的概念。其中的“农村”是和城市相对应的,一般包括自然村、行政村和乡镇;其中的“公路”是公路主管部门或者是政府组织验收认定为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
1.2 我国农村道路的现状
我国的农村公路数量多,分布广。我国农村公路的里程一般占有整个区域网络里程的绝大多数。根据2008年的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公路总里程为373万公里,其中我国农村的公路里程为324.5万公里。
其次,我国农村公路的交通量小,技术等级比较低。在我国的农村公路中,按照县道、乡道、村道的层次划分,它们的交通量和技术等级是呈现逐步降低的趋势。农村公路的技术等级大多是处于三四等级,技术水平较低。
再次,我国农村公路的功能多侧重于服务功能。农村公路一般是以为邻近区域的人们提供便利服务为条件的,直接服务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和农民生产生活。
2、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面临的问题
2.1 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的总体技术水平不高,有待于进一步提升
由于受到土地条件的限制,在道路建设的过程中,往往过多考虑了农田、村庄、河流的影响,大多数道路都是顺着原来的沙石地或者是土路修建的。所以说,在道路项目建设的方案选择上,一些技术指标不能够满足规范要求,有些路线的选择性较差。另一方面,在道路的建设中,还存在一些危桥和陡坡路没有得到相应的改善,影响了道路建设的总体指标。农村公路建设虽然上级补助资金标准都是统一的,但是不同地区执行的标准却不相同,这样一来,由于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技术水平较低,从而阻碍了道路的建设和养护。
2.2 用于公路建设和养护的资金不充足
农村公路在建设和养护管理中面临的重要问题就是用于建设的资金不充足。近几年来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的资金主要是依靠国家和相应省的补助,而在相比之下,农村乡镇的公路建设资金配套设施相当落后。有些时候只能够保证收费和管理人员的工资,根本就不能用于农村道路的养护管理。超期服役的乡村道路没有或者是缺少资金的保障,这样就使得农村的道路建设处于一种“失养”的状态,有些路段都出现的断行的现象。
2.3 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过程中的计划编制不合理
近几年来,随着公路建设的不断深入和发展,交通相关部门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计划编制做了大量的工作,促进了农村道路建设和养护的快速发展。但是,由于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的工程量比较小,工程标准比较低,施工的期限比较短,加上计划编制中存在跨年度的问题,所以造成了公路建设计划编制时间与公路实际工程的施工不够协调,影响了公路工程的进度和质量,进而阻碍了我国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的正常运行。
3、采取措施,深化农村公路的建设和养护管理水平
3.1 积极提高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的技术水平
首先是提高农村公路的建设水平。在农村公路的建设过程中,要积极采用先进的工具和技术,运用最新的道路建设方法,完善农村公路建设的相关配套设施,提高公路建设的整体水平。其次,针对当前农村公路养护队伍的总体素质较低、人员老龄化、道路养护知识相对贫乏的情况,积极建立一支年龄和知识结构相对合理的养护队伍,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再次,相关部门应该大力加强对农村道路养护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采取定期培训方式,不断提高农村道路养护人员的技术水平,促进农村道路建设和养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3.2 强化政府责任,积极拓宽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的资金渠道
资金问题是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和提高养护水平的重要基础,是解决农村公路建设问题的重要保障。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资金应该积极采取建设资金应该全部由国家和省级相关部门的投入,道路的养护资金由省从汽车养路费和通行费中调出一部分资金进行养护,加大农村公路的养护力度。另一方面,在获取政府的资助之外,要采取乡镇、村、村民的资助和集资,从而拓宽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的筹集渠道。只有积极建立长期稳定的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资金筹集机制,保证资金的稳定来源,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的资金问题,才能够促进农村公路的健康快速发展。
3.3 制定和完善农村公路建设及养护工作的规章制度
为了更好地保障我国农村道路建设和养护工作的健康、有序、快速发展,促使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和制度化的发展轨道,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该积极制定和完善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的规章制度,为公路的建设养护奠定重要的制度基础。进一步明确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的技术标准、资金使用标准、养护管理办法,规范道路建设的市场主体,切实把握道路工程质量,确保农村道路建设和养护工作的快速发展。
总之,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是一项长期和艰巨的任务,只有不断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工作,才能够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重要的基础。
参考文献:
[1]牙祖荣,公路建设养护经济化的必要性探讨[J],广东科技,2009年14期
[2]丁秀芹,县乡公路建设管理发展现状研究[J],林业科技情报,2007年3期
【关键词】农村公路;管理;建设;养护
农村公路是全国公路网的基础,是农业,农村和农民生产,生活的重要基础性设施之一。它发展关系着农村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和繁荣。只有完善现有农村公路管养体制,坚持“建养并重”的长效机制,才能指导农村公路建设实践,实现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营运的协调发展。
1 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的意义
1.1 农村公路建设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只有大力的发展农村公路建设,才能有效的实现农村投资环境以及运输条件上的改善, 提高农村生产发展效率,实现农民就业率以及收入上的提高,实现农民整体生活水平上的提高。同时公路建设所带来的对外交流和信息传播上的加快,传统农村发展思想观念和生产生活方式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和冲击,促进其不断发展和革新。
1.2 农村公路建设是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
农村公路建设可以加强城乡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使农民可以及时根据市场需求变化来调整自身的品种结构和种植结构,促进农产品的流通,并提高农业产品的综合效益和市场组织化程度。加快农村公路建设不仅可以打破农村地区的自然封闭状态,有效地促进农村的资源开发,使广大农村蕴藏的蔬菜、瓜果、矿产、森林、水电以及旅游等资源潜力转变为现实生产力,而且还可以畅通与扩大农村的信息和商品流通渠道,使农村的自然物产和农副产品进入流通领域,从而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1.3 农村公路建设是扩大国内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措施
扩大内需,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长期战略方针和基本立足点,也是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持久动力。农村市场对我国工业和整个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增加农村需求是扩大内需的根本措施。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善农村的流通环境,不断提高农民的购买力,能为扩大国内需求开辟广阔的市场。我国农村交通还比较落后,“买难”“卖难”问题仍然突出,虽然“村村通”工程解决了一些村镇群众的出行问题,但大多数农村交通依然落后,制约了农民的生产和消费。
2 探究我国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存在的弊端
2.1 建设和养护技术水平不高
导致我国一些地区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技术水平不高的原因:一是农村地区的特殊性以及土地使用方面的限制,因为在公路建设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到农田、河流以及村庄等方面的影响,使很多农村公路都是在以往存在的土路或者是砂石路的基础上进行建设,故在建设方案和技术指标的选择方面都难以满足基本公路建设规范的要求。二是一些地方农村公路的建设过程中,因技术水平不高仍然存在陡坡和危桥没有得到较好地解决和改善等情况;三是由于技术资金都是依靠各级政府按照标准进行补助,但是各地具体的标准不同,导致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技术水平参差不齐。
2.2 对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重要性认识不够
一些农村公路建成后,由于失去管养很快遭到损害,致使公路的使用寿命大为降低。据统计,现投入使用的农村公路提前损坏率约为60%。
2.3 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机制不完善
在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的管理机制不完善主要体现在养护机构不健全、养护主体不到位、管理责任不清晰和缺乏有效养护模式等方面。养护机制不完善导致了有些农村地区在公路养护水平较低,其表现为很多道路路面修护和危桥改造等公路养护工作都被无期限的搁置、有些原本需要进行定期性养护的农村公路变成了季节性的养护等,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村公路正常功能的发挥。
2.4 建设和养护资金不足
目前,我国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都是依靠政府补助,这些资金在很多农村地区往往只能满足支付公路管理人员的工资,而无法进行农村公路的建设和养护,尤其在养护方面,大部分农村公路因资金欠缺而长期处于“失养”的状态。县、乡(镇)两级财政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投入少,公路养护资金缺口较大。加上大部分村级经济状况较差,在化解乡村债务、减轻农民负担等方面的影响下, 使得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筹集变得更加困难。由于县、乡镇)、村三级财力有限,近几年来在农村公路建设当中已经投入大量的资金,特别是村一级更是负债严重,无力再投入更多的资金用于农村道路养护,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得不到保障。
3 怎样改善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
3.1 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切实搞好农村公路建设
必须提高认识,把通村公路的的质量管理牢牢抓在手上,切实抓紧抓好,架牢“质量”这根高压线。确保配套资金落到实处。配套资金能不能筹措到位,这是关系农村公路建设目标任务顺利完成的关键。此外还要加强公路建设资金监管力度。农村公路改造是一项宏伟工程,资金额大,来源渠道多,加强资金监管力度是公路建设顺利进行的有力保障。一是严格遵守资金管理制度,按项目设立专户,对资金划拨和使用实行规范化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或跑冒滴漏,保证建设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避免因资金挪用而是工程处于瘫痪状态;二是坚持双合同制度,加强审计监督,继续与检察机关联合开展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象发生。
3.2 创新思路,健全机制,切实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
提高认识,牢固树立“建养管并重”的观念。要树立养护管理的理念,因为只有实现管理和养护并重才能真正有效的实现公路功能体现上的提高和完善, 从而有效地服务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坚持建养并重,有路必养的长效机制。没有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保障,公路基础设施就不能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路网的整体服务功能就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公路建设的最终目的就难以实现。
3.3 要层层落实养护责任
在责任机制的建立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当地政府以及相关机构的积极性,依照高效和精简原则,采用承包、委托或者聘用等方式, 实现对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工作中相关管理人员和管理设施的合理配置,保证管理责任的落实;要将当地整体上的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按照区域分配到各个村庄,由各地域领导实现总体负责,并将具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责任到人,实现责任的层层落实。
3.4 提高管养水平,规范路政管理
加强对所有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和具体管护人员的技术培训,通过聘请有关技术人员对公路养护内容、措施、质量要求等进行详细授课,普及公路养护基本知识,提升养护人员管养水平。为做到时时管理、天天养护,制定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督促各单位每月对辖区内的公路进行检查评比,确定优、良、次、差等级。旗县交通局每季度组织对旗县农村公路的养护质量进行抽检,抽检结果存档。在路政管理工作中加大宣传工作力度,使公路沿线群众增强法制观念和爱护公路的自觉性;坚持巡路制度,重点对在公路上占路为市、打场晒粮、路肩上堆放杂物、挖掘路肩、破坏公路和行道树、在路旁搭建违章建筑等行为依法治理惩处。
4 结束语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是一项系统工程,任务艰巨,时间紧迫,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各地要把农村公路建设作为交通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要进一步树立“讲实话,出实招, 求实效”的工作作风,深入实际,求真务实,把为老百姓谋利益的事做到实处, 扎扎实实地推进农村公路建设,实现公路交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肖明鸣. 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J].广东科技, 2009, (6): 172-173.
随着国家加快县乡公路发展的步伐,并且县乡公路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必经途径,在全国范围内都处于高速发展的状态。然而,我国县乡公路起步较晚,还处于发展初期,应对其进行深入分析研究,使其进入健康发展快车道。因此,我国更应重视县乡公路的发展。
二、县乡公路建设及养护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县乡公路等级普遍低
随着经济改革开放和全民建成小康的步伐加快,我国县乡农村公路在建设及养护管理方面取得很大的进步。然而,县乡公路存在的问题依旧突出,县乡公路虽然可通过税收收入和公债收入等途径投入资金。可现阶段县乡公路建设进度还是缓慢,跟不上县乡经济的发展,老百姓出行难等问题依旧比较突出。由于县乡公路曾经存在的“家底”过于薄弱,县乡公路也因此经常遭受到社会诟病,也被群众普遍反应,不仅仅公路等级过于低,而且县乡公路路面窄,“断头路”在县乡公路之中是普遍存在。这极大的影响县乡公路的使用,降低了城乡之间的经济物质交流,使得当地群众收入也没有得到预期的回报。
(二)县乡公路通达不高
我国县乡公路网虽一直在提高其畅通程度,我国绝大部分的县乡公路网建设都较晚。然而,在我国部分地区,特别是边远的山区,这些地区的县乡公路的通畅率普遍较低。由于,修建县乡公路的技术等级不高,导致路况差、病害多。新建的县乡公路建成投入时间周期较长。这容易影响县乡优势的发挥和城乡之间的物资交流。而且,县乡公路建成,并且在投入使用中,县乡公路的配套设施也跟不上县乡公路本身的需求。因此,县乡公路经常进入停用时期,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公路通达的程度,使得县乡公路通达程度不高,造成县乡公路使用期短,使用率较低的情况。[1]
(三)建设及养护管理资金不足
按照最普通的市场通畅公路建设进行相适应的估算,每公里造价至少不低于十五万。然而现在我国对于通畅公路的建设及养护资金仅仅维持在低于造价的水平。我国县乡公路建设及养护管理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投入和当地群众自行集资。比如说,我国投入资金标准是每公里十五万元,其中中央车购税补助资金10万元,群众自筹5万多元。而且,在这个数据上并没有加上养护公路的预算。[2]如果加上养护管理公路的资金,那么群众和其他渠道就必须再多加六万元以上。这只是一公里的费用,这样的情况就容易形成县乡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的困难系数增加。
(四)公路网不完善
我国大多数县乡区域有着丰富的旅游资源,自然环境优美,而且空气质量也好,很多人都愿意到县乡旅游甚至是定居,城市的竞争优势也因此下降。例如阿勒泰,阿勒泰资源得天独厚,特别是旅游资源,但是阿勒泰还有许多资源还未开放。这就是县乡的优势中存在的一个大的不足之处。由于我国公路网在初期策划不完善,导致现在“迂回路”、“断头路”较多,一旦县乡公路发生阻断,这片县乡公路都随之会进入瘫痪状态,县乡的优势难以得到充分发挥,进而不利于我国县乡经济的发展。
三、解决公路建设及养护管理的对策
(一)创新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方法
在传统公路建设的方式上得不到解决,就应该从创新建设和养护管理方面,进行思考。在传统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方面都需要投入较大的人力和物力,这样不仅仅使得县乡公路的建设和养护管理得不到解决,而且,还极易出现多头管理,权责不明,互相推诿的现象。因此要解决这样的现象,首先,要分清权责,制定干部管理制度。明确这条公路由哪个领导,哪个部门负责,哪个县负责建设,哪个县负责养护管理工作;其次,要创新建设和养护管理方式,创新建设公路终身负责制,创新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成立公路养护管理专业管理公司,进行承包。
(二)加强资金管理
县乡公路建设及养护管理必须从施工前,必须进行适应全局的宏观经济发展的战略要求,进行科学的总体规划。由具有专业性的人才进行专业的规划和测量。这不仅仅可以避免县乡公路建设中的多次重复浪费,而且还大大减低养护管理的工作力度和养护管理资金。而且,更重要的是对县乡公路科学的总部署,可以更加合理的筹措建设及养护管理工作的资金,做到既不多收也不少收。并且,在建成后,进行科学总部署的公路也将成为一劳永逸的工程。
(三)公路网科学规划
县乡公路是公路网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公路网的建设并没有过多将县乡公路的策划纳入公路网中,这使得县乡公路与公路网中的高速公路、国道等重要公路发生连接问题,迂回路、断头路等等路况经常出现,这既造成公路资金的浪费,而且还造成县乡公路使用率低下。公路网科学规划,应把县乡公路纳入公路网中,把县乡公路的需求与公路网的需求相结合,充分考虑县乡未来10年或更长远经济发展的目标要求。[3]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效应,利用客观科学的总策划和总部署分析、策划县乡公路。优化县乡公路在公路网中的地位。减少不必要的修路开支,还可以增加县乡公路的使用频率,使得城与乡、县与乡、乡与乡、县与县之间物资交流更加频繁,更有利于县乡之间的经济发展。
关键词: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现状
1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的重要意义
1.1推进新农村建设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引导下,人们开始充分关注农村公路建设,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重要程度的认识,只有认识到发展公路建设的重要性,才能积极主动地参加到建设公路的队伍中来,从而促进农村环境的改善,促进农村生产效率的提升,最终提升广大农村的整体生活水平。此外,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公路建设也非常顺利,农村和外界之间的交流传播速度越来越快,这种情况下,传统农村发展的思路必然会受到影响,从而推动农村经济的革新。
1.2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
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的力度,有利于城乡之间交流及合作的加强,农民可以结合市场需求的发展变化,对种植结构进行调整,不断提高农业产品综合效益的提升。同时,加强农村公路建设不仅可以将农村地区原本封闭的状态打破,同时还能加大农村资源的开发力度,将农村蕴藏的矿产、森林等资源转变成现实的生产力,还能进一步扩大农村商品流通,有效增加广大农民的收入。
1.3扩大内需
扩大内需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立足点,同时也是保证我国经济平稳发展的动力。对于我国经济发展来说,农村市场至关重要,是扩大内需的基本途径。同时,加大力度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于农村环境的改善以及农民购买力的提升也非常有利,有助于进一步开辟出更加广阔的市场。当前,我国农村的交通比较滞后,严重制约了农民的生产及消费水平。
2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中存在的问题
2.1对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重视度不够
纵观当前我国各地农村公路的建设情况,很多农村公路建设完成以后,由于管养不完善,在很短时间内遭到了损害,会大大降低农村公路的使用寿命。从相关资料中可以看出,我国正在使用的农村公路中,损坏率高达60%,因此,必须引导人们充分认识到农村建设与养护管理的重要性。
2.2建设与养护技术水平有待提高
我国很多农村公路建设及养护的技术水平不是很高,具体来说有以下原因:①农村地区由于受到土地使用等因素的限制,公路建设过程中必须对河流、村庄及农田等方面影响因素进行考虑,因此,多数农村公路基础为砂石路或者土路,所以相关技术指标很难得到满足;②在建设农村公路的过程中,由于技术水平不高,不能对陡坡、危桥等问题进行有效解决;③当前我国农村公路建设的多数资金均由政府按照不同标准拨付,由于不同地区的标准各不相同,因此,造成了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技术差异较大。
2.3公路建设及养护资金不足
我国很多地区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均由政府提供,而这些资金往往只能够人员的工资,要想加强公路建设及养护,非常吃力,多数农村公路正是由于缺乏养护而长期处于一种“失养”的状态中。
2.4公路建设与养护机制不健全
当前我国农村公路存在养护机构不健全、管理责任不清晰以及养护主体不到位等一系列问题。很多公路的养护水平均比较低,多数道路路面修护被搁置,原本需要定期养护的公路也改成了季节性养护。这些问题的存在,对农村公路的正常运行造成了严重影响。
3改善策略
3.1树立发展观念,充分重视公路的建设与养护
首先,地方政府必须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结合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情况,为农村地区居民大力发展公路基础设施;其次,应积极转变传统观念,建立起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并对这些知识进行贯彻落实,积极引进新技术与新工艺,在降低养护成本的同时充分发挥出养护资金效益;最后,应该将关注点放在公路路面、排水及防护等多方面,不能单纯重视路面养护,以从根本上提升公路养护质量和水平。
3.2进一步完善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制度
首先,应建立起责任机制。在建立责任机制的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出当地政府的积极性,利用承包、委托等方式,来实现对我国农村公路的建设及养护,合理设置管理人员及机构,保证管理责任可以得到深入落实。可以按照区域的不同,将公路养护工作分配到不同村庄,由领导负总责,将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头上,促进相关责任的层层落实。同时还要充分重视调动农民护路的积极性,充分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在区域范围内形成积极建设、养护公路的社会环境。其次,建立激励机制。当地公路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农村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可行性较高的公路建设与养护办法,并建立相应的养护规章制度。此外,还要对每条公路的养护质量进行定期考核,建立奖励机制,提高工作效率。第三,建立监督机制。在建立监督机制过程中,应将公路监督和养护两项工作分离开来,保证监督的有效性。公路管理部门也可以专门制定养护监督机制,由专门的监督人员针对每条公路进行监督,将具体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头上,同时保证这些监督人员和公路管理部门无关,最好利用合同来实现监督,而不是利用上级对下级进行监督的模式。
3.3加强对养护工作的资金管理
3.3.1拓展融资渠道首先,从政府提供资金方面来看,政府应加大在资金上对公路的投入,为公路建设与养护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将车辆征收的养路费投入到公路建设与养护中,将这部分事业经费纳入到县乡财政支出的范围中,并在年度投资计划中划出公路建设与养护资金。其次,从社会资金的投入上来看,村民委员会应组织广大农民参加公路建设与养护工作,利用公民、法人等方式来支援公路建设与发展,利用转让农村公路冠名权、路边绿化权等方式来融资,并将这部分资金用于公路的建设与养护。第三,促进农村公路市场化融资的实现。对于效益好的农村公路项目,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利用招商引资的方式进行公路的建设与养护,收取一定的过路费,促进农村建设的发展。3.3.2降低公路养护成本公路养护工作尽量由当地农民进行,这样不仅可以增加当地农村及广大农民的收入,同时还能使公路养护成本有效降低。多数公路养护人员对公路知识了解和掌握并不多,不懂得结合实际情况选择养护技术,因此,应加大对这些人员的培训力度,通过培训和教育提升其素质,以减少一些不必要经济损失的发生,从最大程度上降低农村公路的养护成本。3.3.3加大对资金利用的监督力度应加大对资金利用的监管,避免公路建设养护资金被截留、挪用等现象的发生。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该统一由省级的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安排,将市、县财政这部分资金用于进行农村公路的建设与养护。其他养护资金应定期进行公示,通过这种方式来强化社会监督力度。
4结语
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工程中涉及到很多细节上的问题,加强农村公路建设是当前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手段,全国各地应该将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看做交通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将农民的利益谋到实处,进一步推进农村公路建设,促进公路交通协调发展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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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章立,刘韵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形势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J].山西建筑,2010,36(3):305-306.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公路养护机制,规范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保障国家建设资金安全、有效使用,确保工程质量,保证农村公路建设健康有序进行,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充分发挥公路在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家发改委和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制改革方案》以及《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部省相关规定建设、经依法验收合格,有关机构批准认定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及其所属的桥梁、隧道、交通工程及附属设施。其中乡道公路是指连接乡镇与乡镇之间的公路,村道公路是指乡镇与行政村或村与村相连的道路。
本暂行办法所称养护是指道路及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及灾后修复。
道路和道路用地及道路附属设施,统称路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非法占用道路、道路用地及道路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区域内的乡村公路建设与管护工作,并督促和指导村、社搞好村社道路建设与管护工作。
乡村公路建设和管护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市与乡镇、乡镇与村、村与社签订目标责任书,按年度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道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五条公民有遵守道路管理法规、爱护道路、道路用地和道路设施的义务,对破坏、损坏、侵占路产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
第六条乡村公路建设与管理养护所需资金,除市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每年安排的一定补助资金外,可采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筹集资金(如道路沿线受益企、事业单位自愿筹集和社会捐赠,村民按照“一事一议”政策筹资或投劳等)。
乡村公路的管护资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的通知精神,乡村公路由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已纳入全市乡村公路网规划和统计的道路进行核定,按照乡道公路3500元/年·公里(见附件1),村道公路1000元/年·公里(见附件2)纳入燃油税预算,给予养护资金补助。由市交通运输局制定详细的资金拨付、养护质量、检查及奖惩办法。
乡村公路建设与管护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要实行定期帐务公开,群众监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代表市政府行使对乡村公路建设与管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住建、公安、农业、林业、水务、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乡村公路的建设与养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乡村公路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乡村公路规划应当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并符合村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九条乡村公路规划应当与村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县道规划相协调。
乡道规划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村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村民委员会编制,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社道规划由村民委员会协助村民小组进行编制,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通乡公路建设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按照“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要求建立三级质量保证体系。通村公路建设要充分依靠群众加强现场监督,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同时加强通村公路的质量检测和通村公路的技术服务。工程完工后,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交工、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乡村公路规划与建设涉及水利、电力、光纤通信、天然气等设施,各有关乡镇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有关部门应大力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乡村公路建设按照分级组织实施修建的原则:乡道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村道及社道公路的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市交通运输部门在技术上给予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新(改)建乡村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两端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需要车辆绕行时,要事先向当地公民进行告知,并在绕行路口设置明显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通道,确保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
第十四条乡村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市乡村公路交通设施设置标准》(附件3)设置明显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道路绿化、排水系统等附属设施应完善配套。新(改)建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第三章乡村公路养护
第十五条县道公路由市养路段负责养护管理,根据市的实际情况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需要,县道公路的日常路面保洁和边沟、涵洞的疏通工作,可由市养护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乡村公路实行分级组织实施养护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组织做好乡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并组织对水毁受灾公路进行突击性抢修、恢复工作;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下,负责组织村道及社道的管理养护。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公路养护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给予技术指导。年终对全市乡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根据养护公路的路况情况,兑现落实乡道、村道公路养护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在乡村公路养护工作中,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各地的特点和不同情况,建立健全养护制度,可采用个人承包,家庭承包和招投标等多种形式的养护承包责任制,对乡村公路进行日常养护,使公路养护质量达到《市乡村公路小修保养作业标准》(附件4),保持道路的设计功能和使用性能,确保道路完好安全畅通。
第十七条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乡镇、村、社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切实督促执行,确保养护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利用养护作业车辆进行养护时,应当在养护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及时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十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负责组织实施道路养护过程中需要挖砂、采石、取土等,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报批手续,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
第四章乡村公路管理
第十九条乡村公路的管理,按照分级实施管理的原则进行。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辖区内道路实施路政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配备兼职交通运输管理员,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协调指导工作。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积极给予乡镇指导。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占用、挖掘、损坏道路、道路用地和道路设施。确因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道路用地和利用道路设施的,应按规定报批。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道路和道路用地范围内打场晒粮、种植作物、积肥堆土、放养牲畜、堆放物品、修车洗车、倾倒废弃物、设置电杆和变压器等设施、进行集市贸易、举办物资交流会等商业性活动。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
(一)桥长500米以上的公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二)桥长100米以上500米以下的公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
(三)桥长100米以下的公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第二十三条除道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道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及埋设(架设)杆、管、线等设施。经批准在道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外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其建筑设施边缘与道路沟外缘的净距为: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
穿越乡镇城镇规划区的乡村公路,其在城镇规划区内的道路宽度应符合城镇规划的道路宽度,其建筑距离按城镇规划要求执行。场镇过境段公路的养护管理和安全管理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二十四条超过道路、桥梁的限载、限高、限宽和限速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乡村公路、桥梁上行驶。各有关乡镇、村、社应按照《交通设施设置标准》(附件3)之规定,在适当位置设置限载、限高、限宽、限速和安全标志、标牌和设施,确保道路安全通行。
第二十五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乡村公路上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重车等严重损害乡村公路的车辆,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第二十六条乡村公路两侧绿化工作,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负责组织实施。
绿化用地不得非法占用,道路行道树不得任意砍伐和损坏。因建设确需占用绿化用地和更新砍伐林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期完成更新补植任务。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市政府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目标考核办法,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促实施,并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全市度工作目标考核。在乡村公路建设与管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在乡村公路建设与管护工作中,因失职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公路交通管理法规和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市交通和规划建设等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属治安管理处罚范畴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或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由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