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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治理的困境范文

时间:2023-09-26 17:29:01

序论:在您撰写社区治理的困境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社区治理的困境

第1篇

关键词:村改居;社区治理困境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7-0021-02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逐步开始了“村改居”的工作,它是城市化下一种新的社区模式,不同于城市社区居民治理的模式。

一、“村改居”社区的兴起及其特点

“村改居”工作兴起于21世纪初,是中国城镇化过程中所特有的现象。改革开放后,中国的经济平均增长速度达到10%,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推进了“村改居”的工作。在经济发达地区,农村的经济结构发生了质的变化,在经济结构上基本摆脱了传统第一产业的束缚。再者,在城市建设的过程中,农村的产业结构和生活方式在城镇化的进程中发生着巨大的变化,不可避免地卷入城市化的洪流中,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我国城镇化率从2000年的32.6%增长到了2012年的52.6%。北京的城镇化发展尤为迅速,城镇化率增加近20个百分点,除北京与天津外,其他省份城镇化发展也处于加速阶段,从1995年到2008年,福建、江苏、浙江三省城镇人口比重均增加25个百分点以上[1]。城镇化的迅猛发展,使得一些省市“村改居”工作发展迅速,如胶州湾海底隧道建设挤占土地导致4个村村民的集中安置,直接由农村村落成为城市社区。济南市到2004年底,“村改居”数量就已经达到了102个,占城市社区居委会总数的25%[2]。

“村改居”的兴起主要是经济发展与城市化的推动,这一城市化下的产物,有自身的特点。第一,社区居委会职能的逐渐转变。城镇化的发展,原来的村委会一夜之间挂起了社区居委会的牌子,但并不意味着成为城市居民委员会,它是迈入纯城市社区建制的过渡阶段。原来的村委会工作重心在经济上,村主任总把修道路,挖井种树等事情的处理状况放在工作的第一位,而把一些公共事务放在比较次要的位置。现在“村改居”的社区居委会,逐渐进行从发展经济到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转变,如社区共建,社区注重联系居民,按时发放居民社会保障补助。模仿城市居民组织选举,积极发展社区联系居民的机制,定期社区党员走入贫困家庭,进行一定的扶持。再者,社区居委会面临“村改居”后原来农村集体财产的安置,社区居民的就业以及权益保障等问题,从现实来看,这些问题涉及了原来村民直接的利益,处理这些问题更加的棘手。“村改居”后的社区居委会面临新的考验。第二,居民与居委会关系的逐渐转变。相比从前,村委会由于对“有关集体土地的使用、乡村事务的管理、征缴税费及乡村整体发展的决策,都与他们的利益息息相关”[3]。可以看出,村民和村委会之间相互联系更频繁,村民对村委会更具有依赖性。“村改居”后,由于社区居委会职能的逐渐转变,更多地把工作重心放在了环境卫生,文艺活动,计划生育等事务上来,社区与居民的经济利益关系削弱,并且社会保障的社会化,使居民与社会有了更多的联系,居民对居委会的联系逐渐稀松,依赖性变小。

二、“村改居”社区治理的困境

(一)社区居委会行政化色彩偏重

“村改居”社区是农村社区向城市社区的过渡阶段,这些社区行政化色彩偏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村改居”社区被纳入城市居委会后,管理体制行政科层化,居委会人员的任职条件等都由街道确定,很多事情唯街道办马首是瞻。以前村委会财政由集体经济承担,但是进入城市转制以后,由街道拨付,并且经费减少,造成社区有事时经费拿不来的困境,还要向街道上级部门申请经费,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社区对街道的依赖。第二,工作方式行政化,命令化。政府的职能部门经常把任务推给街道,但“下任务不下权”、“下事情不下钱”[4]。以前的村委会基本出面协调本村的大小事务,基本顾忌到每个人的利益,但是在城市中,社区转变了角色,充当了服务者的角色,上级政府职能部门把任务委派给街道,街道下放任务,把社区作为自己的派出机构,社区成了上级部门的“一条腿”,把引导变成了指导。社区疲于应付上级任务,而忘记了自己服务的功能。

(二)居民参与不足,社区自治能力不强

现在“村改居”社区治理中,行政化效应仍然占据着重要的地位,社区居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意识淡薄,社区动员能力不足,弱化了社区自治的能力。撤村后,虽然村民在户籍身份上变为城市居民,却因为缺少新的联系纽带而出现疏离化的倾向,这样更加需要新的组织载体对其进行服务和管理。同时,外村人及外地人口作为城市新的人口群体,打破了原来农村的“半熟人”社会。这些社区居民离开了原来的村落,脱离了原来的村委会的管理,对现在的社区缺乏认同感。多数村民进入城市后,有事还是会找原来的村干部,很多村民“居”在社区中,而非“生活”在社区中。在心理上还没有完全接受现有的“村改居”社区治理模式。当问到你关心社区的事情吗?大多村民认为没什么事情找社区干什么,平时也很少关心社区的事情,社区工作人员有事叫就去,没事就不去社区。大多数“村改居”的居民政治的参与意识强烈,可是政治参与行为不高。除此之外,“社区治理是基层多元利益主体进行集体行动和选择的过程,社区治理需要协调多方的利益与关系,现代社区分化为功能各异的各类现代社会组织,与传统社区相比具有高度的分化性。”[5]受主客观影响,“村改居”社区居民对现有社区共同利益关心较少,缺乏认同感和归属感,社区的很多活动都是由赋闲在家的老年人参加,年轻人都忙于工作,社区成立的一些协会或者兴趣小组都是和老年人有关,对于年轻人来说,社区由于经费等问题,难以开展活动吸引年轻人的眼球。社区由于参与主体的局限性,再加上居民参与意识不强,导致社区自治能力不强。

(三)社区自治组织发展相对缓慢

当前“村改居”社区自组织的发展面临一些困境。“村改居”后的居民主要由原来的失地农民组成,39.7%的调查对象文化程度是在“初中及以下”,有29.3%的调查对象文化程度为“高中(中专、中技)[6],这些居民大多是年岁较大的老人,文化程度普遍低,对于社区规章制度也不是很了解,缺乏参与社区事务的前提和动力,目前是阻碍社区自组织发展的主要障碍。大多数“村改居”居民在受访中谈到,社区的事务自己也搞不懂,按章办事就行。再者,“村改居”后,大量外来人口涌入社区,对社区事务关注度不高。“村改居”的社区居民发展自组织也只是局限于有共同爱好的一群人,他们组织兴趣协会,文化活动,但这些自组织没有制定相关的组织制度,人员编排,主要是靠熟人社会间的情感维系,情感的维系具有很大的易变性,如果情感有所波动,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成员对组织的参与。

三、解决“村改居”社区困境的路径

(一)逐步理清“村改居”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政府的关系

当前,许多城市社区和街道办事处的关系处于被领导和领导的一种关系,“村改居”社区效仿城市社区的运行机制,直接承担上级指派的任务。按照“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的原则,理顺政府与社区的关系。社区居委会协助,配合上级政府管理社区事务,不是一级行政机关,其主要的职能是行使社区居民赋予的自治权,为社区居民服务,应进一步理顺基层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的关系,可以尝试在基层政府与社区之间建立一种委托―“式契约关系[7]。政府作为上级领导,对社区事务应该是给予指导、协调、动员、监督的功能,在财力物力上给予相应的财政支持,而不是参与干涉社区事务。社区居委会作为其人,按照上级指示完成各项工作,以此有效地推进两者平等合作的关系,除此之外,社区作为自治的载体,应该改良方法,广开渠道,积极配合,为居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创造好的条件,并且让居民感受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甜头,关乎社区重大事件时,可以召开居民听证会,制定相关制度来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使居民参与到社区管理之中。社区居委会不再是上级政府的“一条腿”,而是帮助上级政府更好地进行基层治理。

(二)建立社区居民参与的制度规范,逐渐完善居民自治

随着我国基层民主的发展,党和政府越来越重视居民参与的一系列问题,比如参与方式,参与对象等,加快建设“村改居”居民参与的建设,在“村改居”后,需要建立社区居民参与的长效机制,必须用制度来明确不同参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再者,方便提供便捷的参与渠道,各个“村改居”社区根据本社区的实际状况,制定详细的参与程序,让居民一目了然。

“实行居民自治,制度建设是根本”[8]。也就是说要加强居民自治的制度保障,居民可以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居委会选举,居民会议主要进行决策议事,由居民集体讨论的自治章程为主作为民主管理制度,准时无误地公布社区重大事务,向居民公开的民主监督制度。这样做,可以使居民有了制度的保证,也给居民自治提供了一个标准。在对“村改居”的居民进行采访时,居民们认为居民有权力选举居委会班子,对此他们表示很满意,对于整个选举过程,大多数居民认为选举过程还是比较公正的,认为通过选举可以选出好的领导。

(三)发展社区自组织

“国家太大,社会成员之间不可能建立面对面协调机制,社区较小,居民之间可以而且事实上存在面对面协调机制;市场信奉‘没有免费的午餐’,市场不信眼泪,而社区提倡邻里互助,关爱弱势群体。”由此看来,社区自组织是国家和市场的补充,在居民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不可小觑的作用。社区自组织优于“被组织”,在自组织环境下,社区居民的生活关联度,熟悉程度都比较高,它内在的规范能够让居民无形的自组织起来,降低了社区治理的成本。如何实现社区治理目标的实现,需要社区外力的支持,同样也需要社区居民自组织对社区内部事务的整合配置,从而实现社区的“善治”。目前,“村改居”社区最主要的自组织是社区居委会。许多居民自发组织形式多样的协会,可以不仅丰富生活,而且为社区居民之间的交往提供了一个平台。社区自组织和社区治理的目标是相一致的,发展社区自组织,是为社区治理目标的实现提供一种新的社会力量,大力培育发展社区自组织是衡量社区治理状况的一个重要指标。

参考文献:

[1]代帆.中国城镇化发展的地区差异及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研究[D].北京:首都经贸大学,2011.

[2]高灵芝,胡旭昌.城市边缘地带“村改居”后“村民自治”研究―基于济南市的调查[J].重庆社会科学,2005(9).

[3]罗伯特・贝涅威克,朱迪・豪威尔.社区自治:村委会与居委会的初步比较[J].城市管理,2003(1).

[4]郭荣茂,许斗斗.关注村改居后失地农民就业保障问题[J].发展研究,2007(3).

[5]蓝宇蕴:都市里的村庄――一个“新村社共同体”的实地研究[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

[6]唐亚林,陈先书.社区自治:城市社会基层民主的复归与张扬[J].学术界,2003(3).

第2篇

关键词:过渡型社区;社区治理;主体分析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28-0120-02

社会治理的重点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城市化进程中形成的“过渡型社区”是根据政府的需求、自上而下地通过行政手段推动建立起来的,其成立基础、运行资源和日常运作均受到政府的全面制约,加上政府职能部门对基层的管控意识强于服务意识,社区自治的理念和制度还远未形成,对这类新型社区治理的研究十分必要。

一、过渡型社区的形成

城市化是指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其社会由以农业为主的传统乡村型社会向以工业和服务业等非农产业为主的现代城市型社会逐渐转变的历史过程。一般来说,城市化是由工业化来推进的,工业化的过程同时也就是城市化的过程;城市化是工业化的载体,对工业化也有反作用。城市化如能适应工业化发展的要求,则会推动工业化的加速推进。在我国,由于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和公共服务的城乡二元结构,城市化和工业化出现了不同步现象。一方面在大城市农民工现象大量存在,他们在产业方式上脱离农业实现了非农化,而身份仍旧是农民。另一方面在中小城市,地方政府为了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追求高速的城市化,不断扩大城市规模,将城市近郊的农民变为市民,形成了大量的“过渡型社区”。

本文的“过渡型社区”是指农村拆迁集中安置社区,在空间形态和文化特质上由农村社区向城市社区过渡形态的社区。为了城市空间发展和扩张的需要,城市发展需要大量土地,地方政府在城乡接合部通过征地开发的方式,形成了一大批失地农民。为节约失地农民的安置成本,政府一般采取统一规划修建安置点的办法,用较少的土地和空间集聚大量的失地农民。过渡型社区在空间形态上具有了城市社区特征,但其居民在生活状态、文化认同方面仍保留了农村社区的特征,形成了传统与现代、城市文化与农村文化对立和冲突的现象,无疑给这类社区的治理带来了挑战,资金和资源的缺乏使治理问题更趋严峻。

二、过渡型社区治理的困境

过渡型社区脱胎于传统农村村落,基于血缘、地缘基础上形成的关系已经打破,无法回去。基于契约、信任基础上的关系网络尚未完全建立。居民在被动城市化基础上形成的过渡型社区,在城乡二元结构的社会背景下,社区治理面临着困境和挑战。

(一)资源依赖性

地方政府在作为过渡型社区建设的组织者和推动者,在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机构搭建、政策法规的制定等工作倾注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使社区的软硬件设施得以完善充实,为过渡型社区向成熟的城市社区演进提供了必要的物质条件。但是,过渡型社区建立后的管理问题仍然值得关注,过渡型社区的居民是被动进入城市社区的,他们习惯于生活的低成本化,对于公共设施维护和管理,搭便车现象比较普遍,居民不愿对设施维护、环境卫生、社会治安等进行投入。同时,在城乡二元结构社会背景下,农民社会保障水平较低,土地是他们生活的保障主要来源。失去土地对于那些缺乏非农技能的居民,生活来源主要依靠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出租房屋维持。由于城市生活成本相对较高,无法实现非农就业的居民收入可能仅仅能够维持生活,有的甚至可能面临生活水平下降的风险,对于提升社区服务方面的投入他们根本无力承担。如果社区公共服务资源长期投入不足,必然导致社区治安状况恶化、卫生环境差的现象出现,过渡型社区很可能沦为贫民区。

(二)自治组织不健全

社区居委会作为社区建设的主要承载着,在社区治理中被赋予了多重角色:国家人、社区庇护者和服务提供者。在原来村委会转变而来的过渡型社区居委会在组织功能方面,已不能满足城市社区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服务对象上,村委会是按照户籍管理原则形成的,仅对集体经济组织内居民负责,为其提供服务。过渡性社区是在集中进行回迁安置基础上形成的,原来的村民可能被安置到了本社区以外的其他社区,有的社区则是安置了多个其他不同社区的居民,出现了大量“人户分离”社区。笔者在调查中就发现,一个住宅小区里有两个社区居委会相邻办公的现象,不仅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也很难给辖区居民提供高水平的服务。另外,过渡型社区中大量的流动人口长期被排斥在服务对象之外,必然给社区治理带来不利影响。二是服务内容方面,村委会同时是集体经济组织,其服务内容主要是为农业发展提供服务,其工作重心是沟渠疏通、塘坝维护,村民之间利益冲突的协调。过渡性社区形成后,农业集体经济已经解体,居民的服务需求主要体现在生活服务上,如社区环境卫生、社区公共设施维护、社区治安等。过渡型社区居委会的组织结构重建、功能转型已成为社区实现良好治理的迫切需要。

(三)社区认同度不高

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认为:“社区是聚居在一定范围内的人所组成的生活共同体。”居民的社区认同和凝聚力对社区治理和社区发展至关重要,是衡量社区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准。过渡型社区居民对社区认同度不高,笔者在走访中发现,大多数过渡性社区居民并不把自己当成是城市居民。过渡性社区典型地生活着两类居民:一类是失地农民。他们是由传统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转变而来,由于过渡性社区是在政府推动下形成的,并非居民自愿选择的结果,存在着居民自我认知失调现象,居民赖以生存的土地虽然被征收,但是他们对自己的认知仍然是农民。对所居住生活的社区在感情和心理上缺乏认同感,这严重制约了社区的发展。另一类是流动人口。过渡型社区位置离工业区相对较近,公共设施相对完善,房租成本相对较低,吸引了大量外来人口来此租住,这里已成为“流动人口”集中居住区。在大多数过渡型社区,其居住的外来人口数量已远超过本地人,有的甚至数倍于原住居民。但是,在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下,流动人口往往被排斥在社区服务之外,他们和原住居民之间的联系仅限于“房东-租客”关系,难以融入本地的生活文化圈。在社区治理过程中,如何凝聚社区居民,把社区建设成为一个利益共享、责任共担、文明共创的区域共同体成为过渡性社区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过渡型社区治理的主体分析

利益相关者一词源自企业管理中形成的利益相关者理论,用以表示与一个组织的决策有利害或者利益关系的人。组织不仅要考虑投资者的利益诉求,还需要给其他参与者相应的利益维护和行为暗示。这样才能在不断沟通互动中形成组织行动的基本契约,进而在治理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实现共同利益,维护组织的秩序,推动组织的发展。过渡型社区是在政府推动下形成的,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居民与社区有着直接的利益关系,政府、居委会、个人在社区治理过程中既有共同利益,也存在利益冲突,正确认识和对待各自的利益和在社区治理中的角色定位,是摆脱过渡型社区治理困境的前提。

(一)地方政府――资源注入的责任主体

地方政府是过渡型社区建设发起者、推动者和建设者,是人口、治安、组织、党建、文教、环境等各方面的管理者,同时也是公共产品的主要提供者。面对过渡型社区治理资源先天不足的情况,政府应当担负更多责任,保证过渡型社区治理资源的投入。在我国,大多数地方政府对过渡型社区资源投入是按照户籍人口数量比例进行资源配置,这显然已不能适应过渡型社区治理的需要。由于治理资源严重不足,大量过渡型社区社会治安差、环境卫生状况不佳等问题十分突出。作为公共产品提供的主要主体,政府应该将大量的外来人口纳入管理范围,逐步形成按照居住人口数量比例进行公共产品配置的新方式。在当前过渡型社区治理资源不足的情况下,社区资源投入主体仍然主要是政府。

(二)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的组织者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城市基层政权的重要基础,也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之一,是社区治理的重要主体。过渡型社区居委会都是从原来村委会转变而来,行政色彩浓厚。这种以管理为取向的社区居委会,需要向以服务为取向转变。按照一定地域进行重新划定,对社区居委会进行重新组建。社区居委会可以根据治理需要,将社区居民重新组织起来,把管理权细化到小区、单元、楼栋,还权给小区业委会、单元管理委员会、楼栋自管小组等,使居民在“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同时,也经历了自我教育的过程。

(三)社区居民――社区参与的核心主体

社区发展本质上是对人的发展,面对人的发展在社区层面上的最终目的是通过激发居民的参与社区管理积极性来实现。利益是促使人们走向一致的驱动机制,在共同利益面前,人们更容易团结起来采取一致行动,形成共同的行为准则。在过渡型社区中的公共利益包括在改善居住环境、服务设施等硬件上的功能,也包括在维护治安、秩序和化解矛盾等服务上的作用,它们影响居民的社区成就感和责任感。在调动过渡型社区居民参与积极性上,成都市的经验十分值得借鉴,政府通过“惠民工程”,使公共财政为社区“民生项目”买单。财政每年拿出一定数额的钱,作为社区公共事务和管理专项资金,解决了社区服务资源不足的问题,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问之于民”方式,开展什么项目由社区居民说了算。通过实施这些直接关系居民切身利益“民生项目”,直接改善了社区居民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通过政府给过渡型社区治理“输血”的方式,可以增进社区主体间的相互交流,影响和促进社区意识的形成,推动社区的良好治理和社区的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培林.村落的终结[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2]郑杭生.破解在陌生人世界中建设和谐社区的难题[J].学习与实践,2008(7).

[3]王生坤,薛婷婷.过渡型社区的概念、生成因素与存在的困境[J].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1).

[4]童芳梅.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的政府角色分析[J].学术探讨,2011(9).

第3篇

关键词:民族村寨旅游;社区参与;困境;治理路径

中图分类号:F590.75文献标识码:C文章编号:0439-8114(2011)11-2354-04

The Dilemma and Governance Path of Community Participation in Ethnic

Village Tourism

LIAO Jun-hua1,2

(1.Guizhou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Guiyang 550025, China;

2.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Wuhan University, Wuhan 430072, China)

Abstract: Paying attention to the benefit of community residents and increasing their participation in tourism is the key for harmonious development of ethnic village tourism.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necessity and dilemma of community involvement in ethnic village tourism, the ways of increasing community participation were discussed.

Key words: ethnic village tourism; community participation; dilemma; governance path

随着我国西部民族地区旅游业的发展,当地丰富的原生态自然和文化遗产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国内外旅游者。20世纪80年代以来,云南、贵州、四川、广西等地相继以开发民族文化村寨、民族农家乐、生态博物馆等多种形式,逐步发展起民族村寨旅游活动,走出了一条“越是民族的,越是世界的”旅游发展道路[1]。民族村寨旅游的发展既让当地社区居民脱贫致富,又很好地传承和保护了民族文化,产生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文化效应。然而,由于诸多条件的限制,在民族村寨旅游发展过程中,社区参与出现了许多困境,主要表现在居民参与和利益分配问题上。总体来看,不同开发模式、不同发展阶段下的民族村寨旅游,社区参与不足成为瓶颈性问题[2],导致民族村寨旅游的深度发展陷入困境,制约了其可持续性。因此,关注社区居民的利益,提高其旅游参与度,是民族村寨旅游和谐发展的关键。

1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综述

国外学者较早地对社区参与旅游发展进行了研究,1985年墨菲首次在旅游研究中引入了社区参与的概念,在《旅游:社区方法》一书中提出了“社区参与”的概念,开始尝试从社区参与的视角研究和把握旅游。他在该书中阐述了旅游业对社区的影响和社区的旅游参与,探讨了如何从社区角度开发和规划旅游的问题。他的方法强调社区居民参与规划和决策的制定过程,目的在于通过当地居民的参与规划,减少居民对旅游的抵触和冲突,以便更好地参与旅游活动[3]。此后,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的研究越来越受到学者的重视。进入20世纪90年代,社区参与旅游的研究进一步增多,国际著名旅游学术刊物《Annals of Tourism Research》、《Tourism Management》都开办了专辑对社区参与旅游进行讨论,使相关研究不断向前推进。1997年6月,世界旅游组织、世界旅游理事会与地球理事会联合颁布了《关于旅游业的21世纪议程》,该义程明确提出,可持续发展的旅游业必须保证社区成员,包括妇女和当地人,都能享受旅游所带来的益处。这是在旅游业的官方文件中首次明确提出将社区居民作为关怀对象,并把社区居民参与旅游发展当作旅游业可持续发展过程中一项重要内容和不可缺少的环节。国外社区参与旅游研究在20世纪70~80年代间成为旅游学科的热点。主要涉及社区参与的类型、社区参与旅游的措施、社区居民与旅游发展的利益关系、社区在旅游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方面。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为寻求可持续的旅游发展途径,中国学者开始研究旅游目的地社区参与旅游的问题,在理论与实践上研究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的问题。国内学者目前主要是从社区参与的民主性、内涵性和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障碍、旅游规划过程、利益公平化、问题解决对策等几个方面进行了研究[4-8]。总体而言,国内关于社区参与旅游的研究起步相对较晚,关于社区参与旅游方面的研究偏重于理论和宏观的研究,缺乏深入细致的实证研究,且多数研究是在西方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反应性的分析,局限于西方的理论分析框架和思路,研究方法比较单一。真正从中国社会文化特点及中国国情出发的理论和实践探索比较匮乏。

2社区参与民族村寨旅游的必要性

2.1社区参与是民族村寨旅游和谐发展的必要条件

《关于旅游业的21世纪议程》将“可持续旅游发展”明确定义为“在保护和增强未来机会的同时满足现时旅游者和东道区域的需要”,“可持续旅游产品”是“与当地环境、社区和文化保持一致的产品”。可见,考虑社区因素是实现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之一[5]。社区参与民族村寨旅游,有利于居民获得相应的利益诉求,以积极的态度支持旅游业的发展,从而促进社区居民与民族村寨旅游的和谐发展。因此,社区参与是民族村寨旅游和谐发展的必要条件。

2.2社区参与是民族村寨居民增加收入的有效途径

旅游业是关联度强的产业,发展旅游业可以提供大量直接或间接的就业机会,具有较高的乘数效应。在欠发达的民族地区,发展民族村寨旅游,可以增加村民的收入,是脱贫致富的有效途径。但是,如果发展中有大量外地人进入参与到旅游开发当中,就会使当地部分旅游收入通过工资或商业利润等方式流出社区,出现旅游漏损现象,使贫困地区成为“旅游飞地”,削弱旅游乘数效应。事实证明,这样的地区往往是经济欠发达地区[9]。而社区居民参与旅游开发,可减少外地人进入的机会,从而相应减少旅游漏损,有利于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

2.3社区参与是提高旅游产品质量的关键因素

旅游者要获得满意的旅游经历,高质量的旅游产品是关键。对旅游者而言,高质量大致可归结为3个方面:设施的舒适性、体验的真实性和心理的满足感[10]。民族地区旅游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旅游资源,对游客具有强大的吸引力,而游客体验的真实性是旅游产品质量高低的关键所在。少数民族居民是民族文化的创造者和传承者,他们理解本民族文化的独特性和深厚的内涵,知道哪些民族文化可以作为旅游资源开发。社区参与能使旅游开发符合当地的意愿和能力,从而获得居民的支持,有利于社区居民与民族村寨旅游的和谐发展。民族村寨的居民既是旅游的参与者,其本身又是珍贵的旅游资源,他们参与到旅游服务中,体现了原汁原味的民族文化,使游客能体验到高质量的旅游经历。因此,社区参与是提高民族村寨旅游产品质量的关键因素。

2.4社区参与是旅游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有力保障

旅游业并非人们所说的无烟工业,在发展过程中也会带来诸多负面影响。近些年来,我国民族地区旅游业发展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同时也伴随着相当的负面影响,许多贫困地区的自然环境因发展旅游业而遭到了较大的破坏[11],民族文化出现汉化、西化和庸俗化的倾向。通过社区参与旅游,村寨居民可从中获得丰厚的经济回报,居民逐渐认识到旅游业对他们生存的重要性。而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是旅游业发展的基础。因此,社区居民会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重视对资源和环境的保护,并且表现在具体行动上。他们在参与旅游规划时,会对环境质量、游客容量等问题给予关注,并自觉监督旅游企业和旅游者的环保行为。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居民会身体力行地努力保护旅游资源和环境,他们还会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影响旅游者。所有这些举动对于旅游资源和环境的保护无疑是相当重要的。

3社区参与民族村寨旅游的困境

3.1自身意识淡薄的障碍

由于受中国传统文化中崇尚权威和官本位等思想的影响,农村居民习惯于接受集权式管理模式,对权势产生依附心理。由于社会、自然、历史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生活在偏远落后地区的少数民族居民思想观念还比较落后,民主意识淡薄,参与意识不强。另外,经济的落后使少数民族地区的居民首先关心的是生存问题,因为在基本的物质生活都得不到保障时,谁也不会对涉及长远的发展规划等问题感兴趣,更谈不上对旅游发展进行投资等活动[4]。村寨居民自身参与意识的淡薄严重阻碍了其参与旅游的程度。

3.2相关部门忽视的障碍

在我国旅游开发的实践中,当地居民的存在往往被忽视,其利益诉求没有得到满足。政府或公司在旅游参与中往往是强势群体,是占主导地位的利益主体。而社区居民是旅游业的相关者,占次要地位。目前,我国政府极力推行的旅游扶贫战略已经从主观上增加了社区居民参与旅游发展的因素,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社区居民作为旅游发展的主体的地位还没有得到体现,而常常是外来投资商成为主体。由于政府相关部门的忽视,当地居民从旅游中得不到相应的利益,他们对发展旅游就不会支持甚至是反对。

3.3体制与机制的障碍

旅游发展机制主要包括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的保障机制、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以及提高参与能力的培训机制等。健全的机制是影响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程度的重要因素。在旅游发展过程中,只有完善的参与机制,才能激励和保证社区居民全面参与旅游活动。然而,社区参与旅游发展在我国还不成熟,机制有待完善,对于相对落后的民族地区更是如此。在立法方面,国内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定社区居民应如何参与规划,以及如何保障社区居民参与规划的有效性,也没有社区居民利益保障的相关制度。体制和机制的缺乏导致社区居民在参与旅游上障碍重重。

4提高社区参与度的路径

4.1建立社区参与的保障机制是前提

在社区主要利益相关者中(旅游企业、政府和社区居民),社区居民处于弱势地位,利益诉求得不到较好的实现。如果在民族村寨旅游开发过程中过多地依赖市场机制的运作,旅游业对欠发达地区的扶助和发展机会的创造将难以实现,导致社区居民往往被排除在利益主体之外,被边缘化,达不到社区居民与村寨旅游和谐发展的目的。国内外旅游发展的实践证明,凡是实行政府主导型发展战略的国家或地区旅游业就发展快、效益好[12]。因此,在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村寨旅游的过程中,应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社区参与的保障机制,完善社区参与自治体系,实现社区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从制度和机制上保障社区居民参与民族村寨旅游,努力提高居民参与旅游的程度,这是提高社区参与程度的前提。

4.2建立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是基础

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整体落后,发展旅游的资金和技术匮乏,在这种情形下,政府往往通过招商引资来开发旅游资源,造成旅游资源被开发商控制,从而使社区居民的利益受损,导致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的积极性被削弱,降低了他们支持旅游的热情,甚至产生敌对情绪,影响了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确保居民的利益诉求得到保证,只有这样才能赢得他们对旅游的了解和支持。可以从为社区居民提供就业和参与旅游分红等方面予以考虑。让居民真正成为社区旅游发展的主人,从利益分配机制上加以保障,促进社区居民和民族村寨旅游的和谐发展。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是提高社区参与程度的基础。

4.3提高居民素质和参与能力是关键

大多数民族村寨居民由于长期身处贫困落后地区,文化知识水平有限,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淡薄,参与能力较弱,制约了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的深度。因此,应重视对社区居民的培训和教育,努力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首先,对社区居民进行旅游相关知识教育,让他们认识旅游,了解旅游业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社会利益和环境影响,感受到旅游给自己带来的切身利益,从而激发社区居民参与旅游的兴趣和热情。其次,要让社区居民全面参与到村寨旅游发展中来,就必须提高他们的管理水平和参与能力。只有这样居民才能真正成为社区的主人,才能在旅游中获得应有的利益诉求。努力提高居民素质和参与能力是增强社区参与度的关键因素。

4.4借助外部力量推动社区参与是动力

社区居民参与民族村寨旅游除了保障机制、利益分配机制和提高其素质和参与能力外,外部力量的推动是当前民族村寨旅游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少的强大动力。能够起推动作用的外部力量主要是非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也称为民间组织、社会中介组织或第三部门,它是与政府、营利组织(即企业)相对应的非营利组织,主要致力于社会服务和管理[8]。在民族地区发展村寨旅游的过程中,由于政府和市场作用的局限性,非政府组织活动空间很大。国外的非政府组织在旅游发展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目前还缺乏这种非政府组织,这对处于弱势的民族村寨居民是一种缺憾。因此,在民族村寨社区,要加强非政府组织在旅游发展过程中的作用,从而促进社区居民参与旅游。借助外部力量推动社区参与是提高社区参与度的强大动力和保障。

5结语

社区参与旅游是民族村寨旅游和谐发展的必要条件。然而,社区参与旅游还面临诸多困境,尤其是在经济落后的民族地区,由于居民自身知识水平和素质低下以及体制与机制不完善,其参与旅游的能力还比较弱。因此,需要建立社区参与的保障机制和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以及借助外部力量推动社区参与,同时采取措施努力提高居民参与村寨旅游发展的能力。只有这样,民族村寨旅游才能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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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王春雷, 周宵. 从人类学视角探析区域旅游规划的社区参与[J]. 规划师,2003,19(3):71-73.

第4篇

关键词:农村社区;分化;村庄治理;困境;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c9128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2)09-0081-04

基金项目:2011年河北省科技厅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农村社会分化背景下的村庄治理与和谐村庄建设对策研究”(11457254)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杜胜利(1970-),男,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管理系教授,硕士生导师,南开大学在读博士,研究方向:政治经济学、农村社会发展问题。随着改革的推进和农村社会的发展,农村社区日益分化,这给村庄治理带来巨大挑战。只有不断创新村庄治理机制,探索村庄治理新模式,才能实现农村社区分化背景下的村庄科学治理与和谐村庄建设。

一、农村社区分化及其特点

1.农村社区的界定。社区是相对独立的有领导、有组织的地域性社会,是由一定数量、具有共同意识、相同习俗和规范的社会群体结合而成的生活共同体,有着相对独立的社会管理系统和服务设施。在我国,对农村社区的定位较为复杂,理论界还存在分歧,有的把农村社区定位为行政村或自然村,有的把农村社区定位为村庄、乡、集镇或乡镇、县城等。但是,根据我国现有的实践操作,不论是江西、青岛,还是湖北秭归,都将农村社区定位为自然村,看来不论如何争论,把农村社区定位为自然村是最有实践操作性的。因为,中国农村的自然村落是基于血缘、地缘关系而结成的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生活圈子,是村民聚居的一个基本单元,是村民在以共同拥有土地的基础上一起生产、生活而形成的拥有共同利益和价值观念的群体。这种形成过程具有自然和历史的特征,并非是一个人为地、机械地结合在一起的分散的团体,它的这种特征经历了几千年历史的考验和熏陶。所以,农村社区,是“村落——以大的自然村为单位或者以中心自然村带周围零星的小村庄”。[1]

2.农村社区分化的特点。随着改革的推进和农村社会的发展,由于受资源、环境、人力资本、社会资本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原来同构性的农村社区逐渐分化,这种分化具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农村社区类型日益多样化。从同构性农村社区分离出的多种类型的村庄,形成了水平和模式不同的多类村庄并存和发展的新型农村社会格局。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刘慧根据5大类31个指标,采用多层次空间聚类对全国农村地区进行地域类型划分,将全国农村社区分为6大类型:现代化农村、发达农村、非农产业发展较快农村、中等发达农村、欠发达农村、不发达农村。[2]北京大学社会分化课题组根据各地乡村工业化水平及社区集体化程度把农村社区分为4种类型,即高集体化低工业化类型、低集体化低工业化类型、高工业化低集体化类型和高工业化高集体化类型。江丽根据劳动力就业结构、村庄经济发展状况和农民收入水平的不同,把农村社区分为经济发达的工业村、商业村、稳速前进的外出务工村和经济落后的资源依赖村4种类型。[3]卢福营以非农化的方式和水平为标准进行分类,认为现阶段中国农村的村庄主要有城村、镇村、工业村和农业村。[4]二是农村社区差距逐步拉大。南京大学师生2006年5月的社会调查报告表明:我国的农村已经不是一个同质化极高的整体,而是出现了明显的村庄分化,其程度并不亚于城乡分化。按人均年收入,调查组将我国现阶段农村社会分成“三个世界”——人均年收入在5000元以上的是经济发展水平高的村庄即“第一世界”;人均年收入在3000-5000元的为中等经济发展水平的村庄,即“第二世界”;人均年收入在3000元以下的是经济发展水平低的村庄,被划为“第三世界”。在这项调查中,2005年人均收入最高的是江苏省华西村,达到18820元,而陕西省的南泥湾仅为1526元,二者相差了近12倍,[5]由此可见,农村社区差距正在逐步拉大。

二、农村社区分化背景下村庄治理面临的困境

农村社区分化对村庄治理具有双重影响。判断社区分化是否有利于村庄治理,进而是否有利于社会进步,其关键在于社区分化过程中,村庄治理模式是否越来越制度化、科学

化,落后社区的比重是否越来越小。应当说,一方面,农村社区分化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是社会进步的重要表现,有利于农村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形成相互竞争的压力,从而弥补了在工业主义发展相对不足的前提下进行政治治理的动力。但是,另一方面,从当前我国农村社区分化的状况来看,分化速度越来越快,分化程度越来越大,已使村庄治理面临巨大困境。

1.村庄差距的扩大造成社会流动失序,加大了治理难度。村庄分化使人口流动呈现单向性特征,即主要是由不发达村庄流向发达村庄。这种单向的人口流动是一种失序的社会流动,容易滋生严重的社会问题,为村庄治理带来困难。一方面,对落后村庄而言,一是随着农村人口持续流出,乡村社会发生了结构性变化,造成了村庄治理的困难。农村迁出的主体是乡村青年劳力和知识精英,村庄中留守的主要是老人、妇女和儿童,这样的乡村社会结构变化不但造成了农业劳动生产率的低效,而且还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如老人赡养、儿童教育等问题。二是单向的人口流动造成落后村庄人才流失严重,使得原本人才就很短缺的落后村庄人才更加匮乏。这种情况不利于落后村庄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进一步拉大了落后村庄与发达村庄的差距。三是单向流动造成了村庄自治弱化。由于大量党员外出务工,村党员对村党支部的监督更加弱化,支部的运作及对村级事务的管理主要取决于少数几个支部委员;村民外流对村委会的产生和运作也产生了类似的消极影响。此外,由于外出村民多为年轻力壮、素质较高的劳动力,留在家里的劳动力既要处理琐碎家务,又要负责农活,无暇关注、参与和监督村庄公共事务,致使村庄自治名存实亡。四是人地分离导致村治权力的运作难以达致治理对象。由于户口在家乡,流动的农民仍然属于家乡的村治对象。而农民流动使得家乡村治权力难以发挥作用,给乡村治理带来了困难。如计划生育工作难度加大,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由于缺人、缺钱、协调不易等原因实施难度增大。另一方面,对富裕村庄而言,大量的人口流入,给村庄治理带来了极大压力。如流入人口的住房、就业、子女教育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同时,由于人口流动的非理性化、盲目性、随意性,很多流动人口没有明确的目标,这不可避免地造成流动人口与流入地的不适应。又由于一些流动人口受教育程度较低,缺乏劳动技能,法纪观念淡薄,当通过正当途径难以谋生时,他们中的一部分思想道德低下者易铤而走险,走上危害社会治安乃至犯罪的道路,从而成为社会秩序的一大隐患,加大了治理难度。化会影响村庄稳定,增大社会风险。其一,严重的农村社区分化会导致落后村庄不稳定。农村社区过度分化会使落后村庄产生相对被剥夺感。社会心理学认为,“相对剥夺感”是一种人们没有获得他们认为应得之物的心理状态。当个人将自己的处境与其参照群体中的人相比较并发现自己处于劣势时,就会觉得自己受到了剥夺。这种剥夺因人们不是与某一绝对的或永恒的标准相比,而是与某一变量相比,因此是相对的,这个变量可以是其他人,其他群体,也可以是自己的过去。有时,即使某一群体本身的处境已有所改善,但如果改善的程度低于其他参照群体的改善程度,相对剥夺感也会产生。这种感觉会产生消极情绪,可以表现为愤怒、怨恨或不满。在现实中,贫富差距问题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根源,是引起低收入村庄“相对剥夺感”的重要原因。一些村庄在改革开放中脱贫致富,而一些村庄发展却相当迟缓,落后的经济、文化生活与富裕村庄相比差距明显,这必然会导致落后村庄人口的大量外流,致使土地无人耕种,矿产无人开采,治安无人管理,人心不稳,并在心理上产生强烈的“相对剥夺感”,引起社会不稳定,从而加大村庄治理难度。其二,严重的农村社区分化导致村庄之间隔阂。村庄间的非均衡发展虽可以成为村庄发展的动力,但当村庄之间收入差距过大,特别是邻村之间的差距过于明显时,先进村庄就会产生优越感,落后村庄则极端消极低沉,从而直接加深富裕村庄与贫穷村庄的隔阂。特别是富裕村庄生活参照系的绝对优势使落后村庄农民内心逐渐产生并积聚起一种强烈的不断增强的受挫感,当落后村庄面对巨大的地区差距而感到无能为力时,发展动力就会异化为对富裕村庄的嫉恨。不管是富裕村庄对贫穷村庄的鄙视,还是贫穷村庄由于产生“相对剥夺感”而对富裕村庄的仇视,都会加剧人们对贫富分化现实的不满,进而会影响社区

、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3.农村社区分化对村庄治理模式创新提出了挑战。一是农村社区分化对国家的村庄治理提出了挑战。一方面,农村社区分化为政府农村治理制度创新设置了难度。农村社区分化表明村庄自主意识增强,民主觉悟不断提高,其对国家制度的选择更加积极和挑剔,要求有更完善的农村治理制度设计来满足他们的需要,这就对国家的村庄治理体制创新提出了新的要求。而农村社区的过度分化导致村庄之间相互适应性越来越小,新生治理制度难以适合如此之“地情”,使得新生治理制度整体性特征缺失而难以推广。另一方面,农村社区分化对政府的农村政治整合提出了新的挑战。农村社区分化在本质上表现为利益分化,而利益分化又必然会产生利益冲突。对于国家政治发展来说,农村社区分化就是一个利益整合的过程。所以,国家在如何既能使各分化主体的权力和利益得到保证,又能够促进社会整体稳定和发展等方面面临新的挑战。如2012年5月8日,河南濮阳庆祖镇西辛庄村要建“村级市”,[6]希望能够得到与其经济实力相称的政治权力。因此,农村社区分化对国家政治整合的挑战越来越严峻。

二是农村社区分化使乡镇政府的村庄治理面临新的矛盾。随着农村社区分化,村庄治理模式也在由权力集中逐步向“乡政村治”模式转变。乡镇政府是国家权力的基层代表,对村庄治理具有直接的影响力。但是,一方面,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政府失去了对人、财、物的统一调控权,进而使其统一指挥失效,导致乡镇行政能力不足,并逐渐失去了对村庄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农村社区分化使村庄独立自主能力逐渐增强,民主意识不断强化,村庄自治越来越深入人心,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乡镇政府对村庄治理的控制力,对乡镇政府治理的稳定性产生了冲击。而乡镇政府也会在农村社区急剧分化的时候,出于对自身行动合法性基础的考虑,对村庄治理的控制逐渐减弱。鉴此,乡镇政府既要退出领导权,站在法律规定的位置上,又要在动员力和影响力弱化的情况下实现有效的村庄治理,保持农村社会的有序性,这就构成了乡镇政府村庄治理的矛盾。

三是农村社区分化成为乡村自治的障碍。尽管村庄自治的发展具有很大的合理性,但从中国乡村社会的现实来看,各农村社区分化现象明显,政治体制环境和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不均衡等特征决定了自治模式具体实施上的复杂性。自治本身是一个过程,需要各个方面的条件支持,这些条件不仅包括国家政治统治的情形,更多的则是地方或者社区本身的客观现实,比如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观念习俗等。而我国的乡村社会现实情况十分复杂,当国家试图以统一标准规划治理结构或者是落后地区不顾本身的客观现实而将自己的治理选择建立在“理想国”上时,原本理想的治理模式反而起不到预期效果。以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为例,一个村庄实施自治,其本身必须能够提供自治所需要的物质与文化条件,而中国绝大多数的乡村社区并不具备这样的能力,村庄自治受到了前提条件的制约。

三、农村社区分化背景下的村庄治理路径选择

我国农村社区分化是客观存在的现实,村庄治理路径的选择也必须符合这样的现实,既要强调国家宏观层面的村庄治理,又要重视农村微观层面的村庄治理,只有加强二者的有机结合,才能实现农村社区的合理分化与有效治理,最终实现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

1.国家要从宏观上引导农村社区合理分化。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历史、社会、文化等原因形成了较大的村庄差距。因此,我国既不能像当今西方国家那样实行发展后的公平型战略,也不能像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那样实行效率型战略,国家对村庄治理的影响要遵循有限平衡原则,既强调公平,又不能忽略效率。为此,政府要从宏观上把握和控制农村社区分化问题,引导农村社区充分、有序、合理分化。一是注重经济发展,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社区发展差异问题。加大区域经济支持力度,对外出务工村、商品性农业村等发展较慢的村庄给予政策支持,帮助他们发展经济,缩小村庄之间的发展差距。不断加大对贫困农村的帮扶力度,通过技术培训、结对帮扶等方式,帮助贫困村庄发展生产,脱贫致富,缩小村庄之间的贫富差距。二是正确协调流动人口,改善村治水平。继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人口管理机制,形成一个公平开放的人口管理机制。不断调整政策,促进流动农民的政治参与,重视流动人口的

社会资本,鼓励农民精英参与村庄的治理。还要加快土地制度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探索建立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制度,防止土地荒芜,提高土地生产率和劳动生产率。庄内部治理制度的创新。对村庄治理进行制度上的创新,必须考虑宪法选择原则、村庄操作规则与村庄集体选择规则的综合运用,促进村庄治理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政府组织和村庄自治组织要以科学的治理理念,形成普遍认同的治理目标,通过协商与合作,实施对村庄的共同治理。要保障村庄治理者与其地位相适应的参与、决策、执行、管理和监督等权力的实施,并使村庄治理者之间的治理权力适当分离,互相约束,互相制衡。各村庄治理者都应是独立、平等的主体,是平等、自愿与合作的关系。要保障每一个村庄治理参与者的合法权利,实现它们之间的正常沟通与协调,形成科学、合理、和谐、发展的村庄治理理念与治理制度体系。一是培育多元村庄治理主体。积极培育村庄自治组织,充分发挥多元主体的作用,加强政府部门与村庄自治组织、村民的合作。二是构建多元互动的网络型政府权力运作方式。改革传统的自上而下的权力运作方式,建立政府、村庄正式组织、民间组织和村民之间的多元互动运作模式。以村庄共识和认同为基础,形成充分调动村庄能动性和自主性的治理机制。三是为村民参与提供制度保障。增强村民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健全村庄管理制度与组织体制,为村民参与村庄治理提供制度途径。四是在治理结构上,改变传统的治理结构,使村庄内的公共治理和主要资源向村庄集中,突出村庄的主体作用。五是在治理主体上,村委会要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积极主动地参与公共治理,村庄中的其他自治组织和普通村民也将参与治理。各治理主体要不断更新治理观念,在治理方式上由强化村庄管理转变为以服务村庄为主,更加注重通过契约和法律手段来履行权利和义务,实现在法律制度框架内的各村庄治理主体之间的互动。六是在治理内容上,划清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在村庄治理中的权责关系,明确村委会在村民自治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其村庄治理功能。[7]

3.不断探索农村社区分化背景下的村庄治理新模式。村庄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关涉整个社会的变迁和发展,因此,村民治理模式的选择要结合各个村庄的传统和实际情况,根据农村社区发展的不同阶段,针对地区差异性区别对待,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不应强求同一。

一是先进村庄采取自治型治理模式。先进村庄从整体而言其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内部利益结构分化和组织分化越来越充分,农民自治意识和素质不断提高,这都为农村自治提供了先决条件。村庄自治组织要真正成为村庄治理的主体,真正成为承担村庄公共事务管理与决策的自治性组织。政府与村庄自治组织共同为村庄提供资源,共同提高村庄吸收社会资源的能力。随着村庄的民主政治不断发展,村庄民主政治发展的基本特征逐渐成为在法律保障下的民主选举、民主治理以及民主决策。在这种治理模式下,整个村庄成为一种具有一定灵活性的组织体系,在该体系内各种组织组成的资源不断进行互补同时信息互通。政府通过法律、制度为村庄组织的发展提供保障的同时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是中间村庄采取合作型村庄治理模式。由于中间村庄自治能力相对较强,村庄自治组织的治理能力和作用体现越来越明显,尤其是村庄的民主政治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农民民主意识逐步增强,初步具备了一定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与自我服务能力,所以,中间村庄可以实行合作型村庄治理模式。合作型村庄治理模式是国家政权力量与村庄自我治理力量通过一定的制度体系,共同治理村庄的一种模式。政府通过行政力量对村庄进行宏观和间接的干预,由政府、地方、村庄自治组织以及村民代表共同组成村庄治理机构,村庄以自治为主。政府从宏观上负责对村庄事务和治理进行科学规划和指导,确保村庄治理方向的正确及治理理念和制度的先进性。政府通过授权把权力移转给村庄自治组织,由其履行原本由政府承担的部分职能。对于村庄治理资源的投入,主要还是以政府投入为主,村庄各自治组织投入为辅,同时鼓励村民不断增加对村庄治理资源的自我投入。合作型村庄治理模式的实施是符合中间村庄实际情况的,“这种模式的治理主体由二元(基层政府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转变为多元(基层政府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农村

区组织、其他非营利性组织、辖区单位、农村居民),治理过程由行政控制转变为民主协商,治理体系由垂直结构转变为横向结构,治理关系由依附与庇护关系逐步转变为信任与互惠关系。”[7]

三是落后村庄采取国家主导型治理模式。在国家主导型治理模式中,基层政权组织是村庄治理的主体,承担治理的主要责任;行政手段是配置社会资源的主要手段,基层政权充分组织和协调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并通过有效控制村庄治理资源达到村庄合理治理与村庄和谐发展的目的。同时国家主导还可使科学、有效、合理的村庄治理模式迅速推广,并在实施过程中得到不断的校正与创新。落后村庄的经济发展相对迟缓,自主能力相对不足,民主政治发展相对滞后。在这样的地区,如果没有能有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行政力量的介入,要想获得经济和社会的顺利发展,并缩小与发达村庄的差距,是非常困难的。为此,此类村庄治理过程中,要强调行政的主动性发挥与村庄自身的能动性创造。另外,落后村庄由于社会结构简单,人口同质性强,其治理还要依靠风俗、习惯、道德、社会舆论等非正式社会控制,如乡规民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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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关键词】转型社区;双山村;网格化治理

城镇化进程中,在由农村社区向城市的转型过程中,社区发展也面临新的困境与挑战,当下转型社区基层秩序的重建与家园归属感的重塑,需要对这些问题做出理论与实践意义上的双重回应,这也是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城乡融合理想图景的有益探索。对此,国内外学界做了大量有益的研究,这也为这一问题的进一步探讨奠定了基础。

一、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对于重建转型社区基层秩序的研究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寻求突破。首先,倡导活私开公的资源整合,梅尔文・德尔加多(Melvin・Delgado)将公益支持与独立经营融为一体,重新打造社区服务体系。其次,强调社区的功能定位,沙凯(Sharkey)认为应当将社区建设成为中转机构,形成政府服务与居民需求的良性对接。最后,将社会组织作为提供社区服务的主要力量,海恩波特(C・Heginbotham)动员由社会企业、非营利组织、合作和信用联盟及草根组织等形成联盟,为社区真正实现自治再造基础。

国内学术界从社区网格化模式入手探讨转型社区秩序重建的研究主要有以下成果。一是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视角寻求“政府治理”与“社区自治”间的有效契合。田毅鹏教授指出,寻找网格管理与社区治理之间的联结,调试好国家与民众间的距离构造,从而实现对基层秩序的重建。二是从具体运作机制的视角探讨网格化管理在城市基层秩序中的构建与完善。文军教授通过探讨网格化模式的构建,认为网格化管理模式实现了在城市管理从单一被动到多元联动的转变。三是从组织与空间关系的视角出发分析网格化建设的投入效益、资源匹配和最佳规模。刘君德教授认为,通过社区网格化模式可以实现社区服务组织的最优空间布局和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最佳区域设置。

当下社会学界对于基层秩序重建与社区网格化模式的研究,提供了大量有益的理论基础与实践探索,但仍有以下几点缺憾。一方面是研究视角的缺憾,以往研究大都在现有的社区运行机制的内部寻求突破,鲜见从网格化模式这一切入点来探讨社区转型社区的问题。另一方面是研究层次的缺憾,对于转型社区的研究长期停留在宏观层次上,当下需要从微观的层次上来对转型社区进行扎实的田野调查。

二、转型社区的困境与网格化模式的应对

本文以c市双山村为例,针对当下城镇化进程中的城乡结合部由村到城的发展而建立起来的社区进行深入研究,展现其在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需求,以此为基础,弥补以往的城镇化进程及社区治理问题,并尝试以带有理论与实践双重意义的网格化治理模式为解决转型社区问题的工具。

(一)城镇化进程中社区转型关键期面对的困境与挑战

随着城镇化的进程,诸多乡村社区开始迈向城市社区。在这一转型过程中,C市双山村有四个方面的问题令人关注。一是村委会社区管理模式向街居社区管理模式转型过程中的简单复制,这与城市社区要求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宗旨脱节,这需要我们探索社会管理的本土性与科层制两者的合理融合。二是社区转型过程中人口结构的复杂变化,外来流动人口需要社区转换治理思路来应对社区流动性,协调相关政策与社区资源,为外来流动人口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助力。三是在城镇化进程中社区居民的空间分异,如何促进新建商品小区与回迁小区的沟通与交流,需要社区设计可操作的方案。四是公共精英的缺失,转型社区的公共事务急需要公共精英的重现培育,这也需要社区在治理过程中寻找可行的方式激活社区能量,打造社区自治的精英基层。

(二)社区网格化治理模式的优势及其局限性

一方面,社会改革步入深水区,诸多社会问题的出现对社区稳定秩序造成冲击,尤其是随着单位制的终结过程,社会原子化动向表现的愈来愈明显,社区承担着解决基层秩序不稳定因素的政治使命,这就需要创新社区治理模式,让社区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的防护网络。另一方面,随着网格化治理模式由北京向各大城市的扩散与复制,原本适合临时性管理的应急手段变成一种长时段制度化与结构化的治理模式,这不仅带有制度泛化的色彩,更在行政末梢的延伸过程中对基层的自治方式有所影响。而本研究期望通过分析网格化治理模式的优势及其缺陷,从而为其在城镇化进程中转型社区的治理提供移植的契合性方案。

(三)创新与超越:网格化治理模式在城镇化进程中转型社区中的移植

在调查双山村困境的表征与原因、网格化治理模式的优劣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将探讨网格化模式在城镇化进程中的可行性与可操作性。治理系统与治理问题的对接需要环环相扣的整体性设计,从而为基层实践治理能力的提高提供宏观与微观的双重建议。笔者认为对于双山村的网格化管理与服务应当着重坚强以下六个方面工作。首先是合理划分网格,结合已有居住边界,依托原有路网,原则上按照每个网格200户,人口约600人,将6000人口的双山村划分10个网格。其次,明确一名社区工作人员作为网格负责人,由每个网格居民公开选举,定期巡查,并建立健全网格工作流程,以网格信息库、基础台账、民情日志等形式,建立有人巡查、有人报告、有人负责、有人解决、有人督查的“五有”工作机制,实现事在网中办。最后,严格考核问责,实行定期考核和通报、评比制度,实行责任倒查。

三、结语

第6篇

关键词:新媒体 社区治理 微信

一、呼伦街道微信公众平台的基本情况

2013年呼伦街道率先创建了“呼伦街道微信公众平台”,打开了党群、干群沟通的新途径,荣获了“第三届全国基层党建创新案例优秀奖”。目前,呼伦街道微信公众平台由两部分组成,订阅号提供组织、技术支撑,微网提供应用信息和服务支撑。

二、呼伦街道微信公众平台实际中发挥的作用

(一)充分发挥了政务公开的职能。平台在实际工作中就是坚持向群众“讲实情、说真话、办实事”,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也避免了虚假信息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方便了居民,提升了民主意识和民众参与热情,确保公众有效监督。

(二)充分发挥了汇聚民意的职能。呼伦街道利用平台试图探索创新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新机制。如微信平台收到居民群众咨询、反映问题的意见及时回复,变“单向灌输”为“双向沟通”。针对辖区企事业单位及居民个人存在的一些常见问题,利用平台的自动回复系统,及时地、细致地给予解答,搭建了汇集民智新平台。

(三)充分发挥了便民的职能。平台在实际工作中将一些社会谣言及时澄清,对居民关心的国家普惠惠民政策及时,起到了一定的正面效果,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谣言的扩散传播,避免群众产生心理恐慌而导致的社会秩序混乱,做到了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三、呼伦街道微信公众平台社区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存在问题

1.传统治理方式的思维惯性。笔者曾在街道等基层单位工作,经过对公众平台的实际运营及创建过程中,明显可以看出,新媒体在社区治理中的应用还薄弱。微信作为一个独特的公共空间建构了一种新的社会生活模式,对新媒体的应用重视程度还有待进一步增强。

2.推广应用滞后。基层干部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他们还不能完全掌握和运用新媒体,还不能成为新媒体参与社会治理的支持者和推动者,制约了新媒体在基层政务上的运用和发展。

3.运营人才缺乏。虽然以微信等为代表的新媒体平台在基层政府社会治理中的角色越来越重要,但是懂得新媒体运营的人才缺乏,运营人员缺少必备的知识体系和专业素质,没有开发能力,只能被动应用,不能适应形势和民众需求,成为制约新媒体发展的关键。

(二)原因分析

1.新媒体的覆盖小。新媒体在社区治理中还是一个新鲜事物,而微信正是新媒体产品代表,它的应用在社区居民的认同感上还是问题重重,社区活动、交流方式、情感归属、科技自身的问题影响其应用。

2.新媒体的投入不够。在深化改革时期,对社会建设尤其是对基层社区治理还没有纳到重要位置,使得基层不能适应社会转型的社区治理方式,对于创新社区治理方式等方面投入也很欠缺,缺乏人、财、物等的投入。

四、完善新媒体在社区治理中应用的对策建议

(一)新媒体在社区治理中要搭建平等交流的开放平台,推动不同主体间实现合作共治。公众权利的高效有序运行,需要建立公众利益表达机制,搭建诉求互动表达平台,通过各方表达自己的利益需求和认真考虑他人的利益诉求,在平等协商和彼此妥协的基础上达成对公共利益、公共政策的共识①。所以,在社区治理过程中要充分利用新媒体搭建交流自治的开放平台,保证信息的真实和完整,提升决策的可行性,实现共治与善治。

(二)新媒体在社区治理中要建立双向权利运行模式,加强对权利的监督制约。利用新媒体建设的互动、监督平台能够较为充分地实现在均等条件下对所有人的开放,使所有利益相关者自由自愿参与进来,并不受任何歧视与阻碍,全天候、全过程、全方位实现有效监督,并通过新媒体传播的放大效应,形成有效的互相制约机制。

(三)新媒体在社区治理中要协调社会利益关系,形成多元冲突、矛盾激化的缓冲地带。目前社会转型期,需要健全和蓬勃发展的社会,增强社会的构建需要公共领域的培育,国家和社会之间存在极大的张力,而“公共领域”充当了这种张力的缓冲地带②。新媒体参与社区治理对于缓解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不同阶层和利益主体之间找到一个平等平台,运用新媒体表达对社会的态度、观点与立场,政府通过新媒体利用大数据云计划,进行处理分析,搜集社情民意。

(四)新媒体在社区治理中要不断开发新媒体推送便民服务功能,创新社区治理服务路径。群众希望获得“一站式”且无间断24小时、零距离的服务,新媒体为这些期待提供了可能。在社区治理中,互联网思维与“网络化基层管理”已经成为了一个新的发展趋势③。利用新媒体高效、便捷、传播网状等特点,打造为民服务平台,社区各项业务工作及服务流程,提供各类民生服务。新媒体可以通过一系列专门的、有针对性、细分群众的服务,对服务对象实现兴趣爱好、职业年龄等专业化细分,满足各类公众群体的个性化需求,实现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互动沟通,凝聚共识。

五、结语

本文对呼伦街道运用新媒体参与社区治理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所遇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以治理理论和调查研究为视角,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和总结,为推进社会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提供了参考。

注释:

①金世斌:《公共权力运行中的公共利益悖论及其消解》,《上海城市管理》,2014年第05期,第11-13页。

②宋瑞霞:《公共领域:国家与社会之间张力的缓冲地带》,《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2期,第9页。

③杨敏、杨玉宏:《“服务D治理D管理”新型P系与社区治理新探索》,《思想战线》,2013年第3期,第23页。

参考文献:

[1]Melvin Delgado, Community Social Work Practiceinan Urbancontext: The Potentialofa Capacity Enhancement Perspectiv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New York,2000.

[2]彭兰.网络传播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3]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4]宋瑞霞.公共领域:国家与社会之间张力的缓冲地带[J].法制与社会,2014,(06).

第7篇

【关键词】社区治理 利益相关者 集体行动困境 多元合作

一、问题何以出现――集体行动的合作困境

任何时候,只要许多个人共同使用一种稀缺资源,就会造成环境的恶化。正如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所说,“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务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物;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事物”。即在集体行动中,人们往往选择趋利避害,对与自己利益相关或一致的政策做出反应。当许多人有共同的利益时,当他们有一个目的或目标时,个人的无组织行动根本不能促进共同利益,或根本不能充分个人利益。奥尔森从经济学的个人主义视角出发,首先假定,每个人都是理性人,而理性人的显著特征就是行为前要进行成本收益的计算和权衡,以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为目的。中国古代“三个和尚没水喝”、“滥竽充数”的故事,俗话中的“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众口难调”,实际上也是集体行动困境的问题。

二、治理何以失灵――利益相关者的角色迷失

社区的公共事务不是某个家庭某个个人的简单需求,而是涉及社区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和需求满足的复杂过程。因此,在利益相关者的复杂博弈中,如何增进共识,消除分歧,使各方主体合作互动,在面对“任何时候只要许多人共同使用一种资源,便会发生环境的退化”的“公地悲剧”时走出困境,建立合作机制保证利益共享。

社区治理行政化倾向是现阶段中国社区治理的显著特征。强国家―弱社会特征的影响下,我国城市社区管理主要是政府主导。政府过度的进入社区自治事务中,存在角色越位,造成社区管理委员会等社区自治组织在社区治理中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限制其发展。在一些本应由政府解决的问题上,政府存在责任推诿,把本应由政府承担的职责推给社区自治组织,而社区自治组织又没由足够的承接能力,影响了治理的效率。在社区委员会委员的产生中,存在者低素质者当选的现象。推选出的代表民意的委员没有经过全体社区成员的投票选举,大多数委员只是对社区事务热心的社区居民,专业化程度和素质不高。

三、治理路径何以选择――多元主体合作治理

1、从“划桨”到“掌舵”,转变政府角色

过去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好的事。在当前市场经济的体制下,政府不是唯一的权力中心。目前我国社区治理中存在严重的行政化倾向,政府将本应由其承担的职责转移给社区基层委员会,而基层的承接力不足,资源资金条件有限,造成在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中角色缺位,错位。构建服务型政府,法治政府,制定相关法律规则规定政府在社区事务中的职责,转变政府由“划桨”转为“掌舵”的角色,对社区的良性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2、加强社区自治组织的自治性,提高专业化水平和规则意识

社区自治组织是社区发展的重要支撑,在社区治理中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地位。但是,目前我国的社区自治组织发展还很缓慢并长期存在合法性危机,信任缺失,资金资源缺乏等困境,严重影响了社区自治组织在社区治理中作用的发挥。因此,有必要在社区组织内部形成一整套组织运行体系,通过制度规则避免 “搭便车”现象,促进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治理。建立社区自治组织与政府的良性互动机制。政府提供给社区自治组织其缺乏的资金和资源,改变过去政府直接控制社区的局面,增强社区自治组织的自主性和灵活性,让社区自治组织成为居民意志表达的代言人。

3、提升参与意识,构建社区居民参与合作机制。

公民个体作为理性人,必然会对参与收益成本进行计算。公民个体投入了时间、精力参与社区事务,能否实现利益诉求,投入成本与预期回报是否成比例,这些都直接影响着公民个体参与的积极性。当公民个体利益与社区公共利益存在冲突时,社区公民较多的是从自身利益出发,与自己利益有关时,参与社区事务的热情就高,反之则低。社区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体利益的矛盾导致部分公民直接选择“搭便车”,而不是积极主动地去参与。在社区中,应强化社区居民的共同体意识,培养社区居民的公共精神,构建参与合作机制,让社区居民积极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中。

参考文献:

[1]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M].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

[2]卫志民.中国城市协同治理模式的构建与创新[J].中国行政管理,2014(3).

[3]陈炳辉.“社区再造”的原则与战略―新公共管理下的城市社区治理模式[J].行政论坛,2010(3).

[4]李慧凤.社区治理与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基于宁波市社区的案例研究[J]. 公共管理学报,2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