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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与会计的关系范文

时间:2023-09-26 17:2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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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与会计的关系

第1篇

Abstract: Researching and analyzing the differences and between the accounting system and tax regulations have important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in a market economy. Through elaborating the fundamental relationship between accounting system and tax regulations, tax model as well as the reason difference and goals difference between accounting system and tax regulations, according to accounting system and tax regulations, this paper proposes appropriate collaboration ideas and provides reference for the collaboration and development between accounting systems and tax regulations.

关键词: 会计制度;税收法规;协作发展

Key words: accounting system;tax regulations;collaborative development

中图分类号:F810.42;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03-0173-02

0 引言

关于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两者之间的关系,在我国经历了一个从统一到协作的过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两者之间的关系曾经有过统一,但是这种统一是短暂的。随着我国不断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按照各自的目标和方向,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相应的调整,进而使得二者之间的关系逐步走向分离。共享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在一定程度上是两者存在差异的客观性和必然性。

1 税会关系及模式选择

1.1 会计与税收的关系 会计和税收作为市场经济体系中的两个不同分支,二者之间一方面存在着紧密关系,另一方面又各自独立。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会计与税收有着各自的侧重点和作用范围,并且两者之间有着一定的联系,会计侧重微观但是影响宏观领域,主要面向企业又与整个社会经济运行产生联系,税收侧重宏观层次并且作用于微观领域,对具体的企业在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基础上实施税收管理。

1.2 税会关系模式与协作思路 分离和统一是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两者之间关系的主要表现模式。以宏观经济理论为基础税会模式,注重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统一,税会职能服务于政府部门的管理和控制。对于以微观经济理论为基础的税会模式,侧重于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之间的分离。在我国分离模式往往是税会关系选择的主要倾向,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便于为投资者、债权人、政府管理者等提供服务。

2 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原因差异

2.1 税收和会计政策差异的原因 ①我国分别在1993年、2001年实行了“两则两制”和《企业会计制度》,税收政策和会计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出现分离,也就是统一性和独立性逐渐在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中出现。根据相应的会计事项,对具体的处理原则和方法分别进行了不同的规定,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不同信息需求者的需要。所以,导致税收政策和会计政策的差异的主要原因是税收和会计信息的使用对象或目的不同。②为投资人或潜在的投资人提供服务,这是实施会计政策的根本目的,进而便于对所投资企业资产的真实性和盈利性进行了解,通过实施会计政策一方面对资产和利益不进行相应的高估,另一方面对负债或费用也不进行相应的低估,是盈利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干净性与稳健性,所有者权益不明晰这是会计政策的缺点所在。会计法、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准则,以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是会计政策的依据。③在公平的基础上保证国家税收收入这是实施税收政策的根本目的所在,在法定条件和程序下,对资产和负债进行确认和计量,这是其制约的出发点所在,进而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利润的真实、合法、有效,防止利益方人为调节税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

2.2 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收入类业务差异 对于会计制度来说,通常以“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为出发点,会计制度的侧重点通常情况下是实现实质性收入。谨慎性原则的运用在近年来,通过研究分析会计制度改革的进程可以看出,其成为会计处理的重点,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对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确定性、选择性和主观判断的运用在收入确认方面,税法出现了减少,进而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实现国家税收收入。税法在实际业务中需要尊重业务的实质,但完成交易的法律要件是重点,而不完全以会计制度为标准,通常情况下,只要发生应税行为就进行相对的征税处理。

2.3 会计制度与税法在流转税方面的差异分析 ①增值税方面的差异分析。例如,在确定销售额差异的分析过程中,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通常情况下需要按照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金额,或者是双方都可以接受的金额等,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对销售商品的收入进行相应的确定。②消费税方面的差异分析。在确定销售额方面,在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认定方面,税法与会计制度两者之间通常情况下会存在比较大的差异。关于销售额的定义,会计方式是指商品的售价,在售价当中没有包含价外费用;在税法中的定义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过程中,需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以及相应的价外费用。③营业税方面的差异分析。例如,确定营业总额方面,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需要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以及销售不动产的相关收入,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对金额进行相应的确定。对于税法来说,按照税法的规定,关于营业额纳税人需要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以及销售不动产时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等。

3 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方式

3.1 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协作是相互协调的过程 一般情况下,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相比,会计制度往往要先行,虽然不同的业务之间其协调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差异,在制度层面,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需要与会计制度协调。

3.2 加强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之间管理层面的合作和配合 在制订会计与税收法规的过程中,以及实施日常管理时,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分别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两者之间容易在制订和执行法规的过程中产生不同的立法取向。

3.3 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在具体实务操作上的协作可以根据不同的差异类别采取不同的标准导向 会计在处理比较规范的业务的过程中,税收在坚持自身原则的基础上,需要与会计制度进行协作,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与会计原则进行适当的协作。

3.4 会计要加强必要性信息披露对税收的支持 我国在建立健全会计制度时,需要制订具体的业务规范,同时针对宏观管理目标的信息披露。

4 结论

对于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两者之间的差异与协作,通常情况下可以理解为是不断博弈的过程。所以,需要对现阶段的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进行完善和优化,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对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进行协作,在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协作发展的研究中走出一条道路。

参考文献:

[1]戴德明,张妍,何玉润.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研究[J].会计研究,2005(1).

[2]戴书龙.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之差异[J].天津市经理学院学报,2010(06).

[3]黄爱玲.会计制度与税法在流转税方面的差异分析[J].财会月刊,2005(4).

[4]谢荣富.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J].财会研究,2005(4).

[5]邓春霞.评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J].民营科技,2009(07).

第2篇

税收法规的目标是及时征税和公平纳税,而会计的目标是向会计利益相关者提供有利于决策的财务信息。尽管两者在使用的一些概念、原则和方法上有着很大的一致性,但由于其根本目标不同,必然存在着分歧与差异。作为从企业角度出发的会计界人士,应当将如何洞察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分歧,如何促进两者的协作,进而实现两者共同发展作为一项义不容辞的艰巨任务。本文试从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分歧、合作与发展入手,阐述相关论题,以飨读者。

一、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关系的发展历程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下,我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一般只需对政府负责,无论盈利还是亏损,一切都是政府的。因此,企业所有的会计处理均以国家财税收入最大化为目标,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目标基本上是一致的,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挂钩,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大体保持一致。同时,企业也从方便的角度出发,以满足税务当局的要求为其会计处理的基本出发点,尽量避免或减少由于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要求的不同而需单独解释的内容,进而按照税收法规进行会计处理,而非以真实反映企业经营状况为主要目的。

然而,从国际惯例看,市场经济国家企业的税利都是分开的,税是对政府的义务,利润是投资者所拥有的投资收益;不仅如此,两者还是矛盾的,税缴多了,利润就会被抵消。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该种市场经济环境必然导致投资主体多元化,从而会计信息利益相关者群体复杂化情况的出现,而会计的处理方法如何从以税收为基准的旧模式向以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为主要目标的新模式进行转化就成了当务之急。所以,在我国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目标逐步呈现出了非同一性的特征。这种非同一性是从1994年税制改革和1997年起具体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笔者将准则和制度纳入广义的“会计制度”范畴之内)的相继出台开始逐渐扩大的。比如,税法中《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等法规与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则、方法等内容在确认收入、费用和损失方面的差异逐步扩大,甚至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分歧和对立关系。

二、实现税收法规和会计制度有机协作的必要性

从我国最近颁布的各类会计法规来看,新的会计制度已与国际会计准则、美国会计准则(主张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相互独立)等国际惯例实现了协调。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财务报表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情况,企业先按会计制度客观地计算出公司的利润;而在纳税时,再按税法要求对财务报表进行适当调整。

现在问题的关键在于随着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分歧的加剧,我国税收征管部门面临的税收主权的挑战远比西方发达国家大得多,尤其是反避税领域,我国至今仍未形成系统的反避税规程。现实经济环境中,虽然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尚不足一年,然而各跨国公司争相在我国投资,国际资本流动极为频繁,监管和反监管的斗争成为国家财政、海关和税务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这些跨国公司一般都拥有丰富的国际理财经验,通过各种手段(主要表现在会计手段上),有的实行税务筹划,有的直接绕开我国法律监管,偷逃税款,对我国的税收主权构成严重威胁。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每年仅跨国公司避税行为而给我国造成的税收收入损失就至少为300亿元。换句话说,这约相当于2001年中央财政收入(16386亿元)五十分之一的300亿元,若加上国内企业的避税行为,数字将会更加惊人。于是,如何通过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完善与协作将成为国家加强反避税工作的一个重要逻辑出发点。

三、推动税收法规和会计制度共同发展的几点建议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逐步健全,政府机关和企业的法制观念也在不断增强。体现在税收上,一方面是税务机关等相关部门实行依法治税;另一方面是企业遵纪守法的意识得到增强,正确处理好企业收入与“依照法律来纳税的义务”之间的关系,自觉养成诚信纳税的良好习惯,最终推动税收法规和会计制度的共同发展。

1、企业税务筹划的加强和国家反避税措施的完善

对于税务筹划这一新鲜事物,国家不但不必反对,而且还要支持,因为应纳税企业是在充分利用自己的经验和对税收法规的熟练掌握,并且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进行的降低税负、实现税务筹划的行为。而税务筹划的前提虽是遵守税收法规,但其结果却会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甚至会降低经济活动的效率,造成税收公平方面的问题,并加大税收制度的复杂性和征管困难。但为什么国家往往容忍这种税务筹划行为呢?从经济角度看,政府有目的、有选择地设置低税区,有利于吸引资金,吸收技术,带动经济繁荣。所以政府能容忍的税务筹划行为通常的是指政府指导下和税法控制下的“节税筹划”,而不能容忍的则是失控的、打法律擦边球的“避税筹划”行为。所以一个合法的政府,总要不断制订反避税筹划条例,以保证政府的税源与收入,维护法制的健全。税务筹划(主要指节税筹划)是对税收政策的积极利用,符合税法精神。从更深一层理解,税收的经济职能还必须依赖于税务筹划才能得以实现。这样,应纳税企业与政府税务机关重复博弈的结果,无疑是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的高度完善。在这种环境下形成的税收法规,对经济环境的变化当然具备灵敏的反应能力,也将更趋于完备。

2、会计界人士及会计制度的协作配合

相信今后随着经济的发展,税务筹划活动会越来越普遍,政府的反避税措施将越来越有力。而且在税务筹划与反避税的发展进程中,会计界也应当当仁不让地成为主力军。首先,会计人员拥有其他行业不可比拟的经验和专业技术优势,他们可以凭此优势帮助应纳税企业合法地减轻税负,从而抢占和巩固传统会计市场;同时,税务机关可以考虑由国家认定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和注册税务师资格并且经验丰富、品行良好的中介机构专业人士从事税务审计业务,从而加大反避税的“技术含量”,以弥补我国专职税务稽查人员数量和质量上的不足,加大反避税工作力度。

从制度层面上来说,税收法规应当借鉴会计制度,借“它山之石”完善和充实反避税立法的原则和内容。税务机关反避税的着重点应从鉴别经济业务的合理性入手,而会计制度的相关准则对于反映交易事项的经济实质是很有帮助的。比如,一笔涉及转让定价的关联企业间的交易业务,由于交易各方以自己内部确定的价格来填制纳税申报表,以此想方设法地逃避纳税义务。而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掌握的相关成本或以前非关联方独立交易的会计资料,并以此为基础,估算应作为纳税基数的正常交易价格,从而更好地界定各方的纳税义务,防止税款流失。

3、加快构建税务会计的理论体系

由于我国现行的税制处于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阶段,各种规范性文件屡屡下发,这势必造成我国现行税制的复杂性和操作上的难度性。而税务会计的出现,客观上满足了国家作为所有者或宏观经济管理部门获取企业会计信息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共同发展的产物。

作为推动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共同发展的关键因素,税务会计理论体系的构建,应该在税收微观领域将宏观税收学的基本概念、原则转化为税法学的相关概念、原理的同时;又可以借助于财务会计学的一系列理论与方法,以税收法规为准绳,将应纳税企业计算、缴纳的税款和应履行的纳税义务通过会计系统予以反映。税务会计与各学科之间的相互关系大致如下图所示:(图略)

第3篇

[论文摘要]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之间的关系既紧密又独立,二者相互支持而又有着不同的目标、原则和业务规范。国际上存在两种税会模式,我国的税会关系经历了由统一到分离的过程,现行的税会分歧状况给实际工作带来了一些问题,研究二者有效协作的方式成为解决问题的一个可行思路。

一、税会基本关系及其模式选择

(一)会计与税收的基本关系:会计和税收作为经济体系中不同的分支,二者之间的关系既紧密又独立。相比而言,会计立足于微观层次而又影响到宏观领域,而税收立足于宏观层次而作用于微观领域,会计直接面向企业但也与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相连,而税收首先基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而对具体的企业实施征收管理。会计目标是会计制度的起点,进而决定会计制度中的核算原则和具体处理程序。

(二)税会关系模式选择: 从世界各国的税会关系的处理实践看,按照其所依据的宏观与微观经济理论的不同,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分离和统一两种模式。以宏观经济理论为基础建立的税会模式一般侧重于二者的高度统一,税会职能的发挥强调为政府部门的管理和控制服务,会计准则通常也由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强制执行,而以微观经济理论为基础建立的税会模式则往往是分离的,我国税会关系的选择更倾向于分离模式。我国会计制度体系的建立是在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完成并不断修正和完善的。

二、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关系的演进历程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下,我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一般只需对政府负责,无论盈利还是亏损,一切都是政府的。因此,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目标基本上是一致的,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挂钩,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大体保持一致。同时,企业也从方便的角度出发,以满足税务当局的要求为其会计处理的基本出发点,尽量避免或减少由于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要求的不同而需单独解释的内容,进而按照税收法规进行会计处理,而非以真实反映企业经营状况为主要目的。而市场经济国家企业的税利都是分开的,税是对政府的义务,利润是投资者所拥有的投资收益,不仅如此,两者还是矛盾的,税缴多了,利润就会被抵消。

三、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分歧给现实工作带来的困局

在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各自都在进行积极的国际协调,这一发展趋势加速了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分离,由于分离所引起的二者差异的日益扩大,也带来了如增加会计核算成本、诱发避税动因、甚至加大整个经济改革成本等方面的不利影响。

(一)从企业角度来看:1.纳税调整复杂,难以准确地计算应纳税额,加大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企业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时,会计核算应当依据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的规定进行处理,纳税时要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中的要求进行调整,而现行会计制度与税务法规的差异较大,纳税调整的项目增多,增加了纳税调整的工作量;同时调整业务的复杂性也增加了纳税调整的难度,有时同一笔业务要调整多个税种,如视同销售业务既要调整增值税,又要调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还要调整所得税,甚至还要调整消费税;有时同一笔业务既要调增,又要调减,如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需重新计算折旧额,同时需采用税务制度不允许的折旧方法;有时相同性质的业务,调整方法不同,如资产评估增值应分别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调整,即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资产评估增值、因清产核资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和因股份制改造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2.增加企业的涉税风险。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存在着大量的政策差异,进行调整时难度很大,纳税人往往由于理解的偏差,造成计算错误,面临被处罚的风险。特别是2000年相关法规确定了企业所得税的“独立纳税体系”,纳税人填报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异常复杂,其结果造成一方面纳税人常填报失误遭到处罚;另一方面为了正确填报,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甚至有偿聘请税务,加大纳税成本。

(二)从税收机关的角度看:1.会计信息复杂化,增加了企业规避税收监管的可能性。由于企业会计核算与税务核算的分离,必然导致二者对收入、费用、损益的确认和计量产生较大差异,企业可以利用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之间的差异,采取各种方式规避税收,有些特殊业务,如企业并购、跨国公司的转移定价等,在会计和税收方面都缺少具体的业务准则进行规范,甚至某些处理还存在规制的空白点,这极易使纳税主体产生逃避纳税的动机。2.征纳双方容易引起争论,并且难以仲裁,增加了税务部门的征管成本。企业会计制度对已发生的新经济业务及能预见的新经济业务参照国际惯例作了相应的规定,而税法的改革滞后于会计制度的改革,对会计制度明确规定可以计入成本费用的,且并没有规定其限额或比例的,税务制度却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以或不可以确认其收入或费用,这就会造成按会计制度核算是正确的,但由于税务制度尚未明确而难以辨别,如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对或有事项确认或有负债,而税务制度并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就容易引起争议,尤其是税务制度未规定可以或不可以做的事,就难以仲裁。

四、协调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建议

会计改革与税收改革总是相伴而来,会计和税收都要适应经济发展和经营的现实需要而各自作出相应的调整。但一般而言,会计制度较为先行,尽管由于不同的业务有不同的协调要求,税收法规在制度层面上应当积极谋求与会计制度的协调;另一方面,会计制度一定要关注税收监管的信息需求,在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中发挥会计对税收法规的信息支持作用。

(一)加强政策制定者间的合作:会计和税收的法规制订和日常管理分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两个不同的主管部门,在法规的制订和执行中很容易产生立法取向的不同,所以两个政府部门间的沟通合作是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协作的一个重要保证。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的会计制度是由政府制订的,两者之间的沟通具有优势。可行的做法是设立由两个机构代表组成的常设协调机构,在法规出台和执行过程中进行联系、宣传,提高会计制度和税收协作的有效性。而且我们在制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税收制度及其他相关经济制度时,应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地开展相关课题的研究,广泛吸收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集思广义、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反复论证,使制定的制度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基础,使它们更加科学、合理、可行,减少相互间的矛盾。

(二)根据不同的差异类别采取不同的标准导向:对会计处理比较规范的业务,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要使税收在坚持自身原则的基础上,与会计原则作适当的协作。如捐赠的处理、融资租赁的划分标准、资产减持的处理等问题,税收法规应注意与会计制度的主动协调,以减少业务差异、降低纳税人的核算成本。另外,对于我国会计处理还不规范、甚至存在规制空白点的业务类型,首先要规范和完善会计制度的建设,并同时考虑与税收的协作问题。

第4篇

关键词:会计制度;税收法规;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关系;共同发展

一、现阶段会计制度和税法的关系

一些实施市场经济的欧洲国家,比如法国、德国,其会计准则由国家主导制定,特别注重国家和集体利益以及会计核算信息的可靠性和真实性,其税收法律制度和会计制度的关系模式逐渐趋于高度统一。财务会计制度服从于税收法律制度的要求,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严格遵循税收法律制度的要求,以此增强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因此,企业的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额很接近,资产负债表里存在比较少的递延所得税项目和金额。国际上,以英美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其民间的会计组织的发展程度很高,投资者重视企业会计信息的客观性、真实性,以此为依据做出更好的决策。目前,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与财务会计制度呈现出既高度分离,又相向统一融合的双模式倾向的态势。

二、优化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关系的必要性

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政府职能不断向服务型转变,不断放权,由实施管理慢慢向提供服务转向。因此,对于企业的财务会计信息就越来越要重视其真实性和客观性,更好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以此来为企业提供有效的与决策相关的财会信息。近年来,证监会越来越重视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监管。企业应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增加会计信息的客观性和真实性。明确会计制度和税收法律的差异,可以更好地保障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为企业决策者提供更有效的会计信息。目前,我国税收法律制度和会计制度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以及所得税的计量方面的规定有很大的差别。因此,税务部门要用更多的资源对企业的财务进行核查,增加了成本。而企业会计信息的需求者需花费更多的时间来获得更可靠的企业会计信息,导致其不能及时做出投资决策,而错过最佳的投资时机。优化企业财务制度与税收法律法规的关系,可以提高信息的传播速度,降低信息需求者获取信息的成本,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增加社会的经济效益。目前,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正呈现出既高度分离又相向统一融合的双层倾向态势。但是,由于种种因素,我国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律制度在改革中遇到了一定阻力,改革的成本相对较高。协调税会关系可以明确现阶段两者之间的问题,降低改革成本,减少资源的浪费,提高企业的财务处理工作以及税务部门的税务管理工作的效率。会计制度与税收法律之间在目标和原则方面有差异,因此企业和税务部门都要进行纳税调整。举个例子,对营业外支出的确认和计量,企业要仔细比对当年的相关事项使其符合税法规定,对报表进行第二次修改,而税务部门要审查企业上交的材料,这就加重了双方的工作量。协调二者关系可以防止税收的流失,弥补税收法律制度和会计制度相互之间存在的矛盾和盲区。协调二者关系,明确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防止企业人为制造税收盲区和延迟纳税,以及相关特殊业务税务处理,防止企业钻空子,进行偷税、逃税、漏税及迟延纳税,预防税务流失。

三、改善会计制度和税收法律关系的措施

(一)重视协调两者的关系

分析和明确两者之间的分歧和差异,以弥补空缺和盲点,对会计制度和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完善与优化。修改不明确的法律法规时,把重点放在两者的差异处理上,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结合国际惯例,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前提,尽量减少差异和分歧,明确差异的处置及税会信息的衔接和转换。政府部门在制定会计制度的过程中,应该让多方参与,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在会计制度的起草阶段,要设置专门的评审来进行监督,评审应该由各个部门的人员组成,比如企业界代表、教育界专家学者、审计人员、税务官员等,使其提出更广泛地建议和意见。

(二)以成本效益为原则

协调会计制度和税收法律法规应以成本效益为原则,要以节约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为原则。尽量缩小两者之间的分歧与差异,以降低由于差异带来的税务部门进行税收征管的难度,减少企业进行纳税的成本。提高信息传递的速度和质量,使需求者可以及时获取信息并做出决策。推动改革的高效平稳进行,降低改革成本,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以提高社会的经济效益。

(三)完善我国的财会信息系统

现阶段,我国的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系统有待完善。要建立完善的会计与税务信息共享平台,促进财会与税务信息的共享。建立健全社会的企业会计信息系统,保证信息的畅通,加速信息传递,使市场主体能及时获取相关信息,适时把握最佳的投资时机。实现会计信息与税务信息的对接,使税务部门和企业更顺利地开展工作。

四、结语

会计制度与税收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异日益扩大,这成为了当前会计工作与税收征管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两者之间的差异与分歧的缩小需要做很多工作,也需要很长的时间,需要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协作。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我国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也必将随之不断改进完善。

参考文献:

[1]刘强,王丽琪.浅析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关系[J].财会研究,2014.

[2]谢凌艳.浅析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矛盾[J].财税研究,2015.

第5篇

关键词:会计制度税收制度关联差异

会计是税收的微观基础,税收从法律与制度层面影响会计发展。税收法规的权威性要求会计制度不同程度地遵从税法,即在会计制度的安排和会计实务的处理中,要充分体现税收法规要求,优先满足国家作为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对会计信息的需要,根据会计制度确定的收入和利润直接作为计税依据,基本不允许会计与税收的背离,这种形式下税收制度对会计制度的发展产生着重大影响,国家主导了会计信息的提供和使用,这体现了会计制度对税收制度的内在遵从。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又要相对独立发展,税收法规不影响会计信息的生成和提供,不影响会计信息的独立、公允和完整,仅在纳税事项发生差异时,根据税法规定作相应的纳税调整论文下载。

研究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关联及差异的意义

首先,有利于减少会计改革与税制改革中的制度变迁成本,巩固改革成果。在我国三十余年的改革进程中,制度变迁多属于自上而下的人为选择,往往单项制度安排虽然高效,但与其他制度安排冲突而导致制度结构低效。会计制度和税收准则作为经济制度结构中的重要组成,同样存在制度摩擦,因此加强税收制度与会计准则的耦合,才能减少税收征纳双方的制度变迁成本,充分发挥制度的应有功能。

其次,有利于减少差异带来的效率低下和税收流失。在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由于两种制度差异的存在,可能会造成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经济业务受不同制度管辖,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相互牵制降低税收征管效率。为避免效率损失,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在实践中应该相对协调。另外,一些纳税人倾向于利用差异带来的漏洞少纳或者不纳税,造成税款流失,这更加强了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协调的必要性。

再次,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税收制度相对于会计准则而言,具有强制性和高度的法律权威性,能够保证在编制的纳税申报表中提供更真实的财务信息。在企业纳税真实的前提下,只有认清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之间的差异并采取适当的办法进行调节,会计信息质量才会得到保障。

最后,有利于提高社会效益。在实务中正确处理二者的差异,减少会计核算成本和税收运行成本,可以达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差异现状

(一)收入类项目的差异分析

企业会计制度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出发,不考虑收入的风险问题,不考虑纳税人潜在的负债的可能性。由于会计制度与所得税法规出发点不同,目标和角度不同,造成二者对收入的确认产生较大的差异。

会计准则中对收入的定义是指企业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导致本期内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税收制度中未对收入给出一个一般性的定义,而是针对各具体税种分别规定了应税收入的内涵,在税收制度中与应税收入相关的概念有“销售额”、“营业额”、“收入总额”等多种表述方法。概括地讲,应税收入的范围要比会计收入宽。一般来说,会计与税收在收入确认上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折扣与折让、建造合同收入、视同销售业务、销售回购业务、非货币易收益、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无法支付的款项、资产评估增值、补贴收入及技术转让收入等几个方面。

(二)成本费用类项目的差异分析

在对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协调时,必须把握好差异程度,既不能片面强调缩小差异,简化会计核算工作,便于税收征管,而忽视会计信息失真可能给投资者决策带来的影响,也不能一味强调扩大差异,而导致企业会计核算更加灵活,忽视可能造成的大量避税和偷漏税款现象,给税务部门征管增加难度,进而影响财政收入和提高税收额外负担及征税成本。在政策设计与制定中,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只要对税收收入影响不大,或者只要不对政策执行和税收征管有大的妨碍,就尽可能将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相协调一致;对不能消除或虽能消除但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差异部分,通过在会计制度中明确税收的会计处理规定来如实、充分地反映相关会计信息,供企业财务报告使用者决策所需。

会计制度建立的主要目的是规范会计行为,给经济主体经营管理者、所有者、债权人以及潜在的投资者等提供准确的会计信息、有用的会计资料,以资本保全为基础,对成本、费用加以确认;税收制度则是为了确定纳税人一定期间的纳税净所得,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因此税收制度根据公平合理和保护税基的要求对成本、费用加以扣除。目的和原则不同致使二者在成本、费用扣除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营业成本的差异。营业成本的差异主要表现在:销售成本、固定资产成本的差异(以债务重组方式换入固定资产计价的差异、以非货币易方式换入固定资产计价的差异、固定资产折旧的差异、固定资产维修支出的差异)等等。

2.管理费用的差异。管理费用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坏帐及坏帐损失、存货跌价损失、技术开发费、总机构管理费、业务招待费、无形资产及开办费摊销等。

3.销售费用的差异。销售费用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广告费用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佣金支出、保险费支出等。

4.财务费用的差异。财务费用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借款费用资本化、非金融部门借款利息处理、关联企业借款费用处理、投资利息处理等。

5.资产损失和营业外支出的差异。资产损失和营业外支出的差异主要表现在:资产减值准备、营业外支出项目(非广告性赞助支出、罚款、捐赠支出、资产盈亏和毁损以及其他项目等)。

(三)资产处理的差异分析

会计准则中对资产的定义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能带来企业的经济利益。税收制度上没有对资产给出一般性定义,而是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项目分别给出定义。资产的基本概念原则上与会计准则给出的概念相同。在新会计准则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以后,资产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准则有了显著的区别。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对资产处理的差别涉及资产确认、计价、价值转移和资产的处置等几个环节。

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协调思路

(一)会计制度要加强会计信息的披露

会计制度除了加强业务处理的规范,还有必要加强会计信息的披露,以便会计信息得到充分、全面的揭示。一些企业会计业务处理中不能完全体现出来的事项,通过会计信息的披露,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的理解,也便于税务机关查核。这是对税收征管的支持,同样也是企业发展的必要。

(二)尽可能缩小会计政策的选择范围

众所周知,不同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调整直接关系到一个企业的经济利益。企业组织和所有制形式的差别、发展阶段的不同、企业管理人员对企业会计政策的了解程度不同、企业会计人员业务水平的参差不齐以及其价值或利益取向不同等等因素都会诱导他们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千差万别。这种对会计政策灵活的选择一方面必然导致会计信息质量良莠不齐,甚至对信息使用者产生误导,另一方面必然产生大量的纳税调整问题,违背了成本与效率原则。因此,在倡导税收制度在会计政策选择上做出让步的同时,会计核算制度也应尽量缩小会计政策的选择范围。例如:会计核算制度可以在税收制度适当缩短折旧年限和允许有限采用某几种加速折旧方法的前提下,主动与税收制度保持一致,以简化所得税核算。又如企业可以直接用税收制度规定的各种准备计提的条件和比例规范会计核算,以使得二者的让步达到二者利益的平衡点,共同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三)税收法规应放宽对企业会计方法选择的限制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和技术进步的加快,企业的固定资产在实物形式上的磨损和技术上的无形磨损都迅速的增加,会计制度在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上给予了更多的选择性,从企业的角度,出于对资本保全的观点,更倾向于缩短折旧年限和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作为税收制度限制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其目的在于防止企业利用会计政策的选择达到偷漏或延迟纳税的目的。但是,目前税收制度对于企业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的限制性规定过死。这些规定是与“涵养税源”的观念相违背的,不利于企业的技术进步和增强竞争力,同时也增加了会计工作的难度。税收制度目前应降低对折旧年限的规定,如机器设备应规定5年折旧年限并允许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为防止企业利用会计政策的变更而达到调节纳税的目的,可以规定当企业发生会计政策变更时,必须报请税务机关批准或备案,并且一经确定在一定年限内不得变更。

对于时间性差异,从会计的角度看,资产、费用的摊销时间问题,属于会计估计的范畴,取决于相关的行业会计政策的指导及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对企业而言,资产一旦形成,费用一旦发生,资产和费用就成为沉没成本,企业更关心的是资产所能带来的产出效益,资产的折旧所能影响的只有企业损益表中的利润。鉴于税收的强制性特征,无论企业选择何种折旧年限,其某一会计期间缴纳的所得税必须是按税法规定调整计算的,也就是说折旧年限的不同不影响企业的现金流。会计制度中较为重要的一种理论是实质重于形式,从这一理论出发,仅时间性差异引起的会计与税法的不同完全可以解决。税法在充分考虑企业实际和国情的情况下,制定出比较合理的资产的折旧方法和年限,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保持一致,既便于会计人员理解和执行,也可以减少年终纳税调整的工作量。对于费用性质的资产,如开办费,新准则之所以要求在企业开始营业的当月一次计入损益,目的是遵循会计的谨慎性原则,减少企业资产中的泡沫部分,使企业会计报表提供的信息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取消税法与会计的时间性差异后,会计按税法的规定对费用性资产进行摊销,如开办费按开业后的5年摊销,应在年报附注中注明资产负债表中的长期待摊费的费用性质,提醒报表使用者企业可用资产应为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总额减去费用性质的资产。

永久性差异产生于会计和税法在计算收入、费用、损失时的口径不同,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后,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永久性差异直接影响着企业某一会计期间的所得税金额,企业账务处理按会计准则,年终按税法进行调整缴纳所得税。从理论上讲,对于永久性差异主要是通过纳税调整的方式进行税会协调,相对来说从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本身的协调不是太多。但笔者认为,可以尽量减少永久性差异的事项,以减少纳税调整事项,减轻征纳双方人员的工作量。

综上,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差异与协作是一个不断博弈的过程,二者的协作一般要以其中一种规范为主要参照,从而做出合理的调整。具体协作过程中,可以根据不同的业务性质以及其差异情况采取不同的标准和协作方式。总之会计制度体系的制定与实施,远非仅为会计界“份内”的事。宏观经济管理部门若欲充分发挥监管职能,对会计制度的合理运用是至关重要的。税务法规在制度层面上应当积极谋求与会计制度的协调,会计制度也需要关注监管部门的信息需求。

参考文献:

1.张杰.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的关系探析.山东商业会计,2009(4)

2.范伟红.完善我国公益捐赠会计处理与税收制度的若干思考.经济研究参考,2010(24)

第6篇

关键词:会计;税收;协调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0-01

一、引言

随着我国市场化经济的不断发展,会计和税收之间的矛盾开始日益突出,如果不能够协调这两者的关系,会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不利的的影响。税收是会计人员工作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会计人员所代表的执行纳税人所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税收从政策的角度会对会计准则的制定以及会计方法的选择都会有一定的参考和引导的作用,而且会计也为税收征管提供基础性的信息,为税制的改革和完善提供可以借鉴的依据,正是如此要承认税收和会计这两者之间的独立性同时,还要搭建宏观和微观、法和理的通融、征税和纳税的自然融合的桥梁,从而让会计和税法实现有机融合,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

二、税法改革要从会计理论中汲取先进理念

会计准则先行,税收法规在制度的层面上要立足于税法改革,从先进的会计理论中汲取成果具体可以从下面三个方面着手。

(一)在了解会计和税收差异来源的基础上进行协调。会计和税收目前最为重要的矛盾之一就是税收法规的通常会涉及到会计方法问题,此时如果缺乏相应的配套规定,就会给会计工作人员在具体的实践中带来困难。因此,当国家出台某些税法法规,当涉及到会计方法时,就要尽可能的明确化和规范化。同时还要建议税服务和会计主管部门要建立起日常互通和对话的机制,进而联合行动,消除对会计工作人员的影响。因此,从本质上来说,要想从根本上了解会计与税收之间的关系,进一步的体现二者之间的协调性,就需要有针对性的进行革新,对会计和税收的差异性进行分析,以便于更好的了解会计和税收之间的双向协调关系,同时也更好的促进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二)适当放宽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限制。目前税法对于会计政策的选择采用了限制措施,其目的就在于纺织企业利用会计政策的选择进行偷漏税或者延迟纳税。但是会计工作人员为了适应企业的发展,往往采用有利于企业发展的会计准则,这种选择不会是一种造假行为,而且一般来说会计准则的选择并不会对税收产生多达的影响,所以根据这一点为了让会计工作人员有更多的自由选择空间,放宽对企业会计准则政策的限制是非常必要的,这样就能够实现保障企业利润的同时实际上也是增加了国家税收来源,而对于认为的避税动机,则可以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来进行完善。

(三)汲取先进方法用于指导税制改革。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各个方面也都在不断的进步,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为会计和税收方法提供了更多的指导方法,因此,我国需要在现有的方法基础上进行革新,以便于推动二者的发展。从目前来看,我国会计准则是一种面向市场经济且能够逐步完善的信息系统,同时对于税收制度来说,应结合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制定税收法规的同时要尽可能的降低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不良影响,这就需要从会计准则中的先进理念中汲取营养,让税收改革和会计准则呈现相对的稳定的发展。

三、会计准则应用要和税法相协调

(一)落实会计目标要结合国家税收政策。广大投资者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于会计工作目标非常重视,因为它反映了会计信息,同时还具备了内在的控制功能。由此可见在会计日常核算中要注重明细的核算工作,对于涉及到税收的业务,则要以会计准则执行的同时,还要将会计和税收之间的差异以明细账户等方式进行提现,这样就能够为纳税申报以及税务稽核提供更加准确的信息。可以说,国家宏观调控是对国家经济的一种调节,在进行二者之间相互协调的过程中,也要注重国家的税收政策,以国家税收政策为根本性的指导,进而保证国家税收政策与会计行为、会计目标的结合。

(二)尽可能的缩小会计选择范围。会计准则选择过多,但是税法却相对单一,虽然税法在体制上要尽可能的放宽会计准则的选择,但是这并不能够彻底解决会计和税收之间的矛。因此作为企业机关,在本着成本和效益的原则,当发现税法和会计相关政策所产生的信息存在不一致,同时也不能够增加多少信息含量,也就是说对投资者的决策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时,就不要过分追求会计的精确性而和税法相抵制,而是尽可能的实现税法和会计的一致。

(三)完善会计信息的披露。通过完善会计信息披露,展现会计和税收之间的差异以及相应的分析结果,能够有效的协调税收和会计之间的统一。目前我国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存在明显不足,这让会计不能够为税收提供必要的信息,与此同时税收也不能够将信息需求反应道会计信息系统,这就导致了信息沟通的不畅,在这个背景下就会加大税务部门的运营成本。随着信息化社会的不断发展,信息披露也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参与因素,在信息化不断发展的过程中,要带动信息披露与会计行为之间的有效沟通,可以说不断完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将有效的保证我国税收和会计之间差异性,并能够在保证差异性的基础上进行综合的协调。对于解决税收和会计的差异化具有很好的辅助作用。

(四)新会计准则的执行不同企业要不同对待。对于上市企业来说,由于具有广泛的社会性,所以要通过强制的方法来执行新会计准则,这能够有助于对上市企业的监管,包括企业会计的确认和计量,提升会计信息质量,能够满足投资者的需求。但是对于中小企业且不属于上市企业,那么纳税就成了唯一的目的,但是目前很多中小企业并没有专业的能力,所以在纳税申报中又回胡乱添加新科目,从而导致会计和税收的巨大差异,对此可以建立中小企业会计准则,让中小企业的会计能够在一定的范围内执行,从而缩小中小企业会计和税收的差异。

四、总结

总而言之,强化会计监管,缩减会计和税收的人为差异,通过完善内部控制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加强监管和审计,同样也是能够有效的规避会计和税收的差异,促进会计和税收的关系协调的重要方式,唯一从这些方面进行革新,才能够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侯立新.会计与税收的关系协调研究[J].会计师,2012(24).

第7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经济结构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基本概述

企业税收优惠主要是指国家在对税务改革过程中对纳税人实施的一系列优惠措施,例如税务减免、税务抵免等政策均为税收优惠政策,从而按照纳税人的相关税收比例对其进行减轻税收负担。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产生是对我国国家经济调整的主要手段,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建设过程中一种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的有效措施[1]。我国国家经济结构在其调整过程中需要依靠税法的力量才能够促进其发展。国家经济结构主要是指国民经济组成的一种形式。在国民经济发展因素中每个不同因素之间存在一定的相关性,其中包括正相关性和负相关性两种形式[2]。两种不同相关性经济结构的发展能够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建立。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依据

(一)市场经济结构失灵

市场经济结构的失灵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主要依据。根据当前我国市场失灵的现象进行分析,我们发现目前我国公共产品的应用范围增加、事项信息不健全等内容均是市场经济结构失灵的一种表现。在对这种现象进行完善过程中只有采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宏观的对我国市场失灵现象进行调控,才能够促进我国企业的发展[3]。

(二)刺激市场经济增长制度

市场经济制度的增长情况取决于国家内部发展环境的变化,如果发展环境中存在有利于市场经济增长就能够更加快速的促进国内市场经济的发展[4]。而进一步对促进市场经济增长制度的因素进行研究,我们发现国家税收政策的改革能够从各方面对市场经济增长制度进行刺激。从而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渐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满足国际税收竞争要求

国际税收竞争需求在其发展过程中也需要采用不同的市场竞争方式才能够获取经济效益。随着经济环境的发展,国际税务关系竞争需求也会逐渐发生改变。如何能够更好的满足当前我国国家税收竞争需求,应该对各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改善,通过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建立,使企业在国际化发展的竞争环境中更加能够提升竞争力,促进企业的长期发展。

三、企业税收政策与经济结构调整的关系

(一)相互平衡观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影响

近几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面对新的社会竞争环境中对企业内部结构不断进行调整以适应经济的发展。税务改革是自我国经济体制改变过程中逐渐产生的一种税务制度改革方式。企业税收政策和企业经济结构调整上存在相互平衡的关系。我国企业税收政策在改革和完善过程中对企业经济发展趋势和国家内部经济发展环境进行宏观调控。在调控过程中企业也需要针对其需求对企业内部经济结构进行转变,从而适应市场发展需求。此外,我国企业内部经济结构之间发生转变后,国家需要针对当前我国经济环境对其进行税收政策的完善,这样才能够满足我国企业的需求。由此不难看出,我国企业税收政策和经济结构调整中存在相互平衡的关系。

(二)企业税收政策影响经济结构调整

企业税收政策的调整能够影响我国整体经济结构的发展。随着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改革,对相关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上的调整使得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为提高经营效益,不得不对企业内部经营方向进行转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我国企业经济结构上发生转变。例如,我国传统企业在其发展中的抵税税务优惠政策是对其发票进行抵税,而高新技术产业具有技术抵税的政策,从而促使我国国有生产企业在企业发展过程中进行技术转型,研究新的技术手段,从而影响企业的经济结构。

四、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在经济结构调整中的作用

(一)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改善在经济结构调整中具有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例如,农业、工业、金融行业等方面。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调整能够使其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更好的平衡企业内部结构。从传统产业结构中20%的企业所得税改变为15%的企业所得税,能够降低企业的成本,调整企业内部结构。在企业发展过程中需要根据政府政策对企业内部经济进行调整,从而为企业创造更高的利益价值。

(二)协调经济发展

经济发展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部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改进,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从而使其在发展过程中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对企业的经营项目进行拓展,带动企业经济的发展,最终实现我国经济的协调发展。

(三)促进税收增长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发展降低我国企业税收负担的过程中,也能够通过对所得税税收类型的改革,使国家增加税收能力,例如,在企业个人所得税抵税政策上,国家根据抵税情况了解企业经济现状,提高整体税后调控能力,从原本对企业掌握10%的经济现状提升为30%,从而对我国税务优惠政策进行调控,将原有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对税务采取优惠和增加的方式,合理的提升了我国税务收支,促进税收增长。

(四)拓展外商融资

通过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改革,使我国企业内部的经济结构进行调整,从而满足市场发展需求。在企业满足市场需求发展过程中不断的拓展外商融资,提高企业的融资能力,改善企业的经营现状。

五、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改进措施

(一)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定位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改革和发展过程中需要根据其发展空间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定位,明确其发展目标,这样才能够更好的实现我国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适应我国税后政策的改革。第一,正确对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制度方向进行定位,实现我国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价值。任何一种税收制度均存在两种不同的制度体系,其中一种是基准税收制度,一种是非基准税收制度,两种制度在我国企业税收制度改革过程中具有相辅相成的作用。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作为我国政府事项对我国费基准税收制度部分的内容,在其制度完善过程中也需要对其进行辅助部分税务制度的完善,以促进我国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发展。此外,在对其税收政策进行定位过程中我国政府部门应该明确企业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的改革主要是对我国企业市场环境等进行资源合理配置的一种方式,因此,在对其进行定位过程中也必须针对这一目的对企业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定位。第二,对我国企业所得税收优惠政策制度内容进行定位,实现对我国企业的宏观管理。在对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定位过程中,我国政府部门应该针对当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在税收优惠政策改革过程中对企业起到发展作用,调整我国企业经济结构的转型。例如,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改革过程中可以通过对传统企业资源用优惠政策进行转变,重新定位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如何使用资源具有优惠效益,从而促进国家能源的转型。通过对企业所得税税收内容的转换,实现我国企业经营方向的转型,促进我国经济的逐渐发展。

(二)确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目标

确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目标能够实现我国企业经济结构的调整,促进我国企业的长期发展。因此,在未来对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改革过程中可以通过明确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目标,使其在应用过程中能够更好的促进当前我国社会的税收改革的实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改革过程中应该建立以减少政策为目标,从而对我国企业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实现当前我国企业经济的转型。在其优惠目标制定过程中可以通过确定我国企业经济转型为目标;可以通过确定建立节约型社会为主要目标;可以通过建立资源开发为目标。通过对企业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目标的确定,使其在我国税务改革和经济改革过程中发挥作用。此外,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目标建立过程中我国政府应该针对当前我国社会经济转型期间进行的相关企业经济结构转变为基础,对其进行中长期经济社会目标实现的建立。

(三)重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是带动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在对其进行建设过程中需要采用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才能够正确的引导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第一,对我国产业优惠原则进行细化,从而注重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随着我国工业化道路的转型,在其自然发展过程中也应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因此,建立高新技术产业是促进我国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内容。在其产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原则中也需要从细节上对其进行完善:①将促进高新技术发展放在税收改革的第一位;②对高新技术创新中各项技术的发展进行详细税收优惠政策制定;③在产业优惠的基础上增加区域优惠政策,从而鼓励我国企业经济的转型。第二,完善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从而促进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改革。目前,我国新的企业所得税中主要是采用对专利项目进行放款标准,采用折旧和投资抵免的政策对企业所得税进行优惠,在未来优惠政策改革过程中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对其进行完善:①建立高新技术分层次抵免,根据高新技术技能和应用价值对其进行分层次抵免;②建立优先抵免政策。在高新技术产业与传统技术产业之间,采用名额竞争的方式进行税收抵免;③在高新技术产业内部实施供给侧,实现高新技术产业优先抵免的权利,从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例如,将正常产业的税务标准设定为25%,将高新技术产业设定为15%,从而在税务政策上提供对高新企业的福利。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企业所得税收优惠政策的改善进一步进行了深入。在其深入过程中企业及国际也充分认识到其在发展过程中的价值。定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能够进一步明确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发展方向,从而促进企业的发展。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与企业经济结构的建立上存在的必然关系。建立完善的企业所得税税后优惠政策,能够促进我国企业经济结构的建立。

参考文献:

[1]柳光强,田文宠.完善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设想——从区域税收优惠到产业优惠[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2,03(1):1-5.

[2]潘文轩.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的着力点与路径选择[J].税务与经济,2012,04(6):65-69.

[3]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课题组,张鹏,王志刚.宏观经济形势与财政调控:从短期到中长期的分析认识[J].经济研究参考,2012,61(12):3-50.

[4]付广军.运用税收政策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J].兰州商学院学报,2011,02(9):1-9.